检验检测工作(共13篇)
1.检验检测工作 篇一
检验检测站工作总结
2011年即将过去,在局领导的帮助和同事们的关心、配合下,检测站顺利完成了各项检测任务,在某些方面也取得了一些成绩。配合土肥站顺利通过了自治区测土配方施肥项目验收工作,为今后测土项目的实施奠定了基础。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项目初步设计已经批复,新增检验检测仪器76台套,届时,我们的检验检测能力和水平将有很大提高,为土样检测、种子检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保障。化验员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实践,从思想到行动都有了很大转变,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也有较大提升,严格遵守化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较好地完成了各自的工作任务。在2012年即将到来之际,回顾总结2011年的工作,找出成绩和经验,更好的保持和发扬,找出不足,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正,更好的完成各项检验检测任务。
一、2011年工作总结
1、配合土肥站完成测土配方施肥项目的土样检测任务,全年累计检测一般化验样,试验地、3414、长期定位监测土样等415个,目前已完成速效钾、PH值等4个项次,合计化验1660个项次。
2、完成市级主管部门下达的240个农药残留检测任务,全部检测任务已于12月初完成,并上报检测数据,将有关材料及时归档。
3、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项目初步设计获自治区批复,项目建设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本着适合本地农业发展现状、符合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要求的原则,以达到《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规划》中规定的检测能力和技术水平为目标,确定实验室重新设计和改造的方案,新增多功能气相色谱仪,微波消化系统,原子荧光光谱仪等设备76台套,用于蔬菜、水果、肥料、农药和产地环境的几十个参数的检测,项目预计明年开工(应该是和咱们的新办公楼一起开工),建成后将为土壤检测、种子检测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保障。
4、不断加强学习,认真学习相关业务知识,遇到问题及时与业务站室沟通,向领导请教,向同事学习,先后向松山区、阿旗、喀旗、翁旗等友邻旗县学习交流检验检测经验,提高了化验员的理论水平和综合素质,为各项检测任务的顺利完成打下了基础。
5、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一是系统整理2008-2010年上报的8万个检测数据,2009年的90个植株检测记录和74个肥料试验记录;二是将现有仪器的使用、安装、调试、故障等的报告单及仪器的使用说明书归档,以方便查阅。三是将化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和各化验项次的技术报告等整理归档。四是记录好药品中的危险品和日常用品的出入库时间、数量,了解各类药品库存数量,以便及时补充。
二、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1、检验检测室内的仪器按时保养不及时,导致部分玻璃仪器及实验仪器使用寿命缩短,导致季节性强的化验任务不能及时的投入工作状态,针对这种问题,检测站将在检测高峰的季节,采取“化验员谁检测谁保养”的方法,检测工作量小的季节,采取化验员集体定期保养的方法,来保证仪器设备的干净和精准。
2、规范化、程序化检测模式不健全,检测站将认真总结多年来的检验检测经验,努力学习有关检验检测的业务、理论知识,抓紧摸索和制定规范化、程序化的检测模式。
三、2012年工作计划
1、配合土肥站完成2012年测土配方施肥项目,完成一般化验样,试验地、3414和定位监测土样的检测工作,并及时整理和上报检测数据。
2、按照今年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项目初步设计的要求和建设方案,参照局里整合植保、土肥、农产品化验室的办法,做好项目建设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做好土建工程和设备采购的招投标工作,重新设计实验室供排水系统、供电系统、通风系统、采暖设施、环保设施,以达到县级质检站的检测要求。二是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化验室现有仪器的基础上,按照自治区下达的《内蒙古林西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批复表》的内容完成项目76台套仪器设备的调研工作。
3、继续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及时记录各检验项次,将检测数据汇总归档,以方便查阅,记录各类药品的出、入库时间和数量,随时了解库存数量,保证各项检测工作的准时、高效开展。
总结一年的工作,尽管有了一定的进步,但在很多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我们将更加勤奋的工作和刻苦的学习,努力在今后的工作中克服缺点,总结经验,希望在局领导和各位同事的关心帮助下,检测站2012年的工作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检验检测站
2011年12月
2012年检验检测站
工作总结
检 验 检 测 站 2011年12月
2.检验检测工作 篇二
但通过对工程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工作和监督检查, 我们发现在水泥检验工作中, 长期存在一些带有普遍性的尚待解决的问题。如在水泥样品的取样、处理和保存;检验的工作程序和及时性;设施与环境条件的控制;设备仪器的校准和运行检查;实验室间比对和能力验证试验及内部质量抽查;检验人员的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检验标准和技术知识的及时更新和培训;以及检验工作质量的监督和管理等方面都不同程度的存在问题, 这些问题如不加以重视和及时解决, 将会干扰和影响水泥检测工作质量的稳定和提高, 进而影响到水泥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并可能给在建工程埋下质量隐患, 这是工程材料质量检测和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所不能容许的。
1 水泥样品的取样、接收、制备与存放
1.1 目前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1.1.1 施工现场的验收和取样
目前大部分工程在水泥进入施工现场交货时验收不规范, 买卖双方未按标准规定的方法验收并抽取样品;复验见证取样也未严格履行规范规定方法, 使样品的代表性受到质疑。主要问题是:
(1) 施工现场水泥进场时由于验收人员 (无专业技术人员) 、运输和时间 (夜间到施工现场的较多) 的原因, 采购方验货时大多只关注品种、数量等问题, 一般签收水泥厂的发货回单, 点清货物即算验收完成, 很少同时与供货方索要水泥出厂合格证及相关技术资料, 更谈不上与供货方共同取样签封, 以便委托进行产品质量检验了。
(2) 施工单位在取样委托复验时, 往往存在采购双方或监理不能到位旁站见证的问题;因此也会造成取样点数量不能保证, 样品不均匀;一些单位为图省事, 甚至直接抽取一整袋水泥送检;因而导致委托复验的水泥样品既没有代表性, 又不具有公正价值。
1.1.2 实验室接收、制备和封存水泥样品
办理水泥样品委托复验手续时, 委托单位提供的水泥出厂和见证取样的信息资料不齐全;实验室样品制备方法不严谨, 数量和程序及留样不能满足规定要求;样品密封不严, 存放的环境条件不符合规定。主要问题是:
(1) 部分实验室接收委托水泥样品时, 由于接收人员业务素质不高, 不能严格按要求让委托方办理手续和提供必要的信息, 尤其是水泥的品种、出厂日期和编号、代表数量、混合材掺加品种等信息不准确明晰。使得水泥检验一旦出现质量问题, 无法准确界定施工现场的水泥批次和数量;再如目前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普通硅酸盐水泥掺加火山灰质混合材料的信息一般都不清楚, 所以在水泥胶砂强度检验过程中将无法正确确定加水量, 从而导致该水泥强度结果的数据可能错误, 影响对水泥质量的正确判定。
(2) 部分实验室接收的样品未按规定要求进行处理, 如必要的筛分、均化和留足规定数量的封存样, 以及密封好样品等。这样会导致混入水泥中的个别较大固体颗粒未剔出而影响水泥试验称量的精确度和均匀性, 干扰了水泥试验结果的真实性;封存样密封不严会导致样品受潮, 结块, 使封存水泥的实际强度值下降较大, 失去保存原样品质的价值;数量不足和封存不严将会直接影响仲裁检验的可信度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 为了解决好水泥委托样品的代表性和公正性问题, 和达到出现检验数据纠纷时, 可以按国家标准的规定用封存样进行仲裁检验, 以维护买卖双方各自利益的目的。
1.2 水泥样品验收取样和制备的基本要求和方法
(1) 根据GB 175-2007中9.6条[1]的规定, 交货时水泥的质量验收可分为抽取实物试样检验或以生产者同编号水泥的检验报告为依据的两种情况。其中抽取实物的方法又分成在发货前或交货地共同取样和签封的两种方式。
根据GB 50204—2002中的7.2.1条[2]的规定, 水泥进入施工现场时每批必须检查并抽样进行复验。GB 50300—2001中的第3.0.3条[3]的规定, 水泥应按规定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人员的见证下取样检测。
因此, 依据上述两条规定, 施工现场水泥进场验收符合采用上述标准中交货地共同抽取和签封实物试样的规定。具体实施可由买卖双方在见证人员的见证下按GB 12573—1990的规定[4]取样。即从20个以上的不同部位, 共取20 kg样品, 缩分为二等份, 用密闭容器封存好 (加贴双方签封的封条) , 一份委托检验, 一份按规定存放40天。
若水泥质量出现纠纷须进行仲裁检验时, 只有上述取样方式才符合标准规定, 否则样品的代表性和可信度会受到质疑, 并失去了仲裁检验的价值。
(2) 实验室在办理样品检验委托时, 如委托方已按上述要求取样, 只须委托方提供水泥方面的如下信息:水泥生产企业名称;水泥品种、强度等级;出厂日期、编号;以及代表数量和见证手续等。必要时还应提供水泥中混合材品种及掺加量等其它方面的信息。
如委托方虽已取样, 但未按规定取样和处理样品, 实验室除应获得上述信息和按规定进行筛分、缩分、拌匀和封存样品等处理外。还应告知其取样不符合标准规定所冒的法律风险, 以及该样品只能复检不能进行仲裁的告知。因为此样品进行仲裁检验, 其代表性和可信度肯定会受到质疑, 除非委托是买卖双方的共同行为。
2 水泥检验环境及养护条件的控制
2.1 目前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2.1.1 部分实验室对水泥检验的环境及养护条件的控制重视不够, 控制手段和监控措施不到位, 尤其是有些检验人员对温度控制范围和其对检验结果的影响在认识上存有误区。
(1) 有些试验人员对标准中试验室的温度 (20℃±2℃) 和养护箱、养护池水的温度 (20 ℃±1 ℃) 的控制认识不正确, 甚至长期控制在上限或下限;有些实验室忽视了破型时对试验室温度的控制, 也不重视对温度计的标定, 甚至使用不合格的温度计, 从而导致试验室和养护温度控制不准确。
(2) 大部分实验室往往只关注温湿度控制仪器的检 (标) 定结果, 却忽视了因季节和外界温差变化所引起的温湿度控制仪器的波动情况, 即温湿度自动控制仪所显示的指标值与实际温湿度值的相对变化情况, 而没有随季节变化及时用校准好的温湿度计对控制仪的实际状况进行日常运行检查和调整。
(3) 由于水泥强度的增长规律与养护温度具有正相关关系, 通过系统对比试验证明, 如果水泥试验的养护水温度相差1 ℃, 其28天的抗压强度结果就会相差约3%~5%;又如, 水泥试体在破型时温度比标准规定的基准温度高10 ℃左右时 (如在夏季) , 其抗折强度的结果则会偏低约3%~5%。
2.1.2 部分实验室养护箱隔板达不到水平状态, 水泥试体的养护不符合标准规定应分类养护、六个面都接触水和养护期间不得换水的要求。若养护箱隔板倾斜, 会导致未硬化的水泥胶砂试体变形、流浆, 会影响抗压和抗折强度的均匀性, 上述与养护水有关的问题也会导致不同条件下试验数据的较大差异。
2.1.3 通过随机抽查我们还发现个别试验室存在试验环境、养护箱和养护室温度由于人为因素而失控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 水泥强度的检测数据与标准条件下的养护检测数据相比就会有较大的偏离, 因此就更谈不上检验结果的可信度和公正性了。
2.1.4 综上所述, 试验室的温度控制是十分重要的关键性工作, 如不严肃认真加以监管和控制, 则会直接影响水泥质量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就会干扰对水泥质量判定的公信力和公正性, 因此, 这项工作是水泥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重要一环。
2.2 监控要求和解决方法
(1) 根据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4.1条[5]试验室的规定:“在温度给定范围内, 控制所设定的温度应为此范围的中值。”因此, 该规定应理解为:准确控制的基准温度就是20 ℃, 其范围应理解为短期内允许的波动值。包括成型室和破型室的温度在工作时均应稳定控制在20 ℃的基准上, 以保持检验温度条件的一致性。
(2) 对温湿度的控制最终还应以标定的干湿温度计 (最好是水银温度计) 为准, 不能以控制器显示值作为温湿度控制记录的依据。成型室、养护箱和养护水池各处配备的温度计均应定期进行标定, 配备数量也应合理, 温湿度控制记录应适时和真实。
(3) 养护箱内的架子或搁板应保持水平状态, 使正在养护的未硬化水泥胶砂试体保持水平, 以防其变形或流浆, 影响水泥质量的检测结果。
(4) 水泥胶砂试体在水中养护时, 应满足GB/T17671-1999标准中8.3条[5]“让水与试件的六个面接触” (尤其是试件底部) 和“试件之间间隔或试体上表面的水深不得小于5 mm”的规定。各实验室最好使用水泥试件的专用塑料养护箱, 以保持水泥胶砂试体养护条件的一致性。
3 设备仪器的运行状态及再校准
3.1 目前现状和存在问题分析
从整体情况看主要是设备仪器的安装、使用、维护等方面的问题, 尤其是设备仪器的运行检查、期间核查和再校准方面问题较多且较普遍。部分实验室的仪器检定工作走过场, 致使个别仪器设备长期在非正常状态下工作等。主要情况如下:
(1) 有些试验室水泥振实台的混凝土基座达不到标准[5]规定的混凝土 (有的是用砖砌筑的或混凝土不是整体的) 整体性 (0.25 m3) 和重量 (约600 kg) 的要求;仪器底座和混凝土基座之间没有用水泥砂浆找平垫实 (个别单位竟用橡胶板垫实) ;安装完的设备达不到水平状态。这样就会导致水泥胶砂在试模内振实过程中能量不能有效充分传递, 各试模内的水泥胶砂振实状态也不一致, 满足不了标准规定的振实条件, 致使最终强度试验数据之间超差。
(2) 抗折试验机未调整到正常的水平和平衡状态, 各组平衡刀口未处于正常位置, 灵敏度达不到要求, 抗折夹具上的三个受荷圆柱轴已锈死或转动不灵, 使得试验时施加的载荷力不能通过杠杆灵敏地放大传递, 致使试验数据偏离。
(3) 抗压强度破型时压力机不能正确调整零点, 并且加荷档位选择和加荷速度控制不合理;抗压夹具过载损坏后还在继续使用;抗压夹具的滑动和球头部分锈蚀和润滑不良。
(4) 部分试验室的胶砂试模的尺寸公差和搅拌机的转速、运行时间、叶片与锅壁间隙、细度筛子的换算系数等, 未能按标准规定时限检查和标定, 若其参数变化也会对试验结果产生直接影响。
3.2 管理控制要求和解决方法
上述情况除第 (1) 项外都属于实际操作和运行检查的问题, 如抗折机机体的水平和杠杆的平衡必须在每次使用前进行检查和调整, 同时在试验期间必须把握调整好让试件破坏时杠杆正好处于平衡位置附近, 这一点对于建工实验室确实是较难掌握的, 但这恰恰就是水泥抗折试验的操作关键点。做抗压强度试验时, 试件接近破坏时的加荷速度控制是十分关键的, 速度过快或过慢均会导致检测结果的偏离, 上述问题要求检验人员应当熟练掌握。其他问题均应按标准规定定期检查, 必要时应进行设备仪器的期间核查或再校准。
4 试验环节及操作的规范要求和要点
(1) 试验时所用的水泥样品、标准砂、水和其它用具的温度应确保与试验室温度 (20 ℃) 相同, 水泥样品一般应提前24小时进入试验室, 否则样品本身温度如与试验温度差距较大时会极大影响水泥的标准稠度、凝结时间和早期强度的试验结果;养护箱的各个区域温湿度应控制准确和均衡, 破型时相关试验室和仪器设备本身的温度也应保持在20 ℃的基准上, 以保持试验条件的一致性, 因为仪器温度 (如压力机的液压油温度) 往往也会对抗压强度的示值产生直接影响。
(2) 成型的胶砂试模四周应用黄油密封好, 以使振动成型和养护时水泥浆不致渗出;削平操作时不得扰动水泥胶砂试体;养护箱搁板必须保持水平, 以使试模内水泥胶砂试体的表面保持平整, 水泥浆体不至于流出。若水泥浆体渗出或流出, 则会使该组试件强度值发生较大变化而作废, 因此应重新进行试体成型。
(3) 脱模时水泥胶砂试体的各龄期分布应符合标准规定;每个试件最好能按规定顺序编上序号, 试件抗折和抗压破型时应按编号顺序依次进行, 注意不能随意打乱破型顺序, 以便今后能够对大量数据通过“统计 (分析) 技术”进行结果的综合评价和误差分析。如正常情况下, 水泥试验的抗折和抗压强度之间和试件不同位置之间都有一定相关关系, 通过“统计 (分析) 技术”可以查出前述的有关抗压夹具损坏、养护箱或振实台不水平和削平操作不正确所引发的试验偏差问题,
(4) 在抗折强度破型中, 抗折机水平杠杆初始的起伏高度, 应凭经验调整到试件在破坏时接近平衡位置, 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
总之, 在破型中无论抗折或抗压试件出现非正常破坏情况或特异值时, 操作人员均应对此进行详细记录, 以便事后进行分析判断, 并对结果进行必要的误差分析和客观评价。
(5) 水泥的安定性试验如用试饼法判定处于“界限”左右的情况时, 应立即按雷氏夹法进行复检, 再根据标准做出判定。
用试饼法判定安定性不合格的, 应在试验报告中对不合格试饼的形态给予表述 (GB/T1346-2001的第12条) , 以供施工现场进行事故处理时作参考依据。
(6) 试验所用标准砂应根据国家和省技术监督部门的文件规定向指定专门经营部门采购, 不得购买来源于非正规渠道的所谓标准砂和假冒砂。目前这个问题在山东地区还很严重, 假冒标准砂每年都有查处的案例, 因此必须引起实验室领导层的高度重视。
(7) 对细度筛子在使用期间应经常检查其状态情况, 必要时应随时用标准粉校正, 适时淘汰换算系数超差的筛子。
5 对比和能力验证试验及内部质量抽查制度
该项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各级实验室间的对比和能力验证试验及内部质量抽查工作, 使实验室的水泥检测工作水准保持相对准确和稳定, 并统一在国家要求的精确度之内。以满足工程建设对水泥质量检测工作准确性的要求, 及时正确地指导现场施工, 确保结构工程质量。
各级技术质量监督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已将该项工作作为考核实验室检测工作质量的重要依据之一。
6 结束语
只要我们各个实验室的领导能重视对检测工作质量的管理和控制工作, 认真组织和落实检测工作质量控制的相关工作计划, 及时总结和评价检验工作的结果和水平, 那我们工程实验室的水泥质量检测能力就能保持在一个相对准确的水平上, 以满足向施工现场准确及时地提供科学公正的检验数据的要求, 进而促进建筑工程质量的不断提升的总体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GB 175-2007.通用硅酸盐水泥[S].中国标准出版社, 2007.
[2]GB 50204-2002.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1.
[3]GB 50300-200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S].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0.
[4]GB 12573-1990.水泥取样方法[S].中国标准出版社.
[5]GB/T17671-1999.水泥胶砂强度检验方法 (ISO法) [S].中国标准出版社, 1998.
[6]董士文, 李坊.我国水泥质量检测对比工作网络体系[J].建材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1996 (3) :10.
[7]张大同.水泥新标准实施过程中有关试验仪器的问题[J].建材标准化与质量管理, 2001 (4) :10.
3.检验检测工作 篇三
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超前战略部署,质检系统作为主要责任单位开展了大量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近期,东山检验检疫局全面梳理了检验检疫部门整合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政策依据,总结分析目前开展此项工作的情况,提出了基层检验检疫部门整合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思路和建议。
一、整合工作背景和意义
(一)政策理论依据
在中央层面。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明确提出,整合一批业务相同或相近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
在总局层面。在部署重点任务中提出“开展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整合。按照同一个县(市)设立一个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的原则,推动县级政府整合分属于不同部门的检验检测资源,组建县级经营类综合性检验检测机构。”
在各级政府层面。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下,各级地方政府大力推动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提供了具有建设性的意见、做出了有益探索。2015年5月8日,甘肃省政府第78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正式印发“甘肃省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指导意见”及其3个配套方案。这是全国省级层面出台的第一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改革指导意见,随后,陕西等多地出台全省范围内的指导意见或实施方案。还有部分省份在特定行业开展整合工作,福建省率先开展食品安全检验检疫资源整合试点工作,山东省开展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整合改革。
(二)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现状和问题
国家认监委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5年底,我国共有各类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近3万2千家,检验检测认真服务业产值达1700余亿元,全行业共有从业人员约90万人。但我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尚处于发展初期,存在多重问题:一是以事业单位为主题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布局结构分散,规模普遍偏小,检测品种单一、重复建设严重,不少机构结果不互认,“小散乱”现象明显;二是行政色彩浓厚,体制机制僵化,存在部门垄断和行业壁垒,条块分割、各自为战的问题十分突出,难以适应完善现代市场体系和转变政府职能的要求;三是服务品牌匮乏,整体实力不强、创新活力不足,缺乏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检验检认证机构品牌,参与国际竞争能力不足。
(三)基层检验检疫部门整合地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的意义
一是为政府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做出有益探索。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着力推动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把属于市场的职能还给市场,从而进一步激发经济活力。而基层检验检疫部门与地方政府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可以为打破条块体制限制,为进一步推进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官办分离做出有益探索。二是有助于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服务业发展。检验检测认证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行业整体水平与还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检验检疫部门与地方政府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可以优势互补,最大程度激活各项资源要素,改善目前的“小、散、乱”局面,提升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结合地方产业特色打造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促进地方深化改革开发、产业转型升级。
二、东山检验检疫局整合地方检验检测机构分析
(一)整合工作基础
一是产业基础雄厚。东山检验检疫局辖区有东山、诏安、云霄三县和正处级常山华侨经济开发区,均以食品农产品为产业支柱,外向型经济占据优势。二是地方检验检测机构发展遇到瓶颈。辖区县级政府涉及食品农产品管理职能的部门有市场监督管理局、农业局、海洋渔业局、卫计局等多个部门,上述部门一般下设至少一个检验检测机构。三是东山检验检疫局所属检验检测机构具有明显优势。东山检验检疫局所属综合技术服务中心是辖区实力最强的食品农产品检验检疫机构,拥有4个常规实验室和一个国家质检总局区域性中心实验室,20名技术人员,硕士、博士5人,副高级以上职称3人,共有10大类300余个经认证的检测项目,涵盖微生物、农兽药残留、毒素、有害元素、食品添加剂、污染物、动植物检疫、医学检测等业务领域。年检测业务样品數约11万个。技术实力和品牌影响力在辖区内遥遥领先。
(二)整合工作进展
一是与市县两级政府达成共识。2016年,漳州市被国家确定为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城市,全国仅有12个城市和区域入选,福建省仅有一个,东山检验检疫局牵头整合县级检测资源被列入漳州市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综合试点试验任务清单,成为漳州市贯彻国家战略的重要创新举措。今年来分别与诏安县、云霄县达成共识,签订合作协议、形成会议纪要。二是明确整合路径。在诏安县设置富硒产品检测中心、在云霄县设置农产品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建设成为国家质检总局区域性中心实验室。诏安县、云霄县在土地、用房、资金上面给予大力支持,明确将分属于市场监管局、卫计局、农业局等多个部门的、涉及农产品及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的职能整合到上述实验室,并逐步实现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整合,实行“一个机构、一套人马、多个牌子”。
(三)存在的困难
一是缺乏明确政策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和质检总局下发的两个指导意见鼓励跨部门、跨行业、跨地区、跨层级整合,明确开展同城整合、做到“同城同检”,但主要是对地方政府和质监系统提出了明确要求,对于检验检疫部门所属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系统外的整合没有提出明确方案。二是地方政府参与整合力度不一。以县级政府为例,市场监督管理、农业、海洋渔业等多个部门拥有事业性质的检验检测机构,但这些机构行政色彩浓厚,人员大多被行政单位借用,兼有公益属性和行政属性。这些行政部门往往视所属的检验检测机构为“自家财产”,有的依赖事业收入补充行政经费的不足,这些机构多不愿意走出“事业性质”的围墙,等待观望的情绪浓厚,固有的体制束缚和利益藩篱难以突破。三是受制于条块分割体制。检验检疫部门为中央垂直管理,与地方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开展整合存在体制机制障碍,如人员编制整合后如何管理、设备和资产归属、转企改制后主管部门如何确定,产生的收益如何分配等均存在争议。
三、下一步思路及建议
(一)转变观念,争取各级支持
从全球看,检验检测认证领域的收购兼并重组并没有随着经济增长趋缓而放慢脚步,相关的业务职能还在不断扩展,技术性贸易壁垒也多依赖检验检测认证手段。检验检疫部门要向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传达一个理念,即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不仅仅为满足行政管理需要的技术支撑,更是国家重点发展的高技术服务产业。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随着跨国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快速进入我国市场,其份额不断提升,他们实力强、效率高、效益好,我国检验检测机构如不尽快优化整合,不仅难以适应国内外发展趋势,还有被“洋检测”冲跨的危险,迫切需要这个产业做大做强。
(二)大胆探索,打破体制机制障碍
一方面要有序推进管办分离,结合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强化行政部门管政策、管规划、管标准、管监督的职责,推动检验检测机构逐步与主管部门脱钩,进一步促进各级政府突破固有的体制束缚和利益藩篱,把检验检测认证作为一个整体产业来规划。另一方面要稳步推进转企改制,推动股份制改革,可以由地方国资部门和检验检疫部门共同履行出资人职责,共同入股成立新的机构,打破条块分割的体制机制限制,做到资源整合、收益共享、风险共担,再逐步将符合转企改制的事业单位并入该机构,逐步建立现代企业法人制度,建立专业化检验检测集团。
(三)著力“三化”,提升整体实力
开展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要把握好三点。一是机构规模化。国际上实力较强、历史底蕴深厚或政府背景突出的机构都向综合性、规模化、全能型机构发展的趋势。为了适应市场竞争和客户需求,检验检疫部门所属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在开展整合中要加快业务整合和资产兼并步伐,由单一市场向复合市场扩展,不断提升机构规模化、集中化程度。二是业务市场化。随着市场体系的日益成熟、社会信用体系的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或认可第三方机构的市场行为将成为常态。检验检疫部门在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中,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不仅要维护好原有政府客户,更要主动出击拓展市场业务,从而带动技术、管理、服务和品牌的全面升级,逐步走向产业化、市场化。三是标准国际化。随着检验检测认证标准的国际化与多边互认不断扩大,区域统一或者国际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检测认证体系将不断强化。检验检疫部门在参与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工作中,要不断提升学习运用国际标准的能力,争取获得国际上相关领域的认证认可,注重专业化研发团队能力建设,开展科研创新,在重要检测领域的标准、方法等方面赢得国际话语权,逐步形成能够参与国际竞争的核心能力要素。
4.检验检测工作 篇四
为切实解决全县食品药品农产品等产品检验检测资源存在的低、小、散、缺等问题,进一步提升全县产品检验检测水平,县委县政府完善全县检验检测体系,整合了县技术监督局所属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原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所属食品药品检验所、县农业局所属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和县卫生局所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畜牧兽医局承担的检验检测职能,组建成立泗水县检验检测中心,承担全县检验检测任务。
人员划入后,中心立即召开会议,迅速对近期筹建工作进行详细谋化部署。成立了临时筹备小组,明确了职责分工,从速办理事业单位登记、组织机构代码等事项。面对新机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近期重点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迅速进入角色、提升作风效能。转入人员要认真回顾总结自己在原单位的长处和不足之处,特别是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好好地查找一下自己的问题与不足,不良的习惯、不好的风气,甚至一些恶习陋习绝不允许再带到中心来。尽快完成角色转变,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发挥好作用。
5.检验检测工作 篇五
各省(区、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厅、农业(农牧、畜牧、渔业、农垦厅(委、局、办: 为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根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规划》,国家决定继续安排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现将做好2009年项目申报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条件
(一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质检中心。申请列入投资计划的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质检中心必须是农业部已批复可研报告的项目。
(二省级综合质检中心。申请列入投资计划的省级综合质检中心检测业务范围应包括农业投入品、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三个方面,并覆盖种植业、畜牧业和渔业三个行业和农垦系统。江苏、安徽、福建、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九省2008年以前已安排投资,不再安排。内蒙古、江西、山东、湖南、贵州五省2007年以前已安排部分投资,只安排续建项目,按规划标准对原项目填平补齐。2009年优先安排中西部地区。
(三县级质检站。优先安排符合以下条件的重点县(市、区: 一是主要农产品区域优势明显。东、中部地区申报县市2006年粮食总产量在24万吨以上,或蔬菜总产量在20万吨以上,或肉类总产量在4万吨以上,或蛋品总产量在3万吨以上,或水产品总产量在0.8万吨以上;西部地区申报县市2006年粮食、蔬菜、肉类、禽蛋、水产品等产量应在省内位居前列。
二是质检工作基础较好。承建单位的县级质检机构和人员编制已经编制机构批复,有固定检测场所和专业检测人员,检测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能够保障检测工作正常开展。
三是具备综合建站条件。以现有主要农产品质检站为依托,建设综合性检测站,检测业务范围包括农业投入品、生产环境和农产品质量三个方面,并覆盖种植业、畜牧业、渔业三个行业及农垦系统的重点县(市、区。县级质检站建设具体承担单位由县政府根据农牧渔业各行业产值在全县的排序综合平衡后确定。
二、项目建设内容和投资规模
项目建设内容依据规划确定,不得安排新建、扩建办公用房等,不得购置与本单位检测业务无关或不适用的仪器设备。
投资规模以规划提出的控制标准为上限,根据项目承担单位的实际情况,在整合资源的基础上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严格核定。
三、县级质检站分省建设任务
各省(区、市县级质检站建设任务按照主要农产品产量或播种面积、出口量等综合确定,具体分省(区、市建设任务详见附件。
请各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和农业(畜牧、渔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下达的县级质检站建设任务,在国家初步确定符合选建标准的县市(具体名单见附件基础上选择确定本省(区、市拟建县市名单,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农业部备案。
四、项目申报程序
(一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质检中心。农业部审批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质检中心项目可研报告。对地方单位承建的部级专业质检中心和部级区域
质检中心项目,根据农业部批复的项目可研报告,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联合上报项目投资计划。
(二省级综合质检中心。省级综合质检中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农业部审核后,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联合上报。其中:畜牧、渔业等部门行政关系独立于农业厅之外的省份,项目可研报告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与畜牧、渔业部门联合报送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审批,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联合上报。
(三县级质检站。省级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县级质检站可研报告的组织编报和项目组织实施工作,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可研报告的审批、配套资金的协调落实及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级质检站项目投资计划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联合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同时附县政府的确认文件、项目可研报告的批复文件。其中:畜牧、渔业等部门行政关系独立于农业厅之外的省份,由发展改革部门与农业、畜牧、渔业部门联合上报。各省(区、市上报2009年的县级质检站总数不得超过本省规划建设任务的20%,并排出优先序。
五、申报要求
(一请各省(区、市抓紧确定县级质检站拟建县市名
单,做好2009年拟建项目可研报告编制、审批工作,并填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编报软件。请于2008年7月30日前,将确认的县级质检站拟建县市名单、项目库导出数据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到国家发改委农经司农业处和农业部发展计划司投资处。逾期未报的,国家将不予安排投资。
(二请各省(区、市根据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2009年项目投资计划,同时附确认的县级质检站拟建县市名单及县政府的确认文件、2009年项目可研报告批复,于2008年8月15日前分别报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一式五份、农业部一式三份。
附件:各省(区、市县级质检站建设任务和初选符合选建标准的县市名单(分发地方
6.检验检测法规培训试题 篇六
姓名
部门
日期
分数
一.填空题(共40分 每空 2 分)
1.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__________、______ 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3.根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最长不超过 年。
4.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机构的 不得同时在 以上的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取得检验、检测,方可从事。
6.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_________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7.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______,防止事故扩大,_____________,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___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8.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 时,应当及时告知,并立即向 部门报告。
9.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 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____________________,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经营活动,不得 _____、监销特种设备。
二.判断题:(共10分 每题 1 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2、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2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3、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4、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5、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可以帮助特种设备单位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其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控制体系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按规定程序对质量保证手册进行再版。()
8、特种设备检验人员不得利用检验工作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
9、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
10、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都应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三.问答题(共50分)
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的基本要素包括哪些?(15分)
2.根据《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哪些施工内容属于电梯的改造?(15分)
7.检验检测工作 篇七
我国政府2014 年1 月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以下简称《特安法》) , 对特种设备立法管理已有2年, 社会各界一体遵循。各级政府部门严格执法, 相关企业、机构、人员及公众自觉守法, 充分体现法律的威力及严肃性, 更显现了特种设备管理与其他常规设备管理的不同之处, 对切实加强和搞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但也应当看到有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对其重视程度尚有一定差距等问题。以特种设备管理的检验检测工作为例, 在检验检测工作中不仅有一些受检单位的设备管理等相关人员的法律观念不强, 对检验检测工作认识及重视程度不够, 而且存在着第三方检验检测是“例行公事”检不检无所谓, 检验就是为了收取检验费等模糊认识, 导致不及时申报检验、检验检测过程配合不到位等现象发生。为使业内外设备管理、操作等相关人员知晓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特殊性, 结合宣传、普及《特安法》, 就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工作内容予以简介。
1 法定检验检测的作用
我国政府历来对安全问题予以高度重视, 鉴于特种设备具有危险性的特点和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特殊性和重要性, 近年来着力特种设备法制化建设, 《特安法》的施行在法律层面奠定了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法律基础, 检验检测相应内容理所当然列入其中。如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能否出厂的监督检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检验;各类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要进行相应周期的定期检验;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等的型式试验。这就是说, 某一制造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能否出厂;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等是否达到安全性能要求, 能否定型、投入生产;某一特种设备是否安全、能否投入使用或继续使用等, 都要通过检验检测来确认是否达到安全要求。
由此可见, 检验检测是一种技术性的监督, 是一种法定及验证性的工作, 是保证特种设备产品安全性能和使用安全的重要技术手段, 是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的依托, 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正因如此《特安法》在相应章节及条款先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检验检测工作内容进行了规定, 用法律的威力及其严肃性强制进行检验检测工作。
2 我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基本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监督管理由政府行政监督管理机构和检验技术机构组成。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政府行政监督, 检验技术机构作为监督管理的技术支撑, 承担技术检验工作。国家、省、地市、县设立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检验技术机构主要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主管部门设立, 其次在行业和大型企业也设立了相应的自行检验技术机构。
截至2014 年底, 全国共有特种设备综合性检验机构489个, 其中质检部门所属检验机构309 个, 行业检验机构和企业自检机构180 个。另有:型式试验机构45 个, 无损检测机构379个, 气瓶检验机构1896 个, 安全阀校验机构226 个,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检验机构122 个。各类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持证总数85 513 个。
2014 年, 全国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126.21 万台特种设备及元部件的制造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 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4 万余个;对222.57 万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过程进行了监督检验, 发现并督促企业处理质量安全问题42.27 万个;对497.75 万台在用特种设备进行了定期检验, 发现并督促使用单位处理质量安全问题132.54 万个。
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基本性质及内容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 是指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制造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对特种设备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进行的监督检验, 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的定期检验, 对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等的型式试验。
3.1 监督检验
《特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等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 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者监督检验不合格的, 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中, 在受检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对其相应生产过程进行验证性检验。在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 需要对生产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实施, 管理制度的执行, 生产过程的质量控制等进行监督检验, 这也是国际上同行对这类具有危险性设备进行监督管理的通用做法。在监督检验过程中, 一方面要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 对重要环节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 并做好记录, 按照规定需要进行签证认可的必须及时进行签证;另一方面, 对监督检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需要及时向生产单位提出。监督检验应该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 按照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颁布的监督检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对生产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进行确认核实, 如焊接工艺、焊工资格、力学性能、化学成分、无损检测、载荷试验、出厂编号等重要项目。
(2) 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
(3) 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监督检验合格后, 监督检验机构应按规定的期限出具监督检验证书, 对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等工程, 有的还要出具相关报告。
3.2 定期检验
《特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 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定期检验是在检验周期内, 对使用中的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安全性能是否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强制性定期检查验证。在进行定期检验时, 需要对使用单位的在用设备的现实状态进行检查。在使用过程中, 受环境、工况等因素的影响, 因腐蚀、疲劳、磨损等都随着使用的时间, 产生一些新的问题, 或原来允许存在的问题逐步扩大, 如裂纹、腐蚀等缺陷, 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失效等问题, 产生事故隐患, 会导致发生事故或增加发生事故的概率。在使用单位自行检查、检测和维护保养的基础上, 通过定期检验及时发现特种设备的缺陷和存在的问题, 有针对性的采取相应措施, 消除事故隐患, 特种设备在具备规定安全性能的状态下, 能够在规定周期内, 将发生事故的概率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内, 保证特种设备能够运行至下一个周期。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都是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重要制度, 是确保安全的必要手段。但两者是两类属性不同的检验, 见表1。
从表1 可以看出, 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各自属性不同, 前者对应的是生产环节, 后者对应的是使用环节。监督检验实质上是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中产品安全性能的验证;定期检验实质上是规定周期内特种设备现实状态的确认。
3.3 型式试验
《特安法》第二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以及特种设备采用的新材料,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需要通过型式试验进行安全性验证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是指特种设备产品、部件 (包括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 或材料, 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技术审查、安全性能试验, 以验证其安全可靠性, 同时对高耗能特种设备也包括能耗试验。
型式试验具体范围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规定: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有3 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出来首次投放市场, 或者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的制造工艺、资源条件、质量管理水平等情况决定了其产品安全性能。由于特种设备材料的质量直接关系到设备的安全性能, 因此明确特种设备材料制造单位在首次制造某种型号或牌号的材料时要进行型式试验, 对制造单位制造符合安全性能要求的材料的能力进行验证。制造单位只有通过型式试验, 方可进行材料制造, 以此确保特种设备材料性能符合相关要求。
型式试验应由制造单位或代理商负责向有资格的型式试验机构提出。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 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
4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法律规定
4.1 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机构, 包括综合检验机构, 型式试验机构、无损检测机构, 气瓶检验机构。《特安法》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4.1.1 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定
从事《特安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 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 应当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4.1.2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1)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2) 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3) 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4.1.3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要求及执业行为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 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后, 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 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4.1.4 检验检测总体要求和职业道德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 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4.1.5 检验检测工作结果的责任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 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4.1.6 检验检测工作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告知与报告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 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 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4.1.7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行为准则的规定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 负有保密义务。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 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等活动, 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4.1.8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违规行为投诉和处理的规定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 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4.2 对特种设备受检单位的法律规定
特种设备受检单位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相应检验检测范围内的生产 (设计、制造、安装、改造、重大维修) 经营、使用特种设备的单位。《特安法》对特种设备受检单位检验检测工作做出如下规定:
(1)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 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2)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3)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 不得继续使用。
5 检验检测工作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是一种行为规则, 违反了这种行为规则, 则属违法行为。违反了法律规范的规定, 就要引起不利于行为人的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就是法律责任, 《特安法》详细规定了检验检测相关法律责任, 其目的就是让人们特别是与特种设备有关的人们在实际生活、生产中普遍遵守, 避免特种设备事故发生。《特安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如下:
5.1 检验检测机构及人员应负的法律责任
(1)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 对机构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如: (1) 未经核准或者超出核准范围、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验、检测的; (2)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 (3) 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 (4) 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未及时告知相关单位, 也未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的; (5) 泄露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 (6) 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的; (7) 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 (8) 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相关单位的。
(2)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 处5000 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 吊销其资格。
5.2 受检单位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 未进行型式试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3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2) 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 未经监督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处5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 吊销生产许可证。
(3) 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申报并接受检验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 处1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行为人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就要受到法律的相应制裁, 即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另外, 上述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中, 被依法吊销许可证后重新取得许可的, 要承担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3 年内,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的限制的法律后果。对于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 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且优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除此之外, 对于实施了上述检验检测违法行为,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还要承担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 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结语
上述简要介绍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法定工作内容, 可以看出, 近年来法制化建设步伐的加大充分显示了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管理法制化工作的高度重视。正因如此, 特种设备与常规设备管理大不相同, 在其管理方面有其立法管理的特殊性, 检验检测就是其中法定内容之一, 业内外设备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要知晓特种设备法定检验检测的特殊性, 掌握其内容至关重要。才能做到依法施检, 依法受检, 在《特安法》及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约束下, 更好地开展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法定检验检测工作, 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参考文献
[1]阚珂、蒲长城、刘平均.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释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
8.检验检测工作 篇八
关键词:粮食;检验检测;重要性
中图分类号: S37 文献标识码: A DOI编号: 10.14025/j.cnki.jlny.2016.08.001
粮食检验队伍要以科学的检验检测方法,以公平公正的原则,以严谨的工作态度,严格执行国家粮油检验检测标准,敢于负责、敢于担当,把握住从农民种子催芽、种地、田间管理到粮食收获,从粮企的收购、储藏、加工、销售到上市的每个环节的质量关。本文介绍了粮食检验人员做好粮食检测的方法。
1做好跟踪检验,把住农业生产环节的粮食质量关
近年来,随着农业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普及,粮食连年丰收,给农村面貌和农民的生活水平带来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农民种地不再是过去一步一棵苗,铲地锄头刨的老方法,而是从育种开始就使用农药。正确使用农药会给生产和生活带来好的效益,但有个别农民为了减少病虫害的发生,单纯的追求产量,禁止过量的使用农药水胺硫磷。大部分农民在田间管理时为了限制杂草生长,使用百草枯、乙草胺、随草甘磷等药物进行封地,特别是由于个别农民缺乏农药使用知识,在用药剂量上掌握不准,施药不科学,用药量过大,给农作物生长及生产带来了不便,给生产出的粮食留下了重大隐患,造成农药残留量严重超标,因此把住粮食质量关尤为重要。要保证粮食质量安全,就要求粮食检验人员在农民种地时同农业部门联合到农户家进行监督和指导,培训农民掌握施药技术,提高法律意识。同时粮食检验人员要做好施药记录,为生产出的粮食做农药残留检测依据,做到跟踪记录与跟踪检验。
2 把住粮企经营、储藏、加工、销售等环节的粮食质量关
随着农业科学技术的推广,优良高产粮食品种的研发及一系列惠农政策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粮食生产大幅度提升,粮食市场的开放、收购和经营粮食的单位日益增多,也给粮油检验增添了繁重的工作量,粮食经营企业对粮食质量极为看重。因此,把握粮食质量关尤为重要,首先要把住粮食入库关,在粮食收购期间,检验员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标准和以质论价政策,严厉查处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现象,杜绝不符合标准的粮食流入国库。为了使入库粮食能够安全储藏,检验员要以室内指导室外的方式准确掌握粮食的等级、水分及杂质情况,特别是对高水分玉米要分等分水,分别保管,为下一步烘干、晾晒及加工打下基础。其次,储存过程中检验员要随时掌握每个货位的粮食质量情况,指导存储保管,为存储保管提供可靠的安全保粮参数。在烘干和加工环节,检验员要建立跟班制度,对烘干机流程环节和加工工艺期间质量控制提供准确可靠的控制参数,确保粮食烘后不夹生、不过火,加工出来的粮食各项质量指标符合要求。在粮食储藏过程中要建立三级检查制度,做好清仓消毒工作,把虫卵消灭在萌芽中,严格控制粮食害虫疫情的发生,如有害虫疫情要科学熏蒸、安全捕杀,防止扩散。定期普查粮食质量,随时掌控粮温,杜绝储粮期间出现粮食发烧、发热及霉变等现象。
在粮食销售前,检验员要按要求对预销售的粮食按照扦样标准批次进行扦样检验,其中包括物理检验、卫生指标检验和农药残留检验,对不符合标准的粮食禁止销售,市场上架的粮食要按批次附有“合格检验单”,保证进入市场的粮食质量合格,让人们吃上安全的放心粮。
3 掌握粮食储存指标,适时推陈储新
国家储备粮的质量是储粮的基础,也是满足人们生活的保证。过去在粮食产、购、销、调、存、加的过程中,往往只重视收购数量,对于粮食质量问题重视不够,主要是过去农业生产落后粮食产量低下,满足不了广大人民的需要。不仅要求粮食水分和等级符合要求,更要在粮食品质好、营养高、口感好等方面来适应人民群众食用的需要。粮食在储存过程中由于粮食呼吸作用和储粮环境等因素,在存储指标上不合格,例如脂肪酸值等有可能超标,需要检验员通过品质指标检验并参考储存年限提供参考数据,做到粮食推陈储新适时轮换,避免超标不合格的粮食流入市场,确保人们随时能吃上新鲜粮,提高人们生活水平,保障粮食安全。
4 加强粮食检验检测队伍建设,为粮食安全保驾护航
粮食产业的快速发展,促使粮食逐年大幅度增产,给粮油检验带来繁重的工作量,把住粮食质量关,靠仅有限的检验员数量是远远不够的。近年来,随着体制改革使粮油检验员逐年减少,很多粮油检验检测机构人员老龄化、设备陈旧、测试环境不达标,给开展粮油检验工作带来一定困难,这方面国家早已有所重视。目前,吉林省国家挂牌站已发展11家,国家给这些站投入很多资金,配备相应的大型检验仪器和设备,条件比较差的粮油检验监测站也逐步在改善。
加强粮食检验队伍建设不仅是环境和设备的投入,更重要的是以人为本,加强检验员政治和业务素质教育,加强责任心,将检验技术高的人才吸纳到粮食检验队伍中来,充实检验队伍力量,把住粮食质量关。
9.检定、校准、检测、检验的区别 篇九
检定(verification)
查明和确认计量器具是否符合法定要求的程序。
检定是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
检定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工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检定必须依据计量检定规程。检定必须给出计量器具合格与否的判定。检定应按计量检定规程规定的周期执行。
校准(calibration)
是指在规定条件下,为确定计量器具示值与对应的计量标准复现量值之间关系的一组操作。
校准是量值传递溯源的一种方式。
校准范围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中规定非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校准依据应当优先选择国家校准规范,没有国家校准规范可根据计量检定规程或相关产品标准,使用说明书等技术文件编制校准技术条件,再经技术机构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校准只给出与其示值偏离数据或曲线,但不必判定仪器合格与否。校准也应有校准周期。
检测(test)
对给定的产品、材料、设备、生物体、物理现象、工艺过程或服务,按规定程序确定一种或多种特性或性能的技术操作。
从定义可以看出,“检测”仅是一种技术操作,它只需要按规定程序的操作并提供所测结果。不需要给出所测数据合格与否的判定。
检验(inspection)
对实体的一个或多个特性进行诸如测量、检查、试验和度量,并将其结果与规定的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每项特性的合格情况所进行的活动。
从定义可以看出,“检验”不仅提供数据,还须对规定要求进行比较后,作出合格与否的判定。
校准不同于检定,校准报告只提供校准数据,比对校准数据或误差范围,不出合格结论,企业应规定使用要求以判定其是否合格,才能投入使用。如不能满足使用要求则为不合格器具。针对校准的计量器具,企业应规定使用要求以判定是否合格。
1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许可 篇十
一、许可项目名称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
二、设定依据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的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三、许可条件
申请特种检验检测资格核准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法人资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且从事 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具有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事业法人资格;
(二)有与检验检测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单位负责人应当 是专业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检验师(或者工程师)以上持证资格;
(三)有与承担的检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场地、设备、检测、试验手段;(四)有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各项管理制度,并能有效运转;
(五)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并能认真执行;(六)能够保证检验检测质量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基本要求。具体的条件及其允许从事的项目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管理规定》等相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四、实施机关
国家质检总局(其中气瓶检验站的受理、审批,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实施)。
五、许可程序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批、发证等程序:(一)申请
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机构)填写申请书(申请书从相关网站下载,一式四份),向许可实施机关提出申请,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依法取得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使用单位的检验检测机构除外); 2.安全技术规范需要的其他材料。(二)受理
许可实施机关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同意受理的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意见,返回申请单位;不同意受理的,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鉴定评审
申请单位应当携带经批准受理的申请资料,约请鉴定评审机构进行现场实地鉴定评审(鉴定评审机构由国家质检总局在相关网站上公布)。
鉴定评审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鉴定评审机构在完成现场实地鉴定评审工作后,向许可实施机关出具鉴定评审报告。(五)审批、发证
许可实施机关经过审查,履行审批程序,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正、副本各一份);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机构出具不予许可决定书。
国家质检总局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受理、审批的许可项目,以国家质检总局名义颁发许可证。
国家质检总局设立特种设备许可证办公室(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在相关网站上公布),负责申请书的接受和许可证的发放。具体程序见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
六、许可期限
(一)许可实施机关接到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工作,并将签署意见的申请书返回申请单位。
(二)鉴定评审机构应当在接到鉴定评审约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安排,在3个月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并在完成鉴定评审工作的3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评审报告。
(三)许可实施机关在接到鉴定评审报告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批准手续,并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许可证。
(四)申请书被批准受理后,申请单位应当在1年内约请鉴定评审机构完成鉴定评审工作,否则应当重新办理申请受理手续。
七、许可增项
获证机构在其有效期内需要增加许可项目的,按照重新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但如果基本条件(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履行鉴定评审程序。
八、复查换证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6个月前,应当按照许可申请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复查换证。复查换证的具体要求见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
九、变更与延续
(一)获证机构因机构名称、地址发生变化,需要变更许可证的,应当填写变更申请书(在相关网站上公布),出具变更的相关证明,由发证机关换发许可证。(二)获证机构在按照规定办理复查申请后,由于机构地址变更、改制、灾害、战争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原因,需要延续取得的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续手续,但延续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十、收费
11.关于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思考 篇十一
关键词:食品 检验检测 体系 安全
中图分类号:F2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336(2014)06-0023-02
在多年的现代化发展下,食品检验检测体系有一定进步是必然的。首先,在覆盖范围上,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由质检、农业、卫生、商务、粮食、轻工、商业、进出口等多个行业的管理部门作为主体建立,它们各自包含的种类与覆盖地都相对较广;其次,在检测站点数量上,于2000年之后有了一个大的增长,实现了食品产地、集散地和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检测站的建立;在现代设备上,随着投入资金的增加,亦有改善,如在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使用的农残快速分析仪的普遍配备。另外,这些检测组织虽最初是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发展建立,但在社会的发展中,政府职能发生了一些转变,事业单位进行了改革,导致它们逐渐转制为企业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经费形式有自收自支、差额拨款等类型。
1 当前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不足
既然当下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获得极大进步,为何仍有食品安全问题发生?下面,我们将展开目前食品检测方面的一些不尽如人意之处。
1.1 食品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完善
在目前,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不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是在食品检测方式上,我国对于食品安全检测的不够投入得到了充分的展现,我们的模式往往是传统、突击、运动式抽查,而非全程、日常、系统的检测,而非“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监管。其次,在检验单位上和检测意识上,我国食品检验主要还是政府机构的强制性檢验,而非企业本身,这反映出我国大多数食品企业的自觉检测意识不强,某些企业为了利润,甚而有作假现象。最后在于检验的着力点上,在检验环节中,目前的食品检测容易将焦点集中于最终产品上,而忽视了产品生成过程,而在监管对象上,则是聚焦于大牌企业,检测实验室在各地分布的不均衡又体现着地域分布的不合理,而检测对象亦不能完全满足我国食品质量安全监管的需要。
1.2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
我国在的食品检验检测机构尚未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制,这造成了一定的壁垒。第一,某些部门和地区将检验检测机构的资产性质和行业所属部门作为机构能否获得资质的先决条件,往往本行业部门所属的机构在获得资质上享有优先权,其他行业和社会中介组织则很难获得,这促进了行业分割的形成。第二,在资质管理上不够全面,大多针对机构的基本技术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忽略了对机构的行为规范和是违法违规行为的约束效力。第三,在结果认定上,认定主体方既有各部委又有各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这使综合部门想要进入不同行业时复杂繁琐,又要重复认定,造成了资源和时间的浪费。
2 完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措施
2.1 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
建立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网络是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一大重点,我们需以保障食品的安全为工作的核心,实现食品从生产到销售的全国成的监管和检验,专一化各部门的检查职责,避免重复检验,做到依法检验以提高其公信度。建立的食品检验检测体系要具有以下特征:布局合理、职能明确、专业齐全、运行高效、面向社会、资源共享、覆盖产地环境管理、生产过程监控、市场准入三大环节、执法监督检验、社会中介检验检测机构、生产经销企业连结紧密。在建设这一体系的过程中,地方政府要充分发挥带头作用,履行职责,加强加速这一工作的进行。根据“政府引导、多方兴办、市场运作、鼓励竞争、推进联合”的原则,进行开放的食品检验检测市场的培育,鼓励民间投资的食品检验机构的建立,建立相应激励机制促发食品企业自身检测的觉悟性,引进外资投入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在食品检验检测具体实施中,一项先进的技术无疑可以使检验结果的可信度更高,因此,国家要重视对于相关快速检测技术和设备的研究,加大对先进检测方法的开发与使用,可以通过引进国际最新技术和鼓励本国技术人才的开发,在资金方面,一方面,国家需要加大投入,另一方面,可以通过对企业的费用收取获得。
2.2 建设食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行为监管机制
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定需要实现统一化,包括对于食品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核、检验人员的上岗要求和资质认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资质认定、准入条件和相应法则的认定,剥除原先的以部门隶属关系和资产性质作为先决条件的评价制度。为了有效的实施,各级政府需要严格负起督导责任,监督管理检验检测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资质和行为。
2.3 建立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体制
注重对于检测资源和检测信息的共享体制的建设,令资源得以共享、信息得以互通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测和对数据的及时更新的保证。最主要且有效的方法莫过于整合当前所有部门的数据,形成资源信息数据库,包括对于检测方法与技术、检测表尊、供求信息、仪器设备、检测能力等前提或检测条件,当然,检测结果乃是最终检测数据。通过这一制度的建立,食品检验与检测的信息能够获得即时的传递和共享。
3 结语
食品检验检测依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要求进行食品卫生与质量的判断,发展食品检验检测,不仅可以使食品质量有一定保障,使广大人民更加安心,也是社会主义发展的需求,因此,我们将食品安全放在主导位置,建立统一的国家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参考文献
[1]张锐.完善我国食品检测体系的思考[J].科技论坛,2013,05(15):148-149.
[2]关莉莉.浅谈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华章,2011,25(14):122-123.
[3] 张培培.完善我国食品检验检测体系的思考[J].科技致富向导,2013,07(13):57-58.
12.检验检测在中国 篇十二
“检验检测是保证食品安全最为基础的手段, 食品安全技术的应用首先体现在检测技术上。在食品的不安全因素无法检出的情况下, 安全是无法保证的。如果没有检测技术, 首先, 你不知道一种食品是否含有不安全因素;其次, 你无法知道这种不安全因素程度如何。这就可能导致人们长期受其危害却浑然不觉。比如‘二恶英’对食品的污染, 如果没有相应检测技术的出现, 我们直到现在都不会知道有这种污染, 更无法去防范它。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也就是要减少食源性疾病的问题, 而我们要知道哪种疾病是和食物中的哪种因素有关, 少了检测技术是不可想象的。”
这是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营养与食品安全所化学污染监控室主任吴永宁先生曾经说过的一段话。这段话说明了检验检测技术在食品安全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近年来, 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因素不断增多, 食品中需要检测的项目也越来越多, 尤其一些新污染源的不断出现, 对检测技术提出了更高要求。国际上许多在其他领域颇有成就的大型检测机构开始在食品检测领域有所作为, 很多检验检测设备供应商更是认准发展趋势, 争相抢占这一市场, 有关食品安全的检验检测也成为热门。
在中国, 检验检测市场呈现何种布局, 市场需求如何, 技术与设备发展趋势怎样, 本期特别报道将和内业同仁就这些问题共同探讨。
13.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办证须知 篇十三
一、项目名称
检验检测机构(含司法鉴定机构、食品检验机构、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以下简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二、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3、《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4、《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3号);
5、《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65号);
6、《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国认实[2016]33号);
7、《食品检验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条件》(食药监科[2016]106号)
8、《关于开展全国公安机关刑事技术机构资质认定工作的通知》(公刑[2015]1681号)。
四、实施主体及受理范围 省质监局
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审批及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5个试点市局受省局委托负责受理及审批)。
市质监局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非省级(机构名称冠“山东”)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受理。
五、许可条件 1.法律地位:
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申请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其他组织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6.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者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特殊要求。
六、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1.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2.典型检验检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 4.申请人质量手册; 5.申请人程序文件;
6.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7.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首次申请除外); 8.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七、申请人应履行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当理解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及《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规定要求,并根据要求自查是否具备取证条件。
(二)申请人登录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填报申请书,按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行政许可主管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现场评审,按要求完成不符合项的整改工作。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八、申请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伪造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检验资格;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出具的检验结果或者证明不实,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认证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一条 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认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有关标准,客观、公正地出具检验结果或者认证证明。产品质量认证机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对准许使用认证标志的产品进行认证后的跟踪检查;对不符合认证标准而使用认证标志的,要求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使用认证标志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食品检验机构、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没收所收取的检验费用,并处检验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检验费用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对食品检验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食品检验人员给予开除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自处分决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内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开除处分的食品检验机构人员,终身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食品检验机构聘用不得从事食品检验工作的人员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撤销该食品检验机构的检验资质。
食品检验机构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165号令)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在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或者复查换证时,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资质认定部门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资质认定证书;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第三十四条 未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食品检验数据和结果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罚款,并予以公布。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资质认定证书6-12个月,证书暂停期间不得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
(一)不能持续符合资质认定条件继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的;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增加检验项目或者超出资质认定批准范围从事食品检验活动并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三)接受影响检验公正性的资助或者存在影响检验公正性行为的;
(四)未依照食品安全标准、检验规范的规定进行食品检验,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承担行政机关指定检验任务,进行其他违规行为的。第三十六条 食品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
(一)出具虚假食品检验报告或者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不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聘用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从事食品检验工作人员的;
(三)资质认定证书暂停期间对外出具食品检验报告的;
(四)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资质认定要求的;
(五)依法撤销资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七条 食品检验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九、许可程序
1.申请。属省局受理的申请内容,申请人需通过我局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同时到我局政务大厅窗口提交纸制申请材料。
需要申请复查的,请于许可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提出申请,证书失效后不予受理复查申请。但是,申请人如需继续从事相关业务,应按首次申请要求提出申请。
通过网上办事大厅提交申请,请登录我局网(),在线填写申请人信息并上传申请材料扫描件。其中,加盖公章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申请书》封面和要求提交原件核对的申请材料应以原件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其他申请资料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后以扫描文件(PDF文件或JPG文件)方式提供。
申请人在提交纸制材料的时,须同时提交申请材料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申请人不能提交原件或原件与申请材料不符的,行政许可终止。
2.受理。我局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不予受理决定,或者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我局将退回申请材料,本次行政许可程序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再次提出的申请为一项新的申请。
3.评审。我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依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的要求,完成对申请人的技术评审。技术评审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评审。技术评审时间不计算在资质认定期限内,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将技术评审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由于申请人整改或者其它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的情况除外;
4.审批。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准予许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查询。申请人可登录我局网站()实时查询办理状况。
十、许可期限 20个工作日。
十一、收费依据、标准及缴费方式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和暂停征收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02号)本项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不收费。
十二、审批结果公告
我局在门户网站()上统一公告本局审批的准予行政许可的相关信息。
十三、其他事项
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6年,需要延续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其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
根据认监委发布的(关于实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省级资质认定部门对相关检验检测机构的验收和授权工作与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合并实施,但沿用颁发有效期为3年的验收或授权证书。
申请书格式文本及示范文本请到我局门户网()“表格下载”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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