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精选8篇)
1.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一
互联网金融审计的风险与监管体系构建
一、引言
2013 年,在中国金融大变革的背景下,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全民热点话题,余额宝、等互联网金融快速崛起。传统的金融机构也开始逐步重视互联网金融部门的设立。但是也有不少风头强劲的 P2P 行业出现了公司倒闭或者跑路,反映出互联网金融先天的缺陷。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以及客户资金的安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出现,金融审计业务面临着巨大的挑战。本文以动态博弈论为理论基础,从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内部审计三个维度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系统,并对其实现路径进行论述,使金融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互联网金融审计中的突出风险
互联网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互联网金融能形成去中介化的独特运营模式。中介机构的缺失,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发生直接的接触,不可避免地会产生资金提供者与资金需求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运营模式下的信息不对称增加了资金筹集和运用的不确定性,是引发金融风险的主要根源。
金融对信息技术的工具性应用产生了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风险和操作风险,例如病毒入侵等。在大数据时代,数据、信息都会以人们难以想象的速度在全世界传播,使得互联网金融机构的信息科技风险具有破坏性强和影响范围广的特点。同时由于信息技术的虚拟性,使得潜在风险难以通过常规检测得以发现,从而增加了风险的不确定性和隐蔽性。
重大错报风险是指被审单位在审计前存在于财务报表整体关系密切的重大错报和对财务报表认定有重要影响的错报。一方面,由央行制定的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较为宽泛,一些处于初创阶段的互联网金融机构为获得生存发展所必需的外部资源,其管理层利用相关监管政策存在的空白粉饰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风险。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内部管理情况影响财务报表重大报错。过于集中的股权结构使得董事会很大程度上被股东控制,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为管理层操纵财务报表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
为防范上述风险,我国确立了互联网金融 “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并举”的监管原则。但在上述原则下实施的金融监管仍然无法与当前快速发展的互联网金融相匹配。国家审计以其独特的强制性和宏观性能够对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和行业协会实行再监督; 民间审计具有覆盖面广和专业性强的优势; 内部审计能从源头进行监督和防范风险。基于此,本文提出构建以国家金融审计为主导、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内部金融审计为核心的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
国家审计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既是民主法治的`产物,也是推进民主法治的工具,具备的独立性、强制性和宏观性等特点。因此,在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中,国家审计应该充当主导地位。国家金融审计以中央和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为审计主体,从微观层面而言,主要审计在市场中占主导地位的大型互联网金融企业; 从宏观层面而言,又主要聚焦于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以及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民间金融审计具备的覆盖面广和专业性强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主要力量。首先,民间金融审计能利用其广阔的覆盖面弥补因审计盲区带来的防御弱化。其次,民间金融审计储备和培养了大量高质量复合型人才,在面对融合了现代信息技术、业务范围更加宽广、内容更为复杂的互联网金融时,依旧能以其专业技能准确识别潜在风险和错报。民间金融审计通过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发表审计意见,来实现帮助利益相关者了解被审计单位经营状况及风险水平,降低信息不对称,督促互联网金融企业合法、合规经营的审计目标。
内部金融审计具备的内向性、广泛性和及时性等特点,决定了它是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核心。内部金融审计作为设置在机构内部的职能部门,对本机构知根知底,具有先天性的信息优势,不仅能够通过及时获得最详细的信息来识别和防范金融风险,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而且能够对机构个体进行全面动态的监督。在我国,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还没完全理顺,包括内部审计和审计委员会、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之间的关系,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及作用领域等等。
四、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的实现路径
完善内部审计相关法律、法规,提升其法律地位,明确国家金融审计在监督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在已制定并实施互联网金融相关政策法规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国家金融审计对当前政策法规存在的漏洞及实施监控存在的薄弱环节的反馈作用,为监管决策提供可靠依据,推进互联网金融政策体系的完善,为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积极发挥国家金融审计在提高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的监管效率过程中的独特作用。
充分调动民间金融审计资源,聚焦于互联网金融机构的真实性审计,维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政府部门可以放权民间金融审计,对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运营情况、财务情况,以及项目真实性进行审计。提高对民间金融审计意见及相关资料的利用率,为政府金融审计确立主导地位提供最有力的支撑。以民间金融审计为主要力量,政府金融审计便能将有限的审计资源集中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上,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金融稳定,保障金融安全中的主导作用。
合理设置内部审计组织,建立有效的报告关系。根据国有单位性质不同和治理结构的不同,可设置不同的内部审计组织。内部审计组织应当向高级管理层报告日常工作; 有些单位还可以建立审计委员会,由总审计师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内部审计的特殊作用。加强对机构内部控制机制的审计力度,突出对信息系统的审计,树立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从内部化解风险。注重对机构经营活动效率、效益性的审计,规范机构的经营行为,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营效率。
五、结语
互联网金融因门槛低、操作便利、交易成本低等优点获得了金融机构的青睐,但它在提高金融普惠性的同时增加了金融风险,也对当前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希冀通过构建互联网金融审计监督体系,为未来互联网金融的风险防范和有序发展提供指引。国家审计应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制定相应审计建议、标准; 民间审计机构应秉承企业应承担的社会责任,对社会来源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内部审计应在国家审计的指导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将各种风险防范于事前。
参考文献:
[1] 李有星、陈飞、金幼芳。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探析 [J]. 浙江大学学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 ( 44) .
[2] 王永海、章涛。 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构建 [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5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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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王永海,章涛。 金融创新趋势下金融审计监督体系构建 [J].江西财经大学学报,2014 ( 4) .
2.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二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基于互联网技术及电子商务的普及, 互联网金融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据有关数据统计, 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已经达到4.89亿人, 渗透比71.9%, 互联网金融交易规模达到10万亿。虽然互联网金融给人们生活、工作带了来巨大便捷, 但是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也在日益提高, 例如网贷平台崩盘、网络诈骗等案件高发, 严重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 因此基于“互联网+”战略的实施, 我国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力度, 以完善的互联网金融环境为经济发展提供保障。
1 互联网金融风险概述
互联网金融是在传统金融产品的基础上, 将互联网技术应用到其中, 通过网络平台提供金融服务以及金融产品的虚拟金融市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为消费者与投资者提供了便捷的金融服务, 尤其是互联网金融具有的收益可观、使用方便快捷、金融资源可获性强等特点被市场所认可。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不断发展, 互联网金融风险也日益暴露出来: (1) 传统风险。互联网金融传统风险是针对金融业务本身而言的, 其主要包括信用违约风险、期限错配风险、贷款人风险以及资本沉淀风险等; (2) 非传统风险。非传统风险是基于互联网金融出现的新特点而言的, 互联网金融的非传统风险包括技术风险、操作风险、市场选择风险 (信息不对等) 、洗钱风险以及信誉风险等等。
通过实践调查造成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成因主要表现为: (1) 互联网金融机构超范围经营。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监管的重点, 其业务需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然而由于互联网金融存在信息不对等等问题, 导致超出范围的经营; (2) 监管主体缺位。虽然我国对互联网金融实施了牌照管理, 但是在环境复杂的互联网环境下, 仍然有许多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范围的金融主体。 (3) 金融操作存在“擦边球”行为。
2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及现状
2.1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较晚, 但是发展速度非常快, 尤其是在“互联网+”战略实施后, 我国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已经融入到人们的日常生活中, 互联网金融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 因此加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首先监管互联网金融是经济新常态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新常态发展, 企业的盈利空间越来越小, 同时基于融资难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成为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 但是互联网金融存在潜在的风险, 因此基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要求需要强化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其次互联网金融监管是防范互联网金融诈骗, 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互联网金融具有较多的用户, 而且涉及的资金也比较大, 一旦互联网金融出现问题就会给人们造成巨大的损失, 进而影响社会的稳定;最后也是完善金融产品的必然选择。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 互联网金融会得到更好的发展, 但是由于互联网金融自身存在的风险影响其发展, 因此通过外部的监管可以降低互联网金融风险, 从而服务于社会经济发展。
2.2 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纵观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现状, 虽然我国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日益完善, 例如制订与实施了互联网金融牌照制度、《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指引》等, 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出台了系列的公约管理措施以此强化网络支付的监管。但是我国互联网金融仍然存在不少问题:
2.2.1 缺少针对性的法律法规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截止到目前为止, 我国还没有建立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法律法规, 结果导致互联网金融无法被现有的监管法规所覆盖, 最显著的现象就是当前存在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虚拟货币交易的存在没有相关的监管法规对其进行监管, 而是在发生危害结果之后, 才被政府部门处罚。
2.2.2 监管主体缺位
互联网金融属于新兴行业, 是通过借助互联网平台开展的金融业务, 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起步晚, 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界定不清晰, 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 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深度融合导致互联网金融业务更加复杂, 风险涉及面较广, 这样一来导致政府部门因为归口管理争议而导致监管力度不够。例如余额宝设计多种金融业务, 对于其监管涉及多个部门, 所以造成监管存在争议。
2.2.3 监管不到位
政府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不到位体现在:一是政府监管信息披露不及时, 至今政府没有信息披露渠道, 公众获得互联网金融监管信息的渠道不固定, 影响监管效果发挥;二是对资金监管缺位。互联网金融平台资金断裂现象高发, 资金被挪为他用。
3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对策
基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 我国政府部门要立足于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 基于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构建完善的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体系:
3.1 构建针对性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基于互联网金融法律真空机法规冲突问题, 我国要完善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法规:首先立法机关要明确职责, 针对互联网金融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立足于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趋势, 将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权限明确划分, 例如将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归口问题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确定下来, 以此避免出现监管冲突。其次要明确互联网金融主体地位和经营范围。基于对互联网金融主体监管缺位的问题, 行政立法部门要以法规的形式对金融主体的经营范围等进行确定, 明确其法律地位, 消除监管政策的灰色地带;最后落实法律法规。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之后, 相关部门要严格落实, 并且要细化法规体系, 避免出现过度监管或者监管出界的现象。
3.2 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和保护工作
要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的教育引导, 帮助其树立“买者有责、卖者余责”的消费理念, 引导其识别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点, 增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风险防范意识, 同时增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认识和防范理念, 加大对互联网金融犯罪的打击力度, 加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交流与合作。
3.3 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制度
制度具有根本性、长期性、稳定性的重要作用, 加强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必须高度重视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监管制度, 加强政府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监管, 发挥政府的重要作用, 使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更具政策性;要大力加强行业监管, 积极引导互联网金融机构成立行业协会和行业商会, 使互联网金融行业能够形成自我监督、自我管理、自我发展的良性机制;要大力加强社会监督, 充分发挥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力量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比如可以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站、设立举报电话等多种形式, 形成有效的社会监管。
3.4 提高监管机构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
随着互联网金融业务种类的日益丰富, 互联网金融风险越来越大, 风险来源也越来越隐蔽, 以此需要监管人员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和辨别能力:首先监管部门管理者要加强对互联网金融风险的正确认识, 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来源渠道的辨别能力, 根据互联网环境的变化而不断调整监管手段。例如基于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发展, 监管部门管理者要及时调整监管策略与手段, 以此将互联网金融有效的控制在政府监管范畴中;其次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培养, 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素质, 避免出现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王小利, 丁博.P2P网络借贷的分析及其策略建议[J].国际金融, 2013, (03) .
[2]李胜建.我国互联网风险监管及监管架构研究[D].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4.
3.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监管 篇三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余额宝;金融消费者
一、引言
纵观历史,金融制度的改革更替遵循这样一个过程:利益主体之间出现相互冲突,最终达成妥协从而推进了制度的变迁。对于余额宝的监管也是如此,笔者认为应当遵循适度监管、协同监管与创新监管这三个基本原则。
第一,适度监管。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创新需要有一定的包容和鼓励。因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刚刚起步,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十分不成熟,如果监管太过严厉,行业发展的空间就相当有限了。因此,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需要包容失误、鼓励创新为整个行业的发展预留一定的空间。
第二,协同监管。目前以余额宝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产品,通常采取跨界经营的方式,为此,建议由央行作为监管主体,牵头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工信部等归口部门协调监管。在法律的大框架下,制定相关监督管理办法,经营管理、风险管理制度,严格监管超范围经营和监管套利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稳定。
第三,创新监管。创新监管是指在传统的监管方式以外,应根据互联网金融不同时期的特点,针对性地做出适时的调整。如果监管机构忽略当今的发展趋势,无视移动互联网大发展背景下线下向线上的逐渐融合,仍然沿用传统对于线下监管的思维去监管线上支付显然是并不可取的。
二、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监管
我国货币基金发展的历史尚较短,制度建设未完全成型,对于我国余额宝等借助互联网入口而得到迅猛发展的货币基金,在设计其监管制度的时候,一方面要积极吸收和借鉴成熟市场数十年来的发展经验,另一方面,也必须结合我国货币基金投资标的、资产组合、风险收益和所处金融生态的实际情况,做出有针对性、实用性的政策安排。在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方面,具体应该在杠杆使用、投资分散程度、证券信用度、透明度等方面强化监管,具体阐述如下。
(一)缴纳存款准备金
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对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滞留资金做了明确地界定,其属于该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负债,而非银行法中所定义的存款。因而在美国,这类资金并不纳入银行的一般性存款,从而不需要缴纳存款准备金。但是在我国,中国人民银行并没有对余额宝等互联网货币基金在银行的协议存款做出明确的界定,对于是否要纳入一般性存款而缴纳存款准备金也未有定论。不收存款准备金无疑是余额宝可以获得高额利益的一个重要原因。
举一个实例加以说明:若按照6%的基金协议存款利率和我国统一的1.62%法定存款准备金利率计算,如果余额宝拥有5000万亿的资金规模,95%的资金投入银行协议存款,提取20%的存款准备金,5000×95%×20%×(6%-1.62%)=42那么一年增加的成本将为42亿元,余额宝的收益率相应地会下降1%。现行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风险准备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对于风险准备金提取的比例是以“基金管理收入”为基数计算的。但是对于余额宝这类放弃基金管理收入以换取客户黏度的货币市场基金来说,其基金管理的收入相较于其资金规模实在是微不足道。因此,缴纳存款准备金可以有效地降低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保护用户的资金安全。
(二)改良提前支取不罚息制度
“提前支取不罚息”制度的出台,在历史上是有一定原因的。2005年,证监会对于货币基金有投资定期存款不能超过基金资产净值30%上限的规定。2011年10月,由证监会下发的《关于加强货币市场基金风险控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30%的定存投资上限将不再适用于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的协议定存。从此以后,货币基金投资于存款便不再限制。也步上了高速发展的高速轨道,也就造就了余额宝等互联网理财产品的高收益。
若完全取消不罚息的制度安排,将使得货币基金再度面临30%的存款投资上限,一定时间范围内会对行业的负面影响很大,货币基金的规模可能大幅萎缩。是否罚息理论上来说应该通过市场主体一对一协商解决,而不应对此做出统一的限制规定。协议存款即为银行与支付公司或基金公司通过协商而签订的存款协议,这份协议既可以约定利率,也可以约定违约规则。对于提前支取是否罚息,也应该是协议双方协商后的结果。如果货币市场基金公司签订的协议银行决定了对于提前支取进行罚息,货币市场基金公司则必须提前做好相应地准备措施。故应当允许货币基金和商业银行进行一对一的协商,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市场化运作的方式来决定罚息与否,以及罚息金额的相关安排。因为余额宝类T+0的分红政策意味着货币市场基金将利息分给投资人时协议存款的利息可能仍尚未到账,一旦银行规定了提前支取需要罚息,那么罚息部分的这一损失将由货币市场基金公司自行承担。对此,监管者或许会对风险准备金的计算采取新的算法,通过增加“利差损占比”的规定,即未支付利息的风险暴露除以风险准备金的比率,来承担银行罚息对货币市场基金公司的损失。
預计行业将会从完全不罚息向有限损失利息的方向转变。相应的,政策中关于定存30%上限的规定也应有所调整,对利息有限损失的协议存款也应进行豁免。例如,提前支取扣减一定天数(如7天至30天)的存款利息,而非全部以活期存款利息计算,并在此基础上调整基金估值方法,例如,扣除提前支取损失利益部分所得的确定性的收益计入当期估值,若没有出现提前支取,则将剩余部分收益在后续一段期间内以摊余法计入货币基金收益。此安排一则可以加强对恶意提前支取行为的约束,促进货币基金和银行权利义务的对等,二则能够避免对基金行业发展带来扰乱。
(三)对货币市场基金的投资渠道的限制调整
第一,强调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多元化,倡导对投资渠道进行调整。现阶段各货币市场基金的资金绝大部分都用于投资银行协议存款,监管部门可以对这一比例做出限制,鼓励货币市场基金对央行票据、债券等其他央行和证监会许可的资产进行投资。
第二,提高投资标的信用等级,降低久期。在具体的实施上,可以借鉴欧美国家对于货币基金自身信用评级和投资资产信用等级的要求。我国应当尽快确立相应的标准。虽然目前货币基金投资于信用债券的比例极低,由此而导致的资产净值大幅损失的概率基本上可以忽略不计,但是,不可避免的是,未来会增加债券的投资。为保证资产安全性和流动性兼顾,建议规定仅投资AA+级别及以上的债券,且可考虑将平均剩余存续期上限降至120天或者90天。
第三,发展交易所短期债券市场,增加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品种,提高流动性。目前我国交易所债券市场短期债券容量不足,大部分为长期债券快到期后,就自然转换成的短期债券,因此债权的品种也相对较少,同时ABS等其他固定收益品种也发展相对缓慢,规模有限,流动性也不足;目前,融资的便利性已经促使交易所融资市场发展快速发展。
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单日融资量已经上升到银行间融资总量的50%左右,庞大的融资体量及融资的便利性能够使交易所市场成为货币基金流动性管理的重要场所,但目前货币基金参与交易所市场尚无明确规定。因此,建议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货币市场基金可在交易所市场进行投融资,增加交易所市场短期公司债券的发行量,同时,允许国开、农发、进出口银行在交易所市场单独或者跨市场(银行间和交易所)发行短期债券。
(四)加强货币基金的信息披露和严格要求充分的风险提示
美国的货币基金,其信息披露质量、频率和信息完整性要明显高于我国目前水平。例如,货币基金的年报会详细披露每一笔投资的金额和相应收益率,进一步地,应该每月都会披露基金最新情况。目前我国货币基金季报的数据滞后较多,建议改为每月披露基金的资产组合结构、平均剩余期限等重要信息。此外,其表示应该明确而具体,申言之,基金要在面向客户的互联网交互页面显眼处,向投资者明示该货币基金是存在风险的投资。以下一段话在美国货币基金的宣传网页、周/月/年报中随处可见:
“An investment in a money market fund is not insured or guaranteed by the FDIC or any other government agency,Although money market funds strive to preserve the value nf the investment at $1.00 per share,it is possible to lose money by investing in a money market fund”
这样的告知注意,时刻提醒投资者货币基金也有损失本金的风险。
总而言之,金融危机发生后,各国都在加强对货币基金的监管。反观中国货币基金市场的现状,应当牢记风险和收益是匹配的,没有只赚不赔的投资,应当针对流动性问题抓紧制定监管对策。
三、余额宝的操作风险监管
如上,笔者论述了余额宝的流动性风险。接下来,笔者将为大家论述余额宝在操作上存在的风险,以及其监管建议。具体阐述如下:
第一,首先是立法层面上,应该给予消费者更多的关照,具体就是应该建立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建立消费者保护协调合作机制,提高对该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加产品透明度,对高于市场收益的产品要给消费者足够的风险警示;完善消费者投诉渠道。
第二,对互联网金融市场参与主体(包括金融机构)采用负面清单的监管方式。这样,一方面有利于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基础上,鼓励创新,另一方面还能避免由于监管标准不一致导致的互联网金融市场的监管套利。
第三,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而言,支付清算協会是一个在监管机构和支付公司之间起到了一个很好缓冲作用的自律组织。对于一些市场化自身能够处理的问题,可以交由行业协会在市场的主导下通过协商自律来解决。因此,有必要成立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协同各个监管部门进行更有效的监管。
第四,分层设置账户操作权限,保障账户安全,就在用户担心余额宝的潜在风险的同时,阿里巴巴正在努力为余额宝用户的资金提供安全和保障。比如最近就承诺,如果客户账户余额资金被盗,支付宝方面将全额赔偿。除此之外,支付宝还应该分层次、按投资总额对用户进行分层管理。对一些小投资额度的用户,应本着快捷方便的原则让用户进行转入转出操作。但也应该看到,对于那些投资总额较高的余额宝用户,应本着多重操作保证账户安全的原则,设置余额宝交易盾等更加安全的交易手段。
四、结论
4.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篇四
在上线6天之后,余额宝的用户数已过百万。
互联网金融的诞生,无疑迎合了互联网时代融资特点,是对传统融资渠道
控”的研讨会,在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国际会议室举行。来自互联网金融企业、银行、券商、律界等数十位专家各抒己见,共话互联网金融风险管控及监管之道。
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与互联网的融合,是在互联网时代,实现资金更好的配置与融通的新模式。不过,互联网金融在凸显诸多优势和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控制的问题。
互联网金融的优势是实现信息的极大对称性,降低交易成本,资金的供方与需方甚至不需要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实现资金信息的.对称。但问题是,网上的方式难以很好的实现对资金借方的监管、把握其还款能力,难以像银行对小企业那样实施监管。
72. 07/
(《法人》资料图片)
CAPITAL AND LAW
/资本与法治
在很多业内人士看来,中小企业的融资服务需求在数量上占绝对优势,但是由于单笔额度相对小,手续繁琐,且收益不高,一般的商业银行并未十分重视,加之中国银行业一贯的“傍大款”传统,相当部分中小企业在传统渠道融资困难重重。
但互联网金融则很好的填补了这个空白,他们面对的客户基本以中小企业为主,贷款额度小,周期短,风险相对较低且手续简便,一经推出自然受到追捧。
民生证券策略和银行业分析师李少君认为,互联网金融定位中小业务,但若想生存下去,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仅在深圳就有几十家的公司在做同一个业务,而且这种公司是很赚钱的,它中间的息差和费用很高,如果做上规模,收益还是很可观的。”李少君说,现在的一些新型融资需求,传统金融很难满足,这给了互联网金融生存的空间。“空间我们看到了,接下来就是如何合法的生存下去。”李少君表示,一些地区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并未在银监局的监管之下,地方的金融办也不愿意管,直到不久前,有些地区此类公司还在归口工商来管。
但金融体系的公司与一般的公司并不相同,其中有资金杠杆问题,还有风险问题,传统金融体系中的银行、信托、小贷公司等,都能找到对口的监管机构,但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却远未成熟。
程中,有些“雷”却是不能碰的,碰了“必死无疑”。
“国内互联网金融得益于从美国的传入,我在初看到这个行业时,国内所有的平台都是从一个模子出来,连按钮位置都不发生变化,全部抄袭美国的平台。”王岩表示,美国的商业模式基于美国的商业文化和土壤,如果照搬到国内来,不做中国的模式,是活不下来的。
目前,互联网金融并没有相应的监管机制,但却依然快速发展起来,业内充斥着创新。数年发展之后,业内难免迎来一次大的洗牌,但互联网金融产业发展步伐不会停止,问题是怎么样去规范其发展。
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蒋琪说,互联网金融现在没有监管,探讨其监管,首先要从问题着手。蒋琪关注的首先是P2P资金的转移占有问题:在互联网金融的借贷关系中,有一个贷方,一个借方,中间还有一个融资平台。
“从律师的角度来考虑,如果资金转移占有交给融资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蒋琪表示,从法律性质上看,P2P模式可以用居间、信托、委托等三种性质来理解,但目前并无清晰界定。
而中国民生银行法律合规部知识产权中心主任吕琦,则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提出了自己的思考。在她看来,在监管力度上,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机构远未在同一平台之上。目前针对银行的支付结算法规起码有60多个,而第三方支付机构则基本上不受监管。
毋庸置疑,易通贷、人人贷等新兴产品都属于互联网金融创新的优秀代表,其存在价值及市场欢迎程度,早已获得证明。探讨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目的,在于如何厘清互联网金融产品目前所面困境,如何进一步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做“先驱”还是“先烈”
创新的事务总会面临风险,在呼吁合理监管的同时,又不能管得太死,监管的拿捏很重要。此外,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本身来说,也面临自身发展的诸多瓶颈。
“我们不希望这一行业发展太快,太快你就会成为先烈,慢一点、稳一点,你就可能成为先驱。”王岩说,做资本有三个原则,安全、效率和低调。互联网金融公司希望监管机构今后能给这个牌照化,企业也必须对现有产品进行调整,使之符合监管逻辑,即发展必须在合法和合规的前提之下。
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现状及未来,北京安家世行融资担保公司总经理杨大勇认为,中国的直接融资市场太小,现在的间接融资市场可能占到融资市场的90%,这是非常不正常的。在英美等国家,存在一类机构叫做NTDL(Non-Deposit-Taking Lenders非存款放贷机构)。通过这些机构,个人可以用自己的钱、机构可以用自己的股本金进行放贷,但是不能吸收存款,否则金融局、银监局就会监管。
“这些机构数量上是银行数量的10倍以上,资产总量与银行不相上下。中国则始终是一条线区分了地上和地下、第一世界和第二世界。”杨大勇表示,从理论上看,有人质疑互联网金融――两个人根本不认识,一方就把钱借给另一方,这个风险有多大?到底效率不效率?到底公平不公平?到底安全不安全?鉴于此,一个诚信机制的建立能够使本身的不信任变为信任,互联网金融应基于大量信息的采集,使放贷行为变成一个很透明的、很有还款保障的、很有效率的机制互联网金融监管寻路。
基于传统金融的一些限制,互联网金融有非常大的发展潜质。但发展的同时,必须警惕可能存在的风险,合法合规行事。毕竟,在创新的道路上,每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都渴望成为“先驱”,而非“先烈”
。
07/2013 .73
监管探索
在易通控股有限公司总裁王岩看来,国内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在摸索中前进,而行业局面变化很快,现在在做的东西,谁也不知道一年之后会发生怎样的变化。“P2P(个人对个人)公司未来是会有分化的,要基于自己的土壤来生存,抄袭别人是走不远的。”王岩表示,像阿里金融之类大型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也面临着发展的问题,比如跨区域经营等问题。
光鲜之下,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异常繁琐,一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缺乏风控能力,在放贷及吸储等问题上就无法突破。王岩认为,业内现在也不清楚哪个“衙门口”来管这个行业,而在摸索前进的过
光鲜之下,
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异常繁琐,
一般的互联网金融公司不具备银行那套合规机制,缺乏风控能力,
5.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五
P2P网贷的兴起与其他产业有一个很大的不同在于,中国公司的创新能力与开拓精神被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中国P2P网贷的起步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从金融生态而言,具有很强的本土化特征,这归根于中国经济的独特结构与中国人惯有的财富观念;从发展的时间节点而言,中国P2P网贷的滞后性相对于其他产业要小得多。据第三方P2P网贷平台搜贷360预估,我国P2P网贷在未来数年将成为全球最大的市场。因此,我们学习外国先进经验时,就要采取更加谨慎的态度,无论是参考监管制度,还是制定行业规则,都应该以适应本土化发展作为核心执行标准。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供规模化P2P网络借贷的市场之一。web2.0的兴起和2008年的金融危机为美国网络借贷平台的快速发展提供了契机。美国监管当局对P2P网络借贷市场实施的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监管体制特征,为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消费者是商业活动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他们也是产业发展的成本承担者与最终受益者,以保护消费者作为建设监管体系的思想依据,是中国P2P网贷监管机构与经营主体的本职所在,是理应首要重视的工作之一。P2P信贷是一种个人对个人,不以传统金融机构作为媒介的借贷模式。从世界层面考虑,P2P信贷还没有一个确切的形式和定位。
同样在美国,针对其的监管体系也处在不断的摸索和完善的过程中。现阶段,国内的P2P网贷市场还处于发展初期,至少在概念上还需要消费者的进一步深度认知。而国内P2P信贷公司大部分属于盈利性质,市场的各方参与主体都在快速地走向成熟,正因如此,监管机构在制定相关规则之时,必须以消费者和经营主体作为顾问,不仅要立足于化解金融风险与保障交易安全,更要兼顾与传统金融行业的适配性与关联性,做到在功能上更加细化,在结构上更加合理,在操作上更加灵活,这正是互联网精神应用在金融领域的必备要素。
6.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六
首先,央行将互联网金融定位为传统金融的补充,强调传统金融是主流,但作为补充的互联网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本质,因此仍需要加强监管。
其次,央行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原则为,服务实体经济,服从宏观调控和经济稳定,保护消费者权益,实行公平竞争和监管自律。
关于互联网金融监管,央行明确几个原则为制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明确重点监管的领域是互联网支付、P2P和网络借贷、众筹以及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保险。
值得注意的是,央行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方向,除建立互联网金融网站备案制、满足资本金要求外,开始对互联网支付有所收紧。据了解,央行明确互联网支付应该坚持小额、便利的原则,不允许做大额投资理财等支付。
互联网支付直属央行监管。此前不久,央行曾紧急叫停二维码支付,四大行下调支付宝快捷支付限额。而第三方支付自正式发牌照以来,也多有洗钱业务的嫌疑和争议。
对于备受关注的P2P和网络借贷,央行重申P2P和网络借贷的经营原则是个体对个体(可以是个人对个人,也可以是个人对小微企业),不允许做资金池。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各类P2P平台号称2000多家,相对活跃的有800多家。银监会负责制定有关P2P的管理办法,至今各类座谈会开过了几轮,目前还停留在内部调研报告的阶段,尚未就P2P管理办法出台征求意见稿。
7.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及监管建议 篇七
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特点
互联网金融泛指通过或依托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主要包括由金融机构发起的互联网交易、由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以及电子商务企业与金融机构或不同类型的金融机构之间共同合作进而产生的新兴业态等。互联网金融代表产品有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第三方支付、P2P、众筹和余额宝等。2013年以来,国务院相继出台了关于促进信息消费扩大内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金融企业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明确提出,推动互联网金融创新,规范互联网金融服务;充分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新工具,不断创新网络金融服务模式。从实践看,互联网金融在提升资金高效配置、实现金融快捷交易、推动投融资大众化以及促进金融市场改革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互联网金融参与者众多,带有明显的公众性,很容易触及法律和监管的红线,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发行股票债券、集资诈骗等,甚至会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互联网金融同时具有互联网和金融双重属性,但其核心依然是金融。所以,互联网金融不仅有其自身的风险特点,也面临着传统金融所面临的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性风险等。
高联动性可能引发的传染扩散风险
金融业务与互联网技术的有效融合与软硬件的配置和系统设备的可靠性密切相关。如,金融机构发起的互联网交易——手机银行、手机证券等业务,将传统的交易方式转化为网络化和电子化,使用电脑终端和手机终端等互联网交易方式替代传统的柜台交易,更多的金融业务从线下转变为线上。易观智库统计数据显示,2013年,中国仅手机银行客户就超过了3.4亿,交易规模达到12.71万亿元,同比增长超过了100%。目前,互联网金融公司的信用审核、风险管理等关键环节都在相当大的程度上依托其网络平台,其技术风险以及平台的脆弱性不容忽视。如,外包技术支持者的道德风险,黑客攻击导致系统失灵,员工违规盗用客户信息,等等。互联网金融由多边信用共同建立,具备网络技术所具有的快速远程处理功能,网络节点交互联动,一个环节出现问题就会波及整个网络,严重时甚至会导致整个系统的瘫痪,高科技支撑的互联网金融也可能会加快支付、清算及金融风险的扩散速度,引发互联网金融的声誉风险,加大金融风险的扩散面积和补救的成本。同时,随着金融机构综合业务的拓展和完善,互联网金融业主与客户之间的相互渗透,使得金融机构间、各金融业务种类间、国家间的关联性趋强,交叉感染风险不断增大。
信息不对称可能引发的恶意违约风险
互联网金融中的交易、支付与服务均在互联网或移动互联网上完成,金融业务交易虚拟化,不受时间和地理限制,交易对手模糊,交易过程不透明,金融风险形式更加多样化。如,互联网企业推出的金融业务——第三方支付、P2P和众筹等。目前,获得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共有250多家,业务模式按类别分为独立的第三方支付模式和以支付宝、财付通为主的依托于自有B2C、C2C电子商务网站提供担保功能的第三方支付模式。P2P互联网借贷业务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个人对个人的贷款业务方式,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活跃的P2P网贷平台大约有2000家,2013年行业总成交量约为1000-1200亿元,目前该业务正处于快速发展和演变过程之中。除传统的金融机构外,互联网金融公司尚无法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相互之间也没有建立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完全凭借各自的审核技术和策略,独立采集、分析信用信息,缺乏有效的信息交流还可能导致互联网金融公司在独立获取客户信用信息和财务信息的过程中时效性较差,时滞较长,从而诱发恶意骗贷、借新还旧等风险问题。无法形成有效的事后惩戒机制,借款人违约成本较低,对行业的长期健康成长极为不利。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准确了解金融机构资产负债实际情况,难以针对可能的金融风险采取切实有效的金融监管手段。
制度缺失可能引发的法律规范风险
目前,在法规制度层面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法律规范及监管制度安排缺失,互联网金融发展面临较多问题,也成为互联网金融最突出的风险。以P2P网贷为例,中国银监会对P2P平台可能出现的7种风险作出提示:一是民间资金可能通过P2P平台流入限制性行业;二是可能演变成吸存放贷的非法金融机构甚至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三是业务风险,如技术风险、贷后管理风险、恶意欺诈和洗钱等;四是不实宣传,如将银行称为合作伙伴;五是监管职责不清,法律性质不明;六是信用风险高,贷款质量差;七是从事房地产二次抵押,为促成交易,还可能故意高估房产价格。但银监会只是发布了风险提示,并没有具体的监管措施。我国目前对于P2P网贷平台还缺乏明确的法律定位,网贷平台在开展业务时会面临一定的法律风险,包括机构法律性质定位的风险、非法集资的风险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风险。如果监管部门将其定位为信贷服务中介机构而不是准金融机构的话,那么网贷平台就不能做吸储、放贷、担保等业务,那么目前P2P网贷SpecialPlanning特别策划19平台从事的债权转让业务和风险保证金业务都属于违规业务。此外,部分P2P网贷平台采取的债权转让模式也可能涉及非法集资风险,而资金存管的模式则可能触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底线。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建议
我国网上银行、网上证券和网上保险发展起步较早,配套监管政策相对完善,目前已初步构建起相关金融监管框架。但是,随着网上金融业务内涵的不断丰富、外延的不断拓展,相关监管制度有待于进一步更新、细化和完善。如我国网络借贷平台自成立以来,一直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与监管的空白地带,存在着准入门槛过低、借贷资金监控缺位、信贷审核与风险评价机制不健全、内控制度不完善、信息披露机制缺失等诸多问题。由于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网络借贷平台的性质和地位,也没有赋予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权限,因此政府各部门一般将其作为从事中介服务的企业法人进行管理,忽略其提供金融服务的本质,这导致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疏于保护、信贷业的市场秩序遭到破坏、宏观调控政策的执行效果受到影响。近年来,网络借贷平台“卷款跑路”的现象频有出现,声誉风险凸现。因此,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主体以及相关监管政策亟待明确和出台。
国际互联网金融监管经验借鉴
美国的互联网金融监管与对传统金融要求较为相似,《金融监管改革白皮书2009》强调美联储市场稳定监管者职责,并成立了跨部门的金融服务监督委员会(FSOC)用以监视系统性风险。目前,美国金融监管当局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态度,既强调网络交易安全、重视企业稳健经营和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又认为互联网金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促进服务创新,有助于实现资源共享,所以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采取审慎宽松政策,主要通过补充金融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于网络电子环境要求。欧洲各国监管当局则将互联网金融逐步纳入监管范畴并进行监管,设立欧洲系统性风险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监测整个欧洲金融市场上可能出现的系统性风险。欧洲对包括网络银行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采取的办法较为新颖,主要是从两个方面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一是提供一个清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
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应遵循原则
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央行提出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五个遵循:一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必须坚持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合理把握创新的界限和力度;二是互联网金融创新应服从宏观调控和金融稳定的总体要求;三是要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四是要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五是要处理好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的关系,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银监会也明确提出必须处理好支持金融创新与维护金融安全的关系,要使得金融创新能够健康的发展,能成为支持实体经济,强化金融服务经济功能的重要的支撑,而不是成为威胁金融体系稳定和安全的重要的因素。专注于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研究人员则在梳理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监管体现适当的风险容忍度、实行动态比例监管、原则性与规则性监管相结合、防止监管套利、关注和防范系统性风险等互联网金融监管的12个原则。综述各种观点,对于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金融业态,监管当局均给予了体现开放、包容和适应的态度,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促进公平竞争,构建包括市场自律、司法干预和外部监管在内的三位一体安全网,维护金融体系稳健运行。
尽快完善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法律规制建设
为了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可持续发展,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强化互联网金融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构建起多层次的监管体系。及时修订完善我国现行的金融法律、补充相关互联网金融条款,加快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信用体系构建、信息网络安全维护等方面相关法律的立法进程,明确法律与监管的红线,依法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重要的法律保证。同时,要积极探索实施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制度,强化行业准入规制与标准,明确监管主体的界定。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建设
积极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成立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引导互联网金融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特别是要在全行业树立合法合规经营意识,强化整个行业对各类风险的管控能力。同时,进一步促进监管与行业自律相结合,加强互联网金融企业与金融监管机构、地方政府良好、顺畅和建设性沟通,互通情况信息,加强信息披露,实时监测预警,制定风控预案,防范虚拟平台交易风险向实体经济蔓延,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高度重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8.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篇八
摘要: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发展方兴未艾,其带来了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积聚了巨大的风险,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防范其风险的同时又能保证其发展的活力是文章考虑并阐述的主要问题。文章主要从对问题的提出到分析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中国金融监管产生的冲击入手,来分析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在面对互联网金融高速发展时应当如何改革,最后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文章在经过分析探讨后认为监管当局应该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但在监管同时要做到不能扼制金融创新,打击金融发展活力,因此监管当局要坚持引导创新,规范发展,适度监管,控制风险的原则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从而保证其健康发展,为金融系统注入活力,促进经济发展。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金融监管;P2P网贷;监管对策
一、 引言
互聯网金融高速发展对中国金融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它提高了信息透明度,降低了交易成本,使得金融业的开放性和竞争性更强,但同时使得金融系统风险加大,而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一直在举步不前,从而使得互联网金融成为风险积聚的行业。本文试图通过分析探讨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的最佳选择,从而为监管者提供有效的建议和对策。
二、 互联网金融监管回顾
互联网金融监管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国外学者关注互联网金融更多的是从消费者的角度,如Michel(2002)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了机会的同时也为其带来了大量的风险,从而容易陷入一些骗局,而这些骗局是不容易监测到的。James和 Paul 肯定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积极意义,他们认为互联网金融激活和提高了经济活力,并认为互联网金融是24小时服务,提供了其他金融机构如银行提供不了的持续性服务,但互联网金融安全性是其主要问题,所以他们认为金融监管应该保证其安全性。由此可见,国外学者在肯定互联网金融带来的好处之上,更多的关注是其安全性问题,在这点上,更多的学者认为应该对其进行监管。
国内学者更多的从宏观角度关注互联网金融及其监管。陈林(2013)指出,互联网金融加速了货币的流通速度,使得中央银行制定的货币政策实施起来增加了难度,同时他认为互联网金融的网络信息安全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所以他建议尽快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制度。于宏凯(2013)也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降低了货币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但张晓朴(2014)认为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需要适度,因为互联网金融是一种有别于其他金融创新的供给性金融创新,并认为互联网金融对金融系统风险有双重影响,在某些方面可以降低系统性风险,但也有可能通过某些途径如特许权价值或者网络安全等渠道放大风险。曹东(2014)等人认为互联网金融为代表的金融创新不断推动了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完善,不断提高经济的运行效率,但其同时产生大量的金融风险,只有在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达到博弈均衡时,金融市场才能健康发展。同时国内也存在着倾向于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而放松监管的观点。毛玲玲(2014)基于对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难题的分析,从法律监管的角度提出,完善互联网金融征信体系的数据监测与分析,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和充分性,并通过建立对应的强制信息披露制度,并加快互联网金融技术标准制定来更好的控制风险,达到完善监管的目的。同时,她还提出应建立以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为基点的互联网金融民事责任体系,并从反欺诈的角度防范和惩治互联网金融犯罪。谢平和邹传伟(2012)指出互联网金融模式为人们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是现有银行体系的补充,虽然存在着一定风险,但不能因噎废食,要对其发展抱有信心。
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看法既有支持也有反对,不一而足。所以本文认为应该梳理清互联网金融发展与金融监管模式之间的关系,从保证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角度对监管模式进行改革,以期提出有效的建议和对策,从而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 中国互联网金融风险识别
1. 与商业银行相类似的传统风险。中国虽然未将互联网金融机构列入金融机构范围,但是其业务类型本质是金融,发生经营活动时,要面临着与传统商业银行一样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等。
(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是金融系统中最突出和最直接的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信用风险是其贷款活动中最明显的风险,贷款是银行的主营业务,借款人违约造成银行坏账,这就构成了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现象的存在,信用风险总是无法消除的。同时借款人的信用情况也可能随着其经济能力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进而导致无法履约,从而产生信用风险。对于互联网金融行业来说,同样的存在信用风险。融资者的个人信用情况并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同时由于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定位上不属于金融机构,尚不能与央行的征信系统对接,无法获得正规渠道的信用信息,因而跟商业银行相比较来说,互联网金融机构所承担的信用风险要相对大一些。
(2)市场风险。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市场风险主要指的是由于市场价格波动而给商业银行带来损失,汇率变动便是其中一个最为明显的体现。对于互联网金融来说,市场风险的存在是一样的。互联网金融的本质是金融,与商业银行一样,都是资金的流入流出,所承担的市场价格波动的风险是一致的。
(3)流动性风险。流动性风险是指商业银行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资金来满足市场的流动性需求,也就是说在市场上有资金需求时,银行不能及时的出售资产或者融资而得到充足的资金,从而出现损失。在银行的表内和表外业务中,流动性风险普遍存在着。如长期贷款过多,如果出现存款人在某一时间集中提款,则会造成该商业银行流动性不足,出现损失,甚至有可能使该银行出现倒闭。互联网金融同样存在着流动性风险,对于P2P网贷平台来说,长标过多的话就极有可能出现流动性风险;而对于余额宝类的互联网基金来说,由于其为吸引投资者将资金存入余额宝而允诺投资者可以随时将投入的资金提现,但余额宝将大部分资金投入到货币基金市场,如果后续流入资金无法形成稳定的现金流,则会致使投资者无法及时提现,余额宝此时会出现流动性危机。
2. 与传统商业银行不同的风险。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归类上尚不属于金融机构,同时互联网金融是金融依托于互联网技术发展,因而具有一些不同于传统金融机构的风险,即互联网金融行业独有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包括网络安全风险、道德风险、操作风险、运营风险等。
(1)网络安全风险。在互联网时代,网络安全问题是所有涉及到金融时必须要认真考虑和防范的问题。网络是互联网金融的载体,如果忽视网络安全问题,投资者就有遭受损失的风险。网络安全问题根据载体主要分为两类:网站安全问题、软件安全问题。对于网站来说,尤其是P2P网站,经常会遭受黑客攻击。据国家互联网应急中心数据显示,在2015年2月23日到3月1日这一周内,中国境内感染网络病毒的主机数量高达61.6万台。中国境内被篡改网站总数为3 355个,境内被植入后门网站总数为961个。
(2)道德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虽然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信息不对称,但对于平台本身来说,缺乏一定监管的互联网金融行业仍存在着大量的道德风险。这种现象在P2P网贷平台和众筹平台尤为明显。
P2P在迅速发展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风险,据网贷天眼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2月底,P2P平台全国共有2 568家,其中倒闭478家,剩余了2 090家,倒闭的P2P平台占全国的18.61%。这个数据在面临经济下行的状态下还会进一步扩大。不断累积的风险使得P2P网贷平台出现失联或者无力承担违约成本而关闭,致使大量投资者出现损失,无法收回本金。而总结P2P网贷平台倒闭的原因时会发现,道德风险是其倒闭的主要因素。
(3)操作风险。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操作风险更多是针对客户层面的。互联网属于新兴技术,电脑和智能手机的普及使得互联网技术得到了广泛的推广,但互联网金融近些年才发展起来的原因除了网络安全问题外,另一个因素是人们学习操作的成本。客户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转账时,经常会输错账号或者收款人信息等,这无疑增加了客户的使用成本。同时,由于存在着木马钓鱼链接,如果使用者不能很好的甄别,在使用第三方支付平台或者P2P网贷平台时,很容易错将木马链接当成真的平台而进行资金的转入转出行为,从而遭受损失。所以,操作风险也是互联网金融在发展时应该考虑的问题。
(4)运营风险。P2P网贷模式在中国处在行业初步发展阶段,有很多地方都处在摸索阶段,从而出现了一些诸如从业人员专业技能不够、平台收费不合理、平台赤字运营等现象,这些问题不断积累扩大,使得一些网贷平台出现经营不善的问题,被迫倒闭。
四、 中国互联网金融监管改革建议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有赖于其自身的信息低成本优势,通过资金聚集来克服供需双方在信息、风险和规模上的不匹配,进而通过拓展客户范围来增强其规模优势。具体而言,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或方向,就是利用互联网金融的成本优势和包容性优势,其服务对象势必转向占绝大多数的底层客户群体,并与实体经济相結合,对中国农村和中小企业存在的金融排斥问题的解决提供可能性。
1.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短期内,监管当局可以做的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进行动态监管。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让监管者、投资者、其他市场主体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运营情况都能及时、准确的了解,从而提高互联网金融体系运营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风险,避免欺诈、庞氏骗局等行为的发生,推动互联网金融企业规范发展。同时可以提高投资者对互联网金融企业整体的认可度,提高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声誉,为互联网金融持续健康的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建立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同样可以帮助监管当局有效制定监管措施,保持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活力。信息披露制度需要互联网金融企业公开财务数据和风险信息,这一点需要监管当局从法律法规上进行规定,保持其强制性;同时需要监管当局建立有效的信息甄别机制,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建立惩罚机制,对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披露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进行经营暂停、曝光信息等惩罚,确保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
2. 进行动态持续监管。动态监管要求监管当局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相关运营指标进行持续不断的监督,特别需要指出的是,第三方支付和规模较大的P2P网贷平台尤其需要进行动态监管,从而确保其不发生大规模的违约风险。动态监管强调的是灵活性和持续性,因而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状态,定位其影响和风险水平是动态监管需要做的基础工作。在对互联网金融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对风险大的和影响力比较高的领头羊企业进行比较具有针对性的动态监管,其他相对风险较小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则采取信息披露、行业自律等方式进行监管。动态监管需要大量的人力财力,全面监管将大大加大监管当局的监管成本,也会抑制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活力。动态监管不仅要求针对互联网金融环境的变化做出监管程度大小的变化,监管方式、监管内容也应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变化而及时做出适应性的变化。
3. 健全法律体系。从美德互联网金融监管的经验来看,健全的法律法规制度是保障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因而通过法律对互联网金融性质界定,明确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确定在互联网金融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杜绝互联网金融行业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等现象。互联网金融引领的金融创新已经冲击到了传统的金融机构,促使其进行结构转型,因而后者也涉及到了互联网金融的领域。根据统一监管的原则,对这些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的传统金融机构,无论其在线上还是线下进行经营活动,都应该坚持一致的监管标准,因而修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等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互联网金融发展到今天,尚未有自己行业的发展标准,因而互联网金融发展多少有些混乱。加快制定行业标准,并赋予其一定强制力,从而为互联网金融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4. 以市场为导向引导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要从市场需求出发,把握时代脉搏,把立足点和归宿点放在方便快捷资金供需双方进行交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上来,从而切实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
从中长期来看,很多互联网金融模式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不宜对其实行过于严格的监管,以免抑制其发展,扼制了金融创新。因而,在金融监管保证其稳定的前提下,以市场为导向引导、鼓励互联网金融健康稳定发展。以市场为导向要求监管部门准确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奠定基调。定期评估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动态,对处在萌芽或起步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要放松监管,允许这些企业的试错行为,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创新,保持金融发展活力。建立相关行业协会,如建立互联网金融协会是把握互联网金融发展方向的一个重要手段。互联网金融协会可以部分替代监管的任务,可以进行行业自律,可以把握行业动态,从而规范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有效发挥市场导向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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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项目号:13BGJ042)。
作者简介:高磊(1985-),男,汉族,河北省沧州市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学院博士生,研究方向为宏观经济政策;庄文(1988-),女,汉族,山东省临沂市人,北京语言大学商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国际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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