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案例

2024-06-12

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案例(共9篇)

1.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案例 篇一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读后感

学校要求我们老师读《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并且写读后感一篇。于是我拿着学校发的《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细细的品味了一番。

《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 她是由瞿瑛主编的,是为教师教育的相关课程编写的教材。一共分为4讲,第一讲 依法治校共3节,第一节 什么是依法治校;第二节 怎样依法治校;第三节 教育行政权的实施。第二讲 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共3节,第一节 学校 ;第二节 教师;

第三节 学生。第三讲 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共3节,第一节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学生伤害事故的主要类型;第三节 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第四讲 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共3节,第一节 法律救济;第二节 教育申述制度;第三节 学校教育问题的司法救济。

依法治校,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这3个方面在学校教育法律问题中有着重大的意义。

但做为一名幼儿教师,我还是有重点的学习了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一讲。其中在这一讲中,也有最重要的一节,学生伤害事故的防范,在幼儿园中,我觉得这是最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建立“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创建安全的校园生活环境,形成安全校园的文化氛围,加强

安全教育,提高防范意识这些在我们学校对幼儿伤害事故的防范上显的非常突出。

学校里有分区分块安全防范责任人,专人管理专块,比如楼道,大型玩具器材等,大大降低了幼儿的安全事故。上学及放学时,学校会安排保安维持校园门口的治安,和周围的交通安全。学校安装监控电视安排保安人员24小时在岗。学校有相关资格证的专职保健医生在岗。学校每年都会组织各种安全演练,地震,火灾等,使孩子们从小就养成在危急情况下能迅速而有顺序的逃生意识。学校的防范体制也在朝着更完善的发展。

在自己的班级中,我们也响应着学校的防范体制,教师各个地方都是安全提醒,只不过是孩子们更容易懂的卡通画。在安全教育方面,我们老师也是有重点抓的,其中有上上下楼梯你左我右教育课,红绿灯交通安全课等。我们班也是学习“预防为主,依法管理”的安全管理制度,使自己班的幼儿安全伤害事故降到零,创建美好班级环境。

读了《学校教育法律问题案例研究》一书,也让我更加深刻的认识到,我们老师要做得更好,才能让孩子们更好的成长。在幼儿教育方面应该以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问题一讲为主,依法治校,学校.教师和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和学校教育中的法律救济这3个方面为辅,一起学习,一起完善学校教育法律问题。

周捷2013.1.1

2.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案例 篇二

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中职学生的道德、法制教育。改革开放以来, 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进行过三次重大改革。教材体系建设取得了重大进展, 职业道德与法律是“08方案”四门中职生必修德育课程之一。新教材增强了针对性、实效性与时代感, 进一步体现了“三贴近” (贴近实际、贴近学生、贴近生活) 原则, 以就业为导向, 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容融入课程中, 突出了以诚敬业为重点的职业道德教育特点。但是, 职业道德与法律仍是一门理论性和规范性强的课程, 对中职学生来说理解和运用有一定难度。要把职业道德与法律课讲“活”, 上出“味道”, 让学生真正对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感兴趣, 仅仅靠讲教材是十分不够的。而且, 从当老师后, 笔者发现大多数中职学生学习基础薄弱, 缺乏学习热情, 不少学生很早已经放弃了学习, 即便是日常的课堂听课学习, 对他们来说也是勉为其难了。但是他们往往迷恋网络, 能熟练地利用电脑和手机了解最新信息, 高谈阔论潮人潮事。因此, 笔者认为教师也要适应目前的信息化时代, 及时关注社会焦点, 开发一些既围绕职业道德与法律课程, 保证教学的科学性和方向性, 又结合学生具体情况, 具有时代感、热点感、真实感和幽默感, 学生身边的、能触动学生心灵的案例。这样既能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又能通过对案例的剖析、引申拓展和进行正确评价, 使学生的视野更加开阔, 思维也更趋灵活和更具深刻性, 创新能力也得到进一步的发展;还能引导学生参与分析、讨论、表达等活动, 让学生成为学习的主体。

一、案例的选择

案例教学效果如何,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教师能否选择恰当的案例。首先, 精选的案例应当是最能揭示所学理论的案例。要求教师必须吃透教材, 选择与教学内容和教学目的密切相关的正面与反面的典型案例, 寓所教理论于案例之中;其次, 应针对学生思想实际, 学生们普遍关心而又认识模糊的问题, 有针对性地选取案例, 通过案例分析帮助学生解决思想问题, 树立正确的观点。

1. 从生活中精选案例

“案例教学的案例应贴近社会, 来源于社会现实生活。”现实生活中, 每天发生的事很多, 既有能让人见贤思齐的感人事迹, 也有让人深省、警示的案件发生。搜集哪些案例?首先要广泛搜集、精心选择。其次, 选择案例不能采取“拿来主义”, 要开发研究、恰当呈现。要着眼于帮助中职学生全面提高思想道德素质, 增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 融会贯通地解决成长成才过程中遇到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法制观方面的理论问题和现实问题;突出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学主旨。如在第三课“感受道德之美”的教学中, 关于如何遵守公民基本道德规范, 笔者选择了“药家鑫‘撞人补刀’案”和“最美女孩———刁娜‘一条腿能换回一条命, 值得了’的事迹”来作比较分析, 让学生感受到面对应急事件时, 道德沦丧、法律知识缺乏导致愚昧无知的行为, 会使人陷入万劫不复的境地。生活是真实的, 每个人的生活道路应由自己选择。因为这些案例的人物是学生熟知的人物, 很容易引起共鸣, 从而能实现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道德观的课堂教学目标。

2. 从新闻中捕捉案例

在案例的选择上, 不能十年一贯制, 要及时更换。因为有的案例随着时间的推移, 新情况的出现, 或法律的修订, 已经失去原有的示范作用, 甚至会产生误导。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发现, 案例的年更新率应达10%以上, 之所以要更新, 是为了体现案例的现实性和新鲜感。因此, 笔者认为教师要及时关注“新闻联播”、“焦点访谈”和“今日说法”等节目, 认真做好记录, 捕捉社会热点, 做到心中有数;还可以从网上浩如烟海的各类新闻资讯中遴选职业道德与法律课堂教学所真正需要的案例, 并及时下载、复制和整理, 这样才能在课堂教学中将鲜活的新闻事件与职业道德与法律教材知识点游刃有余地有机结合。如在讲第七课“维护宪法权威, 当好国家公民”中关于公民权利时, 笔者就选择了某晚报《哗啦哗啦……麻将声声扰邻》一文让学生认识到“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也要尊重他人的权利”, 具有时代感、热点感、真实感, 使职业道德与法律课成为一门常讲常新的课程, 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拉近与学生之间的距离, 成为学生心目中有共同话题的朋友。

二、案例的教法

案例教学需要教师精心策划, 灵活运用各种教学艺术手段, 组织实施课堂教学活动, 激发学生学习法律课的兴趣。

1. 讲授法

对于学生不太熟悉, 理论性较强的内容, 以教师为主导, 通过对丰富的鲜明生动的案例的叙述, 说明基本理论, 以加深学生的理解和印象。如在讲第十课《避免误入犯罪歧途》中关于“什么是犯罪”时, 笔者选取教材现有案例:18周岁的小凡偷走了残疾人阿海治病的900元钱, 导致阿海延误治疗, 最终双腿截肢。根据刑法规定, 以盗窃罪判处小凡有期徒刑一年, 处罚金1000元。指出如果仅凭盗窃数额, 小凡不应该构成犯罪, 但是, 小凡盗窃了残疾人的财产, 造成了导致残疾人双腿截肢的严重后果, 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 符合犯罪的特征。由此可见犯罪是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犯罪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 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着严重的危害。

2. 讨论法

对于贴近学生实际生活的内容, 学生比较熟悉、已形成初步认识的内容, 学生比较关心的内容, 当前的热点问题以及容易迷惑学生的问题可以使用讨论法。例如:笔者在讲第九课“警惕身边的违法行为”时, 选了三个发生在校园内的典型案例: (1) 有的学生在同学中称“老大”耍横, 四处找同学“借钱”不还, 甚至强迫别的同学掏钱“请”自己打游戏或吃快餐, 以为这是自己的本事大, 却不认为是违法。 (2) 有的学生在外吃了亏, 家长不通过正当渠道去反映, 而是自己出面或找人大打出手, 替孩子“出气”, 结果触犯了法律。 (3) 有些独生子女平时在家受宠, 不能吃亏, 与别人交往中表现出过分的自私, 动辄就想抬手打人, 直至违法被逮捕, 断送了前程。笔者在分析讲解以上三个案例的基础上给学生提出这样一个问题:“虽然以上案例没有直接发生在我们校园, 但是在我们校园里是否也存在着类似这样的行为?”经过讨论, 同学们都一致认为类似行为校园中存在而且时有发生。紧跟着笔者又提出一个问题:“这种发生在校园中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的行为?请同学们翻看教科书97页。”同学们经过看书清楚地认识到这种行为就是违法行为, 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

3. 练习法

在课后和单元练习及考试时引用典型案例, 以培养和检测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例如:笔者在讲第十课第二框“善同犯罪斗争”后, 给学生布置了一道案例分析练习题:2009年12月, 王某于深夜潜入李宅, 伺机盗窃。李某听到动静后起床并将王某堵在屋内, 王某为逃离, 拿出随身携带的匕首与李某发生打斗, 其间, 与李某一起居住的李父亦惊醒起床, 前来帮助李某擒王某, 见儿子被王某卡住脖子, 即将窒息, 于是李父操起身边的菜刀对准王某就是一刀, 王某伤势严重死亡。结合这一事实, 回答: (1) 李父致王某死亡的行为是一种什么行为?为什么? (2) 李父是否要负责?出这一题的目的是考察学生对正当防卫的概念、条件、法律后果等知识的理解和掌握。使学生把学到的法律知识同实际生活结合起来, 体现了活学活用的教学思想。

三、案例的运用

选取案例、设计教学方法只是案例教学的前提。要取得好的教学效果, 还在于如何使用案例, 即如何把握案例运用的时机与方式, 使案例使用得恰到好处, 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1. 案例“导课”, 创境激趣

在课前先用相关的案例设置一定的问题, 让学生思考, 引出新学知识。例如, 讲第八课第二框“依照程序维权”时, 笔者是这样导入新课的:2009年, 肖某在其“表姐夫”在禅城的制衣厂工作。8月底, 他向“表姐夫”讨要3000元工资20多次, “表姐夫”都没给。为了要到工资, 肖某将“表姐夫”文某三岁儿子小文骗走, 随后打电话给文某, 说其儿子在他手上, 让文某当晚发工资。肖某还将小文带到禅城区华阳路华阳桥中段, 见文某和其妻子陈某赶到, 随即将小文举高, 威胁称要将小孩扔进桥下的河中。之后, 肖某被制服。近日, 禅城区法院一审以非法拘禁罪, 判处肖某拘役五个月。出示问题:肖某为什么会被判刑?如果你的工资被拖欠, 你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在各组学生讨论发言的基础上, 点评归纳, 引出本节课学习的第一个内容:不打官司也能维权。

2. 案例“补充”, 引思明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学习渠道的多样化, 学生很可能对要学的新知识已有所了解, 这就要求教师要从尊重学生的角度出发, 补充一些最新、最热门的、学生感兴趣的案例, 先为学生提供交流和表现的机会, 再帮助学生将已经存在于头脑中的那些不系统的法律信息进行整理和深化, 深入浅出地讲清道理, 使学生感觉学习既不枯燥, 也不神秘, 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在讲财产所有权中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时, 可用案例来分析:王某从父母处继承了一所临街的房子, 搬了进去住, 这是占有权的表现;后来他把一楼的房间出租给了一个个体户, 这是他在行使使用权;他每月向个体户收取400元房租, 这是收益权;当他年老去世时, 他又把房子留给了儿子, 这是处分权。一个简单的案例就使几个抽象的概念具体化, 书本知识形象化。这样, 既让课堂“活”起来, 又使学生从案例中体会法律概念、法律原理。

3. 案例“讨论”, 提高能力

运用案例进行教学, 不仅使学生了解到理论应用于实践的全过程, 而且加强了学生与社会生活的联系, 让学生学会面对新情况, 掌握处理新问题的技能与技巧, 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案例呈现的数据和材料可以是丰富多样的, 学生在进行案例分析或寻求解决问题方法的过程中, 必须要对其中的内容进行筛选, 以获得对探究活动有意义的信息。经过不断的训练, 使学生筛选、提取、整合加工有效信息和运用信息进行创新的能力得到提高, 促进学生信息素养的形成。

在进行案例分析, 尤其是对案例进行拓展、深化的过程中, 学生调用的知识已不再局限于某一知识点的内容, 可能涉及本学科的多方面, 甚至是跨学科的知识。由此可见, 案例教学能促进学生对已有知识的灵活调用, 提高综合分析问题的能力。

总之, 法律课运用案例教学, 打破了以往那种死气沉沉的局面, 带来的是无穷的活力, 调动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又可以使学生不离开课堂, 在较短的时间内接触到大量各式各样的实际情况, 经济而有效地克服理论学习和实践调查的不足。在今后的教学工作中, 笔者要不断总结和摸索, 使案例教学更加完善, 真正达到以案创境, 因案成趣, 以案激情;让学生以案引思, 据案论理, 依理导行。

参考文献

[1]孙晓楼著.法律教育[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7.

[2]刘岚主编.给政治教师的101条建议[M].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2005 (9) .

[3]郑金洲著.案例教学指南[M].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2 (4) .

[4]刘涛.对法学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的探讨[J].实事求是.2005 (1) .

3.法律案例分析 篇三

案例: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某临街小百货店的老板魏某准备回家吃午饭,刚刚迈出店门,突然就有一个东西砸在自己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赶紧用手捂住头部,鲜血从手中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急忙上前扶住,发现其头部砸伤。同时发现,“肇事者”原来是从楼上掉下来的一只圆盘大小的乌龟。魏某的小百货店在小区的一楼,上面还有2到7层是居民住宅,乌龟肯定是住在2至7层的居民在阳台上饲养的。魏某儿子拿着乌龟从2楼找到7楼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是这些邻居均不承认自己饲养乌龟。报警后,魏某表示,希望养龟的住户能够自觉承认,承担责任,如果无人承认,他将向2至7楼居民集体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对本案进行分析。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却非常复杂,主要涉及的是本案究竟是动物致害,还是一般的物件致害的问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本案造成损害的是乌龟,当然是动物。但是,这个乌龟又不是一般的动物致害,而是在楼上坠落下来造成的损害,因此又比较接近《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建筑物的悬挂物、搁置物脱落、坠落造成损害的物件致害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更为复杂的是,本案致害物乌龟的所有人不明,目前还没有查明究竟谁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如果最终无法查明这一点,那么就有可能存在魏某所说的有可能是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楼上6户居民承担连带责任,因为这又接近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对此究竟应当怎样适用法律,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本案的实质确实是动物致害的侵权行为。

不论怎样,这个案件造成损害的都是乌龟,是动物,而不是其他没有生命的物。但是这个案件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区别。《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致害侵权责任,说的是动物的自主加害,是因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没有管理好,而使动物由于其本性,自主加害于他人。而本案则不然,是因动物管理不当在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这个案件终究是动物造成的损害,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确定的规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有道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造成了损害、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本案毕竟与一般的动物致害侵权行为有所不同。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的时候,应当参考《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这就是,乌龟是在建筑物上由于坠落而造成的损害,因此可以按照坠落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坠落的乌龟是何人所有或者何人管理,那么就应当由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尽管没有更为重要的意义,但是却对下面的意见具有指导意义。

3.如果经过警方侦查也无法确定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这个案件就极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在重庆法院判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案件中,一个高层建筑上有人抛掷一个烟灰缸,造成过路人伤害,无法确定究竟是该建筑物的哪一个人所为,因此,法院为了保护受害人损害赔偿权利的实现,确定由该建筑物的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个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就是建筑物抛掷物责任的规则。尽管有很多人反对这个案件确立的规则,但是,法理认为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上说是公平的。当然,在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的物件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中,没有规定这个规则,因为存在很大的争议。如果无法查清致害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但可以肯定一点,就是乌龟必然是魏某楼上2至7楼的居民之一所有或者管理,不可能是他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权利得到实现,也就是依据民法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物件致人损害的建筑物抛掷物的规则,确定由2至7楼的6户居民对魏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其中有人能够证明自己从来没有养过乌龟,也就是不可能实施这样的管理不当的行为的,可以免除自己的责任。结论

4.法律案例分析 篇四

复杂的兄妹关系

袁甲的父亲叫袁某,母亲叫张某。张某在袁甲10岁的时候就因病去世。袁甲中专毕业后即参加工作,很早离家。8月,袁甲因生产事故死亡,后妻子另嫁他人。现年9岁的儿子袁小宇随母亲生活。

袁某在张某去世后娶了第二任妻子刘某。刘某也是再婚,来袁家时带来一个8岁的小女孩,袁某视女孩如己出,后为其改名袁乙。如今,袁乙也已成家。

袁某和刘某婚后又生有一子,就是袁丙。袁丙是老小,一直和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

1月,母亲刘某去世。5月,父亲袁某去世。父亲去世时留有一套房屋。该房屋原为袁某承租单位的公房,单位房改售房时,袁某以5万元的价格买下了这套房子,并登记在他名下,一直居住至去世。

继女起诉争分遗产

袁某去世后,袁乙拿着一份称是袁某留给她的遗嘱找到袁丙,并叫来袁小宇,要求按照遗嘱,将这套房中的一小间登记在她名下。袁丙不承认这份遗嘱,袁乙与其争执不过,将袁丙和袁小宇诉至法院。

庭审中,袁乙提供署名为袁某的代书遗嘱一份,诉请法院按照遗嘱继承审理此案。但袁丙表示,对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的效力不予认可。

袁小宇是袁甲的孩子,父亲去世后,母亲改嫁,袁小宇就到了另外一个家庭生活。那么,袁乙和袁丙打官司,为什么要将一个小孩也告上法庭?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三平律师分析说,其实,袁乙的做法是正确的。她将袁小宇告上法庭,是缘于我国《继承法》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在此案中,袁甲是被继承人袁某的儿子,但他先于袁某死亡,那儿子袁小宇就可代其父亲继承袁某的遗产,这项权利并不因他是否随母亲改嫁而丧失。所以,袁小宇也是袁某遗产的继承人之一。

两案为何一胜一败

然而,袁乙提供的代书遗嘱只有被继承人袁某的弟弟在场,不符合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的法律规定,法院最后驳回了原告袁乙的诉讼请求。

袁乙败诉后再次起诉,要求按照法定继承来继承父亲遗留的房屋。袁乙非袁某亲生,两人是继父女关系,那么袁乙对袁某的遗产有没有继承权?

赵三平律师说,一个自然人死亡后,其父母、配偶、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其中子女,按照法律的规定,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什么才算有扶养关系呢?实践中,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来考虑: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 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扶养、教育;3、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4、继子女在劳务上对继父母给予主要扶助。具备其中之一即可。

5.法律文书(案例大全) 篇五

我局(大队)正在侦查的一起****案件系犯罪嫌疑人***所为,需要采取拘留措施,现将情况报告如下。**男1976年生… 拘留的理由:…

拘留的法律依据:

妥否,请批示。

承办单位:

承办人:

年月日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的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适用的条件:未被羁押、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不到制定地点接受询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省*市公安局 提请批准逮捕书

*公捕字[****]第*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民族**文化*住址* 该人自幼读书至**成年后**年月日涉嫌***被刑事拘留现押***看守所

案由和案件来源:举报或是扭送***本局*年*月*日接受年月日立案犯罪嫌疑人已归案 经我局侦查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经贪污侦查查明**** 经审查***对以上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提请批准逮捕。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局印)年月日

逮捕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应具备的3个条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检察院和法院享有批捕权: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法院决定逮捕的以外,必须经检察院批准。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做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

释放。

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1条的规定,【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预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⑶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⑷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拘留最长时限为 30天

****公安局

起诉意见书

*公诉字[****]*号

犯罪嫌疑人:***男*岁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汉族,哪里人文化程度家民住址 该人*年*月*日因涉嫌*被拘留*年月日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并执行逮捕。

犯罪嫌疑人**一案由群众举报,我局年月日接受了案件 月日立案,现羁押与*** 经我局依法侦查查明,证实犯罪嫌疑人***有下列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综上所述**行为已触犯****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区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局印)

年月日

附: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案券* 起诉意见书,是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时制作的一种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检*诉字[****]**号

被告人简历

被告人**盗窃一案经**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晶依法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后,于年月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人委托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查明;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院印 年月日

附项:1.犯罪嫌疑人***现押于*** 2.本案证据复印*册

××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0)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简历因什么罪被羁押**看守所 辩护人********所律师

××市人民检察院以××××)×刑*字第×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罪,于年月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案情经过 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审理查明…案情经过

以上事实有…的证人证言或是实物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以…为目的…..意见。依照….法规定判决如下:

(刑期自判决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一日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罚金生效之日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第二日起10日内,通过本院递或直接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1份副本2份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刑事抗诉书

(××××)×检刑抗字第×号

原审被告人王××,男,25岁,×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无业,住××村××厂。

原审被告人王××抢劫一案,由××公安局侦查终结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年×月×日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书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年×月×日,××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上诉人王××抢劫案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消原判,发回重审。×年×月×日××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再次以抢劫罪判处王××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仍不服,再次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以(××××)×法刑终字第×号判决书判决:“×年×月×日晚10时30分左右,上诉人******经过。上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上诉人王××未构成抢劫罪。故撤消原判,改判无罪”。经我院对该案审查认为,××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其理由如下:……..综上所述,被告人王××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抢劫罪。本院为严肃国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你院提出抗诉,请依法改判。

此致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

××××年×月×日

附:证人×××证言1份

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在法定时限内,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第二审程序的控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这通常被称为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不论是按哪种程序提出抗诉,都必须制作抗诉书,送达人民法院。制作刑事抗诉书,是引起人民法院第二审或再审的法定程序之一。控诉提出后,人民法院就要根据抗诉书,对全案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判决或裁定

马加兵不服一审判决案二审刑事裁定书(2007)昆刑终字第142号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7)昆刑终字第142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加兵,曾用名马加斌,男,1978年5月20日出生于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回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6年10月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

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一案,于2007年1月9日作出(2007)寻刑初字第2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马加兵,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6年5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马加兵窜至寻甸县金所乡卫生院场院上,盗窃了马永才的一辆银灰色两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040元。次日销赃给嵩明县大营牛皮市场门口一个不知名的男人,得赃款人民币700元,被其挥霍。2006年10月8日,被告人马加兵在戒毒所主动向看守干警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原审法院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报案笔录,抓获经过,被害人陈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估价鉴定,被告人马加兵供述及户口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加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加兵在犯罪后,主动向有关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马加兵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认定被告人马加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

一审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加兵不服,上诉提出:估价鉴定认定摩托车的价格太高,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加兵的盗窃事实清楚,一审判决书中列明的经庭审质证的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加兵未提出新的证据。

关于上诉人马加兵提出的估价鉴定认定摩托车的价格太高的辩解理由,经查,本案涉案物品价格系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受公安机关委托依法作出,估价结论具有法律效力,原判对上诉人马加兵的犯罪数额的认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加兵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马加兵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公安民警出具抓获经过证实上诉人马加兵在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盗窃犯罪事实的行为,原审判决己对上诉人马加兵的自首情节予以认定,并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审判决对其所判刑罚,是根据其犯罪的事实、犯罪性质、具体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确定的,准确体现了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上诉人马加兵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马加兵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己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马加兵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晏 晖

审 判 员 王庆国

代理审判员 易 玲

二〇〇七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江敏

刑事裁定书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案件审理或判决执行过程中,就程序问题和部分实体问题所做的书面决定。

二审刑事判决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刑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男,×年×月×日生,汉族,×省×市人,个体工商户,住×市×路×号。19××年×月×日因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押于×市看守所。

辩护人××,×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年×月×日作出(××××)×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飞天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其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其辩护。

经审理查明……

上述事实,有现场目击证人谭××、张××看到张飞天用刀刺死邓×的证言;有张飞天之妻于×证实张飞天杀人后回家对其说杀了邓×的证言;在张飞天衣服口袋里搜出匕首一把;有报案记录、现场勘察笔录、尸体鉴定结论在卷;上诉人张飞天所供作案时间、地点、刺杀部位等情节与上述证据吻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飞天为泄私愤。酒后持刀杀害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严惩。张飞天及其辩护人称“死者对本案的发生应负一定责任”的理由成立,应予采纳;其辩称“张飞天是在神智不清的情况下杀人;有自首情节”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支持。根据张飞天犯罪的具体情节,原审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原判认定事实和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省×市中级人民法院(19××)×中法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飞天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一九××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

一审民事判决书

×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初字第×号

原告郭东民,男,40岁,汉族,××市××县人,×私企老板,住××县××街××号。

被告人郭东平,男,30岁,汉族,××市××县人,××厂工人,住××县×镇东大街14号。

原告郭东民与被告人郭东平继承遗产纠纷一案,本院于1998年5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东民、被告人郭东平以及证人王××、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郭东民诉称,……

被告人郭东平辩称,……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亲郭年松住两间平房……5月1日,郭东民因父亲遗产继承问题,与郭东平发生纠纷,并于5月10日起诉至本院,要求解决。

以上事实,有王××、李××证人证言,以及遗嘱复印件和公证书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郭东民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王××

审判员李××

审判员张××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6月2日

书记员赵×

二审民事判决书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1998)×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男,1961年1月28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韩××,男,1957年4月16日生,汉族,××市××镇××村农民。

上诉人杜××因排除妨碍一案,不服××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以上事实有该村村委会提供的书面证明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属实。

本院认为,杜××使用经重新划定的宅基地是有合法根据的,一审判决认定杜××未经批准擅自砌墙属认定事实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判决杜××拆除院墙适用法律错误,依法应予纠正。韩××以杜××侵犯了他对走道使用权为由要求排除妨碍的请求,依法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消××市人民法院(1998)×民初字第××号判决;

二、驳回韩××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0元,有韩××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李××

审判员甘××

审判员章××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98年7月16日

(院印)

书记员刘××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蒙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内蒙古××制药厂,住址在××市××路××号。

法定代表人南××,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兰英,女,45岁,汉族,原××制药厂胶囊车间工人,住××市××区××路××号。

上诉人因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本案当事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受理案件后查明,……判决结果与诉讼请求不一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经初字第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吴×

代理审判员刘×

代理审判员辛×

19××年12月29日

书记员江×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0)×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男,28岁,汉族,××市人,××市××公司供销科科长,住××市××区××路×号。

被告刘×春,女,26岁,汉族,××市人,××市××公司出纳员,住××市××区××路×号。

原告赵×生与被告刘×春离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被告于……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满半年,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持原理由再次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之规定不符合受理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39条之规定……,据此,裁定如下:

驳回赵×生的起诉。

诉讼费用××元,由原告赵×生负担。自本裁定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院印)

2000年3月××日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申请人刘小林,男,67岁,汉族,××省××县人,退休工人,住××市××区××街×号。

被申请人刘真,男,35岁,汉族,××市××公司职员,住××市××区××街××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刘小林诉被申请人刘真医药费与住院费一案中,申请人刘小林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的申请,要求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院认为,刘小林年老多病,现在的生活非常困难,其养老金仅够维持一般生活,而无力负担医药费和住院费。其子刘真,在外企工作,收入不菲,有支付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条第×款第×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刘真支付刘小林在××医院的医药费和住院费,共计3500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院印)

××××年××月××日

再审刑事判决书

××省高级人民法院 再审刑事判决书

(19××)×刑再终字第××号

抗诉机关××市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马××,女,38岁,汉族,××省××市人××厂工人,住××市×路×号。

一九××年×月×日,××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马××犯抢夺罪。马××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一九××年×月×日作出(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九××年×月×日,××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马××犯有抢夺罪的罪名证据不足”为理由,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即马××赔偿被害人郭××所失戒指折价一千一百元;

二、撤消××市××区人民法院以(19××)×法刑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的第一项,即马××犯抢夺罪,判处拘役3个月,缓刑六个月;

三、撤消××市中级人民法院(19××)×刑上字自××号刑事裁定;

四、被告人马××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19××年×月×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院印)

书记员×××

行政答辩状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所在地址××市××区××大街××号。

法定代表人陈××,局长,电话××××××××

因原告张×等5人诉答辩人处罚错误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

此致

××市××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市××公安分局

2001年×月×日

附:①本答辩状副本5份;

②张等违法证据材料6份;

③张等交代材料5份。

刑事自诉状

自诉人

被告人

案由与诉讼请求

案由:虐待

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特向你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严惩。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地址

此致

××县人民法院

附:本状副本1份

起诉人 杨三英

1998年2月16日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 被上诉人

上诉人因离婚一案,不服××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请依法撤消××市××区人民法院1996年5月10日(1996)×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二项判决;改判婚生女孩史晴(13岁)由上诉人抚养。

上诉理由

原判决认说:

此致

××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本上诉状副本1份。

上诉人任小英

1996年5月15日

民事再审申请书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所在地址辽宁省××市××街××号。

法定代表人田××,总经理,电话××××××××。

诉讼请求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对××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年8月22日(2001)×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事实与理由

……恳请××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护法律的公正,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将此案予以重审。此致

××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市志伟商贸公司

2001年8月26日

附:①原审判决书复印件2份;

②书证7份。

××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1999)×民初字第××号

原告赵×生,女,1961年10月10日生,汉族,××市××工厂会计,住××市××区××街道××号。

被告胡×成,男,1959年7月20日生,汉族,××市××小学教师,住××市××区××路十号院×楼×单元×号。

案由:离婚

经审理查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资源达成如下协议:

……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元,由原告赵×生和被告胡×成各承担一半,即各付×××元。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1999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 王××

项××盗窃一案辩护词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人项××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他进行辩护。

本辩护人在受理案件以后,认真查阅了全部案卷材料,两次会见被告人听取他陈述犯罪经过,并找有关人员调查案件情况,还去被告人所在的学校了解其在校的表现情况。刚才又听了公诉人的公诉词,对本案情况有了较全面的了解,我认为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条款得当,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我认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现发表如下的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和条件,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既合法,又符合社会主义的人情事理。因此,希望法庭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对被告人作出从宽处理的决定。

辩护人×××

19××年××月××日

被告人刘永伤害一案辩护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被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辩护人。

出庭前所做的工作:①开庭前,多次找××市第29中学校长吴天及当时的目击证人了解当时的情况;②会见被告,详细了解事发当天的情形;③走访当时接受死者李明的医院,了解李明的真正死因;④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

认为,被告人刘永的行为不构成伤害罪,属于正当防卫。

阐述理由:①李明闯入学校,破坏教学秩序;②李明经说服教育拒不交刀;③刘永属依法执行公务,行为属于正当防卫;④刘永实施防卫是针对正在发生的、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行为实施的;⑤刘永的行为不应负法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第×款之规定,刘永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不应负刑事责任。

辩护人×××

19××年×月××日

原告代理人代理词提纲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条的规定,我接受原告的委托,担任他的诉讼代理人。

开庭前①多次找原告的法定代理人×××谈话,听他全面具体陈述案情。②走访被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作了交谈,听取了他的意见。③向保证人法定代表人作了调查。④认真查阅了案卷材料。

提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被告必须履行合同,归还欠款,并赔偿违约金。

理由阐述部分①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有效,原告认真履行了合同。②被告违约,应当负法律责任。③保证人担保有效,必须负担保的责任。④被告违反经济合同,就应当付违约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条之规定讲明违约者就应当付违约金的道理。

结束语部分①归纳全篇发言的中心观点。②对纠纷如何处理提出建议。

代理人×××

××××年×月×日

××监狱 提请假释意见书

(1998)×监×提字第×号

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与1992年8月10日以(1992)×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92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假释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假释,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监狱

××年×月×日

附:罪犯胡××劳改档案×卷×页

××监狱 提请减刑意见书

(2000)×监减字第××号

罪犯胡××,男,42岁,汉族,××市人,因抢劫罪经××市××区人民法院与1996年8月10日以(1996)×刑初字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8年。于1996年10月5日送××监狱执行劳动改造。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

综上所述,罪犯胡××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在生产中修旧利废,大胆提出合理化建议,搞技术革新,为国家节约了大量资金;在事故即将发生的关键时刻,临危不惧,抢救犯人生命,确有悔改和立功表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对罪犯胡××实行减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对罪犯胡××予以减刑,特提请审核裁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监狱

2000年8月3日

6.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感受 篇六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们的生活水平不仅提高了,而且对物质和精神的需求都有了更高的标准。但是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是不是都能够准确及时的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呢? 通过学习常用法律案例分析,我懂得了许多法律常识,也明白了许多自身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立刻采取的措施。下面让我谈谈涉及到《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的案例的感受。

生了病,自然要到医院,这个时候医生就是最值得信任的人。下面看一下《谁切了我的脾脏》这个案例。某市民庞女士的母亲患了胃癌,在医生的建议下,她接受了手术。庞女士说母亲是中午12点被送进手术室的,经历了4个多小时的等待,16点50分主治医生出来了,他把切开的胃拿出来看,手术圆满成功。可是一家人没高兴了多久,庞女士的母亲就出现了异常反应,她出了很多血整个引流袋里全满了,医生表示要再做一次探查手术。第二次手术从下午5点一直持续到晚上9点才结束,但这次带来的消息却让庞女士以及家人大惊失色。医生说手术过程中出现了小问题,不太顺利,发现胃和脾脏粘的挺重,然后分离过程中脾有一点点的被撕脱。胃切除后没想到受损的脾脏在手术后会出现大出血,所以第二次才不得不切除了庞女士母亲的脾脏。为此庞女士一家向医院提出了15万元的索赔要求。

对于这个案例,法律界人士指出,这是一个典型的医患纠纷,医院侵犯的是病人家属的知情权和知情同意权。在没有征得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随意处置病人,是不合法的。《侵权责任法》中有明确的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我觉得这个法律案例医院是应该赔偿的,医生在做手术的过程中已经发现问题却没有经过家属的同意私自切除了患者的脾脏,这是侵犯家属的知情权的,并且医院的态度是不跟他们协商,从而导致上诉到法庭。其实都说医患纠纷是不好处理的,只要是强势的医院能主动承担自己该承担的责任,相信很多事情都会顺利解决的。

接下来再看一下有关《物权法》的案例。某天王小姐在停车场停车后下了车不小心丢失了一枚价值4万多元的钻戒,之后她就去警局看看当时自己车附近的监视录像,果然发现有人刚好路过,不知道捡起了什么。经过录像的查看警察找到了捡东西的张先生,张先生说他确实捡到了一枚戒指,不过看起来像是假的就随手扔了,好像是扔到哪个草丛里了,也没有找到。王小姐知道是张先生后,心里想不知道是扔了还是自己私藏起来了,就将其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张先生赔偿王小姐4万多元。

对于这个案例我开始认为张先生不应该赔偿王小姐,是张先生自己承认的捡到了戒指,如果不是他真的扔了也不会主动承认,并且谁会想到捡到的是真钻戒的呢?可是法院判决的结果也是有道理的,毕竟通过张先生的口述已经核实了确实是王小姐丢的钻戒。《物权法》也有规定:“所有权利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利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通过这个案例也让我懂得了: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同时也明白了: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7.法律案例分析论文格式 篇七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一】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李女士和她的丈夫张先生婚后拥有一套房屋,最近他们为了购置新房决定将房子卖掉。张先生与中介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委托中介公司寻找买家,挂牌价为230万元,签约后张先生就到国外出差一个月。刘先生通过中介看了这套房子觉得非常满意,但希望价格再能便宜一点,通过双方几次协商,李女士最后同意以138万元卖给刘先生,双方又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为此刘先生支付了定金20万元。谁知签约后半个月,张先生就从国外回来了,当他得知房价为138万元,觉得太便宜了,于是找到刘先生,告知刘先生这是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李女士一个人无权处分,要求解除合同,但刘先生认为李女生有权签订合同,且已经交付了定金,坚决要求履行这份合同。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系争房屋系李女士和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同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义务。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对共同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应为无效。法院判决购房合同无效,李女士返还刘先生定金20万元及其利息。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在购买房产时,一定要核实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共有,买卖共有房产的一定要取得全体共同共有人的一致同意。为规避最终认定为共有房产而产生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购房人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 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2001年)

第十七条 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十八条 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

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05年)

第二条 未经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出卖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答:审判实践中,经常遇到房屋共有人以其他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为由,主张其他共有人对外签订的 “ 二手房 ” 买卖合同无效。对此问题,应区别不同的情形分别处理。一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仅为出卖人一人的,基于不动产的公示、公信原则,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系房屋的完全权利人,其与出卖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应认定为有效;但如有证据证明买受人存有过错,与出卖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除外。二是房屋出售时,权利登记为数人的,基于部分共同共有人不得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法律规定,在其他权利人事后不予

追认的情况下,应认定买卖合同无效;但买受人有理由相信出卖人有代理权,符合表见代理构成要件的,应确认买卖合同有效。

法律案例分析论文篇【二】

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期间,跟随律师及相关案件进行了实习并且承担了一部分工作,现选择其中一个案件进行一部分改编并且结合一些热点法律问题与争议完成案例分析报告。

一、案情概要

在一个夜黑风高的夜晚,北京时间凌晨1点28分,司机陈某驾驶一辆小型轿车在道路上行驶,在一个V字型路口进行调头,由于路口转弯角度较大,加之是夜晚,视线不明确,司机陈某没有看到调头路口处有一个醉汉被害人王某躺在马路口,汽车碾压王某于车下,之后陈某下车查看并看见王某躺在汽车底下,随后司机陈某慢慢挪动汽车并且驾车逃逸。后被害人王某被路人发现并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于第二日上午死亡。经法医专业鉴定后,被害人王某是由于被汽车碾压后造成内出血从而引发创伤性失血导致休克,最终死亡。交警部门时候对事故现场进行了相关的勘察,认定被害人王某处于V字型路口偏左侧的地方,交警大队进行实物实验,利用一辆汽车进行现成模拟发现王某所处的位置在汽车调头时是无法被发现的,即处于一个视野盲点,加之是夜里就更加难以发现,即使发现也无法再及时的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一周后,司机王某被有关部门逮捕归案,并且交代了相关案件情况,其中包括被告人陈某说他当时以为被害人王某已经死亡的主观意志,其他情况与交警部门所认定的结果一致。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的争议点主要有两个:第一个是司机陈某对于撞人这个行为的定性,即是否属于意外事件。第二个是陈某之后的逃逸行为如果来界定。

(一)、陈某撞人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刑法》第 16 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后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根据这一规定,所谓意外事件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行为人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其最本质的特点就是行为人无罪过且损害结果的发生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虽然从法医的鉴定结论中可以认定,被害人王某的死亡和司机陈某的撞人行为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交警大队对事故现场进行勘察和试验的报告材料里可认定,陈某撞人的主观状态既非故意也非过失,而是因为路段本身的构造和事故发生时天黑的客观原因以及被害人王某醉酒的主观过失造成的。这个有一个质疑,作为一个的司机,在调头行驶的时候肯定应当要减缓速度,注意安全,若是司机尽到这个注意义务,那么即使撞人了,被害人王某也不至于由于内出血,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导致死亡,是不是陈某主观上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呢? 被害人王某本身存在一定的过错,深夜醉酒倒在危险的地方。一般正常的人都不会选择在转弯路口的位置躺着,那里是属于较为危险的地段。司机以自己的惯常思维,也无法能预料到掉头转弯处偏右位置会躺着一个人,尤其还是在深夜。法医的鉴定报告中说明了被害人王某

并没有当场死亡。即使司机减缓速度(深夜,如果周围不安全,司机也不敢放太慢的速度),若撞的是要害部位,也不能避免给被害人李某造成严重伤势的后果。是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的遗弃和逃逸行为给本身受害的王某增加死亡的几率。而且法律不应当强人所难,实际情况中没有那么多的如果,并且依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没有断定被告人陈某造成损害的结果是故意或过失的证据,应当作出对被告人陈某有利的裁定和判决,不应当定陈某在撞人行为上违反了交通运输法规。因此,在此案中,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应当认定为意外事件。

(二)、丁某逃逸行为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首先,基于第一点的判断,由于被告人陈某的撞人行为是意外事件,因此,可以排除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交通肇事罪与交通事故中意外事件的区别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和客观方面是否违法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主观上有过失,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则构成交通肇事罪;如行为人没有违法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并且是由于不能预见、不能抗拒、不能避免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不能认定为犯罪。《刑法》第 133 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 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结合法条及相关的分析,被告人陈某逃逸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其次,被告人丁某的逃逸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间接故意杀人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但主观上却放任这种危害行为的发生,从而导致当事人死亡,则行为人犯的是是间接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杀人罪中的行为人在认识意识上是明知危害行为可能导致当事人死亡的后果发生,意志因素是主观上对危害行为持放任态度,结果当事人因该危害行为而死亡。结合案件来说,被告人陈某发现有一人被其撞伤后,慢慢挪动汽车驾车逃离现场。被告人陈某将被害人王某丢弃在路边是一种怎样的心理状态呢?很明显是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王某的死亡而不顾,然后驾车逃逸。被告人丁某构成了间接故意杀人罪。被告人陈某对被害人王某是具有救助义务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 76 条

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陈某却不对王某进行作为义务,对王某的现状听之任之,即使被告人陈某主观上认为王某死了,害怕而逃离,但是,没有对王某判断是生是死而大意逃离仍然是被告人陈某的过错,即使王某死亡,陈某仍然不应当丢弃被害人王某,应当由医生对王某的生死进行评断。所以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在这不应当得到适用。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含义是在对事实存在合理疑问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判决、裁定。张明楷教授认为此原则有以下几种 适用界限:(1)只有对事实存在合理怀疑时,才能适用该原则;(2)对法律存在疑问时,应根据解释目标与规则进行解释,不能适用该原则;(3)在立法上就某种情形设置有利于被告的规定时,对被告人的有利程度,应当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根据;(4)在对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的认定存在疑问时,应进行合理推定,而不能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5)虽然不能确信被告人实施了某一特定犯罪行为,但能够确信被告人肯定实施了另一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时,应择一认定为轻罪,而不得适用该原则宣告无罪。对当事人的听之任之的主观心理的推断是合理的,不论被告人陈某是认为王某已死还是未死,对与王某来说,最坏的结果就是死亡,而被告人陈某却放弃了给王某一丝生存的机会,选择了最坏的结果,那是法律不允许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但是也必须合理公正。综上所诉,被告人丁某的逃离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

三、基本结论或观点

8.学校法律顾问服务案例 篇八

[案情]

2006年12月,王某因做生意周转之需,向朋友张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但未注明还款期限。借款期间,张某碍于情面,一直未催王某还款。直到 2009年1月,张某因儿子结婚需钱用,才催王某还款,遭王某拒绝,张某诉至法院,王某以张某之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提出抗辩。

该案中关于张某的债权是否已逾诉讼时效期间,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该案诉讼时效期间应从借款之日起计算,张某的债权已逾诉讼时效期间。

第二种意见认为,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张某并未主张过权利,不可能知道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诉讼时效期间还未开始,张某的债权当然未逾诉讼时效期间。

[评析]

该案实际上涉及到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如何计算的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给予保护的权利的法律制度。按照《民法通则》相关规定,对于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诉讼时效从其注明的还款期限之日起计算为两年。对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条,/债务人可以随时向债权人履行义务,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因而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从权利人主张权利而义务人拒绝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如果债权人未曾主张权利的就不能开始计算时效。但债权人若一直没有主张权利则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债务关系发生之日起计算20年,超过 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9.出资置换问题法律分析及案例 篇九

(2010-07-23 00:33:27)在一些项目中,为了解决报告期内某些不可克服的瑕疵及该等瑕疵对业绩造成的不利影响,需要对原用于出资的某些资产进行置换,置换入盈利能力和盈利模式更好的资产,以使企业满足相关审核标准。

依据项目会计师意见,出资置换并不违反相关会计规定,但该等出资置换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一、基本分析

1、依据《公司法》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之规定,公司对其财产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该等财产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股东投入的财产和经营形成的财产,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随意占用或处置公司的资产。公司依前所述处分其财产的方式包括向其他方转让、通过减资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及在具备充足理由前提下将财产报废或抛弃等方式。除前述方式外,股东(尤其是控股股东)不得随意转移或占用公司资产,如通过减资方式由股东回购该资产,则应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公告及通知债权人等程序。

2、出资置换的法律性质界定:出资置换,即用等价的资产A置换出原已投入公司的B财产,该等情形常常存在于当B存在无法解决的权属瑕疵或对原股东有重大意义时。

除公司通过转让、减资及抛弃等处分该等财产外,股东无权自行决定或处置该等财产,否则即为滥用股东权利。

出资置换实质为公司通过减资的方式将股东原投入公司的资产划出公司,而后原股东用价值相同的资产A对公司增资,其中包含了减资和增资两道程序。但因减资需履行法定的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等程序且目前法律并未有明确的规定允许在出资置换的情形下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因此如以出资置换未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为由而试图规避公告和通知债权人的程序,恐与《公司法》的规定相违背。

3、曾有人认为,出资置换是合法合规的,因为其并未导致公司注册资本的减少,未损害债权人的权益,故不属于减资,无须履行公告等程序,还有同仁引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为出资置换不违反《公司法》的立法理念和立法原则。虽然这样的观点从规则上严格考量的话或许并不能完全站住脚,但是却是解决和解释该问题的最好的依据。

首先,工商部门是否允许股东置换出资并予通过公司年检?

产权转移费用过高是公司资本到位的主要障碍之一,工商部门对此早有认识。重庆市工商局早在2001年就通过市政府商请国土房管、税务等部门下调了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过户税费,但多数企业仍然感到负担过重,不愿办理。在客观上,过户费用也确实导致企业设立成本的提高,不利于鼓励投资兴业。这个问题,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工商部门在办理有关手续时,也不易把握,但这种现象既已客观、大量地存在,要等待立法解决也不现实,只能更多地从合理性上加以考虑。出资人以置换出资的方式实现出资到位,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市场交易的稳定也是有利的。因此,没有必要强制企业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允许股东有条件的置换出资,并在出资到位后予以通过公司年检。

其次,置换出资是否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这关键要看置换出资是否导致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股东或发起人的姓名或名称。可以看出,在公司股东、注册资本不变的情况下,置换出资本身不会导致上述任一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因此,资产置换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但是,置换出资会导致股东出资形式的改变,而出资形式是公司章程的必备条款,置换出资就必然要修改章程。因此,公司应当召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并将修改后的章程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三,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的原则。

置换出资应当遵循“等质置换”或“等价置换”的原则,即注入公司的资产和剥离出去的资产在质地和价值上应是相当的,其最终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置换出资不能造成公司实际财产的减少,进而影响债权的实现,这一问题工商部门应当密切注意,严格把关。在实践中,出资人新注入的资金与置换出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必须是等价的,实物或土地使用权价值必须以资产置换时点为基准日进行资产评估,不能简单地沿用公司成立时,股东以该实物或土地使用权出资作价的金额,以防止公司出资人恶意逃废债务。

第四,置换出资应当履行的程序和手续。

二、具体案例

现行审核政策并未限制或禁止出资置换的运用,但如存在出资置换的情形时,需充分考虑该等出资置换的原因、换出资产的瑕疵程度、换出资产对发行主体持续经营的重要性程度及该等出资置换对公司业绩连续性的影响等方面。对于出资置换系为弥补原出资资产存在无法克服的瑕疵的情形并有效保护发行主体利益的,如该等出资置换金额对公司业绩连续计算不构成重大影响的,完善相关承诺和手续后,应不为审核政策所禁止;但如出资置换仅因该置换出的资产对股东具有特别重要意义且不存在权属瑕疵的情形时,则建议慎重,否则如因出资置换的原因解释不清楚且该换出资产亦为发行主体生产经营所必须时,则可能会给人造成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损害发行主体利益之嫌疑。

(一)爱尔眼科 背景:

2004年3月20日,经股东会决议,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增加注册资本至5,000 万元,其中包括长沙爱尔眼科医院未分配利润和资本公积共计726.89 万元。2004 年7月25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陈邦先生、李力先生将原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合计出资的 726.89 万元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726.89万元。

具体方式:

本次具体的置换明细为:李力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148.98万元及资本公积5.48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 154.46 万元;陈邦先生原以长沙爱尔眼科医院的未分配利润552.09万元及资本公积 20.34万元转增的资本置换为以设备出资572.43 万元。

2004年8月30日,发行人向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申请办理出资置换的工商变更登记,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分局在对发行人本次出资方式的变更进行核准后,予以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存在问题:

1、履行法定程序

长沙爱尔眼科医院2004年7月实施的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实质是在减少注册资本的同时,增加注册资本,且减资的数额和增资的数额相等,应按照当时有效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履行增资和减资的法律程序。

2、置换后的原出资处理未予描述

根据招股说明书,本次资产置换的目的在于免除陈邦、李力二人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出资的个人所得税缴纳责任。但本次置换后上述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如何处理却丝毫未提及,倘若直接返还给出资股东,则仍不能免除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未实际解决问题。【这的确是一个应该说清楚的问题。】

借鉴: 注册资本置换属于影响公司经营的重大变化事项,采取该方式需要谨慎;且必须同时考虑到换入资产、换出资产的处置方式,否则不仅无法解决原有问题,反而可能将其复杂化。

程序方面,公司以经评估的固定资产置换现金出资,理论上存在减弱公司偿债能力的可能性,且根据当时公司法虽然公司未实际履行减资、增资程序。但本次置换仍得到了工商登记机关的认可,其他手续齐全,公司债务人亦未对此提出异议,未对公司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就该案例,律师在首次申报材料中的法律意见为合法合规,但经证监会两轮反馈,终认为该等出资置换存在程序违法之处并进行相关解释。】

(二)天虹商场 背景:

1994年,中航技深圳公司以其拥有产权的中航苑2号大厦一至二层(共 5,551.42平方米,扣除一层其他租户占用面积901.42平方米外,实际面积为 4,650平方米)从1994年5月至2000年5月共72个月的房产使用权作价3,840万元向天虹增资。

具体方式:

2008年9月5日,中航技深圳公司、天虹商场以及天虹商场其他股东签署《协议书》约定:中航技深圳公司在《关于深圳天虹商场有限公司扩大投资之补充合同书》项下应履行的出资金额为人民币 3,840 万元;中航技深圳公司以现金方式履行和完成其在该合同项下的出资义务;原出资方式所形成的资产及天虹商场的股权比例和总股本维持不变。

借鉴:

天虹商场股东以不具备出资资产性质的房屋使用权作价出资,尽管上述出资行为存在一定历史原因,但仍存在公司偿债能力的长期缺失,系出资不实行为。天虹商场2008年的补足出资行为纠正了这一错误,并得到工商登记机关、审核机构的认可。【天虹商场当初出资存在瑕疵也是第一次上会被否的一个主要的原因,重新上会显然大股东做出了比较大的牺牲。】

(三)朗科科技 背景:

2000年8月,朗科有限注册资本由30万元增加到508万元。其中,邓国顺、成晓华以专利权分别增资97 万元、81 万元。

具体方式: 因本次出资涉及专利技术已为新的技术覆盖,且一直未办理过户手续,实际上处于出资不到位状态。2004年8月,经朗科有限股东会决议,邓国顺、成晓华将其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现金出资。邓国顺、成晓华分别将其作价人民币97万元、81万元的无形资产出资变更为货币资金出资,变更后邓国顺、成晓华的出资额及股权比例不变。本次出资形式变更业经深圳广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广深所验字[2004]第142 号”《验资报告》验证,并办理了工商备案。

借鉴:

与天虹商场类似,两者相关出资均系出资不到位情况,后以现金形式对注册资本予以补足。该等行为从法律角度上说比出资不足性质更加严重,因其不但影响股东权益分配、公司正常经营,更重要的是影响债权人对公司资信能力的判断。在发行人就上述问题进行整改后,均取得审核机关的认可,说明其对类似情况的处理态度是纠正错误、既往不咎、杜绝后患。【其实这就是典型的出资不实的解决问题的方式,最新保代培训倒是不主张你进行出资置换或者说补足出资,而是计提减值准备进行减资或其他处理。】

(四)恒大高新(未过会)背景:

2002年公司股东以房产17处作价向公司出资,但长期未办理资产过户手续。具体方式:

2005年5月26日,恒大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同意各股东以现金327.19万元置换2002年原投入的16套房产。各方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及本次交易的目的协商确定以原2002年投入时17套房产的评估价值(327.19万元)置换其中的16套房产(原评估价值301.83万元、截止2005年5月31日的账面净值267.62万元)。

存在问题:

1、目的不明确

公司本次出资置换行为作价基础说明不充分,在全国房地产综合成长率较高的情况下以几乎与原值相等的资金作价置换仅仅从形式上满足了补足注册资本金的要求,但实质上可能导致公司偿债能力下降,大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增值红利的可能性。

2、未说明履行程序

在股本演变情况说明中未对本次出资置换履行程序事项作出说明,股东亦未对本次置换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任何承诺,存在潜在风险。

借鉴: 出资置换涉及公司资信能力、诚信经营等诸多方面,应当同时兼顾实质与形式要求。

首先,注册资本充实是动态概念,从法律本意上说法定资本金设置的目的是要兼顾出资人、债权人和企业三方的利益。以本例看,用与原出资等值货币置换存在较大升值空间的资产,显然是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与立法本意不符;同时,出资置换也涉及公司资产的质量,出资置换从实质上说是一种资产回购行为,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如果不对其合法性、公允性作出说明,很难得到审核机关认可。

其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出资置换”并非法律术语,它实际上是公司减资、增资程序的不规范说法,因此需要履行法定程序,否则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即便不履行减资、增资程序,公司内部程序也必须完善,大股东也需要对相关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承诺。

二、出资置换具体操作程序

(一)出资置换的方式

1、资产评估

前已述及,出资置换的唯一合法目的在于保障公司偿债能力,因此,需要对涉及资产进行评估。根据注册资本充实的要求,其评估价值应至少与原出资价值等同,否则可能产生原出资不实的疑问【过往已摊销价值是否需要考虑?不需要考虑,因为以前的摊销已经进入了公司费用在计算公司净资产时已经考虑】。

2、资产处置

用现金将相关资产置换出以后,应以本次评估价值为准计入资本公积,以免影响公司资产的正常使用。关于将相关资产计入资本公积可能产生资本金仍不充实的疑虑(因其可转换为注册资本),可从以下角度考量:

(1)相关资产虽然在出资时未履行相关评估程序,但经本次评估复核,已确认其价值存在,无相关证据不能说明公司出资不实;

(2)资本公积与注册资本(法定资本金)虽然有关联关系,但并非同一概念,两者之间也不是可以随意转换的(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有些资本公积金是不能转换为注册资本的——不是很懂,可能说的不对);

(3)关于用专利权作为出资资产之发明人与专利权人不同是否认定为职务发明的看法。

(二)公司内部审批程序

出资置换行为涉及公司全体股东利益,应当召开股东会对相关事项进行表决(视金额比例确定是否采用特殊表决),并且该行为实质上是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联交易,与本事项相关股东需要回避,另需就本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作出充分说明与承诺。

(三)工商登记机关审核程序

根据先例,相关出资置换均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而仅到工商登记机关备案。但是,需要说明的是,前述案例基本发生在新公司法生效以前,未履行减资、增资程序法律瑕疵尚可解释;而根据现行公司法,上述出资置换行为应当履行相应程序,否则存在一定法律风险。如项目时间允许,最稳妥的方式是依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手续。【如果要走减资和增资的两个程序的话,那就没必要去做资产置换直接减资既干脆又合法,不同意先要减资再要增资的程序,也正是因为如此,投行才想出了资产置换这样一个名词。】【其他还可以参照的案例:中科电气、格林美、鼎龙化学】

格林美:

格林美环境设立时,股东许开华投入的工业产权“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在投入后未办理权属人变更登记手续,后于2005年2月2日因欠缴年费被终止,无法补办专利权属人变更手续。由于许开华已于2006年9月1日将其持有格林美有限的全部股权转让给汇丰源,无法继续以股东身份履行相关义务。为规范该项出资行为,发行人在2008年1月20日召开的200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由深圳市汇丰源投资有限公司以货币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的议案》,同意由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资金置换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由此导致出资主体和补现金主体不是同一个主体。截至2008年3月6日,上述现金出资已经足额到位,并经深圳市鹏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008]030号验资报告验证。本次置换出资事项于2008年3月14日经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办理了工商备案手续。

发行人律师认为:经发行人2008 年1月20 日召开的200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汇丰源以108万元货币置换了原股东许开华以“一种动力电池极板用穿孔钢带”实用新型专利作价的出资。该置换行为是股东依法规范出资的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造成发行人资产减少、被转移或技术流失,也未改变发行人总股本、股权设置和股本结构,没有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亦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性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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