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2024-06-18

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精选7篇)

1.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一

教育部: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要实名 不能吃大锅饭

2014年01月02日

人民网北京1月2日电(记者林露 实习生杨祎)近日,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有关地方各级教育部门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确保严格规范,阳光透明。

《通知》要求,要结合教师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要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

《通知》强调,补助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不能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要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对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的作用。

《通知》还强调,各地应主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要对补助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

《通知》说明,各地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二

(一) 科举制废除时

科举制度自隋朝建立以来, 便成为士阶层进身的必由之路, 统治者选拔人才的重要手段, 封建教育的核心。学校教育变成科举的附庸。鸦片战争以后, 由于中国闭关锁国的封建大门已被打开, 政治经济发生了变化国家处于外敌入侵、民不聊生的情况下, 一些先进的知识分子和官吏在向国外寻求救国真理的同时看到了科举制度的弊病。于是科举制度在这个封闭的国度里实行了1300年之久于光绪三十一年 (1905 年) 在直隶总督袁世凯等人奏请停止科举办新式教育。其认为“科举一日不废, 士人皆有侥幸得第之心, 以分其砥砺, 实修之志……学堂决无大兴之望”。在他们看来, 设立学堂, “并非专为储才, 乃以开通民智为主, 使人人获有普及教育之教育, 且有普通之知能, 上知效忠于国, 下得自谋其生。其才高者, 固足以佐治理, 次者亦不失为合格之国民, 兵家工商, 各完其义务而分任其事业”[1]。若能停止科举, 建立学校, 则可以“广学育才, 化民成俗, 内定国势, 外服强邻, 转危为安”[2]。清廷迫于形势, 于光绪三十一年 (1905 年) 八月“谕立停科举以广学校”;“著自丙午科为始, 所有乡会试一律停止, 各省岁科考试亦即停止”[3]自此, 科举在中国被动式近代化的进程中寿终。此乃中国教育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此, 代表中国封建时代正统儒家文化的旧教育制度在形式上结束。新的教育制度得以建立。中国教育开始迈入了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

作为传统教育科举附庸的私塾从春秋战国时诞生到19 世纪末一直是中国文字和文化得以延绵不辍的主要阵地。在唐宋时基本普及, 到明清时已形成一种制度在民间广泛设立。清末学部根据私塾的设置方式把私塾分为:家塾、族塾、村塾、义塾、散馆。其主要来源于秀才、儒生、告老离职归乡的知识分子。家塾, 是由富贵人家或官宦、士绅设立并延聘先生坐馆。族塾, 是由某一宗族在祠堂、庙宇设立, 由本族中有学识、威望高的人来担任老师。村塾, 是由一村或联村合办, 经费由家长们共同承担, 或由学田支付。义塾, 是地方官绅为贫困子弟设立的公益性教育机构, 聘请塾师任教, 费用由捐助者或学田支付。散馆, 由塾师自己开办, 其主持者是塾师中学识较高、影响较大的儒士或官员。这种处于乡土社会下层的草根群体为安身立命之所, 或耕或读, 将大半生时间留在乡间, 往往扮演知识和文化代言人的角色。处理民间纠纷、对付上官和县府、商议决策村中大事、推行社会教化……。正如梁漱溟所说:“在中国读与耕之两事, 士与家之两种人, 其间气脉浑然, 相通而不相隔”[4]。完全融入乡间适合社会需要传递文化、培养人才。然而到了晚清, 由于政治腐败和经济衰退, 塾师生活极度贫困。《蒙馆诗》道出了塾师的四苦:一苦, 出门在外时间长, 薪金却难给足;二苦, 教学条件恶劣。“塾堂三两间, 东穿又西破。上漏并下湿, 常在泥涂坐……”。三苦, 居住环境糟糕。“两捆乱稻柴, 一条粗衾布。虽有青麻账, 又被鼠咬破”。四苦, 食不饱。“粥饭只寻常, 酒肴只寻常, 酒肴亦精卤。鱼肉不周全, 时常吃豆腐。非淡即是盐, 有酱又没醋。烹调总不佳, 如何下得肚?勉强吃些饭, 腹中常带饿”[5]。在这种境况下, 私塾发展是步履艰难, 难以起到为封建社会培养所需人才的基础作用, 不适应社会发展, 不得不步入改革的历程。

(二) 清末民初 (1840-1911) ——由传统走向近代 (教育制度衰败下乡村教师脱离乡土本性)

从19 世纪60 年代起 (1862 年京师同文馆的设立标志着近代教育开始萌芽) , 洋务派把地主阶级改革派向西方学习的口号从思想变成行动。于是我国近代历史上第一批新式学堂应运而生了, 之后随着维新派的宣传和提倡, 各类新式学堂如雨后春笋般相继出现。在新政时, 清政府把“求才”作为首要任务。1901 年6 月清政府谕旨指出:“为政之道, 首在得人, 况值时局艰危, 尤应破格求才, 以资治理”[6]于是采取是一系列发展新教育措施:书院改学堂、鼓励留学制定新学制等, 促使新学得以大规模发展。然而正值西太后被八国联军打到西安时, 张百熙为挽救时局, 赴西安请学。清政府认命其为管学大臣主持全国教育改革。在吴汝沦、罗振玉等人的支持下与努力下, 清政府于1902、1904 分别颁布《钦定学堂章程》和《奏定学堂章程》使中国真正开始了近化化的进程。

1901 年9 月, 清政府下令:“著各省所有书院, 在省城均设学堂, 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 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 并多设蒙养学堂”[7]因此, 县城、府城、省城便成了新学堂的汇集之地。在政府的引导下学堂如此布局以及政府资源配置的过度倾斜, 使得教育重心由过去的乡村转移到城市, 城市学堂就日益增多, 乡村学堂日渐减少, 乡村教育基本被排挤出去处于无力发展的境地。一些乡村知识分子为了接受新式教育只能前往城市。正如费孝通在其《乡土重建》中谈到:“城市优越的物质生活和精神文化享受, 比起农村单调的生活无疑具有巨大的诱惑, 加之在长期受教育的过程中受到都市习俗的熏染, 使得这些来自农村的知识人觉得已异与乡下人, 而无法再和充满土气的人为伍了”[8];因此, 毕业后不愿回到简陋的农村而在城市定居求职与消费。

1905 年12 月, 在中央设立国家管理教育最高行政机关学部, 次年在各省又设立了使司, 负责省级学务。据统计:“到1909 年全国有劝学所1558 个, 劝学员12066 人”[9], 自此, 从中央到地方较完整的新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便应运而生, 是新教育发展催化剂。1907年3月, 学部又公布《奏定师范学堂毕业效力义务章程》规定:“大学堂师范毕业生义务期限为5 年并在此期间不得经营教育以外之事。1907 年5 月, 学部奏准官费生回国后皆令充当专门教员5 年以尽义务, 从而保证了教师质量提高教师工作积极性, 稳定了教育队伍”[10]。综上, 通过废科举、设学部、建学制, 国民教育取代了家庭私塾, 新式教师取代了塾师。深刻表明国家权力不断介入乡村社会, 使千年如斯的乡村社会陷入了政治危机中。加速了乡村知识分子与乡村生活的疏离。

(三) 中华民国时期 (1912-1949) ——特定时代召唤教育重心由城市转为乡村

1912 年中华民国临时政府成立, 宣告了封建帝制的终结和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诞生。一批资产阶级革命家和教育家为了适应在中国发展资本主义的需要对旧的教育制度进行改造, 制定了壬子.癸丑学制。随后袁世凯篡夺辛亥革命胜利果实并大肆推行封建复古文化教育, 然而中国近代化的趋势是不可逆转的。1915 年9 月在以陈独秀创办《新青年》杂志为开端和主要阵地, 汇集了一批先进的知识分子以“科学”和“民主”为旗帜、以“改造国民性”为根本宗旨的新文化运动开始了。在新文化运动的感召下, 西方各种教育思潮纷纷涌入中国 (如:平民教育、实用主义教育、工读主义教育等) , 由此带来一系列新教育方面的革新措施。1918 年12 月, 教育部组织由范源濂、蔡元培、蒋梦麟等参加教育调查会, 1919 年4 月, 在教育调查会第一次会议上, 沈恩孚和蒋梦麟二人提出了名为《教育宗旨研究案》的议案, 主张以:“养成健全人格, 发展共和精神为宗旨, 会议议决通过这一议案”[11], 此举为1922 新学制奠定基础, 朝着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方向发展。

1937 年七七事变爆发后, 华北、华东大片国土相继失守日寇所到之处便是一片废墟, 使教育遭到惨重损失。国民政府于1939 年9 月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 正式实施“管教卫合一”和“三位一体”的新县制[12], 这种将国民教育与农村封建势力相结合的“乡村自治”制度表面上是要加强政教联系, 实质上为国民党政权实行自上而下的集权专制提供了扎实基础。随着日帝侵略、国内军阀不断以及严重的自然灾害, 使乡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教育濒临停滞。李大钊曾在其《青年与农村》中强调:“要想把现代的新文明, 从根底输入到社会里面, 非把知识阶级与劳工阶级打成一气不可。我甚希望我们中国的青年认清这个道理, 我们青年应该到农村去, 使当年俄罗斯青年在俄罗斯农村宣传运动的精神来做些开发农村的事, 是万不容缓的。我们中国是一个农国, 大多数的劳工阶级就是那些农民。他们若是不解放, 就是我们国民全体不解放……去开发他们, 使他们知道要求解放、陈说痛苦、脱去愚昧、自己打算自己生活的利病的人, 除去我们几个青年, 举国昏昏, 还有哪个?”[13]知识分子与农村实际相结合是社会革命的需要, 更是知识分子改造自我的需要。在种种体制和教育思潮的席卷下, 一大批教育家放弃高官厚禄和优越的城市生活, 自愿到乡下去致力于乡村教育, 创办试验区, 提倡发展乡村教育。陶行知于1924 年8 月在《申报·平民周刊》上发表了《同到乡下去》一文, 鼓励学生下乡办学:“同去改旧村, 同去造新村”[14]。到1924 年10 月, 陶行知则坚定地主张:“中国以农立国, 十有八九住在乡下。平民教育是到民间去, 就是到乡下去的运动”[15]。为培养具有农夫身手、科学头脑、改造社会精神的乡村教师, 于1927 年3 月, 在南门郊区小庄创办晓庄试验乡村师范学院 (1928 年8 月更名为晓庄学校) 。在这教育改造实验中, 创造性地提出了生活教育理论:生活即教育、社会即学校、教学做合一。强调生活本身就有教育, 加强学校与社会相联系, 好生活就是好的教育反之则是坏的教育。另一位非常重视乡村教育的晏阳初1920 年留美返国后到处进行平民教育实验, 提倡“除文盲, 做新民”思想, 并于1924 年在河北定县创办平民学校, 推行平民教育。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他的“四大教育, 三大方式论”得以实施并取得了瞩目成效。然后这种教育救国运动在当时半封建半殖民地的旧中国, 阶级对抗非常激烈的条件下, 单纯通过教育改良手段使人人受教提升价值, 改造乡村发展乡村, 但历史证明这只是一个美好夙愿罢了。

(四) 解放 (1949-1978) ——新中国教育的起步与建设

1945 年3 月5 日, 中国共产党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在西柏坡召开。毛泽东代表中央政治局向全会作了报告。会议集中讨论了彻底摧毁国民党统治, 夺取全国胜利, 在新形势下党的工作重心实行战略转移, 即从乡村转到城市, 这是一个伟大的战略转变。建国后由战争向和平建设过程的前景提出解放区的中心任务是恢复和发展生产, 在以生产为中心的前提下教育服务于生产, 标志着教育地位提高和教育职能的转变。1966-1976 中国发生了史无前例的“文化大革命”, 国家陷入空前浩劫, 在“四人帮”支持下, 部分人夺权推行“极左”路线, 实行法西斯专政采用各种污蔑迫害知识分子和广大教师, 使教育受到严重破坏。

1958-1960 教育事业由于左倾错误影响而陷入了混乱状态, 为了解决“大跃进”造成的农业停滞不前、城镇人口膨胀等严重的经济问题。毛主席提出“农村是一个阔的天地, 到那里是可以大有作为的, 知识青年到农村去, 接受贫苦下中家的再教育, 很有必要”。于是中央政府组织大量青年离开城市到农村定居和劳动的政治运动。1976 年10 月, “四人帮”被粉碎, 为结束了长达10 年的“文化大革命”创造条件, 社会各个领域开始拨乱反正, 于徘徊中前进。1978 年10 月“全国知识青年上山下乡会议”决定停止上山下乡运动并妥善安置知青的回城和就业问题。1979 年后, 除部分在农村结婚落户, 永远地留在农村, 绝大部分知青陆续返回了城市。然而在此阶段由于严重的自然灾害、严格的户籍制度、计划供应制度给农村经济更来巨大负荷。

(五) 1978——至今 (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随着“文化大革命”的结束和邓小平的复出, 1978年12 月在北京召开了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 会议重新确立了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摒弃了“两个凡是”决定从1979 年起把党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并总结了建国以来经济建设的经验教训, 制定了改革开放的战略方针政策。在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 经过全体人民的共同努力, 中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社会政治稳定、社会生产力水平得到很大提高、文化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就。

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最艰巨的任务是解决“三农”问题。从古至今, 整个“三农” (农民真苦、农村真穷、农业真危险!) 历史复杂难题一直是政府高度重视的。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十余年聚焦“三农”。2002 年十六大后, 一系列高层会议和政策勾勒出中央集体施政的概貌对“三农”问题的态度极其引人关注。2005 年10 月在北京召开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强调: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我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 从国情出发, 作为了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部署。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社会主义新农村, 以农民为主体, 全社会各阶层的历史使命。工作生活在乡村中的教师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在当今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镇一体化过程中乡村教师与乡村生活疏离问题依然存在, “身在农村心在城”, 在我们身边不乏出现——上班于乡村, 放假休息消费于城市, 有人把他们比作“候鸟群”, 频繁迁徙于城市和乡村学校之间。给农村经济教育带来严重损失, 使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

二、浅析当代乡村教师脱离乡土本性的原因

纵观中国乡村教师的百年文化历史沿革, 从“草根”塾师到现代的国家乡村教师, 逐渐脱离乡土本性, 成为其“异乡人”。随着“废科举、兴学堂……”等体制运行, 标志国家权力介入乡村并不断渗透。然而在当今物欲横流的社会, 尽管政府采取一系列调和举措, 为其搭建较好平台, 但这种“候鸟群迁徙”现象依然凸显并困扰乡村经济和教育发展。

一方面由于社会现实导致其价值取向变化, 如:民国学者吴景超《都市社会学》就人才集中于都市现象作为精辟分析:“都市之所以能大人物的缘故, 便是国为都市中百业发达, 大人物有用物之中。一个只有几千人的乡村是养不起一个文明全国的医生即使这位医生是在乡下生的但他壮年的事业一定在大都市医院里。乡村养不起好医生也养不起大教授。学者是不肯在小学中与孩童周旋的, 他希望到都市的大学中去得天下英才而教之。以前皇帝要搜罗人才时眼光要关注在隐士身上, 现在时势变易人才不集中于山林而集中于都市, 如一个人才离开都市不与外界来往不久便会成为时代的落伍者不称其为人才了”[16]。城市丰富的物质环境和精神享受, 众多的就业机会, 使得来自农村的知识分子不愿回农村选择滞留于城市。另一方面受传统观念和利益的驱使。在中国传统社会“皇权与绅权相结”, 乡民子弟通过读书入仕进城、光耀门楣、年迈告老还乡、荣归故里啊什么的。然而由于这种传统观念和“虚荣心”, 大批知识分子觉得花费很大气力努力读书终于来到城里, 再也不甘心回到乡里当个农民教师。然而, 由于现实等种种原因又不得不工作于乡村中。但他们终究愿意把自己标榜“城里人”依恋于城里。

三、乡村教师与乡村生活文化变迁史对当代的启示

在传统社会, 学校和乡村社会民间规范的竞争中往往显得势单力薄, 民国时期乡村学校不断开辟出自己的领域。作为国家意志的体现得以凸显, 学校作为现代国家的组织机构更深地嵌入到乡村民众的日常生活中, 对乡民生命的影响日益明显, 成为外部生活在乡村社会中的拓殖, 成为联系乡村与政府的重要媒介。乡村知识分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宝贵资源, 纵观历史, 在当今社会如何有效发挥其在农村教育建设中的作用?

(一) 长期以来我国有关教师教育的相关政策忽视了我国城乡文化间的差别, 没有考虑到农村教师发展的异质性。在20 世纪二、三十年代“乡村危机日益剧烈, 农村经济濒临破产, 农民痛苦日益深刻, 各乡村普遍有一种不臬不安的现象”[17]于是, 一些有识之士放弃了城里的高官厚禄的生活把视野转向农村。如:“梁漱溟结合农村实际在邹平乡村建设实验区效法于清代“陆氏之约”他办村学乡学, 按乡约办法使教育于政治经济一体的“政教合一”、“富教合一”、“以教统政”团体, 认为教师可以把群众凝聚起来成事实上的领袖。因此有必要制定有利于乡村教师与乡土互动的教师教育政策, 地方政府、教师教育机构与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形成互动联系机制建立适应农村情况的教育制度并鼓励教师探寻与乡村生活相融合的方法和措施”[18]。

(二) 在政府的引导下, 教育重心由乡村转到城市, 导致资源过度倾斜, 乡村设备简陋、师资匮乏……。1901 年9 月, 清政府下令规定“著各省所有书院, 于省城均设学堂, 各府及直隶州均改设中学堂, 各州县均改设小学堂, 并多设蒙养学堂”[19]。这表明高等学堂、专门学堂和师范学堂等大都集中于京城, 省会城市及其他重要城市。中学学堂基本设在各府、厅及直隶州的所在地, 连小学堂多设在府州县所在地乡村学校仅占学校总数10%[20]。教育部在1913 年-1914 年度视察各学区学务报告中指出:“ (河南) 初等小学, 全省无一合格者……各省初省小学校大半租借庙宇充作校舍, 编制设备未完全, 管理亦未合法, 其教授多用单极法, 次序条例均未深谙, 实与私塾无异。”[21]面对资源过度倾斜, 导致教师对乡村毫无依恋, 势必影响教学质量使乡村教育处于无力发展境地, 拉大城乡差距。因此, 政府在资源合理优化配置方面应给予极度关注。

3.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三

日前,教育部印发《关于加强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经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有关地方各级教育部门高度重视乡村教师生活费补助管理工作,确保严格规范,阳光透明。

《通知》要求,要结合教师实名制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要严格落实“以岗定补,在岗享受,离岗取消”的补助原则。补助要重点向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村小学和教学点倾斜,不能吃大锅饭、搞平均主义。要充分发挥补助政策对吸引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教学点)任教的作用。

《通知》强调,各地应主动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公示有关信息,保证各个环节公开透明。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规范、有效。要对补助实施情况进行全过程监督。各地应设立监督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及时受理乡村教师投诉,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建立问责制度,对提供虚假数据,存在冒领、套取、挪用财政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北京:百万中小学生课外活动政府埋单

今年上半年,北京市教委将面向全市百万中小学生推出“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让义务教育阶段的孩子们免费享受体育、文艺、科技等方面的社团活动,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埋单。

北京市教委新闻发言人李奕说,推出“中小学生课外活动计划”是为了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满足学生全面发展和个性发展的需求。课外活动计划涉及体育、艺术和科技三方面,主要锻炼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绝不是学科类补习和竞赛类辅导。北京各区县将统筹本区域内的校内场馆、社会资源,通过学区联合等形式协调引导开展活动,同时与学校特色发展相结合。计划的具体组织形式、筛选机制等详细方案将于近期公布。

山东:潍坊市滨海区实施15年免费教育

从山东省潍坊市滨海区公共事业局获悉,从今年1月1日开始,该区对符合条件的学生,全部免除入读公办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对在民办幼儿园和民办学校就读的学生按照同类公办学校标准进行补助,实施政府全额资助15年免费教育。

据介绍,该项政策将惠及潍坊市滨海区全区1.6万多个孩子,每年将新增教育投入3000余万元。该区还构建起15年基础教育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和动态管理机制,将学生入读幼儿园、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的保教费、学杂费、住宿费等费用全部免除后,免费项目和标准将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河南:周口民办校与公办校同等标准拨公用经费

近日,河南省周口市政府正式印发《关于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决定对民办学校按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标准拨付公用经费;对新建的市直属民办学校,市级财政按基本建设资金的15%予以奖励,对新建的县属民办学校县级财政奖励资金不低于10%。

周口市规定,要设立民办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市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500万元、县级政府每年拿出不少于200万元,用于优秀民办学校的奖励、培训等。民办校的校舍建设享受同级同类公办校涉及基本建设收费减免的优惠政策。市财政、纠风、公安、国土、税务、工商等部门要主动帮助民办学校解决困难和问题,要重点清理和纠正财政、土地、建设、税收、社会保障等方面妨碍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保护民办学校的合法权益,完善促进民办教育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为支持民办学校做大做强,周口市鼓励民办学校组建教育集团,并将重点扶持发展一批质量优良、特色鲜明、社会反响良好、具有公益性和普惠性、非营利性的优秀民办学校,并为其选派一定比例的在编公办教师予以支持,选派教师保留编制并发放基本工资。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进修培训、课题申报、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江苏: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启动

从2014年起,江苏将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工作。今后每年江苏都将对上一年度的监测结果进行审核和统计分析,形成年度监测报告。今年的监测报告预计将在5月发布。

近年来,江苏在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上实现了由理论探索向政策制定、由一般性号召向实质性推进、由教育部门推动向党委政府主导、由以乡镇和学校为单位试点先行向以县为单位整体推进等一系列跨越,至今已有100个县通过区域教育现代化建设水平省级评估。

从全国范围看,江苏是首个研制出台省域层面教育现代化建设指标体系的省份,也是首个在全省范围开展教育现代化建设监测评估的省份。

江苏省教育厅副厅长倪道潜告诉记者,实施对省(涵盖高校)、市、县三级教育现代化建设情况的监测与评估,在以前注重评估的基础上,强化对推进过程的动态监测,并实行动态监测、定期公布和评估认定相结合的方法,有利于确保如期实现更高水平教育现代化建设目标。

辽宁:建设中小学名师工作室

辽宁省教育厅日前正式启动首批中小学名师工作室建设工作,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学名师成长计划,搭建促进优秀教师专业成长及名师自我提升的平台。

从2011年开始,辽宁省教育厅启动实施“中小学教学名师成长计划”,次年遴选了46名优秀中小学教师作为首批名师培养对象,在2013年初组织到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开展专项高端研修的基础上,决定建设名师工作室,由省教育厅授权并挂牌成立,以名师及学科命名,通过个人申报、市级审核、省级评选等程序,最终确定建设45个首批名师工作室。辽宁省教育厅还对首批建设的45个中小学名师工作室进行命名,并对名师工作室建设进行了专题培训。

4.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四

实 施 方 案

为鼓励农村中小学教师安心本职工作,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稳定教师队伍,促进农村中小学发展,根据易县教育局有关指示精神,特制定我校农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方案如下:

一、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一年发放10个月。

二、大龄、二线不在岗人员每月发标准的30%,即90元。

三、病假不在岗人员每月请病假一周以下发标准的100%,请病假一周以上发标准的30%,即90元。

四、根据我校实际情况,我校共有教师69人,除中心小学外,有10个教学点。这十个教学点比较分散,其中南石楼、北石楼、西水冶、井尔峪、柏木井位于中心小学的边缘地区,条件艰苦。为此,按照教育局有关精神,将我校的生活补助标准划为两个档次:

第一档次:包括中心小学,及柳林庄、西大北头、东大北头、北白涧、三合庄5个教学点;

第二档次:包括南石楼、北石楼、西水冶、井尔峪、柏木井5个教学点:

第二档次比第一档次每月多100元。

5.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五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挥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调动区、镇(街)、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市美丽乡村建设长远更好地发展,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美丽乡村试点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办电〔2012〕92号)、《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穗财预〔2014〕16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市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是指市财政每年安排用于补助全市美丽乡村建设的资金(简称市补助资金)。

第二章 补助资金筹集和使用

第三条

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实行市、区、镇(街)、村各出一点的方式筹集,以市、区投入为主。各区政府应按照美丽乡村建设目标,制定中长期美丽乡村建设规划,整体部署,分实施,分申请验收。对某一行政村的美丽乡 村建设,采取整体规划、分建设、持续提升、逐步成型的方式进行有序建设。

第四条

全市美丽乡村建设每年按35条行政村的创建目标进行验收。

第五条

市补助资金为市财政专项资金,每年总金额为22000万元,分基础性补助资金和奖励性补助资金。市补助资金由市财政部门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区,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由区统筹使用,专项用于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基础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本正在创建的行政村,奖励性补助资金不指定用于已验收通过的村。

第六条

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9000万元,补助给白云、花都、番禺、增城、从化等5个区美丽乡村建设,其中白云4条、花都6条、番禺6条、增城8条、从化6条,共30条,按每条行政村300万元标准进行补助。萝岗、南沙每年分别按1条、4条行政村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由所在区财政体制扶持建设。

第七条 奖励性补助资金每年13000万元,用于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区进行奖励性质的补助。每年第三季度,市美丽乡村办组织全市的美丽乡村进行验收,各区按增加2条村(萝岗区1条)申报验收的村庄,即白云6条、花都8条、番禺8条、南沙6条、萝岗2条、增城10条、从化8条,共48条村,验收按标准进行评分排名,排名第1-10名的按每行政村奖励600万元,第11-20名按每行政村奖励400万元,第21-35名按每行政村奖励200万元,第36-48名的视为不通过验收,不给予奖励。验收结果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各区行政村的规划设计(含村庄整治规划)费用。

(二)各区行政村交通、能源、水务、信息、市政公用、消防、教育卫生、生态环保、文化体育等公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建设费用。重点是村庄基础设施“七化工程”和公共服务“五个一”工程。

(三)各区行政村美丽乡村文化设施、宣传设施、体育设施、清洁卫生等公益性设施的采购费用。

第九条 市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债务、改善办公条件、购置办公车辆、大型设备以及通讯器材、发放人员工资补贴等与美丽乡村建设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美丽乡村工作经费、项目管理经费及经营性建设项目;不得用于征地补偿、拆迁补偿、青苗补偿等补偿性费用;不得用于行政村的日常管理维护的费用。

第十条 对已通过美丽乡村验收的行政村,市美丽乡村每2年组织复查一次,复查的重点是:美丽乡村验收后建设效果的保持和持续提升。对建设效果不能保持且有明显退步 的进行“摘牌”处理,取消“广州市美丽乡村”称号,并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各区应设立美丽乡村维护管理资金,用于已验收的美丽乡村日常管理维护、持续提升工作,以不断地巩固提升美丽乡村建设效果。

第十二条 村集体和村民是美丽乡村建设的主体。为充分调动村集体和村民的积极性,发挥主人翁的作用,各区可采取差额竞争性选点的方式产生建设试点。对于村实际条件良好,村干部得力,村集体和村民积极性高,基本熟悉报建程序、财政支付等手续,在区有关部门及镇(街)的指导下,探索由村作为业主实施建设;不具备条件的不予鼓励。

第十三条 根据各区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和市财政一般性转移支付申报的规定,市美丽乡村办按程序编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般性转移支付预算,报市财政部门审核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按程序报经市人大审议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基础性补助资金,每年底美丽乡村验收结果公布后,由市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中的奖励性补助资金。

第三章 补助资金管理责任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完善我市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审核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会同市美丽乡村工 作办公室清理、整合市补助资金,审核市补助资金分配方案,拨付市补助资金,组织实施市补助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等。

第十五条 市美丽乡村办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全市美丽乡村试点开展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负责申请市补助资金的设立和调整,申报市补助资金预算,编制市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方案,负责监督市补助资金的预算执行,审核指导及监督市补助资金具体项目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等。

第十六条 各区政府为本区补助资金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筹集、分配美丽乡村建设资金,制定美丽乡村建设目标,负责按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组织实施本区域美丽乡村建设。

第十七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市补助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对市补助资金定期开展自查,负责市补助资金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等。

第十八条 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根据美丽乡村工作任务,组织开展辖区美丽乡村的村庄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规合一”工作,按程序报有关部门批准;制订辖区美丽乡村的建设计划、建设项目库;负责美丽乡村项目的组织实施,对项目可行性、真实性负责,指导和督促美丽乡村的建设;根据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对市 补助资金使用单位申请支付资金的资料和报账凭证进行审核,确保资料和凭证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组织检查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补助资金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包括组织、指导和监督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市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应对资金的使用安全和管理全过程负责,包括项目的绩效评价和信息公开。

第十九条 市补助资金纳入预算管理,区财政部门配合区美丽乡村工作办公室,组织各美丽乡村补助资金使用单位及时编制市补助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报市美丽乡村办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市补助资金项目符合《广州市重点项目报批绿色通道若干规定》(穗府〔2012〕16号)条件的,按程序纳入“绿色通道”管理,市、区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配合。

第四章 绩效评价、监督检查、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市、区两级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市美丽乡村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区财政部门实施不定期巡查监督和重点抽查;区财政部门负责定期开展自查,并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自查情况。监督检查的方式和内容按《广州市市对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要求执行。第二十二条 除涉密项目不予公开外,区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将市补助资金管理的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区使用市补助资金的计划分配、资金到位率、支出结构合理性和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市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市、区审计和监察部门依相关规定对市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审计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对市补助资金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6.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六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08年起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现将《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

二○○八年三月四日

附件:

湖南省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劳务补助办法

为健全我省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稳定乡村医生队伍,为村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的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国务院《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湘发[2003]3号)有关要求,决定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

一、补助原则

(一)统一筹资,分级负担。按照政府购买公共卫生服务的原则,省、市(州)、县(市、区)财政每年按一定比例安排专项资金,用于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劳务补助。筹资比例适当照顾贫困地区、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地区、血防疫区和少数民族地区。

(二)专人专补,动态管理。明确乡村医生公共卫生职责任务。根据乡村医生职责任务完成情况实行专项补助。每年核定一次乡村医生队伍,因各种原因没有承担公共卫生任务的不享受该项补助。

(三)绩效考核,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绩效考核制度,每年组织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补助挂钩。工作成绩优异者要给予表彰,对未能完成规定任务的乡村医生,应根据工作量相应扣减财政补助,连续两次年终考核为不合格的,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通知其所在村予以解聘,重新选聘乡村医生。

二、补助对象的核定

(一)补助对象的基本条件:(1)具有敬业精神,恪守职业道德,努力钻研业务,受到村民广泛好评;(2)经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注册,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在村卫生室执业并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执业医师;(3)身体健康、能胜任公共卫生服务工作。

(二)补助名额确定原则。原则上每个行政村核定1名乡村医生,对服务人口超过2000人,或服务半径超过2.5公里,可适当增加乡村医生名额,但一个行政村最多不超过2人。对暂未设卫生室的行政村,由乡镇卫生院或邻近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

(三)核定程序。首先由取得资格的乡村医生本人申请,村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从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中推荐提名,经乡镇卫生院、乡镇政府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县卫生局审定、县财政局备案。

三、乡村医生主要公共卫生任务乡村医生要根据《湖南省村卫生室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规定》(试行),在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组织、指导下,承担责任区域内的公共卫生任务。

(一)协助开展疾病预防控制。执行传染病初级诊断、登记和报告制度,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物中毒、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预防接种宣传、组织和接种工作。协助乡镇卫生院开展疾病的监测报告和管理等工作。属血吸虫病疫区的,在上级血防机构、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开展血吸虫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疾病预防控制相关信息及资料的整理、统计和上报工作。

(二)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做好本村孕产妇的摸底、登记、孕期巡访、保健检查和产后访视工作。积极开展妇女、儿童各期保健知识宣传教育;协助开展常见妇科病查治、儿童体检。

(三)收集卫生监督信息。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卫生监督员做好卫生法制宣传;协助指导食品等相关行业遵守卫生法律法规,从业人员执行食品卫生规范和标准;协助做好食品餐饮和村民大型聚餐的卫生宣传教育与管理;收集、掌握食品等相关行业及其从业人员信息,发现违法行为及时报告卫生监督机构。

(四)开展经常性健康教育活动。指导开展本村的爱国卫生运动,协助开展改水改厕工作。

(五)完成县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公共卫生机构及乡镇卫生院布置的其他工作。

四、补助标准与经费筹集

(一)补助标准:从2008年起,根据省公安厅统计的上农业人口数,地方财政按照服务农业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补助。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及各级财力的增长,逐步提高补助标准。服务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各市州、县市区制定具体补助办法时,可适当给予倾斜。

(二)资金筹集: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国贫县、省贫县、纳入省西部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血吸虫病疫区及少数民族自治县(区)的补助经费,省和市(州)、县(市、区)财政按6:4的比例分担,其他地区按5:5的比例分担。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配套标准。市(州)和县(市、区)财政分担比例由各地自行确定。

五、补助拨付方式各县(市、区)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对乡村医生的劳务补助,根据全年目标责任考核情况,每年年底一次性发放。资金具体拨付程序如下:

(一)县(市、区)卫生局每年1月底前完成当年补助对象的调整与确认,下达公共卫生目标任务书和考核方案,并将《年从事公共卫生服务乡村医生花名册》报送县财政局。

(二)市(州)的乡村医生补助资金在6月底前下达;市(州)财政局、卫生局于7月底前联合向省财政厅、卫生厅报送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报告(包括上年和本年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当年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及其他材料(包括上年省、市、县三级补助资金拨付到位的凭证等)。

(三)省财政厅、卫生厅对各地申报材料审核后,及时核拨省级补助资金。

(四)县(市、区)卫生局在每年12月5日前完成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拟补助金额进行公示。

(五)县财政局审核卫生局上报的相关资料,在12月15日前将各级财政安排的乡村医生劳务补助录入中国农民网(乡镇财税信息网),通过‘一卡通’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对乡村医生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给予劳务补助,关系到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体现了各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关心。各地卫生、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切实做好乡村医生的宣传发动工作,确保该项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地进行。

(二)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乡镇卫生院切实抓好对乡村医生的管理和考核,督促、指导乡村医生开展公共卫生服务,提高乡村公共卫生服务能力与水平;要建立乡村医生考核档案,考核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三)各市(州)、县(市、区)要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严格执行补助资金拨付方式,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做到专款专用;严禁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该补助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要以财政违法行为论处。

7.乡村教师生活补助 篇七

一、关于老红军配偶生活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98号、赣财社字[1999]4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元月起,对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1952年至1955年间,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复员、退休的老红军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1、抗战前期(1942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67元提高到267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57元提高到257元。

2、抗战后期(1943年1月1日—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8元提高到258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8元提高到248元。

3、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在十年以上的老红军配偶,每人每月补助标准由150元提高到250元;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每人每月由140元提高到240元。

二、关于老红军、老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人字[1999]56号、赣财社字[1999]07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对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遗孀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原每人每月120元调整到220元。

三、关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遗孀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赣人字[2000]64号、赣财文字[2000]14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机关、事业单位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无固定收入的配偶生活困难补助费由原每人每月100元、90元分别提高到175元、160元。

四、关于企业离休干部遗孀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

赣劳社养[2001]4号、赣财企[2001]17号、赣工发[2001]10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

城镇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100元调整为160元。

农村户口:由每人每月补助90元调整为150元。

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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