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

2024-12-07

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共4篇)(共4篇)

1.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 篇一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发布日期:2011-11-09 1.1.1.1 目

前言 III 范围 1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等级划分原则 1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4.1 机构经费人员 1 4.1.1 机构性质 1 4.1.2 工作经费 1 4.1.3 婚姻登记员 1 4.1.4 婚姻颁证员 2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2

4.2 场所设备 2 4.2.1 环境布局 2 4.2.2 候登大厅 3 4.2.3 结婚登记区 3 4.2.4 离婚登记室 4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 4.2.6 颁证大厅 4 4.2.7 档案室 4 4.2.8 卫生间 4 4.2.9 设施配备 4 4.3 服务管理 5 4.3.1 便民服务 5 4.3.2 登记要求 5 4.3.3 信息化建设 5 4.3.4 婚姻文化 5 4.3.5 管理制度 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 机构经费人员 6 5.1.1 机构性质 6 5.1.2 工作经费 6 5.1.3 婚姻登记员 6 5.1.4 婚姻颁证员 7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7

5.2 场所设备 7 5.2.1 环境布局 7 5.2.2 候登大厅 8 5.2.3 结婚登记区 8 5.2.4 离婚登记室 8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8 5.2.6 颁证大厅 9 5.2.7 档案室 9 5.2.8 卫生间 9 5.2.9 设施配备 9 5.3 服务管理 9 5.3.1 便民服务 9 5.3.2 登记要求 10 5.3.3 信息化建设 10 5.3.4 婚姻文化 10 5.3.5 管理制度 10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6.1 机构经费人员 11 6.1.1 机构性质 11 6.1.2 工作经费 11 6.1.3 婚姻登记员 11 6.1.4 婚姻颁证员 11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12

6.2 场所设备 12 6.2.1 环境布局 12 6.2.2 候登大厅 13 6.2.3 结婚登记区 13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13 6.2.6 颁证大厅 13 6.2.7 档案室 14

6.2.8 卫生间 14 6.2.9 设施配备 14 6.3 服务管理 14 6.3.1 便民服务 14 6.3.2 登记要求 14 6.3.3 信息化建设 15 6.3.4 婚姻文化 15 6.3.5 管理制度 15 参考文献 17

前言

本标准由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提出并归口。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民政部社会事务司。

本标准起草人:张明亮、陈光耀、倪春霞、许立阳、阳艳燕

1.1.1.2 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标准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国家3A、4A、5A级婚姻登记机关等级评定要求。本标准适用于依法设立的各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3 等级划分原则

婚姻登记机关评定等级由低到高分为国家3A级、国家4A级和国家5A级三个等级。等级评定中不再设定国家1A级、国家2A级婚姻登记机关。4 国家3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4.1 机构经费人员 4.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

4.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4.1.3 婚姻登记员

4.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4.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4.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4.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4.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4.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4.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

4.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1.4 婚姻颁证员

4.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4.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5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4.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4.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4.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4.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4.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4.2 场所设备 4.2.1 环境布局

4.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场所。

4.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4.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4.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3个或3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4.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2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80㎡。

4.2.2 候登大厅

4.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所属民政局或乡镇人民政府监督、举报电话。

4.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4.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4.2.2.4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8座,填表座椅不少于4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4.2.3 结婚登记区

4.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4.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4.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4.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2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4.2.4 离婚登记室

4.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4.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4.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4.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4.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4.2.6 颁证大厅

4.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6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6座。

4.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红双喜、龙凤呈祥等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4.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

4.2.7 档案室

4.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4.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4.2.8 卫生间

4.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内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4.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4.2.9 设施配备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排队叫号系统;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配有电子滚动显示屏。

4.3 服务管理 4.3.1 便民服务

4.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4.3.1.2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4.3.2 登记要求

4.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4.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4.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4.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4.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4.3.3 信息化建设

4.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4.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4.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

4.3.3.4 将本辖区199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4.3.4 婚姻文化

4.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4.3.4.2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4.3.4.3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4.3.4.4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4.3.4.5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4.3.5 管理制度

4.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4.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4.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5 国家4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5.1 机构经费人员 5.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机构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

——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

5.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有制度性保障,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5.1.3 婚姻登记员

5.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专职人员,其编制性质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

——行政编制;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

5.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5.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5.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5.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5.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5.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5.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1.4 婚姻颁证员

5.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5.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4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5.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5.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5.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1名或1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5.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5.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5.2 场所设备 5.2.1 环境布局

5.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5.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5.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5.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4个或4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5.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20㎡。

5.2.2 候登大厅

5.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5.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5.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5.2.2.4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大厅应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5.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6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2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0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8座。

5.2.3 结婚登记区

5.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5.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5.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5.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3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5.2.4 离婚登记室

5.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5.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5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5.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5.2.5.1 婚姻家庭辅导有独立的房间。

5.2.5.2 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5.2.6 颁证大厅

5.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0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12座。

5.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5.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5.2.7 档案室

5.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5.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5.2.8 卫生间

5.2.8.1 婚姻登记机关所在楼层设有男女卫生间,有明显指示牌。5.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5.2.9 设施配备

5.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5.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或提供无障碍登记服务。5.3 服务管理 5.3.1 便民服务

5.3.1.1 开设直拨咨询电话或24小时语音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5.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5.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5.3.2 登记要求

5.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5.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5.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5.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5.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5.3.3 信息化建设

5.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5.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5.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10%。5.3.3.4 将本辖区1970年以来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5.3.4 婚姻文化

5.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5.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5.3.4.3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5.3.4.4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5.3.4.5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5.3.4.6 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5.3.5 管理制度

5.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5.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5.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5.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半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6 国家5A级婚姻登记机关评定标准 6.1 机构经费人员 6.1.1 机构性质

婚姻登记机关应为经编制部门批复成立的行政机关。6.1.2 工作经费

婚姻登记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满足工作需求和服务需求。6.1.3 婚姻登记员

6.1.3.1 婚姻登记员应为行政编制专职人员。

6.1.3.2 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下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市辖区,每增加8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辖区户籍人口30万以上的县、县级市,每增加10万户籍人口增配1名婚姻登记员。

6.1.3.3 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和华侨婚姻登记的登记机关,人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工作量500对(件)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500-1500对(件)的,至少配3名婚姻登记员; ——年工作量1500对(件)以上的,至少配4名婚姻登记员。

6.1.3.4 婚姻登记员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2011年后新录用婚姻登记员具有全日制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地市级及以上民政部门颁发的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

6.1.3.5 婚姻登记员每2年至少参加一次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举办的业务培训,取得业务培训合格证书。

6.1.3.6 婚姻登记员统一着装,挂牌上岗,举止得体,文明用语,微笑服务。6.1.3.7 婚姻登记员统一使用普通话,涉外婚姻登记机关婚姻登记员至少熟练掌握一门外语。

6.1.3.8 婚姻登记员熟知婚姻法律知识、业务政策文件,熟练使用婚姻登记信息系统。

6.1.4 婚姻颁证员

6.1.4.1 婚姻颁证员应为婚姻登记员。6.1.4.2 婚姻颁证员配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下的,至少配2名婚姻颁证员;

——年结婚登记量5000对以上的,每增加3000对增配1名婚姻颁证员。

6.1.4.3 婚姻颁证员符合精神面貌佳、表达能力强、文化修养高、道德品质好的要求。

6.1.4.4 婚姻颁证员需经省级及以上民政部门培训考核,取得婚姻颁证员资格证书。

6.1.5 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1 婚姻登记机关配有2名或2名以上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或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

6.1.5.2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用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以下资格之一:

——社工资格;

——心理咨询师资格; ——婚姻家庭咨询师资格; ——律师资格。

6.1.5.3 通过公开招募志愿者方式招募的婚姻家庭辅导员应具有心理学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具备良好的婚姻家庭辅导经验。6.2 场所设备 6.2.1 环境布局

6.2.1.1 婚姻登记机关选址应在交通便利处,有独立的登记场所。

6.2.1.2 婚姻登记机关不应设在婚纱摄影、婚庆服务、医疗保健等经营服务机构场所内,当事人办理登记无须穿越经营服务区域,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严格坚持人员、场地、收费、服装四分开。

6.2.1.3 登记环境宽敞明亮,庄严整洁,温馨舒适,标识醒目。6.2.1.4 婚姻登记机关场所应分为以下区域:

——候登大厅; ——结婚登记区; ——离婚登记室; ——婚姻家庭辅导室; ——颁证大厅; ——档案室; ——卫生间。

设立既办结婚登记、也办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室的,结婚登记区、离婚登记室可合并为5个或5个以上的婚姻登记室。6.2.1.5 候登大厅、结婚登记区面积要求: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200㎡;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300㎡。

6.2.2 候登大厅

6.2.2.1 候登大厅应设立公示牌,公示以下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 ——婚姻登记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婚姻登记员照片、编号; ——婚姻登记员岗位及职责;

——本行政区纪检监察部门或上级民政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

6.2.2.2 候登大厅应明示当事人填写各类申请书的规范样本。

6.2.2.3 候登大厅应设立宣传资料展架、意见箱,配置饮水机、饮水杯、老花镜等服务设施。

6.2.2.4 候登大厅设立咨询台,安排专人答复咨询,维持登记秩序。6.2.2.5 候登大厅座椅配备要求:

——年工作量5000对(件)以下的,候登座椅不少于12座,填表座椅不少于8座;

——年工作量5000-10000对(件)的,候登座椅不少于24座,填表座椅不少于16座;

——年工作量10000对(件)以上的,候登座椅不少于36座,填表座椅不少于24座。

6.2.3 结婚登记区

6.2.3.1 登记台面宽敞整洁。

6.2.3.2 登记员与当事人正对平坐,中间无玻璃、栏杆或其它隔离屏障。6.2.3.3 每个结婚登记窗口相对独立,办理登记的当事人不受左右人群影响。6.2.3.4 结婚登记窗口数量要求: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对(件)以下的,不少于4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5000-10000对(件)的,不少于5个结婚登记窗口;

——年结婚登记、出具证明量10000对(件)以上的,不少于6个结婚登记窗口。

6.2.4 离婚登记室

6.2.4.1 离婚登记有独立的房间。

6.2.4.2 离婚登记室面积及窗口数量要求:

——年离婚登记量2000对以下的,使用面积不低于15㎡;

——年离婚登记量2000-4000对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5㎡,不少于2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年离婚登记量4000对以上的,使用面积不低于60㎡,不少于3个相对独立的离婚登记窗口。

6.2.5 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1 有2间独立的婚姻家庭辅导室。

6.2.5.2 每间婚姻家庭辅导室使用面积不低于15㎡。6.2.6 颁证大厅

6.2.6.1 有独立的颁证大厅,使用面积不低于180㎡,亲友观礼席位不少于20座。

6.2.6.2 颁证大厅设立颁证台,配置国徽或红双喜、龙凤呈祥等各种能体现结婚登记庄重、温馨、神圣的装饰。

6.2.6.3 颁证大厅内没有开展婚姻服务产品销售等经营性项目。6.2.7 档案室

6.2.7.1 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档案室。

6.2.7.2 档案室内配有满足婚姻登记档案保存需求的档案柜,备有防潮、防火、防虫、防盗等设备。6.2.8 卫生间

6.2.8.1 婚姻登记机关内设有男女卫生间,干净整洁,有明显指示牌。6.2.8.2 卫生间对服务对象开放。6.2.9 设施配备

6.2.9.1 婚姻登记机关应配有以下设备:

——复印机; ——传真机; ——扫描仪;

——当事人等候观看的电视机; ——每个登记窗口一台电脑;

——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证件及纸张打印机;

——未与公安部门身份信息联网的,每个登记窗口一套身份证识别系统; ——排队叫号系统; ——电子滚动显示屏; ——服务评价系统;

——具有拍摄功能的监控系统。

6.2.9.2 婚姻登记机关设有无障碍通道。6.3 服务管理 6.3.1 便民服务

6.3.1.1 开设可由当事人自行选择人工咨询或24小时语音咨询的电话,电话号码可在当地114查询。

6.3.1.2 当事人可在外网查询婚姻登记机关办公地点、办公时间、登记所需提供的证件材料等信息。

6.3.1.3 所在办公楼(院)外醒目处悬挂符合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八条要求的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同时公告对外办公时间。6.3.2 登记要求

6.3.2.1 依法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离婚登记; ——补发婚姻登记证;

——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撤销受胁迫的婚姻;

——宣传婚姻法律法规,倡导文明婚俗等。

6.3.2.2 不要求当事人提供额外材料,不增加或变相增加工作程序。

6.3.2.3 只收取婚姻登记证工本费和经当地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婚姻登记档案查询利用费,不开展其它收费服务。

6.3.2.4 当事人因照证件照、摄录颁证仪式确需服务的,由当事人与服务机构在婚姻登记机关以外的场所签订自愿接受服务单。

6.3.2.5近3年内无有效投诉和行政过错败诉案件发生,登记合格率100%。6.3.3 信息化建设

6.3.3.1 通过省级婚姻登记工作平台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数据通过部省两级婚姻登记数据交换共享实现全国联网。

6.3.3.2 备有可实现数据上传的应急单机版登记软件。

6.3.3.3 开通网络预约系统,实现预约系统与婚姻登记系统数据交换,确保优先为预约者办理登记,网络预约办理登记量不低于当年登记量的20%。

6.3.3.4 将本辖区解放后保存的所有婚姻登记档案录入婚姻登记信息系统。6.3.4 婚姻文化

6.3.4.1 举行颁证仪式,免费为当事人颁发结婚证。

6.3.4.2 建立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颁证制度,特邀颁证师名单及颁证日期对外公开。

6.3.4.3 免费向结婚当事人发放由市(区、县)长或其他特邀颁证师签名的新婚贺信、贺卡。

6.3.4.4 免费为有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婚姻家庭辅导。6.3.4.5 悬挂全国婚姻登记工作标识。

6.3.4.6 营造婚姻文化氛围,在候登大厅、登记室(区)、辅导室和颁证大厅应分别张贴体现婚姻文化的宣传箴言、图画。

6.3.4.7 在候登大厅张贴引导当事人婚事简办新办、参加颁证仪式的宣传内容。6.3.5 管理制度

6.3.5.1 制定有婚姻登记印章、证书、纸制档案、电子档案、业务学习、岗位责任、考评奖惩、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6.3.5.2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档案,近3年内未出现纸质档案遗失、损毁、存档材料不当以及电子档案丢失、外泄等问题。

6.3.5.3 按规定保管婚姻登记证件,近3年内未出现空白婚姻登记证丢失、污损等问题,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集中销毁有记录。

6.3.5.4 建立周末办公预约制度,周末至少对外办公1天,建立符合法律规定的人员轮休、补偿等配套制度。

参 考 文 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4月28日 [2] 婚姻登记条例·2003年8月8日

[3] 民政部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2005年4月14日 [4] 民政部关于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2006年5月31号

[5] 民政部关于“十一五”期间深入推进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的意见·2007年4月18日

[6]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的通知·2009年4月28日

2.婚姻登记机关在农村是 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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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选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4月,我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通知》(民函(2005)70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地开展以严格执行《婚姻登记条例》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为主要内容的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化建设活动。一年来,各地积极贯彻《通知》精神,争取婚姻登记工作机构、编制、场地、经费,开展婚姻登记业务知识和礼仪培训,加快信息化建设,提高了婚姻登记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下半年,我部将组织省际之间的交流、互查,并召开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工作会议,同时命名一批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窗口单位条件

1.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关)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办理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及华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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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的机关,经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文件形式确定其登记资格。

2.婚姻登记机关是行政单位或财政补助事业单位,设有婚姻登记处主任和婚姻登记员。

办理内地居民间婚姻登记的机关,辖区内每8—12万人口配有一名行政或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婚姻登记员。

3.在办公楼(院)醒目处悬挂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名称及尺寸的标识牌并公告办公时间;婚姻登记印章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九条的要求。

4.婚姻登记机关有独立的办公场地,分设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档案室,各室(区)有醒目指示牌。

候登室(区)不拥挤,配有足够的桌、椅、笔,供当事人填写表格和排队等候;明示各类申请书规范样本,供当事人参照;排队有明确指示或叫号,保证候登和登记秩序。

婚姻登记室(区)登记桌面宽敞,当事人和婚姻登记员相对平坐,为每对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相对独立的私密空间,为每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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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提供独立的私密空间。

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宽敞、明亮、庄严、整洁,面积分配合理。候登室(区)、婚姻登记室(区)总面积,年婚姻登记量(包括结婚登记、离婚登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下同)低于1000对的,不少于3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1000—3000对的,不少于5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3000—6000对的,不少于8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为6000—9000对的,不少于100平方米;年婚姻登记量高于9000对的,不少于120平方米。

档案室配有足够的档案柜,做到防潮、防火、防虫、防盗。

5.婚姻登记员取得婚姻登记员资格证书,熟知婚姻法律知识及业务政策文件;在婚姻登记机关工作未满3年的婚姻登记员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婚姻登记员挂牌上岗,着装整洁统一;语言文明,语调平和,举止得体,微笑服务;能熟练使用计算机办理婚姻登记。

6.制定了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等事项的管理制度及内部业务学习制度、婚姻登记员岗位责任制度、考评奖惩制度及个案处理、申请人数量激增等特殊情况的应急制度。婚姻登记员熟知各项制度且各项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婚姻登记印章、证书、档案及数据安全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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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指定厂家生产的婚姻登记证件,证件符合民政部规定的技术标准和式样要求;空白婚姻登记证书无丢失,污损、作废婚姻登记证书统一上交,登记备案。婚姻登记档案齐全、完整,保管及移交符合《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要求。

7.履行婚姻登记机关工作职责,办理结婚登记、离婚登记、撤销婚姻、补发婚姻登记证符合《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规定的流程,履行询问职责并尽到告知义务。

8.《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后无违法登记事件发生,无有效投拆,登记合格率100%。婚姻登记与婚姻服务实行人员、场地、收费三分开,人员着装有明显区别;当事人自愿选择有偿服务项目的,服务中心应当提供自愿接受服务签字单并留存。

9.婚姻登记机关配有计算机和打印机,计算机数量不少于婚姻登记员人数的66%,婚姻登记证件和各类审查处理表等由计算机打印。婚姻登记信息实现数字化。

10.公开展示:(1)婚姻登记处的管辖权及依据;(2)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夫妻间的权利、义务;(3)结婚登记、离婚登记等条件与程序;(4)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5)婚姻登记员职责及其照片、编号;(6)办公时间、咨询电话、举报投诉电话。备有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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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婚姻登记条例及其他有关材料,供婚姻当事人免费查阅。设有专门的咨询电话,电话号码在当地114查询台登记。

二、报送窗口单位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推荐全国婚姻登记机关窗口单位名额不得超过10个。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要认真做好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报送工作,坚持实事求是、鼓励先进、树立典型和优中择优的原则,严格参照评选条件,确保报送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既要在硬指标,如场所建设、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方面达到要求,也要在登记流程、登记员业务素质、服务态度等方面达到要求。民政部将对各地报送的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进行公示,并于2006年7月组织省际间交流、互查,对于虚报、瞒报的,一经查实,即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参加本轮或下一轮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选资格。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于2006年6月底之前报送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名单、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见附件1)及反映窗口单位基本情况的电子版照片(包括婚姻登记机关标识牌,候登区域、婚姻登记区域、档案室环境建设以及婚姻登记员合影)。

我部将对已被命名为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的法律咨询s.yingle.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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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实行动态管理,形成命名表彰的长效机制,通过树立典型、表彰先进、由点带面全面推进婚姻登记机关的规范化建设。

附件:全国婚姻登记机关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评审表(略)

 被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97.html

 私装接收器被罚状告广电局法院协调案结事了 http://s.yingle.com/w/xz/623996.html

 行政拘留探视时间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95.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政府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争执房屋的确权行为提起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94.html

 特许经营与直营连锁的区别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93.html

 行政案件的管辖范围

http://s.yingle.com/w/xz/623992.html

 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理方式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91.html

 永寿法院行政审判独创立案前协调新途径 http://s.yingle.com/w/xz/623990.html

 强制执行法院期限是什么时候

http://s.yingle.com/w/xz/62398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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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市政府行政应诉案件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88.html

 行政拘留不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87.html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17节标题:地域管辖 http://s.yingle.com/w/xz/623986.html

 没收违法所得缴纳方式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85.html

 法援经费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

http://s.yingle.com/w/xz/623984.html

 强制执行的后果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83.html

 怎样理解行政诉讼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82.html

 行政拘留可以复议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81.html

 附带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于审判组织怎么体现 http://s.yingle.com/w/xz/623980.html

 不执行行政拘留与罚款的情形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79.html

 江西婺源行政首长出庭应诉超九成 http://s.yingle.com/w/xz/6239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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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如何处罚

http://s.yingle.com/w/xz/623977.html

 谁是行政诉讼案的被告

http://s.yingle.com/w/xz/623976.html

 委托申请强制执行律师费是多少

http://s.yingle.com/w/xz/623975.html

  行政申诉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74.html 治安

http://s.yingle.com/w/xz/623973.html

 行政条件当事人的举证期限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3972.html

 行政拘留释放时间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71.html

 广州小伙不满5元举报奖励状告地税局二审获胜 http://s.yingle.com/w/xz/623970.html

 现行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9.html

 金湖法院向行政执法人员“纳谏” http://s.yingle.com/w/xz/623968.html

 刑事案件移交治安大队是如何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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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法院加大行政争议协调促官民和谐 http://s.yingle.com/w/xz/623966.html

 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65.html

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的可诉性

http://s.yingle.com/w/xz/623964.html

 行政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63.html

 哪些案件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http://s.yingle.com/w/xz/623962.html

 民事强制执行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61.html

  撤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60.html 扣留与

http://s.yingle.com/w/xz/623959.html

 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会怎么判 http://s.yingle.com/w/xz/623958.html

 行政拘留保证金标准(2018http://s.yingle.com/w/xz/623957.html

年)是多少

  行政判决的特点 http://s.yingle.com/w/xz/623956.html 特许经

营的基

http://s.yingle.com/w/xz/62395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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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如何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54.html

 行政收费的含义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53.html

 夫妻离婚后,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还有监督权 http://s.yingle.com/w/xz/623952.html

 行政拘留行政处罚分别指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51.html

 男子举报逃税只获1元奖励感觉受辱起诉国税局 http://s.yingle.com/w/xz/623950.html

  违法所得怎么追缴 http://s.yingle.com/w/xz/623949.html 行政附

http://s.yingle.com/w/xz/623948.html

 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47.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审理治安行政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46.html

 一套房子能被强制执行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45.html

 谁是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

http://s.yingle.com/w/xz/6239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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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停行政拘留的情形

http://s.yingle.com/w/xz/623943.html

 一起行政处罚案研析

http://s.yingle.com/w/xz/623942.html

 行政拘留的后果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41.html

  起诉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40.html 申请法

行的期

http://s.yingle.com/w/xz/623939.html

  再审申请书的格式 http://s.yingle.com/w/xz/623938.html 行政拘

留的区

http://s.yingle.com/w/xz/623937.html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参与行政诉讼 http://s.yingle.com/w/xz/623936.html

 行政拘留保证人的条件

http://s.yingle.com/w/xz/623935.html

 构建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http://s.yingle.com/w/xz/623934.html

 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的期限

http://s.yingle.com/w/xz/623933.html

 为什么有人称行政诉讼法是“民告官”的法律 http://s.yingle.com/w/xz/62393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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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拘留的条件是什么样子的

http://s.yingle.com/w/xz/623931.html

 德兴“四抓”提高行政案件质量

http://s.yingle.com/w/xz/623930.html

 违法所得的认定办法

http://s.yingle.com/w/xz/623929.html

 三部委被诉后公开信息清华女生拟撤诉 http://s.yingle.com/w/xz/623928.html

 单位被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赔偿需交多少钱 http://s.yingle.com/w/xz/623927.html

 行政诉讼法第1章第4节标题:审理原则 http://s.yingle.com/w/xz/623926.html

 行政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http://s.yingle.com/w/xz/623925.html

 无争议而不作合法性审查的经济合同 http://s.yingle.com/w/xz/623924.html

 行政强制措施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23.html

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行政案件协调处理有关问题的意见》(试行 http://s.yingle.com/w/xz/623922.html

 被治安拘留算结案了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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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首例起诉政府行政立法不作为案一审被驳回 http://s.yingle.com/w/xz/623920.html

 强制执行的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19.html

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简述

http://s.yingle.com/w/xz/623918.html

 行政强制执行模式有哪几类

http://s.yingle.com/w/xz/623917.html

 谁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http://s.yingle.com/w/xz/623916.html

 解除行政拘留的条件有哪些

http://s.yingle.com/w/xz/623915.html

 国航将启动法律程序起诉欧盟碳排放交易体系 http://s.yingle.com/w/xz/623914.html

 判决书上追缴违法所得如何执行

http://s.yingle.com/w/xz/623913.html

  行政诉讼庭审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3912.html 法院强制执行查封房产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11.html

 负有赔偿义务的公安机关应在多长时间作出处理 http://s.yingle.com/w/xz/6239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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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前解除行政拘留合法吗

http://s.yingle.com/w/xz/623909.html

 为什么说行政立法之不足得不到有效的弥补 http://s.yingle.com/w/xz/623908.html

 滥用财产保全权利的危害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07.html

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是什么

http://s.yingle.com/w/xz/623906.html

 行政强制执行告诫应当载明哪些内容 http://s.yingle.com/w/xz/623905.html

 般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如何 http://s.yingle.com/w/xz/623904.html

 实施行政许可和对许可事项监督了解 http://s.yingle.com/w/xz/623903.html

 新田县法院行政审判重协调促和谐 http://s.yingle.com/w/xz/623902.html

 公证强制执行期限是多久

http://s.yingle.com/w/xz/623901.html

 国家法律对保护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有何具体规定 http://s.yingle.com/w/xz/623900.html

 有行政管理权是否就一定有行政处罚权 http://s.yingle.com/w/xz/6238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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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乘客购买动车二等票坐餐车起诉铁道部胜诉 http://s.yingle.com/w/xz/623898.html

3.婚姻法与婚姻登记工作 篇三

—关于《婚姻法》相关问题与思考

颜领章

同志们:

很高兴今天能够在这里和大家一起学习。在这里,我想谈一谈自己学习《婚姻法》的一点心得,与大家共同分享。

这里有从事婚姻登记工作超过二十年的老同志,也有刚刚参加婚姻登记工作的新同志。我相信,对于《婚姻法》,我们每个人都再熟悉不过。因为我们是婚姻登记员,从事婚姻登记工作时学习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婚姻法》很简单,只有五十一条。而且在这五十一条之中,直接涉及婚姻登记工作的不超过十条。我不知道,大家在学习《婚姻法》时重点关注了哪些条文,学习《婚姻法》都有什么体会。今天,在这里,我先谈谈自己学习《婚姻法》的体会,与大家交流。不当之处,希望大家批评指正。

我的体会包括四个方面:第一,《婚姻法》是一部以保障婚姻自主权为宗旨的法律。第二,贯彻《婚姻法》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第三,《婚姻登记条例》是一部保障和贯彻《婚姻法》的配套行政法规。第四,《婚姻法》是做好婚姻登记工作的根本依据。我的发言将会主要围绕以上四个方面展开。

一、《婚姻法》是一部保障婚姻自主权的法律

1、《婚姻法》是一部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

大家都知道,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法律就是《婚姻法》。1950年4月30日,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颁布实施。1950年4月,新中国成立刚刚半年,百废待兴,百业待举,国民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人民生活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有许多重要的事情需要去多,有许多法律制度需要完善。但是,颁布的第一部法律不是宪法,也不是刑法、也不是民法,也不是行政法,而是《婚姻法》。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是1954年颁布的。比第一部《婚姻法》晚了四年。国家为什么首先颁布《婚姻法》?因为《婚姻法》规范社会的基础关系—婚姻家庭关系,没有婚姻家庭的稳定,国家就无法集中精力搞建设。由此可见《婚姻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

2、《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今天,我们一起学习《婚姻法》,必须要理解和把握《婚姻法》的核心理念。《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什么,就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为什么说《婚姻法》的核心理念是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

第一,婚姻自主权是公民一切婚姻权利的基础。婚姻自主权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以来,有关婚姻制度的核心理念,公民所有的婚姻权利都建立在婚姻自主权的基础上。没有婚姻自主权,就没有婚姻自由,就没有男女平等,没有现代婚姻制度。大家想,如果你连人身自由都没有,还能够要求平等的待遇吗?在诸多的 社会价值中,自由永远是第一位的。我们所有的一切制度,都是为了捍卫我们的自由。在各个方面的自由。平等也是为了保障大家的自由,为了保障最大限度的自由。婚姻法作为国家的法律,法律作为保障公民权利的工具,首先要捍卫的就是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我们说,婚姻自由、婚姻自主式是婚姻法的核心理念。

第二,婚姻自由是反对封建婚姻制度的经验和成果。要了解现代婚姻制度,需要先了解封建的婚姻制度。大家知道,封建婚姻制度的特点是什么,概括起来就是八个字:“父母之命”、“媒妁之言”。(换一句话说就是由不得自己)为什么说封建婚姻制度是落后的,是摧残人性、没有爱情的。就是因为这个婚姻从一开始就是不是男女双方自己的选择。《孔雀东兰飞》中的焦仲卿和刘兰芝,南宋的大诗人陆游和他的表妹唐婉,恩爱的夫妻为什么被拆散,就是因为他们的婚姻由不得自己。父母可以让他们结婚,也可以让他们离婚。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之下,夫妻双方都在父母的权威之下,婚姻只是传宗接代的形式。哪里还有什么男女平等可言,哪里还有什么一夫一妻?在这样的婚姻制度之下,哪里有什么幸福可言?

今天,我们讲婚姻法,讲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最大特点是什么。我们知道,社会主义婚姻制度是在打破旧的封建婚姻制度基础上建立的。那么,它的核心理念必然是与封建的婚姻制度针锋相对的。封建婚姻要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就要求“婚姻自主”“反对包办买卖婚 姻”、“反对干涉婚姻自由”。只有建立了自由的婚姻制度,才会有真正的男女平等、和一夫一妻。

第三,婚姻自主权是我国法律重点保障的婚姻权利。从我国法律体系看,涉及婚姻的法律主要有《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此外,还有《妇女权益保障法》。这些法律保障的婚姻权利,集中体现为对婚姻自主权利的保障。首先,《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婚姻,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的第一项基本原则就是婚姻自由。《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婚姻法》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社会主义和谐婚姻家庭建设的终极目标。建设和谐婚姻家庭首先就是要保障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和谐婚姻家庭的特征是什么?是自由、平等、有序。自由平等有序的第一前提就是婚姻自由,没有婚姻自由就没有和谐婚姻家庭。《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宪法》、《民法通则》、《刑法》、《婚姻法》和《妇女权益保障法》来看,在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婚姻问题的关注和保障主要体现为保障公民的婚姻自由。从《婚姻法》的具体内容来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于公民婚姻自主权的尊重和保障。当然,除了婚姻自由原则之外,其他的四项原则也是《婚姻法》的重要理念。

3、《婚姻法》的终极目标是建设和谐婚姻家庭

《婚姻法》第四条明确地阐述了这一理念。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这是将关于婚姻家庭方面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在婚姻家庭建设领域的立法理念。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是保障婚姻自主权的目的,保障婚姻自主权是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的前提。大家知道,今年4月28日,在全国婚姻家庭研讨会暨纪念新中国首部婚姻法颁布60周年大会上,时任民政部部长的李学举提出:要以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为中心,加强婚姻管理服务工作。我们为什么要进行和谐婚姻家庭建设?主要有两个方面的理由。一方面,源于从国家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总体部署来讲,是源于和谐社会建设,和谐婚姻家庭建设是和谐社会建设的一部分。另一方面,也是源于《婚姻法》,源于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要求。《婚姻法》早就确立了建立和谐婚姻家庭的最高目标。从这两个方面来讲,和谐婚姻家庭建设都是当前婚姻工作的中心任务。

二、贯彻《婚姻法》是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

婚姻登记机关是具有依法履行婚姻登记行政职能的机关。有人说,婚姻登记是婚姻登记机关的主要工作。从具体的事务性工作来看,我们主要的任务就是每天办理婚姻登记。但是从更高的角度来审视。国家设立婚姻登记机关,是办理婚姻登记的,但婚姻登记是为了什么而设立的呢,是为了保障《婚姻法》的实施而设立的,因此,国家设立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从根本上讲,是为了保障《婚姻法》的贯彻实施,保障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因此,婚姻登记机关的核心职责,不但要从办理婚姻登记的微观角度来认识,更要从贯彻《婚姻法》的宏观角度来理解。婚姻登记机关包括婚姻登记在内的所有工作,都是围绕维护《婚姻法》而展开。婚姻登记机关的根本职责,是贯彻《婚姻法》。我们将贯彻《婚姻法》作为婚姻登记机关的根本职责,是想告诉大家,不只是婚姻登记是我们的工作,用婚姻法去审视,所有婚姻法有关的工作都是我们的工作,从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到补发婚姻登记证、出具婚姻登记证明、宣传婚姻法律和文明婚俗,都是我们的工作职责。、用婚姻法来审视,我们可以更加全面地理解我们的工作,而不是重视登记、轻视其它工作。作为婚姻登记工作人员,我们要提高自己的认识,将婚姻登记工作上升到贯彻 《婚姻法》的高度来看待,才能真正做好婚姻登记工作。

三、《婚姻登记条例》是贯彻《婚姻法》的配套法规 《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把握《婚姻法》与《婚姻登记条例》的关系,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的核心思想,需要从这一条款来解读,我把这一条款概括为《婚姻登记条例》的四个特征:

1、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婚姻登记条例》是关于婚姻登记制度的程序性规定,因此,条例的首要任务是制定办理婚姻登记的程序,是规范婚姻登记工作。规范婚姻登记工作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婚姻登记机关的行为,为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提出要求,条例主要体现了对婚姻登记机关的职责要求。二是体现了对当事人的要求,规定了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等。总的来说,《婚姻登记条例》是一部对婚姻登记机关和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规范。

2、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婚姻登记条例》的目的,就是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实施。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的行为规范,本质上是一部婚姻家庭制度的保障法规,而不是一部管理法规。

3、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条例》不但要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而且强调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必须贯彻两个保障的意识,才能真正地贯彻《婚姻登记条例》的核心理念。

4、根据《婚姻法》制定本条例。这一特点表明,《婚姻登记条例》的上位法和依据是《婚姻法》。《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因此,《婚姻登记条例》的所有规定和条文都是围绕贯彻《婚姻法》而制定。二者在法律原则上是一致的,在条文上,《婚姻登记条例》是对《婚姻法》的细化,是对《婚姻法》的补充和完善,是落实《婚姻法》的程序性规定。

我们在这里学习条例,不仅仅是想告诉大家条例有什么特点,我想,最根本的,是要表达这个一个意思,认识婚姻登记条例,我们不能孤立地认识,必须时刻注意把条例和婚姻法结合在一起来认识,我们贯彻条例,并不是为了贯彻条例,是为了贯彻婚姻法,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婚姻权利。如果我们都能够从条例的学习中领悟到了婚姻法,那么我们的认识就到了一个高度,我们的工作就会达到一个更高的高度。

四、《婚姻法》与婚姻登记

1、《婚姻法》是婚姻登记的法律依据。《婚姻法》确立了我国婚姻成立的形式采取婚姻登记制度,而不是仪式制度。没有《婚姻法》,就没有《婚姻登记条例》,也就没有婚姻登记工作。同时,《婚姻法》是国家关于婚姻家庭问题的基本法。是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正如《婚姻法》的第一条开宗明义的表述所说:本法是 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们常说,婚姻登记要依法行政,依的是哪部法律,就是《婚姻法》。因此,对婚姻登记机关来说,就是要以《婚姻法》作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必须遵守《婚姻法》的规定。

2、婚姻登记是贯彻《婚姻法》的具体措施。具体措施这个用词可能不太准确。我们已经知道,婚姻登记制度是为了贯彻婚姻法而制定的,国家摒弃旧的仪式制婚姻制度,选择婚姻登记制度,就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婚姻法的落实,保障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从这个意义上说,婚姻登记就是一种手段,一种方式,婚姻登记和婚姻法就是方式和目的的关系。我们不是为了登记而登记,我们是为了保障婚姻制度的落实而登记。这样以来,把婚姻登记降格到实现婚姻法的方式的层面,我想,这无损于婚姻登记工作的重要性和严肃性,相反,是加强了婚姻登记工作的地位。为什么呢?过去和现在,一直有不少人认为,婚姻登记就是办证的工作,没什么重要性,为什么会有这样的认识,就是因为这样认识的人割裂了婚姻登记和婚姻法的关系,就仅仅登记本身而言,确实就是办个证。但是,和婚姻法联系起来,结婚证体现了公民的婚姻自由,体现了公民在婚姻中的平等地位,体现了婚姻法赋予婚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体现了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体现了不可估量的物质和经济价值。离开了婚姻法,婚姻登记就没有什么地位,只有和把婚姻登记做为婚姻法的落实措施,婚姻登记才能彰显其真正的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价值。其实,从婚姻登记工作的发展中无不体现了婚姻法的作用。今天,我们的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数量增加,那是因为是婚姻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婚姻制度和婚姻自由原则不断得到落实,不断摆脱现实的物质等因素束缚的结果。补领结婚证的数量猛增,那是因为群众要实现婚姻法中夫妻关系带给他们的利益。

从婚姻登记制度的产生、发展和目的,可以说婚姻登记工作始于婚姻法,归于婚姻法。如果说婚姻登记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那正是坚决贯彻婚姻法和婚姻法的精神的结果。割裂了婚姻登记预婚姻法的关系,婚姻登记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根之木。

3、《婚姻法》是婚姻登记工作的审查标准。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贯彻《婚姻法》,不但体现在宏观的层面。在法律的具体条文方面,也是有明确的规定作为依据。

首先,结婚登记。《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请注意,《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表述,婚姻登记机关决定是否为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审查标准是《婚姻法》关于结婚的条件。如果查明当事人符合《婚姻法》的规定,应当予以登记;否则不予登记。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我们办理结婚登记,审查的标准是什么?(点名让婚姻登记员回答)。一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是结婚年龄,男不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早于二十周岁。三是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四是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五是男女双方亲自到场。因此,结婚登记的审查应当围绕这些条件展开。我们审查户口簿和身份证、声明书,应当把以上条件作为审查的核心。

举个例子,一对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户口簿显示有配偶,当事人声明离婚。婚姻登记机关都认为不应当办理结婚登记,为什么大家认为不能办理?因为结婚登记需要当事人无配偶,尽管当事人声明离婚,但是户口簿显示有配偶,在关于本人婚姻状况的口头陈述和证件信息相矛盾,在证据学上讲,证据之间的效力是没有高下之分,所以我们不能用户口簿的有配偶来否认当事人的无配偶声明,为其办理结婚登记,同时,我们也不能用当事人的无配偶声明来否认户口簿上的有配偶记载。这时,对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实际上就处于无法确认的状态,所以不能办理婚姻登记。

在婚姻登记工作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各种各样的情况。为什么使用虚假的证件无法办理婚姻登记?

最常见的是,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男方所持户口簿所盖户口专用章的形状与一般户口专用章的形状不符。例如我们常见的青岛市公安机关颁发的集体户口卡上所盖的印章,与公安部规范 的印章式样不符。但是,我们能够因此不为当事人办理结婚登记吗?不能。为什么?如果我们不予登记,我们的理由是什么,我们说你的印章不符合规范要求,因此不予登记吗,这似乎不是不予登记的理由,在《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的规定里找不到这样的理由。而且,我们都知道这个户口卡是真的。在这种情况下,这个当事人符合不符合结婚条件呢,我们来看,他们提供的证件是真实有效的,因此,当事人的户籍身份信息是可以确定和信任的,根据当事人户口簿和身份证的信息,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那么,我们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以此类推,实际上会产生一个结论。不影响证件真实性的证件瑕疵,例如户口簿形状、印章形状,与结婚登记的决定无关。

此外,最近我们经常发现一种情况。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婚姻登记机关经常以此为由不予登记。

如何看待这个问题呢?按照身份证法的规定,身份证是依据户口簿颁发的,后发的身份证应当与户口簿地址一致。市局婚姻管理处曾经在会议上提出,对于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的不予登记。这首先是对于公安机关工作的信任,我们认为,按照正常的工作情况,不会出现因公安机关填写错误而导致的不一致情况,如果出现这种情况,这种证件的真实性难以确定。所以采取了不予登记的方式,一般要求当事人更正。但是,大家要明白,要求地址一致并不是为了地址一致,而且确保证件的真实性。经过这几年的实践,在这个问题上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所以我觉得我们的做法也需要与时俱进。什么新问题呢。那就是在当事人后颁发的身份证与先颁发的户口簿的地址不一致时,不一致的往往都是街区、甚至楼号的名称不一致,都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的。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的主动工作,不一致的原因是非常清楚,当事人的证件是真实的,不一致都是由于行政区划变更造成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有没有必要再去要求当事人变更地址呢?我认为,没有必要。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证件只是因为区划变更地址不一致的,应当办理结婚登记。

第二,离婚登记。《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请注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标准是,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

在工作中,我们常常可以接到一些投诉,当事人子女不满一周岁,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理由就是,《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 提出离婚。我说,大家之所以这么办理,是对《婚姻法》的理解除了偏差。因此,《婚姻法》第三十条后边还有一句。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因此,这一条款是针对人民法院而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能照搬照抄,再说了,后边还有女方提出离婚的,不在此限。再往前看,《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再说双方已经有适当的处理了。因此,希望大家系统地理解《婚姻法》的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不是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离婚登记的理由。

再看,离婚协议书,为什么有四项内容,正式婚姻法的要求。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大家对法院把当事人推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很有意见。大家都很辛苦,可以理解。但是,我想请大家想一想,换个角度来思考。第一,这个离婚登记我们该不该办,是不是我们的职责范围内的事情。看看婚姻法第三十一条是怎么规定的。如果法律规定应当由我们办,我们就不要再推。第二,请想一想,如果我们和法院之间推来推去,最终受伤的什么人,是当事人,还有我们,因为我们最终是没有道理不办理的。我们是否受理离婚登记,不是因为看这个离婚是不是法院推来的,而是要看这个离婚符合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我们应当受理的条件。其实,从婚姻法来看,法院就是受理一方提出离婚等,既然双方自愿离婚,就应当我们办理。如果我们再把当事人退回去,最终吃亏的,还是我们和当事人。为什么会有这样一个问题,我想还是出发点的原因,之所以推,我们还是从本位出发,想少办一件是一件,但是这不是以人为本的理念,这也不符合婚姻法的规定,最终只能损害政府和群众的关系,损害我们的形象。我希望大家都能从群众的角度去想,从履行婚姻法职责的角度去想,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做得更好。

4.婚姻登记须知 篇四

1、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2、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3、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4、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5、双方自愿结婚;

6、当事人双方提供的证件、证明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规范、有效的。

二、结婚登记所需材料:

1、双方的常住户口簿(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双方无配偶以及与对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办理时当场写)。

办理时限:

1、证件、证明齐全、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证明,并书面告知理由。

三、结婚登记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统一涉及境内外双重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2001]523号)规定,婚姻证书费9元/对。

居民结婚登记办事流程

1、当事人提出结婚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婚姻登记员审查手续,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

3、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4、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签名

5、婚姻登记员打印《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

四:结婚登记常见问题

【一】关于户口薄

1、户口簿和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必须相同,内容清晰。

2、户口簿上有承办民警印章和公安派出所印章,户口簿为1999年新版(棕色封面)。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户籍证明;户口簿上婚姻状况应与当事人实际的婚姻状况一致,婚姻状况应为未婚、离婚或丧偶者(空白视为未婚)。离婚者应提供离婚证、离婚调解书或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3、集体户口的需提供本人页和户口首页,或有派出所印章的本人页;或经公安机关或单位加盖印章的集体户口卡片或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户口迁出未办理落户的,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可凭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婚姻登记(应在有效期内)。

【二】关于登记地

结婚登记可以在男女双方任何一方的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登记

五、结婚登记提交的证件:

1、本人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现场复印)。

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现场填写)。

3、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现场照相,不过得交纳一定费用)。

六、结婚登记流程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区、县级市民政局(或镇

人民)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

4、婚姻登记机关对双方提交的证件、声明进行审查,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准予登记。

七、结结婚登记时间

登记时限:证件材料齐全,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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