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24-12-19

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10篇)

1.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一

浅谈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 社会稳定

促进社会和谐

当前,随着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类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矛盾纠纷调处难度大、激化因素多,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刑事、治安、自杀、群体性上访案件,给社会造成不安定因素。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转型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也逐渐呈现出来,迫切要求公安机关高度重视和正确处理各类人民内部矛盾,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类群体性事件,努力把维护稳定的各项工作做好。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切实维护群众权益”。这是对新形势下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的新要求。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必须做深、做细、做实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着力抓小、抓早、抓苗头,努力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超前把问题解决在初始阶段,防止小事拖大、易事拖难,才能真正确保基层的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下面笔者就从事 工作多年来的工作实践,试就加强化解社会矛盾纠纷排查,确保基层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方面谈点粗浅的看法,供大家商榷。

一、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的现状及特点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我区也不例外,每年发展速度都以二位数递增。但影响我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因素也还大量存在,社会矛盾纠纷、治安案件均呈逐年上升事态。从受理的社会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来看,目前我区社会矛盾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民商事纠纷趋多,治安案件趋升。社会矛盾纠纷,主要发生在自然人之间因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商品交易、人身损害、劳动、雇佣、用水供电、邻里纠纷等争议发生纠纷;或处置不当以致矛盾激化形成案件,是矛盾纠纷和治安案件呈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二﹚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制破产、医疗保障等群体性纠纷突出。随着改革措施的更新和改革领域的扩大,因改革的深入,对原有的分配机制冲击

—1— 很大,利益受到冲击的人对现有的改革措施认识不足,加之改革措施难免存在一些瘕痴,引起群众不满,矛盾激化,造成集体上访。如我区 企业破产案,几 名职工对有关政策不够了解,对企业拍卖产生异议、纠纷,职工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安定。对于这些纠纷的发生,既有制定政策本身的问题,也有政策配套措施没有跟上的问题,还有有关部门在执行政策中出现的理解、认识不一致的问题。由于政策规定很原则性,调整的对象又是不特定的某一类主体或同行业的某几类主体,涉及到大部份人的切身利益,一但有一个人提出,受益人就会马上响应,引起群体上访。这些纠纷,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最容易造成社会不稳定,影响和谐社会的建立。

﹙三﹚历史遗留问题突出。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经历了几大历史阶段,土地改革,文化大革命,改革开放。各个时期有各个时期对民事纠纷处理的法律、法规、政策。随着我国法制化进程的加快,法律对各种行为规范规定越来越完善,越来越具体。特别是在保护人民的生存权、劳动权等方面,国家制定了很多法律、法规。有些人滥用权利,对原来己经按照当时的政策进行过处理,或当时处理的程序有一些不完善,用现在的法律、法规去衡量,认为当时处理不公,上诉、申诉,无理纠缠。一件事情,由于时间过长,机构改革,现在往往牵涉多个部门,处理难度特别大,花费的人力、财力也大。如我辖区市人大搬迁后土地拍卖后产生的土地历史遗留问题纠纷等等。

二、现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机制的弊端

改革开放30年,我国在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领域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取得了重要成果。在社会急剧转型的同时,社会矛盾纠纷也在与日俱增。但我国在社会矛盾纠纷处理机制上,仍然没有明显的创新。沿用几十年形成的人民调解、信访调解(行政调解)、民事诉讼(司法救济)的纠纷解决机制。面对当前纷繁复杂的纠纷,现有解决纠纷的机制不足就显而易见。导致矛盾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为了减少当地上访人员到京,政府的信访部门又进行调解,多方协调,满足当事人的无理要求。

三、解决社会矛盾纠纷新机制

—2— 社会要发展,在发展过程中,人与人之间就不可避免发生纠纷,产生矛盾。社会矛盾纠纷不解决,就会阻扰国家政治、经济的发展。因此,国家必须建立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新机制,这种解决机制应当随着社会矛盾发展的特点而不断更新,才能有效、及时地解决社会矛盾纠纷,促进社会稳定和谐。

综上所述问题及成因,就公安工作方面来讲,笔者认为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或可起到事半功倍的成效:

(一)积极主动深入基层辖区排查纠纷矛盾,在第一时间掌握各种矛盾纠纷动态变化的第一手资料。任何矛盾纠纷都是一定时空条件下的产物,都有一个萌芽、发展、恶化、完结的过程,如果在萌芽状态就果断遏制住,下好“先手棋”,便能免除后患、争取主动。但要做到超前处置,首先要做到超前发现、超前排查,在第一时间全面掌握各种矛盾纠纷的详细情况和动态变化,做到未动预知、异动先知。就公安工作来讲,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必须完善矛盾纠纷排查机制。一是广泛地了解社情民意,注重经常性的面上排查。对一般性、多发性矛盾纠纷,坚持条块结合、定期不定期结合,实行全方位排查,保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全面细致、不留死角。群众心理和社会心态是社会矛盾问题的晴雨表。要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方位、全覆盖排查网络。既要依靠社会组织正常的管理、服务渠道和传统的调研摸排方式,最广泛地搜集社会信息,又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机短信等现代信息新手段、新途径,拓宽“民声通道”,搭建民意表达“直通车”,尽可能地洞察社会热点、焦点、难点,最真切地开展与基层群众的互动交流,最及时地捕捉和掌握群众的呼声需求、心理情绪以及各种负面的苗头倾向,获取群众所思所盼、所喜所忧的第一手资料,从而对整个社会的动态变化做到心中有数、了然于胸。二是细致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具体情况,注重点上集中排查。针对重大节日和敏感时期矛盾易发的特点,集中力量开展排查,主要查重点人员、重点部位、重点物品,努力做到问题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范于未然。要以辖区属地社会单元为着力点,开展县(市、区)、乡(街办)、村(居委会)、组(社区)上下结合、层级一体化的全面排查,详查矛盾纠纷的数量,并从中梳理出矛盾纠纷的重点地区、领域、行业和群体,加以重点

—3— 防控;以已发生和可能发生的矛盾纠纷问题为敏感点,详查基本情况、诱发原因、性质类型、表现形态、危害程度、化解难度和潜在趋势,作出分析研判;以血缘、地缘、业缘、亲缘为延伸点,详查流动人口、外出打工和社会闲散人群等不确定对象的情况,防止“盲区和死角”。综合实施定期式、集中式、滚动式、日常式相结合的大排查,确保对影响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超前摸得清,控得住。三是准确了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特殊情形,注重联合专项排查。对一些历史疑难旧案、涉法涉诉、多年上访等反复性矛盾,要采取措施防止扩散蔓延,在查明历史背景,摸清来龙去脉、事实真相,弄清当时政策法律与现行的差别基础上,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可能地予以解决,失去条件解决不了的,要做好相关解释说服疏导或救助工作,不能强行压服或久拖不决。对一些因企业破产改制、劳动争议纠纷、城镇征地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山林权属纠纷、返乡农民就业和社会非法融资等一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矛盾问题、动向,应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开展排查,了解掌握有关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避免引发各种矛盾和问题,真正做到排查层次深,信息反应快,资料掌握全,数据底数准,研判质量高,始终掌握矛盾化解的主动权。

(二)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来源,在第一现场构筑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一是充分发挥基础优势,强化情报信息工作。俗话说:基础不牢,地动山摇。要充分发挥基础优势,把经常性开展矛盾纠纷排查作为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的基础性环节来抓,通过建立健全预防化解矛盾工作机制,努力把各种不安定因素解决在萌芽状态和始发阶段。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的同时,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协调和发挥其它社会治安资源的作用上来。在查明各类矛盾纠纷的成因、性质、涉及因素等基本情况后,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提出初步处置意见,把矛盾纠纷、不安定因素解决在盟芽状态。情报信息是做好矛盾纠纷预防和化解的根本和关键。公安机关基层单位要积极构筑起有广度、深度的情报信息网络,掌握工作主动权。基层的小纠纷,看似微不足道,但若得不到及时化解,就有可能转成刑事案件,影响社会稳定。通过构建现代代信息网络,完善信息预警机制。加强对情报信息的及时收集、上报,保证矛盾纠纷

—4— 早发现、早掌握,争取工作主动权。历年来的工作实践证明,从所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数量和场合来看,绝大多数矛盾纠纷源于基层,第一现场多在基层;从疏导化解的积极效果来看,疏导化解的成效也在基层,取得的最大成功也在基层。这是因为基层一线具有距离最近、反应最快、耗时最小、处置提前量最大、最了解具体情况、最具发言权和处置优势的特点。所以,建设好基层这个直接接触和应对各种矛盾纠纷的“始发站”、主阵地,高质量地把基层这个第一道防线筑牢建好,不仅攸关当地矛盾纠纷能否及时化解,更攸关一方平安稳定大局,更对及时化解矛盾纠纷具有先导性、决定性意义。二是加强村(社区)治保组织建设,更好地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公安机关的基层派出所通过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还应加强对治保组织建设的工作指导,更有效地发挥作为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治保组织要积极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工作,把维护稳定工作作为首要任务,及时排查各种矛盾纠纷,了解掌握社会动态特别是危害安定稳定的深层次信息,积极做好疏导、化解工作,努力将各种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真正做到“小事不出村(社区),大事不出乡(镇),各种矛盾不上交”。对当地发生的矛盾纠纷情况和可能发生矛盾纠纷的苗头、隐患,要深入进行排查,及时调解,并定时上报。通过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与时俱进,改革创新,着力挖掘和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发动群众参与,充分发挥以治保会为主体的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全面加强治保会规范化建设,提升全社会维护安定稳定的水平。三是牢固树立强基固本理念,增强基层组织实力、活力、战斗力是前提和关键。首先要把以县(区、办事处)尤其是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居委会、人民法庭、司法所、调委会、治保会等基层政法、综治、维稳和群防群治组织、和谐平安联创中心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形成“心往基层想、人往基层走、力往基层使、保障往基层倾斜”的努力方向、决策指向、价值取向和战略导向,做到力量、责任、措施、经费“重心下移”和优先落实,确保化解矛盾纠纷的工作基层有机构管、有专人办、有财力保障、有权威协调,从而赢得最佳的时机、最好的效果。特别是在人才培养中,要注重下派到基层历练;在业绩考核中,注重基础

—5— 工作经历;在干部选拔中,注重选用基层一线政治强、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坚决防止基层组织虚化、基层功能弱化、基层责任淡化、基层条件退化的现象。四是强化应急处置。“明者远见于未萌,智者避危于无形”要善于通过矛盾纠纷的细微迹象发现潜在危害,见微知著,明察秋毫,提前疏导,防微杜渐。立足有备无患、未雨绸缪,增强前瞻性和预见性,宁愿把事态估计得严重一些,对策措施考虑得周全一些,从而做好应对最坏情况的各项准备,不断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尤其是面对一些激烈的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要冷静从容,果断处置,应对有方,始终做到矛盾露头、止其聚积,矛盾酿成、止其扩散,矛盾蔓延、止其蜕变,矛盾处理、止其沉淀,确保在基层一线把损失和负面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三)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在第一环节治理滋生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源头。各种人民内部矛盾纠纷与转化的成因,尽管复杂多变,但也有一些共同特点,即多与民生问题,与对某些政策、决策的误解,与基层工作方式方法不当,与法制意识不强等密切相关。这些内在主因构成了滋生矛盾纠纷的第一环节,也是第一源头。大量事实证明,正本清源是治本之策,只要把源头疏通治理好了,各种矛盾纠纷就可能迎刃而解。当前的矛盾纠纷,特别是群体性的矛盾大多是涉法问题,有许多问题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通过加强对群众的法制宣传工作的力度,提高群众的法律意识,是完全可以避免的。一是加强法制教育、提高群众法律素质,作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使公民知法、懂法、守法是减少矛盾纠纷的前提。按照“防重于治”的原则,深入开展普法宣传活动,把群众的普法教育与化解矛盾纠纷结合起来,使大家学会用法律手段解决矛盾纠纷,真正把化解矛盾纠纷纳入法制轨道,从根本上加以解决。人民群众对一些具体的法律法规不甚了解也不可能了解那么多,这就要求提高全民法律素质,加强法制建设。要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利用宣传讲座、橱窗、专栏、黑板报、横幅、标语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宣传各种法规和政策,使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切实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二是着力解决民生问题,维护群众合法权益。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群众是最讲实际的,总是从身边

—6— 一件件具体的、实实在在的事情来认识党和政府。如果他们反映的最突出、最现实、最直接的民生问题得不到应有重视和及时解决,必然产生矛盾。因此,必须全面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站在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高度,千方百计解群众疾苦、帮群众急需、化群众忧愁、为群众办实事,实实在在地传送党和政府的关爱,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成果;畅通群众合理利益诉求的渠道,高度重视新时期人民信访工作,变群众上访为干部下访,变上访群众堵大门为下访干部进家门,真正使人民群众冤屈有处诉、意见有处提、怨气有处发、心里有组织依靠、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防止各种矛盾纠纷因投诉无门而向社会转嫁和宣泄;要特别关注、化解治安环节滋长矛盾纠纷的诱发源,政法机关作为维稳职能部门,必须主动顺应人民群众对良好社会治安环境的新期待、新要求,变“被动保稳定求和谐”为“主动创稳定促和谐”,深入推进“平安山阳”“和谐山阳”社区(村)、企业、家庭等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及早消除各种简单摩擦转化为民事争端、治安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轻微案转化为大要案、现行案转化为隐积案的后患,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提升人民群众的满意度,促进整个社会的和谐、安宁。三是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保持与群众的血肉联系。牢固树立宗旨观念,在心目中把群众置于至高无上的位置,怀着对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工作,是化解矛盾纠纷至关重要的思想基础,但同时更需要拥有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的过硬能力和本领。如果不会做群众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必定会引起群众不满;碰到棘手的难事,束手无策,必定会失去民心,从而割裂与群众的密切联系。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增强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十分重要。要着力提高联系沟通能力,真正融入群众之中,进得了门、说得上话、交得了心,与群众同甘苦、共患难,成为群众的知心朋友;提高办事服务能力,学会换位思考,对群众碰到的困难、求助的事情,要在法律政策范围内千方百计去解决,不能办的事则要做耐心的说服解释工作,真正形成“在大与小面前,群众的事最大,小事要作大事办;在急与缓面前,群众的事最急,急事要作特事办”的工作导向,成为善于破解难题的能手、群众信任的“实干家”,决不能遇着问题绕道走,“冷硬横推”,让群众失望,被群众唾弃。四是提高执法

—7— 公信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内容,也是有效化解各种矛盾纠纷的客观要求和有力保证。对执法机关而言,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生命线,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执法不廉,是对执法公信力的亵渎,群众对此深恶痛绝,这不仅不能化解矛盾纠纷,还可能激化矛盾或引发新的矛盾。因此,必须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法治意识,从执法规范化建设入手,在执法行为、执法方式、执法责任、执法监督等方面都体现“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要求,把公平、公正、公开贯穿于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任何时候都秉公办案,真正让人民群众从公安机关承办的每一起案件、处理的每一起纠纷、接待的每一次申诉、化解的每一个矛盾纠纷中切身感受到社会的公平正义。

(四)突出执行力,更加主动地落实化解和预防各种矛盾纠纷的第一责任。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是中央在深刻把握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认真总结政法维稳工作经验教训基础上做出的重要决策,是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更好地维护重要战略机遇期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是公安工作立足自身职责任务、自觉融入社会经济发展大局、坚持实践发展第一要务和稳定第一责任的重要途径,更是推动公安机关管理工作全面进步的重要载体。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既需精心谋划,更需提升执行力,责任落实到位是关键。在当前形势下,公安机关要更加自觉主动地落实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并把化解和防范各种矛盾纠纷视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重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认真落到实处。一是从落实领导首要责任抓起。各部门、各单位的“一把手”必须负起第一责任,分管领导负起具体责任,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共同履行“一岗双责”,形成领导首要责任网络。各级领导干部要力行领导督办制和问责制,带头深入基层,了解掌握情况,督办大案要案。特别是要建立健全常态化的“一把手”初信初访初案分析制、预警制和社会调查机制,突出对矛盾问题的首问负责,大兴调查研究之风,以挂点蹲点、结对帮扶和信息主导排查调处为抓手,促使领导与群众患难与共、心心相印,不断提高对矛盾纠纷一次性化解率、办结率、预警率和防范力。对化解矛盾纠纷不力、造成—8— 严重后果的失职、渎职行为,要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迁就。二是从落实部门和社会责任抓起。各种矛盾纠纷归根结底是社会消极因素的综合反映,要有效化解,仅仅靠公安机关一家单打独斗是很难奏效的,当务之急是构建党政统一领导,政法各部门、责任单位共同参与,社会各界积极配合的“大联动”格局。面对矛盾纠纷,要追本溯源,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谁主管谁负责、谁管辖谁处理”的原则,落实“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的责任制,分兵把口、各负其责。同时,注重加强和改进社会服务与管理工作,把专群结合与发挥好工青妇、工商联、社团协会、法律服务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密切结合起来,形成综合治理、联手发力的效应,做到一般性矛盾纠纷就地消化,不转移;跨区域较大矛盾纠纷由党委、政府和主管部门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集中“会诊”、定点限期消化,不扩散;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既要及时上报党委、政府不隐瞒,也要尽到基层一线全面联动的职责,采取群策群力的应急措施稳妥处置,不上交,并将其成效和综治考评、执法考评、表彰奖励、提拔使用挂钩,坚决兑现奖惩,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防范、化解矛盾纠纷的强大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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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二

一、化解不同条件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坚持“多样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 但具体矛盾的解决方式, 则因矛盾的性质和解决矛盾的具体条件的不同而不同。客观世界是一个错综复杂的多种矛盾的统一体, 矛盾的复杂、多样, 规定了矛盾解决的形式和矛盾斗争的结果是多种多样的。“当着我们研究矛盾的普遍性和斗争性的时候, 要注意矛盾的各种不同的斗争形式的区别。否则就要犯错误。”[2]当前, 中国社会利益关系、社会价值观、社会结构具有多样性、复杂性特征, 更加需要我们坚持从解决矛盾的实际出发, 针对不同矛盾采取不同的解决方法。

借助社会力量, 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城乡基层到党政机关党政负责人的选配, 应在民主选举的基础上再由组织任命, 以缓解群众反映强烈的“少数人任命少数人, 被任命人只对上级负责”的干群矛盾。在公路、机场、桥梁、楼舍等重大项目建设上, 可采取听证会的方式, 公开项目的所有信息, 让项目设计方、投标方、发标方、代表方、媒体方、纪检方共同参加听证, 以减少领导干部腐败的机会, 缓解腐败现象有增无减的矛盾。对于许多利益纠纷与矛盾, 可以采取调解方式, 使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尽力取得矛盾各方当事人基本满意的处理结果。

履行司法程序解决某些社会矛盾。这种方式, 就是通过法律诉讼活动, 由法院对矛盾纠纷进行审理和判决, 最终形成结论性意见并强制执行。这种方式适用于处理某些利益冲突较为严重、调解无效、不服行政仲裁的矛盾 (如财产纠纷、离婚纠纷、土地征用纠纷、房屋拆迁纠纷等、劳动工资纠纷等) , 以及处理某些社会负面影响较大、提起公诉的对抗性矛盾 (如制假贩假、走私贩私、贪污受贿、制毒吸毒、杀人、强奸、爆炸等) 。

实行新的政策解决某些社会矛盾。从长远看, 化解矛盾应从制度建设入手, 这可以有效防止处理矛盾中的随意行为。劳动就业困难、贫富差距扩大、社会保障欠缺, 这三大社会矛盾都是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带有根本属性的矛盾, 解决它们不能耍“小聪明”, 必须靠强有力的、权威性的政策, 因此要在制定与实施新政策上下工夫。

通过发展经济解决某些社会矛盾。发展是硬道理, 它是解决当前中国许多社会矛盾的关键, 只有用发展的办法解决矛盾, 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才能使社会越来越和谐。从中国社会的现实看, 改善弱势群体的生活质量, 缩小贫富差距, 根本途径就在于发展经济。为此, 应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第一, 激活创业机制。要大力支持和引导创业, 把促进就业、改善就业条件、提高就业待遇当做党和政府的头等大事来抓。第二, 切实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再也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换取GDP增长, 再也不能以浪费自然资源为代价换取经济效益增长。第三, 加快经济结构调整步伐。结构调整一定要以提高城乡居民的经济收入为根本出发点和归宿, 一定要坚持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第四, 完善收入分配制度。采取有效措施, 降低垄断行业的经济收入, 千方百计增加城乡弱势群体的经济收入;通过税赋改革和转移支付, 缩小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收入差距;通过物价的严格控制, 相对提高居民收入的使用价值;将“效率优先”和“兼顾公平”有机地统一起来, 真正实现收入分配公平、合理。

二、化解涉及全局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坚持“重点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一个大的复杂的事物是由多种矛盾构成的, 在每一事物的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矛盾以及矛盾的双方的力量是不平衡的。在这些矛盾中, 其中必有一种矛盾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 这就是主要矛盾, 其他处于从属地位的矛盾, 则是次要矛盾。主要矛盾由于处于主导和支配地位, 规定和制约着其他矛盾的存在和发展, 决定着事物的发展方向。因此, 要努力找出并解决主要矛盾, 主要矛盾解决了, 就能推动其他矛盾的解决, 促进事物的发展。“这是马克思研究资本主义社会告诉我们的方法……万千的学问家和实行家, 不懂得这种方法, 结果如堕烟海, 找不到中心, 也就找不到解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 中国的经济社会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但也沉积了许多社会矛盾和问题, 如,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矛盾;国家、集体与个人之间的利益矛盾;失业与就业之间的矛盾;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矛盾;先进思想文化与腐朽思想文化之间的矛盾;引进外国技术与自主技术创新之间的矛盾;发展经济与消耗资源之间的矛盾;环境污染与卫生保健之间的矛盾;城市与农村之间的矛盾;劳资之间的矛盾;医患之间的矛盾等。面对上述矛盾, 我们只有理清思路, 从中找出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突出矛盾与问题, 才能找到解决矛盾的根本方法, 从而带动一般矛盾的解决。

事实上, 中国社会科学院A类重大课题“当代中国人民内部矛盾研究”的最终研究成果, 已经为寻找现阶段中国社会的重大矛盾或者说主要矛盾提供了捷径, 我们不妨直接引用其中有关当前中国社会重大矛盾的研究结论:“从目前来看, 新的社会威胁主要集中在就业、穷富差距、社会保障三个方面, 很多贫富关系、劳资关系、干群关系方面的社会矛盾问题, 也都与这三个问题有关。”[4]这三个问题, 就是现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中最为突出、群众反映最为强烈的三大矛盾, 因为它们构成了对现阶段中国社会安全的严重威胁。解决了这三大矛盾, 其他矛盾便会迎刃而解。

三、化解新旧社会矛盾自觉坚持“扬弃论”

唯物辩证法认为, “扬弃”就是作为事物发展和联系环节的辩证否定, 既是克服、抛弃, 又是继承、发扬。事物的发展总是呈现出周期性, 但不是单纯的循环, 而是沿着从低级到高级、从简单到复杂的方向前进、上升运动。事物发展总的趋势是前进的, 但发展的道路是曲折的, 呈螺旋式或波浪式。在人类社会领域, 这集中表现为新生事物是不可战胜的。“世界上没有什么永恒的东西, 一切事物都是暂时的、变动的。任何事物在完成它的历史使命之后就丧失其存在的合理性, 而为新事物所否定。整个世界就是一个新生旧死、川流不息、万古常青的发展过程。新陈代谢是宇宙间普遍的永远不可抵抗的规

坚决放弃人民群众强烈反对的东西, 自觉接受新生事物。在当代中国社会, 凡是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反映人民群众要求的政策与法规, 必然会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与支持, 反之就会遭到人民群众的反对。对人民群众坚决反对的东西, 我们必须坚决舍弃, 否则就会站到人民群众的对立面上。由于新生事物是符合客观需要、代表事物发展方向或趋势的东西, 所以我们必须坦然面对、自觉接受。当前, 要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看病难、看病贵问题, 必须“坚持公共医疗卫生的公益性质, 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 强化政府责任, 严格监督管理, 建设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卫生保健制度。”[6]要解决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的问题, 必须坚决放弃现行的教育市场化的理念, 坚决改革“盲目扩招”的制度, 建立“政府提供岗位+院校定向分配+适量双向选择+鼓励自主创业”相结合的新就业制度。要解决贫富差距逐年扩大的突出问题, 必须由政府强制性地规定垄断行业的工资与福利标准, 必须加大对政府官员隐形收入的查处力度, 必须在现行的低保标准基础上适量提高弱势群体 (尤其是贫困阶层) 的经济补贴标准, 必须坚决废除歧视农民工的地方法规与政府文件。要减少基层群众上访事件, 必须坚决查处对上访当事人管、卡、压的违法违纪行为, 教育各级干部带着深厚的感情接待上访人员, 及时反映他们的诉求, 尽全力解决他们反映的问题, 逐步建立起利于他们表达意愿、利于快速有效解决实质性问题的新制

培养耐心与毅力, 不厌其烦地处理矛盾。旧的矛盾解决了, 又会产生新的矛盾。局部性矛盾解决了, 全局性矛盾依然存在。某些涉及群众眼前利益的矛盾解决了, 但涉及长远发展的矛盾可能依然存在。在多种矛盾交织在一起的时候, 这个矛盾解决了, 那个矛盾还未解决, 问题暂时还无法彻底解决。在处理某些群体性事件时, 几经努力达成了口头协议, 但制成书面协议时有关方面又拒绝签章了, 结果使问题又回复到了原先的状态……上述现象的存在, 是由事物发展的复杂性、曲折性所决定的。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变性、事物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 客观上增加了矛盾的处理难度, 我们要有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矛盾的思想准备, 要有足够的耐心。

摘要:现阶段, 中国社会矛盾具有频发性、多样性、复杂性、阶段性特征。正确处理这些矛盾, 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与迫切任务。由于社会矛盾的多变性、事物内部条件的不确定性, 客观上增加了矛盾的处理难度, 我们要有经常地、不间断地处理矛盾的思想准备, 要有足够的耐心。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 论述了化解现阶段中国社会矛盾的三种辩证方法。

关键词:社会矛盾,辩证方法,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 2006-10-09 (A1) .

[2]矛盾论, 毛泽东选集:第1卷 (第2版) [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337.

[3]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新华日报, 2006-10-09 (A2) .

[4]李培林, 等.社会冲突与社会意识:第1版[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5:13.

[5]矛盾论, 毛泽东选集:4卷合订本[M].北京:人民出版社, 1991:297.

3.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三

关键词:被害人;案件质量;矛盾化解;社会和谐

就目前的刑事司法而言,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被害人”得到一定的赔偿后,到庭参加诉讼是个别现象,而不参加诉讼则是一般现象,造成今天这个局面的原因很多,但我们应当认识到这个局面是和法律规定相悖的,它不利于建立完善的审判制度,也是造成错案和一些受害人及其亲属长期上访的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长时间问题的累加,有可能会导致一些社会矛盾的增多,这对于构建和谐社会是不利的。

“被害人”参加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不仅是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保护,而且也是查清案件事实、揭露犯罪、惩罚罪犯、补偿“被害人”精神损害和促进当事人矛盾化解、促进社会和谐的需要,更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它对于监督法院的审判活动、避免错案的发生也有着重要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三款传唤当事人的传票“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之规定,法院应当传唤“被害人”参加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法庭上,“被害人”除有权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回避外,还可以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进行陈述,对被告人、证人和鉴定人进行发问,发表自己对未到庭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人的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的意见,并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勘验和参加辩论等。如果“被害人”不参加开庭审理,“被害人”的一些诉讼权利就无法行使,有些证据会因“被害人”没有参加庭审质证而无法认定其效力,有些事实则会因“被害人”没有和被告人等相互质证而不能认定,一些可以避免的错案也会由于“被害人”不到庭而无法避免。

“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特别是参加开庭审理,更有利于“被害人”配合公诉人揭露犯罪。

“被害人”不参加开庭审理,有些犯罪事实会因无人当庭证实而使被告人予以否认或推卸责任,有些事实则会因“被害人”不参加庭审不能质证而无法认定,对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也会因没有“被害人”的意见而有可能失去其证明作用。

“被害人”参加开庭审理有利于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被害人”通过参加庭审活动并行使申请回避权,能够有效地避免本应回避的审判人员、鉴定人等参与庭审活动和诉讼活动,能通过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和发表意见等,以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案件质量。

“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对其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受到的精神损害也是一种补偿。如果“被害人”受害后心理上所受到的压抑长时间得不到宣泄,心灵上所受到的创伤也就无法愈合,“被害人”通过开庭审理面对面地揭露犯罪,这不仅是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一种方式,而且也是宣泄自己心理上受到的压抑的绝好机会。让“被害人”参加开庭审理,实际上也起到了补偿其部分精神损害的作用。对于“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其近亲属参加开庭审理,同样也有着补偿其精神损害的作用。

“被害人”若已经死亡或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就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这不仅是保护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诉讼权利、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控方力量和打击刑事犯罪的需要,而且也是严格执法、维护法律尊严和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的需要,更是保证案件审判质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和体现社会文明进步的需要。

“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参加开庭审理,也会在庭审过程中理解一些法律问题或清楚一些案件事实而减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一些不必要的上访,有些“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并不完全了解整个案件的事实,一旦法院做出没有达到自己目的的判决,这些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就会到处上访,如果他们参加庭审活动,就会知道案件的事实,就会知道相关的法律规定,就会更多地知道他们的某些主张不可能得到支持,因此,“被害人”参加庭审活动,也有利于减少一些上访案件,也会减少一些“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因上访而受到的各种损失而导致矛盾的继续扩大,也会减少信访等机关的工作压力而减少社会不和谐的因素。

当然,也有一部分“被害人”因怕遭到报复而不敢出庭参加诉讼,还有一部分“被害人”则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是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参加诉讼,还有一部分“被害人”是因案件涉及隐私而不愿出庭参加诉讼,还有一部分“被害人”误认为公诉人在替自己出庭或已得到民事赔偿而不出庭参加诉讼,对于具体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慎重处理,对于确实不愿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应当在开庭前征求其意见并告诉其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不敢出庭参加诉讼怕遭到报复的“被害人”应多做解释工作,使其放下思想包袱;对于不能出庭参加诉讼的“被害人”应通知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参加诉讼;对于已死亡的“被害人”则应通知其近亲属参加开庭审理;对认识有误区的被害人,应当将有关法律规定向其说明。这样做,才能使律师有更多的机会参加到化解社会矛盾、构建社会和谐中去,也才能使社会主义法律制度更加完善。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查清有受害人的刑事案件的事实,才能确保这些案件的审判质量,才能确保“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能正确行使,才能使我国的刑事审判制度更加人性化,也才能减少一些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上访和促进社会和谐,才能促进我国的法制化进程和进一步体现出社会的文明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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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四

发表于 2011-2-20 09:06:16 去年以来我县充分发挥大调解工作在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的作用,实现了矛盾纠纷调解率、调解成功率、人民群众满意率持续上升,民转刑案件发生率、越级上访率和群体性案件发生率不断下降的“三升三降”目标,为全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作出了贡献。现将基本情况综述如下:

一、主要做法和经验 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全县三级调委会的177个人民调解组织、1142名人民调解员(专职人民调解员19名),共受理调处各类社会矛盾纠纷1761件,调结1748件,引导诉讼或移送有关部门处理13件,调解成功率高达99%。其中,高淳县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服务中心(县人民调解委员会)直接调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36件,调解成功率100%。其主要做法是:

(一)党委、政府高度重视

县镇两级党委、政府把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事日程,定期排查调处,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定期接待群众上访,千方百计为群众解决困难和问题。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有关单位、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合作,从而使大量的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初始和萌芽阶段。

(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健全

一是建立健全了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形成了以县调处服务中心为龙头,县调处服务中心(调委会)、镇调处服务中心为核心(调委会),村(居)调委会为着力点的上下联动、左右协调的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化解的大调解组织网络。二是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信息网络。在村、村民小组选配信息员,及时捕捉纠纷信息,避免因信息反馈不及时导致矛盾激化的现象发生。三是坚持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各项制度。坚持矛盾纠纷定期排查制度,村每日、镇半月、县每月排查一次,节假日集中排查。在排查工作中坚持“三个结合”,即日常排查与集中排查相结合,一般排查与重点排查相结合,条条排查与块块排查相结合。确保情况早知道、工作早到位、问题早解决。坚持分级负责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分级负责,归口调处”的原则,明确责任,逐级调处。坚持“两所两办”(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信访办)联调联处制度。对涉及跨地域、跨行业、多部门的复杂矛盾纠纷,由分管领导及时召开联调会议,共同制定调解方案,各部门密切配合整体联动化解矛盾。坚持督查督办制度。强化对重大矛盾纠纷的督查督办,实行跟踪回访,对处置不合理或群众不满意的,继续调处并做好思想工作,防止矛盾激化。

(三)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方法多样

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立足抓早、抓小、抓苗头,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如在医患纠纷调处中坚持“三个统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的统一、法律与人情的统一、现实性与超前性的统一)。使医患纠纷调处工作得到了县委、政府的充分肯定和省、市主管部门的认可。阳江镇不断总结现实矛盾调处的经验,对诸如水面承包、芜申运河建设所涉及到的征地拆迁、农村唱戏、出菩萨等可能出现的矛盾纠纷准确预测,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落实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确保万无一失。桠溪镇在调解工作中坚持“三个五”调解法,即:人民调解员必须持有“五心”,具备“五能”,巧施“五法”(五心:就是调解员调解工作要做到公心处事、真心待人、诚心感人、耐心疏理、虚心树威;五能:就是调解员要有五种能力,能分析成因、能思考归纳、能说清事理、能协调沟通;五法:就是调解工作使用的五种方法,稳控法、借鉴法、趁热法、冷却法、省略法)。二是用足用好政策。对企业改制、城建征地拆迁、城市管理、计划生育、退伍军人安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热点、难点问题的纠纷,一方面深入群众中去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另一方面把落实政策作为关键措施,靠落实政策取信于民,抓落实政策稳定人心,用落实政策化解矛盾。三是严格依法办事。对涉法上访案件,在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的同时,协调法检两院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对涉法信访人符合法律援助的,政府及时提供法律援助,以法律手段解决矛盾。如阳江镇龙潭村村民芮XX,在天河市场购物时被一辆马自达撞倒,经抢救虽然脱离了危险,但后续治疗已发去费用20多万元,为解决巨额的医疗费用,芮XX的家人多次上访,近日,高淳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为其提供了法律援助,避免了案件的激化,既减轻了党政机关的信访压力,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当前矛盾纠纷的主要类型及成因

当前矛盾纠纷呈现出面广量大、触发点多、突发性强、升级快、主体多元化、内容复杂化、形式多样化的态势。目前,影响我县社会稳定的矛盾纠纷主要类型有:

(一)企业改制引发的矛盾。在国有企业转制的过程中,突出表现为下岗职工的安置、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人员工作性质、工龄买断等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如我县的“三小场”改制、民办教师辞退人员、镇集体事业退休人员等多年不间断上访。

(二)由于街道改造、城市拆迁引发的矛盾纠纷。近几年,城市建设较快,由于历史的原因,面临着诸多矛盾。表现在芜太公路拓宽建设、芜申运河改造的土地征用及补偿,城市建设拆迁等引发的纠纷。

(三)因城市管理引发的纠纷。一些下岗职工、个体户或失业人员出于生计,不懂得通过合法途径寻求生活出路,而是违章违规,其行为被制止或受到处罚后,对有关部门有意见甚至产生对立情绪。

(四)干群关系引起的纠纷。有些基层干部,滥用职权或越权,有些干部工作方法简单、作风粗暴,在依法行政或执行政策过程中走样,损害了党员干部的形象,影响了党群关系、干群关系。

(五)集体资产发包、水面承包等引发的纠纷。新一轮水面、土地等集体资源发包后,因新老承包户交接,涉及原有设施的变更及投入成本的估价等方面引发的纠纷。

(六)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引发的纠纷。近年来,由于计划生育和贫扶帮困工作中引发的矛盾时有发生。如在按政策收取超生子女社会抚养费工作中,有的借种种理由拒不上交。在执行低保政策时,一方面因资金限制低保名额有限,另一方面家庭的确困难,符合低保条件的人过多。由于农村税费改革,农村五保户供养,精神病人的救助等问题也日益凸显。

(七)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引发的纠纷。企业改制后,退伍军人、军转干部的待遇发生了变化,特别是行政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改革更拉大了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工资的差距。极易产生心理不平衡,引发上访等矛盾纠纷。

(八)村级组织换届选举引发的纠纷。多发生在落选村干部个人与村集体的债务纠纷。如欠发的工资、村干部以个人的名义分摊的集体债务等。

产生以上矛盾纠纷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改革措施不配套。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生活中深层次的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亟需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调整,但现在有些政策相对滞后,与基层的实际情况不太吻合。

二是依法治理措施乏力。一些部门和行业依法管理无力,执法监督不严,给一些人以可乘之机,损害群众利益;一些干部和群众素质低,法制观念淡薄,要么不懂法,要么不依法办事。反映在干部身上表现在不依法行政,或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处理事情有失公正。表现在群众身上为遇事不通过合法途径解决,而是意气用事,动辄上访闹事。三是有些党政领导不够重视。表面上看,有些党政领导对调解工作重视,但实际上少数地方党委、政府工作只流于开会、发文件等,没有很好地抓落实,对事关大局的矛盾纠纷,领导不出面、不协调,忽视了抓早抓小和把矛盾解决在萌芽状态,以至于矛盾激化,影响了社会稳定。

四是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缺乏战斗力。虽然县镇、村、村(居)民小组四级调解组织已经建立,横到边,纵到底覆盖全县的调解组织网络已初步形成,但由于当前矛盾纠纷涉及的当事人多、部门多,往往靠一个部门,一个单位,难以解决;另外,基层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权限、方式和效力都很有限,调解人员的素质与当前复杂的矛盾纠纷很不适应,加之调解组织无经费,调解人员无报酬,长期以来调解人员的积极性受到影响,调解队伍不稳定,制度得不到落实,作用很难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道防线很薄弱,导致许多问题由小变大、积少成多。

五是涉法上访案件的增多。个别案件在司法机关没有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处理,是涉法上访案事件发生和增多的直接动因。个别群众对司法机关处理程序、方式和结果的偏面认识,信“访”不信“法”,使得本应在司法机关处理的案件却通过上访渠道而大量流向党政机关。如我县的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工伤工亡、非正常死亡等,以前都是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而现在有个别人往往是通过信访或一些非正常手段来达到个人目的。

六是上访成本低。一方面群众利益受到侵害,如果起诉到法院解决,要交纳诉讼费,判决后如果债务人不履行,申请强制执行还需要再交执行费,成本较高;另一方面不少群众上访只需出单程路费,到省赴京上访还有专人接待、吃住费用全免,成本很低。加之近几年由于控制上访,加重了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使群众通过上访解决问题期望较高,这也是造成有些地方上访量居高不下的一个原因。

三、意见和建议

新形势下如何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如何最大限度地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排查调处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现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党政领导在正确处理稳定和发展的关系,矛盾纠纷调处与社会稳定的关系的同时,要认识到加强新时期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识到人民调解组织在维护稳定“第一道防线”中的重要作用。把人民调解工作当作重要工作抓紧抓好。要把人民调解工作列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议事日程,高度重视。要严格落实领导目标责任制,强化党政主要领导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对于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直接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难点、热点纠纷,各级领导要亲自出面协调处理,防止因处理不及时、方法不当引起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酿成群体性事件或刑事案件。

(二)在调解工作中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法律素质。调解的过程就是法制宣传的过程。要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及人民调解员分布广,贴近群众的优势,坚持在调解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道德教育,广泛开展“法律进村、进社区、进企业、进单位、进校园”活动,增强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制观念和道德修养,增强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观念,自觉做到依法办事,依法律己,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制教育使广大基层干部掌握法律知识,增强其学习、贯彻、执行政策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从而减少由于素质低、工作失误引起的纠纷。

(三)整合力量,构建人民调解工作新机制。基层公安派出所、司法所、人民法庭、信访办等都具有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应结合实际,把这些力量整合起来,使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构建新的机制。一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主管领导牵头,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部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安排布置任务。二是建立矛盾纠纷预测预防制度。各部门根据工作中掌握的情况,深入分析和科学把握当前矛盾纠纷的特点、规律,对可能引发不安定因素的苗头及时通报信息,提前进行调处化解。三是建立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在每年年初的工作目标中,明确各部门在矛盾纠纷排查中的责任,并签订目标责任书。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巩固和完善县、镇、村、组四级调解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各项制度。

(五)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努力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各级财政应拨出专项资金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正常开展。司法行政机关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律法规培训,提高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质,从而提高“三率”(调解率、调成率、调解协议的履行率)。

5.公诉工作如何化解矛盾促进和谐 篇五

追求的目标,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打击犯罪,化解社会矛盾,保证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的重任,公诉工作是检察机关的核心工作,更应该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充分发挥公诉职能,打击犯罪,教育和感化人们,在全社会形成一种遵纪守法、和谐共处的氛围。

一、充分发挥公诉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依法打击犯罪,促进社会和谐。检察机关依法行使公诉权的过程其实就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程。犯罪活动是社会矛盾激烈化的一种表现,是破坏社会和谐最主要的一种形式。犯罪活动极大地破坏了社会正常秩序,使整个社会处于一种不稳定,不协调的状态。公诉部门通过对犯罪案件审查起诉,指控犯罪,将一切罪犯绳之以法,及时有效地阻止了犯罪行为继续对社会和谐的破坏,化解了犯罪行为引起的社会矛盾,使社会快速恢复原有的正常秩序。

(二)履行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人民群众最热切期盼的事情。当前社会出现的一些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不但引起人民群众的极度不满,也大大地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公诉部门强化法律监督,及时纠正司法不公、执法不严等问题。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纠正公安机关有案不立、漏罪漏犯、刑讯逼供、违法办案、徇私舞弊等侵犯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对审判活动的监督,纠正重罪轻判、轻罪重判、有罪不判的行为,维护审判活动的合法有效;同过对其他执法活动的监督,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努力营造一个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

(三)以案说法,追求社会效果。法律除了具有惩罚功能,还具有教育功能。公诉部门在适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的同时,也在发挥法律的教育功能,教育、感化和挽救偶然失足者。唯物论告诉我们,矛盾是普遍存在的,所以不能将和谐社会理解为没有矛盾,而是通过建立良性机制,正确认识矛盾,科学化解矛盾,在化解矛盾中不断促进社会和谐,推动社会向前发展。公诉部门正是一方面通过打击犯罪,快速平息引起社会矛盾的活跃事件,一方面通过法制宣传教育,在全社会形成自觉守法、依法维权的法治意识和精神,促进一个诚实守信、团结友爱、和谐共处的社会氛围,从而推动社会形成自我消除、化解矛盾的良性体制。

二、规范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一)刑事和解制度能使司法机关、被害人、加害人三方共赢。刑事和解,又称加害人与被害者的和解,是指犯罪人、受害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自愿参与由中立协调人主导的对话和交流程序,通过双方协商共同解决纠纷冲突。与传统刑事司法相比,刑事和解是一种更具有人性化、更积极的纠纷处理方式,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从物质上和精神上补偿受害人因其犯罪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另一方面可以使加害人认识到其行为的危害性,积极“弃恶从善”;同时还可以减轻国家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降低刑事司法成本。

(二)刑事和解制度应该规范适用。通过刑事和解结案,使被害人和加害人都心悦诚服,从而减少社会上访事件,对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具有独特的功效。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不能滥用,只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条件的适用,所以对案件的选择、和解的模式、和解后的跟踪监督都应该有一套完整的、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适用和解制度,才能真正发挥其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实施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是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明确要求,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当前社会形势和任务的理性把握,是我们党在深刻认识我国犯罪发展态势、全面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背景下提出的一份指导刑事立法与司法的重要性文件。标志着党和国家对犯罪的治理对策更加成熟全面,对推进我国法治进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提出,对于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更新执法措施,更好地化解社会矛盾,服务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一)正确把握“宽”与“严”的尺度。宽严相济本身就体现了一种和谐,但如何真正做到“相济”,这需要执法者全面把握,正确理解。“宽”,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理解:一是该轻则轻。即对于那些较为轻微的犯罪,处以较轻刑罚。二是该重可轻。虽然所犯罪行较重,但行为人具有坦白、自首或立功等法定或酌定情节的,法律上予以宽

恕,在本应判处较重之刑的情况下判处较轻之刑。三是非犯罪化。即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对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四是非刑罚化。即宣判行为人有罪,但不限制其自由,而是将其置于一定机构的监控之中。“严”,首先是要在刑事立法上做到法网严密,以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其次是在罪刑相适应原则指导下对重大犯罪分子在法定刑限

度内判处较重的刑罚。

(二)公诉工作要落实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又是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指导思想。公诉部门在“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础上,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使一些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其它非刑罚化方式得到改造,减少犯罪嫌疑人因轻微犯罪遭受短期自由刑而产生仇视和对抗社会的扭曲心态。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增加和谐因素。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毒品犯罪以及杀人、爆炸、抢劫、抢夺、盗窃、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及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职务犯罪、贪污贿赂犯罪,要坚持“严打”的方针,坚决“从重从快”打击严重犯罪。

四、积极推行“阳光公诉”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法律上有句格言:“正义不仅应当被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只有通过“看得见”的方式,将正义的实现过程置于阳光之下,杜绝暗箱操作,公开让人们监督,正义的实现才有保障,实现了的正义才有公信力。“全面落实阳光检务,让人民群众的监督贯彻于公诉办案的始终,将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公诉部门推行阳光检务的着力点和落脚点。”这是郑红检察长在全省检察机关公诉工作会议提出的要求。

(一)“阳光公诉”在我国尤为必要。随着“检务公开”制度在全国普遍展开,“阳光检务”、“阳光公诉”亦成为必要。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发展起步较慢,发展过程历经波折,导致民众对检察机关始终保持一种神秘感,多数民众不完全了解,甚至完全不了解检察机关的职能,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普通民众表达合法诉求,同时亦不利于检察机关自身的发展。“阳光公诉”制度的建立,将公诉工作置于老百姓的视线之下,为老百姓了解公诉职能、公诉运行机制敞开了一扇大门,从而逐渐消除老百姓对公诉工作的神秘感,促使老百姓通过合法程序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二)“阳光公诉”应制度化。推行“阳光公诉”的目的,是要增加公诉工作的透明度,促进老百姓对公诉工作的了解和理解,同时接受老百姓的监督,从而促进公诉工作科学发展,为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更坚实的基础。但公诉工作涉及到保密问题,不是所有的公诉工作都能公开,所以必须建立规范的制度,在不泄密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满足老百姓的知情权,广开渠道接受老百姓的监督。通过这种双向的交流,不断促进公诉工作化解社会矛盾机制的良性发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应有的作用。

6.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六

日期:2014-10-10 15: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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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源:湾里区民政局 邱平

社会组织是指政党、行政组织和企业以外的,由社会单位或个人依法自愿发起成立、按照章程自我管理的一类社会单位,具有非营利性、自愿性、组织性等特点。目前,我国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三大类。此外,还存在大量社区社会组织、高校社团组织、各类“草根组织”、市场中介机构以及国际社会组织等,共同组成广义的“社会组织”范畴。

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必须加强社会管理法律、体制机制、能力、人才队伍和信息化建设。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管理和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强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在社会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引导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完善和创新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服务。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完善信访制度,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的工作体系,畅通和规范群众诉求表达、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渠道。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强化公共安全体系和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切实肩负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捍卫者的职责使命。深化平安建设,完善立体化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强化司法基本保障,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完善国家安全战略和工作机制,高度警惕和坚决防范敌对势力的分裂、渗透、颠覆活动,确保国家安全。”这就对社会组织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参与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社会组织登记工作,《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门如何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

一、社会组织对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意义

首先,社会组织孕育社会资本,增进社会信任,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长久之计。

长期以来个别地方政府的所作所为不仅失信于民,也损害了社会成员之间的信任,而信任是维持社会基本秩序、保障社会健康发展的最基本公共伦理要求,更是我党稳固执政的民心之基,政府的公信力一旦失去,运行成本就大大增加,政府的合法性会遭遇挑战,从而使社会陷入混乱,甚至出现不稳定局面。社会组织是公众的自愿结社,结社的前提和基础就是成员的互信,这种自然产生的“社会”信任是一种强大的社会资本,有助于整个社会信任机制的生成,而重建社会信任是维护社会稳定的根本。

其次,社会组织是了解社情民意的窗口,是公民进行政策参与、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是从源头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一环。

社会组织,特别是基层社会组织是百姓“说话、诉苦、说理”的宣泄负面情绪的出口,这种“以一种制度化的公共利益取代了四分五裂的个人利益”的宣泄方式是温和的、安全的、积极的、长期的,如果能够被回应和倾听,作为社会的减压阀是十分有效的。此外,把社会成员纳入到各种组织中,可以起到约束、控制的作用,特别是在情绪激愤的时候,能够克制他们的过激行为并通过社会组织与政府之间的对话温和理性的解决问题,化解矛盾,避免危机。

最后,社会组织自身是经济平稳发展、社会和谐安宁的重要帮手。

社会组织具有很强的专业性,与政府相比,它以其灵活多变的方式使一些个人把他们的资源汇集起来以提供相对高品质的公共物品和服务,但并不要求大多数国民来分担这些成本。目前,在经济领域,行业协会对于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和健康的市场竞争,推动企业创新,实现行业自律发挥着巨大作用;在社会领域,一些基层社会组织发挥着整合资源、提供服务,维护社会秩序的拾遗补阙的重要作用。

当然,如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声音不重视,对其发展不能良性引导,社会组织自身反而会成为不稳定因素,甚至成为诱发群体性事件的导火索,给维护稳定设置障碍,增加难度。所以,政府如何正确引导并发挥社会组织的维稳功能,是社会组织发展的关键所在。

二、民政部门在推动社会组织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中的现实困境

近年来,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引导、培育和有效管理下,社会组织获得健康发展,成为提供公共服务的“生力军”,起到了党和政府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的作用,在参与社会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显示出独特的功能和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社会转型向纵深发展,社会组织建设与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社会组织在经济社会建设中的作用能力与社会现实需要之间还有较大的差距,存在着发育不成熟、行为不规范、人才匮乏、作用发挥不明显等弱点。一些社会组织缺乏以章程为核心的法人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存在组织机构不健全、内部制度不完善、民主管理不到位、财务管理不透明等问题。这些突出问题,仅靠“民政”有限的人力无法解决。如:专业技术能力,财务审计能,执法检查能等等。

三、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维护社会稳定的对策

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深化改革,还需要“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最大限度增强社会发展活力”。社会组织作为社会的“活力之手”,要发挥其正能量,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领导,完善措施,提供保障,强化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的意识。

(一)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党和政府对社会组织的领导。作为社会和谐的“粘合剂”和服务创新的“催化剂”,社会组织在推动社会变革和完善社会治理方面已经成为党和政府可信可靠的得力助手。但正如人们讲的,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害怕”,认为社会活力的激发会削弱政府的作用;一些地方“谈社会就反对”,害怕社会力量的引入会影响到个人或者小团体利益;还有一些地方“谈社会就摇头”,不知道怎么跟社会力量打交道。为此,我们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历史的、发展的眼光审视社会组织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从巩固和加强党的执政基础的高度,创新理念,在思想上接受社会组织,在政策上支持社会组织,在体制上吸纳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在党和政府希望、人民群众需要的领域充分发挥积极作用。积极引导好利用好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切实把社会组织发展成为党和政府可以放心、可以依靠和可以使用的力量。

(二)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为社会组织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保证。完备的法律法规是保证社会组织政策参与权力得以实现的根本途径,在等待国家立法的漫长过程中,各省市应用好地方立法权,先行出台具有地方特色并切实可行的地方法规和规章,赋予一定资质的社会组织旁听会议、发言、环评论证的权利,并制定操作性强的实施规则和办法。此外,要畅通社会组织建言献策的渠道,逐步增加社会组织代表人士在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委员中的比例,鼓励社会组织中的优秀人才积极参政议政。拓宽社会组织政策参与的渠道,不仅重视政策的制定,还要完善社会组织在执行、监督和评价反馈中的作用,在这些环节中,决策信息公开是前提和基础,虽然近几年各地试行了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等各项制度,但有关决策效果的评估制度并没有建立起来,因此,有必要就决策的评估标准、方法、程序、结果的反馈等方面对社会组织的参与做出规定并形成制度化的渠道。

(三)加强监督管理,推动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有力的监管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有效保证,也是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必要保障。一要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以党建促发展为着力点,逐步健全党在各级各类社会组织的工作网络,形成发展、监管、党建三位一体的长效机制,保证社会组织沿着正确方向发展。二要加强联动协作。建立登记管理机关、公安部门、税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物价部门等相互配合、行动一致、协调运作的整合机制,形成多方配合、齐抓共管、灵活有效的监管机制,不断提升监管合力。三要加强对社会组织运行过程的实时监督,通过行政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社会公众监督等各类监督机制,建立起社会组织责任和绩效评估体系以及自律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四要加强社会组织维稳工作。探索建立社会组织社会稳定评估机制,协调登记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有些社会组织成立后可能出现的不稳定因素,开展科学系统的预测、分析、论证,进行稳定风险评估,使社会组织既符合社会发展需要和群众要求,又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依法打击取缔非法社会组织,加强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华活动管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社会组织法律意识,引导社会组织人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积极维护国家安全、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

7.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探索 篇七

一、当前诱发刑事犯罪的主要原因及特点

1.经济收入低下群体占犯罪比例较大。作者所在科2009年受理的案件中, 农民占受理总人数的72%, 无业者占受理总人数的7.3%, 文化程度多为小学、初中, 年龄以青壮年居多, 呈现出犯罪人文化程度低、无经济来源或经济收入低的特点。在社会环境、生存状态及个体心理差异等多个因素共同作用下, 贫困者铤而走险, 走上犯罪的道路, 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2.社会不良思潮的影响导致价值观混乱。错误的价值观与国家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发生严重冲突时, 会造成人们在价值追求上产生困惑, 思想发生混乱, 影响社会的团结和谐。

3.法制教育针对性和专业性不强。当前社会部分个人与单位错误地认为发展经济是硬任务, 法制宣传教育是软指标, 没有真正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学校和家庭在高升学率的压力下, 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往往局限于课堂教学教育活动中, 难以使学生从小形成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个别贫困家庭家长的不平衡心理给学生造成对社会看法的偏激;各别媒体不负责任的渲染暴力、色情, 使很脆弱的学校法制教育难以取得理想成果。

二、确保案件质量是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基础

(一) 确保案件质量是化解矛盾的现实条件基础

在办案实践中, 我们所掌握的从宽处理的案件条件主要有以下方面:首先,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从宽处理必须要有一定事实和证据基础, 否则背离公正的基本要求。以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为例, 在作为单位领导的被害人不理睬犯罪嫌疑人无理取闹的情况下, 犯罪嫌疑人用钢笔尖将被害人眼睛扎成轻伤, 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审查起诉中, 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实施伤害的过程, 其家属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 得到被害人原谅, 故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其次, 犯罪嫌疑人认罪且真心悔过。从宽处理并非简单地以认罪换取较宽缓的处理, 而要充分关注犯罪嫌疑人回归社会以及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 应以犯罪嫌疑人认罪悔过为必要条件。仍以上述案例来说, 审查起诉前犯罪嫌疑人对关键伤害过程避重就轻, 经办案人员大量工作后, 最终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及情节, 并且对犯罪行为真心悔过。

(二) 整体提升对案件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的审查把关是公诉环节化解矛盾的客观条件基础

在审查判断证据时既注重依法充分发挥检察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和职权作用, 又注重充分保障当事人的作用, 听取公安机关和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证人等方面的意见, 同时也是了解案件情况和证据的过程, 要从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前科劣迹等多方面加以审查案件, 有利于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 核实证据, 从而确保依法合理、科学地确认证据的证明力, 正确认定案情。

(三) 在出庭公诉中灵活掌握对被告人的指控语言和方式方法是化解矛盾的重要条件基础

通过公诉庭审活动, 依法指控犯罪, 以理说服被告人, 使得被告人能够服判, 化解社会矛盾。这不仅能鼓励被告人认罪, 而且有利于被告人真诚悔罪, 痛改前非, 重新做人。如作者所在院支持公诉的李某盗窃案, 公诉人针对李某的法制观念淡薄, 只是为了能够还清他人的欠债而协助他人实施盗窃犯罪的特点, 对其进行了法制教育, 并建议法庭依法从轻处理, 最后法院作出对其适用缓刑的判决。

三、公诉环节化解社会矛盾的具体途径

(一) 正确运用刑事和解

刑事和解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重要措施。因刑事和解而对犯罪嫌疑人不起诉或量刑从轻, 被害人因犯罪所受损害已得到修复, 犯罪嫌疑人在真诚悔过基础上由于认罪、悔罪得到谅解且免受刑罚严厉制裁, 有利于吸取教训、回归社会。因而, 正确运用刑事和解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冲突, 从而实现社会矛盾的化解。

实践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首先, 刑事和解严格限制于犯罪嫌疑人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尚好的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初犯、偶犯, 以及具有从轻、减轻等法定情节等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的案件, 确保公共利益的维护。其次, 注重犯罪嫌疑人的悔罪态度, 避免产生花钱买刑的错误理念。再次, 双方当事人在了解刑事和解可能导致的结果的情况下, 平等、自愿和解。最后, 注意工作方法, 防止公权过度干预, 切忌使得嫌疑人误认为以不处理为诱饵引导其做有罪供述, 产生抵触情绪, 而被害人则以为承办人员收受对方好处, 强迫自己接受“花钱抵罪”, 社会效果、法律效果都不好。

(二) 发挥量刑建议的积极作用

案件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不认同, 是社会矛盾的表现方式之一。正确运用量刑建议就是通过对量刑情节的释法说理, 促使被告人、被害人及其相关人对罪罚相适应正确认识, 从而达到缩小和化解社会矛盾的效果。

具体需要注意两点:首先, 量刑建议的提出必须客观、合理。公诉人客观地向法庭、被告人、被害人及相关人阐明量刑依据, 使得相关人从法律角度正确认识量刑的依据, 最终达到被告人认罪服法, 被害人心理平复, 减少上诉、抗诉案件的发生, 减少社会矛盾。其次, 量刑建议的采纳离不开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在不干涉审判权行使的前提下, 沟通使得司法者对同类案件把握量刑稳定性的认识上有所趋同, 避免出现因同类案件刑罚不稳定影响当事人对司法和执法公信力的信任度。

(三) 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高度重视不起诉案件释法工作, 充分利用不诉案件的答疑说理机制, 有效化解矛盾, 防止涉检上访事情的发生, 实现办案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不起诉答疑说理主要采取书面和口头说理两种方式, 包括不起诉书的说理与向办案机关、被害人、被告人进行口头答疑。例如:作者所在院审查的古某故意伤害一案中, 古某对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表示后悔, 向被害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希望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害人表示愿意与犯罪嫌疑人达成和解协议, 要求司法机关给犯罪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免予追究其刑事责任。因此本院作出不起诉决定, 并在不诉书中载明。

(四) 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审查机制落实

作者所在院公诉科结合铁检工作实际, 在遵循法定办案程序和期限、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 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 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做法为:一是明确适用快速审查工作机制应坚持的原则;二是从三个方面对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快速审查, 包括缩短诉讼期间、简化法律文书制作以及简化具体工作程序。2007年以来, 公诉科适用快速审理机制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占案件总数的半数以上, 无一错案和涉检上访案件。

(五) 加强与发案单位、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的沟通协调

公诉科所办理铁路职工犯罪案件, 在坚持依法打击危害铁路安全生产秩序犯罪的同时, 延伸办案功能, 注重深入分析犯罪成因, 以发放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的形式加强与相关单位沟通协调, 深入化解社会矛盾, 预防刑事犯罪, 取得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主要体现在:一是促进规范管理, 以检察建议查缺补漏。如:在审查看守所原民警马某、李某玩忽职守一案中, 发现发案单位监管活动管理松懈、有章不循, 看守所监室监控设备更新、维护不到位, 看守警力不足等问题。为此及时向看守所上一级主管机关发出检察建议, 促进该所认真整改。二是维护司法公正, 以检察建议纠正违法。如:被告人张某等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 法院在判决中对价格认定采信错误, 并最终影响量刑。为统一规范对证据标准的认识和把握, 依法准确采信证据, 公诉科就该问题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受到法院高度重视并及时将整改情况予以回复。三是帮助企业整改, 以检察建议预防犯罪。如:审理金某故意伤害一案时发现, 金某作为列车长, 解决旅客与列车工作人员矛盾冲突时方法简单粗暴, 职业纪律观念淡薄, 履职中随意性较大。其所在单位存在抓法制教育和安全规范、乘务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公诉科以检察建议的形式向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引起该段领导高度重视, 切实进行了认真整改。四是教育挽救职工, 以检察意见化解矛盾。如前所述古某故意伤害案中, 古某与被害人之间系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 且相关情节符合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规定, 本着“冤家宜解不宜结”的精神, 依法适用相对不起诉, 同时积极与其单位领导交换对处理意见, 依法发出检察意见, 并在全段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六) 以办案风险评估加大对特殊案件风险防范

首先, 特殊案件进行个案办案风险评估要及时。公诉部门承办人在办案过程中, 根据基本案情、当事人对案件的态度等进行常规判断, 对不稳定苗头及时开展说理教育工作的同时, 将该案纳入风险评估预警范围, 及时向主管检察长汇报, 与控申部门及时联系, 将矛盾化解在最初阶段。其次, 办案风险评估责任应具体。公诉人员是办案风险评估的最初责任人, 必须严格执行该方案确定的措施, 既要保证案件质量, 又要最大限度的防止影响社会稳定的涉检上访等问题的发生。再次, 风险评估监督力度须强化。强化自身监督防止权力滥用, 确保公诉人员公正廉洁执法。

(七) 接受监督, 促良好社会效果

保证公诉人员执法的公正性及监督职责有效行使, 需要加强内、外部监督:首先, 不断加强检察机关自身监督。一方面, 认真执行案件请示汇报、备案审查等制度, 对疑难、复杂等案件及时上报, 接受上级领导部门监督。另一方面, 与纪检、控申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 对自侦案件、不起诉案件及时填报案件跟踪监督卡、涉检信访风险评估表, 将内部监督融入公诉工作, 加强同级相关部门制约、配合。其次, 扩大监督渠道, 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既要严格执行告知制度, 接受案件相关人监督;又要继续坚持检务公开制度, 接受社会监督;既要主动在铁路相关单位建立检察联络员, 征求对执法过程中的建议和意见, 又要探索扩大人民监督员方式, 进一步强化监督力度。

(八) 加强与侦查、审判机关的沟通、配合

首先, 强化诉前沟通。在受理审查刑事案件期间, 公诉案件承办人认为案件的某一部分或环节存在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等问题时, 积极主动地与侦查机关承办人或法院审判人员沟通、协调, 查清事实、完善证据。其次, 加强联席会议沟通。召开联席会议, 充分发表和阐述案件认定观点, 共同商讨, 求同存异, 力争统一认识, 达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目的。再次, 强化人文沟通。在办案工作之余, 应当注重与侦查机关、审判机关人员的相互关系, 通过开展座谈会或共同举办文化活动等形式, 融洽相互间的感情, 为协调工作关系打下良好的工作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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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向朝阳, 马静华.“刑事和解的价值构造及中国模式构建”.中国法学, 2003, (6) .

[3].王雄飞.“刑事和解视野中的检察调解构想”.人民检察, 2006-7 (下) .

8.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八

第一种,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指人类社会当中各个阶级、阶层或者是社会群体在维护各自的生存空间、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或思想信仰过程当中出现的对立和冲突。简单来说,它是阶级或者阶层各个社会群体之间出现的这种对立和冲突,这个对立和冲突主要是因为利益,物质利益或是政治利益,或者是其他方面的经济利益,这方面的对立而产生的。另外有学者认为,社会矛盾是社会当中个人和群体在维护各自利益的过程当中所出现的对立和冲突,导致不同程度的社会秩序的非和谐的那样一种状态。社会学家李培林他在前些年有一本影响很大的书里讲社会矛盾是社会阶层间的人民内部矛盾。他把社会矛盾界定为是人民内部的矛盾,包括了收入分配领域的利益分割、城乡关系及产业结构的矛盾、区域发展与经济发展的矛盾、收入差距的矛盾等。那么这样一个观点就是说,可能有的学者不一定赞同,我自己也认为,我们在谈到社会矛盾的时候,除了我们一般印象说是人民内部的矛盾,比方说这种带有爆恐性质的,这种由暴力事件引发的这种矛盾,当然我们可以说这种矛盾是敌我矛盾,算不上社会矛盾。这里很复杂的一点是我们怎么来界定这种社会,是大的社会,还是小的社会,就是说我觉得有一些不同的理解。

我个人认为,社会矛盾和社会学的社会冲突的这个概念有很密切的一个关系。之所以这样说,我觉得是因为社会矛盾一个后果有可能会产生社会冲突,产生群体性事件,产生这种负面的社会影响。当然,如果社会矛盾调解得好,有可能并不会转化成社会冲突。关于社会矛盾的分析,毛泽东有一个经典的《论十大关系》,当中提到的这个十对关系或者说十对矛盾,有些可以是称之为社会矛盾,有些并不一定是社会矛盾。我们这里所说的社会矛盾主要是自改革开放以来,也就是说最近30年的社会矛盾产生的原因。我觉得第一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主要是由于我们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过程当中所产生的一些社会问题。比如,我们现在所说的工人失业的问题、下岗的问题、大学生就业的问题、农民工进城的问题,这些我觉得都和我们这种体制的转型联系在一起。

第二个方面是由于体制的转型所引发的经济社会结构的转型,比如我们经济结构的转型主要是产业结构的调整,国内很多城市都提出了要建设国际大都市,那么建设国际大都市一个目标要提高第二产业,特别是第三产业在整个产业当中的比重。这就意味着传统的一些产业关停并转,造成了一些工人的失业,在我们的术语中下岗用得比较多,失业用得比较多。还有在我们的社会结构的调整过程当中,阶层之间的这种分化变得越来越明显,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区隔、相互敌视、漠视,这种现象层出不穷。

第三个方面是和我们国家这种快速的城市化、城镇化有关,我们可以说大规模的城市化、城镇化是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的,到现在差不多是30年左右的时间。我们经常说的一句话是什么,是我们用30年的时间走了西方国家差不多是200年才能走过的这样一个路程。所以,时间的压缩、空间的压缩造成了大量的社会矛盾集中的爆发。如果从网上搜一下关于群体性事件,关于这种恶性事件的这种报道,这种统计数字,可以说比比皆是,很多是在最近十年集中的一种爆发,集中的呈现。

第四个方面,我觉得是跟全球经济的一体化有关系,特别是中国加入WTO以后,在这种背景下,中国被称为“世界工厂”。我们的产业工人可以说从事的是最繁重的体力劳动,但是他们获得的回报是在这个世界经济体的链条的最末一端或者说最低端,我们可想而知,由此产生的劳资的冲突、劳资的矛盾。还有,从制度方面来讲,是制度建设落后,但是大的制度包括法制,社会治理如何法制保障,这方面的推进所面临的困难应该说是最严峻的,由于我们很多制度建设跟不上,法律在很多方面处于真空,这就造成了很多社会问题产生以后,社会问题不一定是社会矛盾,社会问题不能解决,那么转换成为社会矛盾。社会矛盾处理不好,导致社会冲突,我觉得是这样一个逻辑。还有从社会的层面上来看,是一种社会的示范、道德的示范,旧的社会规范已经过时了,新的还没有建立起来,我们会经常说,社会的发展会落后于经济的发展。著名社会学家陆学艺先生他判断我们的社会建设至少落后经济领域是30年,我们从陆学艺先生他的很多论述当中可以发现。上海大学社会调查中心在2012年对中国六省市进行了一个调查。在我们的被访者中,全部样本接近6000个样本中,大多都认为未来中国面临的十大挑战几乎是跟我们日常的媒体当中看到的,第一个是关于腐败的问题;第二个是关于贫富差距的问题;第三个是基层干群冲突的问题;第四个是高房价与低收入的矛盾;第五个是诚信危机、道德示范;第六个是民主制度的改革低于公众的预期;第七个是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第八个是由老龄化所引发的劳动力的短缺;第九个是大学生的就业难、农民工的就业难;第十个是由于主流价值观被边缘化所造成的我们的信仰危机或者说是这种价值观的迷失。

那么,怎么对这些社会矛盾进行分类。目前学界基本上有三分法和四分法之说,所谓三分法简单的是说成按照领域来分。第一个领域首当其冲的是经济领域,主要表现在贫富差距的拉大,既包括地区的差距,也包括部门的差距,由就业压力的增大所产生的农村剩余劳动力不能够有效地转移的问题、湿地农民就业、大学生就业以及城镇失业劳动力的就业问题。在经济领域还包括我们的经营管理者和劳动力的矛盾,既包括在公有制的企业中,也包括非公有制的企业中的工资拖欠、劳资矛盾,最后是由于产业结构的不合理、资源的短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的紧张所造成的经济运行当中的矛盾。那么,第二个领域就是政治领域的矛盾,这主要表现为干群关系的不和谐、腐败、工作方式的简单粗暴、决策的失误,民主发展程度的不够以及执政能力的缺失。此外还包括由于民族问题产生的分裂的暴力事件,还有社会治安领域的问题,各种犯罪事件、恶性案件、黑社会性质、犯罪大量的出现所导致和我们普通老百姓所感到的公共安全感的下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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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领域是在价值观和文化领域,主要表现为我们由原来所谓的一元的思想到现在多元思想的这种碰撞,科学和人性的冲突,科学和宗教的冲突等等,以及现在在互联网+的时代,各种的由信息的管制无效所导致的信息垃圾、信息公害、病毒、黑客等网络示范现象也引发了大量的这种社会矛盾。那么,其他两位学者他们也是按照三大领域,经济领域、政治领域、文化领域来划分,只不过就是说细节有一些不同。另外一位学者把社会矛盾分成两大类,第一类称之为发展和改革过程的矛盾,第二是由于国家层面的制度因素和社会管理体制、机制层面的因素滞后于我们的经济发展所产生的、所带来的一些矛盾,具体的包括制度性的矛盾、管理性的矛盾等等。

那么,为什么老百姓把官员的腐败,把贫富收入的差距列为最突出的社会矛盾的表现。这里我用一个数据,是上海大学2012年在全国六个省市进行的一个调查,这里,我计算出来的这个基尼系数高于我们国家统计局的这个系数,我们的这个系数达到了0.6。我们看国家统计局从2002年到2013年,基本上2008年以后,基尼系数是逐渐地降低的,而在2008年之前是逐渐地上升的。因为经济系数这样一个指标是衡量一个社会的贫富差距的一个最通行的指标。这里边涉及东部、中部、西部地区,这和我们通常的理解有些差异,这里面最高的不是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是西部地区而是中部地区。西部的基尼系数是最低的,大概这里我也做了一些回归的模型,关于收入的不平等、教育的不平等、职业流动的不平等,以及社会保障的不平等。

最后,如果仔细研读深化改革的报告,那里有几句话能够做到,我们这个社会矛盾就能预防和化解。比如,文件里有一个叫依法保障社会成员的权益,怎么保障?当然一方面需要我们学者的研究,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需要我们政策部门怎么给我们的决策者提供既可以操作,又不能够超越我们目前发展阶段的一些对策。这些对策要以能不能够操作,能不能够转化成决策以后能不能推行。我觉得从前面对于社会矛盾原因的分析,最重要的一点是要找到这个矛盾的源头,所谓的源头治理、源头预防。比如简单地来说,经济领域的矛盾,比方说收入差距的问题、社会不平等的问题,能够用经济手段来解决的。我记得在前几年时任广东省委书记李长春同志说过,如果用人民币能够解决的矛盾都可以称之为人民内部矛盾,虽然很通俗,我觉得说得很有道理。换句话说,如果用经济能解决的矛盾可能是最简单的矛盾,而关于政治领域的一些社会矛盾,跟我们的民主的进程,跟我们的法制建设相关的,我觉得这个领域的矛盾可能解决起来就有难度,因为它涉及我们的法制建设、制度的建设等等。而人们的观念层面的这种矛盾我们看不见,摸不着,如果它有表现,我们还能发现一些苗头。所以我觉得找到了源头,找到了真正的原因,分头治理,这是一个大的思路。第二个方面,我觉得应该从心理的层面,因为很多的社会矛盾可能和现实的经济利益,和政治利益或者说跟我们的权益可能是没有直接相关的。所以,学者有一个概括叫非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矛盾。

我觉得在这个方面,我们的媒体是有责任的,现在在这样一个互联网的时代,很多媒体把一些事件渲染、夸大、扩散,如果我们看现在的互联网,很多都有一个新闻排行榜的点击率,点击率最高的是哪些?并不是那些正能量的一些新闻,而是那些新奇古怪的新闻。做新闻的有一个黄金定律,叫做我们不要报道狗咬人,我们整天报道是人咬狗,点击率也高。包括我最近看到很多,有的是我们中央级的媒体中午在辟谣,晚上正式的消息就出来了,这让老百姓怎么来相信?所以,如果我们都从做研究的角度来讲,就是分析一个大媒体,我们看它的这些有关负面的报道有多少,它的点击率、它的关注度等,包括我们的微信群、各种社交圈,最流行的传播最多的是哪些消息的来源。所以,在这个方面,如果这种舆论的力量或者媒体的力量运用不好的话,会把一个小的事件推波助澜成一个大的事件。所以就是说,我们的整个社会心态需要优化,要重视人们的心理层面的核心。社会学有一个著名的理论是相对剥夺的理论,比如说我们讲到贫富差距的时候及我们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一般不会和李嘉诚去比我们的收入多少,我们跟他的差距有多大。因为我们说这没有可比性,他不是我们的参照物,我们参照物是跟我们差不多的同辈的群体,他们作为我们的参照群体。所以,我觉得这个方面民众的这种预期越来越高,这可能我觉得媒体要做这方面的工作。

第三个方面,要创造一个包容友好的社会环境。如果说社会矛盾主要是指不同的群体、不同的阶层之间的这种对立和争斗的话,那么作为不同于其他群体的一个社会成员,你对于其他的社会成员能不能有一种宽容、包容的一种心态,能不能少一点偏见和歧视,这个可能不需要投入多少,一种心态的改变就能够做得到。

建立畅通有序的社会矛盾的诉求表达渠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现在主要的渠道是信访,我们各级政府部门都有一个信访的渠道,但是信访能够解决多少问题?我们很难得到官方的实际数据。前两年报道了大量的这种各省都有一个北京办事处的,主要做的是什么,接访。我觉得还有一个问题,如果在评价这个基层政府部门作为一个评估他们政绩的一个硬指标,如果不把我们的上访率的多少作为一个指标的话,那我觉得可能会有所改变。当然,还有一个,我觉得在信访的整个操作当中有一个机制性的问题,你不论什么问题,到了中央信访办、信访局,最后还要转到基层,转过来以后,我们从媒体上也看到大量的这种打击、报复的,这种也是层出不穷的。老百姓对于他身边的基层有一种不信任的现象存在。

还有一个是要依法调解社会矛盾。当然,上海电视台有一个精品栏目,就是柏阿姨调解的那个栏目。对于这一点虽然她做了大量的工作,也有一些效果,但是我觉得不能够所有的发生了纠纷、发生了矛盾,完全靠调解。你知道调解的成本是最高的,而且是时间会持续很长。从负面的角度来讲,很多矛盾调解到最后的结果,并没有避免矛盾向恶性方面发展,反而好多小的事件变成了一种大的灾难性的事件。我觉得关键的一点,重视了调解,而没有关注到是依法调解,调解必须靠现行的法律和制度。

最后一点我觉得要保障社会成员,尤其是弱势群体的权益。如果现在我们有八个亿的弱势群体的话,那就基本上变成了我们接近2/3的社会成员都要优先进行保障。当然,说到弱势群体的时候,按照陆学艺教授他的研究《十大阶层的分类》,我们的公务员阶层,排在第一的阶层,网上会经常有公务员吐槽说,公务员也是一个弱势群体,我觉得也不能够把弱势群体泛化,我们重点的是关注那些真正意义上的弱势群体,老弱病残,这些失业者,这些处于贫困阶层的人。首先优先保障他们的权益,然后我觉得这才是全体公民的这样一个权益,我们在这样一个阶段,我们有一个排序,我们不可能说一视同仁,当然我们从观念上讲可以说每个公民都是平等的。但是,我们在解决问题的时候,解决社会矛盾的时候应该有一个轻重缓急。

(张文宏,上海大学社会学院院长、教授。)

9.新时期化解社会矛盾的思考 篇九

朱伟坚

随着改革的深化、体制的转换和利益格局的不断调整,社会矛盾正处于一个相对活跃期和高发期,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逐渐显现,已成为影响新时期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正确处理和有效化解新时期社会矛盾,关系到和谐社会的构建,也是对我们党执政能力的考验。

一、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社会矛盾突出

(一)当前,我国正进入“危机多发期”

我国改革发展进入了一个重要关口,一是GDP总量超过6万亿美元,综合国力明显增强,为解决过去想解决而没有条件解决的问题提供了物质技术基础;二是我国人均GDP超过了4000美元。在这个阶段,经济结构变动深刻,城乡之间、区域之间、产业之间以及占有资源不同的人群之间收入差距还会拉大,而随着收入提高及差距拉大,各种利益关系日益复杂,如果处理不当,就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

(二)社会风险理论的主要观点

1、现代化的发展提供了无数的机会,但同时也制造了无数的社会风险。

2、风险来自各个方面。

3、风险有浅层和深层之分。源于社会结构方面的风险则属于基础性的、深层的风险。

4、社会风险一旦演化为突发性事件,那么其扩散性极强。

5、社会风险在政治上是对现有的社会组织和社会制度的一个极大的挑战。

6、发达国家所面临的社会风险种类按其威胁的严重性程度排序是:生态环境风险,金融风险,恐怖主义袭击风险

(三)新时期社会矛盾的主要特点

当前社会矛盾主要表现在企业转制、劳资关系、工资社保、拆迁安置、征地补偿、土地承包等方面。从表达诉求上看,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是行为主体的群体性。

二是表现形式的激烈性。

三是人员结构的组织性。

四是问题处置的复杂性。

五是社会危害的严重性。

二、新时期社会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社会群体分化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社会结构、经济成分、社会组织形式、利益分配方式、就业方式等发生根本改变,社会成员分化,出现了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众。

(二)社会公平缺失

当前,社会存在不同程度的不公平现象,贫富差距、城乡差距、区域差距过大,一些弱势群体生活十分困难,相对均衡的社会成员结构和利益分配结构还没有形成。

(三)社会管理滞后

社会管理滞后,政府公共服务职能没有很好发挥,基层服务网络不健全,特别是农村社会问题十分突出,往往小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而酿成大问题。

(四)群众维护自身利益表达方式的错位

由于协商机制和利益维护机制的缺失,法律解决问题的滞后性和公信力不足,形成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不闹不解决的恶性循环,造成越级上访、集体上访增多。

三、四大机制化解社会矛盾

利益时代的到来,是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分化两个因素双重作用的结果。任何一个具体的经济社会事务都可以成为一种利益,从中滋生出一群分享这种利益的人,并围绕这种利益进行博弈。利益冲突常规化,我们必须形成解决利益冲突的制度化机制

(一)建立利益协调机制,根本缓解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利益协调机制,包括利益引导机制和利益约束机制。利益引导机制,主要是教育和引导广大干部群众正确处理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利益约束机制,主要是通过法律和道德对

人们获取利益的行为进行约束。法律和道德是利益需求和利益行为的调节器和控制器。

(二)建立诉求表达机制 合理化解利益矛盾

不同的社会阶层、不同的社会利益群体、不同的社会成员,都有各不相同的利益和利益诉求。这就必须建立健全规范的社会协商和对话机制,引导各个社会阶层、社会利益群体和社会成员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三)建立矛盾调处机制 及时处理利益矛盾

建立健全利益调节机制,调整各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要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制度,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实现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更多采用调解方法,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四)建立利益保障体系 积极预防矛盾产生

经济利益矛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社会矛盾的主导方面,从近年来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具体原因来看,绝大多数属于经济利益问题。群众利益能否得到保障,对于保持社会和谐与稳定至关重要。要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种种经验和教训表明,要把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党和国家机关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方针。要重视和维护人民群众最现实、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正确反映和兼顾各方群众的利益要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抓紧解决群众生产生活中的突出问题和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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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篇十

一、齐抓共管落实责任

两河乡辖7个村142个村民小组22214人,国土面积167.33平方公里,乡内山高坡陡,沟壑纵横,四季阴雨绵绵,群众居住分散,加之基础设施欠发达,交通滞后,通讯不畅,化解社会矛盾工作难度较大。乡党委政府立足乡情,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化解社会矛盾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措施,重点抓好落实。一是党委政府总缆全局,负责对全乡的化解社会矛盾工作进行总体安排,检查督促,考核奖惩;二是乡副科级以上领导按照分管工作和挂钩联系村安排,做到既分工明确,又根据社会矛盾发生的具体情况,因人而异,适时调整安排处理;三是乡干部包片到组,每名乡干部负责3—4个村民小组,任务到人,责任到人;四是除乡有维稳中心,村有调解委外,我们将工作重点放到村民小组,在村民小组中设立调解组,由村民小组长、党员、各级人民代表和退休老干部组成调解组,我乡80%以上的矛盾纠纷都在村民小组中化解,极大地减轻了乡村工作量,并且由群众说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十分及时有效;五是严格考核,建立奖惩机制,乡考核村、村考核村民小组,评选化解社会矛盾先进个人30人,奖励资金15000元,乡村干部经济上相对宽裕,主要以精神鼓励和晋级晋职优先为主,村民小组优秀调解员奖励200—600元。考核不合格的,乡村干部给予待岗、停发工资补贴和不予晋级晋职处理,村民小组调解员取消调解资格。

二、强化信息畅通,确保社会矛盾化解及时

针对我乡自然条件差,群众居住分散的特点,我们建立了两项制度:一是信息报告制度,凡是发生大的矛盾纠纷,村组不能及时调成的,必须在12小时之内报到包片乡干部,乡干部在一个工作日内必须到实地调处,不能调成的,必须及时报告挂村领导,如报告不及时引发不良后果的,责任人承担相应责任;二是巡查调制度,结合领导干部大接访大下访工作,领导干部带领乡维稳中心专职人员,定期进村入户了解矛盾纠纷,开展调处工作。乡党委政府专门配备了两辆摩托车作为巡查调解公务用车,深受群众欢迎,群众亲切地称之为调解车。

三、倾注情感,俯身为民

群众工作从某种意义上说是情感工作,干部只有做到身到、心到、情到才能做好工作,化解矛盾工作尤为如此,从具体工作实践证明,一次成功的化解矛盾工作,就是一次心与心的沟通,情与情的交流。

(一)转变方式,变堵为疏,解决老上访问题。

我乡大竹村民杨时元,2004年一企业落户该村,由于其对企业公路建设和厂房建设占用土地补偿标准觉得太低,从2004年开始长期上访,甚至曾到昭通、昆明、北京上访,乡党委政府多次从上访地将他接回,特别是在全国、省、市“两会”期间,他十分敏感,多在此时期上访,令党委政府工作十分被动。今年在开展维稳工作中,我们认真分析了他上访的原因主要是不了解土地补偿政策,加上他无门路,经济拮据,家庭困难。号准了脉搏,乡党委政府采取了四项工作措施:一是针对其家庭当前经济困难,按政策规定解决了他家2人的农村低保;二是将土地补偿政策复印成册带到其家中,和他共同学习;三是帮助他和儿子联系了昆明一家企业务工,家庭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从根本上解决了经济困难。四是由乡领导与他建立一对一联系机制,随时与他沟通交流。通过几项工作措施的落实,目前杨时元有了务工门路,家庭收入增加了,心情舒畅了,主动放弃了上访,今年我乡发生了“8·8”洪灾后,他专门从昆明回来参与抢险救灾,并要求乡领导取消已解决给他家的低保指标。

(二)未雨绸缪,从源头上预防可能发生的社会矛盾。

今年8月8日,我乡发生特大洪灾、交通、通讯、电力、水利、农业等严重受损,直接经济损失达3000余万元。按照以前惯例,大的灾害发生,由于群众受损严重,生产生活困难,会引发一系列的社会矛盾。但今年我乡发生罕见的洪灾后,社会安定,人心稳定,无一例上访。究其原因是:乡党委政府领导未雨绸缪,审时度势,沉着应对,果断处理,始终将群众利益放在首位,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我们主要做了四个落实:一是在8月7日暴雨来临之前,组织乡村干部将可能受洪水威胁地段的农户转移到安全地方,做到安全措施落实;二是在暴雨持续不断超出预期时,组织乡村干部冲入雨中,到危险地段挨家挨户叫醒群众,连背带拉,及时撤离受洪水围困群众,做到临危不乱,处置措施落实;三是灾情发生后,及时组织干部深入受灾一线,查灾情,安抚灾民,及时将救灾款物送到群众手中,做到救灾应急措施落实;四是在灾后重建中,每名干部负责2-3户重灾户,与他们同吃同住,为他们送去重建资金、联系贷款、搬运物资,同甘苦共患难,做群众主心骨,做到情感落实。

(三)审时度势,主动介入,及时控制化解矛盾

今年10月7日,我乡一名村医生在医治患者过程中,患者死亡、死者家属认为医疗进程中用药不当引发死亡的,当即将死者尸体抬入村医生家摆放,双方均未找到政府解决,并各自组织亲友,形成对峙

状态,死者家属均扬言要将村医生的子女杀死,一命抵一命。乡党委政府接到村级报告后,认真分析,如果不及时化解,事态将进一步恶化,可能引发群体性流血事件。为此,乡党委政府采取措施,组织干部迅速到事发地点,及时采取处置办法。一是化解对峙状态,通过法律法规宣传和细致的思想工作,及时疏散双方亲友;二是深入死者家中,了解事情过程,抚慰死者家属悲伤心理,稳定情绪;三是在双方意见一致的情况下,及时帮助联系昆明法医准备进行尸体解剖鉴定;四是后来死者家属拒绝尸体鉴定的情况下,迅速组织双方就补偿问题达成协议,及时处理了可能发生的群体性流血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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