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征代建合同书

2024-09-15

委托代征代建合同书(精选7篇)

1.委托代征代建合同书 篇一

(9)“日”是指任何一个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0)“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委托人权利

第四条 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五条 委托人对工程监理、施工、设备采购等专业工作单位招标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和审核,监督代建人与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相关合同。

第六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项目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并参与工程验收工作对代建人提出的资金计划进行审核,对代建项目的合同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代建人提交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月度报告及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八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组织的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进行监督。

第九条 委托人有权对代建人的违规行为予以纠正。

第十条 代建人调换项目经理需经委托人同意。

代建人权利

第十一条 代建人根据委托人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的程序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监督委托人与其签订合同。

(2)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施工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有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3)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原则,向设计方提出建议;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代建人有权要求设计人更正。

(4)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审核并批准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同时上报委托人。

(5)主持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事先向委托人协商。

(6)代建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7)代建人有对工程上使用的材料的决定权和对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施工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施工方停工整改、返工。施工方得到代建人批准,并经监理单位下达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8)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9)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

(10)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11)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第十二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施工、监理及大宗材料采购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需经委托人事先批准。

第十三条 代建人有权拒绝委托人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或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

第十四条 代建人有权取得代建报酬,并有权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从项目投资节余额中提取奖酬金。

第十五条 代建人处理代建业务时,因委托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赔偿损失。

委托人义务

第十六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与代建项目有关的各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和宾馆内有关部门的关系的协调,为项目管理公司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七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3名以上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代表委托人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负责与代建人联系,协调关系,监督代建工作。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代建人。

第十八条 委托人应按代建合同规定支付代建管理费。

第十九条 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及时足额将建设资金拨付到代建人工程项目资金专户。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一切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第二十一条,委托人协助代建人办理须以委托人名义办理的各项建设手续,并根据代建人申请,经双方与有关部门交涉认可后,由委托人及时交纳规划、城市管理和其他政策性等各种相关政策性费用。

第二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代建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项目管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应在项目建成、代建人组织竣工验收合格后,在规定时间内与代建人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应协助代建人办理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事宜。

代建人义务

第二十五条 代建人对建设工程全权负责。代建人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代建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代建工作,并按月向委托人汇报代建工作进展。

第二十七条 代建人应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实施组织管

理,严格控制项目投资、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条 代建人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代建人报委托人核准。

第二十九条 代建人在委托人的监督下负责组织施工、监理等招标工作,签订施工、监理等相关合同,报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代建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在项目管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第三十一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向委托人提出资金计划申请。

第三十二条 代建人应根据项目进度需要及合同执行情况使用建设资金,并接受委托人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定期向委托人汇报工程进度,接受委托人的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代建人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结算和财务决算,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代建人应在项目建成后,会同委托人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合格的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人办理移交手续。

第三十六条 代建人应建立完整的项目建设档案,在代建项目完成后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料向委托人和有关部门移交。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七条 代建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代建人应付全部责任,做好善后工作,并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委托人责任

第三十八条 委托人应全面实际地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合同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代建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三十九条 因委托人责任使项目建设发生变化,而造成代建人实际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四十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委托人同代建人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代建人责任

第四十一条 代建人的责任期即工程项目管理合同有效期。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四十二条 代建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代建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代建人同其他各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非合同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一定级别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 由于委托人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受到阻碍、延误、暂停或终止,

以至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代建人应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完成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四十六条 在委托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签定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代建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代建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代建人在应当获得工程项目管理代建费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代建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已暂停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代建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14日内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八条 代建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获得额外的报酬。

第四十九条 当委托人认为代建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工程项目管理义务时,可向代建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工程项目管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代建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在3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因解除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代建人与委托人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并经委托人审核通过工程竣工财务决算,代建人收到代建报酬尾款后,本合同即终止。

代建人报酬

第五十二条 正常的工程项目管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五十三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代建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起计算。

第五十四条 支付工程项目管理报酬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五十五条 如果委托人对代建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代建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

其 他

第五十六条 代建人驻地管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工程项目任何参建各方的任何报酬或经济利益。代建人不得参加合同规定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第五十七条 隐蔽工程的验收。进行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隐蔽工程验收及使用功能试验时,代建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委托人到场,在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其它施工。

第五十八条 工程变更。发生工程变更在施工合同额5%以内或者变更总额在50万元以内的由委托人、代建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签证同意后实施,并填写备忘录报委托人备案;超过5%或总额超过50万元由代建人报委托人审核,并填写备忘录,委托人按现行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审查批复后实施。若工程出现意外的安全及质量险情,代建人可边采取紧急抢险避险措施,边通报委托人。

第五十九条 建设工程项目所必要的委托人、代建人、设计人外出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经委托人同意,从建设费用中支出。

第六十条 在工程项目管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代建人聘用的,其费用由代建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从建设费中支出。

第六十一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

第六十二条 代建人在工程项目管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不得泄露设计人、施工方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十三条 代建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

第六十四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并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五条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引起的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解决。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标准及及工程项目管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及其他有关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2、本工程设计合同、施工合同、工程项目管理合同以及施工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合同及文件。

3、湖北省现行的预算定额、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代建范围和代建工作内容

代建范围:按立项批文上所规定的项目规模,其中包含的工程内容如下:

1、建筑工程:总面积200亩红线范围内的一期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达到普通商品房验收合格的交房标准。

2、配套工程:项目红线内的一期工程的供电、给水、雨水、污水、道路、绿化、停车场、天然气、安防、路灯十大配套,达到设计及使用功能。

代建工作内容:

(一)建设实施代建包括以下业务内容

1、组织施工图设计

2、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施工、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活动,将招标投标的书面报告区招标管理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委托人备案,并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及履约的监督管理工作

3、向委托人提出投资计划申请;向负责资金拨付的部门报送项目进度用款报告;向统计部门报送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报表

4、负责项目施工,负责办理项目施工中出现的设计变更,概算的手续

5、按竣工验收制度及时办理竣工验收

6、编制竣工决算并按规定报批,负责将项目竣工及有关技术资料整理汇编移交,并按批准的资产价值向委托人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7、配合委托人办理交房后的各种证件。

第三条 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工程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及质量要求,最低达到合格标准,其中住宅要求达到普通商品房建筑交房标准。

第四条 代建管理期限

1、建设和交付试用期:9月至11月。、

2、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五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委托人应在签订代建合同前向代建人提供如下工程资料:

1、项目可行性报告

2、立项批文

3、建筑规划批准文件

4、项目建筑总体方案

5、规划红线图

6、施工设计(包括施工图及方案)、施工概算

7、资金来源和总投资金额证明文件

第六条 委托人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代建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七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

第八条 代建工程造价及结算方式:

1、甲乙按代建范围的工作内容实行平方米单价包干,具体单价如下(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及相关费用):按区政府专题会议决议,该项目按建筑面积2100元/㎡计算(此项单价不含代建人因取得代建费而可能产生的企业所得税。如实际产生企业所得税,则由委托人与代建人共同协商企业所得税的最终承担方式。)代建方应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实际工程结算成本(含十大配套分摊成本)高于平方米包干单价的部分,由代建人承担,在此条件下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超支部分的款项。

2、结算方式:房屋验收后按审计决算的建筑面积分别乘以单方造价计算工程总造价。(包干价2100/㎡)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建设资金:

(一)建设资金核拨程序

1、代建人根据代建项目概算投资、进度控制目标及项目建设计划,编制项目资金计划报委托人审批。

2、根据核批的资金使用计划,及时拨付到代建人的资金专户,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二)代建项目工程款支付进度

1、20付工程款2亿元。

2、20付工程款3亿元,按季度并结合工程进度分4次拨付到位。

3、工程竣工验收交房后,余下工程款在分两次付清(203月付至90%,年12月付清)。根据建设工程造价预留5%的质量保质金,并在质保期满后支付。若在工程项目质保期内发生工程维修或工程质量问题,代建人必须在接到委托人电话通知3天时间内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若代建人在要求时间内未维修解决相关质量问题,委托人有权自行维修解决,所产生费用在预留5%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若因委托人资金不能按时到位影响工程进度,由委托人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项代理人管理费已经包含在代建工程包干总价中,委托人不另行向代建人支付代建管理费,即代建人实际可取得的代建管理费为代建项目包干价减代建人完成代建工程支付工程全部建设费用后的结余部分。因委托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委托人不另行支付延长期限管理费。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仲裁委员会仲裁。一方如不接受仲裁结果,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合同壹式陆份,正本贰份,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遇争议时以正本为准。

委托人: (公章) 代建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委托代表人:

地址: 地址:

委托代建合同书范文三

项目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置小区A区工程项目

项目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签订日期:二○○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签订地点:安徽省亳州市

委托代建合同书

委托方:亳州城市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代建方:亳州建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为提高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水平和投资效益,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该项目实际情况,经委托方、代建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亳州市南部新区拆迁安臵小区A区工程项目

建设地点:亳州市老子路北侧,规划蒙城路以西。

项目总投资:40727万元,其中工程总投资3.7亿元。

建设规模及内容:总占地163728.44平方米(代征城市道路用地17878平方米),建设还原房220145平方米、配套公建19050平方米。

2.建设工程委托代建合同(范本) 篇二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

甲 方

乙 方 : :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

: :说明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代建活动,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组成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

三部分组成。(一)合同协议书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代建项目管理目标、代建费、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

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70条,具体条款分别为: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双方权利、双方义务、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

用、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保修期责任、争议的解决、违约责任等。前述条

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的特殊需要。(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合同条款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

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

意以下事项:

1、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特殊要求;

2、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合同条款进行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二、《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

建合同》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

程等建设工程的委托代建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委托代建的具体情

况,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委托代建合同》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第一部分 协 议 书

甲方(项目业主):

乙方(代建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为保证本项目的顺利实施,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严格控制项目投资,遵循平等、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

一、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估算: 万元

建设地点:

施工工期:工程拟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准),总工期从开工令通知的开工日期起计共 个日历天,乙方应在总工期内全面建成本项目,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并交付甲方使用。

建设规模及内容: 项目资金来源:

立项批准文号:

规划批准文号:

二、委托代建范围及内容:包括第 项。

(1)报建:负责为甲方办理与工程建设实施所需的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报建、报批工作,以及其它项目建议必须的报建、报批工作,取得规划设计方案复文和各专业报建审批部门的复文及图纸等。(2)1)2)为甲方办理用地手续 用地选址: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用地预审:取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书;3)4)5)申办建设用地许可: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用地红线图、规划条件; 办理用地测绘,取得《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在甲方完成相关征地及土地确权手续后接收工程用地,并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后续

相关手续,向承建单位移交工程用地,并在工程建设中作为主要参与方开展需涉及到的协调和监管工作;负责工程实施所需的管线迁移及绿化临时迁移工作。(3)1)方案设计阶段设计工作管理 负责制定工程设计工作管理规划,负责组织专家论证、工程初步设计与设计单位

的联络和协调工作,组织设计优化和报批工作,确保项目设计按批准的建设规模、功能、标准和工期顺利实施;

2)负责工程红线范围内公用工程项目设计的组织、联络和协调工作。代表甲方组织

设计单位协调项目与市政规划、项目与当地区域规划的关系,并组织设计优化和批报工作; 3)负责组织初步设计会审,争取在批准的范围和规模内,控制在总投资范围内,并

使设计进度和质量满足项目建设的需要; 4)5)负责与设计、管线管理等有关单位的技术协调工作; 对设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疏漏缺陷或资料提供不全,经核实确认后,督促设计单

位进行改正; 6)7)其他设计管理工作及组织施工图审查单位组织施工图审查。负责组织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对工程投资估算、工程概算和施工预算进行编制,报甲方审核;积极配合甲方组织做好工程概算、预算和决算的财政投资评审工作。(4)1)项目实施阶段 进行工程发包招标管理、设备材料采购管理、施工进度管理、投资控制和竣工验

收等工作,并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进度、投资、合同、安全等方面的有效统筹管理和控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办法》及国家和地方有关法规政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科学、择优”的原则,负责组织开展工程的招标工作。

3)乙方对各类合同负有管理、审核及跟踪协调的责任;要建立各类合同台帐,做好

对合同核对工作,定时向甲方报送有关合同签订情况的报表。负责研究建立本工程的合同管理办法,并严格履行,使其发挥作用。负责编制本合同涉及的各专业系统的设计、设计咨询、施工、监理、供货及其他相关的专业合同,维护甲方的合法利益,防范合同风险。并作为建设管理单位方参与签订上述与本项目实施相关的各类工程合同。负责提交合理的合同付款方式送甲方审批,审核签认付款凭证,要建立有效的支付台帐,定期主动与甲方核对支付情况。跟踪和审查工程总投资的变动情况。负责有关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以及索赔等合同管理工作。

4)负责将工程建设成本控制在本合同约定的投资控制管理目标范围内,负责相应职

责范围内工程变更设计管理。

5)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和竣工决算、资产移交使用单位、保修期满和办理

产权等实施过程的建设管理工作及各种手续的报审管理工作。(5)

三、代建项目管理目标

1、投资控制金额:确保投资控制在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内。

2、工程质量标准:

3、安全文明控制目标:确保工程无重大安全事故,确保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符合国家、广东省及广州市相关规定。

4、进度控制目标:本项目的代建期限从代建合同签订之日起计,至项目通过工程竣

工验收移交使用单位,工期 日历天(不含办理产权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项目财务决算审批手续。

四、代建费

项目代建费暂定为 元(包含但不限于管理服务费、利润和税金),以财政部门审定的项目代建费为准,由甲方按合同有关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乙方支付。代建费用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因项目投资规模的调整而调整,不再因人工、物价、税率、汇率、利率等因素的变动而调整。但当因政府或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投资超过原定范围正负20%以上时,代建费用可参照广州市相关代建制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相应调整。

五、本合同由以下文件组成:

1、合同协议书和双方认可的补充协议书或文件

2、专用合同条款

3、通用合同条款

4、中标通知书

5、投标书及附件

6、招标文件及附件

7、初步设计文件及审查批复文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构成本合同的文件若存在歧义或不一致时,则按上述排列次序进行解释。

六、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七、乙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的各项约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和代建工作范围和内 容,承担和完成本项目代建任务。甲方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八、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副本 份,甲方和乙方各执正本一份,甲方和乙方各执

副本 份。

九、本合同签于年 月 日。甲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签章):(签章): : :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 地址 邮编 电话 :(签章):(签章):(签章): :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第一章 词语定义、适用的法律法规、语言

第一条 词语定义(1)(2)(3)(4)(5)(6)(7)(8)(9)“项目”是指实施代建的项目。“甲方”本合同项目工程的委托方。“乙方”是指按照代建合同约定承担代建项目组织管理工作的一方。“使用单位”是指具体使用本项目工程的单位。“代建管理机构”是指由乙方组建实施具体代建工作的机构。“项目总负责人”是指由乙方任命全面履行本合同的负责人。“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代建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前一天的时间段。(10)“年”:指365天,规定按年计算时间的,从开始当天的次日零时起计算,至时

限最后一天的24时止。本合同另有约定或实际上为一完整公历日历年时除外。(11)“缺陷责任”:指在本合同规定的缺陷责任期限内,本项目发生任何质量问题,由施工承包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无偿维修、返工、整改等补救措施的保修责任以及乙方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实施补救措施的责任。(12)(13)“批准”:指以书面形式批准的,包括对先行口头批准所作的随后书面确认。“书面形式”:指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各有关当事人或其授权代表按本

合同的规定确认的手写、打字、复制、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书、委托书、证书、签证、备忘录、报告、报表、函件及会议纪要等各种有效文件。(14)(15)“外部关系”:指与本项目有关的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关系。“专业工作单位”是指由乙方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承担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材料和设备供应及安装等工作,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16)“不可抗力事件”是指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因战争、**、空中飞行物坠落或者其他非甲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风、雨、洪水、地震等自然灾害。

(17)“项目管理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副经理、技术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

第二条 代建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第三条 本代建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 双方权利

第四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项目代建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甲方有

权对代建项目的投资控制、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建设进度、安全文明生产、合同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对工程建设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向乙方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甲方有权审核乙方对外签署的有关本项目的工程发包、分包合同的条款,并有对乙方所做出的违反合同约定的决定的否决权,对乙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向乙方追究和索赔。

第五条 甲方有权审查乙方编制的项目投资计划和基建支出预算,对乙方的资

金拨付申请提出审批意见。甲方有权对工程成本变化控制及处理程序等提出变更要求,并有最终决定权,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审核批准决定。

第六条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代建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或考评,乙方应积极配合,对检

查出来的问题应限期整改,并及时提交整改报告。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甲方有权追究乙方违约责任。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包括但不限于因擅自变更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 甲方有权向乙方了解工程进展情况,收集数据、资料,乙方应积极配合,保证

数据、资料的正确性和及时性。如乙方不及时提供资料、办事不力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相关人员,或单方面解除合同。

第八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称职的项目代建工作管理人员,如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九条 甲方有权根据本项目的进度决定开工日期,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的开工令为

准,乙方已知悉该项风险,同意不因实际开工日期问题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

第十条 甲方有权参与设计方案、规划方案和施工图的审查,对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提

出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1)(2)(3)(4)(5)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 第十八条 如乙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或与承包商串通给甲方或工程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主要的相关人员,直到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和连带责任。乙方根据甲方授权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代建期内享有以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根据初步设计的批复及有关规定招标选择专业工作单位,并与其签订合同; 管理各类承包合同,并按规定向承包人支付费用; 对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进行管理; 与有关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 进行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代建报酬。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义务 甲方协调乙方与使用单位在代建管理工作中的关系。对乙方在办理各项报建手续中需要使用单位提供协助、配合以及使用单位向乙方提出的项目设计要求等进行协商与协调。甲方监督和指导代建项目的建设实施,并参与代建项目竣工验收,组织资产移交。根据甲方需要,甲方可以将监督、指导代建等权利授权使用单位或使用单位指定的人员行使。但甲方此项义务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相关义务 甲方按合同条款约定对乙方提出的建设资金和项目代建费提出审查意见。当乙方就项目投资、进度、质量、安全等关键工作向甲方提出咨询时,一般情况下,甲方应在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答复,如因需向其他单位咨询或请示的,则时间另定。第十九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甲方和使用

单位的合法权益以及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乙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要求和约

定,认真负责履行甲方的委托服务和相应职责,代表甲方负责组织实施本

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符合施工合同约定质量等级的工

程。乙方应认真地尽职工作和行使职权,并具有履行本合同所需的相关业

务资格。

第二十条 乙方依照代建合同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并协助甲方组织有资质单位编制项

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规模和投资组织编制初步设

计及概算。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严格按照代建合同约定做好投资、质量、工期的控制工作,确保概算

不超估算、预算不超概算、结算不超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乙方未能履行项目代建合同,擅自调整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致使工期延长、投资超过批准的概算或工程质量不合格,所造成的损失或

投资增加额一律由乙方负责赔付或自行承担。

乙方应保证在本合同约定的总工期内,本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给使

用单位,否则,乙方应承担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乙方组织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编制及报审工作,报审之前须先经甲方和使用

单位审查同意。

第二十四条 乙方负责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但应当遵守相关招

投标、建筑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规定;乙方应依法依规管理好各专业工作单

位,并将签订的有关合同及时报甲方备案,对于涉及投资总额、工程造价、工程进度等合同内容的应事先经甲方书面同意。向甲方报送委派的项目管

理经理及其他项目管理人员名单与工作计划,该等人员的委派应经甲方批

准同意。

第二十五条 乙方不得向他人转让代建业务。乙方对外发包或分包的,必须依法选聘具

有合法资质的单位,并对其选聘的单位就本项目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向甲方

承担责任。乙方应当认真履行其对外签署的发包、分包合同的义务,并依

法独立对外承担责任。第二十六条 乙方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

设备材料采购及与工程密切相关的服务依法进行委托,通过招标程序确定

承包单位的须将招标情况和中标通知书报甲方备案。乙方及与其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单位不得承担代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 应等工作。

乙方在代建工作中与甲方、使用单位或勘察、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

单位串通、弄虚作假谋取不正当利益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损害国家利益的,依法追究乙方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乙方负责办理与代建项目有关的计划、规划、土地、施工、环保、消防、防雷、水电、园林绿化和市政以及施工所需其他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审批手续。乙方负责做好

与规划、国土、市政、电力、人防、消防、卫生防疫、教育、防雷、水务、交通、通讯、航空控高、建筑节能、防洪、绿色建筑、地铁保护、地质灾

害、环保、环卫、园林绿化等部门的协调工作以及配合上级各部门的检查

和考核。乙方完成规划、环保、卫生、消防、人防等各专项验收及备案工

作。

乙方须组织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办理本条前两款手续时需甲方提供相关文件的,乙方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提前书面通知甲方。

第二十八条 乙方负责用地产权转换工作及施工周边地界的协调,负责办理临时供水供

电、通讯,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

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对处置及保护不当导致的相关损

失(包括第三方损失)承担全部责任,负责办公和生活条件的环境卫生工

作。同时乙方也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此类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乙方根据代建项目实际工作进度和资金需求,提出投资计划和基

建支出预算。投资计划由甲方审核后报相关部门审批;基建支出预算

由乙方先报送甲方审核后,再向市财政部门申报基建支出预算,并编

报季度资金使用计划。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建

设规模、设计标准和本工程的目标成本,组织工程的实施建设;并按照有

关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的要求和规定,接受甲方委托,办理工程实施的有

关手续,实行投资目标成本控制。第三十条 乙方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基建支出预算,提出项目拨款申请送甲方审

查后报市财政部门;代编项目财务决算报表,并按月向市财政部门、甲方报送工程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如乙方在报送各类报表、提供数据资料过程中有迟报、漏报、重报、错报

现象,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未征得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泄露与

本工程和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及时组织工程中间验收;在代建项目建成后,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

定以及代建合同的约定进行竣工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告甲方。工程竣工

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程竣工结算,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乙方按照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建立有关档案。

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文件资料,乙方都要严格按照规定收集、整理、归档。

在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时,一并将工程档案、财务档案及相关资

料按规定份数向使用单位和有关部门移交。

第三十四条 乙方在签订代建合同的同时,按合同条款约定向甲方提交银行履约保函。第三十五条 乙方组建依据投标文件响应的项目代建管理机构,并按时向甲方汇报代建

工作进展情况,提交工作月报及专项报告。乙方的项目总负责人: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将项目代建管

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报甲方确认。代建合同签订后14日历天内,乙方应编

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如遇调整事项,乙方应在调整事项

发生后7日历天内重新编制项目代建管理实施计划报甲方确认。

项目管理经理:为了执行本合同,乙方应指定一位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的高

级职员作为本工程的项目管理经理。项目管理经理应被视为已取得了充分的授权,并可全权代表乙方。

乙方应严格按照承诺中的项目管理架构表安排项目管理人员,确保人员到

位,并且不得随意更换。如有必要更换,则需在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后,乙方应立即安排一位具有同等能力的人员来替换。

第三十六条 乙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确需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由项目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

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甲方审查核准。

第三十七条 乙方在项目移交前,与甲方签订项目保修服务协议。有责任和义务配合、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做好使用(或运营)前期交接工作,并提供工作

便利。

第三十八条 乙方根据需要向甲方和使用单位提出项目运行管理方案,组织运行管理人

员的培训。乙方遵守涉及项目的保密规定,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

露与本工程有关的保密资料。

第三十九条 乙方在代建期间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购买人身意外保险,并要求各专业工作单位也购买此项保险,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或专业

工作单位)承担并支付。

乙方采取措施保证各专业工作单位对其为本项目工作的员工(含临时工)

工资的按时、足额发放,保证员工切身利益不受侵犯。

第四十条 乙方在每月20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代建项目质量安全情况报

告。

乙方采取一切措施管理本项目,做好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代建

期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和承担,因此给甲方

造成损失的,乙方应当予以赔偿;即便生效法律文书要求甲方承担责任的,甲方也有权向乙方追偿。

第四十一条 双方均不得无故单方面解除代建合同,否则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担赔偿责

任。

第四十二条 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30日内支付

完毕。

第四十三条 工程保险

1、由乙方负责安排的工程保险:工程施工承包商在工程中使用的工程设备、机械和机具的保险由工程承包商自行投保安排。承包商所雇员工在工程实

施期间的人身意外伤亡的保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承包商为工程提供的设备运输险由承包商自行安排投保。工程设备承包商应为其供应本工程

的设备投保,使其免受一切损失和损害;该项保险的最低限额不应低于全

部重置(包括运至现场)价值。该项保险应保证每项设备运往现场过程中以

及设备停留在现场或附近期间,均处于被保险之中。

2、第四章 乙方督促承包商办理上述保险。工程竣工验收及工程移交

第四十四条 工程完工阶段的工作乙方负责组织工程的各类验收。(1)验收依据:

按照国家、广东省制定的有关验收规范与规定组织工程验收,包括但不限

于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设备技术说明书、施工承

包合同、协议、现行的工程验收规范。(2)(3)验收程序:按照有关规范规程的有关验收规定与程序组织工程验收。乙方负责提交各类验收报告,办理验收的一切相关手续,并向验收备案部

门备案。

(4)乙方要确保完成合同中约定的各项内容,有关部门要求整改的质量问题由

乙方负责组织全部整改工作,使工程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5)甩项工程:因各种原因,一些零星工程不能按时完成的,但不影响本工程的正常使用(或运营)时,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批准,可同意对主体工程办

理验收手续。乙方应妥善处理甩项工程的继续实施与主体工程验收、使用

(或运营)的关系,加强管理,限期完成。(6)负责办理工程移交工作。

第四十五条 工程完工后阶段的工作

(1)乙方协助使用(或运营)单位进行运营调试,确保工程安全、顺利地投入

使用。

(2)乙方应积极主动配合审计部门的工作,并承担合同约定的建设管理服务范

围内的工程审计责任。

(3)乙方负责组织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和送审工作,办理各专业工程在保修期内

工程尾款的支付。

(4)负责工程档案的编制与交付。乙方完整地收集、积累与本工程相关的技术

文件资料,建立完整系统的工程档案,全面负责档案规定资料的管理、编制、验收及移交工作。

第五章 代建费与工程资金的支付使用

第四十六条 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由合同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双方各自负担履

行合同的税费。

第六章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代建合同自双方授权代表签订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八条 由于甲方或使用单位的原因致使代建工作发生延误、暂停或终止,乙方应

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代建

工期可以作相应顺延。

第四十九条 当乙方未履行全部或部分代建义务,而又无正当理由,甲方可发出警告直

至解除代建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代建合同时,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

一方。因解除代建合同使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

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五十一条 乙方与使用单位办理完成项目移交手续直至保修期结束之日止,并经有关

部门审核通过工程决算,乙方收到代建服务尾款,本代建合同项下全部要

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代建合同即终止。

第五十二条 因上述原因解除合同的,乙方应当提交其代建工作进度报告和结算报告,移交所涉及工程的所有资料给甲方。

第七章 保修期责任

第五十三条 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保修责

任,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落实、维修、返工、整改等工作,否则,甲方有

权委托第三方实施,因此产生的费用和损失由乙方与相关责任单位承担连

带赔偿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

个别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用特定的保修期。

第五十五条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由双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八章 反商业贿赂条款

第五十六条 双方均应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的纪律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委省

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反商业贿赂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七条 双方同意建立健全反商业贿赂和廉政制度,开展相关教育,设立反商业贿

赂和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商业贿赂和廉政规定的行为,一方有及时提

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九条 乙方应与所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材料供应单

位签订反商业贿赂合同,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反商业贿赂工作。

第六十条(1)(2)除应遵守本章相应规定外,双方及其工作人员均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参加对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 不得接受对方提供的与项目无关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等;

(3)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对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

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提供方便等;

(4)不得从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承包、劳务等活动,不得

以配偶、子女名义从事上述活动;不得与有直接利益关系的单位就该项目的建设需要发生经济往来;

(5)不得利用职权插手建设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对方推荐项目建设相关单

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对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章条款约定,除按照本合同约定处理外,应由有关部门依据有关规

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安全生产条款

第六十二条 乙方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在项

目建设期间,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六十三条 乙方应确保各专业承包单位严格按照市建委的要求做到“安全生产措施费”

专款专用。第六十四条 乙方应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

安全生产管理,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落实第一责任人。做好生产与安

全工作,同时做好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工作,乙方须提出应对

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

第六十五条 乙方应坚持重要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与 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与投入使用。

第六十六条 乙方应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协调会,及时传达贯彻和落实国家及地方有关安

全生产的精神。

第六十七条 乙方应组织参与工程建设各方对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参与工

程建设各方及时处理发现的各项安全隐患。

第六十八条 乙方及与建设管理项目有关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发生安全生产责任

事故时,乙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甲方单位和其它有

关部门报告,并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

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八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六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解决方式。

第九章

第七十条 违约责任 甲方发现乙方存在违法违规和违反代建合同约定的行为,经甲方催告后仍

未在甲方要求的期间内改正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责任期内如果

违约,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1)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

或导致代建合同无法履行的,按代建费的10%承担违约金责任,违约金不

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补足。

(2)因乙方原因致使项目实际建设投资金额超过代建合同约定投资控制金额的,按超出金额全额赔偿。

(3)工程质量有问题的,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工程竣工验收达不到代

建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的,除责令返工并按评估损失赔偿外,扣除代建费的20%作为违约金责任;工程保修期内发现质量不合格,乙方必须在规定

的期限内返工并达到代建合同约定的质量等级,并按该不合格项目所处分

项工程造价的2%计算向甲方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甲方在进行的日常质量

检查中,发现存在质量隐患的,乙方应限期完成改正,若同样问题被发现 2次或累计类似问题被发现3次的,乙方按每次0.5万元承担违约金责任。(4)赔偿款从银行履约保函中扣除。履约保函中担保金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

代建费。项目代建费不足的,甲方可继续向乙方提出索赔要求。

如因各专业工作单位违约给项目建设造成损失,乙方向甲方承担相应的管

理责任,负责跟踪落实相关整改工作,并根据相关专业承包合同启动对相

关单位的追责工作。

(5)当乙方违约时:①甲方在违约事件发生28天内,向乙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书以及有关证明资料;②乙方收到甲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资

料后,于28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6)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

付违约金。

第三部分

一、业主的要求 合同专用条款

业主对代建单位的工程建设管理要求主要有以下方面:1、2、3、4、5、6、7、8、9、10、11、12、二、对代建单位人员组织机构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工作管理大纲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设计管理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投资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质量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进度控制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安全生产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招投标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工程索赔管理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设备采购工作的要求: 对代建单位加强协调管理工作的要求: 代建单位工作大纲

根据甲方的委托服务内容、职责及要求,乙方应充分发挥自身的工程建设管理优势,结合现时建设模式和本工程的实施特点于 年 月 日前编制完成代建单位工作大纲(工程建设大纲),报业主审定后组织具体的建设实施工作。

三、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四、工程变更

未经甲方批准,乙方不得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单位填写设计变更单,并经工程监理、施工单位签署意见后,由乙方审批或由乙方报甲方审批,具体设计变更审批程序应严格按下述分类办法办理:(1)凡涉及可能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或增减工程造

价在 万元以上(含 万元)的,属i类设计变更。此类变更应提前上报甲方

审批。未经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报批的同时,应就资金费用处理问

题书面征询甲方的意见,得到批准后组织实施。

(2)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

万元以上(含 万元)、万元以内的,属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审核认可 ii类设计变更,审批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3)设计变更未造成改变建设规模、标准、使用功能和总建设工期,增减工程造价

在 万元以内的,属iii类设计变更,乙方有权对其进行现场确认并马上组织

施工,实施后应将有关材料报甲方备案。

(4)甲方提出的变更,提前7天书面通知乙方,变更文件应清楚列明变更的项目、部位、材料、设备等内容。乙方应将变更实施方案及所形成的后果(如投资增

减、工期影响等)报送甲方,经甲方确认后及时组织施工。乙方不得拆分工程

以降低增加工程造价,回避审批程序规定,一经发现,视为乙方严重违约。

五、竣工验收及结算 乙方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个月内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经甲方审查后

报市财政部门审批,申请办理财务决算,财政部门核定的财务决算结论作为本

工程及各分包工程的工程款结算依据。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应在个月内按市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价值向使用单位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若乙方怠于履行结算工作,甲方有权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决算结论作为与乙方

结算的依据。

六、建设资金和代建费的支付

(一)建设资金(不含代建费)(1)(2)(3)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代向施工单位明确此情况不视为甲方逾期付款。乙方应督促收款单位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

(二)代建费的计算及支付:

代建费的计算:

代建费拨付报审报批程序、步骤、方法和原则与建设资金相同。代建单位按如下规定的支付比例和时间向甲方申请拨付代建费。以上付款时间仅为预估时间,具体到款时间以财政部门到款时间为准,乙方谅解此情况并不视为甲方逾

期付款。乙方申请代建费同时提供相应的合法发票。1、2、3、4、5、6、扣除代建费用的 %。

7、经批准的概算有节余,节余资金的%作为对乙方的奖励。

(三)上述

(一)、(二)中规定的拨款计划乙方应充分考虑到因财政集中支付程序

所需的时间,提早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如款项未能及时到位,应积极与相关部

门沟通、协商解决方案,乙方不得因此影响项目建设的进度、工期和质量安全

等。

七、工程承包

乙方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的合同至少要求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材料设备供应单位工程预付款比例不得超过材料设备供应合同价款的%:

施工单位的工程预付款比例不超过该施工合同价款的%。

3、付:。

4、施工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履约能力。

5、八、履约保函

乙方必须在正式签订本代建合同前向甲方一次性提交合同代建费暂定金

额 %的银行履约保函。履约保函期限自保函开立之日起至项目决算投资经

审核不超过委托代建合同约定投资(经甲方和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投资调

整除外)、竣工验收合格、竣工备案,全部完成之日止。

九、保修责任

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责任为:

1.对本代建合同规定的保修期内发现的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督促、组织、落实、管理专业承包单位维修、返工、整改等管理责任,若造成损失,应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2.上述保修期期限是就国家规定的各专业工程而言,若本代建合同或法规对个别

工作规定较长的保修期,则该个别工程应适应特定的保修期。3.4.5.十、乙方对整个工程质量依法承担责任。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

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3._________

十一、违约责任

1.代建工期违反合同约定,逾期交付工程的(除可以顺延工期外),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代建费总额的 %违约金,逾期超过 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

合同。

2.乙方未经甲方的批准擅自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应承担违约责任,向甲方支付违

约金。其中,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副经理或技术负责人的,乙方应支付违约金

万元/人次,并由甲方责令限期改正。如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当予以赔偿。3.(1)如乙方未能完成项目管理目标,乙方同意: 如因不可抗力或国家机关直接针对本项目的行政、司法行为(非因乙方管理导

致)或甲方单位同意、调整变更管理目标导致乙方未能完成本合同约定管理目

标,乙方不承担责任;除上述原因外,乙方未能完成管理目标,乙方均应承担

法律责任。

(2)未能完成安全文明控制目标,扣除建设管理服务费的%作为违约金责

任。4.(1)如有本条违约行为,乙方同意按以下方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乙方未经甲方单位同意,无正当理由擅自不履行代建合同或单方终止代建合同的,按建设单位管理费的 %支付违约金。

(2)如因乙方使用不称职管理人员给工程建设造成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单位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

(3)因乙方的疏忽、过失,或因工程建设期出现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而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按损失金额向甲方单位作全额赔偿;对于情况特别重大或性质特别恶劣的人为因素,甲方单位有权进一步追究责任和要求经济赔偿;在向甲方单位移

交资产前,如果因不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发生的事件或行为(如不可抗力)导

致项目工程遭到损失或必然遭受损失,但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单位并在其能

力范围内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产生或扩大,则对于产生或扩大的损

失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1)守约方在违约事件发生天内,向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发出书面索赔通

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

(2)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于 天内给予书面答复;

(3)违约方和(或)担保方在收到守约方的书面索赔通知书以及有关证明材料后

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索赔提出异议的,视为违约方已经认可该项索赔。6.对于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合同义务的履行,乙方只向甲方和使用单位负责;如任

何第三方因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未遵守其自身针对该工程做出的有法律

效力的承诺或未遵守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与乙方达成的协议、谅解,做出影响

乙方完成管理目标的行为或要求,乙方均应抵制或拒绝。

7.本代建合同规定的所有违约索赔金额均应在损失赔偿核定后日内支付完

毕。

8.本合同代建费用总额。

十二、其他:甲方有权通过书面的方式,将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合

同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第二章所载明的权利,部分或全部地授权予使用

3.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 篇三

甲方(委托单位):乙方(受托单位): 地址:地址:

乙方纳税人识别号:

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做好代征税款工作,甲、乙双方经协商于年月日签订如下委托代征税款协议。

一、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委托乙方代征税款。

二、本协议规定,由乙方代征以下税款:

1.代征税种:

2.代征范围:

3.计税标准:

4.代征期限: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按照本协议规定的税种、范围、标准、期限

代征税款,并依法收取甲方支付的代征手续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乙方应于终了后日内向甲方如实报告代征税款情况,并解缴已代征的税款(或直接将税款缴入国库)。

3.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时,应在24小时内报告甲方,由甲方依法处理。乙方不得对纳税人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不得对纳税人进行处罚。

4.乙方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票证管理规定,领取、使用、保管、报缴有关凭证。

5.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据甲方提供的完税凭证。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关于委托代征税款的规定。有责任对乙方的代征工作进行指导,并依法向乙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的标准为已完成代征税款的。

2.甲方应依法及时向乙方提供代征税款所需要的税收票证。

3.因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废止或修订致使本协议失效或部分失效时,甲方负有及时通知乙方并要求终止或修改协议的责任。

4.甲方有权随时检查乙方代征税款的情况。

五、违约责任

1.甲方违反本协议,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甲方履行义务,有权依法提起税务行政复议或诉讼。

2.乙方违反本协议,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或者有关法律规定要求乙方履行义务,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单方面终止协议。

3.因乙方责任,造成税款损失的,乙方应全额赔偿;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甲方有权依法向乙方要求追偿。

4.对乙方的税收违法行为,甲方有权依法处罚,不受本协议限制。

六、出现下列情况,可以中止或部分中止协议:

1.乙方在代征过程中遇纳税人拒绝纳税,乙方已经报告甲方,甲方同意中止协议的;

2.双方商定的其他中止协议的情形。

协议中止期满后,或中止事件消失,由甲乙双方协商继续履行协议或者终止协议。

七、出现下列情况,协议终止:

1.协议期满;

2.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发生重大变化,需要终止协议的;

3.乙方依法解散、撤销或者因其他原因撤销主体资格的;

4.甲方依法撤销主体资格的;

5.乙方有弄虚作假、故意不履行义务、严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或者出现其他严重违反协议的行为;

6.双方商定的其他终止协议的情形。

终止协议的,乙方应向甲方结清代征税款、缴销票证并办理终止委托代征税款手续。

八、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确定。

九、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十、本协议书一式四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双方主管部门各一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协议签定日期:年 月 日协议签定日期:年 月 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使用说明

1.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设置。

2.协议适用于税务机关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代征税款时使用。

3.协议第二项中,代征税种:填写委托代征的所有税种;代征范围:填写乙方负责代征税款的纳税人范围;计税标准:填写代征税款的计税依据及税率;代征期限:填写委托代征税款的时限。

4.协议第三项:乙方收取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报告代征税款情况的时间,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

5.协议第四项:甲方支付代征手续费标准为根据有关规定,并经甲乙双方商定的比例。

4.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管理办法范文 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方便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做好船舶车船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2〕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是指税务机关根据有利于税收管理和方便纳税的原则,委托交通运输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代为征收船舶车船税税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船舶车船税的委托征收、解缴和监督。

第四条 在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登记的应税船舶,其车船税由船籍港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委托当地海事管理机构代征。

第五条 税务机关与海事管理机构应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代征税种、代征范围、完税凭证领用要求、代征税款的解缴要求、代征手续费比例和支付方式、纳税人拒绝纳税时的处理措施等事项,并向海事管理机构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受税务机关委托,在办理船舶登记手续或受理船舶登记信息报告时代征船舶车船税。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车船税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代征车船税,不得违反规定多征或少征。

第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代征船舶车船税的计算方法:

(一)船舶按一个计算车船税。计算公式为:

年应纳税额=计税单位×年基准税额

其中:机动船舶、非机动驳船、拖船的计税单位为净吨位每吨;游艇的计税单位为艇身长度每米;年基准税额按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二)购置的新船舶,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起至该终了按月计算。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应纳税月份数=12-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月份)+1

其中,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取得船舶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当月,以购买船舶的发票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所载日期的当月为准。

第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计算船舶应纳税额时,船舶的相关技术信息以船舶登记证书所载相应数据为准。

第十条 税务机关出具减免税证明和完税凭证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对免税和完税船舶不代征车船税,对减税船舶根据减免税证明规定的实际年应纳税额代征车船税。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凭证的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单位名称,并将上述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对于以前未依照车船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船舶车船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代征欠缴税款,并按规定代加收滞纳金。

第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代征税款时,应向纳税人开具税务机关提供的完税凭证。完税凭证的管理应当遵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履行委托代征税款职责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将代征的车船税单独核算、管理。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第十六条 已经缴纳船舶车船税的船舶在同一纳税内办理转让过户的,在原登记地不予退税,在新登记地凭完税凭证不再纳税, 新登记地海事管理机构应记录上述船舶的完税凭证号和出具该凭证的税务机关或海事管理机构名称,并将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十七条 完税船舶被盗抢、报废、灭失而申请车船税退税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查询统计船舶登记的有关信息,海事管理机构应予以配合。

第十九条 税务机关应按委托代征协议的规定及时、足额向海事管理机构支付代征税款手续费。海事管理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纳入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委托代征船舶车船税的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主动与海事管理机构协调配合,协助海事管理部门做好船舶车船税委托代征工作。税务机关要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车船税政策变化情况,传递直接征收车船税和批准减免车船税的船舶信息。

第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和海事管理机构应对对方提供的涉税信息予以保密,除办理涉税事项外,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二十二条 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开展船舶车船税代征工作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5.代建委托书范本 篇五

项目

代建委托书

文件和疏附县重点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及县政府核准,特决定 将 项目交付你中心,按照建设管理的相关法规进行自20 年 月 日起的建设管理。

一、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总投资:

3、建设地点: 根据

4、建设规模:

5、建设内容:

二、项目委托代建前的基本情况:

1、2、三、代建项目实现目标

1、投资控制目标:

2、工程质量目标:

3、代建管理期限:

四、项目代建管理的范围和内容

1、项目前期工作:立项、可研、初设、施工图、概算及发改、建设、国土、环保部门的批复文件。

疏附县项目代建中心代建委托书范本

2、项目建设阶段:公开招投标、委托监理、中标施工企业合同管理、施工等。

3、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组织施工各阶段验收、认证和完工后初验、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编制、审核、审计及项目固定资产移交、后评价工作等。

五、代建管理费

按照国家相关收费标准收取代建管理费。

六、其余事项和双方权责列在委托建设管理协议书中约定。

甲方(盖章)

年 月 日

6.委托代征代建合同书 篇六

【发布日期】2002-01-01 【生效日期】2002-01-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 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管理办法

为保证做好本市的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以下简称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工作,方便纳税人缴纳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委托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市农行)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为保证委托代征协议的严肃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和《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代征系统

(一)市地税局自2002起在本市启用IC卡征管协查系统征收、查验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市农行须按照市地税局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征收协查管理工作要求,负责开发、维护银行端的代征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系统程序。

(二)市农行的代征系统程序必须与市地税局的IC卡征管协查系统联网,当日代征数据必须于次日上午12时前传输到市地税局的中心数据库。该系统程序须经市地税局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以下简称IC卡)制作与发放

(一)市农行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和上海沪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提供的个人机动车信息资料,负责IC卡的制作工作,并按规定的时限将制作好的IC卡交付纳税人。

(二)IC卡的具体业务管理按金穗借记卡(车辆纳税协查卡)章程及附则规定执行。

三、代征范围

(一)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为本市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代征单位。

(二)凡缴纳了上一车船使用(牌照)税且领取IC卡的个人机动车辆,可由市农行所属各联网营业网点采用联网方式代征本车船使用(牌照)税。

(三)对纳税人新购、过户、逾期补交税款的车辆仍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四、税款征收

(一)代征税款的时间为2002年至2004年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的征期。

(二)代征单位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需查验IC卡,确认上己完税的,可代征当年税款。

(三)在代征税款时要将完税信息写入IC卡,并将加盖代征单位印章的完税证收据联、纳税标志及IC卡一起交给纳税人。

(四)各种机动车税款征收标准按照《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税目税额表》、《北京市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五、税款解缴

(一)市农行储蓄所征收的税款要当日结清,直接缴入国库或存入专户。存入专户的税款,最迟不得超过7日,并及时填写税收缴款书缴入国库,不得挪用或滞留。

(二)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的各支行在征期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结清税款。

(三)对纳税人重复缴纳车船使用(牌照)税的,由代征单位所在地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

六、票证管理

(一)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分别在所辖区内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个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完税证、纳税标志及税收缴款书,要登记明细帐,使用票证结报手册,向各储蓄所发放,各储蓄所要建立领用明细帐,记录领、用、存情况。

(二)征期结束后,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将填用和未使用的票证、标志及作废的票证、标志等及时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票证结报、缴销手续,并按市地税局要求将代征的相关数据传递给市地税局。

七、市农行应严格按照以上各项管理规定执行,如违反上述规定,市地税局有权单方终止代征协议,并按照国家税法有关扣缴义务人的规定,追究市农行的责任。

八、手续费返还:

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据有关文件精神,按实际代征车船使用(牌照)税税款的 5%返还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代征手续费。在征期结束后10天之内,市农业银行有关支行提出返还手续费申请,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受理申请后,一个月内办理返还手续,转入农业银行支行的帐户,代征单位不得直接从代征税款中坐扣。

7.代建工程合同 篇七

市政[2011]合同号

委托方:,下称甲方;

受托方:,下称乙方

因建设的需要,根据市领导批示精神,甲方委托乙方作为工程的代理建设单位。为进一步明确工程代建内容及其权益、责任和义务,双方本着互相协作、紧密配合的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建设单位:

2、工程地点:

3、工程名称:

二、委托的范围与内容

1、甲方授权乙方作为本项目建设的代理业主,履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2、甲方职责:

①、负责控制本项目的资金运作。

②、甲方负责该项目完成前期的各项报建手续,及所需表格及报批文件的签字盖章,负责现有施工红线范围内的征地拆迁工作,负责提供该工程配套设施的使用功能要求及筹措本项目建设资金,保证本项目所需的资金及时到位。

③、确保设计文件及时交付乙方。

3、乙方职责:

①、负责本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从工程招标、工程建设管理到工程竣 1

工验收、结算、移交等各项工作)。

②、负责本项目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

4、本项目合同会签程序需由甲、乙双方会签,并由甲方送财政备案。

三、代建工程项目的范围与内容

1、本合同的工程项目范围以设计文件。

2、本合同项下不包括以下内容:

(1)本工程土地征用、租用、青苗树木赔偿、施工场地内的其它房屋构筑物、各部门(含代管)以外的各种管线、障碍物的迁改和清除。上述事项应由甲方负责在乙方开工前办妥。

(2)引至工地的临时给水、电力电源线,确保本工程如期顺利进行。

(3)施工设计文件以外的工作内容等。

四、质量等级

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水利部颁发的《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标准》(以下简称验标)合格工程等级。

五、合同价款及变更约定

1、甲、乙双方共同商定: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价款采取“包工包料”的承包方式。

2、本合同价款暂定为人民币(大写)壹仟万元(¥1000万元),实际结算价款按照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结算价为准。

3、工程及价款变更约定:

对不可抗力因素或甲方原因等造成的工程量增加、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等,应由甲方给予及时签认并给予变更补偿。

六、工程质量检查监督

1、乙方必须严格按照施工设计文件及图纸所提供的技术规范、标准、规

程、图集等要求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水利部验标合格工程标准。

2、工程质量如不符合要求,乙方无偿返工重做,至合格为止。

七、代建费及支付方式

代建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代理建设本项目的代建工程管理费按 政综

[2008]227号文件规定计取,共计¥,最终以福州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为准。(计算式:10000000×2%=20万元)

支付方式:甲方应在合同签订后7日内先行支付管理费的50%,计¥,剩余管理费待 财政审核后一次性付清。

八、工程设计费、监理费、工程价款支付与结算

甲、乙双方商定如下:

1、工程设计费由甲方支付。

2、工程监理费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完成监理项目的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监理服务酬金的80%拨付给乙方,待工程完工验收且结算经 财政审结批复后,甲方应支付至审定监理服务酬金的95%(含税)给乙方,余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

3、工程价款采取“备料款一次拨付;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竣工办理总结算”的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1)备料款拨付:甲方应在乙方选定施工单位后7日内按合同价款总额10%。

(2)工程价款按月进度支付:乙方应在每月25日前编制本月已完工程进度报表及付款通知单送交甲方审核,甲方应于次月10日前按核定的月进度价款的80%拨付给乙方;当进度款支付累计达到合同总价款的30%后,开始将备料款按进度款的固定比例(即每完成合同价格的1%,扣回开工预付款的2%)分期从各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扣完为止。

(3)税务问题:根据税务局代建工程有关规定,该项目由甲方负责立项,工程发票、决算书审核书等抬头人应为甲方。乙方在工程所在地办理工程税务交纳。

(4)工程结算:工程完工并在乙方提交结算价款经 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定后的28天内,甲方应支付至审定合同价款的95%(含税)给乙方,其余5%尾款抵作工程质量保证金。

4、本工程质保期为一年,甲方须在质保期届满之日起30日内将该项工程质保金全额归还乙方。

5、超出合同价款的工程款结算及拨付办法:另行单独办理竣工结算及拨款事宜。

九、完、竣工验收

1、工程完工后,乙方经过初验确认具备验收条件并备齐验收资料时,向甲方提交验收报告一份;完整的资料一式三份;决算书一式三份。在确认无误后5日内安排水利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工程验收工作和验收文件编制办法按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验收规程》的规定办理。

2、对验收中提出需要整改项目,乙方应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符合质量等级为止,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的整改费用。

3、在工程完(竣)工验收通过后或整改合格后的次日,乙方将验收合格的螺洲大桥防洪影响堤防加固补救工程无偿移交给甲方或甲方指定的部门。

十、争议解决办法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于本合同项下代建工程竣工总结算完毕,甲方付清乙方一切债务后终止。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可以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人:代表人:

联系人:

电话:

开户行: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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