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精选8篇)
1.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篇一
2018年人民大学宪法学与行政法学考研参考书目-招生目录-考研经验
623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宪法、法制史)
(1)法理学参考书目:
法理学(第二版)朱景文 2012-01-11(2)宪法参考书目:
第一参考书:中国宪法(第二版)胡锦光,韩大元著 法律出版社 2007-11-1,第二参考书:宪法(第四版)许崇德 2009年
(3)中国法制史参考书:
中国法制史(第三版)曾宪义 2009年 806应用法学(综合7选5)
(1)民法参考书目:
民法(第五版)王利明 2010年
(2)刑法参考书目:
刑法(第五版)王作富 2011年
(3)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参考书: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江伟 2013年,刑事诉讼法参考书:刑事诉讼法(第三版)陈卫东 2012年
(4)知识产权法参考书:
第一参考书:知识产权法(第四版)刘春田 2009年,第二参考书:知识产权法关键词 李琛 2006年
(5)经济法参考书:
经济法(第四版)刘文华 2012年
(6)环境法参考书: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第二版)周珂 2010年
(7)三国法
国际法参考书:国际法(第四版)程晓霞 余民才 2011年,国际私法参考书:国际私法(第四版)章尚锦 徐青森 2011年,国际经济法参考书:国际经济法(第四版)郭寿康 赵秀文 2012年
专业规划
新祥旭教研室对专业课解析:正是由于专业课比较复杂,只要考生认真研究专业课,把握专业课考试的本质和规律,那么,专业课的复习就能够事半功倍。
第一阶段:确定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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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一阶段,同学必须要根据三个最重要的因素来正确选择报考专业。这三个重要因素是:
1.本科专业与研究生专业的匹配程度
2.对研究生专业真实的喜好程度
3.对研究生专业天然的擅长程度
第二阶段:进行通用知识点学习
在专业确定后,还需更多时间考虑更多因素才能最终决策报考学校。在定了专业却没定学校的这段时期,很多同学不会进行专业课学习,因为他们认为同一专业,不同学校考的不一样,在没有最终确定学校之前,无法开始学习。其实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因为,虽然不同学校同一专业学习内容不全相同,但只要是同属于一个专业,无论哪个学校所的考查范围,一定有20%左右的知识点是重叠的。这不同学校都一致要求掌握的20%相同知识点,我们称之为通用知识点。通用知识点往往是基础层面的知识点,也就是在未定学校之前就应该开始学习的专业课内容。
我们在确定专业后,就应采用特殊方案锁定通用知识点,然后针对通用知识点,进行2轮预热理解与1轮初始记忆。
第三阶段:确定学校
这一阶段,同学应综合多种因素来正确选择报考学校。影响学校选择的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个因素是你自身的考试能力。同一专业,不同学校竞争强度不同,越好的学校越难考,你有多强的考试能力你就可以考多好的学校。但是自己的考试能力未来能强到什么程度,自己力所能及的最好学校是那所学校,所以确定学校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充分的了解自己的实力。
第四阶段:进行全范围知识点学习
在报考学校确定后,同学应利用四种资料(专业招生目录、历年真题、公开指定参考书籍和内部默认学习资料)来确定专业课需要复习的全部知识点范围。当专业课可能考查的全部知识点确定之后,考生应该将全范围知识点快速理解认知1轮,然后针对通用知识点阶段未学部分再重点理解认知2至3轮。
第五阶段:将全范围知识点划分为3至5个重要层次
在这一阶段,同学应通过三种渠道(目标硕士点研究生群体、目标硕士点导师群体和特殊资源渠道)采集信息,分析确定各部分知识点的大致考试概率,然后根据考试概率的高低将所有知识点划分为3至5个重要层次。
第六阶段:针对不同重要层次的知识点进行不同程度的学习
最重要知识点群,必须要再次深刻理解与深度记忆5至7轮,平均每个知识点解题训练不少于6道题。较重要知识点群,应该再次理解与记忆3至5轮,平均每个知识点解题训练约4道题。非重要知识点群,只需浏览性理解2轮,适当解题训练即可。
第七阶段:针对难点内容的集中学习
总体而言,专业课前六个阶段的学习任务中,第一阶段可以靠自己有效完成80%。第二、三阶段只有60%的任务能靠自己有效完成,但第四五六阶段必须依靠强化课程辅导和大量外部资源才能真正学习到位。
专业课参考书目使用方法
1.走马观花法。较适合有指定参考书的第一轮阅读。刚开始看,很难把握重点,看的太细,会浪费时间。而且,第一遍看完之后,往往都是只有一个大概的轮廓,细节部分是很难记住的。目标:短时间内对专业课内容有一个全局的把握,新祥旭考研官网:
以利于第二遍的深入阅读。这对于跨专业考研的人来说更为重要。
2.笔记法。看完一节或一章,对主要内容进行概括。尤其是把重要的知识点用简练的语言概括出来,列成条目——再复习时节约时间,记忆起来更为容易。更何况:手过一遍,赛过口过十遍。笔记法能加深我们对知识的理解和记忆。
3.提纲挈领法。除了熟练掌握各知识点外,还要注重各部分基本理论知识的内在联系,将基本理论知识有机地联系起来,而不是孤立地、零散地掌握即可,而要点串成线,线连成面。各章节之间的融会贯通更为重要。因为专业课试题的最后一道大题往往涵盖的内容和跨度都很大,各章节中与这个问题有联系的内容基本上都要答到。
4.抽取题目法。对各知识点进行总结,总结多了,可以按照真题的出题模式给自己出一些有跨度的题,平时看的书和论文上的内容都可以融和进去。
5.回忆法。平常学习要注意知识的系统化,重点突出,不可以“捡了芝麻,丢了西瓜”。此刻利用专业课参考书目录来回忆复习内容,尽可能的把复习内容回忆出来;然后再对照书本,找出遗漏的部分重点记忆。把书本“由薄到厚”,再“由厚到薄”,即整本书甚至每一门学科的知识在脑子里系统化、归整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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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篇二
一、课程校内发展的主要沿革
自上海海洋大学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以来, 《行政法学》就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 至今已经开设有十三年时间。2010年该课程列为上海海洋大学“085”重点建设课程项目, 并于2011年顺利结项。
根据《上海海洋大学本科教学一览》 (2012年版) 规定, 《行政法学》课程学生修学情况分为三种: (1)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必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学生人数100+; (2) 作为人文学院行政管理专业 (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 选修课程学习, 课程代码8203010, 每年修学人数50+; (3) 作为海洋科学学院海洋管理专业选修课程学习, 合班授课, 课程代码8203028, 每年修学人数20+。自2000年行政管理专业开办, 2004年劳动与社会保障方向设立和海洋管理专业开设以来, 约有近2 000名学生修学。三个专业方向的学生主要毕业去向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读研和留学。从学生的反馈可以看出, 该门课程在其就业和继续学习的过程中显现出了很强的实用价值。
二、课程建设的目标与内容
海洋类高校法学课程的建设目标是希望形成具有海洋管理特色的行政法学优质课程。建设旨在提高师资队伍的教学水平, 创新教学方法, 改变教学理念。课程教学目标是: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切实理解中国的法治现状, 特别是海洋行政执法现状, 掌握基本的行政法学概念、原则和制度, 充实学生的综合知识结构, 提高学生的法律素养, 增加对学生海洋行政执法基本知识的传授。师资建设目标是:加强与国内外大学关于该课程教学的交流沟通, 开阔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视野, 增强教师教学、实践与科研能力;教学内容设计目标是, 注重培养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教学方法目标是, 不断创新, 尤其注重启发式教学、互动式教学方法的探索, 加强课堂 (小组) 讨论的比重, 将“微课”的理念与方法运用到教学实践中。
这门课程旨在通过向学生传授行政法学的基本理论、基本制度, 使学生从整体上对我国行政法学的基本框架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了解。进而熟悉各种行政法律规范, 提高运用行政法律规范进行诉讼、处理行政纠纷的能力。为学生将来遵守行政法规、依法行政工作、依法维护合法权利, 奠定必要的知识和能力基础。全课程一共分为5编, 48学时, 具体教学内容选择与安排如下:第一编导论 (4学时) 、第二编主体论 (4学时) 、第三编行为论 (24学时) 、第四编程序论 (4学时) 、第五编监督与救济论 (12学时) 。
三、课程教学方法的改革
教学方法改革是本门课程建设的重点, 可以分为课堂上与课堂下两部分。课堂上, 应作为解决知识难点、提高学生兴趣、引导学生自主学习的一个平台, 讲授与讨论并进, 辅之以辩论和模拟法庭, 可以增加学生自主学习的热情。课堂下的“微课”录制, 读物选择, 作业任务布置一定要做到知识点涵盖范围广、重点突出的标准。具体内容包括如下:
1. 课下将本课程的知识点和讨论问题的背景资料, 提前上传到网络平台, 让学生对所学知识点有较好的掌握。
这些知识点主要包括如下三类:基本概念、程序过程和经典案例。其中, 前两部分板块内容主要是学生自学内容, 课堂上用抽查、提问和情景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自学效果进行考核。其中, 较难理论内容教师将进行讲解, 这取决于对学生考核成果的分析。如果学生普遍掌握良好, 则不再赘述;如果学生普遍掌握不足, 则需进一步讲解。经典案例的阅读主要是为课堂讨论、辩论做准备。
2. 课堂上采取模块化、问题化教学方式。拟采取的课堂教学方法有: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 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 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 要求学生课前观看, 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 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 可以分成10组, 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 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 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 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 但是教师随即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 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 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否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 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 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 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 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 6名助理, 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 也可以最快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可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 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 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 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 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第4、第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 具有较高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 让学生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 抽签决定正反两方, 课堂上进行辩论, 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 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 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 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而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 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四、课程资源网上建设与课外培养模式
课程资源网上建设应充分运用URP、EOL系统, 特别是EOL系统提供的多模块, 丰富资源的平台, 建设该课程的网上资源库。其中不仅包括讲授课件, 还将包括课外作业任务布置的方案描述、辅助文档和微课视频、资料搜索方法等内容。适当增加趣味性短片、电影和电视的介绍有利于学生培养学习行政法学的兴趣。
课外培养环节要充分运用行业资源。上海海洋大学的海洋行业资源非常丰富, 充分运用校外实习基地 (如东海分局) 的资源, 增加学生课外实践的机会。以学生观摩或短期实习的方式, 对其进行本课程的课外辅助教学。现在的大学生创新项目有很多, 在海洋大学有国家大学生创新项目、上海市大学生创新项目、骆肇荛基金项目等学生项目。具本课程组观察, 学生申请、参与的热情非常高。本课程组的课外培养模式主要是基于学生项目的“课外指导模式”。对有兴趣的学生进行选题、申报和实施的指导。
五、课程考核方式与思考
对于本门课程, 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 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 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 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平时考核 (60%) +期末考核 (40%) 。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
从以往修学学生的反馈中可以知道, 本课程内容在公务员考试、升学考研和公司入职考试中都有较大比例的涉及, 因此在日常的教学内容安排上学校会适当涉猎以上考试内容。
参考文献
[1]金龙.论公共管理视角的行政法学课程知识体系[J].上海海洋大学学报, 2011, (3) .
[2]龚向田.行政法学课程教学内容改革叹息——给予地方教学型本科院校人才培养模式的视角[J].高教论坛, 2012, (3) .
[3]许玉镇, 赵晨.公共管理专业《行政法学》课程教学的若干思考——以公共管理硕士 (MPA) 教育为例[J].高教研究与实践, 2014, (2) .
3.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篇三
关键词:公众参与;行政法学;趋势;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4)01-0132-03
伴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政治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公众参与意识越来越强。公众参与是我国现代开放式行政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不仅在我国的各级政府的管理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对我国的行政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因此,公众参与成为了政治民主化进程建设的一种趋势,同时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提出了巨大挑战。在实际政治生活中,行政法和行政法学在面对着公共参与趋势中如何更好地发展成为了一个值得共同关注和探讨的话题。
一、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内涵分析
行政法主要指的是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的行政职能过程中和法律监督主体之间的关系总和[1]。行政法的重点是对政权进行控制和规范,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国家部门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行政法在调节行政关系方面具有积极的意义。行政法一般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以及内部行政关系四个方面。行政法在行使的过程中已经以依法行政、合理行政、行政应急、高效便民、行政公开以及权责统一作为基本原则。行政法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行政法不仅有利于建立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以及行政管理秩序,而且还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违法行为的出现。同时,行政法还可以保护公民以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行政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其有着自己固有的研究群体和理论体系[2]。我国的行政法学研究内容主要是相关的行政法律规范、意识、关系、理论知识等等。同时,行政法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主要阶段:第一是上个世纪80年代:起步阶段;第二是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初步发展时期;第三是上个世纪末期:成熟期。因此,行政法学逐渐地开始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并且在国家行政管理方面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行政法学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展示了行政管理对公民合法权利的维护,同时为国家相关部门更好地开展行政管理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和现实意义
(一)公众参与的理论基础
法国著名的政治家卢梭曾经在自己的著作《社会契约论》中明确地提出,一个国家的立法权应该是归人民所有,而且是人民所特有的权利[3]。因此,公众参与是人民民主权利在行政领域范围之内的扩展。公众参与行政管理的基本思想是行政法在对行政主体的行为进行调节过程中能够有效地控制行政主体权利,从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侵害。国家各个行政机关部门在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做出反应时要充分地按照相关法律程序来进行。例如,事先向行政相对人说明行政行为的根据;事后为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的帮助方法等等。因此,公众参与从理论上来看,各种行政行为都应该在正当法律程序范围内进行。行政在立法过程中应该广泛地吸取公众参与意见和观点。人民主权原则和行政法学中的控权论以及正当的法律程序原则是公众参与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
(二)公众参与的现实意义
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和管理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必然趋势。
1.公众参与为表达公众的意愿提供了良好平台
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将相关的想法和意见直接地向行政主体进行阐述。同时,公众在参与过程中也可以加强相互之间的信息沟通和交流。行政相关部门法律实施必须是以公众的认同和支持作为基础的,因此公众可以通过参与的方式将所要付诸实施的行政法律充分地表达自身的要求,同时公众的意见也可以在行政立法中得到充分合理的体现,进而提高行政立法的效率。此外,公众参与还可以及时地弥补行政立法程序中的不足,从而消除社会成员对行政权力的抵触疑虑。因为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公众通过参与如果对行政立法的相关结果表示不满,那么行政部门就可以尽快地进行修订。
法国著名政治家卢梭曾在《民约论》中提出:如果一个建筑师在建立一座大厦之间将其土壤进行检查和勘测,那么就可以看出土壤能否承受建筑物的重量和体积。同理,聪明的政治管理者在制定相关法律同时,也应该进行事先地考察以查看相关的立法是否顺应民意。我国唐朝时期唐太宗经常给大臣讲述君臣和舟水之间的关系:“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因此公众参与为准确地表达公众意愿提供了良好平台。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可以为防止公民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供良好环境。尤其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中,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会随时给行政立法带来挑战。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也很很难得到保障,比如农村地区的“看病难、看病贵”现象、农民工子女上学难等现象。如果国家相关行政立法部门没有建立相关的监督机制将会给社会造成不利影响。
2.公众参与可以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要发挥各个方面的力量[4]。行政立法过程中实际上是一个多方面利益的整合和协调过程,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实现利益的协调和平衡,公众参与成为了一个最佳的表达途径。公众参与既是一个民意的搜集过程,又是一个利益的协调过程。公众通过参与方式给行政立法的利益协调提供了良好保证,而且还能够大大地减少行政立法实施期间的阻力。如果社会各个方面的利益得到了有效地协调,就会对避免利益冲突具有良好的促进作用,进而从根本上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构建。行政立法过程中如果高度重视公众的参与感,就会极大地提高公众的参与热情,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行政立法在实施中可以尽量地减少公众抵触心理。公众参与行政立法对促进我国政治民主化进程的建设具有积极意义。endprint
3.公众参与可以给行政部门的行政立法和管理提供相关参考依据
公众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提供大量具有价值意义的信息,从而提高政府部门行为准确性。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各大行政部门也应该积极地听取公众意见以确保行政立法的可行性。
同时,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积极地将各种群体意见进行有效地整合,从而避免了各种不正当行政行为的出现。即使各级行政部门在进行行政立法和行政管理过程中会带有一定主观因素,但是公众的参与可以有效地将其过程进行公开,并且防止行政立法不公现象出现。
三、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挑战
(一)对各级行政主体方面的挑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法律法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政策失误的现象。因此,公众参与在行政立法过程中可以增加决策透明度。尤其是近年来,“阳光政府”的构建对行政机关起到了良好的监督作用。公众参与行政立法过程中会对行政立法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因为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具有很大公开性,因此各大行政机关不得不对公众意见进行重新考虑和权衡。
公众参与行政的有效性和行政主体的态度具有很大的关联。如果行政主体对公众参与保持一种歧视的态度,那么行政立法和行政行为就无法及时地向公众公开相关具体信息,从而严重地影响了公众的积极性。各级行政部门要想更好地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就必须做好相关的通知工作,以及做好会场布置等等程序。因此,为了能够将各种措施都可以落到实处,各级行政部门需要消耗一定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从而导致行政成本的增加。如果各级行政部门只是将公众参与作为一种过场或者一种形式,那么公众参与也就失去了其真正的价值。由于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地域性差异,因此各个地方的经济结构都会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公众参与的结果可能会对部分社会成员的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尤其是受贫富差距的影响,行政立法过程中,强大的组织可能会对个人利益造成损害。公众在参与过程中往往会遵照少数遵从多数原则也会对少数部分人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5]。
(二)对行政理论方面的挑战
目前,公众参与的背景下,我国的各级行政部门对相关行政行为仍然是由行政主体来决定,同时行政主体所表达的意志已经超出了行政主体自身意志范畴。因此行政主体在行使相关行政行为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公众参与的意志。尤其是在不同的行政行为当中公众的参与意识也会有很大区别,从而行政主体的意志产生影响。行政法学则需要对相关而的行政理论的内涵和外延进行重新地界定,并且在此原则上对行政理论进行进一步地认识。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法学的研究领域都会因为公众参与的介入而发生新的变化。我国在对行政立法方面还没有完善的制度来进行规范,公众参与的领域不断延伸则会给行政理论的发展带来巨大挑战。因此,在实现公共职能当中,各级行政部门要充分地发挥法律的作用和效力。无论是在私法方面,还是在公法方面,公众参与都会进行不同程度的干涉和影响。
(三)对行政行为方面的挑战
公众参与的环境下,各级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方式需要与时俱进。毕竟,不同的行政法则所产生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行政效力是不同的。行政法学如果不能妥善地解决这些问题,将会给国家的公共政治生活造成无形的压力。因此,公众的参与会对各级行政主体和其它相关部门会产生不同的法律效果。尤其是行政法学的产生和发展有着其自身特有规律。如果公众参与缺乏一个有效机制,那么不仅会严重地削弱公众的积极性,而且还会对行政主体的威信力产生不良影响。由于我国受到历史发展影响,人们的民主意识还有待于加强,法治观念在人们心中还需要进一步巩固。因此,公众通过参与的方式参加行政事务管理必然会对行政行为的初衷造成挑战。公众只有积极地参与行政立法才能够大力地促进我国的政治民主化建设。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公共参与成为了我国现当代行政管理中的一个趋势,也是现代政治发展的本质要求和体现。俗话说:“当官不为民做主,不如回家卖红薯。”虽然公众参与趋势对行政法和行政法学提出了一定的挑战,但是随着我国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公众参与也将会发挥其有效性,从而促进行政法和行政法学的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5〕马超,邢鸿飞.行政程序中公众参与的制度架构——以价格听证为例[A];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2009年年会论文集(上册)[C].2009.
〔2〕方世荣.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学[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48.
〔3〕田飞龙,郑春燕.“新概念行政法”的尝试——一次学术更新的预备会议(EB/OL).http:// www.publiclaw.cn/article/Details.asp?NewsId=2248&classid=2&classname=理论前沿,2008-08-18.
〔4〕[美]约翰·克莱顿·托马斯.公共决策中的公民参与———公共管理者的新技能与新策略[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篇四
您的本次作业分数为:100分单选题 1.【第01章】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
A 行政关系 B 行政法律关系 C 行政法关系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2.【第01章】甲男与乙女申请结婚,他们与婚姻登记机关之间的关系属于()。
A 内部行政关系 B 外部行政关系 C 民事关系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3.【第01章】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行政法是()。
A 授权法 B 控权法 C 授权法和控权法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4.【第01章】2011年交通运输部公布实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证件管理规定》属于()。
A 行政法规 B 部门规章 C 政府规章 D 规范性文件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5.【第01章】美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律制度是当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为完善和最具代表性的,它由以下哪几部法律构成?
A 1966年《情报自由法》 B 1974年《隐私权法》 C 1976年《阳光下的政府法》 D 1999年《信息公开法》
正确答案:ABC 多选题
6.【第01章】下列属于行政法的是()。
A 《行政许可法》 B 《行政处罚法》 C 《行政诉讼法》 D 《行政监察法》
正确答案:ABCD 判断题
7.【第01章】只有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才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才适用新的规定。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8.【第02章】行政法律关系客体即行政管理的客体。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9.【第03章】依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下列不属于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的是()。
A 合法行政 B 合理行政 C 程序合法 D 高效便民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0.【第04章】下列可以成为行政主体的是()。
A 行政机关 B 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 C 接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D 公务员
正确答案:AB 多选题
11.【第04章】下列属于行政职权的是()。
A 规章制定 B 侦查权 C 征税权 D 军事指挥权
正确答案:AC 判断题 12.【第04章】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独立的行政管理资格并实施有关行政管理的组织和个人。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13.【第04章】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根据市长指示起草该市的《市容管理规定》,该规定经审议通过后,应以()名义公布。
A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研究室 B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C 市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14.【第04章】人民警察在执行公务中,其他车辆应给使用警报器和回转警灯的警车让道,这体现了行政主体享有()。
A 行政职权 B 行政优先权 C 行政强制权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15.【第05章】根据现行公务员法,下列人员中属于公务员的有()。
A 县委书记 B 县长
C 县人民法院院长 D 县政协主席
正确答案:ABCD 单选题
16.【第07章】下列中()属于行政行为。
A 国务院决定戒严的行为 B 县政府建办公楼的行为 C 省政府批准征用土地的行为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17.【第07章】下列行为中,属于行政行为的是()。
A 行政机关购买办公用品 B 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
C 街道办事处与居委会签订卫生管理责任书 D 气象局发布天气预报
正确答案:BC 单选题
18.【第07章】行政裁决的对象是()。
A 民事争议 B 行政争议
C 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19.【第07章】下列行政行为中属于双方行政行为的是()。
A 行政许可 B 行政委托 C 行政调解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20.【第07章】下列不属于行政司法权的是()。
A 行政调解权 B 行政审判权 C 行政裁决权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21.【第07章】某行政机关在法律规定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幅度内,对某违法行为人罚款10万元,这一行政行为属于()。
A 裁量行政行为 B 依职权行政行为 C 要式行政行为 D 独立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ABCD 判断题
22.【第07章】行政强制措施是主行政行为而非从行政行为。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多选题
23.【第07章】下列哪些选项是行政给付的形式?
A 最低生活保障金 B 抚恤金 C 安排无家可归者 D 免费入学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24.【第07章】以下哪几种是行政确认的表现形式?
A 居民身份证 B 户口登记簿 C 学历证明 D 纳税鉴定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25.【第07章】下列国家机关中可以撤销违法行政行为的有()。
A 人民检察院 B 人民法院 C 上级行政机关 D 本行政机关
正确答案:BCD 判断题
26.【第08章】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27.【第08章】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包括登记,所以结婚登记也应属于行政许可。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28.【第08章】行政机关的下列登记行为中,()属于行政许可。
A 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 B 房管部门的房产登记 C 工商部门的公司登记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29.【第08章】行政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30.【第08章】受委托行政机关应当将委托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31.【第08章】甲公司在一次市政府所举行的管道燃气供应的招标活动中中标,但参加投标活动的乙公司对此次招标活动不满,欲向市政府就此次招标活动申请听证。下列各项中正确的是()。
A 市政府应当在听证的5日之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甲公司和乙公司 B 听证主持人应当由审查该投标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承担 C 行政机关可以无需根据听证笔录直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32.【第08章】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履行的义务有()。
A 说明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 B 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复议的权利 C 告知申请人享有行政诉讼的权利 D 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正确答案:ABC 判断题
33.【第08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但撤销该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单选题
34.【第09章】我国《律师法》第47条规定:“律师事务所有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执业证书。”此项措施属于什么处罚?
A 财产罚 B 声誉罚 C 行为罚 D 人身罚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35.【第09章】法律、法规可以规定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36.【第09章】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许可证和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37.【第09章】下列法律中,最早规定正式听证程序的是()。
A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B 行政许可法 C 行政处罚法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38.【第09章】根据行政处罚法,()不适用听证。
A 责令停产停业 B 吊销许可证或执照 C 行政拘留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39.【第09章】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这一说法是否正确?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40.【第09章】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立案查处。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41.【第11章】行政职责不能放弃,但行政职权可以放弃。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42.【第13章】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请求人可获得国家赔偿的损失是指()。
A 直接损失 B 部分间接损失 C A和B
正确答案:C 多选题
43.【第13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法定情形有()。
A 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B 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C 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或者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D 造成公民人身权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正确答案:ABC 多选题 44.【第13章】公务员受到()处分期间,除不能晋升职务和级别外,还不能晋升工资档次。
A 警告 B 记过、记大过 C 降级 D 撤职
正确答案:BCD 多选题
45.【第13章】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包括()。
A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B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 C(广义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D(狭义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确答案:ABD 判断题
46.【第13章】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侵犯人身权和财产权的,一律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47.【第13章】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未成年人财产权造成损害,赔偿请求人为()。
A 未成年人本人 B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C A或B
正确答案:A 判断题
48.【第13章】赔偿请求人请求行政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多选题
49.【第13章】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对公务员追偿的法定条件有()。
A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赔偿能力 B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没有过错 C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已经作出赔偿 D 公务员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
正确答案:CD 多选题
50.【第13章】李某系酒店总经理,月工资8000元,奖金2000元。公安警察在执行职务中将其殴打致伤,共花医药费5000元。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计算出国家上职工日平均工资为100元。如果李某因伤请假30天未上班工作,其依法应得的国家赔偿金包括()。
A 当月工资8000元 B 当月奖金2000元 C 医药费5000元
D 因误工30天减少收入3000元 正确答案:CD 多选题
51.【第14章】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的复议,有管辖权的行政复议机关是()。
A 本级工作部门 B 本级人民政府 C 上一级主管部门 D 上一级人民政府
正确答案:BC 单选题
52.【第14章】行政复议的受理日期为()。
A 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B 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机构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之日 C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之日 D 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受理决定书之日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53.【第14章】具体行政行为符合下列哪些情形时,复议机关会决定撤销、变更或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A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B 适用依据错误 C 违反法定程序 D 超越职权
正确答案:ABCD 多选题
54.【第14章】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依法可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A 予以受理 B 决定不予受理 C 拒绝答复 D 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
正确答案:ABD 判断题
55.【第14章】复议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可以停止执行。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56.【第14章】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57.【第14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单选题
58.【第15章】下列陈述中何种说法是错误的?
A 只有行政相对人才可能成为原告 B 省级人民政府也可能成为原告 C 只有行政机关才能当被告 D 行政相对人不可能成为被告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59.【第16章】下列哪个或哪些国家(地区)现在专门设立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
A 美国 B 日本 C 德国 D 中国香港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60.【第17章】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61.【第17章】终局行政行为是指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多选题
62.【第18章】A市(县级市)居民陈某在特区B市出差期间被B市C区公安机关实行强制戒毒,并送至位于B市D区的强制戒毒所。强制戒毒期间如果陈某不服,可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A A市人民法院 B 市中级人民法院 C B市C区人民法院 D B市D区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CD 判断题
63.【第18章】涉外行政案件一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64.【第19章】胡某因宅基地纠纷将翁某殴打致伤,县公安局依法作出对胡某行政拘留5天的决定。胡某、翁某都不服,经复议后先后向县人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对胡某的行政拘留显失公正,判决变更为行政拘留10天。胡某、翁某在本案中诉讼地位如何确定?
A 胡某、翁某为共同原告 B 胡某、翁某同为原告
C 胡某是原告,翁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D 翁某是原告,胡某只能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65.【第19章】某市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在联合执法中,发现某化工厂排污口建成在行洪通道上,遂联合作出决定,对该厂罚款2万并责令限期拆除。化工厂不服,欲起诉。以下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 应以环保局为被告,因为处罚决定涉及的是环保局的职责 B 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为共同被告,因是共同行为 C 应以环保局为被告,以卫生局和水利局为第三人
D 应以环保局、卫生局和水利局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为被告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66.【第19章】某市人民政府以广合股份有限公司长期亏损可能引起职工不满影响社会稳定为由,决定将该公司与该市另一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并将广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季某安排到政府部门任职。如季某不提起行政诉讼,谁有权以公司的名义起诉?
A 股东 B 股东大会 C 股东代表大会 D 董事会
正确答案:BCD 多选题
67.【第19章】市规划局批准房地产企业大力公司在一片旧居民区开发商品房,规划范围内的居民认为自己由于历史原因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但已经在该片土地上居住40年,规划局在大力公司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下批准建房是违法的。如果居民不服提起诉讼,下列有关本案原告资格的说法,哪些是错误的?
A 居民不是土地合法使用权人,不具备原告资格
B 法院审理的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居民权益是否合法不影响其具有原告资格 C 规划行为是针对大力公司的,居民不是规划行为的相对人,故不具备原告资格 D 居民在批准规划阶段不具备原告资格,一旦实施强制拆迁便具有原告资格
正确答案:ACD 判断题
68.【第19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69.【第19章】吴某的儿子在13岁的生日宴席上,与同班同学张某发生口角,吴某即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将张某剌死.因吴某的儿子未到刑事责任年龄,政府决定对吴某的儿子实施收容教养。吴某对此不服,以法定监护人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依法受理。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70.【第19章】李某因为赌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2天,在拘留所被同室王某殴打致死,他的过继儿子小李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公安机关赔偿。法院以小李某没有原告资格为由,驳回他的起诉.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71.【第19章】某乙向某甲借DVD一台,乙当晚在家放非法录像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公安机关作出对乙罚款200和没收DVD的处罚。在该案中,如果乙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甲的地位如何确定?
A 可以作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 B 可以作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C 不能成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D 可以成为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但不能成为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72.【第20章】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73.【第20章】何某不服市建设局颁发给市土地储备中心房屋拆迁许可证,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因何某没有该拆迁许可证的原件,所以,他只好用市建设局张贴于他的房子墙上的“拆迁公告”作为证明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法院依法受理此案。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74.【第20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75.【第20章】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依据的,视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没有相应的证据、依据。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76.【第21章】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交通违法处罚行政案件时,发现浙江省人民政府某一规章与公安部某一规章的规定不一致后,依法越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解释或者裁决。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77.【第21章】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除依照行政诉讼法和司法解释外,可以参照其他诉讼的有关规定。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单选题
78.【第22章】徐某认为市规划局在其住宅外10米处规划许可某政府建造一幢15层高的办公楼,影响了他住宅的通风、采光,于是对市规划局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规划许可证违法。请问法院可以作出何种判决? A 撤销判决
B 撤销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判决 C 变更判决 D 确认违法判决
正确答案:D 单选题
79.【第22章】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下列何种行为须征得原告同意?
A 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 B 追加或变更被告 C 决定合并审理
D 被告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正确答案:B 单选题
80.【第22章】朱某因不服市国土局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国土局撤销了原处罚决定,朱某遂向法院申请撤诉,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两天以后,市国土局又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了与原来相同的处罚决定。朱某应当如何通过法定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A 重新起诉
B 申请再审,请求法院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 C 撤回撤诉申请,请求法院恢复诉讼,继续审理本案 D 对法院的撤诉裁定提出上诉
正确答案:A 单选题
81.【第22章】王某因不服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申请复议,市公安局认为处罚过重,遂改为行政拘留5天的处罚,王某以区公安分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对王某的起诉,法院应当如何处理?
A 决定受理此案
B 要求原告将市公安局列为共同被告 C 要求原告将被告变更为市公安局 D 以被告不适格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正确答案:C 单选题
82.【第22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下列何种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A(广义的)法律 B(狭义的)法律 C 法律、法规 D 法律、法规、规章
正确答案:B 多选题
83.【第22章】行政诉讼裁定主要适用于以下哪几种情形?
A 不予受理 B 中止诉讼 C 采取强制措施 D 指令再审
正确答案:ABD 多选题
84.【第22章】某省甲市南区人民政府为进行旧城改造建设,成立一公司负责旧房拆除。郭某因与该公司达不成协议而拒不搬迁。南区人民政府决定强制拆迁。郭某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服向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一个月未得到南区人民法院答复。下列何种说法是正确的?
A 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B 郭某可以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 C 郭某可以向某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
D 因此案不属南区人民法院管辖,南区人民法院不予答复是正确的
正确答案:AB 判断题 85.【第22章】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后,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准许。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86.【第22章】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不及时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失的,可以限定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87.【第22章】张某因土地权属与李某发生争议,后市国土资源局裁决该争议地块使用权归张某所有。李某不服,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的裁决,并要求法院一并解决该土地权属的民事争议。法院经审查后,要求原告就民事争议另行起诉。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88.【第22章】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89.【第22章】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90.【第22章】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单选题
91.【第22章】某县人民法院在1999年12月15日(星期三)将驳回起诉的裁判文书送达原告胡某,胡某当日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如果胡某不服,可提起上诉的最后日期为下列哪一天?
A 1999年12月25日 B 1999年12月26日 C 1999年12月27日 D 1999年12月30日
正确答案:C 判断题
92.【第22章】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93.【第22章】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1年内提出。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94.【第22章】人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95.【第22章】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96.【第22章】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只能是行政主体。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97.【第22章】行政强制执行的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人民法院。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对 判断题
98.【第22章】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人民法院不予执行。如果不及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先予执行,但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99.【第22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确错误
正确答案: 错 判断题
100.【第22章】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正确错误
5.行政法学 篇五
1.“行政是国家意志的执行”,这个观点源于美国行政学家F.J.古德诺的政治、行政二分说。
2.行政职权,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行政权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3.行政法的分类:(★★)
(考点提示:主要分清依不同分类标准可划分为何种类型,易出单选题,在考试中极为常见,我们不妨称之为“分类题”,需要大家在复习中尤其注意。)
(1)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一般行政法与特别行政法。
(2)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实体行政法与程序行政法。
(3)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行政法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和监督行政行为法。
4.行政职权的行使是行政关系得以发生的客观前提。(★★)
5.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
6.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7.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准则。
8.英国宪法学家戴雪是一个著名的否认行政法价值的学者。
9..在19世纪中末叶,法国有一些学者率先提出行政法理论,但直到20世纪初,行政法学方在大陆法系国家形成体系。
二、多选题知识要点
1.行政权的特点:自由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强制性、单方性和优益性。(不包括参与性)(★★)
2.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判权等。(不包括行政审判权)(★)
3.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注意,不是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4.我国行政法的一般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行政法的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注意,是有权解释,不包括学理解释等无权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
5.一般行政法:如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程序法等;特别行政法:如经济行政法、军事行政法、体育行政法、教育行政法、公安行政法、民政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科技行政法。(★)
6.行政法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与行政主体之比较:(见图解1)(★★)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监督主体(如立法机关、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
(2)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或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包括:①行政主体;②行政相对人。
(3)行政主体,包括:①行政机关;②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不包括行政委托中的受托组织)
7.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1)物质财富;(2)精神财富;(3)行为。
8.我国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有:①国家立法机关;②国家行政监察机关;③国家司法机关;④行政主体;⑤在特定的条件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9.行政法治原则对行政主体的要求可概括为依法行政,具体可分解为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0.行政合法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不仅应遵循宪法、法律,还要遵循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
11.英美法系国家行政法学研究的重点放在行政立法、行政程序、行政责任和司法审查方面,在承认行政权扩大的同时,强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
12.大陆法系国家的行政法学体系一般是在绪论的基础上展开为“行政组织法”、“行政作用法”和“行政救济法”三个部分,其中心关注行政权的设定和运作,强调对其保障和监督。(★★)
三、名词解释知识要点
1.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3.行政职权――是具体行政机关和工作人员所拥有的,与其行政目标、职务和职位相适应的管理资格和权能,是行政权的具体配置和转化形式。(★)
4.行政权限――是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所不能逾越的范围界限,是行政权的具体形式。(★)
5.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6.行政法关系――是指由行政法调整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7.行政法律关系――是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9.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合法性原则在行政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地位。(★★)
10.合理性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
性。合理性原则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11.自由裁量权――是指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行政机关根据其合理的判断,决定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如何作为的权力。
12.行政应急性原则――是现代行政法治原则的重要内容,指在某些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应急性原则是合法性原则的例外。(★★)
四、简答题知识要点
1.简述行政法的特点。(★)(注意,亦可能出多选题)
答:
(一)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
(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2)行政法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二)行政法在内容上的特点:
(1)行政法的内容广泛;
(2)以行政法规、规章形式表现的行政法规范易于变动;
(3)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总是交织在一起,并往往共存于一个法律文件之中。
2.简述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答:(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
(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判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加以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由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3.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的关系。(★)
答:
(一)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处于主导地位;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行为等,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
(二)它们的联系主要有: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法律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和行政法律关系之间可以相互影响;
(3)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和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
4.简述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答:
(一)概念(略)。
(二)特征:
第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
5.简述行政法治原则的作用。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它是贯穿于行政法关系之中,指导行政法的立法与实施的根本原理或基本原则。其作用为:
(1)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2)行政法治原则有助于人们对行政法的学习、研究及解释;
(3)行政法治原则可以指导行政法的实施、发挥执法者的主观能动性,防止发生执法误差或错误执法;
(4)行政法治原则可以弥补行政法规范的漏洞,直接作为行政法适用。
6.简述行政合法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2)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
(3)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旨。
7.简述行政合理性原则的涵义及其具体内容。(★★)
答:
(一)涵义(略)。
(二)具体内容:
(1)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
(2)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的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
(3)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对待;
(4)符合自然规律;
(5)符合社会道德。
8.简述行政应急权力行使应符合的条件。(★)
答:(1)存在明确无误的紧急危险;
(2)非法定机关行使了紧急权力事后应由有权机关予以确认;
(3)行政机关做出应急权力应受有权机关的监督;
(4)应急权力的行使应当适当,应将负面损害控制在最小的程度和范围内;
(5)应急权力造成个人或组织正当权益受损的,应在事后予以一定的补偿
五、论述题知识要点
1.试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即行政法治原则,它包括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和行政应急性原则。
(1)行政合法性原则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职权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②行政职权必须依据法律行使;③行政授权、行政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法律要求。
(2)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的内容要客观、适度、合乎理性。其具体内容有:①行政行为应符合立法目的;②行政行为应建立在正当考虑基础上,不得考虑不相关因素;③平等适用法律规范,不得对相同事实给予不同的对待。符合自然规律;④符合社会道德。
(3)行政应急性原则指在某些特殊的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秩序或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采取没有法律依据的或与法律相抵触的措施。它是前二种原则的非常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的特殊的重要内容。
行政法治原则涵盖了对行政法关系所有主体的要求,它可概括为依法行政。
2.试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答:
(一)地位: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部门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第一,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息息相关;
第二,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第三,从行政法与其它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二)作用:行政法作为一门独特的法律部门,具有如下两方面独特的作用:
6.行政法学 篇六
答:中国宪法改革可能涉及到的人权问题:
一是隐私权。该权被民法保护在我国已是不争的事实,但该权的本质不仅表现为利益性和意志性,还表现为一种对公共权力的态度。
二是知情权。在某些私领域内对特定情况和信息的知悉,如消费者对商品情况的知悉,婚前当事人对他方健康情况的知悉等,尚不是人权意义上的知情权。
三是财产权。人类选择行为有三大动力系统:出于一种高尚,处于一种命令系统中,自主进行利益追逐与交换;其第三系统最能保持长久与有效。
四是生存权。五是发展权。发展权是我国政府近几年在人权国际斗争中高扬的旗帜之一。
六是环境权。七是迁徙自由。
八是平等权。平等权的本质是要求消除人的身份在法律上的差异。
九是正当程序。正当程序包括善良关注、同等对待、程序公正、程序公开、无罪推定、不溯既往、罪刑法定、非经法律不受强制、公权力过错赔偿等程序性原则及制度,因其理念是对人的尊严与自由的尊重,故亦将其归为基本人权。
十是接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人权和宪法修改的几大主题
1.人权与政权2.人权主体3.人权内容4.人权标准5.人权的法律保护6.人权的国际保护
2.请结合中国行政法治的现实,谈谈你对WTO规则对中国行政法改革的影响。
答:WTO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体系体现了市场经济和价值规律的基本要求,其最终目的是要求各国政府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运作,减少贸易壁垒,促进贸易自由化。“入世”将促使我国经济步入与世界经济深度接轨的新阶段,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贸易自由化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我国政府的管理模式。这客观上要求政府及时改革不适应国际规则的管理制度和行为方式,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运行机制和国际惯例对接的管理模式,并进一步改善政府与市场和企业的关系,规范政府管理行为,提高政府管理水平,以顺应“入世”后的环境置换,发挥政府的积极作用,努力获取“入世”的正效应。入世后,政府管理方式将发生如下改变:
1、规则导向型取代权力导向型:WTO规则对成员方具有较强的约束力,对成员方的政府行为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2、温和、服务型权力作用方式取代强制、命令型权力作用方式
3、推动政府职能的转变;
4、推动机构改革;
5、推动了中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和发展。
3.为什么说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
答:中国法院和法官不独立是个政治问题,表现为三个大的方面:
一、在整体的制度上,中国的司法审查缺乏司法诉讼形态;
二、中国法官的产生和职位不独立,法院的园长主要是由组织部和党委决定,法官的身份不独立,不是常任、终身制,法官可以任意调用;
三、中国法院的财政不独立,是由政府来管,法院怎么来监督政府呢?来合理合法地判案呢?
总之,中国的法官没有稳定的专业性,法官的待遇太低,很难有自信心和司法职业荣誉感,制度不让法官体面,法官必然会给制度抹黑,中国的司法审查改革是一场政治改革。
4.广义的司法审查指什么?
答: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宪法法院、行政法院、普通法院)对立法和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包含合宪性)审查。
5.为何说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角度认为支持政府管制的基本假设是不成立的?
答:公民因违法管制而受到的损害可以通过司法审查获得救济。这一观点是以下列三个假设为前提的:
1、司法是公正的,行政官员尊重司法判决;信息是完备的和对称的,即法官能明察秋毫;诉讼是不计较成本的。
2、然而在中国这种自上而下的公共选择机制下,行政凌驾于司法之上,党政部门掌握着法院的人、财、物等主要资源,司法审查不具备公正独立的诉讼形态。
3、司法往往成了实施行政管制的“合法工具”,使人们丧失了对法治和司法的信任。
6.比较分析行政立法中的公共利益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
答:在立法领域,存在两种对立的基础理论:一是作为规范理论的公共利益理论,一是作为时政理论的公共选择理论。前者的基础观点是法律应当反映“公益”,代表全体人民,或者“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具体到行政立法领域,官员被假设成为了公共利益、公共秩序和行政效率而行使立法权的利他主义者。立法也可能“从维护人民意志与利益的神圣权利,变为侵犯人民权益的手段;从表达社会公平与正义的价值标准,变为立法者专横统治的工具”,在这种情况下,立法权异化了。但是,人民可以通过选举、舆论监督和司法审查等民主制度纠正这种异化。这种理论以政治领域和经济市场的严格界分为前提,根植于方法上的有机主义和利他主义的假设。公共选择理论拒绝接受这些简单化的、“优质化”观点。
7.请论述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答:行政法治应当遵循的五项基本原则:
1、合法性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所有行使权力的行为都必须有法律依据;
2、合理性原则:要求在法律的范围内,考虑相关的因素,公平合理地做出决定;
3、正当程序原则,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是行政行为要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其标志是存在一个“阳光政府”;
4、比例原则:要求行政当局在运用自有裁量权时,应当在其所追求的目的及与其相左的个人权利、自由和利益之间保持恰当的平衡。
5、人权保障原则:政府必须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不能剥夺或不合理限制基本人权,政府必须对自身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侵害负担公平的法律责任,包括国家赔偿责任,人权保障原则同时也是法治行政最基本的人道主义原则。
8.中共十七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是如何表述的?
答: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部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9.简述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答:中国学者所提出的平衡理论所具有的学术意义和制度意义:
1、率先将经典宪政主义的平衡思想导入行政法领域,为行政法面临现代社会的诸多问题应诉何种价值导向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套规范理论;
2、提出理论基础研究的核心地位,建立了理解现代行政法理论基础和一般行政法现象的三个理想类型:管理论、控权论、平衡论;
3、倡导以“行政权-公民权”的关系为行政法研究的核心问题,从平衡的视角更新了传统行政法学的概念框架和学科体系,从而为使行政法学最终摆脱边缘的地位而成为一门真正独立的学科提供了新的知识增量;
4、在英美传统控权模式和苏联管理模式两难相持的情境下,平衡理论的出现为转型发展时期中国行政法的移植和制度创新奠定了广为认同的合法性基础。
10.请以列举的方式呈现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与功能主义模式的差异性。
答:行政法规范主义模式是一种法律模式,可以比喻成“红灯理论”,它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具有权利、自由、正义、安全的价值,其性质和地位是司法模式,国家类型属于最低限度的国家,思想基础是自由主义、保护主义、普通法传统、经典宪政主义,它的知识类型是进化论理性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怀疑。制度模式为法治模式,思想代表为戴西、韦德、戴维斯、哈耶克、德沃金等。
功能主义模式是政府模式,比喻成绿灯理论。它是有关行政的法,决定行政机关的组织、权力和职责,其行政法的价值为行政秩序、行政效率、公共利益、公共服务,其性质和地位属于公法模式思想基础是国家干预主义、社会时政主义、社会进化论、实用主义哲学、行政官僚制理论,知识类型为建构论唯理主义,官僚行为动机与人性假设为信任,制度模式为政府模式,思想代表为狄骥、拉斯基、罗布逊、詹宁斯等。
11。如何定义“宪法”?
答:宪法是规定一国基本人权和权力分配结构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
12.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什么?
答:宪法区别与其他法律的主要特征是:
1、它规定国体、政体、国家机构的权力分配、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国家的根本问题;
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并从宪法派生出来;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必须经过严格的特殊程序,如全民公决、多重的投票、绝对多数票等。
13.法治政府的内涵及其制度基础有哪些?
答:法治政府是指一个具有合法性基础,建立在良法的基础上,遵守正当程序,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并对其行为承担公平法律责任的政府。法治政府的制度基础是:
1、行政权具有合法性基础;
2、依法行政与“良法之治”;
3、程序正义,诚实信用原则和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4、自由裁量权的合理行使;
5、基本人权保障与责任政府;存在独立和公正的司法审查制度。
14.简答:请结合中国宪政历史,简述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答:中国与西方走向法治的四大差别:
1、中国法治建设自戊戌变法到现在主要是从上到下的改革,是政府推动型的;而西方主要是从下到上,是民间推动型的。
2、中国的法治改革都是既得利益者的运动,既得利益者既是改革的动力优势阻力。
3、中国100多年的改革是革命、对抗,强调一个中心;西方的法治强调对话、合作。
4、中国的法治是运动的,西方则强调稳定的过程,强调积累。
15.简述英美行政法系的基本特质。
答:英美行政法系以英国、美国为代表,包括50来个母语为英语的国家形成的行政法体系。
1、它是“私法模式”的行政法;
2、政府与公民之间的行政纠纷服从于普通法院的管辖;
3、把行政法主要视作控制行政权力,保护公民个人自由和权利的制度,行政法主要是“控权法”而非“管理法”;
4、特别注重行政程序制度和司法审查制度;
5、建立了两类特殊的机构: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和美国的独立管制机构;
7.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篇七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
传统行政法学课程的内容可以概括为五大部分, 分别为导论、主体论、行为论、程序论和监督与救济论。导论主要讲授行政法的基本概念、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主体论主要讲授行政主体、受委托组织、行政相对人概念和制度;行为论主要讲授行政立法行为、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论讲授行政程序法制的一般理论、行政程序的分类。监督与救济论讲授行政复议、行政赔偿与行政补偿和行政诉讼。
在上海海洋大学, 公共管理系行政法学是作为专业必修课开设的, 于第6学期开课, 3学分, 48学时。从教学时间角度看, 覆盖以上全部内容并不容易, 从教学需要角度看, 学生多希望能够学习到可以直接应用的内容。因此,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采取点式扩散的选择方法。在每一论中选取了若干点进行讲授, 其他内容作为学生自学内容以作业形式布置。在进行删减的过程中, 主要将行为论中的行政指导、行政合同、行政命令、行政规划等涉及较多理论争议或实务操作难题的部分剔除。选取行政立法、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和行政征收为教学内容。其他部分以概念和制度操作层面的内容为讲授重点。
二、教学原则与教学方法
教学原则是根据教育教学目的、反映教学规律而制定的指导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作为行业院校, 本专业的行政法学应与海洋执法、海洋管理相结合。作为上海海洋大学公共管理系的核心课程, 行政法学设置方向具有明确的海洋行政执法特色。本课程作为海大的法学课程, 一直力图做到具有行政法学课程本质与海洋大学学科特色紧密结合的特点。在历年的教学实践中也一直秉承这一理念。在此基础上本课程总结出了两点教学原则, 一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教学原则, 二是行业特色与行政法学一般制度相结合的原则。
在日常教学中一般运用如下教学方法:讲授、讨论、问答、小组汇报、辩论、模拟法庭的形式。
讲授主要是在学生课后预习的基础上, 对重难点的讲解。本次建设的重点是将“微课”理念纳入到教学实践中。具体做法是, 课下录制10-15分钟基本知识点的学习指引, 要求学生课前观看, 并按照指引学习。对需要讲解的知识点进行“微课”讲解。对已经录制过“微课”的知识点课堂上主要采取提问形式进行检查和考核。
讨论主要以教师作为核心主持人, 本课程一般每年修学学生数量在170人左右, 可以分成10组, 每组选举一位组长进行组织协调。教师按照课后布置的背景资料选择讨论的主题, 并预先设置3-5个问题让学生讨论。每个问题讨论的时间可以限定在8-15分钟不等。每组讨论后推选一位同学回答问题, 回答效果作为平时成绩的依据。主要标准为:回答是否主题明确、观点是否正确。因为时间所限, 每节课不能所有组别一一回答, 但是教师随机选取2-4个组别的方法, 会增加学生的积极性和危机意识。
问答主要作为对学生课后资料是否学习理解的考核工具, 以及学生上课是否积极参与、认真倾听的方法。教师提问学生能够听懂听明白、学生回答是否流畅正确, 都是平时成绩给予的依据。由于课堂学生人数众多、时间有限, 因此教师打分的过程要客观而且迅速。初步设想的方法是选取6人作为学生助理, 每人分管20名学生名单, 教师根据回答表现给予A/B/C三个等级的打分, 6名助理, 辅助记录。6名助理的方式可以最大限度减少对学生学习的干预, 也可以最快地记录学生课堂表现。这将成为学生成绩的非常客观合理的依据。
学生汇报发言的时间一般控制在10-15分钟左右, 15分钟以上的发言将被强行停止。学生汇报发言的内容是教师课堂上课前预先布置的网络平台的内容。初步设想为“问题-对策”模式发言, 即教师提出一个现阶段社会存在的行政法问题, 学生经过准备给出解决对策。这一方法主要目的在于提高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趣味性。一般情况下, 网络平台布置的作业应先于上课时间的5天以上, 以此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思考。发言的内容根据当堂课所处模块的不同而不同。第3、4、5编所涉及的内容适合本教学方法。这三编都有当今我国或者世界上发生的最热点的管理问题、社会问题、法律问题和经济问题存在, 具有较大学习价值。
辩论是考查学生法学逻辑思维最好的工具。“程序正义VS实质正义”是法学家一直争论的焦点, 让同学们以行政法学案例作为佐证, 抽签决定正反两方, 在课堂上进行辩论, 有利于考查学生理论知识运用的能力, 也可以提高思维反应、语言表达的综合能力。
模拟法庭是让学生了解诉讼程序最好的学习方式。教师提供学生一个案例, 学生自己分析管辖法院、受案条件是否具备、自己写作诉讼状并自己安排模拟法庭角色和程序, 最后做出判决。整个过程的进行是对学生一学期学习知识的最好总结和考查。模拟法庭将安排在接近期末阶段进行, 可以起到对行政法学课程的回顾与复习的作用。
三、实践教学的探索
《行政法学》是一门理论与应用并重的学科, 法律实践是教学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也是培养合格的公共管理专业学生的一个必经环节。通过亲自参加司法实践活动, 可以使学生了解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实务操作流程, 并可以在实践中体验如何运用理论原则、如何选用方法技巧, 把在课堂上学到的理论知识转化为实际工作中的行动, 把在课堂上掌握的价值观念内化为指导行动的意识, 成为知法、守法、用法的行政管理专业人才。据此教学目的, 目前本课程设置了两块实践教学模块:行政诉讼庭审的旁听和模拟听证会。
在行政诉讼庭审旁听活动中, 学生可以自主选择至上海市任一人民法院的行政庭旁听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并填写“行政诉讼案件庭审旁听记录表” (用A4纸打印后于第15周周一中午12点前提交电子版于EOL平台“作业提交区”, 电子版、纸质版交课代表转交于任课教师。图1为记录表) 。实践时间是第1周至第15周的任何时间, 视法院庭审时间而定。学生自主选择。实践主体是以小组为单位, 每个小组集体行动, 提交一份记录表。此次实践活动占总成绩的10%, 满分10分。评分标准为: (1) 小组全体成员在法院门前留影。全体成员得分一致, 未去成员0分。也可自己提交一份记录表。 (2) 记录表提交得10分, 填写优秀得11分。
模拟听证会实践学习是由同学们自己组织一场模拟听证会。听证会的主题是“《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草案) 》的立法听证会”。模拟听证会将在公共管理实验室进行, 全程录像。希望通过模拟过程达到以下学习目标:一是使同学们了解听证的程序过程;二是探讨生活垃圾分类应否以法律形式约束及就《上海市促进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办法 (草案) 》的内容分析探讨。实践时间是第11周第一次上课、地点是公共管理实验室。所有同学发言电子版、纸质版均于11周周五12点前交给课代表转交给任课教师。同样, 截止时间同时上传到EOL系统的作业提交区。实践主体是将整个班级分成2大组, 每组内部分工自己分配。此次实践活动占总成绩的10%, 满分10分。评分标准为:所有发言、程序内容电子版、纸质版内容优秀5分、良好3分、及格1分。模拟过程表现优秀5分、良好3分、及格1分。
四、总结与反思
在多年的教学实践过程中, 我们发现对于本门课程, 过程考核可以更好地反映学生的真实学习情况, 但如果设计不当会导致主观评分色彩过重的问题。因此, 课程设计了以下的评分模块, 试图做到相对合理、科学、公平——基本概念抽查随堂考、小组报告发言、开放式问题讨论观察、出勤率、辩论表现、模拟法庭参与表现、期末闭卷考试7大部分, 做到主客观评分标准相结合。具体方案如下:总评成绩=平时考核 (60%) +期末考核 (40%) .平时成绩60分=随堂抽查10分+小组发言10分+开放讨论10分+出勤率10分+辩论表现10分+模拟法庭表现10分。从以往修学学生的反馈中可以知道, 本课程内容在公务员考试、升学考研和公司入职考试中都有较大比例的涉及。因此, 在日常的教学内容安排上我们会适当涉猎以上考试内容。
另外, 教学中任课教师还发现, 行政法学中大量的专有术语与学生的日常生活相距较远。在讲授中将术语转化成日常用语解释可以帮助学生提高学习兴趣, 改善理解效果。如行政主体可以替换为政府、行政相对人可以替换为百姓。如此概括虽略显不严谨, 但在和同学们解释他们之间的具体差异后, 学生反而记忆更深刻。因此, 将术语生活化、简单化之后, 再解释分析是本课程教学的又一经验总结。
摘要: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 非法学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应与法学专业行政法学课程存有不同。上海海洋大学公共管理专业的行政法学课程将实践性、行业结合性贯穿课程教学整个过程。通过行政诉讼庭审旁听、模拟听证会等实践教学方式达到使同学们掌握并运用行政法学基本概念和制度的目的。
关键词:行政法学,实践教学,课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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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论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的理论分歧 篇八
近年来,法学界的“竞争法”和“社会科学法”备受关注。法教义学可以大致相当于法律或狭义的本义,它是一个多维度的学科,包括法律体系和概念的描述的研究,也包括对疑难案件的法律意见。中国的社会科学规律一直专注于“中国”和“语境”的“经验”的研究,强调中国的法律实践的特殊性。基于此,法学批评的社会批判缺乏“经验”,“主要取决于以下的外国法”,一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作为一个学说是一个根本出发点,如若教义法学不能反映和回应“中国法律实践”,那么它要成为中国法学理论的一部分就存在很大的疑问。
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框架
通常而言,无论何种法学理论,对于一国法律实践样态都会有一种基本认知,社科法学如此,教义法学亦如是。尽管社科法学经常运用个案的、实证的视角去揭示中国法律活动中非法律因素的重要性,但这种通过个案描绘的中国法律实践的特殊性,并不足以构成“中国法律实践”的一般性理解。作为法律实践中人之行动的多重可能,使得无论是法教义学还是社科法学所理解的法律实践,都无法构成对所有现实可能情形的完整摹写。更何况我国各地区法律发展的不平衡,基层法院、派出法庭与上诉审法院之间审判视角的差异,任何一个个案、法院、地区的特殊性都无法被统称为一种特殊的“中国法律实践”。如果社科法学依然主张“教义法学无法反映中国法律实践”,那么,两者的分歧之处恐怕不在否定的、经验性层面,而在肯定的、规范性主张。从系统论视角观之,法院审判活动在法律系统内部本身就具有核心的地位,只有通过裁判活动才能确认那些不确定的权利或原则,并使其获得强制力,而其他法律活动——例如订立合同或立法则并不能直接产生强制性的运作。
法律實践的理论分歧
法律实践“中国特殊性”的“一般认识”往往来自于当代法律史学、法律文化、法社会学等领域学者在描述中国法律实践时,相对于其他国家而构筑的理论框架或理想型。大体而言,关于法律实践“中国”元素的基本认识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
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无论是“情理法”模型,还是“国家法/民间法”、“制定法/习惯法”,二元模型,情理、民间法、习惯法、政治惯例都外在于“国家法/制定法”而存在,都蕴含了对于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国家法并不被视为“法”的全部,而被视为“法”的一部分。例如被视为“中国人千百年来传统文化沉淀下来的独具魅力的概念工具”的情理法模型,天理、人情、国法三位一体,作为制定法的国法并不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合法性评价的多元化。“国家法/制定法”一元论的否定往往也意味着合法性评价上的多元。在国家法的运作中,合法性评价的标准是“法律”;而在另外一个领域,无论是“民间法”、习惯法、情理或其他,评价标准则转变为“非法律的”那些人情、道理、关系等等。合法性评价的多元化很容易导致多元评价上的相互否定关系。例如在国家法/民间法二元认知中,法社会学和法人类学家往往强调法律多元,强调民间法具有与国家法同等的法律效力,那么,个案中的合法性评价也就变成了国家法与民间法的二元状态,这种二元化很容易因为争夺合法性评价的权威而演变为彼此的相互否定。
合法性评价与日常判断的相似性。对于传统中国审判活动的解读,有一种看法认为并不存在一个由“规则型法”或是某种规范所提供的合法性评价。在他们看来,中国传统的审判存在样态,与日常判断具有高度的相似性,即便通过审判而获得的结论,也并非是最终权利确定的状态,而是一个暂定性的“半事实性状态。
中国法律实践的认知分歧
我们可以发现,如果社科法学与教义法学对于“中国法律实践”存在认识分歧,那么,他们的分歧将集中于如何理解以审判为主的法律实践中这些“中国”元素。“中国”元素的三个基本认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联,无论是对“国家法”一元论的否定或是合法性评价上的多元化,都涉及如何看待国家法在合法性评价上的地位。如果合法性评价中国家法不具有特殊的地位,那么,依据日常情理作出的判断也就与依据法律的裁判活动混同起来,并进而可能否认裁判活动中法律思维的特殊性。相对来说,社科法学对于这些“中国”元素持比较肯定的态度,而教义法学则并不简单认可这些“中国”元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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