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2024-06-19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精选13篇)

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一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厅(局),财政厅(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8号)的要求,针对当前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中存在的培训针对性不强、管理不规范、监管措施不到位、个别地方骗取挪用补贴资金等突出问题,为提高培训质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使用效益,现就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组织实施的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实施分类培训,强化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重点面向未能继续升学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进城求职农村劳动者、企业在岗农民工、返乡农民工等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根据不同群体的特点,分别组织开展实用技能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对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返乡农民工,主要依托符合条件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1至6个月(不少于120课时)的实用技能培训,重点是根据企业岗位实际需求开展订单培训,结合产业发展振兴的潜在需求开展定向培训。

对用人单位吸纳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委托所在地定点培训机构,结合岗位要求和工作需要,组织其参加技能提升培训。

对未能继续升学且有进城求职愿望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主要依托具备相应培训条件的技工院校等职业学校,开展6至12个月(一个学期至两个学期,原则上不少于720课时)的专业技能培训。

对有创业愿望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农村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升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和返乡创业。创业培训主要由符合条件的创业培训机构承担。

在开展相应技能培训的过程中,要突出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并适当增加劳动者权益保护、法律知识、城市生活常识、求职技巧等方面的知识培训。对参加培训合格的,由培训机构颁发相应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二、公开认定定点培训机构,整合优质培训资源

各地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面向社会各级各类职业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方式认定承担各类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见附件),组织专家制定和公布本地区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和机构的认定标准及认定程序。在招投标过程中,要建立专家评审、纪检监察部门监督、就业联席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共同参与认定的机制,要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设备设施、教学实训场地、教学计划大纲、师资状况等进行重点考察。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对拟确认承担培训任务的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全省定点培训机构的名称、培训专业(工种)及等级、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联系方式等情况统一向社会公布。各地2008年年底前认定的培训机构,要按照新确定的定点培训机构标准重新组织认定。对培训质量低劣,尤其是存在骗取、套取培训资金的定点培训机构,要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培训机构要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项目合同,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各定点培训机构应结合就业岗位要求,兼顾学员意愿、特点和文化水平,合理安排培训内容,设置培训课程,要将培训专业、培训期限、培训等级、收费标准公开张贴在培训场所显著位置。

三、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各地要加大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投入力度,根据培训实际情况,按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用于进城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培训资金。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培训专业(工种)的培训成本和培训期限,按照培训的课时数合理确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开展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的日常工作经费,应从部门预算中安排,不得占用就业专项资金。培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对补贴对象审核、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必须实行公开透明的办法,切实防范骗取、挪用、以权谋私行为发生,确保资金安全。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与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培训绩效考评机制,严格按照财社〔2008〕269号文件规定,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个人报销、机构报销、用人单位报销的要求,本着方便个人、机构和用人单位的原则,科学制定培训补贴报销程序和办法。申请培训补贴的定点培训机构除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之外,还必须提供建立本机构职业培训台账和转移就业台账情况。申请培训补贴的用人单位除按规定提供资金申请材料外,还需提供职业培训台账。职业培训台账应记载受训者基本情况(包括参训人员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号、联系方式等)及培训专业、培训时间、考核和收费情况;转移就业台账应记载就业岗位、劳动合同签订或企业用工证明以及企业联系方式等情况。

四、强化培训过程监督,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的管理、指导和服务。要逐步建立全省(市、区)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对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对参训人员实行实名制管理。要会同财政部门建立培训补贴审核公布制度,将通过审核的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名单、机构名单和资金补贴数额等按季度向社会公布。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监督,可定期通过现场测评、设立举报电话、网上投票、电话访谈等方式,重点了解培训效果、培训后就业率以及培训对象满意程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委托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组织进行评估,开展定期检查和教学督导。

各定点培训机构在每期培训班开班前10个工作日,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开班申请报告和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每期培训班结束5日前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结业审核申请。

五、完善保障措施,确保工作实效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将其纳入就业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建立领导责任制和目标考核制,健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抓好工作落实。要在综合考虑当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实际需求、社会培训资源和能力的基础上,采取先下后上确定培训人数的办法,先由最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逐级上报,后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汇总,并统一下达培训计划。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内的就业、培训、鉴定等部门要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共同做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部门要会同就业部门制定培训规划,组织认定定点培训机构,并对培训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管;就业部门要会同培训部门制定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报销管理办法;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积极为参加培训的人员提供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调查并公布劳动者市场供求状况,定期公布不同职业(工种)、不同等级的农民工职业供求和工资价位情况。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并加强资金的监管。

各地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对本地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具体办法进行调整完善,并组织实施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工作。各地工作中有何问题,可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能力建设司和财政部社会保障司联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二〇〇九年五月五日

附件

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二)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培训任务。

(三)具备承担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技能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四)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五)有相对稳定的转移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六)熟悉农村劳动者转移就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七)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八)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职业院校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三)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四)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六)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七)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八)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二

纳税人年度应缴纳税款小于上述扣减限额的,以其实际缴纳的税款为限;大于上述扣减限额的,应以上述扣减限额为限。

本条所称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是指:1.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的人员;2.零就业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劳动年龄内的登记失业人员;3.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本条所称服务型企业是指从事现行营业税“服务业”税目规定经营活动的企业以及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登记成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享受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条优惠政策的人员按以下规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等凭证:

(一)按照《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失业后可以在常住地登记。

(二)零就业家庭凭社区出具的证明,城镇低保家庭凭低保证明,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三)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凭学校出具的相关证明,经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实认定,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仅在毕业年度适用),并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取得《就业失业登记证》;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直接向创业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

(四)上述人员申领相关凭证后,由就业和创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人员范围、就业失业状态、已享受政策情况进行核实,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企业吸纳税收政策”字样,同时符合自主创业和企业吸纳税收政策条件的,可同时加注;主管税务机关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戳记,注明减免税所属时间。

四、本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备案减免税管理,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税收优惠政策在2016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在2013年12月31日未享受满3年的,可继续享受至3年期满为止。

五、本通知所述人员不得重复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以前年度已享受各项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人员不得再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如果企业的就业人员既适用本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又适用其他扶持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可选择适用最优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复享受。

六、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民政部另行制定。

各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把大力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主动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部门间的协调配合,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逐级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反映。

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三

关键词:就业创业 培训 实效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新的机遇和挑战,经济发展呈现出新常态,进而经济结构要不断调整,由此导致劳动力需求发生新的变化,就业压力相应加大。做好新常态下的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不仅能帮助就业创业人员转换观念,提高职业素质和技能,而且有利于增强其就业和职业转换能力,促进就业和创业的有机结合,以创新促创业,以创业促就业,进而为调整经济结构、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应有作用。

一、当前就业创业培训的现状与存在问题

近年来,随着我国创业培训工作的政策措施逐步健全,培训方式不断创新,培训规模持续扩大,已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在参加就业创业培训后实现了自主就业创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发挥出了重要作用。但与严峻的形势相比,与经济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要求相比,就业创业培训工作,无论是在培训制度上,还是培训模式、培训质量上等,都需要进一步健全、创新和提升。

1.对培训工作认识有误。由于一些地方相关部门对就业创业培训工作认识不够,有的认为培训工作可有可无,不注重就业创业培训的有关政策和培训必要性的宣传;有的只是为完成培训任务而培训,过多的从自身利益出发,只考虑培训数量,忽视培训质量;不清楚国家和地方政府有没有这方面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和重点是什么,哪些人可以參加,哪些人可以免费,哪些人可以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等等。这就客观上造成了有些应该纳入免费就业创业培训的人没有纳入进来,有些自主就业创业想参加培训的不能参加进来,有些应参加就业创业培训没有参与进来。

2.师资的实践能力较弱。从目前实践看,担任就业创业培训的教师来源主要是就业部门的工作人员和少数职业培训学校的教师。如公办高校、党校、中等专业职业学校等,大都是是兼职,多数不具备经济管理专业的教育背景,不具有在就业创业或在企业工作的经历,授课时往往出现以理论说教为主,与实践脱节的现象。

3.参训人员缺乏积极性。调查显示,有些地方参加就业创业培训的对象大部分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失业救济金或其它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者,参加培训并不是自己愿意的,而是培训单位动员来的,这就必然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对就业创业培训缺乏兴趣。

4.后续跟踪服务不到位。有效的就业创业培训,不仅体现在培训课堂上,更主要的是要体现在实践中,真正达到应达到培训需求,实现最终能就业创业的目的。目前,一些培训组织和机构仅仅是在课堂培训结束后,便视为完成了培训工作,缺乏对参训人员后续就业创业的支持跟踪管理服务。

二、新常态下就业创业培训的对策建议与思考

1.加大培训的宣传和推广。要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广播、板报、专栏、印发宣传资料,在市、县、乡设立咨询服务台、村级报名点,借助互联网、新媒体等多种形式,加大就业创业培训工作的宣传力度,把就业创业的相关优惠政策、培训的内容方式方法、参加培训的要求、条件和待遇等,家喻户晓,进而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就业创业的良好氛围。要根据培训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加大资金投入,大力推动就业创业培训开展,对师资培训、管理人员培训、管理平台开发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

2.规范培训的对象和内容。明确规范的培训对象,有利于培训机构和部门因材施教。要通过加强对学员的受教育背景、创业动机、创业理念的调查与筛选,把本辖区内的劳动年龄内、有就业创业愿望和培训需求的人员都作为就业创业培训对象,要重点突出下岗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民工、青年学生、残疾人、刑满释放人员等各类群体。同时,根据企业提高经营能力的需要也要对创业成功者进行改善企业管理和经营能力的培训。培训对象明确后,还要根据不同的培训群体和培训需求,设置科学的课堂培训内容。

3.创新培训的方法和模式。科学的培训方式方法有利于提高培训的时效性。要面向市场抓培训,按照市场需要什么就培训什么、学员想学什么就培训什么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培训对象,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短期培训与长期培训相结合、学历教育与短期培训相结合、培训时间、地点固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等灵活多样的培训方式,充分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实训平台等载体,积极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培训,探索实施个性化量身定制、订单培训、校企联合、企业实训、定向式培训或储备式培训模式,通过互动式教学、就业创业实训、考察观摩、就业创业指导等培训方式,使培训与就业创业紧密结合,真正让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都得到一次以上培训、掌握一门以上技术,让有技术基础劳动者的技能得到提升,让有创业愿望的人才激发创业潜能和提升创业能力。

4.加强培训机构的认定和管理。作为就业创业培训的主管单位和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培训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将就业创业培训后就业创业成功率、创业后吸纳就业情况等作为就业创业培训评价工作的重要指标。要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准入机制,制定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和认定程序,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要向社会公示并登记备案,经有关部门认定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并自觉接受审批机关的监督管理。要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年检机制,重点检查培训机构的硬件条件及软件环境有无重大改变,能否适应新形势下的培训要求,年度内开展的培训情况及取得的社会效果,政府补贴的培训工作是否按规范进行,是否存在虚假行为,是否存在套、骗取培训补贴资金的行为等。要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退出机制,对年度内未按要求开展任何就业创业培训的、培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年检不合格或年检限期整改不到位的等要严格落实退出机制。要建立完善就业创业培训机构日常管理机制,对培训机构培训过程、培训质量和培训就业率的加强监督考核,对培训专业的设置、教材使用、教学计划等严格把关,对套取、骗取培训资金的行为严肃查处。

5.强化培训师资力量的选任和培养。在就业创业师资队伍建设上,要重点围绕各级就业创业的鼓励扶持政策、城乡居民就业创业急需的专业技能,推荐行业专家和业务骨干、专业技术能手、专项技能老师来担任,把那些具有企业管理专业背景和创业实践经验的企业家、专家教授以及熟悉经济发展和就业创业政策的相关部门人员吸纳到队伍中来。要完善师资备案登记、考核评价、激励奖惩、进出机制,强化对师资能力水平考核和学员满意度评价,对师资队伍实行动态管理。要建构完善的师资培养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提高培训、研讨交流、观摩教学等活动,选派骨干到高校进修、到本地企业挂职、到发达地区考察实践等形式,提升师资业务素质和能力水平。要通过成立就业创业师资联谊会等形式,为就业创业培训师资提供一个相会沟通交流、学习探讨的平台。

4.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四

各设区市体育局,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

为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和《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根据《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发展规划(2011-2015年)》(体群字[2011]53号,以下简称《规划》)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通知》(体群字[2011]229号),按照“以用为本,学用结合”的培训原则,不断健全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体系,提升社会体育指导员的数量和素质,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在全民健身工作中的作用,现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地要高度重视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认真学习贯彻《办法》和《规划》中关于培训工作的规定和要求;根据《规划》提出的2015年全国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100万及《江西省全民健身实施计划(2011-2015年)》提出的全省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达到3万的目标任务,制定本地区培训工作规划和年度培训工作计划,确定每年培训的人数;明确培训工作负责部门和专门负责人;与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协调配合、明确任务、各司其职,共同组织举办培训班;根据实际情况和培训工作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工作时间,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要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拓宽培训渠道,鼓励设区市级行业体协和单项体育协会开展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并按照《办法》规定进行审批,充分发挥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在培训工作中的作用。

二、确保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经费投入

按照《办法》和《规划》关于各级体育部门每年都要安排一

定比例的事业经费和体育彩票公益金作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

经费的规定,2012年省体育局将进一步加大培训工作经费投入,拨付体育彩票公益金培训不少于300名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各

地要根据培训工作计划足额划拨培训工作经费,保证参加培训的人员数量和培训质量。

三、不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建设

按照《办法》“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教育工作由社会体育指

导员培训基地承担”的规定,2012年省体育局将加大对社会体

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建设,除继续开展基地申报工作外,还将拨

出专项资金用于扶持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培训工作,同时

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进行检查评估,并逐步建立退出机

制。

各地要按照《办法》“应当在体育教育机构中批准设立相应

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规定,加大各级社会体育指

导员培训基地的建设力度,完善师资队伍和配套设施建设,并制

定检查评估和退出机制;规范并保存好培训工作资料,建立培训

工作档案,总结培训工作经验,使培训工作向科学化、规范化方

向稳步发展。尚未设立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基地的设区市,要尽

快创造条件设立基地。有关设区市体育局要与社会体育指导员培

训基地协商使用各级体育部门的扶持经费,改善社会体育指导员

培训基地的教学条件。

四、进一步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针对性

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规定的社会体育指导员的基本条件、等级条件和特许条件,严格审核参加培训人员资格,选择符合条

件的人员参加培训,使真正在基层开展全民健身志愿服务的人员

有机会参加培训;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思想道德教育,强化全民

健身志愿服务意识,树立无私奉献的理念;针对参加培训人员的不同情况,因材施教,注重传授地方特色的体育健身项目技能;

组织举办继续培训班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能交流展示活动,提升

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技能水平;将培训与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

等级审批工作有机结合,在年内完成技术等级的审批,并及时将

获得或晋升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信息录入社会

体育指导员信息管理系统。

五、提高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工作的实效性

各地要严格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大纲(201

1版)》(体群字[2011]162号)的要求,遵循“实用性、灵活性、规范性、自主性”的原则,拟定培训工作方案,按照课时要求合理安排课程;使用从正规渠道购买、由国家体育总局编印的社会

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培训教材,并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编写补充

培训教材;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教学方法,探索网上培训等模式,制作培训精品课程光盘,组织选派专家和优秀社会体育指导员到

基层巡回讲课辅导,编写发放《社会体育指导员手册》等多种培

训形式,使学员最大限度地掌握所需知识和技能;加强培训质量

检查,保证培训效果。

请各地于2012年1月18日前将2012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培

训计划统计表(附件)报省体育局群体处,有关数据将作为社会

体育指导员培训名额分配和检查评估的依据。

联系人:陈晶

电话(传真):(0791)86294633

电子邮箱:qtc@jxsport.gov.cn

附件:2012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统计表

二〇一二年一月九日

附件:

2012年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计划统计表

设区市:

(盖章)

5.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五

关于印发《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

实施细则》的通知

钦政办〔2009〕77号(2009年4月17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钦州港经济开发区、三娘湾旅游管理区管委,市直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七日

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桂政办发〔2008〕18号)精神,按照《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培训就业和社会保障试行办法》(钦政办〔2009〕3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培训就业

第二条 培训报名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就业培训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组织辖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填写《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见附件1)、《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2),上报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汇总,报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力资源市场)。

劳动保障部门根据报名汇总情况,确定培训时间、地点、专业、培训基地。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培训原则上到就近的培训基地参加培训。

第三条 专业设置

培训内容分择业意识、职业知识、专业技能和社会实践4个模块。培训专业根据市场需求和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的劳动年龄、文化程度、就业愿望等特点,有针对性、实用性地开展各种技能培训。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工种,执行劳动保障部颁发的培训计划和教学大纲,按初级技能要求,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提供112个培训工种;没有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由行业、企业根据岗位规范要求设置。

专业设计重点围绕我市大工业、大发展对技能人才的需求,急企业之所急,提供各类技能人才培训服务。

第四条 培训模式

职业技能培训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侧重就业的针对性。培训模式主要有:

(一)劳动预备制培训。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子女中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 1 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采取“普通中学+培训机构”的培训模式,对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子女完成义务教育后无法继续升学的,采取直接增加职业技能教育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普通中学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办职业技能培训班,使学生享受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和毕业证“双证”。

(二)技工学校培训。对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子女初中毕业后不能升高中和高中毕业后考不上大学的,可到技工学校学习,享受技工学校学生的同等待遇,毕业后取得技工学校毕业证和职业资格证“双证”。同时,推荐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子女就读我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校(院),在读期间按有关政策规定给予助学资金补贴。

(三)劳务输出培训。采取“劳务基地+用工企业”的劳务输出培训模式,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在当地培训掌握基本技能后,输入到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进行职业资格培训。

(四)技能提升培训。采取“用工企业+培训机构”的技能提升培训模式,对具备培训条件的企业或行业,支持其利用自身的场地设备组织培训。培训机构可以在镇或村委会建立培训点,使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近就地参加培训。

另外,对企业招用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自行组织的岗前培训,企业在培训前应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并签订培训协议后,按培训合格人数,可申请培训补贴。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核准,对符合职业培训补贴条件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五条 培训证书

按照以技能培训为主,以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原则就近开展培训工作。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或《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对参加技能鉴定考核合格者,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对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提供免费职业培训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有关就业再就业若干配套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06〕98号)的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第六条 培训经费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免费就业服务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或从土地出让收入、海域使用金中安排。

第七条 就业服务

(一)将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享受积极就业扶持政策

1.将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按照有关规定可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小额担保贷款和有关税费减免等各项就业扶持政策。

2.开发公益性岗位安置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业。各级政府要加大公益性岗位开发力度,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大龄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业,并可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

3.鼓励引导各类企事业单位、社区吸纳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业。各类企业当年凡新招用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相应期限内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4.加大劳务输出力度转移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就业。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大 2 对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转移就业的工作力度,有组织地向外输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支持其进城、跨地区就业,引导和鼓励他们通过非全日制、临时性、季节性、弹性工作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实现就业。

(二)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免费提供公共就业服务

1.将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纳入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提供免费的职业培训、就业政策咨询、用工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周到、便捷的服务。要有针对性地及时提供培训就业信息,定期召开专场招聘会,增加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2.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开展“一站式”、“三送”就业服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培训就业服务中心”,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提供“一站式”的就业服务。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设立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专门服务窗口。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开展“三送”服务:一是送政策到家。将对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扶持政策,送到每个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家庭。二是送培训到户。对在劳动年龄内、有培训愿望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要将培训的机构、地点、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等信息送到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家中。三是送岗位到人。收集一些适合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岗位,送到急需就业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困难户手中,使他们尽快走上就业岗位。

3.对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提供免费职业介绍的职业介绍机构,按照桂财社〔2006〕98号文件的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4.强化用工管理,切实做好维权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针对在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参保以及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合法权益等方面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实现稳定就业。

第二章 养老保障

第八条 参保登记

(一)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养老保险的,以村(居)民委员会或集体经济组织为单位,称“参保单位”,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个人参加社会保障的,称“参保人”。

(二)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分为两类。一是男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女满16周岁未满55周岁的,列为参保人员;二是男满60周岁以上(含60岁)、女满55周岁以上(含55岁)的,列为养老人员。

(三)参保单位到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表》(见附件3,以下简称《申请表》)一式三份,参保人、参保单位、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见附件4,以下简称《公示表》)一式五份,参保单位、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土资源、财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一份;《参保单位登记表》(见附件5,以下简称《登记表》)一式两份,参保单位、社会保险部门各一份。

参保单位统一组织参保人填写《申请表》,并负责填写《公示表》和《登记表》。

(四)《公示表》的内容须经所在村(居)民会议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同意后进行公示,并进行审查,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五)参保单位将已公示的《公示表》送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同级 3 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确认后,携带《公示表》、《申报表》、《登记表》及参保人的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等相关手续。经办机构根据填报的材料,核定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起始、缴费基数和缴费金额,建立《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二份(以下简称《花名册》,见附件6),完善好台账。《公示表》、《花名册》报财政部门备案。

(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公示表》、《申请表》商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制定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方案。

第九条 缴费方式

(一)个人和村集体已经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由村集体统一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收齐后,一次性缴纳到经办机构指定专户。

(二)个人和村集体尚未得到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在征地基准日后3个月以内,村集体收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给予的征地补偿时,应一次性从征地补偿费中将个人、村集体负担部分的缴费金额直接缴付到经办机构指定专户。

(三)参保时,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人员,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年满16周岁,女未满55周岁、男未满60周岁的人员,原则上应一次性缴足养老保障费用,对无能力一次性缴足的困难人员,经个人提出申请,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缓交协议,可分次缴纳,但首次缴费不得低于应缴总额的60%。其后可根据各自的缴费能力,分次补缴或在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时一次缴清,补缴时并加收同期存款利息。

第十条 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按照个人自愿、村集体参与、政府补助的原则,建立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金积累机制,即原则上对符合条件、有能力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一次性建立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期限为15年(以下称“积累年限”)。

(二)缴费标准:以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比例为20%,缴纳合计积累年限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筹集由个人、村集体、财政共同承担,个人和村集体分担比例为60%、财政承担40%。其中个人和集体的分担比例原则上个人30%、村集体30%,具体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四)参保人的年龄认定按征地、用海基准日期办理。征地、用海基准日是指政府批准征地、用海的日期。基准日起半年之内原则上建立养老保障关系,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建立的,则不能享受政府补助。

第十一条 经办机构依据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收入户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参保人员打印发放缴费记录卡(证)。

第十二条 基本养老保障金待遇

(一)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的条件为:1.女年满55周岁、男年满60周岁及以上;2.个人积累账户必须足额缴纳。

(二)缴纳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达到申领基本养老保障金年龄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报经办机构核准后,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基本养老保障金由基础养老保障金和个人积累账户养老保障金两部分组成,其中:

1.基础养老保障金=〔(参保人员领取待遇时全区上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初次缴费时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2〕×积累年限×1%;

2.个人积累账户养老保障金=(个人积累账户累计)÷本人申领养老保障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

具体计发办法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2007〕8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30%从社会统筹积累金中支付,70%从个人积累账户积累金中支付,个人积累账户积累金不足以支付时,再从社会统筹积累金中支付。

第十四条 个人积累账户未足额缴纳或个人积累账户足额缴纳但未达申领条件中途申请退保的,将个人和村集体所缴纳的积累金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年龄前死亡的,经经办机构核准后,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个人和村集体所缴纳的积累金本息,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在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后死亡的,经经办机构核准后,其未领取完的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中个人积累账户的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领取一次性丧葬补助金,标准为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死亡时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障金的12倍,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障关系。

第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达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条件的,暂缓办理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手续,待服刑期满后再补办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服刑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不予补发。

第十七条 享受养老保障待遇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保障金且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调整;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保障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调整。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积累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不享受其他待遇。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期间的,发给基本养老保障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调整。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保障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障金予以补发。

第十八条 根据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率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增长情况,适时调整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金水平。具体调整方案,由市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共同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九条 养老保障关系的转移和接续

(一)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的人员,其户籍迁出统筹地的,一律不转移养老保障关系,达到申领养老待遇条件后在原统筹地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

(二)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在缴纳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后,未达到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年龄,在城镇就业且又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当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申领基 5 本养老待遇年龄时,按以下方式办理基本养老待遇计发:

1.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不足15年的,其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执行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的基本养老保障金申领条件和计发办法,同时按照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办法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2.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累计15年以上(含15年)的,其按月享受的养老待遇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申领条件和计发办法。并将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中的个人积累账户并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金计发。

3.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计发养老待遇的累计缴费年限,按如下方式计算:

(1)距本人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时间15年(积累年限)以内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能与积累年限重复计算,不作为计发养老待遇的缴费年限;

(2)超过本人一次性建立基本养老保障积累金时间15年(积累年限)以上的,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以与积累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

第二十条 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办法计发养老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其今后的各项养老保险待遇政策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第三章 养老保障的服务

第二十一条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属地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养老保障的申报登记、保费征缴、待遇审核和支付、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可通过经办机构提供的查询方式,查询参保政策、参保缴费、个人积累账户、养老保障待遇等信息。

第二十三条 缴费记录卡(证)由参保人员个人保管,作为记载和查询参保缴费、个人积累账户转移结算、待遇核定、待遇调整等信息的凭证。

第二十四条 享受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由经办机构负责建立基本信息库实行社会化发放,每年九月到所辖乡镇、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进行生存资格认证。待条件成熟后,逐步实现社会化管理服务。

第四章 医疗保险

第二十五条 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可根据自己的实际选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按钦政办〔2007〕145号文件规定办理;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按钦政办〔2008〕37号文件规定办理;被用人单位录用的,随同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第五章 最低生活保障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要按照“重点突出、补助合理、体现差别、量力而行”的原则,扩大低保范围,把符合享受城市低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通知》(钦政办〔2008〕168号)执行。

(一)办理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低保申请与受理,按照《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第五章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二)审核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申报家庭收入时,按照《钦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实施细则》(钦政发〔2006〕3号)第四章十九条规定计算审核。

(三)被征地农民和失海渔民由当地县区人民政府收回土地承包证,须在当地政府统一规划范围内居住,并经房产部门明确居住的房产权属。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有关培训就业、养老保障、医疗保险的条款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解释,最低生活保障的条款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职业培训补贴个人申请表

2.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失海渔民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申请表 3.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申请表 4.钦州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公示表 5.参保单位登记表

6.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六

近年来,为不断提高管理人员综合素质,省公司及市局举办了一系列教育培训活动,对丰富管理人员知识、拓宽发展思路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教育培训过程中还存在着“个别单位对教育培训思想上不够重视,认为可有可无;个别单位对培训组织管理不力,导致培训纪律涣散;部分管理人员参加培训不积极、消极应付”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使各类培训落在实处,不断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为此市局结合省公司相关文件精神对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管理人员是企业经营发展的核心力量,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直接影响着企业的管理水平。新形势、新规划、新目标对管理人员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必须不断学习、不断充实、更新知识,才能适应企业转型升级和加速发展的需要。

抓好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对于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能力,保证企业各项发展任务落实,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管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转变“重使用、轻培训”和“只使用、不培训”的落后思想,在资金投入、时间安排、制度建设等方面给予支持,做到思想上更加重视、措施上更加务实、保障上更加有力,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管理人员队伍。

各级领导干部担负着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职责,具有导向和示范作用,要坚持把参加培训学习作为提高素质、增长本领、做好领导工作的重要途径,及时学习了解新知识、新理念,带头成为建设学习型组织的精心组织者、积极促进者、自觉实践者。各单位领导应带头参加各类大规模讲座培训,以身作则,做好表率,带动本单位形成良好的学习风气。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邮政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创新意识,省公司及市局将利用邮政网络培训学院、省培训中心、电视电会议系统等平台开展各类大规模培训。各单位要按照培训通知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调整工作计划,落实培训责任和参培人员,确保各项培训落到实处。

同时,各单位要切实加强电视电话会议培训的组织管理。电视电话会议培训具有覆盖面广、时效快、成本低的优点,但由于参培人员分散,不易监督考核,如果培训组织不到位,培训效果就很难保证。个别单位不按参培人员范围要求参加培训、培训纪律涣散,通过视频切换传输,还会给其它参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影响整体培训效果。

为了提高培训效果,市局决定建立管理人员日常培训考核管理办法(详见附件),并随文件一并执行。

各单位应结合自身实际,围绕企业管理与业务发展需要,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用什么、学什么”的原则,合理利

用工余和双休日时间,积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日常培训,不断加大培训力度,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日常培训可采取组织管理人员观看知名讲师录像、以会代培、专题研讨等方式进行。

7.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七

《意见》指出,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就业总量压力依然存在,结构性矛盾更加凸显。必须着力培育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引擎,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把创业和就业结合起来,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政策措施。一是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把稳定和扩大就业作为经济运行合理区间的下限,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

二是积极推进创业带动就业。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年内出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改革意见,实现“一照一码”,推动“一址多照”、集群注册等住所登记改革。培育创业创新公共平台,加快发展众创空间,鼓励提供适当补贴和成本较低的场所。拓宽创业投融资渠道,加快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支持创业担保贷款发展,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个人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部分由财政贴息。加大减税降费力度,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推广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等试点政策。调动科研人员创业积极性,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等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和离岗创业,对经同意离岗创业的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鼓励农村劳动力创业,整合创建一批农民工返乡创业园。对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从事网络创业的,给予创业扶持政策。

三是统筹推进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就业。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可享受1年社保补贴。困难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对象范围扩展到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确保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退役军人就业工作。

四是加强就业创业服务和职业培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加快信息化建设,努力消除城乡、行业、身份、性别、残疾等影响平等就业的制度障碍和就业歧视。城镇常住人员可在常住地进行失业登记。加强职业培训和创业培训,重点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支持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允许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来源:新华网,2015年5月1日)

8.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八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迅速行动。创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是完善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平台服务功能,全面落实各项促进城乡统筹就业政策,促进社会更加和谐的一项重要工作。此次“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活动比2007年开展的创建活动起点更高、要求更严,加上时间安排紧,因此,各地要高度重视,确定创建目标,明确工作要求,制定实施方案,扎实开展创建工作。

二、对照标准,尽快完善。严格对照新修订的创建标准和评估办法,并结合我市“充分就业村”的创建要求,尽快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和完善。要抓紧落实配备村级平台专职人员,确保申报创建乡镇所辖行政村专职工作人员达100%。同时,在巩固原有乡镇平台基础建设的基础上,扎实开展好以农民公共就业服务四项制度为主的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强化农民就业援助、创业、培训等各项就业服务,指导村级平台及时做好农村人力资源调查系统信息维护,完善相应台账。

三、按照要求,及时上报。各地认真组织自查,对照标准,逐项打分评估,自评分在90分以上的,按照不超过55%的比例,确定参加创建充分转移就业乡镇的初步名单,2007年已认定未合并的乡镇本次作为复评申报,其他全部作为新创建申报。10月25日前上报《江苏省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汇总表》(联系人:张青,联系电话:83559190,电子邮箱:zhangqing_117@126.com ),11月底前对申报创建乡镇进行初审,市局将于12月底前组织复

附件:《关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劳动力充分转移就业乡镇创建工作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376号)

9.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九

非学历培训工作的通知 长教发(2010)21 号

各中心学校,局属各单位:

自2007年开展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即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以来,全县所有在编在岗教师积极投入培训,转变学习方式,在师德教育、新课程、新理念、新技术方面有了较大的进步,教育教学水平有一定程度的提高,适应新课程的能力有所增强,培训效果初步显现。为了进一步做好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工作,巩固培训成果,加强师资队伍建设,现特作如下通知:

一、进一步提高对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认识

远程学习是现代信息技术的产物,是全球科学技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教师通过网络开展自修活动,是我县“十一五”期间教师全员培训的主要形式,是现代教师必备的基本功之一,也是教师共享改革成果的方式之一。

远程非学历培训是教师主动学习,转变学习方式,树立终身发展意识的重要途径,是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也是广大教师适应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创建高效课堂,提高课堂教学水平和班级管理水平,进而提高育人能力的需要。教师要认识到远程培训学习对自身专业发展的重要性,增强紧迫感,自我调节,形成学习需求。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特别是校长,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用校长的正确认识去影响教师 1 的认识,决定培训的过程和结果。因此,校长必须树立科学发展观、政绩观,进一步提高对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认识,引导教师以积极心态参加学习,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培养高素质的教师队伍。

二、落实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学习过程

学校要对教师的学习进行督查,保证学习过程的落实。一把手要对培训工作负总责,分管校长具体负责,充分利用的现有现代信息技术设备和技术力量,组织教师全员教育信息技术培训,提高教师现代教育信息技术能力,合理安排教师上网时间,统筹安排远程非学历培训与其它各项工作的有效整合。要关注教师的学习动态,通过研修组、年级组、学段组等组织管理职能的履行积极,引导教师完成学习任务。学校每年要至少组织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学习交流会,编辑优秀学习成果集,推广学习经验。学校要强化学时学分的管理,提高学时学分的运用力度。

教师要尽快适应现代信息技术条件下新的学习方式,按照课程要求扎扎实实学习,理解学习内容,做一定数量的读书笔记,学校定时检查。教师要增强学习的自觉性,要刻苦钻研,独立思考,高质量、原创性地完成作业,并将作业认真修改后在《报告册》中记录下来,杜绝任何形式的抄袭,争创优秀作业。要充分利用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资源开展个人研修活动,通过开通博客、建立链接等形式,拓展交流平台,实现研究成果的共享。要发挥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资源的效益,为构建高效课堂、增强德育实效提供借鉴。

要充分发挥学科研修组(办公组、年级组、年段组)的管理作用,在研修组内对教师的学习进行引导,对教师的作业进行研讨修改,组内认定合格后上传提交,做到学术成果共享,实现教师的共同发展。大力开展网络研修活动,改变传统备课方式,实行电子版集体备课。建立学校局域网,将论文、教育随笔、优秀教案、教学反思、学习心得、课题研究方案及结题报告、班级活动设计方案、班主任工作经验、德育总结、工作总结、文艺作品等研修成果在局域网交流,并发布在互联网中,不断推出优秀研修成果,提高学校和教师的知名程度,实现优质教育资源的共建共享。

三、加强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辅导教师队伍建设

加强辅导教师的管理,选拔有强烈进取意识,富有开拓精神,有强烈的责任心和责任感,业务能力强,肯学习、善思考,工作热情高,甘为人梯的优秀教师担任辅导教师。

要加强课程辅导,辅导教师要开展丰富多彩的互动交流活动,通过论坛、发送消息、建立博客等多种形式,与教师开展对话,进行学术探讨,为教师远程培训学习提供理论上的帮助和实践上的指导。要建立已批改作业的抽查制度,进一步增强辅导教师的责任感。

辅导教师要站在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高度,对教师的终身发展负责,耐心辅导,精心设计作业,严格批改作业,对抄袭的作业及时报研训中心。

加强对辅导教师工作的培养,研训中心要定期组织辅导教师研讨,交流工作情况,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实际效果。

四、综合利用网络学习资源

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开展校本研修活动,要将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与校本研修、构建高效课堂、学习洋思、班主任培训、学校德育、职业道德教育、学校读书活动、教育科研、报告册、班班通、博客研修、教师教育信息技术能力普及等工作紧密结合,使优质教育资源发挥应有的效益。

五、加强对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管理

县研训中心是我县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非远程学历培训指导中心,要认真履行好管理、研究、指导、评价、服务的职能,尤其要加强远程培训这一新的学习方式下管理方式的研究,以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科技发展的需求,使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有序开展。

研训中心做好课程设置的调查研究,根据全县结合教育改革进程和教师教育教学实践活动的需要选择课程,使培训为课程改革、校本研修、学习洋思经验、构建高效课堂、学校德育、职业道德教育、教育科研等服务。要加强对研训站工作的指导,加强对教师学习过程的管理,做好不合格作业的清理和补考,要建立对严重抄袭行为的通报制度,做好学时学分的审核等工作,为在线考试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学校要将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纳入总体工作计划,做好教师的思想工作,为教师学习提供心理支持和物质保障,要对教师的培训学习定时检查。要妥善处理工学矛盾,通过学校集中安排和教师自主安排相结合的方法,组织教师充分利用在校时间和学校设备开展网上学习,保证教师的有效学习时间。学校要为教师培训学习创造条件,加 快现代信息技术的建设,为教师的远程学习、现代化办公提供物质基础。同时,要努力创造条件,为逐步过渡到到在线考试做好心理准备。各中心学校要把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纳入对学校工作督查的内容之一,定时通报学习情况,建立评估表彰制度,对教师的远程培训学习进行引导和督促,并将学习的过程和完成作业的情况与学时学分、年度考核、评选先进、职务评聘等严格挂钩。

各研训站(室)要做好远程培训学习的组织、管理、协调、辅导。要对各学校、研修组、教师实施指导,统一上交作业的时间段。督促开展网上研修活动,要培养典型,整理优秀成果,保证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健康发展。

增加有效学习时间,要组织好每年四月份的报名、注册,从今年开始,每年四月各学校按照现有在编在岗教师人数组织报名,六月份安排下半年的学习内容。八月份参加教育工作的资教生、三支一扶中支教人员、免费师范生、引进的新任教师、外县(市)调入我县的教师等新增人员,在九月份报名,做到教师全员参与。

继续开展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优秀成果的评选活动,对优秀作业、优秀博客等给予鼓励。同时要加强对远程教育非学历培训的研究,总结积累经验,不断推出优秀成果,为长阳教育改革与发展作出新贡献。

特此通知

10.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

(冀劳社办[2005]283号)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司法局、总工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企业家协会:

为了适应在当前形势下协调劳动关系的迫切需要,妥善解决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5]18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通知如下:

一、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构建和谐河北的需要。劳动关系是最基本的社会关系,劳动关系和谐是社会和谐的主要方面。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妥善处理劳动保障方面的矛盾纠纷,对加快和谐河北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妥善处理不断增多的劳动争议纠纷。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帮助和引导职工通过理性合法方式表达利益要求,将矛盾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进而形成企业与职工共谋经济发展、共享改革成果、共建和谐社会的良好局面,推动建立和谐稳定、互利双赢的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按照各自职能范围,各负其责,努力构建多层次、广覆盖的劳动争议调解网络,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取得新进展。

二、进一步推进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劳动争议调解作用

加强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切实发挥预防和化解劳动争议“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法律规定建立在企业内部从事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专门组织。各地要认真贯彻《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和工作规则》[1993]301号文件精神,加强企业和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尤其要抓好改制企业和新建民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对已经建立企业调解组织的,要加强工作指导,进一步发挥其预防和调解劳动争议方

面的作用;对没有建立调解组织或调解组织因为改制而弱化的,要指导、帮助其建立健全起来。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都要配备素质高、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丰富工作经验的调解人员,完善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落实办公场所和经费,做到人员配备合理、职责明确、制度完善,正常依法开展调解活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督促、指导、帮助企业依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原则上河北省辖区内的各类企业要在2006年底前,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做到机构、人员、办公场所、经费四落实。职工人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要配备专职调解员;3000人以上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2名以上;1000人以下的企业,配备专职调解员确有困难的,可配备兼职调解员。

三、积极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建立由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或多方组成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处理工作中的制度创新。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在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开发区、社区有计划地建立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以县(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站(劳动保障事务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构、司法行政部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等为依托,组成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也可以根据本地区产业特点,依托高新技术企业协会、建筑行业协会、商业联合会和私营个体协会等,在开发区、乡镇、街道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争在2007年底前,全省1972个乡镇要全部建立区域性调解组织,实现乡镇区域性调解组织的全覆盖,逐步形成企业调解、区域性(行业性)调解、人民调解和仲裁调解相结合的劳动争议调解体系,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第一道防线”的作用。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对本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现有数量、工作现状、工作条件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在2006年1月底前将辖区内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基本情况和调解组织工作情况列表,分别归口报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总工会(表样见附件)。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总结以往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分析研究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扭转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与加快和谐河北建设不相适应的局面。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组织、司法行政部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可选派熟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丰富劳动争议处理、调解工作经验的人员,到所在地区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兼职,指导、帮助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活动。

为妥善解决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问题,经企业、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结案的劳动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在30日内持调解组织的调解协议书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置换调解协议书。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给与支持和帮助。

四、明确分工、协调联动,共同推进劳动争议调解工作

(一)明确部门分工

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是各有关部门共同的责任。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工作的协调、业务指导和培训,发挥其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发挥对法律宣传教育和人民调解的协调指导作用,送法进企业、送法进社区,发挥自身业务优势指导企业做好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各级总工会要指导企业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加强和规范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使劳动争议基本上都能在基层得到调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综合协调职能,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的指导;各级企业家协会要引导企业经营者依法经营,保护和调动企业职工生产积极性,依法保障职工应当享有的合法劳动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

(二)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沟通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之间要加强沟通协调,定期召开由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例会,分析研究影响本地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因素,确定预防、解决方案和措施;各部门相互之间要加强信息沟通,对重大劳动争议纠纷和群体性事件及时互通信息,齐心协力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

各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建立劳动争议调解例会制度、分析报告制度、预警预报、责任追究等制度。各地要将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率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责任制;对影响较大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要依法及时邀请各成员单位和专业人员参与调解处理,以尽快化解矛盾。

五、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建设

加强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是协调劳动关系、化解争议,防止发生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要措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立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企业重大改革方案的制定。当前要把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等影响劳动关系重大变化的问题作为预防工作的重点,指导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参与重大改革和职工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法维护职工的切身利益,从源头上预防劳动争议案件的发生。加强预警体系建设,健全信息预警网络。建立和完善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信息通报协调制度;本系统上下级之间劳动争议调解信息、案例分析等情况的传递、反馈制度;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统计报表制度。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的重大问题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防止酿成事端。各设区市要建立企业劳动争议预防、预警机制和劳动争议信息定期分析、报告、评估制度,对本地发生的劳动争议至少每季度汇总分析一次。通过预测、预报和预防等措施,排查发生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隐患,及时发现和化解纠纷苗头。

六、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企业家协会应当紧密结合本地区实际加强调查研究,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工作规范化标准和考核办法。积极探索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改革思路,探索劳动争议调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实现劳动争议调解与劳动争议仲裁的有效衔接;研究解决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法律地位、工作程序和制度、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等实际问题。要加强对各类调解组织中的劳动争议调解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劳动争议调解员的政治素质、法律素质、业务水平和调解能力。要通过培训考核,调整充实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员队伍,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工作的领导,研究制定劳动争议调解工作阶段性发展规划,扎扎实实地推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深入发展。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11.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

(劳社部函〔2003〕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0号),切实做好再就业工作,千方百计实现今年净增就业800万人以上,实现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400万人以上的工作目标,必须大力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重要意义

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解决好困难群众的生产和生活问题,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关系国家的长治久安。千方百计解决好群众的就业问题就是为人民办实事,就是贯彻“三个代表”要求的重大实践。今年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就业和再就业方针政策的关键之年。要把加强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作为落实再就业政策、推动工作进展的重要手段和措施,主动协调商请新闻媒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中央的方针政策及各地政府出台的政策措施,宣传各地各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取得的成效和经验,树立和宣传一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典型。要通过切实有效的宣传和咨询服务,使下岗失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政策,各级基层机构工作人员熟练掌握政策,用人单位积极运用政策,营造一个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

二、切实增强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各地要制定宣传计划,把握不同阶段工作重点,精心组织安排宣传和咨询活动,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提高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将宣传和咨询服务与本地区开发岗位送信息、组织培训送技能、指导创业给政策等实际工作有机结合起来,使群众看得见、摸得着。要抓住再就业工作落实中的热点、难点和切入点,组织开展宣传和咨询服务,贴近群众,贴近实际,采用通俗易懂和群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做好政策宣传和阐释工作。对下岗失业人员反映再就业政策不落实的问题,要开展舆论监督,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报道。

三、充分运用多种媒体开展再就业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服务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积极争取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的支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各种新闻媒体,通过开设专栏、专题、热线、服务台等多种形式搞好宣传和咨询服务。要注意指导各类媒体,把握宣传报道方向,并主动为他们提供更新、更多的新闻线索和报道素材。要加强上下联动,及时上报再就业工作信息和新闻线索,便于中央媒体向全国开展宣传报道。各地已经建成开通的劳动保障部门政府网站和劳动力市场网站要保证24小时开通和正常运行,并在醒目位置开设再就业专门栏目,及时公布再就业政策措施、办事流程和政策落实情况。要保持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网站()和“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的有效链接。有条件的地区还可以开展互动方式的再就业咨询服务和网上办理再就业有关事务。尚未建立劳动保障部门网站的地区,要积极创造条件抓紧建立相应网站。

四、积极做好服务窗口和街道社区平台的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

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场所是宣传劳动保障政策的重要窗口。街道社区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为下岗失业人员进行服务的基层工作平台。各地要制定和完善在服务窗口和工作平台上开展政策咨询的规章制度,开设专门的政策宣传栏,印制和散发宣传品,方便下岗失业人员了解政策、办理手续。要对街道社区平台工作人员进行必要的政策业务培训,强化政策咨询能力,使下岗失业人员获得满意的咨询和服务。

五、设立再就业政策咨询服务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

各地还要设立专门的咨询服务电话,开展日常再就业政策的咨询服务工作。在有条件的大中城市建立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中心,在重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政策咨询服务的同时,面向广大人民群众提供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咨询服务。电话咨询服务中心使用由信息产业部批准的全国统一劳动保障公益服务专用电话号码“12333”。电话咨询服务系统应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人工应答、自动语音、自动传真、计算机网络、数据库等项技术,并与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相联接,向社会提供每天至少6个小时的人工服务,24小时的自动语音服务。劳动保障电话咨询服务是社会公益性服务,应免收信息服务费。要及时在当地媒体公布咨询服务电话,组织抽调符合技术要求、熟悉政策的工作人员担当咨询员。要建立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举报机制。5月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普遍建立再就业政策监督电话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并报部备案,在本地开通12333服务后,再行并入。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做好组织协调,落实工作责任,切实推动再就业政策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取得成效。为及时总结了解各地工作情况和经验做法,请各地于每季度后10日内向部办公厅报告季度宣传和咨询服务工作情况。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12.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二

日期:2010-07-1

3各区、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开展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0号),制定本程序,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补贴对象

对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登记失业人员特别是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等城乡劳动者参加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和中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毕业后参加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的给予创业培训补贴。

二、实施主体

选择按照SIYB(创办和改善你的企业)项目授权机构的标准和要求设立的创业培训机构作为定点培训机构,承担创业培训任务。

三、实施程序和经费补贴

(一)组织中职、高职院校应届毕业生离校前进行GYB(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培训,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组织GYB讲师团到中职、高职院校,按GYB培训模块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产生你的企业想法)创业培训。中职、高职院校要

做好宣传发动和组织学生参加培训工作,并安排教学时间和提供教学场地。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按照GYB培训模块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提出办班申请。得到批准后,制定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认真实施培训。培训机构要向学生提供国家统一规范的GYB培训教材,培训结束时组织考试,发放劳动保障部提供的统一制式的G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完成本次GYB培训班的培训后,可按参加培训人员每人100元的标准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申报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中职、高职院校出具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在该校组织应届毕业生进行GYB创业培训的证明材料。

2、参加培训学生的花名册和合格证书复印件。

3、录有参训学生名单、学校、专业、毕业时间、培训时间和结业证书编号的电子文档。

4、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二)组织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军队退役人员、高校毕业生、失地农民、返乡创业农民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进行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接受培训对象的培训申请后造册编班,按照SYB(创办你的企业)培训模块的要求制定培训方

案和教学计划,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办班计划得到批准后,定点创业培训机构认真组织实施培训,培训结束时组织参培人员考试,对考试合格者,发给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统一制式的SYB创业培训合格证书。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完成本次SYB培训班的培训后,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可按参加培训人数每人500元的标准向所属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对经SYB培训的人员应提供后续服务(如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企业问诊、小额担保贷款、办证代理)。对本班次经培训机构后续服务创业成功率达50%以上,按本班次后续服务人数每人补贴8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补贴。本班次创业成功(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明》)率达不到50%的,按实际成功创业人数给予培训机构每人800元的补贴,补贴经费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培训补贴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长沙市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

2、参加创业培训人员本人签字的《创业培训补贴人员名册》;

3、参加培训人员身份证明材料;

4、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参加培训人员个人的创业培训申请书;

6、录有上述参加创业培训人员名单及《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和联系电话、培训起始及结束时间、结业证书编号等信息的电子文档;

6、定点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

四、补贴资金审核与拨付

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的创业培训补贴申请后,对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最长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审核程序如下:

(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在当地劳动保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一个月,同时公布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在申请表上签署审核意见。

(三)将审核材料转送同级财政部门复核。

财政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同级劳动保障部门转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核,对复核无误的,将定点创业培训机构申请补贴资金划入其在银行开设的基本帐户,并同时将资金支付情况抄送劳动保障部门。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长沙市劳动保障局和长沙市财政局给予解释。

附件:

长沙市城乡劳动者创业培训补贴申请表及人员名册

13.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动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工作的通知 篇十三

资料由张家口左奇人才网()整理发布:张家口人才网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

为贯彻落实《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张政〔2011〕14号),动员全社会力量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方便社会各类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再就业,现就开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各级公共就业服务培训机构及企业具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

二、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

(一)承担技能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

2.遵守国家职业培训法律法规,熟悉国家职业教育方针和就业政策,积极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就业准入制度,热心承担职业培训任务。

3.具备承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相应岗位必备的专业设置、教学设备、训练场所、实训基地和师资力量等基本条件,具备信息化管理条件。

4.专业和课程设置符合人力资源市场需求,培训方法和形式能满足培训对象需要。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信息和渠道,就业指导得力,培训后就业率较高。

6.熟悉职业培训业务,具有较好的培训工作基础和业绩,能够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同意的培训方案组织实施。

7.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社会信誉良好,培训收费合理。

8.近三年来无违反职业培训法律法规被处罚记录。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技工院校基本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具备承担劳动预备制培训相应的训练场所、教学设施设备、实训基地和师资等基本条件。

3.学制教育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常设专业不少于4个。

4.学校实行“双证书”制度,学校毕业生毕业率达到90%以上,90%以上的毕业生能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5.有相对稳定的就业渠道,毕业生就业率达到90%以上。

6.学校建立由产业界、经济界及有关部门专家组成的学校咨询委员会,指导学校围绕行业企业用工需求,调整学校发展方向和规划,合理确定专业设置和课程安排。

7.学校建立较为完善的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至少与5家企业建立校企合作伙伴关系。

8.学校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收费合理。

三、工作任务

(一)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技能培训、下岗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复员军人的技能培训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院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承担。

(二)企业吸纳农民工上岗和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由企业所属培训机构承担,不具备培训条件的可委托职业院校承担。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由技工院校承担。

(四)创业培训由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组织实施。

四、认定程序

(一)组织申报。有意承担培训任务的各类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和企业向县级以上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申请,填写《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表》(见附件,可到张家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下载),并附以下材料:

(1)培训机构的办学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团组织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

(2)书面申请。申请需写明机构的性质、规模、师资、制度建设及近三年的培训情况和收费标准等;

(3)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场地应提交房屋产权证书,租赁场地应提交租赁协议;

(4)设施设备基本情况(附设施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5)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附教师学历证明、资格证的复印件)。

(二)认定原则。全市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市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可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也可根据培训任务,向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其他县区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直接向属

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

(三)认定方法。定点职业培训机构认定工作,由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等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进行评估,提出评估意见,需招投标的,按招投标程序进行。

五、具体要求

市属各类职业院校、各培训机构要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市本级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申请,申报材料务于11月25日前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高度重视定点职业培训机构的认定工作,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开承担职业培训任务的职业院校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抓紧组织落实。认定后的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务于12月5前向市局职业能力建设科备案。重新认定后的市本级和县区定点职业培训机构,市局将汇总后下达通知予以公布。

联系人:苏晶 刘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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