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2024-06-27

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11篇)

1.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一

食品安全违法举报奖励方法

第一条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创造全社会共同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良好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者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于本区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第三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区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的实施。

区农林水、质监、工商、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明确举报的受理范围。

第四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人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举报;

(三)信函举报;

(四)行政执法部门或司法部门移交的由个人举报立案查处的案件;

(五)其它途径。

第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明确专人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投诉的受理、登记工作。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得推诿拒绝,属于本办法规定第二条范围的,应当详细记录举报的相关情况;对不属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举报,应在24小时内书面通知并移送有权处理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下列食品生产经营领域违法行为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种植、养殖、加工、经营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

(二)违法违规生产、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成品;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动物、水产等及其制成品的;

(四)经营应当检疫却未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国外进口食品的;

(五)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以及不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或者伪造、涂改食品生产日期延长明示保质期的;

(六)其它违反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第七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划分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属于个别行为,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一定危害,可能造成一定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含)以下,需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规模化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万元以上50万元(含)以下,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大规模违法生产经营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产生严重危害,可能造成重大、恶劣的社会影响,涉案货值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违法行为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八条举报级别分为以下三个等级:

(一)一级举报——能详细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能够提供关键证据和票据,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二级举报——能提供被举报人或单位的违法事实,已掌握部分现场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并协助案件调查,经查证,举报情况与违法事实相符;

(三)三级举报——已取得部分重要证据,但尚未对违法事实进行直接核实,仅提供查办线索,不能配合案件调查,举报情况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举报案级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报分管副区长审定。

第九条依据举报人举报的具体情况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举报级别等级,参照涉案货值金额的多少,给予举报人一次性货币奖励。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4%及以下给予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2%及以下给予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该案涉案货值金额的1%及以下给予奖励。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对执法机关查处后无涉案货物,但可证实被举报者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违法事实的,可视情节给予举报人200—500元奖励。

第十条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

(一)举报人以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实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经查证属实给予相应奖

(二)对匿名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也应当给予奖励;

(三)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四)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或同一举报人向省、市、区三级分别举报的,按照谁先受理、谁奖励的原则奖励举报人;

(五)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分配比例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确定。

第十一条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第十二条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的审定实行分级负责制:

(一)一般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二)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特别重大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后,由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副区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区长审核,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三条区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基金。基金列入财政预算,专款专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资金从食品安全基金中列支。基金管理、奖金发放、信息披露等工作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对举报人的奖励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案件承办单位应在案件调查属实后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并填写《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向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申报;

(二)在收到案件承办单位举报奖励申请后,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按有关程序进行初审,报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

(三)举报奖励申请经区政府相关会议审定批准后,由案件承办单位通知举报人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奖金。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后1个月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到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领取举报奖励;因故不能现场领取的,也可提供有效银行帐户,通过银行划转;委托他人代领的,应提供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逾期不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及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人和其他无关人员。

第十六条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不予奖励,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时限内办结所受理的举报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将该案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报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八条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和其它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事项未核实查办的;

(三)有泄密行为的;

(四)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九条下列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一)与食品安全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举报;

(二)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工作人员的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三)属申诉案件的举报。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区食品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二

《公告》要求, 在生猪养殖、屠宰过程中注射沙丁胺醇等国家禁止使用的"瘦肉精"等成分药物的, 依照《刑法》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同时, 猪定点屠宰厂 (场)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 依法没收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生猪产品、注水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 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或者国家为防控疾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 认定为《刑法》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将依照《刑法》, 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

3.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三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电子信箱,受理有关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

第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政府或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包括:

(一)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以查处的。

(二)有关地方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指定生产单位或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

(四)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报告的。

(五)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法律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六)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七)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安全生产事项的。

(九)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十)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进行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十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十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而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十三)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示的。

(十四)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十五)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十六)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十七)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十八)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十九)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

(二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十一)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按规定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二十二)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二十三)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二十四)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二十五)两个以上的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二十六)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营业场所、仓库与员工宿舍或民宅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危及员工、居民安全的。

(二十七)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集体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二十八)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责任的。

(二十九)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责令整改、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十)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十一)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撤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三十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

(三十三)其他事故隐患及相关的安生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可采用信件举报、电话举报、当面举报、网络举报或者其他方式。举报提倡实名制,便于及时核实、查处和消防事故隐患。

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详细说明被举报人的姓名或单位(或企业名称)、地址、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体情况,对举报内容的处理要求等。举报人在举报时不得捏造事实,诬告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秩序。

接受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为举报人保密,不得泄露举报人的真实姓名、地址、单位、电话和举报方式等,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对查实的事故隐患,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或业主采取措施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要限期整改;情况紧急的,可以采取包括责令暂行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等紧急强制措施,同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事故隐患排除后,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对查实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依法给予处罚。

对群众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核查、处理的结果,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受理部门应及时给予答复。

第七条 对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举报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负责的原则进行处理。省安监局委托省安全生产管理协会负责接受举报(地址:福州市东大路88号建闽大厦,邮编:350001),举报电话:0591—87673638(白天)、0591—87521854(晚上),电子信箱:fjaqxh@126.com。

属于省安监局直接监管范围的或属于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由省安监局直接调查处理或转由各地安监局调查处理。属于跨设区市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省安监局调查处理。在同一设区市内,跨县(市、区)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由设区市安监局负责调查处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省安监局。

属于省直各有关部门监管范围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由省安监局转送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有关部门对举报事项调查核实后,应将调查处理情况书面报送省安监局。

第八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对于群众举报,经查实,属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或未列入政府部门监控范围的重大事故隐患,由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举报奖励经费应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各市、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举报奖励规定。

第九条 省安监局举报奖励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各级政府及其安监部门和省直有关部门受理的涉及特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并产生积极效应的举报。具体奖励办法由省安监局会同省财政厅制定。

对及时举报重、特大事故隐患或重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为避免重、特大事故发生做出了突出贡献的,由省直有关部门和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给予特别奖励,特别奖励标准为3000—5000元。特别奖励每年评审一次。

第十条 各级、各部门要建立事故隐患及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查处情况的统计报告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受理查处情况报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于每月10日前,将事故隐患举报及受理查处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对各类事故隐患及相关违法行为的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由司机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是指依照《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十三条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3—1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特大事故隐患是指可能造成10—30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事故隐患。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福建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4.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四

第一条 为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改善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举报,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举报人)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检举、揭发本办法第五条所列的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举报奖励实行属地和分级管辖,由各级环保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和管辖权限具体组织实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当地报纸、政府公众网、环保局网站等公众媒体公布本辖区的举报方式和途径(包括受理举报单位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接报处理程序等)。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之一,经环保部门调查属实,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可以获得举报奖励:

(一)工业企业建设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环境保护设施,或者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使用的;

(二)工业企业擅自拆除、闲置或不正常使用水污染物处理设施或私设暗管,超标排放污水的;

(三)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排放、倾倒、堆放、填埋、焚烧剧毒物品、油类、酸碱液、含放射性物质的物品的。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向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环保部门举报,也可以向市环保局举报。举报人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可以选择下列举报方式:

(一)拨打环保举报电话进行电话举报;

(二)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进行书面举报;

(三)到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进行口头举报。

第七条 举报人举报时应提供被举报人的名称、地址、违法行为发生地及基本违法事实等,并提供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

举报人可以协助环保部门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

第八条 环保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进行登记、审查。经审查不属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将举报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环保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环保部门查处被举报的环境违法行为,应当自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

第十条 举报奖励金额每次为人民币500元。

被举报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并且举报人积极协助环保部门调查取证的,可适当提高奖励金额,但同一举报案件的奖励金额最高不得超过举报案件罚款额度的10%。

奖励决定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保部门依照有关行政决策程序作出。

接报前环保部门已对被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立案查处的,不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举报同一环境违法行为只奖励一次。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不同举报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由环保部门按照接到举报的时间先后顺序确定;举报人联合举报的,奖金分配由举报者协商确定。

第十二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环保部门领奖通知后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环保部门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申请专项拨付,并在环境违法罚没收入办案经费中统筹安排。

举报奖励经费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环保部门应当将奖金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举报人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

第十五条 举报人的举报经查证属谎报行为,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 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责任:

(一)拒不受理举报或受理后不依法查处的;

(二)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而未向举报人颁发奖励或滥发奖励的;

(三)泄露举报人个人资料的;

(四)挪用、侵吞或以其他手段占用举报奖励经费的。

第十七条 本市环境保护系统工作人员及其家庭成员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5.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五

转发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 „2012‟68 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拟定的《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社会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及时控制和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号)及《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1‟25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第四条 市和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食品安全委员会相关成员单位应当公布举报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电子邮箱等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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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明确举报受理部门,负责受理食品安全案件线索的举报,并形成接报受理记录。

第五条 有关部门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内容,要及时组织核查;对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要立即组织核查;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移送相关职能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六条 举报下列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之一的,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肉类制品的。

(五)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伪劣食品的。

(六)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

(七)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超范围、超剂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

(八)其他涉及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人获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违法案件发生于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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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举报提供的线索事先未被相关部门掌握;

(四)举报的线索经查证属实;

(五)举报的案件有处理结果。

第八条 举报人获得奖励应当符合下列原则:

(一)举报人一般应实名举报,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实名举报人凭身份证件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领奖金。

匿名举报人也可以作为举报奖励对象。经查证符合奖励条件的,经相关部门核对有关举报信息,并征得举报人同意后,按实名举报奖励程序领取奖金。

(二)同一线索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一案进行奖励。

(四)对同一案件的举报奖励不得重复发放。

负有食品安全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本部门负责监管的食品安全案件的举报奖励对象。

第九条 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线索与调查处理的事实结论相符合的程度,举报分为下列三个等级。

一级:详细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线索和相关证据,协助现场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违法事实、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和部分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案件和食品安全事故及隐患线索,不直接协助查办工作,举报情况与事实结论大致相符。

第十条 给予举报人的奖励金额,应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举报等级,按照货值金额的5%、3%、1%计算。货值金额按照货品售价进行计算,没有售价的按照市场上同类合格商品的平均价格计算。

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一般最高不超过10万元,但对于有关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查处重、特大食品安全案件、消除重大食品安全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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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的,可以给予举报人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

对于举报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生产假冒伪劣食品的地下“黑窝点”、“黑作坊”等的人员,以及生产经营单位内部或者食品业内举报人员,适当提高奖励额度。

新闻媒体及新闻工作者在公开披露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前主动与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或其他有关部门协作,提供案件线索或者协助调查处理,经查证属实的,按照本办法予以奖励。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管理,用于市级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由市财政按核拨,专款专用,并实行预算管理,每终了,由市财政根据当年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支出情况核定下预算金额。举报专项资金要接受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当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向市财政部门通报。

第十二条 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应当自作出案件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对案情重大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或者案件已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已正式立案的,由案件调查处理部门对举报事实、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填写《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意见,并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申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审定并回复。

案件已受理,违法事实确实存在,因其他原因无法作出处罚决定的,但案件调查处理部门确已制止违法行为或清除违法行为场所的,相关部门在提供相应的书面处理材料,并对作出的行政行为及效果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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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食品药品监管局作出书面说明后,可适用本办法进行奖励。

经审定批准的,由申报单位指定专人到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领取奖金,非指定人员领取需持本单位证明。

第十三条 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等到有关部门领取奖金并办理签收手续。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需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和举报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第十四条 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举报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举报人姓名、住所、工作单位或其他身份资料。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举报受理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不得对举报事项不予核实查办;不得向被举报人透露相关信息,帮助其逃避查处。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的,或者伪造举报材料骗取或者冒领奖金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各区县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举报奖励办法,并建立区县食品安全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明确专门部门负责。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天津市食品安全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略)

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三月一日

6.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六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行使举报的权利,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据住房城乡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是指违反住房保障、城乡规划、标准定额、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住房公积金、历史文化名城和风景名胜区等方面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三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独立设置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建筑市场、城市建设、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和住房公积金、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机构,以下统称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违法违规行为举报信箱、网站、电话、传真等,明确专门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负责举报受理工作。

第四条 向住房城乡建设部反映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由部稽查办公室归口管理,有关司予以配合。

第五条 举报受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客观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举报人应提供被举报人姓名或单位名称、项目名称、具体位置、违法违规事实及相关证据等。

鼓励实名举报,以便核查有关情况。

第七条 受理机构应在收到举报后进行登记,并在7个工作日内区分下列情形予以处理:

(一)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受理机构法定职责或检举下一级主管部门的,由受理机构直接办理。

(二)举报内容详细,线索清晰,属于下级主管部门法定职责的,转下一级主管部门办理;受理机构可进行督办。

(三)举报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暂存待查。如举报人继续提供有效线索的,区分情形处理。

(四)举报涉及党员领导干部及其他行政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的,转送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八条 对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受理机构不予受理,登记后予以存档:

(一)不属于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

(二)未提供被举报人信息或无具体违法违规事实的;

(三)同一举报事项已经受理,举报人再次举报,但未提供新的违法违规事实的;

(四)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和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五)已信访终结的。

第九条 举报件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上级主管部门转办的举报件,下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转办的时限要求办结,并按期上报办理结果;情况复杂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延长时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对下级主管部门报送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退回重新办理:

(一)转由被举报单位办理的;

(二)对违法违规行为未作处理或处理不当、显失公正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第十一条 举报件涉及重大疑难问题的,各级主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集体研判,供定性和处理参考。

第十二条 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主管部门受理举报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可进行约谈或现场督办。

第十三条 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方可结案。

第十四条 举报人署名或提供联系方式的,承办单位应当采取书面或口头等方式回复处理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五条 举报件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处理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处理或直接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受理机构应建立举报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受理机构应定期统计分析举报办理情况。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部门应建立违法违规行为预警预报制度。对举报受理工作的情况和典型违法违规案件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九条 负责办理举报的工作人员,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和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露给被举报人及与举报办理无关人员;严禁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不得故意拖延时间;凡与举报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对于违反规定者,根据情节及其造成的后果,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举报人。对于违反规定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举报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主管部门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建法[2002]185号)同时废止。

相关法规:

7.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七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动社会公众揭发、检举经济违法活动,进一步拓宽市场监管信息渠道,扩大案源,严厉打击扰乱经济秩序的违法活动,维护首都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财政部《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案件举报人员符合本办法奖励范围、奖励标准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举报人员,是指以书面材料、传真、网上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形式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举报由本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活动,且经查证属实的自然人。

匿名举报人真实身份可以确定的,应给予奖励。

第四条凡举报人举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辖的经济违法行为,都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

第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案件举报人应当给予奖励:

(一)举报经查证属实的;

(二)举报的违法行为经查证属实,已作出行政处罚,且行政处罚已生效的;

(三)举报人举报时,应详细注明违法行为当事人名称、地址、主要违法事实。实名举报的,应当注明举报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若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应当分别注明。

第六条 按照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员奖励:

(一)对举报人员奖励控制在案件罚没金额入库总额的5%以内,一次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

(二)对查处未取得罚没金额或罚没金额较少但社会影响大的举报案件,可根据案件情况酌情给予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奖励;

(三)对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件的人员,按照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关于《举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有功人员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七条 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对举报人员的奖励采取支付现金的方式,不得将罚没物品变相代替奖励;

(二)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制,同一案件的举报人员只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三)两人以上(含两人)联名举报,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比例;

(四)多人举报同一案件的,以奖励最先举报人为主;其他举报人若提供新线索,并经查实的,可给予奖励;

(五)办案机关在对举报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被举报人新的违法行为或新的违法主

体的违法行为并予以行政处罚的,不再另行给予举报人奖励;

(六)参与违法活动人员举报该违法活动的,不在奖励之列。

第八条按照以下程序履行审批和发放举报人员奖励:

(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举报案件办结后30日内,确定应给予奖励的举报人和奖励金额,填写《检举举报违法案件人员奖励审批表》,依照审批权限连同案卷一并报局长(主管局长)审批或经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二)接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三个月内持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财务部门领取,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举报人或其代理人领取奖金时,应当签署姓名,登记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实后发给奖金并备案;

(三)举报人不便出面领取奖金的,可由代理人领取,但代理人必须出具举报人的书面委托并持举报人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四)奖励总金额一次超过5万元的,应当报局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九条举报奖励资金从每年财政部门安排的办案经费预算中支付。

举报奖励资金的来源和使用,统一纳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财务管理范围,独立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将举报人姓名、身份、居住地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无关人员,违者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当对举报的事实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进行不正当竞争、欺诈行为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伪造举报材料,骗取举报奖金的;

(二)向举报人索要举报奖金的;

(三)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法律责任的。

第十三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举报的,适用本办法。国家针对举报专项案件有功人员有专项奖励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被侵害方或其委托人以及属申诉案件的举报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案件举报人员奖励的试行办法》(京工商发[1997]254号)同时废止。

8.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八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的规定——安全工程师考试辅导《安全生产法》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具有隐秘性、广泛性,仅仅依靠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是不能全部发现和查处的,必须依靠全社会的监督举报才能及时发现和查处。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查处的主要途径之一,就是建立举报制度,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协助政府查处。《安全生产法》关于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的规定包括社会举报和举报受理两个方面。

(一)社会举报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二)举报受理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安全生产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的规定

(一)社会监督

作为政府监督管理的补充,发挥城乡社区基层组织在安全生产监督方面的作用十分重要。遍及城市、乡村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是安全生产监督的社会力量。依靠和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及时发现和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将对强化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起到推动作用。所以,法律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二)舆论监督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1.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

及时、准确、正确地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各种媒体义不容辞的法定义务。提升全民安全生产意识的重要举措之一,就是调动、利用传媒广泛深入、持久不懈地宣传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重大举措,教育公民关注安全,使自身安全、他人安全和公众安全成为全社会的安全文化理念和公民的自觉行动。媒体必须履行这项义务,把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摆在重要位置,为安全生产营造舆论氛围。

2.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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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道、揭露和抨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于危害社会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违法行为具有震慑作用,对于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加大监管执法的力度,惩治违法犯罪分子,具有宣传作用。但也确有一些地方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以及违法者,慑于舆论监督的威力,害怕、反对舆论监督,千方百计地阻止、打击或者贿赂媒体,掩盖事故真相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阻止媒体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国家肯定了媒体进行舆论监督的正面的、积极的作用,法律规定舆论监督是媒体的法定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剥夺这项权利。

对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功人员的奖励

《安全生产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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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村干部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范文] 篇九

广州市白云区人和镇明星村党支部书记梁某、东华村村委会主任周某受贿。梁某、周某在协助政府经营和管理国有土地的过程中,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白云区纪委对梁某、周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

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执法队队长严某受贿。严某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违建业主财物。宝安区纪委对严某立案调查并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南澳县黄花山管委会干部违规购车、用车。黄花山管委会党委书记蔡某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决定用公款16.95万元购买广汽传祺2.0越野车一辆,以某职工个人名义入户,逃避了公务用车定编监管。新购车辆日常由管委会党委副书记、主任谢某使用。汕头市纪委对蔡某、谢某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问题进行立案调查。

东莞市黄江镇黄京坑村干部公款“大吃大喝”。黄江镇黄京坑村党支部书记张某、支部委员张某某、陈某等3人在2013年元旦春节期间,陆续邀请黄江镇有关部门和企业人员吃年饭,共邀请20批、约950人次参加,共花费21.38万元。东莞市纪委给予张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张某某、陈某党内警告处分,并责成其退赔有关费用。

廉江市营仔镇北堤村党支部委员兼村委会副主任温某大操大办儿子婚礼。温某夫妇为儿子举办婚礼,发帖邀请320人赴宴,收受礼金1.37多万元。廉江市纪委给予温某党内警告处分。

茂名市茂港区高地街道那贞社区干部公款旅游。那贞社区组织6名干部到台湾旅游,费用共计5.38万元,全部由居委会报销。茂港区纪委对该社区党支部书记卢某进行通报批评,责成出游人员全部退赔出游费用。

肇庆市端州区黄岗街道干部公款旅游。黄岗街道部分干部借外出学习之机,公款到景区旅游。端州区纪委监察局分别给予街道原党工委委员姚某、原党工委委员黄某、原办事处副主任邓某党内严重警告、党内警告和行政记过处分,并全部免职,调离原工作岗位;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街道原党工委书记林某进行诫勉谈话,并调离现职,责成参游人员作深刻检讨并承担旅游费用。

英德市英红镇田江村委会违规修建办公楼。田江村委会在未办理审批手续和不按程序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利用转让宅基地款340万元新建办公楼。英德市纪委监察局给予田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宋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英红镇副镇长刘某行政记过处分。揭阳市揭东区锡场镇潭蔡村原村委会主任蔡某等人私分公款。蔡某与潭蔡村原党支部书记蔡某某等5人,私分公款10万元,每人各2万元。揭东区纪委对上述5人作出开除党籍处理,司法机关对5人依法作出处理。

罗定市龙湾镇榕木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邱某截留、骗取危房改造补贴款。邱某先后采取截留、骗取等方式,把农村低收入住房困难户危房改造扶持资金共2.2万元据为己有。罗定市纪委对邱某立案查处,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街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原社长周伟立受贿案

经查,周伟立在担任姬堂社区第六经济合作社社长期间,将该社的商铺、厂房、土地低价出租给私人老板,并多次伙同该社其他董事收受私人老板送的“好处费”进行私分,其中周伟立分得12万元。周伟立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二、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街道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原组长麦建兴非法接受余泥渣土倾倒毁坏农用地案

经查,2012年12月,麦建兴收受私人老板麦汉文10万元贿赂,违规以塘尾社区第五居民小组的名义与麦汉文签订堆放土方工程合同,至2013年4月,在该居民小组所属农用地非法接受倾倒余泥渣土,致使约4.8万平方米的农用地丧失农用功能。麦建兴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三、梅州市梅江区城北镇扎上村“两委”干部私分公款案

经查,扎上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李昌基在2010年至2012年期间,伙同该村党支部副书记兼会计黄国庆、村委会妇女主任兼财务邓跃秀、村党支部原副书记兼财务杨开才、村委会原妇女主任兼会计叶金联等4人套取、私分农村劳动力培训费等59480元。李昌基还侵吞村有关信息平台建设经费8642元。李昌基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黄国庆、邓跃秀、杨开才、叶金联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四、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周永非法转让土地案

经查,周永在担任大岭镇桥星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违规将县政府批准该村37333平方米招商引资工业建设用地低价转让给私人老板陈某,收取陈某送的好处费2万元,并将“惠东县大岭镇桥星村工贸新区筹建处”公章交陈某管理。陈某对上述地块自行进行规划和倒卖,非法获利数百万元。周永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收缴其违纪所得。

五、阳东县东平镇口洋村干部违规发包集体土地案

经查,2010年,东平镇口洋村党支部书记杨汉龙、村委会主任李英红违规将村集体土地发包给他人开采陶瓷土矿,并指使村委会委员兼会计杨国庆将4万元发包款存入个人账户,于2010年至2012年期间用其中部分发包款组织该村党员外出旅游。杨汉龙、李英红、杨国庆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六、廉江市城北街道大塘村委会坡仔村干部挪用公款、贪污案

经查,坡仔村干部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在协助廉江市有关部门对国有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等工作中,多次合谋挪用征地款合计198万元。另外,上述4人还贪污公共财物444.39万元。李永尚、魏永宏、刘继立、叶春森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各十万元。

七、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大山岭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柯任喜私分集体资金案

经查,柯任喜在2005年至2012年担任大山岭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将村委会的物业发包收入126万元以该村报账员张金娣名义存入银行,并从中巧立名目违规给村干部发放各种福利约20万元。柯任喜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张金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八、四会市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原财务马东生挪用公款案

经查,马东生在2007年至2011年担任东城街道沙头村委会财务期间,通过伪造村委会银行对账单等手段私自从其保管的村委会银行账户资金中提取现金110.9万元,用于其个人营利活动,在街道会计结算中心查账前将挪用资金部分补回,查账后又继续挪用。马东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被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普宁市下架山镇咸寮村原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镇光职务侵占、违规报销、非法卖地案

经查,陈镇光在2008年至2012年担任咸寮村党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期间,采用收入不记账、虚报冒领等手段,先后侵占村集体资金140191元,将应由其个人承担的医药费11589元拿到村财务报销。此外,陈镇光还存在用村集体资金送礼、违规出卖村集体土地89.72亩、非法出卖山地造坟、对总投资超过400万元的学校建设工程没有进行公开招投标、对已发包的村集体山林监管不力造成499亩林木被滥伐等违纪违法行为。陈镇光受到开除党籍处分,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1、胶东街道办事处和平庄村村主任刘宗政与村文书管风华、村计生主任兼现金保管刘建梅合伙私分虚报套取的小麦和玉米补贴款9000元。市纪委给予管风华、刘建梅开除党籍处分。其中,刘宗政向党组织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相关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予以党内除名。

2、胶东街道办事处葛家庄村村文书纪业奎以其他村民名义套取小麦和玉米补贴款5307.14元。市纪委给予纪业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铺集镇吴家庄村党支部书记冯泽、邱家屯村党支部书记邱兆玉未经公开招投标,擅自将各自村庄的工程项目承包给他人建设,市纪委分别给予冯泽、邱兆玉两人党内警告处分。

4、胶西镇寺前村党支部书记吕快尧,未经公开招投标,而是经村党员干部群众代表会议研究后,将该村工程指定给他人建设。该村党支部成员兼村文书崔晓明,未经村委研究及召开村民会议,擅自与村民协商签订土地流转合同,延长承包期限。市纪委给予吕快尧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给予崔晓明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十

村干部是是贯彻落实党的农村方针政策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村干部的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广大农村基层干部兢兢业业、无私奉献,为维护农村稳定,推动农村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少数村干部作风不实,为政不廉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和威信,影响了党群干群关系。为此,江西省新建县在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同时,加大查处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力度。近年来,该县共查处违纪违法案件246件,252人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其中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98件,102名村干部受到纪律处分,占受处分总人数40.5%。

一、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主要特点

近年来,该县查处的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是从涉案人员职级来看,被查处人员绝大多数是村级组织主要负责人。2003年至2009年6月,我们共查处村干部102人,其中村支书81人,村主任15人,村小组长6人,分别占被查处村干部总数的79.4%、14.7%、5.9%。

二是从案件错误性质来看,失职渎职类、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贪污贿赂类错误最多,分别为56件,21件,19件,共占村干部违纪案件总数94.1%。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类案件中又以违纪生育或包庇计划生育案件居多,失职渎职类案件主要是森林防火工作失职案件。

三是涉案金额较大。如望城镇青山村原支书程某、主任程某违纪案涉案金额13万元,长凌镇礼步村原支书熊某收受开发商赠送的小轿车一辆,价值20余万元。

四是村干部违纪案涉及救济款、扶贫款、专项资金、灾借粮等“高压”领域。如,生米镇南路村原主任周某贪污退耕还林款2880元,原大塘坪乡长胜村副主任饶某倒卖灾借粮4000斤等。

二、村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发生的原因

村干部作出违法违纪案件行为,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客观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村干部教育管理不严。一些基层党政组织片面强调农村工作繁忙,加上村干部居住分散,集中不便,从而对村干部教育培训抓得不够,虽然每年也举办村干部培训班,但往往是业务学习多,政治学习、廉政教育内容少,致使村干部廉政意识不强;少数乡镇党委、政府对村干部要求不高,认为只要能完成经济发展指标,吃点拿点无关紧要;由于村干部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村民代表大会、党小组会议等制度不健全、执行不到位,致使对村干部的监督苍白乏力;个别乡镇党委政府不重视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当发现一些村干部特别是“一把手”存在违纪问题时,往往考虑到“后继无人”,“村干部能力强”等因素,总是捂着、盖着,不愿查处,不及时查处,从某种意义上说,纵容了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

二是财务管理混乱。近年来,该县各乡镇实行了“村帐乡(镇)管”等制度,对整治农村财务帐目混乱状况、规范村级财务管理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农村帐目管理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乡镇财务人员只负责给村里理财做帐,不去审核、监督村里的收支,只要票据正规就可以入帐,使一些不合理的开支合理化;有的甚至不正规、不合理的票据也可入帐,致使白条报帐现象在农村财务管理中屡见不鲜。此外,还有少数村,由于班子成员调整频繁,未及时办理财务交接,导致村级账目混乱,甚至出现几年不做帐的现象,使得一些村干部有空可钻,从而出现贪占挪用集体资产,侵害群众利益等现象。

三是村务公开不规范。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级财务公开,包括村级财务收支情况、宅基地审批等事项。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加上上级部门对村务公开督促检查不够,使村务公开流于形式。主要存在三种情况:即半公开,将一些群众不关心、无关痛痒的事项予以公开,而群众真正关心,诸如征地补偿款、退耕还林补助、上级下拨资金等不予公开,糊弄群众;假公开,将一些公开的事项进行“艺术处理”,公开虚假数据,欺骗群众;再者就是不公开。

四是干部待遇偏低。一些集体经济不发达的村,由于转移支付资金有限,加上干部人数众多,干部工资待遇偏低。有的村支书、主任每月只能领500元左右工资,副职每月只有400元,有的还不能及时发放。离开村干部岗位后,工作年限长的,每年能拿到千元左右的补贴,工作年限不长的什么补助都没有。工资待遇偏低,使得一些干部产生了“堤内损失堤外补”的思想,有机会能捞就捞一些。

五是权力过分集中。在农村,由于特权思想严重和依法治村意识不强,致使村级组织权力往往集中在村支书、村主任等少数人手中,他们对村里事务起着最终拍板定音的作用。因此,这些人容易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对象,如果一旦把握不住,经不起诱惑,就会滑入腐败的深渊。

主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有:

一是工作责任心不强。一些干部,不能正确处理责、权、利的关系,争权夺利有余,对群众对工作负责不够。工作中被动应付,敷衍塞责,对集体、群众生命财产漠不关心。2003年以来,就有34名村干部工作不负责任,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失职受到查处。

二是不重视主观世界的改造。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新的历史条件下每个党员干部面临的重大课题。但一些村干部由于不重视学习,特别是政治理论学习,他们认为,事务是实的,学习是虚的,身处最基层,只要干好本职工作即可。因而忽视了政治学习,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服务,为谁掌权等重大问题,价值观错位,人生观扭曲。对当今社会一些腐败现象见怪不怪,跟风效仿,最终“自然”地走向岐途。

三是法纪观念淡薄,心存侥幸心理。由于所受教育程度低,一些村干部对贪污受贿要受到党纪国法制裁都知道,但在日常工作中,尤其是在收受他人好处时,认为“我给你办事,你给我好处”合情合理,不知不觉中收受贿赂。但也有少数村干部并非不懂法纪,而是抱着侥幸心理,认为贪污受贿是在“一对一”情况进行,“天知、地知、你知、我知”,别人发现不了,还有的认为别人在违法犯罪,也没有被查处。因此,自己做了也不会被查处。结果是胆子越来越大,最后,在腐败的泥潭中越陷越深,不能自拨。

四是封建腐朽思想严重。计划生育是一项基本国策,作为村级领导干部,本应以身作则,率先垂范,模范遵守计划生育政策,为群众做出榜样,但是有一些村干部传宗接代、重男轻女、多子多福等落后思想根深蒂固,带头破坏计划生育政策,搞计划外生育。在102名受查处的村干部中,有11名是因为违纪生育或包庇亲友违纪生育受到查处的。

三、遏制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的对策

村干部违纪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少数人身上,但影响坏、危害大。遏制村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显得尤为紧迫。

(一)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内因是根本,外因是条件。当前,村干部中发生的违纪违法现象,从根本上说都是自身素质差、缺乏自控能力造成的。因此,加强对村干部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是有效遏制村干部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根本措施。要认真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增强教育的预见性、针对性和及时性。在教育形式上,既要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引导村干部向廉洁奉公、勤政为民的先进典型学习,见贤思齐,充分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又要利用反面教材,对村干部进行警示教育,以案明纪,引以为戒,警钟长鸣。既要对村干部进行反腐倡廉方面的理论灌输教育;又要采用讨论交流、参观考察等形式,对村干部进行生动活泼的反腐倡廉教育。在教育内容上,重点要强化三个方面的教育:一是要强化宗旨教育。要结合当前正在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引导村干部对照先进性标准,查找思想作风等方面的差距。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和地位观,坚持立党为公,掌权为民;增强宗旨意识,清正廉洁,真抓实干、勤政为民,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从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把群众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工作的标准,时刻把群众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全心全意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二是要强化法纪教育。要组织村干部认真学习《纪律处分条例》《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刑法》、《行政许可法》等党纪条规和法律法规,使广大农村基层干部懂得什么是党的纪律所允许的,什么是不允许的;哪些是合法的,哪些是不合法的。自觉用国家法律和党的纪律来约束和规范自身从政行为,切实增强组织纪律观念,自觉依法照章办事。三是要强化艰苦奋斗传统教育。要教育村干部吃苦在前,享受在后,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极端个人主义的侵蚀,真正做到一身正气、一尘不染。

(二)健全制度、规范管理,强化监督。一是大力推行村务公开制度。村务公开是村级民主监督的基础,没有公开,就没有监督。实行村务公开,要从群众普遍关心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入手,凡属村里的重大问题,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都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向群众公开,遇到突发的重大事项应随时向群众公开,听取群众意见,以保证公开的时效性。公开的内容必须保证真实性,不能摆花架子、走形式,搞假公开、半公开、不公开。村务公开的重点是财务公开,它应包括财务计划及执行情况、各项收支、各项财产、债务、收益分配、代收代缴费用、干部工资以及群众要求公开的其它财务事项。二是完善财务管理制度。主要完善民主理财小组制度、村帐乡管制度、乡镇定期对村级财务审计制度等。各村要安排专人负责财务报帐工作,要依法选举成立村民理财小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必须逐笔审核原始单据,监督财务收支,对不合理、不合法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未经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的票据坚决不予入帐。对不按规定报帐,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除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外,还要追究有关领导责任。三是实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要改变目前有的村的党支部书记或村委会主任,不管事情多么重要、是否可行、结果如何,动辄就自己拍板的情况。村里的重大事项,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经村级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有的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决不能个人说了算。四是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明确村党支部书记为村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书记则是乡镇范围内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一旦发生腐败,应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五是加强党内监督。要利用党小组会、支部大会、支委会以及各种专题民主生活会等形式,针对干部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大力发扬党内民主,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纠正干部中存在的不良风气,提高村级组织的创造力、战斗力和凝聚力。

(三)完善村干部的选拔任用机制。农村基层组织是党和国家的工作基础。选好干部,用好干部,是农村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完善干部选拔任用机制,将素质高、作风实的人员选进干部队伍。一是要把好选举关。实行“两推一选”等制度,选举出了一些有本事、群众公认的好干部。但是,有些地方发生了贿选、逼选等现象,使人民群众不能选举出自己满意的“当家人”。因此,一定要把好选举关,保证选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选举权。二是要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充实农村干部队伍,以改变目前农村干部学历偏低、综合素质不高及其他难以适应新形势的现状,以提升农村干部的整体素质。同时,要加强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和管理,为村级干部队伍储备生力军。三是要规范村干部报酬。拿得太多,群众有意见,太低则影响干部的积极性。可以根据各村的经济发展状况,经群众讨论,村党支部、村委会协商确定一个合理的数额,并与工作任务、工作实绩挂钩。对经济条件比较差的村,乡镇政府一定要帮助落实村干部的报酬,以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四是要克服“家族村官”现象。书记、村长“一肩挑”容易产生腐败,由同一个家族中的人担任也会导致集体腐败。

(四)加强村级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行村级干部任期目标经济责任审计,是一种新的经济监督形式,它通过乡镇审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村级领导班子和主要干部在任期间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应承担的财务责任、经济责任进行审查核实,并作出真实、客观的评价。这样做,有利于客观公正地核实干部任期内的政绩;有利于客观公正的评价干部任期内遵纪守法、廉政勤政情况;有利于对干部的缺点错误早发现、早提醒,促其改过;有利于及时发现和查处少数干部的违纪违法甚至经济犯罪行为,避免给集体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因此,要不断完善对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定期对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要重视审计结果在村干部评先评优、提拔任用中的运用,对政绩突出、群众公认的村干部要从政治上经济上大力奖励,对任期内表现平庸、无所作为的村干部要降职使用,或是通过法定程序清出干部队伍。

11.举报村干部违法乱纪 篇十一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也愈加严峻。从近年来中央和地方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新的特点。研究这些新情况、新特点,剖析其原因,探讨遏制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人结合十多年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实际,对此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的新特点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腐败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行业有着不同的特点。从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看,当前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呈现如下几个新特点: 的对策,对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加快建设小康步伐,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促进改革发展稳定,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1、级别渐高型:改革开放初期,广东省一个县委书记违纪违法案件,就被拍成电影《警钟》在全国播映。纵观近十年的违纪违法案件,县处级、厅局级干部很一般;省部级干部不新鲜,如田凤山、郑筱庾、王有杰、于幼军、皮黔生……案例不胜枚举;甚至副国级领导干部过不了几年就有一例,如陈希同、成克杰、陈良宇。

2、年纪低龄化:十年前的违纪违法领导干部多是到退休前一年发案,被称为“59岁现象”,而从近十年来违纪违法案件看,领导干部的年龄渐趋年轻化,可以说49岁、39岁犯案的大有人在,如李真(河北省国税局局长,不到40岁)、王国华(河南省许昌市道路。委常委、组织部长,不足50岁)。更令人震惊的是,个别39岁以下刚走上领导岗位不久的青年干部,也疯狂地走上违法违纪的3、案犯群体性。群体性、同伙性违纪违法是当今领导干部创造的犯罪“新经验”,他们既拉上级下水,又使同级上船,更诱下属加盟。所以,近年来查处的违纪违法案件涉及层面多,发生窝案多,掂出一串串,追查一大片。如湖南省郴州市的曾锦春案件,原安徽省阜阳市领导层集体“换血”等,就是很典型的例证,在国内外影响不小。

4、涉案金额大。上世纪80年代查处的轰动全国的广东省海丰县委书记违纪违法案,涉及金额也就是几十万元人民币。而近年来元,涉案金额超亿元的也能随时数他十个、八个。如河南省漯河市刘炳旺等三任原市委书记,涉案金额都在千万元以上,中石化齐鲁石化催化剂原厂长王斌案,违纪违法金额达1.4亿元之多!查处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尽管为了减轻“影响”及负面作用而压缩案值,公布涉案金额几百万元仍属常见,动辄上千万几千万

5、手段更隐蔽。一是利用高科技作案,增加了查处难度;二是直接转间接,直行变迂回;三是打着合法旗号,掩盖犯罪行为;四几任行长案等。是采取变通方法,由个体作案转为团体作案,由领导干部个人违纪违法转嫁为“集体讨论通过”;五是期权交易。如广东开平支行原

6、善于玩权术。违纪违法的领导干部都是高智商,他们把公权私有化,成为个人牟取私利的工具,大搞权权交易、权钱交易、权色交易等,如成克杰、陈良宇案等。

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原因分析

领导干部走上违纪违法的道路,既有其自身主观的原因,也有外界客观的原因,是内因与外因相互作用的结果。当然,主观原因是主要的。从近十年来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看,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放松政治学习,理想信念动摇。这一点在违纪违法领导干部表现为通病,他们在“忏悔”中都坦言自己“放松了政治学习和思想改上的蜕化变质而导致经济上贪得无厌和生活上的腐化堕落。他们在走上领导岗位之前和初期都能够自觉学习,但随时间的推移便造,导致自己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由于放松了政治理论学习,致使自己思想空虚,对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产生了动摇,由政治放松了学习,甚至把学习当作负担,以工作忙为借口,找人“替学”,找人代写心得体会,甚至对上级考试领导干部的政治理论知识犯罪的道路。水平也找人“代考”,而自己却在挖空心思投机钻营,处心积虑搞腐败活动。放松政治学习和思想改造,必然导致他们走上违纪违法

2、个人私欲膨胀,宗旨意识淡化。领导干部违纪违法,主要是他们的价值观、利益观、权力观发生了偏差,个人主义、拜金主义、享乐主义恶性膨胀。他们不仅是党的宗旨意识淡化,实际上已经忘记了党的宗旨,丢掉了党的宗旨,与社会上出现的一些现象相献,而是为个人、家庭或小集团谋私利;他们追求物质生活的享受,吃喝豪华饭店,穿戴名牌产品;他们追求生活作风的腐化,吃喝玩乐美女陪伴,大款相傍,包养情妇二、三、四奶,金屋藏娇;他们索贿受贿疯狂敛财,贪占公款公物,移居国外;他们叛党叛国,背离人民,成为千古罪人乃是必然的。比产生了不平衡的心理。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利益观和权力观,变“公仆”为主人,不是为民谋利,为党的事业发展做出贡

3、体制机制缺失,监督工作缺位。由于我国政治体制改革滞后,而不可能与其他各项体制改革同步,加之经济结构和经济体制双重转换未到位,尚未形成具有足够约束力的监督体系,还不能在短期内对权力实行普遍的、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从已公布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来看,在对领导干部的管理监督上存在着形式主义,打不开情面,监而不管,督而不管,督而不查,甚至有时忽视了管理和监督,导致有的领导干部已存在违纪违法行未被及时发现,使其越陷越深;地方纪检监察部门受双重领导,实际只受同级领导,单位主要领导可以决定纪检监察部门工作人员的降升去留,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经单位党组织(实际是一把手)允许才能查处。我敢冒昧地说,目前地方纪检部门形同虚设,若不是需要配合上级查办案件,基本上无实际工作可做,领导权力出现失控是普遍现象,而缺乏监督的权力者必然会走向腐败。

4、查办工作滞后,惩处力度不够。一方面是领导干部高智商,利用高科技违纪违法,他们具有较强的反查能力,而办案人员不适应工作或工作能力不强,技术装备明显滞后,办案技术与犯罪技术存在较大的悬殊;另一方面是“人性化”办案,片面追求教育挽救一气,使违法违纪人员得不到相应的追究;再一方面是对违纪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惩处力度不够,一般公民违法犯罪案值上千万的都可能会被依法判处极刑,而领导干部既懂法又影响力大,他们的违法犯罪给党和国家带来的千万元以上的损失不说,在人民中产生的恶劣影响难以低估,有的甚至在国际上都影响到我国的形象,有几个被判处极刑的?!对违纪违法犯罪的领导干部惩处力度不够,起不到震慑、教育的作用,导致他们有恃无恐、“前赴后继”地走上违纪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的对策建议

通过对当前发生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的认真分析,我们清醒地认识到,加大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犯罪力度,积极探索建立健全预防腐败的长效机制,实施预防领导干部违纪违法腐败犯罪的积极对策和有效措施,才是治本之策。为此,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切实做好本系统、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建设工作。在此,特提出几点对策建议:

1、加强政治思想教育,提高领导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从公布的腐败案件看,违纪违法人员都有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因此,应抓住政治学习,坚持实效性;立足思想教育,突出针对性;着眼超前防范,致力长远性。加大思想政治教育、党纪政纪教育和法律法规教育的力度,强力提高领导干部的思想道德的效果,加之个别办案人员素质差,违规办案或办“人情案”、“关系案”,甚至其本身就是腐败分子,为违纪违法干部通风报信沆瀣素质、党性党风党纪观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坚持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增强法律观念,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消除犯罪动因,让每一个领导干部真正做到党的事业至上,国家大局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人民利益至上,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2、加强规章制度建设,规范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

从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可以看出,规范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把预防腐败现象寓于体制机制改革和管理制度创新的全过程,使确保党的事业健康发展的必然要求。要使领导干部自觉做到廉洁从政,还必须用科学的制度和完善的法制来规范其行为。要紧紧围绕权力的行使,建立严格的领导干部行为规范,包括权力运作,权力分解、岗位交换、干部交流和工作检查与考核等制度,以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重点,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作机制,健全完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确保领导干部清廉从政,务实为民。

3、加强监督制约体系,增强领导干部自我约束能力

创新监督体制,完善监督制约体系。首先,要加大上对下的监督力度。众所周知,上级监督是最有力、最有效的监督,为了达到监督的目的和效果,不仅要对上级用人失察者进行责任追究,而且要对监督不力的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责任追究。其二要健全权力的内部制衡机制,即以制度规范权力,以权力制约权力,通过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化,理顺各权力监督机制的组织和运作体制,以实现最佳的监督效益。其三真正发挥纪委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能作用,改革纪委监察机构体制,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的人权、财权、督查权、办案权等从上到下实行垂直管理,让纪检监察干部真正放胆工作,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欲念产生威慑作用,遏制他们的腐败心理苗头。其四完善权力的外部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人大、政协、社会团体、民主党派、新闻媒体等社会舆论的作用。通过建立评议、评估机制和有效落实廉政报告、廉政谈话、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廉政巡视等制度,形成对领导干部用权行为的有效监督,督促领导干部自觉接受组织和社会监督,严以律己,廉洁用权。

4、加强法纪责任追究,加大对违纪违法领导干部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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