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副校长培训讲稿(共8篇)
1.法制副校长培训讲稿 篇一
幼儿园常见法律问题案例分析
案例1 幼儿园张贴体检结果,侵犯未成年人隐私权
案情
金华兰溪市区某幼儿园,把班里每个孩子的体检结果公布在教室门口,上面除了身高、体重等项目外,还包括鸡胸、包茎等内容。
分析
公民的健康状况是绝对隐私,隐私权作为人身权之一,是与生俱来的,并不会因为年龄小而打折扣,而侵权就要承担法律责任。未成年人有隐私权,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同时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健康状况是每个人的生理隐私,而且属于绝对隐私,不管是大人还是小孩,这种隐私权都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因此,幼儿园应当为侵犯幼儿隐私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2 幼儿著作权纠纷
案情
某幼儿园幼儿李某很有绘画天赋,他的画多次在儿童画展上获奖。有家出版社计划出版《儿童优秀美术作品选》,经该幼儿园老师的推荐,李某署名。但出版印刷时,作品只
有‚xx幼儿园供稿字样‛。李某家长知道后,就找到出版社索要样书、稿酬及作者证明。出版社答复说,样书可以给,作者证明可以开,但选登李某的画得到了幼儿园的同意,稿酬已统一支付给了幼儿园。幼儿园则认为李某的画作得到了幼儿园老师的指导,又被推荐出版,对李某来说是一种荣耀,家长不应再索要稿酬。
分析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就是该作品的作者。年龄的大小虽能影响人的行为能力但不能影响人的权利能力。由于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故该权利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幼儿园在未经作者监护人许可的情况下,将作品提供给出版社,且没有给作品署名,他们共同侵犯了李某的著作权,理应将稿酬付给李某的家长。而且,如果家长追究,出版社和幼儿园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现实中,由于幼儿年龄小,其著作权往往会被忽视。现在经常有出版物刊登孩子创作的绘画作品及诗歌、童话等文学作品,因为这些作品多为幼儿园集中投稿,作者的姓名、地址常有遗漏。现在,家长的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所以,幼儿园老师在给孩子们投稿时,应及时征求家长的书面意见,写清楚孩子的姓名、地址,对稿酬更应该妥善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3 擅自利用幼儿形象作广告引发纠纷
案情
李某现年只有6岁,就读一所私立幼儿园。去年在县举办的‚六一‛儿童节会演中荣获一等奖,因此私立幼儿园以李某被授奖时的镜头在电视中为其园作宣传广告。李某的父亲找幼儿园要求其停止宣传广告的播放,并赔偿有关损失,幼儿园便说这广告是经李某口头同意的。
分析
私立幼儿园虽经李某口头同意使用他被授奖的镜头作宣传广告,但其行为已构成侵权。根据《广告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广告主或者广告经营者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事先取得他人的书面同意;使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名义、形象的,应首先取得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李某只有6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口头同意,或即使是书面同意也是无效的,还必须另有李某监护人的书面同意,才能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用于播放。
私立幼儿园未经李某监护人允许,擅自使用李某获奖的镜头作为宣传广告播放,已侵害了李某的人身权利。《广告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案例4 幼儿在大型玩具上受伤责任归谁
案情
5岁的赵某在幼儿园读大班,一天午休时他私自在园内玩耍,从秋千架上摔下来,造成左手骨折。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之所以能在午休期间私自在园内玩耍,主要是因为幼儿园的教师工作疏忽,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所致。因此,幼儿园在本次事故当中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至于赵某本人是否应当为其自身的行为负责,亦即其监护人是否应当承担部分责任,就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了。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而《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赵某不遵守幼儿园的规定,在午睡时私自出去玩耍,肯定是有过错的,但也只能属于一般过错。那么,赵某自身是否要承担责任,就要看幼儿园的侵权行为的性质。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重大过失,就不能减轻赔偿责任,但如果幼儿园的过错属于一般过失,就可以减轻其赔偿责任。
但是,何谓一般过失,何谓重大过失,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也很难做一抽象、概括的规定,因此就需要根据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判断。
就本案而言,在幼儿午休时间,幼儿园应指派专门教师进行看护。幼儿在此期间能溜出去玩耍,主要是由于幼儿园没有尽到看护责任所致,应当属于重大过失。因此,本案赵某受到人身伤害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完全由幼儿园承担。案例5 陌生人闯入,幼儿惨死的责任谁负
案情
《羊城晚报》1999年1月1 6日报道,1999年1月7日上午9时许,汕头市某幼儿园的孩子们正在园内活动,一名30来岁的陌生男子突然闯入,二话不说,便挥拳向园内员工打去,大人们还没明白怎么回事,男子又抓起一名幼儿,举过头顶朝地面摔去……可怜的3岁儿童李某被拦腰举起,头朝下重重摔到水磨石地面上。约10分钟后,她被送到医院抢救,当时后脑颅凹入、破碎,生命垂危。惨剧发生在短短1O分钟之内。李某的父母哀痛不已,他们怎么也没想到,早上出门时还闹着吃豆的小女儿,转眼间竞遭此横祸。肇者
者后经医院诊断证实患有双向性情感精神障碍。惨剧发生后,社会上反响很大,幼儿家长则要求追究幼儿园责任。
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民通意见》)第160条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伤害赔偿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如果是由于幼儿园管理不善,门卫、老师没有尽到注意义务,使得陌生男子轻松闯入,那么由于幼儿园具有重大过错,应该承担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幼儿园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了安全防范措施,犯罪嫌疑人的闯入是门卫和老师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情况下,幼儿园是没有过错的,就可以免除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幼儿的家长应当向肇事者的监护人主张赔偿责任。案例
6、幼儿被撞伤,幼儿园应担何责任
案情:原告小雨系被告幼儿园一方学生。小雨等路途较远学生的上学、放学均由接送学生的车辆接送,该车将小雨
等学生送到家长指定地点,由家长接领,中午放学时间在11时许。正常到达原告家长指定地点时间在11时30分至40分。2009年11月24日上午,幼儿园提前放学,于10时20分,将小雨送到村路口的西边,因小雨家在路东,小雨在通过公路时被王某驾驶的车辆撞伤。小雨住院治疗30天,支付医疗费32887.46元,并经鉴定为八级伤残。后原告小雨以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起诉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法院确认原告损失为99625.46元,并判决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共赔偿原告94350元,余额由原告自行负担。现原告以被告在教学管理上存在过失,导致原告损害为由,起诉请求判令被告赔偿50000元。
评析:幼儿园提前放学致接送脱节,幼儿小雨独自过公路被撞伤。小雨除了可以向侵权人王某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请求损害赔偿外,小雨还可以向存在教学管理过失的幼儿园主张承担何种损害赔偿责任,是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还是补充责任?
从情理上说,年幼的小雨被撞伤致残,是无法用金钱来弥补的;但从法理上说,幼儿园不应承担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责任,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不符合侵权损失补偿原则的精神。侵权行为法的赔偿,就是侵权行为人对被侵权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适用的是损失补偿原则,即填补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害。被侵权人已从交通
事故侵权人处获得医疗费等费用赔偿后,再向其他侵权人请求赔偿应就其实际损失的余额部分主张权利。
其次,向幼儿园主张损失之外的50000元赔偿无可供支持其请求权的具体法律依据。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的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因此,小雨因交通事故目前造成的实际损失为99625.46元,该事实已经为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可以向幼儿园主张实际损失与交通事故已经赔偿了损失(94350元)之间差额即5275.46元。案例7 颜艳红虐童案
颜艳红,原浙江温岭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教师。2012年10月,颜艳红虐待幼儿照片被曝光,照片显示,其在该园活动室里强行揪住一名幼童双耳向上提起,幼儿表情痛苦。随后,该事件因其网友声讨,并‚人肉‛出该幼教。温岭市教育局很快介入调查并给出处理决定,责成城西街道蓝孔雀幼儿园作出深刻检查,及时整改并立即辞退相关教师。10月15日中午依法对两名涉案女教师作出处理,颜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现已对其予以刑事拘留,另一名参与拍照的女教师童某,因寻衅滋事已被公安局作出行政拘留七日的处罚。公安局于2012年10月29日将此案提请温岭市人民
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该案需补充侦查,未对颜艳红作出逮捕或不逮捕的决定,同时其家属要求进行司法鉴定。2012年11月5日公安局依法向检察机关撤回案件,继续侦查。
温岭警方否认了颜艳红‚因感情问题向孩子施暴‛的说法。城西派出所所长陈正厂表示:‚经我们调查,颜艳红涉嫌虐待儿童与个人感情没有太大关联。据供述,她只是为弥补内心空虚,寻求开心,仅此而已。‛警方提到,颜艳红被传唤后,很快便承认了照片的真实性,‚但她对可能承担的后果没有认识,只是认为这么做是为‘好玩’,而且自认为自己没有恶意,道歉就可以了。知道要被刑拘后,才意识到祸闯大了。‛
2012年11月16日,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认为涉案当事人颜艳红不构成犯罪,现依法撤销刑事案件,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羁押期限折抵行政拘留。
‚虐待儿童罪‛颜艳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但其罪名引发社会争议,‚为何不是故意伤害或虐童罪‛。据温岭当地公安部门解释,我国刑法没有‚虐待儿童罪‛这一罪名;‚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幼儿不属于教师的家庭成员;‚故意伤害罪‛则需受害人伤势达到轻伤以上结果。
中国禁止虐待儿童的法律规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但是对于什么是虐待儿童法律定性不清
晰。很多人不知道虐待儿童的边界,也不认为取乐、侮辱、忽视儿童的行为也属于虐待。中国过去在类似案件中,司法机关经常用行政处罚来代替刑法罪名。
历年发生在幼儿园门口的伤害案件:
1、福建南平:
3月23日福建南平实验小学门口发生一起恶性杀人案,行凶者是一名辞退的社区医生,怀着报复社会的心理在一分钟内恶性杀人,致福建南平实验小学学生8死5伤。以下附网友实拍福建南平恶性杀人案现场的手机视频。>>>详细内容
2、广西合浦:
4月12日下午,广西北海市合浦县发生一起精神病患者追砍路人致7人死伤惨案,该县1名小学二年级学生及1名老人不幸遇难。目前,包括2名小学生、1名学龄前儿童和2名过往民众共5名伤员已全部送医救治。>>>详细内容
3、广东雷州:
4月28日,广东雷州校园发生血案致18名学生和1名教师受伤,目前这名制造雷州校园血案的凶手已被证实是病休教师。据悉该教师患有严重精神衰弱,疑为对学校有仇恨心理。此案引起政府部门高度重视,汪洋黄华华作出重要批示。凶手作案后,逃到另外一栋教学校楼顶企图跳楼自杀未遂被捉
4、江苏泰兴:
2010年4月29日9:40分,江苏省泰兴市泰兴镇中心幼儿园发生一起持刀行凶事件。一男子闯入幼儿园持刀砍人,共造成32人受伤,其中幼儿29人,教师2人,保安1人。凶手叫徐玉元,47岁。从事过非法传销工作。为发泄个人生活、工作中的不满情绪,遂产生行凶杀人的恶念,经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批准,江苏泰兴‚4〃29‛幼儿园凶杀案罪犯徐玉元5月30日上午在江苏泰州被执行死刑。
5、山东潍坊:
4月30日早晨7点40分左右,山东潍坊尚庄村村民王永来强行闯入尚庄小学,用铁锤打伤5名学前班学生,随后王永来将汽油浇在自己身上并抱住2名学生点燃,在场老师奋力将学生抢出。王永来当场烧死,5名受伤学生送往医院抢救,目前暂无生命危险。>>>详细内容
6、陕西南郑县:
5月12日上午8时,陕西省南郑县一民办幼儿园发生砍伤事件致幼儿园儿童7死20余伤,目前伤者被送往汉中3201医院抢救,《华商报》记者称,陕西南郑民办幼儿园砍伤事件的杀人凶手吴姓男子已经自杀。
2.法制副校长演讲稿 篇二
《学法、守法、护法、用法》
王家庄派出所甄军
2013年10月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老师,亲爱的同学们:
大家好!
同学们:今天,学校举行了庄严的升旗仪式,激昂的国歌乐声,冉冉升起的五星红旗,让我们深深感受到作为中国人的光荣与自豪。各位同学,今天,你们是正在校园刻苦学习的莘莘学子,明天,你们将成为建设祖国、为五星红旗增光添彩的优秀人才。希望同学们在学生时代,不仅要学好文化知识,还要特别注重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培养学法、守法、护法、用法、崇尚法制的观念,因为,要成为一名优秀的人才,首先,必须是一名忠于祖国、品行优良、遵纪守法的合格的公民,同学们,由于学校党支部、校长的高度重视,全体老师的辛勤教育,广大同学们遵纪守法意识逐步提高,学校在教学工作取得优异成就的同时,校园的治安秩序稳定,周边的治安环境良好,未发生大的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特别是学校内的治安防范越来越规范,正常的教学活动得到保障,师生的安全感不断增强。但我要提醒的事,但是也有个别学生不注重法制法规知识的学习,守法意识淡薄,或多或少地沾染了一些讲义气、斗狠气的恶习,有的良莠不分,与社会上的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员往来密切,更有甚者小偷小摸,侵占他人财物,参
与敲诈等违法行为,不敢与犯罪作斗争,不愿检举揭发等等,这些问题虽然只是发生在个别人的身上,但会严重影响了我们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在这里,我要提醒大家,机会来之不易,我们要倍感珍惜,自强不息,遵纪守法,勤奋学习,今天的任务就是认真学习、掌握全面的科学知识和社会知识,为自己美好的明天奠定坚实的基础。
同学们,打击犯罪,保护人民是公安机关义不容辞的职责,我也要正告那些行为上有违法行为、思想上有糊涂观念的同学,尽早悬崖勒马,规范自己的行为,好好学习,一定要明白,法制是柄双刃剑,遵守他,就会受到他的保护,违反他,就要受到他的惩罚。在我们的工作中,公安机关将进一步加大对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整顿力度,从重从快从严打击影响教学、侵害师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断健全社会治安防控网络,全力为学校提供法律法规方面的服务和保障。
同学们:作为学校的法制副校长,我诚恳地向同学们提三点建议:
1、加强道德修养,培养自身优良品行。具体地说,作为一名中学生,就是要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做到:自尊自爱,注重仪表,真诚友爱,礼貌待人,遵规守纪,勤奋学习,勤劳俭朴,孝敬父母,遵守公德,严于律己,培养积极向上、向善、向美的优良品格和心理素质。
2、遵守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预防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同学们入学后,学校颁发并组织学习了《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还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青少年犯罪法等
法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同学们对法律和各项规章制度,不仅要认真学习,更要以此为标尺,在日常的学习、生活中进行对照,约束和制止不守法、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自觉抵制不良思想和不良文化的侵蚀,确保自身健康成长,确保学校安全良好的教学秩序,把我们的学校建设成一座远离犯罪、消灭违法违纪现象的真正的“平安学校”。
3、认真参加学校组织开展的“法制宣传月”活动,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对青少年进行法制教育,是全民普法的重点。多年以来,我们学校一直坚持每年开展“法制宣传”活动,通过播放警示教育片、开设法制知识讲座等形式,在校园营造浓厚的学法、守法、用法的氛围。当前,正值今年的“法制宣传周”活动期间,学校正有计划地开展一系列活动,希望同学们积极参加,认真地进行分析和思考,通过活动,进一步丰富自身的法律知识,进一步增强遵守法律、遵章守纪,依法行使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充分尊重和保障他人合法权利的意识,从而在青少年时代,就在内心树立起强烈的尊重法治、崇尚法治、严格依法办事的现代司法理念。
同学们,新学年意味着新起点,我坚信,有学校领导的正确领导,有全体老师的辛勤工作,有全体同学的共同努力,我们校园将会更加美丽,大家的明天将更加美好!
祝老师和同学们的身体健康,万事如意!
谢谢大家!
法制副校长:甄军
3.法制副校长聘请暨法制讲座通知 篇三
根据学校工作计划,为了切实加强法制教育,增强全体师生的法制观念,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营造和谐健康的校园环境。经研究,决定举行延昌小学法制副校长聘请仪式暨法制讲座活动。现将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2015年11月3日(星期二)下午第二节课
二、参赛对象:全体师生
三、讲座形式:
五年级正副班主任带学生到报告厅参加现场观摩 其他年级在教师观看网络直播
四、工作安排:
1、音像调控:干忠宏
2、摄影摄像:奚舒伟
五、有关要求:
1、要求各正副班主任到班做好跟班管理与指导工作。
2、要求各行政班子成员做好相应年级组的巡视工作。
延小德育处
4.法制副校长讲话 篇四
同学们: 大家好!
很高兴和大家见面。看着你们一张张年轻的脸、一双双明亮的眼睛,我不禁会回忆起自己的学生时代。你们虽然是学生,但是通过网络、电视以及生活本身,已经在不同程度的接触社会了。
随着社会科技的不断进步,各类刑事犯罪时有发生。同学们,你的周围有人被盗过自行车、手机吗?看见过打架斗殴吗?有没有欺负过弱小的同学呢?其实,大家从报纸、电视以及学校、老师的教育中,都能分辨是非黑白,但在如果发生在你的身上,你知道怎样处理吗?今天,我就简单的讲讲同学们应该掌握的安全防范小知识。
(一)预防侵害的基本方法
当你受到坏人的侵害时,你首先要冷静分析形势:如果双方力量悬殊不大时,你要义正辞严,要勇敢大声地当面制止,绝不能让对方觉得你可欺。如果力量悬殊较大,自己无法摆脱坏人的挑衅、纠缠、围困时,可以大声的呼救或请求周围大人、商家店铺、小区物管等的帮助,也可返回学校寻求帮助。如果处于较偏僻的街道、小巷或天色已黑,遇有严重暴力犯罪时,同学们要以保护自身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以巧妙的办法迷惑对方,拖延时间稳住对方的同时,寻找逃脱的时机。同时一定要记住对方的人数,大致年龄、身高、衣着、体貌特征。以便事发后,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和辨认。凡是能作为证据的,尽量多记,并注意保护案发现场。
(二)正确及时报警。
在遇到危害时,及时报警是首要环节。一旦报警处显失误,不仅会使民警失去战机,还可能使受害者受到更大的损失。因此同学们应该熟练掌握最常用的报警、急救方法和报警内容。
1、拨打110。
2、拨打派出所的报警电话。
3、就近迅速报警。如果你身边没有电话,可向周围的群众、商家店铺、小区、单位等借用电话或请其帮助报警。如途中遇到巡逻的巡警、交警,也可向他们求助。
4、及时医治身体伤害。如果你遭受的不法侵害十分严重,在报警的同时,应先行到附近的医院医治,同时请人通知家长或监护人。要注意保存好病历、各种检查结果,及时送交公安机关。
5、准确提供线索。包括有自己损失物品的颜色、品牌、形状,和对方的相关情况。如损失物品中涉及手机、银行卡、存折等,要及时到相关部门办理停机或挂失等手续。
6、正确保护现场。报警完后,被害人或目击证人要再现场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对一些杀人、抢劫等案件现场,要及时采取保护性措施,再民警到来之前,除救治伤员外,不能让任何人进入。
(三)下面,我再提醒同学们,那些是学生不应有的不良行为: 一是携带管制刀具; 二是打架斗殴、辱骂他人; 三是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 四是盗窃、故意毁坏财物; 五是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
六是观看、收听色情、淫秽音像制品、读物;
七是吸食、注射毒品;八是进入法律、法规规定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
(四)最后是我们学生应该做到的
1、按时上学;
2、不在校门口扎堆;
3、遵守交通规则;
4、注意交通安全;
5、不准私自到河里游泳;
6、不私自外出旅游;
7、不到危险路段地区玩耍;
8、不跟陌生人攀谈;
9、注意饮食卫生安全;
10、不准携带管制刀具。
5.法制副校长报告 篇五
暑期就要来临,为增强我校学生的法制观念,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自觉抵制不良行为,6月29日上午,我校法制副校长、栖霞区检察院刑侦科科长陈和平同志来我校做法制讲座。讲座由德育处主任郭莉雅主持,通过校广播面向全校师生直播。
陈校长围绕暑期游泳安全、交通安全、外出及居家安全、假期防火、防电安全、网络安全等方面,借助生动的事例,惨痛的教训,明确的要求为全体同学敲响了警钟,让同学们懂得了在暑假期间应该遵守的法律法规及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讲座中,陈校长从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说起,讲述了一些人的法制意识淡薄、法制观念不强、自我保护能力较差所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所造成的严重后果,告诫同学们严格自律,遵守校规校纪,做一名遵纪守法的中学生。陈校长以浅显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认识一些社会现象、学会自我保护、树立正确的人生观,特别强调了青少年在校期间要学法、懂法、守法的重要性。讲座深入浅出、通俗易懂,为我校学生奉献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对我校学生提高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督促同学们认真听讲,要求同学们认真记录并撰写心得体会。早提醒,早预防,,法制安全牢记心。让我们共同为学生构筑起法制安全的防火墙,增强法制安全意识,过一个平安、健康、快乐的暑假。
6.法制副校长任命通知 篇六
龙泉小学[2012]3号
巫山县龙泉希望小学 关于任命马振平同志为法制副校长的通知
全体教职工: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上级领导关于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精神,切实做好学校安全的各项工作,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稳定,保证创建平安校园工作取得成功,决定任命马镇平同志为龙泉希望小学法制副校长,专门负责校园安全和法制知识工作。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任免通知抄送:双龙教育管理中心
7.法制副校长工作总结 篇七
本学,我校根据《市教育局兼职法制副校长聘任与管理办法》和诸城市教育局文件精神,学校先后聘请了枳沟派出所的朱跃华同志担任学校的法制副校长。学校法制宣传教育在法制副校长的直接领导和指导下,通过建章立制、课内渗透与课外延伸、宣传与教育相结合等方式,法制教育工作成为学校德育教育的常规工作。一年来,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学生中没有出现严重的违纪事件,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学校被评为市德育工作先进单位。
回顾这一年来我校在法制教育、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问题学生”教育和平安和谐校园创建工作等方面所取得的一些成绩,是与法制副校长的努力工作分不开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指导、帮助学校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法制副校长积极参与制订学校法制教育规划和计划,协助学校做到教学计划、教案、课时、师资“四落实”。根据学生特点,积极指导学校开展法制、安全、禁毒等方面的教育。2016年3月4日开展防止校园伤害,加强青少年自我保护法制讲座。2016年6月15日开展法制教育、禁毒教育。2016年7月1日开展法律知识讲座。本学的三次法制教育,系统讲授《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等法律法规。让学生较系统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学生的综合素养。
二、强化校园周边环境综合治理工作
朱跃华同志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学校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意见,牵头召开一次校园综合治理例会,学习传达上级有关精神,布置学期综治工作的重点,讨论解决综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不安全的隐患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指导学校建立校园及周边治安状况定期排查机制度。组织工商、派出所、综治办等部门对校园周边网吧、小卖部等场所进行检查、整顿,及时解决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问题。针对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学生年龄小,容易受骗的特点,对学生进行恐吓,骗取钱物等情况,不定期组织派出所干警依法开展校园周边环境的专项整治活动,严厉打击侵害学生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危害校园秩序的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条件。
协助学校门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针对学校地处省道222线,过往车辆较多,学生上放学的时间充满了不安全因素这一现状。邀请交警来校做交通安全知识专题讲座,同时协助学校举行“交通安全在我心中”演讲赛,通过讲座和演讲赛,使学生全面了解交通法规和相关交通安全知识,提高了学生的交通安全意识。同时积极协调交警做好学生上放学时段交通秩序的管理,疏通学校门口道路交通。热心指导教师巡防队在学校日常安全管理和安全防范方面的工作重点,努力维持校园及周边环境的安全。
三、指导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五防”教育
1、充分利用校园广播、学校宣传栏、黑板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制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2、举办 “普法手抄报”比赛
在学校法制宣传月期间,法制副校长专门来校指导学生开展“普法手抄报”比赛,从内容采集、撰写、排版到评比等工作,都能全程参与,通过比赛,既使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提升法律意识,又充分培养了学生的动手能力。
3、开展“五防”教育
在本学期中,落实干警来校举行禁毒方面的知识讲座,张贴《珍惜生命、远离毒品》等宣传资料,参与学校“珍惜生命、远离毒品”主题班会活动,使我校学生毒品知晓率达100﹪。举办法律知识讲座,主讲内容除了法律常识外,重点选择青少年犯罪的案例,以案说法,以案讲法。通过讲座,使广大学生知法、懂法,并自觉地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四、协助学校建立健全的校园安全和保卫制度
本学年以来法制副校长多次派干警到我校指导制定有关校园安全工作制度,并具体指导保安人员如何做好校园的安全保卫工作,参与学校的安全检查工作,善于发现学校存在的安全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并制定相关措施,使学校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杜绝火灾和其他各种安全事故的发生,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五、协助学校开展“问题学生”帮教工作
一年来,法制副校长先后帮教“问题学生”20多人次,主要帮扶对象三人。坚持“教育、转化、挽救”的方针,落实帮教措施,做好教育和转化工作。
总之,一年来在法制副校长的领导和指导下,我校在法制、安全教育工作方面已趋于规范,学生的法律意识有了明显提高,学生中没有出现严重的违纪事件,学校周边社会治安环境持续稳定。
我校全体师生衷心感谢法制副校长和枳沟派出所对我校在法制教育、综合治理等方面做出的贡献,希望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能得到派出所的支持和帮助,为全面提升学生综合素养,为学生的终身发展和学校的可持续发展做出贡献。
8.法制副校长工作计划 篇八
一、工作任务
1、深入开展“法律进学校”活动的实施方案。参与制定学校法制教育规划,协同学校开设法制教育课,做到教学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
2、按学校的计划对家长、老师、学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定期带学生开展法律学习实践活动。
3、每月到学校走访一次,了解学校的治安情况和周边治安环境情况,发现问题,即时与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4、协助学校处理有关法律有关事务,协助学校、老师、学生依法维权。
5、协助学校预防和遏制不法事件发生。
6、认真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法制宣传周、法制宣传月、法制宣传日活动。
7、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整顿校风校纪、严肃教师工作纪律严禁教师赌博、酗酒闹事、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严禁学生进入“网吧”、“歌舞厅”努力搞好校园“三个”文明建设。
8、上好法制课,法制副校长给师生每学期上2次以上普法知识课。
9、组织教师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育法》、《教师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法规和“五五”普法要求的公共法律法规。
10、协助学校沟通与社区、家庭及社会有关方面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法制教育机制的完善。
11、配合政法部门妥善处理在校教师、学生违法犯罪案件,严肃查处侵害师生合法权益和侵扰校园的事件,对校园内发生的严重违纪问题,督促和指导学校根据校规校及妥善处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生活秩序。
12、各学校把法制副校长工作情况及效果纳入单位依法治校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目标进行考核。
二、主要措施
1、按学校教育计划安排,利用学校电教设施给学生上法制教育课,提高青少年综合素质。
2、结合“平安校园”创建工作、“为了明天”工程等活动,与相关部门联合行动,加强对学生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指导。
3、配合学校庆祝“六·一”儿童节,与有关领导和教师共同组织学生开展有意义、有趣味的法制教育活动,寓教于乐。
4、配合旗普法办、教育部门、学校做好“带法回家”、“大手拉小手”等系列活动。
5、走访学校,对个别学生开展有针对性法律教育,促进其健康成长。开展暑假学生与学校领导共同规划本学期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安排,并积极开展学生开学安全教育。
6、配合学校积极开展“家长法制学校”活动,由学校安排学生家长统一集中听取法制讲座。
7、组织开展“11.9”消防、道路交通安全法,宣传教育活动,让学生学会相应知识以更好的保护自己,从而为创建平安校园服务。
8、开展“12.4”全国法制宣传日活动,做好创安、普法、综治、工作总结。
9、各校法制副校长加强与旗普法办联系和沟通,所开展的活动务必于文字形式上报旗普法办。
合肥市古城小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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