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2024-10-29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精选10篇)

1.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一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皖政办〔2008〕59号 【发布日期】2008-11-13 【生效日期】2008-11-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8〕5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国办发〔2008〕12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督促检查工作重要意义,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建设

开展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确保各级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的重要环节,是确保政令畅通的重要抓手。充分认识新时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督促检查工作职责,扎实完成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是工作的需要、领导的要求,更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

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制度建设是基础,各级政府及其办公室要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督查工作制度,明确督查工作的任务、原则、程序及要求,建立健全请示报告、情况反馈、检查通报、考核奖惩等规章制度,使督促检查工作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二、明确督促检查工作任务,改进督促检查方法

结合安徽实际,全省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重点是:政府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等重要会议议定事项,政府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情况,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督促检查要根据工作需要采取组织人员直接督查,深入基层现场暗访,发督查通知单限期报告结果或进度,电话催办等多种形式。要掌握动态,了解真实情况,找准问题关键,及时提出建议,推动工作落实。要把督促检查工作贯穿于决策实施的全过程,做到一抓到底,务求落实。

三、切实加强领导,进一步提高督促检查工作水平

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督查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督查工作汇报,对督查工作提出要求、作出部署。各市、县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切实负起责任,并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督查工作。各市政府办公室(厅)要加强督查机构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省政府各部门的办公室要根据工作需要,明确专门工作人员,并确定一名办公室负责同志具体负责。要赋予督促检查部门必要的组织协调、情况通报、问题查处等督促检查方面的职权。

各地各部门要为督查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阅读有关文件、随领导同志参加相关调研活动等,在业务经费、交通工具、必要的调查暗访设备等方面给予保障,帮助督查工作人员解决工作上、思想上、生活上的实际困难,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督查工作人员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综合素质,积极探索和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高质量地完成各项督查工作任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2.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二

【发布文号】辽政办发[2000]104号 【发布日期】2000-11-22 【生效日期】2000-11-22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00〕10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外经贸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0年11月22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的基础设施等硬环境发生了根本性的改观,城市建设水平、国民受教育程度有了很大提高。投资软环境建设已成为扩大对外开放,吸引投资的决定性因素。近几年来,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在清理乱收费、处理外商投诉、实行政务公开、提高办事效率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使我省投资软环境有了一定的改善,但是一些地区和部门仍存在着办事扯皮推诿、相互掣肘,服务质量差,办事效率低,乱收费、乱摊派,吃拿卡要等问题,一些企业不遵守信誉,不按合同办事,挫伤了外商的积极性,个别职能部门和企业还存在着重招商、轻管理的倾向,一定程度地影响了我省对外开放和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为了创造一个协调发展、文明宽松的投资环境,进一步加强政府职能部门依法行政,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特制定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实施意见。

一、一、提高办事效率,改进服务质量

1.坚持省外商投资联席办公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主管副省长主持,省政府有关部门领导同志参加。会议主要研究解决利用外资、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投资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和问题。

2.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简化审批程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商投资公开办事程序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46号)规范了利用外资的立项审批、合同、章程审批、工商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日常管理、土地管理、劳动管理、税务管理、外汇管理、海关、商品检验等主要涉外部门的公开办事程序。各部门今年内都要对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纠正违反规定的作法,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这一公开办事制度。各级政府的涉外部门也要制定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本部门的工作职能、职责和工作标准和收费标准,公布办理审批的申办程序、工作流程、所需材料、办事时限等。各审批部门要创造条件,逐步实行一个窗口对外,一次性提供项目审批所需的材料目录和文件范本,一次性讲清对申报材料的修改意见和要求。对不按工作程序、标准和时限履行职责的部门和个人,要相应进行处罚,直至调离岗位。

要在各级各类经济开发区和有条件的市推行对项目审批和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一站式”服务,不具备条件的市要创造条件尽快实行。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员的出国审批办法,对符合《关于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公司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外国经贸人员来华的审批办法》(国外办〔1997〕12号)规定要求的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要扩大赋予派遣临时出国(境)人员和邀请来华经贸人员自行审批权的试点范围。

3.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实施延伸服务。在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的同时,公用、城建、供热、商业、邮电、交通、电力、卫生、金融、口岸、旅游等重点社会服务部门要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度,凡是与企业有直接服务关系的部门都要实施承诺制,公布承诺的内容、标准、责任、服务时限等,接受社会和企业监督。

加强口岸环境建设,完善行政执法公示制和窗口单位服务承诺制,将口岸功能向内陆城市延伸,进一步简化口岸查验环节,提高口岸通行能力。海关、检验检疫、海监、边检等口岸检查单位要坚持实施海港口岸国际航行船舶24小时值班制,机场航班延误留守待命制,货物申报放行节假日加班预约制,信誉企业通关、检验给予便利优惠等办法。港口、铁路、民航、仓储等生产作业单位要进一步树立服务意识,遵守行业规定,规范市场秩序,主动为外商投资企业排忧解难,促进外商投资企业的发展。

二、二、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保护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1.加强地方涉外法规建设。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建设,改善我省外商投资的法制环境。各有关部门要根据2000年全省对外开放会议精神,对现行的规章、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碍于扩大对外开放的有关规定立即进行修订或予以废止。

2.对重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服务。省政府有关部门要在全省外商投资企业中,评选出对我省对外开放有突出贡献的外商投资企业,颁发“突出贡献外商投资企业”标牌,实行特殊保护政策。除常规性执法检查外,一般的参观、检查、培训、评比、收费等活动必须提前报企业所在地同级外经贸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一律不得擅自进入企业。

3.对发文件、培训、开会等实行核准制度。今后省、市、县(市、区)政府各职能部门下发的文件,凡有涉及外商投资企业内容的条款,必须事前征求同级外经贸部门的意见,未经会签同意一律不准下发;对未注明适用外商投资企业的文件,外商投资企业可不予执行。除国家和省依法进行的培训和召开的会议外,各有关部门对外商投资企业人员进行培训和召开的会议,要提交将培训和会议内容、参加人员、时间、地点报当地外经贸部门核准,如需要收费还应报同级财政和物价部门批准。一般情况不得以各种名义举办由外商投资企业参加的评比活动。确有需要的,须事先送同级外经贸部门会签同意。

4.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检查和收费。有关部门确需到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检查和收费,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属于执法检查的,要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属于收费的,应主动出示《收费许可证》,填写《辽宁省对外商投资企业收费监督卡》,并严格执行规定标准;检查和收费活动必须要2人以上同行,属于国家统一着装的人员必须着公务服装,否则,外商投资企业有权拒绝接待,并可到所在地和省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投诉。

5.要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处罚时,必须严格按执行程序进行。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必须是经过批准的行政执法单位,并写明作出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文件、企业的复议权和起诉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处以大额罚款或扣押财物数额较大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管领导批准,给予停业处罚的,要由执法机关的主要领导批准,并向同级外经贸部门备案。

6.严禁国家机关公务活动实行有偿和变相有偿服务。省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不得利用手中的权力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有偿服务,更不允许将国家机关的职权下放给所属企业、事业、社团组织,实行变相收费。一经发现,要追究领导责任。

三、三、加大改善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环境的力度

1.继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外收费的清理工作。物价部门要会同外经贸、财政等部门继续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外收费每年进行一次清理、检查,特别要清理、检查那些涉及面广、影响大的收费项目,避免出现“回生”现象;具备条件的市要逐步实行集中一个部门收费。今后,凡新出台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收费,应征得外经贸部门同意后,送财政、物价部门按审批权限,确定立项和收费标准。

对外商投资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经省以上财政、物价部门批准,不得随意扩大收费范围和超标准收费。对于界限不清、适用对象有异议、收缴双方有分歧的收费项目,收费部门应及时与省财政和物价部门协商解决。在未得到明确答复前暂不收费,不得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2.加强外商及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工作。近几年来,随着外商投资企业的增多,中外双方的矛盾也是不可避免的不断增加,加强和完善外商投诉中心已势在必行。我们要进一步强化现有涉外人员的各种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适应能力,加强协调力度,合理解决纠纷,提高投诉案件的受理满意率。要公开外商投诉电话,接受外商和社会的舆论监督。

3.建立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为广泛、直接听取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对投资环境和生产经营中的意见和建议,沟通情况,帮助他们解决困难和问题,省、市政府和各有关部门都要坚持实施与外商对话例会制度,每年都要召开几次有外商和外商投资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参加的投资环境座谈会。

4.从外国企业和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省政府经济顾问和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了进一步加快全省对外开放的步伐,直接听取外商对辽宁省经济发展的建议和意见,省政府决定从在我省投资的知名外国企业中聘请部分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省政府经济顾问,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中聘请外方常驻人员任省政府软环境建设监督员,为辽宁的对外开放出谋划策。

5.制定和落实吸纳各类人才的优惠政策。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吸引留学人员来辽工作暂行规定》等各种政策,广纳天下英才、用好各类人才。从今年起,省政府将不断加大人才开发的投入力度,各市政府也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做好工作。省、市人事部门要继续研究制定有关优惠政策,打破地区、部门、单位的限制,取消限制外地人才进入我省的各项规定和收费,努力创造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使人才来去自由并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6.要依法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外商投资企业是依法设立的独立法人,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中方上级主管部门必须依法办事,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不允许查封、扣压企业的财产、账目。如有意见,可通过中方董事向董事会传达。如需更换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凡因中方高级管理人员原因不能与外方合作共事的,要及时依法更换。

四、四、加大对外宣传和社会舆论监督的力度

1.扩大宣传,形成人人关心投资环境的良好氛围。各级宣传部门要加大对我省投资环境的宣传力度,以适应我省扩大对外开放和加大世贸组织的需要,营造符合国际惯例的投资软环境,形成有利于外商投资的良好氛围,让世界更多地了解辽宁。

2.表彰先进外商投资企业,扩大对外宣传。对全省对外开放中取得卓越成绩的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公开表彰,各新闻单位在开展对外宣传时,要用他们在辽宁投资的成功经验介绍辽宁省的投资环境,以吸引更多的外商到辽宁投资。

3.实行监督检查制度。各级外经贸部门每年要会同法制、监察等部门对各有关部门的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省、市、县都要设立义务兼职收费监察员和特邀监察员,监察员由各级政府从外经贸、法制、监察、财政、物价和部分外商投资企业管理人员中聘任,特邀监察员邀请人大、政协有关人员担任。

4.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一些丑恶和破坏我省投资软环境的人和事公开予以曝光,警示人们自觉维护辽宁的形象,促进全省投资软环境的改善。

省外经贸厅

2000年11月10日

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三

【发布文号】榕政办〔2009〕47号 【发布日期】2009-03-05 【生效日期】2009-03-0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意

见的通知

(榕政办〔2009〕4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整合平安建设力量,切实发挥12315消费维权工作在“平安福州”建设中的作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福州市工商局、市综治办《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三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意见

福州市工商局 市综治办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为进一步整合平安建设力量,切实发挥12315消费维权工作在“平安福州”建设中的作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闽政办〔2007〕30号)、《转发省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12315消费维权工作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12315消费维权工作纳入“平安福州”建设总体规划,列入综治考评重要内容,整合基层综治组织与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力量,发挥基层综治组织和12315消费维权组织各自的优势,把消费维权工作延伸到基层。建立“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12315维权工作机制,提高化解消费矛盾纠纷和治安防控的整体能力,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稳定的社会消费环境,推进平安建设的深入开展。

二、工作机制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在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综治委成立12315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分管财贸的领导任组长,工商局长(所长)、政法委(乡镇、街道)分管综治的副书记为副组长,工商、综治、宣传、法院(庭)、公安、司法、经贸、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农业、物价、环保、烟草、通信管理等部门相关领导为成员,形成“政府领导,工商牵头,部门协作,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全社会支持”的12315维权工作机制。设立12315消费维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管领导任办公室主任,综治办相关领导任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统筹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建立健全联席会议、信息通报、维权协作制度和联合行动等一系列工作制度,促进12315消费维权工作事半功倍。各级综治委要定期听取消费维权工作情况汇报,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有关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配合,对12315转办的消费者申诉举报案件,依法调查处理,及时办结,并将办理情况函告12315。

(二)整合消费维权工作力量。将全市现有的3772个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其中在乡镇、街道设立的消费维权服务站有188个,在建制村、社区设立的消费维权服务点有2816个,覆盖率达100%;在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学校及其他商品服务消费较为集中的区域设立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有761个,在行业协会建立的服务站有7个)全部纳入综治组织范畴,接受综治委的统一领导,提倡依托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综治组织,实行合署办公,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兼任12315消费维权服务工作人员;条件暂不允许的,办公场所、站、点负责人可以不变,新增综治组织人员为成员。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各级政府要与新闻媒体建立协作机制,加大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使12315消费维权工作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宣传部门要积极支持 12315 消费维权工作,大力组织宣传 12315 消费维权网络建设的意义和作用,及时报道 12315 消费维权工作动态,宣传 12315 消费维权典型案例,使 12315 消费维权工作得到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要广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消费维权知识,提高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广大消费者通过 12315 消费维权网络依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消费维权氛围。要对制售假冒伪劣、消费欺诈等违背诚信、扰乱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予以披露,积极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工商等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取发放宣传品、悬挂宣传标语、制作公益广告、演出文艺节目等各种方式,大张旗鼓地宣传12315消费维权工作,提升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权威性和公信力。

(四)建立消费维权工作考评机制。将消费维权工作列入年终平安建设和综治考评的一项重要内容,由辖区工商部门和综治组织落实。

三、职责分工

(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职责1、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工作职责是:

(1)制定服务工作制度,研究布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组织指导消费维权服务点开展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和目标考核;

(3)组织辖区消费维权服务点负责人和维权骨干业务培训,提高基层维权工作人员的素质;

(4)受理、调解消费者投诉;

(5)组织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商品服务消费知识、健康科学消费知识等宣传教育活动;

(6)协调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和司法机关依法打击各类消费侵权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支持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7)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预警、督促、指导工作;

(8)协助12315做好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2、行政村、社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点工作职责:

(1)接待消费者投诉,组织协商调(和)解,并将消费者投诉以及调(和)解结果记入台账;

(2)对受理的数额较大、情节较为复杂或无法调解的投诉案件,及时提交给辖区工商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或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调查处理;

(3)对掌握的有关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各类消费侵权案件线索,及时向相关行政执法机关举报,并协助调查处理;

(4)开展消费维权法律法规宣传,为消费者提供法律法规、商品服务消费知识等咨询服务;

(5)接受辖区工商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的指导;

(6)做好辖区内食品安全预警、督促、指导工作;

(7)协助辖区工商所做好其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工商部门工作职责

1、组织业务培训。以省工商局制订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大纲》和市工商局印制的《福州市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实用手册》培训教材及平安建设、综治工作有关材料为主,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对辖区内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进行全员业务培训。培训采取自学为主,结合集中授课、巡回辅导、专题讲座、经验交流、案例分析、以会代训等多种形式,每年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不少于1次。

2、加强业务指导。加强对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的指导,定期对辖区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督查,负责商场、超市等消费集中场所的12315服务点的指导、监督。按照“四个一”和“四统一”标准要求,督促、指导各地完善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硬件建设。

3、派员参加考评。积极配合综治办等有关部门,对辖区消费维权工作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进行年度评估考评。

(三)综治部门工作职责

1、将消费维权工作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建设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纳入对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作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考评内容,实行同部署、同检查、同考评、同表彰。

2、积极指导工商部门抓好消费维权工作,抓好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联络员的业务培训和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的日常工作。

四、工作保障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12315消费维权工作的领导和支持,要把消费维权和12315网络建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抓好落实,推动12315消费维权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对12315 工作机构建设、执法装备、信息化建设等经费保障给予必要的支持。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开展2007年为民办实事的通知》(榕委[2007]35号)精神,12315服务站和建制村、社区12315服务点基础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保障。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点工作人员补贴,可按照综治工作人员标准由各县(市)区政府保障。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 12315 服务点基础建设及日常运行经费,由所在单位负责保障。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四

支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03-26 信息来源:政策法规处

鲁政办发〔2010〕5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济南分行、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省财政厅 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济南分行 省监察厅 省审计厅

(二○一○年一月十一日)

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结合实际健全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措施,为促进我省经济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审计和检查情况看,个别地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土地出让收支未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经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通过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及时足额缴入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以“先征后返”等方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未补缴土地出让收入等。针对存在的问题,结合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监察部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财综〔2009〕74号)精神,现就强化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规范土地出让收支行为提出以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

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是各级政府收支管理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是推进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不折不扣地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政策规定。要根据近年来有关土地出让收支审计和检查反映的情况,针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抓好落实。目前仍未按规定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市、县(市、区),必须立即纠正,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确保国家关于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政策规定在我省得到全面贯彻执行。

二、严格执法,强化征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一)规范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管理。签订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及核发划拨决定书是国有土地出让(出租)、划拨活动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依法收缴土地出让收入的依据和源头。及时足额征缴土地收入,必须强化对国有土地出让(租赁)、划拨活动的源头控制。一是规范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内容。在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租赁合同及划拨决定书中,必须明确土地出让价款、租金和划拨土地价款的总额、缴付时间和方式,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及划拨决定书要同时明确宗地开发建设时间、项目开工和竣工时间、土地闲置费收取标准、违约责任等内容。对于经批准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土地出让或租赁合同中明确应补缴的土地价款。二是加强对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划拨决定书的执行管理。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督促用地者依法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严格按照约定条款缴纳土地价款,对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按规定加收违约金。三是严格土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对未认真履行土地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相关约定、未按规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单位或个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国有土地使用证,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证。

(二)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征缴入库。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是确保土地出让收支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的基础。除国务院有明确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各级要对以前制定的有关涉及土地出让收入的政策进行全面清理,凡与中央和省现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要及时修正或废止。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各负其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及时足额缴入地方国库。

要全面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土地出让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必须全额纳入财政管理。征缴国有土地出让收入时,要按规定向土地受让人开具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由受让人直接到银行缴款,通过山东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非税系统”)全额缴入国库。市县财政部门对通过“非税系统”征缴的土地出让收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划转地方国库。各级、各部门不得开设任何形式的“过渡账户”收取或超时滞留应缴国库的土地出让收入。严禁各级将土地出让收入用于平衡政府财政预算。

要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入分期缴纳行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土地受让人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依法约定的分期缴纳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经当地土地出让协调决策机构集体认定,特殊项目可以约定在2年内全部缴清。首次缴纳比例不得低于全部土地出让价款的50%。土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当期应缴土地价款(租金)应当一次全部缴清,不得分期缴纳。

(三)进一步加大对闲置土地的处置力度。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及时确认和处置闲置土地。对闲置满2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土地,要坚决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对尚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土地,要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方式及时处置。对虽按合同约定期限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不足四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的,要视同闲置土地依法处置。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出让或划拨土地价款20%的标准向土地受让人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2010年,各地要组织财政、国土资源、监察、审计等部门,开展对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工作,并于2010年7月底前将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自查报告上报省相关部门。省里将组织对各地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对开展自查工作不积极、部门不作为、处置不力、弄虚作假的地方,省里将对闲置土地直接进行处置,收取的土地闲置费全部缴入省级国库。

三、编制预算,严格管理,依法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

预算管理是实现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精细化、规范化的主要方式。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是地方政府性基金收支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政策规定,扎扎实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预算编制工作。自2010年起,各级政府要向同级人大报告土地出让收支等政府性基金收支情况。

各级在编制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时,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资金保障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用地规模和土地供应规模,并按规定程序纳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应当与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相衔接,实施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应当与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相衔接。在编制土地出让支出预算时,要确保足额支付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补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支出,重点向新农村建设倾斜,逐步提高用于农业土地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比重;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将土地出让净收益的10%用于补充城市廉租住房保障资金;要加强土地出让收支预算执行管理,对于未列入土地出让支出预算的各类项目,包括土地征收项目,一律不得通过土地出让收入安排支出。

四、健全制度,完善政策,建立加强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长效机制

(一)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土地资源管理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为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减少工作环节,各级要建立由政府定期组织召集,监察、审计、国土资源、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参加的土地出让收支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及时通报情况,互通信息,研究分析土地资源配置和土地出让收支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解决意见和措施。

(二)建立土地出让收入信息共享制度。土地出让(租赁)成交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在土地市场网及土地有形市场等指定场所公布相关信息,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填报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有关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合同签订、资金收缴、登记发证等各环节的信息沟通,及时了解土地出让及收入征缴情况。要建立全省统一的土地出让收入征管和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及时掌握土地出让收入收缴信息。

(三)健全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制度。土地出让收支统计报表,是反映土地市场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的重要途径,是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也是查找问题、强化日常管理的工作平台。各级要认真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统计工作,明确统计报表填报部门,落实填报责任。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分别做好报表数据审核工作,确保数据准确,共同做好统计报表填报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出让收支报表,确保按时报送上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省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建立统计督查机制,督促市县相关部门及时做好报送土地收支报表工作。同时,各级财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统计报表作用,及时研究分析本地区土地资源管理运行情况和土地出让收支政策执行情况,不断完善政策制度,强化管理。

(四)建立土地出让收支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各级要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强化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切实维护土地出让收支管理政策的严肃性。严禁以招商引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为理由,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对于违反规定拖

欠土地出让收入、未及时足额缴纳土地出让收入、未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额纳入地方基金预算管理、已收缴的土地出让收入未按规定及时缴入地方国库、越权减免缓缴或变相减免土地出让收入等行为,要严格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国务院令第260号),以及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联合印发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的规定进行处罚,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五、加强领导,协调配合,切实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国有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相关政策规定的贯彻落实。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当地政府的统一部署,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收入的管理,根据有关政策规定编制土地出让收支基金预算,科学、规范、合理安排各项土地出让支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出让工作的组织实施,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使用效率,根据出让(租赁)合同和划拨决定书依法及时足额征缴土地出让收入。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入的清缴管理,强化对商业银行代收土地出让收入业务的监督检查,严禁商业银行设立土地出让收入过渡账户。监察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出让收支管理的审计、监督和检查,严肃查处各种违纪违规和腐败行为,切实维护国家利益。

5.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五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3号 【发布日期】2007-01-08 【生效日期】2007-01-08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指导

意见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制定的《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予以转发。

我省为农业大省,解决好“三农”问题、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而繁重的历史任务。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统筹城乡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村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金融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撑作用,进一步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加强与金融机构的联系与合作,依法保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要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结合实际,指导湖北辖内各金融机构增加支农信贷投入,创新支农服务方式,完善支农服务功能,不断满足全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服务需求,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地发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一月八日

关于金融支持湖北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指导意见人民银行武汉分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湖北省“十一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实施纲要》(鄂发〔2006〕12号)精神,引导湖北辖内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促进城乡统筹协调发展,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统一思想,将支持新农村建设摆到金融工作的重要位置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对支撑湖北新一轮经济增长、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省各级金融部门要切实增强支持新农村建设的责任感,按照国家金融宏观调控政策和产业政策的要求,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新农村建设的战略部署,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将支持新农村建设作为金融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抓好落实。要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体要求,不断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优化农村信贷结构。金融机构之间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良性竞争,形成合力,促进“三农”发展。要在开展传统支农业务的同时,大力发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金融创新业务。坚持拓展支农服务与防范农村金融风险相结合,坚持支农信贷服务与其他金融服务并重,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渠道。

二、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积极培育优势互补、竞争有序的农村金融服务主体

(一)进一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农村信用社要切实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控制,转换经营机制,增强支农实力,发挥金融支农主力军的作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密切关注农村信用社改革进程,全面、动态监测和分析农村信用社的资产负债、信贷收支、财务变化情况和风险状况,积极实施法人代表谈话制度,促进农村信用社实现专项票据兑付考核目标和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二)加大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支农服务力度。全省农业发展银行要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和资金来源,继续完善农产品收购融资功能和其他支农服务功能,加大对粮棉油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的投放力度。国家开发银行要积极推进政策性贷款覆盖县域的工作,运用开发性金融产品,支持县域基础设施、担保体系建设、农业产业化等领域的发展,推广整合支农投资试点工作。凡在县域设立分支机构的金融机构,要适度加大对县域及农村地区的信贷支持力度。农业银行要继续做好扶贫贴息、农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农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贷款发放工作,在总行授权范围内,适当下放基层行的审批权限,增加对“三农”的信贷投入,积极支持涉农企业、农村小城镇建设和农业发展。鼓励股份制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继续向县域及农村延伸服务。

(三)积极推进邮政储蓄机构改革。加快湖北省邮政储蓄银行的组建进程,在全省范围内推广邮政储蓄小额质押贷款试点业务,鼓励邮政储蓄机构与涉农金融机构探索办理资金批发业务的途径,多方位引导邮政储蓄资金返还农村。

(四)探索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积极研究将民间借贷纳入正规金融渠道的途径,努力争取政策支持,探索在湖北开展小额信贷组织试点的新路子,使其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五)发挥保险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功能和作用。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全省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意见》(鄂政发〔2006〕45号),进一步加大农业保险试点力度,探索建立适合湖北省情的农业保险发展模式,逐步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建立农业保险发展的长效机制,加大开展被征地农民和移民养老保险试点的工作力度,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

三、引导农村信贷投向,推动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

(一)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积极培育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种养殖大户,支持棉粮油生产基地建设、特色农业的发展,促其增强辐射带动能力,实现市场带企业、企业带基地、基地带农户的有效传递。引导和帮助效益好、信用度高的龙头企业通过发行股票、企业短期融资券等进行直接融资。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促进农业组织化程度的提高。

(二)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和小城镇建设。大力支持农村供水、供电、电信、有线电视、环保等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农村电网改造、农田水利、交通、能源、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生态环境建设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力度。积极支持小城镇建设,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加大对“百镇千村”示范工程的支持力度,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基础条件和人居环境的改善。

(三)大力支持科技农业发展。选择产品科技含量高、效益佳、诚实守信的专业户和科技示范户、农业科研和新技术推广机构作为信贷支持对象,促进农业科研成果的转化形成。大力支持安全农业工程,促进农业标准化体系建设和农产品品牌培育,促进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农业发展。

(四)支持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积极支持农副产品市场、农资配送中心等流通市场建设,支持商贸涉农企业发展“超对超”、“农入超”连锁配送,加大对超市下乡的支持力度。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促进具有区域特色、多种层次的农村现代流通网络的构建。

(五)支持农村外向型经济发展。湖北外管局各分支局要进一步推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改进进出口外汇核销,简化购付汇手续,支持附加值高的优势产品出口以及先进农业加工技术的引进,在现有政策范围内简政放权,便利涉农企业生产经营。各银行金融机构要综合运用信贷、贸易融资、保函等金融产品和工具,重点支持省内农副产品加工等农业出口产业的发展。

(六)积极支持农村劳务经济发展。各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对农民工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100号)精神,认真做好对农民工的金融服务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提出“力争每年培训和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各80万人”的要求,对符合授信条件的各类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农民科技培训中心等培训载体给予信贷支持。探索将农民工、农村贫困劳动力及农村适龄青年就业转移培训费用纳入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和助学贷款支持范围的途径。重点支持湖北海员、湖北数控、湖北建工、湖北厨师、湖北缝纫等劳务品牌的创建,以此促进农民整体素质和转移就业能力的提高。

(七)支持培育和发展农村消费市场。按照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支持农村消费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武银〔2006〕7号)精神,积极开发适合农村消费市场特点的消费信贷产品,大力发展住房装修、耐用消费品、打工消费、农机具、个人委托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等消费信贷业务,在合适条件下探索与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医疗消费贷款新方式,促进农村消费结构升级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

四、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拓宽金融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广度和深度

(一)加大支农金融创新力度。根据农业发展的新特点和新变化,创新适合“三农”需要的金融服务品种和渠道。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提供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农产品出口卖方信贷等多样化的融资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并予以贴现支持。在继续推广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扩大贷款覆盖面的同时,大力推行大额农贷、农户联保贷款、订单质押、综合授信、“农户信用协会”信贷模式等多个信贷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合作,对数额较大的涉农信贷需求开展社团贷款业务。做好粮食抵押贷款等业务试点。

(二)加快农村信用社支农服务的电子化建设步伐。发挥农村信用社支付服务基础设施的作用,扩大综合业务系统和大小额支付系统在全省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尽早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农村信用社资金汇划的通存通兑。进一步完善综合业务系统,加大农村地区受理环境的建设,方便农民存取款和科学理财,为农民提供快捷便利的资金结算服务。进一步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加强中间业务拓展力度,为广大农户的资金汇划、个人结算业务提供方便,推广运用其他非现金支付工具,在经济较发达的农村地区大力推广票据的使用。

(三)充分发挥银行卡特色服务支持新农村建设的作用。有关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邮政储蓄机构要充分发挥网点优势,加大“绿卡”村建设力度,联合当地劳动保障、居委会、街道办等部门对建筑、工矿、服务等行业农民工用工情况进行调查,从市政建设用工入手,要求用工部门为农民工办理绿卡作为工资发放工具。加大对农村地区经商户、运输户、种植户、养殖户等使用绿卡的开发力度,打造农村地区结算品牌,使其成为农村资金流动的重要载体。加大邮政部门在农村地区的电子化建设投入,提升绿卡服务功能,从现有的异地交易、代收付业务拓展至代理保险、代理基金等理财业务,以优质服务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

(四)改进国库支农服务管理方式。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协助有关部门进一步完善省直管县、乡财县管的财政体系,为县乡政府提供方便、快捷的资金汇划通道。切实加强监督,保证中央、省用于支持县域经济和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足额到位。利用国库直接支付方式,将“三农”资金和专项补贴安全、快捷、直接支付到个人和项目。

(五)加强对农村地区现金供应和货币流通管理。加强对粮食主产区和农副产品收购、农产品深加工的现金监测、分析及发行基金调拨,保证农村地区现金供应总量充足和券别结构合理。加强对农村地区人民币收付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督促金融机构认真开展残损人民币和零币兑换业务,进一步维护农村地区货币流通秩序。配合公安机关加大对制、贩假币的打击力度,遏制假币坑农事件,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

五、加强货币政策工具运用,适时适度调控农村地区基础货币的投放

(一)进一步用好用活支农再贷款限额,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实力。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认真实施《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对农村信用社再贷款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武银发〔2005〕46号),加大各项指标的考核力度和支农再贷款调剂力度,壮大农村信用社实力,促其更好地支持“三农”发展。

(二)运用再贴现工具引导信贷资金向“三农”倾斜。研究以票据再贴现方式解决金融机构短期流动性需求的途径,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将信用状况较好的涉农企业以及农副产品收购、储运、加工、销售环节的商业票据作为优先办理再贴现的重点。

(三)充分发挥利率政策工具支农的杠杆作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关于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贷款定价的指导意见》(武银〔2006〕15号),不断完善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机制,积极开发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定价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为“三农”服务的能力。在相关部门的共同协作下,进一步完善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优惠利率管理规定,用好用活优惠利率政策,积极支持民族自治地区贸易和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发展,促进民族地区农村金融的活跃与繁荣。

六、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促进农村金融长效发展机制的建立

(一)加强农村信用环境建设。组织有关金融机构进一步拓宽农村信用工程建设的深度和广度,坚持开展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等信用创建活动,延伸和扩大农村信用工程创建的对象与范围。各金融机构对信用农户、信用企业要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化、额度放宽、利率优惠等措施。积极协助地方政府优化政策环境,改善法制环境,有效遏制恶意信用欺诈和逃废金融债务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金融机构债权。

(二)建立和完善农村征信服务体系。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以中小企业信用信息档案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为平台,为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发展提供全方位的信用信息服务。各银行金融机构要建立和完善适合农户和农村企业特点的信用评价制度,客观评定其信用等级。积极推动外部信用评级,利用外部信用评级结果,不断提高为农村中小企业服务的效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与信用担保机构合作,不断探索和完善农村信用担保机制,引导建立多种形式的贷款担保基金,多层面、多渠道解决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贷款担保难问题。

(三)及时防范和化解农村金融风险。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要推动建立农村金融风险补偿机制,积极探索与保险机构的合作方式,转移和分散农村金融风险,保障金融资产安全。金融机构要强化自身建设,健全内控体系,提高风险管理水平。高度关注、积极参与乡村债务问题的化解和清收,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最大限度解决乡村债务遗留问题。坚决打击农村地区乱集资、违反国家规定高息借贷等各种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和维护良好的金融秩序。

(四)加强农村金融业务与征信知识宣传。进一步发挥各种媒体工具正确的舆论导向作用,在整合信息资源的基础上,积极开展金融知识进乡村、进家庭、进校园等宣传活动,以此拓展金融支农服务范围。进一步开展助学贷款、小额信用贷款等贷款业务品种的宣传,使农民学会充分运用信贷产品提高自身收益。继续开展反假货币知识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农民的反假意识和识假、防假水平。加大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宣传力度,引导农村外向型企业增强汇率风险意识,利用各种金融工具规避汇率风险,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大农民工银行卡开卡、使用和异地结算等用卡知识宣传普及力度,同时加强对银行卡使用注意事项、密码保护等方面的宣传,提高农民工使用银行卡结算的意识。广泛深入开展征信知识宣传活动,增强农村地区的金融意识和诚信意识,培植新农村信用文化。

6.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六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苏政办发〔2009〕49号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安监局 2009年4月)

我省是化工大省,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数量众多,安全生产责任重大、任务艰巨。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保持总体平稳。但由于一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基础薄弱,从业人员素质较低,本质安全水平较差,全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着力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促进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发〔2008〕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制

1.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协调。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把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矛盾,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企业负责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要建立并逐步完善由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通报情况,加强协调配合,组织开展联合执法,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各级安监部门要加强综合监管职能,协调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有关部门,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处置废弃各个环节的安全监管,构建管理有力、监督有效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监管网络。

2.严格化工建设项目准入管理。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格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121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强苏北地区新建化工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22号)等要求,把好市场准入关。化工建设项目的

核准由省辖市以上投资主管部门负责,要将安全审查作为项目核准的前置条件之一。要建立由投资管理部门牵头、安全监管等部门参加的化工建设项目联合会审制度,进一步加强对项目的安全审查。要从严审批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有毒气体和涉及高温高压、易燃易爆等危险工艺的化工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光气生产装置和生产点建设项目。省安监局会同省有关部门要尽快研究制定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设立审批办法,并严格执行。

3.强化化工集中区安全监管。各地要按照全省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的相关要求,继续抓紧开展化工集中区的清理确认和环评审批,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完善化工集中区的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要按照《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安委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化工集中区消防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9〕3号)要求,加快化工集中区专门消防站建设,提高集中区应急救援能力。化工集中区主管部门要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集中区安全管理机制;积极探索对集中区内企业实施集中监控的有效办法,提高区域安全防范能力;适时开展有针对性的区域性综合安全评估,保证集中区内整体布局合理,提高区域安全可靠性。此外,各地要积极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化工产品交易市场建设,实现化工产品集中交易、专业储存、统一配送。

4.继续关闭和淘汰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化工生产企业。开展新一轮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进一步关闭和淘汰不符合产业规划、能耗高、污染重、安全保障能力低的化工生产企业,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加强检查验收和跟踪督查,确保关死关实。对实施搬迁的企业,要加强跟踪协调,督促企业按计划进度实施搬迁,并确保安全搬迁。

二、强化安全管理,全面落实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5.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职责,全面落实国家、省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依法组织生产经营。要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进一步明晰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把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员工。要制订完善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建立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各项安全制度和措施落实到位。自2009年起,在全省所有化工生产企业实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6.建立规范化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把隐患排查治理纳入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加快建立和完善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和定期、分级检查等制度,形成全面覆盖、全员参与的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实现隐患排查治理的经常化、规范化和长期化。要根据生产特点和季节变化,组织开展综合性检查、季节性检查、专业性检查、节假日检查以及操作工和生产班组的日常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及时整改;对不能及时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采取防范措施,限期解决。自2009年起,全省化工生产企业要全面实施聘请化工安全生产专家定期对企业开展安全检查制度。

7.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将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与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深化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相结合,纳入企业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考核,通过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建立企业安全生产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剧毒化学品、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企业和涉及硝化、氯化、氟化、氨化、氧化、磺化、加氢、重氮化、过氧化、裂解、聚合等危险工艺的企业,要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全面达标。有条件的地区可在所有化工生产企业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

8.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机制。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完善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保证用于安全生产的资金投入及其有效使用。安全生产费用要重点用于实施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和隐患治理,通过技术改造不断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按规定足额缴存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包括雇主责任险和公众责任险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的赔偿限额标准不得低于每人30万元和每次事故100万元。

9.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加强建设项目特别是改扩建项目的安全管理,安全设施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确保建设项目工艺可靠、安全设施齐全有效、自动化控制水平满足安全生产需要。新开发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要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的基础上逐步放大到工业化生产。要严格遵守设计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建设项目试生产前,要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三查四定”(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查工程隐患,定任务、定人员、定时间、定整改措施),制定试车方案和应急预案,聘请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并严格按试车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组织试生产。操作人员经上岗考核合格,方可参加试生产操作,试生产期间,要严格控制现场操作人员数量。已建成投产的企业,严禁违反相关规范、标准,擅自改变现有平面布局或增加其他装置、设施和建筑物,确保企业内部安全间距符合要求。

10.加快提升企业安全技术水平。新建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装置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选用安全可靠的自动控制仪表、连锁保护系统,配备必要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泄漏检测报警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提高装置安全可靠性。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要在实现自动化控制的基础上装备紧急停车系统。现有的涉及危险工艺的化工生产企业,须在2010年底前完成自动化控制技术改造,实现工艺过程的自动控制和温度、压力等主要参数指标的自动报警,有条件的要装备集散控制系统和紧急停车系统,实现远程操作,提高生产装置自动化控制水平。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气、液化天然气等液化危险化学品充装装置要进行压力自动化控制改造,完善防泄漏措施和应急措施,在危险化学品槽车充装环节(含独立充装单位),应使用万向充装管道系统代替充装软管,禁止使用软管充装。

11.强化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建立重大危险源档案,定期进行检测、评估,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按照有关规定或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要建立并严格执行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责任制,定期检查重大危险源压力容器及附件、应急预案修订及演练、应急器材准备等情况。重大危险源涉及的压力、温度、液位、泄漏报警等要有远传和连续记录;剧毒和易燃易爆化学品储罐区、库区要安装液位、温度、压力超限报警设施和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火灾报警系统;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等重点储罐要设置紧急切断装置。重大危险源以外的其他固定危险源,其涉及危险有害因素的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也应按规定设置相应的安全检测报警和监控装备,并定期检查、维护和校验。

12.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健全并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实行全员培训,严格持证上岗。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教育培训计划,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分类别、分层次开展安全意识、法律法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技能、事故案例、应急管理、职业危害与防护、遵章守纪、杜绝“三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教育培训活动。企业每年要至少进行一次全员安全培训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员工教育培训档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和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主要危险作业岗位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省安监局《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意见》(苏安监〔2008〕14号)规定的学历层次要求和从业经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在2009年年底前按规定条件调整到位。

13.提高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要按照有关标准和规范,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装备和器材,建立应急救援队伍。要针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或关键装置、设施,定期开展事故应急演练,对演练效果进行评估,适时修订完善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有困难的中小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与当地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救援机构、大型石油化工企业建立联系机制,通过签订应急服务协议,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所有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单位要在2009年年底前完成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

三、强化措施落实,切实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水平

14.进一步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在实施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时,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标准,认真审核,把好安全生产准入关。对首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或申请经营许可证且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单位,要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审核,符合条件的,方可颁发许可证。申请延期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级或二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的企业,许可证发证机关可直接为其办理延期换证手续,并提出该企业下次换证时的安全生产条件。要进一步严格安全生产准入门槛,隐患整改不到位的

危险化学品企业,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涉及危险工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没有完成装置自动化控制改造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业人员不符合安全生产基本从业条件的,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要严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各级安监部门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时,要严格审查涉及危险工艺的新建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大型和高度危险的化工装置是否设计装备紧急停车系统;进行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时,要了解试生产装置生产准备和应急措施等情况,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方案进行审查;组织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时,要同时验收安全设施投入使用情况和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装投入使用情况。

15.切实加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力度。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职责的各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规范,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安全执法检查,加大对违法违规企业的处罚力度。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并根据本地区化工企业数量和安全生产监管力量,每年按一定比例对化工生产企业实施抽查。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相对集中的县(市、区)安监部门,要合理调动和分配本地区的安全监管和执法力量,改进和完善监督检查的方式方法,突出对重点企业和高危企业的监督检查。要加强对乡镇(街道)危险化学品监督检查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研究制定针对乡镇(街道)特点、简明实用的检查方法和内容。各级安监部门应于每年初制定监督检查和抽查工作计划,并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安监部门备案。

16.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要推进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联合执法和协查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和完善本地区公安、交通、环保、质监、安监等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形成合力,提高监督检查效果。要针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活动跨行政区的特点,建立地区间有关部门的协查机制,认真查处危险化学品违法违规运输活动和道路运输事故。要在危险化学品主要运输道路沿线,利用现有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建立重点危险化学品超载车辆卸载基地。所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须在2009年年底前安装符合标准规范要求的车载监控终端,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全省统一监控。在易燃易爆危险品罐车中推广采用阻隔防爆技术,防范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重特大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等事故。

17.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各级安监部门要认真做好危险化学品事故统计工作,按时逐级上报统计数据,同时收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其他行业、领域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定期分析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特点和规律。对典型危险化学品事故,要及时向相关企业和部门发出事故通报,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防止发生同类事故。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查清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开展警示教育。安监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企业受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组织的一般危险化学品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监督,检查防范措施和责任人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县级以上安监部门要在每年3月底以前,向上一级安监部门报送本地区上危险化学品死亡事故的调查报告、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复印件)。

18.充分发挥中介组织和专家的作用。各级安监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中介组织和化工专家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技术支撑作用。要引导专业协会、中介组织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技术咨询和服务。要加快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专家数据库,发挥专家在参与行政许可审查、执法监督检查、政策决策咨询和事故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19.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和监管队伍建设,重点县(市、区)要在安监部门设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专门负责本行政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数量和分布情况,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要加强业务培训,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执法水平。

7.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七

【发布文号】湘政办发[2001]31号 【发布日期】2001-08-10 【生效日期】2001-08-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

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意见的通知

(湘政办发〔2001〕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局《关于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八月十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粮改”政策措施

完善收购资金封闭管理的意见

(省农业发展银行 省粮食局 二00一年七月二十日)

近几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收购资金封闭管理,为稳定粮食生产,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多方面原因,当前我省粮食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还存在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影响了粮食收购资金封闭运行,增加了财政负担,加大了信贷资产风险,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为此,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认真开展清资核贷工作,落实整改措施。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决定,在全国粮食清仓查库工作的基础上,迅速开展粮食清资核贷工作,以彻底查清在农业发展银行开户的粮食企业库存总量及资金占用,查清企业统计帐与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台帐库存的差额,分清性质和责任,全力清收企业结算资金、挤占挪用和其他不合理资金占用贷款。通过清资核贷,纠正农业发展银行信贷管理台帐与企业统计帐、企业库存帐实不符的问题,确保国家粮食和信贷资金安全。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清资核贷工作作为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一项具体措施,切实抓紧抓好。对农业发展银行信贷台帐与企业统计帐、清查实际数所形成的差额,要分清性质和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企业自身原因的,当地政府及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归还贷款;属于企业主管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差额,要落实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限期整改归还贷款;属地方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原因所形成的差额,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主动承担责任,落实归还贷款的措施。要切实规范政府借粮行为。对2001年3月31日以前发生的借粮,属于因灾借粮的,要迅速补办借粮手续,落实借粮还钱、还粮的具体措施;属于其他原因的不规范借款行为,要立即采取措施予以纠正,并于2001年8月31日前归还所欠农业发展银行贷款。今后如发生特大自然灾害,需要向粮食企业借粮的,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落实借粮还粮、还钱的具体措施,确保按期归还。要采取有效措施,坚决纠正粮食风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问题。对省财政“先垫后扣”的市县财政配套的粮食风险基金下拨到市县后,以各种理由抽调或划回到市、县财政的,要在2001年8月31日前予以纠正。

二、二、切实做好今年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今年,是我省执行早籼稻退出保护价收购的第二年。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退出保护价购销政策,做好早籼稻收购工作。各级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以销定贷,以效定贷”的原则,加强资金调度,搞好资金供应,落实资金管理措施,切实做好早籼稻收购资金供应管理工作。要正确处理农业税征实与企业收购商品粮之间的关系。农民以实物形式缴纳农业税,国有粮食企业要积极组织收购,并按规定内的实际入库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及时与财政部门进行结算,农业发展银行要根据企业代收的粮食数量和市场收购价格,发放垫付性收购贷款。在农业税结算后,不管以后市场价格如何变化,结算双方都不得提出二次结算的要求。要按照“购得进、销得出、不亏损”的原则,积极做好优质早稻的收购工作。有关部门与农民签订的购销合同要符合国家购销政策。

要妥善解决粮食收购费用和集并移库费用资金。按照现行的粮食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定,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早籼稻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应计入当期经营管理费用,原则上应由企业自筹解决。自筹有困难的地方,农业发展银行应垫付适量收购费用贷款,但使用范围仅限于收购过程中发生的与收购直接相关的费用,垫付额度应从严控制,实行报帐制。对当年发放的费用贷款,当年要全部收回。对粮食集并移库费用,应按粮食性质和权限分别解决,即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补贴解决;商品粮由企业自行解决;属汛点移库费用,由地方政府安排的防汛经费解决。

三、三、加强领导,确保粮改“三项政策、一项改革”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在落实粮食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的过程中,要建立各级政府领导下的分部门收购资金封闭管理责任制,以确保收购资金封闭管理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地要结合开展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进一步加强粮食市场管理,维护粮食流通的正常秩序,依法严厉打击扰乱粮食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严肃查处各种挤占挪用收购资金的行为。要进一步加大粮食企业内部改革力度,加快富余人员下岗分流、减员增效的步伐,防止已经分流到附营企业的人员“返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在改革、改制过程中,不得动用农业发展银行提供的粮食收购资金贷款以及贷款形成的粮食库存,有关部门要协助农业发展银行做好粮食收购资金的保全工作,彻底落实债权债务,防止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8.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八

【发布文号】厦府办〔2007〕233号 【发布日期】2007-09-29 【生效日期】2007-09-2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福建省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监察局市国土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

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厦府办〔2007〕23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厦门市监察局、厦门市国土房产局制定的《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厦门市监察局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根据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监发〔2007〕5号),按照省监察厅、省国土资源厅的贯彻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集中力量查处一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案件,加强土地管理,严格执纪执法,改善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环境,促进国家宏观调控措施落实,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又快又好地发展。

二、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附后),负责组织领导全市的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由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有关工作人员组成。各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加强对本地区开展专项行动的组织领导。

三、工作步骤

(一)清理排查阶段(2007年9月25日前)

1、对去年10月以来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回头看”检查,检查内容包括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是否全面、违法违规案件排查是否清楚、已立案的违法违规问题定性是否准确、已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是否到位、对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是否落实。

2、清理统计2006年10月至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明确新增建设用地的用地单位、用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征收审批、供地审批、规划用途、批准用途、实际用途等基本情况,查清各宗用地是否存在非法批地、未批先用、批少用多、非法低价出让、违反规划、违法国家产业政策、侵犯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并确认违法的新增建设用地是否已经立案查处。

3、调查全市机砖厂用土来源情况,确认所有在耕地上取土的机砖厂。

4、调查统计1999年1月1日以来农村违法占地建房情况,掌握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数量、分布情况和用地面积。

(二)集中处置阶段(2007年9月26日-11月20日)

1、坚决纠正“回头看”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包括登记遗漏、应立案而不立案、定性不准、应予处罚而未处罚或处罚不到位、应追究责任而未追究或追究不到位等。

2、认真梳理2006年10月-2007年6月新增建设用地中的违法违规案件线索,集中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坚持“既要处理事,又要处理人”,对违法违纪责任人员,应该给予处分的,要严格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及时制止和立案查处在耕地上非法取土烧砖的违法行为。尽快恢复被破坏耕地的种植条件,并组织复耕,切实发挥耕地的农业生产功能。

4、加大农村违法占地建房行为的执法力度,组织开展集中强制拆除行动,重点拆除一些占地规模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违法建设房屋,遏制农村违法占地建房不断加剧的势头。

(三)检查汇总阶段(2007年11月21日-11月30日)

各区监察机关、国土房产分局要在11月30日前向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报送专项行动工作总结、直接查处典型案件的情况及有关报表(见闽监发〔2007〕5号文件附件)。

市领导小组将适时对各区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工作进行督导,针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查处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予以通报批评。对于一些典型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将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此次专项行动是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落实中央严格土地保护政策的重要措施,各区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专项行动工作的严肃性和重要性。各区政府特别是主要领导要把此次专项行动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摆上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落实,确保专项行动圆满完成。

(二)统一行动,分级负责。各区要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和省监察厅、国土资源厅的部署和本方案的要求,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开展进一步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做到统一行动、统一步骤、上下联动、全面推进,确保措施落实、责任落实、目标落实。各区监察机关、国土房产分局要在每个月25日前,向市监察局、国土房产局报告专项行动工作进展情况。

(三)突出重点,综合治理。要边清查边处理,重点查处非法批准征占农用地和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问题,特别是涉及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侵害农民权益的案件,要着重解决机砖厂非法取土和农村违法占地建房的问题。要通过专项行动,认真查找土地管理和执法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完善土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制度,建立有效发现、制止和查处土地违法的长效机制。

(四)规范执法,严肃查处。对排查梳理出的违法违规问题,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分级管辖的原则,对人对事处理都要到位,做到应立案未立案的不放过、应处罚未处罚的不放过、应追究责任未追究的不放过。坚持依法办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对重大、典型违法违纪案件,必须公开立案、公开调查、公开处理、公开曝光,切实起到“查处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附件:

1、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

2、《福建省监察厅、福建省国土资源厅转发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的通知》(闽监发〔2007〕5号)。(略)

附件1

厦门市进一步开展查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刘赐贵(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丁国炎(常务副市长)

裴金佳(副市长)

成员:卢士钢(市公安局)

林永星(市检察院检察长)

黄家列(市监察局局长)

林长树(市国土房产局局长)

徐火营(市行政执法局局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由市国土房产局王耀辉副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9.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九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

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意见的通知

(内政办字〔2006〕95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3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准入制度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意见

(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六年三月一日)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为促进自治区经济快速健康持续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敞开市场准入大门,鼓励更多的自然人及社会组织成为市场主体

(一)凡依法符合出资条件的自然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法人、非公司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居民委员会、社区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等,均可投资设立公司。

(二)鼓励、支持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自主创业,兴办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一人有限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鼓励、支持有条件的私营企业参与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领域的投资与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及时予以登记,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外,不得随意增加登记前置许可项目。

(三)投资者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预先核准或者驳回决定,并当场核发《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名称驳回通知书》。

二、放宽注册资本限制,引导更多的社会资源成为创业资本

(一)全面实行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

(二)公司注册资本可以分期到位。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凡公司制企业,可以不受行业、区域和企业规模限制,都可以实行注册资本分期到位制。只要公司发起人、股东按期交付出资的,允许其依法办理设立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增设分支机构等手续。

(三)申请人可自主选择公司类型。只要符合法定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变更为多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保护不同所有制经济,推动各种所有制企业公平竞争

(一)对不同所有制经济主体设立的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股东出资方式、股东人数限制、股东资格、住所及登记程序方面都按同一标准进行注册登记。在名称使用上享有同等待遇,注册资本300万元以上的法人企业均可冠“内蒙古”行政区划。

(二)自然人、各类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都可以单独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鼓励国有、集体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公司制企业。允许民营资本投资设立各类公司或者参与国家企业、事业单位改制,登记上享有与国有资本的同等待遇。

(三)鼓励各类主体以发起设立、变更设立、改制设立等多种形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二人以上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可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

四、服务社区,拓宽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的就业门路

(一)大力支持兴办中介服务、家政服务实体,完善服务网点,积极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就业。鼓励下岗职工和城镇失业人员发挥自身特点和业务专长,自办或合伙兴办社区服务组织,或通过小时工、非全日制工和阶段性就业等灵活方式参与社区服务,实现在社区内就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其提供方便。

(二)鼓励旗县(市、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兴办为社区服务的各类企业法人。街道办事处的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可以独家出资兴办集体性质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与他人合资共同兴办有限公司、股份合作制企业,股份公司。

(三)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利用暂无产权证明的依法兴建的房屋作为企业住所的,旗县(市、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交了旗县(市、区)政府办公室的证明文件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居委会提交了办事处证明文件的,其提供的房屋可以作为企业法人的住所予以登记注册。

五、大力支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努力营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一)采取多种形式,积极鼓励、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大中专毕业生、归国留学生、退役士兵、残疾人员及其他新增待业人员兴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引导个体私营企业吸纳更多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及新增待业人员就业和再就业,充分发挥个体私营经济在扩大社会就业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设立专门窗口,为下岗失业人员及新增待业人员申办个体或企业登记免费提供开业指导,以及相关政策、法规和信息的咨询服务;要设立“绿色通道”,符合条件的及时依法登记;对下岗失业等人员从事临时性经营、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继续严格执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发照之日起3年内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扶持下岗失业等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为维护社会稳定做出新贡献。

(三)充分发挥基层工商所点多面广的优势,方便群众就近申办登记个体工商户,提高办事效率。对农村流动商贩实行备案制,免于工商登记,对农民进入集贸市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可不予登记。

(四)切实为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登记服务。认真落实《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自治区境内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要认真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登记管理办法,改进工作作风,为港澳居民申办个体工商户排忧解难,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支持港澳居民在内地发展个体经济。

六、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探索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登记管理。各类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均可以申请工商登记,取得市场主体资格。对农民个人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符合个人合伙设立条件的,按合伙企业登记;符合有限公司设立条件的,按有限公司登记。对其他投资者根据农业产业化和多种经营的需要申办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要根据投资人身份和出资财产的性质,本着谁出资谁所有的原则,依照现行登记法规核定企业类型。

(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投资人兴办苏木乡镇、嘎查村资产管理企业及其他各类企业。积极引导支持农村种养殖专业户组建以经营特色农副产品为特点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进行工商登记时,除房屋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权属证明外,当地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出具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在本村范围内的住所(经营场所)使用文件,可以视为企业住所(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的证明。

七、扩大对外开放,为全国性大企业(集团)进驻我区提供优质服务

(一)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主动上门服务,做到事先介入,提供相关法规依据,并落实专人负责注册登记。涉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外省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登记事宜的,应积极做好协调、申报、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

(二)对于注册资本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大集团,经企业申请,公司名称可不反映行业或经营特点。大集团的企业名称,需免冠“内蒙古”字样的,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协助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并争取核准。

(三)支持和保护大企业(集团)名称专用权。全国性大企业(集团)合并、收购自治区境内企业的,被合并、收购的企业其名称属老字号或者名称字号需保留的,可予以登记保留。

(四)凡全国性大企业(集团)总部,包括这些大企业(集团)的子公司迁移自治区境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时可按变更登记受理。

八、支持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改组改制

(一)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产业发展目录,依法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对国家禁止和限制发展的产业,特别是“五小”企业,申请登记时要严把准入关口;仍在经营的,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配合有关部门调整产能过剩行业、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依法做好调整、关闭那些产能过剩、技术落后、破坏资源、污染环境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的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对国家支持发展的产业,要优化服务,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特别要大力支持发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的行业和经营项目。

(二)支持引导原有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国有资本、集体资本、非公有资本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要积极主动掌握企业情况,加强政策指导,优质高效地为改制企业做好登记服务工作;要严格依法行政,规范改制行为,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继续积极支持集体企业深化改革,发展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

(三)企业对科技人员或其他员工实施股权奖励的,凭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决议或决定以及其它有关的文件、证件,予以办理股东等登记事项的变更登记。奖励股权涉及国有资产的,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涉及集体资产的,应经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并经集体企业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九、积极吸引外资、简化外资企业登记程序

(一)允许个体工商户、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与外商合资、合作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投资领域限于国家鼓励类和允许类项目。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制企业,通过引进外资转变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原企业名称可以保留,中方投资人身份可以体现为自然人。

(二)投资资格审查中,净资产比例的限制规定不再作为审查内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时,不再提交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批准文件。企业除增(减)注册资本需提交验资报告外,对等股权转让可不提交验资报告。

(三)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办理执照延期手续的,经企业申请、确认,可以酌情办理延期换照。注册登记不再审查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的比例限制,以审批机关批件为准。

十、依法履行职责,完善市场准入服务体系

(一)企业登记注册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企业登记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也应将其对企业有关行政许可和管理的相关信息及时提供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二)实行企业、个体工商户当场登记制度。申请人提交的登记注册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无需实质审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当场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决定,并当场核发《准予登记通知书》或《不予登记通知书》。《准予登记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颁发营业执照。

(三)在营业执照有效期内,企业可以随时申请增加一般经营项目,不受申请时间和变更次数的限制,投资性企业可以投资其他企业,不受注册资本(金)是否缴足的限制。

(四)逐步实行网上登记服务。申请人可以在互联网上申请登记注册、名称核准、检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通过互联网为企业提供登记注册服务,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投资人成本。

十一、强化企业社会责任,完善企业退出制度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申请注销登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不得要求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文件、证件。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办理注销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不再提交税务机关完税证明,只需在清算报告中明确债权债务清理完毕、税款已缴清即可办理。

(二)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其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信息记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在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企业不办理注销手续,非法退出市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将被录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3年内禁止其新任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十二、支持行业协会树立本行业良好的职业道德风尚

(一)支持、帮助各类行业协会对本行业从业人员进行教育培训、传授专业技能。个体工商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受到盟市级行业协会奖励表彰的,行业协会可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其奖励表彰记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用信息系统。

(二)支持中介机构发展壮大,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机构、验资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验资报告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严厉处罚外,3年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验资证明不予认可。

10.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110社 篇十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质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意见

(自治区质监局 二○一一年五月)

为认真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按照国务院加强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管理的有关要求,推动全社会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节能减排目标任务,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对做好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据统计,目前我区在用燃煤锅炉12655台,锅炉平均热效率仅为61.2%,燃煤锅炉的能耗极高,2009年全区锅炉煤耗量达8954万吨。燃煤锅炉节能减排空间巨大,前景广阔。据测算,重点加强对锅炉运行环节的节能监管,在3至5年内积极推动节能技改,逐步使全区在用锅炉的平均热效率提高6%至8%,节煤达10%,累计可节煤1161.6万吨以上(按每吨650元计算约75.45亿元),累计减少城市运输量1659.43万吨,累计减少二氧化碳排量2996.93万吨,二氧化硫排量18.59万吨,飞灰15.1万吨,炉渣464.64万吨。切实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对于实现全区节能减排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加快形成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的整体合力

(一)加强领导,共同推进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高度重视,出台相关政策,建立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协调机制,保障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经费。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环保等部门要坚持“企业主体、行政推动、技术支持、政策激励”的指导原则,深入基层调查研究,综合运用各部门监管资源,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共同推进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工作。

(二)加强宣传,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节能意识。各级新闻单位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关于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方针政策、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先进经验。各相关部门要加强资源环境警示教育,及时编发锅炉节能降耗技术问答等节能降耗普及知识,宣传引导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改造传统工艺、能耗设备。要树立一批特种设备节能减排先进典型,加大宣传力度,推广先进经验,努力形成“政府推动、部门联动、典型带动、企业主动”的良好局面。

三、强化源头环节的节能监管和政策导向

(一)建立特种设备设计制造源头把关制度。各级质监部门及相关机构在锅炉等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监管过程中应当把能效指标作为监管内容之一,已列入国家和自治区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不得制造和安装特种设备。特种设备设计(含系统设计)、制造单位应积极开发研制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选用高效节能的特种设备,并充分利用装置或系统的余热余压,提高能源利用效率。锅炉设计文件鉴定机构在审核锅炉安全技术指标时,应当同时审核锅炉的结构型式、能耗指标、额定出力等与节能有关的性能指标;对不符合节能指标和安全技术指标的,不予通过设计文件鉴定,相关企业不得制造、安装和使用。锅炉和换热容器制造企业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送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批量制造。型式试验机构在对电梯和起重机械新产品进行型式试验时,应当对其能效进行测试,符合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要求方可出具合格报告准予制造。区外企业生产及国外进口的特种设备,无法提供有效能效测试或型式试验报告的,应当在设备投入使用的3个月内予以补做;测试结果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的,应当予以整改,未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或相关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使用。

(二)建立健全特种设备节能减排标准体系。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有关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国家标准,对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特种设备,要责令相关企业限期整改到位。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环保部门,结合我区实际,组织制定有关锅炉节能减排方面的地方标准,各地区质监部门要督促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单位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要按照治旧限新、逐步淘汰的原则,用3至5年时间使我区锅炉房节能全部达到预定目标。

(三)建立新增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审查制度。全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中有新增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和环保部门对特种设备先行进行节能审查。除特殊工艺要求外,在集中供热范围内不得新增锅炉项目,质监、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四)建立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发布制度。自治区质监部门要会同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制定节能型特种设备导向目录,积极引导使用单位选用节能型特种设备。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鼓励区内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申报“节能产品”国家认证,自治区财政部门要积极向财政部推荐已通过自治区级认证的产品,并争取列入国家《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各地区在政府采购特种设备时,应当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特种设备。

四、强力推进集中供热和在用设备节能改造

(一)积极推进区域性集中供热。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区域性综合规划,对于产业集聚、用户集中、符合联片供热条件的,要积极创造条件实施集中供热。有关部门在政策引导和行政审批工作中应加强配合,大力推进集中供热工程建设。在对新建、扩建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的规划审批中,有关部门要根据产业用热情况,确定是否把集中供热设施作为一项公共配套基础设施列入建设内容。对现有开发区(工业园区)、工业功能区内锅炉相对较多、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园区管理部门应制订锅炉集中供热的具体规划和推进工作方案,并在2013年前完成集中供热改造。对于新建锅炉房等集中供热设施的,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和地下空间的前提下,各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尽量满足其对用地的合理需求,投资主管部门应予以支持。要完善城市供热价格形成机制,集中供热的价格原则上实施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有条件的地区热价可由供求双方协商确定。供热企业应当保证稳定供热,不得随意或故意停减产而影响用热单位的生产生活;如确因客观原因需要停产的,须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加大在用设备节能改造和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取缔力度。各级人民政府要制订在用锅炉等特种设备节能改造计划,确保在2013年前基本完成本地区高耗能工业锅炉节能改造任务并全面推进其他特种设备的节能改造工作。要着力推进节能潜力较大的有机热载体锅炉和排烟温度高于280℃锅炉的改造工作,积极鼓励钢铁、石化、印染、水泥、玻璃等高耗能行业采用余热锅炉等余热回收利用装置,大力推广循环流化床燃烧、水煤浆燃烧、分层燃烧、热管传热、变频启动、冷凝水低温回收和能量反馈与变频等技术在节能改造工程中的应用,提高燃烧效率,增强传热效果,减少污染排放。要重点开展额定蒸发量1至35吨/时、采用层状燃烧方式且从未经过能效测试的锅炉和2000年前投入使用的换热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工作,能效测试工作由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质监部门组织实施,由国家或自治区质监部门认可的能效测试机构承担测试;能效指标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的,使用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投诉、举报及奖励制度,严肃查处制造、安装、使用能效测试结果不符合有关标准规定且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到位和列入国家明令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的行为,并对违规淘汰设备依法予以取缔。

五、充分发挥使用单位节能减排的主体作用

(一)推动使用单位建立健全节能减排的管理制度。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同时,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经济运行管理制度、锅炉水质管理制度、能源计量管理制度等各项日常管理制度,做好在用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行能效监控记录、节能技术改造记录,并确保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配备率和完好率达到100%。锅炉使用单位要严格按照设计入炉煤质选煤,配套建设相应的污染物排放治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新建成使用(含扩建、改造)单台容量>14MW(20t/h)的锅炉,必须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安装烟气自动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确保稳定运行。各级经济和信息化、质监、环保等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强日常管理,严格执行有关节能减排管理规定,完善设备操作规程,促进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安全经济运行。

(二)重视和加强锅炉介质处理和回收利用工作。锅炉使用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介质处理方法,科学排污,防止或减缓锅炉结垢,同时强化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工作,及时清除水垢、泥渣,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妥善处理,减少二次污染;额定蒸发量4吨/时以上的蒸汽锅炉一般应装设蒸汽冷凝水回收利用装置,以达到节能、节水、减排的目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要加强对锅炉介质抽样监测和水处理效果的检验工作,督促锅炉介质不符合国家标准和锅炉结水垢厚度平均超过1.5毫米的企业采取整改措施,及时清除水垢。各级质监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在用锅炉的介质监管力度,强化介质监测和化学清洗监管工作,提高锅炉水处理有效性和锅炉运行的经济性。

(三)强化对管理和作业人员的节能技能培训和考核。锅炉等高耗能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管理和作业人员进行节能知识与技能培训,提高管理和作业人员经济运行的管理与操作水平。各级质监部门和有关培训机构在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内容和考核中应增加节能降耗内容,提高节能知识和技术的普及率。

(四)重视和加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能源计量工作。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要重视和加强能源计量工作,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能源计量管理工作,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做好能源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工作,确保能源统计数据能追溯至有效的计量检测记录,保证能源统计数据的真实、可靠、完整。计量技术机构要加大在线计量检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发、推广应用工作,帮助企业解决能源计量检测方面的实际问题。各级质监部门要依法开展能源计量执法监督检查,促进企业节能减排工作。

(五)积极帮助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提高节能水平。各级质监、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支持锅炉等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检验、使用等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特种设备节能设计、改造、改进等新技术的咨询服务,帮助相关使用单位掌握设备用能状况、提出节能措施与改造方案、建立节能减排的工作制度与机制,提高节能技术和管理水平。

六、大力发展特种设备节能减排项目和技术

(一)实施对特种设备节能环保项目的税收优惠。经认定,企业从事符合规定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结转抵免。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二)加大对集中供热企业的财政扶持力度。对锅炉集中供热企业的新建扩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等项目,符合相关政策补助条件的,给予适当补助;环保部门应当将环境污染治理资金适当补助在用锅炉集中供热项目的污染治理。

(三)实施对拆除自备锅炉单位的财政补贴。经改造实行集中供热后,凡在有效供热范围内的单位,除有特殊工艺要求外,应当拆除自备锅炉。对于在限期内拆除自备锅炉的单位,当地政府给予拆除单位适当的财政补贴。

(四)加大对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扶持力度。对实施特种设备节能技术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项目,按照各级节能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减排技术改造项目实行信贷支持,优先提供低息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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