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2024-11-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11篇)

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一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发布。该《办法》共27条,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予以废止。

目录

1基本信息 2管理办法

1基本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16号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已经第9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1]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 姜伟新

2013年12月11日

2管理办法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

第三条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工程发承包计价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发承包计价工作的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推广工程造价咨询制度,对建筑工程项目实行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六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以下简称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

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

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工程量清单应当依据国家制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等编制。工程量清单应当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八条 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的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

第九条 招标标底应当依据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条 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投标报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企业定额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第十一条 投标报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投标人的投标。

对是否低于工程成本报价的异议,评标委员会可以参照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中标价订立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由发承包双方协商订立合同。

合同价款的有关事项由发承包双方约定,一般包括合同价款约定方式,预付工程款、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价款的支付和结算方式,以及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形等。

第十三条 发承包双方在确定合同价款时,应当考虑市场环境和生产要素价格变化对合同价款的影响。

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建筑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采用单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建筑工程,发承包双方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确定合同价款。

第十四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发生下列情形时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的;

(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价格调整信息的;

(三)经批准变更设计的;

(四)发包方更改经审定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造成费用增加的;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第十五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根据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结合工程款、建设工期等情况在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的具体事宜。

预付工程款按照合同价款或者工程计划额度的一定比例确定和支付,并在工程进度款中予以抵扣。

第十六条 承包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方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发包方收到工程量报告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核对并确认。

第十七条 发承包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定期或者按照工程进度分段进行工程款结算和支付。第十八条 工程完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竣工结算:

(一)承包方应当在工程完工后的约定期限内提交竣工结算文件。

(二)国有资金投资建筑工程的发包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竣工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并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

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发包方,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包方对竣工结算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答复期内向承包方提出,并可以在提出异议之日起的约定期限内与承包方协商;发包方在协商期内未与承包方协商或者经协商未能与承包方达成协议的,应当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进行竣工结算审核,并在协商期满后的约定期限内向承包方提出由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竣工结算文件审核意见。

(三)承包方对发包方提出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竣工结算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在接到该审核意见后一个月内,可以向有关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者有关行业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28日。

第十九条 工程竣工结算文件经发承包双方签字确认的,应当作为工程决算的依据,未经对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复审核。发包方应当按照竣工结算文件及时支付竣工结算款。

竣工结算文件应当由发包方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 造价工程师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文件,应当签字并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加强对建筑工程发承包计价活动的监督检查和投诉举报的核查,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

(三)要求改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办法或者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第二十二条 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程计价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有关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筑工程以外的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2001年11月5日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同时废止。

2.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二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为国家标准, 编号为GB 50289—2016, 自2016 年12 月1 日起实施。其中, 第4.1.8、5.0.6、5.0.8、5.0.9 条为强制性条文, 必须严格执行。原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三

为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发展大局服务

在全国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稽查办公室主任

王早生

(2010年1月29日)

同志们:

201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完成预定议程,就要结束了。部党组高度重视稽查执法工作,大卫同志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下面,我就本次会议情况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讲四点意见。

一、会议取得的成效

这次会议虽然时间短,但内容充实、重点突出、成果丰富。

(一)总结了2009,部署了2010。大卫同志的讲话充分肯定了2009年稽查执法工作取得的成绩,指出了存在的问题,强调了进一步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对2010年的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代表们围绕如何落实大卫同志的讲话要求进行了深入座谈,对今后的工作思路更加明确。

(二)交流了稽查执法工作经验。云南、黑龙江、江苏、北京规委、河北保定主管部门的代表在大会上做了经验交流,安徽、四川、江西、北京建委、湖北武汉的主管部门在会上做了书面交流,对大家都很有启发。其他地区也提供了内容丰富的总结交流材料,为做好今年稽查执法工作开阔了思路。

(三)提出了很多好的工作建议。在下午的讨论中,大家学习了大卫同志的讲话,对会议给予充分肯定,表示回去以后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贯彻落实。代表们还针对目前稽查执法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建议:一是要认真研究稽查执法工作的思路和原则,准确把握稽查执法工作方向。二是要切实解决稽查执法机构存在的困难,如性质定位和队伍建设问题等。三是要进一步探索稽查机构和业务部门的工作协同,协力推进稽查执法工作。四是要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真正形成协调联动,把违法违规问题查处到位,惩处到位。对这些意见建议,我们要认真研究吸收,不断推动稽查执法工作。也希望各级稽查执法机构结合实际,主动研究探索,切实解决存在问题,提升稽查执法工作水平。

二、2009年工作回顾

2009年,各地稽查执法机构紧紧围绕中心任务,认真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在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体制机制、突出工作重点等方面不断深入,各项工作取得了新进展。上午大卫副部长已经对2009年稽查执法工作做了全面回顾,我着重把去年部稽查办的主要工作向大家做一汇报。

(一)明确思路,全面推进稽查执法工作。一是首次召开全

国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2009年2月,在上海召开“住房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座谈会”,提高了大家对加强稽查执法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明确了今后工作思路。二是首次出台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2009年4月,部印发了《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明确了稽查执法工作的性质、重要意义、工作思路、主要任务和基本要求。三是首次统筹部稽查执法工作重点。根据部领导的要求,我们积极协同相关司局,制定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9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建稽〔2009〕49号),确定全年全系统稽查执法工作重点,体现了部中心工作的整体性和协调性,也有利于地方统筹安排全年工作。四是积极建章立制。修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督察员工作规程》(建稽〔2009〕86号)和《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建稽〔2010〕4号)。各地稽查执法机构也不断转变稽查执法理念,完善政策制度,提高稽查执法综合效能。

(二)创新机制,探索稽查执法全过程闭合管理。部《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建稽〔2009〕60号)的出台,有力推动了各级稽查执法机构创新体制机制建设:一是建立协同工作机制。遵照部领导指示,我们主动与部内各司局沟通,联合开展建设稽查和规划督察;相关司局的行政许可或评优评奖工作也征求我们的意见。二是建立部门联动工作机制。我们与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文物局等建立了日常工作

联系机制,及时沟通情况。三是建立集体研判机制。我们对稽查报告中提出的处理意见建议,坚持集体研究,尤其是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定性,都主动与有关司局沟通,共同研究决定。四是建立违法违规预警机制。我们按季度对群众举报和稽查案件进行统计分析,发现违法违规苗头和规律,及时向领导汇报,并向有关单位通报信息,提出工作建议。五是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会同有关司研究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已向部报送了《关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的意见》(送审稿)。

(三)突出重点,围绕中心任务开展工作。一是积极参与专项检查。2009年,我们认真落实49号文要求,全年组织或参与各类专项检查33次,涉及住房保障、住房公积金、节能减排、质量安全等方面。特别是配合相关业务司局加大对中央扩内需、保增长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依法依规建设,保障在大规模建设期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效益。8月开始,带队赴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共检查72个项目,发现勘察设计、施工等方面问题1197个,发出《执法建议书》20份。12月,又率组对6个省(市)进行了建设领域节能减排专项监督检查,共抽查72个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地查看83个建筑工程现场、40个污水处理项目和33个垃圾处理项目,发出《执法告知书》10份。二是注重为完善政策制度和监管措施献计献策。质量检查和节能减排检查结束后,我们对检查发现问题进行归类分析,除向部报告检查情况以外,还撰

写了《2009年全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检查部分省区主要问题及对策建议》,提出7条有关建筑节能规范、标准规范执行方面的建议,供业务主管部门工作时参考,受到部领导的肯定。

(四)真抓实干,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是稽查执法部门的永恒主题和立足之本。2009年部稽查办下大力气做好案件查处工作:一是认真开展案件稽查。组织或参与27起案件稽查,其中包括国务院领导批示案件8件、部领导批示案件19件。二是认真处理群众投诉举报。部稽查办全年受理群众投诉举报505件,其中报经部领导批准立案稽查4件;挂牌督办200件,转地方查处并要求按期报送处理结果;移送转送301件,转送相关主管部门或移送地方调查处理。据不完全统计,各省级建设稽查执法机构全年共受理投诉举报3495件。通过案件查处和受理投诉举报,进一步规范了市场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也推动了住房城乡建设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

(五)完善体系,健全稽查执法工作机构。部稽查办职责范围由原来的城乡规划、房地产市场等4个领域扩大到覆盖我部所有业务领域,全面落实稽查执法工作职责。在大卫同志的亲自带领下,我们先后到11个尚未建立省级稽查执法机构的省(自治区)调研,大力推动地方稽查执法机构的建立。2009年,广东、湖北、辽宁、云南、宁夏、西藏和内蒙古等7家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成立了稽查执法机构。特别是西藏、内蒙古、宁夏和

云南等边远地区,克服财政、编制等困难,先后成立了稽查执法机构,为开展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证。在此,我代表部稽查办向这些省(自治区)厅领导表示衷心感谢。

(六)开拓创新,积极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工作。一是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范围。根据部的要求制订工作方案,用三年时间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到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所有城市。完成了第四批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派遣工作,新增17个派驻城市17名督察员,目前派驻城市为51个,督察员总数68名,实现了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省会、副省级城市和历史文化名城(不含直辖市)全覆盖的阶段性目标。二是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和苗头百余起。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2009年全年共向派驻城市政府发出督察意见书5份,督察建议书38份,约见地方政府领导百余次,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提醒和警示,纠正了一些地方侵占城市公共绿地、国家级风景名胜区以及拆除历史文化建筑进行商业开发的倾向,维护了国务院审批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三是在石家庄等28个城市开展了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城乡规划督察的工作。通过定期分析卫星遥感影像数据,及时了解掌握城市规划执行动态,发现了一些涉及督察事项的可疑变化图斑,拓展了督察线索信息来源渠道。四是推进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目前,全国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正在推进城乡规划督察制度。其中,四川、贵州、河北、浙江四省向省辖市派驻了城乡规划督察员。

(七)协作配合,组织和参与专项工作。一是继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部治贿办(设在稽查办)指导各地切实加强对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整改自查自纠中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深入推进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各地还拓宽举报渠道,排查案件线索,全系统配合执纪执法部门查处了139件商业贿赂案,涉案人员229名,涉案金额上亿元。部治贿办全年印发简报16期,及时反映各地工作情况。各地采取多种形式对干部进行法律法规教育、岗位廉政教育,全年共组织治理商业贿赂教育培训248次。二是配合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参与制定工作方案。2009年7月以来,我办受理工程建设实施和质量管理及相关领域投诉举报63件,发督办函20件,已结案12件,其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有6件,全部依法进行处理。三是参与房地产开发领域违规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专项治理工作。协助拟定了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负责治理办公室投诉举报案件登记、处理、督办和结案等相关工作,截至2009年底,共受理投诉举报123件,发函督办64件,现场督办7件,扩大了专项治理工作成果。

(八)夯实基础,不断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一是完善内部制度。修订了《工作作风和纪律规定》、《学习培训制度》等16项内部工作制度,保证各项工作有章可循。二是开展课题研究。启动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举报信息系统研究》等6个课题研究,开展了《住房和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手册》的编写

工作。三是加强业务培训。我们与部相关单位联合举办2期“住房城乡建设稽查工作专题培训班”,120多名稽查执法工作者参加了培训。

三、工作体会

(一)各级领导重视是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前提。近年来,稽查执法工作之所以发展得又好又快,各级领导的重视是一个重要前提。部领导经常听取稽查执法工作汇报,多次强调要重视稽查执法工作,还亲自在制度建设、职能设置、后勤保障等方面进行协调。对于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部领导都认真研究,及时解决,极大地鼓舞了大家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决心和信心。从各地情况看也是如此,哪个地方的领导重视,哪个地方的稽查执法工作推动力度就越大,工作成果就越突出。

(二)体制机制创新是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基础。稽查执法工作是行政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单靠某个机构无法完成,必须相关部门协同联动才能做好。实践证明,不断创新体制机制,建立协同工作机制,调动各方积极性,才能全体一股劲,全局一盘棋,形成工作合力;建立集体研判机制,尤其是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和处置经过集体研究,才能定性准确、处置适当,把每个案件都办成铁案;建立违法违规预警机制,才能防患于未然,减少违法违规带来的损失,保障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三)健全政策制度是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关键。没有一套完善的政策制度,稽查执法工作就会处于松散无序的状态。49号文和60号文的出台,为稽查执法明确了工作思路,确立了工作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才能在规范、有序的轨道上,不断提高质量,提升水平。我们必须把健全政策制度纳入整个稽查执法工作之中,从工作中摸索规律,全面加强政策制度建设,推动稽查执法工作向纵深发展。

(四)各方协作配合是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保障。稽查执法工作关系全局,涉及全部的业务范围,离不开方方面面的支持。工作中,我们主动加强与部内有关业务主管司局的联系,及时沟通工作信息,逐渐形成了密切配合、协同联动、闭合管理的工作态势,有力推动了稽查执法工作的开展,也发挥了稽查执法对于行政监管的促进作用。在这里,我要代表各级稽查执法机构,特别感谢部各业务司局和各省厅(委)相关业务处室给予稽查执法工作的有力支持。

(五)加强学习研究是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动力。稽查执法制度是一项崭新的制度,稽查执法队伍是一支新生力量,要做好稽查执法工作,就必须加强学习,不断研究。去年我们开展了6个课题研究,组织了稽查相关业务培训,在推动全系统学习研究方面迈出了第一步。通过学习研究,进一步提高了队伍素质,提升了工作质量,增强了改进和完善稽查执法工作的主动性。以后我们还要加强学习和研究,坚持学以致用、用以促学、学用相长。

四、认真落实2010年工作安排

各地要以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为重点,紧紧围绕中心任务,按照大卫同志讲话要求,认真做好2010年稽查执法各项工作。

(一)推进稽查执法体制机制创新。我们要继续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加强稽查执法工作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创新工作思路,完善工作机制,做好稽查执法各项工作。一是健全案件处置中实地稽查、分析定性、提出处理建议等各环节的集体研判机制。二是与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沟通稽查执法工作信息,通过协同联动,闭合管理,共同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协同工作机制。三是继续探讨与纪检、监察、组织等有关部门建立查处案件情况的内部通报制度,并适时利用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和新闻媒体公开通报典型案例,加强警示震慑。四是继续做好稽查执法工作的统计分析,探索建立工作信息平台,对问题多发地区、领域和环节进行预警,起到预警预报作用。五是进一步推动稽查执法机构建设,落实稽查执法工作责任,加强层级指导,提高工作水平。六是待部批准后实施住房公积金督察员制度。

(二)全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一是确定2010年专项检查工作重点。按照部领导的要求,协同有关司局制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0年重点稽查执法工作方案》,确保全年的专项执法检查工作有重点、有计划、有秩序。各地也要根据本地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方案。二是紧紧围绕部中心工作开展专项检查。要做

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房地产市场秩序整治、住房公积金监管、城乡规划实施、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节能和城镇减排、建筑市场监管、工程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实施等方面的专项检查工作。三是抓好重点工作的督促检查。要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督促检查,协同组织对利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建设保障性住房试点城市开展巡查,组织对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区开展有针对性的督查和关键时期、关键阶段的督促检查。四是增强专项检查实效。专项检查是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的重要手段,绝不能“轰轰烈烈走过场”。对于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及时开展深入稽查,依法进行处罚;对于发现的技术、标准等方面的不适应情况,要及时向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反馈,不断完善。

(三)继续做好案件稽查工作。以保障民生、促进政策落实、整治市场秩序和规范权力运行为目标做好案件稽查工作。一要加强集体研判。按照部《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稽查工作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优势,对违法违规问题的定性要研究透、分析透,分清责任,妥善处理,使我们查处的每个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要对案件责任主体依法处理。注意整合各种行政资源,形成闭合管理,注重督促处理意见落实到位,强化警示震慑机制作用,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综合效果。对涉及部门广,问题严重,可能涉及国家机关公务员失职渎职、乃至腐败问题的案件,要及时沟通、移送、协查,借助纪检监察和

其他相关部门力量,把问题处理到位。三要善于举一反三。通过查办案件,查找政策措施以及行政监管中的不足和漏洞,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解决问题的措施和办法,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推动行政管理工作不断深化和完善。

(四)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一是继续扩大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的范围。在现有工作基础上,用三年时间将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派驻到国务院审批城市总体规划的106个城市。2010年增加17个派驻城市和17名督察员,从而将部派规划督察员派驻城市扩展到68个,督察员人数达到85名。二是继续推进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规划督察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研究制订《利用卫星遥感技术辅助规划督察工作规程》。三是进一步完善城乡规划督察机制。完善部派城乡规划督察员遴选和绩效考核机制,规范督察员管理工作。与督察员共同研究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高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全面提高规划督察工作水平和效能。四是进一步推动省级政府派驻督察员工作。加快推动省派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建设,用三年时间将省级政府派驻督察员范围覆盖到所有地级以上城市,探索部省联动督察机制,逐步建立覆盖全国的规划实施层级监督体系。另外,根据部领导的指示,为总结经验、推动工作,部将召开全国城乡规划督察工作座谈会。

(五)继续做好违法违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各级稽查执法机构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处理工作。一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除

信件等传统受理方式以外,积极探索拓宽网络等投诉举报途径。二要规范投诉举报流转办理程序。要认真处理投诉举报,注意投诉举报处理质量,对涉及民生、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投诉举报要挂牌督办;对上级交办的投诉举报要直接进行调查处理,按期回复,不得层层转办,更不得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回复报告要有事实,有处理意见,有结论;遇到问题要及时向领导和上级部门报告。三要加强投诉举报的统计分析。深入研究违法违规行为的特点、成因和规律,提出改进政策制度和行政监管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六)继续做好专项治理各项工作。一是继续做好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指导全系统按照部的统一部署,深入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持源头治理,注重协同预防和警示震慑,认真查办并曝光商业贿赂案件,以市场诚信体系建设为重点,继续完善政策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推进治理商业贿赂各项工作。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融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二是配合做好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按照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规范城乡规划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和“加强工程建设实施和工程质量管理”等重点工作,配合业务部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做好相关投诉举报处理、督察检查、案件查办等工作。

(七)提高稽查执法队伍自身素质。要深刻认识稽查执法工作本质,进一步增强做好新形势下稽查执法工作的紧迫感、责任

感和使命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业务素质培养,努力打造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廉洁高效的稽查执法队伍。一是继续强化党风廉政建设。要认真落实反腐倡廉责任制,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利益观,做到分工明确、考核到位、追究有力。稽查执法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做廉洁奉公的表率,进一步规范稽查执法行为,防止滥用稽查执法权力,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效能。二是继续加强理论学习和业务培训。各级稽查执法机构要把强化政治理论素质和提高业务水平放在重要位置,定期开展稽查执法工作业务培训,经常组织案例分析和研讨交流。这样,既能够加强稽查执法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提高稽查执法工作效能,也能够促进稽查执法工作水平的整体提升,从而满足新形势、新任务对稽查执法队伍的新要求。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坚持理论和实践相结合,要根据监督检查、查办案件、受理群众投诉举报等日常稽查执法工作,分析研究案件成因、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特点、行政管理体制中的不足和漏洞,总结经验,提炼规律,形成研究成果,积极为完善法规政策、技术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体制机制创新提出意见建议。

同志们,加强稽查执法工作是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推行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内容。各地要结合本次会议精神,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大稽查执法工作力度,特别是要在机制体制制度建设方面有所突破,为更好地服务于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大局努力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四

苏建价〔2010〕494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调整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预算工资单价的通知

各省辖市建设局(建委):

为促进建设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合理确定和提高建筑业人工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调整我省建筑、装饰、安装、市政、修缮加固、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具体调整办法通知如下:

一、调整标准

1、包工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建筑、安装、市政工程:一类工56元/工日,二类工53元/工日,三类工50元/工日;单独装饰工程:61~78元/工日;修缮加固工程:53元/工日;仿古建筑及园林工程: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一册53元/工日,第二册60元/工日,第三册50元/工日。

2、包工不包料工程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78~96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77元/工日,其余工程70元/工日。

3、点工调整为以下标准:

除单独装饰工程67元/工日、执行07版《江苏省仿古建筑与园林工程计价表》第二册63元/工日外,其余工程58元/工日。

4、机械台班定额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按照53元/工日执行。

二、调整办法

1、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时,按本通知规定的相应工程标准执行。

2、招投标工程编制标底、招标控制价和依法不招标工程编制预算的工资单价确定,均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3、本通知规定的工资标准调整适用于固定总价合同、固定单价合同和可调价合同。

4、本通知规定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按照费用定额(计算规则)规定,应计入基价,作为取费基础。

三、执行时间

本通知中的预算工资单价标准自2010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签订施工合同的在建工程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中未约定人工工资调价方法或未规定国家政策性调整不调整的工程,2010年11月1日之后完成的工程量部分按本通知中的标准执行;投标报价或签订施工合同时人工工资单价有让利的工程,在执行新工资标准时,应同比让利。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城乡建设工程造价人工工资调整△通知

5.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五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CSCR-2011-06003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

长住建发[2011]66号

关于认真贯彻执行《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有关事

项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长沙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经由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于201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

建筑节能是两型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办法》是在总结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现状的基础上,针对我市工作实际,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建筑节能政策制定的,是贯彻落实国务院《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湖南省人大《湖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重要措施,对提高我市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工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统一思想、统一部署、加强领导、扎实推进,确保《办法》贯彻实施。

二、认真组织《办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

(一)要广泛开展宣传

委各相关管理部门、机构,各区、县(市)建设局要结合本部门、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统筹策划,充分利用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扩大《办法》的社会影响。

(二)要认真组织学习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市建筑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和任务,提出新的工作要求,各部门、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测等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学习、领会《办法》精神。

(三)要做好培训工作

为保证《办法》顺利实施,各相关部门要组织广泛培训,一是市住建委牵头组织全市各相关单位进行集中培训,二是各区、县(市)建设局、各部门要在本地区、本系统组织学习培训。

三、切实做好《办法》的贯彻落实

(一)加强建筑节能设计管理 1、2011年4月1日起,启用新的《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

案登记表》(见附件1)。

2、初步设计文件中,建筑节能专篇中应增加可再生能源利用和

绿色建筑技术相关内容。

3、施工图审查机构在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过程中应加强对项目可再生能源应用情况进行审查,审查报告中应有明确意见。

4、新建居住建筑应严格执行《夏热冬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134-2010),体型系数、围护结构传热系数、窗墙比限值、遮阳系数、外窗气密性等取值应满足标准要求。

(二)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

1、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节能产品(材料)必须是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产品(材料)。

2、新建建筑采用的外窗的传热系数最大不得超过3.6W/(m2·K),并逐步推行门窗标识制度。

3、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建筑节能产品(材料)管理、加大对新型墙体材料质量的抽检力度,抽检不合格的产品(材料)在长沙建筑节能网上予以公示,两次抽检不合格的产品

(材料),取消其备案资格。

(三)加强施工过程监管

1、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正在进行建筑节能施工的项目开展建筑节能施工现场质量巡查抽检,抽检结果定期报市住建委。

2、在建项目实行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测比对抽检制度,《长沙市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表》中检测机构意见栏内必须由比对抽检机

构签署相关比对抽检意见。

(四)加强检测机构的监管

1、检测机构应按照《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4011-2007)进行建筑节能产品(材料)数据检测。

2、监理单位应对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数据进行认真核实,检测数据应符合《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要

求,不得弄虚作假。

3、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检测机构行为的监管,发现弄虚作假的检测报告数据,将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竣工验收监管 1、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竣工验收的新建公共建筑,设计文件中有相应用能系统设计要求的(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重要用能系统)应同步纳入工程竣工验收。中央空调系统、生活热水、电梯、配电与照明等用能情况纳入民

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

2、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当按有关要求在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施工完毕后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建筑节能专项验收。2011年4月1日起组织的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应提前通知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参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应对项目建筑节能有关技术资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查,必要时对建筑节能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现场抽查。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应责令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六)、加强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建设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牌,对民用建筑节能工程的节能性能、节能措施和保护要求等节能信息进行公示。房屋买卖合同应在合同文本中载明建筑节能相关信息。建筑节能信息公示情况应纳入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内容。

四、积极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2011年2月1日前未通过初步设计审批或2011年2月1日前通过初步设计审批但2011年6月1日前未通过施工图设计审查的项目应按以下规定应用可再生能源:

1、可再生能源主要指太阳能、地热能、风能、水能、生物质能、潮汐能等非生化类能源。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主要推广应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土壤源热泵、地表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

2、国有投资项目及2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在设计、建设时,应当选择一种以上可再生能源,并具有一定应用规模。其中采用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其集热总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采用地源热泵空调系统的项目其地源热泵提供的冷热量负荷不少于中央空调系统总负荷的30%,采用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项目其发电量不小于5kWp/万平方米。

3、新建12层以下(含12层)的居住建筑应统一设计和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为每户提供生活热水,太阳能热水系统应与建筑同步设

计、施工、安装和验收。新建12层以上的居住建筑鼓励与建筑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热

水系统。

4、因特殊原因不能采用可再生能源,建设单位应向市住建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并将项目资料、原因等书面材料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市住建委组织专题会议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长沙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确定。

5、经批准不采用可再生能源的项目,必须采用两种以上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新技术,如低能耗建筑技术(节能65%以上)、冷热电联产联供技术、中水回用技术、余热回收技术、雨水收集技术、外遮阳技术等。

五、建立目标考核制度

1、市住建委将加强建筑节能目标考核管理,对全市建筑节能目标任务进行分解,并纳入对各区、县(市)建设局工作目标考核。

2、各区、县(市)建设局应及时上报建筑节能工作信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每月10日前将前一个月的建筑节能竣工验收备案情况报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各区、县(市)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附件2)报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

市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10日前将全市上季度建筑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报市住建委科技处。

附件1:长沙市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点击下载该文件

附件2:新建建筑节能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6.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六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各

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现就加强《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建住房[2006]171号)的实施监管,进一步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通知下:

一、境外个人在境内只能购买一套用于自住的住房。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境外机构只能在注册城市购买办公所需的非住宅房屋。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二、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个人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境外个人(不含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超过一年的证明;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在境内工作、学习和居留的证明。

2、境外个人名下在境内无其它住房的书面承诺。

三、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境外机构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和房屋产权登记时,除应当查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的材料及验证购房人持有房屋情况外,还应当查验:

1、有关部门出具的在境内设立分支、代表机构的批准文件和注册证明。

2、境外机构所购房屋是实际办公所需的书面承诺。

四、境外机构和个人申请购房结汇,应当严格按照《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办理。

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时,应当严格审核境外机构和个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符合规定的,外汇指定银行在为申请人办理购房结汇手续后,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在外汇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即时

备案登记。

五、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督促房地产销售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对购房的境外机构、个人做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告知,并做必要风险提示。

六、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外汇管理部、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并指导监督落实。各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及时交换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结汇等方面的信息,形成监管合力,进一步严格和规范境外机构和个人购房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外汇管理局

7.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七

【发布文号】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发布日期】2006-06-22 【生效日期】2006-08-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无锡市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无锡市人民政府令第84号)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已经2006年6月16日市人民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毛小平

二00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保护本市知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无锡市知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依照本办法予以认定的注册商标。

无锡市知名商标以被认定的注册商标及其核定使用的商品和服务为限。

第三条第三条 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第四条 江苏省无锡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无锡工商局)负责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 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集中或者个案认定的办法。

第六条第六条 无锡市知名商标的认定由商标注册人自愿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 申请认定无锡市知名商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国内有效注册商标,并由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合法使用;

(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市场覆盖面和占有率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主要经济指标(销售额、税收、出口量、创汇额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四)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其广告覆盖面、广告额、持续时间等在市内同行业中位居前列;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达到市内先进水平,并有完善的售后服务,消费者投诉率低;

(六)出口商品的商标应当在主要出口国家(地区)注册,使用该商标的商品销售量大,销售地区广泛;

(七)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具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制度;

(八)商标注册人未发生过其他违反商标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八条第八条 商标注册人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的,通过所在地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向无锡工商局提出申请。

第九条第九条 申请认定市知名商标,应当填写《无锡市知名商标认定申请表》,并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条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近三年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相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可靠,并标明出处。

商标注册人授权商标使用人申请市知名商标的,还须提供《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复印件和授权申请文书。

第十条第十条 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签署意见上报无锡工商局;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并说明理由。

申报材料基本齐备,但需补正的,无锡工商局应当通知申请人在十五日内按照指定内容补正。逾期不补正的,退回申请和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无锡工商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进行调查、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意见,在三个月内作出认定或者不予认定的决定。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符合无锡市知名商标条件的,由无锡工商局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认定,发给《无锡市知名商标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认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市知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知名商标所有人需要继续保留该知名商标的,有效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认定。期满不再申请的,该知名商标自动失效。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知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商品包装、装潢、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业务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同时应当标明认定有效期。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的,无锡工商局择优向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荐认定江苏省著名商标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认定驰名商标。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知名商标一经认定,在本市范围内即受到下列保护:

(一)自知名商标公告之日起,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或者他人将与该知名商标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被认定为知名商标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与其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混淆,引起购买者误认;

(三)知名商标在异地被侵权假冒的,无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帮助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维权;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无锡市知名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只能使用在被认定为无锡市知名商标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

(二)加强商标的内部管理和自我保护,提高商品质量,维护知名商标的声誉;

(三)知名商标所有人许可他人使用时,依法办理许可使用手续,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四)知名商标所有人变更注册人名义、地址及其他注册事项的,在变更核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事项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五)知名商标所有人依法转让商标时,受让人需要在商品上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者标志的,按照本办法重新申请认定;

(六)知名商标被转让或者以商标权投资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商标评估,并报送无锡工商局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锡工商局应当撤销该知名商标资格,并予以公告,同时停止其在商品和经营活动中使用“无锡市知名商标”字样或标志:

(一)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知名商标的;

(二)产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三)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明知他人侵犯自己商标专用权行为不采取保护措施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三)、(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

(五)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严重影响知名商标信誉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无锡工商局提出撤销该知名商标的建议。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在认定和保护无锡市知名商标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8.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八

建质质函(2011)68号

关于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

监督执法检查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委)

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建办质函(2011)222号)的要求,我部定于从今年7月底开始,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

(一)检查省份为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西藏自治区除外),每个 省抽查3个城市,除省会城市外,另抽查地级以上城市和县级城市各1个。

(二)检查对象为在建住宅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其中住宅工程以保障性住

房为主,公共建筑以学校、医院为主,受检工程形象进度应为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主体结构出地面但未封顶)。

(三)每个省抽查6个在建工程,包括5个住宅工程(至少3个保障性住 房和1个公共建筑工程,其中:省会城市抽查3个工程,地级城市抽查2个工程,县级城市抽查1个工程。

二、检查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全国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的通知》中所列检查内容。

三、检查依据:

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有关工程技术标准。

四、本次检查分三批进行。

第一批共分3个组,检查时间为7月31日----8月9日,共计10天。第二批共分6个组,检查时间为8月22日----8月31日,共计10天。第三批共分6个组,检查时间为9月14日----9月23日,共计10天。第一批检查与全国在建城市轨道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督查结合开展。

交通不便地区,检查时可适当延长,具体情况由各检查组掌握,检查分组及日程安排详见附件。

五、检查组的组成:

检查组每组12人,设组长1人,联络员2人,各组专家配备勘察1人,结

构设计2人,工程质量2人,建筑安全1人,建筑市场3人,组长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和稽查办负责同志担任,检查人员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组织。

六、检查工作要求:

(一)检查组到达每个省后,由组长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介绍检查的有关要求,并安排具体检查日程;

(二)听取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汇报,汇报内容包括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和建筑市场总体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拟采取的主要措施,以及本地区开展自查情况;

(三)检查组随机到现场检查工程,并填写相关检查表格;

(四)检查组对每个受检工程提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及建筑市场监督执法检查反馈意见》,对于发现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下发《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执法建议书》和《建筑市场监督执法建议书》;

(五)每个省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向受检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检查情况;

七、各地检查工作准备事项:

(一)提供所有符合检查要求的建设工程项目清单,并注明工程类型;

(二)提供必要的检查设备,如回弹仪、钢筋扫描仪等,并提供检查记录表及配合人员;

(三)提供受检工程相关文件材料。

八、其他事项:

(一)在检查工作中,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反腐倡廉规定,做好廉洁自律工作;

(二)检查工作结束后,我部将向全国通报检查情况;工程质量安全检查联系人:

质量安全司丁博涵010—58933293(传真)建筑市场检查联系人:

建筑市场司明刚010---58933262

010---58933919(传真)

附件:检查分组及日程安排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附件:

检 查 分 组 及 日 程 安 排

第一批检查日程安排(7月31日----8月9日)

日期第1组第2组第3组7.31—8.4北京辽宁吉林 8.5---8.9陕西天津黑龙江

第二批检查日程安排(8月22日---8月31日)

日期第4组第5组第6组8.22---8.26河北河南内蒙8.27---8.31山东湖北山西第三批检查日程安排(9月14日---9月23日)

日期第10组第11组第12组 9.14---9.18浙江安徽湖南9.19—9.23福建江西广东第7组宁夏甘肃第13组广西海南第8组青海新疆第14组 四川云南第9组上海江苏

9.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九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建筑工程 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若干事项(试行)的通知

泉建筑[2011]48号

各县(市、区)、泉州开发区、台商投资区建设主管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创建省优质工程暂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对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有关事项进行修改完善。

一、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相关规则

为激励建筑施工企业创建优质工程,更好地体现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平,提高评标效率,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规则进行修改完善。

1、招标项目K值的确定

招标项目K值取值区间,由招标人按照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在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项目K值由招标人采用摇号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K取值区间内随机摇取确定。

⑴K值采用摇号机摇取产生。注:招标文件应明确每个号码球所对应的K值,抽完应留一定时间给在场人员查验后当众宣布K值。

2、中标候选人的确定

评标委员会对全部投标文件按照资格标、技术标(如有,下同)、商务标三阶段的顺序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完成全部投标文件的资

泉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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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标、技术标评审后,招标人按规定随机抽取K值,之后评标委员会对资格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标评审。

⑵评标委员会应评审全部投标人的资格标及技术标,然后摇取K值评审商务标。

在商务标的评审中,选取投标人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必须在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与最低控制价的范围内)与[(A-N)*(1-K)+N]差值绝对值最小的7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其中,A为招标项目最高控制价;N为暂列金额(投标报价时不得优惠),无暂列金额时取0;最低控制价C=(A-N)*(1-K的下限)+N】。经评审合格投标人不足7家的,则从其他资格标、技术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按差值绝对值从低到高的顺序依次递补直至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的合格投标人为7家,这7家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若在递补的过程中,因出现名列最后的差值绝对值相等而导致多于7家的情况,则通过在名列最后的差值绝对值相等的投标人中采用摇号机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递补的投标人,使中标候选人为7家;若所有投标人经过递补、评审,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仍然不足7家的,则所有经资格标、技术标、商务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即为中标候选人;若中标候选人不足3家的,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

⑶评选中标候选人为7家。注:旧的范本是选取20家投标人。⑷不足3家,应重新组织招标。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报价比最高控制价下降幅度不在K取值区间内的投标人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⑸不在K取值区间内的投标人不得作为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应对投标人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项目事项进行审查,在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信息网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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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本岗位在建信息情况。投标人应按规定在投标文件中提交《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声明》;对投标人拟派项目经理,若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信息网仍载明在建,且投标人在开标时未能提供该项目(网络载明在建的工程项目)建设业主完工证明并经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同时其法定代表人应签名)并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的,评标委员会不得推荐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⑹投标书原有的《项目经理本岗位无在建声明》,如网上仍有在建,应提交相关证明,未提交的不得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⑺评标专家应通过核对投标资料、上网查询对项目经理进行是否在建审查。注:代理应当在资格标评审表格增加此项核查结果栏。

3、中标候选人的公示

招标人将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规定的媒体上公示10日(此后确定的中标人不再公示),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中标候选人不具备中标资格的,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也可以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涉及投标人投标资格问题的投诉,由招标人会同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超过公示期的异议或投诉,招标人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⑻中标候选人公示不排列名次。注:公示内容除按以往规定外,尚应当增加所有中标候选人拟报优质工程业绩、加球数、随机抽取中标人的时间地点等;另:有6名未中标的候选人投标保证金要等合同签订后退还。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在随机摇取中标人之前,若中标候选人因资格方面的原因而导致不再符合中标候选人条件的,则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中标候选人被投诉,经查实不符合中标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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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人条件的将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全部中标候选人资格被取消的,招标人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4、中标人的确定

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招标人在规定的时间采用摇号机随机摇取的方式确定中标人。若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在其他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中标人;若第二次随机摇取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在其余的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中标人;若三次摇取的中标人均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则招标人应重新组织招标。经过公示、投诉处理后,若合格中标候选人多于1家的,招标人应采用公开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若合格中标候选人仅剩1家的,则招标人直接确定其为中标人。

⑼明确中标人放弃中标后的处理办法。

二、对创优企业实施奖励的措施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中明确,中标候选人可以用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增加投标份额、提高中标概率。

5、实施奖励的工程业绩范围

在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中作为奖励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指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前两年内(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具体起止时间),在泉州市地域范围内施工的项目荣获刺桐杯(泉州市优质工程)、闽江杯(福建省优质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的奖项。

奖励措施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即获奖的奖项)应与招标项目的专业一致。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奖励措施所采用的优质工程业绩的专业。

优质工程的参建单位不能享受以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的奖励;联合体投标的以牵头单位的优质工程业绩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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⑽可采用优质工程奖优提高中标概率。从有效期、区域、专业、主体四方面明确可加球的优质项目。附:《泉州市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样式。

6、优质工程业绩的奖励方法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自主决定是否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参与投标。

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中随机摇取确定中标人时,每个投标人选取三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泉州市优质工程”的增加选取一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福建省优质工程”业绩的增加选取两个号码球;若投标人使用一个“国家优质工程”业绩的增加选取三个号码球。但投标人在一个招标项目的投标中最多只能增加选取三个号码球。

招标人在所有中标候选人所选取的号码球中,以随机摇取的方式产生的号码球所对应的投标人即为中标人。

⑾明确基本球数、获奖优质工程的加球数、每次加球数。注:代理应当在评标表格中增加上述内容的详细记录。应分为:各中标候选人自行随机抽取的3个基本球号、采用优质工程业绩所增加的球号两类;务必记录:随机抽取确定中标人的球号、抽中的号码球是基本球或奖优球。

7、优质工程业绩的使用

以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的方式参与投标的,每个优质工程业绩最多只能中标一个项目;同一工程项目获得多级优质工程奖项的,投标人应按最高奖项选取增加投标号码球的数量;一个优质工程奖项所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不得分开使用,但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并已中标的,该项目若在此后获得更高级别奖项的,则更高奖项所应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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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投标号码球数量与已使用原优质工程业绩所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的差值可在更高奖项获得之日起两年内使用。

⑿明确经奖励中标后的优质项目获得更高级别的加球办法。同一优质工程业绩不得重复交叉使用。投标人参加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投标使用同一优质工程业绩并同时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期的,或投标人在其他工程投标中使用处于中标候选人公示中的优质工程业绩的,取消中标候选人资格,同时该优质工程业绩不再作为奖励使用,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在其《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原件)签署“该工程业绩重复交叉使用”等字样并加盖公章。投标人有上述行为,以及在其他工程投标中使用已中标的优质工程业绩的,将被清出泉州市政府投资项目预选承包商名录库,清出之日起一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入库申请。

⒀明确投标人弄虚作假使用优质工程的处理办法。注:理论上启用优质工程专用平台、使用升级后的业务不会出现以上情况。

三、优质工程业绩凭证的管理

以优质工程业绩作为奖励措施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使用《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8、《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的核发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办理)统一核发《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载明优质工程获奖名称、建设项目名称、工程项目所在地、专业、施工企业名称、项目经理名称、获奖时间、有效期(优质工程获奖证书颁发日期起之后两年)、业绩使用情况等相关信息。

尚未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若该项目获得更高奖项,则创优企业应在领取更高奖项获奖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泉州市住房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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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建设局申请核发更高奖项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同时交回原优质工程业绩凭证。

⒁明确《奖励卡》申办程序及审核部门、申办时限、填报内容。与建立企业基本信息类似,不同的是受理部门为市住建局质安科。

9、《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的使用及其管理

拟使用优质工程业绩的投标人,应将《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复印件(电子版投标文件为扫描件)作为投标文件资格标的内容。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应将原件提交当地工程交易中心。

⒂交标时,在交易中心交标处的代理人员应收取投标人提交的《奖励卡》原件,并出具收条。

评标委员会应在评标报告中写明每个中标候选人申请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名称和增加投标号码球的数量(评标委员会应与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核对),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时一并进行公示。

⒃评标委员会应到“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的优质工程专用平台查询《奖励卡》使用情况,而非与当地交易中心核对。评审表内,应填写优质工程名称、奖球数等内容,对相关内容进行公示。

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无《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复印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工程交易中心提交该卡原件的,不得以优质工程业绩增加投标号码球数量。

在工程项目评标结束后,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应将非中标候选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退还投标人,将中标候选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封存直至确定中标人。中标人确认后,当地工程交易中心应在中标人的《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上签署“该卡已在XX招标项目中使用并中标”等字样及签署中标时间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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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盖公章(之后,由当地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回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其余的直接退还给投标人。

⒄评标前,代理应将《奖励卡》转交评标委员会评审。评标结束后,代理应与评标委员会组长、监管部门、交易中心当值人员、建设单位几方人员共同将中标候选人的《奖励卡》封存到交易中心的专用文档柜内;同时,退还非中标候选人的《奖励卡》,并收回、销毁收条。

摇取中标人会议前,应开封、取出《奖励卡》;中标人确定后,代理将经使用中标后的《奖励卡》移交工程交易中心,由交易中心剪角作废,网上更新信息后交回市住建局质安科。

四、优质工程业绩网络信息管理

10、设立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

在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上设立“优质工程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具备录入、输出、发布、状态显示、查询等功能。运行泉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信息网招投标系统时,各环节可同步向该平台传递信息,专栏内同步显示使用状态;在外网可查询优质工程信息及使用状态。

⒅简要阐述“优质工程平台”的功能。在升级后的业务系统操作说明中将详细介绍。

11、优质工程信息的申报和录入

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统一受理优质工程信息登记录入申报。具体程序为:获奖企业使用信息锁登录并填写有关信息——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质量安全科审核获奖企业的相关证件后将信息发布到专栏内——系统平台生成、打印——核发《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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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企业在使用优质工程业绩并中标之后,若该工程获得更高奖项,则获奖企业应及时按本文件规定的程序申报录入相关信息并申请领取《优质工程业绩投标奖励卡》。

获奖企业申报优质工程信息登记录入时应提供有关原件供核验。

⒆明确《奖励卡》的申办程序及相关要求。

12、优质工程业绩使用状况信息及其处理

建筑企业的优质工程业绩的使用状态分为未使用、已使用、部分使用、使用公示中(包括投诉处理中)四种情况,在全市统一的“优质工程平台”公布。四种使用状态的信息按不同颜色区分,即未使用的用白色,已使用的用红色,部分使用的用蓝色,使用公示中的用黄色。

各级工程交易中心应全程使用泉州市建设工程网上招投标系统,并在中标候选人公示、确定中标人后立即录入有关投标人的优质工程业绩使用信息,同时及时将未中标的投标人所使用的优质工程业绩状态信息恢复到该项目招标之前的使用状态,确保“优质工程平台”信息的及时与准确。

⒇明确“优质工程平台”的内容,及工程交易中心的职责。如全程应用招投标业务系统,将在各环节自动传输相关信息到“优质工程平台”,自动更新、显示使用状态。在升级后的业务系统操作说明中将详细介绍。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市行政区域内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房屋建筑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招标活动分别实行如下评标定标办法:

原则上所有施工招标项目采用本文件规定的评标定标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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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通用技术、一般性能标准的小规模施工项目招标,实行简化招标的办法,按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房屋建筑与市政工程小规模施工项目实行简化招标办法的规定》(泉建筑[2010]14号)执行;

属于技术特别复杂、施工难度大的施工项目招标,可采用综合评标法评标。

本文件自2011年11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试行之日起,本局原下发的文件与本文件有抵触的条款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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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十

豫建村镇〔2014〕34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住房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关于编制新农村建设规划的指导意见》和全省推进新农村建设规划编制工作会议精神,我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工作目标。村镇规划是新农村建设规划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全省每个县(市)确定1个中心镇、1个中心村,共选定109个中心镇、112个中心村作为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示范引导点,同时也作为省级村镇规划试点,按照“五规合一”的要求,探索符合新型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符合村镇实际、具有较强指导性和实施性的镇规划、村庄规划理念和编制方法,形成一批有示范意义的规划范例并加以总结推广,建设一批独具特色的魅力镇村,为我省全面加快新农村建设积累经验、探索路子,为编制实施新农村建设规划提供实践基础。

二、提升中心镇规划水平。按照新型城镇化的理念,优化完善中心镇规划,探索符合小城镇特点的产业发展和扩大稳定就业的措施,合理确定镇与村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商业设施的布局和建设标准,增强镇服务功能。探索“多规合一”的镇规划方法和工作机制,有效解决照搬城市规划方法、盲目追求规模扩张、重镇区轻镇域、重新镇区建设轻老镇区改造、缺乏小城镇特色、可操作性差等突出问题。

三、加快推进小城镇建设。坚持规划引领,推动小城镇发展与疏解大城市中心城区功能相结合、与特色产业发展相结合、与服务“三农”相结合,建设一批功能完善、产业突出、特色鲜明的精品镇、亮点镇。突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配套,发挥小城镇吸引农村富余劳动力就近转移就业的战略支撑作用,不断提高小城镇综合承载力。

四、推进实用性村庄规划的编制和实施。以问题为导向,抓住村庄需求,因地制宜确定村庄规划内容及深度,引导村庄按照解决基本、因地制宜、农村特色、便于普及、简明易懂、农民支持、易于实施的基本要求,编制“好编、好懂、好用”的实用性规划,以全面保障村庄基本生活条件和大力开展村庄环境整治为主要任务,突出解决农房建设无序、村庄环境亟待改善、现有规划实施性差等问题。充分发挥农民群众的主导作用,尊重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监督权,建立规划引领、政府主导、村民主体、社会参与的建设机制,着力完善基础设施、净化环境、美化村庄,全面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打造宜居、宜业、宜游的美丽乡村。

五、开展新农村建设规划示范推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引导点规划编制进行跟踪指导,适时进行经验交流和宣传推广,择优公布一批示范名单,并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推荐。各地要以示范引导点规划建设为突破口,转变规划理念,改进规划方法,跟踪指导规划实施,及时总结提炼示范经验,积极在本地区进行推广。

附件:河南省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示范引导点名单

河南省中心镇规划中心村规划

示范引导点名单

郑州市(6镇+6村)

新郑市辛店镇

新郑市辛店镇人和寨村 荥阳市贾峪镇

荥阳市高村镇刘沟村 新密市大隗镇

新密市米村镇金井沟村 登封市东华镇

登封市颖阳镇刘村 上街区峡窝镇

上街区峡窝镇朱寨村 中牟县大孟镇

中牟县郑庵镇刘庄村 洛阳市:(9镇+9村)

洛宁县东宋镇

洛宁县上戈镇上戈村 汝阳县上店镇

汝阳县小店镇圣王台村 栾川县合峪镇

栾川县庙子镇庄子村 新安县石寺镇

新安县石寺镇孟庄村 嵩县车村镇

嵩县车村镇天桥沟村 宜阳县三乡镇

宜阳县香鹿山镇牌窑村 孟津县常袋镇

孟津县朝阳镇卫坡村 偃师市顾县镇

偃师市岳滩镇岳滩村 伊川县鸣皋镇

伊川县鸣皋镇中溪村 开封市:(4镇+4村)开封县朱仙镇

开封县朱仙镇腰甫村 尉氏县张市镇

尉氏县张市镇张市村 通许县朱砂镇

通许县朱砂镇徐屯村 杞县葛岗镇

杞县葛岗镇西云村平顶山市:(5镇+5村)

宝丰县赵庄镇

宝丰县大营镇青城社区 郏县安良镇

郏县冢头镇陈寨村 鲁山县尧山镇

鲁山县尧山镇东竹园村 舞钢市尹集镇

舞钢市尹集镇张庄村 叶县常村镇

叶县龙泉乡草厂村 安阳市:(4镇+4村)

林州市姚村镇

林州市河顺镇西曲阳村 内黄县井店镇

内黄县井店镇王尉村 汤阴县宜沟镇

汤阴县韩庄镇北张贾村 安阳县柏庄镇

安阳县曲沟镇东彰武村 鹤壁市:(2镇+2村)

浚县王庄镇

浚县白寺乡白寺村 淇县北阳镇

淇县北阳镇卧羊湾村 新乡市:(7镇+7村)

辉县市冀屯镇

辉县张村乡裴寨村 卫辉市唐庄镇

卫辉市狮豹头乡小店村 封丘县应举镇

封丘县陈桥镇陈桥村 获嘉县亢村镇

获嘉县史庄镇湖畔社区 新乡县古固寨镇

新乡县七里营镇龙泉村 延津县东屯镇

延津县石婆固镇集北村 原阳县福宁集镇

原阳县太平镇西衙寺村 焦作市:(6镇+5村)

博爱县磨头镇

博爱县孝敬镇坞庄村 沁阳市西向镇

沁阳市西向镇捏掌村 温县番田镇

温县赵堡镇陈家沟村 武陟县詹店镇

武陟县圪垱店乡岗头村 修武县七贤镇

修武县西村乡双庙村 孟州市南庄镇 濮阳市:(5镇+5村)

濮阳县文留镇

濮阳县庆祖镇朗寨村 清丰县马庄桥镇

清丰县双庙乡单拐村 台前县侯庙镇

台前县侯庙镇大杨村 范县高码头镇

范县王楼镇苏庄村 南乐县张果屯镇

南乐县梁村乡吴村

许昌市:(5镇+5村)

长葛市大周镇

长葛市大周镇小谢庄村 襄城县库庄镇

襄城县库庄镇常庄村 许昌县灵井镇

许昌县苏桥镇杜寨村 鄢陵县陈化店镇

鄢陵县柏梁镇姚家村 禹州市神垕镇

禹州市浅井镇扒村 漯河市:(2镇+2村)

舞阳县北舞渡镇

舞阳县辛安镇刘庄村 临颍县繁城回族镇

临颍县大郭乡胡桥村 三门峡市:(4镇+5村)

灵宝市豫灵镇

豫灵镇姚子头村 卢氏县五里川镇

卢氏县横涧乡淤泥河村 陕县观音堂镇

陕县西张村镇庙上村 渑池县张村镇

渑池县段村乡赵沟村 湖滨区交口乡杨家沟村

南阳市:(9镇+9村)

方城县小史店镇

方城县小史店镇老庄村 内乡县马山口镇

内乡县灌涨镇魏庄村 社旗县李店镇

社旗县五里桥镇黄狮村 淅川县九重镇

淅川县九重镇陶岔村 新野县施庵镇

新野县施庵镇万前社区 镇平县石佛寺镇

镇平县曲屯镇楼子王村 南召县云阳镇

南召县乔端镇洞街村 唐河县湖阳镇

唐河县桐寨铺镇肖堰村 桐柏县安棚镇

桐柏县淮源镇陈庄村 商丘市:(6镇+8村)

夏邑县太平镇

夏邑县孔庄乡八里庙村 虞城县利民镇

虞城县站集镇沙岗村 宁陵县石桥镇

宁陵县城郊乡李七庄村 柘城镇岗王镇

柘城县远襄镇庞堂村 睢县平岗镇

睢县董店乡黄台村 民权县北关镇

民权县白云寺镇白云寺村 睢阳区路河镇熊楼村

梁园区刘口乡张彭村 信阳市:(7镇+8村)

平桥区洋河镇

平桥区洋河镇陈畈村 光山县泼陂河镇

光山县文殊乡东岳村 潢川县双柳树镇

潢川县仁和镇连岗村 罗山县灵山镇

罗山县楠杆镇田堰村 商城县金刚台镇

商城县达权店镇幸福村 息县夏庄镇

息县项店镇李楼村

新县沙窝镇

新县八里畈镇神留桥村 浉河区浉河港镇郝家冲村 周口市:(8镇+8村)

项城市秣陵镇

项城市王明口镇王明口村 扶沟县白潭镇

扶沟县白潭镇白潭村 郸城县汲冢镇

郸城县汲冢镇谢寨村 淮阳县四通镇

淮阳县齐老乡柳林村 商水县郝岗镇

商水县郝岗镇北社村 沈丘县付井镇

沈丘县冯营乡李寨村 太康县老冢镇

太康县龙曲镇料城村 西华县逍遥镇

西华县逍遥镇常村 驻马店市:(9镇+9村)

泌阳县官庄镇

泌阳县铜山乡焦竹园村平舆县西洋店镇

平舆县西洋店镇西洋店村 确山县竹沟镇

确山县竹沟镇鲍棚村 汝南县梁祝镇

汝南县梁祝镇马北村 上蔡县黄埠镇

上蔡县西洪乡洼王村 遂平县嵖岈山镇

遂平县嵖岈山镇魏楼村 西平县出山镇

西平县老王坡镇顾庙村 正阳县汝南埠镇

正阳县真阳镇庞桥村 驿城区蚁蜂镇

驿城区古城镇古城村 济源市:(1镇+1村)

承留镇

承留镇卫佛安村 省直管县(市):(10镇+10村)巩义市米河镇

巩义市大峪沟镇民权村 兰考县堌阳镇

兰考县红庙镇双杨村 汝州市温泉镇

汝州市蟒川镇半扎村 滑县留固镇

滑县老爷庙乡南塔邱村 长垣县恼里镇

长垣县赵堤镇赵堤村 邓州市构林镇

邓州市穰东镇葛营村 永城市芒山镇

永城市演集镇丰庄村 固始县陈淋子镇

固始县武庙集镇锁口村 鹿邑县太清宫镇

鹿邑县太清宫镇怀六村 新蔡县黄楼镇

11.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号) 篇十一

当前,我国建筑市场运行机制初步建立,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但是,目前建筑市场仍然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尤其是市场各方主体行为不规范,影响了建筑业的健康发展。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落实建设单位责任,严格依法发包工程

(一)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一律不得发包。建设单位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基本程序、工期、造价、质量、安全、节能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依法进行项目发包,不得以任何名义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或者擅自简化法定建设程序。建设工程发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已经履行工程立项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2.发包人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3.有满足工程发包所需的资料或文件;

4.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禁止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条件。建设单位要严格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不得设置不合理条款排斥或限制潜在投标人,不得将所有制形式、企业注册地、过高资质等级要求、特定地域业绩及奖项等设置为招标条件,严禁政府投资项目使用带资承包方式进行建设。

(三)禁止肢解发包工程。建设单位要将工程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承包单位。建设单位将施工总承包单位资质范围内的工程发包给两个及以上单位的,视为肢解发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建设单位直接向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支付分包工程款,或者要求承包单位将已经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分包给指定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四)禁止建设单位指定工程分包单位。承包单位对其承包范围内的部分专业工程依法进行分包时,建设单位不得指定分包单位,不得要求承包单位购入其指定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采用与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签订“三方协议”的方式变相指定分包单位。

二、规范工程承包行为,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禁止转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不得转包工程。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以分包名义分别转给他人的;分包工

程的发包单位未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派驻项目经理及配备项目管理人员的,视为转包工程,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范围内分包工程的发包单位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的;主体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或设备由分包单位购买或租赁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六)禁止违法分包工程。承包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工程分包。承包单位不得将承接工程的主体工程进行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承包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违法分包,有关部门要依法进行查处:

1.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的;

2.承包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书面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劳务企业将承包的劳务作业再分包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将建筑专业的全部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建筑、结构、机电工程设计事务所将本专业的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其他专业工程设计单位将全部工艺设计业务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查处。

三、加强合同管理,规范合同履约行为

(七)规范合同订立。建设工程合同双方要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包范围、质量安全要求、工期、价款及支付方式、变更要求、验收与结算以及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避免因双方责任、权利、义务约定不明确造成合同纠纷。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造价和压缩工期。合同双方要依据国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数额和支付方式,工程变更的调整方式,工程量清单错漏项的认定方式,人工及材料价格大幅变化所致风险的承担方式,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等。各地造价管理机构要依据市场实际价格情况及时发布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指导和推进合同双方规范工程计价行为。

(八)推行合同备案制度。合同双方要按照有关规定,将合同报项目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项目的规模标准、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基础处理等方面发生重大变更的,合同双方要及时签订变更协议并报送原备案机关备案。在解决合同争议时,应当以备案合同为依据。

(九)落实合同履约责任。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责任,协商处理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和争议。建设单位要及时跟踪工程质量安全、工程进展等情况,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安全防护费、进度款和办理竣工结算,并督促承包单位落实质量安全防护措施。建设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致使承包单位无法施工的,由建设单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承包单位赔偿经济损失。承包单位要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工程质量安全、工期等义务,按时支付劳务费和办理竣工结算。

(十)建立合同履约风险防范机制。在工程建设项目特别是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要积极推行以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为主要内容的工程担保制度,完善相关措施,落实担保人保后监管责任,促进合同履约,防范和化解合同争议。要积极推行工程质量保险制度,防范和降低工程质量风险。

四、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强化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制。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工程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以及执行强制性标准等负总责。施工总承包单位的责任不因工程分包行为而转移。分包单位责任导致的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专业分包或劳务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施工总承包单位的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建设单位依法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要与施工总承包单位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义务。

(十二)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制定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配备与项目规模技术要求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子。项目经理、施工、技术、质量、安全、劳资等管理人员应为本企业人员且持有相应资格的上岗证书。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定期对本单位和分包单位的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到位和持证上岗、质量安全保证体系、技术交底、教育培训等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十三)强化设计单位的现场设计服务。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要明确约定现场设计服务的内容及费用。设计单位要加强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的现场设计服务,在项目施工前应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出详细说明,并及时解决施工过程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设计单位要对参加现场设计服务情况做出记录并予以保存。

(十四)严格履行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安全依法承担监理责任。监理单位要落实项目总监负责制,建立项目监理机构,配备足够的、专业配套的监理人员,严格按程序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要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及时到位进行监督检查,对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要求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不得签字放行。发现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要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十五)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督促从业人员认真掌握并严格执行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和宣传,并将市场各方主体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及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五、加强建筑劳务管理,提高作业人员素质

(十六)落实用工单位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劳务作业和用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对监管不到位以及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要求劳务分包单位垫资承包,不得拖欠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务费用。用工单位要依法与劳务人员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用工单位对内部用工管理、持证上岗作业和劳务人员工资发放负直接责任,并要按月或按合同约定及

时支付劳务人员工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劳务人员工资。

(十七)加大农民工培训力度。要利用各类职业培训资源,充分发挥职业院校和社会化职业培训机构作用,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施工单位多层次培训体系,多渠道筹集培训经费,加大对农民工的培训力度。进一步落实持证上岗制度,特殊工种人员严禁无证上岗。大力开展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工作,普通技术工人在“十二五”期间推行持证上岗。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的市场环境,增强农民工参加培训、提升技术水平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建筑劳务人员素质。

(十八)推行建筑劳务人员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要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落实劳务人员实名管理制度,要配置专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劳动统计、出工考勤、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并处理劳务人员的举报投诉。用工单位要设置专人对劳务人员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工资发放、持证上岗、工伤保险、意外伤害险等情况进行规范管理。各地要总结试点地区的经验,扩大建筑劳务人员信息化管理试点范围,实行建筑劳务人员从业档案电子化管理。

六、加强诚信体系建设,提高监管信息化水平

(十九)建立完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要加快行业注册人员数据库、企业数据库、工程项目数据库的建设步伐。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尽快制定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基础数据库的数据标准。各地要健全和完善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信息系统的基础数据库,实现与中央数据库的对接和互联互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覆盖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主体,以及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工程施工、质量安全各环节的监管信息系统。

(二十)加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录入。各地要建立由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招标投标、施工许可、合同备案、设计、施工、监理、造价、质量、安全、行政执法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席办公机制,建立综合与专业相结合、上下对口联动的信用信息采集体系,落实工作职责,按照《全国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及时录入和上报不良信用信息。住房城乡建设部将继续完善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尽快出台注册执业人员不良行为记录基本标准,并建立信息报送通报制度,对不按期报送、瞒报信用信息的地区进行通报批评。

(二十一)实现市场主体行为信息公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布工程项目、承包企业及注册人员的基本情况、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合同备案、合同履约等各类信息,尽快制定不良行为信息分级分类管理办法,公示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公布发生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转包工程、违法分包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以讨要工资为名扰乱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和人员,接受社会监督。要逐步建立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制度,通过约谈、公示、公告等方式进行信用惩戒和社会监督,通报表彰诚实守信的企业和人员,引导建设单位在发包中选用遵纪守法、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不用不遵纪守法、不重视质量安全的企业和人员。

七、加大市场清出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二)强化质量安全事故“一票否决制”。各地要积极主动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建立事故统计通报制度,及时将事故情况及涉及企业和个人信息通报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事故涉及的企业和个人,要暂停其资质资格的升级、增项。要加强事故责任认定后的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企业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工程建设行政处罚裁量

基准》,予以严肃查处。

(二十三)加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要严格资质资格的审批,适度提高准入标准,调控各类企业数量规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职责、严格把关,认真核实企业的工程业绩,严厉打击资质资格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行为。要认真落实《关于加强建筑市场资质资格动态监管完善企业和人员准入清出制度的指导意见》,对企业取得资质后是否符合资质标准进行动态核查,依法清理一批不再符合资质资格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逐步扭转建筑市场供大于求的局面。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每年要将本行政区域内对企业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情况书面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汇总后向全国通报。

(二十四)严肃查处建设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及时纠正建设单位在招标时设置不合理条件,任意压缩工期和工程造价,或者政府投资工程要求带资承包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拒不改正的,应依法进行处理。要依法查处建设单位肢解发包工程,指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生产厂、供应商,强迫承包单位签订“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重大隐患的,应依法追究建设单位的责任。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建设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或质量保证金等到期不及时返还的问题,对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各地要严格施工许可管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对于违法开工的工程,要依法责令停工。建设单位发生上述行为的,各地应将其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进行公布。

(二十五)严肃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违法分包、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对勘察设计单位不按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予罚款等行政处罚。施工单位未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但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与承包单位之间无注册执业关系和劳动合同及社会保险关系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进行查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不良行为要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群体性事件的,要记入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并向全国通报。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六)严肃查处工程监理等单位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结合实际,对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招标代理、造价咨询、工程检测、施工图审查等中介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对工程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规定和合同约定配备监理人员、超越资质等级承接业务、出卖或转让资质证书的,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或投标人串通搞虚假招标的,造价咨询机构违法违规编审工程造价的,工程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施工图审查单位在审查中发生重大失误或弄虚作假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上述行为要作为不良行为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对于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降低其资质资格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十七)严肃查处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各地要按照“企业和人员并重”的监管方针,切实加强对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建造师等注册人员的监管,落实其法定责任和签章制度。要严肃查处注册人员出租出借资格证书、出卖印章、人证分离、重复注册、不执行有关法律法规与强制性标准等

违法违规行为,造成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直至终身禁止执业,并在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创建良好市场环境,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

(二十八)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工作,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的有关要求,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增强紧迫感和使命感,充分运用法律、经济、行政以及信用约束等手段,维护公平竞争、依法诚信的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各地要规范外地企业进入本地的告知性备案制度,取消强制要求外地企业在当地注册独立子公司,将本地区、本系统业绩作为评标加分条件等不合理的限制措施,维护全国建筑市场的统一。政府部门要加快与其所属企业脱钩,严禁利用自身监管权力违法违规干预工程招投标,为其下属或本地企业承接工程,努力构建公平竞争、合理流动的市场环境。

(二十九)健全监督执法机制。从2011年开始,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组织全国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对建筑市场中的突出问题进行集中执法检查。市(县)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对本地所有在建工程项目进行全面检查,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进行重点巡查,住房城乡建设部进行抽查,通过强化对市场主体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将建筑市场专项检查活动常态化、制度化。各地要加强对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等区域内工程建设的管理,不允许以加快建设、营造良好软环境为借口,不履行法定建设程序,不遵守相关法律制度,逃避监督执法。各地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动执法的作用,加强与工商、税务、司法、银行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完善沟通渠道,健全信息共享、联动执法等制度,形成建筑市场监管合力。

(三十)加强监管队伍建设。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市场监管队伍建设,充实监管人员,落实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上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的指导,针对突出问题组织专题调研,强化对基层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工作监督,提高基层建筑市场监管工作对政策的掌握水平和依法行政能力。各地要加强对建筑市场执法情况的检查,对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单位和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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