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2024-11-10

电子处方管理问题(精选11篇)

1.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篇一

电子处方的利弊分析与对策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及医院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医院门诊药房传统的工作模式发生了很大改变,门诊处方由医生手写改为在医生工作站录入信息,通过网络提交给门诊药房,这不仅提升医院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而且提高了医生的工作效率,但是也存在潜在的问题。本文通过在万方,维普,CNKI(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的文献查询,查找出了105篇关于电子处方管理的分析,并根据其中15篇文献中电子处方的利弊分析进行了综合叙述。并提出一些应对策略,以进一步优化电子处方的应用。

[关键词]电子处方 优势与不足 对策

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以网络技术的成熟,我国医院信息系统得到快速发展。据卫生部统计,90%以上的医院已基本实现计算机管理,但大都偏重于管理和收费。只有近40%左右的大型医院开始向“临床管理信息系统(CIS)建设”过渡。而电子处方作为CIS系统的重要一环,也越来越受到重视。目前,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在医疗过程中使用电子处方,而我国由于城乡差距,以及电子处方的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电子处方没能在全国各地普及。

1.电子处方的定义

电子处方是由医师在诊疗中为患者开具的电子医嘱,经计算机程序自动划价并将药品下帐,通过网络将其传送至药房,由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用药的医疗电子文书。电子处方系统是一个多科室协同工作的系统,需要挂号、就诊、收费和药品调配等四部门合作完成。[1]2.电子处方的优势

2.1电子处方书写清晰、格式规范

处方字迹工整,清晰,并且使用药品通用名、符合《处方管理办法》中有关药品名称的规定,有利于药师配药及核对,有效地防止因医师字迹潦草或书写不规范而发生的配药差错,并且大大地减少因书写错误,出现医患纠纷和医疗差错的事件。

2.2简化流程,缩短了患者的排队时间

电子处方是一个多科室协同工作的系统,整个流程由挂号,就诊,划价,发药四部分组成。患者挂号就可凭一站就诊卡,由医生在计算机输入处方,通过医院程序系统,进行自动划价,再由网络将处方传送至局域的相关科室,然后患者凭卡到收费处缴费,再凭收据到相应窗口取药,由药房将打印完整的处方交给患者。这极大地缩短了传统处方的就诊流程,同时减少了患者的排队时间。

2.3设立医生处方权限和药品使用范围,便于职能部门监督管理

根据《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要求,限制副高以下职称医生使用三线抗菌药物和三联抗菌药物的权限。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规定,具有麻醉药品处方权的医生才可以开具麻醉药品处方。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患者,系统会显示药品限量和自付比例,能很好地执行《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d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d用量”的规定。有些限制性药品有适应证,输入时会弹出对话框,医生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辨别和确认选择。有些药品具有禁忌证,药师事先在药品属性中做好维护,如“孕妇禁用”“18岁以下儿童禁用”“2岁以下婴幼儿禁用”等,当医生输入药品信息时系统会弹出对话框以提醒医生注意。限制每张处方的药品品种数,当医生欲在一张处方上开出超过5种药品时系统会提示并拒绝,“使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的规定很好地被执行。

2.4电子处方具有强大的数据统计和查阅功能电子处方能

随时统计药剂人员的工作量,以便与绩效挂钩,药房管理人员可以根据药品消耗与库存数据进行统计,医院职能部门可以随时掌握医生的用药情况,为了推进和落实药物的合理使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新增了处方评价制度,要求对处方实施动态监测及超常预警,登记并通报不合理处方,对不合理用药及时予以干预。这些都依赖于电子处方强大的数据统计功能。只要按表中项目提取有关数据进行计算即可。除此之外,嵌入合理用药软件,帮助药学人员提高电子处方审核质量。

2.5提高基本药物政策调整的及时性、灵活性

由于我国许多药品政策的制定和调整滞后于形势发展,因此必须对政策制定程序进行改革,精简审批机构,建立高效的药品政策调整机制。同时,应建立一套灵活的反馈机制,可由卫生部委托高校或研究机构对药物政策实施现状进行调查研究,将信息反馈,再由卫生部及国家基本药物领导小组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将结果反馈,从而形成一个高效运转的循环系统,增强基本药物政策的灵活性。

2.6电子处方避免了患者跑单,减少了医疗机构的经济损失

以往,门诊患者在医生开具处方后,为了节省资金,就凭医生的处方在外面的药店进行自行购买,不仅出现了患者跑单的现象,而且使患者用药的依从性降低,造成了用些药物的不合理使用,也造成了医疗的经济损失。电子处方有效地避免了患者跑单的现象,也提高了患者的依从性,能够在医生指导下合理使用药物,从而避免了一些药物的滥用。

3.电子处方的不足

3.3.1医院不打印电子处方

《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处方时,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但许多医院为节省成本,或防止处方外流,拒绝打印纸质处方,通过控制处方来垄断患者达到以药养医的目的。这种现象若不改变,《办法》中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不得限制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的规定就将流于形式,法律赋与的权利形同虚构。

3.2电子处方标准不同

由于地域和医院级别不同,信息化投入的差异也非常大,电子处方系统引入的时间、版本不一致将导致软件性能差别大。给处方的规范化管理造成了困难,没有统一的标准,有可能造成药物的滥用。《处方管理办法》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 d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 d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生应当注明理由。”《处方管理办法》里未列明有哪些疾病是属此范围内,“适当延长”操作起来也不统一,有的医院为1个月,有的为15d,且电子处方没有特殊的对话框,进行说明,使医生和药师的信息交流缺失。这也给处方的管理造成了一定障碍。

3.3相关法律不完善

我国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电子签名法》未将电子处方等医疗文书列入不适用电子签名的文书。鉴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是否适用该法却不能定论。另外,2004年8月试行的《处方管理办法》第14条只含糊地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普通处方时,需同 时打印纸质处方”。却对急诊处方、毒麻药品处方、精神药品处方以及儿科处方是否同样适用不置可否。这对电子处方系统的大规模应用造成很大的障碍。国家如今尚未出台完整的电子处方的相关法律。[4]3.4缺乏对特殊药品的特殊管理系统

目前电子处方系统在我国某些医院的应用较好解决了门诊普通处方电子化的问题,而对特殊药品处方没有给予很好的支持,特殊药品处方电子化严重滞后。新的《处方管理办法》等法规陆续出台实施,对处方的管理也提出了更多、更新、更具体的要求,对特殊药品尤其是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麻、精一)在处方书写格式上要求增加显示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信息,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信息等。对这些新要求,目前的电子处方系统不能提供对应的功能,已经不能与之相适应,靠医生完成,显然增加了额外的工作量,与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工作质量背道而驰。

[5]3.5无法避免医疗过程中的差错

2007年,美国就已有50%的医生通过电子处方系统开具处方。由于我国电子处方应用较晚,很多医生习惯了手写处方,换用电子处方后各种错误时有发生。据某医院的抽查,发现仅录入错误一项就占到错误处方总数的86.1%,分析发现,这些错误稍加注意都可以避免,这在一定程度上给患者带来了医疗的负担。

4.对策和解决办法

(1)医生在录入电子处方后,必须打印纸质处方并签字,这样才能使处方具有法律效应,且保证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自主选择权。

(2)电子处方一般只有药品名称,规格,数量,没有详尽的用法用量,临床诊断以及麻醉处方药品要求病人的住址,身份证号码,这些内容都必须注明打印的纸质处方上。(3)医师在开具电子处方时应尽可能地为患者提供更多地医学服务,更够让患者拥有自主选择地机会,而不是以医生作为主导地位的医院模式。

(4)住院部应该配备一定量的临床医师,处方在录入电脑前可由临床药师先行审方后,合格后由专人录入并由药剂员配制,这样保证患者的合理用药和个体化用药。

(5)电子处方还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需要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在《中华人民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结合卫生行业规定确立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处方的法律地位。(6)建议我国政府出资开发标准化的电子处方系统,免费为医院提供,作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之一。电子处方设计时应做到:1)统一处方格式,包括内容、字体、字号、纸张大小和纸质、处方完毕标识以及页码设置等;2)嵌入药品信息数据库,每输入一个药品,均显示该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用法用量、性状、用途、生产厂家,并突出显示该药品说明书中所涉及的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等有关信息;3)加载电子处方审核系统,设置药品过敏史审查、重复用药审查、可能的给药途径、特殊人群用药,具有能自动审查药物配伍禁忌、依据年龄审查选药和用量、提示潜在的不合理用药问题以及处理意见等功能。对于已确认不符合要求的处方,可设计强制弹出需医生调整后再次确认的窗口,以提高用药的安全性。对于一些特殊医嘱,医生可以一并写在电子处方上打印出来,避免患者因记不住口头医嘱而造成的安全隐患。

(7)增强医生和药师责任感,不能因为使用了电子处方就放松警惕;同时要加强对医生和药师的培训,提高其开具和审核处方的操作能力。使医生和药师能够在工作中更好地衔接。

5.结束语

电子处方在我国属于新生事物,处于试行阶段,与传统处方相比较,电子处方有着合理规范,科学,方便,提高了医生的工作效率,有利于医院合理规范化管理等优势,但电子处方仍然存在医院不打印处方,电子处方不合法化,缺少对特殊药物管理系统与电子处方中的差错不可避免等方面的问题,建议政府及早出台相关政策以及相关措施,保证电子处方的合法化,有利于电子处方的推广及规范化管理。

参考文献:

[1]刘燕,王俊峰.电子处方系统应用优势与问题分析[J].中国数字医学,2007.2(5):36-36 [2]文静.电子处方管理办法的实施对门诊处方质量影响的研究[J].蚌埠医学院学报.2015.40(9):1241-1243 [3]陈芳,陈玉文,and杨亚明.电子处方系统应用面临的问题与建议[J].中国药业.19(4):4-5 [4]陈青华,余翠琴,周旖妮.电子处方与《处方管理办法》[J].医药导报.2008.27(8):1013-1014 [5]刘侃,王东文,王小玲,等.特殊药品电子处方系统的设计与应用[J].中国数字医学.2015(7):62-64 [6]康华亮,孙梦娣.医院用房应用电子处方的利弊与对策[J].求医问药:学术版.2012.10(9):684-685

2.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篇二

1存在的问题

1.1 处方前记缺项

《办法》第6条规定:“除特殊情况外, 应当注明临床诊断。”医生对疾病的临床诊断是处方用药的重要依据, 也是药师审核临床合理用药的参考依据, 《办法》还指出:“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 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 必要时要注明体质量。”体质量是儿科计算用药剂量的最常用的参考信息。目前使用的电子处方的前记项目, 通常由挂号室填写信息直接获得, 但其中缺少“临床诊断”、小儿“体质量”等项目。不利于药师审核临床用药。

1.2 没有实现医生电子签名

《办法》第6条规定:“医师利用计算机开具、传递普通处方时, 应当同时打印出纸质处方, 其格式与手写处方一致;打印的纸质处方经签名或者加盖签章后有效。”我院电子处方的终端在药房, 即由药房打印出纸质处方, 其后记项目中医生的签名并非是手写签名或加盖签章, 此与《办法》不符。

1.3 处方颜色及标注不标准

《办法》第5条规定:“儿科处方印刷用纸为淡绿色, 右上角标注“儿科”。其目的是提醒药师对本类处方的审核与注意。而我院儿科电子处方的右上角缺少“儿科”标注, 处方打印纸为普通白色打印纸, 没有达到《办法》规范的标准。

1.4 特殊情况下退药烦琐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第28条规定, “为保证患者用药安全, 药品一经发出, 除医方责任外, 不得退换。”但在实际工作中, 经常遇到由于设备或软件系统等原因, 造成微机录入错误或患者发生药品不良反应等问题, 退药现象时有发生。当前电子处方系统退当日用药时较容易, 医生只需在收据背面签章即可;但退二日以上用药时, 患者需重新挂号。例如, 已用一日药、再退二日药时, 患者要再挂号, 由医生开出已使用一日的药品处方, 再退还未使用的另二日药品, 增加了患者的退药手续和费用[2]。

1.5 缺少特殊项目

《办法》第35条规定:“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 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现行的电子处方没有专门的特殊项目用于皮试标记, 不利于处方核对。另外, 因没有特殊项目, 如果处方中出现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则无处可记载, 药师无法审核处方的适宜性。

1.6 电源及网络故障易造成数据丢失

电子处方系统在应用过程中难免会遇到停电、电脑故障、网络故障等意外情况。现运行的电子处方系统设备, 多数没有UPS不间断电源供电和系统数据保护措施, 如果发生突发的意外设备故障, 易造成数据丢失, 或系统瘫痪。

1.7 缺少自动审方和报警功能

电子处方系统在实际应用中, 有时由于软件、操作等原因, 导致电子处方的药品“使用频率”、“单次剂量”项目空项, 或药品的用法与剂型不符, 如口服药品给药方式显示成静点等, 而电子处方系统又无报警提示, 却可以保存提交, 成为不合格处方, 另外, 电子处方系统也没有库存量提示功能, 不利于医生参考用药, 当医生录入的药品数量大于药房库存量时, 电子处方系统也无报警提示, 导致处方开出后药房无药可投, 给患者造成麻烦。

2对策和建议

2.1 完善电子处方项目

建议电子处方显示界面增加“临床诊断”和小儿“体质量”项目, 以便于药师审核小儿用药剂量, 此项可由医生填写。同时, 建议增加“联系电话”项目, 以往的处方前记中, 只有工作单位或住址等项目, 随着现代化通讯工具的普及, 有必要增添患者个人或家庭电话一项 (可由挂号室填写, 但应注意患者信息对外保密, 不必打印显示) 。这样有利于院方与患者间联系, 随时防止并减少患者药品不良反应等不良事件发生。

2.2 实现唯一的电子签名合法性

电子处方能否使用电子签名, 《办法》与《电子签名法》均未涉及, 尚有待司法解释和完善[3], 以利于电子处方合法应用。

2.3 规范电子处方标注和颜色

按照《办法》要求, 增加现行电子处方“儿科”等标注的漏项, 将电子处方的衬色设置为《办法》规定的淡绿色。在电子处方纸质打印时, 使用规定颜色打印纸或使用彩色打印机, 即可解决电子处方的标注和打印颜色问题。

2.4 延长挂号收据有效期限

将电子处方系统内挂号收据的有效期限适当延长, 使医生能够在有效期限内, 通过患者挂号号码查找到需退药的处方, 重新录入患者已使用药品并提交, 将退药信息发送到收款处和药房, 患者到交费处重新交费, 然后持重新交费收据和上次处方收据以及要退的药品到药房退药, 经药房药师核对无误后, 将上次处方退回到收费处, 并将该处方收据退给患者, 患者到收费处退款。

2.5 建立电子处方特殊项

建议在电子处方系统中, 建立专门栏目用于皮试等特殊项的标记, 以便于药师的审核。同时有利于如果处方中出现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情况, 在特殊项目中记载告知方式或签署知情同意书[4]。

2.6 建立突发设备故障保护机制

对电子处方系统硬件设备的突发故障建立应急预案, 配备UPS不间断应急电源, 电子处方系统设置数据自动保存功能, 防止突发设备故障造成数据丢失, 必要时及时启动手动开方、划价、配药等程序[5]。

2.7 增加自动审核自动报警功能

计算机作为一种简单而迅捷的操作平台, 完全可以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建议加载处方审核系统, 该系统应设置每个药品的可能用药途径, 用量、用法, 对不符合要求的或缺项的电子处方能自动报警, 给出相关提示, 进一步确认后才能提交处方, 这样就可以让不合格处方消除在最初的处方阶段, 库存报警系统也应同时进行。儿科患者具有特殊性, 对儿科电子处方需要严格的人工审核来保障患者用药安全, 若能增加系统自动审核、自动报警, 则对保障患者用药安全效果会更好。

综上所述, 本院电子处方系统在临床应用中还有待改进完善, 这需要医师、药师和计算机工程师等的共同合作, 儿科处方有其特殊性, 应引起临床注意。

参考文献

[1]张立新, 王炳胜, 张喜旺.电子处方系统的应用效果与存在问题.中国数字医学, 2007, 2 (5) :29-31.

[2]张林祥, 陈克威, 张新.我院门诊电子处方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中国药师, 2004, 7 (5) :357-359.

[3]薛雁, 楼亚敏.门诊电子处方系统的应用与问题探讨.中国数字医学, 2007, 2 (5) :32-34.

[4]薛丽萍, 汪琪.儿科超药品说明书用药的调查分析.中国药房, 2008, 19 (4) :315-316.

3.论电子处方在门诊诊疗方便性 篇三

关键词 电子处方; IC卡; 方便就诊

随着国内医院信息化建设的快速发展,电子处方系统已成为医院信息系统(HIS)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电子处方是指由多科室协同工作的系统,整个流程由挂号、就诊、划价与收费、发药或检查四部分组成,即患者挂号时领取一张就诊卡,凭此卡就诊,由医师输入处方,程序自动划价,由网络将处方传送到区域网的相关科室,然后患者凭卡到收款台交款,再凭卡到药房取药,由药房将打印完的处方交给患者。

如果患者手里有IC卡到医院就诊挂号时,挂号人员只需轻轻刷一下患者的电子就诊卡,电脑屏幕马上就显示出患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联系电话以及既往用药史、既往病历等基本资料。挂号人员则轻点一下鼠标,挂号就完成了。如果没有IC卡患者就诊挂号时,只需挂号人员把患者的资料输入电脑办一张IC 卡即可。有IC卡后需妥善保管,IC卡里储存着每次看病医嘱,用药情况。

在开具处方时,医生将记者的电子就診卡在刷卡机上一刷,随即出现了一个电子处方,医生就在上面开药。如电脑上医生打出了"红霉素眼膏",后面附有剂量和用法,价格也一目了然。鼠标轻轻一点,,电子处方已经传给药房,用卡交完费后直接到药房取药。医生如果不知道药品剂量和用法,电脑里也维护好每种药品信息。

对于电子处方的推行,许多患者称赞不已。"确实满方便的。"每次带病历就医嫌麻烦,而拿着就诊卡复诊,划卡后以前用药的信息一目了然,如果感觉以前用的药物没效果,也可以和医生商量换药。

使用电子处方的另一个好处是在医生开药时,就可知道药价。医生对着电脑,药品名称、剂量、价格一目了然,你要求用什么药,他可以通过互联网的系统查询,看药房有无这种药品,你如果觉得太贵了,提出后也可以随时根据需要换药,不再和以前一样划价后觉得贵了再到诊室重新开单、重新划价。"

实施电子处方后,最大的优点就是避免了误差的出现。以前手写处方经常出现字迹模糊问题,不仅患者看不懂,有时就是连收费员,药房的工作人员也难以辨认,容易出现误差,实施电子处方除了避免出现误差之外,也省去了人工划价计费的环节。以前每张处方上的药品都要输入电脑,收费劳动强度非常大,病人等待时间也长。实施电子处方后,只要把IC卡一刷医生开的处方就一个不漏全都显示在屏幕上。提高收费速度,缩短了患者等待时间。

参考文献

[1] 戚建航,《电子处方系统在我院有应用》现代医药卫生2007年13期

4.第十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 篇四

1、掌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分类标准、品种特点

2、熟悉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3、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 重点与难点:

能熟练区分哪些是处方药、哪些是非处方药

第二节 非处方药的管理

0.5学时 教学目的:

1、掌握非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2、熟悉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3、了解我国非处方药的分类与目录,标识和注意事项。重点与难点:

能结合实际分析非处方药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三节 处方药的管理 0.5学时 教学目的:

1、掌握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2、熟悉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3、了解处方药的使用注意事项 重点与难点:

学会运用处方药管理的知识分析临床用药

第十章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是我国卫生医药事业改革与 发展的一项重要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 十七条规定:国家对药品实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 度。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对我国药品监督管理、医药卫生保健 事业和医药产业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是促进药品监督管理 与国际模式接轨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一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第二节 非处方药的管理 第三节 处方药的管理

第一节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

案例10.1 处方药使用不当,老大娘命丧黄泉

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品种特点

四、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分类标准、品种特点 ● 熟悉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 了解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 能力目标

● 能熟练区分哪些是处方药、哪些是非处方药? 案例10.1 处方药使用不当,老大娘命丧黄泉

据报道,2002年11月某县城一位老大娘因患感冒,发烧、咽喉痛,听别人介绍,自己到药店购买一盒阿莫西林胶囊(羟氨苄青霉素),回家后,没有仔细阅读说明书便服药,大约半小时后老大娘就出现呼吸困难,等到邻居发现时,老大娘已停止呼吸了。后经医生判定老大娘死于青霉素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分析:

(1)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意义有哪些?

(2)如何减少和避免类似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发生?

一、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定义

(一)处方药的定义

处方药(Prescription-only medicine,简称POM),系 指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的药品。

(二)非处方药的定义

非处方药又称“柜台发售药品”,(Over the counter drugs,简称OTC),系指不需凭执业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非处方药

二、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标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均应符合安全有效的药品质量标准,其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均应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均应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但由于在销售使用方式上有不同的管理要求,故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有不同的分类标准。

(一)处方药的分类标准

(1)国际规定的管制药品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等易产生依赖性的药品。(2)国家批准的新药。

(3)使用时有附加要求,自我用药不安全,需医药工作人员指导的药品。

(二)非处方药分类标准

(1)药品的适应症病人能自行判断并准确选择、使用。

(2)药品的安全范围大,正常使用时无严重不良反应,或者不良反应轻微、可逆,可察觉。无潜在毒性;无耐药性;无潜在滥用、误用可能性。(3)药品诊疗效果确切且可觉察。

(4)在正常条件下储存时药品质量稳定。

(5)药品的包装、标签、说明书内容确切、详实易于理解。(6)药品使用时不需要医药工作人员的指导与监控。

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品种特点

(1)按处方药分类标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均为处方药;抗生素、激素、心脑血管疾病药品及生物制剂绝大多数为处方药。(2)按药物剂型的特点。注射剂、粉针剂、大输液、喷雾吸入剂等由于自我使用不安全、不方便,大部分为处方药。

(3)按药理作用分析非处方药有以下特点。一般来说维生素、滋补保健药、解热 镇痛药、感冒咳嗽药、止痛药、抗酸药、抗寄生虫药、避孕药等可作为非处方药。按药物剂型分析,外用的皮肤科、五官科用药大多可作为非处方药使用。

四、非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我国在遴选非处方药本着“安全有效、慎重从严、结合国情、中西(药)并重”的指导思想,因此,所遴选的非处方药具有以下特点: 1.应用安全 2.疗效确切 3.质量稳定 4.使用方便

五、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意义

(一)规范临床用药行为,保证用药安全

(二)为实现自我保健和自我药疗提供基础

(三)有利于实行医疗费用国家、集体和个人分担的原则

(四)有利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第二节 非处方药的管理

案例10.2 止咳糖浆当饮料喝

一、我国非处方药的分类与目录

二、非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三、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四、非处方药的标识和注意事项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掌握非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 熟悉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 了解我国非处方药的分类与目录,标识和注意事项。能力目标

能结合实际分析非处方药管理、使用的科学性、合法性、合理性 案例10.2 止咳糖浆当饮料喝

自改革开放以来起,我国各地的社会药店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在药品零售中,特别是非处方药的销售有占很大的比例,这极大的方便了人民群众,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老百姓得到了实惠。但是,非处方药的管理却不容忽视。在某城镇曾出现了一些青年学生争先购买某种止咳糖浆,把止咳糖浆当作饮料喝的现象,在当地出现了止咳糖浆热销,而药店却对此现象不闻不问,有的学生因过量服用止咳糖浆引起头晕、恶心、精神不振,上课无精打采,很令家长和学校老师担忧„„

案例10.2 止咳糖浆当饮料喝 分析:

(1)止咳糖浆热销说明了什么?

(2)作为药店对这种现象应采取哪些措施?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乙类两种,它们在销售管理方面也有 不同的要求。为规范非处方药的管理,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已颁布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包括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流通管理暂行规定》、《非处方药专有标识管理规定》、《非处方药药品标签、使用说明书和包装指导原则》等。

一、我国非处方药的分类与目录

解热、镇痛药,镇静催眠药、抗过敏药与抗眩晕药,抗酸药与胃黏膜保护药,助消化药,消胀药,止泻药,胃肠促动力药,缓泻药,胃肠解痉药,驱肠虫药,肝病辅助药,利胆药,调节水电解质平衡药,感冒用药,镇咳药,祛痰药,平喘药、维生素与矿物质,皮肤科用药,五官科用药,妇科用药,避孕药等23类。中成药非处方药分类参照国家中药管理局发布的《中医病症诊断疗效标准》,将中成药中符合非处方药遴选原则的38中病症分为内科、外科、骨伤科、妇科、儿科、皮肤科、五官科7个门类。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甲类、乙类。

二、非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1)非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品种都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2)经营非处方药品的批发企业和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销售甲类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经过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一般商业企业可以零售乙类非处方药,必须开设专柜,必须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并经专业培训后,由省级药监部门或其授权的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上岗证的人员。(3)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但患者可以要求在执业药师或药师的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4)非处方药可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但不得采取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5)医疗机构可以根据临床及门诊医疗的需要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或推荐使用非处方药。

(6)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从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生产企业采购药品,并按有关药品监督管理规定保存采购记录备查。

三、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1)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必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2)非处方药的包装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和使用;每个销售基本单元包装必须附有标签和说明书;儿童用药与成人用药剂量应分别包装。

(3)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用语应科学、简明、易懂,便于消费者自行判断、选择和使用。

(4)消费者有权自主选购非处方药,但必须按其标签和说明书所示内容使用。(5)非处方药的包装、标签和说明书上必须印有以下忠告字样:“请仔细阅读药品说明书并按说明使用或在药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

四、非处方药的标识和注意事项 1.非处方药的标识

我国非处方药专用的标志图案为椭圆形背景下的“OTC”3个英文字母的组合,红底白字的图案用于甲类非处方药,绿底白字的图案用于乙类非处方药。2.非处方药的潜在性不良反应(1)掩盖其他疾病或加重原有疾病的症状。(2)引发药物相互作用造成严重不良反应。(3)长期应用或过量应用引起的不良反应。(4)增加病人和社会的经济负担。

注意: 使用非处方药应重视合理选药、重视观察自我用药反应、根据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药品,避免潜在性不良反应的发生。

第三节处方药的管理

案例10.3 零售药店缺乏管理,女青年险丧命

一、特殊管理的处方药

二、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三、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四、处方药的使用注意事项 学习目标 知识目标

● 掌握特殊管理的处方药、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 熟悉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 了解处方药的使用注意事项 能力目标

● 学会运用处方药管理的知识分析临床用药 案例10.3 零售药店缺乏管理,女青年险丧命

某报报道:“零售药店缺乏管理,只认钱,不认处方,女青年险丧命”。说的是一位女青年因为个人问题一时想不开,欲服安眠药自杀。在药店她提出要购买5瓶安定(地西泮),药店营业员不但未向她索要处方,竟然还建议,由于零钱找不开,买6瓶算了。女青年回家服药自杀,幸亏被家人及时发现,送医院抢救捡回一条性命。分析:

(1)该药店对以上事件的发生是否有责任?

(2)该零售药店营业员的行为违反了什么规定?

一、特殊管理的处方药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在我国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有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特殊管理药品一般均属于处方药,其生产、经营、使用的管理方法严格按国务院制定的法规执行。

二、处方药的生产与销售管理 处方药的生产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其生产的品种都必须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处方药的批发与零售企业必须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处方药必须由执业医师或助理执业医师处方,可在医疗机构药房配制、购买、使用,也可以凭处方在有许可证的零售药店购买和使用。销售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签字后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处方药。药师对处方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处方必须留存2年以上备查。处方药不得采取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三、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附赠药品或礼品等销售方式,暂不允许采用网上销售方式。

处方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与2000年10月颁布了《药品包装、标签、说明书的管理规定》(暂行),使处方药的管理有了具体的、可操作性的法规规范。进入流通领域的处方药,其相应的警示语是:“凭医师处方销售、购买和使用”,应由生产企业醒目的印制在药品包装或药品使用说明书上。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包装、标签必须印有规定的标志。

四、处方药的使用注意事项

由于处方药容易产生不良反应,为减少药品的误用和滥用,在购买、使用处方药时,必须凭执业医师的处方,并在医师的监护指导下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属处方药中的特殊管理药品,在销售使用中应严格遵守有关法规。

同步测试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C 2.B 3.B 4.C 5.A 6.B 7.C 8.A 9.C 10.D

二、多项选择题

1.ABCD 2.ABCD 3.ABC 4.ABCD 5.ABCD

三、分析题答题要点:

1.学习掌握《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并在实际工作中应用。2.正确认识药物的作用、用途和不良反应。3.正确处理药品作为特殊商品的经济利益关系。

5.《处方管理制度》 篇五

一.

处方是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药房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二.

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

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九)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一)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医务处、药房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三.

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

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

四.

(一)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二)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三)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五.

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六.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七.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八.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九.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十一.

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

(一)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

(二)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

(三)剂量、用法的正确性;

(四)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

(五)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

(六)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

(七)其它用药不适宜情况。

十二.调剂处方时必须做到“四查十对”: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十三.处方调剂后,应当在处方下上的调配、核对、发药处签名或者加盖专用签章。

十四.处方由药房妥善保存。处方每日装订一次。普通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十五

领导批示用药应统一开具处方,并由领取人登记签字,以备存查。

END

6.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篇六

一、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分析

随着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不断发展,银行与其客户之间的跨境业务就会增加。此类业务关系会给银行和监管当局带来了各种不同的问题和风险。根据对风险的识别和分析,管理办法有3个主要步骤,即:评估风险,落实控制风险的措施和监控风险。在目前这个阶段,似乎操作风险、声誉风险、和法律风险,可能是大多数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中最重要的风险类别。

1、操作风险。

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于系统中存在不利于可靠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要求的重大缺陷而导致的损失的可能性。它可能来自于电子银行客户的疏忽大意,也可能来自电子银行安全系统和其产品设计缺陷与操作失误。

2、声誉风险。

声誉风险是公众对银行产生重大负面的看法,从而引发资金来源或客户的重大损失的风险。声誉风险可能源自系统或产品没有达到预期效果,并且在公众中造成广泛的负面影响。声誉风险可能源自客户,即客户没有掌握足够的产品信息和问题解决办法,以致遇到问题而不知所措。声誉风险也可能源自对一家银行的有目标的攻击。例如,一位黑客侵入一家银行的网络,并且故意散布银行或其产品的不准确的信息。

3、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源自违反或违背相关法律、法令、条例或约定的习惯做法,或对一笔交易各方的法律义务和权利模糊不清。从事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的银行,可能面临来自客户信息披露和隐私保护方面的法律风险。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银行希望开展电子身份认证业务,例如通过使用数字证书。身份认证可能使一家银行面临法律风险。如果银行参加新的身份认证系统,但权利和义务在合同协议中没有明确规定,那么银行就可能蒙受法律风险。

4、其它风险。

传统的银行风险,诸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利率风险和市场风险,也可以产生于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业务,但是它们的实际影响力对于银行和监管当局来说,可能与操作、声誉和法律风险大不相同。

二、建立可操作的风险防范体系

技术创新的日新月异,可能改变银行在电子货币和电子银行中所面临的风险的性质和范围。监管人员希望银行制定一些管理办法,来对付目前存在的风险,同时对新出现的风险也有相应对策。风险管理办法应包括3个基本要素,即:评估风险,控制风险和监控风险,只有这样才能达到银行和监管当局心中预期的目标。

1、安全政策和措施。

安全是系统、应用和内部控制的统一,其作用是保证数据和操作过程的完整性、真实性和保密性。安全的保障取决于银行制定和落实合适的安全政策和安全措施,也取决于银行与外部各方的交流是否安全顺畅。安全政策和措施,可以限制内部和外部的对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系统攻击的风险,也可以限制因安全违规而引发的声誉风险。

安全措施是硬件、软件工具和人员管理的统一,这样才能保证系统和操作的安全。这些措施包括很多,例如:密码技术、口令、防火墙、病毒控制和雇员遴选。密码技术是将文本数据转换成密码以防非授权的阅读。口令、口令串、个人身份识别数字、硬件标志和生物测量学都是用来控制进入和识别用户的技术。

防火墙是硬件和软件的结合,用来遴选和限制外部进入与开放型网络(如因特网)相连接的内部系统。防火墙也可以把使用因特网技术的内部网络,分隔成几个小片。防火墙技术,如设计合理且实施得当的话,能够有效地控制进入、保证数据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由于该技术设计复杂且成本昂贵,防火墙的强度和性能必须与被保护信息的敏感度相适应。一个好的设计应该包括:整个银行的安全要求,一目了然的操作步骤,职责的分解,选择可靠之人来负责防火墙的设计和操作。

虽然防火墙遴选来自外部的信号,但是并不一定能够完全防止从因特网下载来的已被病毒感染的程序。因此,管理层应该制定防止和检测的控制办法,来减少病毒入侵和数据破坏的机会,特别是对远程银行业务更应如此。缓释病毒感染风险的程序应该包括:网络控制、终端用户政策、用户培训和病毒检测软件。

并非所有安全威胁来自外部。在可能的情况下,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系统,应防止现职或已离职的雇员的非授权操作。与现有的银行业务一样,对新雇员、临时雇员、顾问的背景进行审查、内部控制和职责分解,都是保证系统安全的重要预防措施。

对于电子货币,额外的安全措施可以帮助阻止攻击和误用(包括伪造和洗钱)。这些措施包括:与发行者或中央操作

者保持热线联系;监控和追踪个人交易;维护中央数据库里的历史记录;在储值卡或商业硬件中植入防止篡改的设施;对储值卡设定最高限额和失效日期。

2、内部交流。

如果管理层和重要职员之间能够进行很好交流的话,那么操作、声誉、法律和其它风险,就能够得到有效管理和合理控制。同时,技术职员应该向管理高层汇报清楚:系统是如何设计的,该系统的长处以及不足所在。这样的一些步骤可以减少:设计缺陷造成的操作风险(包括在同一银行内不同系统之间互不兼容);数据完整性问题;因系统没有达到预期效果,而客户对银行不满所造成的声誉风险;以及信用和流动性风险。

3、评估和升级。

在产品和服务全面推广之前进行评估,有助于控制操作和声誉风险。对设备和系统要进行测试,以便知道其功能是否正常,并产生预期的结果。试运行或试点有利于开发新的应用系统。如果定期检查现行硬件和软件的功能,则可以减少由于系统速度降低或中断而造成的风险。

4、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

信息披露和客户教育,有利于银行限制法律和声誉风险。信息披露和教育项目应该让客户知道:如何使用新产品和服务、对服务和产品所收取的费用、问题和错误如何解决,这样一来,就利于银行遵守客户保护和隐私权方面的法律和条例。

应急计划。

通过制定应急计划,银行可以限制因内部程序、服务、产品传送中断而引发的风险,计划可以确保在提供电子银行和电子货币服务中断的情况下,银行有计可施。计划可以包括:数据恢复、可以替换的数据处理设施、紧急员工配备、以及客户服务支持。对备用系统应该定期测试,以保证其连续有效。银行应该确保:其应急操作与正常的生产操作一样安全。

6、对系统的运行进行测试,有利于发现异常情况,以及避免重大系统问题、中断和攻击。

7.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篇七

1一般资料

根据《处方管理办法》中对专业技术人员处方药品调剂管理要求, 结合目前医院药剂科处方药品调剂岗位药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的现状进行分析, 探寻药剂科对药士传统的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的根源。

2结果

2.1 医院药剂科处方药品调配岗位的特殊性

医院药剂科基本职责是保证医院诊疗服务所需的药品供给, 医院诊疗服务所用的绝大部分药品, 需经药房处方药品调剂渠道而获得, 同时, 药品调配正确以否, 对临床的诊疗服务影响巨大, 因此, 处方药品调剂岗位是药剂科工作量大和责任重的岗位, 另外, 由于该岗位专业技术人员还承担晚班和夜班的处方调剂工作, 因此, 也是最为影响家庭生活的岗位。

2.2 医院药剂科药士的管理

药士是药剂科最低的专业技术职称, 具有该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工作资历浅、年龄轻、家庭拖累较少, 因此, 对这一职称群体人员的岗位安排, 在我国众多医院中, 基本安排在处方药品调剂岗位。很多大型综合性医院中, 处方药品调剂岗位是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最为集中的岗位。

2.3 《处方管理办法》关于药士管理相关规定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章处方调剂中第三十一规定[1]: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按该规定, 医院药房处方药品调剂岗位, 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只能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2.4 传统药剂人员处方调剂岗位承担的工作

目前众多医院药房处方调剂岗位仍沿袭传统管理模式:在调剂岗位上的药剂专业人员 (不论药师或药士) 均要承担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和处方调配工作。

2.5 医院药剂科药士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按《处方管理办法》规定, 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剂人员只能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而事实上, 较多大型医院药房处方药品调剂岗位中的药士却从事着《处方管理办法》规定的药师的工作。具体出现在窗口处方药品调剂和晚、夜班药品调剂人员管理上。

2.5.1 药士窗口处方药品调剂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大中型医院药房窗口处方药品调剂基本采用了2名药剂人员调配-核对管理方式, 一人药品调配, 一人进行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但是, 在执行这种窗口处方药品调剂管理中, 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的药剂人员常从事着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的工作。同样, 医院也未明文禁止药士不能从事这些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的工作。

2.5.2 药士晚、夜班药品调剂管理存在的问题

在许多医院中, 药房晚、夜班药品调剂工作基本为一名药剂人员承担, 而承担药房晚、夜值班药品调剂工作的药剂人员主要为药士。因此, 药士进行药房晚、夜班处方调剂工作时, 不仅仅从事了处方调配工作, 也承担了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的工作。

3讨论

药房是医院诊疗服务获得药品的源头, 该源头严格和科学的管理, 是医院诊疗服务活动中药品使用安全和有效的保障。众所周知, 专业技术职称是衡量专业素质的尺度, 处方药品调剂环节中强调不同专业技术职称人员从事不同职责的工作, 是调剂处方药品准确及合理的基本保证。《处方管理办法》对医院药房处方调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明确的规定, 可是, 在该办法颁布和实施以来, 我国众多医院药剂科仍未意识到药房处方药品调剂岗位对具有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这不仅可影响医院诊疗服务活动中药品使用合理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提高, 随着药品使用者维权意识的提高, 也增加了从事超职责工作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职业风险。鉴于目前我国医院药剂科处方调剂岗位药士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并非个别现象, 因此, 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药剂科处方调剂岗位药士管理存在的问题, 并加以解决。

摘要:目的 重视医院药房处方调剂岗位药士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方法 依据《处方管理办法》度量药剂科处方调剂岗位药士管理存在的问题。结果 医院药剂科处方调剂岗位药士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管理有违《处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结论 相关管理部门应重视药剂科处方调剂岗位药士管理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处方管理办法,药品调剂岗位,药士

参考文献

8.处方管理办法试题 篇八

答: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2、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的原则。

答: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则。

3、处方书写规则:

答: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4、医师和药师怎样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和调配权? 答: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5、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哪些药品名称?

答:(1)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2)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

(3)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6、处方开具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用量?急诊一般不得超过几日用量?哪些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答: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7、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的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及其他剂型用量?

答: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

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哌醋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

8、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应当亲自诊查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病历中应当留存哪些材料复印件:

答:(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

(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

9、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处方常用量、控缓释制剂及其他剂型处方常用量? 答: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15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

10、如何为住院患者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答: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1日常用量。

11、《处方管理办法》规定什么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药师可从事哪些工作?药士可从事哪些工作?

答: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方可从事处方调剂工作。具有药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负责处方审核、评估、核对、发药以及安全用药指导;药士从事处方调配工作。

12、药师应当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那几方面? 答:药师对处方用药适宜性进行审核,应注意审核以下内容:① 规定必须做皮试的药品,处方医师是否注明过敏试验及结果的判定;② 处方用药与临床诊断的相符性;③ 剂量、用法的正确性;④ 选用剂型与给药途径的合理性;⑤ 是否有重复给药现象;⑥ 是否有潜在临床意义的药物相互作用和配伍禁忌;⑦ 其他用药不适宜情况。

13、药师调剂处方时“四查十对”的内容是什么?

答:查处方,对科别、姓名、年龄;查药品,对药名、剂型、规格、数量;查配伍禁忌,对药品性状、用法用量;查用药合理性,对临床诊断。

14、除哪些药品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除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儿科处方外,医疗机构不得限制门诊就诊人员持处方到药品零售企业购药。

15、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几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给于什么样的处理?处理后,仍连续几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再采取怎样处理措施。

答: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其处方权。

16、《处方管理办法》规定医师出现六项情形,处方权由其所在医疗机构予以取消。说出这六项情形的内容? 答:

(一)被责令暂停执业;

(二)考核不合格离岗培训期间;

(三)被注销、吊销执业证书;

(四)不按照规定开具处方,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不按照规定使用药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因开具处方牟取私利。

17、简述处方保存、保存期限及销毁手续?

处方由调剂处方药品的医疗机构妥善保存。普通处方、急诊处方、儿科处方保存期限为1年,医疗用毒性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2年,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保存期限为3年。处方保存期满后,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登记备案,方可销毁。

18、《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有下列三条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简述这三条情形?

答:

(一)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人员、被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开具处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从事处方调剂工作的。

19、《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师和药师出现下列三种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简述这三种情形?

答:

(一)未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医师擅自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的;

(二)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医师未按照规定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

(三)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处方的。20、答出《处方管理办法》执行时间?

9.电子处方管理问题 篇九

一、当前上市企业档案

管理存在的问题

1、公司重业务轻管理的现象普遍存在,不少企业档案工作尚未规范化。相对于行政事业单位,上市企业的档案工作受法律约束和行政监督较少,因而更加不受重视。没有认识到上市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必然引发企业重视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债权债务等有形资产的评估,而对企业品牌、商标、专利、生产技术等无形资产则少有涉及,对真实记录和反映这些无形资产的档案及其价值,在资产评估中多数没有作为一项内容来认真对待,认识不到这些无形资产既是深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依据,又是解决后来企业产生产权纠纷的原始凭据。这就给上市企业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移交、归属和流向等方面都带来不少新问题。

2、企业没有专门的部门和人员管理档案。档案管理人员不懂档案管理,以为档案只是简单的收集、分类,人员的责任心不强,专业心不高;没有专门的库房,库房安全性较差,或兼作档案室。据不完全统计,目前,我国共有上市企业近两千,其中,20%的上市企业无专人管理档案;虽然有人兼管档案,而兼管也只是形式上的。10%的上市企业未建档案室。

3、没有建立切实可行的企业档案管理办法。制度不合理,企业档案管理thldl.org.cn制度形同虚设的现象屡见不鲜;有一家上市企业,各业务部门档案工作开展根本没有形成制度。这一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业务部门没有把档案工作纳入部门职责范围,导致部分档案信息的流失。二是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大量档案均分散保存,档案散失情况严重。公司档案信息的流失问题主要表现在:业务部门研究人员对企业的调查论证、申报立项、洽谈协议、审批登记等档案大多掌管在相应的当事人手中,不能及时归档。即便归档也不注意归原件,经常归复印件。

4、各企业档案资料的归档和保管不统一,致使一些该保存的资料未保存。由于缺乏归档范围、保管期限的科学界定,大量没有保存价值或没有长久保存价值的资料也被长期保管,严重增加了经营成本。

5、企业档案管理极不规范,随意性强。例如:有存在随意涂改现象,越往基层越乱;而且还有任意抽取档案资料案例。

6、档案的鉴定和销毁工作随意性大。主要原因是:领导不够重视,没有制度约束,受人为因素影响大。例如,档案管理人员有责任心的公司,档案管理稍好些,否则,就比较混乱。

7、企业档案管理的技术手段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从表面上看,以上问题是一个企业的档案管理混乱。实际上是给企业利用档案管理薄弱之机,进行违法、违规经营制造条件。例如:个别机构就利用档案管理薄弱的机会披露虚假信息。还有的企业在经营中存在的埋单、抽单、涂改、非正常交易、原始资料不齐全的现象,都与档案管理不规范有关。这些已经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可见,加强上市企业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严肃性是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的有效手段。内部控制是上市企业风险防范的第一道防线,只有切实提高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化解企业的经营风险。上市企业档案管理的好坏是企业内控水平好坏的直接体现。从一个企业的档案管理情况可以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内控管理水平。也就是说,加强企业档案管理,可以使企业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有助于为防范化解企业风险提供根本保证。

二、规范上市企业档案管理的有效措施

1、提高企业档案管理意识

在文件、图纸、资料等转化为档案工作者的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过程中,企业进行了大量人力、物力的投资。但是在企业产权改革中,有些地方对企业档案管理 流于形式,存在着管理不善,使档案资产的开发利用效益没有充分发挥出来。没有认识到档案作为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原始凭证和记录,其本身就是企业资产的组成部分。具体对策:档案部门必须重宣传、重造势,在积极探索改制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同时,加大宣传工作力度,通过新闻媒体,强势宣传推介企业档案管理工作,引起领导的极大关注,赢得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监督,为档案工作的顺利推进创设良好的氛围。

2、解决档案的归属问题

目前,不少大中型企业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中,由于产权出资主体的多元化,如国家股、法人股、个人股及外资股等对资产的共有权,也就是说,多元化的投资主体对企业档案同样存在一种资源共享权,企业产权虽然出售了,但企业档案资产归谁所有,由谁管理的问题至今尚无明确规定。这一问题在破产企业拍

卖中,表现尤为突出。具体对策:档案部门应转换机制,转变职能打破原有管理模式,强化档案工作的现代化管理;建立健全上市企业的资产管理体系。即企业改组为股份制公司后形成的档案,由过去单一的归国家所有,变为混合型的所有制形式。国家控股的股份企业,档案资产的所有权以国有为主体;国有企业进行股份制改组前后形成的档案应分别构成全宗。

3、拓宽归档范围

目前不少企业依旧按原来工业企业十大分类规定的内容来制定归档范围收集档案,而忽视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归档工作的新要求,没有及时将企业在产权制度改革中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界定、行使、交易、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立卷,认识不到这些无形资产既是深入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依据,又是解决后来企业产生产权纠纷的原始凭据。针对这些问题,档案部门应扩大归档范围,增加归档内容,增加股份制企业档案部门库存种类的信息。

4、控制档案流失

在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档案资产观念淡薄,管理不善,导致国有档案资产流失现象时有发生,有的未经申报评估就将档案资产无偿转让,有的虽然评估,却忽视其收益的市场价值,只重视档案资产的账面成本价格,造成价值低估等现象。具体对策:组建档案资产评估机构。不仅要把档案资产作为企业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价值评估中的原始凭证,更要包括对档案资产自身价值的评估,从而使企业和国家的权益不受影响,杜绝国有资产的流失。档案资产评估具有专业性、特殊性、复杂性等特点,必须组建专门的档案资产评估机构。

10.浅谈使用电子处方的利弊 篇十

1 电子处方和优点

1.1 医生书写处方质量明显提高

处方是医师是执行医疗工作的重要文件之一, 也是药剂人员调配患者用药的书面文件, 它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上的意义。处方正确与否对医疗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个错误的小数点就可以使患者丧失生命, 联合用药不当所造成的药源性疾病或药疗事故, 会给患者带来精神上、生理上和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实行电子处方后, 药品信息实时显示, 药品信息正确、及时、大大避免了传统处方时因医生对药品规格、包装及药物了解带来的频繁修改处方的弊端, 处方合格率大大提高。

1.2 提高了收费效率和正确率

要让非药学收费员看懂处方难度比较大, 所以手工处方时代, 药品收费错误是常见现象, 患者对有很大的不满, 实行电子处方后药品错费现象基本解决。

1.3 提高了管理效率

药品消耗和药剂人员工作量统计是药房是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电子处方后药品消耗可以随时查询统计, 以往出现问题时就要查找手工处方, 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时间, 电子处方很好解决了这个问题[2]。

2 电子处方存在的不足

2.1 特殊药品管理规定不明确

《处方管理办法》第十八条中对电子处方规定只提及普通处方, 对麻醉药品处方、急诊和儿科处方是还也可以使用电子处方没有明确规定, 所以目前我院只能将手工处方和电子处方共同使用。

2.2 医院成本支出增加

计算机、打印机、处方打印纸、色带等一次性耗材等购置, 会使医院的经营成本支出明显增加。

2.3 挂号登记出错

采用电子处方系统后, 若挂号时基本信息资料录入错误或者信息缺失会影响处方前记, 给药师审核处方造成障碍, 也是处方不合格的主要因素之一。

2.4 系统未能控制药品品种超过5种

据报道2~5种药物并用时, 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为4.2%;6~10种并用时不良反应发生率为7.4%;11~15种并用时不良反应发生率为24.2%;16~20种并用时不良反应发生率上升为40%以上[3]。

2.5 优先窗口难优先

由于电脑软件暂时还不能做到识别需要优先照过的患者, 所

2.6 电子处方有意外

与传统处方相比, 如果遇到断电、电脑或者网络故障, 电子处方将无法开出, 容易使正常的医疗秩序出现混乱。

2.7 电子处方暂无自动审核功能

处方审核是提高处方质量、控制不合理用药的一个重要环节。在我院, 处方审核岗位是由门诊药房的工作人员轮流值守, 审方药师的素质参差不齐, 加之门诊工作繁忙, 处方量大, 药师难以仔细一一审核。因而大多数药师对处方的审核仅停留在对处方合格性的浅表判断上。随着信息化的推广, 计算机作为一种快捷的操作平台, 完全可以凭借其强大的数据处理功能更好的为患者服务。如果加载电子处方审核系统。

2.8 电子处方签名合法化问题

在药房打印处方最大的问题是电子处方签名是否合法。虽然2005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开始实施, 鉴于医疗服务行业的特殊性, 医疗文书是否适用该法尚有很大争议。电子处方还处于一个尴尬的地位, 需要国家卫生主管部门和立法部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的基础上, 结合卫生行业规定确立符合电子签名法的电子处方的法律地位已经刻不容缓。

2.9 病人无知情权

在药房打印, 影响了患者的知情权, 因为患者在未收费的情况下无法知道处方的内容。

2.1 0 药师审方发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解决

药师如果审方时发现医生录入错误、出现《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九点“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说明书规定的用法用量使用, 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 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第三十六条“药师经处方审核后, 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 应当告知处方医师, 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的情况, 操作比较困难, 需要患者返回医生处修改。对于这个问题, 药房除了将不合理用药及录入错误的处方登记在册, 每月汇总上报, 由医务部反馈到医生, 除引起医生的重视外目前尚没有更好的解决办法

2.1 1 有可能造成病人漏取药

如果一个病人同时应诊几个科室, 同时收费, 但是系统无法自动识别, 继续自动分配打印处方, 使同一个病人在不同科室开具的药品会在不同的窗口出现, 造成病人取药困难, 造成药房漏发药。

参考文献

[1]许惠溢.电子处方的可行性初探[J].中国药房, 2007, 18 (19) :454~456.

[2]李艳芬, 庄华玲, 陈飞苑, 等.加快确立电子处方管理制度合法性[J].中国医院药学杂志, 2006, 26 (9) :144~145.

11.处方,医师考核管理办法 篇十一

《处方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11月27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 高强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四日

处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处方管理,提高处方质量,促进合理用药,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麻醉药 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处方,是指由注册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以 下简称医师)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简称药师)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 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本办法适用 于与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的医疗机构及其人员。

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 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医师开具处方和药师调剂处方应当遵循安全、有效、经济的原 则。处方药应当凭医师处方销售、调剂和使用。

第二章处方管理的一般规定

第五条处方标准(附件1)由卫生部统一规定,处方格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处方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格式印制。

第六条处方书写应当符合下列规则:

(一)患者一般情况、临床诊断填写清晰、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二)每张处方限于一名患者的用药。

(三)字迹清楚,不得涂改;如需修改,应当在修改处签名并注明修改日期。

(四)药品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中文名称书写,没有中文名称的可以使用规范的英文名称书写;医疗机构或者医师、药师不得自行编制药品缩写名称或者使用代号;书写药品名称、剂量、规格、用法、用量要准确规范,药品用法可用规范的中文、英文、拉丁文或者缩写体书写,但不得使用“遵医嘱”、“自用”等含糊不清字句。

(五)患者年龄应当填写实足年龄,新生儿、婴幼儿写日、月龄,必要时要注明体重。

(六)西药和中成药可以分别开具处方,也可以开具一张处方,中药饮片应当单独开具处方。

(七)开具西药、中成药处方,每一种药品应当另起一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

(八)中药饮片处方的书写,一般应当按照“君、臣、佐、使”的顺序排列;调剂、煎煮的特殊要求注明在药品右上方,并加括号,如布包、先煎、后下等;对饮片的产地、炮制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药品名称之前写明。

(九)药品用法用量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规定的常规用法用量使用,特殊情况需要超剂量使用时,应当注明原因并再次签名。

(十)除特殊情况外,应当注明临床诊断。

(十一)开具处方后的空白处划一斜线以示处方完毕。

(十二)处方医师的签名式样和专用签章应当与院内药学部门留样备查的式样相一致,不得任意改动,否则应当重新登记留样备案。

第七条药品剂量与数量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剂量应当使用法定剂量单位:重量以克(g)、毫克(mg)、微克(μg)、纳克(ng)为单位;容量以升(L)、毫升(ml)为单位;国际单位(IU)、单位(U);中药饮片以克(g)为单位。片剂、丸剂、胶囊剂、颗粒剂分别以片、丸、粒、袋为单位;溶液剂以支、瓶为单位;软膏及乳膏剂以支、盒为单位;注射剂以支、瓶为单位,应当注明含量;中药饮片以剂为单位。

第三章处方权的获得

第八条经注册的执业医师在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应当经所在执业地点执业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九条经注册的执业助理医师在乡、民族乡、镇、村的医疗机构独立从事一般的执业活动,可以在注册的执业地点取得相应的处方权。

第十条医师应当在注册的医疗机构签名留样或者专用签章备案后,方可开具处方。

第十一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本机构执业医师和药师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使用知识和规范化管理的培训。执业医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权,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

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权后,方可在本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类药品处方。药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后,方可在本机构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第十二条试用期人员开具处方,应当经所在医疗机构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审核、并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后方有效。

第十三条进修医师由接收进修的医疗机构对其胜任本专业工作的实际情况进行认定后授予相应的处方权。

第四章处方的开具

第十四条医师应当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

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性质、功能、任务,制定药品处方集。

第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

第十七条医师开具处方应当使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新活性化合物的专利药品名称和复方制剂药品名称。

医师开具院内制剂处方时应当使用经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名称。

医师可以使用由卫生部公布的药品习惯名称开具处方。

第十八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

第十九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卫生部关于印发《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发„2007‟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卫生部部属、部管医院: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相关规定,我部组织制定了《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卫 生 部

二○○七年二月九日

抄 送: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卫生部,中国医院协会,中国医师协会。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医师执业管理,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师定期考核是指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

第三条 依法取得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医师,其定期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定期考核应当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 医师定期考核分为执业医师考核和执业助理医师考核。考核类别分为临床、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和公共卫生。

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

第六条 卫生部主管全国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其负责注册的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工作。

第二章 考核机构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或者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以下统称考核机构)承担医师定期考核工作:

(一)设有100张以上床位的医疗机构;

(二)医师人数在50人以上的预防、保健机构;

(三)具有健全组织机构的医疗卫生行业、学术组织。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公布受委托的考核机构名单,并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备案。

第八条 考核机构负责医师定期考核的组织、实施和考核结果评定,并向委托其承担考核任务的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考核工作情况及医师考核结果。

第九条 考核机构应当成立专门的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考核委员会应当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学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医疗卫生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委托的考核机构的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监督,并可以对考核机构的考核结果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章 考核方式及管理

第十一条 医师定期考核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

业务水平测评由考核机构负责;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由医师所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负责,考核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考核机构应当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考核机构可以委托医疗、预防、保健机构通知本机构的医师。

第十三条 各级各类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要求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并于业务水平测评日前30日将评定意见报考核机构。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对本机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当与医师考核情况相衔接。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按规定建立健全医德考评制度,作为对本机构医师进行职业道德评定的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机构应当先对报送的评定意见进行复核,然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参加定期考核的医师进行业务水平测评,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

(一)个人述职;

(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

(三)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

(四)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

(五)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十五条 考核机构综合医疗、预防、保健机构的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于定期考核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医师考核结果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同时书面通知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第十六条 医师认为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核客观公正的,可以在考核前向考核机构申请回避。理由正当的,考核机构应当予以同意。

考核机构的考核人员与接受考核的医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第十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考核机构提供参加考核医师考核周期内的行政处罚情况。

第十八条 在考核周期内,拟变更执业地点的或者有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所列情形之一但未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师,应当提前进行考核。

需提前进行考核的医师,由其执业注册所在机构向考核机构报告。

第四章 执业记录与考核程序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

录。

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

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条 医师定期考核程序分为一般程序与简宜程序。一般程序为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规定进行的考核。简宜程序为本人书写述职报告,执业注册所在机构签署意见,报考核机构审核。

第二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师定期考核执行简宜程序:

(一)具有5年以上执业经历,考核周期内有良好行为记录的;

(二)具有12年以上执业经历,在考核周期内无不良行为记录的;

(三)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其他医师定期考核按照一般程序进行。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按规定通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通过晋升上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考试,可视为业务水平测评合格,考核时仅考核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被考核医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机构提出复核申请。考核机构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医师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书面通知医师本人。

第二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考核结果记入《医师执业证书》的“执业记录”栏,并录入医师执业注册信息库。

第二十六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但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

(一)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

(二)未经所在机构或者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在注册地点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

(三)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

(四)代他人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

(五)在医疗卫生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七)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

(八)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九)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臵,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

(十)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十一)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医师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十三)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

(十四)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不按照本办法对执业注册地点在本机构的医师进行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或者弄虚作假,以及不配合医师定期考核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经责令仍不改正的,对该机构及其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第二十九条 考核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个考核周期以上的考核机构资格。

(一)不履行考核职责或者未按规定履行职责的;

(二)在考核工作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的;

(三)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

(四)考核人员索要或者收受被考核医师及其所在机构财物的;

(五)拒绝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

(六)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 考核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按《执业医师法》第四十二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 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中医师的考核工作由核准该医疗机构执业的卫生或中医药行政部门委托符合条件的考核机构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业务水平包括医师掌握医疗卫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应用本专业的基本理论、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以及学习和掌握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的能力。

本办法所称工作成绩包括医师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一定阶段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政府指令性工作的情况。

本办法所称职业道德包括医师执业中坚持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以及医德医风、医患关系、团结协作、依法执业状况等。

第三十四条 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医师的考核还应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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