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2024-10-18

我国动物保护现状(精选12篇)

1.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一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与对策

XX(XX大学X学院XXXX系,X省 X市 邮编)

摘要:野生动物是十分宝贵的自然资源,但是随着森林资源的减少和人为地猎捕,许多种类濒临灭绝。本文介绍了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现状并针对现状提出了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的对策。关键词:野生动物、保护、必要性、现状、对策

Abstract:Wild animals are very valuable natural resources.With the reduction of forest resources and human hunting, many species on the brink of extinction..This article describes the necessity of wildlife protection, current status and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status made the wildlife conservation.Keywords

野生动物的生存与发展维系着生态系统的平衡与稳定,伴随着人类社会的生存与发展,已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一项重要战略资源,是事关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生态资本。我国野生动物种类及其生境类型丰富多样,特有种和珍稀种较多,地域差异明显。本文试图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对策作简要分析。1.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情况

我国幅员辽阔,地貌复杂,湖泊众多,气候多样。丰富的自然地理环境孕育了无数的珍稀野生动物,使我国成为世界上野生动物种类最为丰富的国家之一。据统计,我国约有脊椎动物6266种,占世界种数的10%以上。其中兽类500种,鸟类1258种,爬行类412种,两栖类295种,鱼类3862种。许多野生动物属于我国特有或主要产于我国的珍稀物种,如大熊猫、金丝猴、朱鹮、普氏原羚、白唇鹿、褐马鸡、黑颈鹤、扬子鳄、蟒山烙铁头等;有许多属于国际重要的迁徙物种以及具有经济、药用、观赏和科学研究价值的物种。这些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既是人类宝贵的自然财富,也是人类生存环境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7]

调查表明,国家重点保护物种是种群稳定或稳中有升的主体。

但是,我国部分野生动物处于极度濒危状态,单一种群物种面临绝迹的危险。白臀叶猴多年来一直未曾发现,这次调查仍未见到任何踪迹,可能已经绝迹。四爪陆龟、扬子鳄、莽山烙铁头、鳄蜥、朱鹮、黔金丝猴、海南长臂猿、坡鹿、普氏原羚、河狸等单一种群物种不仅种群数量少而且分布狭窄,一旦遭受自然灾害、疫情或其它威胁,则面临绝迹的危险。:Wildlife;

Protection;

Necessity;

Current

situation;Countermeasures

2.野生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是当前世界上衡量一个国家科学文化和精神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并已经成为国际文化交流和人类共同关注的一项重要内容。2.1野生动物资源不断减少

栖息地干扰、破坏、退化和缩减是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下降的主要原因,非法猎捕和过度开发利用是我国野生动物资源下降的另一重要原因。2.1.1高额利润的驱使

一些人追求“山珍野味”的嗜好,使野生动物交易有了市场。近年各地区经济发展,食用野生动物数量也激增,造成野生动物市场“行性看涨”,其市场价连年走高,加上猎捕野生动物本小利大,经营野生动物中间利润可观,致使少数不法之徒铤而走险。2.1.2管理体制不顺

按照目前的管辖分工,森林公安只能管辖野生动物刑事案件,但在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类型的违法案件中,绝大部分是行政案件,而森林公安办理野生动物行政处罚案件至今没有明确的法规授权,给执法活动带来不便。特别是野生动物进入市场后,按照当地目前的管理体制,以工商部门管理为主,林业部门协助配合,影响森林公安执法作用的发挥。2.1.3宣传工作尚有欠缺

先进的宣传已经使得野生动物保护意识逐步深入人心,但由于少数非法猎捕者、经营者文化素养低,对野生动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加上一些人有食用野生动物的不良嗜好,有以食野味“提升身价”的落后观念,造成了非法食用野生动物行为难以根治的局面。2.2 野生动物的重要性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人与自然和谐的重要理念,任何一种野生动物的消失,对于人类以及子孙后代都是有害无益的。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态自然平衡,不仅关系到人类的生存与发展,而且是衡量人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野生生物不仅是农林生产的保护者,还是生态资源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3.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现状

3.1我国保护野生动物的相关法律、法规

自1950年起我国政府颁发了《关于稀有动物保护办法》起,至今共颁发了29部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为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1] 3.2野生动物生存环境现状 我国一直在建设自然保护区,保护野生动物的栖息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全国已建立各级各自然保护区2588处,总面积149万平方公里,占陆地国土面积的14.9%。我国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区域、绝大多数国家重点保护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和自然遗迹在自然保护区内得到了保护。[8]

野生动物园为追求经济效益,缺乏合理规划与布局,基本的野生动物生存条件不具备。缺乏本土特色,野生动物资源浪费严重;大部分野生动物园属企业或个人投资,抵御自然灾害与市场风险能力弱。保护濒危野生动物的功能丧失;缺乏具有专业知识的管理人员;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管理部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修改还没有进行,《动物福利法》等相关法律没有出台,对野生动物园的管理一直处于真空状态。3.3国民保护野生动物的意识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迅速提高,一部分人的消费观念发生了变化。野生动物及其产品成为人们的装饰品,成为高档服饰,野生动物的肉、蛋也成了食客盘中的“美味”,认为野味“时尚”、“药补不如食补”、祛病有营养、对健康有利、可以强身健体等传统消费观念的片面认识,因消费需求,逐渐形成了一个强大的市场需求[2]。3.4药用野生动物替代的现状

不可否认的是,传统医药以某些野生动植物为原料确实导致或者加剧了一些物种生存状况的濒危。然而,将所有物种濒危的原因都归咎于中医药的需求上,既言过其实,也不是一种科学的态度。

自新中国成立以来, 我国医药学工作者已在这方面取得了许多可喜的成绩, 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如用水牛角代替犀牛角、人工合成牛黄和人工合成麝香等[3]。提高饲养种群的数量以及相应药用部分的产量和质量, 减轻对野生种群原材料依赖的压力。

4.野生动物保护的对策

针对上述各种各样的野生动物保护中的问题,笔者综合给出了以下意见建议。4.1硬性保护

4.1.1加强对野生动物栖息地的保护

要坚持保护第一、合理利用、以发展为中心的三项原则[4]。

在野生动物栖息地要坚持做到“四防、四不准”:防盗、防火、防乱砍乱伐自然保护区的林木、防乱捕乱猎野生动物;不准国家和地区规定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入市场,不准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买卖、收购、走私野生动物及皮张,不准进自然保护区放牧,不准随便进自然保护区进行任何形式的副业生产。4.1.2完善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 要进一步明确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是公有性质的公共财物,这就为猎捕野生动物尚不够刑事处罚而给予治安处罚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依据。

要对非法经营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设置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罚款金额可以以不同野生动物种类界定,尽量避免出现轻罚或过重处理。

要在消费环节上要进一步规范,要对不文明的消费行为给予处罚。禁止或者限制野生动物的买卖。对于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进行买卖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刑事处罚。

要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避免发生事件后,不同部门之间相互推卸责任。明确责任以更有效。更明确地保护好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4.2加强保护的观念

4.2.1倡导科学的生态伦理道德观

加大宣传教育的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保护野生动物的法律法规,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增强全民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改变人们食用野生动物的不文明的餐饮陋习,树新风、改陋习,倡导健康文明的饮食习惯,自觉同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作斗争。

4.2.2坚持科学的保护、发展观,合理开发和利用野生动物资源

合理利用野生动物有利于野生动物保护事业的发展。[5]野生动物作为一种资源是可以利用的,但野生动物作为地球生物网中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不能缺少的。动物对地球,乃至人类的生存都是至关重要的,所以在利用野生动物的时候一定要把握好度,要做到适度、合理、可持续利用。适当的利用有利于野生动物种群的发展,适当的利用有利于维护生态平衡。4.2.3加强野生动物的科学研究和观测

4.2.4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为了全球自然环境保护和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为了人类的未来,有效解决和管理边境野生动物贸易,保护野生动物多样性已刻不容缓,而且这已是一个国际性问题[6]。野生动物边境贸易已构成对我国及周边国生物多样性的严重威胁。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跨国(边)境交易将造成外来物种的入侵,危及国内生态安全。参考文献:

[1] 赵翀.浅析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现状及对策 [J].山西林业, 2007,(6).[2] 华思武.漫议野生动物保护 [J].中国林业, 2004,(1)B: 43-44.[3] 胡锦矗.大熊猫研究 [M].上海: 上海科技教育出版社, 2001.[4] 董红旗.保护野生动物需要强化措施 [J].中国林业, 2007,(10)A: 45.[5] 仇永胜, 叶利华.野生动物保护的制度思考 [J].生态经济, 2005,(2)[6] 孙长虹, 汪青雄.野生动物保护与利用关系的思考 [J].野生动物杂志, 2007,(6): 45-46..数据来源:

[7] 国家林业局政府官网 [8] 中国环境网

2.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二

1 我国耕地保护现状

我国人多地少, 耕地资源比较匮乏, 虽然我国制定了大量法律法规来保护耕地, 但部分地方政府还是只片面追求经济效益, 完全无视这些法律法规和政策。我国耕地保护乏力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耕地面积锐减

据对全国部分特大城市卫星遥感资料的量算, 近十年来部分特大城市的主城区实际占地规模扩大了。此外, 我国小城市用地增长更快, 城市发展自然需要占用一定数量的土地, 但是, 问题在于许多城市单纯从经济利益出发, 只考虑降低开发成本, 不注重挖掘现有市区的发展潜力, 一味追求向郊外发展, 结果造成大量良田被城市新区吞占。另外, 在缺乏认真规划的情况下, 轻率采用大力发展中小城市的城市化战略也加剧了城市占地失控现象。

此外, 现行土地收益分配办法已经客观地形成了鼓励地方多占耕地的机制。占用土地的收益, 绝大部分、甚至全部留在地方, 极大地刺激了地方政府的占地动机, 很多地方政府甚至通过低价征用农民土地, 高价转让从中获取巨大经济利益。

1.2 地方保护主义现象严重

我国的耕地保护仍然面临十分严峻的局面, 其根本原因就在于我国没有建立一个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机制, 特别是没能正确引导和控制地方政府的行为, 而地方政府又是以往我国土地管理工作的主要执行者。可以说, 地方利益作祟是导致我国土地管理工作失控的根本症结所在。

改革开放以来, 地方权限不断扩大, 地方利益也不断强化。受经济利益的驱使, 地方政府对中央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不再是一切照办, 而是看它是否有利于地方利益的最大化。因此, 地方政府对耕地保护这一基本国策难以尽心尽力。有关法规本来应该起到调节市场经济力量、控制耕地的作用, 但是由于忽视了地方政府对地方利益的追求, 使得管理者本身就有主观违法的意愿。加上法律本身存在漏洞, 使地方政府及有关投机者有空可钻。

1.3 立法滞后

我国现行土地方面的法律主要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 且多以行政方面的为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虽然对土地方面做了规定, 但是这些条文还是极为有限的。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虽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但是依据当时的历史条件而行政色彩过于浓厚, 其主要侧重于土地审批程序。直到90年代初, 我国才制定了土地出让、转让外商用地及土地税金方面的法律法规。但实际上, 我国关于土地的保护还是极为乏力的, 与国际上的差距较大。当前土地被随意占用和开发、价格失控、耕地面积急剧减少与立法有必然的联系。

2 我国耕地保护对策

2.1 完善现有政策和体制

2.1.1 加强农业结构调整管理

禁止占用耕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禁止以农业结构调整为名, 在耕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养殖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对于不符合耕地质量要求, 不宜于耕作的耕地, 在条件允许情况下转化为农业内部的牧、林、渔地资源, 既实现农业生产的因地制宜, 又避免了优质农田资源被结构调整, 有效地保护有限的优良土地资源, 同时也可增加农民收入。

2.1.2 建立农业补贴制度

农业补贴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保护农业资源和提高农业收入的政策之一。建立耕地专项补贴, 在农业生产资料、农产品价格方面以市场经济价格和政策向耕地倾斜, 平衡因管制带来的发展机会不平等, 提高农民投入的积极性。政府还可以利用补贴的间接作用, 通过生产费用、资金、课税条款、银行信贷政策等进行管理, 引导社会对耕地保护的积极性。

2.1.3 建立耕地监管检查机制

以各级土地管理部门为依托,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基本耕地动态监测网, 及时掌握辖区内耕地面积、利用条件、质量要素、责任落实的变化情况, 登记并逐级上报。利用航测、卫星遥感技术对耕地进行动态监测避免人为因素干扰。建立耕地定期检查和专项检查机制, 加强对耕地保护监督力度, 发现问题可采取措施及时解决。

2.2 法律方面的对策

2.2.1 完善土地经济法律制度

土地用途管制作为我国耕地保护的一项基本制度, 其核心就是土地规划。然而长期以来, 由于受计划经济、行政手段调节土地关系的影响, 土地利用规划较多地停留在各项用地指标的层层分解、下达上, 实行的是以资源为导向的土地规划方式。因此, 在“土地规划”的立法思路和制度规定上存在着诸多不足, 建议立法应在以下方面予以完善:

(1) 强化土地规划的法律效力, 着手制定“土地规划法”。在我国土地法律制度中, 土地规划的龙头地位并没有真正确立, 表现在将土地规划仅作为行政机关土地管理的一种手段, 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就使土地利用规划难以得到有效地贯彻执行。一些城市在编制土地发展规划时, 盲目追求开发区建设、房地产开发, 造成城市建设与农村耕地保护相冲突, 规划部门盲目批地, 乱占耕地现象严重, 导致土地供应总量失控。

从理论上说, 土地利用规划应是各级土地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土地管理权的最高量化依据和宏观指针, 立法应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法律地位。因此, 有必要单独制定“土地规划法”, 将以往行之有效的土地规划政策、法规集中统一于“土地规划法”之中。

(2) 以科学思想指导土地利用规划的编制, 强化其可操作性。在制定土地利用规划时, 应突出规划的科学性, 提高土地利用规划的技术含量, 以减少规划的成本, 提高规划的适用性。

2.2.2 建立农地发展权制度

农地发展权是西方国家为保护自然资源、保护农地、保护生态环境和公共利益而设定的一种权利。在我国, 可把“农地发展权”设定为一种农地可转为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利用的权利, 这种权利通过土地利用规划的限定和设立, 是所有农业经营者都应当参与分享的权利, 它独立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不完全属于某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的范畴。

(1) 农地发展权处置问题

在我国, 农地发展权是归属于农民集体或者是由国家持有。按照目前实际, 用地者购买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所付的价格与政府从农民手中征地所支付的征地价格的差额, 实际即为农地非农建设发展权的价格。从保障农民利益、完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体系、建立符合市场经济体制的征地制度改革导向来看, 农地发展权归农民所有更为合理。

(2) 农地发展权流转运作

在具体农地发展权运作方式上, 采取农地发展权市场交易方式较为合理, 但这种交易受到政府土地规划和优先购买权的绝对控制。这种运作的具体步骤为:首先, 国家依法对土地产权进行清晰地界定, 在土地所有权上增设农地发展权, 允许农地的发展权与所有权相分离;其次, 依法界定农地保护区, 并严格禁止在这些区域内进行非农土地开发活动;其三, 根据立法允许农地保护区的发展权向可发展区流转, 依法允许开发者在国家规划控制和计划控制下到农地保护区购买“冻结”的发展权, 而不是购买额外的土地, 形成一个交易成本低的发展权价格, 但政府可根据粮食安全、生态保护和产业升级的需要, 通过调整农田保护区与可发展区的面积比率每年调节可转移发展权的价格。

在农地转用和土地转移后, 土地产权关系根据需要可采取两种方案:一种方案是土地所有权由集体所有转为国有, 并由政府直接向购买土地发展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建设用地者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形成“一种产权、一个市场、一套政策”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另一种方案是, 在形式上继续保留集体土地所有权不变, 并设立与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内容、效力, 市场价格相当的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直接进入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市场进行流转, 形成“两种产权、一个市场、一套政策”的城乡建设用地统一市场。对于农地发展权转移产生的土地增值收益, 当地政府有权获得一定比例, 但收益必须严格限定用途, 应主要用于农用地开发整理、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公益事业建设、农村社会保障。

2.3 其他方面的保护措施

为了严格地保护耕地, 土地管理法还应该有针对性地作出若干特别规定, 包括:应当采取措施, 改良土壤, 提高土地肥力;节约使用土地, 能利用荒地、劣地的, 不得占用耕地、好地;禁止破坏耕地, 防止土地荒漠化、水土流失、盐渍化、污染土地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 对已闲置、荒芜的耕地采取严厉的措施;鼓励合理地开发未利用土地;鼓励土地整理, 改造中、低产田, 整治闲散地和废弃地;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使土地遭到破坏的, 应当进行复垦, 优先用于农业。这些规定是将实践中证明了的有效措施上升为法律, 以更有力地保护耕地, 对一些破坏、浪费土地的行为列为法律禁止的事项, 加大保护耕地的力度。

参考文献

[1]谭文兵.我国耕地保护面临的问题和对策[J].中学地理教学参考, 1999, (1-2合期)

[2]李宏.完善我国耕地保护制度的研究[J].改革论坛, 2004, (11)

[3]吴晓芳, 陈美球等.我国耕地保护机制现状与对策思考[J].国土资源管理, 2008, (2)

[4]刘学功, 袁顺全.我国耕地保护问题与对策研究[J].许昌师专学报, 2002, (9)

3.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现状研究 篇三

关键词:环境权;民法保护;侵权责任

一、我国环境权民法保护主要立法现状

我国《民法通则》之中对环境相邻关系做出了一系列规定,例如相邻主体在日常的生产生活中,应当秉持团结互助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适当而合法地对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问题做出解决。如果在相处时对他方有妨碍或者产生损失的,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除此以外,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可以对环境侵权的责任承担作出判断。而根据“特殊法优先”原则,《环境保护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应该优先先于《民法通则》的适用。

《物权法》中也对环境资源的所有权以及环境相邻关系进行了规定,在《物权法》第四十五至第五十条中,明确了森林、矿产、水流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1]此外,在借鉴吸取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对于环境保护也有一些符合我国社会特色的规定。譬如在有关相邻关系的条款中,根据《物权法》第九十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以及在建筑物修筑时,要遵守相关建设标准,尊重相邻建筑物所有权人的通风、采光和日照等权利,这些都集中体现了物权法对于公民环境权益的保障。

在《侵权责任法》第八章中也对环境污染问题集中作了规定,污染行为的实施者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负责且当存在减轻或免责事由时,其有举证责任。此外《侵权责任法》还就共同侵权的责任分担作了相关规制并明确了污染者并不因第三人过错而对受害人免责的规定。

二、环境侵权责任的民法保护

在环境民事责任之中包括环境违约责任以及环境侵权责任,而环境侵权责任是其中最主要的责任,即由于加害者的加害行为,引起了自然环境或社会环境质量遭到损坏或威胁,从而致使公众的私法权益和环境权遭受损害时应当负担的一种不利的法律后果。

(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内部组成,主要有“三要素说”和“四要素说”等说法。这里我们采用三要件的说法,即主观过错并不是构成要件。我们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应当由以下几个部分构成:破坏环境的行为、对环境造成了损害后果、破坏行为与后果之间的引起被引起关系(即因果关系)。[2]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根据对现实情况的调查了解,我们可以发现破坏环境的行为在近年来呈现出一种越来越复杂,种类越来越繁多、过程逐渐深入的特征。侵权一般与违法相联系,然而环境侵权责任的必备要素中并不包含“违法”这一要素。这是由于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也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环境侵权行为人由于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例如:《民法通则》中规定了即使是有正当的法律依据的排污人也可能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根据《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对于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原则是无过错的责任原则,所以,违法性并非环境侵权责任的必备要素,而只是个别侵权行为的组成要素。

2.损害结果

是指由于加害人的加害行为,致使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受到损害或者威胁的不利后果。环境侵权损害结果主要有以下几个特性:

第一,一般潜伏期较长。除了极个别的环境破坏或污染行为能够导致即时的、明显的损害结果以外,一般的危害后果都要经历一定的时间才能显现出来,短则几个月,长则能到数十年甚至更久。

第二,遭受损害影响的范围较大。一般来说,遭受环境污染的受害者范围较为广泛,受灾地域也比较大,且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更易扩散。从权利的角度来说,环境污染所侵害的权利种类也纷繁众多。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是侵权责任承担的重要要素。因此想要追究环境污染者的侵权责任,就必须要理顺污染行为与该损害后果之间的关系。根据我国的《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二)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形式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内容,关于环境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的承担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赔偿损失。权利因为有救济,才能有所保障。所谓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对环境的加害行为,从而给他人相关法定权益造成了损害,应当负赔偿责任的一种责任形式。

2.排除妨碍。所谓排除妨碍,顾名思义,即由于行为人的行为而造成权利人无法正常行使或致使权利人在享受权益时受到妨碍,该权利人有权要求行为人排除该妨碍,使其正常行使权利。

3.停止侵害。所谓停止侵害,即当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正处于进行之中尚未停止时,受害者依法享有的要求侵权人停止其侵害行为的一种责任形式。

4.恢复原状。是指当环境侵权加害人的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可以恢复时,由受害人请求,加害人应当采取一切适当行为是遭到破坏的环境利益回复到圆满的状态。

5.消除危险。是指由于环境侵权行为人的侵权行为致使他人的相关权益遭受威胁,或者是存在处于危险状态的可能,此时,受此威胁的潜在受害人有权要求该行为人停止危险行为,从而解除危险状态的权利。

三、结语

随着我国近些年工业化与城市化脚步的加快,人们对于物质生活水平与品质的要求越来越高。然而,随之也出现了“雾霾”“温室效应”“水土流失”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近些年,各国都对环境法律、政策进行了幅度不等的调整,可持续发展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了解环境权的法律知识,唤醒人们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普及民法对环境权的保护,使民众、社会团体知晓以法维权,在社会进步的同时,环境日益美好;环境的改善的同时,社会发展的机遇增多,人类文明亦会更加闪耀。

参考文献:

[1]王利明,《物权法》与环境保护.环境保护,2007(10)

4.我国环境保护的现状以及对策分析 篇四

[摘要]环境保护是一个国家乃至世界的大事,如何有效保护环境一直是政府和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造成环境问题的原因是多样的,诸如经济因素、技术因素、政治因素等。本文从环境保护的现状情况以及对策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目前环境保护的情况,因此,需要足够重视环境保护,应该建立相应的法律程序加以完善。

[关键词]环境保护现状对策

前言: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与经济的快速增长,中国环境资源问题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为适应全球可持续发展的趋势和中国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我国已建立专门负责环境保护的政府机构,尤其在近年来出台了一系列有关环境保护的政策、法规和措施,加大环保政策的实施力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环境保护,正逐渐从政府专职转变为全民的共同事业。

一、我国目前的环境状况分析

我国的环境状况可以概括为:局部有所改善,总体仍在恶化。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制约因素,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虽然取得多项进展,但形势仍然非常严峻。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大气污染十分严重

我国大气污染属于煤烟型污染,以尘和酸雨(二氧化硫)污染危害最大,并呈发展趋势。酸雨污染。由于我国迄今尚未对燃煤产生的二氧化硫采取有效措施,而煤炭消耗量不断增加,造成区域性大面积酸雨污染严重。广东、广西、四川盆地和贵州大部分地区形成了我国西南、华南酸雨区,已成为与欧洲、北美并列的世界三大酸雨区之一。

(二)水环境污染日益突出

我国的水环境污染以有机物污染为主,重金属等有害物质的污染在“七五”期间曾得到较好控制,但近几年又有所恶化。我国湖泊普遍遭到污染,尤其是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问题十分突出。例如:滇池是昆明最大的饮用水源,供水量占全市供水量的54%,由于昆明市及滇池周围地区大量工业污水和生活污水的排入,致使滇池重金属污染和富营养化十分严重,作为饮用水源已有多项指标不合格,藻类丛生,夏秋季84%的水面被藻类覆盖。

(三)植被破坏更加严峻

森林是生态系统的重要支柱。一个良性生态系统要求森林覆盖率不低于30%。尽管建国后我国开展了大规模植树造林活动,但森林破坏更为严重,特别是用材林中可供采伐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已大幅度减少。几十年来,由于过度放牧和管理不善,造成了13 亿亩草原严重退化、沙化、碱化,加剧了草地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

二、我国环境保护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现阶段的环境政策的成效不断地被新产生的环境压力抵消,仅仅维持了环境状况不致急剧恶化。

(一)建立适当的环境法律体系

同西方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相比,我国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还是不完整的,法律规定也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因此,从今后立法方向来看,我们应当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1、在环境立法中确立各项基本法律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原则,预防污染原则,污染者负担原则,经济效率原则,水、大气、固体废物等污染的综合控制原则,有效控制跨界污染原则,公众参与原则和环境与经济综合决策原则等。

2、建立健全各项环境保护基本

法律制度,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排污费、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审计等,力求使之成为更加完备、更加透明、更加公正的法律制度,并把污染综合控制和全过程控制作为这些制度的一个基本目标。

(二)强化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

国家法律,包括各项环境保护法律的有效实施,是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公正发展的基本条件。从目前来看,我们的市场经济立法和环境保护立法落后于实际社会生活的需要,但同立法的进程相比,有关法律的实施,阻碍了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不少地方违法破坏环境的行为还通行无阻。其结果除加剧了环境污染和破坏外,还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守法者经济上吃亏,违法者经济上占便宜,不支出和负担防治污染费用,同等条件下成本相对较低,形成不公平竞争的现象。应当强调,强化法律实施,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是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公平竞争的基本条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主体地位平等、等同对待、自我负责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三)加强政府环境领域的公共服务

为公众和企业提供包括污水处理、废物和垃圾的收集与处理,保证水体、空气、生活环境的清洁优美,保证生态环境的安全等,是任何现代国家公共服务的基本职能,同时采取经济措施鼓励私人和企业也提供这种服务。能否高效、高质量地提供这种服务,常常是衡量一个政府效能和业绩的重要标志。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政府职能的转变,各级地方政府应努力提供以下公共服务,当然,受经济发展木平和地方财政能力的限制,各地方和各城市在提供这些公共服务方面,能力还是相当有限的。但这是迟早都要做的,是各级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

(四)注意同国际环境保护趋势相衔接

在国际环境领域,世界各国既有共同利益,也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特别是在有关环境保护的责任和义务,有关国际环境规则和标准等方面,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存在着很多矛盾和利益冲突。在这方面,我们既要坚决反对发达国家借保护环境设置贸易壁垒,也要适应国际环境保护发展的大趋势,注意保持同国际上、同主要发达国家环境保护的标准和作法相衔接,以适应国际和各国环境保护的发展对国际市场所构成的越来越多的限制。我们的企业应当认识到,这是将来企业能够在国际市场上生存和发展的一个基本条件。

总结:

就环境问题而言,环境和环境保护作为典型的公益物品,需要政府积极介入提供活动。而环境的多样属性、环境保护的复杂性和环境问题的相互关联性,需要我们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选择合适的环境政策手段,提出良好有效的政策对策,在更高层次上保护生态环境,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为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提供坚实的环境和自然资源保证。参考文献:

5.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及现状的探析 篇五

对我国水资源保护及现状的探析

摘要:目前水资源高度匮乏已成为全球性问题,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水资源和水环境更令人堪忧:一是我国水资源相对数量严重短缺.随着经济发展,人口的增长和城镇化水平的`提高,我国未来对水资源的需求量还将进一步增加.如何解决水资源供给不足而需求不断增加的矛盾,已成为一个亟待研究和解决的重大课题.本文通过时水资源现状及存在问题的分析,并对科学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方面提出解决对策与途径.作 者:李育程 作者单位:广东省台山市环境保护局,广东,台山,529200期 刊:管理观察 Journal:MANAGEMENT OBSERVER年,卷(期):,(18)分类号:X3关键词:水资源 节水 水环境保护

6.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六

前言

调研时间:2014年01月11日-2014年02月20日 调研地点:乌鲁木齐 调研人员:刘帆

调研目的:了解在水资源的现状及其保护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相关问题的方案。另外,在进行调研活动中,也旨在使广大青年学生“走进生活,了解国情、了解社情、了解民情,提高党员意识、提高思想素质、提高实践能力,以我所学,回报社会”。

一、我国水资源的基本情况概述

从21世纪的发展看,洪涝灾害、干旱缺水、水生态环境恶化三大问题,特别是水资源短缺问题,将越来越成为制约我国农业和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水资源状况形势严峻 我国水资源总量28000多亿立方米,居世界第6位,但人均水资源占有量只有2300立方米,约为世界人均水平的1/4。干旱缺水成为我国尤其是北方地区的主要自然灾害。

我国城市供水不足现象始于20世纪70年代,以后逐年扩大,并且愈来愈严重。据统计,全国666个城市中,有400多个城市供水不足,日缺水量1600万立方米,年缺水量约60亿立方米,平均每年因缺水影响工业产值2000多亿元。当前全国农村还有3000多万人和数千万头牲畜吃水困难。全国有1/4的人口饮用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水,直接影响到人民的健康水平。在水资源本已短缺的情况下,我国水环境也日益恶化,其主要表现在: 水体污染十分严重。据统计,在全国水资源质量评价的约10万公里河长中,受污染的河长占46.5%,其中海河达62.3%。全国90%以上的城市水域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北方河流断流情况加剧,尤以黄河下游为甚。据不完全统计,全国已形成地下水区域性降落漏斗56个,漏斗面积87000平方公里,有的漏斗中心水位埋深已达60-80米,辽宁、山东、河北等沿海一些城市与地区,地下水含水层受海水入侵面积在1500平方公里以上;天津、上海、常州、西安等20多个城市出现地面沉陷、地面塌陷、地裂缝。

二、我国水资源现状主要问题以及原因分析

(一)我国水资源现状主要问题

当代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共同关注的重大战略问题,中国是世界人口大国,但人均淡水资源却是贫国。我国水资源可利用量、以及人均和亩均的水资源数量极为有限,降雨时空分布严重不均,地区分布差异性极大,这是我国水资源短缺的基本特点。

1.灾情严重。进入90年代,中国水旱灾害和水污染频繁发生,水多、水少、水脏与水环境恶化问题越来越严重。洪涝灾害、干旱灾害、水土流失、水体污染等问题日益突出。

2.水资源短缺形势严峻。五十年来,全国水资源开发利用率已达到21%。特别是近20年来,由于供水能力增长缓慢,1978~1998年全国供水能力年增长率约为1%左右,而同期国民经济以8~12%的高速度增长,同期人口又增加了约2.5亿,更加剧了缺水矛盾。值得注意的是,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降雨与径流关系,产流与汇流条件都在发生变化,有些江河的天然来水量己呈现衰减的趋势。黄河下游频频发生断流、海河成为季节性河流,以及内陆河部分河流干枯,2000年发生的旱灾,经济损失严重,充分暴露了我国城市供水系统和农村抗旱能力的脆弱性,是水资源供需矛盾的集中表现。

3.水已成为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的严重问题。全国现有土壤侵蚀面积367万平方公里,占国土面积的38%,其中水蚀面积179万平方公里,风蚀面积188万平方公里,其中黄河中上游和长江上游地区,以及海河上游地区水土流失最为严重。严重的水土流失使我国每年平均损失耕地100多万亩,流失土壤50多亿吨,导致生态环境恶化,河湖泥沙淤积,加剧了洪、旱和风沙灾害。我国自然生态脆弱,加之不合理的人类活动,进一步加剧了水土流失、土地退化和水体污染。

4.经济快速增长相应废污水排放量将急剧增长。未来50年,这种发展趋势对供水基础设施建设提出了挑战。基于目前废污水的处理和回收利用偏低的现状,如果未来50年工业用水成倍增加、城市化水平成倍上升、小城镇快速发展,废污水的排放量将会数倍、甚至十几倍的增加,势必加剧水环境的恶化。

5.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北方地区水资源紧缺矛盾更加尖锐,南方地区洪涝灾害可能更加严重。目前全球气候变暖、臭氧层破坏、土地退化、沙化、海平面升高、资源匮乏等将造成一系列的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已引起全世界的关注。全球气候变暖对中国降水、水资源和地区性的分配,以及可利用量势必会带来影响,尤其是北方地区将会带来不利的影响。

6.科技含量和管理素质低,提高科技和管理水平任务艰巨。从目前来看,我国科技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因此,未来水利基础设施效益和水资源利用率的提高,缓解水资源短缺矛盾,都取决于科技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在水利领域,目前水利科技贡献率只有32%左右,水的有效利用和节水技术的应用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在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上,重建设、轻管理,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人员素质普遍较低。

7.管理体制分割,影响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实践表明,水利涉及到农业、工业、水运交通、城镇建设、生态环境、以及人民的健康水平等等;水资源利用涉及到防洪、排涝、灌溉、水电、供水等等;水利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一位的基础设施。但是长期以来,无论是思想认识上、还是经济体制上,水利只作为农业的一个重要方面,一直没有作为国民经济的基础设施对待。目前水资源分地区、分部门的管理体制,既不利于水资源的有效利用,也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

(二)原因探析

1.社会、自然原因。人均水资源少。据对我国30个省当地水资源分析,水资源分布极不均衡,与土地、矿产资源分布组合不相适应。全国水资源的81%集中分布在长江及其以南地区,该地区耕地面积仅占全国的36%;而淮河及其以北地区,耕地面积占全国的64%,水资源量仅占全国的19%。华北地区已探明的49种主要矿产资源的潜在价值占全国的41.2%,而水资源只占4.7%;江南地区矿产资源仅占全国10.2%,而水资源却占全国的42.6%。因而形成了南方水多耕地矿产少,水量有余;北方耕地矿产多,水资源短缺的局面。上述不利特点,使我国在发展经济时,比其他国家保障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任务更为艰巨。

2.经济、人为原因。供水增长、防治水污染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协调。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工农业生产和城乡人民生活用水需求急剧增长,但供水总量增长缓慢。防治水污染与社会经济发展不相适应情况也基本类似。用水设施落后,用水水平与国外先进水平相差较大。我国灌区大多是三、四十年前,有的甚至是几百年前修建的,标准低,老化失修,配套不全,一直沿用传统的“上渠输水,大水漫灌”的古老方式,水的浪费十分严重。目前我国工业万元产值用水量为103立方米,是发达国家的10-20倍,我国生产一吨钢耗水20-40立方米,而发达国家只需6立方米左右。我国城市生活用水一方面紧缺,另一方面浪费也十分严重。据统计,全国多数城市自来水管网仅跑、冒、滴、漏损失率至少达20%。节水力度与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仍然相距甚远。主要表现在年节水量偏小,如工业节水,1983年到1995年年平均节水量只有15亿立方米,年最大节水量也不到30亿立方米,而全国工业用水量已达900多亿立方米;生活和农田灌溉节水也存在类似的现象;同时地区之间、城市之间、行业之间的节水也发展不平衡。这些问题的存在,使我国节水工作在总体上对缓解缺水和水环境问题显得乏力。

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对广大大学生关于水资源与环境认识方面的调查显得尤为重要。

三、针对我国水资源现状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方案

1.大力发展绿化,增加森林面积涵养水源。森林有涵养水源、减少无效蒸发及调节小气候的作用,具有节流意义。林区和林区边缘有可能增加降水量,具有开源意义。

2.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在同一空间是有综合利用的特点。水库可以蓄洪,也可以养殖水生动植物,大的水面可以通航,有些水体还可开辟旅游。水力发电用过的水,可以用于灌溉。渠系和田间渗漏的水,可以地下抽出利用,从地下抽出的水,还可以灌区下游重复抽出,重复利用。新疆是干旱地区,没有灌溉就没有农业,设法提高河流引水率,要排好上下游用水关系,等于开辟水源。

3.调水工程。由于地理、气候特点,地区间水的分配并不平衡。利用自然因素及人工改造,把丰水区的水调至缺水区,是解决水源不足,开辟新的经济区的有效手段。

4.城市开发利用污水资源,发展中水处理,污水回用技术。城市中部分工业生产和生活产生的优质杂排水经处理净化后,可以达到一定的水质标准,做为非饮用水使用在绿化、卫生用水等方面。

5.发展和推广节水器具。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有便器水箱近4000万套和大量的其它卫生器具,每年因马桶水箱漏水损失水量上亿立方米。

6.强化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法制建设和宣传工作,增强全民的节水意识,使人们自觉认识到水是珍贵的资源,摈弃“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陈腐观念,一个珍惜水资源、节约水资源和保护水资源的良好社会风尚开始形成。

7.要树立惜水意识,开展水资源警示教育。长期以来,大多数人们普遍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聚宝盆”,使用中挥霍浪费,不知道自觉珍惜。其实,地球上水资源并不是用之不尽的,尤其是我国的人均水资源量并不丰富,地区分布也不均匀,而且年内变化莫测,年际差别很大,再加上污染严重,造成水资源更加紧缺的状况,黄河水多处多次断流就是生动体现。所以说,人们一定要建立起水资源危机意识,把节约水资源作为我们自觉的行为准则,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水资源警示教育。

8.必须合理开发水资源,避免水资源破坏。水资源的开发包括地表水资源开发和地下水资源开发。

9.进行水资源污染防治,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我们必须坚决执行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制度,必须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严格执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度,促进企业污水治理工作开展,最终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

10.保护水资源,首先要全社会动员起来,改变传统的用水观念。要使大家认识到水是宝贵的,改革目前的用水制度,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加大治理污染和环境保护力度,是水资源保护利用的有效途径。目前,应当加大改革力度,进一步改革水价,在水资源短缺地区征收比较高的消费税以限制用水等等。只有这样,才能对环境保护和降低成本有益,才能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水是地球生物赖以存在的物质基础,水资源是维系地球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首要条件,因此,保护水资源是人类最伟大、最神圣的天职。

附录 调查问卷

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发达国家上百年工业化过程中分阶段出现的环境问题在中国集中出现,环境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水资源是最为珍贵也是污染最为严重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展开此次调研。谢谢您的合作。1.您的年级是()

A.大一 B.大二 C.大三 D.大四 2.您认为当前国内的水资源破坏程度如何?()A.非常严重 B.一般 C.较轻 3.您知道“世界水日”是每年几月几日吗?()A.3月22日 B.3月12日 C.5月31日 4.我国水资源人均占有量在世界上名列 位?()A.20 B.21 C.121 D.120 5.全球13个人均水资源最贫乏的国家中有中国吗?()A.有 B.没有 6.您觉得校园水质如何?()

A.很好 B.中等 C.很差 7.您觉得现在的环境保护工作做的怎么样?()

A.很差,需要大力加强 B.一般,略微有所加强即可 C.很好了,不需要进一步加强 D.无所谓,好不好与我无关 8.您认为环保是为了什么?()

A.为了生活环境更加干净整洁 B.什么都不为,认为并不需要 C.为了与自然和谐相处,为我们的子孙后代着想 D.其他原因 9.您会积极响应国家的环保政策,参与到环保的行动中来吗?()A.会,不仅自己做到,还会带动周围的人都爱护环境 B.自己本身会切实做到保护环境

C.如果环保政策不会损害自身利益,我会参与 D.有强制措施时会,不然看自己心情 10.您对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态度为:()A.经济更重要,要先搞好经济发展再进行环境保护 B.环保更重要,任何的经济发展不能以牺牲环境为代价 C.两方面都很重要,二者需要兼顾 D.视具体情况而定,以获得利益为前提

11.(多选)为了应对水资源被破坏,您是否认为政府应该采取哪些有效措施? A.建立良好的激励及监管机制,以改变公众行为从而积极应对水资源问题 B.采取措施提高公民对水资源保护的理解 C.充分利用大众传媒向公众传播有关知识

D.制定并实施应对水资源污染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 12.(多选)家庭节水这些注意事项您能做到哪些? A.及时关进正在滴水的水龙头

7.我国投资者保护立法现状研究 篇七

我国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 并历经1993年、1999年、2004年三次修订。[1]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进步可以体现在对私有财产保护规定的完善, 体现宪法价值之“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 具体规定可见《宪法》第十三条。这一规定, 直接影响了投资者权益, 为投资者保护奠定了宪法基础。然而, 虽然2004年修正案对私有财产权提供了宪法保护, 但由于宪法的监督制度尚未建立, 使得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似政治宣言, 缺乏法律上的实际可操作性。[3]宪法对私有财产保护不能仅仅只有一个法条, 需要有配套的法律来保障实施, 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保证真正贯彻落实。

法律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除最高层次的宪法保护外, 还应有第二层次的民法保护, 第三层次的单行法保护等。因此, 制定或修改与保护私有财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就显得十分重要。进一步保障投资者权益, 还需要将宪法制度与其他相关的法律制度相结合, 并完善法律监督, 可以更好的发回宪法对投资者权益保障的指导意义。

二、我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公司法律制度

在公司法律制度中, 相关的制度安排要使得代理成本最低, 使得代理人只得按照股东或者公司最佳利益处理事务, 才能实现最大限度的个人利益, 保护投资者权益。[4]公司层面的制度安排, 主要涉及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清晰界定管理层和董事会的责任与权力, 建立公司内部的控制与监督机制。具体包括:股东投票权和投票程序, 董事会和单个董事在内的公司董事的职责、权力、责任, 对公司内部人的自我交易的禁止, 公司收购规则, 通过派生诉讼和集体诉讼、股东拥有对管理者和董事的法律求偿权等。

我国《公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规定历经多年沿革。我国《公司法》最初颁布于1993年, 后在1999年第一次进行修正, 修正首次明确了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的权利和职责, 并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作了详细的规定。2005年,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修正《公司法》[5], 修正重在保护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保护, 具体内容如增加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股东直接诉讼与代表诉讼等。其中, 关于直接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的规定表现在:增加并细化了公司股东的相关权利, 强化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与责任, 建立投资者 (股东) 权益司法救济制度。[6]2013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再次修正了《公司法》[7], 修正归纳如下:首先, 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其次, 放宽注册资本登记条件。第三, 简化登记事项和登记文件。

三、我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证券法律制度

证券法的核心是既要保证市场效率, 又要保护投资者。[8]保护投资者, 不是要消除证券投资本身所包含的投资风险和市场风险, 更不是担保投资者获得投资盈利, 而是预防和消除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不公正行为, 确保广大投资者能够在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发行与交易市场中作出明智的投资决策。这也是“购者自慎”原则的体现。[9]有学者归纳我国证券法律有以下制度安排:控制证券发行质量及保障投资安全、确立信息公开制度等作出一系列的法律规定等。[10]

证券法律规定, 包括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有关证券发行和交易的法律法规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 还包括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行的规章如《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述证券法律规定与投资者权益息息相关, 从市场准入、证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证券市场监管等角度建构起证券法律制度, 保护投资者权益。

(一) 市场准入

市场准入虽然为市场主体和交易对象设置门槛, 但同时不可忽视其对投资者的保护作用。关于股票市场准入, 我国主要规定在《公司法》、《证券法》和证监会的部门规章中。准入的实质条件主要包括上市公司的规模、盈利能力、公开程度、守法情况等。形式条件主要是证监会的核准程序。[11]我国证券发行将从规模控制走向标准控制, 从而建立公正和公平的证券发行审核模式。[12]《证券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四十三条, 《公司法》第五章第一节等规定了股票市场的准入的原则规定和其他要求。

(二) 证券监管

证券监管是证券主管机关依法对证券的发行、交易等活动和对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主体实施监督和管理, 以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并保障期合法运行的行为总和。[13]在证券交易中, 重点是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市场欺诈的监管。

内幕交易的立法最早可见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证券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有关证券公司不得内幕交易的规定。《上海市证券交易管理办法》、《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随后也对禁止内幕交易做出了具体规定。[14]在我国证券立法的框架下, 对于反内幕交易还有《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等法律文件。这些文件对内幕交易做出了较以往更加具体的规定。

我国市场操纵、市场欺诈的立法最早是1993年国务院先后颁布的《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 后者就对操纵市场做了具体的规定。[15]前者被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代替, 后者被《证券法》代替。就市场操纵而言, 《证券法》中的规定直接体现在两方面:第一, 禁止的操纵市场行为, 可见证券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四种行为模式。第二, 操纵市场的法律责任, 可见《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就市场欺诈而言, 如果证券经纪商及其从业人员在代客买卖的过程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的, 则构成欺诈客户的违法行为。[16]

(三) 证券登记结算

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制度和业务规则完善与否直接关系到投资者证券的权属是否明确。证券登记结算的方方面面都与投资者有着直接或者间接的联系。2006年4月颁布的《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中, 更加详细地规定了证券资金交收的账户设置和流转过程, 进一步理顺了当事各方在结算过程中的法律关系。[17]

四、我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中介机构法律制度

中介机构法律制度对于市场投资者而言, 能够使其处于较好的保护状态之下, 降低调查、讯信、保险等交易成本。[18]中介机构法律制度中有关投资者保护的内容, 涉及投资者的权利。投资者在同证券公司的委托关系中享有知情权、交易权、资产安全权、求偿权及获得其他服务等权利。[19]

五、我国保障投资者权益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8.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八

(一)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的立法

著作权保护是我国对软件进行法律保护的主要途径。1990年9月7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开始将计算机软件纳入著作权保护体系。《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了受保护的作品的类型,计算机软件亦是其中的一种,同时《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了软件的具体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于1991年5月24日通过了《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即是与《著作权法》配套的规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保护办法的行政法规。我国从而初步建立了软件版权法保护的体系。

随着加入WTO谈判的成功,为适应WTO规则的需要,我国于2001年修订了《著作权法》,新法明确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国务院颁布了新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使国内法律与国际条约接轨,缩小了合理使用的范围,提高对计算机软件的版权保护水平。在软件版权立法保护之外,我国专利法也给予计算机软件一定的保护。

(二)计算机软件立法评述

目前我国的经济水平并没有发展到到发达国家的水平,人们的计算机软件购买力不高,对于计算机软件的保护力度存在很多不同的看法。因而造成了我国计算机软件的立法的这种窘境。总体来看存在不少问题。

第一,计算机软件侧重于版权法的保护,忽视了其他保护模式在计算机软件保护中应有的作用。当前,我国在计算机软件保护方面是以《著作权法》为主,辅以国务院颁布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條例》,其中对软件版权保护的对象、保护期限。授权条件等都有较为详尽的规定,但是对于软件专利保护只是在《专利审查指南》里的专利申请部分略有提及。而商业秘密的制度中,则没有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具体规定,由于版权法保护保护模式的固有缺陷,使得我国无法为计算机软件提供完整的保护。

第二,计算机软件专利保护虽然没有完全排除软件的可专利性,但单独的计算机程序被认为是一种智力活动规则,不能得到专利法保护。软件申请专利必须满足能够构成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该技术方案符合专利法规定的新颖性、实用性、创造性条件。在工艺应用中的绝大部分含有计算机软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很难达到上述要求,软件专利的申请也寥寥无几,造成计算机软件的核心——技术构思基本得不到保护,而计算机软件最具价值的部分恰恰就在于软件的技术构思和方案。因此,我国专利法对计算机软件的保护是不够完善的。

第三,在软件保护的问题上,没能注意到各方面利益的平衡。平衡是著作权法的基本精神。然而在软件的版权法保护上却不能得到体现。如软件最终用户责任的问题,就体现了对软件权利过度保护的倾向。我国现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将软件最终用户纳入了软件侵权人的范围。软件最终用户是指计算机软件除软件权利人和复制者之外的最终使用者,即我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三十条中的“软件复制品持有人”,通常为普通的软件消费者。这种规定超出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国民的承受能力。

二、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选择

(一)专门的计算机软件保护法模式

最为大家所知悉,且最具有影响力的软件专门法便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78年的《保护计算机软件示范条款》和1986年韩国的《计算机程序保护法》。笔者认为,应当制定专门的软件保护法,

(二)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保护立法模式选择的再思考

随着知识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的软件产业正以日新月异的形式飞速发展,现有的软件知识产权保护模式也不能完全满足权利人的要求,笔者认为,就目前的国情以及整个社会的经济状况分析,采取如下的做法比较合适:

第一、以版权法作为计算机软件保护的基础性力量。如此一来,计算机软件的“作品性”的特质仍能得以保持,使其能够继续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避免重大变动所带来的司法实践和思维观念转变的难度,并且这样做也和美国的做法保持一定的协调性,美国是世界软件界的巨头,这样做不至于受到其排挤,能够较好地缓解我国软件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受到的压力。

第二、以专门的软件保护法作为计算机保护的中坚力量。这主要是考虑到满足计算机软件兼具“作品性”和“功能性”的双重属性。计算机软件具有“作品性”,与著作权法所明确的“文学作品”的外部属性十分相似,而计算机本身的核心部分就在于其不但能反映出一套程序规则,更重要的是其能解决具体的应用问题,产生一定的技术效果,所以其工具性特点也相当突出。专门法保护模式的设计要能恰到好处地将软件的作品性和功能性做到兼顾,同时保护其内容和技术,既不会出现不能得到保护的情形,也不会出现因为不符合标准而被排除出法律保护的尴尬境地。

第三、对计算机软件采取综合保护的形式,多种方式并行,以适应知识经济挑战的需要。计算机软件技术作为一种新型的知识产权,与以往知识产权客体有许多不同,因此法律对于新兴技术的保护也没必要那么泾渭分明,常常会出现一个客体由多部法律共同保护的情况,这不仅能够体现法律各分支之间的交叉关系,还能给于软件更加全面的保护,不再是专利法或者版权法,甚至是合同法单独保护,孤立地调整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的情况。采取综合保护的模式,应当有主有次,具体软件具体对待,针对计算机软件制定技术标准,做到以专门软件保护法为主,其他保护方式为辅的调整方式。

我国采取这样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是可行,是符合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现状,也是符合国情的。由于计算机相关产业的迅速发展,在软件知识产权保护领域将会涌现更多的具有挑战性的问题,而这种保护模式能适应软件产业的发展,是建立在原有合理法律保护模式的基础之上,对现今软件产业发展环境彻底分析之后的合理化改良,能够为今后的司法实践或是立法活动提供有力的参考,为我国的计算机软件保驾护航,并在整个知识产权保护领域起到很好的示范作用。

参考文献:

[1]中山信弘.软件的法律保护[M].郭建新译.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1988.

9.高中生物 保护动物资源现状素材 篇九

动物是生物圈中最大的界,估计地球上可能超过三千万种。其中无脊椎动物占百分之九十五以上,但脊椎动物是最高等的类群。动物最大的特点是主动移动来获得食物,因此它们必须有感觉器官来帮助它们。

自人类进入工业化时代以后,自然界物种灭绝速率为自然条件下的1000倍,是新物种形成速度的100万倍。一个物种一旦灭绝对人类将是无可挽回的重大损失。物种的消亡恶化了人类的生存环境,反过来环境的恶化也加速了物种的灭绝。

保护生态环境已经刻不容缓:垃圾分类回收、废电池妥善处理、不捕杀或食用野生动物、不生产使用一次性木筷、减少氟等有害气体的排放、严格控制工业和生活污水的排放、不乱砍滥伐、不破坏植被……保护环境匹夫有责!

据统计,目前中国有近200个特有物种消失,近两成动植物濒危。《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列出的640个世界性濒危物种中,中国约占其总数的24%。而在全球,每一小时就有一个物种被贴上死亡标签。

目前全球大约有11%的鸟类,25%的哺乳动物,34%的鱼类正濒临灭绝。

我国珍稀物种———普氏原羚的数量正在急剧减少,目前种群数量不超过200只。

据科学家估计,由于人类活动的强烈干扰,近代物种的丧失速度比自然灭绝速度快1000倍,比形成速度快100万倍。

一种生物灭绝将导致10至30种其他生物消失。当多米诺骨牌开始一个倒向一个时,我们想知道的是:万物之尊的人类是否就可以在这场灾难中独善其身?究竟谁是这些物种灭亡的罪魁祸首?这一系列问题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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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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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随着我国初步建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商标的法律保护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前半部分浅谈商标保护的现状及各国商标保护的措施,在后

半部分着重阐述商标保护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方向探索。

关键词:商标保护,双轨制

商标通过商标注册,使商标所有人得到对此商标的认可,在商品和服务上使用商标获得经济效益,而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对于消费者而言,商标代表着商品质量和商业信誉;对于厂家和商家而言,商标意味着市场占有率和经济利益。所以,随着商标越来越重要的经济意义,对它的保护成为国际社会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在国际范围内协调对商标的法律保护,成为有关的国际组织的工作重点。无论是立法还是执法都体现了一个共同的主题,如何更好的保护商标。目前,全国驰名商标有1000多件,其中,广东84件,江苏63件,山东67件,而新疆只有“美克.美家”、“库尔勒香梨”、“天山”、“伊力”、“新特”6件中国驰名商标,这个数量和内地省市相比,相差很大。据了解,新疆累计注册商标26000多件,著名商标197件,驰名商标6件。地理标志达到24件,位居全国第四位。新疆注册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达57.7万户,平均29户才拥有一个注册商标。

一、商标保护的现状

(一)中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

改革开放后,中国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商标法律制度,其中为代表的是《商标法》。《商标法》已经进行了多次修改,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以后,我们的《商标法》基本上和国际通行的做法是一致的。但是中国的商标保护体制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十分注意根据中国的国情,有针对性地制定一些措施。中国的特点是地大物博,另外商标意识不强,中国城乡之间发展差距大,东部比

西部经济发展快,,地区的商标发展水平存在着不平衡性,也存在许多违法问题、假冒问题。

(二)中央政府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采取新举措

20xx年,专门成立了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有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务院法制办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12个单位,这个工作组包括了所有保护知识产权相关的司法、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统筹协调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督办重大案件。同时,各省市也相应成立了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在全国范围内,举行了几次专项行动,专门打击假冒,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二、各国商标保护的措施

(一)国内

中国内地有很多不同的情况,要针对这些不同的情况来制定法律。西部地区与沿海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商标意识等各有差距,因此,在国内只能按照各个地区的具体情况,因地制宜,制定适合各自地区的法律,采取不同的商标保护措施来完善商标保护制度。在维护商标权方面,我国建立了双轨制,就是司法保护与行政保护的双轨制。有司法保护的同时,还有行政保护。商标侵权的案件绝大部分都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对于商标侵权案件,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均有管辖权,可以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者侵权人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当地都可以受理。这是针对中国的情况设立的中国特色行政保护体制。

(二)国外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一般是通过确认其专用权的方式实现的,保护措施不尽相同,一般可分为相对保护和绝对保护两种。

1.商标的相对保护

商标的`相对保护指在同类商品的范围内保护驰名商标的专用权。如法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并不能阻止他人使用同一商标于不同类商品上,同时规定,一切尚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成为相同或相似的其他商标取得注册的障碍。从根本上讲,法国对驰名商标还是实行相对保护。

德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也局限于“同一商品与同类商品”,驰名商标是否受到侵害,以及商标是否受到保护,应由两商标的近似程度和使用商标的商品是否同一或同类加以判断,对于驰名商标使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上,德国商标法未加限制。

2.商标的绝对保护

商标的绝对保护指的是禁止在何商品使用他人的商标,其保护范围比相对保护范围宽,商标的专用权具有绝对效力。如美国法律规定。任何未经注册的商标被使用于同类或完全不同的商品上,都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如著名的照相器材商标“柯达”(Kodak)被使用于脚踏车或打火机;著名的香烟商标“福运牌”(Lucky

Strike)、“骆驼牌”(Camel)被使用于巧克力或糖果都是不允许的,尽管前后两类商品完全不同。

三、商标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和制度层次上

11.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十一

关键词: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对策

旅游业是一种综合性的产业,发展旅游业不仅为地区经济直接创汇,还可以拉动相关产业的发展。2015年中国旅游产业对GDP综合贡献超10%,旅游就业人数占总就业人数10%。随着我国“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丝绸之路旅游年以及“旅游+”行动计划相继出台,这为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而旅游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却相对滞后,旅游产业中旅游景点、旅游产品等被模仿、盗用的事件频发,加强旅游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1 我国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

综观我国当前旅游业领域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而相关行政机关颁布了知识产权方面的规章和办法等,最高人民法院也颁布了相应的司法解释,随着我国专门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我国旅游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逐渐完善。但是,随着我国旅游业的不断发展,旅游业的知识产权问题也逐渐严重,如景点的仿冒,商标的模仿等。而我国的知识产权立法虽多但对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却规范较少。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旅游业持续发展的技术支撑,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已经成为旅游业发展过程中亟需要解决的问题。

2 我国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人们对于旅游业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较弱。在整个旅游业对旅游开发模式、旅游产品等的保护本身就比较弱,而运用知识产权手段对其进行保护就更是少之又少,导致旅游新产品极易被模仿,造成了旅游市场混乱的局面。

第二,整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有效的法律规制,虽然我国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已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但专门规范旅游业知识产权方面的法规仍然较少。怎样才能制定更好的法律去维持旅游市场的健康发展仍是重点。

第三,我国旅游业的发展和管理满足不了大众对旅游的需求。旅游业的发展需要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发展标准,大众旅游的兴起使得旅游业的开发成为热潮,一些商家为了盲目追求经济利益而忽视对景区景点、旅游商品的保护,并争相模仿现有的旅游发展模式,使得人们对既有的旅游市场失去信心,满足不了人们的旅游需求。

第四,旅游產品模仿严重,旅游企业缺乏创新。在旅游资源的开发中,多家景点之间相互模仿,使得旅游路线、旅游商品、旅游经营模式等大同小异,造成旅游业发展混乱的局面。没有知识产权的保护,旅游资源开发者和经营者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旅游品牌,对于旅游者来说,多家雷同景点会使其失去兴趣。

3 加强我国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首先,提高人们对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参与旅游业发展的人员应该从自身做起,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的认识,提高对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旅游企业的领导者及各岗位的管理人员应掌握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律,学习处理知识产权侵权问题的相关策略。加大对旅游业一线工作人员的知识产权培训,让整个旅游业的从业人员从根本上认识知识产权的内涵和对旅游业发展的重要作用。

其次,完善旅游业知识产权的法治建设。完善旅游业知识产权的法治建设需要我们国家制定相关的法律以调整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知识产权问题。虽然我国已颁布一些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但专门调整旅游知识产权的专门法规仍缺失。为适应新时代新阶段旅游业中知识产权侵犯问题,相关法律的出台仍是核心。

再次,旅游业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从制度上保障整个旅游业知识产权的保护。各级旅游局不仅应重视旅游资源的开发和保护,还应关注旅游业发展过程中可能存在的知识产权侵权问题。对于地区旅游品牌的打造和名胜古迹的保护要积极引导并给予资金和政策扶持。

最后,要鼓励企业不断进行旅游产品的创新。创新是一个企业乃至国家长久繁荣的动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中指出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2016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代表国务院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作《政府工作报告》曾59次提“创新”一词,达前两年之和。可见,旅游业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创新,企业要不断开发并强化自己的旅游品牌,提高旅游产品的质量,延长产业链,打造竞争优势。

4 结论

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至关重要,在当前的体制机制下,通过知识产权来为旅游业保驾护航是非常有必要的。我们要加强协调,让旅游者、企业经营者、政府主管者等各方用知识产权的方式来发展旅游业。当然,对旅游业的保护,不能仅局限知识产权这一种制度,相关部门应从现实出发,积极探索保护旅游业健康发展的新机制。

参考文献:

[1]宋贻珍. 论我国旅游产业的知识产权保护[J]. 《云梦学刊》,2014.

[2]李岳,刁志波. 非物质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知识产权保护研究——以黑龙江省街津口赫哲族乡为例[J]. 《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

[3]熊元斌,黄颖斌. 美丽中国建设视域下的旅游业知识产权保护研究[J]. 《湖北社会科学》,2015.

[4]杨美霞,周国海. 旅游商品开发与经营中的知识产权保护[J]. 《社会科学家》,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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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国动物保护现状 篇十二

电力系统的迅猛发展对继电保护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正是在这种要求的促动下该项技术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建国初期, 继电保护技术队伍在我国还没有成型, 50年代, 电力技术人员开始创造性地吸收、消化、掌握了国外先进的继电保护设备性能和运行技术, 建成了一支具有深厚继电保护理论造诣和丰富运行经验的继电保护技术队伍, 从60年代中期到80年代中期, 晶体管继电保护技术蓬勃发展并被广泛采用。90年代初, 集成电路继电保护逐渐取代晶体管继电保护, 它的研制、生产、调试、应用逐渐处于主导地位。进入21世纪人们已普遍认可了微机保护在电网中无可替代的优势。微机保护具有自检功能, 有强大的逻辑处理能力、数值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 并且具备很强的数字通信能力, 这一切都是电磁继电器、晶体管继电器所难以匹敌的。

2 当代电力系统微机继电保护技术的显著特点

微机保护充分利用了计算机技术上的两个显著优势:高速的运算能力和完备的存贮记忆能力, 以及采用大规模集成电路和成熟的数据采集, A/D模数变换、数字滤波和抗干扰措施等技术, 使其在速动性、可靠性方面均优于以往传统的常规保护, 而显示了强大生命力, 与传统的继电保护相比, 微机保护有许多优点, 简单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 改善和提高继电保护的动作特征和性能, 正确动作率高;

2) 可以方便地扩充其它辅助功能;

3) 工艺结构条件优越;

4) 可靠性容易提高;

5) 使用灵活方便, 人机界面越来越友好;

6) 可以进行远方监控。

3 微机继电保护技术的发展趋势

3.1 多功能一体化

保护装置实际上就是一台高性能、多功能的计算机, 是整个电力系统计算机网络上的一个智能终端。它可从网上获取电力系统运行和故障的任何信息和数据, 也可将它所获得的被保护元件的任何信息和数据传送给网络控制中心或任一个终端。因此, 每个微机保护装置不但可完成继电保护功能, 而且在无故障正常运行情况下还可完成测量、控制、数据通信功能, 亦即实现保护、控制、测量、数据通信一体化。比如变电站综合保护系统, 它是一套集保护、测量、控制、报警、通信、数据采集及处理、故障录波及分析、调度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力监控系统。该系统实现了对继电保护技术、现场总线技术以及计算机网络技术的有效结合。

系统在总体上采用分层分布式结构, 主要由主站系统、数据通信系统、子站系统、现场设备层等构成。系统的配置方式非常灵活, 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配置方式。系统的软件依据开放性、标准化、易维护性、模块化等原则设计, 系统达到功能强大, 操作简单, 扩展灵活, 运行稳定的目标。

3.2 网络化

由于测量设备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的提高, 保护装置的计算机联网已推广应用, 三维多媒体新技术开始实用化。保护装置产品网络化主要归结于现场总线技术。基于现场总线的FCS将取代DCS成为控制系统的主角, 网络化系统渗透到企业从生产到管理、直到经营等各方面。通过Internet网, 保护装置用户之间可异地交换信息和浏览, 能直接与异地用户交流, 能及时完成保护装置的故障诊断、指导用户维修或交换新保护装置改进的数据、软件升级等工作。

用计算机网络实现的分布式母线保护, 比传统的集中式母线保护有较高的可靠性。因为如果一个保护单元受到干扰或计算错误而误动时, 只能错误地跳开本回路, 不会造成使整个母线被切除的恶性事故。微机保护装置网络化可大大提高保护性能和可靠性, 这是微机保护发展的必然趋势。

3.3 智能化

继电保护产品智能化主要归结于微处理器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与应用。由于微电子技术的进步, 继电保护产品进一步与微处理器、微控制器、DSP芯片级嵌入式系统以及嵌入式软件融合, 仪器仪表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不断提高。无论在测量速度、精确度、灵敏度、自动化程度和性能价格比等哪个方面, 智能继电保护产品都具有传统产品所不能比拟的优点。

智能继电保护产品的特点为:采用高性能处理器和超大规模集成电路芯片, 运用精炼的硬件设计, 减少了装置复杂程度, 使本装置运行稳定, 保护功能可靠。采用改进的测量算法, 能有效抑制噪声与偏移。测量值全部换算成一次值, 减少现场人员的工作量。工程级和用户级的双重在线设定, 开关量输入、继电器输出的可编程可实现与其他设备的联锁和闭锁。并且使得本装置无论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 还是连接在模拟信号屏环境下, 均可显示大量的现场信息, 可灵活地运行于各种工况。具有故障时间、故障类型、故障峰值的保护动作事件记录的特点, 且掉电保持, 便于故障分析。可以预见, 人工智能技术在继电保护领域必会得到应用, 以解决用常规方法难以解决的问题。

3.4 虚拟化

继电保护产品虚拟化主要归结于虚拟现实技术。它是一种由计算机全部或部分生成的多维感觉环境, 给参与者产生各种感官信息, 使参与者有身临其境的感觉, 能体验、接受和认识客观世界中的客观事物, 深化概念和建造新的构想和创意。

虚拟化创造了新的仪器模式———虚拟仪器, 特别适用于现代越来越复杂的测试系统。软件是虚拟仪器的核心, 利用计算机、一组软件和极少的必需硬件, 就可在屏幕上虚拟出与传统仪器相似的显示面板, 使用者通过鼠标和键盘操纵面板上的虚拟按钮、开关、旋钮来实现传统仪器的各种功能操作, 并通过面板上的虚拟显示屏、数码显示器和指示灯了解仪器的状态读取或打印测量结果。为此, 随着虚拟技术的不断完善, 继电保护虚拟化产品也将是继电保护技术发展的一个趋势。

摘要:电力系统的迅猛发展对继电保护不断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正是在这种要求的促动下该项技术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进入21世纪人们已普遍认可了微机保护在电网中无可替代的优势。微机保护具有自检功能, 有强大的逻辑处理能力、数值计算能力和记忆能力, 并且具备很强的数字通信能力, 这一切都是电磁继电器、晶体管继电器所难以匹敌的。

关键词:微机继电保护,计算机技术,发展趋势

参考文献

[1]吴斌, 刘沛, 陈德树.继电保护中的人工智能及其应用[J].电力系统自动化, 1995 (4) .

[2]杨奇逊.变电站综合自动化技术发展趋势[J].电力系统自动化, 19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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