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2024-09-20

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精选9篇)

1.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一

关于提高政府建设项目结算审计工作效率的思

发布日期:

信息来源:信息报送

2015-09-11

浏览次数:50 字体:[ 大 中 小 ] 摘要: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并且也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具有其高度的专业性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诸多内容之中,结算审计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关注其准确性和及时性。本文从实践出发,探讨了在确保审计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结算审计时效的一些思路和方法。关键词:审计 结算 时效

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监督是国家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并且也是国家审计机关的重要工作内容,具有其高度的专业性要求。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诸多内容之中,结算审计是备受各方关注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关注其准确性和及时性。但在实践中,审计人员首先必须把握住的是“审计质量是审计工作的第一生命线”这一基本原则,这就导致准确性和及时性往往是一个矛盾,难以完全做到两全其美。在本文中,笔者围绕这个矛盾,尝试性地进行分析和探索。

一、政策要求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四条要求,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应按以下规定时限进行核对(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工程竣工结算报告金额 审查时间 500万元以下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20天

500万元-2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30天

2000万元-5000万元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45天 5000万元以上 从接到竣工结算报告和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60天

建设项目竣工总结算在最后一个单项工程竣工结算审查确认后15天内汇总,送发包人后30天内审查完成。

二、现实困境

但在实践操作中,首先是对资料完整性的判断就存在争议,其次是要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出具完整的审查意见具有很大难度,第三是对审查意见的确认不是一方能完成的工作,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涉及业主、建设、施工、监理等诸多参建单位,各方在审计进程中的配合和协调难以完全统一和步调一致,各有各的考虑因素,必须认真进行分析和研究。

(一)宏观环境制约结算审计推进步伐。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通过其扎实有效的工作,规范了众多建设单位的建设管理行为。但同时审计机关作为监督部门,也必须接受外部监督,从纪检、监察到有业务往来的部门和单位,审计工作的质量一直处在外部多方面的审视和评判之中,一个小失误会让别人怀疑全部工作的成效,所以审计工作容不得一点差错,这就对审计机关或协审机构的工作产生了巨大的压力,要求审计机关必须谨慎对待每一个细节,这个压力在客观上就必然直接影响审计工作的推进步伐。

(二)建设单位责任主体作用的发挥影响结算审计工作质量和效率。首先,结算审计基本上是工程建设管理环节的最后程序,之前由建设单位负责或组织的设计、招标、变更等环节的实际工作成效都直接对结算审计工作产生影响,例如设计深度不够将导致增加工程较多,结算中按实结算工作内容就多;合同文件不完善将导致各方对结算涉及的条款存在争议,从而在计价执行的原则问题上就容易产生很大分歧;招标中对施工单位的不平衡报价控制不力可能导致施工中恶意变更增多,挑战了结算审计的公平性;其次,工程审计离不开建设单位的高效配合,尤其在结算审计阶段,很多重要问题的决策应由建设单位负责,审计揭示出来的影响造价的问题,往往都是具有重要影响的,这就导致建设单位具体负责人员在决策时会进行反复斟酌和考量,甚至需要在其内部进行多轮会商后也难以表态,一些重大问题还需上级政府的决策,这就直接影响了审计进度;另外,在各级公共财政普遍比较紧张的情况下,由于审计结果往往直接成为建设单位支付工程进度款的依据,有的建设单位主观上会通过影响审计工作进展来调节资金拨付进度,这也是影响审计工作的重要因素之一。

(三)监理单位职责履行不到位增加了结算审计工作难度。必须认识到,监理单位的每个工作直接影响到施工单位的利润水平,如对进场材料的验收确认、实际施工质量的验收、进度的控制等,但在目前很多建设工程中,相比目前监理单位的收费水平来说,监理单位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用还远远不够,在有些地方,监理单位将投资控制人为孤立出来,对造价方面的刻意回避情况非常恶劣,这也是其回避履行自身工作职责的表现,如对使用与承诺品牌不符的情况不予制止和处理,对涉及造价的工作基本不参与,对现场隐蔽签证数据不予确认,而将相关工作推给跟踪审计单位,丧失了监理单位的专业职责,甚至还出现施工过程中进场材料把关不严,导致使用品牌不符合要求,在结算审计阶段需要讨论材料差价的情况。在施工过程中遗留的问题在结算审计阶段需要花费大量精力处理。

(四)施工单位配合工作不及时不主动阻碍结算审计进程。首先,审计结果直接影响施工单位的利润,这个决定性因素使得施工单位在对账阶段会最大程度争取利益,在总量未达到其预期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对账出现反复,甚至主观拖延确认审计结果;其次,施工单位往往首先是把抢项目做工程放在工作重心的第一位,往往只有到建设单位的付款时间节点前才会重视审计报告,导致时间安排上出现严重不均衡的现象,这些情况很大程度上阻碍了结算审计工作进程。

(五)审计力量及审计组织方式影响结算审计工作效率。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结算审计工作,或者是由国家审计机关自己的工作人员承担,或者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对前一种情况,首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会太多,难以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承担大量的工作负荷;对后一种情况,社会中介机构自身人员能力存在参差不齐的客观问题,目前较为普遍的委托机构的方式难以保证满足要求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参与审计工作,并且社会中介机构的人员不会只做一个审计项目,往往还在开展清单编制、结算编制、社会工程审计等其他工作,还不排除个人私自承揽业务的情况,其首先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角度对工作进行排序,对结算审计项目投入的精力难以保证,审计进度延误时往往还会出现推卸责任的情况。

正是由于结算审计是涉及众多环节和单位的综合性工作,所以结算审计的时间是最难控制的关键环节,一个简单的项目往往持续很长时间,甚至多少年都不能审结,这种状况在年底时往往会成为爆发农民工讨薪问题的一个理由,使审计机关成为维稳链条里的一个环节,对审计机关的正常有序工作造成不利影响。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审计机关会被要求对一些项目尽早出具审计报告,但作为审计人员,在短期内仓促完成的工作难以确保审计质量,这就大大增加了审计的风险。所以有必要对结算审计进行全面的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举措,争取最大程序提高结算审计工作的时效。

三、改进措施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可从以下几方面完善措施,从而在一定程序上加快结算审计工作推进的步伐。

(一)明确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充分发挥建设单位核心作用。针对部分建设单位人员在投资控制上向审计部门推卸责任的现象,首先应明确建设单位作为投资控制第一责任人这一定位,在这方面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政府制定的《关于落实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责任的意见》(相政发〔2014〕47号)值得借鉴。在此基础上,作为和施工单位有直接合同关系的主导部门,能充分发挥好建设单位的作用对结算审计的推进具有关键作用。建设单位应细化内部管理流程,对相关人员应明确其管理权限,防止少数人员的乱作为影响投资的合理控制;应在建设单位内部建立高效的会商机制,加快对重要问题的及时决策;相比审计机关,建设单位在督促施工单位提交结算资料和配合对账等方面具有其明显的优势,尤其是要充分发挥其在工程款拨付上的控制作用。

(二)明确监理定位,促进监理单位发挥实效。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2013)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工程监理应是具有高度专业水平的工种,并且监理单位对现场情况应该最为了解,其掌握的情况是否在结算审计中充分体现,也是衡量监理履职是否到位,是否切实发挥监督实效的重要标准。在一些地方,施工单位报送的结算需要先由监理单位进行审核,并且对审核结果的准确性进行考核,这种做法能够很好地发挥监理单位的实质性作用,值得借鉴和推广,也是遏制监理单位在建设管理过程中不作为和乱作为、人为制造施工单位与审计部门之间的矛盾、为结算审计留下隐患的有效手段。

(三)建立容错机制,量化质量标准。工程审计作为具有一定专业性要求的工种,要求审计人员具有丰富的专业造价知识和政策把握判断能力,由于每个工程的独特性,从基础工程量的计算到定额的套用均面对着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而由于从业人员对文字和条款理解的不一,对政策或制度的执行也会客观上存在偏差,所以首先应对工程审计的质量建立量化标准,对原则性问题和技术性问题区别对待,使审计人员明确自由裁量权的界限,从而允许其在正常误差范围内充分发挥自主权和专业水平,达到解放思想和促进创新的效果。我局对协审中介机构的结算审核质量设立了复核核减误差率和复核核减占总造价的比例两个同时控制的允许误差的指标,明确了质量标准,有利于对协审机构审计质量的严格考核;协审人员也在允许误差范围前提下,有效提升结算审计效率。

(四)加强外部监督,促进技能提升。目前对工程审计结果的外部再监督机制比较缺少,我局在初期内部组织对工程审计结果进行第三方监督的基础上,主动和上级政府衔接,由市纪委会同市监察局建立了对工程审计的抽复审制度,还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意见》和《宜兴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抽复审工作实施细则(试行)》。这一制度实施以来,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外部对审计工作的干扰,同时也减少了外界对审计工作的无端猜疑,并且也发现了一些审计工作中的漏洞和不足,切实解决了“谁来监督审计”的问题,对提高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有很大积极意义,也有助于提升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专业水平,从长远来看对加快审计工作时效具有很好的作用。

(五)细化前期工作,打好工作基础。审计机关作为执法部门,只能是政策的执行者,而不是政策的制定者,这就要求审计工作的每个重要决策都要有相对应的依据,工程审计的主要依据来自于各级政府部门发布的政策、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专业文件、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工程量清单、建设过程中的管理资料等等,这些资料的完备性和准确性对结算审计具有决定性作用,所以审计人员首先要吃透政策的要义,同时也要认识到政策永远是落后于实践的发展,在遇到新问题时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寻求支持,避免审计风险;要适时参与对结算审计产生关键作用的前期工作,做到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如在一些已完成招标的BT交通工程中,由于事前未有确定的招投标清单,我局会同建设单位开展了施工图预算和结算清单的对接审核工作,在设立明确的投资控制目标的同时为结算审计提供了相应依据;其次是督促建设单位及其他职能部门加强前期工作的深度,如合同条款中关于结算方式的约定,要在考虑项目特点的基础上确保合理和不发生歧义;对招标标底应进行公示,在评标中要加强对不平衡报价的控制,从而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恶意变更,减少在结算阶段对恶意变更事项的造价争议。另外还需加强对勘察、设计、招投标代理等单位的工作质量考核,强化其质量意识,减少因其错误导致的造价争议。

(六)强化制约措施,激发施工单位主动参与意识。在结算审计的审核意见出来后,需要和施工单位进行对账,这个环节中应制定相应的制约措施,我局采取由参与各方书面约定对账计划、在审计机关进行对账、对对账工作进行书面记录等方式,在发生争议时能够清晰界定和追究各方责任,对施工单位拒不按要求配合的可暂停审计;在时间安排上尤其是要和审计工作年度计划及资金拨付挂钩,使施工单位主动积极参与对账工作,而不是放任其等到一些时间节点前才来参与,从而由审计机关控制结算对账工作的进展。对于施工单位不合理的利益诉求,应及早明确,防止施工单位的无理纠缠和无故拖延。

(七)加强计划管理,严格责任落实。对结算审计参与各方应承担的工作,首先必须落实在计划执行上,才能使各方明确应有的步骤和责任。我局对年度工程结算审计计划及早规划,制定了《宜兴市审计局关于加强政府建设项目审计计划管理的规定》,并从今年开始全面实施。该规定对结算审计全过程建立了全方位覆盖的审计计划体系,明确了建设、监理、施工、审核单位、审计机关等各方在结算审计工作中的作用,对资料报送、资料流转、审核时间、开展对账、质量把关、出具报告等各个环节均明确时间要求,细化到月或日,并落实到相应单位,以书面形式强化责任意识,从而从宏观上合理安排审计资源,有序推进项目审结。对未按计划要求开展工作的相关单位和人员,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和处理处罚措施。

(八)多措并举,抓好协审单位的审核时效。对由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项目,必须在严控协审审核质量的前提下,从细节入手促进审核时效。首先必须是强化机构负责人的主管责任,防止机构负责人放任不管的情况,我局在结算审计项目送审后,定期召开结算项目集中布置会议,由机构负责人接收项目和出具审核时间书面承诺,从而促使机构负责人在机构内部落实结算时效管理举措;第二是加强对结算资料的审查,我局制定了《宜兴市政府建设项目工程审计资料接审管理规定(试行)》,规范了结算资料报送流程和资料完整性审查,避免因结算资料不完整而产生争议,也控制了结算送审金额,杜绝协审机构人为调整送审金额和核减金额;第三是对结算审核进度必须明确合理的时限,不能允许协审人员的无故拖延,我局制定了《关于提高工程结算审核时效的意见(试行)》,对结算审计每个环节都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要求;第四是要加强对账环节的实质性控制,对账工作应尽可能事先“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首先应在审计机关开展对账,使审计机关监管人员实质性了解对账进度,并且也能防止协审人员在自身工作不到位的情况下,将对账拖延的责任推给施工单位的情况;第五是要督促中介机构严格落实内部质量控制机制,通过审查其内部质量复核流程、将协审审核和审计机关质量把关严格区分等措施,量化审核质量,促进协审机构充分发挥自身能力,为后续工作的快速推进做好准备。

(九)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发挥审计机关的主导作用。审计机关在结算审计过程中应发挥主导作用,首先是对审计项目应落实具体负责人员,由其全程控制项目进度;对审计项目应建立进度排查统计体系,尤其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更新实施进度,排查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的措施;建立高效的内部技术会商机制,对审计过程中的技术问题及时通过会商确定解决方案,防止个人错误的技术判断对审计质量和进度的影响,也避免因细小问题影响整个项目的有序推进;对涉及到其他部门的重要问题应由审计机关直接出面协调,通过共同讨论和共同决策,及时解决结算审计过程中的问题。

(十)坚持审计原则性,讲究审计灵活性。在实践操作中,问题永远是层出不穷,要坚持“方法总比问题多”的理念,面对具体问题,要积极博采众长和开拓思路,通过共同协商,寻找到有效解决特定问题的方法。例如在结算审计中,面对年底工程款集中支付和审计报告挂钩的现实困境,可以在原则允许的前提下有所灵活应对,为审计机关创造正常工作的良好环境,同时也不影响总体大环境的稳定。按规定,我市的工程在未完成结算审计前只能付到合同价的60%,在结算审定后可付至审定价的80%,我局在取得市政府分管领导同意的情况下,对年底前已由协审机构出具审核意见但尚未完成质量复核的工程,会同财政部门和建设单位对工程款进行控制性支付,付至协审机构审核金额的78%,这样做,解决了施工企业资金压力的问题,规避了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发生群体性事件的风险,同时也为施工企业来年配合审计工作留了后手,总体不会影响结算审计的扫尾工作。

四、期待和展望

结算审计的时效是长期困扰审计机关的一个难题,要妥善解决好这个问题,还有很多可以探索和创新的课题,文中所提出的一些建议,希望能在一定程度上为提高结算审计时效发挥作用,同时也希望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期待审计同行也能来共同探讨,群策群力,更全面有效地解决该问题,促进政府投资审计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陈靓)

2.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二

一、江苏省民生型政府构建过程中阻力因素的分析

江苏省民生型政府构建过程中阻力因素的存在会严重影响构建质量和水平。基于此, 针对民生型政府构建过程中阻力因素进行分析。

(一) 受传统民本思想的影响

受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影响, 君权是民本的前提和基础, 国家大事主要依靠圣君贤相来替民做主, 而非是让人民对自己的事情做主。其中“替民做主”这种传统民本思想已经让很多政府官员根深蒂固, 以至于出现一种比较奇怪的现象:政府为人民辛辛苦苦做了很多工作, 但是人民却并不知道政府做了什么, 甚至对政府工作人员的工作感到不满意, 原因就在于政府工作的开展没有建立在人民群众的心声之上, 并不是人民所需要的, 这种现象仍然存在于江苏省有些地区。如果政府官员不能够转变传统替民做主的观念, 工作开展不依据人民意愿、不把人民当成国家的主人看待, 势必难以形成良好的民意渠道, 也就难以构建民生型政府。

(二) 政府目标取向错位

一些地方的领导干部的思路存在错误, 严重影响民生改善效果。首先, 认为民生发展与经济发展是对立的;其次, 有些地方政府在改善民生方面态度不积极, 作法糊弄群众。例如, 有些领导只是逢年过节装装样子, 下基层探望群众, 但是改善民生的实施策略却没有形成。

(三) 政府职能地位不到位, 机构设置不合理

江苏省政府虽然实施了几次较大的机构调整, 但是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 机构设置方面也不合理, 专门负责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数量很少, 人力财力投入比例较少。政府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存在利益倾向, 认为部门利益是高于人民群众利益的。

(四) 官员政绩考评有待科学化

当前, 政府官员政绩考评的标准不科学, 过于狭隘, 只是看重经济指标, 而忽略了政府其他职能的体现, 难以对政府绩效做出准确的评估。此外, 政府官员绩效考评没有考虑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忽视了社会、群众以及企业等多层评价对象的重要性。

二、江苏省民生型政府构建中克服阻力因素的策略

(一) 民生型政府构建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生型政府构建是一项繁琐复杂的工程, 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 进而有针对性的开展构建。遵循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点:首先, 民生发展与经济发展相兼顾的原则, 民生发展离不开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是为了促进民生发展, 保证经济发展与民生发展二者能够相互兼顾;其次, 照顾弱势群体利益的原则。民生关注对象大都是来自弱势群体, 而弱势群体民生问题的解决与评价政府工作质量息息相关, 其是社会公正的底线;再次, 民众利益大于政府自身利益原则。民生型政府的构建不是实现政府自身利益最大化, 而是要实现民众利益最大化, 因此, 政府自身利益应该是以民众利益为基础和前提;最后, 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的原则。我国社会的发展以及相关事务的解决都是依靠政府推动下才能够完成的, 因此, 民生问题的解决应该是以政府为主导。此外, 江苏省省内的不断发展, 各个社团组织也相继出现, 他们对缓解就业压力、推动公益事业等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和价值。由此可见, 民生问题的解决应该坚持以政府为主导, 社会为辅并且保证其能负责积极参与的原则, 势必会促进民生型政府构建进程加快。

(二) 江苏省民生型政府构建的具体设想

具体设想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加强政府官员的民生观念, 观念直接指导行为, 只有政府官员将解决民生问题放在重中之重、牢记于心, 才能够真正做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第二, 稳步改革, 不断强化政府公共职能, 政府应该实现稳步改革, 切实提高行政效率, 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切实将人民群众的利益与政府利益相联系。此外, 公共服务可以与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并扩充, 以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公共产品与服务;第三, 采用以民生为主导的政绩考评制度, 将民生问题与官员政绩仅仅相连, 具体细化考核目标, 确保民生问题的有效落实;第四, 建立健全民生制度。制度是开展具体民生的前提和保障, 健全的制度体系能够促进问题的有效解决。

结语

综上所述, 民生型政府建设是时代的产物, 是国家进步发展的标志。我国针对民生型政府构建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 但在具体构建的过程中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存在种种困难, 江苏省省内民主型政府构建也不例外。本文针对江苏省省内构建的阻力因素展开分析, 进而提出了几点解决策略, 希望能够为相关人员提供借鉴, 为江苏省民生政府的构建贡献自己绵薄之力。

摘要: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 民生型政府的构建是时代发展的趋势, 体现出以人为本、改善民生和追求社会公平公正的发展方向。但是民生型政府的建设却是一项十分艰难的社会工程, 构建过程中阻力因素不容小觑, 应坚持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上, 通过多种途径实现民生政府建设。基于此, 本文浅谈江苏省民生政府建设构建的阻力因素, 针对这些阻力因素提出几点克服策略。

关键词:民生型政府,构建,阻力因素,克服

参考文献

[1]曹文宏.民生问题的政治学解读:一种民主政治观[J].唯实, 2011 (2) .

[2]王长江.时代变化催生民生问题[J].人民论坛, 2012 (6) .

3.江苏高邮葡萄滞销 政府微博帮忙 篇三

引起关注

@名城扬州车友会:将组织车友们自驾前往高邮天山镇采摘果肉丰硕的葡萄。

@花岗岩二世:周六或周日来参观。

@扬州发布: 20万斤不是小数目。

@扬州日报官方微博:帮转,希望有厂家能来帮帮她。

@中国道德协会:可以采取网购、团购的方式,以便让公司或者家庭组织周末现场采摘。

笔者探访:葡萄丰收了,农民却发愁了

近日,笔者与“清风高邮”取得了联系,据工作人员介绍,通过政府部门微博帮忙推广滞销产品,也是因为看到了许慧的求助,“她开始是向高邮市妇联求助的,她今年是第一年盘下这个葡萄园,20万斤葡萄不是小数目,这么多葡萄如果滞销,很浪费。”

之后,笔者又与葡萄园主许慧取得了联系。许慧告诉笔者,自己在天山镇盘下的葡萄园是从别人手上接手的,“当时没想到葡萄会这么丰收。”许慧说,虽然在农业技术方面自己请教了不少农业专家,同时也与周边地区的优势葡萄园进行技术合作,产量还是有点让自己大吃一惊。据介绍,经过测算,葡萄产量是预估的3倍左右。

对于政府部门微博帮助自己推销滞销葡萄的做法,许慧表示很感谢。她表示,自从这则微博发出之后,已经接到不少电话表示要买葡萄。至于这20万斤葡萄到底怎样才能销售出去?许慧说,自己目前主要的销售渠道是将葡萄送往超市进行销售,希望可以进一步拓宽销售渠道。

扬州林业站: 扬州葡萄种植有跟风现象

随后,笔者从扬州市林业站了解到,扬州市目前葡萄的年产量在1.6万吨左右,销量总体问题不大。

4.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四

试真题及解析

一、填空题(20空、10分)

[参考解读]主要考察的是时政热点、岗位知识、公文知识、省情市情等。

1.十九大报告主题: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2.习近平:办公厅工作要做到“五个坚持”: 坚持__绝对忠诚_的政治品格、坚持_高度自觉_的大局意识、坚持_极端负责_的工作作风、坚持_无怨无悔_的奉献精神、坚持_廉洁自律_的道德操守。

[参考解析]2014年5月8日,总书记视察中办时,对中办工作提出了“五个坚持”的要求,这也是对办公室系统工作者提出的要求。“五个坚持”:坚持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坚持高度自觉的大局意识、坚持极端负责的工作作风、坚持无怨无悔的奉献精神、坚持廉洁自律的道德操守。

3.李克强:办公厅系统应该是政府工作的第一参谋助手、大服务员、高效督办员。

4.盐城市提出“五个一”工程分别是构筑“一张网”、“一桶水”、壮大“一部车”、培育“一片林”、建美“一座城”。

[参考解析]这是盐城市两会热点,盐城市委书记王荣平在政协盐城市八届一次回忆开幕会上提出“五个一”的战略构想:构筑“一张网”、引进“一桶水”、壮大“一部车”、培育“一片林”、建美“一座城”。

5.江苏省提出“1+3” 重点功能区战略,涉及到盐城的两个是_沿海_经济带和__江淮生态__经济区。

[参考解析]江苏“1+3”重点功能区战略:扬子江城市群、沿海经济带、江淮生态经济区、徐州淮海经济区中心城市。其中,涉及盐城的是江淮生态经济区、沿海经济带。

6.最新公文种类有15种。

二、公文改错(至少10处,10分)[参考解析]略

三、盐城市农副产品丰富,市政府准备到上海召开农副产品一次推介会,请你拟定工作方案。(20分)

[参考解析]

盐城市农副产品推介工作方案

为展示我市农业发展新成果,展销特色农副产品,着力提高我市特色农副产品在省内外的知名度,进一步加快我市现代农业发展步伐。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决定举办农副产品推介会,为扎实做好各项组织筹备工作,确保推介会圆满成功,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发展现代农业为主线,以增加农民收入为核心,坚持政府推动与市场运作相结合,展示与销售相结合,产销衔接与信息交流相结合,努力打造农副产品、农业科技和农业信息交流的平台。把推介会办成展示盐城现代农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成果的重要窗口,办成农业对外交流合作和招商引资的重要平台,不断推动盐城农业跨越式发展。

二、活动主题

展示新成就、服务新农村、创造新机遇、促进新发展。

三、活动时间

2017年 xx月 xx日—xx月 xx日,xx天时间。

四、活动地点 上海xxx。

五、主办单位 盐城市人民政府

六、承办单位 xx

七、参加人员

1拟邀请上级领导,市内农副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省、市媒体。

八、参展商品、内容

(一)展品门类

1.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粮油果蔬、畜禽产品等。

2.特色产品,土特产品、烟叶、中药材、菌菇、干鲜果等。3.园林花卉,花卉、苗木、盆景等。4.市内其它各类名优农副产品及加工产品。

(二)参展内容

设迎宾区,以图片、实物等形式,重点宣传我市近年来发展现代农业等方面所取得的成果。

九、组织领导及责任分工 xx

2017年xx月xx日

四、中央巡视组10月底对我市环保工作进行“回头看”时,发现部分畜禽养殖、化工企业等仍存在问题,要求在12月底前彻底整改到位,请你给市政府主要领导在环保工作整改会议上写一份讲话。(60分)

[参考解析]

在环保督查整改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同志们:

今天,我们在这里召开全市环保督查整改工作会议,这次会议既是对上级会议精神的再落实,又是对我市环保督查整改工作的一次再深化、再推进和再安排。今年10月底,中央巡视组对我市环保工作进行“回头看”时,发现部分畜禽养殖、化工企业等仍存在问题,希望大家能够深刻认识当前我市环保督查整改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我们要克服时间紧、任务重等诸多困难,全力以赴抓好环保督查整改工作。下面,我就扎实做好环保督查整改工作讲三点意见。

一、要从思想深处警醒,充分认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基础保障,是改善民生的迫切需要。全市要高度关注生态环境保护,要从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总书记多次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作出重要指示,中央巡视组对我市环保工作进行了“回头看”,这次环境保护督察,对环保问题整改落实的要求非常高、时限非常紧、问责非常严,我们要通过环保督察的问题整改,解决畜禽养殖、化工企业等方面影响生态环境的突出问题。

要全面彻底整改,从严从快解决当前突出问题,各部门要进一步 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发展意识,自我加压,持续用力,把 解决督察组反馈督办的问题与当前我市环境保护工作中存在的突 出问题结合起来,对我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继续进行大排查、大 整治,为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创造坚实的生态环境优势。

一是上级反馈问题要立即查、迅速改。各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整改落实工作职能,全力以赴抓好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问题的整改,坚决做好整改落实工作,绝不能遗留任何问题,绝不能出现环境问题反弹现象。

二是重点领域问题要深入查、坚决改。各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执法管控力度,“拉网式”排查,一件一件找原因,一项一项查源头,一个一个查主体,不回避、不遮掩、不手软,坚决彻底开展整改,精准查找问题产生的深层根源,根据问题成因对症施策,真正把突出问题整改好。

三是面上共性问题要全面查、扎实改。这次中央巡视组“回头看”反馈的问题,都是全市确实存在的共性问题,面上大家都看得到的问题。这里,我要强调的是一些还没有暴露出来、督察过程中没有发现的深层次问题,是我们环境保护方面最大的隐患。各相关部门要举一反三,延伸扩展问题查找面,认真梳理排查各领域、各层面、各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逐条列出清单,逐个研究解决,防止类似性、重复性问题发生,切实做到发现一起、整改一起、决不能走过场、打折扣。

三、要强化督办问责,确保整改目标顺利实现

一要突出重点,用严肃的问责促进责任落实。各部门要形成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心协力、共抓整改的工作局面。

二要“一把手”上阵,用强有力的领导把整改做实做细。各部门决不允许出现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的现象,决不允许出现观望、等待的现象,市委、市政府一旦发现,将严肃追究部门主要领导的相关责任,我们的目标是要全方位、多层级做好立查立改工作。

三要强化协同,用多种手段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主动作为、勇于担当,着力构建“党政同责、整改带动、社会同心、多极联动”的环境保护工作新格局。要牢固树立“环境保护一盘棋”思想,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联动机制,各司其职、协同作战、形成合力。

5.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五

【发布文号】苏发[2000]30号 【发布日期】2000-12-24 【生效日期】2000-12-24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0年12月24日苏发〔2000〕30号)

各市委,各市人民政府:

《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指导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地方机构改革和市县乡人员编制精简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对我省市县乡机构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

市县乡机构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五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关于地方机构改革的方针和原则,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转变政府职能,调整组织机构,精简人员编制,完善运行机制。

改革的目标是:充分发挥各级党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建立办事高效、运转协调、行为规范的党政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队伍,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有中国特色的地方党政管理体制。

实现上述改革目标,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理顺党政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坚持党的领导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原则,加强党委宏观管理职能,简化一般性具体管理事项,减少与政府部门和人民团体相重复的业务工作,集中精力搞好党的建设,更好地发挥各级党委在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政事、政社分开。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方面上来,把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权真正交给企业,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与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中介组织;改革行政审批制度,减少行政性审批事项,使政府从大量的微观管理和繁琐的审批事务中解脱出来。市一级政府要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充分发挥城市的中心作用和辐射功能;县一级政府要切实把职能转向服务与协调,加强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一步发展小城镇,促进农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现代化;乡镇政府要进一步推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和完善,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三)精兵简政,优化结构。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组织机构,压缩机关人员编制,提高行政效率,减轻财政负担。

(四)科学界定职能,合理划分事权。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理顺条块以及行政层级之间的关系;合理界定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

(五)依法行政,规范管理。加强行政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逐步实现由行政手段管理转向依法管理;加强机构编制的管理监督,建立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的约束机制。

(六)实事求是,因地制宜。从市、县、乡不同管理层级的职能任务和地域特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发育程度、人力资源状况等实际出发,制定具体方案,因地制宜地推进改革。

二、二、调整机构设置

党委工作机构,省辖市一般设置8个,县(市)一般设置6个。政府工作部门,省辖市按大城市40个左右、中等市30个左右设置;县级市,达到中等市标准的按30个左右设置,其他按小城市22个左右设置。县政府工作部门按22个左右设置。

省辖市党委工作机构可设置: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统一战线工作部、政法委员会(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牌子)、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等。

纪律检查委员会按党章设置,监察局与纪委机关合署。

省辖市政府工作部门可设置:办公室、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教育局、科学技术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列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与人事局合署办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交通局、水利局、农业局、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局、文化局、卫生局、计划生育委员会、审计局、环境保护局。除上述部门外,可在规定的限额内结合本地实际,自主设置其他机构。

省辖市党委工作机构一般称部、委、办,政府工作部门一般称委、局、办,均为处级。其内设机构称科、室,均为科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南京市党政机构的规格、名称按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县(市)委工作机构称部、委、办,政府工作部门称局、办,均为科级。其内设机构称股、室,均为股级。政府工作部门不分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不设置部门管理机构。

县(市)、乡镇党政机构的具体设置由省辖市按照精简、统一、交通的原则统筹考虑。

三、三、精简人员编制

按照中央关于市县乡行政编制精简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各市市县乡机关按现有行政编制总数的20%精简。95年行政区划调整中新设立的泰州市、宿迁市、宿豫县、盐都县的市县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可适当降低。省辖市市级机关(不含泰州市、宿迁市)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应不低于25%;县级机关(不含宿豫县、盐都县)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应不低于15%;乡镇机关行政编制精简比例总体掌握在25%左右。市县乡各级的具体精简比例,由各省辖市根据总的精简比例自行确定。

同级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工青妇等群团机关的行政编制精简比例,参照中发〔1993〕7号文件规定(市一级12:77:11,县一级15:78:7),由各省辖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其中:县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行政编制原则上保持稳定;市县民主党派机关的行政编制维持现状;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工商、地税机关,原则上按同级政府相关的比例精简;省以下垂直管理的质量技术监督、药品监督系统人员编制的精简、核定,由省在市县乡编制总数内统盘考虑;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党工委和管委会的编制,由各市在总编制内统筹解决。各级领导班子职数及各部门领导职数,严格按中央和省有关规定配备。

乡镇除完成行政编制精简外,还要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理清退各类临时人员,重点压缩财政供养人员,减少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

行政编制精简的范围是,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及工青妇等群团的编制,包括基层工商所、税务所、物价所及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机关编制。

使用专项编制的政法部门,要精简机关编制,充实一线和基层的力量;优化人员结构,提高队伍素质;同时要清理超编人员。

离退休干部服务人员的编制按离休干部10:

1、退休干部30:1的比例核定,机关后勤服务人员的编制按行政编制总数的10%核定。

四、四、配套政策和措施

(一)制定配套政策,保证改革平衡实施

为有效地推进市县乡机构改革,各地可参照省级机构改革的有关做法,结合本地实际,围绕严肃党纪政纪、妥善分流人员、严格定编定岗、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做好分流人员学习和培训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与此同时,省级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政、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协调工作。为解除分流人员的后顾之忧,促进人员编制精简顺利进行,在编分流人员在3年内离岗和自谋职业期间的工资,由财政拨专款予以保证;超编人员分流期间的工资,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

(二)清理整顿和规范行政执法队伍

行政执法队伍过滥,在一定程度上是部门权力利益化的延伸,不可避免地影响其执法本身的公正,甚至干扰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秩序。因此,要进行清理整顿和规范。从现在起,地方政府一律停止组建新的执法队伍,并积极做好下一步清理整顿的准备工作。同时,应提倡和鼓励市县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综合设置精干、统一的执法队伍,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强化执法监督机制。凡已经或正在进行综合执法试点的,上级有关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借口进行干预;否则,将严肃追究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三)积极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

要以乡镇机构改革和农村税费制度改革为契机,推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要合理划分县(市)与乡镇的事权,县(市)直部门派驻乡镇的直接为农业和农村工作服务的机构,要坚决下放给乡镇管理;要将过多、过散的“站”、“所”归并成综合性的“农业服务中心”、“文化服务中心”等,有条件的地方可走企业化、社会化的路子;优化乡镇教师队伍结构,按照生源的数量和分布等实际情况,适当合并现有乡村学校,对教师队伍进行必要的整顿和压缩,合理调整和配置现有教育资源;改革乡镇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机构,有条件的乡镇应将医疗卫生机构和计划生育机构合并。要适当精简事业编制,大力清退各类借用和临时人员,降低财政供养人员的比重,减少财政支出,减轻农民负担。

五、五、需要注意把握的几个问题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全省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市县乡的机构改革方案由同级党委、政府研究提出,报上一级党委、政府批准后实施。省一级负责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的宏观指导,省辖市要切实担负起组织实施工作的责任,充分发挥承上启下的作用。市县乡机构改革,原则上自上而下,逐级推进。明年5月底基本完成省辖市一级的党政机构改革,明年下半年完成县乡两级的党政机构改革,明年底前全面结束市县乡机构改革工作。人大、政协、群团机关和法院、检察院的机构改革待中央具体部署后再行实施。

(二)改善人员结构,转变机关工作作风

要把精简人员编制、精简领导职数与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公务员制度相结合,着眼于培养和造就一支坚持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有较高政治理论素养和开拓精神,掌握现代科学文化和管理知识,并经过实践考验的人才队伍。通过定编定岗、竞争上岗和岗位轮换等途径,优化干部队伍、提高整体素质。要切实改进和加强机关组织建设和思想、作风建设,完善行政运行机制,努力开创机关工作廉洁、勤政、务实、高效的新局面。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从严治政,依法行政。

(三)严肃机构编制管理纪律,严禁部门干预

省级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积极支持下级机关因地制宜地进行改革。严禁以任何形式干预市县乡机构设置和编制精简,一经发现,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的领导责任。下级机关也要对上级有关部门的干预予以坚决抵制,并直接向上级党委、政府反映。市县乡机构改革方案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准的方案实施,不得擅自变动、调整。凡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机构、自行增加编制、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的,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管理权限从严查处。

(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

机构改革涉及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必须加强组织领导。市县乡人员编制的精简更是一项硬任务,不仅关系到机构改革的成败和整体改革目标能否实现,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信誉,市县党委、政府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统一认识、坚定信心、不负重托。在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的前提下,既要想方设法大力精简,又要注意把握各方面的实际承受能力,以避免出现大的震动。要注意研究和妥善处理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把握好相关政策,要从对党和人民负责的大局出发,真正做到思想不散,秩序不乱,人员妥善安排,工作正常运转,确保机构改革顺利完成。

6.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六

【发布文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发布日期】2010-04-06 【生效日期】2010-06-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江苏省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已于2010年3月1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省 长

二○一○年四月六日

江苏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使用安全,保护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业机械科研开发、检测考核、生产销售、使用维修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第三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工作,组织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负责对农业机械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售后服务状况和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进行监督。

第四条第四条 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济和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开展质量检查、投诉受理,对在用的农业机械进行质量调查,创建农业机械放心消费环境。

第五条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和质量监督工作的领导,提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能力,完善农业机械质量监督体系。

第六条第六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实施。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等工作,可以接受有关单位委托,承担农业机械科技成果鉴定、新产品鉴定、进出口鉴定、仲裁检验、质量认证检验、质量监督抽查等工作。

第七条第七条 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进行安全鉴定。通过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可以标注安全鉴定合格证明。

第八条第八条 农业机械推广鉴定、选型鉴定、专项鉴定和安全鉴定应当向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其他鉴定向组织鉴定的单位提出申请。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组织鉴定的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九条第九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按照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大纲和技术标准实施鉴定,在试验鉴定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申请人出具鉴定报告。申请人对鉴定报告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后五日内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申请人无异议后,应当将鉴定报告和相关材料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审查。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审查,并及时公告,在公告后五日内颁发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同时,由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公布相应的检测结果。

第十条第十条 农业机械生产、维修和作业服务应当执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由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地方标准。

对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农业机械产品,应当依法制定强制性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二)建立产品出厂记录制度。出厂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检验合格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有关技术文件;整机出厂应当随机配备必要的工具、附件、备件;产品停产后五年内应当保证提供修理配件;

(三)在产品销售地区设立维修网点,及时处理农业机械故障;

(四)妥善处理用户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农业机械销售者应当承担下列质量责任:

(一)对其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履行规定的“三包”义务;

(二)建立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对依法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依法必须进行认证的农业机械,应当验明相应的证明文件或者标志;

(三)建立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农业机械的名称、规格、生产批号、供货者名称、联系方式和销售流向等内容;

(四)妥善处理产品质量问题的咨询、查询和投诉。

农业机械产品售出时,销售者应当开箱检验,向购买者当面交验、试机,介绍产品使用方法和维护保养知识,说明安全注意事项,依法开具销售发票,提供“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和产品使用说明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销售者先予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有权依法向生产者追偿。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销售农业机械产品,销售者应当与销售区域的县级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签订承诺书。承诺书应当载明所销售的农业机械的名称、型号、质量指标、配件供应、售后服务和投诉处理等内容。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农业机械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销售者和消费者,并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销售者发现其销售的农业机械存在设计、制造等缺陷,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生产者和消费者,并协助生产者召回已经销售的农业机械。

农业机械因设计、制造等缺陷,造成人身财产安全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维修质量安全技术规范和维修质量保证期的规定,确保维修质量。

维修工作结束后,应当向送修者当面交验维修后的农业机械和维修记录,并明示维修质量保证期。在维修质量保证期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应当免费重新维修。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从事农业机械作业服务的人员应当经过操作培训,掌握机械性能和安全使用知识,按照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或者双方约定进行作业服务。作业质量不符合标准或者约定的,应当免费返工作业,或者减收服务费。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旧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进行交易时,必须具有合法、有效的牌证,并办理转移登记手续;达到报废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报废,不得进行交易。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管理部门确定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负责受理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作业质量和售后服务的投诉,向农民提供农业机械产品质量信息和咨询服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处理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接到投诉后,应当在二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答复。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投诉者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受理投诉后,应当及时通知被投诉者,并要求其在接到通知后三日内进行处理,农忙季节应当在二日内进行处理;

(三)投诉处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调查、检验或者技术鉴定。经调解达成解决方案的,应当形成书面协议,由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负责督促双方履行。争议双方分歧较大,无法达成调解方案的,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可以作出书面处理意见,终止调解。投诉者可以依法通过其他途径进行解决。

受理农业机械质量投诉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进行质量调查和安全鉴定的农业机械产品种类和计划应当事先公布。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农业机械鉴定证书的农业机械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生产者拒绝处理质量投诉或者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解决质量问题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注销该产品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伪造、冒用或者使用过期的农业机械鉴定证书、标志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无违法所得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和人员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进行鉴定,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由省农业机械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农业机械质量投诉机构对重大投诉事件不及时处理,造成重大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是指对人身财产安全可能造成损害的农业机械,包括柴油机、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插秧机、机动植保机械、机动脱粒机、饲料粉碎机、铡草机、农用挂车等。

本办法所称“三包”,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修理、更换、退货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日,是指工作日。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7.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七

一、党政信息联办的动因

党委系统信息工作和政务信息工作从中办、国办, 到县市党办、政办, 总体是分党、政两条线运作, 各成系统, 独立工作。这种运作体制在县市基层的特定环境下, 存在一定缺陷, 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服务职能交叉。县市党委、政府基本上是同地点办公, 党政领导分工工作也大多交叉重叠。因此, 在信息服务上, 党、政信息工作就存在很强的相似性和很大的重复性, 刊物内容相近, 服务对象相同。不仅造成领导的重复阅读、重复批示, 而且浪费了办公资源。有时由于“两办”信息人员材料取舍角度不一, 表述口径不一, 还容易造成领导判断偏差, 造成领导批示指示落实的“撞车”, 影响信息工作的效能。

二是网络资源分散。党政信息工作的基础在网络。纵向网络上看, 从中办、国办到县市党办、政办, 都设有专门工作机构, 配备专职信息人员, 但至县市以下乡镇、部门, 一般不再设专门信息工作机构, 信息工作往往由综合文字人员兼任。在乡镇, 党委系统信息一般由党委秘书负责, 政务信息一般由政府文书负责。横向网络上看, 各职能部门的信息, 党群口部门一般不向政府办报送信息, 有的政府组成部门由于认识不到位, 也不向党委办报送信息。由党、政信息分办引起的信息网络资源分散, 使得党、政信息工作都欠缺全面性和灵敏度。

三是基层负担较重。县市党办、政办是专职办信息的最基层, 各有一套完整的工作制度, 信息收集和考核分开进行。但对于乡镇和部门而言, 党、政信息都是上级布置工作, 一条信息两头报送现象非常普遍, 形成了重复报送。在信息工作考核上, “两办”分头考核, 也增加了乡镇部门重复接受考核负担。

二、党政信息联办的主要做法

姜堰市推行党政信息联办旨在整合信息资源, 提升信息服务质量, 减少信息服务交叉, 推进党政信息工作进一步做大、做优、做强。同时, 在信息工作中注重减轻基层负担, 体现厉行节约原则。为了实现上述目标, 该市联办信息采取的主要做法是:

一是整合信息资源。第一是建立联办刊物。将“两办”服务本级领导的信息刊物整合为《姜堰快报》, 主要刊载各镇、各部门动态情况, 紧急突发事件类信息, 对本市有借鉴意义的外地信息, 网络舆情动态信息等。定期出刊, 统一格式。第二是统一编报平台。设立党政信息网, 作为乡镇部门信息报送的统一平台, 实现“两办”信息来源一个“入口”。第三是合并信息网络。“两办”原有信息员网络合并, 统称党政信息员, 所有信息活动双方共同参与组织。

二是建立协作机制。总体上实行分工加合作的办法, 形成高效的协作机制。第一是领导轮流值班。“两办”分管信息的领导定期轮换, 负责信息刊物的审核把关, 加强信息工作的协调沟通。第二是科室分工协作。“两办”信息科每两周为一轮, 负责信息刊物的编校、送审、印制、分发和办理反馈, 每期信息刊物由双方分工采编。第三是定期沟通提醒。“两办”信息科第一时间沟通紧急信息, 每周交流一次工作情况, 相互提醒在手工作, 同时加强资料收集归档, 确保各项工作无缝对接。

三是实施联合考核。以“两办”名义出台党政信息工作考核办法, 实施党政信息联合考核。信息考核成绩最终纳入当年镇、机关部门党建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内容。同时, “两办”在每年年初对上年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奖励。

三、党政信息联办的成效

姜堰市党政信息联办, 在提高信息工作效率、优化信息服务质量、提升信息队伍素质、节省信息工作成本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创新了机制, 激发了活力。在党政信息联办机制下, “两办”信息人员分工协作, 相互学习促进, 视野得到开阔, 信息服务的有效性和针对性得到加强。2010年, “两办”围绕领导关注的热点、基层工作的重点、群众关注的焦点, 共收集编报基层信息6000多条, 编发《姜堰快报》230期, 未发生一起突发紧急信息延报、漏报事件。党政信息工作在服务上级领导条线考核中双双取得佳绩, 上报信息被采用500多条。党政信息联办, 跨部门推进了职能科室联动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实践, 为“两办”整体创新工作体制和机制提供了有益借鉴。

二是强化了服务, 提高了质效。党政信息联办的成功实践, 进一步提升了党政信息的权威性和影响力。党政领导通过阅读《姜堰快报》一份刊物, 同时兼顾党务、政务信息, 扩大了阅读范围, 全面掌握各方面情况。党政信息联办后, 信息工作人员工作任务得到分解, 工作精力从重复劳动中解放了出来, 转移到精品信息的调查、研究上来, 采编了一系列调研信息、专题信息、问题建议信息、网络舆情信息、社情民意信息, 信息刊物和上报信息的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参谋辅政功能进一步增强。2010年党政信息工作获得国家、省、市领导批示共计200余件, 批示件数创近年来新高。同时, 以联办信息为契机, “两办”对联办信息的各项工作进行细化分解, 以文件形式明确党政联办信息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具体办法, 信息工作各项制度建设得到加强, 党政信息工作更加规范有序。

三是整合了资源, 减少了浪费。党政信息联办后, 服务领导一个刊物, 节约了领导宝贵的注意力资源;基层报送一个平台, 最大限度地整合了方方面面的信息资源, 形成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全方位、多视角的信息收集网络, 减少了基层多头报送、重复报送;综合考核一把尺子, 增强了信息考核的科学性、导向性和权威性, 减轻了基层信息考核负担。年终考核“两办”联合发文表彰奖励, 激发了基层报送信息的积极性。党政信息联合办刊, “两办”信息工作人员分解了编刊任务, 各有侧重, 避免了重复劳动, 同时分担了办公成本, 节约了办公经费。

8.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八

一、汉中市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成效显著

(一)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不断得到强化。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2013年,市政府颁布了《汉中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转发了《汉中市审计局进一步完善政府项目和BT、BOT项目管理和监督的审计意见》等意见措施,进一步强化了政府投资审计工作,使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更加有章可循。

(二)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效益日趋明显。2013年,全市审计机关共完成投资审计项目530个,查出违纪违规资金30.8亿元,核减工程投资2.7亿元。市审计局对11个灾后重建项目、12个重大工程项目进行了审计,共查出违纪违规问题资金1.9亿元,核减工程造价1.5亿元,提出审计建议并采纳29条。

(三)政府投资审计的作用大幅提升。通过采取事中介入、全程跟踪等方式,对部分县区10多个重大工程项目进行审计,对部分建设单位工程资料不完备、会计核算不规范、资金支付方式不合规、支出票据不合法等问题现场提出意见建议,并督促其整改完善,限期纠正。对少数施工单位企图通过变更设计套取国家建设资金、不按设计要求施工的问题进行了制止和纠正,推动和促进了工程的实施和政府投资项目效益的发挥。

二、汉中市政府投资审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审计力量严重不足。投资拉动是我市扩大经济总量、实现加速发展、奋力后发赶超的必由之路。“十二五”规划要求固定资产投资以30%的增长速度向前推进,去年全市固定资产投资总额将达670亿元,实施重点项目200个,完成投资250亿元。这就要求各级审计机关必须紧紧围绕发展大局,提前介入、主动服务,切实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和灾后重建项目的审计监督。但是,当前汉中市审计局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置还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政府对投资审计的要求,因此,增强投资审计力量迫在眉睫。

(二)政出多门重复跟踪。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多头委托、政出多门的现象,削弱了国家审计作用的发挥,审计质量难以保证。一是财政评审与国家审计范围、职权、职责界限不清,越权、越位现象较为普遍。财政部门以评审结果作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最终拨付的依据,预算和决算都由财政部门说了算,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既不符合法定程序,也有失公正。如汉江二号桥、四号桥、汉中日报社迁建一期工程等重大工程项目,市局早已发出跟踪审计通知,但市财政要求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竣工决算交由市财政评审完成。二是部分社会中介组织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有的建设单位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结算自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核,不但造成工作缺乏有效监管,而且审计质量难以保证。如:国家审计对23个委托项目的审计结果进行了复核,在中介机构审核的基础上又审减工程造价231.89万元。三是投资项目较多的一些部门通过内审机构安排工程项目审计,给市、县审计机关投资项目审计造成了影响。四是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七十二号令关于“未经竣工决算审计的项目,计划、财政、建设及项目主管部门不得组织竣工验收和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规定,很多项目在没有审计结论的基础上办理了竣工手续。

(三)审计理念滞后。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政府投资审计工作理念不新,定位不高,仅仅局限于“核增核减”审计,对政府投资的立项、可行性研究、资金来源、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工程管理、投资绩效等环节缺乏深入跟踪检查,给政府投资项目埋下了隐患。同时,由于政府投资审计是近几年才逐步开展的,理论还不成熟,导致投资审计在整个基本建设监管体系中的定位不够准确,审计的客观公正性和审计结论的权威性受到了影响。有的项目主管部门把投资审计组当成“万金油”、“挡箭牌”,凡事找审计,形成审计与管理、审计与监理不分。由于这种定位的不准确,既增大了审计风险又影响了审计的独立性,制约了投资审计对政府投资项目全过程实施审计监督的职能发挥。

(四)审计方法较为单一。投资审计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涉及到勘察设计、工程造价、招投标、工程监理、经济合同、工程管理等多学科知识。加之新材料、新工艺、新标准、新计价方式的运用,增加了审计难度。而目前汉中市审计系统中这种多学科复合型人才严重不足。同时,对一些大型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不到位,导致工程造价严重失实。承包单位为了获取高额利润,往往采用高套定额、变更设计虚增工程量、虚列费用项目、多次计价等手段加大工程造价,对此类案件,由于受技术限制,查出往往比较困难。如:汉中市江南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送审结算造价共计11638.58万元,审定结算造价8714.43万元,审计核减结算造价2924.15万元,工程虚假造价率达25.12%。西二环南段道路工程送审结算造价63932.94万元,审定结算造价45212.62万元,审计核减18720.32万元,工程虚假造价率达29.28%。

三、加强和改进汉中市政府投资审计的建议

(一)突出国家审计在投资审计中的主导地位。尽管社会中介审计具有独立开展相关审计业务的资格,但与国家审计相比,其审计侧重点明显不同,往往只是关注前者,很难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因此,投资审计必须突出国家审计的主导地位,确保投资审计质量。一是严格执行《审计法》、省政府令、《汉中市人民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规定,凡是投资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由国家审计或由国家审计授权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接受国家审计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是财政评审机构只能在本身职责范围内行使政府投资的评审职责,不能替代国家审计,理清国家审计与财政评审职能范围,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三是建立和完善准入和退出激励机制,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投资审计人才充沛、技术力量雄厚的优势,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审计质量。

(二)加强投资审计专业队伍建设。尽快组建汉中市投资审计局,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提供组织和人力保障,以适应现代政府投资审计的需要。一是政府投资规模和总量不断扩大,成立专门的投资审计局势在必行。政府投资始终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是保持社会发展和经济稳定持续增长的主要途径。二是借鉴其他审计机关的成功经验。目前,陕西省已有4个地市成立了正县级投资审计局,汉中市已有6个县区成立了正科级投资审计中心,在政府投资审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随着审计事业的发展,审计职能已经由经济监督、经济评价、经济鉴证上升到国家治理高度,审计任务将更加繁重。因此,应该成立“汉中市投资审计局”,以适应日益繁重的审计工作需要。

(三)提升审计监督水平。要树立管理审计和绩效审计的理念,在突出对工程造价审计的同时,加强对投资决策、投资管理、招投标管理、合同管理、工程管设计与监理、材料供应、项目绩效、环境保护等环节的审计,不断提高政府投资审计层次和水平。积极探索以项目建设过程管理为核心的跟踪审计。目前,政府投资审计大多是事后审计,主要起工程决算核查和监督的作用,对建设过程中已经造成的损失浪费无法挽回。因此,应该对政府投资的一些重点建设项目实行审计监督关口前移,提前介入,超前服务,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监督有机结合起来,贯穿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各个环节,及时发现问题,堵塞漏洞,减少浪费,提升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效果。

9.江苏省政府性投资项目 篇九

2005-10-26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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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苏州市人民政府 文

号:苏府[2005]117号 发布日期:2005-10-26 执行日期:2006-1-1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全面建立工伤保险制度,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持社会稳定的内在要求,也是促进安全生产、维护职工权益的重要举措。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结合苏州实际,现就贯彻《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9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适用《条例》、《办法》和本

意见。

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可参照《条例》、《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境外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单位就业的,根据自愿参保的原则,参加本市工伤保险后,参照《条

例》、《办法》和本意见执行。

二、缴费基数与缴费费率

(一)用人单位以职工工资收入总额作为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每年度的缴费基数上下限按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用人单位统一按缴费基数的1%缴纳工伤保险费;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实行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

(三)工伤保险费由税务机关或者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征缴。

三、部门配合

(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需提请公安、安监、卫生、民政、工商、总工会及医疗机构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证明时,上述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二)当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申请工伤认定时,用人单位不认为工伤的,在举证过程中需有关部门提供相关结论性意见或相关证明时,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

四、申请材料

除《条例》规定的上报材料、伤亡职工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属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

材料:

(一)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及与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内容相关的有关材料。

(二)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的证明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三)因工外出期间,除提交“派工单”、“出差通知书”等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外,属于下

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证明:

1.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提交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的交通事故证明;

2.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文书;

3.其他意外事故伤害的,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工作时间表、用人单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线图,以及公安

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有效证明。

(五)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

门、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明。

(六)因公、因战致残的复员转业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旧伤复发的鉴定结论。

(七)派遣和借调人员,提交双方用人单位的协议书、实际用人单位对事故的调查材料,由劳动关系

所在单位申报。

(八)代理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交代理人与伤亡职工关系的有效证明。

(九)其他特殊情况,提交能够证明情况的材料。

五、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在申请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待遇时,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交被供养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以及职工工亡前的工资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材料:

1.被供养人属于孤寡老人、孤儿的,提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

2.被供养人属于养父母、养子女的,提交民政部门的收养证明;

3.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二)供养直系亲属每年应当向统筹地区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健在证明或相关部门

出具的有效证明材料。

六、举证时效

用人单位在接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举证通知书后,在15日内未提供不认为是工伤的证据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结论。

七、劳动关系的确认

申请人在申请工伤认定时,因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申请人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

请仲裁,按劳动争议的规定处理。

八、劳动能力鉴定

(一)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各县级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机构设在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协助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劳动能力鉴定的申报、医学检查和鉴定结论送达等日常事务性工作。

(二)停工留薪期的确认,由申请人按《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提供材料,所需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

支付。

(三)申请复查鉴定和再次鉴定的,劳动能力鉴定费及鉴定过程中必要的医疗检查、化验等费用,先由申请方垫付;鉴定结论维持原结论的,由申请方承担。

(四)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标准执行。

九、工伤保险待遇

(一)《条例》实施前已被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不变,从原渠道列支,每年参照《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条例》实施前已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五级至六级的工伤职工,其定期待遇调整按《办法》规定执行。

(二)《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手续,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低于退休前本人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不计发一次性养老金,月基本养老金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规定确定。工伤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由养老保险基金列支,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按省规定的办法执行。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退休费计发办法仍按人事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因公(工)致残完全丧失工作能力退休费问题的复函》(人函[1996]29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退休后因工伤伤情加重,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后达到生活护理等级标准的工伤人员,从鉴定结论的次月起享受生活护理费,并按《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的标准计发。

(六)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重新就业并由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发生工伤并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按《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并通过用人单位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从享受伤残津贴之月起,协保协议自动终止,原“协保资金账户”仍有余额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上交财政。

(七)《条例》实施后,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或在领取定期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的待遇。《条例》实施前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时的定期伤残抚恤金作为计发基数;《条例》实施后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伤残职工,在领取伤残津贴期间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职工死亡当时的定期伤残津贴作为计发基数;在办理退休手续后死亡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以工伤人员死亡时的基本养老金加上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作为计发基数。

十、工伤职工医疗保险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一级至四级定期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我市医疗保险各统筹地区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个人缴纳部分和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金由单位在发放伤残津贴时代扣代缴。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大额医疗费用社会共济基

金由社保经办机构在发放养老金时代扣代缴。

十一、工伤人员的管理

《条例》实施后完成工伤认定,享受定期伤残津贴的单位工伤职工,到达退休年龄前劳动关系保留在原单位的,由原单位管理;到达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按规定纳入社会化管理。

按照《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用人单位破产、撤消、解散进行资产变现、土地处置和净资产分配时,应以工伤职工本人伤残津贴为基数,按每年10%的比例递增,并按我市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将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至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由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一次性划拨给社保经办机构。上述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与单位终止解除合同后,继续享受相关工伤保险待遇和在职职工医疗保险待遇,医保个人账户根据计提划拨基数按规定记载,并由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就业管理机构托管其档案,承担其办理退休手续、纳入社会化管理前的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十二、《办法》第三十八条处理意见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人员,在《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除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上报有关材料外,还需提供用人单位对其未落实工伤待遇的有效证明,以及医疗初次诊断证明或职业病初次诊断书、职工受伤害事故经过或事故处理意见等原始材料。

(二)被认定为工伤的人员(包括离、退休前受到事故伤害的人员),其工伤保险待遇从认定决定之日起享受,待遇标准、支付渠道均按事故发生或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办法》第三十九条的处理意见

(一)符合《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已享受一级至四级工伤待遇的职工,需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的,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一年内,由工伤职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并向社保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相关的工伤待遇费用后,可以纳入工伤保险统一管理,相关待遇从次月起开始享受。原属国有集体企业改制的用人单位,其一次性缴纳的相关工伤待遇费用可在行业转让(包括土地出让)收入中列支。

行业转让收入不足以支付的,由财政统筹解决。

(二)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计提标准,按办理纳入管理时工伤职工在原单位享受的标准一次性计提20年,其中50周岁以上的,每增加一周岁计提年限减少1年,但最短计提年限不得少于10年;一次性工伤旧伤复发医疗费的计提标准,按照所在统筹地区最近一次公布的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办理纳入管理时的年龄之差,参照《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标准,每提高一个伤残等级相应增加0.1个月计算。患职业病的,其一次性旧伤复发医疗费计提标准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提高40%.(三)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纳入统一管理后,仍按原单位享受的定期伤残津贴、护理费的标准执行。标准每年按《办法》规定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调整办法进行调整。

十四、本《意见》所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执行时间为每年的7月1日。

十五、本《意见》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苏州市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苏府[2001]12号)

同时废止。

苏州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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