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制度论文

2024-10-31

行政制度论文(8篇)

1.行政制度论文 篇一

小学行政领导带班制度

为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我校的管理水平,对每一位教职工进行客观、公正、公平、透明地进行考核,经学校班子研究决定,实行行政领导带班制度,具体细则如下:

一、带班领导对一周的安全、纪律、卫生、教学等全面负责。

二、交接班时间:周日晚上6:00。

三、周日晚上8:00对各班到校学生进行统计,周一至周五早上7:00对班主任、生活教师、值周教师进行签到登记。

四、早点铺每日出售的菜名由带班领导登记,学生食堂早餐由值周教师登记,晚餐由生活教师登记。

五、值班时段:带班领导、生活教师、值周教师分时段进行,确保24小时有人值班,值周教师每天值到晚上10:00,生活教师、带班领导值到11:00。

六、带班领导对一周来各办公室人员、教师到位情况,学生的纪律、安全、卫生等如实进行登记,周五教师会议进行总结。

XXXXXX小学 2008年9月

小学考勤制度

为严格执行学校考勤制度,不断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全面提高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经学校行政研究,制定永平镇第二小学考勤制度。

一、教师有事有病必须请假,一天以内带班领导、村小校长可以批假(必须有假条),两天以上必须由校长批;请病假2天以上的要有病情证明。

二、上课铃响5分钟内进教室算迟到,5分钟后进教室算旷课,下课铃响前5分钟离开教室算早退。

三、旷工、旷会(周一升旗仪式,周五校会、教师会)。

四、生活教师、值周教师擅自缺岗算旷工;班主任不按时签到算迟到。

五、婚丧假、产假按有关文件执行。

六、5天以下事假(中职每天扣30.00元,初职、工人20.00元);5—10天(中职每天扣40.00元,初职、工人扣30.00元);10天以上(中职每天扣50.00、初职、工人扣40.00元);迟到、早退一次扣10.00元,旷课(会)一次扣50.00元,旷工一天扣100.00元。

XXXXXX小学 2008年9月

2.行政制度论文 篇二

一、群体性行政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

目前群体性行政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三种, 即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屋拆迁以及农村土地征用三个领域, 下面笔者就分别从这三个方面对群体性行政纠纷进行简单的阐释。

(一) 因城市规划管理引起的群体性行政纠纷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 旧城改造、道路建设、城市环境改造等规划项目也日益增多, 随之而来的除了环境的改善, 还伴随着大量的行政案件。这一类案件的涉及范围比较广, 当事人众多, 极易演变成群体性纠纷。目前主要涉及纠纷有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是关于规划行政许可方面的。就目前该类案件的数量来看, 主要是对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建设工程许可证以及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服的案件居多。

其二是有关规划行政审批方面的。该类案件主要是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是审批及方案调整和变更的审批行为有异议。

(二) 因城市房屋的拆迁引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

以城市规划为前提进行的城市房屋拆迁是我国目前争议最大, 也是引发纠纷最多的一个问题。房屋拆迁主要可分为三个阶段, 分别是房屋拆迁的决定阶段、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阶段以及实施阶段。

首先, 房屋拆迁的第一阶段, 即决定阶段, 分别有申请和许可两个环节构成, 在这一阶段中需要实施拆迁的单位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房屋拆迁, 有管理部门审查后作出许可决定, 若管理部门对拆迁申请予以许可, 那么管理部门还需向申请拆迁的单位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同时对外发布拆迁公告。而在这一系列过程中, 存在两个具体的行政行为, 即拆迁许可和拆迁公告。关于这两个具体行政行为就很可能产生行政纠纷, 如对拆迁许可不服而引起的行政纠纷和对拆迁公告不满所引起的行政纠纷。

其次, 就进入第二阶段, 即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的协商、裁决阶段, 在这一阶段中,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就需要由拆迁的当事人申请管理部门裁定, 这就可能出现当事人对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 那么就可提出行政复议, 或者直接提出行政诉讼。

最后, 第三个阶段中, 根据法律规定, 如果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 在该期间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若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则拆迁人可申请法院先予执行;若当事人并未提起行政诉讼, 而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 则有先关部门强制拆迁或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此阶段中, 极有可能出现当事人对强制拆迁行为不满而引起的行政纠纷。

(三) 农村土地征用引发的群体性行政纠纷

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 为了满足城市化、工业化的需求, 农村的土地被大量的征用, 而大量的土地征用也导致了社会矛盾的加剧, 从而出现了农民群体性上访事件。

在实践中, 关于农村土地征用中存在的行政纠纷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 对于批准征地的决定不服。实际上, 当事人常常要求撤销人民政府的土地征用的行政行为, 主要是因为当事人认为政府作出的征地决定违反了集体土地征用的法定程序以及审批程序的办理不合法。另外, 在征地纠纷中存在的程序的违法的情况非常之多, 主要可分为三类, 即违反征收征用流程、违反程序法所要求的时间限定以及违反程序中立原则所作出的行政裁决。

第二, 对征地补偿的标准不满意。目前, 征用集体土地的标准制定得都普遍偏低, 在征地、拆迁补偿和安置方面也没有保证被拆迁人的利益。此外, 在征地过程中还存着土地流失的情况, 致使许多失地农民的生活难以得到保障。

二、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制度

上文中所提及的群体性行政纠纷本质上还是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行政争议, 因此是完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的, 可以避免进一步激化矛盾, 最终演变为群体性行政纠纷, 而国内外对于该问题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救济制度, 而行政救济制度作为专门的法律手段对于该问题的解决具有一定的重要性。

(一) 行政复议制度

行政复议其实质就是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关裁决的行政救济措施, 这种救济措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措施, 虽然无法在事前就避免问题的发生, 但是该制度目前仍是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手段。

(二) 行政诉讼制度

行政诉讼与其他诉讼形式相比, 区别就在于将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作为诉讼被告, 由人民法院做出相应的裁判。它也是目前解决行政纠纷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手段, 其实质就是通过司法程序对行政机关予以监督, 从而规范行政机关的行为, 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仍是一种事后的监督、救济措施。

(三) 信访制度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第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民享有通过书信、电话、走访等各种形式向相关部门反映情况的权利, 它是我国所独有的一项制度, 是解决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的途径。

三、行政救济制度在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对于行政纠纷制定了多种解决制度, 但是目前由群体性行政纠纷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却时有发生, 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我国现有的行政救济制度并没有很好地解决行政纠纷的问题, 公力救济手段与行政纠纷化解需求之间不契合, 从而直接造成了救济不力的后果, 因此, 接下来笔者就针对个别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对行政救济制度在解决群体性行政纠纷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 受案范围与群体性行政纠纷所涉及行政行为的可诉性

目前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采取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区分的方法, 而不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 都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作为受案范围, 抽象行政行为是被排除在外的。但是目前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划分标准具有多重性, 且并没有形成一个统一而且明确的标准, 这就使得许多行政行为在认定上具有一定的模糊性与不确定性。而许多群体性行政纠纷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就恰巧属于行政行为区分的模糊地带, 而正是因为认定上的不确定性, 使得许多行政行为就直接被归入抽象行政行为的范畴, 从而使得许多群体性行政纠纷难以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救济渠道中, 使纠纷难以得到有效的解决。在法律缺位的情况下, 合法权益被损害的行政相对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就只能采取暴力行为, 最终演变为一场群体性事件。

(二) 合法性原则与群体性行政纠纷所涉行政行为的审查

目前在实践中, 我国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都不能对行政行为进行有效的审查, 并且从我国现行法律对合法性审查的规定以及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模式也不难看出, 对前提性行政行为的审查、合法性审查的强度与深度以及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实际运用对于案件结果起着决定性作用, 这就导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程序下难以得到充分的救济, 不少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也最终流于形式, 为人们所诟病。同时, 法院对合法性审查原则的运用实际上直接影响着案件审理质量, 但是, 实际情况却是法院对于合理性审查的含义以及范围的界定并不明确, 这就使得合法性原则在实际审判中被机械化的运用, 无法起到其应有的作用。行政案件的审判没有明确的审查原则, 行政争议无法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行政纠纷就难以化解。即使群体性行政纠纷最终进入了法律救济途径, 但其实质争议仍然无法得到彻底解决, 一旦矛盾激化, 则很可能导致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三)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衔接制度与群体性行政纠纷的实际解决

当前社会矛盾严重, 行政纠纷日益增多, 尤其是群体性行政纠纷问题愈发严重, 而且该类行政纠纷除了具有人数众多的特点外, 其往往涉及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因此矛盾比较尖锐, 往往难以调和。因此, 面对群体性行政纠纷首先就需要在矛盾初期就介入解决, 防止事态恶化, 进而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其次, 若行政相对人选择法律救济途径, 那么作为法律救济手段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就应该及时解决该矛盾。但实际情况却是, 现行的行政复议措施与行政诉讼措施衔接中的复议选择模式与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不为被告的规定阻碍了行政纠纷的解决。一方面, 不利于复议机关履行其职责, 导致复议维持率过高, 最终使得行政复议流于形式, 难以化解纠纷, 反而将大量的行政纠纷推入行政诉讼;另一方面, 过高的行政复议维持率大大激化了矛盾, 使得本就尖锐的矛盾进入诉讼程序, 而行政诉讼实际上也难以解决该纠纷, 从而加大了行政诉讼的审判难度。

群体性行政纠纷愈演愈烈, 因此, 行政救济制度中存在的诸多问题亟待解决与完善, 笔者认为, 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思考:扩大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该范围内;完善前置性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的规定;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衔接等。

参考文献

[1]祁晓茹.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山东大学, 2008.

[2]郑玮炜.我国城市房屋拆迁的行政法思考[D].河海大学, 2007.

[3]梁丽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关系研究[D].山西大学, 2007.

3.论行政审批制度 篇三

关键词:行政审批制度;项目和理性

一、行政审批制度的含义

行政审批是指行政机关(包括有行政审批权的其他组织)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过依法审查,采取“批准”、“同意”、“年检”发放证照等方式,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确认特定民事关系或者特定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

行政批准又称行政许可,其实质是行政主体同意特定相对人取得某种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实践中表现为许可证的发放。行政审核与行政批准经常联系起来使用,只有符合有关条件才能获得许可证,而且还需定期检验,如果没有违反规定的情况出现,就由有关机关在许可证上盖章,表示对相对人状态合法性的认可。总之,行政审批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由实际执法部门来审核是否符合条件的行为。

二、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

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化,是指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化和规范化。它包含两层含义:第一,行政审批项目的数量控制在最低限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减少政府的行政干预;第二,行政审批行为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的规范,防止政府滥用行政审批权力。

判断行政审批项目是否合理,需要设立一定的前提条件。在不同的前提下,行政审批项目合理性分析就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政府作为一个权威中心,同时也是一个信息中心,它能够基于其对现有资源和需求的全面透彻性了解,编制一个统一经济生活的指令性计划,然后根据这一计划对企业、公民的个别性经济活动进行审批,从而确保资源的具体配置吻合预定的指令性计划,这样一来,资源总是恰到好处地向最需要的地方流动,需求也总恰如其分地得到满足,总供给与总需求保持平衡,产业结构也保持在一个合理状态。在长期实行计划经济的我国,控制经营风险、防止商业欺诈、避免恶性竞争的责任完全赋予了政府,而政府用以履行这一巨大责任的制度凭借就是行政审批制度。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政审批项目的合理性,与计划经济不同,是建立在政府非完全理性和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基础上。

1.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

从政府非完全理性的前提出发,就是要收缩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范围,限制政府行政审批行为,一切可以由市场机制自动调节的领域就不需要设立行政审批项目。从社会非完全整合的前提出发,就是要给社会自发组织和自发调节的空间,让社会中介组织、社区服务组织、社会志愿者组织等充分发挥作用,让社会习俗、传统道德、行业自律规则等规范社会组织和个人的行为。同时,要看到市场机制本身也有自动净化功能。一切有远见的企业家和管理者,从对企业的前途命运负责的角度,也会讲究诚信。在公平竞争的市场上,只有那些注重产品和企业形象的企业才会成为最后的赢家。这都比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更有利于规范社会行为。从上可知,行政审批项目的适度性,是指政府只能设立最低必要限度的行政审批项目,一切超出最低必要數量和超出最小范围的行政审批项目都是应当废除的。

2.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

行政审批项目的规范性,是指政府设立审批项目要符合法定的程序、政府行政审批行为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准则,也就是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具体而言:

第一,规范行政审批项目设立程序。在审批制度中,由于各种审批行为对象、条件等各有不同,在实体法上加以统一规范非常困难,而从程序上进行规范相对更为合理、有效,也容易实现。审批制度中的程序,既可以控制行政权力的运作,保障行政审批的效率,又能够维护相对人的权利和人格尊严。过去,政府设立行政审批项目的随意性很大,一些政府部门从部门利益出发,自己设立行政审批项目,自己执行行政规章,自己收取行政审批的有关费用,导致行政审批项目越来越多、范围越来越大。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是规范行政许可审批设立程序。一般而言,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政府法制审查部门的初步审查通过,交人大常委会立法审查批准,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与实施必须严格分开。应该由与行政许可审批没有利益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决定行政审批项目是否需要设立,然后交给政府主管部门执行。只有切断政府部门利益与行政审批项目的纽带,才能真正做到行政审批项目的公正性。此外,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必须有公开的程序,防止暗箱操作。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要经过社会公众的听证和专家的咨询,要征求行政审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法行政是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准则。过去,政府行政审批行为很不规范,政府部门随意扩大行政审批的自由裁量权,部门之间甚至同一部门的不同官员之间,对行政审批标准的掌握有很大的区别。还有的部门任意使行政审批项目办理程序复杂化,给社会和公众增添了许多麻烦,迫使当事人不得不用极大的精力来处理与政府部门的关系。这就给以行政审批权“设租”和“寻租”活动开了方便之门。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规范行政审批行为,就应该确立一些基本原则:政府部门在履行行政审批职责时,凡是法律法规没有赋予的权力不能行使,凡是法律法规没有禁止的不能限制;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不能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不能脱离法律法规的精神,任意扩大行政审批项目的自由裁量权。

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实质上就是要正确处理政府与人民的关系。人民把行政权力(包括行政审批权和其他行政权力)委托给政府,同时也有必要严格规范政府行使权力的行为。严格规范政府行政审批活动,是人民监督政府的一个重要方面。具体地说,就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政府的监督以及社会舆论监督。这就要求政府行政审批活动必须公开,从行政审批项目的设立、行政审批标准到具体行政审批行为都必须公开,并且要定期接受人大常委会的检查和评估。

参考文献:

[1]艾琳,王刚, 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理性思考.

4.人事行政制度培训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理顺公司内部管理关系和提高工作效率,使公司人事行政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公司法》、《劳动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第: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公司全体职员,即公司聘用的全部从业人员。

第三条: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外,本公司的人事行政管理,均依本制度规定办理。

第二章

人才招聘

第四条:公司因生产、业务或管理需要招收新员工的,由各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和需求人数填写《员工需求申请书》,经总经理批准后,报送人力资源部门予以招工。

第五条:公司招聘员工应以岗位要求、学识、能力、品德、体格等综合因素为依据,采用面试、笔试两种方式考查,公平竞争、择优录取。

第六条:招用员工的程序为:初试(人力资源部)

复试(主管部门)

笔试(人力资源部)

通知结果(人力资源部)

一个星期的培训、考核(主管部门)

予以试用(主管部门)

予以转正。

第七条:新进员工经笔试、面试合格和培训考核通过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试用手续。试用人员办理试用手续时,应向人力资源部门送交以下证件:

(一)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一寸照片4张;

(五)体检表及健康证;

(六)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八条:新员工的试用期为1个月;在试用期间,由部门主管或经理对新员工的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工作效率、责任感、品德等方面进行考核,考核合格的,予以转正;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或安排在其他岗位试用;

对于试用期内个别员工表现特别优秀的,试用部门主管可以提前结束试用期,并将《职员转正考核表》报请人力资源部主管或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公司的人才理念为:结果导向,用人为贤,德才兼备。

第三章

人才培训

第十条:为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和工作技能,营造学习型企业,公司将举办各种培训活动;并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员工的表现选派优秀的员工参加其他专业培训。

第十一条:公司各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人才培养与工作培训,要从公司的战略角度抓好人才培养和工作培训,各部门要有计划的安排员工进行培训,要有准备的开展各项培训活动;要深入领悟公司的用人理念和人才战略,要努力打造能够满足公司不断发展、使公司在市场竞争当中处于绝对优势的优秀人才队伍。

第十二条:员工的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在职培训、专业培训三种。

(一)岗前培训:内容包括:

1、公司简介、企业文化、规章制度等,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

2、工作要求、工作程序、工作职责说明、工作技能培训等,由各主管部门负责。

(二)在职培训:各主管部门应该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在工作过程当中,各级主管应随时因材施教,不断提高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综合能力;员工本身也应该不断地研究、学习本职技能,不断地提高工作效率,不断地创新。

(三)专业培训:公司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挑选优秀的员工参加培训机构的专业培训,回公司后将学习的内容传授给其他同事;或邀请专家学者来公司做专题培训;具体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实施。第十三条:凡被公司安排进行培训的员工应该服从安排,准时、认真地参加培训,不得无故缺席,确有特殊原因,应按有关请假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各部门应该将每次培训的人员和内容以书面的形式交由人力资源部备案;被指派到外面参加专业培训的员工,应该对在培训过程中所获得和积累的技术、资料等相关信息交由人力资源部保管;未经许可,任何人不得私自拷贝、传授或转交给其它公司或个人。

第四章

工作守则和行为准则

第十五条:公司的发展离不开全体员工共同的努力,全体员工要不断学习,万众一心、塑造卓越、共同成就未来;在工作过程当中应该遵循如下守则:

(一)热爱公司,热爱工作,热爱生活;

(二)要有强烈的责任心和敬业精神;

(三)要有大局观念和战略思维,处处以公司的利益为重;

(四)要深入学习、充分了解、认真执行《公司企业理念》和管理制度;

(五)结果导向,用自己最大的努力,给出最好的结果;

(六)要有团队合作精神和强烈的集体荣誉感,分工不分家;要充分发挥合作的力量,使"1+1>2";

(七)不断学习,敢于创新,有错必纠,追求卓越;

(八)永不放弃,敢于挑战,积极主动,不怕困难;

(九)要注意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习惯,牢记"企业的修为从个人成员开始,成员的修为从培养正确的习惯开始";

(十)要有时间紧迫感和危机感,谨记"世界第一与世界第二的短跑者只差零点零几秒";

(十一)牢固树立服务意识。服务要做到主动、热情、周到,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全心全意为公司其他同事服务;

第十六条:企业的业绩来自员工的努力,员工的行为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公司员工在工作的过程

中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有:

(一)遵守公司一切规章制度,服从公司的安排与管理;

(二)工作认真,尽职尽责、务实求真;

(三)按规定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

(四)服装整洁,举止端庄,谈吐得体;

(五)严格保守公司的人事、财务、生产、业务、技术等商业秘密;

(六)上班时间不得串岗聊天,不得利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七)工作时间不得中途离开岗位;如需离开,须经上级主管人员批准同意后方可离开;

(八)不得损毁或非法侵占公司财物;未经许可,不得把公司财物带离公司;

(九)讲究卫生,物品摆放整齐,不乱丢垃圾,维护公司办公环境的干净与整洁;

(十)法律法规或公司规定的其它准则。

第五章

员工的考勤、请假、休假制度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公司办公室管理人员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每周工作六天;每周星期天休息。

生产部、业务部的上班时间由部门具体安排制定。

第十八条: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员工不得推辞;但对被安排进行加班的员工,公司应该给予补偿合理的加班费或安排补休。

第十九条:公司上下班实行打卡登记制度,所有员工上下班均需亲自打卡,任何人不得代理他人或由他人代理打卡。

第二十条:上、下班而忘打卡者,应由主管部门领导在考勤卡上签字,方能有效。

第二十一条:因公出差,应由主管部门出具相关出差证明,并办理因公签卡手续;没有证明或不按规定办理签卡手续者,按迟到或旷工处理。

第二十二条:请假:员工因病、因事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请假条,先经过部门主管同意,再由上级领导审批后才能离开工作岗位; 1 天以内的,由部门经理批准; 2 天以上的,由部门经理核准,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三条:以下情况视为矿工:

(一)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的;

(二)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的;

(三)工作过程当中擅自离开岗位的;

(四)法律法规或公司其他管理制度规定的矿工情况。

第二十四条: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日,公司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组织放假。

第二十五条:带薪年休假: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部门经理安排员工休年假时,需提前 3

日向总经理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休假的,由公司给予相应补助。

第六章

绩效考核

第二十六条:为了客观的评价员工的工作绩效,提高员工自身工作水平,促进公司整体绩效的提升,创造一种公平竞争的体制,公司定期对各部门员工进行考核。

第二十七条:员工的考核分为转正考核、季度考核、年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员工晋升、降级、提薪、奖罚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考核的内容包括: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业绩、工作适应性、发展潜力等,具体安排如下:

(一)对于部门经理及主管,主要考核如下内容:领导能力、策划能力、工作绩效、责任感、协调沟通、授权指导、品德言行、成本意识、出勤及奖惩等;

(二)对于主管以下人员,主要考核如下内容:专业知识、工作绩效、责任感、协调合作、发展潜力、品德言行、成本意识、出勤及奖惩等。

第二十九条:考核程序包括:自行评分、初核评分、复核评分。

(一)自行评分,由职员根据自身情况,实事求是填写;

(二)初核评分,由部门主管根据平时考核记录和印象,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初核评语;

(三)复核评分,由部门经理根据上述考核结果,客观公正地评分,并写出复核评语;考核评分以总经理批准分数为最终得分。

具体的绩效考核表由公司另外制定。

5.行政例会制度 篇五

1、学校行政例会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校工作计划和行政会议的决定,布置阶段性和日常性工作任务,研究完成任务的方法和途径与要求,交流、检查工作完成情况,使学校各项工作稳步有序地按计划进行。

2、行政例会由校长主持,出席对象为学校中层以上班子成员。

3、行政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4、全体与会人员必须按时出席会议,不得无故缺席。

5、会议主要内容应事前通知,与会人员应做好会前准备,并认真参加讨论,学校重大决定必须在行政例会上讨论决定。

6、布置的各项工作应明确、具体,各部门应积极接受任务,按要求和时限保质保量并创造性地完成。

7、会议应做好记录并存档,对未能出席会议的同志认真做好传达或转达。

周五例会制度

1、学校每周二第七八节召开全校教职工大会,总结上周工作,布置下周安排。

2、全体教职工必须保证开会时间。按时到会,不迟到,不早退,中间不退场,不准无故不参加会议,如有事须向主管领导请假,经批准后方可外出,会议期间不准接待家长或来访客人。

3、会议期间必须关闭手机,或改成振动。不做与会议无关的事,保证会议纪律。

6.行政执法制度 篇六

第一条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针,加快我站执法机构依法行政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进程。推动行政执法人员自觉学法、认真守法、主动用法,增强法治意识,提高法律素质,实现依法行政,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坚持职权法定原则,严格按照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履行行政职责。

禁止设定和实施没有法律依据、超越法定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许可、行政强制。

第三条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公开发布行政管理规范,确保行政透明度。

第四条建立首问必答制度

在市行政审批大厅公示处,公布查询电话。

商贸总公司工作人员接听电话、接待来访时,对其查询事项,不论与本人分管业务是否有关,均必须尽可能予以答复,或者告之查询方法,禁止敷衍搪塞、简单处臵。

第五条建立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超前研究制度。

各科室要积极组织和推进重大行政管理事项的前期调查、研究工作,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针对事物的发展规律探索规范管理的有效途径。

凡列入重大超前研究范围并需出台规范性文件的,应于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之前组织调研或者听证,并由总公司外聘法律顾问进行咨询。

第六条完善公文处理规范制度。

经办人员草拟公文应严格遵循《国务院关于发布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00]23号)、《江苏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细则》等相关规定,做到观点鲜明,条理清楚,层次分明,语言精练,标点规范,不使用“基本同意”、“原则同意”等语义不明或容易引起歧义的字句。

办理公文应按规定程序进行。

需要会签的公文,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履行送签、会签手续。

参与公文起草、审核、签发的人员,均按规定签字确认,以示负责。第七条完善审批程序规则,建立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行政运行机制。对现行有效的审批事项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制定并真实、完整地公示有关行政管理事项的准入条件,资格、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审批、审核、核准的条件与程序以及备案的内容、方式与程序。

第八条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职责分工和权责统一的原则,将法律、法规、规章赋予其主管部门执行的行政审批审核、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监督检查等具体执法权限进行逐级分解,分别落实到内设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

第九条完善内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实行“逐级呈报、逐级负责”的纵向监督体制和“主次分明、相互会办”的横向监督体制。

实行纪检、监督部门对行政执法、行政处罚以及重大行政管理事项进行全过程监督的制度。

按照行政复议规则和行政应诉规则,切实办好每一件行政复议或行政应诉案件。

第十条完善外部行政管理监督体系。

总公司纪检、监察共同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信箱,自觉接受人大、政协、行政监察机关以及行政相对方、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并按照分工调查处理有关投诉。

第十一条建立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凡有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或者存在行政不作为、行政不规范现象的人员,一经查实,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凡被提请行政复议或被提起行政诉讼的,有关行政行为的主办人员及其所在科室负责搜集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经行政复议决定或行政诉讼判决认定行政不当的,主办人直接承担主要责任,签发人、审核人承担领导责任;主办人有意隐瞒,导致审核人、签发人误核误签的,主办人承担全部责任。总公

司人事部门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视其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责任制

为了促进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以法治市进程,促进全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办法》和《高邮市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总公司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第一条行政执法依据

商贸总公司是高邮市生猪定点屠宰、煤炭经营管理、酒类流通管理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政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担负全市范围内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查处各类违法案件的职能。具体职能有:

1、国务院[2008]第525号令《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2、省政府[1996]70号令《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3、国家主席[1996]第7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4、国家经贸委[1997]11号令《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5、苏经贸煤炭[2005]844号文《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6、商务部[2005]第25号令《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7、扬州市政府扬政发[2005]4号《豆制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8、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部局、环保总局[2007]第8号《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法定职责

1、宣传、贯彻、实施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2、依法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设臵、加工、经营进行管理和监督。

3、依法对煤炭经营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对煤炭经营活动进行管理与监督。

4、依法对酒类流通企业进行备案登记、溯源制度和酒类企业经营秩序进行管理与监督。

5、依照市政府的文,配合有关执法部门对豆制品生产、经营秩序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行政执法的范围

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上述行政执法工作。第四条行政执法岗位职责分解

(一)综合执法大队队员的责任

1、根据举报线索或自行组织稽查,经常查处各类生猪、煤炭、酒类、豆制品市场方面的违法行为;在发现违法行为起7日内报领导批准立案查处。并及时进行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证据。

违法事实确凿、情节较轻,现场执法人员会议后可按简易程序依法对公民处于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情节较为复杂的,必须依法履行一般程序。

2、在立案之日起15天内查明事实,依据法定程序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领导批准。因特殊原因不能在15天内提出处理意见的,经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60天。

3、按程序逐级审批意见,直至作出处罚决定书。

4、依法送达法律文书,承办人员做到“当事人清楚、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清楚、权利交待清楚、处罚结果清楚”,卷宗资料完整,并严格执行法定时效规定。

5、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

(二)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责任

1、审查承办人意见,必要时对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查勘。

2、在案件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准确无误后,及时签署意见,报请分管领导。

3、按领导批准意见作出处罚决定,指派执法人员送达。

4、督促当事人履行和执法处罚决定,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5、组织、协调、管理好执法队伍;安排好执法大队内部工作、资金、交通。

(三)分管领导责任

1、负责对一般程序案件的审核把关,必要时再次组织进行现场勘查。

2、研究、制定执法检查计划,并督促或组织实施。

3、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的决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4、对情节复杂或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行政案件,组织行政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5、组织执法人员监督当事人履行或执行处罚决定。

6、定期检查、过细研究、认真监察各部位行政执法工作。

(四)主管领导责任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带头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推行依法行政作为总公司工作重点之一。

1、定期组织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

2、明确行政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制定并实施有关行政执法制度,列入目标管理;依法支持和保护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

3、主持制定全公司规范性文件,讨论、决定重大行政处罚;负责向市人大、政府、法制办报告执法情况。

4、依法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第五条 执法岗位责任要求

1、执法依据充分。

2、执法主体准确。

3、执法职能到位。

4、执法岗位考核制度化。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岗职标准及考核细则(试行)

一、岗位一:高邮市生猪屠宰管理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40人

执法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江苏省生猪屠宰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

1、生猪屠宰场的设臵许可。

2、负责生猪屠宰的行业管理工作。

3、依法对生猪屠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4、落实生猪屠宰法规、规章和标准, 并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岗位要求:

1、每天对全市范围内的上市肉品进行常规检查。

2、定期不定期进行乡镇市场的执法检查,维护市场秩序。

3、查处私宰窝点和接受举报查处。

4、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场的日常工作。考核标准:

1、上市猪肉检验检疫率100%。

2、完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完不成日常的工作目标和任务按考核细则扣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二、岗位二: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煤炭经营管理办法》

《江苏省煤炭经营监管办法实施细则》

法定职能:

1、煤炭经营资格认证

2、煤炭经营资格初审

3、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 岗位要求:

1、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审查煤炭经营资格。

3、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执法检查, 维护煤炭市场秩序。

4、查处非法经营煤炭案件和其它违法行为。

5、举报查处及时,加大对举报查处的力度。考核标准:

1、许可证核发、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经营单位合法、守法。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许可而长期经营扣2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4、发生为违法经营者提供场地、帐号、票据等方便 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而不查处的扣20分。

三、岗位三:高邮市商贸总公司综合执法大队 岗位人数:6人

执法依据:《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法定职能: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溯源制度 岗位要求:

1、自收到备案材料备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2、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情况及溯源制度。

3、查处各类酒类经营违法案件。考核标准:

1、酒类流通企业备案登记全部到位。

2、酒类经营企业溯源制度执行情况。

3、查案率100%,无投诉。

4、及时结案,无错案。奖惩办法:

采取百分制考核,达到上述标准得满分;出现下列情况由总公司按相应分值比例扣发年终奖金。

1、发生未经备案的酒类流通企业扣10分。

2、查实有一次投诉扣10分。

3、确认发生一起错案扣20分。

第六条 建立下列有关行政执法配套制度

1、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见附件一)

2、商贸总公司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见附件二)

3、商贸总公司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见附件三)

4、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见附件四)

5、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见附件五)

6、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程序、公示制度。严格依法进行行政执法活动,实行“五公开”。五公开:公开行政处罚依据;公开行政处罚程序;公开执法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力;公开行政处罚决定。公正、公开地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的行政职能,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翔实、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材料齐全、存档及时。遇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按邮府发字[2006]5号文精神执行。

7、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每年必须参加市法制办组织的有关法制培训,学习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不断提高法制意识、政策水平、工作能力、敬业精神、廉政觉悟;同时管好、用好执法证件,做到持证上岗、亮证执法;严禁执法人员滥用、转借证件。

第七条 本制度于2006年1月1日施行。

附件一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质量,促进执法人员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是指商贸总公司对所属执法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办理生猪、煤炭违法案件和酒类备案登记和溯源制度进行评议考核。

第三条 执法质量评议考核,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奖优罚劣的原则。第四条 行政执法质量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办理行政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二)在行政管理中的执法情况;

(三)在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以及控告申诉案件中的执法情况;

(四)内部执法监督工作和执法人员执法违法情况。第五条 行政执法办理各类案件的基本要求:

(一)依法受理、查处行政案件;

(二)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无越权办案的;

(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定充分;

(四)调查取证合法、及时、客观、全面,无篡改、伪造、隐瞒、毁灭证据以及因故意或者严重过失导致案件证据无法取得等;

(五)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裁量、处理适当,无应当处罚而不予处罚、不应当处罚而予以处罚等,无违法撤销案件;

(六)适用调查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

(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第六条 在实施行政管理、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及时履行职责,无应当履行而不履行的不作为;

(二)依法履行告知的义务,保障行政处罚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和要求听证的权利,正确适用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

(三)依法作出罚没财物的决定,并对以上财物妥善保管和处臵,无截留、坐支、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侵吞;

(四)依法正确履行职责,无因履行不当导致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败诉或国家赔偿;

第七条 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和控告申诉案件,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依法进行行政复议,无符合法定受理条件不依法受理、不依法作出复议决定或者因复议决定明显不当被法院依法撤销等情形;

(二)对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应诉,无拒不出庭、不提出诉讼证据答辩意见等情形;

(三)依法进行国家赔偿,对违法行为无拖延确认、不予确认或不依法理赔等情形;

(四)对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处理,无推诿、拖延、敷衍等情形。第八条 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应当达到以下标准:

(一)严格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决定和命令,无拒不执行、拖延执行等情形;

(二)对已发现的错误案件,及时纠正、无故意隐瞒、拒不纠正的情形;

(三)依法及时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过错责任,无应当追究而不追究或降格追究的情形。

第九条 依法制定有关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文件内容不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

第十条 在登记、统计、上级各类执法情况过程中,实事求是,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无弄虚作假、隐瞒不报的情形。

第十一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贸总公司相关执法科室考核评议结果应确定为不达标:

(一)因重大执法过错造成重伤、死亡的重大事故的;

(二)因违法、犯罪现象严重或者出现重大执法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经查证属实,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被评议考核单位拒绝接受评议考核或者弄虚假的。

第十二条

因执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决定、命令而发生执法过错的,不予扣分;对执法过错自查自纠,并依法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可以减少扣分。

第十三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评议的内容范围,确定考核评议项目和评分标准。

考核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达标、不达标三档。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的执法情况按本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每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评议,将考核评议结果报市法制主管部门并在商贸总公司内通报。其他考核评议活动应当与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合进行。

第十五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工作应当成立以分管行政执法的工作负责人任组长,有关科室参加的考核评议领导小组。考核评议日常工作由总经理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采取平时考查与考核评议相结合的方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

第十七条

商贸总公司应当建立考核评议档案,如实记载平时专项执法检查、专案调查、案件审核等工作情况,作为考核评议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被考核评议机构对专项考核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知道结果之日起15日内向负责考核评议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提出书面申诉。负责考核评议的行政执法工作的负责人可以视情况重新组织人员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诉机构。

第十九条

执法质量考核评议结果作为衡量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机构工作实绩的重要指标。对优秀单位予以通报表彰,对不达标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二

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过错,是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错误的裁判或者处理决定。

第三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实事求是的原则;

(二)依法追究的原则;

(三)责任与过错相适应的原则;

(四)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商贸总公司执法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以执法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避免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

第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超越法定权限的;

(二)所办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的;

(四)违反法定程序的;

(五)处理结果显失公正的;

(六)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不予行政处罚的;

(七)未持行政执法证行使处罚权的;

(八)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当批准而未批准、应当许可而不许可,或者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不应批准而批准,不应许可而许可的;

(九)不如实报告案情,或者更改案卷材料,或者不如实记载调查询问笔录,致使案件研究时错定案的;

(十)滥用职权,循私枉法、贪赃枉法的;

(十一)其他执法违法行为。

第六条

执法过程责任由责任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导致执法过错的,按照其责任大小分别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条

由于承办人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等原因,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执法过错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第八条 审核人、批准人对执法过错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应当纠正而没有纠正的,主要追究审核人、批准人的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执法过错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可酌情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责令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十条 执法过错后果严重,但尚未构成犯罪的,除进行批评教育外,可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有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执法过错责任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免于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过错并及时纠正的;

(三)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危害不大的;

(四)因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执法过错的。

第十五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二)多次发生执法过错的;

(三)坚持错误不改或者阻碍对其错误进行调查追究的。第十六条 执法过错由市法制办讨论确定。

第十七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由总经理室执行,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办理。

第十八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人的责任,应当自立案调查之日起三个月内处理完毕。因案件复杂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决定追究责任的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九条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在十日内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

执法过错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领导小组申请复查。复查决定应当在接到复查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作出,并通知申请人。复查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机构建立评查制度,对在一定时间内办结的案件进行评议检查,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第二十一条 商贸总公司的纪检、监察部门对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情况负有检查监督的责任,发现行政执法机构有错不究的,可责令其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有争议的执法过错,纪检、监察部门可以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交行政执法机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商贸总公司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三

法制学习宣传培训制度

为不断提高商贸行业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业务素质,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制教育和培训,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水平,确保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促进全市依法治市工作再上新台阶,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精通本部门行政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全年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5天。交流学习心得,并有学习记录;每半年一次组织执法人员法律知识考试,提高办案能力、办案质量。

二、总公司执法部门法制学习,可采取集中学习和个人学习相结合,辅导讲课与集中讨论相结合。

三、分期分批安排执法人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各类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必须先参加学习,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四、对国家新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在颁布后二个月内,职能科室要制订好学习宣传提纲,组织好法制宣传。

五、对相继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分期分批举办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培训班。

附件四

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和加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并符合下列条件:

(1)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秉公执法;

(2)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3)熟悉本部门、本岗位业务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

二、总公司行政执法证件统一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登记与管理。每年底按要求由总公司监察室负责集中统一到市人民政府法制局领取、交验行政执法证件。

三、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领证件,只供本人使用,不得借与他人。如遗失应登报声明作废,重领新证。

四、本系统行政执法人员所持证件,只有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公务之外不得使用、滥用。

附件五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一、优质服务

弘扬爱岗敬业精神,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对当事人做到有问必答、文明用语,对申请办理事项一次性告知。

二、依法办事

凡手续完备,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申请,在公示期限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说明不受理原因,待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后即行办理。

三、文明执法

查处案件做到两名以上的执法人员到场,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做到仪表端庄、用语规范、执法文明,无执法证件或使用非法定执法证件的,当事人可拒绝检查。

四、有报必查

凡举报情况属实的违法案件,接报后当日或次日必须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查处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

五、依法收费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按照公布的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合格票据,否则当事人可拒缴,或先缴费后投诉。

六、廉洁自律

凡执法人员杜绝“吃、拿、卡、要”,一律不参加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管理、收费的集体和个人邀请,不接受当事人赠送的礼品、现金或礼券。

七、举报监督

对违法案件的举报电话:

0514-84642857(生猪)0514-84680819(煤炭、酒类)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电话:0514-84680811 举报箱设立在高邮市商贸总公司传达室边。

行政执法行为实施程序和审核规定

一、及时受理相对人关于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的申请,对行政违法案件,及时立案;

二、在调查取证时,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三、对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根据需要,必须采取证据登记保存或者暂扣的,应报请总公司负责人批准,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为,应当告知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四、调查(核查)结果时,应及时作出调查(核查)结论。

五、履行听证(告知)程序。

六、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等决定。

其中,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下达前,必须经总公司分管领导审核把关。

七、送达有关决定或证件。高邮市商贸总公司 商贸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制度

为提高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规范商贸行政执法人员的选任,保证执法质量,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适用于商贸总公司所属执法科室的行政执法人员。第二条 上岗执法人员必须具有下列资格和素质:

(一)坚持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三)熟悉并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相关管理业务知识和必备的基本技能。

第三条 岗位资格培训、考试,考核和认证工作由商贸总公司、市政府法制办组织实施。

第四条 岗位资格培训内容: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行政处罚、诉讼、复议等行政法律、法规。

(三)岗位工作必备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以及执法公文写作等业务技能。

第五条 岗位资格培训后,经考试、考核合格者,方可持证上岗。第六条 岗位资格考试不合格者,半年后可重新参加一次补考,补考合格者经考核、认证发给证书。仍不合格者,调离执法工作岗位。

第七条 《行政执法证》是行政执法人员上岗必备的依据,有效期为3年。在规定期内未获得此证书者,不得参加执法工作,不得参加各类先进的评比。

第八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政务公开公示和预公开工作扎实有效开展,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尊重当事人的知情权、参与权。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示和预公开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依据和职责范围。行政管理依据主要指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进行行政管理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由商贸总公司总经理室统一对所属单位各自主要职责进行分解、界定,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职责落实到具体的科室和人员;责任到岗,明确到人,并根据实际情况将主要管理依据和职责予以公示;

(二)行政管理办事程序流程图。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采取的具体步骤。这些具体步骤由商贸总公司统一通过流程图的形式对外公示,使行政管理相对一目了然。

(三)行政管理办事时限。主要是指在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收费以及人事任免等行政管理过程中所规定的期限。上述期限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定的时间。

(四)工作质量和收费标准。工作质量是指履行某项工作职责所要达到的标准。凡上级政府或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明确标准的,按上级规定的标准公

示;凡上级未制定工作标准的,按本单位根据实际制定的标准公示;有收费项目的,应将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等一并进行公示。

(五)预公开的主要内容。凡涉及各类行政管理重大决策、人事任免、招聘录用、机构改革等需要预公开的事项,应按规定要求预公开;

(六)违示责任。违示责任是指违反公开和预公开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各单位应按照违示的性质、情节等,制定相应的追究措施,并严格执行。

(七)社会监督。采取多种形式、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并将举报信箱位臵、举报电话号码和聘请的政务公开监督员的姓名、工作单位等进行公示。

第三条公示和预公开方式。行政管理公示和预公开应遵循公正、透明、效率、及时、便民的原则进行。公示栏(牌)必须固定在办公处所醒目位臵,对其中相关内容还可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政府网站和发布公告、通告等方式进行。

预公开事项公示的时间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公示和预公开内容确需调整、变更的,应依法进行。公示内容应应自调整、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公示。

第五条 由总公司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审查公示和预公示内容,并监督公开和预公开事项的实施;同时将公示和预公开内容自公示和预公开之日起15日内报送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商贸总公司行政执法部位行政执法公示按《高邮市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实施意见》执行;实施行政许可的部位,按《高邮市实施行政许可公示办法》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勤政廉洁制度

为加强商贸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进一步保证干部勤政廉洁、秉公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一、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自觉维护党的集中统一,讲政治、讲正气、讲学习。

二、弘扬敬业精神,坚持艰苦奋斗,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做到奉公守法、廉洁自律。

三、经常调查研究,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

四、认真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不得随意用公款请客送礼、滥发钱物和奢侈浪费。

五、不准利用工作之便,以权以职谋私、吃拿卡要、权钱交易或权物交易。

六、办案人不得在家接待当事人,不得接受当事人或当事人委托馈赠的财物。

七、自觉遵守财经纪律,行政执法的罚没款如数上缴市财政。严格财务管理,实行财务审批“一支笔”。

八、不准以学习、考察等名义,用公款游山玩水。凡因工作需要出差的,严格执行财务部门规定的支出标准。

九、不准用公费参与消费的娱乐活动。

7.行政制度论文 篇七

1 《规定》简概

在《规定》的制定过程中, “以民为本”是贯穿始终的思想, 遵循着“执法为民、更好地为百姓服务”的原则, 其直接目的是规范行政行为与保障合法权益, 根本目的在于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规定》立足解决实际中存在的问题, 呈现功能主义立法风格, 对于行政权力的使用有着明确的规定和限制。《规定》是在我国法制建设的大背景之下翻开的新篇章, 开辟了“先地方, 后中央”的立法大道, 在宏观层面, 是对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积极探索、回应和落实。在微观层面, 《规定》树立了公务人员的程序意识, 增强了公众的程序意识, 提高了湖南行政执法水平, 推进了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2 《规定》中行政听证制度的问题

《规定》第六章行政听证共15条, 内容涵盖行政听证的一般规定、行政决策听证会、行政执法听证会三部分。行政听证制度是公民有效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 可以最直接的将意见当面表达给行政机关, 同时可以向行政机关询问相关疑问。“立法容易实施难”, 对于涉及公众参与和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听证制度, 亟待各种配套法规的配合和不断完善。

2.1 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不明确, 地位不独立

听证主持人是整个听证程序中的核心和灵魂, 负责听证活动组织工作的调节和控制, 保证听证活动能按法定程序合法完成。因此, 听证主持人素质的高低对于行政听证能否有效发挥作用有着直接的影响。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和选任方式在《规定》中没有明确的指出。从目前行政听证的实际操作来看, 湖南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一般是由行政机关内部的工作人员充当, 完全隶属于各个行政机关, 他与案件调查人员仅仅是行政机关内部不同人员和不同工作部门局部的职能分离, 有时甚至是行政机关的领导。工作方面, 听证主持人不仅要接受行政机关的指派担任听证主持人的工作, 还往往要负责法制宣传、执法监督、处理行政领导交办的各种临时性的工作。多重职能使得听证主持人的工作不具有专一性。

2.2 听证参与人的产生过程不公开明朗, 缺乏代表性

随着听证活动的不断深入, 人们逐步认识到听证是一种维权活动。一场听证活动中, 哪些人能获得参与听证, 发表自己意见的资格, 也是人们日益关心的问题。湖南的听证会捧红了一批听证专业户, 这个群体的人数多达八九十人。同时, 也引发我们对听证参与人的选拔程序提出质疑。《规定》中第136条规定听证会参加人的产生方式, 但《规定》未提出具体听证程序的细则, 导致听证参与人的随机选取过程不能“晒在阳光下”运行;听证会未对参与人的身份和目的进行核实, 导致这群“听证帝”扮演各种身份参加听证的目的并不是真正的代表人民的利益, 他们从不投反对票, 而且也毫不避讳的称自己是冲着主办方发的劳务费或叫误工费去的。听证参与人缺乏代表性是导致实践中公众对行政听证制度失望的最直接的原因。

2.3 听证监督机制和问责机制的缺失

行政听证监督机制是听证程序正常运转的有力保障, 问责机制是建设服务型政府、法制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某些动机不纯的人就是钻着法律的“空子”将本是广泛听取民意的听证过程异化为操纵民意的工具。《规定》中没有对监管工作作出详尽的规定, 也没有对于违背听证程序的行为作出制裁的规定, 没有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法律上讲究权责统一, 有权必有责, 如果出现没有责任的权力, 那么这项权力必将会被无限制的扩大和滥用。湖南的行政听证目前基本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 由于没有建立一种专门的责任追究机制, 导致行政听证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

3 《规定》中行政听证制度的完善

从湖南行政听证制度现状的分析来看, 行政听证制度要真正地在我省的行政法治实践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还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以使其更适合我省的实情。

3.1 完善行政听证主持人制度, 保证其中立性

在整个听证过程中, 听证主持人公正地主持听证是听证程序达到预期目的的重要保证。首先, 我省可借鉴美国1946年《联邦行政程序法》, 建立职权分离制度、回避制度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 以保障听证主持人的独立性。其次, 将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阶段化, 可分为听证之前、听证之中和听证之后三个阶段。明确每个阶段听证主持人的职责权限有利于听证程序免受外界的干扰, 规范听证的流程。最后, 培养具有独立性的专业听证主持人, 实行听证主持人专业化、职业化。对于听证主持人的任职资格需明确规定, 以保证听证过程正式、公正、客观的运行。湖南可借鉴仲裁制度, 实行专职听证主持人制度, 设立专家库, 由具备丰富行政管理和法律知识和经验的专家来充当听证主持人, 专家的编制、工资、福利不与听证主办机关挂钩, 不受听证主办机构限制。听证主持人任命后, 需定时参加政府机关组织的培训, 提高业务素养。行政机关将听证主持人按专业技能分组, 举办听证会之前, 在储备人才中随机挑选, 这样可以保障听证的公平、维护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

3.2 加强公众的参“证”意识, 透明听证代表的产生过程

公民权利意识的认知程度, 将直接关系到行政听证制度。湖南举办的听证会内容多涉及公众的利益, 而主体公众关注却选择保持沉默。一方面, 是由于行政机关的宣传力度不够, 多在地方电台和报纸发布信息;另一方面, 由于公众传统的人治观念较深, 认为个人无法与国家机器抗衡, 从内心深处选择放弃这种权利。因此, 行政机关可开展多种活动普及听证会制度, 提高大众的参“证”意识。首先, 完善听证会代表的选拔产生方式, 立法建立听证问责制, 避免“听证帝”的出现及泛滥。行政机关事前要制定专门的规定或者办法选择听证代表, 要从个人素质、专业知识以及与听证事项密切程度等几个方面来进行选拔, 要选出能够真正代表民意的听证代表。其次, 严格审核听证代表的个人信息, 洞察代表听证目的, 规避动机不纯的个人反复参“证”的行为。最后, 听证过程中, 听证代表极有可能处于信息不均等状态, 为避免信息的不对称、不通畅, 我省可以参考美国在听证过程中的做法, 赋予行政听证代表一定的申请阅卷的权利, 即查阅涉及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案件材料。

3.3 健全听证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

《规定》中缺失行政听证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 这给行政机关和个人提供了“占便宜”的机会。行政机关把听证作为一种流连于形式的操作手段, 动机不纯的个人把听证当成为谋取个人利益的契机, 然而普通大众的利益就在“公众”的眼皮下溜走。某些价格听证会在老百姓眼里变成了一种不管听不听, 结局已定, 价格铁定要涨。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的建立, 一方面有利于规范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 起到监督的作用;另一方面更是对于普通百姓权利的一种维护和救济。

4 总结

《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实施, 对于湖南来说, 很大程度上是一个政府行政流程的再造, 还需要一系列配套性制度和规定的不断完善和健全。听证程序是《规定》中关于公众参与的一个创新, 听证程序在湖南的施行中处于初级阶段, 遇到各种问题是必然, 这也是对于我省后续立法的提示。当前, 我们必须以构建程序化行政、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的高度来认识服务型政府的建设, 不断的完善和健全配套法律法规, 细化《规定》的条文规定, 保障《规定》的执行更加顺畅, 不断提高我国行政听证的水平, 充分发挥行政听证制度在转变政府服务意识职能、推进行政信息公开、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最终一个构建廉洁高效、造福人民的湖南省政府。

参考文献

[1]贺安杰.关于《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几个问题[J].湖南社会科学, 2008, (5) .

[2]贾京平, 阮占江等.从法治政府到法治湖南的跨越[J].法制日报, 2011, (9) .

[3]石柏林, 吴杰勇.试析《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J].长沙理工大学学报, 2008.

8.西方行政制度改革中的制度性贫困 篇八

制度性贫困;文官制度;分析

[关键词]

[中图分类号] D5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4)12-0054-04

众所周知,英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文官制度的国家。英国文官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满足了政府提高行政效率和进行现代化行政管理的需要,所以很快被当时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所借鉴采用。本文在对英国文官制度实践路程的历时关联(时间维度)和共时关联(空间维度)进行剖析的基础上,来解析西方行政制度改革中存在的制度性贫困。

一、对英国文官制度的历时关联分析

(一)“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赃制”时期。第一个阶段是“恩赐官职制”和“政党分赃制”时期,在英国文官任用制度先期,普遍采用的是官职恩赐与政党分赃。17世纪中叶以前,英国是一个封建君主专制的国家,实行恩赐官职制。官吏的选用和升迁,不是靠个人的真才实学和政绩,而是凭门第出身和对国王的忠诚。由于官职是国王恩赐的,所以,所有的官员都是国王的臣仆,一切听命于国王。文官任期没有任何限制,只要恩赐者满意,可以连续任职,文官晋升是靠后台。不学无术、游手好闲之徒充斥官场宦海。因此官僚主义盛行,工作效率低下,贪污腐败现象十分严重。18世纪国会对文官制度作了一些改革,把任命文官的权力从国王贵族手中转到各部门手中,规定由他们和高级文官推荐录用。但仍然存在舞弊行贿、唯利是图及赏罚不明的情形。其原因就在于恩赐制是一种垄断性的封建特权。官职恩赐是以人治为特征的资产阶级官员制度发展的最初阶段。

19世纪英国两党制日益成熟,内阁开始由竞选中获胜的政党组成。于是哪一个政党在竞选中获胜上台执政就把各种官职作为胜利果实进行公开分赃,分给他们的支持者。所以每次执政党的更替和内阁的变迁都要引起政府人员的大换班,使政府工作混乱。政党分赃制一方面造成大批官员失业,政纪废弛,削弱了政府职能的正常发挥和工作效率的提高,极不利于政策的贯彻,妨碍官员熟练掌握业务;另一方面,每次换班都会引起周期性震动和社会动乱,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稳定。政党分赃是一种缺乏公正、民主、平等的徇私舞弊现象。政党分赃取代官职恩赐、以党治取代人治,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历史进步。

可见,先期的文官任用制度,无论是官职恩赐,还是政党分赃制度,缺陷其实相同:这两种制度,既不能保证官员的工作效率,也无法保持自身的廉洁。恩赐制和政党分赃制所产生的高费用与低效率,产生了对新的制度安排的强烈需求。这就使先期的文官任用制度陷入制度性贫困,急需新的制度以取代原有的落伍的制度安排。

(二)1870年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第二阶段是1870年英国文官制度的确立时期——实行考试择优录用制。这一时期的文官制度改革很温和保守,一些合理性的改革措施没有全面实施,由于旧有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其带有明显的局限性和不彻底性。由于对旧有制度安排的拆除和清理所需要的费用过高,新制度受到的阻力很大,也深刻地影响这次制度变迁的深度和广度。但是,这次改革毕竟是以择优录士的文官任用方式代替官职恩赐制度。进入二十世纪后,英国从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工业化和社会化继续发展,政府更广泛地介入到社会生活,社会干预职能也得到不断强化,政府的活动范围和机构设置不断扩大。在这一时期,文官的任用制度进一步改革。公开竞争考试虽然在十九世纪就已经确立,但并不是唯一的方式,“在需要专业知识与技术的专业性职位和某些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由部门首脑直接任命,无需通过公开考试”[1]。政府的调查委员会认为这些都是恩赐制的残余。

从中我们看到这种制度变迁模式的缺陷。由于政府强制性制度作用的时间较长,以保守派为代表的利益集团的寻租和各种“搭便车”现象不可避免。第一个枢密院令后,推荐备选文官的权力还掌握在各部门长官手中,他们凭借权力继续安插贵族子弟和亲信,继续为营私舞弊大开方便之门。这是对旧有恩赐制度路径发展的一种依赖,新制度安排很难完全跳出旧有制度安排的路径。由于渐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的强度不够,增加了改革集团与既得利益集团之间的反复博弈次数,增加了利益集团寻租的可能,也使政府的工作仍然很难做到高效、公平、公正。

(三)1870年-1968年英国文官制度的改革时期。第三阶段1870年至1968年英国文官制度的改革时期。我们主要考察英国文官任用制度在二战后发生的变迁,以富尔顿改革和撒切尔夫人时代的改革为典型。二者都属于激进式强制性制度变迁。这种模式是一种“暴风骤雨”式的变革模式。它首先是政府主导的、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变迁,变迁的时间比较短,并在这较短的时间内实现较大的制度结构变革。尤其是撒切尔夫人的改革,撒切尔夫人以其强硬的领导作风而著称,她所推行的改革强度非常大。在撒切尔夫人改革的压力下,很多议员为了得到职位而表示忠诚,内阁成员往往更是不惜一切以保住自己的官位。有了这样的权力基础,首相的权力表现得较为专横。其次,撒切尔夫人控制了高级文官的任用权,任用的都是政见相同的“自己人”,因此,主导改革集团的力量与反对力量就显得非常悬殊,这也就削弱了反对集团对改革的阻力,使得改革在强大的权力基础上可以顺利推行,不至于像富尔顿改革一样,因阻力过大、强度不够而被搁置。

制度变迁是指制度的转换、替代过程,是以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替代原有的低效率的制度的过程。[2]纵观这三个阶段,我们可以看出,一种制度形成以后,往往就会形成依赖于该制度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对现存制度路径有着较强的依赖心理,他们经常为了巩固现有的制度而阻碍选择新的制度路径,即使新的制度比现存制度更有效率。但是制度变迁不仅要克服路径依赖,也要克服制度共时关联带来的制度惰性。

二、对文官制度的共时关联分析

(一)文官终身常任制。十九世纪中期英国近代文官制度形成以来,其间文官数量一再增长。在1881—1914年间,即大英帝国迅速扩张之际,政府活动范围和机构设置不断扩大,文官总数在33年里增加了五倍多;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4年内增加了三十余万人,到1943年文官总人数达到七十一万多。二战后文官规模虽稍有减少,但由于英国实行文官终身常任制度,即文官一经录用,无过失则终身常任,这样不仅造成文官组织机构臃肿,而且以战时的文官队伍来管理战后百废待兴的社会事务,政府工作效率只能是低下,文官人浮于事,在一定程度上成了政府的负担。同时,在凯恩斯主义的指导下,二战后各届政府一致认为“政府机能必须扩大——这是唯一切实的办法”[3]。为此,扩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建成福利国家、掀起社会化高潮等方面的政策和制度不断出台。这些势必造成国家职能的不断扩大,应时而设的公共部门越来越多。文官组织机构臃肿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其一,机构规模太大、人员太多;其二,机构重复,相互掣肘;其三,有些原来设立的机构已失去了功能成为摆设。机构臃肿、冗员太多所造成的巨额行政开支已成为政府面临的一大困难,行政机构工作效率低下也与政府和民众对政府机构的期望值相背。

(二)两官分途制度。英国文官常常参与决策,介入政策制定,这与政治行政二分体制严重不符。每届政府新任命的部长,不熟悉情况,而很多问题又急需决策;事务官当与政务官观点不同时,会以技术问题等借口来影响甚至改变政务官的决心,这两种情况下事务官都参与甚至可能主导了决策。公务员的政治权利日益扩大,对政治中立形成了挑战。过度的政治控制和加强对高级文官的管理使一些国家深受其害,难以保持行政独立,甚至成为政党政治的牺牲品,破坏了政府工作的稳定性和连续性,重蹈政党分赃制的覆辙,使党派利益高于公共利益。政务官和事务官的相互转化易导致腐败,又埋下了以后政治不稳定的种子。

(三)考绩制度。英国于1981年取消了公务员部,将其职能划归财政部和内阁办公室,1983年成立效率小组,并于1984年创立国家审计办公室,从组织上为绩效评估提供保证;并起用大量私人顾问在广泛的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评估。英国已成为以经济、效率、效益为标准,监督政府政策与管理的评估性国家。改革传统的等级工资制,实行以绩效工资为主的灵活工作制度。英国1989年以来建立绩效工资制,绩效评估的结果不一样,工资额有所差别。实行等级工资制,同级同酬,缺乏成本—收益观念。改革后的绩效评估制度设立了大量可比可测的绩效指标,以科学的方法对公务员的业绩进行有效评价。但考绩制度也存在评估难、目标错位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四)放松规制。效率成为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中心目标,规制变得次要,而且被认为是妨碍效率的障碍而遭到批评。放松规制有利于克服过度规制引起的浪费严重、效率低下、缺乏创新性和灵活性等弊端,但存在几个突出问题:(1)规制具有不可抹杀的积极价值,它是对有效实践经验的理性总结,可能带来高效率。实践证明,放松规制也有失败的教训。(2)规制体现法治精神,而非依个人意志办事。放松规制后,行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官员个人素质和道德修养。这不一定可靠,也容易滋生腐败行为。(3)放松规制,他律弱化。公务员自由裁量权过分扩大,即使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能滥用权力,难以保证公平、正义、合理。这些与对公众的责任价值严重冲突。

由上可见,英国文官制度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经济效率,而就某些具体措施而言,经济效率是唯一目标。对效率的追求既损及连续性、中立性、功绩性、对公众责任等核心价值,还损及民主、公平、正义、廉洁、法治、权力制衡等重要的甚至是永恒的高层次的政治价值。改革产生的经济效益易于衡量,显而易见,而对政治价值的损害及其负面影响难以测量,但毫无疑问是相当突出的。改革引发的腐败、道德、失控、利益、士气等问题,对经济效率的直接影响也日益凸现。政治价值和经济效率是公务员制度的两大目标,也是灵魂,没有理由认为经济效率比政治价值更重要,因为政府不是企业。相反,政府对政治和社会效益的追求应重于经济效率。改革与价值之间最根本的冲突就在于此。[4]

三、英国文官制度变革的路径

英国文官任用制度是以一种渐进、改良的方式发展起来的,在其改革的过程中,不仅出现过对旧有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也出现过不同利益集团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反复博弈的历史过程。不同集团反复博弈的后果,则主要体现在英国文官任用制度的阶段反复。因此,本文主要采用了制度变迁理论来梳理并分析英国文官任用制度从官职恩赐到撒切尔夫人改革的整个变迁过程。集中探讨了英国文官任用制度的是如何产生,制度路径依赖如何打破。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英国文官任用制度变迁所具有的渐进性、灵活性、贵族性和追求廉洁高效等特点,以及变革似乎很难“跳出传统的手心”。可以推断,继承与突破的有机结合将影响并制约着英国文官任用制度未来的发展路径。

由于长期旧有制度安排的路径依赖的存在,使其陷入制度性贫困陷阱,所以英国文官制度变革的方向就是打破这些对原有制度的依赖,建立符合内外环境需要的制度关联。制度关联提示了配套改革的必要性,但是变革制度需要消耗一定的资源,而资源是稀缺的,并且由于制度的互补性,一项制度变革会产生对其他制度变革的需求,从而减少制度变迁的阻力。所以有必要根据英国的实际情况,寻找制度变革的突破点。

制度路径依赖如何打破,制度供给如何提供,进而重新达成制度均衡的循环过程。国内学者张曙光教授对制度均衡进行了定义,他认为:“所谓制度均衡,就是人们对既定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的一种满足状态或满意状态,因而无意也无力改变现行制度。”[5]需要指出的是,这种静止状态,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随着制度环境的变化,出现新的盈利机会后,人们为了捕捉这种新的盈利机会,就会力图改变原有的制度安排和制度结构,选择建立一种新的更有效的制度。因此,制度发展的过程,就是从制度均衡到制度创新,再到制度均衡,又再到制度创新的不断演进的过程。英国文官任用制度的变迁,仍将继续。

参考文献:

[1]程汉大.英国政治制度史[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5.411.

[2]范文超.英国文官任用制度变迁初探[J].硕士学位论文,2007(3).

[3][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3.322.

[4]魏晓亮.公共行政范式变迁视角下的文官制度改革[J].硕士学位论文,2005(5).

[5]张曙光.论制度均衡和制度变革[M].现代制度经济学 (下卷),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244.

作者系江西财经大学现代经济管理学院教师,助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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