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册

2024-11-15

律师办案手册(6篇)

1.律师办案手册 篇一

xxx等诉xxx房地产产权产籍监理处等行政撤销之诉

办案小结

案由:行政撤销之诉。

一、案情简介

xxxx等六人因不服 xxx、xxx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对第三人xxx商贸有限公司发放的X188355号、X188350号、X188361号、X188357号、X188364号以及X188354号房产证,向xxxx区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向第三人发放的以上房产证。

二、办案思路

本案主要涉及房产权属争议问题,作为第三人的代理人,我们经过分析及查阅相关材料,及时向委托人了解询问相关事实,认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委托人的房产证取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享有涉案房屋的所有权。

三、办案经过及结果

2012年 月 日,x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x商贸有限公司的委托,指派x律师带领我一起代理本案第三人xxx商贸有限公司参与本次诉讼。法院将开庭日期定为2012年 月 日上午8时30分,我二人于当日8时到达法院,后得知原告起诉的被告主体不适格,本案无法继续进行下去,开庭随即取消。

2012年11月8日,原告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诉。

四、心得体会

通过参与本次诉讼,我深切了解到:律师处理案件应当认真负责,对于案件的相关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容不得一丝马虎大意。其次,在起诉之时,对案件双方的主体地位必须分析清楚,定位明确,此案就出在原告所诉被告的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我应当以此为戒,在以后办案过程中,时时自省,力求达到不犯这种细小而又影响全局的错误。另外,在办案过程中,应时刻保持认真态度,对案件的每一个细节都不能轻忽,要以谨慎的工作态度对待每一个案件。

指导律师意见:

该同志在本案办理过程中,能够认真遵守法律规定,充分认识到自己的能力和不足,积极向其他律师了解相关知识,勤奋好学。并且认真查阅全部相关案件材料,分析案情,在灵活运用专业知识的情况下,对案件能够提出自己的观点和看法,思想活跃。在大量查询相关法律法规的积累下,结合具体案件信息,对案件整体可以形成自己的思路,分析理解能力值得肯定。认真完成指导律师布置的任务,谦虚谨慎,办事认真,善于学习,勇于承认错误,积极主动寻找自己的缺点和不足,并及时针对性的改正和完善。在与司法机关及当事人的接触时,态度端正,体现了一名合格的律师所应具有的基本的素质。

指导律师签字:

2013 年11 月1 日

2.律师实习办案流程小结 篇二

(一)咨询

1、倾听当事人陈述案情。

2、针对当事人含糊不清之处提问,以便更好地了解案情。

3、合理地分析案情,说明胜诉的可能性。

(二)收案

1、律所案件受理费1000元,有争议标的的,收取案件受理费后,按照下列比例分档累计收费:

(1)争议标的1万元以下(包括1万元),免收。(2)1万元以上至1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3.6%收。(3)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包括10万元),按收费比率2.4%收。(4)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包括100万元),按收费比率1.8%收。(5)100万元以上,按收费比率0.6%收。

2、收案审批。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3、委托须知、办案质量监督卡(含存根联)交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

4、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一式二份。

5、委托人授权

(1)委托人写授权委托书或律师替委托人起草授权委托书,委托人过目后签字或盖章。(2)委托人个人的,让其交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是单位的,让其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

6、收费。收取委托人律师服务费后,律所开律师服务费收据交委托人。

(三)办案。

1、制作法律文书

(1)委托人是原告的,制作起诉状。(2)委托人是被告的,制作答辩状。

2、调查收集证据

(1)让委托人提交已有的相关证据,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2)律师调查取证。调查收取证人证言,公安笔录、档案记录等。

3、立案(代理原告)。

(1)代理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交律所公函、授权委托书、起诉状、证据目录及相关证据。(2)法院立案审查,审查通过后立案,然后签发受理案件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

4、收到出庭通知书。实际操作中,有的法院在立案当天就签发出庭通知书,有的则要过一段时间后签发。

5、制作代理词。

6、参加庭审。

首先,书记员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然后,审判长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若当事人不申请回避,则继续开庭。一般先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看是否愿意调解。若双方当事人愿意调解,则进入调解程序。若不愿意,则继续开庭。先由原告方主张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然后由被告方答辩。

接着,审判长宣布进入法庭调查。先由原告方举证,然后由被告方质证。几轮后,原告方举证完毕后,由被告方举证,原告方质证。双方举证、质证都完毕后,则法庭调查结束。法庭调查阶段的举证、质证最重要,影响到法庭的采信,关系到诉讼的成败!因此,举证要周详,质证要充分,不可有丝毫的马虎。正所谓“细节决定成败”,的确如此。接着,法庭调查结束后,审判长归纳争议焦点,然后进入自由辩论阶段。在法庭调查的基础上针对争议焦点进行自由辩论。先由原告方陈诉理由,运用“逻辑三段论”,阐明自己的观点,支持自己的请求。被告方则反驳原告方的观点,反对对方的请求,维护自己的利益。接着,被告方主张自己的观点,陈诉理由,原告方反驳。几轮互相辩论后,自由辩论结束。

接着,法庭辩论终结,进入最后陈述阶段。由审判长按照原告方、被告方的先后顺序征询双方最后意见。原告方最后陈述完毕后,被告方陈述。

最后,开庭审理结束,等待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会及时判决。

(四)判决出来,整个一审律师代理就结束了。

(五)及时归档总结。

二、刑事部分

(一)咨询

1、倾听委托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作案情况及现在状况,并针对委托人陈述的含糊不清之处提问,直至全面了解、明白无误。

2、合理分析案情。分析案件性质及作案情节,得出罪与非罪,罪轻及有罪可否减轻或从轻处罚等可能性。

3、回答委托人关于判决结果的询问。准确答疑、不作保证,不可敷衍回答、随便承诺。答复后要让当事人心中有底,虽不作保,但同时应告知委托人,若委托本律所及授权本律师,我们将会尽最大努力争取办案最好效果。这一点务必让委托人明白。

4、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

(1)本所收费标准,侦查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1600元,可上浮20%为每件20xx元。(2)起诉阶段与侦查阶段收费标准相同。

(3)审判阶段,基准收费价每件2500元,上浮20%后为每件3000元。(4)律师作为刑事自诉案件原告人或公诉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参加诉讼的,律师服务费收费标准按上述标准执行。

(二)收案

1、填好收结案审批表,报领导审批。

2、审批后,交委托须知给委托人过目,过目后让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3、签订委托协议,一式二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留底。

4、委托人授权承办律师。授权委托书,一式三份。一份给委托人,一份交公安机关、检察院或法院,一份留底。

5、向所里开律师服务费发票,一式三份。交委托人一份,办案律师一份,律所留底一份。

(三)办案(审判阶段)

1、持律所公函和授权委托书到立案法院交承办法官,然后向承办法官领取卷宗,查看、摘录、复印案卷材料。

2、细看案卷,全面了解案情,整理好会见提问思路。

3、会见

(1)会见人需二人,带上: ①律师证; ②起诉书;

③律师会见专用证明;

④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

(2)会见提问。进一步了解案情,要针对案情疑问之处及关系定性事实,量刑情节提问,要有的放矢。(3)告知被会见人庭审程序。

(4)与此同时做好会见笔录,让被会见人看过后签字,以备查看。(5)会见结束后,回押签字。

4、根据先前阅卷及会见情况,起草辩护词。

5、开庭。出庭辩护(略),同时做好庭审笔录。

(四)庭审后等待判决,判决后及时回访,做好回访笔录。

(五)回访后,整个一审律师代理辩护就结束了。

3.民诉证明标准律师办案要点 篇三

在前面几个案件中,实际上都已经涉及到什么叫做“已经证明”,以及“没有能够证明”与“已经证明”之间界限之争的问题。这就是我要讲的第三个的问题:证明标准。

关于证明标准,涉及到判断是否已经证明的标准,按照最高法院《证据规定》第2条“没有能够证明就要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因此证明标准在实践中争议相当大。实事求是地讲,证明标准的把握是非常困难的,每个案子的情形有所不同,即使同样一句话,由不同的证人说出来,其证明效果也会有所不同,也就是因为证据的性质、使用方法不同,可能证明的效果都有所不同。

简单地讲,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理论界概括为高度盖然性,所谓高度盖然性就是指证明的人已经证明到一般事务如此,多数情况下是如此,但没有能够证明绝对是如此的程度。法律规定一般情形下是从高度盖然性和一般情形来考虑的,一旦进入了特殊情形,往往在法律所能保护的范围之外了。

比较典型的是奸淫幼女罪,与未满14岁幼女发生性关系构成奸淫幼女罪,如果进入一种特殊情形,受害人的的确确没满14岁,但其生理发育、精神状态各个方面已经实际超过了14岁的一般情形,但法律绝不考虑这种特殊情形,仍然以受害者的户口年龄为界限。

法律只要是一个规则,必然存在着无法避免的教条的方面,总有人因为规则的教条而牺牲,这是没有办法的。我考大学时是在1979年,1979年以前可以带薪读书,1979年以后就不能带薪读书了,所以我说一生中30%—40%是靠运气,就看你在哪个坎上。中国人老是想不通,一旦吃亏了你要这样想:这是上帝的安排。老外特别想得通,的的确确是这样。

证明标准的高度盖然性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我们在理论上可以无限地精细划分,但在实践中高度盖然性、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是很难区分的,带有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难就难在必须有一个主观的意识。去判断一个客观的东西时,必须受到自身认识主体的知识机构和社会背景的影响。我们对美的判断也是一样,一般情形下我们的看法是同样的,但在有些个别的情形下审美的差异就很大了。

“中国第一模特”吕燕,法国欧莱雅品牌代言人,西方国家认为吕燕是最漂亮的,但据我观察,绝大部分中国人无法接受。有两个搞摄影和造型的人,长期住在美国,回到中国以后挖掘出了吕燕,非常成功,现在她是中国模特中含金量最高的。我的意思是,不同的社会背景、知识机构,对客体的认识必然带上主观的烙印,证明标准也是如此。

但不是说没有客观性的一面,其客观性在于,高度盖然性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一般的人作为第三人通常是能把握的,和刑事诉讼中的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是不一样的。排除一切合理的怀疑是很难的,有人认为合理怀疑是一种心理状态,即作为英美国家陪审团相信某一事实是否存在的心理状态,大陆法系就是排除一切经验法则和一般人所感知的一种合理怀疑。

为什么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高于民事诉讼?有的人说主要是因为涉及到生命、自由,实际上并不完全如此,从经济学原理上分析,如果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低了,就有可能导致错案的发生,而错案的发生叫做“Double社会成本”,也就是说真正的凶手没有抓住,还把好人也关进去了。而民事案件毕竟是某一权利属于谁,从经济学原理讲,并没有减少,只是钱属于谁的问题,不会导致社会成本的双倍增加,所以从这一点讲,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应该高于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由于证明方法、证据的取得不是运用公权力,如果要求达到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主张的权利才能成立的话,那么民事权利无法在民事诉讼中实现。为什么不能是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如果是中度盖然性和低度盖然性,就失去了一般合理性、一般的正义基础。

在民事诉讼中,常常把一个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加在民事诉讼中。有这样一个案子:武汉黄鹤楼在50年代被拆掉了,1982年重修,修了之后不在原来的地方,在全国征求楹联,其中有一首对联是汉水县一个退休会计写的,后面有一句“五洲客醉楚天春”,中了当时的一等奖。

公布以后,华东师范学院有一个老师提出这是剽窃他的,后面两句是完全一样的。他写了一个内部报告给了武汉市宣传部,宣传部马上把作者的名字挡起来了。会计发现这件事后当然不满,在1995年起诉时法院没有受理,没过多久,他就去世了,其遗孀又起诉,法院受理了。法院受理以后,要原告证明对方侵犯了他的名誉权,就涉及到一个核心问题,楹联是否会计自己创作的,原告说没有办法证明,因为会计是一个民间诗人,看见长江滚滚东去,自然而然就写出了这首诗,但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的律师说中国有句俗语“英雄所见略同”,在此景之情况下,尽管中国文化表达形式多种多样,也只能用“五洲客醉楚天春”这几个字表达。被告没有能够证明会计剽窃,所以一审败诉,二审法院直接驳回。从证明标准角度看,法官的正确问法是:雷同到这般地步,是一般情形还是特殊情形?

证明标准难就难在一个具体的案件上我们可能无法判断。别人可能提出只有一张借条,什么都没有,能不能说已经证明了?法官的智慧就是在于要调查所有的因素来查明案件事实,而不是简单地凭一张借条,我们还是要考虑经验法则和一般情形。作判决是非常折磨法官的智慧的。

有一个案子:北京有一个富婆,看中了一个男的,分两次给了男的200万,时间一长,女的就后悔了,向法院起诉,主张钱是借给他的,法官说你要证明借贷合同的成立,而她只有一张汇票。对方只能说这不是借款,又不敢说这是女的钱。显然这个案子的证明责任在原告,这就涉及到一个问题,我们是判原告败诉还是判被告败诉?男的毕竟是天上掉下200万,不尽情理。法律规定是为了维持一种法律关系的稳定性,也告诉所有借钱的人必须要留下证据,如果不留下,没办法判断,尤其是大数额的钱。如果原告不败诉,打破规则导致的后果就非常严重,不是从一个个案来看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的问题,必须从整个法律规定的实质、社会的稳定性角度考虑。

证明标准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我有一本书《民事诉讼关键词展开》,专门有一章是谈证明标准,如果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在短期间要弄清楚证明标准及其存在的问题是比较难的。我简单地归纳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高度盖然性,涉及到主观和客观的统一问题,在主观方面要求法官要有相当好的品质和道德素养,如果在这个方面欠缺的话,证明标准的公正把握的的确确是非常困难的。关于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我们就讲到这里,还留着一定时间,大家可以提问。

三、互动交流

提问一:您最后说的案例中,在起诉时要求对方返还200万,对方要不要承担举证责任? 张卫平:也很困难,如果以不当得利的话,必须要证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成立,也很困难,首先必须证明不当得利的法律关系的成立,其不当得利的行为是什么?可以去新加坡找到这个人,再下一个套,录下音,作为证据。

提问二:刚才那个学生说的录音举证,这样的证据有效吗?

张卫平:最高法院是这样的说的,如果有疑点的证据资料不能独立作为证据使用。

提问三:有一个案例,王纳文诉高峰抚养权的纠纷,高峰开始不承认亲子关系,不愿做亲子鉴定,您认为这是不是属于妨碍事实的证明?

张卫平:不是,妨碍证明的事实是指实施某种行为或不实施某种行为时使对方的证明成为成立。这个案件中证据在高峰那里,高峰应当证明没有亲子关系,没有权利拒绝。

提问四:最近有一个法官根据不同的当事人举证能力,根据公平原则分配举证责任,这样分配举证责任的权力就交给法官了。

张卫平:最高法院的证据规定第7条:法律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证明责任时,证明责任的分配由法官按照公平和诚实信用来加以分配。实际上这只是给法官一个职业道德的要求,你怎么做全看你的良心,这个“良心”表述为公平、正义和诚实信用。

提问五:为什么最高法院没有把“法律要件分类说”纳入证据规则?

张卫平:最高法院的规定涉及到一个问题,什么叫做妨碍权利产生的事实,什么叫做权利消灭的事实,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所以就没有把那三句话的表述写上。德国最早在1897年的民诉法第139条就这样规定了,在议会通过时被否决了,现在谁还敢再拿出来?正是有人反对,不能把有分歧的东西写进条文中。

提问六:要不要法官寻找更多的证明标准?

张卫平:证明标准的判断涉及到主客观统一的问题,完全要把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外在的客观的统一的是乌托邦,只是一种理想状态,怎么样做到公正的判断,怎么把证明标准作为一种公正的尺度,这要求法官本身有很高的道德修养,按照一般常识,正确地加以判断。这样就给予了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空间,如果要硬性地规定一种非常僵化、细致的证明标准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

提问七:在水晶球案件中,我个人认为这个案例第一点是因为顾女士根据商店的“假一赔百”告示起诉承担了一个败诉的结果,但是很多的案例依据消法“假一赔一”,法院是不是还会要求承担如果繁重的举证责任?如果依据消法起诉,法官也可以直接按照双方存在买卖关系、有一个假水晶球的鉴定结果,就判假一赔一。

张卫平:请求的数额的多少与证明责任的分配没有关系,不能说请求的少和请求的多证明责任的分配就有所不同,请求数额的多少以证明标准的高低也没有关系,如果他只是主张消法家一双被赔偿的话,法官可能支持她,主要是法官自己对原告证明的程度的可行性,法官实际上是在证明标准上有房款的情形,但这个房款是认为你要赔100倍这个利害关系涉及到的利益太大,所以对她的证明的要求更严格一些。而实际上如果只是陪双的话,法官可能觉得这是一般情形,不会导致商家和厂家更大的利益损害,这样实际上把证明标准放宽了。严格来说,证明标准不会因为数额大小而变化。法官个体可能因为请求数额的大小会有所不同,在民事诉讼法和消法之间实际上没有根本的冲突。

4.律师办案手册 篇四

作 者:吴佳伟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四卷 光盘数:0 定价:1086元

优惠价:490元

进入20世纪,书籍已成为传播知识、科学技术和保存文化的主要工具。随着科学技术日新月异地发展,传播知识信息手段,除了书籍、报刊外,其他工具也逐渐产生和发展起来。但书籍的作用,是其他传播工具或手段所不能代替的。在当代, 无论是中国,还是其他国家,书籍仍然是促进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必不可少的重要传播工具。

详细介绍:

第一篇 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相关规定

关干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篇 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

第一章 分工制约—检察权分类与内部制约机制

第二章 瓶颈掣肘—执法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第三章 路径选择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之规范化 第三篇 检察权内部制约机制

第一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当前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主要环节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 检察权内部制约机制的实践和探索 第四篇 检察官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章 检事官管理的应用理论 第二章 检察官

第三章 检察官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检察官的选拔任用 第六章 柱察官的等级 第七章 检察官的考核

第八章 检察官的素质与培训

第九章 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十章 检察官的回避

第十一章 检察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十二章 检察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和待遇 第五篇 检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章 楦察制度的演进与类型

第三章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检察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五章 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外部关系 第六章 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检察机关侦膏、逮捕、起诉制度 第八章 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制度

第九章 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职能制度 第十章 检察机关办案责任机制

第十一章 港、澳、台检察制度简介 第六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

第一章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与刑事政策的作用范围 第二章 检察机关预肪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与对象范围 第三章 柱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 第七篇 检察权的规范遣作与人权保障监督

第一章 检察权的规范运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互动 第二章 作为刑事实体法固定成果的人权保障机制

第三章 谨肪拉察环节自狈力个陛化现象,谨防权力行使者漠视人权 第四章 检察权的求刑权内容与人权保障之间互动的基础 第五章 权力窖体的主体化与国家公诉等职权的平衡 第六章 控辩主体职能平衡与权力的相对化

第七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架构

第八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的执行(一)第九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的执行(二)第十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民事公诉政策架构与执行

第十一章 现代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界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盂提升 第十二章 注重当事人权益之间的相对平衡,唤醒“桩遗忘了的桩害人”

第十三章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重要维度—检察环节证人权益的行使和保障 第八篇 检察权的外部旦督制约机制及其完善 第一章 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检察权的杜会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章 人大监督与拉察工作 第九篇 检察机关规范执公蓝督

第一章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方式 第二章 业务考评制度与刑事法治

第三章 加强案件管理,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 “迫处”的“正当程序”危机及其改革出路

第五章 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方式、方法及程序问题 第六章 民事抗诉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 解构与建构:从错案追究到司法惩戒 第九章 刑事政策的发展与运用

第十篇 合理配置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第三章 植察权约束机制与刑事赔偿 第四章 民行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第十一篇 检察独立体制问题

第一章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职权的制度保障

第二章 上趿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篇 改革措施

第一章 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三章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四章 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制度 第五章 检察引导侦查 第六章 零口供规则 第七章 暂缓起诉制度 第八章 量刑请求权

第九章 中国式辩诉交易 第十章 普通程序简易审

第十三篇 检察官的惩处制度 第一章 惩处概述 第二章 惩处的原则

第三章 楦察官受惩处的事由及种类 第四章 惩处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国外有关检察官纪律和惩处的规定 第十四篇 检察机关工作实践探讨

第一章 强化机制建设推进渎职僵权检察工作 第二章 论和谐杜会视野下的检察说理性司法 第三章 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第四章 论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第五章 从人力资源要素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第六章 检察权能与职能机构改革

第七章 检察权配置中的权力均衡问题

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检察权合理配置的立法构想 第九章 譬检关系的理想与实践

第十章 试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浅谈我国检察权的内容

第十二章 浅谈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第十三章 浅议摹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第十四章 论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章 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工作执法办案必备手册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工作执法办案必备手册

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工作执法办案必备手册

第一篇 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相关规定

关干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检察官培训条例》的通知 人民检察院监察工作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二篇 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规范化

第一章 分工制约—检察权分类与内部制约机制

第二章 瓶颈掣肘—执法不规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完善 第三章 路径选择检察权内部运行机制之规范化 第三篇 检察权内部制约机制

第一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性和迫切性 第二章 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 当前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的主要环节及存在问题 第四章 检察权内部制约机制的实践和探索 第四篇 检察官管理监督制度 第一章 检事官管理的应用理论 第二章 检察官 第三章 检察官的职责和职权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章 检察官的选拔任用 第六章 柱察官的等级 第七章 检察官的考核

第八章 检察官的素质与培训

第九章 检察官的职业行为规范与奖惩 第十章 检察官的回避

第十一章 检察官的辞职,辞退和退休

第十二章 检察官的工资、津贴及其他福和待遇 第五篇 检察工作制度 第一章 检察制度概述

第二章 楦察制度的演进与类型

第三章 中国检察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四章 检察体制与组织结构

第五章 中国检察机关的法律地位以及外部关系 第六章 检察活动的基本原则

第七章 检察机关侦膏、逮捕、起诉制度 第八章 检察机关司法监督制度

第九章 检察机关其他方面的职能制度 第十章 检察机关办案责任机制

第十一章 港、澳、台检察制度简介 第六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监督

第一章 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范围与刑事政策的作用范围 第二章 检察机关预肪职务犯罪工作的职能与对象范围 第三章 柱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途径 第七篇 检察权的规范遣作与人权保障监督

第一章 检察权的规范运作与尊重保障人权的互动 第二章 作为刑事实体法固定成果的人权保障机制

第三章 谨肪拉察环节自狈力个陛化现象,谨防权力行使者漠视人权 第四章 检察权的求刑权内容与人权保障之间互动的基础 第五章 权力窖体的主体化与国家公诉等职权的平衡 第六章 控辩主体职能平衡与权力的相对化

第七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架构

第八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的执行(一)第九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刑事起诉政策的执行(二)第十章 以人权保障为基础的民事公诉政策架构与执行

第十一章 现代刑事诉讼公正和效率的界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盂提升 第十二章 注重当事人权益之间的相对平衡,唤醒“桩遗忘了的桩害人”

第十三章 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重要维度—检察环节证人权益的行使和保障 第八篇 检察权的外部旦督制约机制及其完善 第一章 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二章 检察权的杜会监督制约机制 第三章 人大监督与拉察工作 第九篇 检察机关规范执公蓝督

第一章 检察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途径与方式 第二章 业务考评制度与刑事法治

第三章 加强案件管理,正确行使检察权

第四章 “迫处”的“正当程序”危机及其改革出路

第五章 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方式、方法及程序问题 第六章 民事抗诉工作程序的规范化建设

第七章 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衔接的理论与实践 第八章 解构与建构:从错案追究到司法惩戒 第九章 刑事政策的发展与运用

第十篇 合理配置检察权强化法律监督 第一章 概述

第二章 刑事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第三章 植察权约束机制与刑事赔偿 第四章 民行诉讼中的检察权配置 第十一篇 检察独立体制问题

第一章 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职权的制度保障

第二章 上趿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的范围和程序 第十二篇 改革措施

第一章 我国检察改革的五大关系 第二章 人民监督员制度

第三章 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第四章 检察机关以事立案制度 第五章 检察引导侦查 第六章 零口供规则 第七章 暂缓起诉制度 第八章 量刑请求权

第九章 中国式辩诉交易 第十章 普通程序简易审

第十三篇 检察官的惩处制度 第一章 惩处概述 第二章 惩处的原则

第三章 楦察官受惩处的事由及种类 第四章 惩处的权限和程序

第五章 国外有关检察官纪律和惩处的规定 第十四篇 检察机关工作实践探讨

第一章 强化机制建设推进渎职僵权检察工作 第二章 论和谐杜会视野下的检察说理性司法 第三章 完善检察工作机制提升法律监督能力 第四章 论法律监督能力的内涵及构成要素 第五章 从人力资源要素论法律监督能力建设 第六章 检察权能与职能机构改革

第七章 检察权配置中的权力均衡问题

第八章 刑事诉讼中检察权合理配置的立法构想 第九章 譬检关系的理想与实践

第十章 试论我国检察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第十一章 浅谈我国检察权的内容

第十二章 浅谈独立行使检察权的制度保障 第十三章 浅议摹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 第十四章 论检察权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第十五章 论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必要性及基本原则

作 者:吴佳伟

出版社:中国检察出版社 出版日期:2009年10月出版 开 本:16开精装 册 数:全四卷 光盘数:0 定价:1086元

优惠价:490元

5.律师办案手册 篇五

一、广告合同的概念

广告合同纠纷是指因当事人订立、履行、变更、终止广告合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广告合同是指广告客户与经营者之间、广告经营者与广告经营者之间确立、变更、终止广告承办或代理关系的协议。

二、广告合同的种类

1、广告发布业务合同。是由广告发布者与广告主或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签订的书面合同。

2、广告制作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广告作品的设计、制作所签订的合同。

3、广告市场调查合同。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就某一具体市场调查活动所签订的合同,对某一具体商品广告市场或某一具体市场商品广告的信息、效果进行调查,提供数据、资料等。

4、广告代理协议。是由广告经营者与广告主或广告发布者就某一具体商品、服务广告活动、广告发布业务所签订的代理协议。一般情况下,全面代理协议包括广告制作合同、广告市场调查合同和广告发布业务合同。

三、广告合同的特征

广告合同除了具备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下列特征:

1、合同一方当事人是特定的。广告合同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是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广告经营者。否则,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而且委托非法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一方由此而支出的费用,也不准列入成本和营业外开支。

2、广告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广告合同的标的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按照广告客户的要求完成的工作成果;一类是广告经营者接受广告客户或其它广告经营者的委托,为其完成广告代理任务的法律行为。

3、根据《广告管理条例》规定,广告经营者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必须与广告客户或被代理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

4、订立广告合同必须按照《广告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四、广告合同的内容

根据广告业务活动的内容,广告合同应当具备下列主要条款:

1、标的和数量、质量。标的的指承办或代理的广告项目;数量是指完成广告项目的多少;质量是指广告项目满足规定要求的特性的总和。

2、广告内容及交验、查验广告证明文件。以此认定广告内容是否经过审查和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履行了法规规定的签约程序,如发生违法问题,各自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3、广告费用。广告费用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另一方支付的,与其为完成广告项目所提供的财产相当的货币;二是广告合同当事人一方向完成委办的广告项目完成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4、广告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交付期限。

5、技术资料、图纸或广告作品提供的期限、质量、数量及保密要求。

6、广告项目验收标准、办法、期限和违约责任及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四、签订广告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广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分别注意下列问题:作为广告客户,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作为广告经营者,首先应当审查委托自己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有无做广告和做某项内容广告的合法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资格以及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

六、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目前只能参照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以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

1、广告合同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1)适用其他法律及合同法总则的规定,以确定合同的效力。例如,广告主与不具备广告经营资格的个体工商户签订的制作某一商品广告招牌、灯箱合同就应依照合同法总则第123条“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的规定,适用广告法的规定,确定为广告制作合同,而不能依照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的规定确定为承揽合同。

2)广告合同属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在合同法总则没有具体规定时,应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例如,现在有些城市选用个别女性作为城市形象代言人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合同法总则也无具体规定,因而仅能适用民法通则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进行处理。

3)如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类似于合同法分则中规定的一类或几类有名合同的,可参照有关分则规定来适用法律。

2、几种特殊形式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依照其实际状况,可细分为纯粹无名广告合同、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混合无名广告合同。

1)纯粹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纯粹无名广告合同是指以法律全无规定的事项为内容,即合同的内容不符合且无法参加任何典型合同要件的合同。如某些商品广告中使用和利用一些影视名星、体育名星、著名歌手的肖像、形象及表演宣传商品并给予一定报酬的合同就属于纯粹无名广告合同。对此类广告合同,因其与合同法分则中的有名合同均不类似,因而仅能适用合同法总则及民法通则有关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理。其重点主要在于判断合同的效力,对当事人约定的条款不明确的或需要进行补充的,可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规则。2)联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联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具有相互结合的关系。一种情况是单纯外观的结合,即数个独立的合同仅因缔约行为而结合,相互之间不具有依存关系,此种情形下,应分别适用各自的合同规范。例如,某广告主与一广告经营者签订某一商品的广告市场调查、广告策划、制作合同,分别涉及参照适用合同法分则中委托合同、承揽合同的规定。另一种情况是依当事人的意思,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依赖于另一个合同的效力或存在。此种情形下,各个合同是否有效成立需要分别判断,但在效力上,被依存的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解除时,依存的合同应同其命运。

3)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的法律适用。所谓混合型无名广告合同是指数个广告合同的部分而构成的合同,它在性质上属于一个合同。大致有四种类型:

一是典型广告合同附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即双方当事人所提出的给付符合典型合同,但一方当事人尚附带其他种类的从给付义务。例如甲广告主委托乙广告经营者制作其商品广告并借用乙的广告灯箱发布为期一个月的广告,用后归还灯箱。其中,广告制作合同是主要部分,借用灯箱合同的构成部分为非主要部分。

二是类型结合广告合同,即一方当事人所负的数个给付义务属于不同的合同类型,彼此间属于同值地位,而对方当事人仅负单一的对待给付或不负任何对待给付(如公益广告的合同。三是二重典型广告合同,即双方当事人应负的给付分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甲广播电视台为乙服装广告主发布乙的服装广告一次,乙为甲的所有节目主持人免费提供某品牌服装一套。其中甲的给付义务为广告发布合同的组成部分,乙的给付义务归属于赠与合同。对此,应分别适用各类典型合同的规定。

四是类型融合广告合同,即一个广告合同中所含构成部分同时属于不同合同类型的合同。例如,某甲电视台为某乙商品广告主编排、制作并发布某商品广告,某甲的给付义务同时属于广告制作和广告发布。对此,原则上参照适用二重典型合同规范。

3、广告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注意的问题:

1、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在适用法律时应严格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总则的规定,要注意广告合同与类似有名合同的区别,着重从合同效力上把握。

2、在确定广告合同是有效合同后,对合同的种类难以区分时,要注意适用有关合同解释的原则。对合同需要补充的,可适用合同法分则中最相类似的规定,亦可适用合同法总则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3、如广告合同为有偿合同,可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而无论该广告合同的权利义务是否与买卖合同相似。

4、判断广告合同是否与合同法分则中有名合同最相类似的标准,应当看广告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主给付义务类型与哪种有名合同最相似。

七、代理广告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广告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分别注意下列问题:广告客户,首先要审查对方是否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领有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的广告经营者;是否具有承办或代理自己广告业务的经营范围;对无合法经营资格或超出经营范围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其次,了解对方有无“广告业专用发票”。如果没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对方广告服务水平、广告设计制作能力、设备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判断对方能否完成自己委办的广告项目。

作为广告经营者,首先应当审查委托自己承办或代理广告业务的客户有无做广告和做某项内容广告的合法资格,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文件,对没有合法资格以及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如房地产广告: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力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提交《营业执照》、《房地产开发企业暂定资质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药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商标注册证》、《药品广告审批表》该药品批准文件、质量标准、说明书、包装等;化妆品广告:应提交《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以级上化妆品检测站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其次,要求对方出具证明其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证明文件,对不能出具合法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全的,不能与之签订合同。第三,了解广告客户声誉和履约能力,避免与有可能影响自己形象、信誉或不能履约的客户签订合同。

此外,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要特别注意合同质量条款,要规定得尽可能详细、具体。广告合同的标的,一般表现为脑力劳动的成果,不可能规定出精确的标准。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洽谈协商具体的广告项目时,就质量条款进行认真协商,尽可能规定得具体,并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合同正确、全面地履行。【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广告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 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广告合同属无名合同,处理此类纠纷酌法律依据是《民法通则》、《合同法》以及《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广告合同的标的,一般表现为脑力劳动的成果,不可能规定出精确的标准。凼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在洽谈协商具体的广告项目时,就质量条款进行认真协商,尽可能规定得具体,并明确检验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合同正确、全面地履行。实践中,因为广告合同发生的争议越来越多,因此将广告合同纠纷列为第三级案由。

◆在适用本案由时,要注意其与悬赏广告纠纷的区别。悬赏广告目前在性质上仍有争议,其属于单方民事行为还是合同仍没有法律上明确规定,而广告合同是无名合同,广告纠纷是典型的合同纠纷。

悬赏广告与广告合同的异同

(1)含义上的区别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提出条件,望对方接受的意思 表示。辨证的讲若对方变更了要约人的条件,则构成反向要约,原来的要约视为 失效。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要约邀请是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而要约是一方向他方发出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邀请是一种事实行为,而非法律行为。要约是 希望他人和自己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要约邀请只是引诱他 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在发出邀请要约邀请人撤回其中邀请,只要未给善意 相对人造成信赖利益的损失,邀请人并不承担法律责任,以下四个法律文 件为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6.律师事务所员工手册 篇六

员 工 手 册

目录

第一篇

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入所须知………………………………………………………………………………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一、着装……………………………………………………………………………………………

二、电话使用规范用语…………………………………………………………………………….三、公共环境……………………………………………………………………………………….四、个人环境……………………………………………………………………………………….五、电脑使用……………………………………………………………………………………….第三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一、加盟天和道……………………………………………………………………………………..二、试用期…………………………………………………………………………………………

三、离职……………………………………………………………………………………………..四、辞职……………………………………………………………………………………………

五、解聘……………………………………………………………………………………………

六、续约……………………………………………………………………………………………

第四部分

考勤休假制度…………………………………………………………………………

第五部分

保密制度………………………………………………………………………………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交通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二、差旅费的报销…………………………………………………………………………………

第二篇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客户需求评审及收案…………………………………………………………………..第二部分

服务过程运作控制…………………………………………………………………….一、综述…………………………………………………………………………………………….二、案件讨论……………………………………………………………………………………….三、阅卷…………………………………………………………………………………………….四、调查取证………………………………………………………………………………………..五、出庭……………………………………………………………………………………………..六、法律顾问………………………………………………………………………………………..七、法律服务工作总结……………………………………………………………………………..八、法律咨询………………………………………………………………………………………..九、本部分律师需制作的质量记录………………………………………………………………..第三部分

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一、服务质量的监视与测量………………………………………………………………………..2

二、不合格服务控制………………………………………………………………………………..三、改进……………………………………………………………………………………………..四、本部分律师需制作的质量记录………………………………………………………………..3

第一篇

基本制度和行为规范

第一部分

入所须知

1.事务所实行每周五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

夏季:上午8:45-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2.遵守事务所礼仪,谦和礼貌待人。

3.工作时间内不得擅离职守,禁止办私事、大声喧哗,不得妨碍他人工作。4.办公区内不得吸烟、吃东西、会客。

5.工作时间衣着大方得体,着职业装。男士着西装或衬衣、打领带,穿深色皮鞋、深色袜子;女士着职业套状、穿皮鞋(不能露脚趾)。事务所统一制作的所徽,必须正确佩带在左胸前。

6.接电话时应先致以“您好,天和道”。通话尽量放低声音,以免影响他人工作。7.试用期满的员工须提前15天向行政部申请办理转正手续。

8.员工离职必须按劳动(聘用)合同的要求提前提出申请,并在办理完理智手续后方可离开事务所。

第二部分

行为规范

一、着装

您的形象不仅体现着您个人的修养和气质,同时也代表着事务所的形象,天和道要求本所的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在工作及履行职务、参加重大活动时,必须着职业装。女士着职业套装、穿皮鞋(不能露脚趾);男士着西装或衬衣、打领带,穿深色皮鞋、深色袜子。

维护本所统一形象,是每一位员工对天和道承担的基本义务。本所律师、律师助理和行政人员在工作期间(含外出公务)、参加集体活动时,必须佩带本所徽章,徽章的正确佩带位置在左胸前。

二、电话使用规范用语 接听电话

电话铃响三声之内,应拿起话筒; 致以简单问候“您好,天和道”,报事务所或部门或个人姓名;

认真倾听对方,如对方通知或询问某事,应按对方要求逐条记下,并复述或回答给对方听;

记下或问清对方通知或留言事由、时间、地点和姓名;

感谢对方打来电话,等对方放下电话后,自己再轻轻放下电话。拨打电话

先将电话内容整理好,确认号码后拨通电话;

待对方拿起电话简单问候后,以同样的问候语回复对方; 作自我介绍,说明要找的人的姓名或委托对方叫要找的人; 按事先的准备逐条简述电话内容; 确认对方是否明白或是否记录清楚;

向对方致谢,再见语,等对方放下电话后,自己再轻轻放下电话。

三、公共环境

在事务所内任何地方吸烟都是禁止的。

请爱护办公家具和公共设施。

请把废纸、废物放入垃圾桶,杯中剩水请倒入事务所外指定地点。

为避免影响其他同事工作,请不要在办公区内大声喧哗。

有来客请带至会议室或洽谈区,客户、朋友一般不得进入律师办公室。

让客人在没有任何我们的员工陪同下在办公区走动是不合适的。

四、个人环境

请保持个人办公位置的整洁,物品要摆放整齐。请不要在公共办公区堆放资料、衣物等物品;

外出办事或下班离开办公位前,请收好所有资料文件,并将座椅推入办公桌下; 下班离开办公室前,请关闭电脑电源;最后离开者有义务检查所有电源(包括电脑、电灯、空调)的关闭情况,如发现未关电源的,应立即关闭,并报行政部。

五、电脑使用

为充分利用事务所的电脑资源,提高工作效率,请您在使用电脑资源时注意: 电脑实行在专人专用,请不要使用他人电脑,严禁非本所人员使用本所电脑; 不在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玩游戏、听音乐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不使用不明来历的光盘和磁盘等存储设备,使用外来软盘要先杀毒再打开; 应定期对重要文件资料备份保存,并定期查杀电脑病毒;

不要私自修改电脑配置。出现故障时应通知行政部安排维修,请不要自行维修; 不拷贝带走电脑中的文件资料,不将所内配置的程序原盘外借。

第三部分

人事管理制度

一、加盟天和道

1.所有人员在入职前须到指定医院做健康检查,并参加职前培训,体检及培训合格后方可入职。

2.报到前的准备。报到时需准备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学位证、律师/司法资格证、律师执业证等)复印件及近期彩色照片2张。

3.报到流程。入职前填写相关人事表格,将相关资料交行政部建立员工人事档案;员工领取办公用品等;办理聘用合同;到所在部门报到。

二、试用期

1.新员工进入天和道后,有三个月的试用期;

2.员工在试用期内,违反试用期管理相关规定者,根据试用期协议终止试用; 3 员工在试用期间和试用期满要参加事务所组织的相关考核; 4.员工在试用期满前15天提出转正申请,由行政部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提交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委员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则予以转正。未通过考核者终止试用或延长试用期。

三、离职

1.员工在离开天和道所前,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毕离职手续。

2.未办理离职手续者,要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则不予办理转所手续。

四、辞职

1.行政(含对外关系工作)员工辞职,必须提前30天提出书面申请,由部门负责人签字,报行政部审核,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2.行政部门的主管(总监)辞职,必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3.律师及律师助理辞职,必须提前60天提出书面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移交工作手续。

4.未提出辞职申请以及虽提出却未获批准、未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视为自动离职。

五、解聘

律师和律师助理有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试用期间不能通过考核的; 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违反律师执业纪律和职业道德,情节严重的; 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执业行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和/或名誉损害的; 因其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行政(含对外关系工作)、财务人员有以下情况予以解聘: 试用期间不能通过考核的; 触犯刑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严重违反事务所规章制度的;

因其过错行为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续约

有意向与事务所续约的员工,应当在合同期满前提前对行政部发出的续约确认函予以书面确认,如未将续约确认函返回者,则视为不再与事务所续约,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作移交手续,合同期满,聘用(劳动合同)自动终止。

第四部分

考勤休假制度

一、作息时间

事务所实行每天8小时,每周5天工作制,工作时间为:

夏季:上午8:45-12:00,下午14:30-18:00 冬季:上午8:45-12:00,下午14:00-17:30 律师及律师助理上午8:45考勤,有固定值班任务的律师(助理)应当按照所服务企业的作息时间要求按时上班。

二、考勤管理

行政人员应按时上班;律师(助理)遇开庭、出差、与出差人员约妥时间等不能按时上班的,应当提前一天告知行政部。未提前告知的情况在一个月内累计达到五次(含五次)以上,则视为迟到或旷工。

迟到、早退、当月迟到、早退三次以内(含三次),每次罚款10元。累计四至五次的,扣发当月工资的三分之一;累计五次以上的,扣发当月工资的二分之一;累计十次以上的,全额扣发当月工资。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当天作为旷工处理。

三、病假

病假须凭市级医院开具的有效病假单才可申请休假,否则视为旷工; 上班前因病重或急诊无法上班,必须于上班后1小时内告知事务所;上班时因并请假,须得到部门主任(主管)的批准;

病假不计发当天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但病假可用加班冲抵。

四、事假

申请事假,需提交书面申请,填写《请假单》;

事假不计发当天基本工资,并扣发当月全勤奖,但事假可用加班冲抵。

五、旷工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或擅离职守视为旷工。旷工一天扣当月基本工资的50%,并扣发当月全勤奖;旷工两天扣发全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的,解除劳动合同。

六、婚假

入所后完婚的员工可享受7天婚假;晚婚(男25岁、女23岁以上)享受15天婚假。婚假不含公休假日及法定假日,为带薪假。

七、丧假

员工近亲属(父母、公婆、妻子、丈夫、子女)去世,给予三天带薪假。

八、年休假

到本所工作满一年以上可享受年休假。律师和行政部门主管每年可享受7天带薪年休假;其他人员可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

九、请假规定

请假应事先到行政部领取和填写《请假单》,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交行政部备案。员工请假1-2天由部门负责人批准,3天或以上由首席合伙人批准;部门负责人请假由首席合伙人批准。

请假在天之内的必须提前2天提出申请;申请2天以上的必须提前3天提出申请(病假除外)。

第五部分

保密制度

客户信息、经营及事务所商业信息是所内员工辛勤劳动的成果,是天和道最重要的资源之一。保护不严,意味着商业秘密的流失,会降低甚至丧失我们的核心竞争力。因此,天和道员工必须作到:

不在公共场合谈论客户信息或评论客户;

只向直接上级汇报工作,涉及本所商业或经营秘密时应保证无其他人员在场; 签订的合同由财务部保管,未经首席合伙人书面同意,不得查阅、复制;

律师间不得相互打听收费、服务方式、服务进度等信息,也不得向他人打听; 办公区的保密管理:

未经律师允许,不进入律师独立办公室; 妥善保管卷宗,不得放置在开放式书架上; 未经律师允许,不得翻阅律师承办的卷宗; 家属不得在律师办公室逗留;

对客户及朋友的接待只能在会议室和洽谈区进行;

对具有保密性的内控文件要采取保密措施,除财务人员外,不得在财务室内休息、闲聊。

商业秘密就在您身边,请您保护事务所的商业秘密!

守住事务所的秘密,就是守住我们的竞争力,守住我们的未来!

第六部分

财务管理制度

一、关于交通费用报销的相关规定

1.据实。律师外出办理公事,应在“工作记录单”上详细记录所发生的交通费用情况,回来后及时填写交通费报销单。交通费必须据实报销,任何人不得多报、瞒报交通费用。

2.定时。每周发生的交通费用必须在本周星期五下班前交财务部,最迟不得超过下周一十二时,否则一律不予报销。

二、差旅费的报销

1.出差人员出差之前必须到财务部领取“出差申请单”或凭相关通知,经主任批准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按批准金额预借差旅费。

2.出差人员应在返所后的下一周内报销差旅费用,不按时报销者,每逾期一天罚款50元,逾期一个月者差旅费不予报销。

3.无“出差申请单”或相关通知者差旅费不予报销。4.差旅费标准:

(1)住宿费:按出差实际住宿天数计算,每天最高报销标准为:省内150元/天;省外一般地区每天280员元/天;省外特殊地区(专指深圳、珠海、北京、上海、广州)400元/天。

(2)出差补助:按途中实际天数,省内50元/天,省外100元/天。(3)长途交通费用以及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据实票报销。

(4)到外地开会、参加学习班的不报销补助费,只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会务费。

第二篇

法律服务操作规程

第一部分

客户需求评审和收案

一、收取原则及收案途径

1.本所在收案过程中遵循的原则为:

(1)所有案件实行统一收案,任何人员不得私自收案;(2)本所任何人不得为争取案源而进行相互恶意竞争;(3)任何人员不得为争取案源而向客户作不适当的承诺。2.本所的收案途径分为三种:(1)律师收案;

(2)对外关系部收案;

(3)事务所收案:客户上门咨询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我所办理的案件、法律援助案件视为事务所收案。客户上门咨询的案件经首席合伙人审查批准后由事务所统一收案;法院指定的案件凭法院出具的公函收案;法律援助案件经首席合伙人同意后办理收案手续予以收案。

二、律师收案的流程:

1.服务律师应以面谈、电话调查、传真等形式识别客户具体要求(包括委托处理事项、案件事实陈述、预期结果、完成时间、价格等),并记录于工作记录中。如遇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正被关押,无法了解其具体需求)时,则服务律师应向委托人了解基本情况及要求,再持相关在证明会见当事人,向其了解具体情况及要求,并作好会见记录,请其签名确认。识别客户具体要求后,律师应将工作记录内容转记于《收案审批表》中交首席合伙人。

注意:以下案件必须先向首席合伙人汇报,经其批准后方可填具《收案审批表》: 在案件发生地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为刑事诉讼案件中的被告人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重大涉外法律事务及重大涉外诉讼案件;

在新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案件的处理方案; 涉及农民负担问题的案件; 涉及下岗职工问题的案件;

涉及企业大规模欠薪问题的案件; 涉及法轮功问题的案件;

涉及接受新闻媒体采访的案件; 涉及多户房屋拆迁问题的案件;

其他应当请示后才能接受的案件和法律事务。2.首席合伙人对律师提交的《收案审批表》、相关合同进行评审,评审内容为:客户要求的合法性、费用是否合理、客户要求提供服务的时间和完成时间、满足客户需求的能力、证据的充分性和有效性。对于重大、特殊案件,首席合伙人视情况决定是否召集相关部门主任讨论。评审中,如评审人对客户要求的有关内容提出问题或建议的,由律师负责征求客户的书面意见。

3.评审完成后,首席合伙人代表事务所与客户签订委托合同,承办律师将合同交行政部盖章后交财务部保管。《收案审批表》由承办律师自行保管,于结案后装卷归档。

4.如遇某种原因需变更合同,必要时应重新进行评审。

三、投标的程序:

1.律师获取招标信息应及时与招标单位联系,了解其具体需求和服务内容,并通过提交本所相关资料等方式加强双方沟通与交流;

2.根据招标单位的法律服务需求编制《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该建议书应与招标单位的经营范围、业务特点、价格要求及服务要求等相关要求相符,且应包含拟推荐的法律服务的内容及方式、服务律师、建议的律师费及支付方式、业绩与经验、管理等几个部分的内容;建议书经首席合伙人审批合格后加盖公章。

3.律师在呈交投标资料后,应与招标单位的联系人员进行沟通,并根据招标单位的要求对《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建议诶容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4.接到招标单位正式谈判的通知后,竞标人员应按规定准备好合同草案,并作好谈判策划工作。参加谈判的人员必须按照本所规定着装,并准时到达谈判地点。

5.谈判完成后,竞标人员应按谈判确定内容备妥合同文本,并填写《收案审批表》,交首席合伙人评审。一般情况下,合同文本应先送交招标单位签署,再由首席合伙人签署并加盖公章。

6.如果律师获取的招标信息为非本专业法律服务的,应将该信息汇报至相关业务部门主任处,由该部门主任指派本部门律师与获取招标信息的律师组成服务小组进行投标活动。

7.知获招标信息的人员及进行投标活动的人员应严格保守招标信息,不得在公开场所讨论投标活动,以及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泄露招标信息及投标进展情况。

四、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收案审批表》、《法律服务项目建议书》

第二部分

服务过程运作控制

一、收案

1.收案后,首席合伙人考虑律师的工作负荷、工作能力、专业特长等因素将案件委派至相关律师,如客户已指定的律师首席合伙人应优先选择。

2.在服务的全过程中,承办律师应作好记录,并随时向部门主任、首席合伙人汇报工作情况,同时主动将法律服务进展情况反馈给客户,并与客户经常进行沟通,明确其要求与期望,协调相关部门最大限度保护客户合法权益。服务完结后应向客户解释结果的公正性。

3.承办律师在办案过程中遇有因客户原因造成本人或者事务所无法完成的事项,可以提出《委托调查申请表》,注明事项、要求、必要性等,交部门主任审批。部门主任批准后承办律师将其交对外关系部,由对外关系部向合格协作方发出《委托调查申请表》,承办律师跟踪委托事项的进度,并对协作结果进行验证。如不符要求则交对外关系部重新进行并相应调整自身的工作。案件结束后,承办律师应在《委托调查申请表》中对协作方进行评定。

4.承办律师应对客户提供的证据进行验收,并登记于《证据验收表》中。该表一联交客户,一联由承办律师保管,在结案时装卷。如验证不合格,律师应将证据退回客户,同时向客户说明希望其重新提供新证据,如其不能提供,则向客户说明责任归属;律师应尽可能不收取证据原件;承办律师负责对验收后的证据进行保管;如发现后缺失、损坏等情况应及时反馈客户并协商处理。律师对证据应进行保密控制。

二、案件讨论

1.以下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应进行案件讨论(如应提交而未提交讨论,事务所将据其后果按本所相关制度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涉案标的为人民币3000万以上的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审案件; 社会影响重大、有政治影响的案件; 案情复杂、案件内容涉及人、、事较特殊、难度大的案件; 争议较大或比较典型的案件;

委托人在10人以上的共同诉讼案件; 重大涉外法律事务; 行政诉讼案件;

无相关法律支持,国内外均无相应案例参照的案件; 拟作无罪辩护、改变定性的案件;

需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复杂的非诉讼案件; 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2.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应在《收案审批表》“案件性质”栏注明,行政部相应在《案件一览表》中进行登记,并通知对外关系部和案件内控委员会备案。

3.需讨论的案件由承办律师填写《案件讨论表》向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提出讨论申请。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根据需讨论案件紧急程度及时召集律师进行讨论。

4.讨论时先由承办律师介绍案情,提出疑点和难点,以及初步代理、辩护方案和相关法条法规。与会律师对案件当事人是否适格、证据的证明力、对当事人有利和不利的因素和证据、案件可能出现的结果、如果收集案件的重要证据、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法律适用等问题发表意见。由主办/承办律师根据讨论结果决定实施方案。

5.如案件讨论中出现严重分歧,由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报首席合伙人组织对案件承办方案进行认证。如果仍存在分歧,则由首席合伙人邀请特别顾问和/或首席顾问组织认证。

6.协办/承办律师负责作好《案件讨论表》,由与会律师签名,并交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签名确认。该表由承办律师保管,于结案后装卷。

7.经讨论后的重大、因难、复杂案件,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交的案件分析报告,代可户撰写的诉状、答辩状、申诉状,向法院提交的代理词、辩护词等法律文书,应由主办律师审核,由案件内控委员会主任批准。非诉讼法律服务中的重大、疑难、复杂法律问题提交讨论的,形成的法律意见书应由案件内控委员会在主任审批。

三、阅卷

1.在接受案件委派后以及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新疑问时承办律师应至案件审判法院查阅与案件有关材料。

2.刑事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

(1)内容:起诉书、公安预审卷、检察院补充侦查卷、法院调查卷、共同犯罪人的案卷。

(2)要求:弄清起诉书的整篇内容、结构;逐段逐句分析每句话的具体含义;确定哪些问题存在疑点需要查证;预定哪些问题可能成为争论的焦点;起诉书在适用法律上是否准确、适当;起诉书与口供、证据是否一致。

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1)内容:对方的基本观点:支持这些基本观点的主要论据;双方对案件诉讼标的主要分歧点和处理经过;有关证人、证言的关键部分;人民法院调查结果等。

(2)要求:核对事实;审查证据;分析对方的意见和观点;研究相关的法律。4.行政诉讼案件的阅卷内容及要求为:

(1)内容:原告人起诉的诉讼材料;行政机关处理行政违法行为的决定及其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处罚执行手续的材料;上一级行政机关的复议材料;被告的答辩材料;人民法院的调查材料。

(2)要求:作为原告方代理律师要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是否存在,真实性程度如何;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理由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涉及行政赔偿的请求是否有依据,是否正当合法;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和复议决定的合法性与适当性及其违反性与不正当之处有哪些;证据的确实性是否充分、合法;

5.律师在阅卷过程中应有针对性地进行摘录或复制,应作到重点突出、规范严谨,不允许只记大概或自己主观认为的东西。

6.阅卷后,律师应采取大显微法、类比法、牵连法、因果分析法等方法对案件材料进行认真分析,以判断案件的真实情况,范围下一步工作作准备。

四、调查取证

1.一般案件由协办律师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疑难案件由主办律师指导协办律师共同调查取证。

2.调查取证的时机为:案件涉及专门技术性问题,承办律师无法正确判断时;客户提出有利于案件的新证据、新线索而自己又难以查证时;承办律师认为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时;承办律师对重要证据有怀疑时。

3.调查取证分为诉讼案件调查取证和非诉讼法律事务调查取证。

(1)诉讼案件的调查取证分为自行调查取证、委托调查取证和申请调查取证。A 自行调查应首先确定调查对象,调查对象一般有:客户、对方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如证人、鉴定人员等;主管行政机关及相关人员;其他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员等。律师应根据不同的调查对象选择不同的调查途径,寻求调查对象主管单位或组织的协助。

B 律师应向调查对象和协助单位出示相应证件和证明,说明调查事项和目的。调查时应告知调查对象注意事项;忠于事实;讲自己所见所闻,知多少说多;全面提供所知道情况及证明材料;作伪证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

C 进行引导发问,引导发问应针对需调查的事项,语言通俗易懂,调查人应营造良好的谈话气氛,同时应注意观察对方的表情变化。

D 律师应认真听取调查对象的谈话,不可做其他事情,如需做其他事情要向调查对象说明。记录时应尽量记录调查对象所说的原话。

E 承办律师在自己不能完成调查时,应在举证期限内根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主办律师提交调查申请和提纲,说明调查的必要性和调查线索、对虾功能、目的和要求。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承办律师应协助人民法院完成调查。在人民法院完成调查后,承办律师应当复制相关调查材料存档备查。

(2)非诉讼法律事务的调查:

明确调查目的,同时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选择与确定课题。

明确调查课题的具体要求,提出假设,澄清概念。设计调查方案和制定调查计划。

收集资料。

审核与整理资料;

实施实地勘验调查,个别性访问。分析资料和撰写调查报告。向委托人反馈调查成果。运用和验证调查成果。进一步跟踪调查。

五、出庭

1.出庭前的准备:

(1)法律文件的准备:出庭前,承办律师应编制《诉讼文件和证据材料清单》,重大、复杂案件应准备《证据说明》;

(2)证据准备:承办律师应将所有证据、证物准备齐全。

(3)出庭提纲准备:承办律师应就双方焦点问题及解决问题的证据、对方可能提出的观点及应对的策略等事项准备出庭提纲。在准备出庭提纲时,尽可能多听取他人的意见。

(4)出庭前,承办律师与客户、证人、其他诉讼参与人交换意见,必要时应对他们进行必要的庭审培训。

2.庭审时承办律师应注意:

(1)按规定着装并佩带徽章,准时到庭,无正当理由情况下不得迟到、缺席。(2)举证应注意以下要求: A 准备证据原件;

B 庭前递交法庭或仲裁庭的证据材料,须用指定纸张复印,要求复印清楚; C 在一般情况下,应在证据前面附上证据说明; D 对当事人有利的证据必须完整提供;

E 举证或申请调查取证应在归帝国内期限内完成。

(3)法庭辩论时承办律师应注意紧紧围绕案件焦点问题,应作到论点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同时应简明扼要、表达准确、语言文明,尽量使用普通话。

(4)调节时,承办律师应注意:应在客户授权范围内进行;客户出庭时,是否调解应当征询当事人意见;在当事人权益基本得到维护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尊重当事人意见。

3.庭审后的工作:

(1)庭审后,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或法庭要求的,承办律师应在法庭要求时间内提交书面 辩护词、代理词。

(2)根据庭审情况向当事人分析案件有利、不利之处,并提出相应对策和方法。(3)承办律师代收裁定书、调解书、判决书的,应在3日内送达客户,请客户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名确认。同时告知客户上诉、申诉等注意事项。

(4)承办律师应征询客户对处理结果的意见,并告知相应权利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处理结果不满意时,应向其作出法律解释。

(5)承办律师在案件完结后,应进行书面总结形成结案报告,结案报告由部门主任审批后提交至客户。

六、法律顾问服务

1.法律顾问服务分为专项法律顾问服务和常年法律顾问服务。2.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管理:

(1)凡法律顾问费金额在二万元以上的法律顾问服务须按事务所〈关于贯彻执行主、协办律师制度的决定〉确定主、协办律师为客户提供法律服务。主办律师应主持制定〈法律顾问工作职责〉作为服务律师工作分工的依据。

(2)承办律师向客户提供的书面法律意见书,应按事务所规定格式制作,并需由承办律师签名并加盖事务所公章。

(3)承办律师代表客户向相关当事人出具的律师函,应按事务所规定格式制作,并由承办律师签名交部门主任审批后加盖事务所公章。律师函内容应有相应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允许出具不负责任、不尊重事实、没有法律依据的律师函。律师函应一式数份,一份自存,客户处应至少递交一份,所递交的律师函应由客户授权人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签收。

(4)在法律顾问过程中,对客户的法律咨询做口头解答的,承办律师应作好记录,记录应存档备查。

(5)律师在审查、起草、修改合同、法律事务文书后,应将审查、起草、修改的合同、法律事务文书保存一份并存档备查(客户不同意备份的除外)。

(6)承办律师对客户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前,应作好充分准备。培训后,应将培训讲义存档备查。

(7)在法律顾问服务过程中,如承办律师发现客户的企业经营管理或其经济活动中存在法律隐患时,应向客户提供书面工作建议或报告。

(8)在服务过程中,遇客户重大法律事项而顾问律师不能解决的,应按〈案件讨论制度〉的规定处理。

(9)对客户有时限要求的问题,承办律师应按客户要求期限完成。

(10)在法律顾问期届满前10日,律师应向法律顾问单位提交法律顾问工作总结报告。在法律顾问期满后一个月内,承办律师应对法律顾问期内形成的所有文件立卷归档。

(11)客户需要查阅自身法律顾问卷宗的,应按<律师服务档案管理办法>、〈质量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办理。

3.专项法律顾问服务管理:

(1)承办律师应按合同所规定的工作范围、内容提供服务,不得越权处理。(2)在服务过程中遇到的重大法律事项需与客户座谈的,承办律师应作好座谈笔录,并请参加座谈的客户方当事人,参加律师签名确认。

(3)承办律师在计划项目完成后3日内,应向客户提交工作报告。提供服务的工作情况应进行记录,并立卷归档。

(4)其他按常年法律顾问服务有关规定执行。

七、法律服务工作总结:

1.诉讼案件工作总结:

(1)凡由本所承接的诉讼的案件,承办律师应在案件审结后写出结案报告,连同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2)结案报告可包括以下内容:案件的基本情况、律师的调查取证情况、律师的代理情况、案件的判决结果、预测结果与判决结果的对比分析、办案的心得体会、案件的经验教训、相应的立法建议等。

2.法律顾问工作总结:(1)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总结由主办律师在每个法律顾问期届满前10日内,就法 16 律顾问工作进行总结,完成后提交部门主任审批,之后连同其他材料立卷归档。

(2)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总结应包括以下内容:法律顾问单位的基本情况、一年来审查合同的情况、处理纠纷的情况、经验与得失分析、下一工作计划等。

3.当合同、法律和事务所自身需要对可追朔性有要求时,本所追朔路径为:

卷宗验收卡-工作总结-法律文书-各过程工作记录-委托合同-收案审批表-客户提供文件

八、法律咨询

1.本所法律咨询工作分为一般法律咨询工作和法律顾问业务咨询。提供咨询的方式包括咨询、信函咨询、来访咨询。一般情况下,本所对非既成客户 不实行电话法律咨询,只接待来访者法律咨询。

2.律师在接到对外关系部接待来访 咨询电话的通知后,无特殊请胯骨内下应三分钟内会见来访人,并保持良好形象。

3.咨询过程中,律师应通过“听”、“看”、“问”、“记”、“析”、“答”的方式对咨询问题进行明确答复,同时应作到态度热情、亲切和蔼、文明礼貌。如遇来访人情绪激动,律师应对其安慰、劝解,使其尽快冷静,对确属冤假错案,应尽力帮助,但不可感情冲动,随声附和;如属无理要求,律师应耐心说服,不应厌烦急噪,态度生硬,甚至严加训斥。

4.客户要求出具法律咨询意见书的,咨询律师应告知客户收费情况并通知对外关系部。咨询律师应按客户要求时间提交书面意见。

5.对于重大疑难问题,律师应告知来访人须研究后答复并明确答复时间,事后经集体研究或请示上级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客户。

6.如发现解答错误,咨询律师应予以纠正并致歉。

7.咨询律师应记录咨询开始的时间及结束时间,并填妥《法律咨询记录表》交客户签名确认。咨询结束后律师将表交对外关系部,由对外关系部通知财务部计算费用。

8.各部门收到咨询信函后应转交对外关系部,对外关系部 主管决定接受咨询的,承办律师应在三日内给出答复函。

九、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委托调查申请表》、《委托调查表》、《证据验收表》、《案件讨论表》、《诉讼文件及证据材料清单》、《证据说明》、《法律文书送达回证表》、《法律咨询记录表》

第三部分

服务质量监控与改进

一、服务质量的监视与测量

1.本所对法律服务的监测主要通过服务质量内部评价和外部评价两方面实现。2.内部评价的评价方式为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内部质量审核、汇报和总结相结合、专项检查。

(1)对外关系部对律师服务行为及业务部门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将结果记录于《案件检查记录表》,如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则视情况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

(2)各业务部门对所属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情况每年进行两次定期检查,并记录于《案件检查记录表》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现象应要求相应人员立即整改,并跟踪验证结果。对未达到规定要求的除批评教育外,还可采取相应出发,并督促其改善工作质量。

17(3)内部质量审核指由管理者代表按计划组成内审组对各部门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发出《不符合项报告》,责任部门进行相应整改。

(4)“汇报和总结相结合”指服务律师在案件办理中或结案时进行自我检查,发现的问题不能解决则应及时以工作总结、工作报告或口头汇报请示等方式报告上级,以便采取相应措施。

(5)“专项检查”指由管理者代表组织各部门主任对本所法律服务某一或某几个服务过程进行专项检查并记录于《专项检查表》中,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情节轻微则要求责任部门立即整改并验证效果。情节严重则由管理者代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四次。

3.外部评价包括客户评价和社会评价。

(1)对外关系部通过各种方式收集具体法律服务的反馈意见,并将其记录于《客户反馈信息登记表》,同时向客户发出《客户意见调查表》。只要《客户意见调查表》中出现不满意项,对外关系部经回访确认后向责任人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同时,对外关系部在每年的最后一个月对回收的《客户意见调查表》进行统计分析,对客户满意率低于80%的律师或部门视情况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

(2)对于客户投诉,对外关系部应将收到的投诉信息通知责任部门主任,对重大投诉则向首席合伙人报告。责任部门收到投宿信息后应向被诉律师了解情况并分析原因 ;如属不合格服务引起的投诉,由对外关系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事务所对责任人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如客户投诉问题不属我方责任或我方无能力解决,责任部门与对外关系部应向客户解释,争取谅解;必要时责任部门应确定补救措施并在明确责任三日内派人采取补救行动。对外关系部征求并记录客户对处置结果的意见。如客户仍有不满,对外关系部须向首席合伙人报告。

(3)社会评价为:之一,本所获得的感谢、锦旗、投诉信及相应机构的表扬、考评等;之二,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所取得的效果。对诉讼案件,承办律师应在结案报告中写明代理工作的效果。

二、不合格服务控制

1.对不合格服务的处理原则为:对不合格服务进行评价与处置,采取措施防止不合格服务的延续和交付;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

2.不合格的评价与处置:

(1)不合格服务分为合同签订前的服务不合格、执行合同中的服务不合格、服务完成后的不合格。

(2)合同签订前的服务不合格对律师而言主要指法律服务竞标活动。此种不合格的评价与处置方式为:如竞标失败,竞标部门和人员应及时了解失败原因,如因本所竞标人员失误导致竞标失败,则由责任部门向有关人员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由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并采取纠正措施,由对外关系部跟踪验证效果。

(3)通过服务质量的监视和测量发现的执行合同中的不合格以及服务完成后的不合格,由对外关系部进行调查核实(如对外关系部的不合格则由行政部调查),如非律师自身原因造成,则应向相关方耐心说明并取得谅解;如因律师自身原因造成,则由对外关系部发出《质量异常处理表》,由责任部门组织进行原因分析、采取纠正措施,由对外关系部跟踪验证效果。必要时还应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调整计划和人员、降低费用、赔偿损失等),报首席合伙人批准后执行。

3.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处罚:

对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处罚分为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处罚和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处罚。18 本所办公例会为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机构,认定原则为:一般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由办公例会成员1/2以上表决通过,严重不合格服务责任人的认定由办公例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

(1)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内容:违反《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律师禁止从事的活动;严重违反本所对客户服务规范的行为;

(2)严重不合格服务的处罚标准:按相关法律规定由有关机关对律师本人进行处罚,且本所立即接触与该律师的聘用合同并由办公例会敦促其解除与合伙人签订的合伙协议;

(3)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内容:

1)无正当理由,案件未按进度计划要求完成任务的; 2)未按《案件讨论制度》规定提交应讨论的案件的; 3)未按本所本部的统一法律文书格式制作法律文书的; 4)向客户索取除合同规定律师费以外的财物的; 5)向客户作虚假承诺谋取代理业务的;

6)违反本所收费制度、财务 制度,挪用、私分、侵占合同费用的; 7)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违反本所规定不对客户进行回访、拜访的; 8)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违反本所规定不及时对客户进行回访、拜访的; 9)不按主、协办律师管理制度规定承接业务的; 10)承办律师对法律服务过程未作好质量记录的; 11)未要求客户在《法律文书送达回证》上确认所送达法律文书的; 12)未及时向客户交付有关法律文书的; 13)仪表、着装不符合规定的; 14)服务过程中,讽刺、挖苦、辱骂当事人的; 15)拒绝按照本所安排相互恶意竞争业务的; 16)无正当理由拒绝、懈怠本所安排的法律服务业务的; 17)遗失当事人提供的一般性证据的; 18)以任何理由拒绝返还或拖延返还客户证据的; 19)对当事人提供的有价值、有证明力的新证据、新线索懈怠查证的。20)签订合同前未向当事人提交客户须知的; 21)不合格服务被查实后,不按规定向客户解释、致歉的; 22)调查取证应作记录而不作记录的; 23)应当阅卷而未阅卷的; 24)漏阅重大案卷及案卷材料的; 25)未按规定编制证据说明、证据汇编的; 26)庭审中承办律师之间观点不一的; 27)法律咨询意见(建议)错误的; 28)未按要求对不合格咨询采取纠正措施的; 29)未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向当事人作虚假汇报的; 30)未对客户提出的证据进行登记、验收的; 31)对有明确期限的法律事务,未按期处理的; 32)未按本所规定向客户提交法律文书的; 33)接待不周,致使客户强烈投诉的; 34)对外关系部工作人员对客户投诉处理不及时的; 35)违反《作业规范》、《程序文件》所规定的其他行为,本所办公例会与会成 员过半数认为应予处罚的。

(4)一般不合格服务的处罚标准:处罚等级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聘用或除名,两次书面警告即给予记过处罚一次,并罚款300元,两次记过即给予记大过处罚一次,并罚款500元,记大过两次立即解除聘用关系或除名,并处以1000元罚款。

(5)所有处罚均记入律师个人档案,并作为年终考评的依据。且首席合伙人可根据不合格服务严重程度决定暂缓律师年检注册。

三、改进

1.改进包括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

2.纠正措施的流程为:识别不合格-分析不合格原因-制订措施计划-实施纠正措施-验证措施的效果-巩固保持成果

(1)识别不合格包括:通过对服务质量的监视和测量识别的不合格、内审中发现的不合格、管理评审所发现的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或质量管理体系文件要求的情况。

(2)责任部门应对识别的不合格进行原因分析,如同时涉及几个部门,对外关系部应报首席合伙人组织召开律师会议。

(3)责任部门应制定《改进措施计划》,报部门主任审批。重大纠正措施,由首席合伙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原因分析并制订《改进措施计划》。《改进措施计划》交对外关系部登记于《改进措施一览表》。

(4)责任部门及配合部门按《改进措施计划》的内容、要求安排实施,并记录结果。

(5)由对外关系部(必要时会同审核员或提出人)跟踪检查,验证措施的实施情况及有效性,符合要求时在《改进措施计划》上签字认可,如不符合要求应由责任部门进一步分析原因,并按上述程序执行。

(6)对外关系部将经验证有效的措施通过《改进措施计划》发至相关部门,由其实施控制,保持其有效性。

3.预防措施的流程为:识别潜在的不合格-分析原因-制定措施计划-实施及报告-验证-巩固保持成果-提交管理评审。

(1)预防措施的信息来源包括:服务质量统计(如调查表)、市场分析、客户满意等;以往的内审报告、管理评审报告;以往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改进措施的执行记录;相关方(如客户、政府机构等)对事务所的审核、检查、评价记录等。

(2)发现潜在不合格时,须填写《质量异常处理表》,按预防措施涉及的风险程度分别由对外关系部、首席合伙人决定采取预防措施的步骤和计划,由对外关系部记录在《改进措施计划》和《改进措施一览表》。具体实施比照纠正措施的实施流程执行。

四、本部分律师须制作的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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