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员注册

2024-08-01

会员注册(9篇)

1.会员注册 篇一

百度联盟会员注册协议

百度联盟的各项服务所有权和运营权归百度所有。百度联盟所提供的服务将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用户需要完全同意注册协议以及相关规定,并且完成注册,通过审核后,才能成为百度联盟的合作会员。

为了确保百度联盟的质量和信誉,我们将按照以下注册协议审核所有申请加入百度联盟的会员。

如果违反以下注册协议,我们可能会停止对网站提供服务和/或禁用百度联盟会员帐户。如果您的帐户被禁用,则无法进一步使用百度联盟提供的服务。

请注意,我们可能随时更改我们的注册协议和政策,您申请并注册成为百度联盟会员,视为您同意遵守我们在此处发布的最新的注册协议和政策的规定。

一、申请资格

本服务条款中所指的百度联盟会员是指下述符合要求的网站、软件所有人:

1.1 个人网站、软件:其所有人应为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并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自然人。

1.2 商业网站、软件:商业网站、软件是指除个人网站、个人软件之外的,从事商务行为的企业法人、实体、组织机构等所拥有的网站。商业网站的所有人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实体、组织机构。

1.3 对网站、软件的要求:百度联盟会员应保证其向百度联盟提交的网站已经获得了政府有关部门的所有许可和批准,有权进行网站、软件的运行和经营。网站、软件的经营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网站、软件所进行的市场开拓、推广及相关经营活动合法。网站、软件不得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并且不得链接到有以下内容的网页):

               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 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 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 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

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网站内容必须健康向上,排版清晰美观; 单纯的,无实质性内容的广告页面; 百度客户禁用内容;

无论个人网站还是商业网站,网站的所有人对自己的网页应具有完全的所有权、使用权、决策权等相应权利,并确保其网站的网页能够在1024×768的解析度下正常显示。

1.4 网站的所有人或软件作者必须拥有一个固定的常住地址或办公地址,并具有经常上网收发电子邮件的能力。

1.5 百度联盟会员是个人的,应如实提交身份证号码,否则将因为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导致无法取得分成收入。

1.6 百度联盟有权随时终止与百度联盟会员的合作,合作自百度联盟向百度联盟会员发出通知之日起终止,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1.7 对于被百度联盟暂时停止或者永久终止帐户的会员,百度联盟不再提供其系列服务。

二、百度联盟会员注册以及服务投放流程 2.1 用户按照百度联盟网页提示申请并注册后,百度联盟将在一个工作日内审查资格,并发出确认或者拒绝加入百度联盟的邮件。

2.2 审核完成后,该用户即成为百度联盟的有效会员。用户使用自己的会员用户名和密码登陆百度联盟后台,自行进行代码获取、嵌入等操作,相关介绍请看百度联盟的常见问题。

2.3 百度联盟会员自行将获取的代码投放到在自己的网站页面中,通过百度联盟会员的网站上的代码引导的有效显示、点击以及由百度服务播放而产生的效果数据将被记录下来作为百度联盟与百度联盟会员结算的依据。(注:此依据不作为结算的唯一依据,百度联盟会员在违反注册协议或者百度联盟相关政策时,其结算的依据将会随之改变。)

三、百度联盟会员的权利

3.1 百度联盟会员在注册登记、得到百度联盟的确认后正式成为百度联盟的有效会员享有百度联盟提供的服务。

3.2 百度联盟会员在不违反注册协议或者百度联盟相关政策时,有权按百度联盟支付条款的规定获得百度联盟的分成。

四、百度联盟会员的义务

4.1 如果百度联盟会员的资料、信息等发生变化,包括网页地址、Email、联系电话等,应立刻通过百度联盟后台的个人资料修改及时更改,如由于百度联盟会员资料填写有误而导致的延误百度联盟与百度联盟会员的联系,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百度联盟会员自己承担。

4.2 在您出售网站或进行其他交易时,百度联盟帐户不可随同转让、过户或者转售。例如,当某个网站的所有权或管理权发生变动时,先前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必须撤消此网站的 百度联盟帐户,而新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注册新的百度联盟帐户。

4.3 百度联盟会员应保管好自己的用户名和密码,不得透露给第三方。由于百度联盟会员对自己的帐号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将有百度联盟会员自己承担。

4.4 百度联盟会员应该通过正当手段引导浏览者点击百度服务,而不能采用任何欺骗性质的行为,如会员的不恰当行为造成对百度客户名誉或经济上的损失,我们将追究会员的责任。

4.5 百度联盟会员不可擅自修改来自百度联盟,或来自百度联盟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网站、公司,或来自与百度联盟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的源代码;未经百度联盟同意,也不得将此源代码提供给其它任何第三方使用、参考等。否则,由此产生任何第三方向百度联盟的追偿、索赔,百度联盟有权向百度联盟会员追偿。百度联盟有权对联盟代码及代码展现形式进行自主调整,此调整不以通知联盟会员为必要。

4.6 百度联盟会员有义务根据百度联盟,或向百度联盟提供服务的第三方网站、公司,或与百度联盟有合作关系的第三方对百度服务的内容、文本、图像等的修改、补充、删减、更新等,在其网站上对相应的服务做出变更,以保证内容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

4.7 百度联盟会员应向终端用户提供清晰的说明,说明与本服务相关的终端用户个人信息收集/使用情况,并事先征得终端用户的同意。

4.8 百度联盟会员有义务保证其网站的正常经营,且不出现违反联盟规范的内容和行为

五、违约责任

5.1 如百度联盟会员网站或其联盟业务运营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百度联盟规范文件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行为,百度有权暂停或终止与百度联盟会员的合作,要求其卸载联盟业务代码,停止支付相关费用和/或追回已支付的全部分成费用,百度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有权决定是否通知百度联盟会员限期整改并报告整改结果。百度对整改满意的,可以恢复合作,分成费用重新计算;联盟会员拒绝整改、不按期限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百度有权终止联盟会员的帐户。

5.2 如百度联盟会员在网站或其联盟业务运营中实施了或百度的反作弊机制有理由认为其可能实施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行业规范、百度联盟规范文件【包括但不限于附件2和附件3】或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或行为,对百度及百度客户造成负面影响的,或者有侵犯或可能侵犯百度、百度客户合法权益及百度网络用户体验的,百度有权暂停或终止百度联盟会员的账户,并停止支付相关费用和/或追回已支付的全部分成费用。情节严重,移交相关部门处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3 百度联盟会员承诺其向百度联盟提交的任何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其注册信息、网页地址,联系方式等的真实性。一旦百度联盟发现百度联盟会员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它欺骗手段,有权暂停或终止百度联盟会员的帐户,并保留追究百度联盟会员责任的权利。

5.4 百度联盟会员若违反本注册协议,则百度联盟保留进一步追究责任的权利,违约的百度联盟会员必须承担因此给百度联盟带来的所有损失。

附1:百度服务投放的相关细节问题,具体请查阅百度联盟的公告、优化技巧和常见问题。附2:违规处理

严禁百度联盟会员通过设备、程序以及其他不合法或不正当的手段提高百度联盟会员的收入。百度的反作弊机制一经发现百度联盟会员帐户数据异常,百度就有权单方面暂停与百度联盟会员的合作,要求其卸载联盟业务代码,停止支付相关费用和/或追回已支付的全部分成费用,百度根据事态严重程度有权是否通知百度联盟会员限期提交备案。百度对备案内容满意的,可以恢复合作,分成费用重新计算;联盟会员拒绝提交备案、不按期限提交备案或备案内容不充分的,百度有权终止联盟会员的帐户。同时,该百度联盟会员应当承担因此给百度带来的所有损失,百度保留进一步向其追索责任的权利。附3:联盟业务合作规范 【总则】

所有可能对百度推广客户权益造成伤害、对用户体验造成损害、对联盟市场合作秩序造成扰乱、对百度各产品及百度品牌商誉造成不利影响、对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百度合法权益的行为均为联盟所禁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自己点击

重复手动检索、自行点击,煽动他人检索、产生点击。2.强制点击

以资源交换为条件,强制用户点击;或无休止弹出搜索结果窗口。3.程序点击

通过程序或脚本模拟用户的点击,自动化点击和检索产生工具、第三方产生点击或检索(例如付费点击、自动浏览、点击机,代理服务器Ip点击,假Ip点击,相互点击,自动刷新)。4.推广方式违规

通过病毒程序、强设首页、强制劫持地址栏、搜索引擎作弊、虚增展示次数等非常规手段进行推广。5.排他条款违约

虽已与百度约定排他性条款,但违反该约定投放竞争性业务。6.竞业混淆

修改联盟产品或竞争性业务的布局形式,误导用户造成混淆。7.其他违规

其他百度认为已经或可能将要对百度客户权益、用户体验以及百度品牌或商誉造成损害、对百度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百度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搜索推广合作】 8.预设关键词

在搜索框中预设关键词或者在网页中预设指向搜索结果页的直接链接。9.修改搜索结果页

9.1采用任何方式编辑、修改或过滤任何推广内容或搜索结果中所包含的信息或更改其顺序,或者删除、隐藏任何推广内容或搜索结果或者将其最小化,或通过软件在浏览器百度搜索结果页窗口内添加任何非百度提供的内容。

9.2将最终用户从任一推广页或搜索结果页重定向到别处、所提供的推广页或搜索结果页版本不同于最终用户直接访问推广页或相应的搜索结果页所看到的网页。

9.3在本规范明确许可的范围之外,通过任一软件应用程序、其他网站或会员网站以外的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访问、启动和/或启用推广内容或搜索结果,或采用其他方式将推广内容或搜索结果合并到其中。9.4对由任一搜索结果获取的信息或信息的任一部分、副本或衍生信息,采用“抓取”、“spider”、索引或任何其他非暂时性方式加以存储或缓存。10.直接调用搜索结果

对最终用户单击搜索结果的任一网页进行加框链接或其他方式直接调用。11.投放页面违规

11.1 将业务代码展示在任何错误页、注册页或“感谢”页(如在用户注册了相应网站后对用户表示感谢的网页)或任何电子邮件中,或包含任何色情内容、煽动仇恨的内容或暴力内容的任何网页或网站。

11.2 在非配置域名进行代码投放。12.诱导点击

12.1对搜索结果加以“精彩推荐”、“相关链接”、“欢迎点击”等言语描述。

12.2对搜索结果放置箭头图形、下载指示图形或其他指引性图形。

12.3对用户点击行为进行奖励。13.投放数量违规

每页投放搜索框数量超过三个。14.流量劫持

14.1通过程序或插件等任何方式篡改代码计费参数,劫持百度、hao123以及其他联盟会员流量。

14.2通过任何损害用户体验的推广方式,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方式篡改其他联盟会员的用户首页。

14.3以任何手段修改用户设置的百度()或hao123()首页。

14.4以任何手段修改百度或hao123页面。15.推广hao123违

未经授权通过修改代码或其他特殊方式进行调用。

15.1通过嵌套等违规方式推广hao123。

15.2未判断用户首页是否是百度或hao123页面,篡改用户首页。

15.3非合作网址跳转至hao123页面。

15.4通过程序或插件等任何手段将用户首页锁定为hao123页面。

15.5其他不正当推广hao123的违规行为。16.百度软件捆绑合作违规

百度软件包括但不限于百度浏览器、百度工具栏、百度地址栏、千千静听等客户端产品

16.1捆绑百度软件无明确提示,强制安装。

16.2增加非百度软件的自带功能,或删除百度软件的原有功能。

16.3修改百度软件标准安装包,捆绑其他软件,使安装用户可能把所述其他软件的行为误认为百度行为。

16.4修改百度软件的下载地址。

16.6其他对百度软件不正当捆绑使用行为。【网盟推广合作】 17.预设关键词

在网页内容、源代码中堆砌关键词以干扰正常主题匹配。18.修改推广内容

18.1将用户点击的推广页重定向到别处,与最终用户直接访问推广页所看到的网页不同。

18.2对由推广内容任一部分、副本或衍生信息,采用“抓取”、“spider”、索引或任何其他方式加以存储或缓存。

18.3推广内容显示后,改变推广内容属性,比如:改变推广位置、推广内容大小等,推广元素的任何属性。

19.投放页面违规

19.1将推广内容展示在任何错误页、注册页或“感谢”页(如在用户注册了相应网站后对用户表示感谢的网页)或任何电子邮件中,或弹出窗口中,或包含任何色情内容、煽动仇恨的内容或暴力内容的任何网页或网站。

19.2为了展现主题推广在无实质内容的垃圾页面投放主题推广业务。

19.3在非配置域名或软件中进行推广内容的投放。20.诱导点击

20.1对推广内容加以“精彩推荐”、“相关链接”、“欢迎点击”等言语描述。

20.2在推广内容旁边放置箭头图形、下载指示图形或其他指引性图形或误导性图片。

20.3对用户点击推广内容的行为进行奖励。

20.4推广内容距网页正文内容或点击区域(如:翻页按钮、导航链接、视频窗口等)的距离过近,造成无效点击(建议不要将推广内容放置在翻页按钮上下方)。

20.5将推广内容伪装成为网页正文内容,使推广内容与网页内容区分不明显。

20.6通过js等手段将点击打开的界面隐藏或自动屏蔽,导致用户点击后仍无法看到推广界面。

20.7除使用“贴片推广”外,进行特殊加载区域的代码投放,未经授权修改代码或通过特殊方式进行贴片调用效果。

20.8遮挡、隐藏主题推广显示区域的任何部分,或造成推广内容与页面内容发生重叠。

20.9除使用“主题描述悬停”外,将推广内容做成浮动效果或其他特殊展示效果。21.投放数量违规

21.1每页投放的“主题描述”产品代码超过三个或“主题链接”产品代码超过六个。(同一页面中“贴片推广”的投放数量不计入在内)21.2除投放“主题描述”及“主题链接”代码外,每页增加投放的 “主题悬浮”代码超过一个,每页投放的“主题悬浮”形式(侧栏/按钮/视窗)超过一种。

21.3同一个播放窗口,投放的“贴片推广”代码超过一个;同一网页中存在的多个播放窗口,可调用的“贴片推广”代码超过三个。22.调用违规

未经授权通过修改代码或其他特殊方式进行调用。

22.1使用iframe调用网盟产品。

22.2 对推广内容进行重复检索。【新业务合作】 23.投放页面违规

将推广内容展示在任何错误页、注册页或“感谢”页(如在用户注册了相应网站后对用户表示感谢的网页)或任何电子邮件中,或包含任何色情内容、煽动仇恨的内容或暴力内容的任何网页或网站。24.诱导

24.1对合作推广内容加以“精彩推荐”、“相关链接”、“欢迎点击”等言语描述。

24.2对合作推广内容放置箭头图形、下载指示图形或其他指引性图形。

24.3对合作推广内容附近放置色情图片。

24.4对用户安装、注册、购买等行为进行奖励诱惑。

24.5仿冒合作推广厂商官方网站。25.投放数量违规

每页可展示、投放任何类型的合作推广单元超过三个。26.自我引导

重复进行手动安装、注册、购买等行为,煽动他人进行安装、注册、购买等行为。一旦发现联盟会员存在上述任一违规行为,百度有权针对违规行为予以惩罚。在发现及查处联盟会员违规行为过程中所使用的数据应以百度统计为准,包括但不限于无效点击数据和流量劫持数据。附:处理方式

违规将可能被百度采取如下一项或几项相应处理措施: 1.扣减信誉指数 2.扣减累计积分 3.扣减分成 4.封禁违规业务 5.关闭分账权限 6.限制注册信息 7.曝光违规案例

百度对本联盟业务合作规范享有最终的解释权。百度可能会适时更新本联盟业务合作规范,请联盟会员保持对相关内容的持续关注,以及时了解并遵守最新规定。

六、定义

百度联盟各项服务和服务条款、书面协议中涉及到以下词语的,均具以下特定含义: 6.1 中国法律:任何中国现行及未来颁布的法律及法规。

6.2 商业秘密:属于双方和(或)其分公司或关联企业所有,并被该方视为商业秘密的技术、财务、商业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信息,其具有以下特性:(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3)具有实用性;

(4)被权利人视为秘密并对其采取了适当保护措施。

6.3 不可抗力:对于因百度联盟合理控制范围以外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骚乱、物质短缺或定量配给、暴动、战争行为、政府行为、通讯或其他设施故障或严重伤亡事故等,致使百度联盟延迟或未能履约的,百度联盟不对百度联盟会员承担任何责任。6.4 区域:您的客户与百度客户群体。6.5 渠道:包括代理渠道和直销渠道。6.6 本协议适用于移动应用联盟合作业务。

七、争议解决

因本协议引起的纠纷,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八、最终决定权

百度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保留对百度联盟的注册协议、相关服务政策等内容作即时更改之最终决定权。

2.会员注册 篇二

一、文献回顾

(一)促销相关研究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关于促销的研究就引起了各国学者的关注,有关促销的研究相对较多。对促销研究主要有两方面:第一,研究促销产生的效应,对该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促销的短期效应、长期效应及对消费者认知及品牌态度的影响。比如M.P.Marti(2006)等人研究了促销对短期销售影响的差异,认为周末促销对增加销量是最有效的,不对称促销和邻居会影响购买[5];Michel Larochea(2005)在研究中指出大品牌的折价券等促销对于竞争品牌带来的是负面的品牌态度[6];Jorge M.Silva-Risso(1999)研究市场的长期价格促销对企业产生的效应[7];Devon Del Vecchio(2006)研究了促销对促销后品牌偏好的影响[8]。第二,研究影响促销效果的因素,主要集中于研究促销方式、产品类别和消费者类别的不同导致促销效果的差异。比如Michel Laroche,Frank Pons等学者(2003)在研究中对比了优惠券和捆绑销售两种促销方式的促销效果[9];Judith A.Garretson(2002)研究了价格促销和非价格促销对于自有品牌和全国品牌的效果差异性[10];张黎等(2007)研究了高价产品与低价产品价格促销中消费者感知的降价幅度和购买意愿的差异[11];DONALD R.LICHTENSTEIN等学者(1997)研究了不同消费者群体对于促销方式的反应的差异性[12]。

(二)会员卡促销相关研究

会员卡是忠诚计划的产物,零售商可以通过会员卡获得的信息加强商店忠诚和建立顾客关系,会员卡引入的基本理念是公司业绩更多的与现有顾客忠诚相关而不是顾客总量。目前对会员卡研究主要集中于会员卡对顾客忠诚的效应,比如Chiara Mauri(2003)研究了卡持有者是否是卡忠诚者[13];Van Heerde&Bijmolt(2005)研究会员和非会员花费的差异及其原因,认为会员和非会员消费差异部分原因是忠诚的顾客选择参与忠诚计划[14];Jorna Leenheer(2007)等学者研究了忠诚计划对顾客忠诚的影响,建立了一个确定会员资格和进行忠诚行为和钱包份额测量的模型[15];Hean Tat Keh(2006)研究了回报时间(马上对延迟)和回报类型(直接对间接)在两个服务状态下(满意对不满意)产生的不同效果[16];Nathalie T.M.Demoulin(2008)研究了对会员卡回报满意和不满意的顾客对商店忠诚和价格敏感性方面的差异性[17]。有些学者研究会员卡采用的时间和动机,如Nathalie T.M.Demoulin(2009)研究了在杂货零售业中顾客的新会员卡采用过程,发现态度、行为和社会人口统计变量对采用可能性和采用时间有不同程度影响[18]。

二、研究假设

(一)打折促销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的影响

当企业对商品提供打折促销时,合理的会员优惠政策有(1)折上折+积分;(2)折上折但不积分;(3)只积分(大众促销打折力度大于等于会员卡打折力度情况下);(4)赠品+积分(大众促销打折力度大于等于会员卡打折力度情况下);(5)不享受会员待遇。当企业对商品进行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折上折+积分”和“折上折”优惠时,会员对正价和促销品都能够享受到比非会员更多的优惠,增强了会员对企业给予会员的优惠的感知,因此,可进一步增强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假设1: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能够享受折上折+积分的优惠时,能够增强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

假设2: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只享受折上折不能积分时,能够增强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

当企业对商品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积分”优惠时,由于在购买时会员对促销品和非会员付出的货币成本相同,而积分的优惠属于一种延迟的优惠,消费者不能马上感知到,会员感知公司对会员与非会员的差别待遇减弱,因此,会减弱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假设3: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卡只享受积分,能够减弱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由于节日商品提供促销被消费者广泛认同,因此,当节日企业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比非会员享受额外积分优惠时,不会影响消费者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假设4:节日提供商品打折促销,而会员只能够享受积分,不会影响到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当企业对商品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相应折扣并可获得赠品和相应积分时,会员感知到比非会员享受到更多的优惠,因此可增强会员卡的感知价值。

假设5: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相应折扣外还可获得赠品并积分,可增强会员的会员卡价值感知。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不能享受其他额外的优惠,即对促销品会员和非会员享受一样的优惠,此时会员认为拥有会员卡与否并没有差别,因此会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假设6: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不享受会员卡待遇,会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三、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1×5实验法进行研究,1指打折促销,5指会员对促销品享受的三种不同优惠政策即折上折,积分、赠品、折上折+积分,不享受会员待遇、只享受会员待遇。

参加实验的调研对象是130名学生,这些学生有独立生活经验,对服装购买是自主决策的。

(一)实验产品及会员政策

为了研究打折促销对会员卡价值评价的影响,需要选择提供打折促销产品来进行研究,为此通过市场营销系学生对天津市几个大商场的实地调研选择服装作为研究的产品。

会员政策设定为:会员可享受正价商品的8折优惠,会员生日当天可享受一次5折优惠,会员卡可进行积分,积分方式为实际花费金额每10元可积1分,年底积分可折现,折现方式为200分可折现为100元购物券。

(二)研究设计

由于被测试者为学生,通过对学生服装消费的调查选择被测试服装的价格为200元到500元之间。首先设定成为会员的条件为一次性购物满1000元或一个月内购物满3000元即可获得会员卡。

首先我们让学生选择是否成为该品牌服装的会员,其中有65人选择作为会员,63人选择非会员。

变量测量通过设定不同的打折促销情境,而会员享受不同优惠政策状况下,让会员给会员卡感知价值进行打分得出。

让会员根据会员政策给出会员卡的感知价值评价,作为会员初始的会员卡感知价值评价。

其次,研究打折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影响。在测量时选取市场上服装业经常使用的几种打折形式,包括“8折”“7折”“部分7折(50%,即有新款也有旧款)”“往年存货7折”“过季商品7折”“新款9折,旧款8折”,这几种打折促销的力度有一定差别,我们根据会员对促销品的优惠政策的强度,分别选取不同打折促销环境进行了测量,具体设计如下:会员对促销品享受“折上折+积分”优惠时,测量了打折促销为“8折”和“7折”状态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享受“折上折但不积分”时,测量了打折促销为“新品九折,旧款8折”“全场8折”和“全场7折”状态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享受“积分”优惠时,测量了打折促销为“部分商品7折”“全场8折”“节日8折”状态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享受“赠品+积分”时,测量了打折促销为“8折”状态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不享受会员待遇时,测量了打折促销为“部分7折”“存货7折”“过季7折”状态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四、研究结果

将各种促销情境下的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卡获得时的感知价值相比较,利用Wilcoxon秩和检验对数据进行分析,结果如表2。

假设1认为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能够享受折上折+积分的优惠时,能够增强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由表1可知,当打折促销为8折和7折优惠,而会员可对促销品享受“折上折+积分”优惠时,会员对会员卡的感知价值与会员获得会员卡时的感知价值具有差异性(P<0.05),由于会员卡获得时会员卡感知价值平均得分为3.1077,而打折促销为8折和7折,会员享受“折上折+积分”优惠政策时,会员卡感知价值平均得分分别为3.9846和4.1077。因此,会员能够享受“折上折+积分”的优惠政策能够增强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假设1成立。

假设2认为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只享受折上折不能积分时,能够增强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数据表明,在测试的三种形式的打折促销状态下(新货九折过季8折、全场8折促销、全场7折促销),当会员只享受“折上折但不积分”时,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卡获得时的感知价值没有差别(P>0.05)。说明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只享受“折上折”优惠对会员卡的感知价值没有影响,拒绝假设2,说明顾客认为公司在提供打折促销期间,对会员理应给予折上折优惠。

假设3认为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卡只享受积分,能够减弱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数据表明在测试的两种打折状态下(部分商品7折优惠和全场8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积分时,会员对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获得时的感知价值有明显差异(P=0.01,0.000<0.05),由于当提供“部分商品7折优惠”和“全场8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积分时,会员的会员卡平均感知价值得分分别为2.5385和2.4769小于会员卡获得时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平均得分3.1077,支持假设3。

假设4认为节日提供商品打折促销,而会员只能够享受积分,不会影响到会员对会员卡的价值感知。数据表明当提供节日的“全场8折”促销,而会员比非会员对促销品可额外享受积分优惠时,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卡获得时的感知价值得分没有差别(P=0.838>0.05),说明节假日的“全场8折促销”不会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造成明显的影响,支持假设4。

假设5认为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相应折扣外还可获得赠品并积分,可增强会员的会员卡价值感知。调研数据表明大众促销为“8折优惠”。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相应折扣外还可获得赠品并积分时,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卡获得时的感知价值有差异(P=0.049<0.05),而大众促销为“8折优惠”,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8折外还可获得赠品并积分时,会员的会员卡平均感知价值得分为3.4大于会员卡获得时的平均会员卡感知价值得分3.1077,说明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而会员对促销品可享受相应折扣外还可获得赠品并积分时,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比会员卡获得时增强了。因此支持假设5。

假设6认为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不享受会员卡待遇,会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调研数据表明在大众促销为“部分商品7折、往年存货商品7折和过季商品7折”三种打折促销情景下会员对促销品不能享受会员待遇时,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与会员卡获得时的感知价值都有差异(P=0,0,0.025<0.05),而大众促销为“部分商品7折”“往年存货7折”和“过季商品7折”三种情景下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分别为:1.9385,2.2462,2.7077都小于会员卡获得时的会员卡平均感知价值得分3.1077。说明在企业提供打折促销时,会员对促销品不享受会员待遇可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支持假设6。

五、结论与启示

本文研究了企业对产品进行打折促销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造成的影响。结果表明企业对商品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享有不同的会员待遇时,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影响不同。其中大众促销为打折,会员对促销品能享受“折上折+积分”、“赠品+积分”时,能够增强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大众促销为打折,会员对促销品只享受“积分”和不享受会员待遇时,会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大众促销为打折,会员对促销品享受“折上折”或在节假日提供大众打折促销而会员只能对促销品享受“积分”优惠时,不会影响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从以上结论可看出,打折促销手段的应用会对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产生一定的影响,企业应在提供打折促销时,给予会员对促销品的“折上折”、“折上折+积分”、“赠品+积分”优惠政策,以避免会员对会员卡感知价值的降低。

摘要:随着竞争加剧,会员卡定向促销方式作为企业保留忠诚顾客的手段之一越来越受到企业青睐。采用2×5实验法研究企业打折促销对会员的会员卡价值感知的影响,结果表明当企业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对促销品能享受“折上折+积分”“赠品+积分”时,能够增强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只享受“积分”和“不享受会员待遇”时,会降低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会员对促销品享受“折上折”或在节假日提供打折促销,会员只能对促销品享受“积分”优惠时,不会影响会员的会员卡感知价值。

3.会员注册 篇三

答复:《“自然之友”会员小组管理办法》规定,对于好的小组活动方案,可申请“自然之友”的小额资助。但是,需要申请资助的小组提交活动策划方案和详细的财务预算,经“自然之友”会员部会同财务部及总干事审核批准后方能发放。南京会员小组的保护中华虎凤蝶是个非常好的项目,“自然之友”非常支持,但需要南京会员小组提交策划案及详细财务预算。此要求会员部已向南京会员小组的工委会成员提出过,并转发给南京会员小组一份较为详尽的策划案及预算的样本,至今未收到回复。

2. “自然之友”有丰富的环境教育经验,以及好的环境教育模式,但是目前未能传达到南京小组中来,如果能编写一些环境教育方面的小册子,其内容可操作性强,就可以在外地会员组当中开展。

答复:环教部门也在考虑如何把项目和发展“自然之友”会员小组更有效地结合起来。此次绿色希望行动志愿者培训,给已成立的各会员小组一个免费参与的名额,并将继续跟进该项目在各会员小组的开展。

3. “自然之友”与北京当地及国际环境保护组织有密切的联系,可以得到一些环境保护基金的讯息,“自然之友”外地小组有些好的项目可以去申请这些基金,但是由于信息渠道不通畅,导致无法充分利用环境保护基金来开展自己的项目。

答复:“自然之友”会员部将尽可能把得到的相关信息发布在网站上,如有会员小组希望申请,可与会员部联络,会员部将与其他部门合作,支持会员小组行动。

4. “自然之友”可以提供一些环保类的书籍,给会员小组成员传阅。

答复:“自然之友”调研部组织编写的2005年绿皮书《中国环境困境危局与突围》,已经提供给各会员小组传阅,并请各会员小组根据对外联络需要,提供赠阅名单。而“自然之友”办公室内的环保类书籍,一部份是可供会员免费借阅,一部份是只能在办公室内阅读。现在还无法给外地的会员小组免费提供,很抱歉。

5. 通过和北京“自然之友”的接触,“自然之友”工作人员在一些工作安排方面有所欠缺。2006年1月的外地会员组会议,时间安排得与春节太近,导致购票困难等麻烦,最后不得不多花了会议经费。

答复:这是“自然之友”办公室考虑不周,今年开会一定避免此类问题的发生。

6. 在交纳会费方面,渠道不够多样。有些会员忘记交纳会费,就自动离开了“自然之友”,会员流失率比较高;对于外地会员来说,除了邮局汇款,如果能公布“自然之友”的银行账户,会员可以通过银行划账、网上缴费等方式交纳会费,会方便会员。

4.政府采购类会员操作注册 篇四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

操作手册

注意:请使用IE浏览器进行注册。

一、会员注册

登陆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http:///),在左侧点击“进入会员系统”

之后出现二级页面,点击“进入政府采购类会员系统”

之后出现登陆及注册界面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点击“会员注册”,进入以下页面

仔细阅读后点击“同意”并“下一步”,进入“登录信息”填写页面

二、“登录信息”填写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保存并下一步”,进入“供应商概况”信息填写界面。

注:请注意页面左侧列表中的信息是逐步触发的,信息录入完成之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并下一步”,才能进入到下一步的信息页面。

重要说明:在此页面中点击“保存并下一步“之后而没有提交审核(留言及问卷调查页面)而关闭或退出了系统,您可以随时从登录界面登录(用户名:组织机构代码证号;密码:此页面中设定的“注册账号管理员密码”),继续完成您的注册信息填写。

三、供应商概况信息填写

进入信息填写界面后,填写相关信息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注:加*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也必须尽量填写。其中:选项“是否施工单位”选择“是”的话下面的证照信息需要填写“安全生产许可证”;选择“否”的话则不需要“安全生产许可证”。

填写信息界面中,后面有下拉箭头的选项,必须点击下拉箭头后在弹出框中选择,日期项必须点击选择日期。

详细填写相关信息,其中“所属行业”和“经营品目” 点击各自下面的“增加”按钮进行选择;右侧窗口中选择已经添加的内容点击“删除”可清除内容。

供应商概况录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证照信息”录入页面

四、“证照信息”录入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说明:带“*”内容为必填项;图片“上传附件”时请按要求上传扫描件或影印件;营业执照“有效期开始日”请填写上次年审日期,若不确定上次年审日期,也可以填写上年年审相近日期,“有效期结束日”将自动生成第二年的6月30日。

证照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右上角的“保存并下一步”,进入“资质信息”录入页面

五、资质信息录入

说明:点击“资质信息”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出现如上图所示“供应商资质信息”窗口,录入资质后点击“保存”。可增加多条资质信息。资质录入完成后点击“资质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业绩证明”页面

六、“业绩证明”录入(非必须项,可以不填写)

点击“业绩证明”页面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填写相关信息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业绩证明”录入完成后点击“业绩证明”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获奖证书”页面

七、“获奖证书”信息录入(非必须项,可以不填写)

点击“获奖证书”页面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填写相关信息

“获奖证书”录入完成后点击“获奖证书”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项目经理/总监”页面

八、“项目经理/总监”信息录入(工程类投标人需要填写,其他的可以跳过此项,直接点击“下一步”)

点击“项目经理/总监”页面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填写相关信息并保存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项目经理/总监”录入完成后点击“项目经理/总监”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信息人信息”页面

九、“联系人信息”录入(必须录入至少一个负责人)

点击“联系人信息”页面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单位负责人信息右上方),填写相关信息

“联系人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联系人信息”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银行账户”页面

十、“银行账户”录入(必须录入基本账户)

点击“银行账户”页面右上角的“增加”按钮,填写相关信息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银行账户”录入完成后点击“银行账户”页面右上角的“下一步”,进入“留言及问卷调查”页面

十一、“留言及问卷调查”信息录入(可以填写注册留言,也可以填写)

注意:此页面右上角的 “提交审核”按钮。没有提交审核的话,可以随时修改注册信息;当注册信息经核实准确无误后点击“提交审核“按钮,按要求进行现场审核确认,在中心审核人员审核之前将不能再对注册信息进行修改。

十二、会员审核

填写完毕后,在通知的时间内携带所有上传扫描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带至指定地点审核;注意带来审核的原件、复印件必须和所上传的扫描件完全一致。

诚信承诺书及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从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心网下载:在网站

新郑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类会员注册操作手册

首页点击浮动图片,打开公告“新郑市征集工程类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等会员库的通知”,在页面底端的附件中下载

详情请阅读会员征集公告“新郑市征集工程类投标企业、政府采购供应商等会员库的通知”。

5.b2c会员注册协议 篇五

一、XXX服务条款的确认和接纳

欢迎访问公司名(一下简称本站)!本站提供的服务将完全按照其发布的服务条款和操作规则严格执行。用户必须完全同意所有服务条款并完成注册程序,才能成为本站的正式用户。用户确认:本协议条款是处理双方权利义务的当然约定依据,除非违反国家强制性法律,否则始终有效。在下订单的同时,您也同时承认了您拥有购买这些产品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且将您对您在订单中提供的所有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我们以本隐私申明声明对访问者隐私保护的许诺。以下文字公开本站对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情况。本站的隐私申明正在不断改进中,随着我站服务范围的扩大,我们会随时更新我们的隐私申明。我们欢迎您随时会来查看本申明。请向(客服Email)反馈您的意见。谢谢!

在同意公司名服务协议(“协议”)之时,你已经同意我们按照本隐私申明来使用和披露您的个人信息。本隐私申明的全部条款属于该协议的一部份。

如果您未满18周岁,您无权使用本网站服务,因此我们希望您不要向我们提供任何个人信息。除非您在父母或监护人的陪同下才可以使用网站服务。

二、服务简介 本站运用自己的操作系统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同时,用户必须:

1.自行配备上网的所需设备,包括个人电脑、调制解调器或其他必备上网装置。

2.自行负担个人上网所支付的与此服务有关的电话费用、网络费用。

基于本站所提供的网络服务的重要性,用户应同意:

1.提供详尽、准确的个人资料。

2.不断更新注册资料,符合及时、详尽、准确的要求。

本站对用户的电子邮件、手机号等隐私资料进行保护,承诺不会在未获得用户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用户的个人资料信息出租或出售给任何第三方,但以下情况除外:

1.用户同意让第三方共享资料;

2.用户同意公开其个人资料,享受为其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3.本站需要听从法庭传票、法律命令或遵循法律程序;

4.本站发现用户违反了本站服务条款或本站其它使用规定。

关于用户隐私的具体协议以本站的隐私声明为准。

如果用户提供的资料包含有不正确的信息,本站保留结束用户使用网络服务资格的权利。

三、价格和数量

本站将尽最大努力保证您所购商品与网站上公布的价格一致,但价目表和声明并不构成要约。本站有权在发现了其网站上显现的产品及订单的明显错误或缺货的情况下,单方面撤回任何承诺。同时,本站保留对产品订购的数量的限制权。

产品的价格和可获性都在本站上指明。这类信息将随时更改且不发任何通知。商品的价格都包含了增值税。如果发生了意外情况,在确认了您的订单后,由于供应商提价,税额变化引起的价格变化,或是由于网站的错误等造成商品价格变化,您有权取消您的订单,并希望您能及时通过电子邮件或电话通知本站客户服务部。

四、服务条款的修改 本站将可能不定期的修改本用户协议的有关条款,一旦条款及服务内容产生变动,本站将会在重要页面上提示修改内容。如果不同意本站对条款内容所做的修改,用户可以主动取消获得的网络服务。如果用户继续使用本站的服务,则视为接受服务条款的变动。本站保留随时修改或中断服务而不需告知用户的权利。本站行使修改或中断服务的权利,不需对用户或第三方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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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您在注册为用户时,我们要求您填写一张注册表。注册表要求提供您的真实姓名、地址、国籍,电话号码和电子邮件地址。如果您是公司客户,您还被要求提供您的公司的地址,电话号码和贵公司的服务和产品的简短说明。您还有权选择来填写附加信息。这些信息可能包括您公司所在的省份和城市、时区和邮政编码、传真号码,主页和您的职务。我们使用注册信息来获得用户的统计资料。我们将会用这些统计数据来给我们的用户分类,以便有针对性地向我们的用户提供新的服务,我们会通过您的邮件地址来通知您这些新的服务。

六、拒绝提供担保

用户个人对网络服务的使用承担风险。本站对此不作任何类型的担保,不论是明确的或隐含的,但是不对商业性的隐含担保、特定目的和不违反规定的适当担保作限制。本站不担保服务一定能满足用户的要求,也不担保服务不会受中断,对服务的及时性,安全性,出错发生都不作担保。本站对在本站上得到的任何商品购物服务或交易进程,不作担保。

公司名无法对公司名券的二次交易的安全性、真实性、有效性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七、有限责任

本站对任何直接、间接、偶然、特殊及继起的损害不负责任,这些损害可能来自:不正当使用网络服务,在网上购买商品或进行同类型服务,在网上进行交易,非法使用网络服务或用户传送的信息有所变动。这些行为都有可能会导致本站的形象受损,所以本站事先提出这种损害的可能性。

八、对用户信息的存储和限制 本站不对用户所发布信息的删除或储存失败负责。本站有判定用户的行为是否符合本站服务条款的要求和精神的保留权利,如果用户违背了服务条款的规定,本站有中断对其提供网络服务的权利。

用户信息和资料被收集和存储在放置于中国的服务器上。只有为了做备份的需要时,我们才可能需要将您的资料传送到别国的服务器上。

九、保障用户 同意保障和维护本站全体成员的利益,负责支付由用户使用超出业务范围引起的律师费用,违反服务条款的损害补偿费用等。

我们不会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出售、出租、分享和交易用户的个人信息,除非第三方和XXX一起为网站和用户提供服务并且在该服务结束后将被禁止访问包括其以前能够访问的所有这些资料。当我们被法律强制或依照政府要求提供您的信息时,我们将善意地披露您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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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或本站可随时根据实际情况中断一项或多项网络服务。本站不需对任何个人或第三方负责而随时中断服务。用户对后来的条款修改有异议,或对本站的服务不满,可以行使如下权利:

1.停止使用本站的网络服务。

2.通告本站停止对该用户的服务。结束用户服务后,用户使用网络服务的权利马上中止。从那时起,用户没有权利要求本站,本站也没有义务传送任何未处理的信息或提供未完成的服务给用户或第三方。

十一、通告

公司名保留通过邮件、短信、邮寄会刊的形式,对本网站注册、购物用户发送订单信息,促销活动等告知服务的权利。如果您在公司名注册、购物,表明您已默示同意接受此项服务。如果您不想接收来自公司名的邮件、短信或会刊,您可以向客服提出退阅申请,并注明您的E-mail地址、手机号或相关地址信息,公司名会在收到申请后为您办理退阅。

所有发给用户的通告都可通过重要页面的公告或电子邮件或常规的信件传送。本站的活动信息也将定期通过页面公告及电子邮件方式向用户发送。用户协议条款的修改、服务变更、或其它重要事件的通告都会以此形式进行。

十二、参与广告策划 用户在他们发表的信息中加入宣传资料或参与广告策划,在本站的免费服务上展示他们的产品,任何这类促销方法,包括运输货物、付款、服务、商业条件、担保及与广告有关的描述都只是在相应的用户和广告销售商之间发生。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站没有义务为这类广告销售负任何一部分的责任。

十三、网络服务内容的所有权 本站定义的网络服务内容包括:文字、软件、声音、图片、录象、图表、广告中的全部内容;电子邮件的全部内容;本站为用户提供的其他信息。所有这些内容受版权、商标、标签和其它财产所有权法律的保护。所以,用户只能在本站和广告商授权下才能使用这些内容,而不能擅自复制、再造这些内容、或创造与内容有关的派生产品。本站所有的文章版权归原文作者和本站共同所有,任何人需要转载本站的文章,必须征得原文作者或本站授权。

十四、责任限制 如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本站无法控制的原因使本站销售系统崩溃或无法正常使用导致网上交易无法完成或丢失有关的信息、记录等,本站不承担责任。但是本站会尽可能合理地协助处理善后事宜,并努力使客户免受经济损失。

除了本站的使用条件中规定的其它限制和除外情况之外,在中国法律法规所允许的限度内,对于因交易而引起的或与之有关的任何直接的、间接的、特殊的、附带的、后果性的或惩罚性的损害,或任何其它性质的损害,本站、本站的董事、管理人员、雇员、代理或其它代表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责任。本站的全部责任,不论是合同、保证、侵权(包括过失)项下的还是其它的责任,均不超过您所购买的与该索赔有关的商品价值额。

十五、法律管辖和适用 本协议的订立、执行和解释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如发生本站服务条款与中国法律相抵触时,则这些条款将完全按法律规定重新解释,而其它合法条款则依旧保持对用户产生法律效力和影响。

本协议的规定是可分割的,如本协议任何规定被裁定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规定可被删除而其余条款应予以执行。

6.供应商注册及申请会员操作指南 篇六

如果您已经在其他网省公司注册过供应商信息,那么直接跳转到

供应商申请会员操作说明

进入辽宁电网招投标网主页后(https://bidding.ln.sgcc.com.cn)

1.1 单击“供应商注册”进入供应商注册页面。

1.2 单击“供应商注册”进入“供应商基本信息填写”页面。

1.3 在“供应商基本信息填写”页面里详细填写供应商的基本信息,其中“企业介绍”和“经营或业务范围”也必须填写,注册码是系统随机生成的,在注册会员时将要用到,请您务必记住。填好基本信息后,单击下方的“保存”按钮保存信息

1.4 单击 “保存”按钮后弹出确认对话框,单击“确定”提交申请。

1.5 注册成功,请等待管理员审核。供应商申请会员操作说明

2.1 在您已经注册完供应商基本信息并通过审核之后要申请辽宁电网会员,请单击“供应商注册”进入供应商会员申请页面。

2.2 单击“供应商申请成为会员”进入“供应商会员申请”页面。在“供应商校验”页面填入“组织机构代码”和“注册码”,注册码为先前您在“供应商注册”时系统随机产生的一串号码,输入后点“下一步”进入下个页面。

2.3 在“填写联系人”页面,单击“新增”按钮。

2.4 填写联系人的基本信息,填写好后单击“提交”按钮提交信息。

7.广播会员制的发展探讨 篇七

2014年年初, 吉林乡村广播作为全国首家会员制广播成功转型, 通过为听众订制会员卡, 提供专享服务与活动, 不仅为品质商家进行了全方位的推荐, 同时也惠及了众多忠实听友。不到一年的时间, 我们根据会员准确定位, 成功组织团购活动近三十次, 团购农副产品近百项。此外, 针对会员听众, 我们全年多次进行了免费观影、免费试吃、享受最低折扣;针对会员商家, 我们精挑细选, 我们全方位多角度, 线上线下为其提供服务, 最终让听众真正受益, 同时也得到了会员听众的认可与支持。

随着羊年新春佳节的临近, 人们已经忙着除旧布新, 购置年货了。吉林乡村广播趁热打铁, 联合省内知名商家, 资源整合, 为听众会员打造全新的春节团购市场, 把天南海北的年货、餐饮娱乐折扣卡券、低价影片影票汇聚到广播平台, 真正让会员制得到全方位的延伸, 让听众过上一个方便而实惠的大年。同时, 我们结合冬季农博会, 乡村广播在农博园中设立了展位, 展示会员商家的优质商品, 如吉林一级秋木耳、新疆和田大枣、手工笨榨豆油等等, 并派送会员卡, 详细讲解会员细则, 真正让大家知晓:一卡在手, 优惠无究。

广播会员制能取得短期较好效果, 究其原因, 缘于几点, 其一, 电台会员其实是一群真正热爱、与广播为伴的一群人, 广播电已经成为他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了, 听众喜欢栏目, 更青睐各位知名的主播, 会员喜欢通过广播电台得到他们预想的收益与成果。同时, 作为媒体, 更希望从听友那里获取最确定、准确的对象定位、他们的需求及听众的反馈。我们能了解听众朋友的爱好轨迹, 这种避免了只得到靠简单的数据信息和枯燥的样本。他们实实在在的存在, 他们随时给予互动与反馈。当然, 会员制广播与普通的广播有其与众不同之处。

首先:广播的优势极为明显。突破时空限制, 渗透性强。伴随性接受, 信息接受随机性强。

其次:广播媒体是一个低成本运作媒介。

再次:只闻其身, 不见其形, 造就了其特有的宣传效果。新闻播报与评论快与短。

最后, 广播也是所有媒介中伴随性和互动性最强的媒介。这一切就确定了广播人及广播媒体在听众会员中的号召力。

会员的需求扩大化, 他们不仅可以时时参与低折促销, 更可以常常参与媒体举办的各种特色活动, 如免费的职业培训。很多听友更希望与主播面对面, 话题互动交流与讨论, 这也将得以实现。广播从此变得更生活, 更人性化。广播会员不再是收音机那头的某个人, 而是我们会员档案中的一位, 听广播将是未来极其享受的事!

广播会员制的发展前景与方向如下。

1) 广播会员制提高了广播节目的影响力。

截至2010年底, 全国广播电台广播频率近2700多套, 覆盖人口接近13亿, 中国成为世界上广播覆盖人口最多的国家。[1]但是, 在多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 广播媒体人也同时面临着一定的挑战。广播会员制的创新, 恰恰为广播事业提供了丰富多彩的资源平台。让受众与广播更加紧密的结合在一起。

2) 广播力求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双丰收, 这就要求我们商家的认可度也决定着广播的发展。而会员制从另一方面对于广告商知名度的提升、广告的到达率及客户的反馈都起到了显著的效果。

如今天是信息时代, 有价值的信息极为宝贵。广播会员的信息对于广播人来说就是如此。

市场竞争如此激烈, 媒体不断产生, 新媒体挑战的形式下, 广播依旧想占有一席之地并图谋更大的发展, 最要紧的是想懂听众的心, 了解听众的收听习惯。原来很简单, 听众才是我们的宣传对象, 听众才是我们的受众。电台每一次节目调整, 每一档新节目创意必定是为了满足受众的需要。

广播有收听率, 电视有收视率, 网络有点击率, 各种媒体都以各自独特的方式争夺更多的受众, 蛋糕就那么大, 媒体们都在想尽一切办法力争分割最大份额, 我们不仅要求节目好评, 更要求主持人得到认可与好评, 吉林人民广播电台每两年一次的“听众最喜爱的主持人”评选也是听众的节日, 把主动权给了听众, 听众评价是广播电台评价体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3) 广播会员制是对广播的再一次升华。广播有其劣势, 同样也有着其它媒体比不了的优势所在。这一点, 无论是哪个国家都无法轻视广播的力量。像四川汶川地震发生以后,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之声推出特别节目《汶川紧急救援》全天不间断播出达数十天。此时, 广播也再一次展现了其在重大突发性事件中无法替代的作用。

4) 广播会员制使主播与受众更密切地走到了一起。现在的广播早已不能只凭借声音取胜了, 而是走近受众之中, 将多姿多彩的活动带给受众人群, 并发挖掘他们的潜力为广播所用。大家打开电视不仅能看电视, 更能从电视机中听广播, 手机也是如此, 广播已经走入了各种媒体之中, 没准有那么一天, 广播也会走入每一栋楼宇之间, 电梯里, 小区中, 让我们随时都能享受到美妙的广播, 那时才真正是广播人的骄傲。

5) 如今, 我们的生活讲究私人定制, 而广播会员制恰好就为广播人私人订制了一整套服务平台。平台越高, 服务越完善, 越具体, 越方便, 越灵活, 越亲和。

6) 广播会员制也在不知不觉中, 慢慢培养听众收听广播的习惯。当今的传播方式很多种, 如口碑传播, 如微信传播等, 想想看我们最信任我们的父母、爱人、亲人, 同时, 他们的很多生活习惯也影响了我们的生活。广播会员制为媒体传播加大了力度。我们喜欢一档节目, 定时观看, 定点收听, 节目完事我们换台, , 人们时常会制定自己的节目时间表, 并早已经养成收听习惯。人们对于媒体也同样保持着习惯的听众模式。美国广播界有句名言:“车轮子和干电池拯救了广播。”这说的是20世纪六七十年代, 当美国广播被电视逼到悬崖边缘时, 车轮子和干电池赋予广播在移动领域的优势, 使得广播继续生存下来。[2]如今天很多地方的交通广播就用实际行动证实了这句话。

7) 广播人也急, 急收听率, 急节目创新, 急受众是否喜欢等等, 但最重要的还是如何让更多的人群来收听自己的节目, 让更多的人把听广播变成一种常态。广播会员制就是最有利的助手, 它能帮助我们媒体发展更广的外围产品。像:北京交通广播一直在不断自我创新, 他们利用媒体资源优势, 涉足多重领域, 真正寻找到一条更多广播人学习之路, 他们创立了汽车俱乐部, 成立了北京交广汽车俱乐部有限公司, 不久又依托北京交通广播的平台, 先后成立了6家子公司 (两家全资、四家控股) ——包括:1039汽车服务公司、1039广告公司、交广信息技术公司、二手车汽车咨询公司、交广科技发展公司、交广数字传媒科技公司。

广播需要新思路、新发展, 广播节目需要不断创新、不断开拓, 当代广播人的精神就是如何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在多媒体融合的年代还能立足不败之地, 并有更前瞻的发展前景, 会员制广播就是将来广播的必然之路, 当然会员制广播也需要在创新中不断完善, 会员档案的更人性化制定, 会员制度的更合理化制定, 会员享受福利的方式如何更便捷, 这一切都将在今后的会员制广播中不断体现与完善。会员制广播不仅是一种创新, 更是对社会优质资源的合理配置, 也是实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结合, 将会给广播带来前所未有的场景。

摘要:会员制是一种人与人或组织与组织之间进行沟通的媒介, 会员制的发展极为迅速, 并逐渐渗透到生活的各个角落。广播要在媒体如林、竞争激烈、信息爆炸的时代占有一席之地并图谋更大的发展, 必须首先了解听众、研究听众。广播会员制将是媒体融合时代最佳的创新与挑战。

关键词:广播,会员制,转型,资源,发展

参考文献

[1]广电总局副局长李伟在2011全球华语广播网年度会议上的讲话.中国广播网.

8.跟着会员走 篇八

立夏以后,汽车租赁市场与天气一样迅速升温。

华南租车市场在国内起步较早,消费者对租车的接受度颇高,是国内租车巨头的兵家必争之地。5月中旬,一场惨烈的价格战在华南租车市场掀开帷幕。首先发动价格攻势的是有业内黑马之称的广州瑞卡租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卡),其此番在广州区域全面取消周末价,实行天天“一口价”。据罗兰贝格咨询公司统计,2010年中国汽车租赁市场总规模为182亿元,预计2014年将达到380亿元、40万辆车的规模。

汽车租赁业自1990年登陆中国内地以来,到目前全国约有近万家登记在册的租车公司,但车辆数有千辆规模的企业只有五家,瑞卡是其中之一。与国外相比,国内租车行业相当分散,处于起步期,消费者对价格高度敏感,品牌意识不强。相比于业内的“大鳄”北神州、东一嗨、南至尊,定位于经济型租车市场的瑞卡是后起之秀,尝试在庞大的租车市场中寻找细分市场。

“从红海垂直切割,创造一个广阔的蓝海,将其做深做透。”这是瑞卡发展的方向。针对市场上普遍存在的租金贵、手续繁琐、车况无保障等问题,瑞卡为自己确立的经营理念是“经济低价、不限里程、精选车型、4S店维修保养”。瑞卡CEO李春田向《新领军》表示:“瑞卡是国内第一家精准定位于经济型租车的品牌,经济型不等同于低质、低价,还表示理性消费,所以我们提倡理性消费观念。我们要争取把经济型服务、理念推广到更多的人群中,所以对应地提出了如上四项经营理念。目的是满足多数消费者最关心的核心需求:方便,快捷,性价比甚至是‘需价比’(需求与价格之比),有安全保证。”

在车型选择方面,瑞卡放弃了大多数租车公司采用的“大而全”做法,只选择雪佛兰新乐风、现代伊兰特、别克新凯越三款中端经济车型,每天的租金在200元以下。李春田表示,“我们精选的三款车型进入中国较早,大家比较熟悉,起码对这些品牌是认可的,这样能保障客户的安全。因为车型车款比较集中,所以在批量购买时就可以得到汽车供应商、4S店服务商更多的支持,价格比别人低,多出来的利润就拿出来和消费者分享。这样对经销商、4S店、客户和我们来说,是一个多赢的局面。”

与经济型租车的定位相对应,瑞卡自主研发了一套汽车租赁管理系统,对车辆运营进行流程化管理,确保车辆的运转效率。李春田强调,“这套系统要保证总部对门店的实时车态监控,跟所有门店实时同步。未来全国各地都有瑞卡的门店时,这套系统也能实时同步,在资源调度时能一目了然地在门店和总部之间看到每辆车当前的状态,不会出现混乱和错漏,这种实时监控能更合理地分配和调用资源。”

9.会员注册 篇九

第一编 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诚 信

第三节 客 观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五节 保 密

第六节 职业行为

第三章 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二节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三节 道德冲突的解决

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三章 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 客户的接受

第二节 业务的承接

第三节 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第四章 利益冲突

第五章 客户寻求第二次意见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类型的报酬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八章 礼品和招待

第九章 保管客户资产

第十章 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本编的目标与结构

第二节 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第三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四节 公众利益实体

第五节 关联实体

第六节 治理层

第七节 工作记录

第八节 业务期间

第九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二章 经济利益

第三章 贷款和担保

第四章 商业关系

第五章 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章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七章 临时借调员工

第八章 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第九章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章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十一章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理层职责

第三节 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第四节 评估服务

第五节 税务服务

第六节 内部审计服务

第七节 IT系统服务

第八节 诉讼支持服务

第九节 法律服务

第十节 招聘服务

第十一节 公司理财服务

第十二章 收 费

第一节 收费结构

第二节 逾期收费

第三节 或有收费

第十三章 薪酬和业绩评价政策

第十四章 礼品和招待

第十五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十六章 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公众利益实体

第三节 关联实体

第四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五节 经济利益、贷款和担保、商业关系以及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节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七节 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四编 注册会计师执行其他鉴证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本编的目标与结构

第二节 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第三节 基于责任方认定的业务

第四节 直接报告业务

第五节 含有使用和分发限制条款的报告

第六节 多个责任方

第七节 工作记录

第八节 业务期间

第九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二章 经济利益

第三章 贷款和担保

第四章 商业关系

第五章 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六章 与鉴证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七章 最近曾任鉴证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第八章 兼任鉴证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九章 高级职员与鉴证客户的长期关联

第十章 为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管理层职责

第三节 其他考虑

第十一章 收 费

第一节 收费结构

第二节 逾期收费

第三节 或有收费

第十二章 礼品和招待

第十三章 诉讼或诉讼威胁

第五编 非执业会员对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三章 潜在的冲突

第四章 信息的编制和报告

第五章 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六章 经济利益

第七章 诱 惑

第一节 受到诱惑

第二节 提供诱惑

附 则

术语表

第一编 会员职业道德守则的基本要求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会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水准,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是会计职业的显著特征。会员应当遵守本守则的规定,在向客户或雇佣单位提供服务时,按照维护公众利益的方式行事。

第三条 本守则第一编规定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和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适用于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体会员。第二编至第五编规定会员在具体情况下如何运用概念框架,其中第二编至第四编适用于注册会计师,第五编适用于非执业会员。在某些情况下,注册会计师也应当参照执行第五编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会员应当遵循下列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一)诚信;

(二)客观;

(三)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四)保密;

(五)职业行为。

第二节 诚 信

第五条 会员应当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并公正处事、实事求是。

第六条 当会员认为报告、报表、沟通函件或其他信息存在下列情形时,会员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与其发生关联:

(一)含有重大虚假或误导性陈述;

(二)含有草率提供的陈述或信息;

(三)遗漏或掩盖应当包括的信息,而遗漏或掩盖这些信息将产生误导。

如果会员意识到其已经与上述信息发生关联,则应当采取措施消除与该信息的关联。

如果会员针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恰当的非标准报告,则没有违反本条的规定。

第三节 客 观

第七条 会员不应因偏见、利益冲突以及他人的不当影响而损害职业判断。

独立于鉴证客户是遵循客观性基本原则的内在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

第八条 本守则难以列举会员可能遇到的、可能损害客观性的所有情形。如果某一情形或关系导致偏见或对职业判断产生不当影响,会员不应提供相关专业服务。

第四节 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

第九条 会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以适应当前实务、法律和技术的发展,确保客户或雇佣单位能够得到合格的专业服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会员应当保持应有的关注,遵守职业准则和技术规范,勤勉尽责。

第十条 胜任的专业服务要求会员在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提供服务时合理运用职业判断。

专业胜任能力可分为两个独立阶段:

(一)专业胜任能力的获取;

(二)专业胜任能力的保持。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持续了解和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和业务的发展,以保持专业胜任能力。持续职业发展能够使会员发展和保持专业胜任能力,使其在特定业务环境中能够胜任工作。

第十二条 勤勉尽责要求会员按照有关工作要求,认真、全面、及时地完成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会员应当采取措施以确保在其授权下工作的人员得到适当的培训和督导。

第十四条 在适当情况下,会员应当使客户、雇佣单位和专业服务的其他使用者了解专业服务的固有局限性。

第五节 保 密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避免出现下列行为:

(一)除非法律法规和职业规范允许或要求,在未经适当且特别授权的情况下,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以外的第三方披露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

(二)利用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涉密信息为自己或第三方谋取利益。

第十六条 会员在社会交往中应当遵循保密原则。会员应当警惕无意泄密的可能性,特别是向直系亲属、近亲属以及关系密切的商业伙伴无意泄密的可能性。

第十七条 会员应当对其预期的客户或雇佣单位的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八条 会员应当明确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雇佣单位内部保密的必要性。

第十九条 会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下级员工以及为其提供建议和帮助的人员遵循保密原则。

第二十条 在终止与客户或雇佣单位的关系以后,会员仍然应当对在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如果变更雇佣单位或获得新客户,会员可以利用以前的经验,但不应利用或披露任何由于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得的涉密信息。

第二十一条 会员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披露客户的涉密信息:

(一)法律法规允许披露,并且取得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授权;

(二)法律法规要求披露,包括为法律诉讼出示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有关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法行为;

(三)会员有义务和权利披露且法律法规未予禁止,包括:

1.接受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质量检查;

2.答复注册会计师协会或监管机构的询问和调查;

3.在法律诉讼程序中维护自身的职业利益;

4.遵守执业准则或道德要求。

第二十二条 在决定披露涉密信息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如果客户或雇佣单位同意会员披露这些信息,所有相关方的利益是否会受到损害;

(二)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当涉及未经证实的信息、不完整的信息或未经证实的结论时,如果进行披露,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决定披露的类型;

(三)预期的沟通方式和沟通对象。会员尤其应当确信沟通对象为适当的信息接受者。

第六节 职业行为

第二十三条 会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任何会员已知悉或应当知悉的有损职业声誉的行为。

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会员当时所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有可能认定某一行为将对职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会员应当避免这种行为。

第二十四条 在推介自身和工作时,会员不应损害职业形象。会员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其能够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以及积累的经验进行夸大宣传;

(二)对其他会员的工作进行贬低或比较。

第三章 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的方法

第一节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二十五条 本守则提供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帮助会员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履行维护公众利益的职责。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旨在为会员提供解决职业道德问题的思路,要求会员:

(一)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

(二)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

(三)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职业道德概念框架适用于会员应对威胁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会员认为只要本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第二十六条 在确定采取防范措施时,会员应当运用职业判断,并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会员当时所能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有可能认为通过采取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以确保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第二十七条 当会员知悉(或合理预期其知悉)存在可能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情形或关系时,会员应当评价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

第二十八条 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会员应当考虑威胁的数量因素和性质因素。

在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时,如果某些威胁是重大的,或者合理的防范措施不可行或无法实施,会员可能面临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形。

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会员应当拒绝或终止所从事的特定专业服务,必要时与客户解除客户关系(针对执业会员)或向其雇佣单位提出辞职(针对非执业会员)。

第二十九条 会员可能无意中违反了本守则的个别条款,这种非故意行为是否损害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取决于问题的性质和重要程度。一旦发现违反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员应当迅速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二节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三十条 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可能产生于各种情形或关系。某一情形或关系可能产生多种威胁,某种威胁也可能影响对多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威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一)自身利益威胁。如果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对会员的职业判断或行为产生不当影响,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二)自我评价威胁。如果会员对其(或者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的其他人员)以前判断或服务的结果做出不恰当评价,并且将据此形成的判断作为当前服务的组成部分,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三)过度推介威胁。如果会员过度推介客户或雇佣单位的某种立场或意见,以致其客观性受到损害,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

(四)密切关系威胁。如果会员与客户或雇佣单位存在长期或亲密的关系,而过于倾向他们的利益,或认可他们的工作,将产生密切关系威胁;

(五)外在压力威胁。如果会员受到实际的压力或感受到压力(包括对会员实施不当影响的意图)而无法客观行事,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

第三十一条 防范措施是指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行动或其他措施。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大类:

(一)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二条 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包括:

(一)取得会员资格需要的教育、培训和经验要求;

(二)持续职业发展要求;

(三)公司治理规定;

(四)职业准则;

(五)行业或监管机构的监控和惩戒程序;

(六)由依法授权的第三方对会员编制的报告、报表、沟通函件或其他信息进行外部复核。

第三十三条 本守则第二编至第四编规定了注册会计师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第五编规定了非执业会员在工作环境中应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条 某些防范措施可以增加识别或制止不道德行为的可能性。由行业、法律法规、监管机构以及雇佣单位规定的这类防范措施包括:

(一)由所在的雇佣单位、行业以及监管机构建立有效的公开投诉系统,使同行、雇佣单位以及社会公众能够注意到不专业或不道德的行为;

(二)明确规定会员有义务报告违反职业道德守则的行为或情形。

第三节 道德冲突的解决

第三十五条 会员需要解决在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时遇到的冲突。

第三十六条 在确定如何解决道德冲突时,会员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事实;

(二)涉及的道德问题;

(三)与所涉事项相关的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四)建立的内部程序;

(五)可供选择的措施。

在考虑这些事项后,会员应当确定采取适当的措施,并权衡各种可能采取的措施产生的后果。如果问题仍无法解决,会员应当向会计师事务所或雇佣单位内部的适当人员进行咨询,寻求帮助解决问题。

第三十七条 如果道德问题涉及会员与某一组织的冲突或是组织内部的冲突,会员还应当确定是否向该组织的治理层(如董事会)咨询。

第三十八条 会员应当考虑记录道德冲突问题的实质、有关讨论细节和作出的决定。

第三十九条 如果某项重大冲突未能解决,会员可以考虑向相关职业团体或法律顾问获取专业建议。

如果以不提及相关方的方式与相关职业团体讨论所涉事项,或在法律特权保护下与法律顾问讨论所涉事项,会员通常能够在不违反保密原则的条件下获得解决道德问题的指导。

第四十条 在考虑所有相关可能措施后,如果道德冲突仍未解决,会员应当在可能的情况下拒绝继续与产生冲突的事项发生关联。会员可视情况确定是否解除业务约定或退出某项特定任务,或完全退出该项业务,或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或者雇佣单位提出辞职。

第二编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 概念框架方法的运用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四十一条 本编至第四编并未完全涵盖注册会计师遇到的威胁或可能威胁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各种情形和关系。如果遇到本编至第四编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形和关系,在评价这些情形和关系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

第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不应在明知的情况下从事任何损害或可能损害诚信、客观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二章 威胁及其防范措施

第一节 威 胁

第四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可能受到各种情形和关系的潜在威胁。威胁的性质和重要程度因注册会计师提供服务的类型而不同。威胁可以归纳为以下五类:

(一)自身利益威胁;

(二)自我评价威胁;

(三)过度推介威胁;

(四)密切关系威胁;

(五)外在压力威胁。

第四十四条 产生自身利益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在鉴证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

(二)会计师事务所过分依赖向某一客户的收费;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与鉴证客户存在重要的密切商业关系;

(四)会计师事务所担心可能失去某一重要客户;

(五)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进行雇佣协商;

(六)会计师事务所与鉴证业务相关的或有收费安排;

(七)在评价其所在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以前提供专业服务的结果时,注册会计师发现重大错误。

第四十五条 产生自我评价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计或运行财务系统后,对该财务系统运行的有效性出具鉴证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编制用于生成有关记录的原始数据,又将这些数据作为鉴证对象;

(三)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现在是或最近曾是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四)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现在受雇于或最近曾受雇于客户,且在客户中担任能够对鉴证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职务;

(五)会计师事务所为鉴证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直接影响鉴证业务中的鉴证对象信息。

第四十六条 产生过度推介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推介审计客户的股份;

(二)在鉴证客户与第三方发生诉讼或纠纷时,注册会计师担任该客户的辩护人。

第四十七条 产生密切关系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项目组成员与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

(二)项目组成员与客户某员工存在直系亲属或近亲属关系,而该员工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产生重大影响;

(三)客户的董事或管理层,或所处职位能够对业务对象产生重大影响的员工最近曾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

(四)注册会计师接受客户的礼品或享受优惠待遇,除非所涉价值微小;

(五)会计师事务所的高级员工长期与某一鉴证客户发生关联。

除以上情形外,注册会计师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考虑其他可能存在的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威胁的亲密关系。

第四十八条 产生外在压力威胁的情形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解除业务关系的威胁;

(二)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坚持不同意审计客户对某项交易的会计处理,审计客户可能不将计划中非鉴证服务合同提供给该会计师事务所;

(三)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客户的起诉威胁;

(四)会计师事务所受到因降低收费而不恰当地缩小工作范围的压力;

(五)由于客户的员工对所涉事项更具有专长,会计师事务所面临同意客户员工判断的压力;

(六)注册会计师被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告知,除非同意审计客户的不恰当会计处理,否则将不被提升。

第二节 防范措施

第四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用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的防范措施包括下列两类:

(一)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

(二)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

由行业、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规定的防范措施的例子详见本守则第三十二条。

第五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运用职业判断以确定如何更好应对已识别的、超出可接受水平的威胁,包括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或者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在运用职业判断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注册会计师当时所获得的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有可能认定通过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以保证不违背职业道德基本原则。

威胁的重要程度、业务的性质及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等因素将影响注册会计师的考虑。

第五十一条 在工作环境中,相关防范措施因具体情形而异。工作环境中的防范措施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层面和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强调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重要性;

(二)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倡导鉴证业务项目组成员维护公众利益;

(三)实施和监控项目质量控制的政策和程序;

(四)制定有关政策,以识别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威胁、评价这些威胁的重要程度、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无法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应当终止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业务委托;

(五)制定要求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内部政策和程序;

(六)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识别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与客户之间的利益或关系;

(七)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监控和管理对来源于某一客户的收入的依赖程度;

(八)当向鉴证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分派不同的合伙人和项目组,并向不同的上级报告工作;

(九)制定有关政策和程序,以防止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对业务结果产生不当影响;

(十)及时与所有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沟通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及其变化情况,并就这些政策和程序进行适当的培训和教育;

(十一)指定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监督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系统是否适当运行;

(十二)向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提出鉴证客户和关联实体的名单,要求与之保持独立性;

(十三)建立惩戒机制,以促进遵循政策和程序;

(十四)公开相关政策和程序,以鼓励和授权员工向会计师事务所的高层反映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方面的问题。

第五十三条 具体业务层面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由未涉及非鉴证服务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非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二)由鉴证业务项目组以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鉴证工作,或在必要时提供建议;

(三)向客户的独立董事、行业监管机构或其他会员等独立第三方咨询;

(四)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职业道德问题;

(五)向客户治理层披露服务性质和收费金额;

(六)请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或重新执行部分业务;

(七)轮换鉴证业务项目组高级员工。

第五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可以根据业务的性质判断是否依赖客户已经执行的防范措施,但仅仅依赖客户已经执行的防范措施,不可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五十五条 客户内部系统和程序中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客户要求由其管理层以外的人员批准聘请某一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业务;

(二)客户拥有具备经验和资历的、能够胜任管理决策工作的员工;

(三)客户执行了能够保证对非鉴证业务委托作出客观选择的内部程序;

(四)客户拥有为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提供适当监督和沟通的治理结构。

第三章 专业服务委托

第一节 客户的接受

第五十六条 在接受某一新客户关系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接受客户关系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对诚信或职业行为的潜在威胁可能产生于诸如与客户(如客户的所有者、管理层或相关活动)相关的有问题的事项。

第五十七条 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的客户问题包括客户涉足非法活动(如洗钱)、缺乏诚信以及存在问题的财务报告实务。

第五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

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五十九条 适当的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对客户及其所有者、管理层、负责公司治理或业务活动部门进行了解;

(二)获取客户对改进公司治理或内部控制的承诺。

第六十条 当不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时,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客户关系。

第六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定期复核接受客户业务连续委托的决策过程。

第二节 业务的承接

第六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只应承接能够胜任的专业服务。在承接某一客户业务前,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承接该项业务是否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例如,如果项目组不具备或不能获得执行业务所必备的胜任能力,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第六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适当了解客户的业务性质和经营的复杂性、专业服务的具体要求和目的、拟执行工作的性质和范围;

(二)了解相关行业和业务对象;

(三)熟悉相关监管或报告的要求;

(四)分派足够的具有专业胜任能力的员工;

(五)必要时利用专家的工作;

(六)就执行业务的时间要求与客户达成一致;

(七)遵循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仅承接能够胜任的业务。

第六十四条 如果拟依赖专家的建议或工作,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专家的声望、专长、可用资源、适用的职业和道德准则等因素,以确定对专家的依赖是否可靠。

注册会计师可通过以往与专家的交往及向他人咨询获得专家的信息。

第三节 专业服务委托的变更

第六十五条 如果应邀或考虑以投标的方式接替其他注册会计师提供专业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是否存在不能承接该项业务的专业理由或其他理由,包括对遵循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产生的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的威胁的情形。如果注册会计师不了解所有相关事实就承接业务,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

第六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根据业务性质,注册会计师可能需要与现任注册会计师直接沟通,以证实该项变更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并据以确定承接该项业务是否适当。

注册会计师应当注意,客户变更委托的表面原因可能并未反映事实真相,可能表明客户与现任注册会计师存在意见分歧。

第六十七条 在承接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可能采取的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当进行业务投标时,应当在投标书中明确表明承接业务前与现任注册会计师沟通的要求,以了解是否存在任何不应接受委托的专业或其他理由;

(二)要求现任注册会计师提供各种可能影响业务承接决策的相关事实或情况;

(三)从其他来源获取必要的信息。

如果采取的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业务,除非从其他途径获取的相关事实令人满意。

第六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被要求在现任注册会计师工作基础上承担补充或附加的工作。这种情形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潜在威胁,例如信息缺乏或不完整。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将拟承担的工作告知现任注册会计师,以使其提供适当执行该项工作所需要的相关信息。

第六十九条 现任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循保密原则。现任注册会计

师应当根据业务性质、相关法律法规和道德规范的要求以及是否征得客户同意,确定是否与拟接任的注册会计师讨论有关客户事项。

第七十条 在未经客户特别授权的情况下,现任注册会计师不应主动提供有关客户事项的信息。

本守则第二十一条列示了披露涉密信息的适当情况。

第七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在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讨论客户事项前应当征得客户的书面同意。

如果客户同意,现任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客观地提供信息。

如果不能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尽量从其他途径(例如第三方调查或对高级管理人员、治理层的背景调查)获取任何可能存在威胁的信息。

第四章 利益冲突

第七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识别可能造成利益冲突的情形。这些情形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例如,如果注册会计师与客户存在直接竞争关系,或与客户的主要竞争者存在合营或类似关系,可能对客观性产生威胁。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对所涉交易或事项存在争议的两个或多个客户提供服务,同样可能对客观和保密原则产生威胁。

第七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利益冲突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或承接具体业务之前,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其是否与客户或第三方有任何可能产生威胁的商业利益或关系。

第七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可能产生冲突的具体情形采取下列防范措施之一: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利益或活动可能与客户存在利益冲突,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二)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两个或多个客户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所有已知相关方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三)如果注册会计师为存在竞争的不同客户提供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告知客户这一情况,并获得客户同意以在此情况下执行业务。

第七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确定是否采取下列防范措施:

(一)委派不同的项目组;

(二)实施防止未经授权接触信息的程序(例如,严格隔离各项目组、做好数据归档的安全保密工作);

(三)向项目组成员提供有关安全和保密问题的明确指引;

(四)要求会计师事务所的雇员、合伙人签订保密协议;

(五)由未参与客户业务的高级职员定期复核防范措施的运用情况。

第七十六条 如果利益冲突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且采取防范措施不能消除该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接或解除一个或多个存在冲突的业务合约。

第七十七条 如果客户不同意注册会计师为存在利益冲突的其他客户提供服务的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停止为产生利益冲突的其中一方提供服务。

第五章 客户寻求第二次意见

第七十八条 如果某公司或实体不是注册会计师的现行客户,而该公司或实体要求注册会计师对现任注册会计师在运用会计、审计、报告或其他准则或原则处理有关情形和交易的情况提供第二次意见,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

例如,如果第二次意见不是基于现任注册会计师可获得的相同事实,或是基于不充分的证据,可能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该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公司或实体提出该项要求的具体情况及其他可获得的、与发表第二次意见有关的所有事实及假设。

第七十九条 如果被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征得客户同意,与现任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

(二)在与客户的沟通函件中阐述注册会计师意见的局限性;

(三)向现任注册会计师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复印件。

第八十条 如果要求提供第二次意见的公司或实体不允许与现任注册会计师沟通,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考虑所有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提供第二次意见。

第六章 收费及其他类型的报酬

第八十一条 在专业服务的谈判中,注册会计师可以以其认为适当的收费报价。但如果报价过低,可能导致不能按照适用的执业准则执行业务,将对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威胁。

第八十二条 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报价水平和所提供服务等因素。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让客户了解业务约定条款,特别是确定收费的基础及在此报价内所能提供的服务;

(二)安排恰当的时间和合格的员工执行任务。

第八十三条 或有收费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业务的性质;

(二)可能的收费金额区间;

(三)确定收费的基础;

(四)是否由独立第三方复核业务处理的结果。

第八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或有收费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与客户以书面方式预先约定确定报酬的基础;

(二)向预期使用者披露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及确定报酬的基础;

(三)实施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由客观的第三方复核注册会计师所执行的工作。

第八十五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接受与客户相关的介绍费或佣金,将对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应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收取介绍费或佣金。

第八十六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为获得某一客户支付介绍费,将对客观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不应向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支付介绍费。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八十七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通过广告或其他营销方式拓展业务,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潜在威胁。注册会计师不应通过广告或其他不恰当的营销方式拓展业务。

第八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在营销专业服务时不应有损职业声誉。注册会计师应当诚实、实事求是,不应出现下列行为:

(一)对提供的服务、拥有的资质或具备的经验夸大宣传;

(二)通过无根据的比较贬低其他注册会计师。

第八章 礼品和招待

第八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或其直系亲属、近亲属,可能收到客户提供的礼品或招待。这种行为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例如,如果接受客户的礼物,可能对客观性产生自身利益威胁;由于这种行为有可能会被公开而可能对客观性产生外在压力威胁。

第九十条 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这种行为的性质、价值和意图。如果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认为礼品或招待的价值微小且对客观性无影响。在这种情况下,注册会计师可以认为接受该项礼品或招待属于正常的商业交往,没有影响决策或获取信息的特定意图,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的威胁未超出可接受水平。

第九十一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采取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礼品或招待。

第九章 保管客户资产

第九十二条 除非法律法规允许或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承担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的责任。

如果注册会计师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保管客户资金或其他资产,注册会计师应当履行与此有关的附加法律义务。

第九十三条 持有客户资产可能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包括对客观性和职业行为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注册会计师受托管理他人资金(或其他资产)时,应当:

(一)将受托管理的资产与注册会计师个人或会计师事务所的资产分开保管;

(二)仅按照预定用途使用这些资产;

(三)随时准备向相关人员报告资产及由其产生的任何收入、红利或利得;

(四)遵守所有与持有资产和履行报告义务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九十四条 注册会计师还应当注意与受托管理资产相关联对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遵循产生的威胁,例如,该资产来源于诸如洗钱等非法活动。在实施有关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接受与保持的政策和程序,以确定是否提供该类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资产的来源作适当调查,并考虑其应履行的法律义务,或考虑征询法律意见。

第十章 针对所有服务的客观性要求

第九十五条 在提供专业服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确定其与客户及其董事、管理层或雇员存在的利益或关系,是否对客观原则的遵循产生威胁。例如,家庭关系、密切的个人关系或商业关系,可能对客观性产生密切关系威胁。

第九十六条 在提供鉴证业务时,注册会计师应当从实质上和形式上独立于鉴证客户,以能够提出无偏见、无利益冲突或无他人不当影响的结论。

第九十七条 对客观性的威胁存在与否取决于业务的具体情形和注册会计师所执行工作的性质。

第九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退出项目组;

(二)实施督导程序;

(三)终止产生威胁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四)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高级管理层讨论该事项;

(五)与客户治理层讨论该事项。

如果防范措施不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拒绝接受业务委托或解除业务约定。

第三编 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和审阅业务的独立性要求

第一章 基本要求

第一节 本编的目标与结构

第九十九条 本编对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的独立性提出要求,指导注册会计师如何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以达到和保持独立性。

第一百条 本编所称审计、审计项目组、审计业务、审计客户和审计报告,也包括审阅、审阅项目组、审阅业务、审阅客户和审阅报告。

除非特别说明,本编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包括网络事务所。

第一百零一条 对客观原则的遵循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与审计客户保持独立。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第一百零二条 本编第二章至第十六章列举的对独立性产生或可能产生威胁的特定情形和关系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并未涵盖所有情形和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运用职业道德概念框架评价具体情形和关系对独立性的影响,并确定本守则第五十二条至

第五十五条规定的防范措施是否能够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节 独立性的概念框架

第一百零三条 独立性包括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形式上的独立性:

(一)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要求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并保持客观和职业怀疑态度;

(二)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注册会计师避免出现这样重大的事实和情况,使得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这些事实和情况后,很可能推定会计师事务所或项目组成员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已经受到损害。

第一百零四条 注册会计师在应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时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独立性概念框架要求注册会计师:

(一)识别对独立性的威胁;

(二)评价已识别威胁的重要程度;

(三)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未能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注册会计师应当消除产生威胁的情形或关系,或者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一百零五条 评价对独立性的威胁涉及各种不同的情形,因此无法界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的所有情形并具体规定应采取的适当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项目组应当运用独立性概念框架方法识别、评价和应对这些情形对独立性的威胁。

独立性概念框架适用于注册会计师应对威胁职业道德基本原则的各种情形,其目的在于防止注册会计师认为只要本守则未明确禁止的情形就是允许的。

第一百零六条 在确定是否接受或保持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识别和评价各种对独立性的威胁。

如果威胁的重要程度超出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接受一项业务或某一特定人员可否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防范措施能否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在决定是否保持一项业务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现有的防范措施对于消除这些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是否仍然有效,或是否需要采取其他防范措施,或终止该项业务。

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如果注意到有关对独立性威胁的新信息,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概念框架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

第一百零七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

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同时考虑性质和数量因素。

第一百零八条 由于会计师事务所规模、结构和组织形式的不同,其员工对独立性的具体责任也不同。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准则的要求,制定政策和程序以合理保证按照本守则的要求保持独立性。项目合伙人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就执行具体业务遵循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形成结论。

第三节 网络与网络事务所

第一百零九条 除非本守则另有说明,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被视为网络事务所,该事务所应当与网络中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保持独立。本编有关网络事务所的独立性要求适用于所有符合网络事务所定义的实体,例如从事咨询业务或专业法律业务的实体,而无论该实体本身是否符合事务所的定义。

第一百一十条 为增强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会计师事务所往往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及实体构成组织结构。这些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取决于具体情况而不取决于事务所或实体是否属于法律上独立的实体。例如,某一组织结构仅仅为了有利于各成员间相互介绍业务,该组织结构本身并不符合网络的必要标准。如果某一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该组织结构中的各会计师事务所使用同一品牌,共享同一质量控制系统或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

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判断一个组织结构是否构成网络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方在权衡所有具体事实和情况后,是否可能认为这些实体构成网络。这种判断应当在整个网络范围内得到一致运用。

第一百一十二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明确旨在在结构中的各实体之间分享利润或分担成本,该结构应当被视为网络。

当存在下列情况时,该结构不应被视为网络:

(一)分担的成本不重要;

(二)分担的成本仅仅限于与制定审计方法、审计手册或培训课程有关的成本;

(三)会计师事务所与某一不相关的实体以联合方式提供服务或研发产品。

第一百一十三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所有权、控制权或管理权,该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这种网络关系可能是通过合同或其他方式实现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基于合作的目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整个组织结构中得到统一设计、实施和监控。

第一百一十五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应被视为一个网络。拥有共同的经营战略是指实体之间通过协议达到共同的战略目标。如果某一实体与另一实体仅仅因为需要以联合方式应邀提供专业服务,则不构成网络。

第一百一十六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各实体使用一个共同的品牌,应被视为一个网络。共同的品牌包括共同的名称、简称、字号、标识等。当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时,如果将共同的品牌作为会计师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或与会计师事务所名称联系在一起,则该事务所应被视为使用了共同的品牌。

第一百一十七条 如果某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属于某一网络,也不使用共同的品牌作为该事务所名称的一部分,但该事务所在其办公文具或宣传材料上提及本所是某一会计师事务所联盟的成员,可能给人造成其属于某一网络的印象。为避免被误认为属于某一网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慎重考虑如何描述这种成员关系。

第一百一十八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转让了其某一组成部分,虽然该组成部分不再与会计师事务所有关联,但转让协议可能规定,在一定期间内该组成部分可以继续使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或名称中的某一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尽管两个实体使用同一名称执业,但事实上这两个实体并不属于一个以合作为目的的组织结构,不构成网络。这些实体应当确定如何向外界披露其并非网络事务所这一事实。

第一百一十九条 如果一个组织结构以合作为目的,并且结构中的实体共享重要的专业资源,该组织结构应被视为一个网络。这些专业资源包括:

(一)能够使会计师事务所之间交流客户资料、收费和工作时间记录等信息的共同系统;

(二)合伙人和员工;

(三)就鉴证业务中技术或行业的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提供咨询的技术部门;

(四)审计方法或审计手册;

(五)培训课程和设施。

第一百二十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相关事实和情况,确定组织结构共享的专业资源是否重要,并判断这些会计师事务所是否为网络事务所。如果共享的资源仅限于共同的审计手册或审计方法,共享培训计划,并不交流人员、客户或市场信息,也没有一个共有的技术部门,则这种共享的资源通常是不重要的。

第四节 公众利益实体

第一百二十一条 在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以及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采取的必要防范措施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实体涉及公众利益的程度。

本编对注册会计师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鉴证客户之间的独立性作出进一步规定。

本守则所称公众利益实体包括所有上市公司和下列实体:

(一)法律法规界定的公众利益实体;

(二)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审计时需要遵守与上市公司审计相同独立性要求的实体。

第一百二十二条 如果其他实体拥有大量和广泛的利益相关者,注册会计师也应当确定是否将其视为公众利益实体。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业务性质,如以受托人身份持有大量利益相关者的资产。例如银行、保险公司和养老基金等金融机构;

(二)规模;

(三)雇员的数量。

第五节 关联实体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非另有说明,如果审计客户是上市公司,本编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的所有关联实体。对于其他审计客户,本编提及的审计客户包括该客户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关联实体。

如果审计项目组知悉或有理由相信涉及该客户的另一关联实体的情形和关系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客户的独立性相关,审计项目组在识别、评价独立性威胁和采取适当防范措施时应当将该关联实体一并予以考虑。

第六节 治理层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定期就可能对独立性产生影响的关系和其他事项与客户治理层进行沟通。

通过沟通,使治理层能够:

(一)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在识别和评价独立性威胁时的判断;

(二)考虑会计师事务所为消除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的适当性;

(三)采取适当措施。

对于外在压力威胁和密切关系威胁,这种沟通尤其有效。

第七节 工作记录

第一百二十五条 尽管记录本身并不是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独立的一个因素,但注册会计师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记录有关遵循独立性要求的结论及支持这些结论的相关讨论。

如果识别出需要采取防范措施的对独立性的威胁,记录的内容还应当包括威胁的性质和为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第八节 业务期间

第一百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在业务期间和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独立于审计客户。业务期间自审计项目组开始执行审计业务之日起,至出具审计报告之日止。对于连续审计,业务期间结束日应以其中一方通知解除业务关系或出具最终审计报告二者时间孰晚为准。

第一百二十七条 如果一个实体在拟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成为审计客户,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下列因素是否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一)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接受审计业务委托之前存在的与审计客户的经济利益或商业关系;

(二)以前向审计客户提供的各类服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如果在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之内或之后、与审计有关的专业服务开始之前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而且这些服务在审计业务期间被禁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这些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如果威胁的程度高于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只有在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的情况下才能接受该审计业务。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中不包括提供非鉴证服务的人员;

(二)如有必要,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审计和非鉴证工作;

(三)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评价非鉴证服务的结果,或由另一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程度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第九节 其他方面的考虑

第一百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可能无意中违反本编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具有维护独立性的适当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且一旦发现这种情况,立即予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则通常认为不会损害独立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应就该事项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章 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条 如果注册会计师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下列事项:

(一)拥有经济利益人员的角色;

(二)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

(三)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第一百三十一条 经济利益可能通过中间工具(例如,集合投资工具、不动产或信托)而拥有。确定经济利益是直接还是间接的,取决于受益人是否能够控制投资工具或影响投资决策。如果存在对投资工具的控制或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定义为直接经济利益。反之,如果不能控制投资工具或不具有影响投资决策的能力,本守则将这种经济利益定义为间接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这种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在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三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某一成员的近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在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近亲属之间关系的性质以及经济利益对于该近亲属的重要性。必要时,注册会计师应当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由近亲属尽快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

(二)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三)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第一百三十四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可以对审计客户施加控制的实体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并且审计客户对于该实体重要,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五条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的退休金计划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三十六条 如果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其直系亲属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其他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均不应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七条 项目合伙人执行审计业务时所处的分部并不一定是该负责人所属的分部。当项目合伙人和项目组其他成员分属于不同的分部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运用职业判断以确定项目合伙人执行该业务时所属的分部。

第一百三十八条 如果为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除非该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参与程度极低,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其他合伙人、管理人员或其直系亲属均不应在该审计客户中拥有此类经济利益。

第一百三十九条 如果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所在分部的其他合伙人、或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合伙人或管理人员的直系亲属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经济利益,只要取得该经济利益是该直系亲属作为审计客户的雇员所享受的权利(例如通过退休金或股票期权计划),并且在必要时可以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就不应视为损害了独立性。然而,如果该直系亲属拥有或取得了处置该经济利益的权利,或者在股票期权中,有权行使期权,则应当尽快处置或放弃该经济利益。

第一百四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同时审计客户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但如果该利益并不重大,并且审计客户不能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如果该利益对任何一方是重大的,并且审计客户可以对该实体产生重大影响,则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处置该利益,或者解除审计业务约定或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拥有这种重大利益的成员,在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之前,应当处置全部经济利益,或处置足够数量的利益,使剩余利益不再重大。

第一百四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一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并且知悉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具有控制权的所有者也在该实体拥有经济利益,则应当确定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亲密关系或外在压力威胁。是否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二)该实体的所有权是由少数人持有还是广泛持有;

(三)该利益是否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或对其施加重大影响;

(四)经济利益的重要性。

第一百四十二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拥有经济利益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三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如果与执行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处于同一分部的其他合伙人、向审计客户提供非审计服务的其他合伙人或管理人员(除非参与程度极低)以及上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只有在符合下列条件时,才允许拥有上述利益:

(一)受托人、其直系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均不是信托的受益人;

(二)通过信托而在审计客户中拥有的经济利益对该信托并不重大;

(三)该项信托不对审计客户产生重大影响;

(四)受托人、其直系亲属或会计师事务所对与审计客户经济利益有关的投资决策没有重大影响。

第一百四十四条 审计项目组成员应当确定下列人员在审计客户中拥有任何已知的经济利益是否会产生自身利益威胁:

(一)除本章上述条款涉及人员以外的会计师事务所其他合伙人和专业人员或其直系亲属;

(二)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关系密切的人员。

这些利益是否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营运结构和上下级关系;

(二)相关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之间关系的性质。

第一百四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所有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存在这种个人关系的审计项目组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不允许该项目组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审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三)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

第一百四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其直系亲属、员工及其直系亲属从审计客户处获得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间接经济利益(例如,通过继承、馈赠或由于合并产生的),而根据本编的规定不允许拥有这些利益,则应当采取下列措施:

(一)如果会计师事务所获得经济利益,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或解除业务约定;

(二)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获得经济利益,该人员应当立即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或者将该项目成员调离项目组;

(三)如果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获得经济利益,应当尽快处置全部直接经济利益,并处置足够数量的间接经济利益以使剩余经济利益不再重大,在完成处置该经济利益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是否需要采取防范措施。

第一百四十七条 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无意中违反本编规定,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制定政策和程序,要求员工在因购买、继承或其他途径从审计客户取得经济利益而违反规定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二)按照第一百四十六条

(一)至

(三)的规定采取了适当措施;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了其他防范措施将剩余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不允许该人员参与任何有关该审计业务的重大决策。

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确定是否就该事项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第三章 贷款和担保

第一百四十八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可能产生独立性威胁。如果不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提供贷款或担保,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不应接受该项贷款或担保。

第一百四十九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正常的贷款程序、条款和条件,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并且该贷款对审计客户或接受贷款的会计师事务所是重大的,采取防范措施有可能将所产生的自身利益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包括由网络中未参与审计业务且未接受该贷款的注册会计师复核所执行的工作等。

第一百五十条 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由这些客户作为贷款担保人,只要按照正常的程序、条款和条件取得贷款或担保,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这类贷款包括房屋抵押贷款、银行透支、汽车贷款和信用卡透支等。

第一百五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非银行或类似机构等审计客户取得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项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五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向审计客户提供贷款或为其提供担保,除非该贷款或担保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大,否则将产生重大的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五十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银行、经纪人或类似金融机构等审计客户开立存款或交易账户,只要账户是按照正常的商业条件开立的,就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第四章 商业关系

第一百五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和外在压力威胁。这些关系通常包括:

(一)在与客户或其控股股东、董事、管理层或其他为该客户执行高级管理活动的其他人员合营的企业中拥有经济利益;

(二)将会计师事务所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与客户的一种或多种产品或服务捆绑销售,并以双方名义进行;

(三)按照协议,会计师事务所销售或配送客户的产品或服务,或客户销售或配送会计师事务所的产品或服务。

对会计师事务所而言,除非经济利益不重大且商业关系不重要,否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商业关系降至不重要的程度或终止该商业关系,或者拒绝接受或终止审计业务。对于审计项目组成员而言,除非此类经济利益不重大且商业关系不重要,否则应当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与审计客户或其管理层之间存在密切的商业关系,注册会计师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五十五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在某股东人数有限的实体中拥有利益,而审计客户或其董事、管理层也在该实体拥有利益,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这种商业关系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一)这种商业关系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以及客户均不重要;

(二)拥有的经济利益对投资者并不重大;

(三)该经济利益没有使得投资者能够控制该实体。

第一百五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组成员或其直系亲属从审计客户购买商品或服务,如果交易过程正常、公平,通常不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某些性质特殊或金额较大的交易,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放弃交易或减少交易的金额;

(二)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第五章 家庭和个人关系

第一百五十七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某些特定员工之间存在家庭和个人关系,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

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内的职责、其家庭成员或相关人员在客户中的角色以及关系的密切程度等,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评估威胁的重要程度。

第一百五十八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或其曾在业务期间或财务报表所涵盖期间内处于上述职位,只有通过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才能将对独立性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对于这种密切关系,没有其他防范措施可以将对独立性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不采取上述防范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一百五十九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在客户中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施加重大影响,则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直系亲属在客户中的职位;

(二)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其直系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近亲属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则会对独立性产生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审计项目组成员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性质;

(二)该近亲属的职位;

(三)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其近亲属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某个成员与某人具有亲密关系,虽然该人员并非其直系亲属或近亲属,但该人员是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也会产生独立性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人员与审计项目组成员关系的性质;

(二)该人员在客户中的职位;

(三)该成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成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该成员不处理与其有密切关系的人员职责范围内的事项。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中非审计项目组成员的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之间存在个人或家庭关系,也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知悉此种关系的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和员工,有责任按照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进行咨询。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客户董事、管理层或其他员工之间关系的性质;

(二)该合伙人或员工与审计项目组之间的相互影响;

(三)该合伙人或员工在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位;

(四)该人员在客户中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合理安排该合伙人或员工的职责,以减少对审计项目组可能造成的任何影响;

(二)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已执行的相关审计工作。

第一百六十三条 下列情况下,无意中违反本编有关家庭和个人关系的规定,不被视为损害独立性:

(一)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制定了政策和程序,要求所有的专业人员在因其直系亲属、近亲属或与之有个人关系的其他人员工作变动而违反规定时,立即向会计师事务所报告;

(二)在因审计项目组成员的直系亲属成为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而无意识地违反规定时,将相关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了其他防范措施将剩余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这些措施主要包括: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审计项目组成员所执行的工作;不允许相关项目组成员参与任何有关该业务的重大决策。

第六章 与审计客户发生雇佣关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管理层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曾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

第一百六十五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且与会计师事务所仍然保持着重要联系,将产生重大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除非满足下列条件,否则独立性将被视为受到损害:

(一)未赋予前任成员或合伙人从会计师事务所获取报酬或福利的权利。除非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报酬或福利,且未付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二)前任成员或合伙人未继续参与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第一百六十六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合伙人加入了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但该人员与其以前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没有重要联系,所产生的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人员在客户中所处的职位;

(二)该人员与审计项目组的关联程度;

(三)该人员离开会计师事务所的时间长短;

(四)该人员以前在审计项目组或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职位,例如,该人员是否负责与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保持定期联系。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修改审计计划;

(二)向审计项目组委派经验更丰富的人员;

(三)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前任审计项目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伙人加入了某一实体,而该实体在后来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客户,则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对独立性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六十八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拟加入审计客户,而仍在参与审计业务,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和程序应当要求审计项目组成员在与客户进行聘用洽商时向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通报。在接到该通报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人员调离审计项目组;

(二)复核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时所做的重大判断。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一百六十九条 如果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合伙人停止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之后,该公众利益实体发布的已审计财务报表涵盖期间不少于十二个月,并且在财务报表审计时该合伙人不是审计项目组成员,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七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加入了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担任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外在压力威胁。除非该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离职已超过十二个月,否则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七十一条 如果由于企业合并的原因,使会计师事务所的前任主任会计师(所长、管理合伙人、首席执行官或同等职位的人员)、关键审计合伙人担任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在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可认为独立性未受到损害:

(一)当接受该职务时,并未预料到会发生企业合并;

(二)该前任合伙人在会计师事务所中应得的福利或报酬都已全额支付,或福利或报酬是按照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支付且尚未支付的金额对会计师事务所不重要;

(三)该前任合伙人未继续参与且在他人看来未继续参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或专业活动;

(四)就该前任合伙人在审计客户中所处的职位与治理层讨论。

第七章 临时借调员工

第一百七十二条 如果审计客户向会计师事务所借调员工,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这样的帮助,但只能提供短期借调并且借调员工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本编不允许提供的非鉴证服务或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审计客户有责任对借调员工的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对借调员工的工作进行额外复核;

(二)合理安排审计项目组成员的职责,使借调员工不对其在借调期间所执行的工作进行审计;

(三)不安排借调员工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第八章 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

第一百七十三条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最近曾任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自我评价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

如果审计项目组成员在客户工作期间曾经编制会计记录,现又对据此形成的财务报表要素进行评价,则可能产生这种威胁。

第一百七十四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的期间内,审计项目组成员曾经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是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将产生重大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因此,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安排该人员作为审计项目组成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如果在审计报告涵盖期间以前,审计项目组成员曾经是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或所处职位可以对客户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的编制施加重大影响的员工,则会产生自身利益威胁、自我评价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例如,如果在当期需要评价该人员以前受雇于客户时所做的决策或工作,将产生这种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人员在客户中曾担任的职务;

(二)该人员离开客户的时间长短;

(三)该人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对该人员担任审计项目组成员时所执行的工作进行复核。

第九章 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七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兼任审计客户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和自身利益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合伙人或员工接受此类职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接受审计业务委托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秘书职责范围可能包括人事管理、保存公司记录和登记簿等行政职责,以及确保公司遵守法规、就公司治理问题提出建议等。通常,在外界看来,担任公司秘书意味着与实体存在密切联系。

第一百七十八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的公司秘书,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通常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仅承担日常性和行政事务性的责任和行动,如编制会议记录和保存法定申报表,且与此相关的所有决策由管理层作出,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七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日常性和行政事务性的服务以支持公司秘书职能,或提供与公司秘书行政事项有关的建议,只要所有相关决策均由客户管理层作出,通常不会有损独立性。

第十章 高级职员与审计客户的长期关联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条 会计师事务所多年委派同一名高级职员(项目合伙人和高级经理)执行某一客户的审计业务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和自身利益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职员成为审计项目组成员的时间长短;

(二)该职员在审计项目组中的角色;

(三)会计师事务所的结构;

(四)审计业务的性质;

(五)客户的管理团队是否发生变动;

(六)客户的会计和报告事项的性质或复杂程度是否发生变化。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高级职员轮换出审计项目组;

(二)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复核该高级职员所执行的工作;

(三)定期对该业务进行内部或外部独立的质量复核。

第二节 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

第一百八十一条 执行公众利益实体审计业务的关键审计合伙人,其任职时间不应超过五年。在这段时间结束后的两年内,该人员不应再次成为项目组成员或担任该客户的关键审计合伙人。该人员不应参与对该实体的审计,不应为该项审计业务实施质量控制,不应向项目组或客户提供技术或行业具体问题、交易或事项的咨询,或者以其他方式直接影响业务结果。

第一百八十二条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由于会计师事务所无法预见和控制的情形导致不能按时轮换审计合伙人,如果关键审计合伙人的连续性对审计质量特别重要,并且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能够通过采取防范措施予以消除或降至可接受水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该合伙人可以在审计项目组中再延长一年时间。例如,如果由于计划接任的项目合伙人患有疾病等未预见的原因无法按照要求进行轮换,则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的时限可以延长一年。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其他合伙人与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之间的长期关联可能产生密切关系威胁或自身利益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该合伙人与审计客户发生关联的时间长短;

(二)该合伙人在审计项目组担任的角色;

(三)该合伙人与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交往的性质、频率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主要包括:

(一)将该合伙人轮换出审计项目组或终止其与审计客户的关联;

(二)定期对该业务进行内部或外部独立的质量复核。

第一百八十四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确定何时应轮换某一关键审计合伙人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考虑该合伙人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审计客户提供服务的时间。

如果该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已为该客户服务的时间不超过三年,则该合伙人在被轮换出该业务之前还可以为该客户继续提供服务的年限为五年减去已经服务的年限。如果该合伙人已经作为关键审计合伙人为该客户服务了四年或更长的时间,在该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后,该合伙人还可以继续服务两年直到轮换出该业务。

第十一章 为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百八十五条 如果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关注提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其独立性产生威胁。最常见的威胁包括自我评价威胁、自身利益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本编难以涵盖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提供给审计客户的所有非鉴证服务,如果本编没有对某一特定非鉴证服务提供具体规定,注册会计师在评价具体情况时应当运用概念框架。

第一百八十七条 在决定是否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提供该服务是否将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在评价某一特定的非鉴证服务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时,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考虑提供其他相关非鉴证服务产生的任何威胁。

如果没有防范措施可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审计客户提供该项非鉴证服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审计客户提供的某些非鉴证服务可能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是重大的,因而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如果无意识地对该客户的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提供此类非鉴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采取下列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以避免损害独立性:

(一)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关联实体、分支机构或财务报表项目进行审计;

(二)由其他会计师事务所重新执行非鉴证服务,重新执行的范围应使其能够对这些服务承担责任。

第一百八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审计客户的下列关联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

(一)能够直接或间接控制审计客户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二)受审计客户共同控制的实体,该实体属于非审计客户。

如果能够合理断定下列条件成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该项服务:

(一)向审计客户的关联实体提供某一非鉴证服务的结果与实施的审计程序无关,并不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二)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一百九十条 如果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在下列情况下向其提供非鉴证服务不会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一)向该实体以前所提供的非鉴证服务符合本编关于向非公众利益实体提供非鉴证服务的规定;

(二)在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之前终止或在之后尽快终止本编禁止向公众利益实体提供的服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此项服务对独立性产生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二节 管理层职责

第一百九十一条 管理层按照对利益相关者利益最有利的方式行使多项管理职能。管理层职责涉及对实体的领导和指挥,包括针对人力资源、财务资源、有形或无形资源的取得、配置和控制作出重大决策。

第一百九十二条 某项活动是否属于管理层职责取决于具体情况,并要求运用判断。下列活动通常被视为管理层职责:

(一)制定政策和战略方针;

(二)指导员工的行动并对该行动负责;

(三)进行交易授权;

(四)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建议哪些应当实施;

(五)负责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

(六)负责设计、实施和维护内部控制。

第一百九十三条 日常的和行政事务性的活动,或不涉及重要事项的活动,通常不被认为是管理层职责。下列活动不应视为管理层职责:

(一)执行一项已由管理层授权的非重要交易;

(二)对提交法定纳税申报表的日期进行监控和告知审计客户这些日期;

(三)向管理层提供意见和建议以协助管理层履行职责。

第一百九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行使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将对其独立性产生重大的威胁,包括自我评价威胁、自身利益威胁或密切关系威胁,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承担审计客户的管理层职责。

第一百九十五条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非鉴证服务时,为避免行使管理层职责的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由管理层的成员负责作出重大判断和决策,评价服务的结果,并对依据服务结果采取的行动负责。

这些措施有助于降低会计师事务所无意中代表管理层作出重大判断或决策的风险。如果会计师事务所给予客户机会,使客户依据对问题客观、透明的分析和陈述作出判断和决策,将进一步降低风险。

第三节 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

第一百九十六条 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表是管理层职责,这种职责包括:

(一)设计、实施和维护与财务报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使财务报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

(二)编制或更改会计分录或确定交易的账户分类;

(三)编制或更改用以证明交易发生的、以电子形式或其他形式存在的原始凭证或原始数据(例如,购货订单、工时记录和顾客订单);

(四)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

(五)作出恰当的会计估计。

第一百九十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向审计客户提供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等会计和记账服务,随后又对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审计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客户管理层就下列事项进行沟通,通常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一)运用会计准则、会计政策及财务报表披露的要求;

(二)财务和会计控制以及确定资产和负债金额所用方法的适当性;

(三)提出会计调整分录的建议。

第一百九十九条 在审计过程中,客户可能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在下列方面提供技术支持,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不承担客户管理层职责,通常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一)解决账户调节问题;

(二)为监管目的的报告分析和积累信息;

(三)将按照某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转换为按照另一种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的财务报表。

第二百条 会计师事务所可能接受委托向非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下列与编制会计记录和财务报表有关的服务,如果该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且已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则提供此类服务是允许的:

(一)根据来源于客户的数据提供工资服务;

(二)在客户已经确定或批准适当的账户分类的情况下对交易进行记录;

(三)将客户编制代码的交易过入总分类账;

(四)将客户批准的分录过入试算平衡表;

(五)根据试算平衡表中的信息编制财务报表。

对上述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人员执行此类服务;

(二)如果此类服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所执行的工作。

第二百零一条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包括:

(一)工资服务;

(二)编制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

(三)编制财务报表依据的财务信息。

第二百零二条 如果提供服务的人员并非审计项目组成员,并且服务属于日常性、机械性的工作,则在下列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提供会计和记账服务(包括工资服务和编制财务报表):

(一)接受服务的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从总体上对会计师事务所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二)服务所涉及的事项从总体上对该分支机构或关联实体的财务报表并不重大。

第二百零三条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本章禁止提供的会计和记账服务:

(一)仅有该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系统和程序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协助客户及时编制财务信息和财务报表;

(二)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专业服务,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四节 评估服务

第二百零四条 评估包括对未来发展提出相关假设,运用适当的方法和技术,以确定资产、负债或企业整体的价值或者价值区间。

第二百零五条 向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评估服务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二)在确定和批准评估方法以及其他重大判断事项时,客户的参与程度;

(三)是否可获得公认的评估方法和指南;

(四)对于运用标准或公认的方法的评估服务,有关事项的内在主观程度;

(五)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六)对将使有关金额产生重大波动的未来事件的依赖程度;

(七)该事项在财务报表中的披露范围和清晰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未参与评估服务的专业人士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评估工作;

(二)作出安排,使提供服务的人员不参与审计业务。

第二百零六条 当具备下列两项条件时,评估服务并不具有高度的主观性,由两方或多方执行的评估结果应当不会具有重大不一致:

(一)依据的基本假设由法律法规予以规定或已被广泛接受;

(二)运用的技术和方法依据公认的准则或法律法规确定。

第二百零七条 如果审计客户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评估服务,以帮助其履行税务报告义务或满足税务筹划目的,并且评估的结果将不会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守则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 在审计客户并非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且评估涉及高度的主观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将自我评价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评估服务,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二百零九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如果评估服务单独或累积起来对会计师事务所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具有重大影响,则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其审计客户提供评估服务。

第五节 税务服务

第二百一十条 税务服务通常包括以下种类:

(一)编制纳税申报表;

(二)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的基础计算税额;

(三)税务筹划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

(四)帮助解决税务纠纷。

第二百一十一条 提供某些税务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税务机关采用的税收核定和征管系统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在此过程中扮演的角色;

(二)相关税制的复杂程度以及应用时进行判断的程度;

(三)业务的具体特征;

(四)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第二百一十二条 编制纳税申报表的服务包括:

(一)草拟并完成信息,以协助客户履行其税务申报义务,如计算应向税务机关缴纳的税额;

(二)对发生交易的纳税申报处理方法提供建议;

(三)代表审计客户向税务机关提供所要求的附加信息和分析(包括对所采用的方法提供解释和技术支持)。

编制纳税申报的服务通常根据历史财务信息,按照现行的税收法规对该历史财务信息进行分析和列报。

纳税申报表须经税务机关复核或批准。如果管理层对纳税申报表承担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此类服务通常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基于编制会计分录的目的,为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取决于:

(一)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复杂程度以及在运用时所需判断的程度;

(二)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三)税额对于财务报表的重要性。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以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安排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执行此类业务;

(二)如果此类业务是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执行的,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拥有适当专业技能的合伙人或高级员工复核税额的计算;

(三)向外部税务专业人士咨询。

第二百一十四条 除非出现紧急情况,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计算当期所得税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以编制对将要发表意见的财务报表有重大影响的会计分录。

第二百一十五条 在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如果审计客户无法作出其他安排,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下列情况下提供本编禁止的作为财务报表中会计分录的基础计算税额的服务:

(一)只有会计师事务所拥有服务资源,并对客户的情况具有必要的了解,能够帮助客户及时计算当期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二)如果限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专业服务的能力,将对客户造成重大困难,导致客户无法满足监管报告的要求。

在上述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只能安排非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服务,并且该服务只在短期内提供且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会计师事务所还应当就此与治理层沟通。

第二百一十六条 税务筹划或其他税务咨询服务包括:

(一)向客户提供如何节税的建议;

(二)向客户提供采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建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 如果所提建议影响到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事项,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在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税务建议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二)税务建议的结果是否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三)税务建议的有效性是否取决于会计处理或财务报表中的列报,根据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该会计处理或列报的适当性是否存有疑问;

(四)客户员工的税务专业水平;

(五)税务建议是否存在相应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六)税务处理是否得到非公开裁决的支持或税务机关的认可。

在提供税务筹划建议和其他税务咨询服务时,如果该建议具有法律依据或得到税务机关的明确支持,通常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其他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三)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四)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第二百一十九条 如果税务建议的有效性取决于财务报表中的某项特殊会计处理或列报,且同时存在下列情况,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这种威胁非常重大,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一)审计项目组对于相关会计处理和列报的适当性存有疑问;

(二)税务建议的结果或执行后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

这种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拒绝提供此项税务建议,或解除审计业务约定。

第二百二十条 审计客户基于纳税申报或税务筹划的目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评估服务。如果该评估的结果将对财务报表产生直接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办理。

如果该评估服务仅仅为了满足税务目的,其结果对财务报表没有直接影响(即财务报表仅受有关税务会计分录的影响),且这种影响并不重大或评估服务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外部审核,则通常对独立性不产生威胁。

如果评估服务并未经税务机关或类似监管机构的审核,并且其影响对财务报表来说是重大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评估方法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以及评估工作本身的主观程度;

(二)基础数据的可靠性和范围。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这种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其他专业人士复核审计工作或税务服务的结果;

(三)获得税务机关的预先批准或建议。

第二百二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税务纠纷,一旦税务机关通知审计客户已经拒绝接受其对某项具体问题的主张,且税务机关或审计客户已就此事项提起诉讼,将产生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引起税务纠纷的事项是否由会计师事务所建议所致;

(二)税务纠纷的结果对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的程度;

(三)该事项是否存在明确的税收法律法规依据;

(四)该诉讼程序是否公开进行;

(五)管理层在解决税务纠纷时所担任的角色。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未参与该项税务服务的税务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供服务建议并复核财务报表处理方法;

(三)向外部税务专业机构咨询。

第二百二十二条 如果税务服务涉及在审理税务纠纷的案件中为审计客户充当辩护人,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是重大的,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是重大的,没有防范措施可以消除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第二百二十三条 在法庭审理期间,会计师事务所可以继续为审计客户提供有关法庭裁决事项的咨询,例如,对索取信息的具体要求作出回应、就所执行的工作陈述事实或提供证词、帮助客户分析税收问题等。

第六节 内部审计服务

第二百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目标和范围因被审计单位的规模、组织结构、管理层和治理层需求的不同而存在很大差异。内部审计通常包括下列一项或多项活动:

(一)监督内部控制,包括对控制进行复核,对其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提供改进建议;

(二)检查财务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检查用以确认、计量、分类和列报此类信息的方法,以及对个别项目实施的专项调查。专项调查通常包括对某些交易和账户余额进行详细测试,监督向监管机构提交报告的可靠性和及时性等;

(三)评价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包括评价非财务的控制活动、资产保管措施等;

(四)评价对法律法规、其他外部要求以及管理层政策、指令和其他内部要求的遵守情况。

第二百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协助审计客户开展内部审计活动。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随后的外部审计中利用内部审计的工作,则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将对独立性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参与审计客户的重要内部审计活动可能增加会计师事务所人员承担管理层职责的可能性。没有防范措施可将承担管理层职责产生的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保其人员在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下列内部审计服务涉及承担管理层职责:

(一)制定内部审计政策或内部审计活动的战略方针;

(二)指导该实体内部审计员工的行动并对其负责;

(三)确定哪些来源于内部审计活动的建议将予以执行;

(四)代表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活动的结果;

(五)执行内部控制组成部分的程序,如复核并批准对雇员数据访问权的更改;

(六)负责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

(七)执行外包内部审计服务,包括全部内部审计外包或重要内部审计外包,负责确定内部审计工作的范围。

第二百二十七条 为确保在提供内部审计服务时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只有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才能为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

(一)由客户指定合适的、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始终负责内部审计活动并认可其对设计、执行和维护内部控制的责任;

(二)由客户管理层或治理层复核、评估并批准内部审计服务的范围、风险和频率;

(三)由客户管理层评价内部审计服务的适当性以及执行内部审计的结果;

(四)客户管理层评价并确定内部审计服务提出的哪些建议是应当执行的,并对执行过程进行管理;

(五)客户管理层向治理层报告内部审计服务中的重大结果和建议。

第二百二十八条 如果利用内部审计工作,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相应的程序,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的适当性。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承接了向审计客户提供内部审计服务的业务,并且该服务的结果将在外部审计中使用,则可能导致审计项目组对内部审计工作没有进行适当的评价,或在评价时未能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态度,将会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的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相关财务报表金额的重要性;

(二)财务报表金额认定上的错报风险;

(三)内部审计服务的可信赖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内部审计服务。

第二百二十九条 在审计客户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不应提供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审计服务。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可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非持续的内部审计服务,以评价与内部会计控制、财务系统或财务报表相关的具体事项:

(一)符合本守则第二百二十七条所列条件;

(二)提供该服务不违反第三编的其他规定;

(三)就内部审计服务的相关事实和情况已与治理层进行沟通;

(四)已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将威胁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七节 IT系统服务

第二百三十条 与信息技术(IT)系统有关的服务涉及硬件或软件系统的设计或实施,可能用以积累原始数据、形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组成部分或生成影响会计记录或者财务报表的信息。会计师事务所提供该项系统服务是否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取决于该项服务和IT系统的性质。

第二百三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人员不承担管理层职责,则提供的下列IT系统服务不应被视为对独立性产生威胁:

(一)设计或实施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无关的IT系统;

(二)设计或实施并不生成构成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重要组成部分信息的IT系统;

(三)实施并非由会计师事务所开发的现成的会计或财务信息报告软件(如果无需对软件进行较大改动就能适应客户的要求);

(四)对由其他服务提供者或客户自身设计、实施或运行的系统进行评价和提出建议。

第二百三十二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向不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

(一)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第二百三十三条 如果存在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提供IT服务产生的自我评价威胁就会非常重大,只有采取适当的防范措施以确保满足下列条件,会计师事务所才能提供此类服务:

(一)客户认可其对建立和监督内部控制系统的责任;

(二)由客户指定具有胜任能力的员工,最好是高级管理人员,负责有关硬件或软件系统设计和实施的所有管理决策;

(三)由客户作出有关系统设计和实施过程的所有管理决策;

(四)由客户评价系统设计和实施的适当性及结果;

(五)由客户对系统运行负责并对系统使用或生成的数据负责。

第二百三十四条 根据审计工作对某项特定IT系统的依赖程度,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确定该项非鉴证服务是否只能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具有不同业务领导关系的人员提供。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剩余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由项目组之外其他的注册会计师和专业人员复核已执行的审计或非鉴证工作。

第二百三十五条 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会计师事务所不应向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提供有关IT系统的设计或实施服务:

(一)IT系统构成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IT系统生成的信息对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影响重大。

第八节 诉讼支持服务

第二百三十六条 诉讼支持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诉讼支持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一)担任专家证人;

(二)计算由于诉讼或其他法律纠纷引起的应收或应付的估计损失或其他金额;

(三)在纠纷或诉讼中,协助文件管理和检索。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向审计客户提供诉讼支持服务,且该服务涉及估算影响财务报表的损失或其他金额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本章第四节关于评估服务的规定。

对于其他诉讼支持服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

第九节 法律服务

第二百三十八条 法律服务通常包括为客户担任常年法律顾问或提供商业性的法律服务,例如为合同起草、诉讼、并购提供法律意见和支持,以及向客户内部的法律部门提供帮助。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专业资格,并经过执业所要求的法律培训。

向审计客户提供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

第二百三十九条 为审计客户提供支持其执行交易(例如,合同起草、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和业务重组)的法律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服务的性质;

(二)服务是否由审计项目组成员提供;

(三)所涉事项对财务报表的重要程度。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百四十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以审计客户辩护人的角色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且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可能产生重大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此类服务。

第二百四十一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代表审计客户解决纠纷或法律诉讼,但所涉金额对财务报表影响并不重大,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由此产生的过度推介威胁和自我评价威胁,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未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百四十二条 首席法律顾问通常是一个高级管理职位,对公司法律事务承担广泛责任。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员工担任审计客户首席法律顾问,将产生重大的自我评价威胁和过度推介威胁,没有任何防范措施可以消除这种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会计师事务所员工不应为审计客户提供担任首席法律顾问的服务。

第十节 招聘服务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审计客户提供人员招聘服务可能产生自身利益威胁、密切关系威胁或外在压力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提供协助的性质;

(二)拟招聘人员的职位。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所产生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任何情况下,会计师事务所都不应行使管理层职责,包括代表客户与应聘者进行谈判。聘用决策应当由客户负责作出。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提供诸如审查应聘者的专业资格并就其是否适合于相应职位提出建议的服务。另外,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对应聘者进行测试并对应聘者在财务会计、行政或控制岗位上的胜任能力提供建议。

第二百四十四条 如果属于公众利益实体的审计客户拟招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能够对编制会计记录或财务报表施加重大影响的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不应为其提供下列招聘服务:

(一)从应聘者中寻找或挑选适合此职位的人员;

(二)对该职位候选人以前的表现进行调查。

第十一节 公司理财服务

第二百四十五条 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可能产生自我评价威胁或过度推介威胁。公司理财服务可能包括下列活动:

(一)协助审计客户制定公司战略;

(二)为审计客户确定可能的并购目标;

(三)对资产处置等提供建议;

(四)协助融资;

(五)提供财务筹划的建议。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价威胁的重要程度,并在必要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水平。防范措施可能包括:

(一)由审计项目组以外的专业人士提供该服务;

(二)由未参与公司理财服务的专业人士向审计项目组提出有关服务的建议并复核会计处理和财务报表列报。

第二百四十六条 如果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公司理财服务(如对公司财务交易的筹划或融资安排提出建议)的结果直接影响财务报表的金额,将产生自我评价威胁。威胁存在与否及其重要程度主要取决于下列因素:

(一)当确定如何在财务报表中处理财务建议的结果时涉及的主观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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