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4-06-20

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精选3篇)

1.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意见》(郑发〔2011〕35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部企业的认定

(一)认定条件

本市认定的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功能机构或省级以上分支机构设在本市,且在本市纳税入库,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郑州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

2.符合国家、省产业政策,与中原经济区发展规划和郑州都市区发展规划导向一致的高成长性企业;

3.在本市以外有3个以上分支机构;

4.注册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二)申报材料

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新设立总部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母公司上会计报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现有总部企业申报认定: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郑州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会计报表(复印件)、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本市以外3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隶属关系证明(复印件);

4.纳税税票(复印件);

5.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上述文件材料注明为复印件的,在申请时应出示原件或在复印件上加盖企业公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上述文件材料未注明为复印件的需提供原件。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需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依法设立的中介机构办理设立申请手续的,需出具由投资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三)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的认定由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安排部署,认定程序包括:企业申报、初步审核、审定等。

1.企业申报。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安排布置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申报工作。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可从郑州市政务信息网站下载申请表格或到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领取申请表格,并按要求进行申报,提供各类有效证明材料。

2.初步审核。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内总部企业的初审工作,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税务部门对申报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核实,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审定。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直各行业主管部门和税务部门的初审情况进行审定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总部企业名单,并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奖补。

二、激励措施

(一)市政府设立总部经济发展基金,专项用于对重点总部企业落户、办公用房、经营贡献等进行奖补。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二)根据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财政收入范围,对总部企业的奖励资金由受益财政分级负担,由市财政局统一拨付。由市财政局负责落实。

(三)新引进总部企业落户奖励。鼓励符合郑州产业政策的企业在我市注册设立。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分三个档次,按注册资金分别给予1%-3%的一次性开办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

1.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运营总部或营销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3%的补助;

2.注册资金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职能性总部,按注册资金给予2%的补助;

3.其他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按注册资金给予1%的补助。

补助资金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由市工商局牵头,市质监局等部门配合。

(四)新引进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购置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综合型总部补助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职能型总部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助分5年支付,每年支付20%。租用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补助。如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租赁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其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助。综合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职能型总部企业的租房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由市住房保障局牵头,市工商局、物价局等部门配合。

(五)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经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对我市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税收贡献额(该企业纳税中郑州市留成部分),前3年给予100%奖励,后3年给予50%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对我市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1000万元以上且年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环比新增本地税收贡献额(口径同上)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当年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最高税后200万元的突出贡献奖。由市财政局牵头,省地税直属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郑州新区国税局、郑州新区地税局等部门配合。

(六)金融扶持政策。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总部企业的信贷投放,协调组织银团贷款,鼓励金融机构开展产品和服务创新,探索对总部企业实行知识产权、收费权及大宗商品订单质押等融资。加快总部企业及其优质企业上市融资步伐,协调解决在境内外上市融资过程中的问题。对成功实现上市融资的总部企业,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意见》(郑政〔2009〕35号)文件规定给予奖励。由市政府办公厅金融办牵头,市工信委、商务局、国资委、科技局等部门配合。

(七)土地扶持政策。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前提下,将总部经济用地优先纳入土地供应计划,以满足经评价确定的总部经济用地需求。总部企业通过“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其自用办公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70%。符合工业用地结构调整有关规定,经批准允许企业利用原工业用地自行改造升级发展总部经济。鼓励企业节约集约利用已取得的合法产业用地,提高土地利用率。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市规划局、住房保障局等部门配合。

(八)对总部企业高管人员的服务政策。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高管人员需解决本市常住户口或本市居住证的,按政策解决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户口或居住证;教育部门每年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就近提供2名义务教育优质学位,专项用于解决本企业全职员工子女入学;人社、外事、公安等部门为在本市的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国(境)申请予以优先办理,为其聘用的外籍一般管理人员及其家属办理1年居留许可、为其聘用的外籍高层管理人员及家属办理1至5年居留许可等事项提供便利。由市人社局牵头,市公安局、教育局、外侨

办等部门配合。

三、组织领导

成立郑州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常务副市长任组长,一名副市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协调推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承担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为总部企业申报、设立、建设等提供一系列服务,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服务等有关具体工作及协调落实有关优惠政策。

建立总部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负责拟定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有关政策,负责补助和奖励的审核工作,协调处理总部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统筹指导、协调督促总体工作的开展。

四、制度保障

(一)设立总部企业首席服务官。市人民政府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每户企业明确一个由财政、税务、行业主管部门各一名业务主管领导组成的首席服务官,协助解决企业遇到的各类困难。首席服务官名单报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二)建立总部企业“绿色通道”。简化行政审批手续和程序,提高政府服务效率,健全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负责制、效能考评制和失职追究制,对重点项目实行联审联批。由市财政局牵头,各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配合。

(三)总部企业可以申请享受本市其他优惠扶持政策,但属于本办法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和其他优惠政策不得重复享受。企业可自行选择其中一种优惠政策,选定后,原则上不得更改。

(四)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按规定应及时向市统计部门依法报送本企业总部情况统计资料。

(五)总部企业应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财政补助和奖励后在郑州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10年内不得减少注册资金。

(六)实行总部企业复查和优胜劣汰制度,对连续2年不符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终止享受优惠政策。

(七)企业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政补助和奖励等资助的,由市人民政府撤销其补助和奖励,责令退回补助和奖励所得,并记入企业信用信息档案;触犯法律法规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五、考评体系

加强对总部企业经济运行的统计工作,充分运用企业资产规模、经营收入、纳税金额、员工数量、资源消耗量等指标,建立对总部企业的综合评价体系。评价结果作为招商引资、政府奖补的重要依据。开展总部企业评价工作,年终评选出重点优势总部企业进行培育。由市统计局负责,相关部门配合,每年公布一次评价结果。

六、其他需说明事项

(一)对金融业的扶持政策,执行《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机构入驻郑州的意见(试行)》(郑政﹝2011﹞56号)规定。

(二)本办法扶持对象原则上不包含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郑州商品交易所按省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四)对一些特定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业态的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经市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以一事一议。

(五)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的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实施方案。

(六)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2.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二

珠府[2006]81号

为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集团在本市设立总部企业,构建现代产业集群,进一步提高全市经济质量,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国际性、全国性、区域性大型企业(含金融机构)在本市设立的主要体现营运中心、投资中心和结算中心功能,对一定区域内的下属机构和关联企业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总部或分支机构(区域总部、专业总部)。

第二条 在珠海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企业,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可享受本意见所规定的有关优惠政策。第三条 成立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市经贸局、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外事局、市法制局、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部门领导组成,负责总部企业的认定和协调落实有关对总部企业的鼓励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济贸易局,负责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已在珠海注册及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一般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本意见第一条 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上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亿元,且计税利润额不低于2000万元;

3.企业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财务会计制度健全,资产负债率在65%以下;

4.上上缴本市(或现驻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

5.企业在本市境内外投资或管理的企业在3个以上,并对这些企业负有管理服务职能,同时负责对其管理服务的企业所得税在珠海汇缴清算。

对于工程咨询(设计、监理等)、会计服务、评估服务、法律服务机构等行业,可视实际情况降低认定标准(各项指标下浮不超过10%)。

国内外知名企业迁入珠海注册和设立分支机构的,符合上述条件,凭申请书和投资计划书直接报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申请认定。

第五条 符合本意见第四条,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的,按下列要求向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材料。

(一)已在珠海注册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

2.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本企业(合并)审计报告; 3.本市国税、地税部门开具的公司上完税证明或现驻地国税局、地税局开具的公司上完税证明; 4.营业执照(复印件);

5.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拟在珠海新设的企业申请认定为总部企业,提交下列材料:

1.工商部门企业预登记名称核准件(复印件); 2.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的承诺书; 3.公司投资计划书和市场报告书(复印件); 4.主要投资方(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拟接受总部管理和服务的企业名单(附企业工商、税务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复印件)。上述文件除注明为复印件的,一律应为正式文件。

第六条 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全部上报材料后及时上报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作审查,决定准予或不准予认定;准予认定的,发给认定证书,不准予认定的,向申请企业作出书面说明。从接到材料起到审查结束作出决定,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拟在珠海新设立总部的企业,迁入珠海一年后,经复核确认符合认定条件的,即可享受总部企业的优惠政策。第七条 总部企业应按规定接受市总部企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各部门联合年检。第八条 土地优惠政策:

市政府在城市用地中规划预留用于总部企业建设自用办公场所的专用用地,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向市政府申请,经批准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使用权。

专用办公用地的土地出让金以高于现行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低于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为标准,具体由市国土资源局根据用地政策确定。

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实际供地能力,专用办公用地规模一般控制在3000-10000 M2之间。其中申请企业的上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3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3000-5000 M2专用办公用地;申请企业的上税收地方分成收入达4000万元人 民币以上且主营业务收入在6亿元人民币以上,可给予5000-10000 M2专用办公用地。具体按总部企业实际需要在上述控制指标范围内供地。

专用办公用地不得改变办公用途,允许总部企业将不超过其办公楼总建筑面积的1/3用于出租。

总部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时间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

专用办公用地的转让、抵押应先由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后报市政府批准,其转让应在市商用土地交易中心公开进行,非总部企业成为受让人的,须按现行办公用地土地出让金标准补交差额。

第九条 其它优惠政策:

(一)办公用房补助。对已在本市经营并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企业,按下述条件予以优惠:

1.对总部企业上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100万元;

2.对总部企业上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200万元;

3.对总部企业上在本市实现税收地方分成收入在6000万元(含6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府对其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给予一次性补助300万元。

(二)个人住房补助。总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及企业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珠海缴纳个人所得税具备下列情况者,给予相应的住房补助:

1.上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万元以上(含1万元)5万元以下(不含5万元),按每人1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2.上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万元以上的(含5万元),按每人2万元的定额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3.上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10万元以上的(含10万元),按100 M2和5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4.上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20万元以上的(含20万元),按100 M2和8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5.上其个人所得税累计缴税金额50万元以上的(含50万元),按100 M2和1000元/ M2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三)总部企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以下出入境便利:

1.外籍管理人员来华可优先办理外国人来华签证通知函(来华后的投资者及高级管理人员可优先办理较长期居留许可通知函);

2.中资或中外合资企业总部的中高级职员中的中方人员因公务出访可按规定通过因公渠道申办出国(境)手续。

(四)总部企业可享受以下注册登记便利:

1.支持外资企业地区总部在本市设立跨国采购中心及面向中国大陆的商品批发与零售机构;

2.支持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国内大型企业集团的地区总部在本市依法设立财务公司,向其投资的企业提供财务支持。

(五)总部企业经由本市人事、劳动等部门正式招聘并办理用工手续的高级人才在子女入学方面给予便利,子女入学享受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待遇。即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学位情况,安排到居住地就近的学校就读。

(六)总部企业及其在珠海的附属企业,在申请使用技术研究与开发、技术改造等财政资金时将给予优先安排。第十条 参照现有对内、对外招商有关考核与奖励办法,对促成国内外知名企业总部(包括跨国企业、上市企业、国家名牌企业等)进驻珠海的各区政府进行奖励。

各区可参照本意见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

第十一条 市级财政自2006年起预算安排2000万元设立扶持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本市总部经济发展。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所需的支持资金,根据其地方税收收入归属分别由同级政府财政支付。

3.福州市鼓励加快总部经济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篇三

日期:2009-02-23 东政发[2008]11号

教委、财政局、商务局、国税局、地税局、劳动局、统计局、审计局、人事局、卫生局、体育局、行政服务中心、雍和园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东政发〔2008〕11号),规范操作流程,区发改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经区领导同意,现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三日

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落实《东城区关于促进主导产业和总部型企业发展的鼓励措施》(东政发〔2008〕11号)(以下简称《鼓励措施》),进一步促进东城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鼓励措施》及本实施细则中所称主导产业,是指符合《东城区主导产业发展指导目录》(附件1)的产业。主导产业的认定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拟奖励的企业名单,由区统计局进行统一认定。

文化创意产业依照《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东政发〔2008〕16号)和《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同时符合本实施细则及《东城区关于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试行办法实施细则》中同一支持条件的,只可从中选择一个优惠政策,不能重复享受。区行政服务中心和雍和园管委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负责对拟奖励企业名单进行审核,避免出现针对同一支持条件的重复奖励。

第二章 对新办或新迁入主导产业企业的奖励

第三条 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或新迁入主导产业企业,按照其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照《受奖企业上缴税金明细表》格式(附件2),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入区库达到3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 1 区行政服务中心合并整理出对区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并按规定计算奖励金额、兑现奖励。

第四条 在东城辖区内的新办或新迁入京的金融企业到东城区发改委领取《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3),填写并盖章后,报区发改委。并附带工商登记证明复印件、税务登记证明复印件、金融许可证明复印件、金融监管部门有关开业批复证明复印件;在京新办的金融企业还须提交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复印件;新迁入京的法人金融企业还须提交具有相当资质的中介机构所出具的净资产专项审计报告及经中介机构审计的上一年财务报告复印件。

区发改委、财政局对《关于促进首都金融产业发展的意见金融企业资格申请表》(附件3)进行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由区发改委、财政局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市金融办审批。市金融办批准后,由区发改委向企业兑现一次性资金补助。

区发改委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区财力贡献5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整理出拟奖励的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新办或新迁入金融企业名单,经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发改委按照文件规定向企业兑现区政府追加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五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在东城区购买自用办公用房,每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书面申请购房补贴,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购买办公用房的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的复印件。享受购房补贴的主导产业企业应与区行政服务中心签署协议,区行政服务中心自该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起,每年按购房价格款的1%给予购房补贴,一般补贴五年,购房补贴金额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企业自享受购房补贴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出售房屋产权,否则出售当年停止发放补贴。

第六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在东城区租用办公用房,每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书面申请租房补贴,同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租房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区行政服务中心自该企业第一个完整财政年度起,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租房补贴,一般补贴三年。每年享受租房补贴金额不超过年租金。租房合同期不满三年的,合同终止当年停止发放租房补贴。

第三章 对已在东城区纳税的主导产业企业的奖励。

第七条 对已在东城区纳税的主导产业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如果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同比增长幅度高于同期财政收入增长幅度,则按照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予以奖励。

年度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以内的部分,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1%给予财政奖励;高于年度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部分,再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10%给予财政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照《受奖企业上缴税金明细表》格式 2(附件1),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已在东城区纳税且入区库达到80万元以上的企业名单。区行政服务中心合并整理出对区财力贡献在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名单,区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局按名单提供企业前一年度的税收情况,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计算企业财力贡献增幅,整理拟受奖励企业名单及金额,并负责向企业兑现奖励。

第四章 对总部型企业的奖励。

第八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世界500强企业,是指在前5年入选过世界500强企业名录且目前经营状况良好的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以《财富》杂志的披露为准。

符合条件的世界500强企业当年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三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九条 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总部型企业,是指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含)以上,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北京及以外的区域投资或控股2个以上子公司的集团公司;

(2)具有3个以上分公司的总公司;

(3)在东城以外的区域拥有2个以上制造基地的总部型企业;

(4)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上的总部型企业。

符合条件的全国性和区域性集团公司、总公司及总部型企业当年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区行政服务中心确认后,两年内按其对区财力贡献的50%给予财政奖励。

第五章 对楼宇业主、中介组织及个人的奖励。

第十条 楼宇业主引进新办或新迁入东城区的主导产业企业或总部型企业,如企业对区财力贡献达到50万元(含)以上,按企业对区财力贡献的5%给予楼宇业主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符合奖励条件的楼宇业主可在企业入驻后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组织或个人引进税源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引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等证件的复印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兑现奖励。

第十一条 入驻楼宇的所有企业,年度区财力贡献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且年度财力贡献增长幅度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的,楼宇业主可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入驻企业名单;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区国税局、地税局核实入驻企业上缴税金情况,按其超过区财政收入实际增幅部分的20%给予楼宇业主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以上楼宇仅指对外出租的商务楼宇,不包含自用办公楼宇。享受政策奖励的楼宇业主应当在东城区办妥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统计登记证。

第十二条 对将主导产业企业或总部型企业引入东城的中介组织或个人,自引进企业完 3 成工商、国税、地税、统计登记后,如果引进企业在三年内任何一个完整财政年度对区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可按不超过企业该年度对区财力贡献的2%给予组织或个人一次性奖励,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提供中介服务的组织或个人不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符合奖励条件的中介组织或个人应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组织或个人引进税源奖励申请表》(附件4),并提供引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复印件,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新入驻东城区且符合主导产业方向的国家级、市级行业协会,在东城区办妥国税、地税、统计等相关手续后,可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统计登记证的复印件,可分别获得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开办经费补贴。

第六章 绿卡企业鼓励政策

第十四条 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依法经营、信誉良好的企业,经区行政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提名,报区政府批准,授予“东城区绿卡企业”称号。东城区对绿卡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东城区绿卡企业可按照《东城区对持绿卡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承诺》(东政办发〔2003〕13号),享受东城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优质、高效、快捷的服务。

第十五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直系子女拟上东城区小学或初中的,每年四月底前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子女入学申请表》(附件5),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汇总报区政府批准后送区教委,区教委按政策负责协调解决、落实。

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绿卡企业每年可以申请2个就读名额并免交共建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以下的绿卡企业每年可以申请1个就读名额,不免交共建费。

本实施细则所称直系子女指儿子、女儿。

第十六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中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拟到东城区地坛体育馆、地坛体育中心、东单体育中心健身需要场地支持和优惠的,可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体育局予以解决。

区体育局根据区行政服务中心提供的绿卡企业申请名单制作“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每家绿卡企业发放1张“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高级卡、1张“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中级卡,由区行政服务中心发放给绿卡企业。持有“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高级卡的人员可享受门票八折优惠;持有“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中级卡的人员可享受门票九折优惠。绿卡企业持“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到东城区区属体育场馆预约健身项目、场次、时段。

“绿卡企业专用健身优惠卡”为集体优惠卡,每张优惠健身卡每日限定6人以下同时使用1小时,每张优惠卡每日只能使用一次。优惠卡每年更换一次。

第十七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有人才招聘、人事档案管理、职称社会化评审、人才素质测评、人才培训、接收应届毕业生、办理《北京市工作居住证》需求的,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人事局,区人事局按照本市相关政策协调解决。

第十八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在本辖区内三级(甲)医院就医的,可以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东城区绿卡企业服务事项申请表》(附件6),区行政服务中心协调区卫生局,区卫生局协调相关医疗机构予以帮助。

第十九条 东城区绿卡企业到区劳动保障局办理养老、失业、工伤、生育和基本医疗保险业务的,可以提前拨打预约电话或持绿卡到区劳动保障局享受“绿色通道”服务。

第二十条 对属于非主导产业且年度对区财力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绿卡企业,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提供企业名单,报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审议决定,经批准后可参照主导产业政策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新办或新迁入企业工商登记后的各项手续由区行政服务中心进行全程代理。

第二十二条 新办或新迁入企业享受政府奖励的年度可以是当年或第二年,由企业自行选择,向区行政服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三条 除第四条对金融企业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外,其余主导产业企业奖励名单及额度由区行政服务中心整理,经区财政局、审计局审核后,报区政府批准,由区行政服务中心统一兑现奖励。

第二十四条 实施细则中的第三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奖励措施不得同时享受。

第二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指在企业中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监事长和部门负责人等职务的人员。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指取得高级技术职称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二十六条 企业在申报奖励时应遵循诚信原则,有任何瞒报、虚报税款或编造奖励条件等弄虚作假行为的企业都不能获得奖励。对因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奖励,一律予以追回,并将依法追究弄虚作假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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