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事故报告

2024-09-30

单位事故报告(精选11篇)

1.单位事故报告 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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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范本

单位工伤事故报告是为了总结事故原因,督促单位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那么单位工伤事故报告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呢?单位工伤事故报告究竟该怎么写呢?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详细内容!

单位工伤事故报告范本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 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xx单位工伤事故报告

兹有xx县xx中学职工 xx,女,汉族,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xxxxxxx,xx 年7月参加工作,中学一级教师,职务为副校长,分管教学,语文骨干教师,任初三年级1xx班、1xx班语文课,每周每班5节课。因x年x月x日星期二早上6:30,副校长照常到教学区视察学生,招呼学生食用营养餐,坐班上课,开展一天的紧张工作。

上午第一节课在办公室坐班备课,第二节上1xx班语文课,第三、四节继续到坐班;下午第一节上1xx班语文课,第二、三节坐班检查指导教师备课;晚上自习课到1xx班辅导学生,xx结束辅导后,刘副校长急匆匆的从三楼准备赶回宿舍照顾读小学的女儿吃晚饭、睡觉。可能是因为劳累了一天导致身体不支,当下到最后四级楼梯时不小心绊倒,后背着地,倒地后无法动弹,被后面下来的老师看到后,立即报告校长,联系家属,当晚送往xx县人民医院,医院确诊为第11胸椎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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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xx中学校委会x月x会议讨论研究,认为 副校长是在学校正常工作日的正常工作中因公负伤,属于工伤事故,恳请相关部门给予认定为工伤为盼。

xx中学

x年x月x日

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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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单位事故报告 篇二

关键词:金矿,开采,氰化物,中毒

2007年某县发生一起金矿中毒事故, 中毒3人, 其中2人死亡, 经中毒事故现场调查, 确定为一起氰化物中毒事故。

1 中毒经过

从2007年6月15日始, 4名村民在该县一个已废弃多年矿洞内利用氰化钠稀释液洗矿淘金。每晚开始使用水泵抽水反复冲洗矿洞, 工作7~8 h。6月21日晚大约8:30左右, 在洗矿过程中, 因抽水泵出现故障, 3人戴装有活性碳的防毒口罩下到洞中检查, 在回返距洞口2~3 m的地方3人昏倒在地, 其中一人李某倒在距离洞口最近的地方, 被守在洞外边的人发现后拖出洞外, 另2人当场死亡。

2 临床表现

患者李某, 男, 38岁, 中毒时出现口干、恶心、呕吐、呼吸困难等临床症状后晕倒。在保定第七医院查体:痛苦病容, 嗜睡, 双肺呼吸音粗, 可闻及少量湿性罗音, 心率106次/min, 其它未见异常。尿硫氰酸盐检测结果:0.153mg/L。经抢救治疗痊愈。

3 现场调查

事故现场位于某村山坡沟处, 交通不便。现场检查发现开采的废弃矿洞直径大约1.2 m, 该矿洞已被松枝覆盖, 据中毒患者李某称有20~30 m深, 在洞外没有任何防护措施, 也没有通风设备。在洞口处采集两个空气样进行氰化物浓度检测, 结果分别为:0.1mg/m3、0.132mg/m3。

4 原因分析

4.1 洞口空气样检测出氰化物, 洞中无排、送风设施, 可以推断洞内氰化物含量更高。

据患者李某称戴活性碳防毒口罩仍可闻到异味, 说明防毒口罩是不符合要求的, 导致中毒患者短时间吸收大量氰化物气体而发生中毒。

4.2 该矿洞有20~30 m深, 洞内的水用一吋潜水泵7~8 h才能抽完, 说明存水量大。

氰化物加在水中使用, 说明使用的剧毒物品量亦大, 是中毒发生的直接原因。

4.3 该矿洞已废弃多年, 无人管理。

发生中毒的患者均为当地农民, 文化素质低, 无安全防护意识和自救能力, 明知道使用剧毒物品的危害, 却不能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致使发生两死一伤的重大中毒事故。

5 建议

5.1 有关部门应当封堵废弃矿洞, 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5.2 加强剧毒物品尤其氰化物的管理, 防止流入社会, 造成剧毒物品非法使用。

5.3 加大宣传, 让劳动者认识非法使用剧毒物品开采的危害性, 自觉抵制非法开采, 保护劳动者生命健康。

参考文献

[1]GB/T18883-2002室内空气标准[S].

3.单位事故报告 篇三

关键词:道路交通事故;连带赔偿责任

机动车辆挂靠经营是时下客、货运输行业广泛存在的一种特殊现象。由于法律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挂靠单位的责任如何承担没有明确规定,造成了案件处理意见上的分歧乃至判决上的差异。笔者由一则典型案例展开,梳理常见的几种处理意见,并提出自己的观点。

一、案情简介

农村客运司机潘某驾驶一辆客运长安车,在营运途中与林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作出责任认定,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无责任。潘某系肇事客运长安车实际车主,该车挂靠在某客运公司,双方之间合同约定潘某每月交纳管理费800元,合同有效期3年,潘某已向该客运公司交纳车辆管理费8000元。后来,林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潘某和客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车损费等共计32000元。

二、分歧意见

对案件的处理存在以下不同意见:

(一)第一种意见

判决挂靠人潘某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客运公司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和依据:

1.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等规定,机动车造成的他人损害属于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因而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的侵权人即交通事故责任者为车辆的驾驶员也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其实际占有并使用车辆,享受车辆运营利益,并能够行使支配权,因而应由潘某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2.本案中客运公司为名义车主,实际车主潘某每月需向其缴纳800元管理费。为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利,根据公平合理的民法原则,由客运公司在收取车辆管理费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较为适宜。这样既有助于保护林某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兑现,又未将客运公司的责任扩大,体现了权责一致的原则。

3.国务院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赔偿中的垫付责任,若被挂靠单位承担垫付责任后,可向交通肇事者追偿全部或部分损失。而且被挂靠单位并未实际参与车辆的经营和盈利分配,营运车辆也未处在其控制之下,其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直接责任,但因被挂靠单位对车辆负有管理义务,可在其未尽到安全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二)第二种意见

判决由挂靠人潘某负民事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客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和依据:

1.司机潘某作为事实上的车主,被挂靠单位客运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名义车主,二者均是本案赔偿法律关系的赔偿义务主体。客运公司应对其管理的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承担民事责任。如江苏省高院在《江苏省2001年全省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苏高法[2001]319号)中指出:“挂靠经营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单位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2.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的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本案中,客运公司对营运车辆收取了管理费,就表明其从车辆的营运中获取了定额收益,同时对车辆具有管理职责,应属于本案的间接责任人,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理论上,机动车辆挂靠,是指由个人或者个人合伙出资购买车辆,为了方便交通营运,将车辆登记在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资质的单位名下,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并由挂靠人向被挂靠单位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本案中,营运车辆系挂靠在客运公司名下并向其支付管理费,是以客运公司的名义进行营运,而客运公司为其办理保险、年检等手续,两者系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被管理人发生交通事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第三种意见

判决挂靠人潘某负赔偿责任,驳回要求被挂靠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理由和依据:

1.本案的实际车主是潘某,客运公司不是事实上的车主,并不行使车辆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能,也未参与盈余分配,作为名义车主,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客运公司也无法预知和控制事故的发生,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应由潘某独自承担赔偿责任。

2.本案实际侵权责任人是潘某,客运公司与潘某之间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相关规定,侵权行为导致的损害赔偿只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责任,而本案中的侵权行为人只系营运车辆的驾驶员即实际车主,而不是客运公司,二者也不存在共同侵权。因此,本案只能要求营运车辆的所有人潘某承担完全赔偿责任,被挂靠单位客运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3.根据“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理论,客运公司虽向潘某收取一定的费用,但该费用的性质应当理解为是为潘某提供各项服务的费用,而非从车辆运营中获得的利益,所以不应认定为取得运行利益,且客运公司只是挂靠车辆的名义所有人,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潘某作为车辆的实际车主,既是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当然应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观点评析

笔者认为,被挂靠单位既不是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连带责任,也不是不承担任何责任,而是只应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因未尽到管理职责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理由和依据:

(一)连带责任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方可适用

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承担连带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连带责任有四种情况:①共同侵权人的连带责任;②连带责任保证的连带责任;③合伙之间的连带责任;④代理关系当事人的连带责任,除此之外,民法通则就没有其他连带责任的规定,因此,连带责任的适用是严格的,必须有法律明确规定时方能适用。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扩大了连带责任的承担主体,但是,该规定要求侵权人都实施了侵权行为,两侵权行为直接结合造成同一损害后果。而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挂靠车辆与挂靠单位的法律关系是合同关系,不同于交通事故当事人之间的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被挂靠单位没有实施侵权行为,不构成共同侵权,不能适用共同侵权连带责任。

(二)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符合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应当以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来确定。

首先,被挂靠单位没有取得挂靠车辆的经营权、支配权和利益分配权。被挂靠单位所有的工作是为挂靠人协助办理道路运输证、年检等有关手续,这是被挂靠单位在挂靠关系中承担的义务,对应的权利是每月收取相应的管理服务费用。同时,挂靠关系是基于车辆挂靠合同而形成的,其约束的是挂靠当事人双方,与交通事故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不应当依据挂靠关系而让被挂靠单位承担挂靠合同以外的侵权责任。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已经对机动车肇事确定了由享有运行支配权利和运行利益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的精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0] 38号)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在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该司法解释同样也将名义车主排除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外。

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中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挂靠单位同样不承担责任。

从以上批复的精神可以得出:车辆挂靠单位不应对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被挂靠单位虽然是挂靠车辆的名义车主,但车辆的行驶和运营却是在挂靠人的控制之下,被挂靠单位既不能支配车辆的行驶和运营,也不能从车辆运营中获得利益。故根据机动车辆运行支配与运行利益归属的原则,被挂靠单位对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应排除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外。

(三)被挂靠单位应负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赔偿责任

挂靠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是被挂靠单位不是挂靠车辆的真正车主,不享有对挂靠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因而对交通事故责任一般没有直接关联,不应承担作为所有权人的完全赔偿责任,只应承担未尽到管理职责的补充赔偿责任。

首先,在车辆挂靠关系中,实际车主将车辆登记在被挂靠单位的名下,双方协议约定挂靠方自行保管车辆,自己组织经营业务,不得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承揽运输业务,这实际上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其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车辆的登记并不是车辆所有权登记。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的规定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办理机动车登记是准许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的登记。从公安部2004年5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关于注册登记的内容以及第十九条关于转移登记的内容规定来看,也没有体现出机动车登记是所有权登记。最高人民法院也一直持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登记的观点,从《关于执行案件在车辆登记单位与实际出资购买人不一致应如何处理的问题答复》((2000)执他字第25号)、《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批复》((2001)民他字第32号)等批复可以看出,机动车登记不是所有权的登记。尽管机动车登记车主一般与实际车主相一致,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机动车登记是所有权的登记。因此,挂靠车辆虽然登记在被挂靠单位名下,但是被挂靠单位对挂靠车辆并不享有所有权,也未享有所有者权益。只有实际车主对挂靠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被挂靠单位只是对挂靠车辆提供服务,每月收取固定的管理服务费用,不能从挂靠车辆营运中获得收益,更谈不上对挂靠车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最后,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01)民一他字第23号)的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被挂靠单位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根据此精神,被挂靠单位并未参与挂靠车辆的营运和利益分配,也未从挂靠车辆的营运中获取利益,理应不当承担责任。但根据我国民法的公平合理、等价有偿原则,被挂靠单位收取了管理费,那么其对挂靠车辆就负有管理义务,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让被挂靠单位在未尽到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适当的民事赔偿责任较为适宜。

总之,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机动车辆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无明确的统一的法律规定,致使审理此类案件时经常出现同类案件不能得到相同处理的现象。因此,笔者认为,审理此类案件,应基于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综合考虑挂靠车辆的管理、运营及收益情况,运用相关法律原理加以认定。一般而言,被挂靠单位在交通事故中不应承担侵权的连带赔偿责任,应在其未尽到管理职责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参考文献:

[1]吴彦杰.挂靠机动车侵权责任探讨[J].法制与社会,2007,(3).

[2]徐晓静,刘淑华,卜睿.论机动车挂靠经营中被挂靠单位的赔偿责任[J].商场现代化,2007,(5).

[3]杨光清.论车辆连环买卖的责任承担[J].人民司法,2002,(6).

[4]杨立新.侵权法判例与学说[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

[5]郑学林,陈现杰,宋春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几个问题[M].人民司法,2002.

4.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篇四

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1

一、火灾应急的组织架构

1、为了统筹指挥,公司确定副总经理为火灾总指挥,负责火灾应急时代全盘指挥工作。安全主任在火灾发生时不在厂内时总指挥由组长担任;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的值班负责人担任。

2、组长是火警时的副指挥。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现场具体的灭火抢救工作;各部门负责人任现场指挥。

3、总指挥、副指挥和现场指挥应在接到火警后的第一时间内赶到火灾现场。

4、为配合火灾抢救工作,公司特成立消防突击队,由车间各骨干组成,在总指挥和现场指挥的领导下进行抢救的具体工作或协助消防队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5、各部门或车间在火灾发生时应随时听任总指挥的调度,参与灭火抢救工作。

二、火灾发生初期的应急响应工作

1、在本部门(车间)发生火灾时,在岗员工应立即对初起火灾进行扑救,就近原则运用灭火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等)扑灭火源;使用灭火器要注意以下要点;先拉开保险栓,操作者站在上风位置,侧身作业,手按压柄,距火点二米位置胶管对准火源扫射。

2、当火势未能得到控制时,要立即通知安全负责人。

3、当班安全员接到火警后,立即通知全厂警戒并通知主任迅速调集全体人员利用身边的灭火器材赶到火灾现场参加扑救,并且做好火灾现场人员秩序维护和无关人员的疏散撤离工作。

4、当火灾蔓延到非本厂力量所能控制的程度时,在岗员工应立即敲破玻璃按响火灾按钮使用消防栓,并安排报警------119,(报警人员应向消防部门详细火灾的现场情况,包括火场的单位名称和具体位置、燃烧物质、人员围困情况、联系电话和姓名等信息)。并安排人员到路口接消防车,以使消防队员把握火灾情况和尽快抵达,采取相应的灭火措施,抓住救灾时机。

5、火灾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指挥在接到火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赶赴火灾现场指挥扑救工作,切断生产区的电源,同时保证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转。

6、火灾警报拉响后各部门应立即切断电源,并组织本部门(或车间)人员撤离到安全区域待命。

三、火灾的灭火扑救工作

1、火灾应急总指挥根据现场的情况对消防突击队进行初步分工,分别成立灭火组、供水组、抢救组、后勤组等各个小组,做好消防队到来之前的辅助性工作;如火灾情况的调查、人员受困情况的初步估计、各消防设备的准备就绪、救灾道路的畅通等,并随时与消防队保持联系以汇报情况。

2、消防队赶到时,应急总指挥和现场总指挥应立即向消防队详细汇报灾情情况,协助消防队制定灭火扑救方案。

3、消防突击队应以救人重于救火,先控制后消灭的原则果断地协助消防队员参与灭火任务。

4、个部门(或车间)的主管人员随时为消防队员和消防突击队提供火灾现场的具体情况,为灭火扑救工作提供有效的建议,并随时听从应急总指挥的调度以参与灭火扑救工作中去,并且积极配合医疗救护人员参与人员的急救护理工作,尽量减少人员伤亡。

四、火灾事故的处理工作

1、火灾扑灭后,各部门(车间)应立即清点本部门(车间)的人员和受损物资,尽快确定人员伤亡和物品损失情况并汇报上级做好记录并存档。

2、人资部应尽快协调各部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包括医疗经费的提供、受伤人员的住院安排与护理以及意外伤害保险的理赔工作等。

3、设备维修组配合相关部门(车间)人员对受损设备尽快安排修复并投入生产产出使用。

4、以安全主任为主,各安委会成员联合成立事故调查小组,调查火灾发生原因并按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处理。

5、安委会作出事故调查,同时总结本次火灾事件的教训,在全体员工中实行安全事故的教育培训,杜绝类似事件的再次发生。

五、疏散自救方法

1、熟悉环境,临危不乱;每个人应对生活、工作的居住建筑结构及逃生出口熟悉,平时应做到了然于胸,而当身处陌生环境也应当养成留意通道及出口的方位等等习惯,便于关键时刻逃离现场。

2、保持镇定,明辨方向;突遇火灾时应保持镇定,不要盲目地跟从人流和相互拥挤,尽量往空旷或明亮的地方和楼层下方跑。若通道被阻,则应背向烟火方向,通过阳台,气窗等往室外逃生。

3、不要因为害羞或顾及贵重物品,浪费宝贵时间,紧记生命最重要。

4、简易防护,掩鼻匍匐撤离。

5、火已近身,切勿惊跑;如果身上着火切勿惊跑和用手拍打,惊跑和拍打只会形成风势,加速氧气补充,促使火势。正确的做法是立即脱掉衣服就地打滚,压住火苗,能及时跳入水中或让人向身上浇水更有效。

单位发生火灾事故应急预案2

为落实《消防法》切实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确保人员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修订此方案。

一、组织领导

1、成立以单位负责人为总指挥、单位分管安全为副指挥、单位防火领导小组为组员的预案指挥部、指挥部通常设在值班室或安全办。

2、成立以各部或科室义务消防员为基本的消防队伍。

二、处置原则与方法

(一)、处置原则:沉着冷静、消于初期、忙而不乱、先人后物、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财产的损失。

(二)处置方法

1当得到报警信号经实地查看确定火灾的危险性。

2事发部门领导立即组织本部门义务消防员和其他同志采取各种手段扑救争取将火灾消灭在初级阶段并及时向119指挥中心报警。

3火灾消除后、安全部门要做好现场的保护和调查火灾发生的原因、及时总结教训和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当发生火灾,具有蔓延趋势的:

(1)指挥部成员立即到指挥位置,组织人员疏散、财物的抢救。

(2)迅速向“119”报警并观察火势蔓延的方向和现场情况,开辟消防通道并向火场救灾指挥部报告。

(3)发生人员疏散紧急命令,并利用广播系统宣传在人员疏散过程中应注意事项迫降消防电梯运送消防队员和灭火器材到现场。

3、疏散方法

楼层消防队员维持消防电梯前的秩序,必要的配备应急照明灯,为疏散人员指引方向,所有疏散人员应保持镇静,服从命令,听从指挥,疏散人员后消防楼梯上应靠右边依次下楼,右手扶楼梯把手,左手搭在前一个人肩上紧接而下,严禁挤、推、抢道、防止发生伤人事故。

三、各类人员职责

(一)火场总指挥员职责∶

1、组织设立指挥部、了解火场情况。

2、确定一名副手到总机房负责通讯联络、确保通讯畅通,提高通讯效率和准确性。

3、确认火灾类别等级,根据着火地点的燃烧物品、着火空间、范围判断火灾类别、等级(在短时间内有能力自救的、可视为初级火情,火势超初级火情的轻度或火势虽小、但固有易燃易爆物品,可能引起爆炸和火势蔓延的、应视为中级以上火情)

4、根据火灾类别和等级确定是否向公安消防“119”报警,是否需要疏散人员、向各部门下达指令、明确分工。

5、组织灭火抢救队伍,以各部门义务消防员为主体扑救火灾,救护伤员、抢救物资等。

6、公安消防队员到场后,及时取得联系、听从消防人员指挥及火灾现场的基本情况等。

7、火灾灾扑救后,组织人员保护现场、清点人员、物资做好善后工作。

(2)、安全办职责

1、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并根据火场情况向总指挥部提供有效的扑救方案。

2、按总指挥指令负责现场指挥,组织义务消防人员和就近职工投入救人灭火、抢救物资、疏散员工。

3、立即派人向火场运送灭火器材。

4、根据灭火需要,确定是否起用消防灭火系统。

5.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篇五

第一条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办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农业领域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编制目的。规范我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减少人员、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我市辖区内农业领域(种植业、畜牧业、农垦渔业、种业、农机领域等)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急处置。

第四条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安全防护,最大限度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

(二)严格制度,分级负责。严格执行农业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事故报告制等,把安全防范落到实处。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指挥下,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加强管理、及时上报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和处置。

(三)条块结合,属地为主。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做好一线排查,加强组织、指导和协调。

(四)依靠科学,依法规范。充分发挥专家作用,采用先进的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确保应急处置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五)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坚持预防为主、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队伍建设、装备配置、预案演练等应急准备工作。

第二章组织体系

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由市、县、企三级应急组织组成。

第五条市级应急组织。市农业农村局成立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市农业农村局相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应急组织。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成立应急领导小组和技术组,领导小组由局长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技术组由县(市、区)及乡镇技术骨干组成,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处置工作。

第七条企业应急组织。涉农领域企业成立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小组,负责组织本单位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善后处置工作。

第三章预防机制

第八条健全预防机制。

(一)建立政府领导指挥、企业应急预防、专业队伍救援、社会参与救援的应急预防控制机制。

(二)充分利用120、119等公用电话,依托企业、乡镇站(所)等一线单位,建立覆盖面广、响应迅速、救援高效的应急联动机制。

(三)建立安全隐患治理长效机制。通过制作板报和发放安全挂图或手册等形式广泛宣传,提高广大安全责任主体的安全防范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加强技术指导,在粪污储存池、沉淀池、沼气池等周边设立警示牌、护栏或加盖防护板,防止人畜误入。对有机肥加工等场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机械操作规程,防止人员受伤。对沼气池等有限空间要做好防火、防爆工作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预警行动。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预防措施,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应急准备和预警行动。

第十条信息报告预防、预警。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按规定及时向市农业农村局应急领导小组报告并处置。

第四章应急响应及保障

第十一条应急响应。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农业领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市农业农村局,并按有关规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未造成危及人员生命安全的安全事故,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妥善处置并按一般事故予以上报。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事故发生后,县(市、区)农业农村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成立现场应急救援小组赴事故现场处置,及时上报事故情况。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级部门启动预案实施救援。

第十三条现场评估。现场应急救援小组根据需要对事故进行评估,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善后处理。按照本级政府的安排部署,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尽快消除事故影响。

第十五条应急保障

(一)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完善市、县、企三级应急救援组织,健全应急救援机制,形成市、县、企三级应急预案体系。

(二)根据农业领域安全事故特点,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措施。

(三)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工人的培训和后期管理人员的配置,充实应急救援队伍,适应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

(四)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要组织应急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组织应急人员培训。

第十六条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小组对事故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按有关规定上报。总结的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应急预案执行情况、采取的主要措施、善后处理结果、经验教训和改进措施等。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根据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农业领域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对拒不执行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救援责任的;瞒报、迟报事故信息,影响事故应急救援的;在事故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阻碍应急工作人们履行职责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本预案由太原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6.单位事故报告 篇六

关键词:超设计基准,堆芯再淹没,高温

0引言

超设计基准事故下堆芯再淹没的传热机理

总体上,描述堆芯再淹没淬冷的传热有两个方面:(1)固体燃料棒内部的导热以及(2)燃料棒和周围两相流的对流换热问题。而第二个方面更为重要。

在堆芯再淹没的过程中,燃料棒会经过不同的冷却工况,其流动沸腾的流型和传热工况不同。虽然燃料棒的温度很高,热流密度大,但同样可以发生泡核沸腾。由于产生的汽泡数量很大,进而在包壳外表面附近形成蒸汽片或蒸汽柱。当汽泡产生的频率高到在汽泡脱离壁面之前就形成了蒸汽膜覆盖在壁面上,使液体不能接触壁面,出现反环状流,相应的传热工况为模态沸腾。膜态沸腾之后,上部的燃料棒包壳会被夹杂着液滴的蒸汽流冷却,最顶部的燃料棒则会被蒸汽冷却。

燃料棒的指定位置则会随时间先后经历以下的传热工况:当再淹没开始后,燃料棒包壳先会被上游沸腾产生的蒸汽所冷却,该过程几乎和再淹没启动同步,随着时间的推移会被夹杂液滴的蒸汽流(滴状流)冷却,当淬冷发生时,会由反环状膜态沸腾过渡为泡核沸腾,最后被逐渐冷却到该压力下的饱和温度。

1燃料棒包壳的物理化学表现

1000℃左右时,包壳开始受热肿胀;200℃时由于力学性质的变化产生裂痕、穿孔,有明显损伤;1200℃包壳材料开始氧化,产生氢气和额外的热量;1500℃左右开始会有B4C-Fe,Fe-Zr的共熔物产生;2000℃左右包壳材料Zr开始熔化;3000℃左右Zr O2和UO2开始熔化。

2包壳材料的氧化及氢气的产生

在1200℃开始会有明显的Zr+2H2O=Zr O2+2H2的反应,消耗包壳材料,生成氢气,并产生大量的热量,使事故情况恶化。生成的氢气量如果超过了安全范围,可能会引起氢爆,造成更大的事故后果。在由空气进入的情况下,会发生Zr+O2=Zr O2的反应,消耗单位质量的Zr会产生比Zr-H2O反应更大的热量,使温度上升速率增加。

3国外超设计基准事故再淹没实验研究

3.1 CODEX实验

CODEX实验设施是1995年由KFKI原子能研究院建立的堆外实验设施,用以调查研究堆芯退化的某些特定的影响因素,进而利用实验数据来建立和改进数学模型。CODEX实验包含了VVER和PWR的模型实验。VVER和PWR的燃料棒分别为7个和9个,利用钨进行电加热模拟堆芯放热,中心燃料棒不加热用来进行相关测量。燃料棒加热全长为600mm,包壳材料为Zr1%Nb(VVER)合金,以及Zircaloy(PWR)。环形UO2材料包裹着中心的钨发热元件。

CODEX的主要实验有7个,分别具有不同的侧重点和研究目的:

CODEX-1再淹没总体性的实验研究;

CODEX-2温度的增加以及缓慢的冷却过程,气冷;

CODEX-3/11150℃启动的底部水冷再淹没;

CODEX-3/21500℃启动的底部水冷再淹没;

CODEX-AIT-1再淹没启动前空气进入的再淹没实验;

CODEX-AIT-2再淹没启动前蒸汽和空气进入的再淹没实验;

CODEX-B4C燃料棒的退化失效。

部分实验结果:

实验过程中,燃料棒的温度随着高度的增加而上升,再淹没前温度增加,再淹没启动后温度下降。燃料棒顶部部分熔化,底部相对完整性更好

包壳峰值温度低于1200℃的再淹没过程中,基本没有氢气的生成,也没有明显的温度增长。这于Zr-H2O反应的理论机理相吻合。

预氧化形成的表面Zr O对包壳有一定程度的保护作用,防止在高温下强烈Zr-H2O反应的发生,产生大量的H2和释放热量。

再淹没前有空气进入的预氧化中,有明显的温度骤升,燃料棒有氧化严重,并有氮化物Zr N生成,燃料棒结构受影响严重,甚至可能熔化脱落。

控制棒碳化硼B4C熔点更低,是事故中最先熔化的部分,并且会产生CO,CO2,CH4等气体。

3.2 PARAMETER-SF实验

NPO“LUTCH”,Podolsk,Russia的PARAMETER实验设施是用来研究VVER燃料装配在模拟条件下的设计基准、超设计基准、以及严重事故中的表现。PARAMETER实验燃料棒束由19个燃料棒模型构成。其中18个加热的燃料棒长度3.12m,加热长度为1275mm,不加热的中心燃料棒2.92m。采用电加热的方式模拟堆芯放热,将直径4mm的钨加热元件放在燃料棒的中心,并用内径4.2mm的环状UO2包围。燃料包壳材料和VVER中相同,采用外直径为9.13mm的Zr1%Nb合金,厚度为0.7mm。燃料棒中充满氦气,用来检测包壳失效。模拟堆芯中还有其他用于测量温度,压力,流量等重要参数的设施。

PARAMETER的实验步骤主要为4部,不同的实验有局部差别:

1)加热(准备)阶段,把燃料棒稳步的加热到预定的温度,并使燃料棒温度分布均匀;

2)预氧化阶段,在Ar-蒸汽的混合气流下,于指定温度下进行包壳的预氧化;

3)瞬变加热阶段,加热燃料棒到再淹没前的预定温度;

4)再淹没阶段,再淹没开始,直到实验终止。

PARAMETER实验目前一共进行4次,分别为PARAMETER-SF1,SF2,SF3,SF4。各实验的目的、实施过程手段以及实验结果都有所不同。其中主要的时再淹没手段的不同,SF1和SF3是顶部再淹没实验、SF2是底部和顶部结合再淹没实验、SF4是底部再淹没实验。此外,PARAMETER-SF4实验中还研究了再淹没前空气泄入对堆芯现象的影响。

部分实验结论:

由于再淹没前有空气进入,Zr-O2反应放出大量的热量,使得中部甚至底部加热位置的燃料棒的温度也迅速增长到接近包壳峰值温度,这于其他没有空气进入的再淹没实验不同。这是因为预氧化阶段产生的Zr O2层不足以防止空气进入时Zr-O2的进行,从而释放出大量热量,使温度骤升。

顶部再淹没过程需要的时间比底部再淹没时间要短,但是骤冷前沿的变现会出现非线性的震荡显现,这可能是由于逆流现象(counter-current flooding limitation)造成的;

由于格栅的存在会使骤冷前沿的前进受到一定程度影响,现有的数据模拟暂时没有具体的修正。

3.3 QUENCH实验

QUENCH实验是由德国卡尔斯鲁厄研究中心进行的,以研究轻水堆裸露堆芯再淹没过程中堆芯退化和氢气产生情况为目的的试验。试验段包含21根试验棒束。棒外径为10.75mm,棒间距为14.3mm,其中20跟加热,一根不加热,加热棒的长度为2480mm,不加热的长度为2842mm。试验中用钨丝加热器加热,加热器长1024mm,直径为6mm。加热棒包壳和定位格架材料都为锆合金,环形芯块为Zr O,而不是UO2。

QUENCH到目前进行了16组实验,从QUENCH-01到QUEHCH-16,在研究堆芯损坏失效和氢气产生的同时,又有不同的实验条件和研究目的。其中,

QUENCH-02和-03研究了在高温条件(接近2500K)下的现象;

QUENCH-07和-09研究了B4C、不锈钢和Zircaloy-5共融物导致熔点下降;

QUENCH-07、-08、-09在低再淹没流量下进行;

QUENCH-09研究了蒸汽缺失;

QUENCH-10研究了空气泄入;

QUENCH-16研究了空气泄入导致氮化物的形成;

QUENCH-12、-14、-15利用先进堆芯材料(ACM)进行实验,分别为E110,M5,Zirlo。

部分实验结论:

利用不同的先进堆芯材料进行的实验结果显示,不同的材料对实验结果没有明显的影响;

高温、低再淹没水质量流量、预氧化阶段蒸汽缺失预氧化不足(Zr O2保护层不完整)都会使再淹没阶段生成更多的氢气。

4现阶段超设计基准事故下堆芯再淹没实验存在的问题:

高温条件下,测温元件失效使得温度测量精确度下降;

包壳结构变化不能通过有效手段实时的检测,只能在实验过程中抽取燃料棒观察以及实验结束后观察;

包壳氧化厚度,特别是不同位置氧化程度不能有效的实时观测,只能通过生成的氢气质量来计算氧化厚度,计算结果只具有普片性,不具有特定性;

7.单位事故报告 篇七

一、立法问题

(一)立法权限问题

1.条例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完成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条例明确规定,对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责任主体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事故组织调查系政府职责,应当属于行政执法行为。我国工会组织的法律地位较为独特,既不属于政府部门,也非民主党派。法律有权设定其权利义务,但国务院在行政法规立法中作出影响工会组织权力义务的设定就值得商榷。

此外,从立法本意来说,对事故的“处理”不是组织事故调查的主要目的,事故调查组不是为查事故而设立,而是为了今后更好的预防事故发生、总结事故经验,以便采取更为有效的防范措施,实现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减少,这才是真正目的和意义所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但是,发生事故的单位可能是民营企业、或者是外资企业,具有“私人”性质。而事故调查权属于行政管理权,行政管理权具有“公权”性质,将“公权”赋予“私人”行使显然不合适,更何况事故调查行为是行政执法行为,“私人”组织行政执法活动、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就更为不妥。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就存在政府为民营、外资企业指定任命调查组组长的可能。

2.条例第三十二条第四款规定,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需要受到刑事法律责任追究的立法权归属全国人大,涉及刑事的立法权是全国人大的专属权,行政法规立法中不宜作此类规定。

(二)法律条文的表述问题

1.条例第三条对事故等级划分进行规范,笔者认为其文字表述不够严谨。对于什么是特别重大事故,笔者的理解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或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亿元以上”的事故。由于法律是针对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公众制定的,内行人可以读懂的文字不一定能让外行人也看得懂。笔者曾让几位中学生区分“有色”和“有色金属”,他们普遍表示仅对“有色金属”有些了解,对于“有色”则显得茫然。“有色”和“有色金属”在法律条文中的出现并不少见,不少条文中的“有色”就是指“有色金属”。笔者认为,将“有色金属”表述成“有色”是不严谨的。同样,条例对事故等级的划分缺少“在同一起事故中” 的限制条件,可能也会给人以误解,甚至误认为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一定期限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可以累计叠加。

2.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犯罪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材料或者其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笔者不理解的是,这里的有关材料为什么不包含复印件,难道复印件不是材料?还是另有特指。如果是另有特指,则应当在法律条文中加以明确,以便操作。

二、法律适用问题

(一)适用范围

条例第二条规定,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条例。

如果一起事故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未危及公共安全,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是否适用本条例?比如:单位自行发电,由于接错线路,发生短路烧毁及其设备,造成经济损失;再如,由于购买的材料、设备不符合质量要求导致发生事故,造成经济损失。此类事故,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是否有必要去调查?是否有足够的人力物力来满足调查工作的需要?当前的生产经营单位,民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所占比例不小,相对国有企业的数量而言,该比例还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在这种情况下,此类企业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起数将更多。现行法律对人身侵权案件尚存“自诉”规定,即“不诉不理”、“不告不理”。笔者认为,如果事故仅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自身经济损失,未造成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济损失的,政府不需要组织调查组进行调查,否则,物权法有关保护私有财产权的规定将很难得到相应的体现。

(二)几个概念的理解

1.迟报、漏报、谎报、瞒报

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迟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已经上报,但未在法定的时限内上报,不符合有关上报时限的要求。“迟报”基本不存在太大的异议。

“漏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对事故虽然在法定期限内上报,但是上报的内容不全,仅仅是整个事故的一部分,无法反映事故的全貌。“漏报”,仅仅启动了上报程序,对实体处分没有帮助。也有一说,对整个事故不报的行为也属于“漏报”。当然,“漏报”的前提必须是主观方面不存在过错。

“谎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以故意隐瞒事故真相或者编造、捏造虚假事故进行上报的行为。其形式上已经上报,时间上也满足法定要求,但是由于反映的内容不符合事故的客观真实,需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瞒报”,应当理解成: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故意,对本应依法上报的事故人为的加以全部隐瞒或者部分隐瞒。其后果是,事故的真实性没有得到及时的反映。从形式上看,“瞒报”与“迟报”相近;从结果上看,“瞒报”与“漏报”、“谎报”相近;从主观恶性上看,“迟报”和“漏报”均不存在主观故意,而“瞒报”、“谎报”则存在主观故意。

如何对违法行为进行准确定性,是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关键,关系行政执法机关能否“依法行政”,关系到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中能否不败诉,关系到法律的权威和政府形象的树立。现实遇到的难题是,在事故报告中,究竟什么样行为应当定性为“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它们之间的差别在哪里?如果定性错误,可能导致适用法律上的错误,导致行政违法。

鉴此,笔者建议对事故的上报行为仅作二类定性:一是“迟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是真实的,仅仅是时间程序上、形式上不能满足法定条件,即可以认定为“迟报”;二是“错报”,即只要上报的内容存在不真实的情况,这里包括全假或者部分假,迟报、漏报、谎报、瞒报都属于“错报”。这样的分类可能更能方便执行,更有利于操作。

2.负责人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事故发生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按照现行行政管理体制的规定,我国行政机关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行政首长是本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是本行政机关的负责人,主持本行政机关的工作。在行政机关正职缺失时,主持本行政机关工作的副职是负责人。无论正职主持工作还是副职主持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只有一人,任何行政机关不可能同时存在二个或者二个以上的“负责人”。笔者认为,事故发生时,有关负责人能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施救固然是好事,一能体现领导对事故的高度重视,二能对事故施救起到较好的协调作用,这些都是积极有益的。但是,社会存在分工,政府与部门之间虽说分工不分家,但事实运作过程中存在分工合作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正是这种社会分工才出现职责分工,才有权责对等的需求,才有恪尽职守的要求,才能减少推诿扯皮现象。如果所有的事故都要求人民政府负责人赶赴现场,只恐怕人民政府负责人力不从心,加上政府负责人每天承担大量的日常工作,也无法抽出更多的时间来应对事故,客观现实中也没有这种必要。社会要发展,事故发生也就在所难免,而且是天天有事故。倘若让省长、市长、县长凡事故必躬亲,经常奔波于事故现场,疲于应付事故而荒于政务,现实中几乎不可能办到。笔者考虑,既然政府的“负责人”只有一个,而政府的“领导”可能配有几个,能否将赶赴现场的“负责人”改成“领导”,这样或许会更有利于操作。从人头数量来看,多配几个政府副职可能更大,更有助于解决“负责人”奔赴现场的精力体力问题。

3.“现场有关人员”、“本单位”

条例第九条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

由于事故可能在生产经营单位工作场所以外的区域发生,这里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是指那些人?是与事故单位存在组织、人事、工资、劳动关系的人,还是与事故本身造成的后果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在现场的人员。笔者认为,在事故现场的自然人合法权益因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受到侵害,该自然人应当属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如果该自然人与事故发生单位没有工作隶属关系或者是没有固定职业,要他们向他们的各自“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对于事故的施救没有太多的现实意义,也有悖于条例的立法本意; 特别是对于没有固定职业的,谁又该是“本单位负责人”?需要具体的规定,以便于操作。

4.应急预案的启动条件

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笔者认为,应当谨慎启动应急预案,能够采取其他有效措施的尽可能采取其他措施进行施救。因为每个事故应急预案所包含的内容比较多,需要涉及多个部门,需动用大量的人财物力。该程序一旦启动,其耗费将一直延续到事故现场清理、伤病人员救治直至善后处理,成本将是非常高的。如果没有一个启动应急预案的标准,该应急预案就很容易被启动,势必给事故单位增加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也会无意义地牵扯政府精力,占用社会有限公共资源,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当前,强调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有必要对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的条件加以明确。现实中也没有一遇到事故就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必要。比如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很小的事故,在车间作些简单处理就足以消除影响的,这就没有必要去启动应急救援预案。

5.“有关”的范围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所有的人不应当都是有关人员,“有关”人员的范围也既不宜盲目扩大,也不宜过度缩小乃至于将真正有关人员排除在外,这就需要一个标准来认定。没有标准,可能也只能依据调查组的主观意志来自由判断?容易导致把无关的人员牵扯进来。操作起来的结果很可能造成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活动,甚至变相成为违法干预、侵害生产经营单位的自主权。事故调查行为属于行政执法,有些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由企业牵头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该调查组是否也就有权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如果“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提供,该调查组又该采取什么措施?

6.“擅离职守”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并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具有法定职责岗位的“擅离职守”比较容易理解,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岗位职责可能随机程度会大一些,随时可能根据市场的变化而调整,比如岗位撤并、出差在外、无法及时赶回,客观原因失去联络无法联系,交通工具不变或者没有交通工具等等,都可能导致无法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条例规定的“擅离职守”该如何理解,如果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是否应当被认定为擅离职守?谁有权认定擅离职守?这些需要明确规定,才有利于操作。

三、其他问题

(一)事故报告的内容有待于进一步的细化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的名称、证照登记编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单位成立时间、办公地点或者住址、经营范围、主管机关等等。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及事故的简要经过

时间上统一以公元时间、24时制。地点上明确到省、市、县(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门牌号(当地的“土名称”。当地的交通状况,事故现场的描述从上到下,从左到右,从前到后,点线、条块结合等等。

3.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上岗前或者事故发生前的现场人数清点、统计,事故发生后的人数清点、统计。可以从劳动防护用品领用情况、核对交接班对照表等方面推算事故现场的人数。损失方面重点统计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商品存货及其他物件损失情况。

4.已经采取的措施

事故上报情况,现场施救情况,现场指挥情况,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现场交通通讯情况,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情况。现场无法解决需要支援情况,比如:存在哪些未能自行克服的主要问题,对财产如何保护,对人身采取那些保护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7.对报告中陈述的事实应当提供、随附有关证据。

(二)公安机关的追捕归案能力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事故发生地公安机关根据事故的情况,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立案侦查,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

公安机关的侦查缉捕能力不容置疑,也是其业务之重点。但笔者还是有些疑虑,对公安机关提出高要求的出发点是好的,但要求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可能要考虑现实。前阶段有些地方提出“命案必破”,结果是否所有的“命案”都已“侦破”,即便把一个地方的所有警力都都投入命案的侦破工作,想要“命案必破”也很难。从公安机关现有人员素质、设施配备、其他装备等主客观条件来分析,能保证依法立案,并采取积极的强制措施加以侦破已经是很高的要求了。有些犯罪嫌疑人不是主观上想让其归案就能归案的,不仅我们国家目前做不到,就西方最发达的国家也无法办到。“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追捕归案”在现实生活中是根本做不到的,而且不仅是现阶段做不到,将来也做不到,除非人类已经建立完美的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已经不存在任何社会矛盾。

(三)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可以看出,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的形式主要有二种,第一种是国务院直接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第二种是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牵头组织形成的调查组。这种“授权”是否需要通过行政法规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还是通过发布国务院决定的形式予以确定,目前尚不清楚。如果是以行政法规立法形式确立,那么,如果没有法定事由并依照法定程序,被“授权”的部门对此类特别重大事故均有权直接代表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因为这种“授权”具有显著的“独占性”、“排他性”。

(四)地方政府组织事故调查组调查事故

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司法实践中,“授权”与“委托”通常都是合并使用,“委托”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委托的核心是授权,没有授权的委托是空洞的,委托是形式,授权是内容,不宜将授权和委托人为地分开使用。此外,地方政府无权“创设”进行“授权性”立法。在同一条例作出“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等二种不同的规定,不难看出这二者之间应当存在较大区别。相对前款规定的“授权”,笔者认为,条例规定的“委托”应当理解成单项委托,即接受委托的部门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事故调查结束形成事故调查报告之日止,这期间有权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对于其他事故,未经委托人委托,该部门没有调查权,不能当然的取得合法的调查资格。条例对如何办理和执行授权委托也没有具体的规定。

(五)行政执法活动具有明显的“地域性”,不得跨越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如公安机关刑事侦察活动)

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事故,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不在同一个县级以上(“以上”二字应当删除)行政区域的,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负责调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的属地原则无可争议,也符合我国目前的行政管辖的基本原则,即由行为发生地管辖为主。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派人参加”,其参加的地位?作用?是否作为事故调查组成员,履行事故调查组成员的职责?如果履行职责,意味着跨行政区域进行行政执法,这将涉嫌违宪。另外,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如何得知发生事故?谁负有义务、负有责任通知、报告“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这些问题,条例没有解决,实践中是很难操作的。

(六)建议建立事故调查组人员的回避制度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是指参员事故调查的各成员单位,不是指个人。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似有不妥,应当是调查组人员应当与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笔者认为,在对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中应当引入或者建立回避制度。

(七)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8.单位事故报告 篇八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餐饮服务提供者食品安全事故隐患,规范餐饮业突发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臵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应当立即予以处臵,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凌源市卫生行政部门和凌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结合本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本店范围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的处臵。

二、应急处臵组织

本店成立由负责人()担任组长,()、()为组员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臵组织。

三、信息报告职责:

(1)、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组长必须及时赶赴现场了解如下内容:发生时间、发病人数、主要临床症状、可能发病原因、可疑食物。

(2)、组长将了解的信息2小时内向凌源市人民政府卫生部门和凌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凌源市食品安全监督所)报告,报告内容:

①发病时间

②发病人数

③主要临床症状

④可能发病原因

⑤可疑食物

⑥紧急处臵措施

四、现场维护职责:

(1)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现场维护人员必须维护现场秩序。

(2)保护事发现场,立即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设施,病人的排泄物、呕吐物等。

餐饮单位名称:

年月日

餐饮具清洗消毒卫生要求

一、餐饮具清洗消毒必须有专人负责,食具必须备有座席的三倍量。餐饮具以用热力方法进行消毒,因材质、大小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二、每个楼层均宜设臵餐饮具清洗、消毒间,顾客用的茶具、酒具、吃碟、筷子等必须用流水清洗,消毒再冲洗后保洁存放。

三、餐饮具洗刷消毒水池必须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采用化学消毒法,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用明显标识。

四、洗涤、消毒餐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必须符合食用卫生要求,采购时应索取查验相关证件和批件。

五、餐饮具必须做到一客一餐一消毒。

六、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

七、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无污垢、无油渍、无食物残渣、无异味,达到卫生标准。

八、消毒与未消毒的餐饮具必须严格分开存放、防止交叉感染,未消毒的餐饮具不能供给客人使用。

九、已消毒的物品必须放在专用的保洁柜内存放,保洁柜结构应密闭并易于清洁,柜内严禁存放杂物,保洁柜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餐厅卫生岗位责任制

一、服务员要做到衣帽清洁、整齐、仪表大方、不留长指甲、不涂指甲油、不留长胡子。

二、台椅、公用具、台布做到无污染、无油渍摆设整齐。

9.单位事故报告 篇九

发布时间:2009年09月23日 来源:山西省建设信息中心 字体【大 中 小】【打印本页】【关闭窗

口】

晋建办字[2009]419号

各市建设局(建委):

今年以来,全省建设系统已经发生了12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导致23人死亡、10人受伤,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为了严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全面落实建设各方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政府对发生的12起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所涉及的29个单位和27名个人进行了行政处罚。现将处罚情况通报如下:

一、事故发生及处罚情况

(一)吕梁柳林县燎原商厦外装修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1月14日15时30分,吕梁市柳林县燎原商厦外立面装修改造工程发生一起龙门架拆除过程中钢丝绳断裂事故,造成4人当场死亡,主要原因是无资质施工,无证上岗,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柳林县燎原商贸有限公司实施49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太原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施工单位太原科利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柳林县建设局对无资质施工项目监管不力,对其予以通报批评。

(二)朔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4月7日18时35分左右,朔州火车站改扩建工程的站房工程在浇筑候车大厅一层顶板混凝土时发生模板坍塌事故,主要原因是模板支撑体系的设计计算有误,扣件质量不合格,造成7人轻伤,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

处罚情况:

1、对施工单位山西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实施2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4月16日-2009年6月14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王庭瑞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史永生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对监理单位山西铁建工程监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杨彦军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三)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开挖排水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4月16日17时05分左右,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工地开挖临时排水沟槽时发生土方坍塌,造成4人当场死亡,1人轻伤,主要原因是无施工方案,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长治市排水管理处实施2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山西省第三建筑工程公司实施20万元罚款、将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二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6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4月17日-2009年6月15日)的行政处罚。给予项目经理李五旦吊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段国庆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对监理单位北京中建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实施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北京市建委将其市政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降为乙级;建议北京市建委吊销白崔峰监理工程师的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

(四)吕梁市岚县汽车客运站综合楼工程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5月25日9时左右,吕梁市岚县汽车客运站综合楼建筑工地在拆除挑檐模板过程中,挑檐突然断折,致使1名工人被断折挑檐夹住致死,主要原因是挑檐主筋位置不对,拆模时间过早,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山西汽运集团忻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予以通报批评。

2、对施工单位岚县宏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12日-8月10日)、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撤销项目经理杨俊栓和专职安全员牛李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给予监理单位吕梁晋源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王利军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五)大同市阳高县御景花园商住楼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6月28日22时30分左右,大同市阳高县御景花园1号楼施工负责人王志林酒后驾驶挖掘机行至3号楼基础时连车带人翻入坑内致死,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对施工单位大同市房屋建筑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24日-8月22日)、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周建平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撤销专职安全员姚文秀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六)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工程机具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4日6时55分左右,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项目桩机工程施工作业中,桩机倾覆,造成1人死亡,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太原市第二中学(代建单位山西华能建设项目有限管理公司)实施3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太原市第一建筑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8月29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31日-8月29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白正斋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3、对分包单位晋中东煌岩土有限公司实施吊销地基与基础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

4、给予监理单位山西国阳投资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武正榜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七)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5号楼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4日11时20分左右,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5号楼工地在拆卸塔吊过程中发生塔臂坠落事故,5名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造成4人死亡,1人受伤,主要原因是无拆除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阳城县佳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实施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阳城县宇翔建筑安装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年(停业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7月24日-2009年10月21日)的行政处罚。

3、对监理单位晋城市鑫茂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1年(停业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八)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室外供热焊接工程触电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7月20日1时20分左右,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工地在集中供热主管道焊接过程中,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2人死亡,主要原因是违章作业和救治不当造成次生伤害。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阳泉郊区乡镇建设开发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对施工单位抚顺矿务局煤气工程公司实施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吊销其资质证书。

3、对监理单位阳泉市工程监理中心实施10万元罚款、将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降为丙级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贾永红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九)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高处坠落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12日17时左右,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一期工程2号楼工地发生一起高空坠落事故,1人重伤,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主要原因是没有防护,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委实施4.8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实施吊销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经理齐洪松给予注册建造师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张远席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十)晋城市经济开发区郝匠社区城中村改造11号楼工程起重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25日8时50分左右,晋城市经济开发区郝匠社区城中村改造11号楼工程塔吊在顶升安装过程中发生液压顶杆油管爆裂,造成塔吊前臂突然断裂,1名工人被提升机操作平台卡住致死,主要原因是安装没有方案,违章作业。

处罚情况:

1、对总包单位河南省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实施 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给予河南省濮阳市宏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停业整顿3个月、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注册建造师王存龙给予停止执业1年、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张振平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2、建议晋城市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分包单位晋城市宁胜租赁设备有限公司营业执照。

3、对监理单位山西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停业整顿2个月(整顿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1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监理工程师段新燕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

(十一)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第一标段道路改造工程车辆伤害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8月30日16时29分左右,太原市迎泽区双塔西街道路第一标段改造工程工地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压路机将违规作业的施工人员1人碾压致死。

处罚情况:

1、对施工单位太原市市政工程总公司实施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暂扣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09年10月20日)的行政处罚。给予注册建造师毋文彦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

2、建议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对监理单位上海华申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注册监理工程师曹闽淮给予停止执业1年的行政处罚。

(十二)吕梁市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工程坍塌事故

事故发生情况:

9月1日5时30分左右,吕梁市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工程施工单位4名作业人员在配合挖掘机挖土进行沟槽支护过程中,发生土方坍塌,4名作业人员被掩埋,共造成3人死亡,1人轻伤,主要原因是支护无方案,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处罚情况:

1、对建设单位孝义市热力公司实施3.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2、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施工单位河南泰宏房屋营造有限公司实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降为二级、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90日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项目经理王银栓实施吊销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且5年内不予注册、撤销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行政处罚。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专职安全员宋江波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建议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分包企业郑州宏诚劳务分包公司实施吊销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4、对监理单位山西安宇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实施市政公用工程监理资质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对注册监理工程师赵国成实施停止执业1年(停止执业期限为2009年9月21日-2010年9月20日)的行政处罚。吊销韩双和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

在12起事故中,太原市第二中学实验教学楼、吕梁市中阳县宁乡镇庞家会村新农村建设、阳泉市郊区南区淑华园、吕梁孝义市湖滨路管道安装、吕梁柳林县燎原商厦外装修工程、长治市长北污水处理厂、晋城市阳城县凤城镇佳馨住宅小区7个项目,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鉴于太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中阳县建设局、阳泉市郊区建设局、孝义市建设局、柳林县建设局、长治市建设局、阳城县建设局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项目执法不到位,予以通报批评。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为认真汲取12起事故的教训,切实做好建设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四点工作要求:

(一)认真汲取事故教训,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这12起事故都是低级的、简单的,但教训是深刻的、惨痛的。被处罚的单位要对事故进行反思,认真整改,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凡被实施停业整顿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停业整顿期间不得承揽新的业务。建设主管部门要收回其资质,期满后需重新核定资质。现有项目在当地主管部门监管下,认真做好后续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参与工程建设的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切实提高安全意识,强化安全生产责任,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要将安全工作放在头等位置上,把安全生产的各项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从重从快,严肃处理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一是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12起事故的处罚决定;二是尚未结案的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从重从快对有关单位和有关责任人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三是对所涉及的相关单位诚信档案记不良行为一次。

(三)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按照工程项目属地管理的原则,市、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工程项目监管职责,加大执法力度,克服监督管理上的“宽、松、软”现象,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从工程报建、招标投标、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施工许可、竣工备案等各环节实施全过程监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重点监管。各施工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和预防控制体系,加强安全管理,开展反违章作业、反违章指挥、反违反劳动纪律的“反三违”活动,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四)认真组织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回头看”。全省建设系统各级主管部门、重点工程办公室,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以及勘察设计单位要深刻汲取12起事故的教训,高度重视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举一反三,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回头看,进行重新评估,走了过场的要补课。要认认真真查隐患,扎扎实实抓治理,坚决遏制安全生产事故,特别是重特大群死群伤事故的发生。要以安全生产为前提,高质量、高速度地完成好各项各类工程的建设任务,发挥投资拉动作用,为推动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做出新的贡献。& nbsp;

10.单位事故报告 篇十

为使广大老干部及时了解国际国内形势,把思想统一到中央的精神上来。6月20日,贵州省委老干部局在省委大会堂举办省直单位老干部形势报告会,特邀十届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外交部原部长助理、原驻外大使武韬为老干部作国际形势和我国外交工作的专题报告。会议由省委组织部副部长、省委老干部局局长石松江主持。省级老领导李玲、杨守岳、杨谨华、杨光林、司徒桂美、庹文升、袁荣贵、李元栋、王思明、刘鸿庥、伍席源、李金顺、吴若秋、王惠业、蒙素芬、谢锦汉、张林春出席了会议,省直单位、中央在黔单位、贵阳市离退休干部代表,各市、州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700余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武韬从当今国际关系热点问题入手,以辩证的眼光、战略的思维、丰富的实例和翔实的数据,深入剖析了当前国际经济形势、政治格局、安全形势、美国亚太战略调整等问题,以及我国对外关系和复杂的国际形势中面临的新挑战,尤其是中俄、中美、中日关系和东海、南海诸岛等周边热点问题。并结合十八大精神,阐述了如何正确认识我国外交工作,畅谈了个人体会。报告让在座的老干部受益匪浅,会场反映热烈,达到了传递正能量,同心共筑中国梦的良好效果。

(贵州省委老干部局)

11.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编制 篇十一

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是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客观、真实的评价,是监理资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质量监督站核验质量等级的重要基础资料,也是工程竣工验收时监理单位必须提交的资料。目前,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尚未明确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标准格式。质量评估报告应随工程进展阶段分别编写,通常编写的有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主体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的编制,主要应从:工程概况;评估依据及评估范围;分部、分项划分及质量验收情况;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论;竣工预验收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复查结果;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核查;质量评估结论等7个部分进行重点评述较为客观、翔实。现结合长庆油田泾渭大厦4#楼工程实例,就监理工程师如何写好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进行归纳和总结。

2 工程概况

工程概况需反映工程地理位置、建筑面积、层数、建筑使用功能、结构形式、建筑使用年限、建筑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的开(竣)工时间、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和监理单位名称、质量目标等。

可以采用文字描述或表格描述两种方法加以阐述。

长庆油田泾渭大厦4#楼工程由长庆油田公司泾河工业园项目组投资,位于西安市高陵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内,西临南北五号公路,北临东西四号公路,建筑面积17040m2,地下1层,地上15层,建筑高度60.3m,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使用年限为50a,建筑抗震设防裂度为7度。该工程作为长庆油田第一采油厂综合办公用房,由中国有色金属工业西安勘察设计研究院负责岩土地质勘探工作,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工程设计,土建、安装施工由西安天宝国际工程有限公司实施完成,西安长庆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负责施工阶段的监理。工程自2010年10月25日开始CFG桩施工,2011年10月至2012年7月进行地下室和主体、装饰、安装、空调、消防等施工,直至竣工验收交付业主。

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由负责该工程监理的土建、电气和水暖监理工程师编写,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审核,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3 评估依据、评估范围

3.1 工程质量评估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相关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其他相关工程强制性条文房屋建筑部分和现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2)合同文件(施工承包合同、投标商务标、技术标文件等);

3)设计文件(设计图纸、图纸会审纪要、设计交底文件、设计变更等);

4)国家、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性文件等;

5)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01)。

3.2 评估范围

评估范围为整个单位工程。

4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质量验收情况

首先文字简述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划分及验收情况,再采用表格详细描述分部分项划分及验收情况。

4.1 分部分项工程划分及验收情况(见表1)

4.2 分部分项质量验收情况

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有土方、桩基、地基处理、混凝土基础、地下防水、砌体基础共6个子分部工程,11个分项工程,128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及格,监理验收合格;

2)主体结构分部工程:有混凝土结构和砌体2个子分部工程,主体结构为框架剪力墙结构及填充墙,在施工过程中按工序进行巡检、抽查和工序检查验收,总体质量情况良好。其中,钢筋、模板和混凝土3个主要的分项工程全部达到优良,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优良,监理验收合格;

3)建筑装饰装修分部工程:有地面、抹灰、门窗、吊顶、轻质隔墙、饰面板(砖)、幕墙、涂饰和细部共10个子分部,20个分项工程,301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4)建筑屋面分部工程:有8个分项工程,22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5)建筑给水排水分部工程:有室内给水系统、室内排水系统、卫生器具安装、室外排水管网、室外给水管网共5个子分部工程,9个分项工程,21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6)建筑电气分部工程:有电气动力、电气照明和防雷及接地安装共3个子分部工程,12个分项工程,113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7)智能建筑分部工程:有通信网络系统和火灾报警消防系统共2个子分部工程,4个分项工程,4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8)通风与空调分部工程:有9个分项工程,9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9)电梯分部工程:有10个分项工程,40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10)建筑节能分部工程:有6个分项工程,33个检验批,承包单位评定等级为合格,监理验收合格。

5 安全及主要使用功能检测结论

5.1 桩基检测

主要描述各项内容和检测结果,从而反映出各方面是否达到设计或规范的要求。如本工程根据设计要求,要对素土挤密桩及CFG桩进行检测。具体内容有: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荷、复合地基承载力标准值(fspk)、高应变检测、低应变检测的检测根数、检测结果、检测单位和报告编号等。

5.2 建筑物沉降观测

描述观测时间、次数、设计要求的观测点数、累计沉降最大值、最小沉降值、平均沉降量等,结论应符合相关设计规范和竣工验收的规定。

例如:本工程由西北综合勘察设计研究院实施观测,时间为2011年5月8日到2012年3月27日,共观测17次,设计要求共设观测点10个,累计最大沉降量为19.3mm,最小沉降量为10.69mm,平均沉降量为15.4mm。结论:上述累计沉降量符合《建筑地基设计规范》(GB5007—2002)和《关于高层房屋地基变形竣工验收的规定》(JGJ/T8—97)要求,沉降趋于稳定。

5.3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混凝土回弹检测

描述地下室墙柱、梁板、主体结构墙、柱、板采用混凝土抗压强度回弹法检测。应注明检测时间、回弹具体部位、数量和检测结果、检测单位、报告编号等。

5.4 幕墙检测

幕墙描述3项性能指标(气密性、风压变形性、雨水渗透性)和现场淋水试验等项,内容包括检测时间、检测内容、检测结果、报告编号等,如本工程仅对中空玻璃露点进行检测。结论:全部试样露点≤-40℃,符合设计要求。

5.5 内装饰、室内环境检测

室内装饰有花岗石、大理石、饰面板、木工板、中密度纤维板、内墙砖等材料,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物控制规范》(GB50325)第1.0.3条规定,室内环境污染物要对氡(Rn-222)、甲醛、氨、苯和总挥发性有机化合物(TVOC)浓度进行检测,其含量应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

应描述检测时间、数量、检测结果和报告编号等内容。

5.6 线路绝缘电阻检测

包括地下室楼层配电回路线路的绝缘电阻、防雷重复接地测试的数量、位置、检测标准和检测结果、报告编号等内容。

5.7 建筑物排水管道通球试验

按有关规范对建筑物排水管道进行通球试验。如:本工程对PVC管(de110)通水30min,采用80mm球径。结论:顺利通过。

5.8 通风与空调检测

前题是通风与空调调试必须合格。包括风口风量试验点、舒适性室内参数试验点等指标。应描述检测时间、数量、检测结果和报告编号等内容。

5.9 防雷接地、消防、人防检测和验收

由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全部系统进行检测,应描述检测时间、位置、检测结果和报告编号等内容。

6 竣工预验收遗留问题及解决办法、复查结果

本工程于2012年6月20日,由甲方、监理组成的预验收小组一行25人对长庆油田泾渭4#大厦楼进行全面、系统的验收,共提出各类问题43个,以监理通知单形式下发该施工单位,施工单位逐条进行了整改,经监理复查已全部整改完毕,达到竣工验收条件。

7 技术资料及管理资料核查

本工程技术资料根据《建筑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 50328—2001)分成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核查、观感质量检查共3类,分别汇总填写相应的检查表(见表2、表3、表4)。

8 质量评估结论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01)和《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50319—2000)的要求,长庆油田泾渭大厦4#楼工程的质量评估工作,均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了《工程竣工报验单》;总监收到工程竣工报验单后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严格检查、预验收,并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对工程实物和资料上存在的问题,提出限期整改要求,并通过了整改复查。

监理单位认为: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工程资料完整有效;

3)完成的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和合同要求;

4)质量等级为合格;

5)符合竣工验收备案要求;

6)同意竣工验收。

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9 结语

监理单位提供质量评估报告是房屋竣工验收的最后一个程序,是对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性进行判定的重要依据,只有掌握好质量标准和验收规范,才是写好质量评估报告的关键。只有在监理过程中,在每个分部工程之前合理地划分分项工程和检验批,对关键部位重点工序制定旁站方案,明确监理质量控制的重点、难点、监理方法和质量控制的手段,严格按预定的监理程序实施监理、才能确保工程符合预定的目标。

摘要: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既是工程竣工验收必须具备的重要文件之一,也是工程竣工备案必不可少的文件。根据工程相关法规文件,结合工程实例,提供了工程质量报告的编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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