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成功救援情况的通报(安监

2025-03-03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成功救援情况的通报(安监(精选2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三起煤矿事故成功救援情况的通报(安监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 关于贵州省2起煤矿顶板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2〕104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近期,贵州省接连发生2起煤矿顶板事故,分别是:

7月25日18时26分,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普安县境内的湖北宜化安利来煤矿11806掘进工作面距迎头49米处发生冒顶,造成5人被困;事故发生后,该矿隐瞒不报,自行组织抢救。7月26日14时15分,在距第一次冒顶处向外35米处又发生第二次大面积冒顶,造成参与抢险救援的153人中的53人被困。7月26日14时25分,经群众举报,当地政府组织全力救援。至7月26日20时30分,第二次冒顶被困的53人全部成功救出;29日19时27分,第一次冒顶被困97小时的5名矿工也全部成功获救。这起事故抢险救援是十分成功的,但教训也十分深刻。

该矿隶属于湖北宜化集团贵州宜化控股公司新宜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设计生产能力21万吨/年,证照齐全。发生事故的11806掘进工作面采用综掘机掘进,已掘长度516米,支护方式为锚网加钢带。

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安利来煤矿11806运输巷处于巷道应力集中区域,巷道支护设计不合理,施工质量不合格,现场管理不到位,顶板冒落,导致作业人员被困。该事故暴露出的主要问题:一是企业安全意识淡薄,对顶板管理存在的严重问题认识不足,现场施工未按规程作业且质量较差,整个巷道没打锚索,部分工字钢棚既无撑木又无拉杆,未形成整体支护功能。二是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存在的重大隐患,在存在多处严重片帮、巷道超宽无支护的情况下,未采取有效措施治理,冒险施工作业,严重违规违章。三是技术管理薄弱,巷道基本布置在上层煤柱之下,且不采取加固措施;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后未修改作业规程等。四是该矿违法瞒报事故。五是盲目组织施救,第一次冒顶后,没有采取保障救援人员安全的措施,盲目组织大量人员施救,造成53名施救人员被困,险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目前,贵州煤矿安监局已牵头成立事故调查组,全力开展事故调查,并暂扣该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该矿重新编制安全专篇;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已责令该矿停产整顿并补充地质资料,重新进行安全评估。

7月27日15时45分,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县晋家冲煤矿发生顶板事故,造成4人死亡。该矿隶属于贵州湘能矿业有限责任公司,设计生产能力45万吨/年,证照齐全。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为:该矿巷道局部支护、背顶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且未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采用工字钢棚支护时接顶不严实,未打中间立柱,造成倒棚,引发事故。当前,一些煤矿特别是小煤矿仍然存在采掘机械化程度低、支护设计不合理、支护方式落后、违章空顶作业等突出问题,顶板事故多发。近年来,顶板事故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煤矿事故总死亡人数的30%以上。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加强煤矿顶板管理,遏制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以下要求:

一、全面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近期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经验交流现场会、全国安全生产(季度)视频会精神,清醒认识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牢固树立安全生产工作只有起点、没有终点的思想观念,坚持从零做起、常抓不懈,把各项工作抓严、抓实、抓细、抓好。尤其要按照国务院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领域 “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坚定信心,加强领导、狠抓落实,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治理纠正违规违章行为,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隐患,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强化技术管理,合理选择支护方式和参数。

煤矿企业要高度重视顶板管理工作,明确分管负责人和分管业务部门,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健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明确岗位责任。要加强矿井地质勘探和矿压观测工作,掌握煤层赋存情况、地质构造、顶底板岩性、煤岩物理力学参数和矿压显现规律,做好采区地质情况的预测预报工作,为顶板管理提供基础资料。要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根据所采煤层顶底板岩性和矿压显现规律,制定采掘工程支护设计方案,确定相应的支护方式和支护参数;条件发生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调整。对于应力集中区,要采取增加支护强度的有效措施。

三、强化现场管理,严格落实顶板管理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企业采掘工作面、巷道维修工程要制定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遇有过老巷、煤柱、地质构造破碎带等特殊情况时,要及时补充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按规定审批、实施。采用锚杆、锚索、锚喷支护的巷道,要加强对支护质量的检查,确保锚杆、锚索的材质、拉力和预紧力、喷层厚度和强度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加强巷道顶底板移近量的观测工作,防止因锚杆、锚索支护质量问题引发巷道冒落。要加强对作业人员顶板管理知识的教育培训,增强防范顶板事故的意识和能力,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严禁空顶作业。事故发生后,要科学安全组织抢险救援,严防发生次生事故。

四、切实加大煤矿事故和瞒报行为的查处力度。

事故发生地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严肃查处事故,严格追究责任。对涉险事故,也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严肃查处,并认真分析原因,吸取事故教训。对瞒报、谎报、迟报事故行为的责任人员,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行政等手段,依法加大处罚力度。要严格执行事故通报、约谈、分析和跟踪督导“四项制度”,落实各项安全措施,防范同类事故发生。

请各省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迅速将本通报精神传达至辖区内有关地方政府和所有煤矿企业,并督促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监局 2012年8月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2.关于近期煤矿透水事故情况的通报 篇二

国家煤矿安监局副局长兼总工程师王树鹤

4月6日至5月2日,全国煤矿发生较大以上透水事故6起,造成61人死亡或下落不明。其中发生重大透水事故4起、死亡或下落不明48人,占今年以来全国煤矿重大事故的57.1%和49%。对这些事故有关地方和部门初步进行了问责和处理,有关事故初步原因和问责情况通报如下:

4月6日,吉林省吉林市蛟河市丰兴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2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在掘进过程中掘透采空区积水。

4月10日,中煤集团公司大屯能源公司孔庄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4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掘进工作面探放水工作不到位,在为彻底疏放老空水的情况下就掘进作业,导致掘透采空水。

4月13日,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死亡。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并蓄意隐瞒、谎报9人被困井下。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由于没有矿长下井带班,出现透水征兆后未能及时撤出作业人员,皮带巷掘进透老空水。

4月14日,河南省煤层气开发利用有限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发生透水事故,造成9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防治水工作不落实,废弃井筒与上部采空区联通并有大量积水,复采工作面运输巷布臵过近,造成溃入。

4月26日,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发生透水事故,造成11人遇难。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没有按照批准的技改工程组织施工,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在系统没有形成的情况下以掘代采,放炮导通采空区积水。

5月2日,黑龙江省鹤岗市兴安区峻源二矿发生透水事故,事故发生后,该矿迟报瞒报事故情况,贻误了事故救援工作的及时开展,造成13人死亡。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是:该矿违规开采大矿防隔水煤柱,在工作面上隅角距地面56米,且上方有老塌陷坑并有积水的情况下,不采取措施,工作面落煤、放顶时与地表老塌陷坑冒通,造成积水和泥沙溃入工作面。

近期煤矿事故反映出来的问题:

一是非法违法开采。受利益驱动,煤矿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仍比较突出。该关的不关、该停的不停,以技改名义违法生产。这些非法违法生产矿井在水害等灾害防治上存在严重缺陷,一些矿井水害威胁严重。比如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为资源整合矿井,安全生产许可证已于2011年7月12日被注销,但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透水征兆后,两次向地面报告,因该矿矿领导未带班,未及时撤人。

二是探放水措施不落实。这6起事故都是由于没有落实探放水措施排除水患而导致透水,这些煤矿企业没有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规定》、未执行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16字方针,盲目进行掘进和采煤作业;违规开采保

护煤柱;没有按照要求编制探放水措施,并有专业技术人员、专职队伍和专用钻机进行探放水。吉林蛟河市丰兴煤矿明知存在老空积水,在没有探访排除老空水患的情况下,违规组织作业人员在受水害威胁的区域作业,致使发生透水事故。

三是水文地质资料不清。发生事故的煤矿,都存在矿井水文地质调查工作不到位,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井田内或周边采矿区积水不明的问题,矿井防治水必备的地质报告、图纸、台账等基础资料不健全或者与实际不符。河南省煤层气公司平顶山裕隆源通煤业有限公司是多个小矿整合的矿井,井田内存在废弃井筒并有积水,对此没有排查治理,形成重大水害隐患,最终酿成事故。

四是领导带班下井制度不落实。初步掌握,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山西省长治市襄垣县善福联营煤矿“4.13”和贵州省铜仁市沿河县谯家镇新生煤矿“4.26”事故当班都没有执行领导带班下井制度,反映出一些煤矿企业的领导人员法制意识淡薄,责任不落实。

五是迟报瞒报谎报事故。6起较大以上事故中,山西省善福联营煤矿和黑龙江省鹤岗峻源二矿存在迟报瞒报情况,反映出矿主及有关人员无视国家法律、无视矿工生命,隐瞒事故真相,贻误事故救援,社会影响恶劣。

六是安全监管不到位。一些地区没有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发展的关系,没有把煤矿安全生产摆在应有的重要位臵上,小煤矿数量仍居高不下,政府安全监管存在不严不实不细的问题。发生事故的煤矿,普遍存在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驻矿安监员不履行职责等问题,有关地方政府、监管部门和驻矿人员对矿井非法违法组织生产未认真查处,未认真督促煤矿企业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配备专业人员及装备,未认真督促和跟踪煤矿企业排查治理重大水害隐患,未认真督促煤矿企业落实防治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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