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共8篇)
1.浅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一
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作者 电白县公安消防大队)
绪 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完善,现行的消防法监督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特别是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机制的落后,已经严重阻碍着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成为了构建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消防体系的重要障碍。
关键词:执法、执法主体、监督管理
一、消防执法主体的现状
消防主体按照行政级别的划分进行分类,其最低级别组织为基层公安派出机构(所)。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消防形势的严峻,近年来,公安消防机构开始出现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执法措施难以落实、执法行为不够规范、执法人员素质不高、执法监督机制低效等的情况,直接影响了执法水平的提高。
(一)执法力量严重不足
现行的体制决定了公安消防队伍编制的严重紧缺,造成目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人少事多的不平衡现象,严重影响到规范执法。目前,以我电白地区为例,一个消防大队只有不到30人,全县公安消防系统编制内人员不足六百人,而辖区内总面积为1855平方千米、总人口达135.6万人(至2007年),还有数以百家工厂企业、几百个公众聚集场所,仅不完全统计在案的吸毒人数就达1200多人,在承担如此大量的审批任务以及繁重的治安协助任务的前提下,执法主体很难完全保证行政执法的规范性。
(二)执法措施难以落实
现行的法律法规赋予了公安消防机构拥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权力,但在作出相关处罚措施后,往往因自身没有强制执行权而无法落实。例如在当事人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时,现存的工商、法院等联合执法、交叉合作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行政工作的效率低下,致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到位、行政相对人火灾隐患难以根治,从而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
法理上的公平正义包含着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两部分。当前消防执法主体主要存在着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当等两方面的不规范。
如程序不当方面,某些单位存在先处理后取证,先处罚后裁决,先裁决后审批的现象,甚至先处罚,然后再补填补送《立案审批表》、《告知权利通知书》、《公安行政处罚审批表》、《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或者干脆不发放不送达相关的法律文书给行政相对人。
而实体不当则主要表现在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定性不准确、应用法律法规把握不当、使用错误的法律进行处罚、法律条文运用不完整、执法不廉不严等方面,这些错误严重破坏了公安消防机构作为执法主体一贯的良好形象。
(四)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现行的公安消防部队人员选拔机制下,初高中学历的人员作为消防基层部队的主要业务力量,其优点是吃苦耐劳、勇敢朴实,但其身文化知识底子薄、学习能力相对较弱,尤其是对法律法规、新技术等专业理论知识的理解能力相对不强。因此,基层执法主体的法律素质、业务水平长期处在不合理的低水平阶段,以致容易出现消防执法不规范的问题,直接影响着消防行政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执法监督机制低效
我国消防监督管理机制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设立,并推行“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的工作模式。然而,该监督体系长期以来不能充分发挥出应有的监督作用,以致一些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未能得到及时有效的遏制。
例如:现行法律法规规定,作为消防三级管理单位的公安派出所,其工作重点以社会治安和处理一般刑事案件为主,并以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做好消防安全工作为辅,充分发挥在消防执法中职责。但是,目前上级公安机关并未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纳入绩效考评范畴,对派出所的等级评定条款也仅限于对派出所辖区内是否发生灾害事故等结果进行考核,对是否开展了消防监督工作没有具体的考核内容,平时检查派出所工作时对消防工作也是轻描淡写
[1]。
又如纪委的工作模式,长期以来真正被同级纪委纪检出的问题干部寥寥无几,而且往往是问题出来后,同级纪委才介入调查,因为纪委的工作要受同级党委领导,你的一言一行和对某个问题干部查还是不查,都要根据同级党委的意见,要和同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再加上纪委成员的成长进步受同级党委领导,就必然会束缚纪委成员的手脚,无论你是多么正直的干部,都无法真正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这种体制的弊端,使得纪委监督本单位人员的监督功能就得不到有效履行,更谈不上打击腐败,纪委这个机构从监督这个层面讲就犹如形同虚设[2]。
二、加强对执法主体监督管理的必要性
(一)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重要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一直是指导我党我军工作的重要理论,其本质属性为“三个至上”,即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就是贯彻“三个至上”的理念,落实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重要内涵的具体表现。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深入,作为直接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消防执法主体,要健全完善立法、坚持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将依法行政贯穿于消防执法的每一个环节,真正将消防行政执法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的保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保证。行政执法是否合法合理,是消防执法主体在执法工作中的最基本问题,是事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重大现实问题。随着社会的转型,社会民众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有了更高的要求,对行政救济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特别是面对不合理不合法的行政执法行为时,民
众有了更清醒的认识,懂得正确使用法律救济途径。因此,从内而外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消防各项工作。对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改善和保障民生、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公共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是对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诠释。
“服务人民” 是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的重要内容。近年来,部局总队号召创建廉洁型警队,践行公安消防精神,紧紧抓住服务人民这一法宝,诠释着爱民思想;紧紧抓住执法为民这一核心,诠释着为民思想。而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正是从自身监督入手,从加强依法行政入手,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真正落实“为民掌权、为民执法、为民服务”的根本问题,全面诠释新时期的公安消防精神。
三、加强对消防执法主体的监督管理的对策
(一)多措并举,解决欠发达地区执法力量不足的问题。
一是从体制上扶持欠发达地区。以茂名地区为例,由于经济欠发达,条件相对较为艰苦,多年来无论是大学生入伍分配还是普通征兵分配,都少有人问津,以致缺编情况比较严重。如果能从体制上有所倾斜,对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增加经费支持、设备支持,积极改善其硬软件设施,增加人员编制,就能在一定程度上解决消防执法力量欠缺的问题。
二是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落后地区就业困难的问题比较突出,进一步推行合同制消防人员制度,面向全社会招聘消防工作人员,使原来从事文秘、档案管理、计算机维护与管理等岗位的警力置换出来,充实到执法第一线。这不仅有利于解决消防执法主体力量欠缺的问题,而且有利于解决地区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三是积极深入推荐城乡专职消防队建设,特别是是农村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与此同时,可以采取多形式发展派出所治安消防联防队、企业义务消防队、农村志愿消防队等消防队伍,扩大农村火灾救援覆盖面,增加消防救援工作人员,从而置换更多有效警力投入到一线执法队伍中去。
(二)建立执法联动机制,落实各项执法措施。
消防行政处罚措施难以落实,随着5月1日新消防法的正式实施,这一现状得到了一定程度上的有效解决。然而,要从根本上落实各项执法措施,消除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的各项隐患,必须从制度上入手,建立起有效的执法联动机制。我们可以参照其他先进省市的做法,由政府牵头,建立消防安全联席会议机制、安全隐患执法联动机制等制度,让工商、司法、法院、公安等各部门充分履行各自职责,帮助提高消防主体行政执法效率,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三)强化执法监督机制,规范消防行政执法。
有效的监督制度,是从根本上解决执法行为不规范的重要方法。通过监督机制的监督管理,促使执法者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的填写和使用,规范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从而使整个执法行为的到有效规范。
监督机制可分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首先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加大消防监督
执法的透明度,各单位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让群众了解各种手续如何办理,公开自己的电话和单位的电话,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采取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定期向社会征求对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及时地发现消防监督员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包括吃、拿、卡、要等现象。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一些曾经有过吃、拿、卡、要等现象的消防监督员及时地纠正。[3]
(四)改进执法人员遴选制度,加强执法培训教育。
一是要多接收专业院校和地方院校的大学优秀毕业生,以逐步改善消防监督队伍的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结构。大学生虽然工作经验缺乏,但其学习能力强,对法律法规、高科技技术熟悉掌握能力好。因此,改进执法人员遴选机制,充分吸收文化程度高、接受能力强的优秀大学毕业生,有利于提高执法主体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二是要加强各类专业知识培训,抓好思想作风廉洁教育。
1、加强法制教育,提高执法主体法制意识。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法律意识逐渐增强,对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要求也越来越高。消防机构要制定长期而有效的培训计划,加强行政执法办案能力的培训,通过以案例教学、模拟执法、视频教学、专家指导等多种形式在实践中学习,倡导业务练兵,在学习中实践,使消防执法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处罚必正。
2、要加强消防监督人员廉政教育。要摆正消防执法工作的位置,要树立“权为民所用,权为名所谋”的执法意识,坚决克服工作中存在的特权思想,从严落实“五条禁令”、“六个严禁””等纪律规定。与此同时,各级领导要树立榜样,带头转变执法观念,带头学法懂法,严于律己,公正、文明执法;还要进一步落实监督执法责任制,实行奖优惩劣,责任分明。
(五)健全监督管理模式,探索特派员、巡视组等全新模式
一是积极健全现行机制,弥补制度漏洞。针对属地、分级管理模式的弊端,我们可以积极探索纪委特派员制度,由上级委派纪委干部,其工作直接向上一级领导负责,受上级党委或纪委定夺,从而有效履行其监督职责。又或者可以参照党中央设立巡视组的模式,成立一支专职纪检反腐队伍,打破“纪委受同级党委领导”这个体制和僵局,实行纪委干部垂直领导制、独立领导制,独立开展有效的监督反腐活动。
二是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监督机制之所以运行低效,归究其原因,很重要的一方面就在于没有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无法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在做好内部监督的同时,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要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制,增加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同时,可以探索通过公开聘请社会消防监督员、警民座谈会等多种形式,引入民众监督,让民众及时全面监督执法主体在执法中的不正当行为,从外部杜绝执法不廉洁、不公正的现象。
参考文献
[1]。引自《公安派出所消防执法主体地位的探讨》,作者:王俊迪,2010年6月4日。
[2] 引自《浅谈如何打破纪检瓶颈 创新监督机制》,作者:重庆永川消防支队 张晖,中国消防在线,2010月2月23日。
[3]引自《浅析消防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沙坪坝新闻中心,2009年7月6日。
2.浅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二
近年来, 从公安部到基层公安机关都在强调执法规范化建设, 以适应中国法制化进程的大趋势, 进而推进公安队伍建设和公安工作的显著进步。随着我国法制不断健全, 社会主义法制理念和法制观念逐步深入人心, 各级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的法律素质明显增强, 公安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也在逐步提高。但是, 在成绩面前我们应当清楚地认识到, 加强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不可能一蹴而就, 也不可能一劳永逸, 它是一个目标, 是一项措施, 同时也是一个过程。就目前而言, 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各个部门和公安执法的各个环节, 执法不规范的问题层出不穷, 严重影响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本文拟从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观因素着手, 谈谈如何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2 影响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主观问题
2.1 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不足
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当前公安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工作重心和理论上的热点话题, 上至公安部领导, 下至基层科、所、队都在参与此话题的讨论。几乎所有的公安执法单位都围绕这一主题结合实践制定了各自的工作安排和实施方案。但从最终效果来看, 大都停留在口号、文件的层面上;从实施内容来看, 这些规范化建设的安排和方案仅停留在目标、内容、要求、方法等方面, 对执法规范化建设最为核心的问题即有针对性的指导原则和标准化问题却很少涉及。在相当一部分领导的潜意识中, 认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只要有文件、有安排、有方案就行了, 很少考虑规范化建设的具体操作程序和实际效果。
2.2 执法理念转换不到位
理念是行为的先导, 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 就有什么样的执法行为。执法理念不规范, 必然导致执法行为的不规范。目前, 少数民警仍存在沿袭多年的“管人者自居”的特权思想, 摆不正自身位置, 处理案件方式简单, 对违法当事人态度冷、躁、硬甚至训斥当事人, 使人民群众对民警的执法行为产生抵触情绪;没有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公正”执法理念, 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不清, 有个别办案民警僵硬办案, 不会做耐心细致的解释说服工作, 总认为自己是按照法律规定办的, 依法执法没有错, 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 忽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严格思想是根源。因此, 执法规范化建设首要的一条是文明执法观念建设。我们应当用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武装全体民警的头脑, 为严格依法办案, 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提供观念上的保证。
2.3 执法主体的综合素质, 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 公安机关进人成分一直较为复杂, 虽然近年实行了凡进必考, 但个别地方仍然存在着把关不严的问题。这些人无论是政治素质、文化水平特别是法律知识等方面, 与警察院校科班出身的人员相比差距甚大, 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末各地扩招一批社会人员为公安民警, 人员来自四面八方, 水平参差不齐, 不仅法律知识贫乏, 有的文化水平竟然达不到高中水平, 公安业务学而不会, 学习现代知识更无法入门, 缺乏公安执法最基本的能力。还有的对接手的案件不知如何去调查, 更有极个别民警甚至询问笔录不会记, 案件卷宗不会整, 法律文书不规范, 致使案件无法进入诉讼程序, 严重影响了办案质量, 造成当事人上访, 在社会上形成恶劣影响。
一些民警证据意识、人权意识、程序意识、规范意识、责任意识不强。例如, 传唤超时限不审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 公安机关传唤后应当及时询问查证,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八小时;情况复杂, 依照本法规定可能适用行政拘留处罚的, 询问查证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但一些民警在传唤超过八小时的未经审批直接延长至二十四小时。再比如, 在询问嫌疑人的过程中引供、逼供、诱供。询问嫌疑人时应当让嫌疑人自然陈述案发经过, 虽然偶尔也有施加压力的情况发生, 但记录材料是要通过询问嫌疑人当时在做什么事、有什么能证明, 通过追问细节把其虚假性显现出来, 迫使其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但是直截了当的将我们掌握的证据告诉嫌疑人是不可取的。如“张三证明是你打了人, 你怎么不承认, 你必须老实讲清楚?”等, 在我们法制部门的执法检查中诸如此类的问题时常并反复地发生, 由此反映出我们一些民警的法律素养亟待提高。
3 充分认识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及基本要素, 切实提高执法规范化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公安队伍规范化建设和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部党委同时提出的两项建设。客观说, 两者比较之下, 队伍规范化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而执法规范化建设却并未取得预期的效果, 究其原因, 除了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一项更为复杂的系统工程之外, 更重要的还在于执法规范化建设缺少理论上的支撑。
何谓执法规范化?衡量执法规范化的标准是什么?众说纷纭, 无一定论。执法规范化, 就是要求执法者的一切执法行为必须严格限制在法律的框架之中, 按照法律法规明确的职权和义务依法办事既不能超越法定职权, 也不能逃避法定义务。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在法定的框架内对公安执法主体、权利、义务、程序、责任等方面进行制度上的设计, 并随着执法实践不断强化和完善, 确保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在执法过程中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切实维护、促进和实现社会正义。
有了内涵理论的支撑, 如何让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更具有实践操作性呢?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以以下内容为要素:
(1) 执法主体法定。执法主体必须是有法律明确授权的, 取得代表公安机关从事执法活动资格的人或组织, 坚决杜绝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人员从事执法活动。在公安执法实践中, 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 非执法主体从事执法活动的情形屡禁不止, 如非执法主体询问并记录材料, 之后不签记录人姓名而由承办民警签名, 影响警察形象, 影响办案质量。
(2) 执法行为制度化。要通过执法制度建设, 对公安机关的每个执法行为、执法环节和执法措施制定明确、严密、标准、可操作性强的规定, 使公安执法工作纳入制度化、标准化的轨道。例如, 对公安执法办案活动, 从接警、受理、立案、调查取证、呈报审核、审批、裁决的每个执法环节, 到进入诉讼程序;从执法主体资格认证、岗位职责、绩效考评、质量考核、执法监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到执法长效机制和基础建设, 都制定严格的制度, 形成执法规范化体系。
(3) 严格执法程序。拉杜布鲁赫说过:“程序法为实体法服务, 但它并不仅仅要求达到对实体法实际有用的程度, 而且也必然要求有法的效力。”况且, 正义的程序在保证实现实体公正的同时, 在限制随意性、防止权力滥用等方面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因此要求公安机关的一切执法行为都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间、期限、条件、程序等。
(4) 明确执法责任。要求制定完善各警种、各部门的岗位职责, 达到职权明确、责任到人。对执法者的责任追究不能姑息、放纵, 要落到实处。
(5) 建立执法保障机制。长期以来, 公安经费保障依靠当地政府给予解决, 而对于财政贫困地区的公安经费则很难保障, 因此在民警执法中派生出以罚代刑等负面问题, 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质量。同时由于保障不力, 也严重影响了公安执法规范化的硬件建设。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 必须加大对公安经费的投入, 防止和避免民警违法违纪创收敛财, 特别对于经济欠发达地区, 建议加大财政转移支付和中央政法专款投入, 为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以此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6) 执法监督到位。目前, 各级公安机关都设置了内部执法监督机构, 制定了相关的工作措施和制度, 但由于内部执法监督部门缺乏对执法过错行为人的处罚权力, 使得查处执法过错流于形式, 失去了应有的监督效果。而无论是聘请的外部执法监督员还是专门的监督机关都因为制度的缺失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要建立完善的内、外执法监督机制, 对内要围绕执法的基本环节和流程, 研究制定出具体的执法要求和标准, 组织民警认真学习和全面掌握, 直到民警正确执法、规范执法和高效执法。加大内部执法监督力度, 完善考核办法, 加大奖惩力度, 对执法过错坚决实行倒查追究。对外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对公安机关的执法监督, 继续深化警务公开制度。确保监督有力、有序, 及时发现执法中出现的问题, 有效纠正执法过错、执法偏差, 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4 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置身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时期, 面对机遇和挑战并存的复杂形势, 人民警察只有确立了法律至上、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的执法理念才能切实增强政治责任感, 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4.1 法律至上理念
人民警察作为重要的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 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具有良好法律信仰的人民警察, 其稳定的职业素质在具体执法行为中就体现为对法律体系的发自内心的尊重、服从、守护和敬仰, 其执法活动也必然会带来民众对法律的尊重与信赖。而人民警察如果缺乏法律信仰, 以工具主义的思维对待法律, 在执法中不遵守、不尊重, 甚至践踏法律的话, 则会引发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反感甚至敌视的心理反应, 从而恶化整个社会的法治建设环境。因此, 作为一名人民警察, 应当深刻认识到, 在法治社会里是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的, 认为法律只管民不管“官”, 只管人不管己, 将“官”和自己视为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 必须彻底破除和摒弃。要坚持职权法定, 权责统一、用权受监督、违法受监督, 切实提高执法的公信力。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过程中, 我们必须牢记美国著名法学家哈罗德·J.伯尔曼说过的这句经典法律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4.2 执法为民理念
执法为民理念是党“立党为公, 执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在警察执法领域的具体化, 坚持执法为民就是要在具体的警察执法工作中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警察宗旨, 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人民警察一切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怀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来开展警察执法工作, 真正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 让每一个民警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公平正义理念内植于心, 外践于行, 从点滴做起, 从小事做起, 像周永康同志说的那样, 把每一起案件的办理、每一起事情的处理都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实践, 把广大人民群众渴望解决的问题解决好, 只有这样才能赢得群众的信任和支持。坚持从群众中来, 到群众中去, 真正相信群众, 尊重群众, 依靠群众, 才能真正取得人民群众的配合和支持, 从根本上解决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一些经常困扰警察执法的问题。树立人权保护意识, 努力提高执法水平, 文明执法, 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 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基本人权。
4.3 公平正义理念
“公平正义, 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 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 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 胡锦涛总书记强调, “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 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必然要求, 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
树立公平正义理念, 要坚持合法性原则。人民警察一定要将自己的执法活动限制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 依法行使职权, 不超越法律、不滥用权力, 不偏不倚, 不枉不纵。要坚持合理性原则。执法者在行使法律赋予自由裁量权时, 必须符合法律授权的目的, 案件与处理结果的轻重幅度必须相当, 同样情形必须同样处理。要坚持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警察权力的行使必须遵循程序原则。程序的最大功能在于能够限制程序义务人的主观随意性, 防止权力或权利的滥用。人民警察权的程序控制就是对人民警察执法行为过程的控制, 把行为的时间与空间方式及相对人的参与作为重点, 解决权力过程的失控问题。可以让当事人甚至社会公众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和正义, 增强公民对警察执法工作的理解和认可度。
5 切实加强执法主体素质建设
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和保证。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关键在于抓教育。2007年年底, 孟建柱部长提出了要在全国公安机关建立“大教育”、“大培训”的工作格局和工作体系。首先, 我们要持续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 牢固树立“理性、平和、文明、公正”执法理念。其次, 我们应当坚持不懈地加强民警法制教育培训, 在提升民警法律素质上动真功、下硬工。分层次、分警种、分业务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 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 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再次, 要持之以恒地抓好民警法律测试工作, 对法律测试不及格、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 坚决责令其离岗培训, 直至达到要求才能上岗执法。最后, 要全面推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 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 责令其离开执法岗位, 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胡锦涛总书记指出, 在全部公安工作中, 队伍建设是根本, 也是保证。我们广大民警应当以公安部狠抓执法规范化建设为契机, 按照建设学习型、服务型、实战型公安机关的要求加强学习, 为更好的履行执法规范化建设任务奠定坚实的基础。
摘要: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作为公安工作规范化建设中的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正在深入进行中, 但通过几年的努力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 分析原因是诸多的, 其中对执法规范化建设认识不充分, 执法主体的执法理念转变滞后, 执法素质亟待提高等主观因素, 笔者认为是始作俑者。充分认识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内涵及要素, 彻底转变执法理念, 提高执法主体素质, 以此推进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进程, 提高公安执法的公信力。
关键词:执法规范化建设,执法理念,执法主体素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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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三
关键词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问题;建议
中图分类号: D631.1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3-890X(2014)24--02
2014年7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召开十八届四中全会,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这将对各行政机关的执法规范化提出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四川省在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上开展了大量工作,全省森林公安系统执法水平得到了很大提高。但按老思维、老方法解决问题,迫于上级检查敷衍了事的现象也依然存在。
1 当前森林公安机关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执法人员的依法行政理念不强
一方面,一些执法人员是转业军人,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当在处理行政案件中,由于受惯性思维的影响,他们往往一味要求行政相对人服从,而置相对人陈述申辩的合法权益于不顾;另一方面,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时代的影响,政府万能的思想在一些执法人员头脑中根深蒂固,使得他们难以树立起服务为民的思想。
1.2 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不高
1.2.1 怕出错,工作积极性不高,甚至不作为
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公民的法律意识越来越强,自身合法权益的保护意识也越来越强。以往只重执法结果,不重执法程序的做法现在越来越行不通。由于一些执法人员的法律专业知识不是太强,怕在执法过程中出现错误,对那些不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就不予追究,导致“人人怕出事,人人不干事”的现象出现。
1.2.2 地位的尴尬,导致滥作为
森林公安是林业部门的下属单位,受林业部门和公安部门的双重领导,这种领导体制使得森林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十分尴尬:一方面,森林公安的法律地位模糊,使得其在调查取证的时候很多部门不予配合;另一方面,森林公安和地方公安、检察院之间的关系未理顺,森林公安机关没有直接向当地检察院移交案卷的权力,还必须以地方公安的名义移交案卷。“有公安之名,却无公安之实”,这种尴尬地位大大降低了森林公安办理刑事案件的积极性,使得森林公安将一些刑事案件降格为行政案件加以处理。
1.3 考核体系不科学,导致部分单位敷衍了事
考核指标是一只无形的手,考核什么,有关部门就会重视什么。因此,一套科学的执法规范化建设考核体系非常重要。但是,反观一下我省现行的考核指标,会发现除了案卷、执法档案的质量以外,行政、刑事案件量也是一项很重要的考核指标。这样以来,一面迫于案件数量的压力,一面迫于执法规范化的压力,部分单位只能去处理那些简单的案件来应付上级考核(一个县56起行政处罚案件中的54起全是用简易程序对行政相对人加以50元的罚款,足以说明问题)。
2 森林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建议
2.1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森林公安民警的执法水平
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不经过实施也将是纸面上的、抽象的,无任何实际意义,法律的实施需要人。在法律赋予执法者自由裁量权时,执法者有什么样的执法理念,有什么样的价值观念,直接决定着最终的执法决定。所以,执法主体素质建设是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前提,而执法人员素质提高的关键在于教育培训。
首先,要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来抓,让执法民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其次,要加大民警法制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升民警的法律知识水平,使每一位办案民警都能熟知本职工作应当掌握的法律法规,并指导其依法、公正、文明执法办案。最后,要严格执行执法资格认证制度,凡不能达到执法资格要求的,不准其参与执法活动。
2.2 改革现有管理体制,确保森林公安机关权责相统一
正如上文所述,森林公安机关现行的“双重领导”体制使其职权职责不清、职责与权限不统一,进而导致其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不得不滥作为甚至不作为。要想让森林公安机关在平时的工作中做到不缺位,只有改革现有的管理体制,保证其权责相统一。
要不要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如何改变现有的管理体制?学界对此莫衷一是,笔者倾向于将“双重领导”变为“统一管理”,所谓的“统一管理”就是将森林公安机关从林业行政部门和森工企业独立出来,作为一个警种由公安部门统一领导。这样以来,一方面可以加强与其他警种之间的协同配合,强化森林公安机关系统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有效降低森林公安和其他警种之间的协作难度,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统一指挥,及时、高效、协调运转特点,提高打击破坏森林和野生动植物犯罪的能力;另一方面,森林公安机关就可以享有《刑事诉讼法》赋予的各种权力,在案件的侦查中就不会处处碰壁,能独立将案卷移送到检察院系统,在平时的执法过程中当然也就不会滥作为和不作为了。
2.3 完善考核体系,提高森林公安民警参与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积极性
人们参与的积极性直接影响到工作的开展,通过考核来调动大家的积极性现在已成为各单位通行做法,成为单位激励员工的主要措施。实地考核中民警不敢作为、消极作为的现象,让笔者对现行的考核制度产生了深深的怀疑。管理学中将激励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而省森林公安局制定的考核办法中类似警告、记过、记大过之类的负激励措施占了很大的篇幅,奖励之类的正激励措施几乎只字未提;而且将森林公安民警所办的案件量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考核指标显得不伦不类,不仅让人们产生一个疑问:到底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数量,还是在考核民警的办案规范化?因此,现行的考核体系亟待完善。
将“案件数量”从考核指标中剔除。在一定的时间内必须办一定量的案件长期以来是压在森林公安民警头上的一座大山,在案件数量的驱使下,执法的规范化肯定会大打折扣。所以,不应该将所办案件数量作为衡量执法水平高低的标尺,相反应该将群众的满意度作为一个重要的考核指标。具体而言,就是要看单位那些引起上访、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案件量,根据案件的数量和影响大小给出相应的负分数。这样,不仅使考核体系更趋科学化,更体现了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
细化考核对象,增加正激励措施。“罚不责众”使得一部分民警在执法规范化建设中抱有事不关己的心态,认为规范化建设考核结果的好坏都是单位的,与自己没有关系,这样就导致他们平时执法工作的随意性。为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在平时的考核中可以在对单位考核之后,再对单位的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将考核的最终结果归到个人。当然,在增加相应责任的同时也要适当增加奖励措施,比如,将执法水平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指标,执法规范的可以适当增加年终奖等等。
森林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建设将是一项长期工作,不可能一蹴而就。随着依法治国的不断推进,执法理念、管理体制以及考核体系中的问题都将得到解决,森林公安机关必将成为保卫森林资源的尖兵,必将为生态文明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4.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四
(一)健全机制、构建执法规范化的制度体系。要把建立健全消防执法制度体系建设,作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从源头上压缩滥用执法权力的空间,铲除执法不规范的生存土壤。一是要完善消防监督执法的基本制度。对涉及消防监督检查、建设工程消防审核与验收、社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估评价、重大工程项目的消防安全论证、火灾事故调查、消防行政处罚等事项,要制定严密的工作制度和工作程序,完善具体执法行为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并持之以恒地抓好落实,用制度明确执法责任,用制度规范执法行为,用制度减少失误和错误。二是要全面推行执法公开制度。执法公开是加强外部监督、规范执法程序的重要保障,也是强化执法效果、取信于民、普法于民的重要手段。要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标准以及各类办事程序,毫不保留地公之于众,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让权力始终在阳光下运行,促使我们规范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阳光执法、微笑执法。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检查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将法规、规章、制度落实到每一个执法行为和执法环节上,促使消防监督执法工作正确、规范、高效运行。
(二)忠诚为民、打牢执法规范化的思想根基。要在执法理念上,追求与时俱进、忠诚可靠、竭诚奉献,要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在执法办案中做到相信人民、依靠人民、为了人民,使消防工作充分体现人民的愿望,适应人民的需求,维护人民的利益。我们消防监督人员在执法中要始终饱含着对人民群众的深情厚意,高效快捷执法,求真务实执法,严肃认真执法。要从自己做起,从小事做起,从现在做起,倾力打造具有铁的意志、铁的作风、铁的纪律、铁的本领的消防执法队伍,使之成为一支党委政府放心、人民群众满意的钢铁之师。我们应该把消防安全水平稳步提高、火灾形势稳中有降、社会秩序平安和谐作为消防执法的终极目标,通过行之有效地检查排查,通过深入人心地宣传教育,通过适度持续的技术推广,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技防水平、人防能力,从而真正达到全民关心消防、人人重视消防、共同做好消防的良好局面。在社会评价上,始终把人民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衡量和检验消防执法工作的根本标准,真正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要自觉把执法为民思想贯穿于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全过程,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不懈地树立风清气正、热心服务、排忧解难的良好形象。
(三)公平正义、确保执法规范化的真正实效。要做到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做法律的忠诚实践者和维护者。要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执法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把“权为民用,情为民系,利为民谋”的要求贯穿到整个执法过程中。落实到具体消防执法工作中,就是做到四个确保:一是确保制度落实。要坚决落实审批、审核、评议制度和双人执法、定期检查制度,确保执法主体合法规范,执法程序合法规范。二是确保认定准确。在消防行政许可环节,要准确把握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对火灾隐患的认定,特别是重大火灾隐患的认定上,一定要准确严密,同时要提出解决问题的科学方法,帮助和指导单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三是确保程序严密。在消防执法中要始终做到检查到位、审批到位、文书到位、告知到位、措施到位,取证到位,处罚到位,一个环节跟一个环节,环环相扣,密不漏水。四是确保奖惩到位。对消防执法工作,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价体系,做到每案必评、定期考核、奖罚分明。基层执法单位,对每名监督人员做出的每起执法案卷,都要及时评价,总结好的做法,指出存在的不足。
三、对进一步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几点建议
(一)突出执法理念的引领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面向的是广大群众,这就要求所有消防监督员都要进一步增强法制意识和群众意识,要把“人民消防为人民”作为消防执法工作的指导思想摆在核心地位,不断提高执法水平、规范执法行为,来保证执法过程的合法性。其次是执法的目的要端正,排除各种干扰,消除各种杂念,自觉为目标而努力。要坚持公正无私的原则,说话公道,办事公正,处理问题公平,特别是在公与私的抉择上,要把公放在第一位,不因区区私利而丧失原则。防止私心私欲膨胀,自觉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能抵挡住诱惑,节制住欲望。要形成一种执法氛围,使执法为民成为每一位消防监督人员的自觉行动。基层消防科大队的领导要带头做到执法为民,在布置任务时既要把人民群众的需要和感受摆在首位,又要坚决避免侵害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同时,要及时发现执法为民的先进典型,充分发挥模范的带动、激励作用,使文明执法成为一贯作风,确保公正、高效执法。
(二)突出执法实践的服务力。要不断提高消防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素质。消防监督执法人员执法水平的高低,取决于其对法律规范的认知程度和实际运用的能力。作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首先要加强对法律知识的学习,激发自我更新知识结构和业务能力的积极性,力争形成执法者先学法、更知法、更懂法、更守法的浓厚风尚。其次要提高消防执法的实践能力,在干中学,学中干,在日常性执法实践中,注重总结吸取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注重研究解决最容易滋生问题的薄弱环节,实现执法水平质的飞跃。第三要提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善于与百姓打交道、交朋友,能知群众情、会说群众话、善办群众事、多解群众忧,以优质高效的服务让人民群众满意。第四要提高创新工作措施的能力,把创新精神贯穿于消防执法工作乃至整个消防工作的始终,善于在创新中解决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开创新局面。
(三)突出执法为民的公信力。基层消防监督执法人员要以服务人民为宗旨,自觉站在保护人民群众利益的角度去执法,倾注满腔热情,积极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其次要确立人性化执法的观念,防止偏执性执法,要随时换位思考,设身处地、积极主动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正当合法权益,真正善待百姓,做到思想上爱民,感情上亲民,行动上利民,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基层消防监督人员要依据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标准。应用法律依据要准,规范办案流程,把好程序关,针对日常执法过程中容易发生偏差的具体执法行为,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执法程序规范,使各项执法工作做到有章可循。通过规范执法程序,可以有效地促进工作人员依法监督,文明、规范执法,更进一步提高服务质量,从而更加有效地在实际工作中体现执法为民。
1、加快消防工作社会化进程。加强消防力量建设,构建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主体,政府和企业专业消防力量为补充、群众性消防组织为基础,全面覆盖街道乡镇、辐射农村的消防力量体系,条件允许时在乡镇、街道一级设置专门的消防监督机构。加大消防投入力度,加强消防特种装备、车辆和城乡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根据当地火灾事故特点,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增强灭火和应急救援能力,使消防事业与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建立和落实消防安全自我管理、自我检查、自我整改机制。要将单位消防安全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将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与金融、保险信用及经营行为挂钩。大力拓宽消防宣传渠道,采取媒体宣传与学校教育相结合、岗位培训与普及教育相结合的办法,加大消防宣传教育的广度、深度与力度,坚持不懈地开展消防宣传活动,使消防法律法规深入人心,家喻户晓,使火灾防范知识、火灾扑救和逃生技能得到广泛普及,形成一个人人懂消防、人人抓消防的良好社会环境。建立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查处长效机制,鼓励广大群众自觉与消防违法行为作斗争,共同维护公共消防安全。
2、提高监督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消防执法人员只有自身具备了相当的法治意识,法律知识,并在执法活动中树立起权限、程序、责任、公平公正意识,才能真正做到法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方面要强化执法者的素质培训,要在业务知识不断更新、不断深化的情况下,通过定期和不定期的业务培训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执法者的素质,规范执法管理,熟练掌握消防执法程序,尤其是针对地方院校入伍的大学生和未有从事过防火监督的干部,要进行岗前培训,落实岗位从业资格,确保执法队伍素质;另一方面要培养执法者全新的执法服务观,要通过积极深入开展“文明执法、规范执法”活动,切实做到“四个定位”,树立“四个意识”,即在职能定位上,牢固树立经济建设参与者和服务者的意识;在执法定位上,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维护公平公正的意识;在权力定位上,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在工作定位上,树立开拓创新意识,以使执法者真正融入到“文明执法、规范执法”就是“规范服务、文明服务”的工作定势之中。
3、加强防火监督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工作。首先应结合政治教育进一步强化作为一名当代军人的职业信仰,经常性地对监督队伍开展当代军人职业信仰和职业道德教育,使监督干部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确保政治上合格。工作中还要加强政工领导与监督干部之间的经常性思想交流,随时掌握并控制监督干部的思想动态,针对消防监督过程中出现的,社会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和重点问题及时地开展政治教育,使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有的放矢地进行。同时应加强廉政建设教育,使监督干部牢固树立起廉洁奉公、秉公执法、执法为民的思想意识,自觉规范自身的言行和工作。其次应加大对监督干部的业务培训工作。许多监督干部经常忙于事务性工作,很难、很少静下心来研究业务及涉猎一些消防前沿的科学理论、消防监督方式方法及先进的管理监督体制,工作中难免会有“坐井观天”、“闭门思过”的现象,“请进来”、“走出去”会因工作离不开成为奢望。拓展视野、强化理论,监督干部的专业性职业性教育培训已成为一个紧迫的任务。另外,还应在工作生活上提高对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消防监督工作,在大多数基层“白加黑”和“五加二”在某些地方成了常态,繁重的工作任务和巨大的工作压力使大部分监督干部经常牺牲节假日和双休日,但好多地方没有很好的落实加班政策,一分钱的加班费没有,轮休换休更是谈不上上,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监督干部的身心健康,也挫伤了其工作积极性,更弱化了工作,因此,调整监督干部的政策支持势在必行。
4、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从监督上讲,首先要从内部监督着手,不仅要搞好纵向监督,即不但上级对下级有监督权,而且下级对上级的执法活动、违法行为也有权提出建议;同时要搞好横向监督,即同一业务部门之间,不同业务部门之间要相互监督,保证消防执法活动准确合法。其次要做好外部监督工作,深入推广“问廉制”建设,还可采取聘请人大代表、新闻记者、司法干部等担任执法监督员,采取座谈讨论、问卷调查、邀请现场监督等形式,广泛征求对消防执法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将整改情况进行反馈,提高消防执法工作的公信力。大力推行警务公开,加大消防监督执法的透明度,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执法程序,自觉接受群众的监督;条件允许时,可以在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醒目位置公开负责该单位的公安消防监督员的姓名,也可以公开公安消防火灾隐患及廉政建设举报电话、信箱等,沟通、拓宽广大人民群众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渠道,加强与老百姓的心声联络,充分体现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树立公安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进而促进消防执法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5、制定科学的执法考评制度。现行的某些考评标准,往往单纯地注重执法的起数、行政拘留的人数和罚款的数额,不能全面有效对监督员的个人执法素质进行考核评价,因此必须根据实际制定一个科学、合理的个人执法考评制度。要根据不同职责,制定以“理性、平和、文明、规范”为核心,包括德、能、勤、绩、廉等在内的考核标准,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结合岗位目标细化量化消防监督队伍考核的基本标准、业务标准和层级标准,解决“一把尺子”量长短的问题。应认真贯彻《公安消防岗位资格制度规定》,采取“素质考评、绩效评估、社会测评、综合评价”的方式进行考核,进行岗位专业笔试和绩效分析,全面、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执法人员。同时要完善考核激励机制,把消防监督员考核结果、单位执法质量考评成绩与干部选拔、干部调整、热点岗位轮换等挂钩,对于执法人员依法履职、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大有益处。
5.浅谈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五
在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三项建设”,是公安事业长远发展的重大战略性决策,是公安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大战略课题。公安信息化建设是提升公安机关战斗力的前提和基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公安工作的核心和生命线,和谐警民关系建设是做好公安工作的根本保证和目标,三者互为条件,相辅相承。在此,结合我的工作实践就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谈几点粗浅的心得。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意义重大而深远
自古“得人心者,得天下。”执法规范化建设,就是要以全面提高公安机关的执法能力和执法公信力为目标,下大力气解决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执法突出问题,使我公安民警能赢得民心,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因此说,抓执法规范化建设对落实依法治国方略、促进公安队伍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极其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执法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实现程度,关系到法治国家建设的成功与否的重大原则问题。如果说,没有法律自然没有法治可言。那么,有了法律而不能严格规范执行,同样也不会实现依法治国。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对执法人员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来处理公务是个重要保障,能够促使人们在现实生活中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只有强化执法规范
化建设,才能保证依法治国方略得以全面落实,才能全面推进法治国家的建设。相反,执法者不能做到严格规范,执法行为就必然出现违法现象,法律就必然被亵渎,法治就必然遭到不同程度地损害。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必然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树立公安机关良好社会形象的必然要求。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本质,是公安机关对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的积极回应。公安机关担负着国家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护人民安居乐业的神圣使命,是社会主义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维护者。但长期以来,公安机关在执法规范化方面存在着不少问题,导致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不断发生。以致玷污了公安机关、公安民警的声誉,甚至损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所以,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把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之中,对公安机关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使职权,真正践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的法治原则,将起到重要保障作用。从而,真正树立起公安机关良好的社会形象,促进公安执法工作的有效开展。
(三)执法规范化建设是建立高素质公安队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保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是公安工作的生命线,也是公安机关和公安民警最基本的履职要求和价值所在。而执法的公信力,正如胡锦涛同志所说:“来源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来源于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良好形象。”从
这个意义上说,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公安队伍,对于树立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而要把公安队伍打造成为党和人民信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生力军,在切实抓好政治思想教育,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的同时,还必须认真抓好执法规范化建设,使公安民警能够切实做到“立警为公、执法为民”。因此,公安机关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是打造一支严格、公正、文明的公安队伍的基本条件和基本保证。
二、诸多因素困扰着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
当前,人民群众在充分肯定公安机关在打击违法犯罪及维护社会稳定而作出的巨大奉献的同时,对公安机关意见最大、反响最强烈的就是各种各样的执法不规范问题,这些问题也正是困扰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根本所在。深究其原因,我认为主要是少数执法者的法治观念不强和执法体制、机制的缺陷。从公安执法的现状看,主要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难究,甚至出现执法违法和权大于法的现象。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给公安机关的规范执法带来了诸多困扰。
三、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应当抓好的环节
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是个系统的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同时各级有各级的具体情况。针对上述制约执法规范化建设的因素,联系法制工作实际,我认为应着重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一)端正执法理念。规法执法是一种信念和精神,温家
宝总理在中国政法大学和学生们座谈的时深刻提出:“法比天大、法治天下”。要进一步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大走访爱民实践活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等教育活动,通过抓教育学习,进一步增强全体民警的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群众意识和服务意识,转变执法理念,真正明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性问题,打牢“以人为本”和“执法为民”的思想基础,带着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去执法、去服务。
(二)优化警力配臵。随着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公安法制工作任务越来越重,越来越多,所以首先要增加法制部门的人员配臵,把那些懂法、守法、规范执法的人充实到法制岗位上,为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保障。再者要推动警力下沉,做强基层。结合机构改革,警力下沉,精简机关人员,充实到基层和一线实战单位,确保基层有足够的警力,避免因警力不足造成执法粗糙、办案瑕疵,推进执法规范。
(三)健全执法制度。要针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的问题,明确执法环节的程序性、实体性的操作规范,努力把每一个执法行为、每一个执法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约束之中,使一线办案民警真正做到有章可循,规范执法运作;要健全执法制度,使民警有法可依,大胆探索和实践,不断完善各项执法制度,多角度、全方位约束执法行为;要狠抓各项制度落实,通过执法质量考评这一有效载体,提高落实制度、措施的到位率。通过建立单位和个人执法档案,将执法质量考核延伸到具体经办民警,同时要加强考核结果在单位评优和个人晋升等方面的运用,使民警人人肩上有担子,个个身上有压力,自觉规范执法行为。
6.浅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六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对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促进消防执法规范化,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当前消防部队在实施消防执法规范化程度、执法质量和水平总体上都有较大进步和提高,但与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总要求还有不小差距。不断提升消防监督执法服务质量,大力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公信力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规范化 公信力执法水平 1.前言
消防行政执法是指消防机构依法所实施的一切能产生法律效力的消防监督管理行为。随着人民群众消防法律意识逐步增强,消防执法愈来要求“透明化”、“民主化”、“规范化”,对公安消防部队执法规范化提出了更高要求。一个单位的执法是否规范直接影响着这个单位所在地区消防执法环境和干部执法廉政情况,反过来,严格规范的执法必然带来该地区火灾形式的安全稳定,进而提高消防部队在人民群众中的公信力,两者相辅相成,是互为辩证的关系。所以,只有大力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才能推动执法执纪工作全面上水平,才能进一步提高群众对消防部队的满意度和推进公安消防工作和队伍建设正规化发展。
但与此相对应的是,虽然绝大多数公安消防机构和广大消防监督人员为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做出了重要贡献,消防监督队伍的本质和主流是好的,但当前执法环境的复杂性、市场经济的消极因素、社会上的不良风气对消防执法行为的影响不可低估,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1执法程序化、法制化、制度化有待加强
作为执法主体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无一例外地学法、懂法、守法、会用法,但工作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违法的现象却时有发生。一是不按规定程序立案、调查、告知、裁决、执行等;二是把建筑、场所、个体工商户当成单位,违法主体界定不清;三是超越法定权限行使职权,越权许可、审批,造成 “乱收费、乱罚款、乱扣押”;四是证据意识差,不按照法定程序收集、保存证据;五是对行政自由栽量权的种类、数额、情节、方式、时限把握不准,或者对行政自由栽量权的法定性、专属性、合法性、广范性、特定性和自主选择性理解不透,导致同一种违法行为出现不同的处理结论;六是法律文书制作,用语不规范,马虎了事,漏洞百出。
1.2部分执法人员业务素质偏低、责任意识不强
近年来,人民群众对消防官兵的意见大多集中在执法不严不公、服务态度差、工作效率低等方面,究其原因,除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这个根本问题外,仍有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就是业务能力差,工作效率低,不会说话,不会办事,不懂待人接物的基本礼仪,有的工作态度冷漠,工作作风粗暴,说话生硬蛮横,办事推委拖拉。究其原因,主要是个别消防监督人员把不少时间和精力花在交朋结友、社会应酬上,业务学习时间少,政策水平偏低,法律意识不强,精神状态不佳,推进工作的能力较弱,极大地影响了消防工作在政府和群众心目中的地位。
1.3部分监督人员目无法纪,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作为消防监督人员,都知道违法犯罪是要受到责任追究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可是,少数消防监督员仍然是平等、公正和法律意识淡薄,放松了自己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没有把人民当父母,以管人者自居,高高在上,态度恶劣;有的对待群众咨询、办事、求助,脸难看、语言生硬和作风拖拉;有的办“人情案”“关系案”、吃拿卡要,甚至向企业索取本部门“赞助费”、个人“辛苦费”,利用手中的权利徇私舞弊,以权谋私。1.4执纪不严,监督不力
部分监督人员执法为民思想不牢固,服务人民的宗旨观念不强,廉洁自律意识淡薄,执法不严格、不公平、不规范;公仆意识差,没有真正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根本问题,没有把服务民生、促进民和、改善民安作为执法工作的落脚点,没有把人民群众需要不需要、高兴不高兴、满意不满意当成检验执法工作优劣的标准,严重地损害了消防执法者的形象。但保障消防执法依法运行的机制尚未健全,现有体制下形成纪律、制度面前人人平等的良好局面还有差距,各项执法活动还未实现阳光作业,内部执法监督难为情,外部监督使不上劲,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难呈现。
2.推进消防执法规范化的几点建议
为解决消防监督具体工作中不同程度存在的执法不到位、执法程序不严谨、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消防行政处罚随意等问题,推动消防监督执法规范化建设再上新台阶,提升消防监督执法公信力,推动消防部队依法行政、防控火灾事故和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进而实现执法工作精细化、规范化的工作目标,笔者鉴于日常工作实践,浅谈几点消防监督执法工作的建议。
2.1端正执法理念,提高法律意识
消防执法人员要切实转变执法观念,端正执法思想,大力弘扬新时期公安消防精神,牢固树立理性、严格、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把执法与服务、处罚与公正、形式与目的有机结合起来,努力实现执法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一是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首先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其次要尊重和服从法律的权威,要依法行使并受法律的约束,任何人不得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乱法。再次要明确公安机关的执法地位、作用和职责,克服执法中的随意性、非规范性等问题,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二是端正执法思想,明确服务意识。提高消防监督干部法律素质的关键在于端正执法指导思想,广大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首先要认真学习贯彻胡总书记“三句话”总要求,坚定理想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公仆意识,从根本上解决好“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牢固树立“立警为公,执政为民”的服务意识,在日常监督执法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努力做到人性化执法,亲情化服务,做到“文明公正,严格执法”。2.2立足能力素质,提升执法水平
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核心就是依据科学监督,如果消防执法人员没有严肃的执法观念和行为,没有一定的执法水平和良好的综合业务素质,即使有了完备的法律制度、法律法规也难以操作运用,也难以保证执法监督中不出现失误和偏差。因此,在抓消防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要始终把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综合业务素质作为工作重点来抓紧抓实。
一是树立宗旨观念,提高政治素质。政治素质要求执法人员要有敢于坚持真理,坚持原则的精神,要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热爱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方向决定志向,觉悟代表认真,要想消防执法规范化,就必须把提高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建设摆在首位。一个人政治不合格,就不可能自觉地认真的按章办事,踏踏实实的去工作。目前,消防官兵面临着市场经济、西方腐朽文化的冲击,时刻承受着各种消极因素的考验,没有正确的政治立场,就极易迷失自我,助长各种不正当欲望的滋生和膨胀。
二是注重业务素质,提高履职能力。业务素质要求要有较深厚的消防行政执法基础知识根底,熟练掌握消防行政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标准,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一方面要抓好培训,本着学以致用,突出实战和“干什么、学什么、练什么”的原则,从消防产品监督管理、火灾事故调查、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人员密集场所标准化管理、消防执法软件的使用等六个专项内容加大对监督人员进行执法能力培训,加强监督人员对法律、法规、规章的理解和掌握,进一步提高监督干部的依法行政观念和业务水平;二是要抓好以老带新、案例示范,针对新任监督执法干部工作经验不足、独立执法办案困难大的实际情况,挑选办案经验丰富、执法水平高的老同志搞好传、帮、带。通过言传身教,使新同志从老同志身上学习认真负责、依法办事的精神,吃苦耐劳、一丝不苟的工作作风和丰富的工作经验,并以典型案例作为教材,以案说法,教育年轻干部从中吸取经验教训,指导工作实践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执法水平。2.3严格执法程序,搞好档案建设 消防行政执法的实践证明,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的部分原因是由于法律文书不规范引起的。建立统一、规范和标准化的消防行政执法文书对保证消防行政执法文书的质量,保证消防行政执法文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要建立健全高效的档案管理体系。为适应新形势下档案管理需求,应成立档案管理领导小组,把档案工作纳入岗位责任制及目标管理责任制。结合实际,制定了档案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查借阅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档案法律、法规及各项制度。
二要规范执法档案建设内容。把档案建设作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与执法规范化建设试点有关要求整体推进。执法档案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运用法律、法规规范要准确,切实按照法定程序办事。法律文书制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制作,不得自行制作文书;内容要全面,重点要突出,结构要严谨,文理要通顺,要有逻辑性,用语要规范、精练。
三是实现了文书档案管理和电子管理并存。为进一步做好档案资料的建立和完善工作,将所有的档案都在电脑上进行了备份,使得消防档案更加完善。一方面增强了执法检查评估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另一方面,便于查找和使用有关资料。同时,也为加强和完善部队的科学管理体制提供了有利条件,使队伍管理工作从随意性、经验型向规范化、科学化发展。2.4推行阳光执法,和谐警民关系
阳光执法要求将“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执法要求贯穿与执法工作各个方面,做到以公正提升公信力,以文明提升亲和力,以规范提升战斗力。
首先是明确执法目的。立足于预防,正确处理好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杜绝“为罚而罚”的现象。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坚持以教育为主、处罚惩戒为辅,既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程序合法,但又不机械执法,在处罚的同时实现教育的目的。
其次是规范执法言行。执法过程中,倡导以平和的态度和方式,讲清法理、讲通情理、讲明事理,多做解释和说明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支持和配合,让当事人心服口服、配合执法、主动受罚,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争议和警民冲突,构建和谐警民关系。
最后是健全并落实好内外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一方面要通过深入开展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活动,逐步完善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为重点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搞好执法工作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切实把好执法监督关,并定期不定期地开展执法检查,认真查处纠正违法行政,督促整改有关问题,不断规范执法活动和执法行为,搞好内部监督;另一方面要通过自觉接受上级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等方式来强化外部监督。坚持定期向上级党委及人民群众报告工作制度,主动接受地方党委、政府的监督检查,重视新闻媒体反映的执法问题,认真落实整改不断完善消防执法工作。3.结语
7.浅析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 篇七
1 林业行政执法基本概述
人类是大自然创造的高等生物, 其通过劳动发展了自身的体力与智力, 使其在与大自然的抗争中逐渐取得主动。当人类在逐渐摆脱了对自然环境的严重依赖, 当人类从原始社会的群居迁徙式的生活方式发展到群落定居的时候, 社会就产生了。社会的产生并不意味着脱离了自然的影响, 相反, 人类社会的发展对自然资源、对森林资源的消耗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更加惊人。人类社会的发展始终是面对着“人与自然”互动关系的问题。社会是一个包罗人类日常生活方方面面, 具有无限包容量的总体。人类的历史表明,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时, 那么人类所面临的自然灾害会明显减少。当人类与自然之间的关系紧张时, 人类则会受到各种自然灾害, 比如泥石流、洪涝灾害等灾害的侵袭。森林资源是一个统称, 其不仅包含着森林的林木资源, 还包含着森林中的其它各种自然资源, 比如土地、植被以及动物资源。对森林的保护, 对违反林业保护行为进行行政执法, 本质上是保护人类自己, 为人类的发展创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条件。
2 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
2.1 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
由于森林的保护涉及到森林的林木资源, 森林的动植物资源保护等问题。因此林业行政执法的问题较之普通行政执法问题更加的复杂。其中在林业行政执法过程中较为常用的法律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此外还有《行政处罚法》等等。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不仅是林业执法部门行使执法权的法律依据, 也是执法部门在行使执法权的行为规范。
2.2 林业行政执法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地域广袤, 森林资源等自然资源丰富, 这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有利条件。但是森林资源的丰富总量背景下的是我国人均自然资源极少的尴尬现状, 这对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以及林业管理执法部门的工作带来了挑战。林业管理较之其他的行政部门, 面临着更多的困难和挑战。这表现在执法地域范围的巨大以及行政职权的交叉。过去, 林业行政执法的部门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下的林政部门, 还有森林公安机关、森林植物检疫站、野保站、林业工作站在执行林政处罚时都需要林业行政机关的委托。由于职权的交叉以及重合, 林业管理反而出现了一种“管理真空”和“争先管理”的情况。这使得林业行政执法资源有浪费之嫌。此后, 为了进一步集中林业管理职权, 我国各地林业管理部门普遍设立了林业行政综合执法支 (大) 队。通过设立综合性的执法大队, 从源头上改革和创新了林业行政执法体制, 结束了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多头执法、多层执法、职能交叉、重权轻责的历史, 这对于促进我国林业行政执法制度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
此外, 由于对林业行政执法的多是基层林业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 基层林业行政执法人员的素质以及守法意识对于林业行政执法的有效进行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在某些地区的基层林业执法人员依法行政、依法执法的意识还不是太强。通过林业行政执法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甚至于违法行政的事件也多有发生。这就要求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意识、执法手段以及执法行为进行监督。举例来讲, 有的部门、单位领导法律意识淡薄。在林地征占用审批过程中, 不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批意见, 随意审批林地占用批复文件等, 甚至有乱表态行为, 阻碍、干与依法查处工作等。由于受部门或个人利益的驱使, 有的无视法律、积极插手, 直接扰乱林业依法行政和行政执法正常秩序。
3 林业行政执法的规范
林业行政机关要依法行政, 必须大力加强法制建设, 加强和改善林业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加强执法队伍和法制人员队伍建设。只有这样, 才能使林业行政机关更好地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行使管理职权, 推进依法行政。
3.1 林业行政执法注意将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衔接
林业行政执法部门履行的是行政权, 对轻微的违法行为可以依照《行政处罚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科以一定的行政处罚。但是由于有时候违法与犯罪行为的判断是模式的, 要从社会危害性角度出发。有一些林业违法案件已经达到了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程度, 因此科以行政责任已经不足以惩罚其违法性。此时就应该及时将案件移交到公安部门进行侦查, 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举例来讲, 各种乱砍滥伐林木、非法占用林地和乱捕滥猎野生动物等方面的林业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行为已经触及了刑法。为了更好地实现林业执法部门行政执法与刑事追责的衔接, 林业执法部门应该就行政执法机构需移送的案件范围、移送审批程序、移送要求和材料范围、移送责任主体、违规 (不) 移送的处理、移送案件审查程序、复议程序、立案监督程序、备案要求、组织机构等10个方面对林业行政执法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进行了细化, 以规范行政违法案件与刑事案件的衔接。此外, 在日常林业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中, 林业执法部门应该重点加强林区的巡山护林, 清理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市场, 严格征占用林地审批管理, 并将日常林业行政管理与专项执法有机结合, 做到深入宣传、严格执法、震慑犯罪。
3.2 提高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
林业行政执法者只有牢牢掌握业务知识, 正确规范公正执法, 才能更好保护管理好森林资源, 树立林业行政执法队伍的良好形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和完善, 新的形势给林政执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林业行政执法依靠的是基层工作人员进行执法。执法者的法律意识、执法水平都影响着林业行政执法的效果。因此, 对林业行政执法者的执法水平进行提高和专项培训具有重要意义。为提高林业执法水平, 必须坚持不懈地学习法制理论, 学习法律知识, 熟悉掌握法律, 准确适用林业法律法规和规章, 通过不断的学习, 提高林业执法人员的素质, 在实践中坚持依法行政, 准确执法。
3.3 加强林业行政执法的法律监督
对林业行政执法者进行培训, 提高其依法行政的法律意识, 提高其行政执法能力, 这是林业行政执法者自我提高的“内功”。单单提高自身的能力是远远不够的, 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有句名言说:“权力导致腐败, 绝对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对权力运行可能造成的问题分析的最为精辟。古代的王权和近代的人民主权, 始终处于核心地位的就是权力。无论是王权社会还是现代民主社会, 客观的来讲, 权力的运行最重要的实然价值就是促进了社会的发展。权力运行的方式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手段, 以及社会秩序的追求。社会的发展是为王权本身服务, 还是为了促进社会一般大众的福祉?这成为不同社会经济条件下, 各种政治体制中权力运行的最大区别。对林业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就是规范林业行政执法的“外功”。切实建立、健全执法违法的责任追究制度和赔偿制度, 要发挥人大、政党、检察机关、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 加大对林业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的清理整顿和反腐败力度, 对于那些执法不严、徇私枉法和执法违法者, 要给予严肃查处, 以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通过内外功并举的方式来规范林业行政执法行为, 这对于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实现行政执法效果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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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浅析对执法规范化建设 篇八
关键词:消防法制;执法规范;消防监督
在社会的不断进步中,人们对消防执法的有效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社会改革的不断推进,改进加强消防执法工作已经成了刻不容缓的任务。新时期的消防行政执法的需要要求消防执法人员知法犯法、执法缺位等现象不再出现。对社会主义下的消防执法工作进一步进行改革更新,不仅可以有效杜绝消防执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也能够促进严格、有效、文明的执法行为。从另一个角度来讲,消防执法的改革更新也能改善消防执法环境,保持火灾的稳定形式,对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具有建设性的保障。
一、完善我国消防执法与执法规定的建设对策
1.加强我国消防法的建设,完善消防法律体系
加强消防法律的建设,完善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做出了规范,能够有效的防止消防工作中失职渎职行为的发生。有法可依是消防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国家消防机构要根据国家的《消防法》《行政处罚法》等认真执行消防工作。国家立法单位对需要进行改进或废止的法律法规及时做好处理工作。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作出规范,对一些知法犯法等违背社会主义文明的不好现象进行追究其法律责任。规范法律体系与消防执法制度的建设,保障了公安消防机构有效地进行行使职权,人民财产安全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都有了长足的保证。
2.端正执法思想,践行执法为民
对消防机构各层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不仅可以端正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思想,也能够更有效的促进消防执法人员执法为民。执法为民的思想是有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的基础性思想,从消防执法方面来讲,在防治火灾、抢险救援、处理危机等多方面的工作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我国行政机构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行政的要求,把人民放在工作的第一位,坚持以人为主的社会主义思想。消防执法人员要把人民的评价标准作为自己工作的准则,时刻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明白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只有这样,消防执法人员才算做到了执法为民。
3.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与执法水平
消防执法程度的高低取决于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其执法水平。而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其执法水平又是由其对法律的认知程度及实际应用能力决定的。在当前的社会发展背景下,消防任务在不断地增加,繁重的工作任务要求更多的消防警力,而消防警力的不足就构成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在这种大背景之下,消防执法中就出现了各种问题。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执法不当、以情代法、以权谋私等问题日益凸显,这种情况下,提高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及其执法水平显得尤为重要。提高消防执法的执法水平及消防工作人员的素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强化对消防执法人员的素质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让消防执法人员学好、学精法律文件,能够有效地提高自身素质及行政执法水平。消防执法人员自觉的守法、执法对消防安全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二是各级领导要做好模范带头作用,增强自身法制观念,在工作中学会用法律来要求自己和下属的工作,用自身的行动带动消防执法人员自觉、自愿的学习法律知识,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来执行工作。三是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前的培训工作。确保消防执法人员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与道德素养,使得消防执法人员在工作的过程中能够公正、廉洁执法,这样才能促进消防执法工作更好的落实。
4.建立有效地监督检查机制、规范消防执法工作
有效地监督检查机制能够促进消防执法人员公正、廉洁执法。权利只有在监督的情况下才能更好的执行,否则就会出现腐败行为。在我国社会主义大背景下,权利的监督关系到政府行政效率。对消防执法机构的监督应该从以下方面进行。
一是建立消防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消防执法机构中,具有许多的部门执行不同的工作任务,要建立健全的消防执法责任制,把消防执法任务分配落实到各个工作岗位。消防执法的确定化責任到人,在出现问题时就能缩小范围,找到相关负责人进行处罚。这就保证了消防执法的责任明晰化、程序公开化以及行为规范化。促进执法有效、合理地进行。
二是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对消防执法人员的工作作出规范,制定相应的处罚措施。实行两人执法制度,防止腐败的发生。实行集体议案制度,增强消防执法的可行性。上级消防机构要定期的对下级消防机构的工作进行调查监督,促进下层公安消防机构更好的工作。对消防执法人员进行审核,严格促进消防执法人员工作的廉洁性。
三是深化警务公开工作,向群众公开投诉电话以及办事程序等,实行群众监督制度。定期向人民群众征询执法意见,接受人民群众及国家上级单位的监督检查。切实规范消防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消防执法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
二、结束语
在新的社会背景之下,人们对消防安全的要求越来越高。消防执法机构要强力推行便民服务措施,把人民的利益看做工作的首要目标,进一步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消防绿色通道、消防互联网服务等多方面的服务内容,最大限度的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服务。与此同时,也要进一步规范消防人员的业务工作,完善远程教育、集中培训制度,强化消防保证措施,切实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与质量。
参考文献:
[1]张郁.执法规范化是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的有效途径[J]-新西部(下半月),2009(1)
[2]李新刚.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的现实思考[J]-河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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