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2024-10-01

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精选3篇)

1.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篇一

浅议税收执法风险及其成因和防范

从近几年税收执法检查掌握的情况看,税收执法风险伴随于税收工作的各个方面,并呈逐年增大之势,可以说依法治税的高要求与治税环境不协调的矛盾不可避免地长期存在。我们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税收执法工作,深刻认识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及其表现,深刻剖析其形成原因,力争从观念、制度、执法队伍和执法行为等方面可以采取有力措施加以防范和控制,不断将执法风险降低到最大限度,提升地税系统的执法公信力和执法形象。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种类及其表现

根据税收管理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内容,税收执法风险有共有风险行为、具体风险行为两种。

(一)共有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一是行政决策方面,主要表现为作出决策依据的事实与实际不符,或者未依法定的权限、条件、范围、程序和方式作出决策。二是法律关系主体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不具有执法资格却实施执法行为。三是执法依据方面,主要表现为法律的适用以及法律规范的援引存在错误。四是执法程序方面,主要表现为在实施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未依照法定的顺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实施行为或者不履行法定的职责与义务,导致执法行为程序违法。五是履行职责方面,主要表现为税务人员(包括执法人员和行政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国家税收利益或者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

(二)具体风险行为及其表现

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及管理事项划分,有以下八类税收执法风险:

一是征收管理方面,主要是在税务登记管理、纳税申报管理、发票管理、票证管理和税款征收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和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二是税务检(稽)查方面,主要是在实施税务检查过程中,存在不依照法定权限、内容、程序、方式实施检查的行为,导致处理结论与管理相对人的实际状况差异较大,损害了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税政管理方面,主要是在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以及税收业务解答过程中,存在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行为。四是行政审批(行政许可)方面,主要是在审批减免税以及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存在未按法定条件、范围、类型、程序、方式、时限审批减免税和作出许可决定的行为。五是税收保全和行政强制方面,主要是在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权限、范围、内容、程序、种类、原则的行为以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六是税务行政处罚方面,主要是在对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帐簿资料管理和税款征收等违章处罚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条件、权限、内容、程序、种类、幅度、原则实施处罚的行为。七是执法证据、文书与卷宗管理方面,主要表现在执法证据、执法文书记载与反映的内容与案件事实本身是否具有一致性,是否具有直接的、充分的证明力。八是税收法律救济方面,主要是在办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过程中,存在不按照法定权限、范围、内容、程序、时限办理复议、赔偿事宜的行为。

二、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

(一)内生性原因

一是对税收执法风险的主观认识不足,缺乏应有的风险和责任意识,实施管理行为的随意性较大;二是政治业务能力不强,综合素质不高,造成违法执法或者工作失误;三是缺乏法制观念和廉政意识,在人情、金钱和物质利益的诱惑下,利用手中权力谋取个人私利;四是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诱发执法风险,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追求的是完成税收任务,向上级和当地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刚性的任务指标必然会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从而产生不应有的法律风险。五是税收制度机制不完善。近年来税收征管模式的不断变化,但监督意识、监督机制却滞后于征管工作,执法责任制并未形成完备实用的体系,没有建立完善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造成岗责不清职责不明,对税源管理工作的成果也就无法用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二)外部原因

一是税收法制环境尚不健全。税收法律级次、效力低的,而且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税收制度不具连续性或过于原则而与基层管理现状脱节。如对于应征营业税和应征增值税应税行为的规定、企业所得税国地税征管范围等。

二是税收执法环境不佳。在生产经营方式日益复杂化,偷逃税形式多样化、隐蔽化,税收部门税源监控、税收检查的难度与日俱增的同时,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违规出台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替纳税人说情,为涉税事项打招呼,致使税收政策难以执行到位,而执法风险却由税收部门独自承担。同时工商、银行、房产、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配合不力,造成执法力度难以到位。

三是在仍然缺乏依法诚信纳税的风气的同时,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维权意识和维权行为能力日益增强,通过法律途径,包括复议、诉讼、控诉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已为越来越多的纳税人所接受和采用。

四是市场经济环境里存在利益寻租行为,在趋利心理与趋利行为的作用下,不可避免地带来税务人员让渡国家税收利益,换取个人非正当利益的行为,由此产生执法违法行为。

三、防范和化解执法风险的工作机制和有效措施

在推进法治化、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进程中,地税部门必须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治税,从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根源出发,积极探索建立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将依法治税工作推向深入。

(一)加强组织和领导,落实制度和责任

必须深刻认识到税收执法风险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当前所面临的首要执法问题,一把手担当推进依法治税、防范执法风险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防范执法风险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立足长远,统筹兼顾,研究建立适合本单位实际的执法风险防范机制和有效工作措施,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并逐级抓好落实,扎实有效地推进税收执法风险防范工作。

(二)严抓税收法制建设,增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一要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规定,充分揭示和反映税收管理的客观规律和要求,避免文件、制度与上位法相冲突。制定的税收制度要具有操作性,既要避免制度陷阱,又要防止制度泛化,不成熟或者不必要的制度不宜出台。二要探索建立涉税规范性文件听证、税收政策评价反馈和定期清理制度,深入推行促进税收管理制度体系的进一步完善。

(三)加强检查与监督,多层面发挥监督效能

一要坚持全面落实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以岗位设定为基础,依岗定责,明确具体岗位的执法内容与执法程序,减少不作为、慢作为或任意作为等行为。

二要切实发挥税收执法检查的功效与作用,通过日常、专项和执法检查,查摆问题,纠正错误,落实责任,并加强整改工作的跟踪问效管理。三要依托计算机网络系统,借助税收执法考核系统、税务纪检监察管理信息系统等,健全完善评议考核与执法责任追究制度,采用计算机考核与人工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评价税收执法质量,增强评议考核的科学性和客观性。四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的监督,同时要积极拓宽监督渠道,完善群众举报制度,全面推行政务信息公开,重视人大、政协、司法等部门监督以及新闻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并依法及时处理。

(四)强化纳税服务及协作机制,构建和谐的税收执法环境

一要严格执行纳税服务制度,牢固树立公正、公开和文明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满足税收行政管理相对人正当、合理的需求,不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努力营造和构建和谐的税收管理环境。二要积极探索建立税务系统内部纵向与横向之间的工作配合与协调机制,提高税务系统内部的协调性与一致性,减少因内部配合不利而导致的执法风险。三要积极与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相互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扩大协税、护税网络,加强税源管理。

(五)加强执法管理,提高税收执法质量

一要切实坚持依法治税和依法管理,严格执行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熟练掌握履行管理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依据、执法权限、范围、幅度、程序、步骤、方式方法、时限等内容,全面、准确、适当地实施执法活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二要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管理职能和管理方式,优化办税流程,简化办税程序,减轻纳税人的办税负担,注重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要加快税收执法信息化建设进程,将执法环节、执法内容与执法过程固化在计算机系统中,提高管理效能。

(六)加强税收执法基础工作,保障税收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一要严格执行税务稽查案件管理、税务稽查证据规则、税务稽查卷宗管理以及执法文书规范的规定,遵循先取证后裁决的行政程序规则,不得先作决定后补证据。二要正确使用并准确填写和制作各种税收执法文书和证据材料,依照档案管理规定立卷保存案件的检查记录、证据材料和执法文书,进一步提升执法案卷质量。三要建立健全行政救济工作制度,包括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制度、行政赔偿听证及协商和解制度、复议调查和听证制度,并严格依法抓好落实。对于能采用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要采取调解方式结案。四要正确对待并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建立执法机构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并自觉履行法院依法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

(七)加强教育培训,提高税收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要强化税务人员的教育培训,增强执法工作中的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加强对法律知识以及税收实务的学习,使其能够熟练掌握并应用各项规章制度,通过提升税务人员的依法行政能力和职业道德素养,最大限度地减少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切实降低并有效化解税收执法风险。

2.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篇二

税收执法风险管理源于风险管理理论。将风险管理理念引入税收执法, 是税务部门规范执法行为的尝试。税收执法风险实质上是由于针对税务机关的制度、流程、资源配置失当以及监督不力等原因, 发生与法律法规相背离的结果进行控制和防范而产生的概念。具体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实施税收管理、税款征收、税务稽查、行政处罚等税收执法过程中, 因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致使税收执法不当, 执法错误或行政不作为而引起的不利后果和不利影响的可能性。概括起来, 税收执法风险具有风险的潜在性、风险的责任性、作为和不作为等特征。

二、产生税收执法风险的原因分析

(一) 社会、经济、法治等外部环境导致的执法风险

1.来自宏观经济因素的影响

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中, 经济关系日趋多元化, 经济活动日趋复杂。尤其是随着纳税人数量不断增多, 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呈现多样化, 企业集团大幅增加, 经济主体跨区域、跨行业相互渗透, 税收执法环境复杂性、风险性不断加大, 增加了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

2.来自税收法律体系的影响

首先, 税收基础法律框架体系与制度不健全, 综合性、基础性的税法尚未完全建立。其次, 税收立法级次偏低。除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外, 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 并且税收法律内容的缺陷, 成为诸多风险事项的温床。

3.来自政府干预的影响

地方政府在利益驱动下, 往往可能逆向干预税收执法行为。为刺激地方经济发展、招商引资, 随意制定税收优惠政策, 导致执法越权、政策滥用等风险隐患。

(二) 内部行政管理方面引起的执法风险

1.税收征管体制有待健全

国地税机构重复设置, 征管范围、税种等业务重叠交叉管理, 争抢重点税源与重征漏管并存, 征纳成本过高。在制度建设方面, 有的征管措施规定不够清晰, 衔接不够顺畅, 难以有效解决实际问题。

2.内控机制不完善

目前税务机关缺乏健全的内部控制制约机制, 执法单位之间、内设部门之间、岗位之间执法权限划分和分解还不尽合理, 相互制衡机制较弱, 工作职责不清, 未形成有效的内外、上下、各岗位之人与人之间制约与监督机制。在监督考核方面, 执法监督、责任追究还不到位, 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亟待建立和完善。

3.自由裁量权缺乏控制

现行税收征管法律、法规、规章赋予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实际操作中由于自由裁量权使用与法律法规掌握适用不当, 造成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和法律法规适用的不准确、不正确, 存在行政处罚上体现为违反“过罚相当原则”, 随意加重处罚等执法随意性。

此外, 税务执法人员风险意识的欠缺、执法不规范、职业道德失范也是造成税收执法风险的重要来源。

三、税收执法风险的防范与控制

税收执法风险始终客观存在于税收执法过程。和其他风险一样, 税收执法风险又具有可控制的特点, 可通过一定的方法和措施, 有效的防范、控制和化解执法风险。

(一) 完善税收法律制度

完善的税收法律体系是依法治税之本。一是加强税收立法, 研究现行税收法律体系, 借鉴外国税收立法的有益经验, 逐步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 尽可能提升税收立法级次, 保障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税收政策的稳定性。二是完善现行税收法律内容。进一步完善单行税收法律的制定, 应详细阐明对象、内容、目的等, 增强可操作性。遵循法治、精简、高效的原则, 进一步明晰税务机关的职能权限。三是坚持独立的税收执法权, 减少行政部门的直接干预。

(二) 建立健全税收执法内控机制

日常税收执法工作中, 将风险管理融入税收执法流程, 从定岗定责、工作流程设计入手, 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 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有效降低执法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强化风险的全过程控制。一是对税收征管和风险识别进行业务重组和流程优化, 从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管理、涉税审批、申报征收管理、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处罚、执行、救济等各个税收征管业务流程, 按照权力运行频率高低、人为因素大小、自由裁量幅度、制度机制漏洞、危害损失程度等对税收执法权运行的风险点进行分项评估, 实现各税收风险点的识别、提示、控制, 形成具有内在约束力的业务流程。明确税务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和裁量基准, 重点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 最大限度地减少执法随意性。二是进一步完善控权手段。细化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考核要求, 不仅明确考核标准、内容、方法和责任, 更要考虑设置合理考核路径, 避开人情和利益的干扰。逐步将以审批事项为重点的各类权力运行纳入信息化管理, 细化监督考核指标, 将权力行使过程变为信息处理过程, 实现实时监督、控制和综合分析。三是完善对税收执法权的外部监督制约。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进一步扩大纳税人知情权、参与权, 降低纳税人获知信息的成本, 减少信息不对称, 增强税收执法权的透明度。完善相关制度, 畅通纳税人申诉和投诉途径, 推动纳税争议的妥善解决, 减少权力寻租。推进社会参与监督, 对各种渠道反馈的问题及时整理归集, 动态监督改进, 形成社会控权的合力。

(三) 提高税收执法队伍整体素质

3.完善税收制度防范税费执法风险 篇三

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 2012年02月08日 放大 字体 缩小

在税务管理工作中,非正常户管理一直是税收征管的一个重点和难点,未经认定的非正常户存在,不按期申报纳直接影响到税收征管质量。不按期验销发票,不办理注销手续,逃避纳税义务,而且携带空白发票,为虚开发票、偷破坏了正常市场经济秩序。因此,加强非正常户管理非常重要,同时,在管理中也存在一定税收执法风险,下面对非一些看法。

一、非正常户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界定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条规定:“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其限期改正后,逾期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应当派员实地检查,查无下落并且无法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税人档案,税务机关暂停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的使用。” 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 为进一步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公告2011理又做了补充规定。其中规定:“严格非正常户认定管理。对经税务机关派员实地核查,查无下落的纳税人,如有欠税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纳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从上述条款看出,在非正常户管理中,从非正常户认定前的催报催缴、责令限期改正、实地核查、强制执行措施到位、程序不合法,忽视了其中的执法风险。

二、非正常户管理中的税收执法风险

(一)非正常户认定前置条件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1、责令限期改正环节 登记失效、应纳税款的依法追征、注销税务登记证件等后续管理,都是必经环节,都有法定程序,都缺一不可。但在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即主管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送达《税务事项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但在实际管理中存在以下执法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的问题:

一是未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或仅电话催报催缴,月末已将逾期未申报户直接转入下一实地检查环节;二是责书》送达方式不妥、期限有误。《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中规定税务文书送达一般为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有困难的,这三种送

达方式前提是可以基本确定受送达人能够签收或接收到,而留置送达是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情况下采取的一种受送达人众多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时采用公告送达。一般情况下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前往往查无下落,因此通知书》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都无法实现送达,但主管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公告送达税务文视为送达,而责令限期改正期限最长期限应不超过15日。据此,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从公告送达到是45日后,纳税人逾期不改正的,主管税务机关才可派员进行实地核查,转入下一环节。但在实际管理中文书送达没书无法送达时只在《送达回证》上随意填写“电话联系不上”“查无下落”等等字样,完全不符合法定程序,因此送达的

2、实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逾期未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派员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由检查人员制作非正常户认定书。国家税务总局在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对非正常户管理又纳税人,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非正常户”。因此,实非正常户的必经程序,但在实际工作中,通过认定资料看,大都仅有未经送达的《税务检查通知书》外,没有任何检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对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也没有相关证据资料证明,就转入制定非正常地检查和强制执行措施环节中存在环节不到位,程序不合法,相关资料不完备、不规范。

(二)非正常户认定后续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总局2011年第021号公告中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刊、网络等媒体上公告非正常户”,“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失效,其

但在实际管理中,依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未按规定开展非正常户公告;二是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未常户恢复经营时,税务登记已被税务机关注销,引起征纳双方法律纠纷。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成因分析 提高申报率,提升征管质量等因素考虑,税务机关不按规定期限、条件,随意注销非正常户,结果导致应征税款没有

一是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竞争激烈,企业破产、兼并、分立活动大量增加,个体经营由于其经营的灵活性态管理变动较大,主管税务机关对税务登记后续实地核查与登记信息比对,对其生产经营了解掌握等管理措施难以完 二是税法宣传、纳税辅导等全方位纳税服务还做得不够,未能及时全面地告知纳税人相关

注意事项,纳税人对税缺乏了解,部分纳税人不能按时办理涉税事项,成为被动性非正常户。

三是税收管理员对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政策理解偏差,出现税收管理不到位,程序执行不到位等执法风险。四是部分税务人员主观上存在重收入,轻管理的思想,认为非正常户税源少,投入税收成本大,而且非正常户被本部门申报率和征管质量,因此简化执法程序,随意认定或注销非正常户,缺乏风险防控意识。

三、非正常户管理的税收执法风险防范

(一)责令限期改正环节。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在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广播、电视、网知书》,责令其限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

(二)实地检查环节。《税务事项通知书》公告三十日后视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十五日后,被责令限期改正的纳税机关应当在责令改正期限届满之日起派税收管理员对其履行申报和缴纳义务情况进行实地检查,记录检查情况,出

(三)强制执行措施环节。如有欠税且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的,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的对其无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纳税义务的,应出具相关证据资料证明。人无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或虽有可以强制执行的财物但经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仍无法使其履行纳税义务的,方可认定为

(四)非正常户公告环节。税务机关应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个体工商户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对未按经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仍不改正,并且国税部门已认定其为非正常户的,主管税务机关可直接认定其为非正常户。

(五)宣布税务登记失效环节。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主管税务机关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并媒体上进行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公告。公告具体内容:纳税人名称、税务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登地址、所在区县、未缴销发票名称及字轨号码、非正常户认定日期、税务登记证件发放日期。对税务登记证件失效的其相关征管资料,以备重新跟踪管理。

(六)非正常户解除环节。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分别作如下处理:

1、税务登记证件未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应当携税务登记证件,书面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转入正常户管理。

2、税务登记证件被宣布失效的,纳税人除按前项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外,必到原税务登记机关缴回已被宣布失效的税务登记证件并由登记机关重新核发税务登记证件。经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税务机关追查到案,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缴销发票、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和罚款。

(七)非正常户注销环节。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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