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精选11篇)
1.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 篇一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现状
我国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现有法律资源
长期以来由于封建专制主义的束缚,我国隐私权的文化、法律基础相当薄弱,我国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较为淡漠,至今没有隐私权保护的专门立法,就更谈不上网络隐私权的专门立法了。20 世纪的 70 年代末和 80 年代初,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律生活逐步走上正轨,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才逐步开始散见于我国的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之中。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起步较晚。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个人意识的迅速觉醒,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逐渐突显在国人面前,并受到了学者的重视和立法界的肯定。目前,我国己初步建立了一套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体系。
首先,《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在保护隐私权方面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第 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这里的“人格尊严”应当包括公民的隐私尊严;第 39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安居权,也属于隐私权的内容;第 40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此条保护的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秘密权。这些规定为保护公民隐私权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次,我国民法并未将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民法通则》人身权一节中规定了各种人格权,却没有隐私权的规定,这不能不说是我国立法上的一大缺憾。为了弥补这一立法缺陷,司法机关试图通过司法解释来填补这一空白,以期在司法实践中有所依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40 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若干问题的解答》第 7 条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这是用名誉权的方式对隐私权进行的间接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 2001 年 3 月发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隐私权作了具有突破性的解释。
该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即。人们认为“这是我国法律文件第一次明文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来予以保护。”但是,该解释仍未从法律上确立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隐私权仍不能与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并列,这又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再次,在刑法领域,《刑法》第 245 条规定“对于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252 条规定“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第 253 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在诉讼法方面,《刑事诉讼法》第 152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民事诉讼法》第66 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上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 120 条规定“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都有关于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的规定。可见,诉讼法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对隐私案件的不公开审理上;最后,在其他法律部门,涉及隐私权的规定有如下几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 30 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妇女权益保障法》第 39 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
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在《残疾人保障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都设置了保护残疾人、消费者和老年人合法权益的条文,在这些关于合法权益保护的条文中,都包含隐私权保护的内容。
随着计算机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隐私保护制度的完善,近年来,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网络的法律法规:1997 年 12 月 8 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第 18 条规定“用户应当服从接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户守则,不得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篡改他人信息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同年 12 月30 日生效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第 7 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 58 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2000 年 12 月 28日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规定“利用互联网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及非法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体现了我国关于网络隐私权立法的成熟和与国际接轨的趋势。2005 年 4 月 1 日起实施的信息产业部《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第 20 条规定“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应当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的保密制度。电子认证服务机构对电子签名人和电子签名依赖方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该条对电子认证服务机构的保密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2006 年 3 月 30 日起施行的信息产业部《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管理办法》第 9 条规定“互联网电子邮件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个人注册信息和互联网电子邮件地址,负有保密的义务。”对实践中网络用户收到大量垃圾邮件的情形予以关注,并对邮件服务提供者提出了保密要求。2009 年 12 月 26 日,备受关注的《侵权责任法》经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 2010 年 7 月 1日起实施。
其第 2 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第 36 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领域对于民事合法权益的保护已经提到了一个重要的议事日程。对网络侵权进行规制,可以说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体现了立法的进步。
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以及传媒应有怎样的隐私观念
引言: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应该受到广泛的重视和保护,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并无提及隐私权字眼的明文的条款。因此要了解清楚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传媒集团或传媒工作者在传递信息时,就要避免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拥有正确的隐私观念。据此,仅谈论一些个人看法,还有不成熟的地方,敬请指正。
内容摘要: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文的法律条款,侵犯隐私权的事件和案例也层出不穷,因此,从隐私权的含义入手,分析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更好的完善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使传媒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
关键词:隐私权、保护、传媒、隐私观念
一:隐私权的含义
要想了解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现状,就应首先知道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的概念和理论,最初源于美国。1890年,美国法学家布兰代斯(Louis D.Brandis)和沃伦(Samuel
D.Warren)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了一篇著名的论文《隐私权》(The Right to Privacy),提到“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感情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 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隐私权。此后,关于隐私权的理论,开始受到广泛的重视和承认。隐私权的概念慢慢的也就得到补充和完善。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
隐私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一般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其内容具有真实性和隐蔽性,主要包括个人生活宁静权、私人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保密权以及个人隐私利用权。由此可见,隐私权在人格权利中的基础性和主要性。
二:我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我国在上世纪的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才将隐私权和与之相关的一系列权利逐步开始规定在我国的宪法和其它的法律部门里。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我国关于隐私权的立法,至今没有相应直接的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散见于一些法律、法规、规章中。现行《民法通则》颁行以前,公民的很多民事权利都未能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更不用说隐私权。而现在我国民法作为最基本保护公民各项人身权利的法律却没有将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护,而只是简单地规定了与公民的隐私权有关的肖像权、名誉权。而事实上,隐私权、肖像权和名誉权同属于人身权中不同性质的权利,这样所带来的结果是法律保护隐私权的实际效力减少,隐私权寻求法律保障的实际可诉性、可操作性降低,不利于受害者请求司法救济。因此,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许多不足之处,还有待完善。
在生活中,侵犯隐私权的案例越来越多,隐私权的保护也越来越受重视。但是,事实上,面对隐私权纠葛案例时,要想很好的解决还有一定的困难,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和精力。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从隐私权的宪法保护、民法保护、刑法保护、诉讼法保护等法律来看,还有很多漏洞,比如说,如果他人故意侵害公民隐私权,造成严重后果,则要受到刑法的处罚,我国《刑法》252条、253条对此有规定:隐匿、毁弃、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这是我国以刑法间接保护方式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体现,但它并没有以侵犯隐私权罪定罪论处,而是以侵犯通信自由罪和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处罚。这表明还有很多严重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都没有受到刑法的保护。
三:传媒应有怎样的隐私观念
传播媒体简称传媒,传媒的科学定义是正确及时全面数据发现和传播、实验工具、调查手段。现在已经成为各种传播工具和机构的总称。
传媒的主要任务就是传播信息,以达到信息被人所知,共享。在信息采集过程中,就有可能涉及到关于隐私权的问题,去挖掘他人不愿意透露的信息;在传播过程中,没有经过他人同意就传播了他人的私人信息,侵犯他人的人格权。
在传媒领域中,就很容易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这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比如说,英国前王妃戴安娜与其男友在一群摄影记者的追逐下遇车祸身亡,这三名摄影记者也因涉嫌侵犯隐私权也被控。这类案件还有很多,比如说,未经许可偷排偷录,随意公开明星的年龄、收入等。
也有相关的专家学者说,现在传媒无隐私,尤其是在现在网络传播很发达的时候。辩称保护隐私已经过时了,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但是,据笔者看来,传媒应该保护他人的隐私权,树立正确的隐私观念,担起尊重隐私之责。如果肆意对他人的私人信息泄露,那么,会不会导致我们社会混乱,不能建立起良好的社会秩序,人人自危呢?因为你不知道,那天你的隐私就被曝光了。这是一件很恐怖的事情。
传媒是权力启蒙的先驱和主导,应在在民众面前树立起良好的榜样,做好风向标,引导社会向良好的发面发展,这样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不能说一套做一套。今天呼吁人们要尊重隐私权,大声疾呼与抨击侵权事件,但是明天却干着侵权的事情。言行不一,令人反思。
在我们所处的时代,信息高速传递、泛滥的时代,传媒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倡导社会尊重隐私的文化理念。这是一个长远的过程,任重而道远,是一个持久努力、坚持不懈的过程。
当然,要从根本上保护好隐私权,解决好侵犯隐私权的问题,还是要完善我国的法律体系。
检察日报:传媒应担起尊重隐私之责
尊重和保护隐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同时不能缺少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对捍卫法律权利的摇旗呐喊。对此,传媒应理所当然地践行社会责任。
隐私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拒绝、排斥任何未经法定程序批准的监视、窥探和防止个人私生活秘密、个人信息被披露的权利。获取他人数据、信息应当使用法律所不禁止的正当手段。制度语境里的隐私和文明是分不开的,隐私作为一项权利更是与文明社会相伴相生。在蛮荒的原始社会,隐私没有任何立足空间。隐私被尊重的程度如何,可以衡量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高低,尊重隐私成为区分文明社会与野蛮社会的界标。尊重个人自由和隐私权是文明社会的必要的道德原则。社会越是文明,人们越是对隐私权尊重,法律越是对隐私权提供周备的保护。
隐私作为一项权利,源于民主社会中的法律规定,但隐私应受尊重内里的要求却首先是从社会文化和道德伦理方面开始的,也与人的自然权利不可分割。我们常说法律是道德的底线,而营造尊重隐私的氛围依靠社会所倡导的主流文化来完成的确是千真万确的。只有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具有尊重他人隐私的自觉意识和习惯,这个社会才真正称得上是文明社会。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无疑是重要的,但在许多情况下法律保护的效果并不好。这是因为法律的威权功能往往表现在事后补救和事后警示,惩罚说到底只是一种对既成事实的法律评价和处理方式,本质上于事无补。而且宣告性的法律权利必须通过司法正当程序才能最后实现,争议法律事实的确认必须有相应的证据作依托。事实上,尊重隐私与传统文化不可分,可以说尊重隐私本身就是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通过法律来促进权利体系建立的关键不是求取权利的形式和权利的多样种类,而是催生内在的法律精神。这种法律精神意味着文化建设、传播与生长至关重要。
传媒是权利启蒙的先驱和主导,在启蒙的过程中不能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目前,我们俯拾即是:今天你可看到媒体在启蒙民众要尊重隐私权,在大声疾呼与抨击侵权的事情。而明天却看到它也在干着侵权的事情。这令人反思:我们这个社会和所处的时代,有没有可以遵循的一以贯之的尊重隐私的文化理念?新闻传媒所倡导的东西背后有没有现代法制理念作支撑?诚然,这不能完全怪罪传媒而主要应归责大的文化环境,毕竟,传媒本身也需要现代民主和法制意识的启蒙。
启蒙变得如此重要,不仅是因为我们的社会文化和传统习惯中缺少一些基本的民主基因,还因为扫盲的普及是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之一,语言普及的差异性和语言的多样化依然是中华民族民主启蒙的一个障碍因素。社会文化和伦理制度中缺乏尊重他人隐私的民族文化传统。文化传统中缺乏政治文化中以人权、自由、民主为主导的“人权原教旨主义”。长期的群体和集权式文化与政治传统,导致中国社会的权利意识包括“隐私意识”薄弱,甚至很多人时常无意识的言语与行为都会触及别人的隐私问题。
法律保护隐私的权利与社会文化主导的尊重隐私习惯一脉相承时,法治的目标便很容易实现。因为文化对民族的影响力远比法律制度更持久、绵长和顽强。变动不居的大千世界何以时刻保持有序运转性和惯常地前进性?这其实皆缘由社会文化因素所决定。民族文化形成巨大的惯性,成为社会演进的动力源。文化成为支配庞大社会体系规则运行的基础性要素。既有形又无形的文化和伦理主导和左右着社会对个人隐私权的态度。
面临开放的世界和开放的时代,意识形态占据优势的外来文化和伦理中的思想观念,正悄然地影响着中国民主和法制改革事宜。国人渐渐认识到权利对人的自我完善和发展是何其重要。尊重和保护隐私靠法律,也要靠文化。同时不能缺少对民众权利意识的启蒙,对捍卫法律权利的摇旗呐喊。对此,传媒应理所当然地践行社会公器之道德及责任。
2.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 篇二
1 系统需求分析
隐私保护数据挖掘系统是一个应用于集中式数据的隐私保护数据挖掘的工具软件。系统整体包括两个独立运行的子系统:隐私保护与数据挖掘子系统。系统主要分两步完成隐私保护数据挖掘工作,如图1所示。
关系数据库中的数据表是系统的处理对象。其中,隐私保护子系统对需要保护隐私的数据表进行隐私保护,得到隐私保护输出表,并保存到数据库。输出表包含多个配套的辅助信息表和一个经隐私保护后得到的改造后的新数据表。数据挖掘子系统根据辅助信息表对新数据表进行数据挖掘,得到数据挖掘结果。
1.1 隐私保护子系统需求分析
隐私保护子系统的需求分析如下:
1)执行算法
系统执行用户预先设定好的隐私保护算法,并将隐私保护输出表保存到数据库中。
2)指定需要保护隐私的数据表(以下简称原表)输入数据库
用户根据系统界面提示,指定原表输入数据库并建立连接。
3)选择原表
系统中显示原数据库中的数据表,用户从数据表中选出原表。如果找不到原表,用户可以返回,重新指定输入数据库。
4)设定算法
用户为数据库中的每个原表中的字段选择隐私保护算法的算法,未选择算法的字段将不会受到保护。用户可以为保护算法指定算法参数。如果没有指定,保护算法使用默认参数。
5)设定参数
系统显示算法参数的说明及当前值,用户对参数值进行修改。如果用户给定的参数值不合法,系统给出错误原因,并要求用户重新设定参数。
6)指定输出数据库
用户根据界面提示指定输出数据库并建立连接。
1.2 数据挖掘子系统需求分析
数据挖掘子系统的功能需求如下:
1)执行算法
系统执行用户设定好的数据挖掘算法,并将挖掘结果保存在结果文件中。
2)指定数据库
用户根据界面提示指定数据库并建立连接。
3)选择数据表
系统列表显示数据库中的数据表,用户从数据库中选出要挖掘的数据表。如果没有,用户可以返回并重新选择数据源。
4)设定算法
系统列表显示系统中存在的数据挖掘算法和原表中的全部字段,用户选择相应的算法,并选出应用该算法的字段。如果选择的字段不适用于所选择的算法,系统出现错误提示,并要求用户重新选择字段。
5)给定参数
系统显示算法参数的当前值及说明。如有必要,用户对参数值进行修改。如果用户输入的参数值不合法,系统提示错误及原因,并要求用户重新输入参数。
6)选择结果文件
用户从系统文件目录中新建或选择保存结果的文件。
2 隐私保护数据挖掘系统详细设计
2.1 隐私保护子系统
1)数据访问包
数据访问包是对数据库的访问方法。本文设计的系统使用开放式数据库互联(Open Database Connectivity)技术实现对数据库的访问。开放式数据库互联的工作依赖于数据库制造商提供的驱动程序,在开放式数据库互联的DLL下安装不同数据库的驱动程序,开发人员可以访问不同数据库的资源。
本系统使用MFC语言实现,开发工具为VC6.0。MFC引入了ODBC接口的封装类,这些类封装了很多的ODBC接口,通过这些类提供的接口,开发人员不用使用ODBC接口,就可以对数据库的进行大部分操作,这大大简化了编程过程,提高效率。
2)算法接口
所有的隐私保护算法组件都通过统一的算法接口与用户界面进行交互。算法组件的保存格式为dll文件,其导出函数必须符合下述格式:
extern”C”CAlg*PASCALEXPORT CreateAlg(void)
CAlg为算法基类,具体算法必须声明为算法基类的派生类并给出所有接口函数的实现。导出函数用来生成一个具体算法的对象,并返回该对象的指针。
算法基类包括的接口函数有:
·InitAlg(CDatabase*source,CString name,CString ob):算法初始化。给定算法的输入信息:source参数为使用该算法的数据库指针;name参数为使用该算法的数据表表名;ob参数记录了使用该算法的字段名,如果有多个字段,中间以空格隔开。如果算法不适用于指定的数据表或字段,函数返回相应的提示信息。
·GetPara(CListCtrl&list):获取参数信息。将算法的参数信息付值给list,其第一列必须为各个参数的取值,其他各列为各参数的说明,具体个列数和内容有具体算法决定。
·RunAlg(CDatabase*result):执行算法。按照设定好的输入信息和参数信息执行该算法,结果保存在result所指示的数据库中。
·SetPara(CListCtrl&list):设置参数信息。从list中读取各算法参数的取值,list的格式与GetPara方法中付值时的格式相同。如果list中的参数值不合法,函数返回错误原因。
2.2 数据挖掘子系统
1)数据访问包
与隐私保护子系统一样,这里略去。
2)算法接口
所有的隐私保护算法组件都通过统一的算法接口与用户界面进行交互。算法组件的保存格式为dll文件,其导出函数必须符合下述格式:
CAlg为算法基类,具体算法必须声明为算法基类的派生类并给出所有接口函数的实现。导出函数用来生成一个具体算法的对象,并返回该对象的指针。
算法基类包括的接口函数有:
·InitAlg(CDatabase*source,CString name,CString ob):算法初始化。给定算法的输入信息:source参数为使用该算法的数据库指针;name参数为使用该算法的数据表表名;ob参数记录了使用该算法的字段名,如果有多个字段,中间以空格隔开。如果算法不适用于指定的数据表或字段,函数返回相应的提示信息。
·GetPara(CListCtrl&list):获取参数信息。将算法的参数信息付值给list,其第一列必须为各个参数的取值,其他各列为各参数的说明,具体个列数和内容有具体算法决定。
·RunAlg(CString Fname):执行算法。按照设定好的输入信息和参数信息执行该算法,结果保存在Fname所指示的文件中。
·SetPara(CListCtrl&list):设置参数信息。从list中读取各算法参数的取值,list的格式与GetPara方法中付值时的格式相同。如果list中的参数值不合法,函数返回错误原因。
3 系统的实现
系统主要包括隐私保护予系统和数据挖掘子系统两大部分。
在隐私保护子系统的实现时,用户根据系统的界面提示,设置输入相关信息。然后系统根据用户设置的信息执行算法。隐私保护子系统设计并实现了概率转移、独立噪音和分割扰乱三个隐私保护算法。
隐私保护子系统根据用户输入输出数据表,执行算法得到相应的信息表和干扰后的数据表。这些结果表将集中存放在用户指定的数据库中。
在隐私保护子系统的实现时,用户根据系统的界面提示,设置输入相关信息。然后系统根据用户设置的信息执行算法。数据挖掘子系统主要设计有三种数据挖掘算法:ID3、k-means、和Apriori。
数据挖掘子系统根据用户的输入输出数据表,执行算法后得到的挖掘结果。用户指定这些结果保存在结果文件中。结果文件的格式如下:
1)ID3算法
文件类型:文本文件
用类似XML的文档格式描述得到的决策数。
2)k-means算法:
文件类型:文本文件
每行对应数据表中的一个元组,每行有两个数值,第一个为元组代号,第二个为该元组所在聚簇的代号。
3)Apriori算法
文件类型:文本文件
每一行是一条关联规则,关联规则的输出格式为:
(取值@字段,……)>>>(取值@字段,……)
摘要:随着网络安全问题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隐私保护数据挖掘问题已经成为数据挖掘领域中的研究热点。该文设计与实现了一个隐私保护数据挖掘系统,系统的算法可以帮助用户完成一些简单的隐私保护数据挖掘工作。在实际系统应用中,用户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加入新的算法来完成隐私保护数据挖掘工作。
关键词:隐私保护,数据挖掘,数据变换
参考文献
[1]丁小刚,黄伟伟,柏文阳.关联规则隐藏算法的研究[J].计算机应用研究,2006(6):28.
[2]张鹏,童云海,唐世渭,等.一种有效的隐私保护关联规则挖掘方法[J].软件学报,2006(17):1764.
3.网络时代的隐私保护 篇三
关键词:隐私权;网络时代隐私权;保护
中图分类号:D9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09)22—0080—02
一、網络隐私权概述
所谓隐私,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非法收集、刺探和公开等。尽管在人类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和在相同时期不同国家与不同民族之间,人们对隐私或私人生活内容的认识存在差异,但是在现代社会相同或相似的物质生活条件下,尤其是相近的科技发展水平的条件下,人们对隐私的认识的基本内容是相似的[1]。
隐私权这一概念诞生于美国。1890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路易斯·布兰代斯和塞缪尔·沃伦家庭私事的大肆报道,二人共同在当年第四期的《哈佛法学评论》发表了著名的《论隐私权》一文,明确提出了一种新的权利,该文的面世标志着隐私权理论的诞生。文章中指出,在任何情况下,每个人都被赋予决定自己的所有事情不公之于众的权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搅扰的权利,应认为保护个人的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产物的理念,就是隐私权的价值,而隐私权是宪法规定的人之自由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标志这个人生活的神圣界限[2]。
网络隐私权的具体特征为:第一,网络隐私权发生在于互联网空间;第二,网络隐私权被侵害的对象是非物质形态的民事权利;第三,网络隐私权的损害后果传播范围的不确定性;第四,责任承担者的特殊性,主要是网上其它个人和其他网络服务商;第五,管辖权的不确定性,由于远程访问与链接的无限性所引起的。
二、我国与世界其他各国关于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比较
美国是互联网技术最发达的国家之一,在法律传统上也比较重视个人的隐私。1974年通过的《联邦隐私法案》,主要从行政的角度出发,对政府应当如何搜集资料、资料如何保管、资料的开放程度等做了系统的规定。以这一法律为典型,再加上其它相关法律,构成了比较完整的隐私保护体系。
德国下议院于1997年6月13日通过了德国网络法《联邦信息和电信服务架构性条件建筑规制法》,联邦德国上议院于同年4月7日正式批准该法,并于同年8月1日生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对网络的应用与行为规范提出单一法律架构的国家。
1995年,欧盟发布《欧盟资料保护指令》,在隐私保护方面将欧盟国家作为一个整体纳入了法律调整的范围内。更强调通过法律手段调整社会关系,尤其是新技术带来的充满未知数的新型社会关系。在法律保障方面也更显得稳重。
现在,我国关于信息时代的隐私保护,相关立法几乎为零,情况不容乐观。在1986年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时候,由于立法者对隐私权还没有充分的认识,因而在这部法律中没有将隐私权规定为公民的人格权。其实,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疏漏。隐私权是公民的一种非常重要的人格权,它涉及到人的重要的人格利益。
三、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一)网络隐私权的技术性分析
1.计算机cookie技术。所谓cookie,是一条极为短小的、网络程序设计人员经常使用的程序。现在几乎所有的网站设计者都使用cookie,因为他们想为浏览网站的人提供一个更好的浏览环境,同时也能更加准确的搜集网络用户的信息。在用户浏览某些网站时,网络的程序会不知不觉中讲一个很小的cookie作为一个文本文件储存在用户的硬盘中。
Cookie的主要作用在于“记忆”,根据利用所记忆的有关信息的不同使用方式和方面,我们可以看出它的利弊。从利的方面看,网站可以利用cookie给用户提供一个更好的浏览环境、提供个性化的服务、送出为用户量身定做的网页内容,等等;从弊的方面看,其安全性令人担忧。正是由于cookie记忆功能,给网络隐私带来了危机,可能会因为网站的故意或过失,不当利用或泄漏搜集的个人资料,侵犯用户的个人网络隐私权。
那么如何避免cookie威胁到个人隐私呢?从技术上讲,网站是依靠cookie来辨认用户的行踪的,那么用户可以通过cookie设置来隐蔽自己。大多数浏览器中都提供了是否接受cookie的设置,用户可以通过相关设置来达到保护个人隐私的目的。另外,类如cookie抑制器这样的软件也可以自动删除用户计算机上的cookie文件,并改变浏览器的设置,使其不接受cookie文件。
2.网络木马程序。木马程序的全程式“特洛伊”木马程序,从其发展来看,基本上可以分为两个阶段,最初网络还处于以Unix平台的时候,木马程序就产生了,当时的木马程序相对简单,往往是将一段程序嵌入到系统文件中,用跳转指令执行一些木马程序的功能。尔后随着Windows平台的普及,一些基于图形操作的木马程序出现了,用户界面的改善,使用者不需要太多的专业知识就可以熟练地操作木马程序,于是木马程序便频频出现,而且由于这个时期木马程序的功能已日趋完善,其破坏性也更大。木马程序发展到今天,受攻击计算机一旦被木马程序控制,将毫无秘密可言[3]。
当木马程序被植入被攻击主机后,它一般会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被攻击主机的信息,如IP地址、入侵端口等发送给攻击者,攻击者有了这些信息就能够与木马程序里应外合地联合控制被攻击主机,便能够像读取自己计算机里面的文件一样轻而易举地获得被入侵主机的信息[4]。
对于木马程序的技术防范,防火墙是抵挡入侵的最好途径。绝大多数木马程序都是必须采用直接通讯的方式进行连接,连接完毕后木马程序马上进入休眠状态。防火墙这种阻塞方式完全可以进行数据包过滤检查,在适当规则的限制下,只允许系统接受限定几个端口的数据请求,这样即使木马程序植入成功,攻击者也无法进入被攻击者的系统,因为防火墙把攻击者和木马程序分隔开了。但是,对一些技术高明的木马程序,防火墙有时也无能为力[5]。
3.互联网搜索引擎。所谓搜索引擎,是指一些在Web中主动搜集信息并将其自动索引的Web网站,其索引内容存储于可供检索的大型数据库中。搜索引擎的优点不仅仅在于其能够根据特定的主题词找到数量众多的相关资源,更重要的是在于其能够接受不同语言文字的查询要求,最大限度克服了目前域名系统只能用罗马字母所带来的障碍,为非罗马字母语言环境下的网络用户打开了互联网网络资源的方便之门[6]。
由于搜索引擎能够使用户方便、快捷的在网络上的海量数据中查询到所需要的目标信息,利用搜索引擎便可以为网站及网站经营者带来一定的访问量以及随之而来的一定的经济利益和商业利益。既然能产生利益,也就能产生纠纷,在隐私权方面也比较突出。
(二)个人网络隐私权的保护
1.个人数据资料的保护。在互联网环境下,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和传输几乎是不受国界限制的。因此,个人数据资料的合理利用和保护首先成为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这样的国际组织的重要课题,同时也很快成为欧盟这样的区域性国家间组织的立法关注焦点。对于我国来说,虽然我国在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方面属于后来者,但是由于政府上网工程的普遍展开,网民人数的快速增长,特别是加入WTO组织后,我国在这方面的后发优势也充分显示出来,为了确保我国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并确保个人数据资料的收集、处理、传输和利用及带来良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又对个人和家庭的隐私给与充分保护,有必要制定相应的法律进行调整。
2.个人电子邮件的保护。所谓电子邮件(E-mail),是指在电子通讯系统中发送和接收的文件,包括尖端的通知、正式文件、评论、私人间的聊天以及其他可以被传输的任何形式的电子文件。
对于个人电子邮件隐私权保护,归纳起来,我们可以通过技术手段、专门的法律、法规进行保护。第一,针对电子邮件本身的特性,可以采用一些技术手段保护隐私权,如采用用户的身份标识或其他标识。第二,随着互联网用户的激增,电子邮件的进一步普及,给人们带来了新的法律问题,由于目前用来处理隐私权纠纷的法律本身还存在着不确定性,因此,在采取一定防范措施的同时,必须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以适应高科技技术发展的需要,从而使网络信息空间有序化、合法化,为法院断案提供准確的法律依据。
3.个人网络隐私保护的其他方面。网络服务商是网络信息传输中枢,在网络传输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伴随着互联网的日益普及,发生在互联网上的侵害隐私权的行为越来越多,而网络服务商作为网络活动的重要参与者,其作为一个全新的法律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应该负担一种法定注意义务。法律只应该赋予经营者以类似“诚心善良之人”的注意义务,而且法律应该限制其责任的法定事由,以使网络经营者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进行申辩。
四、结论
我国网络隐私权的立法必须在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作出合理的平衡。我们不能一味采用高标准的法律规范,虽然那样可以达到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但是过度保护的结果将降低网络产业发展的积极性,不利于我国的长远利益;而过度宽松的立法优惠使网络侵害隐私权事件频繁发生,使用户对网络失去信心,同样也会阻碍网络的发展。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应该采用技术中立的原则,采取吧立法模式和技术保护、行业自律模式结合起来的“安全港”模式[7],既有行业自律组织制定出保护用户网络隐私权的行业规范,把该标准作为最低的法律标准,如果网络经营者遵守该标准,就认为合乎法律规定可以免责。这种模式可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同时也可以克服行业自律无强制力的缺陷和法律的僵化。因此,“安全港”模式对我国网络隐私权立法有借鉴意义。
参考文献:
[1]张新宝.互联网上的侵权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李德成.网络隐私权保护制度初论[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
[3]傅歆.特洛伊木马程序大揭秘[EB/OL].http://skynet.com.tw/8/h1.htm#top,2009-08-30.
[4][5]张友生,米安然.计算机病毒与木马程序剖析[M].北京:北京科海电子出版社,2003.
[6]曾复兴.搜索引擎[J].情报学报,1999,(18).
4.如何保护隐私不暴露在网络 篇四
一、清除IE缓存记录
为了加快上网浏览速度,IE会将最近浏览过的网站内容保存在缓存中,这样下一次再访问该网站时就可以直接从缓存中读取数据。这虽然加快了浏览速度中,但是却埋下了安全隐患。
对此,我们可以打开浏览器的“工具”菜单,选择“Internet选项”命令,在打开的窗口“常规”标签中单击“Internet临时文件”区的“删除文件”按钮,这样会弹出一个询问窗口,选中其中的“删除所有脱机内容”复选框并确定,这样即可把所有文件都删除了。
二、清除Cookies记录
Cookies主要是为了提供网站跟踪用户,保存了网站的IP地址、用户名等。它是在我们访问网站后自动生成的,并保存在安装目录的Cookies目录中。因此我们只需要打开系统所在分区,然后进入WINDOWSsystem32configsystemprofile文件夹,将其中的文件全部删除即可。
三、删除历史记录
History文件夹记录了最近一段时间内浏览过的网站内容,如果是Win2000系统则会记录访问过的文件夹。这样通过这个信息就可以了解用户一段时间内访问过的操作。因此,在离开电脑前,一定要把这些记录彻底清除掉,才能保证个人隐私的安全。打开IE浏览器,执行“工具-Internet选项”命令,然后在“常规”标签中单击“清除历史记录”按钮就可以了,
四、密码记录清除
登录电子信箱、在网上进行各种注册登记等操作时,都会要求输入密码。有时为了方便,经常会使用系统的自动完成功能,系统会记忆下您的密码,在下一次输入同样的用户名时会自动完成密码的输入。如我们在退出系统时没有把密码清除掉,那就太危险了。
为了不让危险存在,提醒你要将其清除掉,打开IE浏览器,执行执行“工具-Internet选项”命令,然后在“内容”标签中单击“自动完成”按钮,在这里可以通过“清除自动完成历史记录”下的“清除表单”和“清除密码”将曾经的记录全部删除。
五、恢复已访问过IE地址颜色
IE以及WEB页面设计者一般都将页面上未访问过的和访问过的链接设置成不同的颜色,虽然这是为了方便用户浏览,但不经意间却会泄露你的浏览足迹。不过,通过下面的方法,就可以消除这种颜色的变化。
打开IE的Internet选项设置窗口,在“常规”标签中单击“辅助功能”按钮,在随后打开的对话框中,勾选格式区域的“不要使用WEB页中指定的颜色”项,按“确定”按钮退出。再单击“颜色”按钮,在颜色区域选中“使用Windows颜色”,在链接区域通过调色板将未访问过的和访问过的链接颜色再设为一致,按“确定”退出即可。
六、关闭IE自动填写表单
IE中自动完成功能给用户填写表单和输入WEB地址带来一些便利,但同时也给用户带来了潜在的泄密危险,尤其是对于在网吧或公共场所上网的网民。若需要禁止该功能,只须打开Internet选项窗口,然后在“内容”标签中单击“自动完成”按钮,在打开的窗口中取消“自动完成功能应用于”下的各个选项,这样浏览器以后就不会再自动记录信息以便于填写表单了。
5.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 篇五
人才网注册带来的烦恼
小张是大四学生,为了找到好工作,前段时间在多个人才网站注册了自己的求职信息,在网站留下包括个人手机、住址、邮编、身份证等隐私信息。令人想不到的是,没有接到几个真正招聘企业的电话,倒是收到一大堆骚扰电话。
有理财服务商打来的,说是看到小张简历中有参加模拟期货的介绍,询问他是否需要他们公司提供的理财服务。有电信客服发来的催款短信,说是他在从来没去过的某地购买的手机卡已经欠费了,请及时缴费,否则后果自负(想都不要想,是有人借自己身份证号码盗办了电话卡)。有XX公司发到自己家庭地址的中奖信件,说小张抽到了大奖,请速汇2000元领奖。
诸如此类的骚扰信息让小张烦不胜烦,到底是谁泄露的呢?思来想去,小张最近只是在人才网站留下了这些信息,显然隐私就是从这里泄露的。其实类似这样的隐私无故泄露案例,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那么在日常的生活中,有哪些操作容易泄露我们的隐私,又该如何进行防范?
日常电脑操作带来隐私泄露
在日常电脑操作中,很容易留下各种隐私,比如你浏览的网站记录、本地文件搜索记录等,一不小心,这些隐私就可能被使用我们电脑的人截取。
防范措施:借助History Sweeper(历史清道夫,试用下载:http://www.skycn.com/soft/14005.html)定期清理。History Sweeper可以清除计算机中的无用文件和历史记录,如注册表无用项、文档、运行、查找记录等。只要定期启动程序,然后勾选需要扫描的选项,扫描完成后点击“确定”清除即可。
电脑送修带来隐私泄露
几年前冠希同学的电脑维修带来的烦恼想必路人皆知,随着笔记本电脑的普及,如何在电脑送修时保护个人隐私成了大家关注的话题。
防范措施:Windows 7用户,可使用系统自带的“BitLocker加密”。首先将个人隐私文件全部保存在一个分区,假设为D驱动器,打开资源管理器,右击D盘选择“启用BitLocker”即可激活BitLocker加密,然后按照加密向导选择“使用密码解锁驱动器”即可。成功完成驱动器的加密并重启后,BitLocker加密就自动激活了,下次如果要访问加密分区,系统则会弹出BitLocker解密窗口,要求我们输入指定的密码才能访问该驱动器,只要自己密码不泄露,即使本本在他人手中(比如送修),也可有效保护隐私的安全(图1)。
网上求职带来隐私泄露
就像上述介绍的实例,由于我们(特别是当前大四学生)求职时需要在人才网站填写详细的个人信息,这样那些规模小、不正规的人才网站经常会将我们的个人信息贩卖给他人,导致自己隐私的泄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防范措施
1.填写个人信息时,关键的个人信息要保留。求职信息主要是自己的教育、工作经历等招聘企业感兴趣的信息,对于类似家庭婚姻状况、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尽量不要留在网站,因为这些信息对招聘企业来说是无关紧要的,填写了反而容易泄露,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2.选择正规、大型的人才网站。比如中华英才网(chinahr.com)、前程无忧(51job.com)、智联招聘(zhaopin.com)、中国国家人才网(newjobs.com.cn)等权威性的招聘网站。
3.过期简历及时删除或者更改。正规的人才网站大多提供简历删除或者编辑功能,因此在找到一份稳定的工作后,可以登录人才网删除自己的简历,减小隐私泄露的风险。以中华英才网为例,登录之后,点击“编辑”按钮,将自己的隐私信息删除即可(图2)。
网购带来的隐私泄露
现在越来越多的朋友使用网络购物,不过每一次的购物活动都可能带来隐私的泄露。比如被打着低价、低折扣、抢购的钓鱼网站欺诈,泄露自己的网银账号;贪图便宜,被免费试用吸引,通过收货地址泄露自己的实际家庭住址等。怎么防范网络购物带来的风险?
防范措施
1.专款专用,为网购设置专用账户。为了自己资金的安全,为网络支付设置一个专用银行卡账户是必需的。现在网络支付大多支持工、中、农、建四大银行,我们可以在这些银行开立一个专用账户,然后根据自己的网络购物消费,定期存入适当的金额。当然还可以设置限定的支付限额,比如中行用户登录自己的账户后,切换到“电子支付→网上支付→交易限额设置”,根据自己的需要设置合适的支付额度(图3)。
2.加强支付账户的安全措施。现在很多支付账户都提供强大的安全措施,我们应该尽可能使用。比如支付宝提供数字证书,申请数字证书之后,如果在当前的电脑中没有导入数字证书,那么只能进行账户的查询,而无法进行支付等操作,即使他人进入我们支付宝账户也无法窃取财物。
为了保证账户的安全,一定要为自己的账户设置强劲的密码。可以参考防盗密码七原则:密码不得少于8位数原则;密码采用各种符号穿插原则;密码采用无意义组合原则,避免使用易被获取的个人信息;密码避免使用单词、派生词、衍生词原则;不同账户使用不同密码原则;建立规范定期更新个人密码原则;切勿将密码立档保存并告知他人原则。
3.设置合适的收货地址。网购大多需要留下详细的收货地址,为了防止泄露自己的家庭地址,对于有固定单位的用户,强烈建议使用公司地址作为收货地址。
论坛、博客文章泄露隐私
现在很多朋友都喜欢在论坛或者博客发表自己的文章,为了增强文章的可读性,常常在文章里图文并茂,很多截图一不小心就容易泄露自己的QQ、银行账号、邮箱等隐私信息。
防范措施:使用画图工具遮掩敏感信息。在每次发表文章之前,详细检查图片是否包含隐私信息,如果有,先将其在画图中打开,然后点选橡皮擦工具,在隐私信息上擦除这些信息即可(图4)。
手机上网或丢失导致隐私泄露
除了电脑上的操作,现在手机上也保存越来越多的个人隐私信息,手机丢失或者通过手机上网时也极易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我们可以通过一些专业软件来保护手机上的隐私资料。比如手机照片的保护。
6.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 篇六
社 会 调 查 方 案 表
赣州 分校09春级法本专业姓名:刘帆学号
0936001207830
指导教师:邹俊豪填表日期:2010-11-15
调查题目: 中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
调查目标: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提高青少年网络隐私权意
识,是非常必要的。
调查对象: 瑞金市第二中学60名学生
调查内容: 对瑞金市第二中学各年级学生的网络隐私权理解、法律保护意识程度、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等问题进行抽样调查,并对不同问题进行分析。经研究表明,大
多数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参差不齐。
调查方法:问卷调查法
其他:
指导教师意见(含是否同意实施调查):
2010 年11 月 15 日
关于中学生对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问题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研究背景
网络的应用和普及在带给人类福祉的同时也将人类的隐私置于极为尴尬的境地,研究网络时代如何完善我国公民隐私权保护问题,是非常必要的。本人对瑞金市第二中学各年级学生就网络隐私权理解、法律保护意识程度、如何保护网络隐私权等问题进行抽样调查,并对不同问题进行分析。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1、研究对象:瑞金市第二中学60名学生。
2、研究方法:问卷调查法。
从初一至高三各个年级随机抽取10名学生,共发问卷60份,回收有效问卷50份。
三、结果与分析
经调查表明,大多数学生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意识参差不齐。主要体现在对网络隐私权定义、我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状、我国对网络隐私权采取的法律保护这些问题认识太少。现就这些问题进行系统的阐述,以便学生更多的了解网络隐私权。
1、网络隐私权的定义:
当传统隐私权从其存在的现实世界进入网络空间时,一种新环境下的隐私权——网络隐私权就应运而生了。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漏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
2、目前我国网络隐私权受到侵犯的现状
(1)非法利用网络服务商收集、储存的个人信息资料来牟利
网络服务商们要求个人注册为某一网站的网民、网上购物或在BBS上发表自己的看法时,必须填写个人基本情况;即使个人一般性地浏览网站,网站的cookies也能记下他们的许多信息。通过这两种途径,网络服务商收集了用户的大量个人资料。而由“数以万计的个人信息所组成的资料库无疑是各种营利性组织可利用的有利条件。依靠资料库,商家可以有选择地开展促销活动,从而以较低的成本占据更大的市场份额”。网络服务商收集的这些资料很可能受到无法预计后果的监控或被一些不道德的公司和个人利用。另外,一些网站管理者不但无视网站保
护隐私权的规定,非法收集用户的个人资料,甚至还与第三方共享用户的敏感信息,以牟取暴利。
(3)通过个人主页、博客、播客等传布个人隐私
有的人未经他人授权、许可,擅自通过自己或他人的主页,将特定人的隐私公布,或者通过聊天室、新闻组的方式将他人的隐私暴露,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传布第三人隐私。有的通过博客、播客网站让人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博客上的文章是公开的,如果跟论坛捆绑,那么它的传播速度、传播面都是惊人的,尤其是涉及知名人物的文章,其点击率更高。播客则比博客更进一步,播客网站给予你上传音频或视频文件的自由,所以其侵害隐私的程度可能比博客更胜一筹。
(4)黑客对个人数据的窃取
当前黑客侵入他人电脑,攻击他人网站,窃取、传播和篡改个人数据的事例屡见不鲜,对网络中的个人隐私权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侵权行为的具体表现在破坏他人通信内容的安全、个人数据资料的安全以及个人生活的安宁。黑客行为不但是对网络用户个人数据的侵犯,也对储存在政府或私人机构数据库中的个人数据构成威胁。
3、我国对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护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隐私权领域的保护较为薄弱,迄今为止,我国的民事法律对隐私权没有直接进行保护,即还没有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在隐私权的保护方面还没有形成完整的法律体系,仅在一些相关的法律中有些零散的规定。主要体现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我国《宪法》的“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享有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的权利”、“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相关条款均可解释为个人隐私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宪法依据.
2、《刑法修正案(七)》
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的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这是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保护的强化,体现出刑法修正与时俱进,紧跟时代发展,强化人权保障的鲜明特色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8年颁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以及199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民法通则》中未直接规定隐私权的不足,但其所采用的间接保护的方式并不能全面解决隐私权保护的问题。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隐约涉及到隐私权保护的内容,这不失为一种立法的进步,但仍未从法律上明确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民事权利的地位。
(二)行业自律
行业自律是许多国家倡导的保护网络个人数据隐私权的重要模式。目前我国国内网站往往会制订隐私权保护政策,以证明浏览该网站是安全的,浏览者的隐私不会被泄露。隐私政策的功能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告知功能,通过公告,明确地告诉用户,网站在何种情况下可以收集个人资料、收集的目的和内容、个人对数据资料享有的权利等等,简言之,告知的范围是网站和用户的权利和义务;二是制约功能,此功能是前一功能的必然延伸,公示权利和义务的目的是为了遵守游戏规则,而制约是规则本身应有之含义,当事人违反规则,理应接受法律上的不利后果。告知功能是制约功能的前提,制约功能是告之功能的保障,两者共同铸成网络个人隐私保护的“法锁”。然而,由于外部环境的影响,我国网站隐私政策的两大功能尚未能发挥。
(四)网络用户自我保护
我国对于隐私保护缺少文化上的渊源,中国传统文化中重集体、轻个人,重义务、轻权利的传统是与以个人本位、权利本位为基础的隐私权相抵触的,以至于现时我们对隐私仍缺少正确的认识。直到今日,隐私权在法律上还无一席之地。在这种社会背景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下,我国公民对隐私权的保护意识一直处于消极被动的状态,鲜有人关注自己的隐私权是否受到侵犯,甚至有许多人在隐私权受到侵害时仍然不知道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随着现代科技的迅速发展,我们已进入了网络时代,人们的信息交流日益频繁,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我国公民的维权意识也有所提高,逐渐认识到了日常生活中尤其时网络空间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性。目前,网络用户已经越来越清晰地注意到了网上个人数据资料的归属以及使用权限问题,我国政府也提倡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这是可
喜的一面。但另一方面,大部分人为了获取网站的免费服务和商品,往往将个人数据资料作为换取的条件,主动泄露给网站。这样就会导致许多无法预料的后果,而网站可以以受害人同意为抗辩理由阻断其获取个人信息的违法性。因此,我国网络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仍有待加强。
7.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篇七
一、网络隐私权的概述
(一) 隐私权的概念及特点
隐私权是指不愿意让他人知悉自己的事情、信息等生活领域内的事情。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不包括单位, 其客体包括私人生活的空间、个人的有关活动和个人的信息。隐私权的内容包括生活安宁权、信息保护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
(二) 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具体内容及特点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上的私人生活和私人信息应受到保护, 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的一种人格权;也指不能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的信息等。
网络隐私权有以下内容:
1.知情权。用户有权知道网站收集信息的目的以及收集信息如何使用, 并且有权知道关于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只有用户知道了以上信息才能保证用户的知情权是完整的。网络隐私权的基本权利就是知情权。
2.选择权。网站在收集信息前需要告诉用户, 用户可以决定是否提供相关信息以及提供哪些信息。用户可以决定提供全部的信息, 也可以是局部的信息。
3.控制权。网站在收集信息时必须告诉用户, 否则就侵犯了其权益。用户有权撤回已提供给网站的个人信息, 信息主体对个人数据始终保持决定权。同时, 为了保证个人信息资料的准确, 用户可以通过合理的途径查阅个人信息, 并更正错误的信息, 同时, 未经本人的同意,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随意公开其相关的信息。
4.安全保障权。网站应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用户的信息安全, 当网站不能保证用户的信息资料安全时, 用户有权不让网站使用其信息, 当个人信息被非法使用时, 用户有权选择维权并获得相应损害赔偿。
5.获得救济权。当个人的网络隐私受他人侵犯时, 其可以选择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其权利并通过法定程序获得相应的救济。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领域的延伸, 其除了有一般隐私权的特点外还具有自己的特殊性, 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内容的广泛性。网络隐私的内容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年龄、身高、身份证号码、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与个人相关的资料, 还包含一些新兴的网络数据, 如IP地址、用户名称、电子邮件地址、上网的账号、QQ号、微信号等。
2.形式的广泛性。网络隐私权的存在形式突破了传统隐私权中与社会公共生活有关的私人事项, 有关网络中的个人数据、个人信息、个人生活领域均成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3.人格、财产的双重性。一般的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精神上的, 但网络经营者以盈利为目的, 网络隐私权受侵害后对权利人不仅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失还造成了财产上的经济损失。
4.变化性。由于网络技术的发展,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也容易受到时间、地域、文化等因素变化的影响, 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
5.责任主体范围的广泛性。承担相关责任的侵权主体除了信息收集者和非法使用者等, 还包括网络服务商、网络内容提供商, 其主体的范围相对于一般的隐私权更广。
6.脆弱性。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 对于个人隐私的侵害比以往更为方便和快捷, 隐私保护问题逐渐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之一。由于网络隐私权的性质具有财产性, 因此, 在一些利益驱动下, 网络隐私不能很好地得到相关的保护, 对其的侵害有脆弱性。
7.影响的广泛性。由于受传播方式的限制, 一般个人信息的传播范围是有限的, 但由于网络的普遍性和传播的迅速性, 个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范围是难以控制的, 其遭受侵害的后果也是难以预测的。
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方式
由于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的特有的性质使得网络隐私权极易遭到侵害, 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一) 个人的侵权
个人未获得授权而公开或传播他人的隐私或商业秘密。近年来, 众多网民参与的“人肉搜索”就是暴露、转载私人的信息, 其就是侵犯隐私权的典型。
(二) 网络经营者的侵犯
网络经营者在没有用户许可的情况下, 收集或保存用户的个人信息;未及时删除或屏蔽他人在网站上发表的公开他人隐私的言论, 而是对此言论采取放纵的态度;未得到用户的允许就将用户的个人信息提供给网络经销商、中介机构, 此行为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三) 商业公司的侵权
某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的商业公司在利益的驱动下使用具有跟踪功能的cookie工具浏览记录用户访问的站点和内容, 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建立庞大的资料库并将其出卖给其他机构和个人, 以牟取商业利益。
(四) 设备供应商的侵权
有些设备供应商为了自己的利益在自己生产、销售的产品中设计了互联网跟踪工具, 用此种方式来收集用户的信息资料, 侵害了用户的隐私权。
(五) 黑客的攻击
未经授权的黑客进入别人的计算机系统, 窃取或篡改用户的个人信息, 截取或复制正在传递的信息, 甚至通过故意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来破坏别人计算机系统, 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国外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模式
由于各国国情的不同, 各国政府对于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同, 主要存在以保护信息产业发展的美国行业自律模式和保护个人隐私权益的欧盟立法规制模式。
(一) 美国的行业自律模式
美国实行相对比较宽松的政策, 以鼓励网络信息产业的发展。行业自律模式是指依靠网络服务者的自我约束和有关协会的监督来实现, 争取在用户隐私权与网络信息业发展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美国不鼓励用立法的途径来解决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有关问题。美国于1974年通过的《隐私权法》是美国隐私保护的基本法, 通过该法美国确立了行业自律模式。根据《隐私权法》规定, 搜集、整理和利用个人资料权的主体是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 但是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权利。根据《隐私权法》, 资料的公开是指联邦机构、财政金融机构和私人及商业组织等享有个人资料所有权的主体, 将其搜集的资料在特定的条件下向社会公开。资料所有人有权查询并要求有关机构更正自己的资料, 有关机构须在接到申请后的十天内对是否接受申请作出答复, 如果有关机构拒绝申请, 资料所有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审查要求, 如果有关机构拒绝审查, 资料所有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司法救济, 这是《隐私权法》中有关个人对资料所拥有的权利的规定。
行业自律模式制定的政策相对比较宽松, 减少了对行业发展的限制, 为网络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创造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 从而能调动行业发展的积极性, 促进信息业的发展。但由于过于宽松, 同时缺乏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 容易引发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
(二) 欧盟的立法规制模式
这是一种通过政府制定法律确立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各项具体原则与各项具体的法律规定、制度,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相应的司法或行政救济模式。这种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尊重。欧盟于1995年通过的《个人数据保护指令》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保护, 其是欧盟立法保护网络隐私权的典型代表, 对以后的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有助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呈现出国际化、统一化的趋势。1996年, 欧盟委员会提出了发展互联网的基本原则。1998年欧盟制定的《网络私人资料保护办法》开始生效。这项法规实际上是1995年相关法规的延续, 它限定在传递和使用个人数据时必须遵守的规则。
立法规制模式注重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通过一套有关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和使用的行为规范, 限制网络服务商在网上搜集用户数据和隐私的行为, 规范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网上搜集用户隐私材料的行为, 使网上用户的个人隐私更容易得到保护。然而, 这一模式也有其不利的方面, 这种立法模式比较僵化, 增加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 增加了以网络服务提供商为代表的信息产业的成本, 妨碍技术的进步和行业的发展, 不利于网络经济的发展。
四、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完善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还有许多问题, 需要从很多方面去完善。关于隐私权的保护的法律规定比较分散, 宪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法律中都有一些相应的规定, 但没有专门的法律, 因此有关部门要加快立法工作, 制定专门的法律, 对于关于隐私权的各个环节进行规定, 明确其定义及相关的救济措施。
(一) 把隐私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予以保护, 对其采用直接的保护方式
在我国, 隐私权不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侵犯隐私权被认为是对名誉权的侵害, 这种做法是不可取的。首先, 因为隐私权侧重的是个人的私人信息和私人空间被他人侵犯, 而名誉权主要是他人的名誉是否受到伤害;其次, 如果侵犯了隐私权而没有侵犯名誉权的话, 当事人就很难维护其合法权益。因此需要对隐私权直接保护。
(二) 明确隐私权的保护范围
对于隐私权的范围不能任意扩大, 否则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应该用法律明确其保护范围。
(三) 加强对网络的监管力度
有关部门应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等多种手段对输入网络的信息进行监控, 净化网络环境, 保护用户的隐私, 同时, 政府也应对网络经营者的守法状况进行检查, 一旦发现违法情况应进行及时处理。
(四) 提高公民的保护意识
目前, 我国公民的网络隐私权保护意识比较淡薄, 因此应利用新闻媒体及相关的方式进行宣传, 使公民意识到对其保护的重要性, 提倡公民自觉采取防范保护措施, 从而提高整体的保护意识。
(五) 注意和国际隐私保护进行接轨, 适应国际化趋势
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对网络隐私权的保护是各个国家都要面对的问题, 单靠一个国家是不可能的, 而需要国际合作, 所以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需要全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努力。
互联网已进入千家万户, 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必需品, 然而侵犯人们隐私权的现象越来越普遍, 对于网络隐私权的保护已非常迫切,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 同时呼吁公民提高自己的保护意识, 相信, 随着我国立法的完善, 网络隐私权将会得到很好的保护, 我们的社会也会更加和谐。
参考文献
[1]刘定华, 屈茂辉.民法学[M].湖南:湖南大学出版社, 2002.
[2]梅绍祖.网络与隐私[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3]邱业伟.信息网络与民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9.
[4]飞跃司考辅导中心.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M].北京:法制出版社, 2009.
8.浅析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篇八
关键词: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英特网的普及而产生的新的难题,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得对个人隐私的保护比传统隐私权保护更为困难。
一、网络隐私权的涵义
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中的延伸,是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私人空间和私人活动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
而在网络环境中,要实现对隐私权的保护比现实生活中更为困难。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在这个平台中拥有高超计算机手段的人能够入侵其他人、企业甚至国家机关部门获取极度隐秘的信息。网络中的隐私权是自然人在网络交流活动中依法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侵犯、泄露、利用、收集的权利,同时在网络上也严禁公开个人敏感信息、图片以保护公民的正常生活、工作以及个人信息资料的安全。所以网络隐私权中所包含的内容与现实中隐私权的法律条款一致,都是由知情权、选择权、支配权、安全请求权以及赔偿请求权所组成的。在网络隐私权中对有身份认证的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任何人对私人信息的知悉、公开、使用等侵犯个人隐私资料的权利。网络用户能够在网络生活、工作中,按照个人的意愿参与或者不参与对社会不造成损害的活动,任何人不得进行干涉或者支配他人意愿。在网络隐私权中每一个人甚至是网络服务商都不能窥探、泄露、公开、支配其他个人的私事活动。最后,在对私人领域的保护上,如果有人对个人私密信息进行入侵、篡改、破坏都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国家在为了维护网络领域的公共利益安全问题上,对网络进行监控触犯到网络用户的个人隐私时,若情有可原可依法免除操作人员的责任。
二、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
随着网络科技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网民人数不断增加,城市中的网民普及率每年都成正比例增长趋势。同时,随着手机技术的不断发展,一种新型的网络模式也随之产生,利用手机上网的人数也越来越多。但是网络形势的发展,给网络隐私安全上带来了严重的威胁,而且我国在网络的有关法律制定上相对比较落后,尚无完整的法律法规给予隐私权保护。
在我国法律条款中仅仅只是在《宪法》中第三十八、三十九、四十条中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信息、家庭状况、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不得受到侵犯。而在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出台的《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七条明文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又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第一百六十条规定中表明,就算只是以口头或者书面的形式透露某人的隐私,造成对某人一定的人身伤害,也是触犯了公民的名譽权。对未成年人和妇女的隐私保护中,《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在《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这些法律条款都只是间接的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并没有明文涉及到个人隐私权的保护。
法律法规也仅仅只是针对某一个问题或某一类别的问题,如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实施办法》中第十八条规定:“不得在网络上散发恶意信息,冒用他人名义发出信息,侵犯他人隐私权。”对于个人通信资料上的保护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中第七条规定“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利用国际互联网侵犯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八条中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电信网从事窃取或者破坏他人信息、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对于信息企业法律规定中指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不得将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在没有得到用户同意时向他人泄露,从事其他违法犯罪的行为,电子电信服务企业要严格保管好用户的私人信息资料。
三、制定网络隐私保护法的必要性
在互联网中最常见的问题就是个人信息资料的泄露。当用户在访问一个网站时所注册的个人信息会发生泄露,导致用户的资料被其他的个人或组织所获取。更严重的是在用户不知晓的情况下,偷取用户的个人密码收集他人隐私信息。第二个常见的问题就是对个人数据的再次开发利用。某些企业从网络上收集到用户的个人数据后,通常会制作出一个专门用来存放个人信息的数据库,某些不法分子盗取这些数据库后,对个人信息资料进行二次加工,再进行一些商业行为,如公司之间将个人信息数据进行交易、买卖。
个人隐私的泄露,危害到网络用户生命财产安全。在21世纪初,美国TRUSTe的一个调查中发现,有百分之七十的用户最为担心在网络上购物时个人的隐私信息会发生泄露,真实姓名及密码遭到盗取,造成财产的损失。而如今网络偷盗案件也成为各国安全机关最棘手的问题。
四、结语
9.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 篇九
这篇文章主要介绍了GO语言实现简单TCP服务的方法,实例分析了Go语言实现TCP服务的技巧,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下
本文实例讲述了GO语言实现简单TCP服务的方法,分享给大家供大家参考。具体实现方法如下:
代码如下:
package main
import (
“net”
“fmt”
)
var (maxRead = 1100
msgStop= []byte(“cmdStop”)
msgStart= []byte(“cmdContinue”)
)
func main {
hostAndPort := “localhost:54321”
listener := initServer(hostAndPort)
for {
conn, err := listener.Accept()
checkError(err, “Accept: ”)
go connectionHandler(conn)
}
}
func initServer(hostAndPort string) *net.TCPListener {
serverAddr, err := net.ResolveTCPAddr(“tcp”, hostAndPort)
checkError(err, “Resolving address:port failed: ‘” + hostAndPort + “‘”)
listener, err := net.ListenTCP(“tcp”, serverAddr)
checkError(err, “ListenTCP: ”)
println(“Listening to: ”, listener.Addr().String())
return listener
}
func connectionHandler(conn net.Conn) {
connFrom := conn.RemoteAddr().String()
println(“Connection from: ”, connFrom)
talktoclients(conn)
for {
var ibuf []byte = make([]byte, maxRead + 1)
length, err := conn.Read(ibuf[0:maxRead])
ibuf[maxRead] = 0 // to prevent overflow
switch err {
case nil:
handleMsg(length, err, ibuf)
default:
goto DISCONNECT
}
}
DISCONNECT:
err := conn.Close()
println(“Closed connection:” , connFrom)
checkError(err, “Close:” )
}
func talktoclients(to net.Conn) {
wrote, err := to.Write(msgStart)
checkError(err, “Write: wrote ” + string(wrote) + “ bytes.”)
}
func handleMsg(length int, err error, msg []byte) {
if length >0 {
for i := 0; ; i++ {
if msg[i] == 0 {
break
}
}
fmt.Printf(“Received data: %v”, string(msg[0:length]))
fmt.Println(“length:”,length)
}
}
func checkError(error error, info string) {
if error != nil {
panic(“ERROR: ” + info + “ ” + error.Error()) // terminate program
}
}
10.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篇十
关键词:网络隐私;法律;保护
一、隐私与网络隐私权
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让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在第二条明确规定公民的民事权利包括隐私权。这意味着我国法律已将其纳为人格权的一种,成为现今社会中每个人都无条件享有的权利。
而作为二十世纪最伟大的发明之一,网络在打破了阻碍人类发展的时间以及空间的界限,给人类的交往带来便利的同时,使得束缚人类交流的时间、空间因素的影响逐渐减小,传统隐私权所赖以存在的屏障也在很大程度上失去意义,正如美国学者A.斯皮内洛所言“我们已经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里”、“社会中每个人拥有的个人隐私正在消失”。在这种情况下,网络隐私权的说法应运而生。
“网络隐私权”与“隐私权”有异曲同工之处,指的是“自然人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收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笔者认为,这个定义基本涵盖了网络隐私权的概念,包括内涵与外延,本文即以此展开阐述。
二、国外对于网络隐私的保护方法辨析
1.行业自律模式
网络中的“行业自律”指的是由网络业者(从事网络服务和提供网络产品的主体)制定的与之相关的标准规范,用来表明它们在网络隐私上的立场、态度和具体的保护措施,通过这些行为规范或标准来约束网络业者的行为,从而实现对网络用户个人隐私的保护。
这种模式最大优势为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了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其次,它避免了传统法律过于僵化,只具有稳定性而缺乏自由裁量空间的弊病,更加适应网络发展的需要,制定出高于法律规范的保护水平,更好地为社会和网络发展服务。
但由其特性所限,也导致此种模式缺乏有力的执行措施和保障手段,即无国家强制力作为基本的支撑手段,其公信力以及公示力都较法律大打折扣;另外,行业自律仅仅局限那些加入了该计划的团体或个人,而对没有加入此种计划的团体或个人来说,无任何约束和规范作用,因此,其实施范围又较法律规制要小很多;另外,行业自律模式成立的前提在于假设网络隐私权保护所追求的所有价值,都可以通过市场机制解决,然而,这却忽视了网络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意义。
2.法律规制模式
较之网络自律模式,法律规制模式更注重于保护公民网络隐私权。这种模式通过法律手段对个人数据进行保护,给数据的收集,储存,处理,传输和使用从立法、执法、守法到监督建立一套完整的行业规范,从而有效地遏制数据库的使用者越权存取个人隐私数据的违法行为,为信息过渡提供良好的环境,在信息管理中实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一法治的根本要求。
当然,法律规制模式也有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首先,法律具有滞后性,众所周知,社会是不断发展与变化的。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决定了法律不可能穷尽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法律的相对滞后性是必然的。因此法律界有一句名言“法律从制定之日起就已经过时”,而这与网络发展的一日千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其次,法律具有极强的僵化性,采用高标准法律规范,虽然可以达到保护个人网络隐私权的目的,但这种做法增加了以网络服务商为代表的整个信息产业的成本,可能会损害信息产业的利益并阻碍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的发展。
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两种保护模式各有利弊,故我们应该理性地看待这两种保护模式,做到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将二者的优点吸收为我国所用,营造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环境。
三、我国目前网络隐私权的保护现状以及对我国保护模式的构想
随着近些年来,我国互联网及电子商务事业的发展和公民维权意识的提高,网络隐私权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侵权责任法》颁布之前的时间里,网络隐私权的规定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法中,由此可见,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整个计算机行业的管理,是粗线条的笼统概括式规定,并没有特别针对隐私权的保护。而且只是规定了“不得”怎么样,却没有相应的救济方法和救济程度,一旦发生网络隐私侵权,其隐私权内容范畴的界定,以及规则原则,侵权责任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1.制定除《侵权责任法》之外的其他关于保护网络隐私权的法律法规
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实施。正如上述中所提到的,这部法律中正式确认了隐私权属于公民人格权的一种,并且涉及到了网络隐私权的保护规范。但是,只有这一步规范性法律是远远不够的,在出台原则性的基本法律之后,相应的法规规章也应该相继出台来具体规范我国网络现状。
2.行业自律模式与法律规制模式相结合,推进技术保护措施在网络中的应用
由前文可知,行业自律模式和法律规制的模式对隐私权保护的侧重点不一样,前者在于保护网络隐私权,增加人们从事电子商务的信心以促进互联网产业的持续发展;后者注重保护个人隐私、遏制网络中的侵权行为。本文建议采用行业自律模式与法律规制模式相结合的模式,推进技术保护在网络使用者中的应用。第一,起草统一个人隐私权保护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敏感领域实施专门的立法。第二,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意识的培养。通过强调网络服务网络业者的责任和对用户个人自我保护意识的培养,平时加强对相关法律知识的学习,以增强个人隐私保护的意识。第三,国家在相关行业自中进行适当行政干预(行政指导和行政监督),严厉打击侵权行为,采取一系列行政措施,引导该行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孟霁雨,蔡雪嵩.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0-72.
[2]王蘅.论网络隐私权的法律保护[J].职工法律天地:下,2014,(8):67.
11.网络隐私保护问答 篇十一
保存有重要隐私的云端存储系统登录密码在设置方面有什么要求呢?怎样才能为云端存储系统中的隐私内容加上一把牢固的锁呢?
答:正常来说, 在云端存储系统完善不存在安全漏洞的情况下, 恶意用户通常会使用密码字典、暴力破解等方式破译密码, 非法访问他人重要数据。想要给云端隐私内容提供安全保护, 那么就要让恶意用户不能轻易突破密码验证机制。换句话说, 就是只要设置足够“强壮”的密码, 那么不法分子就不会轻易破解密码了, 除非云端系统自身有重大安全漏洞。如果用户在设置“强壮”密码的基础上, 再使用二次验证, 那么安全防护效果就会更好。
在Windows XP操作环境下, 当用户取消了文件夹的网络共享状态后, 它的网络共享名称仍然有可能出现在网上邻居窗口中, 这样就很容易暴露共享隐私内容。请问有没有办法让取消了共享状态的文件夹名称, 从网上邻居窗口中消失, 以便保护网络共享隐私安全?
答:可以依次点击“开始”、“运行”选项, 在系统运行框中执行“regedit”命令, 弹出系统注册表编辑窗口, 将鼠标定位到编辑窗口左侧的HKEY_L O C A L_M A C H I N ES o f t w a r eM i c r o s o f tWindowsCurrent VersionNetworkLan Man分支上, 从该分支的右侧区域, 右击目标共享文件夹名称, 从快捷菜单中选择“删除”命令, 再重新启动计算机系统, 就能实现上述目的。
在上网访问时, 一些恶意程序或许会偷偷监控用户填写在各种表单页面中的密码信息, 要是攻击者获得这些密码内容, 那么用户的隐私内容就容易被偷窥, 请问该如何防止表单中的密码信息被恶意程序监控?
答:只要禁止表单自动缓存密码内容即可, 要做到这一点, 可以依次单击“开始”、“运行”命令, 运行“Regedit”命令, 从注册表编辑窗口的左侧区域依次展开HKEY_LOCAL_MACHINESoftwareM i c r o s o f tW i n d o w sCurrent VersionpoliciesNetwork分支, 在目标分支下手工创建一个名为“Disable Password Caching”的双字节键值, 再将该键值的数值设置为“1”, 最后重新启动计算机系统。
某用户登录Windows 7系统时, 无意中发现上次登录时使用的账号以及登录时间, 竟然在下一次登录成功时自动显示出来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如何才能保证自己的登录隐私不被系统自动记忆呢?
答:这种现象主要是Windows 7系统启用了登录监控功能引起的, 此时只要关闭这项功能, 就能保护好自己的登录隐私安全了, 具体做法为:依次单击“开始”、“运行”选项, 执行“gpedit.msc”命令, 切换到系统组策略控制台窗口, 定位到“计算机配置”、“管理模板”、“Windows组件”、“Windows登录选项”分支上, 双击该分支下的“在用户登录期间显示有关以前登录的信息”组策略, 弹出对应组策略的属性对话框, 选中“已禁用”选项, 再单击“确定”按钮即可。
请问将企业隐私数据转移到云端平台, 可能会存在哪些不安全因素?
答:可能存在下面几大不安全因素:一是不安全的接口和API。一般来说, 隐私存储、管理、配置和监控都是通过这些接口和API执行的, 安全和可用性完全依赖于每个接口和API自身的安全性;但遗憾的是, 现在很多接口和API都没有设计身份认证、访问控制、加密和监控等安全功能, 这就意味着云端因素存储可能会发生无辜的安全事故。二是云存储被恶意使用和滥用。如果云存储服务提供商提供免费的隐私存储服务, 那么这项服务大门也将会向恶意软件设计者、垃圾邮件发送者、网络犯罪人员敞开, 他们可能藏身于云平台中, 进行匿名甚至恶意操作, 威胁云端隐私安全;分布式拒绝服务攻击、密钥破解、托管恶意数据等不安全现象, 在云端数据存储平台仍然无法避免。三是用户之间的数据无法被彻底隔离。云平台系统的基础设施是服务商自己建立的, 虽然支持良好的扩展能力, 但对应系统底层组件往往没有为多用户架构提供强大的隔离措施, 这使得云平台系统无法保证用户之间相互访问隐私。四是心怀不轨的内部人员暗中使坏。在云端平台系统中, 心怀不轨的内部人员一样不能幸免, 事实上, 将重要隐私转移到云端平台系统后, 内部人员破坏隐私的可能性还越来越大。五是其他一些未知的安全隐患。与云平台系统相关的缺陷预测、安全设计、安全补丁、软件代码更新以及入侵尝试等, 都有可能成为隐私存储的不安全隐患。
为了能够在脱机状态下, 仍然可以正常访问局域网中的共享内容, 许多人都会将系统自带的脱机同步功能启用起来, 不过该功能的启用, 会让共享内容的副本自动保存在本地硬盘, 其他人不要密码, 就可能轻易访问到这些共享隐私, 那么在这种情形下, 有没有办法保护共享隐私信息的安全呢?
答:答案是肯定的!只要对脱机文件所在的系统目录进行加密, 就能防止普通人偷窥到其中的共享隐私副本内容了。在加密Windows XP系统的脱机文件夹时, 可以先进入系统资源管理器窗口, 依次选择“工具”、“文件夹选项”, 点击“脱机文件”标签, 选中“为保护数据安全而对脱机文件进行加密”选项, 再单击“确定”按钮即可。在加密Vista、Windows 7系统的脱机文件夹时, 可以先打开系统控制面板窗口, 逐一双击“同步中心”、“管理脱机文件”图标, 选择“加密”标签, 单击“加密”按钮即可。
在使用IE10浏览器上网冲浪时, 如果您打开一个新的选项卡页面时, 默认会看到一些导航内容, 这些内容中可能有自己的隐私信息, 请问如何不让IE8浏览器的新选项卡页面暴露上网隐私呢?
答:可以先进入IE10浏览器的Internet选项设置界面, 选择“常规”标签, 单击选项卡位置处的“设置”按钮, 切换到选项卡浏览设置页面, 点击其中的下拉按钮, 选中“空白页”, 再单击“确定”按钮, 这样IE8浏览器的新选项卡页面就不会暴露自己的上网隐私了。
在上网浏览信息时, 用户在网页中填写的各种表单信息, 例如登录账号名、密码等, 默认都会被自动存储记录到IE浏览器的Cookie文件和系统缓存中, 要是黑客通过专业工具对Cookie文件和系统缓存进行暗中监控的话, 那么用户的上网隐私信息就会被直接暴露出来, 请问如何防止Cookie或缓存对外泄露重要隐私信息呢?
答:很简单!现在很多在线交易网站都提供了“退出”功能, 善于利用这种功能, 可以强制IE浏览器在退出在线交易页面时, 自动清除保存在系统Cookie或缓存中的隐私信息, 那样的话系统Cookie或缓存就不会对外泄露自己的重要隐私了。例如, 在访问完中国工商银行个人网上银行交易页面后, 单击右上角的“退出”按钮, 退出功能就会自动清除保存在Cookie文件中的账号、密码等隐私信息了, 同时保存在系统硬盘缓存以及内存缓存中的账号与密码等信息, 也能被网上交易页面提供的“退出”功能按钮自动清除干净。
为了便于高效管理, Windows系统默认会将所有磁盘分区设为隐藏共享。可是, 黑客很喜欢利用隐藏共享功能, 来悄悄偷窥用户的隐私内容。为了安全起见, 我们该怎样关闭所有磁盘分区的隐藏共享功能呢?
答:很简单!首先使用记事本程序创建一个名为“111.bat”的批处理文件, 在该文件中输入下面的代码, 日后双击该文件, 就能将所有磁盘分区的隐藏共享功能停用掉:
@echo off
net share C$/del
net share D$/del
……
为了让上面的操作自动进行, 我们可以让系统每次启动成功后, 自动执行“111.bat”文件。要做到这一点, 可以依次选择“开始”、“运行”命令, 弹出系统运行对话框, 在其中执行“gpedit.msc”命令, 进入系统组策略编辑窗口。在该编辑窗口左侧区域中, 将鼠标定位到“本地计算机策略”、“计算机配置”、“Windows设置”、“脚本 (启动/关机) ”分支下, 找到该分支下的“启动”选项, 并用鼠标双击之, 打开对应选项设置框, 点击“添加”按钮, 展开脚本文件添加对话框, 之后导入前面已创建好的“111.bat”文件, 确认后并重新启动系统, 这样系统每次就能自动关闭所有磁盘分区的隐藏共享功能了。
因为BYOD设备身材小巧, 携带方便, 企业员工通过它很容易将企业隐私内容带走。为了防止隐私泄露现象发生, 请问有没有办法实现BYOD设备和数据的分离?
答:现在, 已经有一些企业软件制造商正在开发研制相关的专业工具, 以便帮助用户在BYOD设备上将单位重要隐私从个人信息中分离出来, 以此来控制BYOD模式数据安全。善于使用这类分离工具, 可以有效避免用户的应用程序访问企业重要隐私, 企业重要隐私不能被复制或者耦合粘贴到个人应用程序中。
企业IT管理人员可以在BYOD设备上利用数据分离工具来保护敏感的单位隐私。要是一个员工拥有一台BYOD设备, 那么当他离开单位的时候, 单位工作人员只要通过分离工具删除他的单位工作信息, 而不会影响保存在对应设备中的个人信息。
为了改善Web页面显示速度, 不少用户上网冲浪时, 都会将本地客户端系统的DNS缓存功能打开, 日后只要浏览过的网站地址, DNS缓存都会自动将它的域名解析记录保存记忆下来, 下次再浏览同样的网站内容时, 其网站域名的解析速度就会大大加快。遗憾的是, 一旦打开了DNS缓存功能后, 恶意用户可能从DNS缓存记录中偷窥发现自己的浏览隐私;为了保护这种隐私, 请问该如何操作才能阻止DNS缓存偷偷记录上网浏览痕迹?
答:只要停用客户端系统的DNS缓存服务, 就能阻止DNS缓存自动保存上网解析记录。在进行这种操作时, 可以依次单击“开始”、“运行”选项, 执行“services.msc”命令, 双击系统服务列表中的DNS Client服务, 点击“常规”标签页面中的“停止”按钮, 再将启动类型选择为“自动”, 最后重新启动客户端系统即可。
利用百度之类的搜索引擎上网查找信息时, 查找关键字一般都会被浏览器自动保存下来, 如果别人知道自己的搜索习惯或发现自己的查找关键字, 那么自己的搜索痕迹就容易被别人偷窥, 那么有没有办法在搜索信息的过程中, 预防搜索隐私外泄呢?
答:要保护搜索隐私, 必须先要将浏览器的历史记录删除掉, 之后使用隐私模式来查询信息。在删除历史记录时, 只要单击IE8浏览器工具栏中的“安全”选项, 从下拉菜单中点击“删除浏览的历史记录”命令, 在其后界面中单击“删除历史记录”按钮即可;在使用隐私模式来查询信息时, 可以从IE8浏览器的“安全”工具项中, 选择“In Private浏览”命令, 打开隐私浏览窗口, 在这种窗口中查询关键字不会被浏览器偷偷记录下来, 那么其他人就无法偷窥到自己的上网搜索隐私了。
请问怎样防止隐私内容被云端存储服务商内部人员私下偷窥?
答:可以使用专业工具将隐私内容分割成若干个碎片文件, 再将不同的碎片文件上传到不同的云端平台进行存储, 例如一个存放到腾讯云, 另外一个存放到百度云中。这样, 即使其中某个云平台服务提供商想非法访问用户的隐私内容, 它只能获取到不完整的碎片文件, 不能访问到具体的隐私内容, 这样用户就不用担心隐私内容被人私下使用、备份、拷贝、编辑了。
将特定数据分割成碎片文件, 操作其实很简单, 只要使用“Win RAR”程序就能轻松做到。在进行碎片分割操作时, 先打开“Win RAR”程序压缩设置对话框, 按“默认卷大小”按钮, 输入合适的分割数字即可。
在Windows XP系统环境下, 如果用户执行某项操作发生了错误时, 系统会询问用户是否要发送错误报告, 如果选择发送的话, 那么系统中的一些隐私信息也会一并发送出去, 那么如何才能阻止系统的错误报告功能泄露系统隐私呢?
答:只要关闭错误报告功能就能实现目的。要做到这一点, 可以依次选择“开始”、“运行”命令, 在系统运行框中输入“gpedit.msc”, 单击回车键后, 弹出组策略编辑窗口;依次跳转到该窗口左侧区域的“计算机配置”、“管理模板”、“错误报告功能”分支上, 查看目标分支下的组策略设置。如果用户仅仅关闭了“显示错误通知”组策略, 那么系统日后再次发生错误时, 虽然不会提醒用户, 但是还会偷偷地将隐私信息自动发送给微软公司, 只有双击“禁用报告错误”组策略, 选中“启用”选项, 来关闭报告错误功能, 才会彻底阻止系统的错误报告功能泄露本地隐私信息。
为了防止企业员工通过BYOD设备随意访问外部网络, 造成企业隐私内容从本地被转移, 企业该如何监控员工的上网访问行为呢?
答: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 部署网络信息监测系统, 控制本地上网, 监控员工上网行为。结合内核数据截收和预处理技术、深度内容检测技术、智能识别阻断等专利技术, 为客户解决网页过滤、封堵与工作无关的网络应用需求。企业可以根据行业特征、业务需要和企业文化来制定个性化的网页访问策略, 过滤非工作相关的网页。同时制定精细的带宽管理策略, 对不同岗位的员工、不同网络应用划分带宽通道, 并设定优先级, 合理利用有限的带宽资源, 节省投入成本。并且可以制定全面的信息收发监控策略, 有效控制关键信息的传播范围, 以及避免可能引起的信息泄漏风险。
Windows 7系统默认开启的网络发现功能, 可以将同一网段中的共享主机全部搜索并显示出来, 利用这一功能黑客可能会偷偷访问或破坏那些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各种共享隐私内容, 请问如何才能避免共享主机被网络发现功能搜索出来呢?
答:只要将共享主机所在系统的网络发现功能关闭掉, 那么其他系统的网络发现功能就无法搜索到它了。在关闭网络发现功能时, 可以依次单击“开始”、“控制面板”、“网络和共享中心”, 展开“共享和发现”位置处的“网络发现”设置区域, 选中“关闭网络发现”选项, 再按“应用”按钮执行设置保存操作即可。
默认状态下, Windows系统会将最近运行的一些程序条目, 显示在系统运行框中, 这样一来, 其他人就能从这里发现自己的运行隐私。为了保护运行隐私, 我们该如何才能删除系统运行框中自动保存的程序运行条目呢?
答:只要依次点击“开始”、“运行”选项, 在系统运行框中执行“regedit”命令, 弹出系统注册表编辑窗口, 用鼠标逐一展开其中的HKEY_CURRENT_USERS o f t w a r eM i c r o s o f tWindowsCurrent VersionExplorerRun MRU分支, 在目标分支下面我们能看到最近运行的一些程序条目, 然后将这些条目内容逐一选中并删除, 再重新启动计算机系统即可。
为了保护隐私内容, 很多人都会对其加密, 不过简单的加密操作, 有时并不能让隐私数据安全无忧, 因为黑客只要通过暴力破解密码的方式, 就能轻易访问到隐私数据内容了。请问如何应对黑客的暴力破解, 以保护隐私数据的安全呢?
答:可以使用True Crypt这款专业工具来帮忙, 通过它能对隐私数据进行隐藏加密, 这样黑客即使进行暴力破解, 也只能获取外层卷的密码, 而无法获得隐藏卷的密码。
True Crypt工具在进行隐藏加密时, 只要先按照常规方法, 创建一个外层加密卷, 之后在外层加密卷直接创建一个隐藏加密卷, 这两个加密卷采用的加密算法是不一样的, 使用的密钥文件和密码内容也是不相同的, 日后将相同的加密卷成功加载后, 如果输入的密码内容不同, 那么加载的解密卷也会不同。如此一来, 当用户日后遭遇到暴力破解或暴力挟持等不可抗拒的因素时, 最多也只是外层卷的密码被破解, 而存储在隐藏卷中的隐私信息, 则不会受到威胁, 因为很多人根本就不知道外层加密卷中还有内层加密卷。
大家知道, Windows系统的日志功能会将用户的任何操作痕迹自动记录下来, 包括什么时候开机、关机的, 访问了哪些网站, 运行了哪些应用程序等等;在多人共享使用一台计算机的情况下, 这种日志功能显然会泄露用户的隐私信息, 请问有没有办法不让Windows系统的日志功能记录用户的操作隐私?
答:只要关闭系统中的Windows Event Log服务, 就能阻止Windows系统的日志功能偷偷记录用户的操作隐私了。在关闭目标系统服务时, 可以依次点击“开始”、“运行”选项, 在系统运行框中执行“services.msc”命令, 弹出系统服务列表窗口, 双击Windows Event Log服务选项, 在对应服务属性框的“常规”标签页面中, 按“停止”按钮, 同时将该服务的启动类型参数修改为“自动”, 再单击“确定”按钮即可。
BYOD模式下, 企业最担心重要隐私对外泄露。因为员工们会丢失自己的智能手机或平板电脑, 一旦这种事情发生后, 企业的重要隐私很容易被泄露出去。请问如何才能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呢?
答:可以使用远程删除策略, 也就是说, 当员工的移动设备发生丢失现象后, 企业能够将保存在移动设备上的重要隐私远程删除掉。特别是在企业使用BYOD模式的情况下, 更应该立即使用这个策略。
有的时候, 别人通过观察网页中超级链接颜色的变化, 就能判断出我们的上网行踪, 那么有没有办法不让IE中超级链接的颜色变化, 出卖自己的上网隐私呢?
【保护隐私 实现网络监控的简单方法】推荐阅读:
保护个人隐私的方法06-27
保护自己的隐私部位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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