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建房收费

2024-06-11

农民建房收费(精选9篇)

1.农民建房收费 篇一

关于贯彻落实崇仁县农民建房乱收费通报的情况汇报

为切实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抓好关于崇仁县农民建房乱收费通报情况的贯彻落实,我办高度重视,严格对照通报要求,结合单位实际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现将自查自纠情况汇报如下:

一、成立机构,落实责任

为确保治理涉农“三乱”工作贯彻落实,我办严格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专门成立了以陈泽贵主任任组长,朱甲玉副主任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治理涉农“三乱”工作领导小组。同时,签订好治理涉农“三乱”工作责任,分管领导对主要领导负责,业务科室对分管领导负责,层层抓好落实。

二、强化学习,提高认识

收悉市纪委转发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崇仁县石庄乡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通报》文件后,我办高度重视,召开了主任专题办公会议和全体机关干部会议,认真组织大家学习《关于崇仁县石庄乡农民建房乱收费问题的通报》(赣纪字[2011]6号), 高度认识治理涉农“三乱”工作的重要性,把思想统一到省纪委、省监察厅的决策部署上来。

三、健全制度,自查自纠

为确保治理涉农“三乱”工作不走过场,我办对涉农情况进行了科室先自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反馈和纠正,再由

治理涉农“三乱”工作领导小组督查,以确保上级政策贯彻执行。同时,进一步完善农业开发办涉农“三乱”工作相关制度,让农民群众称心满意

四、下一步打算

减轻农民负担,严格制止“三乱”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任务,我们决心一是继续加大专项治理工作力度,对近几年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没有法律法规和中央文件依据的,立即废止;二是对违背中央“减负”精神立即纠正;三是根据查究的问题,制定相应措施,切实进行整改。

瑞金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二O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2.农民建房收费 篇二

根据相关资料显示, 近些年来, 随着相关政策的相继出台, 可以说直接面向农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不断减少, 收费的标准也在相应降低, 农民的负担也因此不断得以减轻, 有些地市农民的人均直接费用负担仅仅占其经济收入的0.01%左右, 可以说这是一个相当可观的数字。但是, 我们必须要可观认识到, 直接性的收费项目虽然减少了, 但是一些间接的、隐性的和局部的负担依然存在, 尤其是在教育、住房以及就医等方面尤为显著, 迫切需要加以解决。由此可见, 关于“涉农收费监管”的探讨与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2 源于各项收费给农民带来的负担

事实上,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 给农民带来较大负担的收费项目主要有:

2.1 教育的乱收费

教育是根本, 是关系到能否真正实现素质全面提升的关键所在。但是, 对于农民的子女来说, 他们在择校方面, 还是面临着一些不公平的待遇, 如向转校生收取额外的费用等;另外, 需要注意的是, 虽然义务教育是免费的, 但是有些学校还是会变相收费, 如强制学生购买学习用品、违反规定办补习班等。

2.2 基层政府的乱收费

基层政府的乱收费, 给农民也增添了不少的负担, 例如:基层政府向尚未经过批准就私自建房的农民收取土地使用费或者是所谓的“房屋建设押金”等。

2.3 垄断强势部门的乱收费

有一些部门是相对强势的, 具有一定垄断性的, 例如广电部门, 往往会以开通有线电视的名义, 额外附加收取部分费用等。

3 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监管, 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建议

要想真正减轻农民的负担, 就要进一步加强涉农收费的监管。具体来说,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努力:

3.1 要树立先进的理念

理念是先知, 也是行动的先导。只有首先树立了先进的理念, 才能真正做好相关的工作。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农民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进程中发挥着越来越为重要的作用和积极意义。因此, 我们一定要充分意识到切实保障农民利益的重要性, 进而采取有力措施, 去着手减轻农民的负担, 为进一步发挥其应用的积极效用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为此, 笔者建议, 相关部门和工作人员一定要不断加强学习, 了解并掌握“减负工作”的本质和内涵, 为今后真正做好相关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

3.2 要把好关, 切实加强监管力度

3.2.1 涉农价费监管公示的“政策岗”要把好。

具体来说就是一定要坚决贯彻落实上级的相关会议和文件精神, 梳理好涉农的收费项目和相关收费标准, 保证农民能够看得懂、看得清, 如果条件允许的话, 像医院、村级卫生室这样的公共服务部门, 建议建立药品价格的公示牌和医疗服务价格的公示牌;对于学校, 也要尽快设立收费的公示栏, 保证每一笔费用的收取, 不仅仅是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执行的, 更要保证农民能够随时了解各项相关费用, 如果有疑问, 要拿出文件或者标准, 予以回答, 真正做好“农民明明白白交费, 部门清清楚楚收费”。

3.2.2 农价费整治的“监督哨”务必要放好。

对于农民来说, 农业生产可以说依然对其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和积极意义。为此, 一定要对农业生产相关的收费进行严格整顿, 尤其是关于化肥的价格与农药的价格, 一定要统一规范, 坚决不允许以此来谋取暴利收费的现象发生;另外, 就是农民房屋建设、农业生产用水以及教育、计划生育等方面的收费也要着手进行整顿, 严禁一切侵害农民亲身利益违价行为的发生, 切实保护农民的积极性。

3.2.3 涉农价费服务的“信息桥”务必要搭好。

相关部门一定要立足当地实际情况, 做好市场价格的检测工作, 全面了解并掌握畜禽和相关的农副产品的价格动态, 一旦发现不良势头, 务必要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

为此, 笔者建议, 相关部门不仅仅可以通过印刷宣传彩页的方式加大宣传的额力度, 同时还可以展开价格流动服务, 直接与群众进行面对面的交流, 引导和帮助农民准确把握市场价格走势, 树立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在此基础上, 坚持农本调查和农产品价格信息采集, 预警预报制度, 切实帮助农民算好经济账, 提高农民生产效益。

3.2.4 要尽快建立并不断完善绿色通道。

绿色通道的主要作用就是为了进一步实现老百姓对相关项目收费的监督建立一个平台, 通过这个“绿色通道”, 随时可以投诉、举报或者是进行咨询活动。为此, 相关部门一定要重视加强“绿色通道”的建设工作, 相关人员也要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专业素养, 对于群众提出的问题, 不仅仅要及时予以回答, 同时要做出专业的解答。把农民反映强烈的中小学收费、农资价格、医疗服务收费等作为检查重点, 严厉打击涉农乱收费, 努力遏制各种乱收费行为。

4 结语

随着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 农村发展也迎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发展机遇。对于农民来说, 他们的负担也在不断减少。但是, 由于传统因素的影响, 一些不合理的收费现象依然存在, 为此, 一定要进一步做好监管工作, 切实保证农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为进一步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的积极效用奠定坚实、有力的基础。

参考文献

[1]杜言军.加强涉农收费监管切实减轻农民负担[J].中国价格监督检查, 2014, (2) :20-22.

[2]李明辉.加强公共产品供给减轻农民负担[J].新长征, 2010, (1) :37-38.

3.农民宅基地及建房制度演变 篇三

一、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制度演变

农民住房是建设在宅基地之上的“宅基地房”。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现在,我国关于宅基地及农民建房制度,不同的历史时期存在不同的规定。其演变过程大致可以分成以下几个阶段。

(一)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阶段(1949-1956年)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我国实行土地私有制度。新中国成立后,从1950年到1953年春,中国农村经历了土地改革,农民从地主、富农那里分得了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农民私有制。1953年到1956年,农村经历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三个农业生产合作化历史阶段,1958年进一步发展为农村人民公社。我国农业生产合作化过程中建立了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其特点是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原则。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6年,农村土地实行私有制。1956年后土地实行农村集体所有制。

由于新中国诞生伊始,百废待兴,各项管理尚未规范,因此,土地私有制阶段,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事实上由土地所有者自主决定,没有哪个政府部门负责审批。

(二)没有明确的规定阶段(1956-1962年)

1956年农业生产合作化进入高级社,取消了土地报酬,标志着农村土地已归集体所有。但从1956年到1962年,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没有明确规定需要经过何单位批准;尽管如此,从理论上应该认为,这期间的建房应该经过集体经济组织批准。

(三)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批准阶段(1962-1982年)

1962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十次全体会议通过《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下称“人民公社60条”)第21条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生产队所有的土地,包括社员的自留地、自留山、宅基地等等,一律不准出租和买卖。

生产队所有的土地,不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占用。”

照此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应经过县级以上人民委员会的审查和批准。

(四)根据地类不同,由公社管理委员会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1982-1986年)

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有效期到1987年1月1日) 第14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回乡定居的华侨,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经社员大会讨论通过,生产大队审核同意,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用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

该条例第15条规定“ 由于买卖房屋而转移宅基地使用权的,应按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申请、审查、批准手续。”

按该条例规定,使用非耕地建房须经过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

(五)根据地类和建房主体不同,由乡政府和县政府分别批准阶段(1987-1998年)

1986年发布的1987年1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有关建房的规定为:

第38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居民建住宅使用土地,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41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按照该规定,村民使用非耕地建房只需经过乡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耕地建房则需经过县政府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无论使用集体所有的耕地还是非耕地,都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与《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原则相同,但它在审批程序上进行了具体化。

(六)严管阶段(1999年至今)

1998年修正发布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相关文件,对集体土地范围内的建房,制订了更严格的规定。国家对集体土地的管理进入到严管阶段。

1.取消城镇居民可以使用集体土地建房的规定,并将农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县级政府

《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为:

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该法取消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房,可以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规定,也就是说城镇居民在集体土地上建房是不合法的。此处还将农村村民建房的批准权上收到了县政府;在此之前,农民使用非耕地建房,乡级政府有权批准。

2.首次明确了规划的“龙头”作用

《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为:“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以上规定的出台,对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第一次明确了村庄和集镇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龙头”作用,并强调在建设方式上,应“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004年8月28日修订的现行《土地管理法》在集体土地范围内建房规定方面与修改前相同。

3.加强转让管理,严禁占用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

1999年5月6日国办发(1999 〔3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规定“加强对农民集体土地的转让管理,严禁非法占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农民集体土地建住宅,有关部门不得为违法建造和购买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

2007年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了国办发(1999 〔39〕号)文件的规定。

二、农民住房产权特点及对央行等六部门通知有关条款的理解

(一)农民住房产权特点

根据上述对不同时期法律及相关政策的梳理可以发现,农民住房产权有以下特点:

1.主体具有限定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成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主体,1999年1月1日后,城镇居民不能。但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除外。

2.流转具有限制性

(1)不得出让、转让或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农民住房只能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流转,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在1999年1月1日后不能买受此类房屋。但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除外。

(2)除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可以抵押外,农民住房抵押需要前置条件。

(二)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合同的效力

基于以上两个特点,关于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合同的效力,做如下具体分析。

1.以购买时间确定合同效力

1998年之前,城镇居民是可以购买“宅基地房”的。自1999年1月1日起生效的《土地管理法》,以及1999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下发后,国家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宅基地房”。

2.以购买标的确定合同效力

城镇居民任何时候均可以购买集体经济组织所办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发生转移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

(三)对央行等六部门通知有关条款的理解

1.“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

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12条“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按借贷双方约定的情形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变卖或拍卖抵押的农民住房,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范围内”的规定,按照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这里的“受让人范围原则上应限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

2.农民住房抵押为什么需以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为要件

从法律层面上讲,目前有关农村房屋能否抵押存在争议,争论实际上是在现行法上关于宅基地的规定。根据《担保法》第37条规定,宅基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物权法》第184条重申了《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一般认为,农房抵押时,虽然是将房子作为抵押物,但其担保的金额不仅包含了房子本身的价值,还包含了房屋宅基地的价值,而宅基地不得抵押,故农村房屋不得抵押。该推论的隐含前提是房地一体抵押,房体一体交易是我国房地产转让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我国立法何时规定了房地一体抵押,该规定是否适用农村房屋抵押,需要仔细考察。1990年《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33条和1995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1条明确规定了房地同时抵押,但它们都是针对城市房屋而言,在立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形下,不能想当然推导出农村房屋也实行房地同时抵押。事实上,在此阶段,我国法律允许农村私有房屋所有人出让其所有的房屋。农村私有房屋的转让尚不为法律所禁止,所有权人在农村私有房屋上设定抵押权又有何不可呢?《物权法》第182条规定了建筑物与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全国人大法工委对该条的解释是本条规定的建筑物,主要指国有土地上的建筑物和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农村房屋抵押也不可类推适用该条规定。

因此,现行法虽然禁止宅基地使用权抵押,但并没有禁止宅基地上的房屋设定抵押,而宅基地所有权又归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只有使用权,所以中国人民银行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借款人以农民住房所有权及所占宅基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四)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书面同意宅基地使用权随农民住房一并抵押及处置。”

4.农民建房承诺书 篇四

隆安县城乡规划建设局:

本人郑重承诺:

①所报材料真实,属“一户一宅”;

②保证按镇(街)放线位置,严格按图施工;

③保证施工安全;

④已熟知与申请事项有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增城市农村建房管理暂行办法》、《增城市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并愿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按规划要求和在批准面积内进行建设,不超过批准面积标准建房,否则自愿接受城乡规划建设局处罚,并承担违法用地行为带来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保证履行以上承诺,如有违反,接受整改等处罚。本承诺书自签定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

承诺人签名身份证号码

5.乡镇农民建房实施管理办法 篇五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秩序,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秉着科学规划、节约用地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镇村庄集体土地上的农民建房许可管理,适用本办法。

二、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为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成立@@@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镇农民建房进行管理。

第四条 各村(居)委会分别成立农民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辖区内农民建房的规划报批、用地报批和监督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依法进行查处。

三、建设规划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乡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和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农民建房原则上安排在集中建房点内,引导农民建房有计划地向集中建房点集中。对零星建房的,原则上停止审批,严禁占用基本农田建房。属危房改造的,在符合我镇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前提下,经本人申请,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后方可施工建设。集中建房点实行“四统一”管理(即统一规划、统一用地、统一配套、统一管理)。

第七条 在历史文化名村、风景名胜区规划区范围内进行村民建房的,除应遵守本办法外,还应遵守历史文化名村保护条例和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四、建房要求

划区内,本人同意将原宅基地退还集体并将原有住房拆除的; 方米。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农民单元套房,楼层可根据规划设计调整,每户每套建筑面积不超过130平方米。

第十二条 村民建房原则上要求按坡屋面形式设计,具体房型可在建设部门提供的标准图集中选择,或自行选择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按规划进行施工图设计,建筑外形应按设计要求装修,鼓励形成“一村一品”;105国道进深120米的农民建房,须按照镇政府统一规划设计的施工图进行施工,房屋立面装修须按照镇政府要求的统一风格进行装修。

五、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坚持“先规划后实施,无规划不审批,未审批禁建设”的原则。在村庄规划区内村民建房的,建设个人应当依法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四条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依法委托镇人民政府对农民建房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对完工房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

第十五条 镇国土资源所实行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控制制度,每年一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农民建房占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第十六条 农民建房需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建房申请及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查验后退还)。

(2)村委会出具符合建房条件的证明。

第十七条 在原有宅基地新建、扩建、改建住房的村民向所在地村小组提出申请,并填写《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申请表》、《农民住宅建设用地审批表》及《@@@部门联动审批表》,经村小组同意后报村委会审查,村委会审查通过后公示一周,公示无异后,村委会签署意见盖章后上报镇政府。

第十八条 镇政府安排镇村镇规划管理所和国土资源所

门共同参与,并分别签署意见。

第二十五条 镇人民政府将加强对农民建房过程中的检查监管工作,并指导村委或村小组建立农民建房理事会,农民建房理事会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制定村规民约等措施落实乡村规划拆旧建新和建筑风貌要求等方面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国土资源所按月向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上报建房审批(审核)备案材料。

第二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编制和公开农民建房办理流程、条件要求和工作制度,定期公布农民建房许可办理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村(居)委依法制止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切实履行农民建房监督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农民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罚”,及时消除违法状态。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行为已无法控制的,由村(居)委上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由镇政府进行处理,镇政府处理发生的所有费用全部由所涉村承担。

第二十九条 镇政府组成巡查小组,各村(居)委也必须成立巡查小组、信息员由村会计兼任,每季度对农民建房进行动态巡查,对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的监督检查及处理结果报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记录备案,同时设立举报电话、信箱、群众来信来访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建房管理的监督检查。

七、奖惩措施

第三十条 村支部书记是辖区内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违规建房第一责任人,村主任为主要责任人,各包片村干部为直接责任人;各村接受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考核,对监管不力的村进行罚款、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一)各村(居)委辖区内出现的违法用地,将处以罚款,罚款数额每年年底根据季度全面核查、动态巡查和卫星遥感监测

免职或依法罢免。

(四)启动镇级处理一次的,对该村(居)委进行一次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的,对该村(居)委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农户对行政执法部门就违法用地、违规建房进行的执法检查应当支持与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公安机关应建立农民建房应急处置机制,对拒绝或阻碍执行公务的,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在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由镇人民政府做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的决定;不停止建设或逾期不改正的,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人员予以拆除。

第三十三条 无权审批、越权审批以及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审批使用土地和住房建设的,其审批行为无效,按违法建设处理,违法审批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赔偿责任。对在农民建房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拿卡要行为的工作人员,由镇纪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每年年底对各村(居)委农民建房进行考核,对全镇前三名农民建房管理秩序良好的村(居)委进行通报表扬,并分别予以10000元、8000元、5000元奖励。奖励资金50%补充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经费,50%奖励给相关责任人员。

八、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6.大桥镇农民建房调研情况汇报 篇六

5月28日陈平市长来我镇就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推进农村现代化和城市化进程工作进行专题调研后,我们经过走访、座谈等形式,把农民反映的和农村实际的建房情况进行汇总,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全镇农民建房的现状

我镇辖区范围为102平方公里,总农户为9889户,原自然居住点119个,现有楼房建筑户2219户,平房建筑户7670户,其中二00七年至二0一一年为433户,目前楼房占有率为22.4%,近几年我镇楼房建筑率明显提高。加快了农村现代化和城乡一体化的进程。

二、全镇建楼房步伐加快的做法

近几年来,我镇农民建设楼房率明显提高,主要有以下三点体会。

一、基础设施完善,人民生活富裕

自2007年以来,全镇加大了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力度,新建水泥公路91.21公里,新建桥梁42座,从根本上改善了百姓出行困难的问题,农民,门前的小路变成了水泥路,桥梁不再是那种小桥了,出行方便了,特别是去年为民办实事工程,使没有修建到庄点的水泥路与桥梁进一步完

1善,农民告别了乡间小道,生活质量提高了,生活幸福指数提高了,感觉在农村有自己的一栋居住楼房是多么开心、快乐的事情。

我镇属于农业大镇,农民养殖种植大户多,农民经纪人也多,特别是近几年特色农业的大力发展,使农民的口袋鼓起来了。我镇中港村的楼房建筑率比较高,达到38.8%,在走访中我们发现中港村以养殖大户居多,说白了就是农民有钱了,楼房的建筑率也就会随着增高。目前,我镇家庭结构是以“四二一”的情况比较多,四位老人、两户家庭、一个孩子,俗话说的好“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一切”,多余的劳动力通过人力资源的介绍,外出打工也能有非常可观的收入。加之,农民创业的收入、子女贡献的收入、务工经商的收入、养殖种植的收入......这些经济收入增多与我镇的楼房建筑数量的明显提高有着不可分割的因素。

二、政策大力扶持,服务展现成效

建楼房是农民一生中的大事之一,政策扶持与服务形象是农民关心的热点问题,从很大的程度影响着农民建楼房的积极性,为此,镇政府每年年初下达各村楼房的建筑任务数并加大对各村考核,努力提高农民建房的积极性。同时加大宣传,“煽动”农民建楼房的攀比心理,宣传楼房对家庭生活的使用价值,宣传农民建楼房对嫁女取媳比人快一步的好处,事实证明,我们的做法收到了明显的效果。有了好的政策引导如果没有一个好的服务群体是不行的,农民对职能部门的服务态度十分敏感,一句话,一件事,都能成为百姓茶余饭后的议论焦点,工作中怎么样才能更好的服务群众,才

能把群众的小事当做大事来抓,是我镇在服务窗口工作中的又一亮点,注重服务态度、服务质量的考核也是近几年来提高农民建楼房的重要因素。

三、新型农村成型,环境优美适宜

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村庄环境的整治十分重要。

1、全镇到目前为止共建设垃圾池1566个,新建垃圾压缩中转站一座,并对全社会进行招投标,成立了一支专业保洁队伍实行市场化运转,每天对全镇的垃圾进行收集压缩处理;

2、农民吃水正在逐步走向城乡供水一体化,新建自来水加压站一座

3、新建了污水处理厂、小南湖公园、OA商务中心......的建设令人刮目相看。全镇上下正在建设一个和谐大桥、幸福大桥,努力改变着大桥形象,让农民告别了以前那种脏、乱、差的环境,迎来的是一个美丽的海边小镇,来亲访友再到农村看到的是清澈的河流,宽大的道路,一排排新建楼房是那样的别具特色,农村人享受着城市人的生活。

三、全镇农民建楼房存在的问题

经过走访、调研,我镇农民建楼房还存在以下几点矛盾:

1、规划变动频繁,土地供需矛盾突出

自2006年以来,我镇按照上级要求部署先后三次对全镇农村村庄居住点进行了规划调整,首先,从原有的119个村庄点调整到66个,其次,2009年又从66个调整到5个,最后,2011年又从5个调整37个,调整后的规划点内可建筑楼房。但目前由于大部分建房户居住农村,以种田为主,而新的规划点少,农民耕种半径大,不方便于生产生活。在建房时不愿意到新的规划点上建楼房,只好在原宅地上进行平房修建,因而这几次规划频繁的变动减少了部分建筑楼房户。自2006年以来新规划连续调整,虽然有规划但实施难到位,主要原因由于土地二轮承包经营权还未到期,新规划点占用农民承包田,而土地调整又不到位,一些愿意到新规划上建楼房的建房户,宅基地占用土地不能调换到位,各级政府又没有具体政策规定,因而损伤了农民建楼房的积极性,有的只好在原宅地上修建平房。

2、进城购房农户增多

目前农村三口之家农户占一定比例,对子女教育十分重视,大部分子女在外上学找到工作,有的已在一些大中城市购房,还有一些农民在外打工和从事第三产业也在县城购房,这些人大多数对老宅基地进行装修不再进行投资建楼房。

3、建房审批手续繁琐目前农民建房的正常审批程序,一般是农民先打建房申请报告给村里,由村统一送到镇村建中心发放选址意见书,再向国土资源部门领取农户宅基地土地使用证,后再到规划部门领取建设规划许可证,整个建房手续比较繁琐,时间精力消耗过大,造成部分农民对建房审批制度产生不满,严重影响了农民建楼房的积极性。

四、推进农民建楼房的几点做法

2012年我镇把农民建房提高楼房率工作列入新农村建

设的重要指标加速推进,具体做法:

1、政策引导。加速推进农民建房,我们制定了推进农民建楼房一系列措施。一是在新规划点上对土地进行调整,实行资金补贴的办法,具体按照双方协商好标准执行,村委会帮助协调;二是办证时实行优惠,凡建楼房的手续免收一切费用;三是政府加大基础设施投入,对农村水泥道路,农村危桥改造按照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在新的规划庄点内实施;四是严格控制平房建设审批手续,对申请建平房的建筑一律经镇长会办研究,审批后方可建筑;五是加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鼓励扩大农民发展特色产业,培育农民经纪人队伍,创立农产品品牌,制定出台种、养专业户的奖励措施,人力资源中心为载体,千方百计帮助牵线外出打工信息,从而增加农民收入;六是采取各种措施增加农民收入来源提供农民建房的资金支撑;七是层层把关,严格执行大政发【2001】年82号文件规定,从源头上控制建平房数。

2、抓好典型。目前我镇新一轮村庄规划调整为37个点,按照“交通便捷,群众意愿”的原则,既考虑到基础设施投入,又考虑到建设的开展,我们要求各村重点抓一个典型进行推动,镇村重点增加基础设施投入,优先处理相关矛盾,确保建房户落户建筑,多渠道引导农民到规划居住点建楼房。

3、加强考核。推进农民建房关键是村组干部,2012年我镇将农民建房工作列入全年工作考核之中,年初下达各村楼房建设任务。年终按实绩考核,直接与村组干部工资报酬挂钩,镇政府成立了建房矛盾协调办公室,重点处理农民建

房中相关矛盾,确保农民建楼房一路绿灯。二是成立督查办把各村农民建房工作纳入平时督查范围,采取月督查、季通报、年结算的考核办法,为农民建房有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

4、整治环境。结合“三加一”工程,加深推进农村环境的整治。只有环境优美了,河道清澈了,垃圾及时处理了,群众建楼房的积极性也就会自然而然的提高了。

5、加大投入。继续大力推进对农村基础设施的投入力度。在村庄中种上整齐的常绿树、耸立整齐的路灯、铺设四通发达的下水道.....为农民建楼房提供一切的基础设施保障,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提高农民建楼房的积极性。

以上报告,如有不当,敬请领导指正。

大丰市大桥镇人民政府

7.农民建房收费 篇七

瑞洪镇关于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

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居)委会:

《关于开展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已经镇党委、县政府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瑞洪镇人民政府二0一三年四月六日

瑞洪镇党政办公室2013年4月15日印发关于开展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农民建房行为,加强土地管理和村庄建设秩序管理,改变城乡面貌,建设秀美乡村,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经镇党委、县政府研究,决定在前两年开展“管理年”、“服务年”活动的基础上,2013年在全镇开展“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现提出如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老镇区、建设新镇区、突破旅游区为定位,以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为契机,巩固提高管理创新成成果,创新工作机制,构建城乡规划管理和国土资源管理并重的新格局。进一步强化城乡规划和依法用地意识,着力实施“穿衣戴帽”工程,通过“靓点、提线、扩面”,实现我镇农民建房“由乱到治、由治到变、由变到美”的转变,切实建设和谐秀美乡村。

二、工作目标

1、通过规范管理,使农民建房符合规划要求,发挥规划引领作用,坚决杜绝农民零星、无序建房,切实提升规划执行水平。

2、通过规范管理,使农民建房收费规范有序,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坚决杜绝农民建房中的“索拿卡要”、“以罚代建(代批)”等现象,切实减轻农民建房负担,提升为民服务意识;

3、通过规范管理,实施“穿衣戴帽”工程建设等,提升建设和

谐秀美乡村水平和质量;

4、通过规范管理,科学引导农民建房向集镇和中心村聚合,进一步强化规划执行力度,节约集约用地,提升小镇化发展水平。

三、工作措施

1、坚持规划导向,提升执行力度。按照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集中为主、节约用地的原则,今后对确定的规范农民集中建房点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编制在充分征求村民意见基础上,由镇人民政府及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今年重点是要加大规划的执行力度,严格按照乡镇土地利用规划、村庄规划和相关审批办法审批农民建房,对出现不符合有关规划建房的将从严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2、严格审批程序,提升办事能力。农民建房要按照《余干县农民建房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由符合条件具有本村户口达到三年以上的村民在规定时间向村小组提出申请,第一次申请截止时间5月10日,第二次申请截止时间10月10日。村(居)委会审批公示后上报镇人民政府。镇规划建设所、国土所与所在村(居)委会等部门联合现场踏勘,并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后报县规划局、国土局办理相关手续。对新建房户进行经济约束(根据赣府发[2009]14号文件规定),由建房户在办理相关手续时,与所在村(居)委会、规划建设所三方签订建房履约保证书(主要保证落实“一户一宅”和房屋占地面积、层数、间距、工期、户型设计、“穿衣戴帽”等有关规定要求),并由村(居)委会、规划建设所收取农民建房履约保证金。在按要求建设竣工验收合格后由村(居)委会、规划建设所全额退还保证金,镇负有监管责任,要严防贪污腐败行为发生。

3、推广集中建房,提升节约意识。按照节约用地、集中为主的原则,农民建房要尽量集中,减少零散建房。规划区内全部实行统规统建和统规建设;对集中建房点在扶贫移民、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支持。继续推广新户型,农民建房户型设计图、施工图由县规划、建设部门免费提供。从今年起,将农民建房新户型推广纳入各村规划建设考核一项重要内容。

4、探索流转机制,提升利用效率。不断探索集体土地使用权属有效流转机制,加快村庄整治、旧村改造步伐。一要探索建立闲置宅基地流转机制,推动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土地使用权有效流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二要加强村庄整治、旧村改造力度,镇政府将在资金投入和土地指标的使用上给予倾斜。同时通过拆迁旧房,复垦宅基地,盘活土地存量,节约土地资源。

5、严格税费标准,提升管理水平。明确农民建房收费(税)依据。通过村民自治“一事一议”,明确土地使用补偿收费标准,不断加强农民建房税费政策宣传,做到政策宣传到位,收费(税)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坚决杜绝“以罚代批”,“以罚代建”等现象发生。对涉及耕地占用税的要按照《江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有关规

定执行,不得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建立集体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各村要严格按照村民自治方式制定农村集体土地有偿使用费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所在地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并要将收费标准在各自然村长期上墙或上栏张榜公布。对已建成未收税费的住房,按户籍所在地收取,今年破土动工新建的住房,按土地所在地收取。

6、培训建筑工匠,提升建房质量。各村要在今年4月底前摸清本地建房施工人员(含泥水匠、石匠、装模工)底数及已参加培训人员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

7、实施“穿衣戴帽”,提升农村形象。按照规范有序、协调美观、整洁亮丽、节约环保、富有特色的要求,坚持政府服务、农民主体、以奖代补的原则,采取“先公路主干线和重点村、后一般村”的顺序,对全镇范围特别是主要公路沿线或主干道农民建筑房屋实施“穿衣戴帽”工程,同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效果。

8、强化责任意识,提升监管能力。规划建设所、国土所要充分发挥基层站所主体作用。要加强自身法律法规、建房政策和业务知识学习,广泛开展以“农民建房怎么批、农民建房怎么建、农民建房怎么管”为主题的专题活动。定期对全镇农民建房管理工作进行督查,监督、配合和指导镇村做好规范农民建房工作。

四、工作要求

1、成立领导机构。成立瑞洪镇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徐光(瑞洪镇镇长)副组长:程淳(瑞洪镇党委副书记)成员:章琳(瑞洪镇综治办主任)

张维真(瑞洪镇司法所所长)章炳建(瑞洪镇土管所所长)胡军华(瑞洪镇城建规划所所长)江新景(瑞洪镇财政所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章琳兼任办公室主任

2、强化督查调度。镇规范农民建房提升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将加强对各村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并实行每月一调度,一季一督查。重点督查是否符合相关规划要求、是否存在以罚代建,是否存在批少建多、是否存在批东建西、是否达到“穿衣戴帽”建设要求等。

3、明确处罚措施。农民建房管理工作将作为各村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严格实行问责机制。各村凡出现一例未批先建住房的,罚款2000元;出现一例违规建房导致卫片的罚款5000元;出现两例以上未批先建住房的,及导致两例卫片所涉及的村取消年终评先资格,村书记免职、村主任停职、工作片长与分管领导同等受责,并如实上报县委县政府。对重点村“穿衣戴帽”工作未按时完成任务的,将严肃追究相关村主要负责人责任。

8.农民建房收费 篇八

发布日期:2008-11-6 阅读次数:3280 作者:佚名

山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月十六日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规划区内农民建房和农民住宅用地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顺利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玉山县城城市规划区范围:东至古城溪、西至玉琊溪、南至工干群水库、北至梨温高速公路,约50平方公里。

城市规划区由核心区、重点控制区和近郊区组成。核心区是指冰溪河以北、怀玉山大道(320国道)以南,城东路以西、金山大道以东区域;重点控制区是指三清山旅游服务区、武安山森林公园以及冰溪镇所辖的所有行政区域;近郊区是指重点控制区以外的,城市规划区以内的范围,含岩瑞、六都、文成、横街、四股桥等(乡)镇的部分行政区域。

第三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农民使用集体土地和进行房屋建设,都必须遵循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农民,是指公安机关在册的城市规划区内农村常住户口,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权利和义务的农业人口。城市非农业人口不得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建房。

第四条 成立玉山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办公室、国土、建设、规划、房管、监察等部门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成。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依据各自的职能、密切配合,做好规划区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业户在规划区范围内非法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非法购地建造的住宅发放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申报程序

第六条 建立规划区农民房屋台帐制度。由所在乡镇牵头,公安与国土、房管等部门和单位配合,对规划区农村常住户口的人员结构、住宅用地、住房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台帐。台帐经领导小组会议确认后,作为审批的依据,确认后的台帐分存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规划、房管、监察、行政村(含村级经济合作社)等部门和单位,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对台帐进行动态管理。

第七条 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新建、改建住宅。

1、原住宅面积低于人均30m2分户标准,又确需建房的;

2、因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重建的;

3、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确认属于危房的;

4、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没有住宅需要新建住宅的;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不得再申请建房。

第八条 审批程序

1、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的应向村委会(或居委会)提出申请,由所在地村民小组长签字后送村委会(或居委会)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乡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

2、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申报材料后,派人现场踏勘,会同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对申报情况进行初审。

3、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农民建房初审合格后,报县规划区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审核。

4、农民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将领导小组的审核意见进行公示。公示无异后,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

5、经审批后,建房户到国土、建设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由国土、规划部门现场验线后按图施工。

6、城建监察大队、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对农民建房实施监督,对违法建设和违法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九条 因规划需要拆迁的规划区农民房屋,按《玉山县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指导意见》办理。

第三章 农民建房(安置)区管理

第十条 以乡镇为单位,统筹农民建房(安置)区的布局和建设,在规划区范围内统一规划集中建设农民建房(安置)区,或在统一规划、统一供地、统一配套、统一施工图纸的前提下村民自建,由乡镇人民政府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主要是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村级集体组织,也可以根据建设上报实际需要确定,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集中统一办理各自辖区内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

第十二条 规划与用地管理

农民建房(安置)区必须编制详细规划,规划未经审批的,不得批准建房。

农民建房(安置)区选址、布点和用地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布点与选址。农民建房区由所在村委会(居委会)向县城规划区农民建房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办公室会同规划、建设、国土、房管等有关部门共同实地踏勘,提出意见报规划委员会审批,选址经批准后,由国土、规划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规划红线图和规划设计条件。选址原则为:严格控制用地规模、严禁零星建房,在方便生活和生产的前提下,提倡和鼓励实施村庄归并整治和村庄改造,充分利用空闲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现状村庄整治扩容仍然不能满足建设需要的核心区农民建房户,由所在乡镇政府协调到本辖区内其他建房(安置)区。

(二)详细规划编制、审批。按照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由乡镇政府组织、聘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规划设计,报规划委员会审批。批准后由国土、规划部门核发《江西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业主持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用地手续。

(四)农民房屋竣工后,应持经批准的用地手续向国土部门申请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第十三条 农民建房(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

(一)放线。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后,由乡镇政府委托国土、规划部门放线,经县国土、规划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共同实地验线后,方可动工建设。

(二)施工。项目业主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

在农民建房(安置)区内的个人自建房,其施工由乡镇政府配合县国土、规划部门监督管理。

(三)竣工验收。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建设、国土、消防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四条 凡在农民建房(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或经批准农民自建住宅,由集体土地所有权单位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民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收回合同作为建设审批的必备材料,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一律不予办理建房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国土、规划部门审批的手续为依据,产权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按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配备相应人员,配合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加强规划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管理要求与建设标准

第十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县城总体规划,划定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及可以保留现状的居民点范围,报县政府同意后定期公布。

(一)在不影响总体规划的布局与路网结构的前提下保留下来的连片自然村落作为城市的组成部分,由村(居)委会牵头,做好村庄改造详细规划。逐步完善市政、道路交通及社区服务功能,在不影响改造详细规划和严格管理的前提下,空闲地及周边未利用地可适度安排农民新建房屋,老屋可以翻新改造。

(二)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一般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安置,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

(三)已明确需要拆迁改造的区域不得进行改、扩、新建,在拆迁时统一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集中安置。其现有的房屋不得翻修或新建,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的危房户,并且经县房管部门和当地乡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城区仅拥有此一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农民建房(安置)区安置;进入安置区安置的,原宅基地应退还集体经济组织。也可由县国土部门报请县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货币补偿。

第十八条 农民住房的建设标准和形式: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标准:四人以下(含四人)户,建筑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8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260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五人以上(含五人)户,建筑占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100平方米,建筑总面积不得超过320平方米,房屋总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其住宅建设的形式,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寓楼、联体小住宅形式建设,少量的可以按照单门独院形式建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房的,由县国土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超过本办法规定的建房用地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二十条 非法买卖、转让宅基地使用权的,按非法买卖转让土地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农村村民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住房,按违法建设处理。

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予以没收;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工程总造价5%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县农民建房有关部门与所在地乡(镇)政府、村(居)委会、村民小组工作人员在建房申请、审查、审核和审批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农村村民申请建房,有关部门不得违规收费;依法应当收取的费用,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违规收费的,按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今后因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划入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农民建房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城市规划区内因征用土地的农转非失地农民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9.农民建房收费 篇九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是一次极其重要会议,既是土地确权的启动会,也是农民建房管理工作的部署会,还是环保工作的推进会。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将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环境保护三会合一,主要是基于三方面的考虑:一是中央近年来一直运用土地政策、信贷政策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大最严格的手段,对地方政府经济行为实行经济宏观调控。从自然法则来看,万事万物都是相关联的,我们通常会这样讲一个地方的生态环境——粮的命脉在田,田的命脉在水,水的命脉在山,山的命脉在人,人的命脉在土地。今天的三个会涉及到土地和环境,所以放到一起开。二是切实精减会议,落实党中央“八项规定”所倡导的精简会议要求,让大家能有更多的时间去谋发展、有更多的精力去抓落实。三是这三项工作,都和乡镇有关联、有关系,一并开会更有利于各乡镇、各有关部门统揽全局、统一部署、统筹推进。

刚才,可跃、结云同志对相关工作做了说明,有关乡镇和部门也做了很好的表态发言,特别是县委常委响龙同志、县委常委、副县长鹏飞同志,分别就土地确权、农房管理、生态环保三项工作,作了详尽、详实、详细的安排部署,讲得很好,我完全同意,请同志们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落实。希望大家在落实这三项工作中,比斗志、比干劲、比业绩、比稳定,掀起加快推进、加速赶超的新高潮。下面,就扎实推进这三项工作,我再讲三点意见,也就是“三个化”: 第一点意见,要深化认识,用“重中之重”的程度来对待这三项工作 虽然土地确权落实起来很艰难,但却是一件管长远的大事,必须见成效。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及连续6年的中央1号文件,对土地确权登记工作都提出了明确要求,进一步明确了改革的任务书、路线图和时间表。对我们这样一个农业大县,尤其是我县农民人口多、农村面积大、农业占比重,而且农户承包地块零散、地类多样、地貌复杂,再加上集体与国有、村组与部门、村组与村组之间的权属争议等问题,土地确权压力很重、难度很大。但是,这项工作事关长远,再难也要做好。正如汪洋副总理指出:“这不是一件可干可不干的事,而是非干不可、必须干好的事”。只有把承包地真正落实到农户,权属清了、面积准了,农民的心才能稳了,才能实现农业繁荣、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虽然农房管理执行起来很艰辛,但却是一件利长远的好事,必须出绩效。从当前情况看,我们农民建房管理的乱象令人担忧,无序乱建、违规搭建、想建就建,折射出农房管理当中的缺位、失位、错位,各种矛盾交集、关系交织,在全市排位滞后。从2013年开始,国家和省市将农民建房用地监测等同于城市项目用地监测,这意味着我们违法用地比例很有可能超过17%的警戒线,意味着将面临巨大的问责风险。现在,我们必须行动起来,以最大的决心,最大的力量,用铁的纪律认真整治,铁的手段严格整理,铁的心肠全面整顿,严厉处置违规占用宅基地、违规建房行为,为城镇化建设赢得宝贵时间和空间。虽然环境保护推进起来很艰巨,但却是一件谋长远的要事,必须有实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将生态文明作为“五个文明”写进报告,将生态文明提高到了一个新的历史高度。今年1月9日的国务院环保工作会议指出,要毫不放松抓好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并制定了措施、下达了任务、落实了责任。特别是今年,省委常委、市委书记王文涛同志对我们军山湖水质保护非常重视,相继做出几次专门的重要批示,要求高、措施严、力度大。我们在环境保护这项工作上,必须全力以赴,严格监管,为子孙后代留一脉青山、一湖碧水、一片晴空、一个永续发展的空间。

第二点意见,要细化举措,用“好上更好”的标准来落实这三项工作

(一)土地确权要抓稳抓牢不软手。土地确权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基础性工作,法律有要求、中央有政策、省市有部署、农民有期盼。推进这项工作必须要坚持审慎、可控、平衡、稳定,扎实推进、稳妥推进、加快推进。重要就是突出“四扇门”:

第一,摸准实情登家门。就是要上门入户开展确权调查工作,查清每一宗土地的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基本情况,确保每一宗土地达到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确保做到不遗不漏、不假不虚。这里要做到“三个四”:一是四个统计,认真做好耕地面积尤其是农田标准化改造面积的统计、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的统计、新型农业生产服务组织的统计和农业管理体系人员的统计。二是四个座谈,开好新型经营主体座谈会、村民代表座谈会、村干部座谈会、乡镇干部座谈会。三是四项权力,要切实保障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决策权,做到尊重群众意愿,倾听群众的呼声,满足群众需要,符合群众期待。第二,调处争议入户门。就是要到群众家中调处争议。一是坚持两条底线,一条是每一个步骤、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结果,都要得到群众的认可,确保群众利益不受损害;还有一条就是要化解二轮承包以来的矛盾和问题,确保农村社会稳定。二是把握三个依据,以签订的二轮土地承包合同和已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为基础,以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成果为基准,以尊重历史、兼顾现实为基石,稳定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合情合理地化解矛盾。三是发挥五老作用,引导村里的老干部、老党员、老教师、老战士、老模范,组成“理事会”、“监事会”、“议事会”等组织,形成村民内部的约束力、监督力、调解力。四是突出三个重点,对于权属一时无法确定、争议一时无法调处的,可以先搁置、冷处理,或争取政策支持。难以确权的,可以采取确地确股的方式解决。特别是政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应该依法务实,尊重农民意愿和智慧,充分依靠农民群众自主协商解决。

第三,阳光操作开大门。就是要公开、公平、公正操作。围绕“确实地、赋真权、准登记、颁铁证”的目标,在清查、丈量、确权、登记的每个环节都进行民主协商,不能因为赶时间、抢进度,而人为简化程序、弱化手续、违规变通、违法操作。一是四签,开会通知要签收、参加会议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通过方案要签字;二是四公示,即摸底调查、工作方案、勘界确权、土地发证全部张榜公示;三是四相符,即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薄相符;四是五到户,即承包地块位置、承包面积、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基本农田标注到户。

第四,土地流转更专门。就是要在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推动土地流转。一方面,各乡镇要以农经站为载体,以便民服务中心为依托,畅通土地流转信息,建设专门规范的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另一方面,土地流转还要明确三个方面:一是干什么。土地流转就是要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在稳定粮食播种面积的基础上,发展高产、高效、高值、高质的现代农业。像我们的下埠油茶、前坊果业、李渡蔬菜、钟陵花卉、张公药材等都可以借势、借机做大。二是谁来干。农村土地就是要适度向龙头企业、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合组织等新型规模经营主体流转,增强带动力、辐射力。三是谁操作,土地流转中,县乡做指导、做规划、做配套,主体还是村组。

(二)农房管理要抓细抓紧不松手。按照“无条件叫停,无隐瞒摸底,按分类处理,大力度拆违、联审会发证”的要求,全面推进农房管理,重点要做到“五清”:

第一,底数摸清准。镇村指挥部要统筹调度、合理安排,对全县范围内的违规建房进行调查摸底,做到“四定”:定方案,从上门入户收集数据,到逐乡逐镇收集数据,最后牵头部门汇总数据,都要有明确规范的实施方案。定人员,要迅速抽调精干人员,组织普查队伍,并把任务进行分解落实。定内容,就是通过宣传培训,使普查人员熟悉掌握普查内容、普查方法。定责任,要明确普查人员的责任,确保数据真实准确。

第二,规划做清晰。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的相关要求,以及上级有关要求,要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要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农工部等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指导,确保规划质量。自然村的编制规划必须符合“两榜三图一册”的要求:“两榜”,即初步成果张榜公布、修正成果张榜公示;“三图”,即《现状测绘图》、《总体规划图》、《控制性详规与土地利用图》;“一册”,即《编制规划册》。同时,农民建房要做到“八不准”:一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二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三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四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五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六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七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八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

在精心编制镇村规划同时,还要着重要考虑三个问题,一是能否建的问题。符合四种条件之一可以建房,有八种情形之一的不可以建房,这是硬性规定,也很容易考量,容易操作,而且要接受社会监督,所以能不能建房都很透明的,这关必须把死。二是哪里建的问题,我们要引导农民集中建房,选址很重要,不但要能够带动、拉动当地发展,还要让绝大多数群众乐于接受。对拥有合法宅基地的,符合规划,要通过现场勘察,绘制红线图,确定四至,理清权属,才放线建房,这关要把准。三是怎么建的问题。集中建房要尊重规划、符合规划,也要考虑群众的意愿、习惯、习俗、风格,还要注重质量、户型、安全,确保群众生产提效、生活提质,这关要把牢。农工、住建等部门要编制农房通用设计手册,免费提供给农民建房使用。

第三,宣传讲清楚。开展好农民建房“宣传月”活动,利用电视台、报纸、网站等媒体,广泛宣传农房管理的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相关政策,实现培训班到乡、宣传车到街、宣讲队到村、宣传牌到组、宣传单到户,使全社会关注、全社会了解、全社会认同、全社会支持农民建房管理工作。重点要让群众清楚明白可以在哪里建房、怎样建房、建什么样的房、建房的途径和程序是什么,有什么样的环境、生活质量会有哪些改善和提升,让群众自愿参与到农房管理工作。

第四,审批要清正。管好农民建房,不是不让农民建房,严格审批也不是设立门槛,最终的目的,还是要通过政府引导和控制,规范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民建好房,防止多建、乱建、不会建、不依规划建。还要向群众公开、公示、公布五具体事项:一是内容。四种可以建房的情况、八种不能建房的情形要一清二楚。二是权限。需要县里审批、乡镇审批的要明确。三是流程。明确审批办理的具体流程,引导农民依次办理。四是费用。依法合理收取费用,不能层层加码乱收费。五是时限,办理的期限要向社会公布。在这里讲一个观点:推进新型城镇化,不是消灭农村,而是在应保留的基础上保护农村,少砍树、不填塘、少拆房,要像习总书记在全国城镇化会议上说的,要让我们的城镇化建设看得见山、望得见水、记得住乡愁。第五,处置更清爽。对农民违规建房行为的处理要公平、公正、公开,不留隐患和后遗症。如何处置,我看三个方面要把握:第一是拆除。对违规建房,原则上是一拆到底。对于乡镇贯彻执行有关规定对违法违规农民建房进行拆除,县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组织力量予以配合,统筹于郑响龙同志,农工部参与。第二是分类。对符合规划要求但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住房困难户,要按照依法依规、分类处理、尊重历史、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第三是监管。各乡镇要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坚持24小时巡查,做到强力监管、严防死守。一有违建行为,就要处置,不能等违法行为已经发生或大面积发生才处理。这里再三强调,如果发现党政领导干部、名人富人违法违规建房的,要作为典型案例,从严、从重、从快,依法依规处理。

(三)环境保护要抓好抓实不放手。重点做到“三个不”:

第一,污染防治不松懈。主要是“三个防治”:一是大气污染防治。抓好城市扬尘、机动车污染、企业污染治理,落实好XX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二是水污染防治。抓牢水源地保护,确保全县人民饮水安全;抓实水环境治理,包括城市水环境和农村水环境;抓好水环境质量监控与应急预警,积极开展河、湖、渠等地表水的水质监测,健全监控体系。特别是军山湖的水质保护工作,一定更要按上级要求落实到位,垃圾焚烧站和污水处理厂要按时按质竣工。三是土壤污染防治。做好“一个监测、一个治理、一个修复”。一个检测就是做好饮用水水源地、耕地、涉危涉重的工矿企业及周边等重要地域的土壤的监督调查;一个治理就是抓好工业污染源治理,尤其是要抓好重金属污染防治;一个修复就是重点推进文港重金属防控区土壤修复试点示范工程,这也是市里给我们下达的刚性任务,必须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第二,污染减排不怠慢。污染减排控制指标是国家确定的约束指标、刚性要求、硬性任务。要千方百计做大我县减排基数,减轻任务压力,为进贤加快发展赢得更大空间。要大力推行工程减排、结构减排、管理减排和科技减排,突出抓好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建设和运行管理,确保每一个减排项目发挥减排效益。要按计划完XX县城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建设、县城污水管网建设,实行雨污分流。要提高环保执法水平,严厉查处各种违法排放行为,切实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

第三,制度建设不止步。建立健全四项机制:环保监测机制。环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上争取力度,尽快提高环保监察、监测能力,着力构建县、乡、村三级环保工作网络。定期排查机制,开展高污染企业环境隐患拉网式检查,对违法超排、偷排、直排,要一个个检查摸点、登记在案、坚决关停。信访办理机制。要进一步加大环保问题的处理力度,及时查处和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热点、难点和重点问题。责任追究机制。市政府已经在研究环保考核工作,将县区政府县区长、分管环保工作副职,以及环保局长作为考核对象,对考核不合格的,由市政府通报批评;撤销考核年度市授予的有关环保方面的荣誉称号;对各县区长、分管副县区长和环保局长问责。所以,我们要把环保工作职能定位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第三点意见,要实化责任,用“严而又严”的考核来推进这三项工作 一要强化领导。今天,我们会议调度的三项工作,都是政策性强、专业性强,涉及面大、影响面大的重要工作,各有关部门、各乡镇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周密部署,做到集中领导、集中人员、集中精力、集中时间、集中经费“五个集中”,扎实做好所涉的三项工作。在这里强调一下,三项工作都要在七大指挥部内成立领导小组,专门负责领导协调;三项工作都要抽调专门人员,专门负责具体推进。二要细化责任。土地确权工作。农业部门要当好“带头人”,加强政策指导,完善操作规程,强化协调管理;国土部门要当好“支持者”,及时提供土地调查相关成果、农村土地有关数据资料;法制部门把好“法制关”,细致研究好土地确权法律问题,为处理争议提供依据;信访部门要当好“和事佬”,各有关部门要全力做好综治维稳和上访群众的接待工作;档案部门要当好“记录员”,配合做好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切实履行职责,共同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开展。农民建房工作。县农办要做好农民建房的统筹工作;各乡镇作为责任主体,要做好农民建房规划、审批,农民违规建房消除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引导农民有序建房。各乡镇原则上凡是农字号建房,由乡镇审批;凡是商品房,由县国土、住建部门按相关手续审批。环境保护工作。环保部门要在积极履职的同时,将职能定位侧重转到依法实施监督管理上;经济开发区既要当好企业发展的“服务员”,更要当好监管企业排污的“管理员”;各乡镇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保护好本辖区环境;农业、水务、畜牧等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三要严肃考核。我们各部门、各乡镇要按照会议精神、对照文件要求,逐步落实、有序推进。推进过程中,要不断督办、检查、落实,对管理不力、推进不力、落实不力的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的责任。要将土地确权工作作为头等大事,要将农民建房工作列入考核主要内容,要将环境保护工作作为评价干部重要依据,对乡镇XX县直相关部门进行年度考核,并加大考核权重,作为评价各级领导干部工作成效的重要内容。三项工作都要进行全程跟踪督查,加强调度指挥,建立通报制度。通过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每个月进行通报。对因责任不到位、措施不落实、工作效果不明显,严重影响目标任务的乡镇或部门单位,要根据考核奖惩机制予以相应惩处。

同志们,土地确权、农民建房、环境保护这三项工作,都是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意义重大,影响深远。我们一定要以对子孙后代的福祉负责、对进贤发展负责的态度,勇于担当、真抓实干,把工作办好办实、办出成效,使这三项工作走上长效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为进贤科学发展、生态发展、绿色发展、加速赶超作出新的更大贡献!根据镇两干会和岳溪镇人民政府《岳府发(2014)51号》文件精神现就我村低保工作讲以下几点意见: 一.评定低保的基本原则

1、动态原则。2015年各村低保户的确定,必须重新评定,并严格按照城乡低保的政策规定执行,做到低保对象户准确,应保尽保,确保我村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2、认定原则。指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其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未婚子女和因病因残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未婚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共同居住3个月以上的人员。

3、分流原则。家庭比较困难的特殊病人(符合22类疾病纳入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范围的),不符合低保条件的,申报民政建档特殊困难户。

4、受理(或量化)原则。必须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低保服务窗口提出书面申请,也可委托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代为递交申请(本次由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那么村收到申请后,根据什么来受理,就根据以下几个标准来受理:(1):首先是XX县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195.00元。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线是人平每月340.00元。

(2):劳动力系数,一个正常人男:18至55周岁,女18至50周岁,系数为1;男56至65周岁,女51至60周岁,系数为0.7;一般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7;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5;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3;患有慢性疾病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5;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3;男16—17周岁66—70周岁、女16—17周岁56—65周岁,系数为0.2;3级智力、精神残疾人员:男18—55周岁、女18—50周岁,系数为0.3;男56—65周岁,女51—60周岁,系数为0.2;男16—17周岁和66—70周岁、女16—17周岁和56—65周岁,系数为0.1;

1、2级重度残疾人员;重病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人员和男女16周岁以下及所有的在校学生、男71周岁以上、女65周岁以上,系数都为0;有一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2;有2名以上(含2名)需要照顾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家庭,家庭劳动力系数扣减0.4。

(3):家庭收入,在家务农每年按8238元计算即每月686.5元;在XX县范围内务工的每月按最低工资1150元计算;外出务工的,按照务工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计算,例如XX市区级级别为每月按1250元计算,广东省的XX市1808元,XX市就是1550元等计算。

5、办理原则。城市低保实行每月集中办理上月受理的申请,农村低保在每季度第一个月集中办理上季度受理的申请。家庭成员中分别持有非农业户口和农业户口的,按城市低保集中办理时限同时办理城市低保和农村低保。

6、签字原则。参加评审人员、审核人员及负责人等相关人员必须在表册等相关资料上签字,对低保对象户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7、惩处原则。对无故阻扰、甚至破坏工作人员依法开展低保评审工作的;对低保家庭提供虚假证明、包庇、作假的;对评议时徇私舞弊、优亲厚友的;对故意隐瞒收入、骗取低保的。将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迁就。二.工作步骤

⑴发动宣传。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到各村组逐一召开低保工作会,低保工作人员,村支两委成员参会。在会上宣传低保政策,并印发宣传资料、讲解申请审批表册相关事宜。

⑵受理申请。由各村委会统一受理申请,并核实申请资料是否完善真实,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完善后一并交予镇民政办(含电子版)。下面就申请人应当提供的申请材料包括: 1.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书;

2.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家庭经济状况核查授权书; 4.家庭收入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5.家庭财产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6.家庭生活支出相关有效证明材料。①家庭水电燃料费、通讯费;

②缴纳社会保险的,应当提供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复印件。7.其他相关有效证明草料: ①残疾人应提供残疾证复印件;

②因患严重疾病失去(或暂时失去)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报告;

③夫妻离异的,应当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复印件以及民政部门出具的当前婚姻状况证明;

④居住地方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应当提供租(住)房相关证明。8.强调只有3种情况下可以单独施保,①家庭人均月收入在低保标准三倍以内的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重病人员可与父母或兄弟姐妹分户计算,可单独施保。

②家庭中既有农村户口又有城市户口的,可以也必须按户口性质单独施保。

③家庭户口是集体户口,但成员并未事实共同居住的,可部分施保。9.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通过民政局对申请人的家庭成员户籍、住房、就业、社会保险、养老金、存款、证劵、车辆、个体经营、住房公积金等收入和财产信息与公安、人力社保、国土房管、税务、金融、工商等部门和机构的信息进行核对。

10.调查摸底。经家庭经济状况信息核对,镇人民政府对符合条件的低保申请户开展入户调查;调查人员到申请人家中了解其居住环境、房屋装修、家庭收入、财产情况、日常开支等家庭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到申请人所在村走访了解其家庭人员、就业及收入情况、财产情况和日常实际生活状况;调查人员以信函方式向相关单位或部门索取相关证明材料。

11.民主评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束后,各包村领导、驻村干部应当根据申请家庭的多少和分布情况,采取集中、分片组织、逐村集中组织开展民主评议,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和消费支出情况的真实性进行评议认定。

(1)会前通知。提前3天公示民主评议会议时间、地点以及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并通知申请人。(2)参加人员

①评议小组成员。包村领导,驻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辖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村民代表等9—15人组成(参与评议人员实行候选制,由镇人民政府在每个村选择确定20—30名民主评议候选人员,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在每次民主评议前1天从候选人员中随机抽选)。②低保申请人。申请人无特殊情况不参加民主评议的,视为自动放弃。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委托其家庭18周岁以上成员或书面委托其代理人参会。

③其他旁听人员。民主评议应当有适量的群众参与。(3)会议程序。①宣讲低保政策。会议由包村领导或驻村干部主持,宣讲低保资格条件、当地低保标准、补差发放、动态管理等政策规定,介绍民主评议小组人员,宣布评议规则和会议纪律。评议小组人员与申请人有亲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利害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②申请人陈述。申请人陈述家庭基本情况和申请理由,若申请人为无行为能力或因病、重残行动不方便人员,可由其代理人陈述。③介绍调查情况。调查人员介绍申请人家庭人员构成、家庭成员收入、家庭财产以及日常生活状况等调查核实情况。

④评议人员询问。评议小组成员向申请人和调查人员询问相关情况。⑤现场评议表决。评议小组成员对调查人员介绍的调查结果是否认可进行无记名投票,对调查结果不认可的应注明原因和理由。⑥公布结果。即时汇总投票表决情况,现场公布评议结果。⑦签字确认。民主评议情况和评议结果应当即时形成评议记录,评议小组成员在评议记录上签字。

(4)结果运用。评议小组成员全部认可的,视为调查结果真实有效。评议小组成员有不认可的,应当针对不认可原因进行调查核实。申请人对评议结果无异议的,在家庭经济状况核查表上签字确认;有异议的,须提供新的证明材料,镇人民政府再次调查核实。

12.政府审核。在民主评议结束后,由镇人民政府低保审核小组召开审核会议集体研究审定,完成审核上报工作。见文件6页宣读。⑺发放低保证和低保金见文件7页宣读。

三、低保对象条件

⑴XX县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农村月人均收入低于195元,城市月人均收入低于340元),按照政策计算收入,对符合条件的实行补差保障。

⑵特殊情形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认定。未婚现役军人、脱离家庭独立生活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宗教教职人员以及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复员退役军人、刑满释放和解教人员回到家庭居住生活的,计入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以内,已成年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或长期卧床不起的重病人员可以与其父母、兄弟姐妹分户计算。见系数案例。

⑶家庭财产状况及消费支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银行存款(人平不得超过7200元)、有价证券、债券的总值超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2倍(银行存款包括邮政储蓄在内的所有银行存款、有价证劵、债券以核查当日的市值和资金账户余额认定);拥有2套以上(含2套)房屋,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最低住房保障标准的3倍(10㎡×3×人数);拥有商业门面、店铺;拥有机动车辆(享受燃油补贴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拥有注册的企业、公司;3年内修建自有住房、购买商品房(不含因灾重建、国家基础建施建设拆迁房屋)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家庭月人均水、电、燃料费支出分别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通讯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的(39元);家庭月人均物管费超过本县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自费出国留学的;雇用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半年内购买非基本生活必需品费用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数乘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5倍以上(含5倍)的(即3人居住购买商品超过2925元);非受雇佣经常使用机动车辆、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具的;其他不能享受的情形。

四、工作要求

(一)时间要求

1.宣传动员阶段:从现在到8月底,2.调查摸底评议阶段:9月1日—9月15日 3.收集资料汇总上报镇阶段:9月25日前。

(二)纪律要求

1.高度重视,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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