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

2024-11-30

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精选4篇)

1.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 篇一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办公秩序的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门对学院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督察检查。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院监察室)承担。

第四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计划,向院领导报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督察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决定、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督察学院各部门办公秩序、办公环境、服务形象;

(四)督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督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受理职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提供与行政效能督察事项有关的文字资料;

(二)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就行政效能不佳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和说明;

(三)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行政效能督察分为例行督察和重点督察,可以采取检查、追办、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第七条例行督察的项目为: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按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及分工(有关工作管理体系待时机成熟后每年初公布一次)所规定的要求。

重点督察的项目为:院领导明确交待的、群众举报经院领导同意立项督察的项目。

第八条行政效能督察项目确定后,督察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全面调查,在尽量分析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点评或提出点评意见,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院务会认真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工作。

定期点评的时间确定为每月底或月初。

第十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群众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对群众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院领导同意,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

(二)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

(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损害学院形象的。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戒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处室和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2012年8月20日

2.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 篇二

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规范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及《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第三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各成员单位负责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各乡镇政府、县级各行政机关的考核。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各级行政机关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内容: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及工作机构的配备情况;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任务、措施实施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纳入预算安排及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和工作情况;

(五)网上公开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维护和开展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八)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落实情况;

(九)依申请公开政府的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

(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复议、办结、回复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

第七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办法,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不超过被考核单位总数的20%。

第八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采取平时部门自查、专项检查、社会评议、综合评定等方式开展。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每进行一次,被考核单位要参照考核内容做好自检自查工作,并形成书面工作总结于每年12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专项检查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每年工作重点,确定检查内容和单位进行检查。

(四)社会评议是由市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采取问卷调查、网上评议、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向公众征集对各县市区政府、各行政机关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

(五)综合评定由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根据自查情况、专项检查情况、政府网站评议结果、社会评议情况、投诉受理情况等进行综合评定。

第九条 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对被考核单位进行全面考核的基础上,提出考核等次意见,报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考核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被考核单位和市考委办,并通过发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它媒体进行公布。

第十条 对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表彰和专项奖励。

对考核为不合格等次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的考核,按照国务院和省上主管部门或机构制定的相关规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1: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2: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附1:

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各县市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考核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体系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确定了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并真正发挥作用(2分);

(二)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三)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负其责,有效地开展工作(2分)。

二、政府信息公开情况(20分)

(一)编制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内容完整、准确(6分);

(二)政府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及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告、公开专栏、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进行公开发布(4分);

(三)行政审批事项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四)政府决定的资源配置、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五)项目审批、资质审查、证照办理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4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情况(12分)

(一)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四)建立并实施政府信息公开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2分);

(五)建立了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用管理制度(2分);

(六)建立了政府信息公开统计制度,(2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经费设施保障情况(10分)

(一)政府信息公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落实到位(5分);

(二)安排经费能够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2分);

(三)配置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所需设施(3分)。

五、服务“窗口”建设情况(8分)

(一)建立了公开办事大厅,或实行了“一站式”、“一厅式”办公和“一条龙”服务,做到真公开(2分);

(二)实行和落实 “首问负责制”,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2分);

(三)办事程序、办事步骤和服务方式以一定形式(如导示图、流程图、办事指南等)向群众公开(2分);

(四)通过召开座谈会、经验交流会以及宣传报道等,总结政府信息公开经验,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2分)。

六、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信息化的建设情况(20分)

(一)开通并规范运行县、区长公开(热线)电话或信箱(3分);

(二)建立政府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4分);

(三)能够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责任追究等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5分);

(四)政府网站开设了网上办事、互动交流栏目等功能,并真正发挥作用(5分);

(五)设立了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配置了相应查阅设施,为群众提供了便利的服务(3分)。

七、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6分)

(一)相应的法律、法规、规章公开,运用准确(2分);

(二)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对办理有关事务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和执行情况(2分);

(三)各部门自定的办事时限的公开情况(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和报告编报情况(6分)

(一)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报送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表(2分);

(二)及时编写并上报政府信息公开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本报告(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制度落实情况(10分)

(一)充分发挥组织监督、专门机构监督、新闻舆论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作用情况(2分);

(二)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作用(2分);

(三)对群众投诉能否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四)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塞责等行为的责任追究情况(2分);

(五)重大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的群众满意情况(2分)。

附件2:

市直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为科学准确地考核市政府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暂行办法》,制定本评分标准。政府信息公开考核评分实行百分制,具体标准如下: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机构、工作机构的建设情况(8分)

(一)认真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2分);

(二)建立专门的领导机构,有效地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三)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和专(兼)职工作人员(2分);

(四)能够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政府信息公开工作(2分)。

二、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计划,目标措施实行情况(6分)

(一)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安排意见或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2分);

(二)全面落实《咸阳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公开内容(2分);

(三)定期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和工作总结(2分)。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经费安排落实情况,办公设施配置情况(6分)

(一)安排落实了工作经费,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正常进行(3分);

(二)办公设施、计算机及网络设备配置齐全(3分)。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制度的建立及落实情况(4分)

(一)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项制度(2分);

(二)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考核(2分)。

五、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情况(35分)

(一)编制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且指南和目录比较完善,操作方便,及时更新(6分);

(二)按照国务院《条例》和市政府《规定》确定的公开方式和公开范围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内容完整、准确(10分);

(三)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产生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准确公开(6分);

(四)办理业务事项的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收费标准和办结时限的公开完善准确(6分);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办结和申请人的满意率及依申请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7分)。

六、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建立及落实情况(6分)

(一)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并得到落实(2分);

(三)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越权发布政府信息(2分)。

七、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建设及便民服务情况(20分)

(一)建立部门的网站、网页,并有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专页、专栏、网上办事、互动交流等功能(10分);

(二)充分利用公众信息网、办公业务网等载体,将部门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内容以及服务承诺,及时全面地向群众和社会公开(6分);

(三)开通并规范了公开电话或电子信箱,认真做好答复工作(2分);

(四)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场所、设施及便民服务(2分)。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投诉及受理办结情况(5分)

(一)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热情、耐心,做到“马上就办”(1分);

(二)对投诉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群众满意情况(2分);

(三)对群众投诉做到处理及时、公正,结果公开(2分)。

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送和工作报告情况(6分)

(一)及时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统计报表(2分);

(二)按时编写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工作报告(2分);

(三)及时在网站上公布工作报告(2分)。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的执行情况(2分)

认真执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收取成本费制度(2分)。

十一、社会评议情况(2分)

3.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 篇三

关于印发《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

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政发〔2012〕7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现将《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十五日

江苏省人民政府参事选聘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参事工作是党的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方面,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体现。参事队伍是一支重要的政府咨询力量,肩负着重要的使命与责任。为规范参事聘任工作,进一步加强参事队伍建设,充分发挥参事参政议政、建言献策、咨询国是、民主监督、统战联谊的作用,根据《政府参事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56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政府参事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参事实行聘任制。省政府参事由省长聘任。参事主要从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聘任,也可以从中国共产党党员专家学者中聘任。

第三条 参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具有一定的代表性、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有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三)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四)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一般不高于63周岁。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第四条 参事的选聘程序:

(一)制定计划。省政府参事室根据省政府中心工作咨询的需要,以及参事队伍的现状制定选聘计划;

(二)民主推荐。由省政府领导和有关单位向省政府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三)确定考察人选。省政府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拟定考察人选;

(四)组织考察。省政府参事室组织考察组对人选的履职条件进行全面考察;

(五)确定拟聘人选。省政府参事室商省委统战部提出拟聘人选,其中,省管干部由省委统战部事前听取省委组织部意见;

(六)呈报审批。省政府参事室向省政府呈报拟聘人选,经省政府审定后,由省政府发文聘任,省长签发聘书。

第五条 参事的任期、续聘。参事首聘任期3至5年。根据政府工作需要、参事履行职责情况及其所在单位意见,可以续聘。

第六条 参事履行职责与考核:

(一)参事履行下列职责。

1.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了解、反映社情民意;

2.对省政府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3.对有关法律文件草案、省政府工作报告稿和其他重要文件草案提出修改意见及建议;

4.参加爱国统一战线工作;

5.承担省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积极支持参事工作,配合参事做好考察、调研活动。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要为参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条件,并把参事参政咨询实绩作为对其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省政府参事室负责对参事的组织管理和服务,对参事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评。对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不能履行职责者,由省政府参事室报省政府予以解聘。

第七条 参事的待遇:

(一)参事的生活待遇等由参事人事关系所在单位负责,按有关规定办理。参事任职期间原则上不办理退休手续,个别因特殊情况提出退休要求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省政府对积极履行职责、决策咨询成果显著的参事给予表彰奖励,并优先考虑续聘。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4.农委落实<政府系统督察工作暂行办法>总结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政务中心)的规范化建设,增强窗口工作人员的责任感和服务意识,保证政务中心的规范、高效运行,争创一流政务中心,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三条 进驻部门应把政务中心对本部门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意见作为本部门对其考核以及推优、晋职、晋级、提薪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考核组织形式与考核方法

第四条 政务中心建立考核小组,由政务中心管理人员、区监察局派驻人员和窗口工作人员小组组长组成,负责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政务中心按工作区域建立窗口工作人员小组,正、副小组长由该组全体人员推选,协助政务中心对本小组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月度督查通报和年终综合考核。

第六条 每月初,由政务中心将上月各窗口工作人员的督查考核情况汇总确认并进行通报,同时记入窗口工作人员考核档案。

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综合考核,采用个人自查总结,政务中心考核小组评议审定方式进行。窗口工作人员按照公务员考评的要求,进行工作总结并报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政务中心考核小组根据全年督查考核情况,结合年终考核检查,对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绩效量化评分,评出窗口工作人员绩效考核成绩,并向派出部门通报考核情况。

第七条 政务中心对窗口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实行百分制,基础分为80分。具备本办法规定的加分条件的,予以加分;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照章扣分。窗口工作人员的年终绩效考核实得分=基础分+实得加分-实际扣分。

第八条 政务中心优秀窗口工作人员按考核分值从高到低确定,其考核分值不得低于80分,评优比例控制在30%以内。窗口工作人员内累计扣分达到20分的直接退回所在部门,并抄报区人事局备案。

第九条 考评出的优秀工作人员,由政务中心予以通报表扬。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十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坚守岗位,行为规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一)是否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对外办公用语规范。

(二)是否自觉保持窗口工作环境整洁,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办公资料等摆放整齐有序。

(三)是否有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或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等行为。

(四)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中途外出,是否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

(五)是否服从政务中心的工作安排,认真完成政务中心及小组长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活动。

(六)是否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工作时间内有无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打游戏等行为。

第十一条 窗口工作人员熟悉岗位业务知识,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一)是否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有无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情况。

(二)是否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

(三)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是否及时、准确、全部录入政务中心接办件系统。

第十二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

(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是否有推诿敷衍、导致当事人不满意的现象;有无因与群众争吵或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群众投诉、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情况。

(二)是否严格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有无因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往返跑路的情况。

(三)是否有上班时间搁挂电话,对群众电话咨询不认真答复的情况。

第十三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情况。

第四章 加分办法 第十四条 窗口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加分:

(一)围绕行政审批改革、创新工作方法、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纳的,每次加0.2 分。

(二)窗口工作人员受上级领导、有关部门、新闻媒体、群众点名表扬的,按同一件事就高不就低、不重复奖励的原则加分:

1、受到区政府表扬的每件(项)加0.3分,省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0.3分;国家级部门表扬的每件(项)加0.5分;

2、受到副区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0.3分,副省级以上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0.4分,国家级领导肯定性批示的每件(项)加0.5分;

3、受到区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0.1分,省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0.2分;国家级媒体表扬的每件(项)加0.3分;

4、服务对象赠送锦旗或书面表扬的,每件次加0.1分。此项累计加分不超过2分。

(三)窗口工作人员对政务中心交办的工作或组织的活动积极支持参与,表现突出的,视情况加0.1-0.5分。

(四)窗口工作人员一年内无迟到、早退、旷工行为,无违纪行为和投诉记录的,加0.5分;在窗口工作满一年以上的窗口工作人员,加0.5分。

(五)窗口工作人员主动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受理服务对象申请事项的,视情况加0.1-0.5分。

第五章 扣分办法

第十五条 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情况。

(一)未按规定着装、佩证上岗和摆放身份公示牌的,每次扣0.1分。

(二)未按规定使用文明用语,每次扣0.2分;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扣0.5分。

(三)窗口办公用品、办公设备、资料等摆放凌乱无序,窗口不整洁的,每次扣0.1分。

(四)在大厅内抽烟、在工作场所吃东西的,每次扣0.2分。

(五)看与工作无关的书报的,每次扣0.2分。

(六)坐姿不雅、串岗聊天、嘻戏打闹、打瞌睡的,每次扣0.2分。

(七)随意搁挂电话的,每次扣0.2分。

(八)因公、因私请假或上班时间外出,未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的,每次扣0.2分。

(九)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2分。

(十)旷工每次(半天)扣5分。

(十一)无故不参加政务中心组织的会议、集体活动的,每次扣0.2分;迟到、早退的,每次扣0.1分。

(十二)不服从窗口首席代表或政务中心工作安排的,每次扣2分;违反规章制度不接受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每次扣2分,情节特别严重者,退回本部门。

第十六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政务中心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情况。

(一)不遵守计算机网络操作规程和办公设备使用规定,造成网络系统设备损坏或影响网络系统正常运行的,每次扣2分。

(二)下班后不关闭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电源的,每次扣0.2分。

(三)工作时间用电脑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每次扣0.5分;工作时间用电脑打游戏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七条 窗口工作人员依法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情况。

(一)不依法受理行政审批事项的,每件次扣1分。

(二)因窗口工作人员责任导致所受理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每件次扣0.2分。

(三)有虚报数据、提供虚假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的,每次每项扣1分。

(四)当月办理事项的数据资料未及时全部录入区政务服务中心接办件系统的,扣0.5分;当月所有数据未录入的,扣1分;录入失误而不及时报告和更正的,每次扣0.05分。

第十八条 窗口工作人员遵守首问责任制和一次性告知制及工作质量和效率情况。

(一)办理咨询、受理业务时与群众争吵或因服务态度、工作质量问题被服务对象投诉,每次扣0.5分;情节严重的,每次扣1分。

(二)因一次性告知不清,导致服务对象多跑路的,每次扣0.2 分。

(三)因服务态度、质量不好或违反工作纪律被有关部门批评或被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

第十九条 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廉洁自律,做遵纪守法的典范。有下列情形的工作人员,退回所在部门,并通报有关部门:

(一)工作中出现吃、拿、卡、要等不廉洁行为。

(二)无故缺席二天以上(含二天)的。

(三)因违反党纪、政纪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四)因违法行为被查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新城区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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