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2024-10-20

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精选13篇)

1.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一

办理商标转让应注意的问题商标基础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将其注册商标转移给他人所有,转让注册商标是注册商标的主体发生变更,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转让注册商标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后者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只是注册人的名称、住址等发生了变化。

一、注册商标所有人在办理商标转让手续时,要注意以下问题:

商标转让所转让的是商标权,这里的商标权包括商标的使用权和商标的禁用权。

1,商标转让必须通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才受法律保护,否则视为无效转让。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明确协议转让注册商标需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也就是说,不能由当事人自主决定。按有关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交送《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一份,有关申请手续由受让人办理,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主体资格的规定,即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和经销商品或是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经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受让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2,商标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一并转让。

商标转让人在同类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应该是该商标所有人用于防御的一系列商标,这些商标和欲转让的商标是相似的,如果不一并转让,在商标使用时就可能出现市场上出现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出现类似商标的情况,使消费者出现混淆和误购,与商标权的基本要件不符。

3,商标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商品进行部分转让。

商标转让是一个商标的整体转让,该商标指定保护的产品应全部包括在内,不允许只转让部分商品,因为可能会出现类似的产品上出现相同商标的情况,与商标法的基本要求不符。

4,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

5,商标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须征得被许可人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方。

商标被许可人属于善意使用的第三方,转让商标可能会对该第三方造成损失的,被许

可人有权不同意转让。

6,在商标实务中,双方签订的转让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的公证后提交商标局审核。

7,商标转让前最好进行商标价值评估,更好的确定双方都认可的转让价值。

8,正在申请中的商标也可以转让。

9,受让人为自然人的,需注意的问题同自然人申请商标。

二、商标转让合同

商标转让合同是商标转让人将商标权或者商标申请权让渡给商标受让人而缔结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商标转让合同之日成立,一般也自商标转让合同签订之日生效,除非当事人有另外的约定。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商标局的核准,所以商标转让的完成应该是商标局核准之日起正式转让,商标的权属正式让渡,受让人正式享有商标权。有关商标转让合同,要注意一下问题:

1,商标转让合同是否是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是指法律规定合同具备特定的形式才能成立或者生效的合同。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此规定并未指出商标转让合同必须是要式合同,转让人和受让人有时候是口头约定,有时候是签订书面合同,都是可以的。但是在商标实践中,一般要求转让人和受让人必须签订书面的转让合同,该合同最好经过公证处公证后汇同转让申请书一并提交商标局。

2,商标专用权何时转移?

商标转让合同在和合同签订时即成立生效或者双方约定生效时间。而基于商标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商标转让需要商标局的核准,所以专用权的转移应在商标局核准转让申请后正式转移。

三、有关无偿转让的问题

在商标转让实务中,有时候会出现无偿转让的情况。商标转让人将商标转让给受让人,但是商标转让人并没有获得任何对价,或者有的商标转让合同明确约定商标转让是免费的。

商标权是一种财产权。商标权的无偿转让其实从法律上分析应该是一种赠与行为,这种商标转让合同应该属于赠与合同。《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

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很显然赠与合同中的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商标权当然不能例外,并且受赠人获得财产是无偿,即是无需支付对价的。所以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就是,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而如上所述,商标权的转移时间应当是商标主管机关核准并公告之日。这样商标赠与合同自签订至商标转让公告之间大约还有较长的时间,而在此期间商标赠与人可以随时撤销赠与。由于很多当事人对商标作为财产权的认识不够充分,很多当事人之间签订商标转让合同随意性非常大,经常不约定对价或者直接明示无偿,如此一来商标受赠人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大。所以慎重起见,商标转让合同应当约定有明确的对价。如果是无偿转让,最好签订“赠与合同”。

四、商标转让的风险

1,一个商标两次转让

商标转让人与第一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之后,隐瞒上述事实又与第二个受让人缔结商标转让合同,从合同的角度分析,首先第一个商标转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第二个合同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由于商标转让人向商标受让人隐瞒了已与他人在先缔结商标转让合同的事实),如果第二个商标受让人知道商标转让人所隐瞒的事实后,并不行使撤销权,则第二个商标转让合同也有效。对此,第一个商标受让人有权要求商标转让人继续履行商标转让的义务,如办理注册商标转让手续。而第二个商标受让人只能要求商标转让人承担不能履行商标转让的违约责任。

2,待转让的商标已经设置了负担

有的准备转让的商标已经被商标权利人设置了质押、或者已经被许可给其他人使用(并在商标局备案登记)、或者已经被其他人提出撤销申请等,上述负担会严重影响到商标的顺利转让。例如,关于“奥妮”商标转让而产生的纠纷即如此。本案中,广州立白公司花费巨资受让取得了“奥妮”商标,但是确没有注意到之前“奥妮”商标权利人已经将该商标独占许可给了香港一家公司,并且这种许可已经备案。如此,则对于“奥妮”商标究竟应当由谁来使用出现纷争。其实如果广州立白公司在受让“奥妮”商标之前,进行商标的查询,就比较容易发现准备买入的“奥妮”商标是否已设置了负担,从而为其是否买入或者是否以如此高的价钱买入提供参考。正是由于缺失了上述查询,所以才导致出现大的纷争。

3,待转让的商标已经到期而未续展的商标受让人在受让商标之前,一定要查询确认该商标的使用期限,使用期限在注册证上有注明。如果该商标正处于续展期或者宽展期,则要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办理续展的义务。如果该商标已经过了宽展期,就不能再要了,千万不能马虎了事,从而导致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核准。

参考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张亚洲《注册商标转让中的法律问题分析》

2.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二

生活中的债有多种含义,而法律意义上的债却有其特定的范围。按照《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债的发生总的来说有合意之债和法定之债之分。在各国立法上,可发生债的法律事实主要有: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及其他原因。如因遗赠,会在受赠人与遗嘱执行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因缔约过失,会在缔约当事人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等。

根据债的不同划分标准,债又可以分为许多种类。如按照债的主体特征不同来划分,债可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以及财务之债与劳务之债等等。

由于债的发生有其法律上的特定性以及债的形式的多样性,致使债权转让的内容和法律效力也存在着一定的复杂性。因此,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应特别注意对债权发生的依据、转让的内容以及协议当事人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地审查,确保办证质量和办证效果,有效防范风险,更好地发挥公证在加速商品的流转、稳定经济交易秩序等方面所起到的积极的作用。

二、债权转让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

债权的转让是指债权享有人通过与受让人(第三人)协商一致,将自己依法享有的债权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受让人(第三人)的行为。债权转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是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又称让与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和受让人(第三人),按现有法律规定,债务人不是也不可能是权利转让的当事人。对于债权人、受让人及债务人所达成的债权转让协议,从实质上来说,债务人只是新协议的当事人,却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债权转让的当事人。因为债务人对债权的转让不享有权利,只承担义务。

二是债权转让是权利人转让自己合法权利的行为,即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必须是合法取得的。若是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取得或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所取得的权利,即使是转让了,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如赌债债权的转让即属此类。

三是债权的转让是一种处分行为,是债权人将自己享有的权利的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因此让与人对债权必须具有一定或全部的处分权限和处分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债权人可将自己享有债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第三人,法律禁止的除外。

四是第三人在取得债权后,可享有与此有关的从权利。按照《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债权人转让的权利,受让人拥有该权利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五是债权让与具有无因性。债权让与是基于各种各样原因而产生的,但不论其原因为何以及是否有效,对于债权让与协议的效力并无直接影响。这种无因性的目的在于保障债权流转的安全性,以及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六是债权让与具有非要式性。债权人与第三人就让与债权意思表示一致,债权让与协议即告成立,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除外,无须特别的协议形式,债权让与协议是否作成书面形式均不影响其效力。至于对已作成债权证书的债权进行让与,虽需交付债权证书,但该行为属于履行附随义务,而非债权让与的成立要件。

三、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般来讲,只要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协议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约定,均是合法有效的。公证处即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其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予以公证。但法律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交易秩序和保护让与方与受让方的权益出发,对债权的转让作了一些禁止性或限制性规定,这在办理债权转让协议公证时尤其应当引起注意。

第一,在受理当事人申办债权转让协议公证事项时,要严格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规定的办证程序,并从以下几方面认真审查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和材料。

一是对双方主体资格的审查。主要是审查双方是否具有行为能力,让与人是否具有转让债权的权限。如果让与人无处分权,却进行了债权的转让,那么即使受让人是善意取得该债权,也不发生权利转让的法律效应;代理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审查其代理资格和权限是否有效。

二是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合法、有效。主要是审查让与人提供的产生债权的根据,如原合同、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是否真实、合法,转让的债权是否有效。

三是要审查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时是否完全自愿,是否有欺诈或受胁迫的情况。

四是要审查让与方和受让方所签的债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是否齐全,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是否具体、明确。

五是要审查申请人就债权转让达成的协议,是否在内容和审批程序方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包括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内容是否有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或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是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或是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审查债权转让协议的审批程序是否合乎法律规定,如《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或者债务人转移义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依照其规定。

第二,要审查让与人转让的债权是否属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如《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就规定了几种不能转让的债权,对于这些规定,公证员在办理债权转让公证时要特别引起注意。

一是根据协议性质不能转让的权利。这是指根据协议权利的性质只能在特定当事人之间生效,如果转让给第三人将会使协议的内容失去联系性和同一性,因此此类协议的权利不能转让,这种情况一般包括:以选定的债权人为基础的权利,如以某个演员的演出活动等;根据个人信任关系而发生的债权,如因雇佣、委托、租赁等协议而发生的债权;协议内容中包括了针对特定当事人的不作为的义务及不作为债权,如协议中竞业禁止的约定;从权利债权,是指附随于主权利的权利。这种权利是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并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的,如主债权的担保物权是不能与主债权分离而单独让与的。

二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得转让的债权。约定禁止一方转让协议权利,只要此约定不违反社会公德和法律禁止性规定,即产生法律效力。禁止让与的约定属于民法上的意思自治,应适用民法有关意思表示的规定,但这种约定不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均应在债权转让前作出,否则不影响协议权利转让的效力。当然此种禁止让与的约定,既可以是特指债权不得让与某个人或某些人,也可以是泛指,即约定权利不得让与其他任何人。不过,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在协议整个有效期内不得让与债权,也可以约定债权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让与。

三是依照其他法律规定不得转让或限制转让的债权。这是指《合同法》规定以外的其他法律中关于债权让与的规定。如《物权法》二百二十八条规定,“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抵押权不得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款也规定,“应收帐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即是对债权转让的限制性规定。

3.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三

关键词:对外 技术转让 文化交流

最近几年,随着国家对外转让项目增多,在项目中对文化交流的感触也越来越多。以前认为文化交流离自己很远,也觉得文化这个概念很抽象。但在参加了多个项目后,发现曾经非常宏观的大概念“文化”在项目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处处在细节的地方闪光,并且往往产生意料之外的效果。现以非洲S国和东南亚T国为例,将总结的几点注意事项一一列举。

首先,在技术转让中一定要尊重对方的文化和宗教信仰,尤其是尊重因文化差异所导致的不同风俗习惯。双方的交流建立在相互的尊重之上,而文化的交流则着重在对对方生活习俗、习惯以及爱好的尊重上。尊重的前提是了解。所以,在进行技术转让之前,对对方国家的文化习俗、宗教信仰、爱好必须事先知晓。

S国崇尚伊斯兰教,其穆斯林每天要进行5次祷告,这对于穆斯林来说是神圣的事情,不得喧哗,不得打扰。因此在每天的时间安排表中必须预先留够充足的时间让外方做祷告。而且在外方祷告时,不围观,充分尊重其宗教信仰。如果事先不了解其宗教信仰,在时间安排上就会造成祷告与工程进度的矛盾冲突。充分了解后,对时间预留充分,对项目的顺利进行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事先沟通不够,对外方的传统习俗没有了解透彻,在我们做项目期间还是发生了一件事,差点导致项目中断。

苏丹有个重大节日就是斋月,斋月里有大家族聚会集体开斋的古老传统﹐对老人尊敬﹐弟兄姐妹见面亲切﹐对后代儿童是一次家庭亲情教育。斋月,全民节日,不可忽视,不可不过。当时,项目进行中由于遭遇夏季洪水,项目顺延了并签订了备忘录。当时,大家都忽略了时间这个因素。项目顺延到了8月,刚好就是S国的斋月。每年的斋月期间,穆斯林在日出之前吃好封斋饭,日出之后至太阳西下,禁止饮水、吃东西和吸烟,并要克制一切私欲,断绝一切邪念,以示笃信真主安拉。这对项目意味着什么呢?用数字来说话。正常情况下,每天9点上班,5点下班,一天的工作时间为8个小时。斋月里,日出之后至太阳西下,人人不得吃东西,不吃东西,又怎么会有力气呢?这就直接导致工作时间的锐减。在斋月里,整整一个月,每天的有效工作时间不到4个小时。换句话说,完成一个产品,以前需要一周,而在斋月里,需要2周到3周。时间立刻被拉长,而时间因素在技术转让项目中及其重要,涉及面也非常广,这就造成了双方的矛盾。之前的签订的备忘录忘记了“斋月”这个严重的文化因素,对项目执行造成了很大的影响,最终的结局是导致对外项目延长了两个月。对我方的人员安排、产品补给都造成了严重影响。而这次事件就是对“传统文化”忽视造成项目延期的典型案例。所以对外方文化的透彻知晓、尊重外方的风俗习惯在对外项目中及其重要。

其次,以平等、客观的态度对待外方,在技术转让项目中应做到不卑不亢。由于中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同,特别是我所在的城市,对外技术转让相对还不是非常多,造成对“外国朋友”相当关注。尤其是S国的人员外貌特征非常突出,可以说和本地的人完全不同,S国在外貌上引起的关注尤其高。在外国人比较“稀罕”的环境下,不仅仅会产生较高的关注度,而在较高的关注度下就会过分热情,这样就产生了不平等,让我方处于天平低的一端。失衡的状态一旦产生,想恢复到平衡状态就比较困难了。交流就变相的成为了一方为另一方服务的过程。中国人古往今来都热情好客,这是一个优良传统。但是,在面对外方,和外方进行合作,进行交流时,这种传统就显得过分热情、不合时宜了。此时需要的就四个字——不卑不亢!

由于S国人员外貌特征显著,几乎无往不利,在我方随时都能获得积极热情的帮助,人人都争相满足其合理的、甚至是不合理的要求。比如,在吃喝上极其浪费,要求众多;甚至对事先已经谈妥的日程安排诸多单方更改等。而T国在这方面尤其显著,缺乏平等、客观和不卑不亢直接导致我方处于劣势。在最初阶段,我方本着友好合作的态度,对其额外要求都一一满足。比如,T方要求培训时全程录像,在无录像先例(条例规定不允许录像)的情况,基于“外方要求”的考虑,领导同意了;而我方要求在进入生产范围必须穿戴工作服并将身上所有其他东西寄存,但外方认为戒指不用寄存,即使我方安全人员多次重申要求,外方都置之不理。最后领导出面协商,以戴戒指的人员不能触摸任何产品和工具的方案处理了矛盾。这出貌似双方友好协商解决问题,实际是藐视我方规定的文化冲突戏就此结束。但是,在这件事上,我们已经处于劣势,丢失了平等对话的话语权。多次这样的不合理对话后,外方要求越来越过分,甚至要求在双方进行周会议时也必须全程录像。这次外方的要求,领导直接否决。我方的“不同意”态度使得外方“火冒三丈”,一度停止项目。文化细节方面的不平等导致了技术转让中的不平等。我方的过度“友好”也为我方到外方进行技术支持埋下了隐患。外方对我方的建议置若罔闻,总是抱有怀疑,甚至在某些时刻出现抵触情绪,对我方诸多为难。

还有,在技术转让时,多举行各项文化活动,积极宣传我方的优秀文化。在国外做技术转让还是很辛苦很清苦的,尤其是在非洲的S国。因此,适当的举行一些文化活动,不仅可以缓解大家的疲劳和辛苦,也可以增进和外方的文化交流,一举多得。当时,我们就举办了卡拉OK比赛。

印象最深的是当年在S国做技术转让时,恰逢4年一届的世界杯。往年在家里时,想看世界杯那熬夜是必须的。为了看世界杯,都经历过2、3点睡眼朦胧挣扎着起床的痛苦。在S国,世界杯的时间却刚好是晚饭过后。世界杯比赛时间一到,某铁杆球迷在大厅振臂一呼,我方人员和外方人员呼啦啦涌到了吃饭的大客厅,那里有投影在墙上“超大”屏幕。在球场上,没有“我方”没有“外方”,只有忠实球迷的呼喊。进球时,有人哀叹惋惜,有人蹦跳高呼。记得有一次,双方人员出奇一致,都喜欢同一支球队,历经千辛万苦,终于有一粒决定胜负的进球,双方人员全都呼啦站起来,靠着近的甚至拥抱在一起,足球让大家融入到了一起,不分国界,不分肤色,不分信仰,为同一支球队呐喊助威。

还有T国,由于种种原因,双方矛盾重重,外方对我方持怀疑态度,而我方认为外方违反合同,处处刁难。从领导层到工作人员大家相处的不愉快。恰逢T国某节日,外方尽地主之谊请我方人员吃饭。吃饭,不可避免的就是喝酒。说到喝酒,大家都是有备而来。我方准备了地道的高粱酒,外方也准备了当地的一种很普及的药酒(至今我都没问明白是何种药)。酒一上来,那阵势就摆开了。外方人员不分男女,人人轮流上场,个个都是酒场潇洒高手。而我方第一轮人人都上,到第二轮时,那就是有实力人员表演的舞台。几轮下来,我方高手意犹未尽,而对方也派出实力选手迎战,酒一下肚,和谐气氛立刻就浓郁起来,如同一家。高手们惺惺相惜,在饭桌上侃侃而谈,气氛非常融洽,工作中紧张的关系得以缓和。把酒言欢的直接效果是在第二天上班时,谈论工作时,由酒场高手一协调,曾经的刁难不见踪迹,问题很快得以解决。

技术转让本身是技术贸易的一种,以技术的输出为主,而其中包含的文化交流往往是作为被忽视的存在,直到发生问题才被重视。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际化贸易合作的增多,文化的作用和力量越来越不能被忽视,反而会逐渐成为国际合作成功与否的关键因素之一。

关注文化,注重文化交流是技术转让成功的基础之一,不可忽视。

4.划拨土地转让应注意的事项 篇四

一、关于划拨土地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无偿交给使用者使用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必须依法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用地单位或个人颁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和《建设用地批准书》。由于土地使用权划拨时,土地使用者未向作为土地所有者的国家支付土地收益,且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对于政府而言,土地使用权划拨属于一种无偿的行政配置方式,因此国家对于划拨用地范围有严格限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4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国土资源部颁布了《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对上述可以划拨的四类用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细化,因此,只有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方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划拨土地没有土地使用年限的规定。但是如果再次上市交易后按普通商品房年限计算,住宅使用年限为70年。划拨土地是开发商通过划拨的形式的取得的,一般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是用来给村民盖安置房或者经济适用房的,购买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如果是城中村改造项目那么将无法办理房产证,如果是经济适用房那么在再次上市交易时需要缴纳相应的土地出让金才可以出售。

划拨土地的房屋由于土地成本较低,起相对价格也较低,但是大多不是正规商品房,无法办理全产权房产证,如遇到拆迁等问题,能否得到补偿将会是一个未知数,建议谨慎购买。

土地使用权取得与出让土地使用权取得在成本构成上的差别在于有没有交出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区别于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等不同方式,是按标定地价的一定比例收取,最低不得低于标定地价的40%。

二、关于土地出让金的缴纳

划拨土地使用权属于土地使用权人的法定财产权益,与出让土地使用权相比,这是一种不完全权益,可依据划拨土地的平均取得和开发成本,评定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原土地使用者的权益,计入资产。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划拨土地设定抵押权时,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使用者的权益,计入抵押标的;抵押权实现时,土地使用权可转为出让土地使用权,在扣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抵押权人可优先受偿。划拨土地经批准可以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部分为转让方的合法收益,转让后的用途不符合法定划拨用地范围的,受让方应当申办有偿用地手续。划拨土地需要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应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并以此计算租金或增加国家资本金、国家股本金。按照我国相关的房地产交易法律法规,划拨土地上的房屋进行上市交易时,应该首先补交国家应取得的土地收益,即补交一笔土地出让金。如果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在房屋进行二次交易前,需缴纳相关土地出让金(土地收益金)。但是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商品房买卖中,这笔土地出让金应该由业主补交还是由开发商补交。据介绍,一些政府规定,允许房地产开发商将其开发的经济适用房小区中的20%作为商品房销售。当时出台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保障开发商的经济利益。但是,为了保证经济适用房的低价位,经济适用房小区的土地是由政府划拨给开发商的,因此,其中商品房部分的土地也属于划拨性质。针对如今出现的土地出让金问题,有关部门一直在研究解决,目前,此类房屋的交易按正常的商品房交易。

三、国有企业划拨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由此可见,划拨土地是基于无偿取得的土地,其在转让时有较为严格的批准手续,最基本的程序就是要征得市、县人民政府的批准同意,否则转让违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按规定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

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相关规定,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相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具体可分以下两种情况。

1.地方法规或行政规定明确划拨土地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明确改变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应当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依法有偿供应。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应当依法以招拍挂方式供应。

2.地方法规、行政规定没有明确,《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也没有约定的,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相关规定,经批准可以办理协议出让手续,但应当按照土地市场价格补缴土地出让金,金额应为新用途的出让土地市场价格减去原用途的划拨土地市场价格。

四、划拨土地转让合同纠纷典型情况处理

2005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公告,颁发了《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该规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该司法解释与前已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两个司法解释构成了有关房地产开发的三个阶段即土地开发、施工营建、物业销售的完整的、配套的司法解释体系,共有84条规定的三个司法解释为各级人民法院处理相关案件准确适用法律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划拨土地使用权是我国特有之概念。在改革开放之前,我国城市土地的利用均是通过划拨方式进行的,即都是无偿划拨供应的,只存在单一的划拨土地供应制度。改革开放之后,随着外资的进入,我国对外资企业开始实行土地有偿使用,收取土地使用费。1990年,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标志着出让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建立,由此开启了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办理出让手续可再行转让的历史。而最近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法释(2005)5号文《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则根据司法实践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方式作了全面的总结和规范,对今后房地产市场的规范发展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

《房地产管理法》实施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但由于对人民政府的批准截止时间等事项没有详细规定,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了难题。对此,《解释》作了规定。

1、划拨土地使用权未经批准转让无效,但在起诉前经批准并办理出让手续的则有效。

该《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这就是说,在起诉前,转让人经有批准权的政府批准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则转让人与受让人间的合同按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处理。而实际上,这时转让的已不是划拨的土地使用权,而是已转化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这里遵循的还是《条例》确立的“先出让后转让”的原则,只不过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2、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批准并由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并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但弥补了《房地产管理法》对转让人与受让人订立的合同没有明确定性易产生争议的缺陷,将其明确定性为补偿性质的合同,并将受让人办理出让手续的时间宽延到了起诉前。

3、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在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政府决定划拨给受让人使用,转让合同按补偿性质合同处理。

该《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起诉前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决定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将该划拨土地使用权直接划拨给受让方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受让方订立的合同可以按照补偿性质的合同处理。”该规定的法律依据应为《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报批时,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决定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的,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者作其他处理。”而实际上,这时已不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是划拨土地使用权的重新划拨,当然,这里的受让人必须按法律规定具有划拨土地使用资格。由于原划拨土地使用权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支付了相应的补偿、安置等费用,转让该土地使用权时可能有地上附着物或存在职工安置等问题,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人支付补偿、安置等费用也符合划拨土地使用权取得条件的法律规定。

五、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协议出让程序

一、划拨土地使用权申请转让,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由受让人办理协议出让,但《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除外。

二、申请与受理、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持下列有关材料,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1)申请书;(2)《国有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3)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4)原土地使用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5)共有房地产,应提供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意见

(6)法律、法规、行政规定明确应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决定是否受理。

三、审查,确定协议出让方案 1、审查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依据相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就申请地块的土地用途等征询规划管理部门意见。经审查,申请地块用途符合规划,并且符合办理协议出让手续条件的,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地价评估,确定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额,拟订协议出让方案。2、地价评估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申请转让地块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和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进行评估,估价基准期日为拟出让时点。3、核定出让金额,拟订出让方案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调决策机构应当根据土地估价结果、产业政策和土地市场情况等,集体决策、综合确定办理出让手续时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并拟订协议出让方案。

(1)、应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按下式核定: ①、转让后不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②、转让后改变用途等土地使用条件的

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拟出让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拟出让时的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

(2)、协议出让方案应当包括:拟办理出让手续的地块位置、四至、用途、面积、年限、土地使用条件、拟出让时间和出让时应缴纳的出让金额等。

四、出让方案报批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协议出让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五、公开交易

协议出让方案批准后,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向申请人发出《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

《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应当包括准予转让的标的、原土地使用权人、转让确定受让人的要求、受让人的权利、义务、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等。

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的申请人,应当将拟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在土地有形市场等场所公开交易,确定受让人和成交价款。

六、签订出让合同,公布出让结果

通过公开交易确定受让方和成交价款后,转让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转让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价款。

受让人应在达成交易后10日内,持转让合同、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土地使用权准予转让通知书》、转让方和受让方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向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批准的协议出让方案、公开交易情况等,依法收回原土地使用权人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注销土地登记,收回原土地证书,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5.8有关规定公布协议出让结果。

七、办理土地登记

5.签订技术转让合同时的注意事项 篇五

专利的有效性主要体现转让的专利或者许可实施的专利应当在有效期限内;超过有限期限的,不受法律保护。技术秘密的有效性主要体现保密性上,即不为社会公众所知,是所有人的独家所有。如果是已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就谈不上是技术秘密,当然也就不存在转让问题。

(2)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约定清楚。

技术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的有关情况应当在合同中详细规定,便于履行。技术的有关情况包括:技术项目的名称,技术的主要指标、作用或者用途,关键技术,生产工序流程,注意事项等。这些数据表明了技术的内在的特征,是有效的,同时也是当事人计算使用费或者转让费的依据。

(3)转让或者许可的范围。

转让技术或者许可他人实施技术,都应当明确范围。合同中可供选择的条款包括:专利转让的,涉及专利权人的变更,因而其范围及于全国;专利许可的,则要明确在什么区域内可以使用该专利,超过的就是违约;技术秘密转让的,让与人要承担保密责任,其使用范围可以及于全国,也可以只是某个地区。

(4)转让费用的约定。

转让费用包括转让费和使用费。在专利转让情况下,受让人应当支付转让费。转让费根据技术能够产生的实际价值计算,通常规定一个比例,便于操作。在实施许可的情况下,则根据使用的范围和生产能力以及是否是独家等因素考虑转让费或者使用费的数额。受让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补交使用费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不补交使用费或者支付违约金的,应当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交还技术资料,承担违约责任。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越约定的范围的,未经让与人同意擅自许可第三人实施该专利或者使用该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约行为,承担违约责任;违反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不同类型的技术转让在签订合同时还有其应该特别注意的问题。

在订立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时也应注意的以下几个问题:

专利申请权可以转让,双方当事人应就专利申请权转让签订书面合同,在协商、约定后审查专利权转让申请合同时,双方当事人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一、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如果是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是否得到上级的批准,批准的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二、转让的专利申请权的受让人是外国人,该专利申请权是否得到国务院的批准,其批准文件是否列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备查;

三、转让的专利申请权应是正式的书面转让合同,并经国务院专利局登记并公告;

四、合同中是否说明受让人按照合同约定取得专利申请权,因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引起的纠纷应由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人承担责任;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相关规定;

六、专利申请转让的受让人是否能保证专利的运用,如果受让人是为了个人垄断新技术,客观上起到阻碍新技术的应用、推广、改进,则该合同违法;

6.专利转让的方法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篇六

1、联系与自己专利相关行业的企业直接联系,介绍自己的专利进行转化

优点:没有中介费用,缺点:耗费时间长,转让几率比较低

2、联系当地知识产权局,留自己的专利信息给工作人员,等待机会 优点:没有中介费用,缺点:耗费时间长,转化几率低

3、委托专业专利转化机构,进行专利转让

优点:代理机构资源多,人脉广,转让机会多,缺点大多数中介机构会收取中介费用

(可以选择,诚信可靠地公司,最好是现转让,后付款的公司有保证,比如创新财富网 就是先做事在收费的)

专利转让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

1、避免盲目扩大专利价值:对于专利权的转让标底,应以能够成交为原则,否则很可能合作失败;

2、避免求快:专利转让是一个法律程序,建议最好委托相关业内专业人士,进行相关操作,切勿自行随便签订合同;

3、应把合作放在首位:专利开发的目的,除了是对自己的肯定、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对生活有益处和贡献,一项具有一定技术含量和市场容量的专利技术,在没有转化为盛会生产力之前,只能是技术,因此实现产业化才是造福于社会和人类的最高标准,在某种程度上适当退让和调低一些标底,同样是很必要的,毕竟合作是需要双方拿出诚意的;

4、做好相关记录:尽可能做好转让过程中的记录,这对于后续问题以及收益分配都是很重要的;

5、在转让之前,不要轻易进行价值评估等操作、尤其是不要轻易根据对方要求进行此类操作,如果确实需要进行评估,尽量明确评估费用担负原则和担负比例、以免上当受骗;在没有完全完成转让手续前,不要轻易交付技术资料和相关图纸等具体信息。

转让时因注意一下资料的正确性

发明

实用新型

外观设计

专利权人:

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授权日:

专利号:

专利有效期限:

7.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七

商标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几千年前, 当时商品经济还不发达, 商标的主要作用是便于追究劳动者的责任。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 商标的作用也日益得到了发展。在先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 商标的主要功能在于防止出自不同生产者的不同商品之间的混淆, 确保商品来源的真实性和可识别性。在这种情况下, 将他人商标或与之相似的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是一种明显的侵权行为, 因为这种行为损害了商标的区别功能, 使商品和侵权人的商品产生了混淆。

在传统商标法中, 混淆是商标保护的评判标准。在混淆理论下, 消费者是否能将商品或服务与提供者正确地联系在一起而不发生混淆是商标保护的标准。当然, 随着实践中出现的问题的不断复杂化, 混淆理论也在不断扩大其可能混淆的范围。

二、混淆理论实施中产生的问题

作为产品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各国的商标法都有所体现。尽管混淆理论是商标保护的基础, 但是它并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虽然混淆的概念已经发展得越来越灵活, 但有一个前提是必须可能发生混淆。如果没有混淆的可能, 就没有保护的理由了。但是, 是不是不产生混淆就不会产生危害呢?

比如商标淡化的现象。此种现象主要表现为: (1) 弱化:指本来只与特定商品或服务联系的商标, 由于被使用在其他商品或服务上, 模糊商标与商品或服务间唯一特定的联系; (2) 丑化:指将某个著名商标使用在不洁或有伤风化的背景下, 或将高档商品的商标使用在低档或大众商品上, 从而对原商标造成负面影响; (3) 退化:指由于商标使用不当, 商标演变为商品的通用名称而失去识别功能。这些对商品以及背后的经营者乃至竞争秩序都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为了真正从理论上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必须对商标的功能有一个重新的认识。

三、现代社会中商标的功能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商标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大, 以致商标逐渐远离作为商品的识别来源的基础性含义, 而被转化成为一种具有自身独立价值的资产。为了能在商业竞争中胜出, 商品制造者一方面尽力提高商品的品质和服务的质量, 另一方面广泛宣传, 培育企业的良好信誉。而商标正是企业信誉的集中体现。一方面, 一旦消费者在心目中将商标与特定商品建立独特的联系, 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源源不断的利润;另一方面, 商标本身就是价值巨大的商品, 美国《金融时代》对2000年商标价值评估的报告显示:“可口可乐”品牌价值逾600亿美元。

同时, 一些著名商标已经脱离对特定商品的依附, 独立成为一种价值体现。以“IBM”为例, 它不仅成为稳定的产品质量, 优质的服务模式的代表, 同时也体现了商务人士一种稳健又不乏创造性的成功风范。消费者可能因为认同品牌所代表的产品品质而购买, 更可能因为其所代表的精神和形象而购买。因此商标逐渐具有了表彰功能, 它成为独立于商品, 具有本身内容的品牌。

四、商标保护理论的发展

当我们承认商品的表彰功能日益突出时, 对于上文出现的商标淡化、网络侵权等问题的解决就有了一个良好的理论基础。以商誉作为保护对象, 可以有效地制止原先不构成商标侵权的一系列行为, 对于网络环境下驰名商标的保护也有重要意义。

商标淡化理论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发展起来的, 为了解决商标淡化问题, 在混淆之外建立的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又一保护体系。反淡化商标保护理论认为, 没有竞争关系的使用人使用他人驰名商标不产生误认的情况下, 也应予禁止, 因为产生了商标淡化。淡化理论最早起源于德国之判例理论, 但德国将其适用对象严格限制为驰名商标。更进一步的是美国, 它将淡化理论正式纳入商标法律体系。1947年马萨诸塞州制定了第一个商标淡化法, 之后至少25个州通过了类似立法。1995年底美国国会通过了全美统一的商标淡化法律《美国联邦商标淡化法案》 (FIDA) , 将反淡化原则正式引入联邦法律。

一些国际条约也吸收了这一理论。如《巴黎公约》第6条之二就专门规定了商标淡化问题。世贸组织TRIPS协议,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制定的《关于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示范规定》, 都吸收了商标淡化理论。

五、结语

从混淆理论到淡化理论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正是商标的功能在不断发展的结果, 体现在商标中的商誉方面, 财产观念的发展是商标权不断扩大的基础, 也是对商标的保护范围不断扩大的基础。当然, 我们运用商标保护的淡化理论必须意识到, 保护的力度最终归结为商标所有人的财产权和自由竞争的平衡问题, 如果反淡化保护过于严格, 可能会被滥用。我国目前还没有对商标反淡化保护的立法, 但在商标注册中实际已经在运用这个理论。我们在借鉴此种立法的同时, 也应当注意保护的适度, 达到公益与私益的平衡。

摘要:现代市场经济, 商品竞争逐渐发展转变为商标的竞争, 这种竞争趋势促进了商标功能的变化, 使得商标的功能从单纯的识别功能向表彰功能扩张, 导致传统的商标混淆理论向淡化理论发展。本文从商标功能的发展入手, 针对商标保护的混淆理论在现代社会商标保护中的无力, 提出淡化理论适用的前景。

关键词:商标功能,混淆理论,淡化理论

参考文献

[1]郑成思:《知识产权文丛》第5卷[M].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年版

[2]冯晓青:商标的财产化及商标权人的“准作者化”[J].中华商标, 2004年第7期, 第7页

8.商标申请注意事项 篇八

一、禁止作为商标的标志有哪些?

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禁止用作商标的文字、图形包括如下:(1)同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2)同“红十字会”、“红新月”的标志、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3)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和图形;(4)直接表示本商品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5)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等。

商标注册申请前的查询通常是指商标注册申请人在申请注册商标前,为了了解是否存在与其申请注册商标可能构成冲突的在先商标权利,而进行的有关商标信息的查询。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有两条途径:一是“中国商标网”提供免费商标查询信息,任何人可以登录“中国商标网”点击“商标查询”栏目进行查询。

二、商标注册申请组成部分

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由文字;图形;文字+图形等形式组成。

三、办理途径

申请注册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有两条途径:

(一)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

四、办理步骤

(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申请人可以自愿选择任何 一家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所有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公布在“代理机构”一栏中。

(二)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申请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骤办理:

商标注册申请前查询(非必须程序)→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在打码窗口打收文条形码→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三个月左右商标局发出《受理通知书》→商标注册申请补正(非必须程序)

五、商标注册申请书件的准备

(一)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名义申请商标注册的,应提交以下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1份。(委托代理机构的,只加盖代理机构的公章即可)

2、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1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3、商标代理委托书1份

4、、申请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5、如申请注册的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6、如个人申请,请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 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商标注册规费的缴纳

在一类10个商品名称或服务项目之内,每件商标注册申请规费为1000元,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项,另加收100元。

商标注册申请被驳回的,如果对驳回决定不服,申请人可以自收到驳回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被提出异议的,如果申请人对商标局的异议裁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异议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1)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负责人的身份证;

②营业执照。

(2)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签约人身份证;

②承包合同。(3)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经营者的身份证;

②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集体商标需要提交的申请书件

1、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一份。

2、集体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文件及复印件,或者加盖申请人印章的有效复印件。

3、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应当在申请书件中说明下列内容:

(1)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2)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与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的关系;

(3)该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区的范围。

4、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5、集体成员名单。

6、商标图样6张(申请书背面贴一张,交5张),要求图样清晰、规格为长和宽不小于5厘米并不大于10厘米。若指定颜色,贴着色图样1张,交着色图样5张,附黑白图样1张。

7、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经办人的身 份证及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注册申请的,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8、如申请注册的集体商标是人物肖像,应附送经过公证的肖像权人同意将此肖像作为商标注册的声明文件。

七、异议申请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1)商标异议申请书;

(2)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并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理由书应有异议人的签字或加盖公章;

(3)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的复印件;

(4)异议人的身份证明。

(5)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6)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还须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注意事项如下:

1、补正的书件必须加盖与异议人名义相同的印章。

2、补正的内容一定要按补正的要求填写清楚、准确。

3、补正的时限为自当事人收到商标局补正通知之日起30天内。当事人应将商标局的发文信封作为收文日的凭证,连同商标局的补正通知一并附上送达商标局。

4、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异议申请的,必须加盖该商标代理机构的公章。

异议申请不予受理的几种情况

(一)对未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

(二)超出法律规定异议期限的;

(三)商标异议申请中没有明确的请求和事实依据的;

(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商标异议规费的;

(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补正或未按要求补正的。

七、异议规费

每件商标异议申请应缴纳规费1000元。

异议期为3个月,自被异议商标初步审定公告之日起计算,至注册公告的前一天。

八、变更申请所需文件及注意事项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如下

(1)变更申请书(根据申请办理的具体内容选择书式);(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申请变更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一份变更申请应缴纳变更规费500元。

九、转让申请所需资料及注意事项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如下(1)《转让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受让人出具的《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受让方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4)申请移转的,还应当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一份转让申请需缴纳转让规费1000元。

十、续展申请所需资料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的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还有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内仍未提出申请的,期满后商标局将予以注销。

应提交的申请书件如下:(1)《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3)委托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直接在受理大厅办理的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4)注册证复印件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一份续展注册申请需缴纳规费2000元。如果是在宽展期内提交续展注册申请的,还需缴纳500元的延迟费。

商标业务收费项目及清单(单位:元/件)

序业务名称

限定本类10个商品或服务项1 受理商标注册费 1000 目;10个以上(不含10个),每超过一个,另加收100元

受理集体商标注2 册费 受理证明商标注3 册费 受理补发商标注4 册证费 受理转让注册商5 标费 受理商标续展注6 册费 受理续展注册迟7 延费

收费标

备注

3000

3000

1000 含刊登遗失声明的费用

1000

2000

500 8 受理商标评审费 1500 9 10 商标异议费 变更费

1000 500

出具商标证明费 100 12 撤销商标费 商标使用许可合13 同备案费

1000

9.域名转让合同之注意事项 篇九

2,域名中介。这种交易方式虽然也好,但手续费偏高,而且还要信得过的中介,否则很可能会被中介携款潜逃,数额较大更要注意了,这里推荐几个信得过的中介,比如易名中国,易介,A5,张米米博客www.zhangmimi.com等。

3,支付宝担保交易。这个方式博主就不多说了,但问题是如何操作?在货物一栏里面一定要写清楚要交易的域名,是谁转给谁,在什么平台转的,从哪个ID转到哪个ID,邮箱从哪个变更至哪个等等,一定要写清楚,这样就等于在支付宝备案,万一对方不确认收获,让支付宝介入,对方必输,金额较大可以找律师。其实,说到这里,仿佛又回到了站内push了。

4,当面交易。其实博主并不建议用这种方式交易,对买卖双方来说都是危险的,具体如何危险,博主就不多阐述了。基于互联网发达的今天,很多实体东西都可以线上交易了,更何况域名这个纯粹的互联网产业。

5,先款后米,先米后款。这种方式只能用信得过的人,这个就不多说了,对方有一丝一毫的让人不信任,都不能采用这种方式。

10.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十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 企业要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影响力, 需要设立自己独立的商标、品牌, 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 才能推动企业的发展。而当前社会环境下, 发展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成为企业保护其品牌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律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行保护, 但是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却存在不同, 没有做出明确的界限划分, 导致在司法实务中对商标的影响力认定出现问题。明确区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之间的界限, 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指导, 从而大幅度提高企业司法实践工作效果。为了深入了解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之间的区别, 本文从两者间的概念、认定依据、保护方式等角度, 深入分析了两者之间的不同, 从而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二者之间的差别。

二、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概念

(一) 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是国际商标事务中常用的商标概念, 驰名商标又称为周知商标, 在国际社会发展中, 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最早可以追溯到工业革命时期。上个世纪20年代, 法国签订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简称《巴黎公约》。虽然当时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概念界定, 但是它是驰名商标法律应用的最早来源。在以后的发展中,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虽然扩大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但是同样没有对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定义, 而后期的商标研究仍然没有给驰名商标做出明确的界定。在国际社会中, 各国对驰名商标的概念使用可能存在差别, 但其基本理念没有太大差别。

为了提高驰名商标认定的司法实践效果,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驰名商标司法解释》, 按照该解释的规定,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境内为相关观众所知晓的商标, 同时要求该商标在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广泛的销售范围, 而且我国境内各地的消费者对该产品的认识基本上已经达到了一种公众熟知的地步, 其商标为公众所认可。

(二) 著名商标

著名商标也是商标法中的重要概念, 我国商标法对于著名商标的认识存在差异。但是从整体情况而言, 我国著名商标在各地方形性立法中的认识存在很大的差别, 我国法律对著名商标的认识相比驰名商标而言比较小, 它要求商标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知名度, 这样就大大减少了著名商标的认定难度。从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可知, 地方著名商标是介于普通商标、驰名商标之间的一种商标, 它是存在于两者之间的第三状态。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著名商标是指具有较高市场声誉和商业价值, 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 并依法被认定的注册商标。我国商标法中的著名商标一般要求是在我国一定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 它常常被用以评定市级的名誉商标。因此, 在对地方著名商标的认定使用时, 常常被应用于地方法规中。

(三)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概念差别

驰名商标概念是国际社会通用和常用的一种商标概念, 它要求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晓, 并具有良好的信誉。而著名商标则要求该商标为一定地域人熟知, 其对商标产品的销售范围要求较低。驰名商标的概念源于国际公约, 是国际社会商标知识产权发展的产物, 而我国的著名商标则主要来源于我国地方对企业商标的认可、认识标志。同时, 驰名商标要求在销售范围内达到为公众熟知的地步, 对公众的熟知程度要求更高, 而著名商标则只是要求其在一定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法律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

(一)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依据、范围的不同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 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 并同世界各国签订了《巴黎公约》、《TRIPS》协议, 并遵照协议的约定, 将《巴黎公约》中关于驰名商标的规定纳入到我国商标法中, 同意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给予保护。我国商标法中关于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集中体现在商标法第十三条, 该条规定:“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 误导公众, 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按照该条款的规定, 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上升到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中, 扩大了对商标的保护范围。

而我国法律对著名商标的保护主要是根据商标法及地方法律法规,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 各地方对著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有的地区规定, 只有经过著名商标所有权人同意, 才能将可能引起混淆、误认的商标进行注册。而有的地方规定, 无论是否经过权利人同意, 均不得注册。这两种著名商标的保护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超越了驰名商标的保护, 超越了著名商标保护应有的范围。

(二)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有效期不同

按照我国商标法的规定, 对于驰名商标, 如果商标注册人恶意注册商标, 那驰名商标的在先权利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而且在先权利人不受商标法规定的5年时间的限制。法律给予驰名商标在先权利人以更多的、更为宽泛的自由, 可以主张其合法权益。

但是, 对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效期, 一般是由各地方省市进行规定, 其对著名商标规定的保护期限并不统一, 但是, 总体情况而言, 各地对著名商标规定的保护期限一般是2—5年。同时, 按照各地方规定, 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期限届满后, 可以申请延续。由于地方法律规定的不同, 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有效期存在很大的差别。

四、关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认定的对比分析

在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进行分析研究中, 要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需要从多维度分析二者之间的差别, 这样才能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差别, 从而为我国司法实践活动提供理论指导。具体分析我国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之间的差别, 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地域性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是否要求其在一国领域内驰名, 这是一个焦点化的问题。一般而言, 法律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依据采用的是我国的商标法, 该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范围内全境有效。其司法应用范围较为广泛, 在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时, 需要考虑该商标在多大的范围内具有较高的影响力。

而著名商标不同, 著名商标一般依据各地省市法规, 该法规依据仅在其适用区域范围内有效。因此,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 对于著名商标的保护, 在不违背法律的前提下, 更多地使用地方法规。因此, 在对驰名商标与著名商标的界分时, 我们可以从其商标的影响范围及使用法律来分析商标的性质, 从而科学界定驰名商标、著名商标。

(二) 公众性

公众性是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共有的一种属性, 但是二者的公众性存在一定的差别。根据《TRIPS》协议关于驰名商标公众性的界定:“一, 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实际或潜在的消费者;二, 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经销渠道中所涉的人员;三, 经营使用该商标的那一类商品或服务的商业界”。这是《TRIPS》协议的基本条文, 它反映了协议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也从侧面反映了驰名商标对相同、类似领域的影响力。综合分析法律对于驰名商标公众性的认识, 认为该商标为某些相关行业的公众所熟知, 影响了一类社会群体。

而著名商标对于公众性的要求较低, 著名商标要求其产品为一定区域内的同一行业的人员所熟知, 对该商标对相关行业的影响力不做具体的考量。法律对著名商标公众性的认识较少, 其考量的因素也较少。

(三) 知名度

知名度也是体现二者差异的重要因素。根据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 需要商标具有较高的信誉, 已经为公众所“熟知”。同时, 该商标在相当大的地域内都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而且该商标下的产品、服务质量都比较好。对驰名商标的公众知名度认定, 主要是通过对该商标的使用范围、持续时间、使用程度、公众反映等角度进行综合评定, 从而确定其知名度。一般而言, 驰名商标的知名度较高, 驰名商标一般为本行业及相关行业所熟知, 且其影响的范围更为广泛。

而著名商标的知名度要求相对较低, 一般要求在某一地域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为本行业所熟知, 对于相关行业的认可程度要求相对较低, 其社会知名度的要求也相对较低。而在地方著名商标的知名度认定时, 一般需要我们对商标的影响范围进行分析, 分析其影响人群的类型, 从而确定其知名度的大小。

(四) 认定方式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采用被动认定的方式, 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需要其向法院或相关行政部门提出认定申请, 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但是从我国司法实践中来看, 对于驰名商标的认定, 多是在发生权利纠纷后, 由法院部门认定其商标是否属于驰名商标。

而我国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 大多是依据商标权利人的申请, 由地方行政管理工作部门进行综合评估, 从而确定申请商标是否达到著名商标的标准。对于著名商标的认定大多是以权利人的申请而完成的。

五、结语

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是商标法中的两项重要保护方式, 对商标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二者的界限存在很大的模糊性, 影响商标工作的开展。要认清二者之间的界限, 需要从基本概念及变革角度入手, 这样才能发现二者之间的细微差别。本文从基本概念着手, 结合我国商标法的管理制度, 分析了著名商标与驰名商标之间的界分, 为人们更好地区分二者的差异提供参考, 希望可以为司法实践工作提供有益的借鉴。

参考文献

[1]杨小兰.简析名牌及其与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关系[J].经济与法, 2010 (3) .

[2]董葆霖.新<商标法>对于驰名商标制度的正本清源[J].电子知识产权, 2013 (10) .

[3]吕国强, 李国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与保护的若干问题研究[J].法学, 2009 (2) .

[4]叶燕燕.论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J].商品与质量, 2012.7.

11.美容院转让应注意哪些注意事项 篇十一

美容院转让应注意哪些事项?美容院转让关系着转让方、顶让方和房东三方面的利益,如果转让不成功的话,这就影响着三方的权益。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美容院转让的注意事项及附上美容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美容院应该注意她一共有多少客人的护理没有做完,那些应该怎么处理,是算成钱留给你,还是她转给其它美容院,要在合同上写清楚客人的名字和剩下的次数,还要写清楚留下来的产品和仪器,还要写清楚她以前的一切债务与你无关。

1、转让的手续是否齐全;

2、包括什么设施;

3、现有的员工是否留下,如果留下的待遇;

4、现在做什么品牌;

5、进货情况和折扣;

6、现有多少顾客,顾客的联系方式;

7、仓库有多少货;

8、是否有欠账给别人; 美容院转让合同范本

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 房东(丙方): 身份证号:

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就店铺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丙方同意甲方将自己位于 街(路)号的美容院(原为:)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

二、该店铺的所有权证号码为,产权人为丙。丙方与甲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期到 年 月 日止,月租为 元人民币。店铺交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向丙方履行该租赁合同,每月交纳租金及该合同约定由甲方交纳的水电费等各项费用,该合同期满后由乙方领回甲交纳的押金,该押金归乙方所有。

三、美容院现有装修、装饰、设备(包括附件二)在甲方收到乙方转让金后全部无偿归乙方使用,租赁期满后不动产归丙方所有,动产无偿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租赁合同执行)。

四、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一次性向甲方支付顶手费(转让费)共计人民币大写 元,上述费用已包括甲方交给丙方再转付乙方的押金、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设备及其他相关费用。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五、该美容院的营业执照已由甲方办理,经营范围为餐饮,租期内甲方继续以甲方名义办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但相关费用及由乙方经营引起的债权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乙方接手经营前该店铺及营业执照上所载企业所欠一切债务由甲方负责偿还,与乙方无关。

六、乙方逾期交付转让金,除甲方交铺日期相应顺延外,乙方每日向甲方支付转让费的千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3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按转让费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应保证丙方同意甲方转让店铺,如由于甲方原因导致丙方或甲方自己中途收回店铺,甲方同样承担违约责任,并向乙方支付转让费的10%作为违约金。

七、如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导致乙方经营受损的与甲方无关,但因国家征用拆迁店铺,有关补偿归乙方。

八、如果合同签订前政府已下令拆迁店铺,甲方退偿全部转让费,赔还乙方接手该店铺的装修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如果合同签订之后政府明令拆迁店铺,或者市政建设(如修、扩路、建天桥、立交桥、修地铁等)导致乙方难以经营,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退还剩余租期的转让费,押金仍归乙方(前述顺延除外)。或甲方在每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时仍未办妥年审手续,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退回全部转让费,赔偿装修、添置设备损失费,并支付转让费的10%的违约金。

12.商标续展申请书及注意事项 篇十二

注册商标有效期满,商标注册人为了不失去商标专用权,需要继续使用的,可以向商标局申请续展商标注册,此时需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

一 填写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时,应着重注意以下几点:

步骤

1、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期和续展申请号一栏由商标局填写。注册商标续展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日期为准。在有效期满前6个月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或填写有误退回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2个月,并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在宽展期内提出续展注册申请的,要另交纳续展迟延费,因申请手续不齐备或填写有误退回的申请书限期补送或改正。时限为2个月,保留申请日期及申请号。超过上述2个月限期的,视为新申请,原保留的申请日期、申请号取消,另外编定。超过上述2个月限期,且过宽展期的,视为放弃续展,其商标予以注销。

步骤

2、注册商标续展,其指定商品类别一律按国际商品分类的类别续展。1988年11月1日起注册商标指定商品实行商标注册用国际1—34分类,服务商标35-45类 注意事项:

1按照申请书上的要求注意填写,且必须是打字或者印刷 2 每一件商标应提交续展注册申请书一份 直接来商标注册大厅办理的,应提交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应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申请续展的商标为共有商标的,应以代表人的名义提出申请

二、提交申请书件:

1、申请人直接到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的,申请书件准备就绪后,在商标注册大厅的受理窗口提交,由窗口的工作人员确认该申请书件是否合格。

2、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由该商标代理机构将申请书件送达商标局。商标续展费用:

续展费用

13.商标转让的注意事项 篇十三

商标是商品的标志, 是生产者用来标识其生产和销售的商品的标志性的符号, 一般由文字、图形或符号组成, 是产品的形象, 企业的象征, 能够传递企业精神, 塑造企业形象。一个好的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巨大的财富;反之, 一个糟糕的商标可以给企业带来惨重的损失。因此, 商标的翻译事关企业的生死存亡。

二、成功商标翻译中的得

1. 巧用音译法

把原语商标中的音翻译成发音相似或相同的目的语的翻译法, 可分为纯音译法和谐音译法两种。纯音译法也称为直接音译法, 即根据外文商标词的读音, 选择读音相同或相近的汉字组合在一起, 纯音译法保留了原文商标的音韵美和呼唤功能, 如Motorola摩托罗拉 (手机) 、Sony索尼 (彩电) , Kodak柯达 (胶卷) 。谐音译法也称谐音双关法, 即在翻译时选取能激起中国消费者美好联想的谐音词汇或词组。因为汉字有很多同音异义字, 因此在翻译时可自由选择发音响亮、意境优美的字来表现。Arche译为“雅倩”、Pantene译为“潘婷”, 既保留了原音音节的响亮, 同时选用“倩”、“婷”等表现女性的秀美汉字更突出了化妆品的的商品特色。还有波的著名服装品牌“雅戈尔”, 它的英文商标名称为相同发音的英文字母组合“Younger”。而这个发音则使得人们联想到单词“younger” (更年轻) 。表达出了穿“雅戈尔”就更年轻的内涵。Pampers美国宝洁公司 (P&G) 的尿布品牌, 原商标意思是“娇养”, 即对宝宝无微不至的关爱, 而汉译的“帮宝适”表达了“对宝宝更好, 使宝宝更舒适”, 这就是原商标意思的体现。Polaroid相机的商标, 原商标意思是“即拍即有的照相机”, 汉译为“拍立得”即拍好立刻就能得到, 不仅音相似, 意思也与原商标不谋而合。

2. 根据商品的特性, 充分发挥想象力, 创造另外的意义

比如洗发护法用品“Rejoice”, 汉译为“飘柔”, 而不是“高兴”, 从而指明了产品的用途, 同时具有艺术性、符合受众的审美心理, 使人联想到柔软飘逸的长发。如洗发水Head&Shoulder, 译名“海飞丝”生动形象的表达出了“丝丝秀发, 飞舞肩头”的美韵。Procter&Gamble公司译为“宝洁”, 充分体现了公司所生产的洗涤、护肤、口腔保健品等属性。美国Johnson&Johnson公司译为“强生”, 译者将原来的人名改译为能表明产品——医疗、卫生保健品及消费者护理品特点的名称, 表示“健康强壮, 由此而生”, 译名形象且极有吸引力。

3. 顺应民族文化心理特征和价值观

如“博士伦”隐形眼镜, 其实英文商标只是公司创立者的姓名“Bush&Lomb”, 译者根据中国人的购物心理及文化环境, 以及人们对知识的崇尚, 将之译成“博士伦, 真是独具匠心。美国的一种化妆品“Revlon”被巧妙地译成“露华农”, “露华浓”一词取自李白的“云想衣裳花想容, 春风拂揽露华浓。”这一著名的诗句, 使译名充满了汉语文化色彩, 浪漫而又典雅, 使人产生无限的联想。“回力”牌运动鞋的商标译名Warrior与回力在发音上相似, 其意思是勇士, 勇士当然有回天之力, 穿上勇士鞋的人则不言而喻。又如美乐电视机译为Melody, 其英文含义为优美的音乐, 译名把电视机悦耳的声音表现的淋漓尽致, 堪称佳译。“百变所以美丽”的百丽女鞋翻译成Belle, 法语中表示美丽女人。

再如Nike--耐克 (鞋) 。Nike原意是希腊神话中胜利女神的芳名, 但若将音译为“奈姬”或“娜基”之类, 很多消费者便会十分费解, 不知其意。译成“耐克”, 既有坚固耐穿的含义, 又包含了克敌必胜的意思, 这样与原意胜利女神也不谋而合。

三、不成功商标翻译的“失”

1. 译名不符合英语文化

中国的商标出口到国外时, 却往往忽略了文化冲突的存在, 以至使译名在国外不受欢迎从而影响到产品的销售。上海白翎钢笔物美价廉, 但打入国际市场后, 在英美国家却无人问津。原因是它的英语商标被直译成White Feather, 而在英美文化力White Feather具有软弱、胆怯的内涵。帆船牌地毯译成Junk也遭到同样的命运。因为Junk在英文中除指中国帆船外还指废弃物或破烂的旧物。有的汉语商标词在汉语里有美好的形象与象征意义, 但直译成英语后, 其文化联想意义则截然相反。如商标名为海燕的电视机, 它使我们联想起搏击风浪的勇敢者, 奋进者的形象。然而直译成Petrel, 在西方人眼里则有“不祥之兆”的含义。

2. 译名不雅观

紫罗兰牌男式衬衫在出口时受挫是因为其译名Pansy引起的歧义。Pansy在英美国家是贬义及侮蔑语, 指女性化的男子或搞同性恋的男人。这样商标的衣服自然引不起男士的购买欲望。另外, 一些取自动物名称的汉语商标, 在英译时并非所有的都可以直译, 因为英美文化与中国文化中对动物所赋予的联想不同。威武凶猛在中国是与虎相联的, 而在西方则与狮相联。可见, 在翻译动物类商标时, 一定要搞清它在西方文化中有无不良的联想, 否则会影响产品的销售。比如中国的金鸡闹钟, 它的译名Golden Cock就损害了商品在消费者心中的形象。因为英美国家除了用cock指雄鸡外, 还指人体的某种器官, 所以Golden Cock看起来显得很粗俗。而同是金鸡牌的鞋油, 译者把Cock换成了Rooster, Golden Rooster形象威武挺拔, 就很能吸引国外顾客。

3. 音译的译名是具有不良意义的英文词

汉语拼音与英语单词都是由拉丁字母组成的。一个商标词的汉语拼音有可能碰巧是英语中某个具有不良意义的英文词。在音译汉语商标时, 译者应注意译名是否恰巧与英语中某一词语拼写相同或相似, 是否可能引起令人不快的联想。比如商标名为芳芳的一种口红, 中国人看到会与“花容月貌”等联系起来, 可音译成汉语拼音Fangfang后, 将不为英美人所接受, 因为fang恰好是一个英文单词, 指狗的长牙或蛇的毒牙, “毒牙”牌口红其销路可想而知。中国的名茶茉莉花远销欧美, 但是在东南亚亚裔区却不受欢迎。原因是“茉莉”谐了“没利”的音, 犯了不吉祥的忌讳。后来把“茉莉”改为“牟利”, 茶还是原来的茶, 销售却立即大增。

4. 译名平淡无奇

在我国, 松树 (Pine) , 竹子 (Bamboo) , 梅花 (Plum) 并称为“岁寒三友”。它们在汉语中都有较为丰富的文化含义, 分别喻义“青春活力”, “坚韧不拔”, “玉质冰姿”的品质。但在英语文化中, 这三种植物均平淡无奇, 没有任何丰富的象征意义。其他植物, 如菊花 (Chrysanthemum) , 荷花 (Lotus) 等都是在中文里具有某些意义, 译成英文后却难以使不了解中国文化的西方人产生共鸣。中国人一看到这些商标, 立即会产生美好的联想。而外国人除非通晓中国文化, 看见这些商标, 只会把它们归入普通的花卉一类, 不会想起“高雅”, “刚毅”, “圣洁”等这些内涵。

5. 译名含有政治隐喻

翻译商标时, 不仅仅要考虑到商标的意义及其所涉及的文化因素, 还要考虑到政治因素, 如大鹏牌帆布鞋的英语商标为ROC, 大鹏是中国神话中的大鸟, roc在英语中指中东地区神话中的大鸟, 从意义上说, 翻译得无可厚非, 但是作为商标, 三个字母都大写, 与“中华民国”的英文所写一模一样。因此, ROC出现在我国出口商品的商标上是极不恰当的。该商标大可简练地译成Eagle。

四、结束语

商标是一个企业产品质量的象征, 是企业形象的代表, 又是企业的知识产权, 在商标翻译时一定要慎之又慎, 因为商标译名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国际化形象和是否能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上打响, 所以在做商标翻译时一定要根据商标的不同谨慎选择不同的翻译方法, 做好商标翻译的大文章。

摘要:在国际化的今天, 商标的翻译已成为企业形象战略中重要组成部分, 是商品进入他国市场的桥梁之一。在以质量取胜的前提下, 还应十分重视包装, 使商品品牌, 商标符合异国文化和语言习俗, 从而得到新市场的欢迎。因此, 商标翻译翻译的好坏将直接影响产品的销售效果。本文以部分商标翻译为例, 对商标的翻译的得与失进行对比分析。

关键词:商标翻译,产品

参考文献

[1]孙晓桃曹合健:《商标翻译的诱导性原理》, 《长沙大学学报》2001年第1期

[2]徐伊宇李广荣:《跨文化交际与商标翻译》,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2002年第6期

[3]顾嘉祖:《跨文化交际》, 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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