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共10篇)
1.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一
第七条市政府成立市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石油天然气管道设施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总指挥:主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
市经济委员会主任
成员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农林局、市公安局、消防支队、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粮食局、市供销合作社、市交通局、市公路运输管理局、市建设局、市卫生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气象局、市监察局、市委宣传部、市城区工作办公室、市郊区工作办公室、文殊镇政府、峪泉镇政府。
2.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二
液化石油在运输过程中容易受到气温的影响而引发安全事故,对人们的生命安全和空气质量的保护等均有着严重的不良影响。因此,液化石油运输单位必须要就液化石油运输中的安全问题进行及时的预防和应对。以下就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预防和应急对策进行简要分析。
1 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发生原因
1.1 安全意识薄弱
有了安全意识,人们在运输过程中才会就应该如何保证液化石油运输安全问题进行必要的预防。而正是因为我国部分运输人员和运输单位对于液化石油运输的安全意识不足,才会导致在液化石油运输过程中没有对运输工具的安全性和质量进行定期的检测,加之人员在运输过程中也不注意自己的驾驶行为,因此才会导致诸多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的发生。
1.2 安全体制有待完善
液化石油运输的安全需要依靠完善的安全体制,从这方面来说,我国相关部门的工作还不够到位[1]。道路运输需要加强体制建设,要加大对混载、超载以及无证运输等行为的法律打击力度,但是我国对于道路运输安全监控体制的建立情况却是,相关部门对违法运输行为打击力度较小,安全体制还有待完善。
2 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对策
2.1 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
首先,液化石油运输单位要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运输单位和工作人员应该要加强安全意识的培训和学习,切实了解到加强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对促进液化石油运输行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和意义。同时,运输单位还需要加强对运输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运输人员的专业素质,包括运输人员的职业道德素质和技能素质,保证运输人员按照规定办事[2]。当然,强化运输单位和人员的安全意识还表现在单位在进行液化石油运输前需要做好相关的调查和分析工作,充分考虑到自然环境如气温的高低和降水、台风等对运输的影响,必要时可以采取调整运输时间或者运输路线的方式来进行预防和应对。
2.2 建立完善的事故安全报告机制
预防措施是加强液化石油运输管理的重要手段,但并不是唯一手段。因此,要真正预防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还需要加强对液化石油运输爆炸事件的控制,要求运输单位建立完善的事故安全报告机制,及时处理意外事故。事故安全报告机制指的是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对液化石油运输进行适时监控,以便在液化石油运输出现意外事故的第一时间掌握全部的信息,做好相关的善后工作[3]。例如,发出通知,让附近的居民能够远离现场,并通知相关行政单位进行应急处理。当然,事故安全报告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还包括建立液化石油运输应急事故热线,方便有关市民在事故发生期间电话通知相关部门,及时进行事故处理。
2.3 做好各部门的协调工作
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的预防和应对还需要政府各部门能够做好相互协调工作,共同处理好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例如,公安和交通部门需要在接到通知的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疏散人流,封锁附近的道路,并就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的具体情况向相关负责人和第一发现人进行交流,跟进事情发展的动态;医疗救护队要在接到电话时快速询问有效消息,然后准备妥当后尽快赶往现场,对伤亡人员进行及时的救治;专业救援队需要赶到现场进行专业救援,如帮助伤亡人员逃离现场、扑灭火源等;消防部门要协助专业救援队救火,及时控制易燃易爆物;检测单位需要对事故现场进行全面的监测,检测内容为事故伤害的程度、范围或者设备的数量等,对现场的危险情况进行客观分析,并提出具体的救援措施。只有各部门做好相互配合,才能将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带来的伤害减到最小。
3 结语
综上所述,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第一,液化石油运输单位和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薄弱;第二,道路运输的安全体制有待完善。而要做好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就需要强化安全意识,做好预防工作,建立完善的事故安全报告机制,同时要求各部门做好协调工作。
参考文献
[1]史春林,李秀英.霍尔木兹海峡安全对中国进口石油供应和运输影响[J].中国软科学,2013,(07):1-15.
[2]黄玉静.液化石油运输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对策研究[J].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上旬刊),2013,(10):151-152.
3.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三
一、海洋石油泄漏事故案例
陆地的石油资源已经濒临枯竭,海洋石油资源的开发已经是如今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然而,随着海洋石油的开发利用,石油泄漏事故也逐渐成为海洋石油利用中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难题。2010年的4月20日,位于美国的墨西哥湾“深海地平线”的钻井平台突然发生石油泄漏事故,这不仅浪费了大量的石油资源还给海洋的环境造成极大的污染。然而作为这次事件的主要肇事者英国石油公司和康菲石油公司中国有限公司及处理该事件的政府监管部门对此采取的措施却是大相径庭。这件石油泄漏事件的发生除了引起社会媒体的广泛讨论外,也暴露了中美石油海上监管机制和海上石油污染法律救济机制的巨大差异。与此同时,由于这次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给与众多国家以深刻警醒,使得如何加强海上石油泄漏的应急处理,在最大限度上减少石油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损失,成为石油管理部门要解决的首要难题。以下是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发生后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监管政府所采取的应对措施,这对今后各个国家对石油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起到一定的警示和借鉴作用。
(一)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的案例简介
在2010年4月20日,墨西哥湾出现石油泄漏事故,这次石油泄漏是迄今为止,在人类历史中第一次出现超过500米以上深海的原油泄漏事件,其这次漏油点位于1500米的深海,该次事故相当于每天1.2桶到1.9万桶的原油向深海里“倾倒“由此可见,这次漏油事件在造成极大经济损失的同时给海洋环境污染造成的重创。因为,漏油点是发生在人类历史中首次1500米的深海,所以在原油漏油事件上就非常难以处理,这次原油泄漏的处理直到878天以后才得以有效解决。致使美国的总统奥巴马只能无奈的宣称这次事故所造成的灾难并不小于“9.11”的恐怖袭击,这次事故也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最严重的石油泄漏事故。
(二)英国石油公司和美国监管政府采取的处理措施
英国石油公司作为这次事件的肇事者,在石油泄漏后的第一时间就加入到清污堵漏中,并积极的履行赔偿义务以及弥补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且在最大限度的回复海洋生态环境,并且为了控制这次石油泄漏造成的危害,英国石油公司动员了7000艘船只和48000人对这次石油泄漏事故进行处理,并以此积极塑造英国石油公司的良好形象。这次漏油事故的发生,英国石油公司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石油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
首先是监督和管理负责人员以最快的速度堵塞漏油点,并及时进行油污的清理,进而在源头遏制住石油的泄漏。针对于海洋污染方面英国石油公司定期的发布漏油扩散的监控报告,就是为了让处理石油泄漏事件的管理工作人员在第一时间掌握石油处理的动态,并且在此基础上对空气、食品进行监测,确保石油泄漏处理人员的安全,并且建立野生动物的收容所,保护墨西哥湾石油泄漏事故点周围动物的安全。其次,则是对这次泄漏石油事故产生的原因进行彻查,并启动相关的法律程序进行全面的调查,在此美国监督政府也对此积极的响应。并对此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后果进行综合的分析后,对政府今后对石油的监管和管理提出相应的政策。再者,针对英国石油公司对美国石油泄漏造成的经济损失以及墨西哥湾海洋污染造成的伤害作出积极的赔偿,美国也对这次的赔偿的始末做到全程的监督,以此确保受害者得到公平、公正的赔偿。
二、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存在的管理缺陷
(一)海上石油泄漏事故所造成的危害
海上石油泄漏事故首先造成的是石油资源的损失以及海上生态环境的破坏,并且还间接的造成石油开采方重大的经济损失。此外,因为石油资源是不可再生资源,所以对于一个国家工业化的进程会造成极大的阻碍,尤其是一些需要石油才能发展的经济公司来讲,海上石油泄漏事故不亚于一次重大的经济危机,此外,因为石油泄漏还会造成石油价格的上涨,进而导致物价的起伏波动。这样一来,石油危机就会出现,而一些石油资源丰富的国家就会采取哄抬石油物价的措施,进而出现石油价格垄断现象。
另外,海上石油泄漏问题的出现,会直接的影响到一些深海生物的生存发展,并且一些海上的珍贵生物会因为石油泄漏可能会出现灭绝的风险。此外,因为海上石油泄漏的处理给海上的交通运输造成一定的阻碍,从而延缓了海上运输业的发展,进而造成一些国家经济发展速度的停滞。
(二)海上石油管理存在的缺陷
海上石油的泄漏一方面是因为开采的不当造成石油泄漏现象,另一个方面的原因则是因为海上石油监管者管理上的不当,即对海上石油监管上存在的隐患因素没有及时的处理,造成问题的恶化最终导致海上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此外,海上石油监管问题除了对石油开采的监管以外,对海洋生态环境也需要监管人员进行定期的监测,并根据监测报告判断海洋生态环境的安全性,但是在实际的海洋生态环境的监测上这一方面存在严重的不足。
三、海上石油泄漏事故的应急处理措施
针对海上石油泄漏事故的发生,需要监管部门和石油公司双方的协调配合。一方面对海上石油泄漏区域应该进行隔离阻拦,并且安排船只和工作人员对泄漏进行及时堵漏清污措施,在源头上制止海上石油的泄漏。另一方面,对海上石油泄漏的区域的生态环境应该定期的进行监测包括对海洋生物生活状态的监测、空气的监测以及食品的监测,这样能最大程度上保证海洋生物的生命安全,以及处理海上石油泄漏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此外,建立专门的野生动物保护所和海洋生物保护所,对处于污染环境下的海洋生物和野生动物进行及时的治理和保护,将生物资源的损伤减少了最低限度。
另外,海上石油泄漏事件的处理可能是一个长期的治理过程,因此,政府部门应该积极的协助石油公司进行石油泄漏的处理,并采用相关的信息技术,对石油泄漏产生的主要因素进行侦查,并拟定最佳的治理方案保障今后海上石油开采利用的安全。
结语
综上所述,石油资源推动了现代化进程的发展,但是近年来出现的海上石油泄漏事件却成为各个国家、人民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海上石油泄漏事故之所以受到社会大众广泛关注的根本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海上石油泄漏造成石油资源的损失进而造成石油价格的波动,严重者会造成经济发展的失衡。另一方面,石油泄漏会给海洋环境造成严重的破坏,甚至威胁到海洋生物的生命安全。由此可见,加强对海上石油泄漏事故的处理已经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4.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四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单位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此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卸车台、贮罐区、充装气瓶发放及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隐患事故和应急保障。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以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为应急的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应急预案体系。1.5应急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 2.1单位概况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位于朝南乡朝北村甲1号;固定资产:200万元;占地面积:800m2;职工人数:15人;主要产品:液化石油气分装。主要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
设备设施: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压力管道300m、液化石油气储罐最高工作压力1.6MPa。
站内储罐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传至传达室,灌装间、压缩机房等处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水池200m2,水深3m。
最大储存量:130吨液化石油气,PV值512MPa﹒m3。经辨识本站属重大危险源。
周边情况:东侧300m为华石小学有师生600人 西侧、南侧为空地,500m以内为无人区。北侧距马路100m左右,距加油站200左右。2.2危险性分析 2.2.1液化石油气特性
(1)液化石油气组成:民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有:丙烷、正丁烷及异丁烷,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2)理化特性: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的性质,经降温和加压处理后密度增大成为液态。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426─537℃,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在浓度相当低的情况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态的液化石油气挥发性较强,液态挥发成气态时,其体积扩大250倍,同时吸收大量的热、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1900℃。相对密度为空气的1.56倍,低洼处沉积。(3)燃烧特点:气相燃烧时,呈明显的黄色火焰。当压力高气流量大时,火焰高度可达50m,并发出喷燃的哨声;液相燃烧时,呈鲜艳的橙黄包火焰,烟雾较浓;气液相混合区燃烧时,火焰高度呈周期性变化,颜色呈黄、橙、黄交替变化火焰低时是灭火的良好时机;流散液化气燃烧时,火焰高度比燃烧面积直径大2─2.5倍。
(4)爆炸特点:液化气的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1kg液化气全部气化后,体积近500L,若以2%浓度计算,可组成25m3的爆炸性气体。液化气的爆炸威力大,爆速2000~3000m/s,1kg液化气的爆炸威力约等于40kgTNT炸药的当量。液化气爆炸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爆炸时形成的强大气浪不仅会使建筑物倒塌,而且瞬间形成大体积空间火焰,造成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
盛装液化石油的钢瓶,储罐受热后,压力迅速增加,当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容器破裂使压力突然下降,液化石油气迅速沸腾气化而爆沸,气体大量泄出,可形成二次爆炸并形成大面积燃烧。2.2.2危险源及危害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确定危险源及危害为:
(1)液化石油气储罐、输送管道、各类阀门、连接法兰及相应设施的破裂损坏。
(2)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修时的违章作业。(3)雷电侵害。以上危险源的问题可造成设备破裂爆炸,液化油气泄漏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3.1.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应急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3)发生事故时,负责工作的组织、指挥,向各应急小组发出行动指令。
(4)确定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协调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关系。(5)为应急提供物质保障及其他保障条件。
(6)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一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抢救情况,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信息。
(7)组织预案的学习、演练、改进。
(8)了解、检查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9)适时调整各应急小组人员组成,保证应急组织正常工作。(10)对预案的执行或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审。(11)向上级部门做事故报告。3.1.2总指挥 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协调副总指挥及各应急小组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应急工作全面负责。3.1.3副总指挥 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技术人员及应急救援专业队,对抢险、抢修作业依据技术规范和工艺情况,提供准确可行的抢险方案,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负责义务消防及警戒人员的安排和现场保卫及周边警戒工作,布置善后现场保护、维护工作秩序防止意外破坏情况发生。3.1.4联络员 安全员:*** 主要职责:抢险队的组织及现场抢救、指挥,随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负责按指挥部命令进行上、下级的联系,做好抢险工作的记录,协助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技术人员的意见,随时向指挥部汇报。3.2抢险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抢险破损的管线和截门及泄漏点的堵漏,具体实施抢救方案,防止事态扩大。3.3消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栓、消防泵、按指挥部命令投入消防灭火。3.4保卫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站区安全保卫、布置警戒线,限制人员车辆进入 3.5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一切后勤事务,工具材料及抢救物资的供应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液化石油气储罐属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按《条例》要求按期检测,在检测有效期内安全级别为三级,其他全部附件按期进行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4.1.2压力管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4.1.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4.2危险源监控
4.2.1在储罐区、充装间、压缩机房、卸车台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可上传至传达室,液化石油气达到报警浓度可报警。
4.2.2液化石油气储罐装有安全阀,储罐的监测有压力、液位和温度,可随时监测储罐的情况,数据可现场读取,夏季温度高时可用喷淋给储罐降温。
4.2.3气瓶充装,建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验瓶,空瓶称重、充装、复验等制度,严控气瓶超装,并有充装记录。4.2.4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确保完好。4.3预警
4.3.1站内人员随时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超温、超压,超装泄漏时,可及时上报预警处理。
4.3.2因意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灾情特殊或事故严重,可断电、关断相应阀门,保护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拨打119报警或拨打120求救。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警
5.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向值班人员说明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抢救帮助等。
5.1.2消防值班人员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如需要外援,拨打119,请求外援。
5.1.3报警后,消防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到路口迎接消防车,指引到事故发生地点。5.1.4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抢险组所有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2事故应急抢救 5.2.1事故抢救程序
当出现重大液化石油气泄漏、火灾时,按下列抢救程序进行:(1)报警电话 119、110,非本公司人员迅速撤离现场;(2)切断除消防水泵外的一切电源,熄灭一切火种;(3)紧急起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喷淋降温;
(4)设立警戒区,在贮灌站围墙外范围内,禁止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并在下风方向设立大范围警戒区;
(5)急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局燃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公司主要领导;
(6)如有漏气未燃,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处理,疏散站内拉气车辆,车辆疏散时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保证不会由此而引起着火爆炸;
(7)如漏气已燃,立即查明起火原因,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防止贮罐内压力因周围温度而急剧升压产生爆炸,必要时打开贮罐泄压阀门进行泄压。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
(8)如遇到操作、灌装、卸车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燃烧、爆炸时,立关闭各控制阀门,防止事态扩大。
(9)当贮罐发生爆炸时,立即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便于事故调查。5.2.2紧急事故应急抢救:
(1)贮罐超压、超液位、冒顶的应急抢救:
在运行中,当贮罐发生超压、超液位现象时,应采取贮罐串气、倒罐方法处理,如因液温升高造成压力升时,可采取喷淋降温方法降压。当发生冒顶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①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应: a、立即关闭冒顶罐进液阀,将液改进其它罐,然后及时报告领导; b、停止卸液,检查管路是否损坏、泄漏、安全阀是否正常开启; c、检查压缩机是否进液(由气相管引入)如压缩机正在运行,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撞缸事故,关闭通向贮罐的气相管阀门,采取排液措施; d、待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e、全面检查贮罐、管路、设备等情况,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应认真检查分析,并对损坏设备部位进行检修。②未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
由于未及时发现冒顶,液化石油气已大量泄漏外出,在空间已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情况十分危险。在报告领导的同时,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a、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机动车辆行驶,疏散无关人员; b、立即关闭进液总阀; c、停止卸液;
d、在现场外设警戒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做好消防、抢救准备工作;
e、在各种准备工作完成后,派罐区运行工或熟悉工艺管路的机修人员,从上风或侧风向进入现场检查。关闭关键性阀门或抢修堵漏; f、待液化石油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时,全面检查冒顶情况; g、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h、查明原因,根据冒顶造成的后果,做好善后工作。
(2)贮罐根部与液相阀门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处理方法: ①迅速倒罐,其方法如下:通过用烃泵抽泄漏罐中的液体,倒向备用罐。②用棉被或止漏夹包住泄漏处,并用消防水枪冲稀。③准备好灭火器材。④严禁用压缩机加压倒罐。
⑤等到事故罐中液化石油气抽空后,周围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查明原因,进行换垫抢修。
(3)槽车卸液高压胶管爆裂的应急抢救:
当槽车在卸液时。出现高压胶管爆裂,会产生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场的槽车押运员、运行工,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①槽车押运员立即打开槽车上紧急切断阀油压开关,卸掉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槽车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②同一时间,运行工也卸掉卸液台上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卸液台管道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③关闭压缩机,关闭工艺管线上气相阀门。
④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公司处理。⑤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4)灌装间起火的紧急抢救;
①立即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关闭进充装间液相总阀,关闭烃泵和贮罐各进出口阀门,用灭火器和消防水控制火势、进行扑救,对钢瓶进行降温或转移。②无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严密监视火势情况,保护周围建筑和罐区安全,及时向消防部门、公司领导报警。③等到安全后,查明事故原因。
(5)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破裂应急抢救: ①停止一切操作,禁止机动车辆启动。②把角阀破裂的气瓶,拎到无人的空旷处。
③准备灭火器材,设置外围警戒,周围禁止使用明火。④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迅速报告公司领导。(6)液化石油气钢瓶起火应急抢救:
①因角阀漏气起火时,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即可,无法关闭的,则用灭火器扑救,然后迅速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排放,周围50米范围严禁烟火;
②钢瓶破口并引起火灾的用灭火控制火势,消防水对钢瓶进行降温,并视火情,对周围建筑、设备等进行喷水保护,周围放警戒线,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司领导报警。5.3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结束后,消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事故进行总结,对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起草上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6、后期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站内办公室实行24小值班,站长、安全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手机保障24小时畅通。
7.1.2紧急事故处理电话: 公安: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区安监局:XXXX 区质监局:XXXX 区环保局:XXXX 法人电话:XXXX 技术负责人电话:XXXX 应急物资保障 7.2应急物资保障
7.2.1照明器材:备有二只以上防爆电筒或24伏以下电源照明灯; 7.2.2堵漏器材:防爆工具(铜质扳手、铜质榔头、木质榔头)、DN50、DN80金属绕缠垫片、三角木枕、堵漏夹、铅皮、棉布等; 7.2.3防护用品:防冻服或雨衣、防毒面罩、长统雨靴;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知识辅导、防火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有关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抢救知识。
8.2演练:各岗位每季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并上报安全负责人。
全站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站范围的综合模拟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指挥能力;检验疏散、抢救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厂员工撤离、疏散到指定位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数;检验应急抢救组是否熟练操作抢救器材(如:堵漏和消防工具);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分为多个抢救梯队有组织的灭火;是否能迅速准确的切断电源;是否进行自我保护。检验后勤保障组是否在不同险情的情况下,对抢险救灾所必需的物资供给保障工作及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卫工作。
各抢救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9、应急组织机构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9.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9.2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9.3在抢救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起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9.4在抢救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而不能盲目、蛮干)。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9.5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9.6对于在抢救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仅供参考请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编写)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迅速、有序地控制和处置可能发生的事故并最大限度的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把事故伤害降到最低点,维护我单位的安全稳定,特制定本预案。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北京市消防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编制此预案。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公司卸车台、贮罐区、充装气瓶发放及输送管道的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隐患事故和应急保障。1.4应急预案体系 本预案体系是以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为应急的综合与专项相结合的应急预案体系。1.5应急工作原则
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单位自救与专业应急救援相结合。
2、危险性分析 2.1单位概况
单位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位于朝南乡朝北村甲1号;固定资产:200万元;占地面积:800m2;职工人数:15人;主要产品:液化石油气分装。
主要危险物品:液化石油气
设备设施:100m3液化石油气储罐3个、20m3液化石油气储罐1个、压力管道300m、液化石油气储罐最高工作压力1.6MPa。
站内储罐区、灌装间、压缩机房安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报警传至传达室,灌装间、压缩机房等处均安装避雷装置,消防水池200m2,水深3m。
最大储存量:130吨液化石油气,PV值512MPa﹒m3。经辨识本站属重大危险源。
周边情况:东侧300m为华石小学有师生600人 西侧、南侧为空地,500m以内为无人区。北侧距马路100m左右,距加油站200左右。2.2危险性分析 2.2.1液化石油气特性(1)液化石油气组成:民用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有:丙烷、正丁烷及异丁烷,液化石油气为无色气体或黄柠色油状液体有特殊臭味。(2)理化特性:液化石油气常压下为气态,具有气体的性质,经降温和加压处理后密度增大成为液态。闪点为-74℃,引燃温度为426─537℃,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在浓度相当低的情况下就有发生爆炸的危险。液态的液化石油气挥发性较强,液态挥发成气态时,其体积扩大250倍,同时吸收大量的热、其热值大,最高燃烧温度可达1900℃。相对密度为空气的1.56倍,低洼处沉积。
(3)燃烧特点:气相燃烧时,呈明显的黄色火焰。当压力高气流量大时,火焰高度可达50m,并发出喷燃的哨声;液相燃烧时,呈鲜艳的橙黄包火焰,烟雾较浓;气液相混合区燃烧时,火焰高度呈周期性变化,颜色呈黄、橙、黄交替变化火焰低时是灭火的良好时机;流散液化气燃烧时,火焰高度比燃烧面积直径大2─2.5倍。
(4)爆炸特点:液化气的爆炸极限范围约为2%~10%。1kg液化气全部气化后,体积近500L,若以2%浓度计算,可组成25m3的爆炸性气体。液化气的爆炸威力大,爆速2000~3000m/s,1kg液化气的爆炸威力约等于40kgTNT炸药的当量。液化气爆炸易形成大面积燃烧,爆炸时形成的强大气浪不仅会使建筑物倒塌,而且瞬间形成大体积空间火焰,造成重大破坏和人员伤亡。
盛装液化石油的钢瓶,储罐受热后,压力迅速增加,当超过其设计压力时,容器破裂使压力突然下降,液化石油气迅速沸腾气化而爆沸,气体大量泄出,可形成二次爆炸并形成大面积燃烧。2.2.2危险源及危害
根据液化石油气充装的工艺和主要生产设备、设施情况。确定危险源及危害为:
(1)液化石油气储罐、输送管道、各类阀门、连接法兰及相应设施的破裂损坏。
(2)设备、设施的操作和维修时的违章作业。(3)雷电侵害。
以上危险源的问题可造成设备破裂爆炸,液化油气泄漏扩散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遇明火燃烧爆炸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
3、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指挥部组成人员和职责 3.1.1指挥部主要职责:
(1)执行国家有关事故应急工作的法规和政策。
(2)分析灾情,确定事故应急方案,制定各阶段的应急对策。(3)发生事故时,负责工作的组织、指挥,向各应急小组发出行动指令。
(4)确定各应急小组的职责,协调各应急小组之间的关系。(5)为应急提供物质保障及其他保障条件。
(6)内、外信息的接收和发布、向上一级救援机构汇报事故抢救情况,向有关新闻机构发布信息。(7)组织预案的学习、演练、改进。(8)了解、检查各应急小组的工作,及时提出指导或改进意见。(9)适时调整各应急小组人员组成,保证应急组织正常工作。(10)对预案的执行或演练情况进行总结、评审。(11)向上级部门做事故报告。3.1.2总指挥 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工作,启动应急预案,对特殊情况进行紧急决断。协调副总指挥及各应急小组工作向上级领导汇报事故及处理情况,对应急工作全面负责。3.1.3副总指挥 副站长:*** 主要职责:负责指挥技术人员及应急救援专业队,对抢险、抢修作业依据技术规范和工艺情况,提供准确可行的抢险方案,并随时向总指挥汇报情况,负责义务消防及警戒人员的安排和现场保卫及周边警戒工作,布置善后现场保护、维护工作秩序防止意外破坏情况发生。3.1.4联络员 安全员:*** 主要职责:抢险队的组织及现场抢救、指挥,随时向总指挥、副总指挥汇报,负责按指挥部命令进行上、下级的联系,做好抢险工作的记录,协助检查预案执行情况,根据技术人员的意见,随时向指挥部汇报。
3.2抢险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抢险破损的管线和截门及泄漏点的堵漏,具体实施抢救方案,防止事态扩大。3.3消防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消防器材、消防栓、消防泵、按指挥部命令投入消防灭火。3.4保卫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站区安全保卫、布置警戒线,限制人员车辆进入 3.5后勤保障组 组长:*** 成员:*** 主要职责:负责一切后勤事务,工具材料及抢救物资的供应
4、预防与预警 4.1预防
4.1.1液化石油气储罐属压力容器,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要求在区质量技术监督局注册登记并取得使用许可证,按《条例》要求按期检测,在检测有效期内安全级别为三级,其他全部附件按期进行校验,且在有效期内。
4.1.2压力管道在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 4.1.3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维修保养制度,巡回检查制度等。4.2危险源监控
4.2.1在储罐区、充装间、压缩机房、卸车台装有可燃气体报警器并可上传至传达室,液化石油气达到报警浓度可报警。
4.2.2液化石油气储罐装有安全阀,储罐的监测有压力、液位和温度,可随时监测储罐的情况,数据可现场读取,夏季温度高时可用喷淋给储罐降温。
4.2.3气瓶充装,建有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验瓶,空瓶称重、充装、复验等制度,严控气瓶超装,并有充装记录。
4.2.4消防器材有专人负责,定期检查,定期更换确保完好。4.3预警
4.3.1站内人员随时对设备、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遇有超温、超压,超装泄漏时,可及时上报预警处理。
4.3.2因意外发生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灾情特殊或事故严重,可断电、关断相应阀门,保护事故现场,对受伤人员采取救治措施,同时拨打119报警或拨打120求救。
5、应急响应 5.1事故报警
5.1.1发生液化石油气泄漏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报警,向值班人员说明事故情况,应急处理情况及需要提供的抢救帮助等。5.1.2消防值班人员根据事故灾情严重程度,决策是否需要外部援助。如需要外援,拨打119,请求外援。
5.1.3报警后,消防值班人员立即通过电话向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报告事故情况。安排有关人员到路口迎接消防车,指引到事故发生地点。5.1.4事故应急指挥部接到报警电话后,立即通知事故应急指挥部和事故抢险组所有人员到达事故现场。5.2事故应急抢救 5.2.1事故抢救程序
当出现重大液化石油气泄漏、火灾时,按下列抢救程序进行:(1)报警电话 119、110,非本公司人员迅速撤离现场;(2)切断除消防水泵外的一切电源,熄灭一切火种;(3)紧急起动消防水泵,对贮罐进行喷淋降温;
(4)设立警戒区,在贮灌站围墙外范围内,禁止各种机动和非机动车辆、行人通行,并在下风方向设立大范围警戒区;
(5)急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和区安监局、区质监局、区环保局、局燃气办等相关职能部门和上级公司主要领导;
(6)如有漏气未燃,立即查明原因,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处理,疏散站内拉气车辆,车辆疏散时所采取的方法必须保证不会由此而引起着火爆炸;
(7)如漏气已燃,立即查明起火原因,用灭火器材进行扑救,防止贮罐内压力因周围温度而急剧升压产生爆炸,必要时打开贮罐泄压阀门进行泄压。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8)如遇到操作、灌装、卸车时发生液化石油气大量泄漏、燃烧、爆炸时,立关闭各控制阀门,防止事态扩大。
(9)当贮罐发生爆炸时,立即将人员和物资疏散到安全地带,以免引起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0)注意保护事故现场,便于事故调查。5.2.2紧急事故应急抢救:
(1)贮罐超压、超液位、冒顶的应急抢救:
在运行中,当贮罐发生超压、超液位现象时,应采取贮罐串气、倒罐方法处理,如因液温升高造成压力升时,可采取喷淋降温方法降压。当发生冒顶事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处理。①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应:
a、立即关闭冒顶罐进液阀,将液改进其它罐,然后及时报告领导; b、停止卸液,检查管路是否损坏、泄漏、安全阀是否正常开启; c、检查压缩机是否进液(由气相管引入)如压缩机正在运行,应立即停车,防止发生撞缸事故,关闭通向贮罐的气相管阀门,采取排液措施; d、待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e、全面检查贮罐、管路、设备等情况,对于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问题,应认真检查分析,并对损坏设备部位进行检修。②未及时发现冒顶事故时:
由于未及时发现冒顶,液化石油气已大量泄漏外出,在空间已形成爆炸性混合气体,情况十分危险。在报告领导的同时,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a、立即停止生产,停止机动车辆行驶,疏散无关人员; b、立即关闭进液总阀; c、停止卸液;
d、在现场外设警戒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做好消防、抢救准备工作;
e、在各种准备工作完成后,派罐区运行工或熟悉工艺管路的机修人员,从上风或侧风向进入现场检查。关闭关键性阀门或抢修堵漏; f、待液化石油气浓度降至安全范围时,全面检查冒顶情况; g、情况稳定后,将冒顶罐的液倒入其它罐; h、查明原因,根据冒顶造成的后果,做好善后工作。
(2)贮罐根部与液相阀门间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的处理方法: ①迅速倒罐,其方法如下:通过用烃泵抽泄漏罐中的液体,倒向备用罐。
②用棉被或止漏夹包住泄漏处,并用消防水枪冲稀。③准备好灭火器材。④严禁用压缩机加压倒罐。
⑤等到事故罐中液化石油气抽空后,周围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查明原因,进行换垫抢修。
(3)槽车卸液高压胶管爆裂的应急抢救:
当槽车在卸液时。出现高压胶管爆裂,会产生大量液化石油气泄漏,在场的槽车押运员、运行工,一般应采取下述措施: ①槽车押运员立即打开槽车上紧急切断阀油压开关,卸掉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槽车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②同一时间,运行工也卸掉卸液台上紧急切断阀油泵压力(压力卸掉后紧急切断阀自动关闭),关闭卸液台管道上液相阀门,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
③关闭压缩机,关闭工艺管线上气相阀门。
④迅速报告公司领导,并保护好事故现场,等待公司处理。⑤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方可进入事故现场。(4)灌装间起火的紧急抢救;
①立即切断液化石油气气源,关闭进充装间液相总阀,关闭烃泵和贮罐各进出口阀门,用灭火器和消防水控制火势、进行扑救,对钢瓶进行降温或转移。
②无关人员立即撤离现场,周围设立警戒线,严密监视火势情况,保护周围建筑和罐区安全,及时向消防部门、公司领导报警。③等到安全后,查明事故原因。
(5)液化石油气钢瓶角阀破裂应急抢救: ①停止一切操作,禁止机动车辆启动。②把角阀破裂的气瓶,拎到无人的空旷处。
③准备灭火器材,设置外围警戒,周围禁止使用明火。④等到浓度降至爆炸下限安全范围后,迅速报告公司领导。(6)液化石油气钢瓶起火应急抢救: ①因角阀漏气起火时,用湿布包住手,去关闭角阀即可,无法关闭的,则用灭火器扑救,然后迅速将钢瓶拎至空旷处排放,周围50米范围严禁烟火;
②钢瓶破口并引起火灾的用灭火控制火势,消防水对钢瓶进行降温,并视火情,对周围建筑、设备等进行喷水保护,周围放警戒线,及时向消防部门和公司领导报警。5.3应急结束
事故得到控制,事故再次发生的隐患消除后,应急结束后,消防工作办公室负责对事故进行总结,对值班记录等资料进行汇总、归档,并起草上报材料。按照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上报。
6、后期处置
经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应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和事故防范措施积极落实,立即进行生产秩序恢复前的污染物处理、必要设备设施的抢修、人员情绪的安抚及抢险过程应急能力评估和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7.保障措施 7.1通信与信息保障
7.1.1站内办公室实行24小值班,站长、安全员和关键岗位人员手机保障24小时畅通。7.1.2紧急事故处理电话: 公安:110 火警:119 医疗急救:120 区安监局:XXXX 区质监局:XXXX 区环保局:XXXX 法人电话:XXXX 技术负责人电话:XXXX 应急物资保障 7.2应急物资保障
7.2.1照明器材:备有二只以上防爆电筒或24伏以下电源照明灯; 7.2.2堵漏器材:防爆工具(铜质扳手、铜质榔头、木质榔头)、DN50、DN80金属绕缠垫片、三角木枕、堵漏夹、铅皮、棉布等; 7.2.3防护用品:防冻服或雨衣、防毒面罩、长统雨靴;
8、培训与演练
8.1培训:年初制定生产计划时,同时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培训计划。培训方式包括:防火知识辅导、防火有奖知识问答、灭火器的使用等。要求每名职工有自我保护意识;会正确使用灭火器。有关液化石油气泄漏及火灾事故抢救知识。
8.2演练:各岗位每季度由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至少开展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必须做到有方案、有记录、有总评、有考核。演练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并上报安全负责人。
全站每年由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组织一次全站范围的综合模拟消防安全应急演练,检验指挥系统现场指挥能力;检验疏散、抢救组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全厂员工撤离、疏散到指定位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上报人数;检验应急抢救组是否熟练操作抢救器材(如:堵漏和消防工具);是否能正确使用灭火器;是否分为多个抢救梯队有组织的灭火;是否能迅速准确的切断电源;是否进行自我保护。检验后勤保障组是否在不同险情的情况下,对抢险救灾所必需的物资供给保障工作及事故现场的警戒和保卫工作。
各抢救小组成员必须熟悉各自的职责,做到动作快、技术精、作风硬。根据实际演练情况,查找不足,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结束后对演练进行评估及总结,及时修正及弥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制定的缺陷。
9、应急组织机构的纪律和奖惩规定
9.1应急组织机构的全体成员,应树立“接到报警就是命令”的观点。9.2应当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
9.3在抢救组织机构内,当正职休假,开会等外出时,副职必须承担起正职应当承担的责任。
9.4在抢救过程中,应当勇敢,科学、冷静(而不能盲目、蛮干)。遇到有毒有害物质或有其它潜在危险时,必须有防范措施或请专业队伍进行抢险工作。
9.5在抢救过程中,必须听从指挥。
9.6对于在抢救过程中,无故不到位或迟到及临阵逃脱者,将给予处罚。9.7在抢救过程中,不服命令的,将给予处罚。
9.8在抢救过程中,表现勇敢、机智、成绩突出人员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9.9在抢险救灾中,受到伤害的员工,按照工伤条例处理。
9.10.事故处理完成后,主管部门写出报告(总结):事故经过、事故发生原因、处理过程、经验教训、人员伤亡、损失大小情况、事故直接损失、间接经济损失、奖罚人员名单等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并在本企业存档备案。
10、应急预案备案:本预案报总经理(法人)审阅批准实施,留安全负责人或主管科室备案。并报当地街道(地区)办事处备案。
11、维护和更新:每次演练结束或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规的颁布及人员设置变动情况及时修改、补充预案。
12、制定与解释:本预案由 制定,由 部门解释。
5.石油天然气应急预案 篇五
一、本辖区基本民情况
我乡地处深丘,位于东槽要道入口。搞好全乡的安全生产工作,是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确保社会治安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保障。境内有石油天然气井两口,天然气脱硫站一个,分别位于我乡村四社和村一社,天然气输气管道途径我乡等村。
二、危险介质的确定和事故分类
石油天然气事故:一般有天然气泄漏,中毒,天然气火灾和爆炸几种。
三、组织机构及职责
乡人民政府成立乡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由乡长任组长,分管安全的副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乡安办、财政所、民政所、卫生院、国土建管和乡人武部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组成,其职责为统一领导全乡的.石油天然气事故应急防治工作。
四、应急准备
㈠、各有关部门及村委会,应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应急预案和行动方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灾物品器械等物资储备。
㈡、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应急技能培训,加强对公众开展石油天然气事故防治及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防范意识及应对能力。
五、事故应急
6.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六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企业财产安全,提升企业的火灾风险防控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总部、专业分公司及其独资子公司、地区分公司(以下统称地区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
股份公司及地区公司的控股公司通过法定程序实施本办法。第三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属地管理,直线责任”的原则,实行股份公司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分工负责、员工共同参与、火灾风险分级防控、应急救援资源共享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有关消防安全的制度、标准和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做好火灾预防、专职(志愿)消防队伍建设和灭火救援等工作。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设置满足企业消防安全实际需要的有关组织机构,建立与企业管理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机制,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以及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有针对性地组织消防演练;
(七)依据消防法建立与企业实际需求相适应的专(兼)职消防队伍和岗位志愿消防队;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股份公司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七条
股份公司、专业分公司及地区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负责分管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各业务主管部门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责任制管理办法》的要求,负责所管辖业务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是股份公司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负责重点工程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监督,组织制(修)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消防安全专项监督检查,负责企业专职消防队专业化建设监督指导及区域联防协调工作,参与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和调查工作,组织推动消防安全科研与新技术推广工作。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明确本单位的消防安全主管部门。消防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国家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组织制(修)订企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发展规划,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检查和消防应急救援演练,负责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火灾隐患治理和工业动火安全的监督,指导专(兼)职消防队和岗位志愿消防队建设,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十条
依据消防法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伍的地区公司,必须建立专职消防队伍。专职消防队的主要职责是承担所在地区公司及区域内股份公司所属其他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区)的火灾扑
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及消防安全监督等工作。
专职消防队应当在地区公司消防安全监督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本企业新改扩建项目消防设施“三同时”、在用消防设施和装备管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参与火灾调查处理。专职消防队也可以接受责任区股份公司其他单位的委托,对其前述消防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建立满足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实际需求的岗位志愿消防队,负责本岗位火灾预防和初期火灾处置,以及与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协调配合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对岗位志愿消防队进行消防理论知识培训和消防应急救援技能训练,制订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设有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地区公司,应当定期组织岗位志愿消防队与专职消防队或其他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联合演练。
第十二条
下列未设立专职消防队的场所的灭火救援或现场监护业务,可就近依托所在区域股份公司所属专职消防队,也可就近依托公安消防部队或股份公司以外的专职消防队:
(一)行车距离不超过2.5公里的石油化工生产装置或设施的灭火救援;
(二)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3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油(气)田站(场)或管道石油库的灭 — 6 —
火救援;
(三)固定消防设施完善且行车距离不超过20公里(或行车时间不超过20分钟)的除第(一)、(二)款以外其他油库的灭火救援;
(四)行车距离不超过100公里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运和销售设施的现场监护。
第十三条
消防业务的需求单位应当与所在区域专职消防队的地区公司签订消防服务协议,消防服务协议应当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服务程序、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服务费用。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及时向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报备已签订的消防服务协议。
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消防业务需求单位应当按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标准向驻勤队伍提供执勤、训练的基础设施,配备相应的消防车辆及其他消防装备,并承担派驻队伍的运行费用。
不需专职消防队派驻队伍驻勤的,依托消防队日常执勤备战所需的经费由其所在地区公司承担,灭火救援、现场监护等发生的灭火剂消耗、油料消耗、过路过桥费、人员食宿费等由消防业务需求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设立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报审并依法开展消防技术服务工作。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 7 —
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股份公司按区域设立相应的消防联防组织,消防联防组组长单位由各联防区成员单位轮流担任。
各联防区应当建立灭火救援增援的协调指挥程序和增援预案,各联防成员单位接到增援求援信号后应当及时派出增援力量。各联防区的组长单位应当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增援桌面演练,以及灭火救援战例与技术、消防监督和队伍管理等交流活动。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以及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本单位的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企业消防安全布局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八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七个工作日内,— 8 —
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据国家公安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的要求,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施工。
第十九条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并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抽查。
第二十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第二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以及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建设单位应当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严格遵循国家消防法规以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工程建设的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
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消防法规及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设计选用的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标准。
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二十三条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应当查验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应当在消防产品和具有 — 10 —
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的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二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或者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建立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分级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措施。
第二十六条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依据火灾风险的大小实行地区公司、二级单位和基层单位三级管理。下列场所应当作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
(一)所属的炼化关键生产装置、油(气)装卸设施、大型油(气)站(库)、天然气集输和处理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
(二)所属商(市)场、医院、学校、宾馆、饭店、体育场(馆)、影(剧)院、会堂等人员密集场所;
(三)所属民用燃气系统的调压站、计量站等;
(四)所属高层建筑与公共地下建筑设施;
(五)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场所。
第二十七条
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常规消防安全检查、消防专项检查和防火巡查等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明确消防安全检查的责
任人、内容和频次等,及时发现并消除火灾隐患。
地区公司应当每半年、二级单位每月、车间(站、队)每周、班组每班至少对重点部位进行一次常规消防安全检查。炼化生产装置、油(气)站(库)、天然气处理厂等易燃易爆高危场所的防火巡查应当结合巡回检查进行。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二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医院、养老院、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有关消防技术标准。
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不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消防技术标准或防爆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安全距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并进行封闭式管理。
第二十九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须执行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并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产品说明书中,应当注明产品的燃点、闪点、爆炸极限等数据和防火防爆注意事项等。独立包装的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贴附危险品标签。
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内,禁止使用或携带火种或者能够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或有可能产生火花的电器等物品时,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采取可靠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工业动火许可管理制度,明确规定工业动火的分级标准、管理职责、审批程序及安全措施等。动火作业应当取得作业许可证审批手续并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实施。动火作业的批准人、作业人和监护人,应当经过动火相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的专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审批和从事动火作业。
第三十二条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的设置必须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规定,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及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保持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防火分区和防烟分区完整,禁止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阻塞疏散和消防车通道;
(二)应保持消防设施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完好,禁止擅自停用、挪用、遮挡、损坏、拆除、埋压或圈占;
(三)电气设备的安装、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并安装安全保护装置,禁止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四)应建立使用管理制度,禁止超员使用,禁止违规使用明火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应定期组织对员工进行消防和应急专业技能培训及消
防应急疏散演练。
第三十三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承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安全许可,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关键生产装置开(停)车与紧急抢修、火灾风险较高的工业动火、生产装置消防水中断、举办大型群众性集会活动以及其他有可能发生火灾或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安排消防车进行现场监护。承担现场监护任务的消防队应当与责任区属地单位共同对现场危险因素进行分析,编制现场监护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建立现场监护记录。
第三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产品的准入制度,加强消防产品的采购、施工安装和竣工验收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使用的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行业及股份公司标准。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以及应依法取得而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 — 14 —
不燃、难燃材料。
第三十七条
各地区公司使用的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等产品,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八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设施、器材管理制度,定期组织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测试,确保消防设施、装备和器材的完好。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三十九条
各地区公司负责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等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时,有关单位必须事先通知消防主管部门及专职消防队,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培训管理制度,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应急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四十一条
地区公司消防安全责任人、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与操作人员等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的
专门培训,消防控制室的值班与操作人员还应当持证上岗。地区公司应当对新上岗员工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或活动期间,应当通过张贴图画、广播、闭路电视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学校、幼儿园应当通过寓教于乐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和幼儿进行消防安全常识教育。
第四章
专职消防队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职消防队伍的设立与消防站的建站,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并纳入股份公司专职消防队伍建设统一规划。
新改扩建项目需新增设消防站的,应纳入项目整体建设方案,并在可研论证阶段报经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组织论证后方可实施。可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的单位,应当将其灭火救援和现场监护任务就近依托或委托现有专职消防队。
第四十四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按照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根据职能配置、工作量、轮班形式等因素,确定专职消防队的建制、级别、编制和领导职数,并按管理权限报批。
第四十五条 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应当从热爱消防工作、身体健康的人员中选用,并依法建立劳动关系。专职消防队中队以上 — 16 —
(含中队)指挥人员应当从具有大专以上学历、3年以上消防工作经验的人员中优先聘用。消防车驾驶员应当取得企业内部准驾许可,消防车的操作人员应当经过所操作车型的专门培训并考核合格。
第四十六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业务训练管理制度,明确业务训练的职责分工、对象内容、组织实施、考核评定、教育训练档案以及奖惩等管理要求。
各专职消防队应当依据责任区灭火救援的实际需求,制定并落实包括基础理论培训、责任区熟悉培训、个人体能与技能训练、战斗编成训练、现场演练等内容的业务训练计划。训练计划应当明确参加训练的人员、时间、科目及考核标准。指挥员每年的脱产培训不应少于40学时,战斗员每年的业务培训不应少于640学时,新上岗消防人员的岗前培训不应少于3个月。
第四十七条
专职消防队人员应当享受所在地区公司生产一线员工相应的薪酬、福利待遇。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为专职消防人员办理相关保险。
第四十八条
消防站的消防车库、通信室、执勤室、办公室、训练塔(场)、烘干室、消防器材库等业务用房,以及会议室、食堂、浴室、卫生间等辅助用房,应当符合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有关建设标准要求,并应当满足消防队伍的执勤战备需要。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所在地区公司应当依据国家、行业和股份公司的标准,结合执勤战备与灭火救援工作的实际需要,— 17 —
为专职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车及其他灭火救援装备,为消防员配齐制式服装、作训服和灭火救援防护装具。
第五十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执勤战斗装备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装备与器材的配备、使用、维护保养和报废等管理要求。专职消防队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消防车操作规程。消防车(艇)不得用于与执勤训练、火灾扑救、抢险救援、现场监护等无关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战备管理制度,明确各级执勤人员的职责任务,以及战备值班、战备检查、战备教育和等级战备等相关管理要求。各专职消防队应当建立健全执勤战斗总体预案和专项预案,并定期演练、评估和及时完善。
第五十二条
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实行24小时不间断战备执勤制和执勤队长负责制。执勤人员不得擅离职守。
专职消防队应当把执勤人员、执勤车辆与装备、灭火剂及通信设施等运行状况作为交接班的主要内容。如正在交接班时接到紧急出动命令,应当由交班人员率先执行出动任务。
第五十三条
股份公司及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正规化建设管理制度。各专职消防队应当按照准军事化管理的要求,落实一日生活制度,加强队伍内务、营区卫生以及消防指战员的着装、仪容、举止、礼仪等管理。
第五十四条
各地区公司的专职消防队应当以责任区内各生产装置和关键设备火灾爆炸时发生次生灾害的风险、责任区内易燃易爆和有毒有害物料发生火灾或泄露时对救援人员的伤害风险以及执勤训练和灭火救援战斗行动每个环节的人身伤害风险为重点,建立风险防控体系,通过建立制度、落实责任、系统培训以及检查、考核等手段确保风险控制措施的全面落实。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五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针对本单位火灾特点制定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生产、设备、安全、环保、保卫、供电、供水、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等各个专业的火灾扑救工作职责和协调指挥程序,建立消防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提供资源保障。
第五十六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火灾扑救应急预案,明确火灾报警程序,设置火灾报警电话。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第五十七条
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进行扑救,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
生产、储运设施发生火灾,应当及时清点火灾现场人员、确认起火部位和燃烧物质,为消防队伍的灭火救援行动提供准确信息。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第五十八条
责任区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临近消防队接到增援请求,必须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增援。责任区消防队及增援力量应当听从火灾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火灾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消防队开展灭火救援行动。
第五十九条
负责火灾扑救的专职消防队,应当成立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对现场灭火救援行动进行统一指挥,灭火救援现场指挥部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决定下列事项:
(一)使用内部的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行区域内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内部的临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灾蔓延,拆除或破损毗邻火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设施等;
(六)调动内部供水、供电、通信、医疗救护、交通运输、工程抢险、环保等有关单位支持灭火;
(七)向临近公安消防部队或区域消防联防单位发出增援请求。第六十条
火灾扑灭后,火灾现场指挥部或发生火灾单位,应当组织对火灾现场进行全面检查,防止火灾复燃或次生灾害发生,并有效保护火灾现场,如实向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提供火灾情况。
第六十一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申办。
第六十二条
发生火灾事故的地区公司,应当依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及时上报事故信息,积极配合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或总部依法进行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和事故原因分析,并依据“四不放过”原则组织开展企业内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地区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火灾事故登记台账,并建立火灾事故档案,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进行存档。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火场概况、起火经过、火灾扑救、人员伤亡、经济损失、起火原因、防范措施等内容。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三条
各地区公司应当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由股份公司安全环保与节能部负责解释。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专门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
防护、避难、逃生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五)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1.体育比赛活动;
2.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3.展览、展销等活动;
4.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5.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六)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七)准军事化管理,是指非军事单位仿效军队管理模式,实行的内部规范化、正规化管理。
(八)专职消防队,是指股份公司所属专门从事火灾扑救、— 22 —
抢险救援、现场监护以及消防监督工作的成建制的专业化队伍。
第六十六条
7.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七
财企[2010]29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公安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公安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加强石油、天然气和电力、电信、广播电视基础设施(以下统称“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工作,落实各方工作责任,健全安全保护经费长效保障机制,根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落实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
(一)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既是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资产,也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和社会资源,其安全保障直接影响企业生产经营,也事关国家经济运行、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的生活。企业、公安机关、基层组织共同负有保障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的责任,要在各级政府领导下,积极参与和推进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安全防范工作机制,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
(二)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对基础设施安全运行负有主体责任,应当在公安机关指导下加强基础设施的安全保护,健全企业内部安全保护工作机制,完善安全防范的技术措施和物理措施,并结合维护抢修需要,组织内部安全防范力量,组建专职、兼职的群防队伍,加强防范处置演练,严密防范盗抢、破坏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
(三)公安机关要加强对油气和“三电”企业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有效打击危害基础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为企业生产经营提供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四)各基层组织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组织和发动群众,健全群众参与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
二、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保障机制
(一)地方政府组织开展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群防群治工作的,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意见》(中发[2001]14号)的规定,有关群防群治经费,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主要由受益企业自行安排解决,政府财政适当补贴。
(二)公安机关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经费,按照“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政法经费保障体制和“分项目、分区域、分部门”的政法经费分类保障办法,纳入公安机关部门预算,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统筹安排解决。公安机关内部要合理安排预算,保证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经费支出。鉴于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的重要性,同时考虑各地实际情况,中央财政适当增加资金规模,在现行中央政法转移支付资金项目中统筹安排,对中西部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三)企业对自身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进行安全保护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参加联防工作、组建兼专职群防队伍等发生的支出,由企业自行负担,按规定列入成本(费用),并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等规定准予税前扣除。
三、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管理和监督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费用的内部制度,规范财务管理。
组成联防机制各成员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杜绝在正常经费保障之外,对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的各种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行为。
(二)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安全保护经费的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三)油气和“三电”基础设施营运企业列支的安全保护费用应当按规定使用,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超过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各种摊派、收费、集资,有权拒绝,并向财政部反映。
财政部 公安部 国家税务总局
8.安全生产事故应急管理与报告制度 篇八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增强职工忧患意识,居安思危,减少施工事故的发生,提高自防自救意识。
一、事故应急救援程序
1、事故报告与报警
安全事故发生后,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火灾事故同时向119报警。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部门、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初步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采取了那些措施及现场控制情况,所需的专业人员和抢险设备、器材、交通路线、联系电话、联系人姓名等。
2、应急程序
①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上级应急领导小组报告。②事故发生初期,事故部门或现场人员应采取积极自救、互救措施,防止事故扩大,指派专人负责引导各专业队伍进入事故现场。
③应急小组人员到达现场后,立即了解现场情况及事故的性质,确定警戒区域和事故应急救援具体实施方案,布置各专业救援队任务。
④ 救援人员到达现场后,应服从组长的指挥,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按各自的分工开展抢险和救援工作。
⑤ 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
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时,必须要及时做出标志、摄影、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⑥ 事故得到控制后,由领导小组统一布置,组织相关专家,相关机构和人员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二、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制度
1、规范巢湖复线船闸工程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保护参建人员的生命财产和国家的财产安全,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安全事故处理要贯彻“安全第一,以人为本”的方针和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在处理事故时,要把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时,要首先救治伤员,然后才保护财产;处理正在发生的事故时,要在确保人身安全的情况下,采取措施,设法防止事故扩大。
3、事故的报告程序
①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现场人员必须利用一切条件和技术对伤员进行现场救护并送往离现场最近的医院,同时,立即将事故情况向所在单位的领导、驻地办、总监办、业主单位领导报告;设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好现场,等待有关部门现场勘察。
②发生设备事故后,现场人员要在不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下
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持系统其它设备的正常运行,同时及时向所在单位的负责人、驻地办、总监办及业主单位报告;当设备事故的发生危及人身安全时,现场人员可紧急停止系统设备运行,撤离现场,然后向有关部门、领导报告。
③发生交通、失火、失盗等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尽可能地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然后向所在的项目的负责人以及分管领导报告。
④轻伤、重伤事故:项目部要再2天内上报总监办和业主。一般伤亡事故:项目部要再24小时内上报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重大、特大伤亡事故项目部要再2小时内速报驻地办、总监办和业主。
⑤各部(室)、工区、班(组)发生任何事故、故障、异常情况,都必须在事发的两个小时内向项目的负责人和领导班组汇报。
4、事故调查:
①一般轻伤事故、一般设备事故、一般交通事故的调查由项目部组织事故处理小组按事故处理“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处理;事故调查过程中,允许事故当事人及相关人员在场陈述事故发生的情况,参与调查分析;事故处理结果由事故处理小组讨论,按有关制度执行。
②重伤或死亡事故、重大设备事故的调查,由公司或上级有关部门组成的调查组调查。
5、事故调查的任务:
①了解发生事故的具体时间(年、月、日、时、分)、具体地点,检查现场,寻找确定事故原因的痕迹和物证以及进一步展开调查的线索,做好详细记录,必要时进行现场拍照,并绘制事故现场图。
②了解受伤人数、伤害部位、医疗部门对受伤情况的诊断报告、设备损坏的部位和程度、对生产造成的影响、经济损失的情况。
③调查事故的原因。
④向事故当事人、在场人员和相关人员了解事故前生产、设备
运行情况,受害人和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分工及操作方法等;了解事故设备有无缺陷、防护装置情况,操作是否正常,发生事故时的抢救措施。
⑤了解受害人以及事故直接相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工龄、受过何种安全教育和技术训练等)。
⑥索取与事故有关的生产和设备等资料。⑦提出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报告。
⑧按照事故“四不放过”的处理原则,召开事故分析会,做出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⑨填写事故报告单报送有关部门。
⑩事故处理的有关资料及通报发各单位学习,以便吸取教
训。
6、事故发生后,快速组成由安监、技术、人事等部门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小组,及时投入事故调查。事故调查处理不能超过规定时限。
9.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九
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油安〔2010〕287号
各企事业单位,总部各部门,各专业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已经集团公司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依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一〇年六月三十日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健全完善安全监督体制和运行机制,保障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业(以下统称所属企业)安全监督管理。
集团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安全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指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设立的安全监督机构和配备的安全监督人员(包括聘用其他监督机构
— 3 — 中具有安全监督资格的人员,下同),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对企业生产建设和经营进行监督与控制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管理,包括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考核与责任等环节的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体制。第五条 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二)全面监督与重点监督相结合;
(三)建设单位监督与施工单位监督相结合;
(四)监督检查与指导服务相结合;
(五)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
第二章
安全监督机构与人员
第六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安全总监(含安全副总监,下同),统一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组织领导与协调,其任职条件、任免权限与程序、具体职责等,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集团公司安全监督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修订集团公司安全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并监督落实;
(二)检查、指导、考核企业安全监督工作;
(三)协调解决安全监督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四)负责安全监督人员专业培训和考核的具体组织,协助人事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管理工作。
集团公司人事部负责指导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的设立和安全监督人员的调配,归口管理安全监督人员的专业培训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工作。
集团公司机关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专业分公司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监督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并提供专业技术支持。
第八条
集团公司所属油气田、炼化生产、工程技术服务、工程建设等企业应当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其他企业根据安全监督工作需要可以设立安全监督机构,并为其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
所属企业下属主要生产单位和安全风险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安全监督机构。
安全监督机构对本单位行政正职、安全总监负责,接受同级安全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是本单位安全监督工作的执行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制订并执行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二)指派或者聘用安全监督人员开展安全监督工作;
(三)负责安全监督人员考核、奖惩和日常管理;
(四)定期向本单位安全总监报告监督工作,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特点、作业场所分布、风险程度等实际,配备满足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监督人员,列入管理或者技术岗位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5年及以上;
(二)接受过安全监督专业培训,掌握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并取得安全监督资格证书;
(三)热爱安全监督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文字、语言表达能力。
第十二条 集团公司实行安全监督人员资格认可和考核制度。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组织审查和申报,经集团公司组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后颁发安全监督资格证书,取得上岗资格。
安全监督资格每3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合格的继续有效,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安全监督人员按照安全监督机构的指令,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被监督单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情况进行检查;
(二)督促被监督单位纠正违章行为、消除事故隐患;
(三)及时将现场检查情况通知被监督单位,并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四)安全监督机构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的具体权限:
(一)在监督过程中,有权进入现场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和询问有关人员;
(二)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有权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提出处罚建议;
(三)对发现的事故隐患,有权责令整改,在整改前无法保证安全的,有权责令暂时停止作业或者停工;
(四)发现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责令停止作业或者停工、责令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危险区域;
(五)对被监督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业绩的考评有建议权。第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实施安全监督,履行以下主要义务:
(一)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高自身业务素质;
(二)遵守本单位及被监督单位的有关规章制度,保守商业秘密;
(三)坚持原则、廉洁自律,认真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正确行使安全监督权限;
(四)发生突发事件时,主动参与应急抢险和现场救援。第十六条 所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监督工作经费纳入预
— 7 — 算,保证安全监督工作的正常有效开展。安全监督工作经费主要用于:
(一)聘用安全监督人员;
(二)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的办公、通讯;
(三)购置检测设备仪器、交通工具、劳动防护用品;
(四)安全监督人员现场工作补助;
(五)安全监督工作需要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三章
安全监督方式与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重点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施工现场和生产经营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集团公司有关要求和本企业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编制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经本企业安全总监批准后执行。
生产经营计划、安全风险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调整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照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或者需求,委派监督人员执行监督任务,并对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应当与被监督单位 — 8 — 建立工作沟通协调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通知被监督单位。
第二十一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对查出的违章行为,应当采取纠正、批评教育、通报等形式进行处理,或者建议给予责任人以组织处理或者处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采取责令改正、限期整改、停工等措施进行处理。
安全监督人员在下达停工指令后,应当立即向所在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监督单位或者人员对安全监督结果产生异议的,可以向安全监督人员所在监督机构提出复议。复议结果仍有异议的,向监督机构所在单位的安全总监申请裁决。
第二节
建设(工程)项目派驻监督
第二十三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工程技术服务、炼化装置检修等施工现场,采取派驻监督方式实施安全监督。
前款所述建设(工程)项目中的高危作业、关键作业,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都应派驻安全监督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实行备案制度。以下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15个工作日内,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
(一)国家及集团公司重点建设(工程)项目;
(二)重点勘探开发项目;
(三)风险探井、深井及超深复杂井施工项目;
(四)特殊的、复杂的工艺井和高压、高产、高含硫井施工项目;
(五)海上石油建设(工程)项目;
(六)炼化装置大检修项目。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风险程度对建设(工程)项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的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督人员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负责派驻。派驻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由安全监督机构委派或者从第三方聘用。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本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备案。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派驻安全监督人员。
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属于同一所属企业的,由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分属于不同所属企业的,应当分别派驻安全监督人员;施工单位不属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时明确派驻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
第二十七条 安全监督机构接到建设(工程)项目备案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推荐或者确定安全监督人员。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 — 10 — 监督任务和建设(工程)项目对安全监督人员的要求,及时选派安全监督人员,并书面通知被监督单位。
安全监督人数在2人及以上的,监督机构应当组建安全监督小组并指定负责人。
(二)签订安全监督合同。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与被监督单位签订安全监督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限。
(三)落实工作条件。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派出的监督人员进行监督前培训,落实派驻现场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四)交流与沟通信息。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监督人员工作情况进行检查;与被监督单位进行定期沟通,及时掌握安全监督人员工作情况。
(五)开展合规性评价。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定期评审安全监督人员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标准规范和相关文件,以保证其有效性。
第二十八条 安全监督人员接受派驻监督任务后,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监督:
(一)收集有关资料。主要包括:被监督项目所在地气候、环境、人文、地理条件和项目安全评价报告;项目施工设计、施工方案和HSE“两书一表”;安全组织机构和安全监管人员;主要风险及控制措施、作业票证管理;安全设备设施、检测仪器配备、安全费用使用计划;执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等。
(二)编制监督方案。在开工前编制安全监督方案,经安全
— 11 — 监督机构审批后执行。安全监督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目的、内容、时间、方式、程序、依据和记录等。
(三)开展现场监督。开工前,对项目开工验收进行监督;开工后,按审批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监督。
(四)提交监督资料。在项目监督过程中和完成后,向被监督单位和安全监督机构提交监督资料,主要包括安全监督方案、监督检查表、监督指令和监督工作报告等。项目完成后提交监督工作总结,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监督工作概述、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评价、改进安全管理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工程监理、工程监督等相关单位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建设(工程)项目安全技术措施和HSE“两书一表”、人员安全培训、施工设备和安全设施、技术交底、开工证明和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作业环境等。
(三)检查现场施工过程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作业许可办理、计划与人员变更等情况。
(四)检查相关单位事故隐患整改、违章行为查处、安全费用使用、安全事故(事件)报告及处理情况。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安全监督人员主要监督下列事项:
(一)审查分包商资质、人员资格、安全合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和安全组织机构设立、安全监管人员配备等情况。
(二)检查作业前危害分析、班组安全活动开展、风险控制与应急措施落实、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执行、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
(三)检查施工组织、作业条件与环境、技术交底、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和危害告知等情况。
(四)旁站监督项目开工和特殊作业、关键操作、异常生产情况处理等危险施工,监督作业许可办理和安全措施落实。
(五)其他需要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一条 建设(工程)项目相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接受建设单位安全监督人员的现场监督,履行各自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监督人员不代替工程监理、工程监督。
第三节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
第三十二条
所属企业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以外的生产经营关键环节,采取巡回、旁站等方式实施安全监督。
第三十三条
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应当根据安全监督计划,按月度编制监督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监督对象、时间、次数、内容、人员和职责分工等。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内容包括下列各项:
(一)现场安全管理。主要包括安全组织机构建设、安全规章制度建立与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员工安全培训,以及风险管理等情况。
(二)安全生产条件。主要包括安全防护设施齐全完好情况,以及作业环境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等情况。
(三)安全生产活动。主要包括现场生产组织,作业许可与变更手续办理,以及员工持证上岗等情况。
(四)安全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组织建立、应急预案制修订、应急物资储备、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开展等情况。
(五)其他需要进行监督的内容。
第三十五条 安全监督人员应当按照以下工作程序实施生产经营关键环节监督:
(一)收集相关资料。主要包括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及被监督场所的地理位置、作业环境、生产性质、劳动组织等基本情况。
(二)制订监督方案,报安全监督机构审批。
(三)按批准的安全监督方案开展现场监督工作。
(四)记录、反馈监督信息。对发现的违章行为、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及时记录,并按规定向安全监督机构、被监督单位反馈。
第四章
考核与责任
— 14 —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所属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安全监督工作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选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先进企业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七条
所属企业应当每年对安全监督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一次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作为资格评定和考核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 所属企业对严格履行职责、工作表现突出的,或者在保护人员安全、减少财产损失以及预防事故中取得显著效果的安全监督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 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监督职责,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
(二)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的;
(三)妨碍被监督单位正常生产秩序的;
(四)包庇、纵容被监督单位和个人违章的;
(五)违反规章制度或者监督合同,给安全监督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监督人员不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被监督单位及其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拒不执行安全监督指令的;
(二)无故拒绝或者阻挠安全监督人员工作,影响安全监督工作正常开展的;
(三)对安全监督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所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的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海外生产建设与经营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按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10.石油天然气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研究论文 篇十
建筑安全生产事故的救援工作,需要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认识事故应急救援范围
安全事故是指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死伤或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生产事故。包括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事故、施工现场毗邻建筑坍塌、土方坍塌、一氧化碳中毒、架体倒塌等事故。
二、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为加强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实施应急救援预案,成立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公司安委会)。各个项目部也要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其组成人员及职责应当报公司备案。
(二)公司领导小组负责发生特大事故后应急救援预案启动工作的领导,与事故发生地项目部应急救援小组协调,组织成员按照预案分工,开展应急救援抢险工作。
(三)平时还要负责组建应急救援专业队伍及组织实际训练工作、建立通信与报警系统,储备抢险、救援、救护方面的装备和物资、督促做好事故的预防工作和安全措施的定期检查工作。
(四)发生事故时,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向上级部门、当地政府通报事故的情况。必要时向当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发出紧急救援请求。负责事故调查的组织工作并总结事故的教训和应急救援经验。
(五)小组成员要执照预案职责分工,以高度负责的精神,尽职尽责。当接到大事故报告后,领导小组成员要迅速到达指定岗位,因特殊情况不能到岗时,经组长同意时,由所在部门按职务高低递补。
三、完善的应急救援体系
为保证应急救援预案的顺利实施,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一)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项目部在组织抢险、保护事故现场同时,按照有关规定迅速向公司及相关部门报告;公司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简要情况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安全综合综合管理部门等报告,最迟不能超过1个小时;报告的内容主要有:
1、发生事故的单位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
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估计;
3、事故的原因、性质的初步判断;
4、事故抢救处理的情况和采取的措施;
5、需要有关部门、单位协助事故救援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6、上报人姓名、联系电话。
(二)公司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前往事故现场,确定危险目标,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迅速开展抢救工作。遇有特殊危急情况,要立即向当政府、公安、消防、急救中心救援,防止事态扩大。
(三)各项目部及相关单位要按本预案要求,参与抢险救援工作,在救援过程中要听从指挥,密切配合,协调作战,保证抢险救援工作做到有条不紊。
四、采取应急救援的保障措施
(一)各项目部要结合本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工程的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公司备案。
1、项目部在工程开工前,针对工程的具体情况,应当编制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工程的基本情况。含规模、结构类型、工程开工、竣工日期;(2)、项目部基本情况。含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安全员等姓名、证书号码等;(3)、施工现场安全事故救援组织。包括具体责任人的职务、联系电话等;(4)、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5)、安全事故救护单位。包括建设工程所在市、县医疗救护中心、医院的名称、电话等;(6)、对于易发生事故的高处坠落、触电、起重设备伤害、坍塌、自然灾害等应明确救援的方法、要求和具体措施。
2、项目部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公司及监理审批后方可实施。
(一)各项目部要结合实际建立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保证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能迅速有效地投入拯救工作,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尽可能减少事故的损失。
(二)建立事故应急救援的其他各种保障,包括根据自身需要,确定各救援组织器材装备、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的来源、额度以及建立组织,落实专业急救人员等。
五、做好应急救援预案配套制度的完善和专业队伍的训练
(一)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
1、值班制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夜班由行政值班和生产调度负责,如有问题及时处理。
2、检查制度:每月由公司应急救援指挥部结合生产安全工作,检查应急救援工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3、例会制度:每季度由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召开一次指挥小组成员和各专业队负责人会议,检查上季度工作,并针对存在问题,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4、总结评比制度:每次训练和演习结束后应进行总结评比奖励和表彰先进。建立总结评比办法和对于事故处理中有功和有过人员的奖罚措施。
(二)培训和演练
1、对操作人员的培训内容
(1)鉴别异常情况并及时上报的能力和意识,(2)对待各种事故如何处理,(3)自救和互相救护的能力。
2、对专业队的培训
(1)各种器材、工具的技能与知识,(2)任务的目的和如何完成任务,(3)与上下级联系的方法和各种信号的含义。
3、对企业一般员工的培训(1)具有哪些危险隐患,(2)各种信号的含义,(3)防护用具的使用和自制简单防护用具,(4)紧急状态下如何行动。
4、以上人员均须定期举行训练和演习。
六、预案和评估和修改
(一)为了能把新技术和新方法应用到应急救援中,及对不断变化的情况保持一致,预案至少每年要更新和修订一次。
(二)对危险源和企业内新增装置、人员变化进行定期检查,对预案及时更新。
(三)在实践和演练中提高指挥水平,对预案进一步合理化
七、预案对正常施工多发性伤亡事故所采取的措施。
(一)预计高处坠落事故的措施
1、凡在距地面2米以上,有可能坠落的框架工程的楼层临边、未安装栏杆的阳台临边、卸料平台临边、无外架防护的屋面周边、深基坑临边等“五临边”和电梯井口、楼梯口、预留洞口、通道口等“四口”危险作业处作业时,都必须遵守JGJ80-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的要求,设备有效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高处坠落和物体打击事故的发生。
2、施工现场凡属“三无”产品起重机械一律不准进入工地,并强制给予报废和销毁,使用的起重机械必须提供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安装使用说明、备案证明等原始资料。安装单位应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方可进行安装和拆卸作业。在运行前,拆装单位与使用单位必须组织对楼层依靠装置、制动装置、断绳保险装置,上、下限位能让缓冲装置、附墙锚固装置,上料口联锁和安全门等安全装置进行验收,经确认合格签字后方可使用。
3、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必须按JGJ130-2011规范编制施工方案或安全技术措施,由技术负责人审批签字。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后,方可进行搭设和拆除作业,脚手架操作层必须严密铺满脚手板,并由项层作业层的脚手板往下计,每宜隔12M铺满一层脚手板。下部应用安全平网兜底,脚手架外侧应设置18CM高踢脚板和防护栏杆,并挂设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作业人员上下应设有专用通道,不得攀爬架体。脚手架必须由取得相应资质和资格的专业架子工搭设和拆除。搭设完成后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现场技术人员、安全员、搭设人员验收,经确认合格并签字后方可使用。
4、使用自制的悬挑式脚手架或其他类型脚手架,必须进行设计计算,经公司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技术部门和安全监督部门的有关人员审查鉴定合格和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拆装作业应符合本条第三款的要求。
5、模板工程必须贯彻执行JGJ162-2008规范及相应规范,对模板支撑系统,进行设计计算,并编制有针对性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模板设计及施工方案应当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并经上一级技术部门负责人组织同级安全监督部门的人员共同审核,由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二)预防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措施
1、项目部应会同监理及相关单位共同分析本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并应向公司上报本工程涉及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详细目录和具体情况,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并建立审核、审批、论证及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的现场验收检查制度,对危险较大工程施工全过程负责。
2、公司应当指定专人按其所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对危险性较大工程实施全过程进行监测,并要求在工地醒目的位置设立公告栏给予公示。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和项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在现场值班;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带班跟踪监理,专业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现场值班。发现有异常情况和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防坍塌事故的措施
为防止坍塌事故发生,施工现场必须贯彻执行国务院《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范》(【56】国议周字第40号)文件中第五章“土石方工程”,第七章“拆除工程”的规定和JGJ120-99《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执行建设部《关于防止拆除工程中发生伤亡事故的通知》(建临安[94]第15号文)和建设部《建筑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号)。除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做到:
1、任何建筑物或构筑物的基础工程,在施工前都必须进行勘察,摸清地下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按照土质的情况设置安全边坡或者固壁支撑。对于土质疏松或较深的沟坑,必须按照特定的设计进行支护。
对于基坑、井坑的边坡和固壁支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后和解冻时期),发现边直有裂痕、疏松或支撑有折断、走动等危险征兆,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于挖出的泥土,要按照规定放置,不得随意沿围墙或临时建筑堆放。
2、对于人工扩孔桩工程,必须根据地质情况及条件制定施工方案,制定包括防止坍塌、打击、坠落、触电、火灾、流砂、中毒等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并须配备气体检测仪后,方能施工。
3、施工中必须严格控制建筑材料、模板、施工机械、机具或其他物料在楼层或层面的堆放数量和重量,以避免产生过大的集中载荷,造成楼板或层面断裂坍塌。确因施工需要必须放置时,必须进行结构载荷验算,采取有效支撑、加固措施,并经上级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能置放。
4、拆除工程必须编制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经安全部门技术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动工;较简单的拆除工程,也要制定有效、可行的安全措施。
(四)防止触电事故的措施 为了防止触电伤亡事故的发生,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严格按《建筑施工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规范执行,并做到:
1、所有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工程,必须实际TN-S接零保护系统和三极配电两极保护,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按规定作好用电管理,外电线路防护和配电线路、照明、配电箱及开关箱等的架设和配备工作。开关箱必须做到“一机一闸一漏一箱”。
2、按照《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3787-2006)的要求,做好各类电动机械和手持电动工具的接零保护,保证其安全使用。
(五)施工现场防火措施
1、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按消防法规的规定将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要求同施工平面布置图,施工工艺一道综合设计。
2、施工现场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建立健全消防组织。
3、施工现场应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如:易燃可燃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废品集中站和生活区。并符合防火间距要求。
4、施工现场道路应畅通无阻,夜间作业应设充足的照明,并加强值班巡逻。
5、不准在高压架空线路下方搭建临时设施或堆放可燃物品。
6、工程开工前应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如灭火器,能满足高层建筑灭火的消防水源、消防栓、砂箱、铁锤等。
7、焊割使用的乙炔器瓶和氧气瓶存放间距不得少于2米;使用时两者间距不得少于5米。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代替乙炔瓶使用。
8、施工现场焊割作业,必须符合防火要求,严格执行焊割作业的“十不烧”规定。
9、施工现场加强用电安全管理,防止电气火灾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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