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会慈善基金章程

2024-08-08

商会慈善基金章程(精选8篇)

1.商会慈善基金章程 篇一

MM省MVM市SS 慈善基金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基金会的名称为MM省MVM市SS慈善基金会。

第二条、本基金会属于地方性基金会。

第三条、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MVM市行政区划内,募捐的对象是:MVM地区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及个人。

第四条、本基金会的宗旨:发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社会风气,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__佰万元。原始基金来源于发起人的一次性捐赠。

第六条、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MM省民政厅。第七条、本基金会的住所:MVM市XX街XX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是:

(一)筹集帮扶慈善款。接受法人、自然人及社会组织等捐赠,组织各种募捐活动,多渠道、多形式筹集帮扶慈善资金;

(二)慈善帮扶救助。主要对生活困难的本市人员的生活给予帮扶救助、对遭遇突发性事件的困难人员给予救济援助,发挥对社会、企业和主管部门救助的重要补充作用;

(三)公益互助援助。组织热心帮扶慈善事业的职工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四)组织交流与合作。同国内外慈善公益机构及有关部门、团体开展交流和友好往来,学习先进经验、开展合作业务;

(五)弘扬慈善事业。利用多种宣传形式,大力开展“企业公民”运动,弘扬慈善之风,倡导工人阶级团结互助精神,促进慈善友爱社会风气的形成。

(六)规范管理基金。根据本基金会的章程,规范、完善本基金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好使用好本基金会所募集的资金。

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九条、本基金会理事会由5至25人组成。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5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条、理事的资格:

(一)热爱慈善工作这项公益性慈善事业,认同本基金会的宗旨,关心和支持本基金会的工作,并志愿为本基金会慈善事业做出贡献的职工和社会知名人士;

(二)具有较强的公共利益责任意识,能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独立客观地参与本基金会的管理工作;

(三)为本基金会做出重大贡献或捐资的单位代表或个人。

第十一条、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四)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

(五)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理事享有本基金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理事有权参加理事会的所有会议。理事有权对会议提交理事会讨论的文件草案或其它材料提出质疑,并要求秘书长或受委托起草该文件草案的起草者作出说明。理事在理事会议上可以充分发表意见,对需要表决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二)理事有对本基金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有权调阅本基金会的有关文件,询查本基金会的有关工作情况。

(三)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宗旨和本基金会开展各项活动和项目的运作方式,熟悉有关非营利组织的法律规定。

(四)理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完成本基金会所交办的工作,维护本基金会及其理事会的利益。

(五)理事应当按时出席理事会会议,并为议题准备意见,积极提出相关建议或意见。

(六)理事应当了解本基金会的基本情况和需求,动员社会力量拓展资金来源渠道,为本基金会的发展贡献力量。

(七)理事应当积极参加本基金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基金会的宗旨和声誉。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重大业务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 用计划;

(四)审定收支预算及决算;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定期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

如由理事会1/3以上的理事提议时,必须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如理事长不能召集会议时,应指定一名副理事长召集和组织 6 会议。若理事长、副理事长不适宜召集时,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

理事会会议召开前,理事长或召集人需提前3-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五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时方为有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帮扶活动;

(四)本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六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 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七条、本基金会设立由3名监事组成的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本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可由本基金会的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二十条、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本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 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一条、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

监事和未在本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本基金会获取报酬。担任理事和监事的现职公务人员不得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

理事承担本基金会指派的特殊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的补助,对其必要的开支由理事长或由理事长授权的财务主管批准,可以在本基金会列支。

第二十二条、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及其近亲属与本基金会利益关联时,应当主动回避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本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本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二十三条、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本基金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理事会聘任。

第二十四条、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为本基金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

(三)身体健康,能正常开展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本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本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本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六条、本基金会理事长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应当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本基金会发生违反《本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本基金会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基金会秘书长在理事长和副理事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批准的公益活动计划,组织开展各项慈善活动;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在理事会通过后组织实施;

(四)拟订本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决定;

(八)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九)受理事长、副理事长委托处理相关事务;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发起人捐赠:原始基金由发起人一次性捐赠;

(二)政府财政资助:本基金会存续期间,力争每向MVM市财政局申请资助______元人民币;

(三)组织募捐的收入:由本基金会面向社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公开募集;

(四)理财收入:通过管理本基金会基金购买国债、存款利息等理财方式所取得的收入;

(五)委托理财收入:本基金会委托金融机构对本基金会基金保值增值的收益;

(六)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本基金会组织的募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对于捐赠人与本基金会签订了捐赠协议明确约定了捐赠款项的具体使用条件时,本基金会将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用途使用。

本基金会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本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作为本基金会的 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基金会的资金和物资主要用于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是指:

(一)本基金会的重大募捐活动是指一次性捐赠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募捐活动以及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的募捐活动;

(二)重大投资活动是指一次性使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活动。

第三十六条、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十七条、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公益事业的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时,应当向社会公 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其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本基金会应当给予及时准确的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本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本基金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 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且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

(四)其他理事会认为应当审定的会计资料。

第四十四条、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本基金会按照《本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 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本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四十八条、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九条、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 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捐助给MVM市______援助中心;

(二)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类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本基金会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基金会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章程 篇二

2009年9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基金会的名称是:中华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基金会。第二条 本基金会属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

本基金会面向公众募捐的地域范围是:中国以及许可本基金会募捐的国家和地区。第三条 本基金会的宗旨:救助孤儿、流浪儿童、辍学学生、失足少年以及因贫困、灾害、疾病等原因导致的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第四条 本基金会的原始基金数额为人民币2000万元,来源于捐赠。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第六条 本基金会的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3号双全大厦302室。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基金会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一)创办“博爱儿童新村”,建立“少儿服务之家”,设立学习“自强奋进奖”,开辟“慈善救助通道”,救助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

(二)对少年儿童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三)开展海内外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交流活动;

(四)在国内外募集慈善救助资金和物资。第三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八条 本基金会由15~25名理事组成理事会。

本基金会理事每届任期为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九条 理事的资格:

(一)在少年儿童教育、研究领域有威望有影响的人士;

(二)热心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的社会贤达、慈善家、专家学者和对少年儿童慈善救助事业有贡献的企事业单位负责人;

(三)从事少年儿童慈善救助工作、服务团体及机构派出的代表;

(四)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条 理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第一届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主要捐赠人、发起人分别提名并共同协商确定。

(二)理事会换届改选时,由业务主管单位、理事会、主要捐赠人共同提名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领导小组,组织全部候选人共同选举产生新一届理事。

(三)罢免、增补理事应当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四)理事的选举和罢免结果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五)具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得同时在理事会任职。第十一条 理事的权利和义务:

(一)参加制订、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听取和审查基金会的工作报告;

(三)参与确定基金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计划;

(四)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对基金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停止违背基金会宗旨的活动;

(六)对基金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有监督权;

(七)遵守基金会章程,执行理事会决议,参加基金会各项活动。第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基金会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决定基金会重大活动计划,包括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收支预算及决算审定;

(五)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由秘书长提名的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听取、审议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检查秘书长的工作;

(九)决定基金会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四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九条 本基金会为公募基金会,本基金会的收入来源于:

(一)组织募捐的收入;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捐赠;

(三)投资收益;

(四)其他合法收入等。

第三十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一条 本基金会组织募捐时,应当向社会公布募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公益活动和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重大募捐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基金会组织募捐,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三十二条 本基金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财产;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用途时,基金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三十四条 本基金会财产主要用于:

(一)促进和保障有特殊困难少年儿童救助事业;

(二)对有特殊困难的少年儿童实施慈善救助;

(三)实施捐赠者意愿的资助项目;

(四)符合本基金会宗旨的公益事业活动。第三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重大投资活动是指:

(一)投资计划;

(二)投入金额超过5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投资活动。重大募捐活动是指:

(一)依照国家规定需经审批的募捐活动;

(二)全国性或在境外的募捐;

(三)募集款物价值预计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募捐活动。

第三十六条 本基金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第三十七条 本基金会每年用于从事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本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

第三十八条 本基金会开展公益资助项目,应当向社会公开所开展的公益资助项目种类以及申请、评审程序。

第三十九条 捐赠人有权向本基金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基金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本基金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捐赠财产的,捐赠人有权要求基金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行为、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条 本基金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本基金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本基金会有权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基金会应当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基金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二条 本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基金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当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本基金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基金会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检查。

第四十六条 本基金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后,将工作报告在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第五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四十七条 本基金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基金会发生分立、合并的。第四十八条 本基金会终止,应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第四十九条 本基金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本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基金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通过以下方式用于公益目的:

(一)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范围的对象;

(二)资助给符合本基金会业务的活动。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本基金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第六章 章程修改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09年9月12日第一届理事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有1/3理事提议,必须召开理事会会议。如理事长不能召集,提议理事可推选召集人。召开理事会会议,理事长或召集人须提前5日通知全体理事、监事。

第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理事表决,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章程规定的重大募捐、投资活动;

(四)基金会的分立、合并。

第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基金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五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第十七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会人员不得任监事。第十八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第十九条 监事的权利和义务:

监事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在本基金会领取报酬的理事不得超过理事总人数的1/3。监事和未在基金会担任专职工作的理事不得从基金会获取报酬。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会理事遇有个人利益与基金会利益关联时,不得参与相关事宜的决策;基金会理事、监事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从理事中选举产生。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基金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第一届理事长除外),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第一届理事长不受本条第二款年龄限制。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能担任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一)属于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的;

(二)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刑期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执行期间或者曾经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

(四)曾在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基金会担任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且对该基金会的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基金会被撤销之日起未逾5年的。

第二十五条 担任本基金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以及外国人,每年在中国内地居留时间不得少于3个月。

第二十六条 本基金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超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特殊程序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为基金会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由中国内地居民担任。

本基金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基金会发生违反《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基金会发生违法行为或基金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第二十八条 本基金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基金会签署重要文件;

(四)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本基金会副理事长、秘书长在理事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基金会公益活动计划;

(三)拟订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四)拟订基金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批;

(五)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提议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以及财务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基金会机构主要负责人,由理事会决定;

3.乡镇商会章程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本章程根据《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依照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

第一条 本商会的名称是洛宁县xxxx镇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以洛宁县xxxx镇镇域的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为主体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团结带领广大会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贡献。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洛宁县工商联和洛宁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xxxx镇人民政府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法制和政策环境等提出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七)其他。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会员分为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xxxx镇镇域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以及与企业相关的社会中介组织或机构;

(三)个人会员包括xxxx镇籍或xxxx镇镇域内私营企业出

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属于本商会所在的业务领域和区域。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商会的服务;

(四)对本商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信誉;

(三)按本商会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商会委托事项;

(六)其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会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3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 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确认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

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组成。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会长办公会议研究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和区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受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尤其是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商会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能够对内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秘书长为专职。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聘任,并报理事会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如理事会不予确认,则需立即停止履行职责。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

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本商会内部管理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商会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2人,其中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监事长人选须经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监事会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没有条件设立监事会的,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只设监事。

第三十八条 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坚持原则,工作务实,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三)身体健康,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四)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三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

第四十一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的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三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商会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四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三)连续2年不召开章程规定的会议或召开会议达不到法定人数。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6年9月29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

通过。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4.成都内江商会章程 篇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成都内江工商业联合会,简称成都内江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内江籍工商业者、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以及内江驻蓉企业、机构等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系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主办会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教育的活动方式。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中国共产党的基本路线和纲领,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尊重社会道德风尚,引领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传承内江商人的优良传统,弘扬大千文化,凝聚在蓉内江商界的力量,促进学习、交流;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整合内江在蓉商人、商业资源,谋求更大发展;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力和自身素质,进一步促进蓉甜两地各企事业单位之间的经济协作,为促进蓉甜两地经济的繁荣发展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遵守《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一切活动以《成都内江商会章程》(以下称“本会章程”)为准则,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功能:

1、服务功能:为各类经济组织之间的交流、合作、沟通提供平台,为各会员提供信息、咨询、培训、宣传等服务,促进经济交流与合作。

2、支持功能:为会员的发展提供商机和法律、政策支持,促进其加速发展。

3、维权功能:利用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渠道、资源和方法,全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4、自律功能: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严格自律。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搭建政府与会员的沟通平台,协调会员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2、提供市场、技术、项目推荐和投资贸易信息;

3、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4、为会员在蓉投资、商务活动提供便利;协助会员组织会议、展览、研讨等经济文化 1 / 6 交流及推广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社团组织的经济文化交流与合作,为企业发展寻求更多的机遇;

5、推荐杰出会员的政治安排,组织会员参加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学习、评选等社会活动;

6、帮助会员投融资,开展企业问诊、供求发布、信息传递、项目推介、人才招聘、讲座培训、广告事务代理、商标事务代理等业务;

7、帮助会员申办各种专业人员上岗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考试、评审工作;

8、开办本会网站、刊物等,为宣传本会、提升本会会员形象提供服务;

9、开展联谊活动,沟通信息、加深友谊、促进合作。加强本会与内江、成都两地党政机关和各兄弟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10、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他社团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包括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特邀会员。

单位会员对象为内江籍人士在蓉投资兴办的企业,内江在蓉的企业、机构;个人会员对象为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各界人士;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聘请关心本会发展的社会各界名人或热心本会工作的科研院所、民间团体为特邀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章程;

2、志愿加入本会;

3、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或热心商会活动;

4、缴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3、由本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3、享受本会的各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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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

5、自愿入会权和自由退会权。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2、遵守、执行本会决议;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向本会反映相关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4、积极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尽力为本会的发展作贡献;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一年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触犯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本会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5、决定本会的变更、终止事宜;

6、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会员大会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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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6、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7、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8、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9、聘任和解聘本会顾问;

10、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者网络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可立即组织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会长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会长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由会长决定临时召开。

会长主持会长会议,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工作,副会长参与会长会议决定本会重要事项;监事长列席会议;会长(扩大)会议可通知相关人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在行业内有较大的影响,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会长任期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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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会议,可委托常务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会议。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决定本会财务支出计划。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秘书处,秘书处为本会的办事机构,负责本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本会的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和秘书处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会长会议决定;

3、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选举产生。监事的任期为五年。监事长、副监事长的条件与正副会长的条件相同。本会理事不得兼任监事。

本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本会重要会议;

2、检查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检查监督本会财务状况;

4、对会员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接受捐赠、资助;

3、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的收入,开展经营、服务的收入;

4、利息;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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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2、组织有关活动费用;

3、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4、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4、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他费用开支。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的检查、监督。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四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大会通过十五日之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本会的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三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由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5.商会章程 篇五

临武县工商联诚信家居行业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临武县工商联诚信家居行业商会”。

(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临武投资兴办的依法成立的各种经济实体;临武籍企、事业单位在临武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以及在临武从事各种合法工作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自愿结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认真履行社会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广泛团结在临创业的与临武有密切联系的各界人士,促进本商会会员之间、商会与其他机构、团体及政府之间意见和信息的交流与互通,扩大临武县商务活动,为繁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本商会遵循自愿参加、自选领导、自筹经费、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诚信民主的方针开展工作。本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有关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商会住所:临武县舜龙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新审计局门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会员与会员、会员与市场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本商会的主要职能与任务是:

1、为本商会会员之间、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之间提供交流意见和互通商业信息的平台,促进会员与相关机构或政府部门的友好关系。扩大临武与临武及其它地区之间的商务活动;

2、促进会员与临武企业及相关商业机构之间的贸易、投资和其他经济活动和商务交往;

3、收集与商会及会员有关的商业信息,有条件时编印对宣传商会宗旨有关的书面或电子资料。协助会员研究和讨论关于促进临武与临武贸易和投资的课题;

4、为会员与临武县商业社团组织之间提供交流、沟通渠道,反映会员的情况及正当意见及建议。

5、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有关证明,协助调解会员之间或会员与其他团体之间的矛盾、争议;

6、积极为会员在项目建设、招商引资、技术推广、创建品牌、人才引进、信息交流等活动提供服务与帮助;

7、组织会员参加各种新产品、新技术成果的展览会、文化交流会、发布会、招商会、组织会员到国内外考察访问,帮助会员开拓国内外市场;

8、引导会员“致富思源、富而思进”,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热爱家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扶危救困、共同富裕、义利兼顾、德行并重、发展企业、回馈社会。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的权利与义务且年龄在21周岁以上,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填写入会申请表,经常务理事会批准后成为本商会会员。会员分为:

1、单位会员

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人士在临武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及临武籍企、事业单位在临武依法成立的相关经济机构经过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单位会员。

2、个人会员

临武籍和曾在临武工作、学习、生活过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经申请批准后,均可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入会申请人应按要求向常务理事会提供有关证明其符合会员入会资格的材料,常务理事会应在收到相关资料后7日内作出是否批准入会的决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在本商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商会的工作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3、在会员大会上听取和审议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4、获得本商会的信息资料,享受本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5、当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商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遵守商会章程,执行商会的决议;

2、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关心、支持商会工作,积极参加商会组织的活动,完成受委托的工作和任务;

3、向商会反映情况,积极提供各种信息资料、研究成果、经营总结、调查报告等;

4、积极参与本商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5、维护本商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6、按规定交纳会费。

7、履行本商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只有具有投票权的会员才可对与商会有关的全部事务作出投票表决。

第十三条 会员若不缴纳会费,或无正当理由连续三次不参加商会活动时,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损害商会声誉、违反商会章程或发生违法行为的,常务理事会有权取消其会员资格,并通报会员大会。会员资格的取消由商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通知。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及罢免理事和监事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本商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之前通知全体会员。定期会议应每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四分之一以上会员或三分之一理事或三分之二常务理事或会长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届4年(会员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书面委托副会长召集并主持,被委托人全权履行会长的职权。

第十九条 本商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若干名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任期四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会长为本商会负责人。若副会长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可根据不少于三分之一的比例在副会长中推举常务副会长。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依次由会长指定的其他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出席方为有效,理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理事会会议时,必须书面委托他人参加,一人只能受托一票。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定应由占全体理事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表决通过方为有效。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一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监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监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协会下设秘书处、外联宣传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四个常设办事机构,其具体的工作安排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制定相关的制度。

第三十四条 根据会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非本商会理事但与临武有密切联系的优秀企业家担任本商会的名誉会长。

第三十五条 根据秘书长的提名,常务理事会有权聘请非企业界人士担任本商会的专业顾问,为本商会的活动提供相关专业顾问意见。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中选举产生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是代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监督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七条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直接向会员大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1、代表监事会列席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会议;

2、审核、查阅本商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它资料;

3、检查本商会的会务和财务状况;

4、监督理事会、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工作;

5、当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的行为与本商会的利益有冲突时,代表本商会与有关人员交涉;

6、本商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及监事长对损害本商会以及会员利益的行为未能履行监督职责的,本商会会长或常务理事会可提请会员大会改选。第三十九条 理事和监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或监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条 本商会经费以自筹为主,主要来源为:

1、会员交纳的会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资助;

3、捐赠;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本商会的其他合法收入;利息。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经费包括:

1、召开各种会议的支出;

2、有关人员的工资和津贴;

3、必要的日常办公费用;

4、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商会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有关财务政策规定,量入为出,经费收支项目由常务理事会负责管理。本商会收支情况每年须报经常务理事会审查,经理事会通过。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0年6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6.温州商会章程 篇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无锡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是由在无锡市(包括江阴市、宜兴市)从事生产经营的温州籍工商界人士依法自愿联合组成的行业性、地方性和经济性的法人社团组织。是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其工作指导思想是:实行自我协调、自我约束、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按照互敬、互谅、互助、合作的原则,促进商界、会员之间各层面的信息交流与共享,为创建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宗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的要求开展工作。坚持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努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努力促使在锡温州籍工商人士健康成长,促进其企业健康发展;努力把本商会打造成无锡、温州两地经济、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坚持“服务立会、依法办会、发展强会、和谐兴会”的方针,努力创建和谐商会。

第四条 本会接受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和无锡市民政局的监督指导,在业务上同时接受温州市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的指导和帮助。

第五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无锡市国际饭店1020室。

第二章 职责和任务

第六条 本会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组织会员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教育、引导会员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自觉依法经营。

(二)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增进会员和政府各部门的联系,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宣传无锡和温州两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和投资环境,及时了解、通报两地建设新成就和发展新动态、受理委托组织两市的展销会、订货会、招商引资等商务活动,为两地的优势互补和经济建设服务,为两地的经济发展作贡献。

(四)加强会员和各界人士之间的联系,提供经济技术信息、市场行情和营销渠道;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社团、工商企业的联系与合作,推动会员企业做强做大。

(五)协调各方关系,妥善处理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当会员在工作、生活、学习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提供服务和帮助。

(六)开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服务性事业,创办经济实体。

(七)积极参加无锡市工商业联合会(总商会)组织的有关活动,受理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

(八)积极发展会员,壮大会员队伍,吸收一批思想品德好、企业经营好、奉献精神好、社会形象好的温州籍商人,提升商会的影响力,打响“温州人”这一品牌,发挥他们的参政议政作用。

(九)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温州人艰苦创业的精神,鼓励会员投身慈善活动,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多做贡献。

(十)积极主动与全国各地温州商会联系,开展联谊活动,大力宣传商会精神。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企业会员。凡符合并承认本会章程的在锡温州籍人士兴办团体、企业均可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会员一律平等,享受同等权利,承担会员义务。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热心商会工作;

(三)爱国爱乡、不搞宗派、不参加邪教活动;

(四)在本商会所在地有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单位;

(五)在本商会所在地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六)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七)经工商等政府主管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团体,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并上报市工商联批准;

(三)由无锡市工商联或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帮助其排忧解难;

(三)享有本会提供各种服务和活动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等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商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信誉;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按商会理事会议决议通过的规定交纳特殊会费;

(六)不组织、参加一切有损于政府和商会形象的活动;

(七)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会员经提醒三个月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自动退会者会费不予退还。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报市工商联备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确定本会工作方针和政策;

(三)审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选举和产生新一届理事会;

(五)选举和罢免理事;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项及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无锡市工商联(总商会)、无锡市民政局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二)贯彻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对会长提名的秘书长进行表决;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根据需要聘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

7.xx镇商会章程 篇七

第一条 经xxx党委批准,决定成立xxx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xxx的企业经营者、工商界人士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组织全体会员贯彻国家有关工商业发展的方针、政策,通过举行各种形式的交流合作,推动会员之间协作,以创造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全镇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第四条 本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的助手,接受上级工商联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职能与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职责和业务范围是:

(一)引导会员学习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提倡爱国、敬业、守法、文明经营;

(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会员意见和建议,协调会员企业与各有关方面的关系;

(三)推动会员间的交流,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展销会和外出考察,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合作的平台;倡导行业间建立公序良规,避免会员间恶性竞争;

(四)组织会员进行学习培训,帮助企业搞好党建和工会建设,提高企业的内部管理能力和外在形象;

(五)引导会员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进,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热心公益事业;

(六)引导会员积极参与地方经济建设,为各级人大和政协推荐把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会员到中;

(七)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开展有益于本会的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六条 入会条件:

凡是在xxx经营的企业人员、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出经商的孝儿人,只要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都可以申请加入本会;本会也可以邀请相关人士加入,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二)向本会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

(三)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权和表决权。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关心支持本会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会章程;

(二)选举执行委员会;

(三)听取和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第十条 执行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报镇党委批复后,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它是商会的最高领导机关,其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

(三)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下一届执行委员会委员名额分配、产生办法由上一届执行委员会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人,会长助理一人;正、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候选人报珙县县委统战部批复后由执行委员会从执委中选举产生。第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十三条 会长召集召开会长会议、执行委员会会议,全面主持商会工作,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第五章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五条 本会的经费主要来源:会员费、赞助、资助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的监督,并每年进行公布。第六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建议,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第七章附 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经xx年xx月xx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备案。乡镇商会领导名单 会 长:

副会长:(3—8人)秘书长: 会长助理:

一、会员学习培训的内容

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外地商会工作先进经验、其他。

二、会员学习培训的形式

组织学习培训班、专题讲座、开展小组理论学习活动、组织外出考察学习、发放学习资料。

三、会员学习培训活动的组织

原则上由商会统一作计划安排。其中学习培训班每年举办1~2期(次),学习资料每季度印发1次,专题讲座、小组理论学习和外出考察学习等活动根据具体内容与工作职责的情况来具体组织。

Xx乡镇商会执行委员会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研究通过召开镇商会全体会员会议的方案;

2、研究通过商会重大工作;

3、其他。

二、会议人员

镇商会执委组成人员、镇政府有关领导、特邀人员。

三、会议主持

会议由商会会长或副会长主持。

四、会议时间

执行委员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以上。

五、议程确定

会议议程由商会会长会议提出,经执委会通过后确定。

六、会务组织

会务工作由商会办公室组织、具体落实。商会会长会议制度

一、会议内容:

1、研究确定召开执委会的具体方案;

2、研究确定商会工作要点、计划、总结和重大工作报告;

3、研究确定会长会议建议案;

4、研究确定商会重大活动的工作方案;

5、研究确定召开商会全体会员会议的方案;

6、其他。

二、会议人员: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助理。

三、会议主持:会议由商会会长或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

四、会议时间: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

五、议题确定:议题由会长会议组织人员研究确定。

六、会务组织:会务由商会办公室组织、具体落实。乡镇商会会长职责

1、负责商会全面工作。

2、主持召开本届商会会长会议、执委会议,研究工作事项,决定相关事宜,作出工作部置。

3、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政策、法规,贯彻商会章程,组织完成镇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的工作任务,组织完成会员大会和执委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4、向执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5、监督或审批各项支出。商会副会长职责

1、贯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向会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分管工作,做好分片联系工作。

3、主动向会长提出工作计划,及时汇报分管工作执行情况。

4、组织召集执委会议、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的相关事宜,认真组织实施。

5、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乡镇商会办公室职责

1、贯彻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贯彻内部规章制度,向会长负责并报告工作。

2、参加会长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执委会议,参与本会管理事务。

3、配合会长,分管会长做好行政事务管理工作,履行

办公室工作职责,保证各项目标的实现。

4、及时向会长汇报工作计划及工作执行情况,找出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8.商会慈善基金章程 篇八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福建政和商会,简称为北京政和商会。本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北京政和商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在北京的政和籍企业经营者、个体工商户主及其他有关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一)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恪守社会道德和职业风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自理会务的办会原则,自觉接受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管理组织的监督管理与业务指导,实施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的活动方式。

(二)为会员服务,为社会服务,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会员及同行业关系,立足北京市场,发挥政和工商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提高政和工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努力为促进政和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北京市工商联合会和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政和县人民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19号嘉多丽园2号楼 2101室

第二章

工作任务与目标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和目标: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工作目标,积极发挥好为有关政府部门联系在京政和籍企业和人士的助手作用。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依法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发挥桥梁纽带作用。(三)搭建帄台,疏通渠道,提升政和特色产品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促进会员之间信息共享、资源共享、项目共享,推动会员企业做好、做大、做强。

(四)组织联谊活动,联络感情,沟通思想,增进同乡同业情谊与合作。

(五)为会员及其他在京政和籍人士排忧解难,帮助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慈善活动。(六)创办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企业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履行 会员义务,均可申请加入,经理事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第八条 会员一律帄等,享有相同权利、承担同等义务。会员可同时参加其它社团组织。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属政和籍工商界人士,能顾全大局,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者,并具备一定的综合素质;

(四)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或经三名以上正式会员推荐;

(二)非政和籍人士及北京市之外相关企业单位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商会。会费标准按入会级别与在京政和籍会员等同;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在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请本会协助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调排忧解难;

(三)向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五)请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六)其他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会员自愿退会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正常情况下需要退费的,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由理事会讨论决定给予批评、教育、警告直至取消会员资格。如触犯刑律者,不论其在会内担任任何职务,一律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 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季度原则上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势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热心本会工作,具有奉献精神;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 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的文件;

(四)履行法定代表人的相关权利、义务和职责。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会员单位;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副会长和副秘书长的职责:

(一)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领导分管部门认真执行会长办公会议精神,抓好日常各项工作;

(二)副秘书长发挥综合协调作用,办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交办的事宜,协调内部关系,负责文秘档案、物资和财务管理工作。主要工作任务是:

(1)发展会员、联系乡友、完善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2)及时掌握、收集重要经济信息,组织商务活动,提高商会经济收益,帮助会员企业发展经济;(3)向会员宣传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努力提高会员队伍的综合素质,负责本会的对外宣传;

(4)加大维权力度,充分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切实有效地推进维权工作。

第五章 资产的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的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和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

第四十二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务,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1年7月9日北京政和商会筹备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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