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

2024-12-23

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精选4篇)

1.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 篇一

**镇2005年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镇扶贫开发工作,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存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目标,根据自治区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会议精神及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的要求,联系本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项目实施原则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的工程。为积极稳妥推进项目的实施,在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群众自愿原则。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涉及经济、社会、土地等政策,在具体实施过程上,镇人民政府制定相应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坚持政府引导、群众自愿的原则,要发挥中央专项资金的激励引导作用,以及对生产生活条件的改善,调动搬迁户自愿搬迁的积极性。

(二)先易后难、循序渐进的原则。镇人民政府要积极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坚持成熟一个,审批一个,开工一个,做到有组织、有计划的稳步推进。

(三)因地制宜、注重实效的原则。搬迁方式不搞一刀切,根据各搬迁点具体情况,能就近插花安置尽量就近插花安置,宜分散安置的则分散安置。有经济基础、建房用地条件较好的搬迁点,要做到统一规划、统一布局。

(四)镇人民政府实施、部门配合的原则。镇人民政府作为工程业主,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其他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根据各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措施,积极支持工程建设;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负责督促、负责检查。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选择

(一)搬迁对象选择依据

搬迁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居住地生态环境恶劣,自然条件差的石山区贫困群众,人均耕地面积在0.3亩以下的;水源涵养林、自然保护区等生态工程建设中需要搬迁的农户;贫困地区受地质灾害严重威胁的农民。(属地质灾害搬迁须市一级国土部门鉴定并确认)。

2、有劳动能力,遵纪守法,实行计划生育,愿意到搬迁地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脱贫致富的。

(二)搬迁区域的确定

根据我镇居住地生态环境及地质灾害情况,搬迁区域确定为我镇的高堆、甘棠2个村。

(三)扶贫搬迁对象的确定

1、凡符合扶贫搬迁条件的农户,必须自愿提出申请。

2、审批程序:搬迁户自愿申请。填写好《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农户申请书》和《蒙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人口迁出审查表》,各一式四份。镇派出所、镇人民政府审查后签意见盖章,再由镇人民政府统一报县林业局审查签意见盖章,最后报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定案。

(四)各迁出点的移民规模

全镇计划搬迁规模为4户15人(其中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地建设

(一)迁入地选择依据

1、各搬迁户就近插花安置,搬迁户不改变其原住小组所在地行政性质,生活住宅建设用地在自有的旱地(坡、荒地)安排,要有发展余地。由镇人民政府审查,上报县土地局审批后方可实施。

2、有利于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3、所在地的干部群众积极配合搬迁户搬迁工作。

(二)迁入地的确定方法及各迁入点的搬迁人口规模

迁入地全部在迁出地本屯(组)选择,不存在土地纠纷,也可降低搬迁成本,易于群众搬迁。全镇迁入地及搬迁人口规模为4户15人,分别是:高堆村2户7人,甘棠村2户8人。

(三)迁入点的建设内容

1、迁入点的主要生活和生产条件及移民生产发展方向

各迁入点交通相对便利,具备路通、电通、水通条件,居住环境改善后,移民能安心搞好生产,通过发展种植、养殖业达到脱贫致富的目标。

2、搬迁户的生产用地来源

搬迁户仍使用原来生产用地,并在荒地、坡地垦荒开挖土地45亩(人均3亩)种植经济作物。

3、搬迁户生活资料建设及基础设施建设

新开垦耕地45亩,新建道路3公里,清理水利渠道2公里,搬迁户新建住房建筑面积250平方米。

四、迁出地建设

(一)退耕还林方案

1、移民迁出后,在县水果、林业部门的指导下,计划种植水果和毛竹或造林,恢复植被。

2、条件允许可垦为耕地,种植木薯或种桑等,发展经济达到脱贫致富目标。

(二)方案实施时间

搬迁后,用两年时间实施完毕。

五、投资预算

工程总投资7.5万元(其中: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国债)4.5万元,地方配套

3万元)。

六、实施时间及进度安排

2005年9月-11月,对2个搬迁点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做好宣传发动和搬迁户的思想工作,完成项目的实施设计方案。

2005年11月-2006年6月,项目进入全面实施阶段,期内要完成住宅、道路、水电、新开垦耕地等建设,组织农户为下一步的生产、生活做好准备。

2006年7月检查验收阶段。项目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自检、自验,并将项目的有关资料整理归档。自验合格后,写出申请报告,由县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初验合格后,再申报市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七、工程效益及试点意义

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是我镇推进扶贫开发工作的重要措施,是帮助农村贫困人口解决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实现脱贫致富的有效途径;是促进全镇经济和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实现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工程建成后,易地搬迁户生产生活得到明显改善,从而使未摆脱贫困的群众和地质灾害频发区的群众安居乐业,走上脱贫致富奔小康的道路。

**镇人民政府

二○○六年元月十八日

2.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 篇二

按照中央依靠科技进步扩大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总体要求和保定市建设“太阳能之城”、在全市范围内广泛推广应用光伏-LED、光热产品的要求,到2011年推广应用LED市政照明灯具5万盏以上,达到以下目标:

1、促进光伏照明基础研究的发展

以天威英利等新能源企业为依托,与华北电力大学等高等院校深度合作,建立产学研联合体,加速光伏产业链系列新产品的开发力度,构建高科技产品孵化基地;在光伏LED方向进行自主创新,获得一批完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与理论成果;实现节能30%以上和国产化芯片、器件用量60%以上。

2、提高半导体照明生产技术水平

以研发太阳能光伏LED照明产品应用和功率型超高亮白光LED及相关配套产业为主;并加强对外延片生长、芯片制造等LED核心技术的研发和投入;建立先进的全自动波峰焊接生产线、高速贴片生产线及LED芯片自动生产线、LED自动封装线及LED灯具自动生产线。

3、带动光伏照明相关产业发展

不仅要促进保定市光伏LED产品市场的发展和成熟,也要带动灯杆、喷塑、镀锌、灯具、LED数码产品等相关行业的发展,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在光伏LED行业的高速发展和应用的同时,积极与国内外商家联系,能够使保定的光伏LED产品走出河北、走向世界。

4、创造巨大的经济、社会效益

到2011年推广约5万盏以上LED市政照明灯具,应用在道路、机关学校、地下停车场、加油站、城市景观、旅游景区等地点,实现年节电1000万度以上,年节约维护成本800多万元以上,年减排NOX、CO2、SO2等排放物150万吨。

二、实施步骤与具体工程项目内容

2009年到2011年,预计总共投资约8160万元、再推广LED节能灯约38400盏(基),使全市达到5万盏以上。具体工程项目情况如下:

1、市区道路太阳能LED路灯改造工程

2009年到2011年,计划在市区内22条路段安装LED路灯共约4200盏,建设投资规模3400万元。

2、民用建筑小区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

2009年到2011年,保定市民用建筑小区拟开工新建项目约300万平方米,拟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照明LED路灯、庭院灯约为22300盏(规格为15WLED,10WLED),总投资金额约2760万元。

3、市直学校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

到2011年,保定市各直属学校继续推广使用LED照明产品,预计安装包括太阳能路灯、照明灯、庭院灯、灯箱、电子显示屏在内的LED产品共计3400多盏,预计总投资190万元。

4、地下停车场LED照明应用工程

2009-2011年保定市已开工和拟开工的新建地下停车场30个(每个约5000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需2WLED设计,共需100WLED光源4000盏,预计总投资约为130万元。

5、加油站防爆LED光源及灯箱标示照明应用工程

2009-2011年已开工和拟开工加油站约10个,采用防爆LED(60WLED)共约100盏,灯箱标识(400WLED,按8㎡)共10盏,预计LED光源总投资约为180万元。

6、公共场所和城市景观照明应用工程

2009-2011年完成市区内9处园林、绿地的太阳能LED应用改造,预计投资300万元,安装太阳能LED灯600基、景观灯2100盏。

7、其它地点的应用

2009-2012年陆续完成对机关、医院、酒店等太阳能LED路灯的应用改造,预计安装太阳能168W和60WLED灯约1700盏,投资1200万元。

三、具体工程项目拟实施模式

1、市区道路太阳能LED路灯应用改造工程

市区道路太阳能LED路灯应用改造工程,由政府部门筹集资金,由市政建设部门负责实施。市区道路LED路灯具体安装情况参见表1。

2、民用建筑小区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

民用建筑小区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由市建设局负责实施、监督。按照保定市《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新建的宾馆等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照明要全部按照太阳能光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灯;新建的住宅建筑楼梯间照明要全部按照太阳能光伏技术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采用太阳能光伏LED技术(LED、节能灯);既有公共建筑和住宅小区的庭院照明应按照太阳能光伏技术要求,积极采用太阳能光伏LED灯进行改造;工程采用太阳能LED照明作为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必备内容;未采用太阳能光伏照明设施或采用不合格产品的工程,不予通过验收。

3、市直学校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

市直学校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由保定市教育局负责监督、实施。具体安装情况为:一中安装LED照明产品,投资25万元,位置:校园内;二中安装太阳能路灯,投资20万元,位置:学校大门两侧;三中安装照明灯,投资16万元,位置:校园内;进修学校安装照明灯,投资19万元,位置:会议室;市二职中安装路灯、灯箱,投资18万元,位置:校园内;教育局机关安装路灯盏,投资25万元,位置:院内;特教中心安装庭院灯、电子显示屏,投资8万元,位置:院内、大门口;市职教中心安装路灯,投资25万元,位置:院内;电大安装庭院灯,投资10万元,位置:院内;青幼安装庭院灯,投资9万元,位置:院内;保师附小安装庭院灯、室内照明光源,投资8万元,位置:院内、行政楼、地下车棚;第四职业中学安装照明灯,投资8万元,位置:教学楼内;女子职业中专学校安装庭院灯,投资3万元,位置:院内。

4、地下停车场LED照明应用工程

地下停车场LED照明应用工程,由市建设局参照《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的通知》进行监督实施。

5、加油站防爆LED光源及灯箱标示照明应用工程

由市建设局监督加油站防爆LED光源及灯箱标示照明应用工程的实施,在新建的加油站,要求其光源均采用半导体照明。

6、公共场所和城市景观应用工程

公共场所和城市景观应用工程,由保定市园林绿化管理局负责实施完成市区公共场所和园林、绿地的太阳能LED应用改造。

四、资金需求与来源

保定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需大量资金支持。市区道路太阳能LED路灯改造工程,预计投资约3400万元;民用建筑小区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预计投资约2760万元;市直学校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预计投资约190万元;地下停车场LED照明应用工程,预计投资约为130万元;加油站防爆LED光源及灯箱标示照明应用工程,预计投资约为180万元;公共场所和城市景观照明应用工程,预计投资300万元;其它地点的应用,预计投资1200万元。保定市半导体照明应用工程预计总投资8160万元。

项目资金来源按照“政府引导投资为主、受益者积极参与投资”的思路,主要由三部分组成:政府配套资金、企业单位支持资金和集体自筹资金。市政公共设施的半导体照明建设主要靠政府配套资金的支持,如市区道路太阳能LED路灯改造工程和公共场所和城市景观照明应用工程;企业单位的半导体照明建设由政府配套资金支持引导,企业单位积极投入,主要包括市直学校LED照明应用改造工程、地下停车场LED照明应用工程、加油站防爆LED光源及灯箱标示照明应用工程等;民用建筑小区LED照明工程主要靠政府配套资金和社区自筹资金保障。

五、保障措施

为了保障光伏产业的良好发展,将建立和完善组织管理平台、政策保障平台、投融资平台、技术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孵化平台,创造优越的太阳能光伏LED产业发展环境。

1、组织管理平台

保定市成立了太阳能综合应用领导小组和LED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统一推进太阳能和LED产业应用,并将LED应用示范工程纳入市重点工程。项目所在市县区建立相应推进机构,及时落实市里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具体组织项目实施。

加强咨询论证。设立专家组,按精干高效原则,聘请国内著名专家组成,在制订规划、产业布局、项目论证等方面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

成立行业协会,促进产业集群内上下游企业的协作,避免只竞争不合作的局面,构建基地内的创新网络,提高产业的总体生产率。

2、政策保障平台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构建政策保障平台,在市场准入、土地使用、财政运行、人才流动、成果转化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政策支持。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适时地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保定市已将“中国电谷”作为实现跨越发展的第一支撑来培育。2006年保定市政府出台了《关于鼓励“中国电谷”建设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加快推进保定“中国电谷”建设的实施意见》,确立了“中国电谷”中长期发展规划,将在资金、土地等方面倾力支持,优先发展。2007年3月15日,保定市发改委、市建设局又联合下发了《关于在建筑领域推广应用太阳能光伏LED照明技术的通知》。河北省政府已将“中国电谷”列为“十一五”发展重点。2008年,河北省政府提出将“中国电谷•低碳保定”建设作为保定“中国电谷”建设的长远发展目标,给予更大的关注和支持。

3、多元投融资平台

光伏产业的发展,离不开资金作为坚强的后盾。进一步研究和建立促进我市光伏LED照明产业发展的投融资支撑体系,包括行业发展基金的来源及建设等。金融服务体系的建设,将针对不同企业的需求差别,通过在国内、国际资本市场的直接及间接融资,为企业量身定做适合的融资方式,增强保定光伏产业的发展后劲,为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创造条件。

4、技术服务平台

目前保定高新区已建有5个国家技术中心、9个省际技术中心、27家高新区内企业技术中心。华北电力大学在全国电力行业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电能的生产、传输、转换和使用的理论与技术方面具备世界一流水平,一直与保定高新区企业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组建太阳能光伏LED协会和太阳能光伏LED技术交流中心;做好光伏虚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办太阳能光伏LED专业刊物;谋划创办“中国太阳能光伏发展高层论坛”;谋划建设产业会展中心,为承接全国性和国际性的专业会议创造条件。

5、创新创业服务平台

充分利用保定高新区10年间逐渐创建的三级创业服务平台:创业中心、火炬园和专业化基地。

针对处于不同阶段的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特点,确立适合自身发展的创业系统和风险担保机制,对中小型企业从科研到试产到规模发展进行扶持,区分企业成长的不同阶段,引导企业逐步走向成熟,即初创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进入孵化器,进入创业中心提供孵化条件;成长企业发展成熟后,进入产业园区,由产业园提供统一配套的设施和服务;成熟企业发展壮大后,可选择进入专业化基地,实现规模化发展。

六、预期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

1、经济效益

到2012年推广约5万盏LED市政照明灯具,应用在道路、机关学校、地下停车场、加油站、城市景观、旅游景区等地点,实现年节电1000万度以上,年节约维护成本1000万元以上。

2、社会效益

本项目将推进保定建设“中国电谷”、打造“太阳能之城”和建设“低碳保定”的步伐;将促进保定风电、光电、储能、输变电与电力自动化、节能等五大产业完整的产业链的发展;将为保定半导体照明产业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有利于我市完善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新型工业化进程、实现经济跨越式发展;对于缓解能源紧张形势,建设节约型社会起到示范和带头作用;在全球经济危机的大背景下,对拉动内需、开发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就业等也有积极的作用。

3、环境效益

3.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 篇三

2011-4-22 14:15 来源:法律教育网 【大 中 小】【我要纠错】 发文单位: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日期:2011-4-22 执行日期:2011-4-22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1〕100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扶贫开发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区域和年人均纯收入在国家规定贫困线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 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作为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内容、资金安排的原则和使用范围及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市区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市区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下转到各县市区,并抄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下转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的,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按省级项目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四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市州、县市区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报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情况。

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市区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跨县市区、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4500元标准补助。国家相关补助标准调整后,以上补助标准相应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项目。

第三十四条 县市区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市区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等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

第八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市州、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 省、市州、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 省、市州、县市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4.构树扶贫工程试点方案 篇四

【发布文号】甘政办发〔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08-23 【生效日期】2005-08-2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甘肃省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甘政办发〔2005〕105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和《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八月二十三日

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实施意见》(计投资〔2001〕1834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甘政办发〔2004〕112号)和2004年4月29日省政府第40次常务会议精神,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易地扶贫搬迁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是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行政主管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承担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具体管理职责。

第三条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遵循“政府引导、群众自愿、政策协调、讲求实效”原则,严格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申报、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二章 搬迁对象及模式

第四条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的对象主要包括三部分群体:

1、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及省上确定的非重点县的重点乡中,生活在自然条件恶劣、基础设施落后、缺乏基本生产生活条件、扶贫成本过高、就地脱贫无望地区,年人均收入在865元(2000年现价)以下的农牧民。

2、生活在水源涵养林区、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沙沿线受荒漠化威胁严重地区、退牧还草工程禁牧区等生态位置重要、生态环境脆弱地区,土壤侵蚀模数长江上游在2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黄河中上游在5000吨/平方公里・年以上区域的农牧民。

3、生活在地质灾害频发,生命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威胁地区,需要避险搬迁的农牧民。

第五条第五条 试点阶段应以整村、整社整体搬迁为主。

第三章 安置区选择及安置模式

第六条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必须是水土资源能满足搬迁农牧民生产生活需要,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设施通过必要的扶持建设能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且有带动搬迁农牧民脱贫致富产业的区域。

第七条第七条 主要安置模式

1、从山梁沟壑区及地质灾害严重地区向交通便利、基础条件较好的水川地及塬台地建点集中安置。

2、依托中小型水利工程,通过合法开发荒地或利用农场闲置地集中安置。

3、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

第八条第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应纳入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统一布局、集中连片。坚持“节约用地、少占耕地、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

第九条第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利用荒地、戈壁、废弃地、闲散地等未利用土地的,可以无偿划拨方式供给。占用耕地的,应按《土地管理法》及《甘肃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第十条 搬迁后的废弃建设用地应及时予以整治,用于农林牧发展用地,促进当地生态环境的恢复和改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所需土地,应到当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登记,并办理国有或集体建设土地使用证。

第四章 实施方案编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实施方案编报

1、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根据当年确定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安排的原则、使用范围、建设内容和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规划,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经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并附项目的单项工程设计、搬迁人员名册及相关附图。

2、对各县区市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查、论证,并经市州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将审查意见与相关附件一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对各市州上报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应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专家审查、论证,并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审批分县区市实施方案。

第五章 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及上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编制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作为确定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审批确定的建设任务,编制全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议计划,报请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领导小组同意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下达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和建设任务计划,在30个工作日内将计划下达到各市州。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收到省上下达的计划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全额转下到各县区市,并抄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收到市州转下的计划后,及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投资计划下达后,不得擅自调整或变更搬迁对象、安置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或变更,应按程序报省发展改革委批准。

第六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省级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有关前期工作。试点工程前期工作要严格按照规范进行,实施方案、单项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行业规范标准编制。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根据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审批单项工程初步设计,初步设计的深度要达到工程建设的需要,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依托县城、小城镇、中心村集中安置的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要纳入并服从县城总体规划或小城镇、中心村建设规划,同时按照规划要求进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合同制管理,由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与乡镇(村社)、施工单位及行业管理部门三方签订合同,其中,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工程管理与协调,乡镇(村社)负责组织群众参加工程建设,行业部门负责工程技术管理及质量监督检验,施工单位负责工程建设。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方案和相关规范组织施工,不得随意变更已经批复的单项工程初步设计方案和建设内容。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设计和调整概算的,应当报市州发展改革部门批准。

市州、县区市在组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要严格按项目建设程序,建立科学的工程建设机制,确保工程质量。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实行公示制。省上下达的计划经市州转下后,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要将计划内容通过当地报纸等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内容、总投资及构成、项目实施单位、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监督电话等主要内容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要在工程实施地显要位置设置公示牌,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市州发展改革委每年要适时组织相关部门对工程进行检查、指导,及时了解和掌握工程建设、资金到位及使用等情况,协调解决工程建设中的问题,并及时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省以工代赈易地搬迁办公室。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全程管理,做好搬迁对象审查、搬迁农(牧)户管理卡和搬迁人口资格审查表填制、资料整理和进度报表上报。同时,应该协调做好施工技术指导、工程质量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必须在每月7日前向省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市州上月试点工程进展、资金到位、农牧民搬迁和安置等方面情况。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按照《甘肃省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试点工程竣工验收后要及时组织移交,并建立管护制度,明确管护责任,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发挥效益。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严格按照一年建设、两年搬迁、三年稳定的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工程建设和搬迁安置任务的,省发展改革委将在两年内停止安排该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并相应调减正常以工代赈项目和资金。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建设资金包括中央专项、省预算内基建配套、省级专项配套和市州、县区市政府配套及群众自筹资金。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并按照工程建设进度及时足额拨付,严禁挤占、挪用。工程建设单位应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政〔2002〕394号)。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标准

跨县、跨乡镇、跨村搬迁按人均5000元标准补助。

就近搬迁需改善生活条件和部分生产条件的,按人均3500元标准补助。

以住房建设为主要内容的生活设施,中央专项补助标准统一确定为人均不超过2000元。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中央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解决搬迁群众基本生产条件及必要的生活设施,具体包括:

1、搬迁人口的住宅和必要的生活设施建设;

2、农田建设;

3、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及人畜饮水工程建设;

4、交通道路、农电线路建设;

5、适当安排教育、卫生、基层政权建设等。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县区市要通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积极引导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农村“六小工程”、国土整治、基层政权建设、教育、卫生、整村推进等项目资金,在保持原有的管理渠道不乱、资金使用性质不变的前提下,以县为单元,以规划为基础,以项目为支撑,做好资金整合工作。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开展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应定期对试点工程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省、市州、县区市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在本级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配套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管理费。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规划和实施方案的编制、方案评估、工程检查、成果宣传、课题研究、档案管理以及工作会议、资料、印刷等费用开支。第八章组织管理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负责总体规划的制定、重大事项和有关政策的协调,并对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方案的落实、技术方案的执行和工程质量进行全面监督和严格考核。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宣传发动、组织实施、计划管理、资金监督、政策兑现、技术服务和检查验收等工作。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能和业务分工,做好本部门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省、市州、县区市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有计划地组织易地扶贫搬迁试点工程管理人员开展学习、交流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各地可根据本试行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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