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2025-02-10

农村集体资产总结(14篇)

1.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一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总结报告范文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资产、资源的管理,摸清家底、化解债务、发展壮大村集体经济。根据《x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我镇从x月开始开展村集体经济清产核资工作,并相关部门和镇村社各级共同努力下,圆满的完成了工作任务,现将主要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平泉镇共有村级集体经济组织 xx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 xxx个,其中: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开展xx个,组级集体经济组织应开展xxx个;共清理出集体资产xxxxx万元,其中:经营性资产xxxx万元;共清理出集体资源性资产xxxxx.xx亩,其中:农用地xxxxx.xx亩。

二、工作举措

(一)成立专班,充实工作力量。为顺利推进全镇清产核资工作,我镇成立了以镇长为组长,分管领导为副组长,农业服务中心、财政所、各村为成员单位的工作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工作的统筹安排,指导推进。同时建立了工作例会制度,分阶段收集工作推进中的问题和建议,有力有效的保障了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明确责任,细化工作措施。在建立工作团队,理顺工作关系的基础上,我们明确了各成员单位的工作责任,农业服务中心负责全面统筹指导、信息收集汇总上报;财政所负责“三资”情况的指导、收集、复核;各村负责本村组清产核资工作的宣传培训、资料收集、汇总上报。在工作开始阶段,精心组织镇村两级工作宣传培训会,首先由镇上组织各村召开宣传培训会,让各村经办同志熟悉政策、了解业务,然后各村再组织本村组相关负责同志,召开村级宣传培训会,确保该项工作政策一致、准确科学、推进有序。

(三)严格奖惩,强化考核力度。为确保工作保质保量开展,我们严格奖惩逗硬,要求各相关站办所和各村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强力推动清产核资工作,严肃追究未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村,在年终目标考核上根据各村工作完成情况,视情况进行加减分。

三、主要问题

(一)点多面广,历史遗留问题较多,导致全面清理的难度大;

(二)村、组干部新老交替,业务水平参差不齐,导致业务工作进度缓慢。

四、下一步工作

(一)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为确保相关经办同志的政策熟悉度,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风险和问题,我们准备再通过组织村组干部,召开培训会的方式,提高大家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效果。

(二)进一步查漏补缺。组织相关人员,对全镇清产核资资料再次进行全方位、多角度梳理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确保工作结果真实准确,科学有效。

(三)进一步保障到位。视工作开展情况,及时补充调整团队人员,同时镇财政拿出适当资金,用于工作开展。从人员上和资金上,为工作的顺利推动提供物质保障。

2.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二

村级要建立和完善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发挥集体经济组织管理集体资产的主体作用, 按照民主管理原则,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公开、资产台账、档案管理、固定资产内部控制和资产清查等制度。健全全体成员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制度, 涉及集体资产的重大事项, 必须经过民主议定。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组织、评估机构, 通过建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代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拥有资产所有权的机构, 完善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健全资产报告制度, 保证农民群众对集体资产处置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2. 清产核资

是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的前提。任务是清查资产, 界定资产的所有权, 重估价值, 核实资金, 进行资产登记, 建章立制, 合理量化村级集体资产。

3. 资产处置

成立资产处置领导小组, 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按照“四议, 一审, 两公开”原则操作, 四议即村党组织提议、村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 一审即上级党委政府审批, 两公开是指形成决议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同时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备案。在同等条件下,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优先购买权。

4. 依法维权

农村集体资产属于该权属单位的成员集体所有, 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截留、平调, 不准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不得擅自干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资产管理和处置。

5. 加强审计监督

3.怎样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篇三

【关键词】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

1 前言

近年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存在管理混乱、效率低下、流失严重、后劲不足等问题。虽然我国在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上有所完善,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改进,在经济突飞猛进的新时期,加强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措施,对国民经济增长有着重要意义。

2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主要表现形式

2.1 集体收益被分光吃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城市化进程加快,大批耕地变成了非耕地。土地开发、批租成为农村特别是城市边缘农村一项巨额资源收入。但目前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却将绝大部分收入分光吃光。农民在丧失赖以生存的土地后,并没有利用土地变现收益寻找转换传统生产方式的途径和可持续发展的增长点。

2.2 低价出租承包集体资产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收入,主要有土地出让补偿收入和出租承包收入。而出租承包收入存在较突出的问题:一是低价出租、低价承包。一些村、镇干部利用手中的权力,把集体资产低价出租、承包给自己的亲朋好友,或搞台下交易,使集体资产难以保值增值;二是承包款被拖欠。据我省去年对200个管理区1996年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调查,就发现有80%的管理区的承包款存在拖欠,金额达4000多万元。集体资产的隐性流失严重。

2.3 挪用、无偿平调集体资产

由于目前对农村基层经济组织缺乏有效的监督,侵占集体资产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挪用集體收入,用于集资、放高利贷,或借给私人作生意;有的平调、无偿占用集体资产。据我省去年对部分农村集体资产审计调查发现,被挪用的集体资产2000多万元、被平调及无偿占用的有800多万元。

2.4 贪污私分、挥霍浪费集体资财

在一些地方,出现了书记村长各管一套账,兼任会计、出纳的现象。“白条”入账十分普遍,个别人随意支配集体利益的歪风在一些地方盛行。拿农民群众辛苦拼搏得来的钱购买豪华小汽车,供自己享用,乱建楼堂馆所、与包工头勾结私分公款。随意支取公款用于赌博和高消费挥霍。集体资产被少数人无度侵蚀,农民群众看在眼里,恨在心头。

3 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原因分析

长期以来, 人们将产权等同于与所有制相对应的所有权, 因而农村产权制度改革也就侧重所有权的改变, 没有健全的产权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缺乏明晰而具体的人格化的归属主体。《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规定:“农村集体资产是指归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原则上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集体界定为村集体资产管理主体和所有权主体。但是, 这种界定存在两方面问题: 一是在很多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大多 “二位一体”, 集体资产的运作和管理往往由集体经济组织的领导人说了算, 集体资产虽然“共同共有”, 但实质是“人人有份, 人人不问”的状态;二是“村民集体所有”, 到底是哪一级集体所有, 各地执行不一。有的是以村为单位所有, 有的是以自然村或组为单位所有。

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独立的法人地位, 一些地方出现由乡镇( 村) 政府代行集体资产产权的现象;因为农民没有实际的集体资产产权, 就很难产生关心、支持集体经济发展的自觉性。因此, 实行产权改革显得非常重要与紧迫。

4 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措施

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对于巩固壮大集体经济,搞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维护农村改革和农村社会的安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4.1 用法律来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应象农民负担管理一样,制定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规范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保护集体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促进集体经济的健康发展。在立法中应坚持的原则,一是保护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二是集体资产不可侵犯;三是坚持集体资产民主管理;四是强化集体资产监督管理。

应确立农村经管部门执法主体地位:一是进一步明确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二是建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并由经管部门组织登记;三是授权农村经管部门承担集体资产评估工作;四是将农村合作基金会作为农村集体资金管理的方式;五是界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范围为乡、村、社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投资兴办或出资兼并的企业所有的资产。

4.2 搞好清产核资的基础工作

多次清理农村财务,效果欠佳的主要原因是基础工作不扎实。应下大决心、花大力气搞好以下工作:清理财务,整顿农村财务秩序;清查资产,摸清集体资产占有情况;界定产权,明确集体资产的权属;重估价值,核定集体资产存量;登记资产,颁发集体资产产权证书;立章建制,落实集体资产管理办法。搞好这项基础工作,才能逐步建立起农村财务秩序。

4.3 抓好集体资产的规范管理

一是规范民主理财制度。要着重解决组织不健全,监督流于形式的问题,村社应普遍建立健全民主理财组织,定期对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参与集体的重大决策;二是规范会计集中办公制度。市县乡应加强对村社会计的培训工作,经考核后颁发会计证书,建立起会计凭证上岗制度和集中办公制度;三是规范集体资金“统一收取,集中管理”的制度,凡是向村组集体和农民收取的各项资金应一律使用经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内部结算凭证,经管部门应监督集体资金的合理使用。

4.4 加强农经管理队伍建设

坚持走会计专业化的路子。现有的农经队伍,他们在农村改革中作出了很大贡献,但是存在人员老化,素质差等问题。一是要加强各级经管机构建设;二是理顺乡镇经管站的体制;三是增加编制,充实力量;四是加强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5 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意义

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关系到整个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只有解决了农村集体资产处置中存在的主体不明确、处置程序和方法缺失的问题,才能避免农村集体资产处置过程中出现的农村集体资产严重流失现象,保证农村集体资产的安全性。

6 结束语

通过对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问题分析,进一步明确了防止资产流失的措施。因此,在农村的后续发展中,要不断健全完善体制机制,防止农村集体资产流失,降低集体经济遭受的损失,促进农村经济的增长。

参考文献

[1]张建新 由一起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流失案引发的反思 农村经营管理 2008年

4.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制度 篇四

一、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行为:

1、首先由村两委班子集体或经两议会选举出的承包、租赁工作小组研究,拟定合理、合法的承包、租赁方案。

2、由村两委班子提请村两议会对方案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是否执行或对方案进行修订。

3、由村两委班子或经两议会选举出的承包、租赁工作小组公开组织实施经两议会通过的承包、租赁方案。

4、签订承包、租赁合同,当事人如有要求的报农经办登记。

二、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出让行为的:

1、对涉及到除土地以外的农村集体资产出让的,应先由村两委聘请具备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准备出让的资产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执行农村集体资产承包、租赁的程序。

5.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 篇五

财务收支制度

一切收入统一由会计开票,出纳收款,禁止其他人员收款。当天收到的款项必须存入银行(信用社),禁止坐支。

经济社(村小组)的开支必须的村社长(组长)审核签名且手续 全才能支付,要有经手人、证明人、审批人签名,用途要写清楚,并符合开支规定。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固定资产管理要有制度并有专人负责,明确责任地。

固定资产购建按第四十四条规定进行,工程要公开投标,要有承建合同、预算与结算表资料。社(村小组)干部不准用公款购置手机、摩托车。汽车的购置按区(街道)的规定执行。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捐赠、报 等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进行。

流动资产管理制度

材料、产品、库存商品、库存物资要有专人保管,建立明细登记制度,定期进行清查 点。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现金管理制度,全面实行基本账户制度。大额支出要通过银行(信用社)进行转账结算。

集体的现金、存折、存单及有价证券由出纳专管,会计监督,其他人不准代管,严禁公款私存。

严格执行现金库存限额制度,经济社平时库存限额最高一得超过1000元,超过部分当天要送存银行(信用社),确需增加库存限额的也应经社负责人书面同意。如超过限额又不办理申报手续的,一切责任由出纳负责。

货币资金收入要使用村委统一规定的票据,严禁收入不开单。经济社(村小组)不得私自购买非统一规定的收据。一切支出要有符合规定的原始凭证,并填制《村、社费用报销凭证》,对外支出应有外来原始凭证而自制原始凭证的视为无效单据,不得列支。

会计每月(或每季)要对出纳保管的现金、存折、存单、有价证券进行清点核对,发现不符,要及时查明原因并报主管领导,发现公款私存(或私提)情况,要上报村委、街道农业办和纪委。出纳不得以白条单抵库存。

因公事暂借示必须填制统一的“借支单”,严格审批手续,并入账处理,限期报账,不得拖欠;经济社干部非公事为得借支。

对到期的应收账款,应及时追收,逾期的应按规定(或合同)收好违约金。经长期追收确实无法收取的账款,须按本制度第四十四条执行,才能制单作呆账损失处理。

经济社兴办经济项目须提供可行性报告、资金来源和运用计划、管理与经营措施,经村民大会决定并上报村委和街道经济办审核。

投资项目管理要落实责任制,防止经营管理不善造成成社集体经济损失。

6.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篇六

(第10号)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已经2000年3月21日市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市长 陈德铭 二○○○年六月九日

苏州市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得到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建立起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体制和营运机制,确保农村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农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资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是指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各种形式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以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认定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

产。

第四条 乡镇、村(以下简称乡村)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其所有的集体资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

第六条 农村集体资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第七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集体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服务。

国土、水利、林业、渔业、乡镇企业、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 权属范围

第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包括:

(一)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其他自然资源;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投劳(不含国家建设中使用的义务工)以及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形成的生产性设施和公益性设施;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在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和集资建设的项目中,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及相应的增值资产;

(四)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占有或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资形成的资产;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其所属的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和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承包金、租赁费、投资分红、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费等资产收益和产权变更收入;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专利权、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

(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捐赠、资助等形成的资产;

(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等;

(九)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其他资产。第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属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乡镇集体资产属全乡镇农民共同所有;村集体资产属全村农民共同所有。其所有权分别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属于组(生产队)集体所有的资产,仍归该组(生产队)农民共同所有。

第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切实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对其资产的所有权和收益权,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效地行使其对集体资产的管理权、监督权和决策权。

第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与国有资产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不同所有者之间,应当明晰产权,禁止平调。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转为国有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时,国有或者其他单位应当按照等价交换的原则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并、分立或者转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妥然处理农村集体资产,不得平调或者私分。农村村、组等行政建制由于土地被征用等原因按照规定予以撤消后,该社区集体经济组织的剩余土地按照规定收归国有,其他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集体土地、林地的登记造册、核发证书,以及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森林、渔业、水利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章 经营方式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村集体资产依法自主决定经营方式,可以实行承包、租赁、联营、股份制、股份合作、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及独资经营等方式经营。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依法组建集体资产经营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使农村集体资产合理流动,搞活资本经营。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经营,应当根据资本大小,形成资本出资者、资本运作机构和投资企业三个层次不同形式的农村集体资产营运体系。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以出资人的身份,将农村集

体资产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企业)运作。村经济合作社,可以出资人身份直接对企业投资,或以投资、入股的形式委托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运作。资产规模较大的村,也可以单独组建资产经营组织,具体行使资本运作职能。

第十八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是农村集体资产的资本运作机构,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一般以乡镇集体资产为运作对象,对企业投资、参股,也可以吸收本行政区域内的村经济合作社入股,吸收跨地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入股,吸收城镇集体资产和其他社会法人、自然人资产入股,组成乡镇集体相对持有大股份、由多个投资主体形成的股份制企业。

第十九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管理好农村集体资产,按照合同(或章程)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投资分红、租赁费、承包款、以及土地等资源使用费。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在不改变集体土地的权属关系,不改变农业用途的前提下,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采用转包、转让、互换、入股、租赁或者其他形式进行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推进土地适度

规模经营。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荒山、荒地、荒水、荒滩,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有偿转让其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转让收取的资金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农村集体资产的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营运方针、战略、投资结构调整方案和投资发展规划;

(三)确定集体资产营运目标,考核集体资产营运状况,提出集体资产收益分配和使用的原则;

(四)制定和执行集体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本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资产的安全和增值;

(五)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向本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资产的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经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本组织财务预算、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重大变更;

(三)重大的投资活动;

(四)年终收益分配方案;

(五)主要资产处置和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以及投资责任、集体资产占用和经营责任、集体资产收益和产权管理、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财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尊重社区农民和企业职工的意愿,按本组织章程规定的程序讨论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入股的企业,在实行资产重组等涉及产权变更时,应当召开企业董事会讨论决定。农村集体资产的转让,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农村集体资产的拍卖,应公开竞标,不得暗箱操作,不搞人情转让,严格防止集体资产流失。

第二十七条 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业,年终必须进行企业经济效益审计,其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经该企业董事会讨论批准。要坚持集体股和个人股同股同利的分配原则,维护集体投资的收益权。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租赁经营的,双方应当依法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等事项。出租方要认真搞好出租资产的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出租资产登记簿,— 7 —

对出租资产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租赁资产的管理。承租方要建立租赁资产登记台帐,确保租赁资产的安全完好。

第二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经营的,应完善约束激励机制,进一步规范承包合同。可以引入风险机制,实行资产抵押承包;可以公开竞标,选择经营者;也可以实行期值分配,合同期满结算后兑现,以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第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加强集体货币资产的管理。集体货币资产包括:

(一)农村集体资产收益;

(二)农村集体资产转让金;

(三)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四)其他集体货币资金。

第三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由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统一收缴和扎口管理。收取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时,必须出具专用的收款票据。农村集体资产收益和集体资产转让金,主要用于生产性投入,实行“专帐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借口拖欠或占用;任何部门、任何组织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插手管理。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主要用于安置被征地的农民,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储存和管理,严禁移作他用。

第三十二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非经营性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并

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责任合同书,不得擅自改变资产的所有权性质。

第五章 配套措施

第三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投资预决算制度,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上的集体资产投资决算方案,审查通过本的集体资产投资预算方案。

第三十四条 在投资预算计划内,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应对本内的对企业投资、改造完善基础设施、兴建开发小区等投资计划,制订出详细的投资实施方案,并附上可行性论证报告,经公司董事会议或者村经济合作社社务会议集体讨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五条 中间,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或村经济合作社若需追加投资项目或者修订预算计划,应当临时召开或者建议临时召开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追加的投资额或者修订后增加的投资预算数额不超过原预算计划的20%,也可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常设管理班子集体讨论批准,采取先预支后确认的办法,在下一的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

第三十六条 乡镇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和村经济合作社,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制定的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搞好建帐核算,编报会计报表。凡有农村集体资产投资、入

股的企事业单位,每月须向乡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报送企业财务报表。

第三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占有或使用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管理工作,分别由乡镇、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工作,由县级市(区)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或市以上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第三十八条 资产年检是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均应于每年终了后3个月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报资产年检。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业,未经资产年检的,不得申报企业工商年检。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一般一年考核一次。也可采取考核与经营者任期目标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按核定的任期总目标及任期内各指标,在经营期内逐年进行考核,经营期末进行总考核结算。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考核的核心指标为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率。在做好核心指标考核的同时,可以适当增加净资产收益率、总资产收益率、资产负债率、投资收益收缴率等考核指标。

第四十条 占有或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在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

(一)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投资、入股、联营、合资、— 10 —

合作经营;

(二)资产拍卖、转让等产权变更;

(三)企业合(兼)并、分立、破产、歇业清算;

(四)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五)国家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资产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估结果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第四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占有、使用农村集体资产的企事业单位,其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和主要负责人离任,必须接受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的内部审计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四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外,违反本办法规定,应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的,还应当依法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应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

限期归还,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罚款:

1.哄抢、私分、破坏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2.侵占、挪用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3.低价处理农村集体资产的,对有关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有关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1.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资产年检和资产评估,或不接受审计监督的;

2.采取欺骗、隐瞒等不正当手段办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的; 3.在集体资产的年检、评估和审计中弄虚作假的;

4.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登记表及其他有关集体资产的有效证件的;

5.伪造、涂改集体资产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虚报、瞒报集体资产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1.非法改变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

2.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农村集体资产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签订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转让合同的; 4.不按规定使用集体资产收益的。

第四十五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实施罚款时,必须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上缴国库。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 农村集体资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其任免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要给予肯定和鼓励,并为其保密。对检举、揭发、控告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建议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农村中属于部分农民共同所有的集体产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7.兰城街道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初报 篇七

一、农村集体资产状况

兰城街道位于隆阳区西南城郊结合部, 辖区面积31平方公里, 东至昇阳社区, 南至大沙河与汉庄镇接壤, 西至太保山, 北以保岫东西路为界与永昌街道办事处接壤, 辖昇阳、兰城、龙泉、王官、马里五个城市社区和沙河、汉营两个农村社区及2011年新成立的新雨社区, 共有107个居民小区。现在的规划是为加强城市社区建设, 2007年结合兰城街道社区建设实际, 本着便于管理, 便于居民自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真正体现“大社区小政府”的原则, 撤村建居, 社区撤并, 重新划分成的社区。昇阳社区在重新划分社区后, 辖区范围包括原东门、原湾子、原岱官三个居委会。原东门居委会在城市社区建设时, 被划分为两个办事处三个社区, 要处置的集体资产有原东门社区停车场、敬老院、办公大楼。昇阳社区由于涉及兰城、永昌两个街道办事处三个社区的实际, 经过两办事处农经工作人员核实截至2010年8月31日原东门社区管委会账面结余18 757 470.61元, 其中:银行存款18 749 802.7元, 库存现金7 667.91元。核实出纳库存现金为7 669元, 长款1.09元, 原因是收支水电费四舍五入找零长款。

二、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做法

1.加强监督, 组建工作机构。兰城街道办事处成立由党工委书记任组长的集体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 实行领导挂钩负责制。新建社区成立集体资产处置管理领导小组, 原社区 (村委会) 成立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委员会, 原村 (居) 民小组成立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小组。下发了《兰城街道关于加强社区 (村) 、组集体资产处置监管工作的通知》、《兰城街道关于社区 (村) 组集体资产处置管理相关问题的通知》、《兰城街道办事处关于村组债务相关管理制度和化解村组债务方案》文件和《兰城街道社区 (村) 、组集体资产处置管理流程表》。

2.界定产权, 清产核资。按照办事处社区撤并业务的相关规定, 本着尊重历史, 面对现实, 对社区集体资产产权进行界定。具备界定村、组两级产权条件的, 清晰界定村、组各自享有的产权。由农经站对原东门社区居委会常年各项开支进行调查摸底, 并对原东门集体资产进行清理、核实, 张榜公布, 给群众一个明白, 还干部一个清白。并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集体资产进行评估。

3.制定方案、民主决策。昇阳社区党支部、原村委会集体研究, 拟定初步集体资产资源处置意见, 管委会拟定集体资产处置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主决策的相关要求, 召开村民代表会议, 交由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与会的村民代表总数必须达到村民代表总数的2/3以上, 同意人数占参会人数的2/3以上, 方可获得通过。通过的方案形成书面会议记录, 并由与会的代表签字认可。原东门社区集体资产2/3以上村民代表通过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公开拍卖。

4.投票表决分配方案。集体资产分配方案是群众关心的核心问题。原东门社区停车场、敬老院、办公大楼资产在分配方案上有不同意见和建议, 一是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卡为依据, 参照承包到户时的6、8、10成数进行分配;二是以承包到户土地面积进行分配;三是以现有人口进行分配。经过多次开会征求意见, 以户代表会议的方式书面投票表决后成为正式方案。以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户的土地卡为依据, 参照承包到户时的6、8、10成数进行分配。在这个过程中, 对草案和正式方案分别进行了为期7天的大面积公示。在投票表决分配方案的过程中, 村民们表现出极大的参与热情, 投票率高达90%以上, 分配方案得到了广大村民的广泛支持和认同。

三、农村集体资产处置存在的问题

一是村级集体资产基本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形成, 经过二十多年的积累和壮大, 结构十分复杂, 涉及的人员情况变动很大。二是没有统一的处置程序和方法, 容易引起基层组织党组织及村民之间矛盾, 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三是由于集体资产形成过程十分长, 存在的问题和矛盾十分复杂, 可能有干部畏难情绪大、积极性不高造成使用效益不高, 也可能有群众对干部不信任, 甚至还可能有管理不当造成流失等。四是资产处置后是全部分配还是重组。从调查的情况来看, 大部分村民和村级组织的意见都是将现有农村集体资产用光、分光, 对将来农村集体资产发展前景缺少足够认识。

四、处置农村集体资产启示

隆阳区兰城街道办事处涉及集体资产处置的社区有昇阳、兰城、龙泉、王官。由于各村征地数量、原有集体资产、历史遗留问题不同、情况不一, 处置进度不同, 做到成熟一起处置一起, 现在正在处置的有原湾子社区、原岱官社区集体资产, 还没有处置的有兰城、龙泉社区集体资产, 已经成功处置的是昇阳社区原东门社区停车场、敬老院、办公大楼集体资产。总结这几起资产处置成功经验, 提出以下九个方面启示:

1.社区 (村委会) 、村 (居) 民小组的集体资产处置必须遵循“一个资产, 一个处置方案”的原则, 明确处置的范围、方式、程序、时间及资金分配对象, 坚持依法办事, 尊重民意。集体资产暂不能处置的, 管理委员会必须制定管理方案, 做到“一个资产, 一个管理方案”, 明确管理的方式、时限及资金分配对象。

2.凡涉及集体资产拍卖、转让、出售等资产处置行为的, 必须由社区 (村) 、组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对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拍卖、转让、出售等重大经营行为必须实行阳光操作, 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承包、租赁经营者或资产受让方。坚持做到公平、公开、公正、阳光、透明。

4.根据村民组织法, 严格按照“四议两公开”规定, “四议”党支部提议、“两委”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决议;两公开:决议公开、实施结果公开, 认真做好每一个细节, 组织好每一次会议。

5.社区 (村) 组召开两委会议集体研究, 全会必须有记录, 所有参会人员必须明确表态, 并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3以上应参加会议人员同意方可通过;村 (居) 民小组处置和量化集体资产时, 必须召开村 (居) 民大会或户长会议决定, 村 (居) 民大会必须由年满18周岁村 (居) 民80%以上、过半数参会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召开户长会议必须由总户数2/3以上户长参加, 参加户长会议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6.社区 (村) 将集体讨论的结果及资产处置合同 (协议) 草案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必须签署意见;重大资产处置事项还必须经主管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审核;

7.社区 (村) 必须定期或不定期将集体资产的发包、租赁、投资和资产处置结果在全体党员大会、村 (居) 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并通过财务公开栏进行公示, 接受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监督。

8.主管部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依法对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经济活动进行全面审计;对集体资产重大经营行为进行专项审计, 对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对处置资金除缴纳拍卖佣金、税收外, 一律交由主管部门暂设专户代管。

8.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 篇八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1.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0432(2013)-12-08-1

农村集体经济是发展农村经济和实现农民共同富裕的基础之一,是广大农民朋友多年以来辛辛苦苦劳动积累的成果,农村集体资产属于集体性质,是归该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所共有的。它包括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土地、山林等一些资源性的资产。随着农村经济建设的发展,立足于长期的乡镇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农村村级财务管理延伸审计的实践中,发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各种显而易见的弊端。解决这些问题是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的前提。

1 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随着集体经济的不断发展,近年来,虽然地方集体资产存量迅速增长,不过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还相当薄弱。主要表现在集体资产被贪污、挪用、拖欠、损坏、挥霍浪费、无偿占用,低价承包、变卖等方面。其中又主要表现在土地所有权的产权不明晰,农民不掌握所有的经济知识,不能掌控土地所有权,所以农民对自身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并不清楚,不能实现民主和监督的权利。有些村没有明确土地使用权,出现了土地重新分配、另行承包他人以及中饱私囊的现象泛滥。出现这些问题首先在于农民本身不知情;其次就是没有规范性的资产管理条例,不能明确产权关系等。站在审计角度来看,管理混乱、无人监管以及没有完善的资产管理制度是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的重要因素,从而导致资产大量流失。如会计账簿设置、登记不全;原始凭证不规范、不完整;会计工作交接不规范;固定资产购置、建设项目投资等不按规定程序进行招投标和不遵守政府采购制度等方面,导致财产管理核算的不规范;或者有的村与村的合同根本没有明确标明等等一系列的问题导致村集体资产产权界限不清。再次就是村集体资产的发包、出租不规范与村集体资产收益重分配轻积累、收支失衡,在农村经济的建设过程中,村级农田水利的修建工作、道路以及房屋建设方面,都开展了承包经营的经济模式。在这过程中,鱼塘以及村办企业等也实行了承包经营,在出租、发包的手续中由于农民的知识有限等一些问题导致手续办理过程中存在着程序不合法、手续不完整或不规范等一些问题。因此一旦发生纠纷就很难断定是非。最后就是一些村干部对发展集体经济、加强集体资产管理的重视程度不足,不能完善村级财务管理制度,造成了经济秩序混乱。群众不能直接进行民主监督,导致民主管理和监督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甚至有的村干部随意插手财务,经手大额现金,为自己配备高档轿车,通讯设备或者财务公开不规范,监督不力。即公开的内容不完整、不细致、不具体,重大支出不专项公布,搞选择性公开,无关紧要的公开,实质性内容则公开不细;公开的时间不规范,没有按照要求执行,公开的时间随意、长短随意;缺乏民主理财,相当一部分村干部仍置民主理财于不顾,少数人说了算,或个别人说了算,使集体资产使用缺乏有效监控;审计监督不力。基层农经部门对村级财务的审计监督方面做得不够,使得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日趋严重,民主理财只是流于形式,导致监督措施难以落实到位。为了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必须要有一定的措施与对策。

2 对策措施

要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就必须本着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法规体系,建立各项制度使工作流程更加规范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坚持因地制宜的方法,建立起完整的财务管理制度,以提高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有规可循。各级干部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指导,干部和村民群众加强对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监督,提高广大基层管理人员对集体资产管理重要性的认识,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到从根本上解决集体资产的一些问题,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当然健全机制也是必不可少的,建立起一套运转正常的村集体资产管理与监督机制,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建立起集体资产产权界定和登记制度,认真了解纠纷的原因,要做到公平、公正、公开。时时刻刻维护集体资产的权益,同样也是维护自身的权益。加强管理工作的执行力度,使审计监督工作更具有时效性。其次是定期进行农村集体资产的审计监督,对群众所反映的集体土地征用、变卖、集体企业改制等进行及时的专项审计。坚持透明公平的工作原则,并且将审计结果向群众公布,接受群众监督。不断强化管理手段与管理的措施,才能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3 结束语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事,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发展与管理工作,控制集体资产流失情况,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为全面构建小康社会夯实基础。

参考文献

[1] 楼金雨.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研究[J].金融经济,2009,12(25):12-13.

[2] 申雨伶.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及对策[J].统计与管理,2011,11(11):55-56.

[3] 林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与对策[J].发展研究,2008,10(12):77-79.

9.河北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篇九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的保护。对非经营性资产,应当建立有利于提高公共服务能力的集体统一运营管理有效机制。对经营性资产,应当明晰产权归属,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通过的章程、决议和决定;

(二)制定集体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按照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合资企业的章程派员参加管理工作;

(四)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报告集体资产管理工作;

(五)指导、监督所属经营单位的集体资产管理和使用;

(六)负责集体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七)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产品物资管理和使用制度,对资产变动情况及时登记,做到账目与实物相符。

第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建立健全现金管理制度,会计、出纳分别管理账簿、现金。会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核算收入、支出和结存,编制会计报表。

第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各项收入应当按照规定记入会计账簿,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设小金库,不得坐支现金。各项开支应当由集体经济组织主管财务的负责人按照制度审批,严格审批手续,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经营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禁止利用职权压价发包、出租集体资产。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资产参股、联营和实行股份合作经营前,必须清产核资,清理债权债务,进行资产评估。

第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集体资产流转制度,通过拍卖、出售、转让、兼并、股份经营、联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合理流动,实现保值增值,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第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报告制度,按照规定如实填报资产统计报表,报乡(镇)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年终结清全年的收入和支出,清理财务和债权、债务,兑现承包合同和租赁合同,按照规定提取发展生产和社会公益事业所需的资金。

第二十一条 固定资产折旧费和荒山、荒地、荒滩、水面、小型水利工程使用权转让收入等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

(一)实行承包、租赁、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

(二)进行资产拍卖、转让和产权交易等产权变更的;

(三)所属企业出现兼并、分立和破产清算的;

(四)进行资产抵押以及其他担保的;

(五)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

农村集体资产经评估后,其评估结果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确认,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鉴证。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接受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其集体资产的审计。

第四章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

乡(镇)民主监督小组成员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民主选举产生。乡(镇)人民政府和集体经济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民主监督小组成员。

按照《河北省村集体财务管理条例》规定建立的村民主理财小组行使村集体资产民主监督的职责。

第二十五条 集体资产民主监督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执行本组织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决定事项的情况进行监督;

(二)检查监督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管理和财务活动;

(三)参与集体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方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并监督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听取和反映群众对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协助农村经济经营管理机构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事项必须经其成员会议或者其代表会议讨论通过:

(一)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二)集体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和变更;

(三)较大投资项目和重要资产的购置、处置;

(四)年度收益分配方案;

(五)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集体资产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承包费和租金、征收、征用土地补偿费、干部补贴、招待费、兴办公益事业收费、上级拨付的专项补贴等财务收支,集体资产权属变更、宅基地使用方案等,每季度以公开栏的形式如实逐笔公布一次,重要事项应当随时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对本组织集体资产经营管理情况提出询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关负责人应当在十日内作出答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造成经济损失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责任者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责任人员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当事人处以违法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主要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上年报酬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员应当依法予以赔偿;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集体资产损失,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实行独立核算的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的集体资产管理,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七条 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10.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十

(一)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民委员会依法所拥有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主要包括:

(1)村集体所有的建筑物、道路、农业机械、机电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经济林木、农田水利设施和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设施等。

(2)村集体兴办的企业或者兼并的企业资产。

(3)村集体向企业投资入股,按照投资份额拥有的资产股权和增值的资产权益。

(4)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企事业单位、其它组织和个人对村集体资助、捐赠的财物等。

(5)村集体所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6)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其它资产。

2、农村集体资产要按照国家和省、市、区有关规定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登记造册,确认其所有权和使用权,核发证书。

3、村集体资产的取得、变更或终止,资产经营方式的确定或变更,资产的购置、变卖、报废等事项,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4、村集体的固定资产、产品物资要有专人管理,严格履行出入库手续,及时登记实物保管帐,并定期进行清查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5、村集体在建工程项目,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招标实施并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及时结转固定资产帐务处理。

6、村集体可通过承包、租赁、出让、兼并、股份经营等形式,促进集体资产所有权及资源使用权合理流转,实现保值增值。

7、村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经村“两委”会议研究,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进入乡(镇)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公开招标、交易,并依法签订承包、租赁等合同。

(二)农村集体资源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一切可被村民委员会开发和利用的物质、能量和信息等资源。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

2、村集体所有的林木、荒山、荒地、水利、水面等经营方式的确定,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采取公开招投标交易等形式有偿转让其经营使用权。

3、农村集体资源要依法合理开发,有效利用和保护。

(三)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

1、农村集体资金是指农业再生产过程中物质资料的货币形态,分为流动资金和固定资金。主要包括:村集体所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短期投资、内部往来、应收款等。

2、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建立健全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村集体收取各项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监制的票据,并在收到现金后3日内报账登记,严禁坐收坐支和私设小金库。

3、严格执行帐、款分管,由村财会人员负责办理现金的收支和保管,非财会人员不得保管现金、存款和票据。

4、全面推行村财乡(镇)代理,村级财务帐目、资金由乡(镇)代管,实行备用金制度。村集体存款不准另行开户,严禁公款私存。

5、村集体资金收支票据必须具备日期、收支项目、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等基本要素,有经手人签字,村民理财小组审核签字,村书记、村主任审批签字。村财会人员填制报帐单后到乡(镇)财务核算中心报帐。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对村原始票据要严格审核把关,对不符合手续的开支票据,一律不得付款、报帐、入帐。

6、严格控制村集体非生产性开支,严禁擅自举借新债,禁止发生任何新的债务。

7、村集体对外联营投资入股,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并与对方签订合同。购买的有价证券、股票等由乡(镇)财务核算中心代管,并纳入帐内核算,登记名称、类别、金额、购买日期、兑换日期、利息标准和盈亏情况。

8、村集体内部往来、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呆帐、死帐,必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财务核算中心审核后进行帐务处理,严禁擅自进行帐务处理。

9、乡(镇)财务核算中心要建立会计档案室,由专人负责保管,逐村分建档。负责保管村现金帐、总帐。银行存款帐、明细分类帐、固定资产帐、产品物资帐及记帐凭证、原始票据、各村收据存根、会计报表、村土地承包合同、各业承包合同、村级财务代管协议资料等。

(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检查

1、行政村要成立村务公开监督小组和民主理财小组,其成员必须经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负责监督村内各项社会事务和村集体“三资”管理工作。

2、村级财务收支情况、村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村集体资产资源的承包、租赁、出售、转让等情况要定期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3、农村集体资产、资源进行参股、联营、合资和合作经营的必须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确认。

11.浅谈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 篇十一

关键词:生产性支出;集体资产管理;发展趋势

中图分类号:S-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432(2010)-05-0014-1

多年来,广大农民通过辛勤劳动积累了宝贵成果,即农村集体经济资产。对于发展农村经济与帮助农民摆脱贫困、共同致富,农村集体经济资产所起的作用非同小可。农村集体经济资产属于集体性质,其资产归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在农村经济体制改革中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问题上,加强农村集体经济资产管理显得尤为突出。为了全面贯彻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之一,因此如何把农村集体资产有效地使用起来与合理地管理好,使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得到促进,使农民收入快速增加,使社会环境更加和谐,成为了当前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焦点。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农村股份合作制起源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它的出现对于深化农村经济机制改革,清楚划分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当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还存在诸多问题。

(一)农村集体资产开始大量流失

由于集体经济体制开始逐渐深入,这使得部分地方集体资产的积累量增长得十分迅速。由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方式不妥,管理意识相当淡薄,导致贪污、拖欠、挪用、无偿占用、低价承包、挥霍浪费与变卖等现象屡屡发生,给集体资产造成严重的损失。一些村办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农业经济管理部门没有好办法审计监管其资产。因为这些村办企业的身份十分特殊,这使得大量的集体资产被他们所掌握着,并且财务往来多而频繁。由于种种原因,使得这些村办企业不能被监管到,进而成为事故高发地带,导致农村集体资产的大量流失。

(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划分不明确

由于市场经济发展得十分迅速,以及多样化的经营方式,这使得农民的产权意识逐渐增强,但是和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相关的案件也经常发生。引发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由于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农村城镇化建设得到迅速推进,这使得城郊结合部不断地征用农村集体土地,在处理集体资产中的原有附属土地的关系时,存在纠纷,造成产权划分不清楚;二是村、组和企业之间土地划分不清是由于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三是一些村集体资产在承包时,所填写的承包合同没有按照一定的规定,或资产在承包合同中被标明得不是十分详细,这很容易造成资产产权划分不清。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收支分配不均

在资金使用方面,大多数村将一些支出都用于福利费用、管理费用和干部报酬等方面,但生产性支出所占比例却很小,有的村生产性开支甚至没有。在费用开支这方面没有一定的计划,对资产的挥霍浪费现象十分严重,在群众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领导重视,提高认识

随着农村经济的不断发展,农村集体产权的管理模式早已开始改革创新,这需要得到各级政府领导的全力支持与高度重视。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认识到农村集体资产大量流失问题的严重性,加强监管力度。为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献策。

(二)明确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的划分问题,避免纠纷

在政府的协助下,村民集体组织应当采取公开招标,公正透明的原则,确立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的主人翁地位,减少纠纷。

(三)合理分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收支,做好村干部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在农村集体资产支出中不断增加生产性支出的比重,减少铺张浪费。通过定期的培训,不断提高村干部的自律意识,做到为群众办实事。

三、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发展趋势

通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可以从根本上规范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让现代信息技术能够很好地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科学管理。使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运行机制与体制得到创新,进而使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管理实现信息化转变。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电子信息管理平台,这对资产保值或者增值与村民维权十分有利;能够推进农村现代化管理,同时可以有效地防止干部腐败;有助于和国家的惠农政策接轨,能够保证资产正常流转。

(一)使村民组织的主人翁地位得到明确

村民集体组织在政府的协助下,充当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电子信息平台建设与管理的主体,通过公开招标与市场运作使其透明度增加,不搞幕后操作。

(二)大力开发实用性技术

根据不同农村的实际情况,建设农村集体资产的产权电子信息平台与技术开发。

(三)资金扶持必须得到保障

(四)严抓相关人才的培训工作

参考文献

[1]李奇剑,何斌.解决乡村债务问题任重道远[J].农村经营管理,2005,(29).

[2]青岛市农业委员会.创新发展思路:探索村集体经济发展长效机制[J].农村经营管理,2006,(35).

[3]张建新.由一起村级集体经济资产流失案引发的反思[J].农村经营管理,2008,(61).

[4]梁建文,廉增禄,李旭梅.农村财务管理中值得重视的几个问题[J].农村财务会计,2008,(6).

12.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十二

一、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现状

(一) 农村集体资产的流失情况严重

近些年来,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以及城镇化进程的迅速推进, 使得农村的集体经济也得到了飞速的发展, 很多农村在这一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集体资产。随着农村集体资产总量的扩大以及形式的多样化, 给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带来了非常大的困难, 很多地方的农村集体资产在管理使用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资产流失情况。一些集体资产在管理的过程中由于不规范, 发生严重的损毁, 贬值现象;一些农村基层干部对于集体资产的贪污、挪用、占用、浪费等情况时有发生;还有很多资产被低价转让, 变卖, 承包;这些都是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在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 一些村庄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等企业实体, 村企业成为了独立的法人企业, 导致农业监管部门无法对于农村集体资产进行有效的审计、监督等。

(二)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现代产权制度的不断深化, 农村集体资产在管理过程中开始暴露出产权不清晰的问题, 使得农村因为资产出现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纠纷主要是由以下几个原因引起的。首先, 随着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大量的农村集体土地被征用, 一些农村的土地由于缺乏相应的资产依据, 导致土地的归属不清晰, 造成了很大的纠纷和矛盾;其次, 长期以来我国的农村在集体资产的管理过程中非常不规范, 很多集体资产的原始投资没有有效的凭据证明, 导致集体资产在处置的时候产权归属无法认定;另外, 一些农村由于历史遗留问题, 造成村与村之间、农户之间的土地产权权属不清, 界限不明, 经常发生一些纠纷和矛盾。

(三) 农村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比较落后

我国的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制度比较落后, 这是造成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众多问题的重要原因。我国的大多数农村都没有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的处理权完全集中在少数的村干部手中, 对于集体资产的处置, 转让等重大决策很少经过公开的村民民主讨论, 完全背离了国家关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公开, 公平, 公正性等原则要求。一些农村的村干部由于自身管理能力的缺陷或者处于自身利益的考虑, 经常会做出一些不合理、不科学的集体资产管理决策, 造成了严重的集体资产流失、贬值以及损毁等现象。

(四) 农村集体资产的收支不平衡, 非生产性开支过大

我国的农村在集体资产的收益分配中往往存在重分配、轻积累的现象, 造成了农村集体资产的收支不平衡现象非常普遍。很多农村在集体资产的收益以及资金的使用方面多倾向于非生产性支出, 农村的很多资金都被用于村干部的报酬、管理费用、福利费用以及一些应酬上面, 而对于生产性的支出占有的比例非常小。这种集体资产的使用现状, 使得农村的资金使用效率非常低下, 甚至存在大量不必要的浪费, 并导致农村村民对于村干部的不满情绪非常普遍, 给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带来了很大的阻碍。

二、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对策

(一) 健全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出现农村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况, 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不科学, 制度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农村一定要根据当地的情况,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管理制度。首先, 要建立民主管理的制度,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要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要让集体资产的管理能够公开化, 透明化。在农村集体资产进行转让、处置等重大决策时, 要经过农村全体村民代表大会等村民民主组织的讨论决定, 从而保证所有农民的利益都能够得到有效的维护。其次, 要建立民主的决策制度。在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中, 要让农民都能参与到资产的管理过程中来, 让村民参与日常的资产管理工作, 保证管理工作的民主化、透明化。例如, 江苏某农村就建立了先进的集体资产管理制度, 该村将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权交由村民选举出来的组织进行管理, 在进行集体资产转让等重大决策时, 要交由村民全体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并且在事后予以张榜公示, 接受村民的监督和建议。这种制度使得该村的集体资产流失、被占用等情况很好的得以避免, 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大大提高了。

(二) 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 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

要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效率, 明晰集体资产的产权是重要前提。首先, 农村要对于集体资产的产权进行明晰, 要对于资产的所有权, 收益权等权利进行明确的规定, 任何人或者单位不得侵犯。对于存在争议的资产权属, 应该根据相关的规定, 对于历史依据等进行全面的调查, 并根据实际情况, 在各方都能够接受的范围内, 对于产权进行明确的归属界定, 从而保证资产权属的清晰。另外, 农村要建立集体资产的台账制度, 组织资产清查小组, 对于集体资产进行彻底的摸底、登记、审查以及记录, 从而记录进入集体资产台账。对于资产的占有者以及使用者, 要定期的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进行资产报表的报送, 做到账实相符, 对于资产的变动以及使用情况进行详细的说明, 防止资产的流失。例如, 对于农村集体资产中的建筑物、机器设备、农业机械等固定资产, 要按照资产的类别分类记入台账, 并定期的对于资产的折旧、减值等进行详细的记录。

(三) 优化农村集体资产收益的支出结构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于集体资产收益资金使用的审查力度, 优化资金支出结构, 保证有限的资金能够用到最需要的地方去。农村集体资产收益支出结构是指农村资金具体分配的领域, 分配的形式以及分类资金在整个资金中所占的比重, 这反应了农村集体资金使用的重点和政策导向, 其结构是否优化意味着国家的农村政策是否得到充分的贯彻落实以及资金是否得到了最优化的使用。资金管理部门应该健全农村集体资产收益资金的审核和管理, 有针对性的对于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整, 优化资金的支出结构。农村集体在集体资产的使用分配中, 一定要按照相关规定, 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 用于生产性支出, 保障农村的生产, 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农业机械设备等的购买。要严格控制非生产性支出, 将村干部的薪酬、福利以及招待费用等进行严格的控制。

(四) 加强集体资产日常管理, 健全资产管理机制

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工作, 要重视对于资产的日常管理, 健全资产的管理机制。首先, 要加强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的重视, 重点要做好对于资产的清查核算、产权界定、资产入账登记等基础性的工作。其次, 要做好集体资产的年检工作, 与每年年末对于农村集体资产的相关变动情况进行详细的变更核查登记, 确保集体资产的真实可靠性;另外, 要将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与乡镇管理结合起来, 在保证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 使用权, 收益权等权利的基础上, 按照民主资源的原则将集体资产的财务核算管理工作委托乡镇经营管理结构进行记账, 核算以及管理等工作, 提高集体资产财务管理的效率。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是关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以及农村社会秩序稳定的重大事项。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相关部门需要不断的强化管理措施以及管理制度, 提高集体资产的管理效率, 维护广大农村群众的利益, 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摘要:近些年来, 我国对于农村经济的发展以及三农问题都加大了重视程度。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作为农村经济活动中的重要环节, 对于我国农村各项工作的开展, 对于促进中央三农政策的贯彻落实, 都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我国目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 相应的解决对策:健全管理制度;建立集体资产台账制度;优化收益支出结构。

关键词: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现状,对策

参考文献

[1]方志权.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若干问题研究[J].科学发展, 2011 (8) .

13.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十三

一、磋商交易

磋商交易是指出于产业政策或规划等特殊需要,经一定程序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磋商达成的交易。

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用于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项目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股东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或会审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镇政府审核同意,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特定意向人达成交易。

(1)重大项目:符合各级政府产业政策或规划的,需要招商引资或重点投资的特定项目;

(2)公益项目:用于公办卫生医疗、幼儿园、学校、养老院等公益性项目;

(3)扩产项目:在我镇辖区范围内租用或自建物业面积1万平方米(含1万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因增资扩产或配套扩建需要租用物业的项目;

(4)合作项目:以合作投资开发形式的项目。

二、小额资产交易

小额资产是指按以下标准,通过资产的.历史成本价或历史交易价等标准认定的资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小额资产:

(1)单宗合同面积1亩以下(含1亩,下同),且出租年限2年以下的耕地、鱼塘、荒地、林地、滩涂、河涌等农用地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

(2)单宗合同总标的金额2万元以下、单宗合同面积100平方米以下,且出租年限2年以下的集体物业使用权发包、出租的交易;

(3)原值5万元以下动产、设备耗材的集体资产转让、变卖交易。

小额资产交易由股东代表大会授权理事会进行表决通过,报镇农资办审查同意后,可不经公开竞价程序,由业主方直接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小额资产必须上平台交易一次,交易成功后,若在原交易方案期限内改变承租方的,村可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若交易不成功的,允许于自交易终止之日起在3个月内,在不改变原交易方案主要条件的基础上与交易意向人达成交易。

14.农村集体资产总结 篇十四

日前,中央审议通过了有关农民股份合作和农村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试点方案,标志着我国布局农村集体资产产权试点工作即将全面展开。试点的目标在于探索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明晰产权归属,完善各项权能,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农村集体经济运营新机制。这是农村改革一项重要顶层设计,是农村集体经济改革重大制度创新。

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等问题日益突出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的改革任务,这是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需要试点先行。

目前,我国农村集体资产总量不断增加,已成为农村发展和农民共同富裕的重要物质基础。在工业化、城镇化加快推进中,农村经济结构、社会结构正在发生深刻变化,农村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不清晰、权责不明确、保护不严格等问题日益突出,侵蚀了农村集体所有制的基础,影响了农村社会的稳定,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势在必行。农村情况千差万别,集体经济发展很不平衡,要搞好制度设计,有针对性地布局试点。

改革试点将兼顾东中西不同区域,选择若干有条件的县(市)为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在2017年底完成。试点过程中,要防止侵吞农民利益,试点各项工作应严格限制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

试点方案提出,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不断增加农民的财产性收入;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在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探索建立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

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重点是探索界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具体办法;建立健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登记备案机制;依法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落实好农民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

积极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要按照“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要求,从实际出发,进行农村集体产权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土地等资源性资产,重点是抓紧抓实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在充分尊重承包农户意愿的前提下,探索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对于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明晰集体产权归属,将资产折股量化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探索发展农民股份合作。对于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是探索集体统一运营管理的有效机制,更好地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社区居民提供公益性服务。鼓励在试点中从实际出发,探索发展股份合作的不同形式和途径。

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收益、有偿退出及抵押、担保、继承权。根据不同权能分类实施,积极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占有权、收益权试点,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台账管理制度和收益分配制度。有条件地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有偿退出权、继承权试点,尊重集体成员意愿,明确条件、程序。慎重开展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抵押权、担保权试点,试点要在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的基础上开展。

对维护农民合法利益、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有深远影响

发展农民股份合作、赋予农民对集体资产股份权能改革,对于维护农民的合法利益,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具有深远的影响。搞好这项改革,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是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探索集体所有制有效实现形式,发展壮大集体经济。

在改革试点中,要坚持正确的改革方向,既要发挥集体的优越性,又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激活农村各类生产要素潜能,探索发展壮大股份合作经济的途径;要坚持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守住防止集体资产被侵蚀和农民利益受损害的底线;要坚持尊重农民群众意愿,确保农民群众成为改革的参与者和受益者;要坚持重点突出和风险可控,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上一篇:企业夏季安全知识下一篇:关于安全教育主题班会的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