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2024-09-04

农房建设技术导则(共9篇)

1.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一

《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前言

为了指导县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特制订本技术导则。

县城电网是农村电力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农村电力网的基本特点,又有城市电力网的某些特点。在本导则的制定过程中,充分考虑了我国县城电网的上述特征,汲取了我国农村电网几十年的建设经验,同时参考我国城网和国外配电网建设经验,对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的原则、目标、技术要求和指标等作了明确规定。

由于全国各地县城电网的发展水平和基础条件不同,各地经济发展对县城电网的要求不同,各网、省公司在执行本导则时,应从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地区特点,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本技术导则解释权属国家电网公司。

目录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目标

6高压配电网

7中压配电网

8低压配电网

9调度自动化、配网自动化及通信

10无功补偿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国家电网公司管理的县城电网建设与改造应遵循的主要技术原则和技术要求,适用于县城电网的建设和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l56-1993标准电压

GB/T1179-1999圆线同心绞架空导线

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

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DL/T5131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

原国家电力公司农电工作部农电[2002]32号文件国家电力公司农网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导则:

3.1县城电网指为县(含旗、县级市与区,以下简称县)政府所在城镇地域用户供电的110千伏及以下配电网。

3.2高压配电网指标称电压110千伏、66千伏、35千伏级配电网。

3.3中压配电网指标称电压10千伏(20千伏)级配电网。

3.4低压配电网指标称电压380/220伏级配电网。

4.总则

4.1县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满足县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用电的需求,并与县城建设相协调。

4.2县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统一规划,并与上级电网规划相衔接。县城电网规划宜满足DL/T5118农村电力网规划设计导则和DL/5131农村电网建设与改造技术导则中较高的要求。县城电网中低压配电网规划宜参考DL/T599-1996城市中低压配电网改造技术导则的相关规定。

4.3县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遵循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因地制宜、适当超前的原则。

4.4县城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坚持安全可靠、经济实用、技术先进、减少维护的原则。积极采用适合国情的先进成熟的技术和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及不合格的产品。

4.5县城电网自动化及通信系统的建设应与县城电网的发展相适应,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5.目标

5.1县城电网改造应优化电网结构,避免重复建设,主网架要满足电网中期规划发展目标。

5.2县城电阿改造以提高供电能力、供电质量和节能降损为目标。县城电网的主要运行指标应达到:供电可靠率99.6%以上,电压合格率95%以上,按照《国家电力公司农村电网电压质量和无功电力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安装电压质量监测仪,各类电压质量监测仪装设率达到100%。10千伏综合线损率8%以下,低压线损率10%以下。

5.3强县城电网的网架建设,高压配电网逐步实现有备用接线方式,10千伏主干线路采用环网接线、开环运行,线路供电半径在合理范围之内。

5.4县城公用区居民生活用电实行一户一表计量,应根据居民用电负荷合理选择电能表,宜按不小于4千瓦/户进行配置。

6.高压配电网

6.1县城电网逐步建设主网架为单回线环网结构、至少有两座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变电所供电的电网,宜满足供电安全N-1准则。

6.2高压架空配电线路导线截面的选择:110千伏不宜小于160平方毫米,66千伏不宜小于125平方毫米,35千伏不宜小于100平方毫米,应采有稀土铝钢芯铝绞线。

6.3架空线路杆塔的选择:一般情况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塔,特殊情况可采用铁塔或钢管塔。

6.4变电所建筑。设计应与环境协调,符合安全、经济、美观、节约占地的原则。

6.5变电所应按无人值班方式设计,已有变电所应逐步改造为无人值班变电所。

6.6县城变电所宜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应选用质量好、少维护、功能完备、自动化程度高的设备。

6.7新建变电所宜按不少于两台主变压器设计。变电所主变压器应采用有载调压节能型变压器。

6.8变电所自动化应优先选用分层分布式系统。重要的保护及自动装置功能应相对独立,不依赖于通讯网。

7.中压配电网

7.110千伏中压配电网主干线导线截面应按中长期规划选型,不宜小于100平方毫米。

7.210千伏公用线路实行分区分片供电,供电范围不宜交叉重叠。

7.310千伏线路主干线宜分为2~3段,并装设分段开关。分段距离根据负荷和电网结构确定,不宜超过5段。

7.410千伏主干线路宜采用环网供电、开环运行接线方式,导线及设备应满足转移负荷的要求。

7.510千伏配电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超过8千米。

7.610千伏配电线路宜采用架空线路,特殊地段可采用电缆线路。

7.7弱电线路不应与电力线路同杆架设。

7.810千伏配电设备及设施

7.8.1新装或更换的配电变压器均应采用S9及以上系列的低损耗变压器,单相配电变压器宜采用低损

耗卷铁心变压器。

7.8.2配电变压器的安装位置应在负荷中心。

7.8.3杆架式公用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不宜大于315千伏安。

7.8.4当配电变压器容量超过315千伏安或需要安装在县城主要街道、绿化带及建筑群中时,可采用箱式变电所或配电室。

7.8.5配电变压器的进出线采用绝缘导线或电力电缆。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接线端宜安装绝缘护套。

7.8.6配电变压器的高压侧采用跌落式熔断器或断路器保护,低压侧装设刀熔开关或自动开关保护。

7.8.7配电变压器的高、低压侧应装设硅橡胶氧化锌避雷器。

7.8.8配电变压器低压配电装置应具有防雷、过流保护、无功补偿、计量等功能。

7.8.9当高压变电所10千伏出线数量不足或线路走廊条件受限制时,应建设开闭所。

7.8.10开闭所接线应力求简化,一般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开闭所再分配容量不宜超过10000千伏安。

7.8.11开闭所应按无人值班要求进行设计,具备遥测、遥信、遥控等功能,并配置备用电源自动投切装置。

7.8.1210千伏开关宜采有真空或SF6重合器、分段器等具有就地、远方操作功能的智能型、免维护、长寿命开关设备。

8.低压配电网

8.1低压主干线

8.1.1低压主干架空线路宜采用绝缘导线,导线截面不应低于63平方毫米。

8.1.2低压线路供电半径不宜超过400米。

8.1.3低压线路可与10千伏配电线路同杆架设,并应为同一电源。低压线路与装有分段开关的10千伏配电线路同杆架设时,不应跨越分段开关。

8.1.4低压线路主干线和各分支线的末端,零线应重复接地。三相四线制接户线在入户支架处,零线也应重复接地。

8.2低压分支线宜采用架空绝缘导线或集束导线,导线截面原则上不应小于35平方毫米。

8.3低压接户线应使用绝缘导线,铝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10平方毫米,铜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

8.4低压进户线

8.4.1居民用户按每户不小于4千瓦容量配置。

8.4.2计量箱至每户的低压进户线铝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4平方毫米,铜芯绝缘导线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

8.4.3进户线不得与弱电线同孔入户。

8.5居民用户电能表应安装在计量表箱内,计量箱进线侧应装设总开关。分户电能表出口装设分户开关。

9.调度自动化、配网自动化及通信

9.1调度自动化系统、配网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应以《国家电力公司农网自动化及通信系统建设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等有关规程为依据,保证系统具有较高的安全性、可靠性、实用性、开放性、扩展性和容错性,一般满足5-8年的发展要求。

9.2配网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应分步进行,主站系统宜与调度自动化系统实行一体化设计。在经济发达地区,电网规模较大时可以分别建设。

9.3配网自动化系统必须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在条件具备时可以考虑扩展配网自动化的管理功能。

9.4通信系统的建设应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经济运行的需要,并适当留有余量。

9.5县城电网通信干线宜以光纤为主,可选无线、电力载波、通信电缆等作为备用通信方式。

10.无功补偿

10.1县城电网中无功补偿应根据就地平衡的原则,采取分散补偿和集中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10.2变电所应合理配置无功补偿电容量,其容量宜按主变容量的10%~15%确定,宜采有集合式或干式电容器。

10.3无功补偿装置要充分考虑无功电压综合控制的发展趋势,宜采用具有功率因数和电压综合控制的自动装置。

10.4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配电变压器宜采用无功自动补偿装置。

10.5配电变压器应在低压侧安装无功补偿电容器,其容量宜按配电变压器容量的7%~10%确定,配电台区功率因数宜不小于0.9。

2.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二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标准和要求, 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性能, 国家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应采用新技术, 进行科学设计、优化集成、精心建设, 以提高住区高新技术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 满足居民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于2011年11月立项《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课题研究工作 (建住中心函【2011】68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产业化促进中心和南京建邺城镇建设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主编单位, 会同南京示师范大学美术学院、上海晒煌标识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等有关参编单位开展了专题调查研究, 系统归纳总结了近些年来国内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在规划、设计、分类、材料、安装、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和研究成果, 结合江苏省的地方特点和实际情况以及南京金鼎湾等优秀工程实例, 编制了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是目前国内第一部较系统的国家A级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

本技术导则课题研究从2011年11月立项, 2012年3月正式启动, 历经多轮修改调整, 2013年2月底完成初审稿, 2013年3月12日在南京举行《技术导则》专家论证会并顺利通过专家论证会专业审查, 后经过国家住建部相关主管部门审查通过, 历时近两年的时间, 《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将于2013年11月底由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

2、课题研究主要内容和成果

2.1 标识系统概念

住区标识系统是指针对住宅小区内、外部的空间和环境而进行的一项具有方向指向性和地点指向感的视觉引导工作系统。通过它, 不仅使小区内的楼宇建筑、公共环境、服务设施、管理处所及各种空间与人有效联接, 同时也使这些内容与外界空间有利相连。住区标识系统已成为现代化和人性化的住宅小区中必备的基础性设备和设施。

2.2 课题研究成果

系统收集、归纳总结出先进做法和实例, 出版发行《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一书, 本技术导则由正文和附录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正文包括总则、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原则与要求、住宅小区标识系统设计与技术要求、住宅小区标识系统管理规定等四个部分, 附录包括住宅小区常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的优秀实例、标识系统材料类型介绍、标识系统灯源类型介绍、标识系统安装类型介绍等五个部分组成。本技术导则可用于国家各类型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的规划、设置及使用。

2.3 总体目标与建设原则

(1) 符合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地方政府总体规划的要求;

(2) 标识系统系统的等级标准应与项目开发定位相适应并成熟可靠;

(3) 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必须遵循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标准、规范和规定;

(4) 标识系统的规划、设计、建设应与土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同步进行;

(5) 标识系统必须实行严格的质量监控, 并达到国家规定的验收标准;

(6) 标识系统系统建设应推进信息资源共享, 促进住区信息设备和软件产业的发展。

2.4 住宅小区标识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

在不同的环境区域内, 对标识系统的设置都有与之相关的针对性的设计原则与要求, 在住宅小区内设置标识系统, 其原则和要求如下:

(1) 系统性:a) 应保证同一小区标识系统内如导向信息的连续性、设置位置的规律性和导向内容的一致性b) 应保证在同一个住宅小区标识系统中色彩的统一、设计风格与设计形式的同一、使用材料与规格的统一、使其成为一个整体有效的系统。

(2) 协调性:a) 小区标识的设计应与建筑环境、景观环境相协调。必须充分讨论标牌的尺度、位置、色彩及材料的选择。b) 要符合正常的视觉习惯及人体工程学的要求。c) 在同一区域中, 同类导向要素的尺寸、设置方式和设置高度宜相同。在整个小区标识系统中, 表示相同含义的图形符号或文字说明应相同。

(3) 醒目性:a) 应保证小区标识在所使用的环境中尽量醒目, 设置在易于发现的位置并避免被其他的固定物体遮挡。b) 小区标识如果需要在夜间使用, 应保证有足够照明或使用内置光源。

(4) 准确性:保证小区标识系统中所列导向信息符合小区实际情况, 避免误导。

(5) 识别性:保证小区标识系统中各图形符号、文字、箭头指向等具体内容的清晰明了, 使信息与信息 (如标志与标志、标志与文字) 之间的相互关系能够让人理解, 易读易懂, 使观者在近处或远处短时间内即能识别。

(6) 友好亲和性:设计界面应该亲和且友好, 体现以人为本, 让使用者充分获得尊重与关怀。

2.5 基本术语、定义以及使用原则

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主要可分为:物业系统标志、业主系统标志、道路指示系统标志、环境指示类标志、提示类标志、禁令类标志、安全类标志、其它类标志 (会所指示类标志、施工类标志、销售类标志、无障碍类标志等) , 常用公共信息图形符号进行统一和规范。

2.5.1 基本术语和定义

(1) 物业系统标志 (Property system sign) :由图形符号、文字、颜色、几何形状 (边框) 等构成, 用于表达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等特定信息的标志。

(2) 业主系统标志 (Owners of the system sign) :由图案、服务信箱、电话等构成的业主类标志, 用于表达住宅小区内各类业主主体服务、协调等信息的标志。

(3) 环境指示类标志 (Environmental indicator sign) :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 (如标明住宅小区内某设施或公共场所位置等) 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4) 道路指示系统标志 (Road indicator system sign) :由提示标志和箭头结合所构成的标志, 在住区内用以引导人们选择方向。

(5) 提示类标志 (Prompt sign) :向住宅小区的人们提醒注意事项等信息的图形标志, 基本形式为正方形边框。

(6) 禁令类标志 (prohibition sign) :禁止人们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带斜杠的圆边框。

(7) 安全类标志 (warning sign) :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事物引起注意, 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基本形式为正三角形边框。

2.5.2 使用原则

(1) 设置住宅小区用公共信息图形标志应遵守GB/T 15566规定。设置与消防有关的标志应遵守GB 15630规定。设置与安全有关的标志应遵守GB2894规定。设置交通标志标线应遵守GB 5768规定。

(2) 图形标志应有足够的尺寸, 设置在最容易看见的地方, 并使大多数观察者的观察角接近90º。

(3) 图形标志应与环境相协调。同一住宅小区图形标志的设置形式应在风格上保持一致。

(4) 尽量使用适量的图形标志将必要的信息展示出来, 避免漏设、滥设。

(5) 图形标志设施不应存在对人体造成伤害的潜在危险。

(6) 图形标志设置后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 影响其功能或美观效果时, 应及时予以更换。

2.5.3 使用要求

2.5.3. 1 颜色

(1) 图形标志的颜色使用应符合GB 2893的规定。无“警告”含义的图形标志不应使用黄色, 无“禁止”含义的图形标志不应使用红色。提示性或导向性图形标志的使用颜色选择顺序如下:

a) 黑色图形, 白色衬底;

b) 白色图形, 绿、蓝、黑色衬底;

c) 蓝、绿色图形, 白色衬底;

d) 在保证图形和底色对比强烈的前提下, 金属载体的标志牌可采用载体本色作为衬底色。

(2) 禁令性标志的颜色应使用白衬底、黑图形、红色斜杠或边框。

(3) 消防标志应使用GB13495规定的颜色。

2.5.3. 2 文字

(1) 一般要求:尽可能只使用图形符号而不附加任何文字。如必须使用文字, 则应使用标准的简化字。文字简短明了, 表达方式统一。

(2) 不带符号的文字:仅在没有合适的图形符号表达所要传递的信息时, 可仅使用文字作为提示标志, 或与箭头结合成为导向标志。

文字提示标志应附加英文对应词, 其英文字号应小于相应的中文字号。

(3) 补充文字:使用文字补充信息时, 可附加对应的英文, 其英文字号应小于相应的中文字号。

(4) 符号名称:导向标志不应附加符号名称。提示标志可附加符号名称, 并鼓励使用相应的英文对应词。同一场所的提示标志是否使用符号名称及英文对应词应保持一致。

(5) 文字字体:中英文字体应使用较显眼辨认的字体。英文用大小写混合字母来表示。

3、标识系统设计与技术要求

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中数量、点位、造型、内容及相关要素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3.1 空间整体规划的设计原则

(1) 分析标识系统所在的空间环境, 明确空间环境的形态、尺度、易识别性等空间特征。

(2) 分析空间环境中的交通状况, 确定交通流动线路中所需连续的导视标识信息。

(3) 根据分析确立导视标识符号 (文字、图形) 、导视标识设施版面 (导视标识符号的承载面) 的形状、大小、色彩、亮度等参数进行设计。

(4) 针对空间环境特征进行标识设施载体的规划设计及设置, 提升空间整体形象。

3.2 设计要求与设计要点

(1) 设计作品在色彩、尺寸、造型、材料等方面符合使用者生理和心理特点, 符合人的实用功能需求。

(2) 设计作品要注重对人精神层次的需求, 对特殊人群和各个特定社会群体的特殊关怀。

(3) 确定设计中的使用人群, 确定设计中的舒适尺度和安全尺度。

(4) 根据不同的位置设定不同的指示方向:前、后、左、右 (左前、右前、左后、右后) ;东、南、西、北 (东南、西南、东北、西北) 。

(5) 不同的人有着不同的方向, 准确的方向保证了不同的人能到达不同的地方。

3.3 标识系统中色彩、色调及相关要素的设计原则和要求

(1) 根据人们长期的使用过程中, 对色彩的象征性和不同色彩产生的不同视觉心理, 使用合适的颜色。

(2) 色彩、色调选用依据:导视色彩的设计要根据和谐、均衡、个性鲜明的原则, 选择符合环境特点, 迎合大众的审美心理、符合国际潮流的标准色彩。关于导视系统的色彩设计, 一定要严格去规范它的整套色彩体系, 同时还要注意辅助色的搭配使用, 如利用不同的辅助色表示不同的区域。

(3) 一般性要求:标识导视系统的用色一般来讲忌用三原色和黑、白色。宜采用二次调配的色彩, 变化多, 色相和明度都可调整, 可以给人新的感受。

1) 色彩要统一:在住宅小区导视系统中, 所有的色彩应统一, 使每一个标识不管在系统中的哪个地方, 都能反映出它是系统中的一部分, 同样也使人一见到同一色彩的标识, 就知道自己仍处于系统的区域范围之内, 同时, 也以此来强化系统的群体性、成套性和完整性。

2) 用色要少:宜控制在两色之内, 可利用基色的阴阳变化, 提示功能。

3) 背景的反衬:宜在复杂背景色中采用明快色彩的边框使标识从背景色中凸显出来。

4) 夜视功能:某些场所下需要标识具有夜视效果, 在白天的情况下, 色彩满足系统统一色调的要求, 而在夜晚则要求它发光。

3.4标识系统工艺要求与材料选择

在一般情况下, 安放在永久性公共空间的标识指示牌原则上应该是免维修, 不宜采用耐久性差的材料及制作方法。

3.4.1工艺要求

(1) 经济性:导视系统使用工艺应具有经济性:包括工艺路线与工艺成本两个方面。工艺路线的经济性表现在所设计的工艺步骤应避免过多繁琐的环节。同一种工艺会有几种工艺路线, 选择工艺路线短的, 就具有经济性, 它是效率与效益的体现。工艺成本的经济性主要是指所设计的工艺是否合理, 是否符合商品的实际使用的特征和商品的价值。

(2) 可行性:工艺设计的可行性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设计图纸具有可操作性。应避免图纸设计在施工制作过程中出现不能实现的情况。二是工艺设计步骤需要做到合理、可行。

(3) 综合性:在制定工艺路线时需要考虑到技术要求与实施条件的可能, 又要考虑到生产效益;既要考虑本道工序的效果, 又要考虑到给下道工序是提供了方便, 还是带来了"麻烦”。

3.4.2材料选择的基本原则

(1) 视觉表现原则:标识设计最终目的是为了视觉传达、信息传播。所以在选材上首先要考虑视觉效果及表现的需要。如需表现传统文化和自然淳朴的风格, 就要考虑用木材、石材等材料;要有时代气息, 个性新颖、独特, 可以考虑用亚克力板、玻璃钢、铝塑板、PVC板、阳光板、弗龙板等。

(2) 施工结构合理性原则:在考虑视觉效果后, 施工结构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不能确定其结构是否合理, 是否能承受外界压力的情况, 坚决不能施工, 以免留下安全隐患和后续维修的麻烦。

(3) 使用期限的考虑:临时性标识由于使用时间短、普通材料基本都能满足, 只要充分考虑视觉效果和使用成本就可以, 长期性标识选材时久要注意使用的寿命, 选材不当不仅会对客户造成损失, 也对以后的维修带来麻烦。

(4) 使用场地的选择:标识系统的使用场地根据建筑环境分为室内和户外两种。户外使用时要经受太阳光照射, 还有风吹雨淋, 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选材和工艺。其次, 在不同的地理位置会有不同的气候特点, 在设计时也是要慎重考虑不同的气候环境。

(5) 使用和服务维修的成本:优秀的设计方案有很强的执行力, 设计方案应考虑实际情况, 在实际承受经济范围, 制作设计方案, 达到方案的最佳效果。

3.5标识使用寿命与设计制作的关系

(见表)

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在投入使用后, 为确保使用寿命及使用功能, 需由建设单位指定相关部门进行后期的组织管理, 通常情况为小区的物业管理部门。

4、结束语

本技术导则研究内容较全面, 体现了系统性和可识别性, 具有可操作性, 对规范国家A级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和提升住宅小区的居住环境水平具有积极引导作用。

摘要:本文系统回顾了《国家A级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课题研究的参与单位、先后历时时间、专家论证审查等基本情况, 阐述了课题研究的实际意义, 并介绍了课题研究的主要内容和成果、技术导则主要构成等情况, 从总则、住宅小区标识系统建设原则与要求、住宅小区标识系统设计与技术要求、住宅小区标识系统管理规定等四个部分, 详细介绍了技术导则最终成果等相关情况。本研究成果为目前国内第一部较系统的国家A级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要点和技术导则,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的标识系统建设标准和要求, 提高住宅小区的环境性能, 提高住区高新技术含量和居住环境水平, 满足居民现代居住生活的需求等, 将起到积极促进和提升作用。

3.农房建设改造意见 篇三

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议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农民新村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的意见》(渝府发〔2010〕89号)精神,加快我市农村危房改造步伐,在2012年年底前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2014年年底前消除全部农村危房,推动农村宜居目标的实现。现就加快全市农村危房改造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重大意义

农村危房改造是一项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重大民生工程,是改善最贫困农民居住条件、改变农村环境面貌、缩小城乡差距、推动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是合民心、顺民意、符民愿的善举。

近年来,特别是通过2009年、2010年两年的努力,全市已累计改造农村危房15.7万户,其中改造D级农村危房7.6万户。但是,全市现仍有农村危房38.62万户,按危险程度分,C级农村危房29.92万户,约占77.5%;D级农村危房8.7万户,约占22.5%。农村危房已不能满足正常居住需求,特别是D级农村危房已整体出现险情,时刻危及广大农村危房户生命财产安全。对城乡统筹任务重、农村幅员面积大的重庆来说,加快推进农村危房改造,尽快消除D级农村危房,刻不容缓,意义重大。

二、实施步骤

(一)到2012年,消除全部D级农村危房,即完成我市现有8.7万户D级农村危房改造(其中:2011年改造5万户、2012年改造3.7万户);同时改造C级农村危房1

1.78万户(其中:2011年改造5.39万户、2012年改造6.39万户),实现市委三届七次全委会确定的“消除全市60%的农村危房”的目标任务。

(二)到2014年,消除全市所有农村危房,即剩余40%的C级农村危房18.14万户全部改造完毕,提前一年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目标任务。

三、改造方式

D级农村危房拆除重建,尽量搬迁集中进入农民新村;确实不适合集中的,可就地改造或购买农村二手房。

四、补助资金扶持政策

D级农村危房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由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补助70%,农民自筹30%(包括农民通过承包地、林地、宅基地抵押贷款和社会捐助等方式)。市财政两年筹措16.66亿元用于全市D级农村危房改造。

(一)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渝北区、北碚区、大渡口区、巴南区的五保户、低保户及其他贫困户享受现行中央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其余D级农村危房改造资金由各区自筹解决。

(二)江津区、永川区、合川区、南川区、双桥区、璧山县、铜梁县、綦江县、大足县按照市、区县两级财政40∶60比例分担。

(三)万州区、黔江区、涪陵区、长寿区、梁平县、城口县、丰都县、垫江县、武隆县、忠县、开县、云阳县、奉节县、巫山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万盛区、潼南县、荣昌县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两级财政60∶40比例分担。

五、工作保障

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全市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市村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市城乡建委要发挥好牵头作用,抓好全市农村危房改造计划编制、目标分解、技术指导、统筹协调、检查督查等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把农村危房改造列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制订切合实际的改造规划和实施方案。

各区县(自治县)要建立农村危房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实现相关信息的快速查询、动态分析和监督指导。市城乡建委要组织相关单位,设计3—5套满足D级农村危房改造需求的标准图纸,每户建筑面积60—80平方米、造价控制在5万元左右,并满足房屋可加层、设施配套、风貌控制等要求。市发展改革委、市农委、市国土房管局、市扶贫办、市水利局、市民政局等部门要整合各类涉农资金,用于农村危房改造及农民新村配套设施建设。

市政府将与有关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签订农村危房改造责任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区县(自治县)党政领导班子及党政主要领导考核内容。

4.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四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96号)、《四川省“5·12”汶川地震损坏农房维修加固工作方案》(川府发电〔2008〕124号)、《阿坝州“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维修加固重建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汶川县“5·12”地震灾后农房建设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人为本、自力更生、统筹兼顾,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灾后农房维修、加固和重建作为当前极端重要工作,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节约用地、政府引导、农户自建、多方筹资、公开透明”的原则,在强化地质灾害评估、规划优先、确保质量、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受灾群众的主体作用,通过政府引导、灾民自建、社会支持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尽快入住经济、实用、安全的永久性住房,恢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二、目标任务

汶川县灾后农房建设的总体目标:建设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居住和产业发展协调,人与自然和谐共处,民族文化和地方风貌鲜明的新村庄、新小区、新农村。力争用一年半的时间,全面完成农房重建和维修加固任务,确保受灾群众在2009年11月底前入住。在全县13个乡镇农房重建中,各乡镇选定一个村作为首批示范村先期启动,年内完成。

三、建设方式

根据各乡镇实际,可选择以下建设方式。

(一)符合规划,原址重建

住房损毁农户原宅基地符合灾后重建和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可按震前已合法取得的宅基地面积重建,具体办法由当地乡镇、村结合本地实际确定。

(二)因地制宜,集中自建

受地质次生灾害影响、房屋倒毁、土地灭失严重的村、组可按农村重建规划和相关乡村规划,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由当地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工程治理,按因地制宜、适度集中的原则,考虑生产半径和基础设施配套情况,组织受灾农户按拆院并院、拆寨并寨、拆组并组、拆村并村的方式,集中规划重建。

按照集中规划的布点,可由农户自建或与他人合作重建。集中自建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占用耕地的人均不得大于30平方米、占用荒山荒坡的人均不得大于4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3-5人的户按实有人数计算,家庭人口超过5人的按5人计算)。

(三)自愿搬迁,分散重建

按照“就地、就近、分散及群众自愿”的原则,因地质灾害而不能在原址重建的,依照先本组、本村、再本乡范围内选址顺序调节安置。对有创业能力、自愿举家搬迁的灾毁住房农户,允许其自愿放弃宅基地选择异地安居置业,但该农户不能再在本村申请宅基地。

(四)城乡统筹,城内安置

对通过以上三种方式确不能安置的群众,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加快城乡一体化,在城镇内规划安置。

四、政策措施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川府发〔2008〕20号)要求,做好各项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对“5.12”震前户口档案和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进行补助,坚持“一户(家)一宅”原则;救助政策以户(家)为单位,一户(家)多房受灾只能享受一处;

(二)综合防治大骨节病农房建设补助不得与地震灾后农房重建补助重复享受,坚持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补助;

(三)灾后农房重建所涉及采伐林木,占用林地由乡镇林业站把关、核实数量及林地类别,实行先审批后采伐,先审批后占用;

(四)农户在农村和城镇同时有产权住房的,只能享受一次重建补助政策;

(五)补助对象和范围。因地震造成的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无家可归(含受次生灾害威胁必须搬迁)的农户(不含空挂户)进行住房重建,政府给予补助。因地震及次生灾害受损但不构成危房,经维修加固后能够安全居住的农民住房,享受农房维修加固补助。

1.对户口在当地,有房屋的受灾农户,给予补助。

2.户口在农村,房屋在城镇的受灾农户可以享受农村重建永久性住房或农房维修加固补助;已农转非的,在当地有房屋及承包地并独立居住的事实家庭,需在农村建房或维修加固住房的,仍可按农房重建或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3.一户有多个户头的,必须以震前有单独完整的家庭生活并有独立的房屋为标准,否则只按一户补助。

4.对采用购房、投亲靠友、自谋出路和外迁安置建房的重建户在出具以下相关证明材料后,给予补助。

(1)购房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购买房屋的证明; 二是出具房屋所有权证明书。(2)外迁安置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在安置地房屋修建开工证明。

(3)投亲靠友、自谋出路的重建户应出具的相关证明:

一是出具安置地户籍证; 二是出具迁出地的迁移证;

三是出具安置地政府出具的住房证明。

5.下列情况不列入补助范围:

(1)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长期不居住的房屋、因灾倒塌或损坏的;(2)不符合规划的违章建筑;

(3)因灾造成的“三孤”人员(孤儿、孤老、孤残)和无房的散居五保对象不再单独重建住房,纳入福利院或敬老院重建规划统筹解决。

(六)补助标准

1.重建房政策补助。

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5·12”汶川地震灾后农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对恢复重建永久性住房的农户,全县平均补助标准为每户2万元,根据受灾农户的经济状况和家庭人数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具体补助标准分为“两类三档”(两类是指困难户和一般户,三档是指以家庭人口1-3人、4-5人和6人及以上三个档次)实行分类分档补助(含项目资金补助配套)。对不同家庭适当予以区别,对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给予适当照顾。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1-3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6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0000元;4-5人家庭一般农户补贴19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3000元;6人及以上家庭一般农户补贴22000元,困难农户补贴26000元。(2)农户家庭人数、绝对贫困户和低保户的认定,以2008年5月11日户口和档案记载为准。

2.农房维修加固政策补助。

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农房损坏划分为“轻微损坏”、“中等破坏”、“严重损坏”3个档次,每户补助标准分为:轻微受损的每户补助2000元,中等破坏的每户补助4000元,严重破坏的每户补助5000元。

3.根据补助对象和标准,县财政将资金拨付到乡镇,由各乡镇建立专账,实行集中报账制,按建设进度落实补助。

(七)多渠道筹集资金

1.社会资金参与。

通过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和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政策,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支持群众或集体经济组织自筹资金实施重建。积极引导社会资金直 4 接投资农村住房建设项目,吸引社会资金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联合重建。有条件的乡镇,可将恢复重建与重点镇的开发建设相结合,引导有实力的企业投资参与开发重建。2.社会捐助和项目援建。

按照重建规划拟定重建项目,争取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支持。要将村民住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梳理整合为具体项目,统筹纳入社会捐助、以工代赈和对口援建规划,积极与中央、省、州和对口援建方协调、联系,采取多种方式实施建设。3.金融支持。

利用灾后农村重建的相关政策,争取金融信贷支持,共同搞好灾后农房建设工作。

(八)产权配套

1.做好确权颁证工作。

实施灾后农村重建后,应依法为农村房屋所有权人登记颁发相关产权证书。

2.做好产权流转工作。

要推动已登记发证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房屋的依法流转。受灾农村地区范围内合法取得并经确权、登记的集体建设用地,可以通过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合作等方式流转使用。取得认证注册的集体建设用地依照规划可用于兴办工业、商业、公益事业、旅游和服务业等。3.做好政策配套工作。

建新区要符合城乡规划,旧区原集体建设用地上的建筑必须拆除,土地必须复耕,腾出的土地由乡村统一安排,不允许出现既住新房、又留旧房或占用两处房屋的现象(因地质、文管、旅游等特殊情况需要,旧房需保留的除外),统一规划新建的村庄和住房,占用农户土地、林地的,由乡村统筹解决。

五、工作程序

(一)确定农房重建对象程序

按照建房户本人申请—村民代表评议—村组公示—填写审批表—乡镇逐户 5 复查审核—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确定重建对象。

(二)农房维修加固工作审批程序

维修加固补助资金按照“公布等级标准、灾民申请、群众评议、村组公示、乡镇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程序办理。

1.公布等级标准。由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四川省农村房屋地震破坏程度判别技术导则》和本工作方案规定,对农房损坏等级及相对应的资金补助标准向人民群众进行公布。

2.灾民申请。由房屋受损农户向所在村组(或集中安置点管委会,下同)提出申请。

3.群众评议。村委会组织群众对农户申请进行认真评议。4.村组公示。村委会对评议后初步确定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5.乡镇审核。公示无异议的对象,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有异议的对象。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建设、民政等部门进行复核后以村为单位再次公示。

6.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合格的补助对象,经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后确定为补助对象,再次以村组为单位公示后无异议的,正式发放补助资金。

六、实施建设

各乡镇和有关部门要整合各方资源,统一购买建材,认真组织实施,指导督促灾民建设新居。规划、设计和选址确定后,先行安排使用土地,实行边建设边报批,并办理相关用地手续,切实防止“房等地”。要逐村落实人员,责任到人,加强质量监督和施工安全,保证农房建设质量。

按照《城乡住房建设规划》、《农村建设规划》和《民政部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要求,对农房建设实行全程跟踪、指导督促和质量监管。为加快建设工程进度,全力做好以下各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准备工作。主要任务一是核实倒房受损情况,分类登记建档立卡;二是对危房户房屋进行安全鉴定;三是对各规划建房点进行地质灾害评估 6,确定是否具备重建条件;四是对乡镇、村重建进行规划、选址,首期启动示范村;五是对乡村规划区范围地形测绘。登记建卡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民政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安全鉴定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安监局,要求在2008年8月30日前完成;地灾评估实施主体为县国土资源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乡村规划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9月10日前完成示范村规划,2009年3月30日前完成全面规划;地形图测绘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国土资源局、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0月30日前完成。

第二阶段:实施重建。主要任务一是对损毁房屋进行加固维修;二是对各建房点组织建材生产、运输;三是完成示范村房屋的加固维修和重建;四是对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实施房屋重建。房屋维修加固责任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规划建设局,要求在2008年11月底前完成;建材供应实施主体为各乡镇人民政府,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经济商务局,要求在2008年9月开始供货,随时保证重建材料供应;农村重建实施主体为农户及乡村组织,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县经济商务局、县规划建设局、县民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财政局,要求在2008年12月底完成示范村建设,2009年11月底完成农村重建;县敬老院、社会福利、救助中心房屋重建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求在2009年11月底前完成。

第三阶段:总结验收。主要任务是对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房进行检查验收。实施主体为县民政局,协同单位为对口援建市和县建设、国土、财政、监察、农业、扶贫等相关部门,要求在2009年12月底前完成。

七、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

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重心,任务繁重,涉及面广,要切实加强灾后农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灾后农村住房建设工作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县级领导包乡,明确工作职责,配备工作人 7 员,健全工作机制,各乡镇也要形成领导和驻村工作组、驻村干部包村、包组、包户的工作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县级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加强农房建设的相关职责。建设部门要做好规划、设计及技术指导,提供建设图集;民政部门要做好毁损房屋恢复重建和维修加固补助工作;财政部门要及时筹集拨付补助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建房选址、用地审批等工作;农业部门要做好土地调整等工作;安监部门要搞好农村房屋的安全性鉴定;经济商务部门要做好灾民建房所需建材的产销衔接工作,保证建材物资供应;交通公路部门要做好灾区交通保畅工作;水利部门要划出一定河段,统一组织沙石采挖,并按成本价向灾后重建和维修加固农户提供沙石;工商部门要加强市场监管;物价部门要加强对建材价格监测监管,保持价格基本稳定,严防建材价格暴涨;信贷部门要对重建农户给予信贷支持;供电、广电、电信要搞好农房建设的配套设施建设,确保农民用电、收看电视、通讯畅通。

(二)强化技术指导

建设部门要制定农房建设技术标准,做好户型设计、技术指导和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重建住房应满足《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计技术导则》(2008修订版)和《四川省农村居住建筑抗震设防构造图集》的相关技术要求,做到“安全、经济、适用”,降低建设成本。要迅速启动部分集中安置点农房建设试点或原地重建的农房建设试点,起到以点带面的示范作用。

(三)强化督促检查

县委、县政府将农房建设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县督查室负责农房建设工作的督查督办,严格目标考核。民政、财政、建设、审计、监察等部门要深入村、组、农户,对工程进度、建设质量、政策落实和建房资金分配使用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建立定期通报制度,确保农房建设任务圆满完成。

(四)强化责任追究

乡镇党委、政府,村党支部、村委会是本辖区内灾后农房建设的实施主体、工作主体和责任主体,要坚决克服等、靠、要思想,充分发挥主体作用,切 8 实承担主体责任,积极、主动、有序开展工作,统揽重建工作全局,确保各项工作高效有序推进。

5.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编制导则 篇五

一、总则

1.1 为规范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根据山西省建设厅《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实施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编制,其他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申请可参照执行。

1.3 建设项目选址,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要求、资源环境及基础设施条件等因素,并遵循如下原则。

⑴ 符合城乡规划和相关标准规范的原则。

⑵符合产业政策、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⑶有利于产业发展、城乡功能完善和城乡空间资源合理配置与利用的原则。

⑷保障公共利益、改善人居环境的原则。

⑸保证城乡公共安全和项目建设安全的原则。

⑹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互协调的原则。

1.4 建设项目选址研究的重点:

⑴项目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

⑵与城乡规划关系研究;

⑶选址方案场地条件与外部条件研究;

⑷选址方案的比较及结论。

二、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的基本框架与主要内容

2.1 项目概况

⑴项目建设的依据与必要性;

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规模、投资规模、用地规模、运输量及运输方式、用水量、用电量、用气量、用热量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及噪声情况;技术装备先进性情况;职工人数、配套生活设施情况;

⑶选址要求,包括区位、用地条件、外部条件及项目的特殊情况。

2.2 项目建设区域概况

项目拟建地区的资源环境、经济社会、城乡建设、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及同类项目的有关情况。

2.3 城乡规划要求

项目拟建地区城乡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情况。

2.4 项目选址研究的依据与原则

项目选址研究的法律、技术、政策依据及遵循的原则。

2.5 项目选址方案

项目选址过程、选址方案及各方案的基本情况。

2.6 选址方案分析论证比选

⑴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⑵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⑶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⑷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⑸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⑹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⑺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⑻定量和定性经济分析;

2.7 结论与建议

⑴统筹考虑各种因素,通过方案对比分析,提出推荐选址方案,并对其合理性、可行性与否等相关内容提出研究结论;

⑵提出按推荐方案进行前期工作和建设的条件和建议。图纸

项目选址研究报告包括下列图纸:

⑴在有关城乡规划图中标示选址方案的选址位置图;

⑵反映各选址方案及周边地区现状和城乡规划有关规定、要求的选址条件图;

⑶其他相关图纸。附件

选址研究报告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选址行政许可的重要技术依据,研究报告成果必须加盖编制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技术负责人章、资质专用章、技术专用章,并对成果结论的科学性、可行性承担相应的技术责任。

6.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六

1 合理确定农房宅基标准

在农房建设中, 由于社队间土地、经济条件建筑材料等各有不同, 使房屋开间、进深、间距等也没有统一的技术指标, 所以占地面积也不同。现在农村建房宅基面积普遍偏高, 大多数地区基本认可每人一间房, 或者“一个儿子三间”, 也有的社队实行每人占100m2的宅基面积。这样不顾人口结构, 也不考虑对旧住房改进的需要, 平均分配住宅基地是很浪费土地的。

对于如何确定农房建筑面积问题, 必须首先要搞清楚农村农民家庭人口组成及各房间的用途及功能。一般分为:居住建筑面积;活动场所面积;房后的附属面积。居住建筑面积:A) 住宅面积。其中正堂屋是社员家庭活动的中心, 主要用途及功能是接待宾客, 以及从事部分副业生产的工作场地, 宜控制在20m2左右, 不宜大于30m2;居室面积及房间多少取决于家庭居住人数, 不宜过多, 居室多、面积大, 就意味着占土地多。一般而言, 大户型的3~4个房间为宜, 中户型的2~3个房间为好, 小户型2~3个房间为宜。B) 附属辅助性房间面积。厨房是做菜饭、就餐的地方, 要有放灶具、沼气炉、锅碗瓢盆的地方, 一般可控制在20m2左右为宜;杂室贮存室分粮食、杂物及农用工具等, 一般为15m2;这样总体估算下来, 大户型面积 (住宅+附属) 控制在90~100m2, 中户型面积 (住宅+附属) 可控制在85m2, 小户型 (住宅+附属) 为70m2左右。

目前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搞的拆村建镇工作试点中所实施的房屋标准也不统一, 有的按人均50m2, 有的按70m2, 而有的则按原来农房的面积兑换, 总之标准不统一, 同样也是一种浪费。因此, 笔者建议, 对不同地区要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用地标准, 随着我国城镇化进程的加快, 为了节约建房土地, 宜采用按人均面积来制定相应标准。

2 鼓励农民多盖楼房住宅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 农民的收入提高, 一方面, 农民自身有了改变生活方式的愿望, 不满足住平房, 要建楼房;另一方面, 政府应该鼓励农民兴建楼房。这一方式的转变, 不仅对改变农村面貌起到了积极作用, 而且对于节约耕地是十分有利的。在山东临沂地区搞的拆村建镇试点工作中, 相关数据显示, 盖楼比盖平房还要节约土地1/2以上。其次, 在兴建楼房过程中, 由于楼房间距不一样, 占地面积也不同。应依据相关建筑设计规划, 在适度放宽日照时间的前提下, 有效控制楼间距。因此, 我们不难得出结论, 盖楼房及控制楼间距等方式是节约土地的有效途径。

3 规划居民点布置形式时, 要合理与科学

农村居民点的规划, 首先必须对农村居民聚居地的自然环境、经济地位、交通状况以及人口规模作为重要指标。

居民点的兴建选址、形状与节约土地关系密切。常见的农村居民点形状有如下几种形式:块状形布置——农民的住房、社区公共建筑、生产性建筑等, 相对集中布置在大队中心;长条形布置——绝大多数建筑物连在一起, 村庄用地呈狭长状, 其主要特点是利用了河边道路, 占地少;条块结合形布置——以原有自然村为基础, 对房屋、道路、村内隙地统一规划, 填空补缺, 不占或少占耕地。因此, 结合不同的人文、经济、地理、交通及自然特点, 采用条状和条块结合的居民点布置形式是少占或不占耕地的有效途径。

4 农房要精心、合理科学设计

目前, 我国农村农房使用率普遍不高, 这与农房在建设时设计有很大关系。比如, 一户三间屋, 居室、堂屋、厨房面积都相同, 且过大。尤其是一些旧式的农房设计, 不仅进深很浅、且开间较小, 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政府规定, 在划拨院落用地时, 按房屋的总宽度计算, 而达到多占地基的目的, 是造成占地过多的弊病。因此如何对农房进行精心、合理和科学设计, 使其充分发挥其使用功能, 同时提高房屋的利用效率, 是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的问题。首先要改变过去农村住宅的传统平面布置, 片面追求间数多, 而多占土地的做法。因此, 在设计时应适度加大进深, 尽可能增加住房层数, 以节约土地。大房间, 可以根据不同用途和功能分隔开来 (面积可大、小不一) , 对于居住或人员活动频繁的, 可选在采光、通风条件好的大房间;阳光照射不充分、背阴的小房间可用来当贮藏室或存放不常用的农具。有楼层设计楼梯时, 可把楼梯设在院内, 提高楼梯下空间的使用率, 比如做鸡窝等。还可以抬高屋檐, 利用山尖搭建空间阁楼, 为了通风与采光需求, 可在屋面上加老虎窗。另外, 设计时要注意, 住宅建筑及辅助性设施不宜建造在同一标高上, 已达到脏、净适当分开, 结构紧凑, 以减少占地;在此要强调的是, 农村住宅设计时, 要充分挖掘用地潜力, 在选址新建农房时, 要尽量利用荒地、劣地, 以达到不占或少占耕地的目的。

5 确定合理的房屋间距

合理的房屋间距是节约土地的重要方面。不能为了图宽敞, 房屋间距留得过大。一方面, 设计时要从光照、通风角度考虑外, 间距一般控制在屋顶高度的1.5~2倍, 也就是说, 平房间距应控制在6~8m以内, 二层楼房间距控制在10~12m以内;另一方面, 必须加强宣传教育, 使农民提高保护耕地的意识, 树立合理使用土地, 节约土地是国家的大政方针。在农房建设过程中, 必须满足农民居住环境安静、整齐、适应、美观以及生产需要的同时, 把节约用地、保护耕地变为农民的自觉行动。

6 结语

综上所述, 村庄布局和农房的建设与设计工作中, 除必须能满足农民生活、生产需要的前提下, 科学合理地做好规划与建设工作, 提高农民的国土治理与耕地保护意识, 节约土地的潜力是十分巨大的。

摘要:结合工作实践, 从农房宅基标准、发展楼房住宅、重视居民点布里形式、农房设计、房屋间距等五个方面探讨了农房建设节约土地的相关问题。

7.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浅析 篇七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人们在采取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动之前,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识别、预测和评价该行动可能带来的影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进行决策,并在行动之前制定出消除或减轻负面影响的措施。

环境影响评价本身是一种科学方法和技术手段,并通过理论研究和实践检验不断改进、拓展和完善,同时环境影响评价又是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是需要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一项法律制度。因此,为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和指导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国家制定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成为最为直接和有效的管理措施。

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全球范围内不仅发生了区域性的环境污染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而且出现了温室效应、臭氧层破坏、酸雨、物种灭绝、土地沙漠化、森林锐减等大范围的和全球性环境危机,严重威胁着全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因此环境保护被提到各国的议事日程上,成为各国共同面对的重大问题。

环境影响评价有诸多分类方法,如可以按评价对象、环境要素、时间顺序等进行分类。按环境要素进行分类,可将环境影响评价分为地表水环评、大气环评、声环评、固废环评和生态环评等。以下从环境影响评价内涵及理论发展历程谈起,仅就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的要点进行分析与归纳。

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于2008年12月正式颁布,与原大气导则((HJ/T2.2-93))相比,修订后的大气导则各章节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其中改动较大的是评价等级分级、推荐预测模式、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内容。导则修订过程中,结合国家最新环境保护政策及管理要求,修改完善了导则各条款规范与要求,以提高大气导则的可操作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08)规定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一般性原则、内容、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适用于建设项目地新建或改、扩建工程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区域和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是区域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内容之一。它通过识别和预测区域开发活动对区域大气环境所产生的影响,按照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事先制定出消除或减轻环境污染和破坏的对策。在评价等级确定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和深度可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确定。其评价要点为:(1)区域能源结构及其环境空气影响分析。(2)集中供热(汽)厂的位置、规模、污染物排放情况及其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预测与分析。(3)工艺尾气排放方式、污染物种类、排放量、控制措施及其环境影响分析。(4)区内污染物排放对区内、外环境敏感地区的环境影响分析。(5)区外主要污染源对区内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分析。若是针对开发区做大气环评,依据开发区环评的目的和特点,在大气环评的内容中应突出以下三个方面:(1)分析开发区主要大气污染物,确定其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方案,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是开发区大气环评的核心,也是开发区能够持续发展的保证。(2)开发区总体规划评价。开发区作为一项工程,评价对象主要是开发区总体规划和功能区划分,因此应从环境角度论证开发区总体规划的合理性和环境可行性。(3)提出开发区大气环境管理对策。环境管理是环境保护的保证,开发区必须有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并通过开发区环境管理机构来落实。

2008版大气导则结合最新的大气污染扩散理论的发展,提出新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推荐模式清单,统一和规范了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方法与步骤,提高了导则的可操作性。通过对导则修订前后推荐模式的比较及项目抽测对比分析表明,2008版大气导则推荐模式在多种应用条件下均优于原导则的推荐预测模式。

2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是对某一水域进行环境要素分析,对其做出定量评述。通过水环境

影响评价,弄清区域水环境变化发展的规律,为区域水环境系统的污染控制规划及制定区域水环境系统工程方案提供依据,只有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搞好水环境区划和环境规划工作。

地表水环境影响评价的要点如下:(1)地表水环境影响分析与评价应包括开发区水资源利用、污水收集与集中处理、尾水回用以及尾水排放对受纳水体的影响(2)水质预测的情景设计应包含不同的排水规模、不同的处理深度、不同的排污口位置和排放方式。(3)可以针对受纳水体的特点,选择简易(快速)水质评价模型进行预测分析。

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2011年6月1日,《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下水环境》(HJ610-2011)正式颁布实施,该导则主要针对以地下水作为供水水源以及对地下水环境可能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要求必须进行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

迄今为止,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整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较薄弱的一个环节,其主要原因有:(1)地下水环境影响的隐蔽性:由于地下水环境受污染隐于地下,人们不能直接观察到,即使污染程度已经很严重,还是很难被发现;(2)地下水环境影响的滞后性:从地下水环境污染发生到显现危害需要经历漫长的历程,有可能建设项目已经结束,地下水的危害才突显出来;(3)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任务的艰巨性:查清地下水环境耗资大、专业性强、技术复杂,在项目论证阶段实施难度大。

由于对水文地质条件的认识不够,众多环境评价工作者在评价工作中难以准确理解规范的要求,在确定主要评价对象、选择定量评价方法、采用科学的监测手段等方面陆续暴露出一些问题。

由于地下水特殊的赋存条件及运动规律导致地下水环境十分脆弱,造成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成为整个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中较薄弱的环节,因此评价工作应以发现地下水水环境问题、预测地下水环境演变趋势、减少地下水环境问题危害为核心展开。作为地下水环境评价工作者,必须要认识到地下水环境问题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滞后性及难恢复性,并充分利用地下水背值和历史动态数据说明。地下水的环境状况,同时在分析水文地质条件的基础上,分层级、有侧重地开展现状调查,且选择合适的评价方法对地下水水质和水量分别进行评价。地下水环境影响评价是一项专业性强且长期的工作,因此建议环境评价单位与管理部门要重视地下水方面专业人才的引进、储备及培养工作。

4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指导各个行业建设项目环评中生态影响评价工作的基础导则。评估导则应当说是指导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的专业(行业)导则,生态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是技术评估工作的重要依据。

对建设项目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需要先弄清现状,分析工程可能造成的生态影响问题,查找产生这些生态环境影响问题的原因、影响方式及其一定时期内的影响程度等情况,最后提出减缓或消除不利影响的措施与对策从评价范围来看,生态环境现状评价一般可分为两个层次:(1)先评价区域生态环境现状,(2)评价项目厂(场)址及影响范围的生态环境现状。从评价内容方面讲,一般分为生态系统的生物成分和非生物成分,而且重在敏感目标。需要弄清物种多样性及其濒危程度、价值,群落多样性及其效能;对野生动物要说清其栖息地状况(庇护能力、食源、水源等);说清楚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稳定性、敏感性、脆弱性、对人类活动(工程)影响的阻抗能力、演变趋势等。生态环境影响评价要点如下:

(1)调查生态环境现状和历史演变过程、生态保护区或生态敏感区的情况,包括生物量及生物多样性、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种,自然保护区、湿地,自然生态退化状况包括植被破坏、土壤污染与土地退化等。

(2)分析评价开发区规划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功能及生态景观影响。分析由于土地利用类型改变导致的对自然植被、特殊生境及特有物种栖息地、自然保护区、水域生态与湿地、开阔地、园林绿化等的影响。分析由于自然资源、旅游

资源、水资源及其他资源开发利用变化而导致的对自然生态和景观方面的影响。分析评价区域内各种污染物排放量的增加、污染源空间结构等变化对自然生态与景观方面产生的影响。

(3)应着重阐明区域开发造成的包括对生态结构与功能的影响、影响性质与程度、生态功能补偿的可能性与预期的可恢复程度、对保护目标的影响程度及保护的可行途径等。

(4)对于预计可能产生的显著不利影响,要求从保护、恢复、补偿、建设等方面提出和论证实施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基本框架。

通过对以上几个导则的学习,让我对大气、地面水、地下水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有了更深一步的认识,同时也让我了解到,因为有了这些导则的规定,也让人类能够更好的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地球,做到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8.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八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二○一二年二月二十日

温州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统一市区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补偿安置标准,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温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温委〔2011〕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因市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和农房集聚建设需要征收(搬迁)房屋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各区项目实施工作。项目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经授权的功能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征收(搬迁)计划,制订补偿实施细则、作出征收(搬迁)决定、落实实施单位。

第四条 房屋的合法面积(建筑面积,下同),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中载明的面积确认。

第五条 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用途不明确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包括经授权的功能区管委会,下同)负责组织相关部门联合认定。

第六条 房屋的补偿包括:

(一)合法房屋(包括未经登记房屋经认定为合法的,下同)价值的补偿;

(二)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七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对工业房屋所有权人,应当根据其合法用地面积结合建筑面积、建筑结构、生产规模,实行货币补偿、异地厂房调换、土地置换和功能置换安置。

对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所有权人,应在房源的许可下,按照安置房建筑内部空间布局予以安置。鼓励实行“商场摊位式”安置、货币补偿、异地产权调换和功能置换安置。

市、区政府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被搬迁房屋按规定予以核销。其必要的办公等用房由同级政府或其主管部门按实际需求另行安排。

第八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搬迁房屋与安置房等面积部分,按重置价结合成新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被搬迁房屋应按市场价予以补偿。

营业、办公等其他房屋实行货币补偿、功能置换或同类房屋产权调换的,均应按市场价计算。

已领取营业执照的住宅房屋经认定不符合营业房安置规定的,可给予适当经济补偿。

第九条 安置房设计应当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要求。其中,高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面积不得低于60平方米,多层建筑的住宅安置房最小套型不得低于45平方米。

第十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或改造范围内属地农业户口的,按照“一三落地、三五底顶、合法面积、违章不计”安置原则。按下列方式计算应安置面积和价格:

(一)“合法面积”安置。即按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确定应安置面积,并按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计算差价。

(二)“一三落地”安置。即根据搬迁、安置区位不同按其合法建筑宅基地基底面积一倍至三倍的标准确定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

(三)“三五底顶”安置。即以在册常住农业户口按人均面积30平方米(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5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市场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一条 住宅房屋所有权人系建设范围内非农业户口的,人均面积少于2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面积20平方米(另有房屋应合并计算)计算应安置面积。应安置面积中超出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部分,按综合成本价计算;在房源许可情况下,可给予增购,但人均面积最高不超过30平方米。增购价格按市场价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

安置房面积中超过上述应安置面积部分,按市场价计算。

第十二条 被搬迁房屋经认定属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照《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处理,不予补偿;经认定属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适当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三条 实施单位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搬迁费。住宅、非住宅搬迁费根据房屋建筑面积结合搬迁标准按户支付。期房安置的,搬迁费计算两次。

第十四条 产权调换房屋认购实行“早搬迁先认购”方式。

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均视为“并列第一”,产权调换房屋认购时应当先通过抽签产生认购顺序号;房屋所有权人未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产权调换房屋认购顺序根据各房屋所有权人搬迁先后顺序确定。

第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过渡期间应当向房屋所有权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第十六条 建设多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过渡期限为24个月;建设高层建筑作产权调换房屋的,房屋所有权人的过渡期限为36个月。

第十七条 实施单位应当与房屋所有权人依照本办法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第十八条 搬迁范围内房屋所有权人签约率与旧房拆除率均达到100%的,应给予奖励。

房屋所有权人提前搬迁签约、按时交纳预付房款的,可给予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价,由具有法定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以征收(搬迁)决定公告之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

第二十条 各区人民政府依据本办法制定的补偿、奖励、补助和相关价格等补偿实施细则,应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辖区城市建设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农房改造集聚建设等项目的具体补偿实施细则。

9.农房建设技术导则 篇九

镇乡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镇乡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规划技术导则是指规划引导的方法和遵守的法则。党的十七大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广西镇乡的发展与建设已经进入历史最好时期,至2008年底,广西城镇化水平达到38.2%,城镇化水平明显提高。

我国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指导城乡规划编制的相关法规。1993年6月国务院发布了《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1995年7月建设部发布了《建制镇规划管理办法》,2007年5月建设部发布了新《镇规划标准》。2008年1月《城乡规划法》施行后,对各个层次规划的涉及范围、编制部门、编制内容及审批程序等做出了大致的规定,为全国镇乡村规划的编制工作确定了基本框架。

然而,国家颁布的相关法规所涉及的范围和内容已经无法满足快速城镇化进程中各省市、自治区镇乡规划编制工作的需要,亟须结合各地实际情况,制定和细化相关地方导则和标准,以便于更好地指导地方镇乡规划编制工作。《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的制定,就是为了深入贯彻《城乡规划法》的法律精神,认真落实《镇规划标准》等法规要求而作出进一步的深化、补充和完善。

2 广西镇乡规划编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1 广西镇乡村规划编制的现状

广西现有1324个乡镇,14592个村委会,186113个村庄。目前完成的规划中,镇乡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同时编制的不到50%,而县域镇村体系规划做好的也不多,2007年全年才组织编制完成5600多个村屯规划,这说明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广西镇乡规划工作任重而道远。

2.2 广西镇乡规划中存在的问题

2.2.1 简单套用城市模式,规划水平不高

新的《城乡规划法》对镇乡的发展提出了明确要求,将规划层次确定为城市、镇、乡和村庄。然而,目前仍然存在一些镇乡在编制规划时简单模仿和照搬城市规划编制模式的情况,编制过程中缺乏对镇乡规划理论、技术标准等进行专门的有针对性的研究,实践经验先天不足,导致镇乡规划总体技术水平低。

2.2.2 专项规划未能突出重点内容

编制专项规划时未能根据镇乡的性质、功能要求,重点突出其优势和主要需解决的现实问题,而是不分轻重缓急泛泛而谈,对于需要特别考虑的社会公共服务设施规划、环境保护规划、防灾减灾规划等没有进行重点分析探讨,往往造成规划在空间上、时序上无法对镇乡建设提出有效的引导措施。

2.2.3 规划注重形式,缺乏科学论证

部分镇乡的规划编制层次不高,规划仅仅注重编制格式的完整,而对于镇村体系布局空间结构、规模等级结构、职能结构以及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之间的关系等,未能进行更深层次的探讨,缺乏经过科学论证的实质内容。此外,一些镇乡尚未启动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深度不够,对建设的指导性弱。

2.2.4 现状基础研究缺乏深度

在进行镇域基本情况分析时,有的规划仅仅是将收集到的材料进行简单的罗列,没有对数据和资料进行充分、翔实地分析,因此其分析制定的城镇化发展战略内容比较空洞,提出的具体目标缺乏科学的根据和实施的可行性。

2.2.5 缺乏地域特色或民族特色

随着对外开放和相互交流的加深,城镇之间的相互学习和借鉴,新材料和技术的推广应用,城镇间日渐趋同,有的甚至简单地“原版移植”,空间艺术布局没有突显地域或民族个性,千城一面,区别逐渐缩小,各城镇特色逐渐消失。

3《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制定的基本思路

3.1 制定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的理念

3.1.1 承上启下,有机衔接

镇乡规划是县(市)域城镇体系与村规划的中间纽带,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一方面需承接上一层次规划的要求,并对其进行深化和落实;另一方面应有效地指导下一层次规划的编制,为村庄规划提供编制依据。此外,还需要重视镇乡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间的衔接;同时与国家有关标准、技术规范以及相关部门、行业以及广西对镇乡规划的规定相协调。

3.1.2 实事求是,合理定位

镇乡作为农村和城市的衔接点,不仅是地域上的衔接,更是内涵上的衔接。在规划与建设过程中,一方面要坚持正确的规划思想、科学地研究与确定镇的区域地位和功能定位;另一方面要坚持重点示范与一般推广相结合的原则,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尊重城镇的个性,注重保留当地的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3.1.3 节约资源,保护环境

要认识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在编制镇乡的规划时,一方面要严格保护天然的林地、草地、湖泊河流,根据地区的环境、资源和承载力来确定镇乡的人口、用地和产业规模。另一方面在镇乡的发展过程中,要合理分配资源,科学布局空间,充分考虑到镇乡自身的服务承载能力对周围地区的影响。

3.1.4 因地制宜,注重操作

镇乡规划是镇乡发展的蓝图。一方面既要充分研究当地的自然环境特征,又要研究当地的风土人情、生活习惯等人文环境特征,坚持因地制宜、有区别有针对性地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另一方面,在确定镇乡发展规模、规划指标时,既要有超前性,又要注重可操作性,尊重科学规律,遵从可持续发展原则。

3.2 突显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的广西特色

《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研究不仅包括一般性内容,更重要的是涉及广西特殊地域规划的差异。导则既要关注重点镇与一般镇规划区别,也要注重研究历史文化名镇、广西北部湾区域及木楼大村等地域性的规划特色问题。

3.2.1 广西重点镇的规划

广西拥有全国重点镇、自治区小康示范镇和自治区重点镇共计227个。重点镇是当地县域经济的中心,承担着加快城镇化进程和带动周围农村地区发展的任务。导则的编制体现了重点镇规划的示范要求:规划强调高标准,提出必须委托比较高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进行编制的要求;并制定有适应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建设规模和技术指标,以及有地方特色的规划编制和建设管理规定。

3.2.2 广西历史文化名镇规划

广西拥有丰富的镇、村历史文化资源。目前,广西列入保护的国家级历史文化名镇有昭平县黄姚镇等3个,历史文化名村有灵山县佛子镇大芦村等2个。导则的编制突出对历史文化名镇规划的特殊要求:镇、村历史文化保护规划依据县域规划的基本要求和原则进行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针对广西实际,对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建筑的修缮、修复设计方案,都有严格管理技术规定。

3.2.3 广西北部湾区域镇乡规划

导则的编制体现了对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特殊要求:在经济区范围内的镇乡规划要增加规划纲要内容,指标确定可选择上限,与《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要做好衔接,并与沿海经济社会的发展相配套。

3.2.4 广西木楼大村庄规划

广西木楼大村庄(木楼镇)是指广西壮族、苗族、瑶族、侗族、京族、仫佬族等以干栏木楼建筑为主、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民族聚族而居,组成人口规模在1000人(约300~500户)以上的木楼大村寨。导则的编制增加了对木楼大村庄规划的明确要求:改扩建型村庄应妥善处理新旧村的建设关系,合理延续原有的空间格局,体现地方特色。新建型村庄应与自然环境相和谐,做到用地布局合理,功能分区明确,设施配套完善,充分体现当地乡风民情和时代特征。

4《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研究的关键内容

4.1 镇乡规划技术导则的研究

为了发挥导则的功能,广西镇乡规划导则既注重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相协调衔接,同时又考虑到各个阶段的要求以及各个技术层面的规定,从而构建清晰、合理的镇乡规划编制体系(见图1)。

4.1.1 广西镇总体规划技术导则

广西镇总体规划编制导则是在总结国内外总体规划的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以解决现行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指出了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原则和要求,强调了在编制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强制性内容和近期建设规划的要求;统一了广西镇总体规划编制的内容和深度,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规划编制的编制审批过程。

4.1.2 广西镇详细规划技术导则

结合广西实际情况,主要对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探索。首先,体现镇详细规划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在强调保证镇区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市场经济条件下详细规划的刚性和弹性相结合、不同技术深度的分类控制指导原则和要求。其次,增强详细规划的可操作性,进一步细化和明确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提出广西统一的规划编制规范和操作平台;强化了从成果框架引导向编制方法、操作步骤导向型的转变,从重成果形式向重成果质量的转变。

4.2 镇乡规划技术标准的研究

中国城市规划学会副理事长、秘书长石楠指出,乡村规划的复杂性在于其工作内容和调整关系的复杂性及巨大的地域差异。因此针对广西实际情况,在制定《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时,要注重对广西地方技术标准的研究。

4.2.1 镇乡性质、规模等级与体系划分

镇乡的发展建设与其周围地域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密切的联系,因而必须依据县域范围的城镇体系规划,对其性质职能及发展规模合理进行定位与定量,自上而下依次可分为中心镇、一般镇、中心村和基层村等四个层次。

按照镇乡在某一地区范围内的主要职能、空间环境与地理位置,结合广西的实际情况,镇乡可分为工矿企业型、特色农业型、商业贸易型、交通枢纽型、风景旅游型、历史文化保护型、边境(界)贸易型和综合型八大类。

4.2.2 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针对各地在编制镇乡规划时,用地的分类和名称不一、计算差异较大,导致数据与指标可比性差,不利于规范规划和管理工作的情况,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在《镇规划标准》中除将用地划分为9大类、30小类外,还在其他用地中增加了风景旅游用地这一小项,使用地的分类能更好地适应区内历史文化名镇、风景名胜区等风景旅游城镇多样化的用地需求。

用地标准应适应时间与空间尺度,实现由静态标准向动念标准的转变。在《镇规划标准》的指导下,根据广西自身的地域特色,动态地制定适合广西的地方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比例适当进行调整,增强标准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4.2.3 镇乡用地规划与布局

综合考虑广西的气候、地形以及风土民情等特点,居住用地规划针对不同类别镇乡,确定居住建筑的标准、类型、层数、朝向、间距、绿地系统和空间环境,进一步补充和细化如敬老院、小商店或超市等公共设置的配置项目。

4.2.4 道路交通与竖向规划

镇域内对外交通规划应根据广西道路交通发展水平,参照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进一步补充公路、铁路、水运等对外交通设施的详细规定;镇区道路规划在《镇规划标准》的基础上补充完善了镇区道路规划的技术指标,增加对镇区道路交叉口、机动车出入口、桥梁、非机动车交通、停车场(库)等具体细则的规定。

4.2.5 公用工程设施规划

镇的公用工程设施规划应贯彻可持续发展原则。公用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供热、工程管线综合,并应随着国家相关的工程法律、规范及标准规划依据不断更新。比如在给水工程规划中补充完善对集中式给水的用水量指标、水源及卫生防护、给水设施、管网布置等的具体规定。

4.2.6 防灾减灾规划

防灾减灾工作。广西镇乡防灾减灾规划,依据新颁布的国家、地方及部门法规、规范,结合实际,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地调整制定了符合广西地域特征的防灾减灾的具体措施和技术标准。

4.2.7 环境规划

为指导和规范小城镇环境规划的编制工作,新的《镇规划标准》亦新增加了环境规划的内容,包括生产污染防治、环境卫生、环境绿化和景观的规划。广西镇乡环境规划应在贯彻国家规定,细化具体规划措施标准的基础上,针对广西水资源丰富的特殊情况,在技术导则研究中增加水体规划的相关内容。

5 结语

镇乡规划技术导则制定是一项全局性、综合性、战略性很强的工作,而技术导则的实施成效还需用时间来检验。笔者从《广西镇乡规划技术导则》制定的初步探索与实践中得到启发,认为技术导则的制定只有做到“四个统一”,即全面性与领域性统一、继承性与创新性统一、整体性与地域性统一、实用性与操作性统一,才能科学地指导镇乡规划的编制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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