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共13篇)(共13篇)
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一
贵州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
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贵州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为建设项目提供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或者为用人单位提供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职业病防护设备设施与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效果评价等技术服务的机构。
第四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依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办理。
第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根据取得的资质等级、业务范围和相应的服务区域开展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科学、客观、真实地反映技术服务事项,并对出具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公开办事制度和程序,简
化手续,方便服务对象,并采取措施保证服务质量。
第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范围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九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收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行业自律标准或者指导性标准收费;没有行业自律和指导性收费标准的,双方可以通过合同协商确定。
第十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泄露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二)伪造、变造、转让或者租借资质证书;
(三)超出资质证书业务范围从事技术服务活动;
(四)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
(五)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
(六)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
(七)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八)法律、法规认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不得在两个以上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中从业。
第十一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记录、现场勘查记录、影像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及时归档,妥善保管。技术负责人和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全过程管理。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提供必要的个体防护用品。
第十二条核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定期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实施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一)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执业能力;
(二)是否按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工作规范开展工作;
(三)出具的报告是否符合规范标准;
(四)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档案是否完整;
(五)内部质量保证体系文件是否健全;
(六)实际操作中是否存在违规现象;
(七)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职业卫生专家违反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函〔2013〕11号)规定的职责对违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实行“黑名单”制度,在贵州省安全生产信息网上公布。
第十五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并列入“黑名单”。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延期或者未经批准延期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质量不符合要求,年累计三个项目(或次)评审不予通过的;
(三)采取不正当手段,以明显低于市场报价参与项目竞争,扰乱技术服务市场秩序的;
(四)从业人员不到现场开展检测、评价活动以及现场采样不规范、采样时间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
(五)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报告未对危害因素超标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分析评价,没有提出防范措施建议的。
(六)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或者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疏漏,或者检测、评价报告未对超标原因进行分析,未提出具体防范措施的;
(七)出具虚假或者失实的职业卫生技术报告的;
(八)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并造成严重影响的;
(九)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或商业秘密的;
(十)定期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
(十一)内部管理混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过程控制未有效实施的;
(十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被服务单位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后三个月内未进入评价现场开展评价、检测工作的;
(十三)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检查的。第十六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相应资质证书,或者冒用资质证书、使用伪造的资质证书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活动的;
(二)擅自更改、简化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程序和相关内容的;
(三)转让、租借资质证书或者转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的;
(四)超出资质服务范围和服务区域开展技术服务活动的;
(五)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或者虚假评价报告的;
(六)未依法与委托方签订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合同的;
(七)未按规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
(八)弄虚作假骗取资质证书的;
(九)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及本办法履行法定职责的。
第十七条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省外甲级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参照省内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规定的处罚,由核发资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对甲级资质评价机构的处罚,受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
撤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原资质审批机关决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所指职业病危害不包括医疗机构的放射性危害。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二
关键词: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职业病防治,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统称“职业卫生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按照法律的要求,我们于2006年开始研究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框架及管理体系,2007年在攀钢开展职业卫生档案工作[1]。2010年,有近40个厂矿、200余个车间进行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笔者结合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实践,对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如何管理进行了探讨。
1 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系统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系统管理是从战略上解决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管理的问题。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有明确的要求,但目前国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从文献报道来看,由于种种原因,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内容、质量参差不齐,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管理形式多样。李蓉[2]结合公司自身特点和企业档案管理现状,开发研制了《长城钢铁公司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但该系统于1999年前开发,相关内容不够全面,不能适用新的职业病防治的相关规定。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劳动卫生研究所鲁铎[3]开发研制了粉尘作业职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计算机管理系统,但该系统仅针对粉尘作业职工,而非整个大型企业全面反映职业卫生工作的职业卫生档案。对此,我们认为要使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持续有效地进行,并通过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推动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发展,使职业卫生档案能够准确、完整的反映职业病防治工作全过程,需要以系统管理的思想,从战略上解决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管理。这种战略思想是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从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入手,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要求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是以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构成一定的组织框架,以记录职业卫生工作活动为内容,通过戴明PDCA管理模式进行运作的一个有机整体。见图1。
这个系统的核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等要求,规范企业各项职业卫生工作,持续改进。在这个系统的每一环节中,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3方应责任明确、工作具体,保证职业卫生档案工作围绕核心持久运行[1]。
系统管理的作用在于:①解决职业卫生档案与职业卫生工作的关系问题。职业卫生档案不是简单的为建档而建档,而是用人单位通过建立、更新职业卫生档案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②规范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目前,职业卫生档案国家没有统一的技术标准、操作规范;一些大型企业建档形式多样,存在内容不全面、管理缺乏系统性、持续性等问题;更多的企业职业卫生工作是被动进行,不知道如何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定企业或地区职业卫生档案技术规范,技术规范全面涵盖国家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要求,在规范用人单位建档的同时,也为企业完善职业卫生工作提供了依据和具体的工作目标。③便于职能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职能管理部门包括企业内部职业卫生工作管理部门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2003年,中编办把部分职业卫生监管职能从卫生部门划给安监部门,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由2个部门负责。用人单位为接受监管做重复工作,有些监管处于无从下手的被动阶段。如何将重复变高效,将被动变主动,规范的职业卫生档案可为职能管理部门对职业卫生工作的目标性监管提供高效、便捷的途径。④实现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3方有机结合。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在职业卫生工作中承担着不同的责任,如果没有一个着眼点使3方责任明确,往往会出现用人单位为监管而临时性、突击性的做职业卫生工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不能得到有效利用,专业人员的能力得不到充分发挥。通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3方以职业卫生档案管理为基点,各行其责,共同把职业卫生档案做好、管好、用好。最终达到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持续改进、不断完善企业职业卫生工作之目的。⑤为信息化管理创造条件。系统管理是建立信息化管理的前提,没有系统管理的组织框架和工作内容的逻辑关系,信息化管理则无从做起。而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化管理对提高建档工作效率、职业卫生信息使用效率、职业卫生档案管理效率,实现职能管理部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用人单位3方相关信息共享具有重要意义。
2 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质量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质量管理体是从战术上解决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的问题,决定了职业卫生档案能否准确、完整地反映职业卫生工作全过程。
在攀钢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中,档案的质量控制贯穿该管理系统的全过程。见图2。通过技术标准的质量控制、工作过程质量控制、监管考核予以实现。
技术标准的质量控制主要是把好“企业职业卫生档案提纲”质量关。“提纲”是职业卫生档案工作的标准性技术文件,它即具有规范档案的作用,又有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提出要求的作用。“提纲”的制定需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要要求进行,并需与时俱进,定期修改完善;需要由职业卫生服务机构3名以上专业人员集体通过,并由职能管理部门审核认可,保证职业卫生工作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要求。
工作过程质量控制需要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和有人单位相关工作人员共同完成。在“提纲”中对每项建档内容提出具体要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业人员定期对用人单位进行相关培训,全程指导用人单位首次建档,抽查档案更新质量。用人单位专人负责该项工作,按要求进行建档、档案更新及管理。
在质量管理中,职能管理部门的监管是保证企业职业卫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职业卫生档案工作质量的必需条件。我们的工作经验是按照“档案提纲”、“工作程序”要求,由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制定“职业卫生档案考核提纲”。“职业卫生档案考核提纲”是职能管理部门监管厂矿职业卫生工作的技术标准。职能管理部门根据监管需要,从“提纲”中选取项目对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及其工作的进行考核,实现对档案质量的审核和对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监管。
3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
职业卫生档案是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的直接证据,是职业病防治研究的重要基础数据,档案资料的定期妥善保存非常重要。在国家对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妥善保存还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采取较为严格的归档管理措施。
按照攀钢集团钢铁钡钛股份有限公司档案管理标准QG/FT 0056-2010,各建档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归其档案室管理。
归档内容:年度职业卫生档案文字版、电子版(光盘)、职业健康监护体检报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报告等与职业卫生工作相关的文字、图纸、照片、录音带、录相、影片、计算机数据等文件材料。
保管期限:永久。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的归档管理作用在于:①防止资料的丢失、损坏,保证资料的安全、完整。职业卫生档案工作不是一朝一夕的短期行为,而是一项与企业共存亡的长期工作。以往职业卫生工作资料由企业相关管理科室的工作人员负责保管,资料保管质量无法保证;人员变动、工作交接容易导致资料丢失,保管不当容易使资料损坏。现由专职档案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标准对职业卫生档案资料进行管理,专业人员做专业的工作,是防止职业卫生档案资料丢失、损坏,保证资料安全、完整的最有效方法。②实现档案资料管理的科学化。《攀钢档案管理标准》是攀钢规范档案资料管理的内部标准,根据企业现代化管理的需要已多次更新,保证了企业档案资料的科学化管理。将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归入公司档案管理,是职业卫生档案资料科学管理的唯一可靠途径。③资料规范管理,便于查阅。职业卫生档案是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真实记录,当政府职能部门监管、法律责任举证、职业病防治研究等需要相关资料时,档案资料的规范管理,可提供快捷准确的相关信息,便于查阅。因此,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归专职部门管理非常必要。
职业卫生档案工作是职业病防治工作中一项长期、艰巨的基础工作。建档的主体是用人单位,企业从被动建档到主动建档的观念意识的转变,需要建立科学的管理体系,通过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监管和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专业指导予以实现;职业卫生档案能否准确、完整、动态地反应职业卫生工作的全过程,质量控制至关重要;档案资料的科学管理是对职业卫生工作成果的保护,必须由档案专职部门管理。以上是我们在职业卫生档案工作中的工作经验和体会,愿与同行探讨、交流与分享。
参考文献
[1]黄升,封承勇,高恩革,等.攀钢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的研究[J].职业与健康,2010,26(8):933-937.
[2]李蓉.长钢职业卫生档案管理系统[J].职业卫生与病伤,1999,14(2):119-120.
3.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三
[关键词]职业资格证书 职业教育
[作者简介]汤光伟(1976- ),男,湖北孝感人,湖北省教育考试院助理研究员,研究方向为考试理论和实践。(湖北武汉 430077)
[中图分类号]G71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985(2007)20-0018-02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全面推进和规范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加强对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评价、职业资格证书颁发工作的指导与管理,尽快建立能够反映经济发展和劳动力市场需要的职业资格标准体系。
一、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是职业教育发展的客观要求
职业教育的宗旨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培养数以亿计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数以千万计的高技能专门人才,这决定了职业院校教育教学工作的重点是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评价对教学有导向作用,职业教育应该逐步建立有别于普通教育的、具有职业教育特点的评价标准,以引导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
目前职业教育的评价标准基本上沿袭了普通教育的做法,以考试成绩为主要评价手段,考试又以理论考试为主。这种评价标准不利于引导职业院校坚持以就业为导向,深化教育教学改革。
从高职入口来看,普通高等学校招收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职统考)是各类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毕业生参加的选拔性考试,也是目前高职入口的主要途径,同时还是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的“指挥棒”。虽然全国各省市的高职统考模式不尽相同,但大体上都是采取“文化课(语、数、英)+专业综合课”的模式,基本上复制了普通高考等学历教育考试的模式,以理论考试为主,以统考成绩决定是否录取,基本上没有考虑到学生的职业兴趣和职业发展潜质。这与职业教育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发展方向是矛盾的,对中等职业学校的教育教学也产生了一些不利的影响。
从高职教育的评价标准来看,多数高职院校对学生的考核方式以理论考试为主,很少考查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这种考核方式既难以正确评价学生的职业技能水平,又容易引导学生误认为理论学习仍是最主要的学习方式,形成错误的学习观念。在这种评价标准的影响下,高职院校教学模式仍然没有摆脱普通高校的教学模式,缺乏职业教育的特色。具体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教学课程偏重于理论,职业技能训练时间不足。多数高职院校第一学年上公共课,第二学年上专业基础课,第三学年上专业课,顶岗实习在第三年进行。理论性课程比例偏大,真正的职业技能学习最多只占1/3的时间,学生进行职业技能训练的时间不足,导致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普遍不尽如人意。
2.教学方法偏重于讲授,学生主体地位不明。“学生排排坐,教师满堂灌”的现象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这种以教师为主导的灌输式教学模式,尤其不适应高职院校的教学,难以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3.职业技能训练偏重于校园,与企业的需要联系不够紧密。学生日常的技能训练多在校园内部进行,而企业对学校开展职业训练的支持不够,导致学校内部训练的条件、环境、要求和标准与企业的实际需要都还存在有相当的距离,学生在学校的训练和企业的实际需要有些脱节。
高职教学在很大程度上复制了普通高校的模式,没有突出职业教育的特色和优势,教学内容和市场需要脱节,导致学生难以适应市场需求。高职教育对企业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贡献不大,也影响了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职业教育必须坚持以就业为导向,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宗旨,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随着职业教育办学思想由传统的升学导向向就业导向的转变,对职业院校学生专业学习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考查方式也应该相应发生改变,要更突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考查。我们要调整职业教育的评价标准,建立以职业资格证书为主的评价体系,调整高职统考模式,实行“公共课+职业资格证书考试”模式,引导中等职业院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高职院校考核学生以考查学生的职业能力为主,学生在校期间拥有的职业资格证书的级别可以代表其职业技能水平。职业院校应该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办学方针,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和职业技能的培养,重视实践和实训环节教学,鼓励、引导学生考取职业资格证书,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我们应该逐步完善职业资格证书制度,适应职业教育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二、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考试存在的问题
1.缺乏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评审机构,证书缺乏权威性和通用性。目前,我国劳动、人事、教育等政府各职能部门都可以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各相关的行业也有自己的行业证书和上岗证,证出多门。一个学校一般都开设多个专业,为此需与不同的政府部门联系,耗费大量人力物力。此外,由于各部门之间协调不够,各种证书在不同行业间缺乏通用性,如同样是计算机等级证书,在劳动部门考取的证书到了教育部门就不适用了,还得重新考取。这既是资源的重复浪费,也不适应经济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职业院校的每个专业一般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群,学生要求具有面向一个职业岗位的基本的、通用的、熟练的职业技能及其证书,而现有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多数只能局限于本行业使用,并不能通用于各行各业,这就给职业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和学生参加职业资格考试带来很大的实际困难。因此,亟需建立适合各类学校、各行各业的全国统一的职业资格证书。
2.职业资格证书与企业的实际需要联系不够紧密,证书缺乏实用性。目前,政府部门主导职业资格评审工作,各类职业资格标准并没有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制定,职业资格证书也不能满足企业对各类技术人才的需求,企业因此对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支持和参与缺乏热情和力度,导致职业资格证书在企业的认可程度并不高。而现有职业资格证书多以理论考试取得,并不能代表职业能力的实际水平,证书获得者在实际工作中的职业能力并不一定比没有证书的强,导致证书的实用性不强。
3.职业资格证书缺乏与普通高校证书、专业技术证书等相互衔接的途径和渠道,社会认可程度不高。长期以来,我国普遍存在重视普通教育轻视职业教育的倾向,普通高校证书拥有者可以到职业学校回炉学习,而拥有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很难有到普通高校深造的机会。与普通高校证书相比,职业教育证书显得缺乏“含金量”,有低人一等之嫌。在职业教育的社会地位未能得到根本改变之前,可以考虑建立职业资格证书与普通高校证书相互衔接的渠道,职业资格证书可对应享有普通高校证书的同等效力,以改善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地位,提高社会对职业资格证书的认可程度。
三、规范职业资格证书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针对我国现有职业资格证书考试的不足,我们应该成立统一的、权威的职业资格评审机构,构建适应企业需求的职业资格证书评审体系,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地位,规范证书管理,促进职业教育健康发展。
(一)成立国家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由劳动、人事、教育等政府各职能部门以及行业、企业等参加,作为全国性的最高专门机构,统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其职责是规范管理各类职业资格证书,消除我国不同类型的职业资格证书相互重复的现象,使职业资格证书的颁发形成一个完整的国家体系,增加证书的通用性和实用性,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和社会认可程度,促使我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尽快与国际接轨。国家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下设管理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主要由劳动、人事、教育等政府职能部门组成,其职责一是负责制定相关政策,协调各部门利益,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供政策和制度保障。二是监督、检查职业资格准入制的实施情况,加大对职业资格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规定、随意招录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的用人单位给予处罚,并责令其限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强化劳动准入制度,使“先培训,后就业,未经培训不得就业”成为一种制度,引导人民重视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三是加强对职业资格证书质量的管理,建立严格的质量保证体系。管理委员会可成立专门的证书质量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明确管理职责,严格执行质量管理条例、加强质量监督,确保考评程序和证书颁发过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提高我国职业资格证书的质量,确保证书的真实、客观和权威,引导社会各界形成证书质量观念,使证书就是质量的观念深入人心。专业委员会主要由行业专家、企业技术骨干、职业院校代表等组成,负责制定全国职业资格标准体系、主持职业技能资格评审工作、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与管理等。
(二)充分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中的主导作用,促进职业技能训练与企业生产实践相结合,建立适应企业需求的职业资格证书评审体系
满足企业的需要是职业教育培养人才的方向和目标,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推行应该充分发挥企业的作用。企业在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制定国家职业资格标准。我们应该改变现有的职业教育脱离生产实际、崇尚学历文凭而轻视职业技能训练的倾向,把政府主导制定职业资格标准转变为企业主导制定职业资格标准。以企业的需要为主导制定新型的职业资格标准,有效地适应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市场和就业方式的变化,在相当程度上满足企业对高质量劳动者和技术人才的需求,为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障。
2.由企业主导职业资格的评审工作,职业技能评定以现场操作为考评主要依据,突出对参评人员职业技能和实践能力的考查。我国原有的职业资格考评中普遍存在重知识、轻能力,重书面考试、轻实际工作表现的倾向,培养出来的人员不能适应现代生产发展的需求。因此,我国的职业证书教育必须彻底改变考核鉴定脱离实际的现象,鉴定考核应在工作现场(或模拟工作现场)进行,真正做到与实际工作相结合。评定的依据主要是被考评者的实际工作能力而不是文凭和学历证书,被考评者在企业工作的实际经历和业绩、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大赛的成绩均可作为取得证书的依据。参评者可不受年龄、性别、职业以及学历的限制,考评的地点、时间和方式也可以灵活多样,体现国家职业资格考评制度的可操作性。
3.企业参与职业院校的日常教学和管理,与职业院校形成“互动”,实现企业和职业院校的双赢。职业院校可选派优秀教师到企业举办讲座,提升企业员工的文化修养和理论水平,企业可派出高级技术人员参与职业院校的教学和实习指导,保证企业最新应用的前沿技术能即时与学校沟通;企业可选派优秀技术工人到高职院校进修,高职院校可派出学生到企业顶岗实习。双方可以实现资源共享,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特别是高职院校可利用企业资源建立新的教师培养机制,提高教育教学水平。长期以来,我国职业院校师资主要通过普通教育来培养,许多教师是从普通高校直接招入的,缺少生产实践知识,没有经过专门的职业教育培训,不了解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差别,不了解职校学生的学习心理和个性特点,不了解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因此很难胜任教育教学工作。职业教育应该充分利用企业资源,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实行专职教师与兼职教师相结合,建立一种新型的教师培养机制。一是“引进来”,面向企业聘用专家、工程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到学校兼任专业课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二是“走出去”,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专业教师每两年必须有两个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熟悉企业生产实际。行业、企业还可参与国家对职业院校的教育教学评估和相关管理工作,督促职业院校培养企业需要的人才。
(三)通过立法提高职业教育相关证书的地位,建立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的衔接渠道
法律可明文规定,技术工人享受专业技术人员同等待遇,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等同于中、高级专业技术证书,具有高中、大专毕业证书同等效力;优秀技术工人、高级技工、国家职业技能大赛获奖者等可免试到相关高校学习深造;高等职业教育毕业证书享有与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相同的效力,在考研、考公务员、评职称等方面享有同等待遇等,提高职业教育相关证书的地位。同时缩短职业学校的学制,将应届职校学生在校时间由目前的三年缩短至两年半甚至是两年,其中至少有一年时间是在顶岗实习,切实降低职业教育的投入成本,调整学生的就业期望值;改革教学内容,坚持就业为导向,实行职业实践、动手操作为主,基础理论课为辅,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和动手能力。切实提高职校毕业生的就业率,增强职业教育的吸引力,为职业教育的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有效促进职业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EB/OL].http://www.gov.cn/
zwgk/2005-11/09/content_94296.htm,2005-11-09.
[2]黄日强.英国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基本经验[J].河南职业技术师范学院学报,2004(4).
[3]王敏.韩国的成人教育[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4(21).
[4]王学风.新加坡高职教育的特色[J].职教论坛,2001(8).
[5]严中华.英国职业资格制度对中国高职教学模式改革的启示[J].职教论坛,2001(9).
[6]郭德忠.试论职业资格证书立法的问题及对策[J].教育与职业,2007(14).
[7]张光跃.中英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比较和借鉴[EB/OL].http://www.chinatvet.com/hwzj_show.asp?country=综合信息&image=wgzj.gif&title=中英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的比较与借鉴&filename=hwzj118.
[8]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奥地利职业教育的特点[EB/OL].http://www.chinatvet.com/hwzj_show.asp?country=奥地利&image=temp.jpg&title=奥地利职业教育的特点&filename=hwzj002.
[9]刘建同.美国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浅析[EB/OL].http://www.chinatvet.com/
4.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四
(公司名)关于
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和任命职业卫生
管理人员的通知
各部门、车间: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和规定,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我司职工的健康及相关权益,改善生产作业环境,搞好职业卫生工作,促进我司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XXX 副组长:XXX 组
员:XXX XXX XXX XXX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科,由×××负责日常工作。
任命×××为本单位专(兼)职(职业病危害严重或劳动者超过100人设置专职,定稿删除本括号内容)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公司名)
****年**月**日
附件:
职业卫生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组长职责:
1、认真贯彻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和标准,落实各级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确保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健康与安全。
2、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公司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3、每年向职工公布职业病防治工作规划和落实情况,主动听取职工对本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责成有关部门及时解决提出的合理建议和正当要求。
4、定期召开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和制订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落实职业病防治所需经费,督促落实各项防范措施。
5、根据“三同时”原则,本单位新、改、扩建或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应切实做到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亲自参加单位内部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7、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二、副组长职责:
1、组织制订(修改)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督促执行。
2、根据单位机构设置,明确各部门、人员职责。
3、制订单位年度职业病防治计划与方案,并组织具体实施,保证经费的落实和使用。
4、直接领导本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建立单位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
5.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 篇五
一、目的为加强职业健康管理,防治职业病,保护员工健康,特制订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下称“公司”)总部各管理中心及生产基地。
三、体检类型
根据体检项目的不同,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分为入职体检、在岗体检两种类型。
四、管理职责
1.行政中心:负责全公司体检工作的组织领导;
2.行政部:负责组织实施公司体检工作及公司体检相关管理。加强对疾病及职业病防治的宣
传教育,普及疾病防治知识,增强疾病防治观念,提高员工自我健康保护意识。
3.财务部:负责落实体检资金;
4.各管理中心、生产基地:负责配合员工体检及对病员处理工作。
五、入职体检
1.体检对象:所有拟加入公司人员。
2.体检项目:内、外科常规检查、血常规10项以上、尿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等。
3.体检机构:公司指定的医疗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
3.体检标准:
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有下列疾病者,不予正式录用:
①病毒性肝炎(包括病毒携带者)或肺结核等;
②生产工近视300度以上者;
③其它不适合公司的未提及疾病。
4.体检要求:
①人资部是负责新员工入职体检的组织实施部门;
②一次性招聘5人以上员工,由人资部统一组织前往定点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体检;
③零星招聘人员,直接在人资部填写由医疗机构加盖公章的体检表,由本人自行前往体检; ④体检结果取回后24小时内告知体检人员本人,体检合格的体检报告直接存入员工档案;
如有体检不合格情况者,通知其不录用。体检报告可由本人取回保存。
5.体检费用:约50元/人,由体检员工承担。
六、在岗体检
1.体检对象:
①有害作业岗位人员:
A.调色站人员、投料员、轧浆人员、溶剂库仓管员、搬运工(接触粉尘)、打料员、溶剂回收人员、洗缸员、监督投料工序的工艺员等存在职业病风险的人员;
B.每年由生产基地提报名单,行政中心审核。
②普通岗位人员:除有毒有害岗位以外的人员。
2.体检项目:
①有害作业岗位人员: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确定。②普通岗位人员:
A.C3级以下人员:内、外科常规检查、血常规10项以上、尿常规、胸透、乙肝两对半等。
B.C3级及以上人员:
a.女性:?
b.男性:?
c.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调整体检项目。
3.体检机构:
①有害作业岗位人员:中山或佛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②普通岗位人员:
A.C3级以下人员:待定。
B.C3级及以上人员:顺德大良第一人民医院
4.体检周期:
①有害作业岗位人员:粉尘类每两年一次,苯、甲苯、二甲苯类每一年一次。
②普通岗位人员:每年体检一次
③六个月内的新进员工不再参加本的员工体检。
5.体检时间:每年10-11月;
6.体检要求:
①行政部是负责普通岗位及有害作业岗位在岗体检的组织实施部门;
②员工应按照公司的通知及要求,配合公司参加体检;无特殊原因不得缺检;
③经检查患有疾病的员工,应及时进行治疗。病情严重的,由公司令其停止工作,返家休养或到劳保指定医院治疗;
④凡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岗位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员工,经治疗或休养后仍不能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岗位调动或经协商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
7.体检费用:
①有害作业岗位体检:约300元/人;
②普通岗位体检:
A.C3级以下人员:约50元/人;
B.C3级及以上人员:约500元/人。
③在岗体检费用统一由公司支付,员工自行增加的体检项目,产生的费用由员工自行承担。
七、体检结果处理
1.入职体检结果在办理入职时直接放入员工档案中;
3.行政部在取得医院体检报告一周内,安排员工查看结果。必要时可邀请医疗机构到公司进行健康知识讲座培训;
3.行政部负责对员工在岗体检结果进行整理,在年底统一交人资部放入员工档案;
4.对没有乙肝抗体的员工,行政部应要求员工及时注射乙肝疫苗;
5.未经行政总监批准,不得查阅、探问其他员工健康信息。行政部和人资部应为员工健康信息的保密负责,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其他员工健康信息;
6.员工离开公司时,可以无偿索取本人健康档案复印件。
八、附则
1.本办法由行政部制定,经行政总监审核,报总裁审批,修改时亦同;
6.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篇六
7、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及时组织抢救。甲方:
三、乙方: 乙方:聘用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1、认真学习有关职业卫生健康的有关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甲现在住址文化程度方所制定的有关职业卫生的管理制度,提高自己的职业健康防护意职业卫生健康安全管理协议书
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员工依法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的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经双方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并共同遵照执行。
一、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甲方:
1、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建立职业卫生管理台帐和档案,负责登录、存档、申报等工作。
3、组织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检查档案。
4、组织对职工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总结推广职业卫生管
理先进经验,发放个人防护用品。
5、定期组织本矿区范围的检查,对所有的设备、防护设施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整改。
6、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如实告知员工,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矿区,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
查的劳动者入矿区;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
识,强化自己的保护能力。严格执行各项职业卫生健康规章制度,认真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保证不违章操作。
2、员工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3、必须按照操作规程穿戴好个人防护用品。
四、甲、乙双方发生职业卫生健康争议,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调解、仲裁。争议处理过程中,乙方不得无理取闹,如扰乱公共安全或生产秩序,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五、以上款项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执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解决。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持一份。
双方签字(盖章):甲方:
乙方:
7.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实习管理探讨 篇七
医学实习是医学教育整体教学过程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是理论联系实际的重要环节, 是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和科学思维方法的过程, 更是巩固和提高他们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过程。因此, 规范学生实习管理, 要求学生树立救死扶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以严肃的学习态度、严密的科学方法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保障病人身心健康, 从而进一步提高临床实习质量, 促使实习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已成为中等职业学校亟待探讨和解决的问题。
1 健全实习管理的组织机构
学生的实习管理由学校和教学医院共同组成, 学校由学校负责领导、教务科、学生科、实习班班主任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教学医院由医院负责领导、医教科 (科教科) 、护理部下设各科室医务人员辅导老师组成。双方明确各自责任、权利和义务, 职责到位, 同抓共管, 共同做好实习生的政治思想、医德医风、安全等专业教育, 共同做好临床实习实践管理工作, 把实习工作落实到实处。
2 制订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大纲
学校和实习医院在安排学生实习之前, 要认真制订、审核各专业实习计划和大纲, 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各专业培养目标和计划要求制定实习的目的、内容、要求、时间、实习考核、成绩评定标准、实习生守则等, 要求实习计划合理、切实可行, 并严格按照教学实习计划组织实施。
3 加强实习工作规范管理
3.1 确立实习场地及临床带教师资
实习医院是医学生进入临床学习阶段的重要基地, 其医疗设施设备及师资带教水平, 将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影响医学生实习阶段的实习质量。因此, 实习场地及临床带教师资要基本上满足《实习大纲》要求, 保证实习效果和质量。要求尽量安排学生在一级甲等以上医院实习, 选择中级以上职称且理论知识扎实、业务能力强、临床工作经验丰富并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指导能力的医务人员担任实习带教教师。同时, 规范临床带教老师的管理, 建立业务档案, 要求带教老师以身作则参与教学, 明确本科室的实习大纲内容和要求, 对学生耐心讲解、示范、指导, 做好科室实习的成绩考评、临床实践带教的管理和操作考核。努力提高带教的综合素质, 保证带教质量。
3.2 注重学生岗前训练
学生实习前1个月, 通过专题讲座,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法律法规, 增强法制观念, 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提高职业道德修养。强化各专业基本技能训练, 对实习生进行实习的目的、纪律、安全、管理制度等培训, 促使学生实习目标明确, 提高学习主动性, 并能尽快进入实习角色, 适应临床工作。
3.3 构建“五位一体”管理体系
在学生实习管理过程中, 首先建立学生实习管理档案。保持学校、医院、家长、班主任、实习小组长“五位一体”管理体系。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 采用电话、信访、家访等方式, 对学生实习期间每月至少二次以上定期或不定期有计划检查学习、工作、生活、考勤、实习计划大纲落实、临床带教情况等, 及时处理学生实习过程中出现的相关问题, 收集和了解实习医院对实习教学大纲和计划意见和建议。对违纪实习生视情节严重, 及时给予批评教育、记过、补实习、暂停实习等处分。对实习过程中表现成绩显著学生, 给予大力表彰。并将每次检查情况汇编成实习简讯, 及时反馈给医院实习小组学生, 督促学生有则改之, 无则加勉, 以提高实习质量。
8.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八
关键词:机械行业;职业卫生;管理;有效策略
前言:
当前,在机械行业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粉尘、噪音、辐射以及毒物毒气等,从而严重的威胁到了从业人员的健康,与此同时在锻造、热处理等机械工艺使用的过程中,又会带来复杂的职业卫生问题。而当前机械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往往都没有彻底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落实,因此,如何加强机械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从而在确保从业人员安全与健康的同时,促进机械行业的稳健发展,并推进社会主义经济的发展,成为当前机械行业所面临的困难与挑战。
一、 当前机械行业职业卫生管理中所呈现出的问题
(一) 缺乏预防性观念
当前,在机械行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中,普遍存在着预防性职业卫生管理意识淡薄的现象。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其所重视的是生产效益,因而注重管理的方面多数都是和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而往往将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置于生产过程外,从而忽略了生产前期对职业卫生的预评价管理,这是职业病产生的根源所在。
(二) 相关制度不完善,缺少必要的责任意识
当前,很多机械行业并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要求建立完善的关于职业病预防与控制的相关制度,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在实际工作中,对于有毒有害作业不仅没有进行职业病危害的申报,也没有开展相应的职业卫生审查工作,对于从业人员也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健康管理制度体系,致使很多工人的合法权益与利益得不到保障。
(三) 政府部门的相关监管工作开展不到位
由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对较为复杂,涉及到了很多部门,需要依靠社会的参与与配合,才能从根本上实现对职业卫生的管理。而当前各地方政府都片面的追求当地的经济的发展,从而忽视了对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重视,无法实现有效的配合,甚至很多地方政府只做了表面工作,导致政令不通现象的产生,从而使机械行业有空可钻。与此同时,政府也是管理职业卫生的主要力量之一,而由于监管执法力度的不足,致使对相关工作的整改力度过低[1]。
(四)从业人员自身对于职业病的认识不足,缺乏自我保护的意识
在机械行业中,由于很多从业者对于职业病缺乏正确且全面的认识,且对关于保护自身健康方面的法律知之甚少,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致使在实际工作中,即使自身合法权益受损,也因害怕被用人单位开除而“息事宁人”,从而促使用人单位进一步忽视了对于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重视。
二、 加强机械行业职业卫生管理的有效对策
(一) 建立完善的制度体系
用人单位作为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的主体,需要通过完善自身相关方面的制度体系,以加强对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管理力度。这就需要做到以下两点:首先,强化自身的责任意识,按照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定科学的防治体系,并完善用工合同,落实工伤社会保险等基础保障;其次,将职业病健康体检工作落实,从根源上做好关于职业病的预防工作;最后,机械行业在开展生产工作的过程中,尽可能拒绝有毒害材料的生产加工,要全面提升自身的道德与法律意识,将工人的利益放在首位。
(二) 建立政府部门协作监管的长效机制
由于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涉及到政府的多个部门,因此,这就要求政府部门要建立协作监管的长效体系,使各部门承担起自身的监管责任,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管合力,确保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全面落实[2]。與此同时,要将此工作纳入到政府年度考核指标中,确保各级政府能够切实将劳动者的健康与安全放在发展经济的首位,对于机械行业的建设项目,要实施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控制效果评价,并建立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机械行业的安全生产。
(三) 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
要想确保职业卫生管理工作能够取得良好的效果,除了需要机械行业与政府部门的配合管理,还需要从业人员自身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能够有效的通过法律途径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而当前机械行业的从业人员中,绝大部分工人的文化程度都不高,对于《职业病防治法》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不了解,安全生产的意识淡薄。所以需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从而在强化其自我保护意识的过程中,积极的参与到相关培训工作中,以提升从业者的安全意识与知识水准[3]。与此同时,从业者在参与生产的过程中,以自身的健康和安全为出发点,拒绝参与到无任何保护措施的有毒害材料的生产工作中,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进行解决。
总结:
综上所述,随着当前职业病问题的频发,机械行业作为职业病重点防治工作的对象,应该充分的重视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完善相关方面的制度体系,落实相应的责任,做好职业病的预防工作,政府部门也要积极的承担起自身的监督职责,建立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长效机制,以使政府相关部门承担起自身的责任,确保劳动人民的根本利益不受侵害。此外,作为机械行业的从业人员,要全面提高自我保护意识,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从根本上确保自身的合法权利不受侵害。
参考文献:
[1]金泰廙,王生,邬堂春.现代职业卫生与职业医学[J].北京: 人民卫生出版社,2011,5(09):695-698.
[2]何丽萍,彭言群,刘思燕.锂电池正极材料作业场所粉尘治理效果评价[J].中国卫生工程学,2010,9(02):85-87.
[3]李建林. 广州市部分中小企业职业卫生现状调查[J].广州: 南方医科大学,2010,45-46.
9.职业卫生验收办法 篇九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审查和验收工作,保证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竣工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矿山建设项目(工程)的安全卫生设施验收办法按已颁发的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实施情况实行国家监察,参加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申请竣工验收。
1.初步设计中的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已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同意;2.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3.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的效果进行了测定和评估;4.对试车或试生产中所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进行了整改;5.对可能影响职工安全和健康的生产岗位进行了检测,并建立了档案;6.建立健全了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和突发事故的应急处理方案;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在进行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还必须先进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
1.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项目(工程)。
2.经劳动部门确认对职工安全和健康有较大危害因素的项目(工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在初步验收或竣工验收前20天向劳动部门申请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并填报《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见劳字〔1989〕48号附件三,略)和《建设项目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见附件)。
第七条 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1.劳动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中职业安全卫生专篇内容和劳动部门审批意见及国家有关规定、规范、标准,对建设单位报送的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专题报告和验收审批表进行分析、复核;
2.劳动部门对严重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岗位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效果分析和评估,还可根据需要委托法定检测单位进行复测;
3.经复核、检查、评估、复测已达到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建设项目(工程),劳动部门签署同意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结论性意见;
4.劳动部门就复核、检查、评估、复测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和健康的问题,提出书面意见,并要求建设单位必须在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整改完毕。
第八条 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工作的步骤和内容:
1.劳动部门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专题报告》和《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验收审批表》的正确性和完整性。
(1)审查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和效果分析评价材料,并审查危害职工安全与健康岗位的检测数据;
(2)审查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初步验收意见”中指出的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和整改后的效果分析评价材料;
(3)审查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4)审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建档制度;
(5)审查其他有关职业安全卫生要求的落实情况。
2.劳动部门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标准和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意见,对建设项目(工程)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进行复检。
3.劳动部门检查主要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运行情况,并根据需要抽测验证有关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检测数据。
4.劳动部门根据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情况,提出结论性意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做好以下工作:
1.对建设项目(工程)中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进行督促检查;2.参加整个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前和竣工验收时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
3.在组织建设项目(工程)验收时,按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通知有验收权的劳动部门参加;同时,通知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出席。
第十条 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过程中的检测工作,由劳动保护检测单位或劳动部门指定的检测单位进行。
第十一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验收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1.国家计委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2.国家计委委托项目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建设项目(工程)其竣工验收由劳动部或劳动部委托的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其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的初步验收由建设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受委托参加竣工验收的省级劳动部门应将建设项目(工程)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的结论性意见报劳动部备案;
3.各产业部门组织和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项目(工程)所在地省级劳动部门参加;
4.地方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项目(工程)的验收工作,由同级劳动部门参加。
第十二条 对建设项目(工程)中的职业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验收不合格的,不予通过并限期整改。建设项目(工程)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投产,否则劳动部门有权拒绝与建设单位办理劳动业务。强行投产造成伤亡事故、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的,劳动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投产者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劳动部门作出的验收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劳动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1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 篇十
一、管理目标
为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为顾客、为职工、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财务部结合本部实际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政策。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做到下列两方面: 杜绝重大设备、火灾、交通事故;
减少职业危害,工作区环境管理达标;
二、管理方案
管理者代表负责或其指定人员负责组织对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组织领导工作,负责确定重大风险;各部门负责危险源的辨识和风险评价的基础工作,并将结果汇总处级部门;
职业病主要体现在电脑辐射造成干眼病;重大火灾事故主要体现在电闸箱、刀闸等处无安全标志及用电超负荷等。
针对职业病我们要制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对造成职业危险的场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针对重大火灾事故我们要严格执行公司的《消防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并对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演练教育。由此我们制定以下方案
以人为本:以控制人的不安全因素为基础,达到控制物的不安全状态; 预防为主:以预控为主要手段,达到控制目标;
技术创新:以安全技术创新推动安全管理水平上等级;
管理创优:工程现场安全管理创国内一流水平。
三、管理措施
1)各单位对电动工器具均能及时进行定期检验,并做了检验标识。
2)各项目部严格把关,认真检查箱式变和漏电保护器的性能,漏电 保护器的性能和灵敏度
3)每月应至少组织一次危险源辨识,当有新的设施或场所构成重大
危险源时应纳入重大危险源管理,并及时上报主管部门。
4)对构成重大危险源场所,公司应每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并出具
安全评价报告。
5)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检查制度和巡回检查制
度,并做好检查记录。
6)定期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7)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体育活动。
针对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我们要坚决做到三不放过:事故原因查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与周围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不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五同时:在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施工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考核、总结安全工作。以达到不断提高职业健康安全绩效的目的。
评审报告
1评审时间:
2012年4月5日
2评审人员:
财务处各部门负责人
3评审依据
《内部评审计划》、《职业健康管理手册》、《职业健康程序文件》
4评审目的:
根据公司领导指示,从优化管理体系,节约公司人力、物力及财力等资源的角度考虑,深入贯彻落实公司“为顾客、为职工、为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切实维护和保障广大员工的身体健康,满足公司快速发展的需求,财务部结合本部实际制定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政策。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这次管理评审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实施、保持和完善的现状:
5评审内容:
1)重大火灾事故发生隐患
2)传染病职业病发生率
6评审情况
根据今年管理体系运行情况来看,用电安全方面还是比较尽人意的,主要电器上都贴有安全标志,对管理体系运行的保障作用越来越明显;员工身体健康状况普查也从未间断,员工身体健康状况良好。
.7 培训
11.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十一
【关键词】卫生职业;专业课;学习障碍
1.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存在的专业课学习障碍及其成因
1.1 文化基础差,没有成功体验,缺乏学习动机
由于招生难、发展难,目前很多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入学已经没有了“门槛”,不管是初、高中毕业生,还是开诊所的中、老年人,甚至是社会闲散人员,只要他们愿意,并足额交纳学费,都可以进入学校学习,致使学生层次不一,文化基础较差。同时,很多初入学校的学生没有成功经验,学习目的不明确,学习带有很大的盲目性,缺乏应有的主动性和自觉性,进而影响专业课的学习效果。
1.2 中等卫生职业教育教材多、牵涉面广,学习任务繁重
在很多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中,为了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都开设了大量的公共基础课。学生只有在学习好这些公共基础课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进行专业课的学习。面对繁重的学习任务,很多初中阶段基础课差的学生感到学习压力很大,难以适应高强度的学习,进而增添学习的惰性。
1.3 专业课较抽象,理解难度较大
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中有很多专业课较抽象,对学习能力的要求较高,而有的学生抽象能力欠佳;有的学生难以掌握学习内容而丧失学习动力。
1.4 能力水平低,没有好的思维习惯
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中,有的学生知识面窄,抽象思维能力差,迁移能力不足,对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教师、教材、教学方法难以适应;有的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很难理解和掌握专业课内容;有的学生没有吃苦耐劳的精神、顽强拼搏的毅力,一遇到学习上的困难就退缩,逐渐失去了学习兴趣。
1.5 很多专业课的理论与实践结合性较强,对学生实践能力要求较高
在中等职业卫生学校中,很多专业课要求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学生操作能力要求较高,例如《外科护理学》这门课程,不仅理论性较强,同时对学生操作能力的要求也较高,而很多学生不是因基础差对理论理解不够,就是因实际动手能力欠缺,致使他们学习兴趣不高,学习效果不太好。
经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由于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教学不仅教材多、牵涉面广,同时课程难度相对较大,抽象的理论知识较多,理论与实践结合要求高,因而对于文化基础较差、抽象思维能力较弱、实践能力不强的学生而言,他们无法很好地学习专业知识,逐渐丧失学习兴趣,必然会产生一定的专业课学习障碍。
2.解决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专业课学习障碍的有效方法
成功是教育理所当然的价值标准与动力之源,如何通过教育,让每个学生都可以获得成功,应是每一个中等卫生职业教育工作者组织专业课教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1]。为此,针对学生在专业课学习中存在的学习障碍,笔者认为,采用“低起点、以形助思”的教学方法,是解决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专业课学习障碍的有效方法。“低起点”的教学方法,是指专业课的教师,要针对学生文化基础较差且学习的专业理论较深,学生学习困难就容易易失去学习兴趣的实际,采取适当降低教学难度,让学生真正体会到学习的轻松和愉快,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以形助思”的教学方法,是针对中等职业卫生学校的学生没有形成良好的思维习惯,抽象思维能力较差,而形象(直觉)思维较好的实际情况而在教学中采用贴近学生实际的具体直观的教具、形象化的板书、板画等来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克服中等职业卫生学校学生专业课的学习障碍,达到提高学生学习能力的目的。
2.1 “低起点”可使学生获得成功,树立信心,增强学习动机
自信心是一个人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教师作为教学工作的主导者,就应该想方设法为学生创造成功的机会[2]。当然,降低“起点”,不代表随意降低要求,而要根据学生的实际水平、心理需求和教学目标等各方面的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激发学生学习兴趣的条件下而灵活把握教材,制定符合实际的教学目标,逐步完成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
2.2 “以形助思”,促进学生成功,提升学习能力,培养学习兴趣。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起主导作用,教师对学生获取知识过程的关心,应甚于对他们掌握知识结果的关心,教师应把形成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方法以及灵活的知识迁移能力作为主要任务[3]。所以,采用“以形助思”的教学方法,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做好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
2.2.1 结合学生实际,灵活教学
“以形助思”教学方法的主要特点就是在整个教学过程中,要时时做到心中有学生,备课以学生的认知水平为出发点,教学手段以学生的基础,兴趣和思维走向而灵活选择,教学过程直观明了,使学生在有形的学习氛围中有所启发、有所进步,以更进一步去理解深奥的理论的知识。为此,教师在备课时,必须充分考虑学生的认知水平和理解能力,积极创造有利于激发学生思维的条件,利用有形教具、形象化的板书、板画,让学生尝到学有所获的乐趣,然后再循序渐进地系统地使学生掌握应知应会的实用技术理论。同时,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还要做到用一些浅显的、形象的语言,把深奥的专业理论结合实验、模型等讲解、分析清楚,以激发学生的抽象思维能力。
2.2.2 注重引导教学、强化实践能力培养
2.2.3 实事求是,以学生为本
“以形助思”的教学方法,体现教学不能唯理论而理论,不唯纲、不唯本、不形而上学。要实事求是地开发学生学习动力,推动教师全面理解教材、认识学生,使教师完全内化所授教材,为学生“量体裁衣”,而不是不看对象、照本宣科,从而推动教学改革,真正做到“以学定教”;要做到以学生为本,不以教材为唯一标准,充分启动学生的内部动力,使学生在掌握知识中学会学习,取得成功;要爱护学生脆弱的自尊心,真诚地关心和热情地帮助他们,克服他们对学习专业课的心理障碍,使他们逐渐形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树立信心,提升学习能力,朝自身认知发展的正确方向前进。
总之,教育不是选择适合教育的学生,而是创造适合学生发展的条件、环境和氛围。实施“低起点、以形助思”的教学法,正是基于学生的需要,立足于学生身心发展的规律,灵活地选择最佳的教学内容和教学方式,通过启发、引导、鼓舞、激励,促使学生自主发展,茁壮成长。
参考文献
[1]杨修宾.克服职校生专业课学习障碍的有效办法[J].中等职业教育,2007,(8):38.
[2]陈小梅.加强实践教学 培养应用型技能人才[J].科教文汇(中旬刊),2007,(11):36.
[3]闻亮.加强实践教学,注重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培养[N].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8-4-30(2).
12.职业卫生健康管理办法 篇十二
关键词:不同规模职业病危害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调查
职业卫生管理国内已有报道[1,2,3], 大多数是从执法监督方面进行调查和研究, 而就企业自身开展情况调查较少。承德市不同规模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实际状况究竟如何未见专门报道。众所周知, 预防和控制职业病是一项涉及多部门的系统工程。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均有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只有充分重视、协调和配合, 才能真正减少职业病危害, 降低职业病发生。企业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的责任主体, 各项工作的成效最终取决于企业是否重视、企业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是否全面、到位和有效。我市近年来随着经济不断发展、企业数量不断增加, 特别是小型企业发展迅猛, 职业病危害形势也日趋严峻。为了研究新形势下制定有针对性、有效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有必要全面了解和掌握不同规模企业做为责任主体在职业卫生管理方面的现状和水平, 我们现将调查结果报告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按照国家发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4], 选择2012年承德市辖不同规模职业病危害企业 (以下简称接害企业) 1 117家为调查对象。
1.2 方法
按照不同规模企业从职业卫生机制及制度建设、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职业病危害评价、其他4个方面15个项目内容, 采用调查表法、现场调查及查询安监部门备案材料等方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分析。
2 结果
2.1 职业卫生机制及制度建设情况
涉及7项调查指标中, 只有2项指标平均制定率达到70%, 个别指标制定率明显偏低;7项指标综合平均制定率为56.03%, 最高为中型企业83.90%, 最低为小型企业52.21%, 见表1。
2.2 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及人员设置情况
涉及3项调查指标, 只有1项指标设置率达到70%, 小型企业各指标设置、配备率最低;3项指标综合平均设置率为67.14%, 最高是中型企业90.48%, 最低为小型企业65.62%。见表2。
注:a统计为企业家次;综合指标平均制定率=[制定7项指标企业数之和 (家次) ÷同规模应制定企业数 (即企业数×7) ]÷100%。
注:a统计为企业家次;综合指标平均率=[制定3项指标企业数之和 (家次) ÷同规模应制定企业数 (即企业数×3) ]÷100%。
2.3 职业病危害因素预评和控制效果评价 (简称近评) 情况
全部开展职业病危害预评、控评平均开展率分别仅为25.78%和24.71%;2项指标综合平均开展率为25.25%, 最高为中型企业为51.59%, 最低为小型企业为23.50%。见表3。
注:a统计为企业家次综合指标平均开展率=[开展2项指标企业数之和 (家次) ÷同规模应开展企业数 (即企业数×2) ]÷100%。
2.4 其他
涉及3项调查指标, 其中2项指标达到70%;3项指标综合平均率达71.32%, 最高为中型企业的92.06%, 最低为大型企业的57.14%。其中大型企业未开展职业病危害告知内容, 见表4。
注:a统计为企业家次;综合指标平均率=[开展3项指标企业数之和 (家次) ÷同规模应开展企业数 (即企业数×3) ]÷100%。
3 讨论
职业卫生管理是预防和控制职业病发生的前提与保障, 企业自身制度建设和完善是开展职业卫生管理工作的基础。本次调查通过4个方面15项内容, 基本反映了我市不同规模接害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的实际现状和水平。职业病重在预防, 是一类可预防疾病。“三级预防”中突出强调的是一级预防。一级预防即预防或有效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产生、接触以及降低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是三级预防中最主要也是最有效的预防环节。虽然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等是重要的一级预防手段, 但是减少危害因素产生及接触则是最为关键的控制方法。要实现有效的一级预防, 必须通过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日常监测、评价, 以及预评和控评才能达到对有害因素的识别、评价和控制, 从根本上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效应。调查结果显示, 一些涉及一级预防规定的重要工作制度制定率普遍不高, 比如: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制度大、中、小型企业平均制定率只有14.59%, 职业病危害预、控评制度大、中、小型企业平均制定率只有25.78%和24.71%。职业健康监护则是二级预防的主要内容, 调查显示, 大、中、小型企业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制定率仅为38.41%, 几乎2/3的企业没有制定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的制度。其中, 中型企业的综合指标平均开展率相对最高, 小型企业最低, 与文献[5]报道的基本一致。我市存在职业病危害企业总数为1 117家, 小型企业为1 047家。因此, 可以认为小型企业职业病预防和控制的效果, 决定着我市整体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成效。加强小型企业制度建设与监督, 是做好我市职业病预防和控制工作的第1步。
参考文献
[1]陈年辉.厦门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中国职业医学, 2008, 35 (5) :412-414.
[2]平正舟, 陈国华.无锡市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面临的问题及思考[J].中国职业医学, 2004, 31 (1) :50-51.
[3]蒋立新, 黄振辉, 梁红英, 等.深圳市福田区三资企业主要职业卫生问题及管理对策的探讨[J].中国职业医学, 2002, 29 (1) :46-47.
[4]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Z].卫法监发 (2002) 63号.
1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篇十三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批准: 审核: 编制:
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天峻50MW风力发电工程项目部
2017年03月01日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障员工身心健康,促进项目部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并结合项目部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项目部范围内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职业病的防治管理工作。
第三条
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
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是项目部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和公司对职业病防治的工作要求,对项目部职业病防治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
项目部安全第一责任人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员工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六条
项目部安全管理部门是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病管理档案,开展有关职业危害的宣传和培训教育。第七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应当负责编制预防职业病的工程技术措施。
第二章 办公场所健康管理办法
第八条 工作环境:
(一)办公场所设置合理,布局整齐,地面清洁平整,无杂物、无积水;
(二)办公室装修应使用阻燃、无毒材料;
(三)办公桌面整齐,文件柜、办公桌摆放位置合适,做到整齐、美观,室内通风良好,照明充足;
(四)办公场所饮用水检测满足国家相关标准;
(五)设置满足使用要求的厕所及垃圾临时存放点;
(六)厕所应有相应的杀菌、灭蝇和排放控制措施;
(七)垃圾及其他废物应及时放入垃圾箱内,集中处置;
(八)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如:逃生路线标志、禁止吸烟标志、注意防滑和防碰标志等;
(九)办公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用品和放射性物品;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严格落实消防责任制度;
(二)办公场所(如:办公室或走道内)应配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配备数量、规格根据有关规定配置;
(三)灭火器材应由指定专人分管,分管人要做到定期检查保养和维护,保证标牌清晰、药剂有效;
(四)办公设备和器具摆放位置应合理、整齐,不能妨碍人员走动和堵塞逃生通道;
第十条 用电管理:
(一)禁止非电工作业人员进行电工作业;
(二)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安装漏电保护装置;
(三)禁止私拉、乱接用电线路;
(四)禁止超负荷、超容量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
(五)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有专人负责,做到操作准确,人离开后切断电源;
(六)各类办公用电设备应确保完好无损;
(七)复印机应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
(八)所有用电设备不要放置在潮湿的场所;
(九)严禁在办公室内用电炉取暖、做饭等。第十一条 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
(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
(二)工作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工作场所不得住人;
(三)有与职业病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
(四)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其他规定。第十二条 应急管理:
(一)强化危险源辨识,建立应急预防、救援体系;
(二)适时开展预案演练(如:地震、火灾、食物中毒等);
(三)具体操作按《应急准备与响应管理程序》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三条 检查与监督:
(一)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分管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二)办公场所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办公场所的安全健康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记录;
(三)对员工反映强烈的办公环境问题,如噪声、照明、高低温等问题,需要改善的应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 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部为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的责任单位,全面负责本单位食品卫生与公共卫生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应急救援体系,设立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食堂、住宿场所等的卫生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部应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宣传普及食品卫生安全及传染病预防知识。
第十七条 食堂卫生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设置在远离厕所、垃圾站、有毒有害场所等污染源的部位;
(二)使用面积不得小于8平方米,并应与就餐人数相适应;
(三)食品应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并定期检查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保持清洁;
(五)地面应由防水、防滑、可洗刷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
(六)保持内外环境整洁,应当有相应的消毒、照明、通风、防蝇、防鼠、防尘、防腐、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施;
(七)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应当合理,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和半成品交叉污染,食品不得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八)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必须洗净,保持清洁;
(九)废弃物至少每天清除一次,清除后的容器应及时清洗,必要时进行消毒;
(十)食品应有遮盖,遮盖物品应有正反面标识;
(十一)各种调料和副食品应存放在密闭器皿内,并应有标识;
(十二)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
(十三)销售直接入口食品时,必须使用售货工具;
(十四)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已清洗和消毒过的设备和工具应保持设施内定位存放且有明显标记避免再次受到污染;
(十五)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规定;
(十六)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规定的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
(十七)食堂生活饮用水应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十八)有条件的施工单位应当为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员工设立清真食堂。
第十八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部门的定期健康检查,在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活动。
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包括病原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采购、加工活动。
第十九条 食堂从业人员应当经常保持个人卫生,加工食品时,必须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第二十条 禁止食堂采购和加工下列食品:
(一)采购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清混有异物或有其他感官形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
(二)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无检验合格证明的肉类及其制品及其制品;
(三)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超过保质期限及其他不符合食品供应的食品;
(四)容器包装污秽不洁、严重破损或者运输工具不洁造成污染的食品;;
(五)为防病等特殊需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专门规定禁止食用的食品;
(六)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第二十一条 员工宿舍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远离污水沟、厕所、垃圾场及有毒、有害物堆放场等;
(二)地面保持平整,墙壁、房顶使用无毒、防霉、浅色涂料涂敷;
(三)保持自然通风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保持空气清新;
(四)设有员工洗脸、漱口及洗澡专用间或区域,并对其定期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与从业人员人数相适应;
(五)不得堆放建筑用化工原料及有毒有害、放射性建筑材料;
(六)员工宿舍垃圾用袋子装好,及时清理,不得存放垃圾;
(七)消防设施配置满足规定要求;
(八)生活用电设置满足规定要求。
第二十二条 建筑工地应当设有厕所,其规模与员工人数相适应,定期消毒,保持清洁。
第二十三条 发现传染病患者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应当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现食物中毒及其他食源性疾患、公共场所危害事故等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各上级主管单位报告,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保留造成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等相关部门的调查。
第五章 职业病危害警示与告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部应当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及相关待遇等如实告知员工。
第二十六条 现场告知: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项目部应在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公布职业病防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并及时更新;公告栏使用坚固材料制成,尺寸大小应满足内容需要,高度应适合员工阅读;
(二)对存在或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双语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对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
(三)存在或产生高毒物品的作业岗位,在醒目位置设置高毒物品告知卡。告知卡应当载明高毒物品的名称、外观形态、主要成份、理化特性、健康危害、防护措施及应急处理、操作及储存注意事项、废弃处置方法、应急及急救电话等,储存场所应载明储存的数量且字迹清楚、颜色醒目,告知卡外形尺寸及设置要求按照GBZ158规范执行;
(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施设备,前方或设施设备上醒目位置应当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名称、设备型号、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五)贮存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的场所应当在入口处和存放处等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二十七条 培训告知
项目部应组织员工进行岗前、岗中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告知员工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正确使用方法以及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等。告知员工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内容,学习职业病防护设施设备操作使用方法及注意事项。
第二十八条 体检结果告知:
项目部应当将员工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保存书面记录并要求员工签字认可。项目部应保护员工个人隐私。
第二十九条 警示标识分为图形标识、警告线、警示语句和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第三十条 存在或者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设施设备、材料和产品,应当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158)等的要求,在醒目位置设置图形、警示线、警示语句等警示标识或中文警示说明。根据工作场所实际,组合使用各类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上岗前和在岗定期培训和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第三十二条 所有警示与告知的资料或照片必须归档保存。
第七章 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项目部应对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宣传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员工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员工正确使用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第三十四条 项目部应根据法律规范等的要求、单位实际情况及岗位需要,定期征求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需求和意见,制定、实施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计划,确保提供相应的宣传教育培训资源。做好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建立宣传教育培训档案,实施分级宣传教育培训管理,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评估和改进。
第三十五条 职业卫生宣传:
(一)项目部应利用公示栏、黑板报(墙报)、公示栏、会议、培训、张贴标语等形式定期开展职业卫生宣传;
(二)项目部应利用班前会、安全报阅读、现场岗位职业病危害讲解以及职业病危害标志牌标识、公告栏等进行职业卫生宣传。
第三十六条 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一)教育培训主要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基本技能;
6、检查发现的隐患和违规违法行为分析和纠正,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分析和应吸取的教训。
(二)教育培训的对象及方式:
1、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接受安监部门组织的职业卫生培训;
2、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3、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岗位的员工,进行专门的职业卫生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因变更工艺、技术、设备、材料,或者岗位调整导致员工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发生变化的,项目部应重新对员工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
(三)项目级教育培训内容:
1、国家关于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等;
2、单位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目标、任务和要求、管理网络、规章制度、实施措施、岗位职责及生产工艺基本情况;
3、职业安全卫生知识,单位主要危险区域和典型事故分析及防范措施;
4、单位的各种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技术总则;
5、单位或岗位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防治知识和操作规程。
(四)班组教育培训内容:
1、本班组生产组织及生产工艺流程;
2、本班组作业中的危害因素和应急防范措施;
3、本班组岗位劳动保护用品佩戴、使用规定;
4、本班组主要设备性能及职业安全卫生规程以及主要环节的危害防范注意事项;
5、本班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和职业病危害防治措施规定。
第三十七条 培训方式:定期教育与不定期教育相结合,采用课堂教学、观看录像、现场教育、参加上级组织的培训、邀请专家讲课等形式。
第三十八条 培训时间: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建立员工培训教育档案资料(应写明岗位或工种名称、接触危害因素名称、本岗位工龄等),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三级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资料;
(二)员工的职业安全卫生试卷;
(三)相关培训证书的复印件;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条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财务部门应保证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培训费用的落实。
第八章 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
第四十一条 职业病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免遭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保证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所必须配备的,带有防护功能的用品。为规范员工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采购、发放、领用和使用,项目部应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者其他物品替代。
第四十三条 项目部根据不同工种对职业病防护用品的需要制定《职业病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确定发放范围、品种和数量。
第四十四条 项目部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员工工种名单,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审核,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保管与发放工作。
第四十五条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采购职业病防护用品,所购置与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具备产品合格证、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特种劳动防护用品还必须有安全标志,库房管理员负责验收。
第四十六条 项目部物资管理部门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保管与发放,并做好保管、发放的记录台帐。
第四十七条 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期限满后应及时更换,对一些特殊劳动防护用品应按标准规定定期进行检验、检测,对检验检测已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要及时更换与报废,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 报废、待销毁的劳动保护用品单独存放,标识清晰、严禁失效的劳动防护用品外流,避免因误用而引发事故。第四十七条 各级安全管理和负有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计划、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的监督检查,教育员工正确佩戴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对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行为,除进行教育外,并按规定给予处罚。
第九章 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员工的健康权益,掌握员工健康损害情况,预防职业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项目部应制定员工职业健康监护及其档案管理制度。
第四十九条 项目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和档案管理,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项目部应当按照《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等有关规定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有计划地到有资质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如实告知员工。
第五拾条 员工接受职业健康检查应当视同正常出勤,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项目部承担,职业健康检查周期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
第五十一条 项目部应组织拟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新录用人员(包括转岗人员)、拟从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业的员工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新进厂员工必须经职业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应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员工进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第五十三条 项目部应当及时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以书面形式如实告知员工,并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体检中发现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应当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员工,应当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员工,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 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防护设施,加强个体防护。
第五十四条 发现疑似职业病或职业病病人,项目部应当按规定向当地安监、卫生、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并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要求安排其进行职业病诊断、医学观察和治疗。第五十五条 在生产、检修过程中如出现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超标,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六条 对在职业病危害事故中,参加应急救援人员及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第五十七条 项目部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和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按规定妥善保存。为员工职业病诊断、鉴定提供相关资料,接受安监部门的调查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 项目部职业健康监护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部每年全部的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岗位员工汇总表(包括接害,但当年未参加体检的员工),内含:姓名、工龄、岗位名称、岗位工龄、岗位全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检测强度(浓度)、体检结论、被告知员工签字、单位和主要负责人签章确认等;
(二)单位检测、评价、组织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的委托书;
(三)职业健康检查、检测和评价的各种报告;
(四)职业病诊断报告;
(五)对患职业病、职业禁忌证和已出现职业相关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的处理和安置记录;
(六)单位在职业健康监护中的其他资料和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记录整理和汇总的相关资料;
(七)上述员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第五十九条 单位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员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员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员工从事所禁忌的作业。
第六十条 有关员工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职业卫生法规、标准和《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关于对有毒有害作业岗位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规定》、《中国水利水电第四工程局有限公司职业病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与报告
第六十一条 项目部负责本单位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上报及未遂事件的调查处理,并协助上级单位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负责本单位各类事故事件的汇总、统计。
第六十二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第六十三条 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后,当事人或最先发现者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项目部分管领导和项目部安全监察部。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项目部有关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十四条 项目部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疑似职业病病例时,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立即逐级上报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如出现群发性疑似病例时,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立即向项目部分管领导报告,并按规定向属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十五条 事故的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六十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自事故发生24小时内报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地点;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
(三)发病情况;
(四)死亡人数;
(五)可能发生原因;
(六)已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六十七条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第六十八条 事故处置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应当立即切断危害源,启动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对受伤人员及时组织现场急救或转送医院抢救,及时按规定报告事故;
(二)立即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及时撤离和疏散人员,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三)封存造成或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员工,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六)配合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处理,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认真落实事故调查组要求采取的各项措施;
(七)严格落实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和整改意见。
第十一章 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
第六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员工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第七十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全面管理本单位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生产管理部门全面负责现场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物资管理部门负责职业病应急物资管理、维护保养工作;财务部门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所需费用进行支付;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全面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施工队、班组负责配合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应急救援培训,应急物资使用等工作。
第七十二条 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时,各救援人员要保证自身职业健康安全情况下,去参与救援,严禁无防护措施参与救援。
第七十三条 在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逐级上报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十四条 发生职业病应急事故时,应及时调整生产工艺或封存物料,采取措施降低作业环境职业危害因素。
第七十五条 施工项目应配备粉尘检测仪、呼救器等个体防护设施,以确保作业场所实时检测,并定期测试,以保证作业人员安全。
第七十六条 各级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施工队对安全防护措施的维护和保养;监督检查各施工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十七条 有关职业病危害应急救援与管理的其他规定按照《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求执行。
第十二章 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七十八条 为规范项目部在作业当中对职业危害因素的控制和职业病的预防,防止和减少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管理规定和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第七十九条 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八十条 生产现场和操作室内必须保持通风良好。第八十一条 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第八十二条 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由专业人员修理。
第八十三条 掌握基本的有毒有害气体自救措施,佩戴好防尘口罩,会使用防毒面具或是空气呼吸器。
第八十四条 严格执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做到“四不伤害”。
第八十五条 工作时尽量站在上风侧,减少吸入有毒有害气体的机率。
第十三章 职业卫生档案管理
第八十六条 公司项目部应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管理制度及建档工作,并由专人负责。
第八十七条 项目部应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职业病防治责任制文件;
(二)职业卫生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清单、岗位分布以及作业人员接触情况等资料;
(四)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基本信息,以及其配置、使用、维护、检修与更换等记录;
(五)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报告与记录;
(六)职业病防护用品配备、发放、维护与更换等记录;
(七)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员工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
(八)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与应急处置记录;
(九)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汇总资料,存在职业禁忌证、职业健康损害或者职业病的员工处理和安置情况记录;
(十)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其备案、审核、审查或者验收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申领、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等有关回执或者批复文件;
(十二)其他有关职业卫生管理的资料或者文件。第八十八条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按档案管理的要求建立目录、统一编号、专册登记。
第八十九条 职业卫生档案资料应字迹清楚、图表清晰、文字准确可靠。
第九十条 项目部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指定专(兼)人员负责职业卫生档案的管理。
第九十一条 项目部要严格职业卫生档案的日常管理,防止出现遗失。
第九十二条 上级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查阅或者复制职业卫生档案材料时,项目部必须如实提供。
第九十三条 本制度印发前项目部已建立职业卫生档案的,应当按本制度要求进行完善,分类归档。
第十四章 附 则
附件:岗位操作规程
附件:
粉尘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除尘设施必须运行良好。
2、在生产现场粉尘区域作业时,应佩戴好防尘口罩等防护用品。
3、对接触粉尘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定期组织检查。
4、在粉尘作业场所的操作室内,粉尘度不准超过国家卫生标准。
5、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6、经常对生产现场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7、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8、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9、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10、应经常在岗位进行喷水增湿,减少粉尘危害。
噪声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及时消除现场中跑、冒、滴、漏现象,降低职业危害。
3、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4、生产现场及所属设备、管道经常保持无积水,无油垢,无灰尘,不跑、冒、滴、漏,做到文明清洁生产。
5、各值班室噪音超标时,应采用适当的隔音措施。
6、作业人员进入现场噪音区域时,应佩戴耳塞。
7、在噪声较大区域连续工作时,宜分批轮换作业。
8、对长时间在噪声环境中工作的员工应定期进行身体检查。
9、噪声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超过卫生标准时,应采用隔声、消声措施,或按《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规定的时间,缩短每个工作班的接触噪声时间。
10、采取噪声控制措施后,其作业场所的噪声强度仍超过规定的卫生标准时,应采取个体防护;对员工并不经常停留的噪声作业场所,应根据不同要求建立作为控制、观察、休息的隔声室,室内必须有足够的吸声衬面,以减少混响声。
高温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对生产现场经常性进行检查。
4、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5、对高温设备和管道应进行保温或加隔热装置。
6、缩短一次性持续接触高温时间,持续接触热源后,应轮换作业和休息,休息时应脱离热环境,并多喝水。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7、工作人员佩戴防高温手套、穿隔热服。
8、采取通风降温措施,打开门窗通风,必要时加装通风机进行机械通风。
9、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和厂房建筑条件,采取防暑降温治理措施,安装空调或风扇。
10、合理布置和疏散热源。
11、当热源较多而采用天窗排气时,应将热源集中在排气天窗下侧,并对热源采取隔热措施。
电离辐射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作业人员在操作时必须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服从管理,正确佩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按时巡回检查所属设备的运行情况,不得随意拆卸和检修设备,发现问题及时找专业人员修理。
3、电离辐射作业员工就业前(含从非放射工作调到放射工作岗位的员工)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从事电离辐射作业。
4、电离辐射作业员工必须具有正常、异常和紧急情况下能够正确、安全的履行其职责的健康条件。
5、电离辐射作业员工进入放射作业场所时,必须穿戴相应的个人防护用品,在开放型放射作业场所工作时,还必须佩戴防放射性气体或气溶胶的防护面具,在其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淋浴室和表面污染监测仪器。
6、在事故或应急情况下,根据情况应对有关人员进行个人检测。
7、II级、III级作业条件下的员工应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当受到x,r或中子照射时,应佩带相应的个人剂量计,检测周期每月一次,当受到内照射时,应进行个人吸入量、呼出气和尿便样品的射性检测,检测周期每半年一次。
8、电离辐射作业,必须符合GB4792规定的实践正当性、辐射防护最优化、电离辐射作业员工个人剂量限值的基本原则。
9、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工作应采用低毒性核素、低放射活度辐射源和高防护性能的新技术、新设备。
10、使用外辐射射源时,应根据需要设置永久性或临时性屏蔽或确保人与辐射源之间有适当距离等可靠防护措施。
11、在处理一个废弃、闲置或无主的放射源时,应尽可能利用长柄操作工具,远离放射源。有条件时,利用遥控设备处理放射源。除非有必要,无执勤任务的人员应远离放射源和不进入放射性污染区。
12、应加强对从事核与辐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人员的训练,提高工作熟练程度,缩短与放射源接触时间、缩短作业时间。
13、在处理单个放射源时,应有效利用屏蔽物削弱射线作用于人体的强度。或利用具有良好屏蔽性能的物体(如铅砖、铁板、混凝土版)来减少人体的受照剂量。也可利用建(构)筑物和大型车船体对贯穿辐射的屏蔽性能。在房屋内,里间的屏蔽性能优于外间,墙角处优于屋正中,更优于门后。
14、为防止放射性微尘的吸入,首先应避免扬尘使近地面空气再度污染,如人员步行、车辆行驶或土工作业时,均应注意尽量减少扬尘。确实难以避免时则可采取加大车距、改变通过路线等方法避开多尘的地点,适当浇湿地面也可减少扬尘。对于放射性微尘,通常利用口罩就可以有较满意的效果,其阻留放射性微尘的效果可达80%~90%,但是应正确佩带口罩,防止侧漏。
焊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熟悉所切割、焊接工件的质量标准和技术特征,确保工件的加工质量。
2、施工前清理作业现场清除易燃易爆物,备好灭火器材;切断或关闭所切割或焊接设备的电源、水源、风源等,并挂好警示牌。
3、将所使用的设备、配件、用具准备齐全,并认真检查确保完好。
4、氧气瓶与乙炔瓶间距必须大于10m;运输使用轻拿轻放;气瓶不能接触高温和明火,周围10m内不得有易燃易爆物品。
5、焊接时要掌握焊接方法,最大限度减少和消除内应力和变形。
6、火焊切割时,应防止回火现象。
7、切割较大零部件时,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止下落或下滑的措施。
8、容器内焊或切割时,焊工与焊件间要绝缘,清理容器内外易燃易爆品,焊件外壳通风良好,容器外有专人监护。
9、施工完毕,切断电焊机电源,码放好手把线;关掉氧气瓶、乙炔瓶阀门,码放好氧气带、乙炔带,分类码放好焊接工件;清除焊渣,清点工具,打扫好施工现场,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10、作业人员必须使用相应的防护眼镜、面罩、口罩、手套、绝缘鞋,决不能穿短袖衣或卷起袖子。
油漆工岗位职业卫生操作规程
1、工作时必须先打开送排风装置,以降低溶剂的挥发浓度,结束后关闭送排风装置,油漆及甲苯容器必须上盖。
2、生产现场必须保持通风良好。
3、作业人员工作时必须戴好工作手套、防护眼睛和防毒面具,对个人防护用品,应该爱护使用并定期更换。
4、完成每批工作后必须将原材料空桶和废抹布清理干净。
5、喷漆结束后,清洁地面时不得将有机溶剂直接洒在地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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