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2024-07-02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精选12篇)

1.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一

随着国内工业的飞速发展,特种设备操作从机械、自控、人工智能方面都有明显提高。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理论知识、实际操作技能的更新都给予新的要求,也给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企业设备能够安全、平稳、高效地运行,必须要求现场技术工人、管理仪表人员接受严格的岗位作业训练,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透彻理解所操作对象、娴熟的操作技巧及处理异常事故的本领。

1 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培训机构

为切实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素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需加强对授权培训机构在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环节上的监督、监管力度,施行合理的管理体制,分离培训、考核、发证环节。轮流委派监察人员对授权培训机构从招生审查、培训内容、培训学时等环节全程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使整个培训考核环节都在监察机构的监督管理下进行,杜绝培训机构为获得利益采取缩短培训时间、压缩培训内容、放松考场监督、提高考试通过率等行为。

1.1 动态管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料

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需对考核合格人员施行动态管理,建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身体健康状况、考核情况、发证时间、有效期限、身份证号码、证件编号、复审记录、取证时的工作单位、有无违章违纪记录等信息等)相关信息的电子版培训考核档案,便于国内联网查询。倘若学员在异地可携带特种设备从业资格证和用人单位签订的拟聘用合同,经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在网上核实、登记、备案后,方可在用人单位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活动,一定程度上妥善保护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权益。

1.2 加强特种设备使用企业的监管力度

特种设备监察机构需加强对企业在法规方面的宣传工作与监察力度,提高企业对特种设备危险性与危害性的认识。加强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监督检查,实施公开电话举报,采取明察与暗访相结合,对委派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或强令持证人员违章作业的企业及相关人员,应加大处罚、查处力度,纠正以往那种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简单的看成是熟练工的错误观念。为企业、为社会、为国家培养出更多合格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1.3 搭建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网络平台教学

为提高特种设备培训中锅炉工的技术素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落实理论考核与实践操作紧密结合,在现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网站上增设网络学习平台,平台可播放下载相关规章制度、培训教案、演示文稿和现场实际操作录像,也可进行网上答疑,鼓励学员将工作、学习中的疑难问题上传到网络平台,让学员们各抒已见,教师通过网络平台实时答疑解惑,促进学员全面素质的培训,提高特种设备专业化水平,推动培训工作向纵深方向发展,利用现代化的信息手段提升特种设备作业培训质量。

1.4 适时推进特种设备培训无纸化考试改革理论考核方式

无纸化考试是在计算机上进行的考试。由计算机从已建立的题库中调题组卷,考生一人一机一卷,根据显示的题目用键盘或鼠标输入答案,考试结束后,计算机自动阅卷、评分、统计及分析等。在考核环节中每批次只需一台服务器完成组卷、发卷、判卷和成绩分析等工作,大大减轻了考试工作的劳动强度,同时也将使考试的公平性和严密性更有保障。基础理论知识考试检验教学质量是非常重要的培训环节,无纸化考核可避免烦琐的纸张印刷,有效地实现教考分离的全自动化管理,减轻了教师阅卷的工作强度,简化了传统考试的过程,极大地提高考试的灵活性、公正性、可信度和工作效率。无纸化考试是培训考核工作创新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实现以学员为中心的开放教育的有效途径。

2 仿真组态技术应用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培训

仿真组态技术是综合性技术,它集成了计算机技术、系统技术、信息技术、网络技术、多媒体技术、自动控制,是当今世界前沿科学中最活跃的领域之一。借助仿真技术可演示或反演系统的操作过程和运行结果,可以仿真出系统的特性,安全、快速、经济。有些事故运行人员可能很少遇到,平时难以有练手的机会。传统“师傅带徒弟”的现场简单培训模式可以学到锅炉运行的初级理论知识,了解锅炉的基本常识,指导常规的安全运行操作多数通过图片、文字给学员讲解,培训学员现场动手的机会少,独立操作的机会更少,为此掌握事故处理知识只能停留在理论上,学员正确判断和处理故障的综合操作能力不能得到有效训练。因此,仿真技术被广泛应用于辅助研究、辅助设计、辅助生产和辅助培训领域。

3 结论

目前特种设备作业授权培训机构正积极探索,创新改革培训模式,提高实作教学的培训效果。做好此项培训工作可增强企业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财产和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健康发展。

摘要:围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面向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阐述搭建培训网络教学平台,更新动态管理学员档案及无纸化考核等新举措入手分离培训、考核、发证环节,确保监察机构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化、技术标准化和管理现代化。

关键词: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管,考核,模拟培训

参考文献

[1]陈继兴,侯秀旺.如何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与管理工作[J].林业劳动安全,2009,22(4):5-7.

[2]王强,荣冈,李笕列.石化企业MES培训系统的设计与实现[J].化工自动化及仪表,2010,37(3):86-88.

2.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有什么规定 篇二

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有17类: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含起重机械(含电梯)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工、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风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器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钩)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3.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三

1、目的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增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实际安全从左技能,减少伤亡人数,保证安全生产,结合公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制度。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特种作业的范围由特种作业目录规定。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3.3特种作业的范围

(1)电工作业

(3)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

(4)叉车

(5)压力容器

4、职责

4.1由管理部保管特种作业证书;并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管理特种作业人员台账;做好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5、一般规定

5.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二)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四)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五)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

训和实际操作培训。

6.2已经取得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从事与其所学专

业相应的特种作业,持学历证明经考核发证机关同意,可以免予相关专业的培训。

6.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6.4特种作业操作证遗失的,应当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提出书面申请,经原考核发证机关审查同意后,予以补发。

7、复审

7.1特种作业操作证每2年复审1次。

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

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7.2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安全管理员向

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二)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三)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7.3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

延期复审。

7.4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7.5申请延期复审的,经复审合格后,由考核发证机关重新颁发特种作业操

作证。

7.6再复审、延期复审仍不合格,或者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7.7离开特种作业岗位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试,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7.8 加强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复审档案,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

7.9特种作业人员在劳动合同期满后变动工作单位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7.10企业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经贸委第13号令《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境内除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等以外的特种作业的单位和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龄满十八周岁;

(二)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相应特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四)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职责:

(一)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本单位的规章制度,遵守作业操作规程,保证安全作业;

(二)对作业工具和设备认真进行维护保养;

(三)设备发生故障或出现事故隐患,影响安全作业或发生险情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并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

(四)努力学习所从事作业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技术水平;

(五)拒绝违章指挥,并制止他人违章作业。

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中央属、省属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安监部门)负责,也可委托所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安监部门)负责;其他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工作由市安监部门负责。各市安监部门可根据本细则制定实施意见。

第二章 培 训

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证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第八条 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应到安监部门认可的培训单位领取《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见附件三),按照国家对申请工种身体条件的要求,经县以上医院查体,持《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登记卡》和《体检表》,申请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培训。

第九条 中央属、省属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省安监部门审查发证;其他单位的培训单位资格认可工作由市安监部门审查,报省安监部门审核发证。

第十条 负责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条件,经安监部门审查合格,并取得《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方可开展培训工作。

第十一条 凡具备培训条件并自愿承担培训任务的单位,须写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申请表》(见附件一),报相应的安监部门。

第十二条 安监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十日内组织审查,审查组人员不得少于三人,按照《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证审查标准》(见附件二)进行审查,总得分八十分以上,且各大项得分为该项分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为合格。省安监部门必要时可进行抽查,对抽查不合格的单位,不予发证或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三条 取得培训资格的单位,应加强教学管理,不断提高教学手段,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培训质量,做到谁培训、谁负责,并按照批准的培训工种开展培训,不得扩大培训范围。

第十四条 《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单位资格认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原审查部门对认证合格的培训单位每年进行一次年检,五年进行一次复审换证。对培训管理工作混乱、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培训标准和要求的单位,应限期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培训资格。

第十五条 培训单位的教师须经省安监部门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教师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教学活动。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具有所承担教学工种的专业知识,并有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和操作示范能力;

(三)从事本专业工作或教学不少于五年;

(四)身体健康,能够进行正常的教学活动。

第十六条 培训单位使用全省统一的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材和教学大纲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一百学时。复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四学时。

第十八条 培训单位应严格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要求进行培训,注重提高安全操作技能和预防事故实际能力的培训。

第十九条 培训单位应加强对学员的管理,严格考勤等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学员在培训期间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安全。

第二十条 培训单位应建立完善的培训教学、考核及学员档案。

第三章 考核发证

第二十一条 各级安监部门成立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小组,指导本地区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二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发证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弄虚作假或降低标准。

第二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内容按照国家和省制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前,由培训单位向考核小组提出申请,考核小组派考核人员具体负责考核工作。

第二十五条 考核人员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标准》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理论考核试题由省安监部门统一编制。

第二十六条 考核合格者,安监部门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不合格者,可申请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须重新培训。

第二十七条 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在校期间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学习,成绩合格,其毕业后从事与所学专业相同工种作业,并符合特种作业人员条件的,不需培训可直接向考核单位申请考核。

第二十八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由省安监部门到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统一订购。省或市安监部门负责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制作和发证。

第四章 复 审 第二十九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作业十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第三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由特种作业人员本人或用人单位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由原考核、发证单位负责审验。复审内容包括:

(一)健康检查;

(二)违章作业记录检查;

(三)安全生产新知识和事故案例教育;

(四)本工种安全知识培训考核。

第三十一条 复审合格的,由复审单位签章、登记,予以确认。复审不合格的,可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复审单位申请再次复审。再复审仍不合格或未按期复审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失效。

第三十二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可向从业或施工所在地的考核、发证部门申请复审。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对无证上岗的,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用人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检查工作。对无证、复审不合格、逾期未经复审的人员均不得安排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追究用人单位领导人的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应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及持证上岗情况的监督检查,不定期的对各培训单位进行抽查。

第三十六条 各培训单位将每期培训计划、培训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及培训情况小结报所在市安监部门。各市安监部门、省有关培训单位在每年年底将本培训情况总结及《山东省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情况汇总表》(见附件四)报省安监部门。

第三十七条 跨地区从业或跨地区流动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当地安监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发证单位收缴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三次以上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

(四)经确认健康状况已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的;

第三十九条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六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第四十一条 特种作业操作证丢失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培训、考核单位出具证明后,原发证单位予以补发。

第四十二条 未经安监部门认可的单位或个人不得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对擅自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工作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四十三条 培训考核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在培训考核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发证收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5.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五

管理的通知

索取号: AC7450600-2008-006

文件编号: 沪质技监特〔2008〕25号

产生日期: 2008-01-17

发布机构: 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保证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质量,提高特种设备使用和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作业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现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就进一步加强本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提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切实做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规范操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二、各单位应制订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履行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义务,切实做好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日常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并结合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复审工作,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档案。

本市大中型企业应自行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应统一由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除上述单位外,对无能力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的单位,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会同企业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安全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相应培训。

对未能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要求进行重新考试。

三、各特种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尤其是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数量必须满足实际需要,使管理不留死角。

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充分发挥其管理特种设备现场安全作业的重要作用。特种设备管理人员必须掌控所管辖的特种设备安全状况,负责对操作人员的现场作业进行必要的正确指导和组织进行事故应急处置演练。

四、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应加强自身建设,具备符合考试要求的基本设施和考试条件。遵循便民、公开、高效的原则,保证考试的公正性,并在规定的考核项目范围内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工作。

五、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工作(除经我局同意外)。

六、从2008年起,各考试机构的应知考试必须实行机考。有关考试题库内的考试题目(包括今后考题的变更)均应经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管理委员会审定。

七、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在不降低考核质量的前提下,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应抓紧研究相应考试项目和内容的调整与整合(如一次申请,可多项取证)。调整的相应考试项目应经我局特种设备监察处同意后,在全市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试机构推行。

八、各区、县质量技监局应加强对特种设备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单位及其作业现场的监督检查,严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和违规操作,帮助和督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提高操作技能和管理水平,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章作业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6.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六

关键词:特种设备,动态,管理系统,分析

对于特种设备进行动态的管理, 尤其是在业务的过程方面, 具有七个方面:设备在动态方面的管理、生产单位在动态方面的管理、检验、检测的中介机构在动态方面的管理、检验的工作在动态方面的管理、事故实施的管理、监察工作在动态方面的管理等。对任何一个模块, 以建模的形式而实施、分析, 从而指出了这个系统, 即实际的功能, 同时, 促进用户的优化针对一些业务、流程, 减少再一次设计的繁琐、以及对其进行编码、测试、工作。对于特种的设备管理的系统, 依据使用的用户而进行划分, 包括省、市、县级的:局领导、锅炉处长;锅炉处主管的人员;综合窗口的人员;锅炉处的系统的管理员;检验机构的人员等。以下是对特种设备进行动态的管理系统, 从任何一个业务、模块给予了分析、建模[1]。

1 设备动态管理

在与用户进行交流的基础之上, 详细地进行了分析, 而得出设备进行动态的管理, 对其整体的业务、流程, 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单位提出报告、信息;具有使用登记的证书, 对于使用、登记, 由行政进行审批、管理的;对于监督、检查的情况表, 往往进行监督、检查之后给予上报的, 即依据检验机构而实施的定期进行检验, 而得到的信息上报给县、市、省等, 属于三级的监察机构, 对于业务的主管, 在输完数据之后, 通过县级的监察机构, 即进行上报, 数据到了市级的监察的机构, 而对于市监察的机构, 继续上报到省级, 即监察机构, 对于省监察机构, 依据要求而报告给国家局。通过建模、分析一下设备进行动态的管理, 即从其整体的业务上分析, 而且与用户进行了多次的交流, 并对这个区域内的、专业的人积极进行询问, 对设备的动态管理进行化分, 针对业务的流程, 包括几个方面:装配、改造、修正、告知等, 对于特种设备进行安装、使用、登记时, 通过特种设备的检验的流程实现, 对于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的流程, 通过特种设备进行监督与检查实现, 包括处理、管理的流程, 以及监督设备的隐患、以及管理设备的流程[2]。

2 特种设备人员的动态管理的系统

对实施作业的人员;以及监察的人员, 即所有人员进行动态的管理、记录, 这些均干扰到他们的活动, 包括:提出申请、换证、监督、检查数据的要求。在进行数据输入时, 依据内容写在申请书中, 按照顺序建立一个输入的表单, 而在打印、输出时, 往往依据申请书的样式进行, 这样可以方便检索程序, 尤其方便用户进行自定义的检索。

对于特种设备, 人员进行动态的管理, 包括:对进行作业的人员;对进行检验、检测的人员;对进行监察的人员、题库、专家库等实施动态化的管理, 能够随时去更换人员, 从而保持在数据库中的人员, 即得到最新的信息[3]。

根据以上显示了, 对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动态的管理, 也对其系统、功能、模块进行了划分, 也说明了功能模块的使用人员, 以及使用的关系。对于特种设备的人员进行动态管理的系统, 包括:子操作有十个、一个人员信息的列表[4], 其作用包括:新建、修改、删除、查询、统计、查看、监督、审批、还原等, 对于回收站, 对这些功能、模块的使用, 往往依据用户而进行的划分, 包括省、市局4类:局领导;锅炉处的科长;锅炉处的业务的主管;综合窗口人员等。在这些人员动态管理库中, 通过这些人员的行动, 能够随时新增、删除、修改这些人员的信息等, 在数据库中, 能够随时确保人员得到最新的信息[5]。

根据以上显示, 关于特种设备的人员, 在进行动态的管理方面, 划分出了好多的子模块, 而对于模块的使用, 涉及到全部的人员, 还说明了他们之间显示的关系。对于人员在动态方面的管理, 包括四种检验:人员实施检测、管理的;人员实施作业、管理的;人员实施监察、管理的;专实施管理的等。作为特种设备的管理的系统, 对于使用的用户, 包括有省、市局4类:局领导;锅炉处的处长;锅炉处的业务的主管;综合窗口管理者。

3 检验工作的动态管理

对于实施检验动态的管理, 能够完成检验的报告, 以动态的字段, 进行, 包括: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下次进行检验的时间、对检验的结果进行更改;对于检验报告, 往往依据附件的形式而进行提交, 即到设备库中。具体做法:第一步, 提供对应的申请, 包括的内容有:对特种设备进行的设计、对生产机构的设计、装定、维修、改造, 以及对于任何一种实施检验的机构等, 第二步, 在批准申请之后, 在机构的资质库中进行记录, 按照一定日期, 对其进行再次审核, 或经过监督、检查的过程, 制定出以上资格的机构, 若资格被撤消, 则在资质库中, 应随时把这个机构实施处理, 这往往涉及到机构中的一些人, 对于人员具有资格证书的, 应该给予调查, 然后设立单一的、记录机构, 来记录关于业务、管理的一些情况, 包括:在机构、业务的情况;在执法中的情况等, 这样就可以完成机构的管理, 尤其是在动态方面的, 另外, 还可以实现监督、管理, 包括:检验、检测机构等[6]。

3.1 监督检验

对于检验的机构, 在监督、检验之后, 而能够产生检验的报告数据, 然后, 提交监督、检验的报告, 即给生产的单位, 同时, 把数据输入到检验的机构, 以及数据库中, 继续进行上交, 即市监察的机构, 对于市监察的机构, 把其输入到数据库之中, 在这实施以后, 把其继续进行上报, 即省监察的机构, 其继续传入到数据库, 而其依据要求继续上报, 即国家局。

3.2 定期检验

以定期的形式而进行检验, 即检验机构, 经过检验后, 所成的检验报告, 通过其把数据上交给使用的单位, 同时, 把数据进行传入, 即到检验的机构, 尤其是数据库中, 接着, 继续把数据上报, 即到实施的设备, 对其进行记录, 这里包括了县、市、省级的监察的机构, 对于县监察的机构, 往往把数据进行上传, 即到数据库中;接着, 把数据继续上报, 即到市监察的机构, 而对于市监察的机构, 把数据继续传入, 即到数据库中, 在这基础上, 继续上交, 即给省监察的机构, 对于省监察的机构, 把其传入到数据库中, 依据要求继续上报交给国家局。系统依据用户提供的内容而进行更改, 即设备检验的信息[7], 如图1所示。

在检验、工作的管理系统中, 仅有检验工作管理的模块, 对于这个模块的管理, 有10种设备, 对于检验报告, 依据不一样的业务, 继续进行上报、审批、保存, 涉及任何一种检验的报告, 同时, 随时更换特种设备, 即在登记库中。

3.3 事故动态的管理系统

对于事故动态的管理, 所要做的事是, 对发生事故的过程进行详细的记录, 以快报的形式而向上汇报, 对于一些救援的预案, 可以在事故预案库中找到, 而处理事故的报告, 往往依据要求而向上汇报, 再依据要求而变成统计表, 从而完成检索、用户的自定义等功能。对于产生事故的单位, 首先, 向市、省的监察机构进行上报, 尤其是把事故的情况详细地给予上报, 而市、省监察的机构, 作出对应的抢救, 对应一些机构, 往往担负关于事故、处理的一些报告, 即把其继续提交到市级, 以及省级进行监察的机构, 同时, 对于这些监察机构, 把这些报告继续传到数据库, 并继续向上进行汇报。

3.4 监察工作的动态管理

对于监察工作的动态管理, 是以监察机构为主要机构, 对平时的文档进行存放、检索等功能。

总而言之, 对于特种设备的动态管理的系统, 被作为一项在质量监督局的主要业务、内容, 不仅关系到经济、建设的发展, 还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的情况, 对于特种设备的管理, 要科学而有效。为了实行特种设备, 主要放在动态方面的监管, 通过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地监察, 使其得以上升, 即达到一个新的水平, 从而有效地防止事故的发生。

参考文献

[1]袁梅冷, 黄烟波, 黄家林, 等.J2EE应用模型中MVC软件体系结构的研究与应用[J].计算机应用研究, 2003, 20 (3) :147-149.

[2]耿建光, 章翔峰, 邓家禔.PDM系统中产品结构与配置管理的开发研究[J].航空制造技术, 2002 (8) :29-32.

[3]钟林辉, 陈宇, 刘洋, 等.软件配置管理系统XML数据模型及原型研究[J].计算机工程与应用, 2001, 37 (19) :82-84, 120.

[4]张路, 李欣, 梅宏, 等.基于复用的软件开发过程中的配置管理[J].计算机科学, 1999, 26 (5) :41-44.

[5]曹鸣鹏, 赵伟, 许林英.J2EE技术及其实现[J].计算机应用, 2001, 21 (10) :20-23.

[6]段靖荒, 林子禹, 万丰.J2EE企业解决方案的平台[J].计算机应用, 2001 (z1) :204-206.

7.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七

特种作业人员(制冷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由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于2010年1月29日颁发,根据国务院批准的部门“三定”规定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对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

安监总局职责: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煤矿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

《安全生产法》第二条:特种设备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特种设备安全检查条例》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三十八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根据《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人员技术大纲和考核标准》(2011年版)适用于(冷库、速冻加工、制冰)生产经营企业的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作业的培训和考核。制冷与空调设备安装修理工是指空调机组及辅助设备的安装修理作业人员。

8.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八

业务范围主要承担着油田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培训以及压力容器、电工、金属焊接、登高架设、危险化学品以及石油司钻等10多个工种的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安全职业资格培训考核工作。

1油田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过程风险分析

(1) 学员资格审查不严, 蒙混现象时有发生国家对特种作业人员从业条件有明确规定, 从工作情况、学历、年龄、身体健康等方面都有具体要求, 有些人员文化程度低, 有些人员身体条件不满足要求。负责审查资格工作人员, 受某些因素影响, 对学员资格审查宽松, 加之考试过程不规范, 导致蒙混参加培训取证人员屡有发生, 这些不合规取证人员给培训考试机构带来一种潜在风险。

(2) 课件内容更新速度慢, 授课手段和技能单一国家安监总局和质检总局分别颁布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大纲及考核标准》 (2011年) 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13年) ;部分教师使用的课件更新速度慢, 内容相对陈旧, 加之授课以理论讲解为主, 组织探讨交流少, 加之现场培训手段少, 重视理论培训、轻视实操培训, 学员学习内容与现场实际差距大, 导致培训效果不佳。

(3) 硬件设施缺陷, 存在一定安全伤害风险目前油田特种作业培训场地分两种形式, 一种是固定场所, 一种是临时租用场所。这些场所可能存在使用年限长、管理维护不到位, 会出现线路老化, 易发生漏电现象;桌椅年久失修, 易造成学员扎伤、摔伤事件;在线考场临时搭接插板不规范, 易导致火灾、触电事故;将来使用模拟教学设备、辅助设备, 如果使用不当, 都会有一定的危害。

(4) 培训管理有漏洞, 易发生交通和食宿安全根据以往出现情况分析, 由于各培训点所处环境不同, 学员素质不同, 再加上管理上的疏忽, 容易发生交通和食宿安全事故。一是个别学员自由散漫, 培训期间, 不遵守“三禁一反”规定, 因一些琐事发生斗嘴, 打架等造成人身伤害;二是临时请假外出、以及上下课途中, 安全防范意识淡薄, 易造成被车辆伤害事情发生。三是就餐饮食方面, 一是某些就餐点卫生环境不达标, 易发生就餐过程中的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等现象。

(5) 防火防震意识不强, 应急处置困难由于培训、考试场所属于人员密集型区域, 办班负责人有的老师开班前讲的非常清楚, 有的老师草草了事, 更有甚者不讲, 没有把安全逃生路线, 应急时如何组织和服从指挥逃生方式讲述清楚。由于这些安全意识不强, 将会给应急处置带来极大困难, 可能会产生及严重后果。

2油田特种作业人员培训风险防范措施探析

(1) 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培训过程和内容要符合国家培训考核要求, 杜绝假培训、不培训、培训课时不够, 培训标准降低等培训不到位现象, 考试严格执行在线考试, 采用随机抽题方式组卷, 配合监考要严格, 不得发生违纪情况, 规避培训机构自身的安全培训责任风险。

(2) 提高教学水平和质量提升培训教师业务技能, 优化师资队伍, 优选一批业务知识过硬, 持证上岗, 符合安全培训教师资格。授课老师要经常学习, 经常更新课件, 经常与同行沟通交流, 善于总结, 依据国家考核大纲, 提高授课过程中的实战性和实用性。

(3) 重视培训组织和管理办班负责人要有强烈的安全意识, 不得随意上下课, 随意调整课时, 不准离开岗位, 不得进行放羊式教学, 不得让学员进行一些危险性游戏活动, 举办集体活动得落实相应的安全预案, 以防事故发生。每个班必须把交通安全讲到位, 进行集中教育, 以及做好学员上下课经过危险路段提醒工作。

(4) 加强日常安全常识宣贯及预防防食物中毒的教育, 对不同饮食环境, 办班负责人要清楚情况, 首先进行饮食卫生和防止食物中毒的宣传教育, 一旦发生食物中毒的事件, 要及时应对。加强宿舍管理, 严格夜查制度, 做好检查和记录, 并恰当处理各类偶发事件, 开班前通知学员尽量不带贵重物品来参加培训, 培训期间自己的物品保管好, 及时关锁好门窗。

(5) 认真开展安全的自检工作开班前, 现场负责老师要对培训场所进行消防安全、危险化学品管理、用电安全、住宿安全、门前交通安全等可能存在的具体问题, 有针对性的的提出必要的解决措施。进一步修订完善站、培训组、岗位三级安全环保体系, 进一步推广安全技术培训工作流程, 将安全技术培训的各个环节进行细化, 量化, 提高可适用性和操作性, 进一步规范员工行为, 使HSE管理体系要素覆盖到位。

参考文献

[1]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S].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3, (4) 、2014, (2) 、 (6) .

9.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项目部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和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复审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技术知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及实际操作技能,减少和避免工伤事故的发生及职业危害,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第三条 特种作业范围包括:

(一)挖掘机作业;

(二)装载机作业;

(三)搅拌设备作业;

(四)电工作业

(五)电焊作业;

(六)金属焊接(气割)作业;

(七)场内机动车辆驾驶;

(八)汽车起重机械作业; 第四条 特种作业工种包括:

装载机、挖掘机、搅拌设备、发电机等操作手。空压机及其它压力容器操作工、电工、焊工(电焊、气焊、氩弧焊、气割)、场内车辆驾驶员、行车工及起重机械操作工等。

第五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

(三)考核、发证

(1)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制作,并由当地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签发;

(2)特种作业操作证,每两年复审一次。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的,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可延长至每四年一次;

(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上岗作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一)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二)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三)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第十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按规定正确穿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10.解读北京特种作业两项新规 篇十

背景

第一, 2010年发生在上海市的“11·15”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其直接原因是无证特种作业人员违章操作引发的, 它不仅给人民生命财产带来巨大损失, 而且还造成了严重的社会负面影响。做好特种作业管理工作, 是保证首都城市安全运行的需要。

第二, 全国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前的培训、考核已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管理手段比较完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中, 对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后的监管也作了相应规定, 但□白瑞/汇编这些规定没有具体实施细则会影响落实。据统计,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核发的有效期内特种作业操作证达40余万个, 年均培训考核特种作业人员20余万人, 另据国内外有关资料分析, 因特种作业人员违规违章操作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 约占生产经营单位事故总量的80%。因此, 加强特种作业人员持证后监管, 有效控制人的不安全行为, 对压减生产安全事故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实行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 实现对特种作业培训、考核、证件制发及上岗操作的全过程监管。通过安全生产监管手段的创新, 细化了特种作业具体违章行为内容和登记程序, 增强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相关条款的可操作性, 填补了北京市安全监管的空白, 使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的管理从被动向主动转变, 从粗放式向精细化转变, 也为下一步制定特种作业违章证件暂扣、吊销以及违章人员强制培训考核等有关规定积累实践经验, 最终实现违章行为处罚与证件管理的有效衔接。

第三, 近年来, 首都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快速发展, 作为特大型城市, 大量外地进京人员在北京市从事特种作业。据统计, 2011年北京市考核特种作业人员中, 京外户籍人员考核量占总考核量的60.3%, 其中高处作业类京外户籍人员考核量占本类别考核量的87.2%, 此外还有大量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这类人员底数不清, 一些人安全素养差, 给首都城市运行带来安全隐患。同时, 外省市特种作业类别和操作项目名称及考核标准与北京市差异较大, 持证人员实际操作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特种作业操作证全国通用, 持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在京从事特种作业无需办理任何手续, 也成为安全监管的薄弱环节。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加强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管理, 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是国家安全监管总局30号令的规定, 也是生产经营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的需要。为此, 开展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 全面掌握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基本情况, 将其纳入北京市统一管理, 进一步增强广大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意识, 为下一步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违章行为登记、违章强制性培训及在京复审等工作奠定基础。

内容

《北京市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管理办法》

共13条,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了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登记管理。北京市登记的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 是指由外省市的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委托设区的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2.确定在北京市实行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制度

借鉴市住建委管理经验, 在北京市实行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管理制度, 将此类人员纳入统一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聘用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的, 应当按规定进行登记。

3.明确登记管理职责分工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负责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辖区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的具体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本单位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登记及建档工作;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应配合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工作, 并提供合法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4.制定科学规范的登记程序

登记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申报, 区县安全监管局或其委托单位核对、贴标, 市安全监管局提供网上公示的程序进行。因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流动性较大, 其证件信息首次登记后, 登记信息在证件有效期内全市范围有效, 工作单位发生变化时, 仅由其工作单位在登记系统中进行隶属关系变更, 无需重新登记。

5.增加违规行为处理规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 第三十九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健全特种作业人员档案的, 给予警告, 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此项规定, 对生产经营单位未建立持有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档案的, 由市和区县安全监管局予以相应处罚。

《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办法》

共10条, 主要涉及内容:

1.明确登记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特种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登记及管理。办法中明确规定, 违章行为是指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的行为, 共8大类特种作业, 222条具体违章行为细则。8大类特种作业包括:

电工作业类 (高、低压运行维修) ;

焊工作业类 (电弧焊、气焊气割) ;

高处作业类 (建筑脚手架拆装、建筑物表面清洗作业) ;

企业内部机动车驾驶类 (施工机械、矿山车辆驾驶、电动挖掘机驾驶) ;

矿山 (尾矿坝) 作业类;

制冷作业类 (制冷运转、制冷安装维修、空调运转、空调安装维修) ;

有限空间作业类 (地下有限空间作业) ;

煤矿特种作业类 (井下电钳工、井下电气焊工、井下爆破工、煤矿安全监控监测、瓦斯检查工、煤矿掘进机司机、采煤机司机) 。

登记管理的具体违章行为由市安全监管局公布。

2.建立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制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 在北京市实行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过程中存在违章行为的, 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登记并依法予以处理。

3.确定违章行为登记工作职责分工

北京市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建设与维护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系统, 定期统计、分析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及处理情况, 并发布相关信息;市和区县安全监管执法检查人员或者委托执法的乡镇检查人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进行登记。

4.明确违章行为处理程序

办法中规定,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在执法检查过程中, 发现特种作业人员存在违章行为的, 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并登记;对有2次以上违章行为的特种作业人员,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对其复审或延期复审不予通过。另外, 在市、区县安全监管局在事故调查过程中,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负有责任的特种作业人员, 应当依法撤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并进行违章行为登记, 由北京市安全监管局履行特种作业操作证注销手续。

5.实行违章行为登记信息公开制度

北京市安全监管局通过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布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信息, 以及取消复审或延期复审、撤销证件相关信息。

《北京市京外特种作业操作证登记管理办法》和《北京市特种作业人员违章行为登记管理办法》是加强北京市特种作业管理, 创新安全监管手段, 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重大举措;也为下一步推进特种作业立法、研究制定新的管理措施奠定基础, 将为首都城市运行安全发挥重要作用。

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也是特种作业之一

11.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篇十一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特种作业人员是由北京市安全监督管理局考核后,取得操作许可证的特殊岗位操作人员,这类人员岗位稳定,直接关系到我公司水处理设施的正常安全运行,频繁或不合理的调动将直接阻碍技术水平的提高和工作经验的积累。另外不在岗的特种作业人员也成为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难题。同时不在岗的培训和特种岗缺员的补员培训也使我公司的培训费大量增加,为此特规定如下: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由各部门报计划,统一由主管领导批准。(特种作业分:电工、电焊工及气焊工、电梯操作工等)。

2、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应与允许操作范围相符合。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保持岗位的稳定性,必要的调动应与本人操作范围相符。

12.特种作业人员考核 篇十二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文件

沪建交〔2009〕243号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关于加强本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

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项目中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管理,不断提高特种作业人员施工现场操作技能水平和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现场作业人员和周边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工种

本通知适用范围为: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筑电工、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 1

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建筑焊割(操作)工的公众。

凡未列入上述工种范围的其他特种作业人员,其办证或换发证事宜按原规定执行。

二、组织管理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市安质监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考核机构,以下简称“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负责具体实施。

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

三、领证对象

(一)申请领证。凡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年龄要求,具有初中(含)以上文化程度,近三个月内经二级乙等以上医院体检合格,且无妨碍从事施工现场相应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又符合相应特种作业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参加相应工种应知应会考试,经考试合格者可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盖有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专用印章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

作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操作资格证书》)。

(二)凭证领证。属于本通知适用工种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凡已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有效操作资格证书,并在建筑施工现场施工操作的,可凭证直接领取《操作资格证书》。凭证领证期限,自本通知颁发之日起至2009年9月30日止。逾期者须加试建设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合格者按凭证领证要求办理。

四、考核内容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知应会培训考核,严格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大纲》执行。考核内容由施工现场安全技术理论和安全操作技能两个部分组成。现场安全技术理论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安全操作技能考核。

五、考务管理

(一)考核场所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的考核场所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经建设类办学能力评估合格,并经考核机构审定委托的有资质的培训单位;

2、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业务管理制度;

3、具有与应知考核要求相适应的教室,计算机考核能满足不少于50人/次要求;或者具有与应会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

核场地、设备和机具(每工种的考核不少于10个能单独操作的工位,或者需配合完成操作的工种不少于2组);

4、具有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考评人员、专职管理人员,以及完善的后勤保障;

5、具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认可资格的与考核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不少于10名。

(二)考评人员

从事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安全技术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的考评人员,应当熟悉本工种(或专业)的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具有工程类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技师(含)以上资格,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凡符合上述条件人员,由本人申请,报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审核、推荐,经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确认后,颁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考评员证》。考评人员实行持证上岗。

六、核发证书

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参加由市建设行业考指中心组织应知应会考核合格的,并经市安质监总站结合合格者业绩复核通过的,由上海市建设安全协会负责《操作资格证书》的办证与发证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2009年10月1日起,凡属于符合本通知范围的本市特种作业人员未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操作资格证

书》的,不得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

(二)建筑施工企业可以凭本企业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已持有的相关部门发放的有效证件,在凭证领证截止期限前到办证机构进行集中领证。

(三)建筑施工企业可以组织无特种作业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至考核机构参加全市统一组织的应知应会考核,考试成绩可在上海建筑业建材业网()查询。

(四)本市各级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健全和完善特种作业人员信息化管理网络建设,认真实施网络化信息监管。凡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本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或者在沪工作的符合本通知要求的特种作业人员持有外省市核发的《操作资格证书》的,均应当携带证书及时到各区县安质监督部门办理信息化登记(含通过延期复核的登记)。

(五)各级建设工程安质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作业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杜绝无证上岗。对查实无证上岗和违章作业的行为人将记入档案,并对使用企业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八、特种作业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后,有关证件有效期限、延期复核、继续教育和违章作业处理等要求,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规定执行。

九、本通知自颁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制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样式》

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二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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