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2024-06-30

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10篇)

1.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一

第一条为了全面实现行政管理目标,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工作,切实维护办公秩序的正规化、规范化,不断提高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效能,是指行政管理的效率、效果和效益的综合体现。行政效能督察,是指行政督察部门对学院各处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进行的督察检查。

第三条行政效能督察工作由院机关行政效能建设领导小组负责,日常工作由机关党委(院监察室)承担。

第四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实施行政效能督察工作计划,向院领导报告行政效能督察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督察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决定、决策的落实和执行情况;

(三)督察学院各部门办公秩序、办公环境、服务形象;

(四)督察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五)督察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

(六)受理职工与行政效能有关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七)院领导交办的其它督察工作。

第五条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履行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提供与行政效能督察事项有关的文字资料;

(二)要求被督察处室和人员就行政效能不佳问题作出书面或口头解释和说明;

(三)对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将发现的违纪、违规问题向院领导或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条行政效能督察分为例行督察和重点督察,可以采取检查、追办、召开座谈会等方式。

第七条例行督察的项目为:院务会、院党组会和院行政办公会布置的工作任务;按岗位职责和工作目标及分工(有关工作管理体系待时机成熟后每年初公布一次)所规定的要求。

重点督察的项目为:院领导明确交待的、群众举报经院领导同意立项督察的项目。

第八条行政效能督察项目确定后,督察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全面调查,在尽量分析原因和责任的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督促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第九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对行政效能进行点评或提出点评意见,找出影响行政效能的原因,提出整改的意见和建议,协助院务会认真抓好机关行政效能工作。

定期点评的时间确定为每月底或月初。

第十条行政督察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效能投诉制度,向群众公布受理举报、投诉的方式、方法。

对群众有关行政效能的举报、投诉,行政效能督察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受理意见。没有事实依据的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在行政管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经院领导同意,追究相关责任者的责任:

(一)不贯彻落实上级决定、决议或者违背上级决定、决议的;

(二)不落实岗位目标责任制,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敷衍塞责,工作质量低下的;

(三)不按时完成工作任务,推诿拖延,办事效率低下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贻误工作或损害学院形象的。

第十二条行政效能过错责任追究方式分为:

(一)戒勉谈话;

(二)限期整改;

(三)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六)进行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院各处室和在职工作人员。

第十四条法律、法规对行政效能责任追究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2年9月1日起实施。

湖南省社会主义学院

2012年8月20日

2.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二

(1997年1月2日 川环法发〔1997〕2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完善行政执法和行政执法监督机制,严格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关及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从其规定。

第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必须完善执法程序,建立执法责任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循合法、及时、准确的原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四条 建立和完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监督机制,保证环境执法人员依法行政。

第五条 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建设,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执法不严、违法不究和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以罚代刑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及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在所辖行政区内实施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具体行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各级政府法制部门及环保部门的法制机构对具体从事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机构及人员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具体行为。

第二章 执法机构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需委托有关部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的,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九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理站、监测站等机构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对外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不具备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以各自的名义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名义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一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委托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单位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

第十二条 明确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清理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符合执法规定的单位由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省环保局验收并颁发《四川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资格证》。未取得资格证的单位不得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

第三章 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的监督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及上级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内设的法制机构是同级环保部门各业务机构的法制监督机构。

第十五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应具体组织、承担对本级环境保护部门各业务机构执法及下级环保部门执法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应主动接受政府法制部门、上级环保部门的执法监督检查。

第四章 执法文书

第十七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机构在行使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权时,必须使用统一的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

第十八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统一由省环保局制作。

第十九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法律文书包括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行政处罚类法律文书和行政复议类法律文书以及监督类法律文书。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行政管理类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依照环保法律、法规制定的开发建设环境影响报告审批书、环保工程竣工验收投产许可证以及依法制定的规范性行政管理法律文书、证明等。

(2)环境污染限期治理决定书、环保目标责任状、污染治理证书、环境污染设计单位资质证书等。

(3)环境监测、监理依法规定的规范化行政管理法律文书。

(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制定的其它规范化管理法律文书。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需要制发的行政管理法律文书,依法报请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法律机构审定,并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领导正式签发后,承印统一式样供日常执法时按规定使用。

第二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立案登记表、案件受理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询问笔录、委托鉴定书、听证笔录。

(3)处罚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法律文书主要包括:

(1)复议案件登记表、复议案件受理决定书、复议案件不予受理决定书。

(2)调查笔录、审议笔录、委托鉴定书。

(3)复议决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二十三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法律文书使用《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

第五章 执法程序

第二十四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处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三条界定的内容外,其余适用一般程序。

第二十七条 对非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和对经营活动环保违法行为处20000元以上罚款处罚的,应执行听证程序规定,依法组织听证。

第六章 执法人员

第二十八条 省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与环保密切相关的经济法规、资源保护法规及行政诉讼程序法规。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二十九条 市、地、州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经过法律专门培训或进修。

(4)熟悉环保法律、法规和与行政执法程序和复议程序。

(5)参加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条 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正确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2)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具有中专以上学历或技术员以上职称。

(4)经过法律知识专门函授或岗位培训。

(5)熟悉环保法律、法规,能正确执行行政诉讼程序法律、法规。

(6)经过省级以上环保法制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三十一条 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人员必须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省法制局和省环境保护局签发的《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工作。第三十二条 环境保护行政复议人员需持有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的《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方可进行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和行政复议工作。

第三十三条 各级政府法制部门签发环保《行政执法证》和环保《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前,应审查按规定填报的呈报表和经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后取得的《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表、证齐全方可签发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

第三十四条 县级环保行政执法人员未取得《四川省环保行政执法培训合格证书》,而其它条件具备,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从严审查办理为期一年的证件。在一年内须参加专业培训取得《合格证》。

第三十五条 环保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证》每年年审一次,年审合格者加盖印章继续使用;年审不合格者收回证件予以注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和四川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3.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篇三

河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保障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正确行使行政处罚权,提高行政处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环境保护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调查和处理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应当坚持查处分离的原则。

第四条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保护行政违法案件。

第五条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本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的;

(二)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六条 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下列违法案件:

(一)跨设区的市的;

(二)省内有重大影响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权限范围内的。

第七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罚款额度超过 1

法定权限时,应当逐级请示有处罚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八条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依法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给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

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管辖的案件认为确实需要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可以报请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第九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违法行为或在接到举报后,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在10日内予以立案登记。

第十条调查案件必须组成两人以上的调查组进行,并指定其中一人为负责人。

第十一条调查组应对案件进行全面调查,公正客观地收集证据和材料,调查终结向法制机构提交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和材料。第十二条调查报告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调查过程;

(三)违法事实;

(四)法律依据;

(五)处罚建议。

第十三条证据及有关材料包括以下内容: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述;

(六)监测报告和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接到调查报告后,就以下方面进行审核:

(一)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充分确实;

(三)凋查程序是否合法;

(四)适用法律、法规及规章是否正确;

(五)处罚种类和幅度是否适当;

(六)违法行为人是否明确;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经过审核,认为需要重新调查的,退回原调查组补充调查,有必要时由法制机构组织调查。

第十六条经过审核,认为需要进行处罚的,由法制机构填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调查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同时填写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统一印制的编有统一号码的现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调查人员签名或者盖竟。

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必须报所属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工施工、吊销许可证及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由法制机构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法制机构告知其后的五日内提出,由法制机构依照以下程序具体组织听证:

(一)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三)听证由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指定其他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四)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他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五)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六)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九条听证结束后,按第十六条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最初调查人员送达。送达必须有送达回证。第二十条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查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三)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当事人要求当场收缴的。

第二十一条调查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调查人员当声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起二日内交至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二十二条由行政处罚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等事项,由法制机构办理。

第二十三条案件执行完毕,调查人员应写出结案报告,将全部材料交法制机构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以下形式实行行政处罚备案和监督检查制度: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备案;

(二)县(市、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季度向所属市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报送本季度行政处罚综合情况(包括书面材料、报表);

(三)设区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每半年向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本市行政处罚综合材料(书面材料、报表(含县、市、区))及所属县(市、区)作出的影响较大或具有典型意义的行政处罚资料;

(四)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检查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情况,对执法不当和执法不力的要提出批评,并予以纠正。

4.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四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环发〔2006〕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我局制定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办公厅负责突发环境事件接报工作。

电话:010-66556006,66556007

传真:010-66556010

E-mail:zhibanshi@sepa.gov.cn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附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报告程序,提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环境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第三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建立相应信息报送制度。

第四条第四条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范围,做好本辖区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理工作,及时、准确地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辖区内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信息。

第五条第五条 在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调查了解情况,采取措施努力控制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继续扩大,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认定,并把初步认定的情况及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并同时报送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第六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分级标准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分级标准见附。

第七条第七条 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市(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1小时内,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除认为需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必要核实外,应当立即报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需要对突发环境事件进行核实的,原则上应在1小时内完成。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依照本条前两款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在接到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总值班室报告。

第八条第八条 当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初期无法按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确认等级时,报告上应注明初步判断的可能等级。随着事件的续报,可视情核定突发环境事件等级并报告应报送的部门。

第九条第九条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在发现和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可用电话或传真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突发环境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初步原因、主要污染物质和数量、人员受害情况、自然保护区受害面积和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破坏程度、事件潜在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视突发环境事件进展情况可一次或多次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有关确切数据、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危害程度及采取的应急措施、措施效果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报送。

核与辐射事件的信息报告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告的同时,还须按照有关核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

第十条第十条 突发环境事件可能波及相邻省级行政区域的,事发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报告的同时,及时通报可能波及的其他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突发环境事件通报的有关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视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或者在报告中弄虚作假,致使事故扩大或者延误事故处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因环境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统计分析情况上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环办字〔1987〕317号)同时废止。

附: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附: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标准

(摘自《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Ⅰ级):

(1)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4)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事件,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6)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7)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8)造成跨国(界)的环境污染事件。

2、重大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4)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5)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以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3)

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上述分级标准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5.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五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西省环境保护局行政复议文书管理,提高法律文书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行政复议法》、《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办法》、《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公文处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文书,是指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

第三条 在处理行政复议文书过程中,必须为申请人、第三人保守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种类和使用范围

第四条 行政复议文书分为决定书类、通知书类、函件类三大类。

决定书类包括行政复议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通知书类包括提出答复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行政复议告知书、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第三 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函件类包括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强制执行申请书等。

第五条 决定书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省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二)不予受理决定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 通知书种类

(一)提出答复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二)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根据《环境行政复议与行政应诉办法》第九条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难以认定该申请是否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

2(三)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四)责令受理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市环保部门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的,责令其受理。

(五)责令履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责令其限期履行。

(六)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十条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听取其意见。

(七)停止执行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被申请人停止执行原具体行政行为。

(八)决定延期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通知申请人和被申请 3 人延长复议期限。

(九)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省环境保护局或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十)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第七条 函件类种类

(一)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一(适用于申请人提出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

(二)规范性文件转送函之二(适用于省局主动审查)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对被申请人作出 4 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而又无权处理的,转送有权处理的省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复议文书的拟稿、会签、签发和用印

第八条 政策法规处归口管理行政复议文书处理工作。

第九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接收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等答辩材料。

申请人口头申请的,由政策法规处负责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并按程序办理。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环境信访中提出不服具体行政行为且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的,由综合督查处等业务部门告知其依法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并告知其有权受理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

第十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并在4个工作日内判定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不予受理决定书》,会签有关业务处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不属于省环境保护局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对材料不齐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

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且材料齐全的行政复议申请,起草《提出答复通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分管局长签发,用省局法规处印章。

决定通知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的,起草《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会签有关业务部门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一条 复议案件审理中涉及到有关规范性文件审查时,省环境保护局有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提出是否撤销、废止、修订的建议,征求有关业务部门意见后报省局领导决定;省环境保护局无权处理的,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规范性文件转送函》,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完毕,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十三条 《责令受理通知书》、《责令履行通知书》、《停止执行通知书》、《决定延期通知书》、《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政策法规处负责起草,经有关业务部门会签后,报局长或局长授权的副局长签发,用省局印章。

第四章 行政复议文书送达

第十四条 政策法规处负责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第十五条 行政复议文书的送达,主要采用以下四种方式: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和委托送达。

第十六条 送达行政复议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执。

第五章 行政复议文书归档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负责复议案件文书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待复议案件结案后将完整档案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文书材料以案件为归档形式,作为专项档案归档。

跨年度的复议案件,应在受理年度开始收集、整理,办结年度归档。

第十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需归档:

(一)询问复议程序的信件、电话记录、谈话记录及复函;

(二)复议受案范围以外来信、来访人的申诉、控告等书面材料、谈话记录,以及答复其到有关部门解决问题的信件或记录;

(三)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需归档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复议案卷归档文书材料,按下列顺(程)序归档:

(一)文件目录;

(二)原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三)复议申请书;

(四)复议申请人身份证明;

(五)复议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六)提出答复通知书;

(七)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答复书;

(八)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告知书;

(九)行政复议第三人答复书;

(十)行政复议相关材料查阅登记表;

(十一)调查询问笔录;

(十二)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十三)提取物证、书证记录;

(十四)有关案件审理的记录,如会议纪要、签报等;

(十五)行政复议决定书;

(十六)送达回执;

(十七)证物袋;

(十八)封底。

第二十一条 文书材料经过排列后,除文件目录外,应逐 8 页编号。页号编在右上角(用铅笔编写页号),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

文件目录应按文件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标明起止页号。

第二十二条 随文件归档的录音、录像带、光盘等声像档案,应分别注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案由、案号、录制人、录制时间、录制内容等,逐盘登记造册归档。

第二十三条 与案件相关联的证物,应装入证物袋内,并在证物袋上注明名称、数量、特征随同归档文件一并归档。

第二十四条 复议案卷备考表右下角应填写归档人员姓名。

第二十五条 需要补充文件材料的,必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按归档要求办理。

6.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六

规范税收执法督察自查工作

一是强调责任意识。针对少数人员对税收执法督察自查阶段工作存在认识误区,行动上暴露出来的盲点,以及自查工作浮浅、迟缓的现象,采取了抓“两头”促中间,即:抓中层干部、抓骨干,促一般人员的方法,实行责任包干,强调谁经手谁负责,谁的问题处理谁。县局相继转发了《赤峰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方案》和《关于推行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疑点信息库方案》及《2010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存在问题进行核对整改办法》等系列文件。使大家进一步明确规范执法,人人有责,责任大小自查自找,蒙混过关处罚必严。

二是强调执法细节。规范执法督察自查阶段各项工作,注重从文书制作是否规范、引用的法规条文是否准确具体、相关签批人员是否存在漏签代签、加盖的公章是否齐全、前后日期是否对应、合法有效、各类执法资料是否与CTAIS系统相一致等细节问题入手,切实做到“细节决定成败”,不因一时疏忽“贻害一方”。

三是强调部门联动。开展单位、部门间互助互查,坚持做到“三不”:不推辞,不应付,不留后遗症。做到自查自纠工作跟着环节走,所牵涉到部门有承接人、办结人、负责人签字,做到全方位、整体推进。

四是强调回访反馈。做到执法规范,就是要求执法人员不随意执

法,不违规行政;充分保护广大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为此直属税务分局对应享受的减、免、退、小型微利优惠企业等,要求相关岗位人员做到广泛征求企业意见,并对企业的意见及时归集整理、整改提高。

7.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七

督 查 简 报

第63期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办公室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工作亮点候选事项实施情况之二十:

化解矛盾

规避税收执法风险 充分发挥专案督察作用

督察内审处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执法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根据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有关规定的要求,我处认真做好重点税收执法信访案件的督察工作。2010先后处理了群众来信反映的5个市国税局税收执法问题,对化解矛盾,规避税收执法风险起到积极促进作用,取得明显成效。

8.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八

根据定边县国家税务局对2011年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的总体部署,定边县国家税务局盐场堡税务分局经过集体讨论,现将2011年的税收执法检查、执法督察具体安排如下:

一、组织领导机构:分局局长马志强同志任组长,李国玉同志任副组长,全体分局干部积极配合县局有关科室负责自查、清查。

二、时间要求:检查时间范围:2010年度、2011年度税收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问题处理: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求限期立即整改纠正落实;二是按照过错责任追究进行考核;三是此次检查工作纳入年度全面考核之中。

四、检查内容:

(一)税收政策执行和税收执法情况

1、税收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有无违反国家统一规定执行涉税违规文件;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情况,增值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围绕贯彻新企业所得税法和各项管理要求,对自由裁量权比较集中的税收政策执行,以及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等进行检查。

2.税收征收管理情况。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问题;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减免税、退税、抵税、延

期申报纳税、汇总纳税的问题;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它发票问题。

3、增值税抵扣凭证管理情况。

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是否对上级清分下发的全部属于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检查;审核检查是否按规定的流程和方法进行;审核检查结果是否按规定进行处理;是否按规定将涉嫌偷骗税需要立案查处的抵扣凭证移交稽查部门。

4.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以来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覆盖范围和执法考核子系统运行情况,以及执法过错申辩调整、执法考核结果责任落实和疑点数据抽取后的复核检查处理情况。

(二)税收征管方面

1、户籍管理:

(1)、是否将工商登记信息与税务登记信息逐户进行了认真比对,比对结果的处理情况。

(2)、抽查管户情况,是否存在漏征漏管户,是否建立了行业登记清册。

(3)、分局税收管理员是否每月进行了一次管户全面巡查,有无巡查记录。

2征管数据:

(1)、盐场堡税务分局核的各项征管、流转税、企业所得税各项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

(2)、每月数据分析报告是否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报送。

(3)、税收管理员应随时关注自己管户征管数据信息,是否及时发现管户异常数据信息,是否对异常数据进行了更正或上报维护,是否按时进行了数据分析和撰写了数据分析报告。

5、其他工作:

(1)、是否按照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标准及时督促达标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是否严格执行以票管税、控税。(欠税催缴、交旧验旧超定额补税等)

(3)、对各项税收专项检查的后续管理是否到位。

(4)、要求报送的各项报表、资料是否按时报送。

盐场堡税务分局

9.环境行政执法后督察办法 篇九

我队开展了学习贯彻《暂行办法》整治“吃拿卡要”自查自纠活动具体报告如下:

一、组织学习查找问题。

加强领导促学习。环境是区域经济发展的“生命线”,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力的一个重要构成要素。转变政府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是一件事关全局的大事,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因此,我队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专门成立了开展《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活动领导小组,并建立了会议制度,学习制度,明确分工,层层落实,切实把开展《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活动工作抓紧、抓好。

二、存在的突出问题

1、政治理论学习不够深入。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日常工作中忽略了政治理论的学习和提高对理论指导实践、指导工作的意义认识不高对整治吃拿卡要工作的学习理解不深不透处理问题和工作凭经验缺乏理论上的深钻细研。

2、工作积极性较低监管力度不够。工作中缺乏积极性、主动性。工作服务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等突出问题大大影响日常的工作工作效率。

3、监管经验相对不足。由于刚刚增加了监管职能和企业范围对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够熟悉,行政执法经验不足行政执法能力有待提升。

4、个别执法人员素质还有待提高。队伍个别人能力欠佳和精神状态欠佳,执行力不强,距离当前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

三、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虽然有一定的客观因素但最根本的还是主观思想上的认识和理解上还不够深刻结合工作实际把握全局、科学决策的能力不强,另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理论性的学习和专业知识性的学习上不够,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治学习不够,理论功底浅薄,特别是对工作学习理解还不全面。对学习和理解文件精神还存在着不全面、不系统的现象,存在着一定的片面性、局限性,在筹划和思考具体工作过程中,有时还不能正确处理局部与整体的关系,个人主义思想在实际工作中还时有表现。有时也会把完成任务当作工作的落脚点。把当前工作与全局长远建设、整体发展结合不够。环境保护政策法规的学习上还有很多不足。

2、工作作风还不够扎实,对工作还缺乏系统化和高质量的要求,导致在实际工作中思路和举措有一定的局限性在立足本职、把握学习、提高认识等方面的能力素质还有待于提高。

3、是对新形势下环境保护工作的特点规律把握不准。思想观念上都存在着传统意义上的模式和概念,对我局我队整体工作的重点把握和熟悉还不全面、工作经验和工作历练比较单一,作风不深入不扎实。

四、今后的整改措施

1、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素质。抓紧自学并逐渐养成自觉学习的好习惯,不仅要学法律、政策知识,更要认真学习领会党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增强纪律观念,增强纪律意识,树立正确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以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作风完成党和人民交给的各项任务。

2、要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积极开拓进取,提高工作水平,把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要正确对待权力、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权力的大小与为人民服务的责任是密切相联的,这个权力只能用来为人民服务,为人民谋利益,绝不能用来作为谋取个人和小团体私利的资本,以权谋私,搞权钱交易,要坚定不移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的环境权益,同一切损害人民群众合法的环境权益的现象作斗争。

3、加强自我改造,自我完善,努力提高综合素质。我队每周二集中学习一次,除以外要求每个中队人员至少再抽出一个小时时间自学。提高对学习重要性和迫切性的认识,夯实基础,灵活运用合理的方法和措施。遇到问题多看多问多想,工作扎扎实实、提高工作效率当日事当日办。

4、模范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自己的职责。进一步加强环境执法力度、管理力度。积极探索环境监管新思路、新办法。

5、认真开展《山西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学习贯彻落实活动,规范工作人员行为,转变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推动我镇两个园区建设平稳快速向前发展,为我镇工农业及人民群众的环境保护工作保驾护航。

10.学校办公室督察督办工作暂行办法 篇十

第一条 为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的各项决策落到实处和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督查督办工作要紧密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进行,坚持专人负责、分流承办、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基本原则,及时发现、推广各部门落实学校决策的新经验,督促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落实学校决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为确保学校决策的贯彻落实提供有效服务。第三条督查督办工作主要内容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重要文件和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

2.上级领导机关和学校的工作规划、计划(工作要点、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文件、重要规章制度和重要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

3.上级机关、主管部门的领导和学校领导的重要批示、交办事项的落实情况;

4.学校办公会议决定、校领导召开的其他专门会议的决议和决定的落实情况;

5.经校领导批示、需要督查的各下属单位的请示、报告办理情况及基层要求帮助解决的有关问题的落实情况;

6.经领导批示的校内外单位、群众、学生和教职工的来信、来访等有关事项的落实和催办;

7.其它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第四条督查督办工作基本程序

督查督办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遵循一套科学的工作程序。概括起来可以分为拟办、立项、交办、催办、办结、反馈和归档七个环节。

1.拟办:在学校作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之后,或在接到学校党委、行政和党政领导同志的指示、交办事项之后,办公室要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拟办意见包括承办单位(牵头单位、协办单位)、承办时限和工作要求等。其中重大和复杂事项,在提出初步拟办意见后,应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在承办单位认可的情况下,并报领导审定。

2.立项:办理意见确定后,即可登记立项。立项要坚持一事一项的基本原则,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具体工作人员按拟办要求认真填写《督查登记表》,以备存查。

3.交办:交办一般采取发《督查督办通知书》的形式,把督查事项交有关单位办理,特殊情况采用口头的形式交办。办公室在交办时要做到任务量化、时限具体化、责任明确化。

4.催办:为及时了解督查事项的运行情况和办理情况,办公室采取发《催办单》或直接到承办单位催办等形式,适时加以催办查办。同时,要积极协助被督查单位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5.办结:承办单位在工作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回复办理情况。办公室将对承办单位的回复情况进行检查,按照交办时所提的要求,对不符合交办要求的,要退回承办单位补办或重办;对符合交办要求的,呈报领导阅知。

6.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督办任务完成后,要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的原则,及时向批示领导报告结果,做到批必办、办必果、果必报。

7.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包括领导批示、办结报告、检查反馈等,整理归档。第五条督查督办工作制度

建立健全督查督办工作制度,对于做好督查工作十分重要,既有利于明确职责范围,又有利于增加工作透明度和提高工作效率。

1.专人负责制度。督查督办工作要按照专人负责的原则。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部门承办,结果有反馈。

2.检查制度。在督查督办工作过程中,办公室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

3.情况通报制度。利用《哈理工信息》(内部参考版),定期或不定期对各部门落实上级和学校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以及重要批示的办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落实好的予以表扬,加以推广;对不足之处,及时指出,督促改进;对落实差的,要进行通报批评。第六条督查督办工作方法

办公室督查督办工作,将根据督查督办事项的内容采取催报督促、督查调研等方式进行。

1.催报督促。学校重要决策出台或工作部署之后,在规定的上报或办结期限内,办公室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承办单位的工作进展情况和办理结果进行催报。

2.督查调研。办公室在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时,要寓调查研究于督查之中,边督查边调研,进而形成调研成果,为学校领导做好参谋助手。

第七条督查督办工作要求

1.工作人员要以认真负责的态度,做好督查督办工作。2.督查督办工作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和一丝不苟的精神,深入调查研究,及时、全面、准确地了解和反馈有关情况,并对涉密事项严格保密。

3.督查督办过程中,督办人员要加强与被督办部门之间的沟通与联系。对涉及几个职能部门的事项,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不能解决时,应做好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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