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2024-07-16

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精选12篇)

1.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一

关于《人民防空法》贯彻实施

情况的执法检查报告

——2010年4月29日在市八届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四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4月14日,市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就全市贯彻实施《人民防空法》情况进行了执法检查,深入石化总厂、东城领秀、新东风购物广场三处人防工程实地察看,并听取了工作汇报。之前,市人大城建环保委员会采取明查暗访、座谈等形式到各县区进行了前期调研。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大庆是国家一类防空城市,作为全国十分重要的石油石化生产基地,人防工作具有极其特殊的地位。目前,我市共有人防工程179处,建筑面积55.9万平方米,超过十一五规划标准。人防工作在全省处于领先地位,是全国人防工作先进城市。

一、工作与成果

(一)抓了人民防空演练工作,指挥能力有所提高。建设了人防指挥网上演练和办公自动化系统,建立综合数据库,提高了应急指挥能力。组织人防应急演练,动用5支专业队200多人、特种车辆90多台次,参加东三省室内网上和室外实兵演练,受到沈阳军区通报表彰。

(二)抓了防御工程建设工作,人均面积有所增多。近三年来,全市每年建设防空地下室面积均在5万平方米以上,总量超过15万平方米。去年,结合裸露地整理项目,投入近4000万元建设了10500平方米防空地下室。

(三)抓了通信设施完善工作,保障体系有所强化。升级更新警报设备130套,市区警报器鸣响率、完好率达到100%。建立市人防部门统一控制,室外警报点和室内广播电台、电视系统同步鸣响的警报发放体系,初步建成有线与无线相结合的警报发放网络。

(四)抓了严格依法征缴工作,收费力度有所加大。近三年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年征收额均在8000万元以上,占全省人防收费总额的60%。按照法律要求,市级人防经费专款专用,没有发生挤占、截留和平衡等现象。

二、问题与原因

(一)收费比较难。存在应收未收现象。最多的县每年只收160万元,有的将易地建设费与其他建设规费捆绑,没有设立财政专户。其原因,主观上没有对人防收费工作引起高度重视,客观上为了多上项目,将免收费用作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二)建设比较难。存在应建未建现象。从县里层面看,没有开展大规模人防建设,多数没有人防工程。同时,开发商也不愿意建设人防工程。其原因,主观上县里财政实力薄弱,收费甚少,拿不出资金建人防工程,有的将所收费用用

于人员开支,客观上对开发商的优惠政策没有给到位。

(三)增编比较难。存在机构虚设、人员缺失现象。按照规定,县级人防部门应当单独挂牌,有编制、有机构、有专人,从实际检查来看,除林甸县内部调剂有8人抓人防工作外,其它县都没有专人具体负责。其原因,主观上没有真正摆上日程,重视不够,客观上审批机构编制在上而不在下。

(四)执法比较难。存在应管未管现象。有的县没有专门人员,有人也没有执法资格,收费执法相对困难。其原因,主观上开展执法要求至少有两人以上具有资格,但目前不具备条件,导致执法不到位,客观上为了保人员正常开支,对法律规定没有落实,人防收费没有做到专款专用。

三、想法与建议

(一)抓好宣教工作,常怀忧患意识。存在上述问题,根源在于宣教工作没有深入人心,特别是各级领导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世界格局风云变幻,战争威胁依然存在,必须充分认清我市战略地位重要性和人防工作特殊意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切实加大宣教力度,做到人人皆知。宣教的重点和关键就是各级领导层面,应加强组织领导,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做到惕惧之心不可无,真正摆上日程,未雨绸缪。

(二)突出重点区域,做到建改结合。人防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因此,对石油、化工和人员密集地区,要加大投入力度,加

快建设步伐;人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人防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鼓励、支持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进行人防工程建设。要出台专门文件,将国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多渠道筹集资金;维修提升原有老的人防工程,新建的大面积居住区必须建设人防工程,真正做到以建为主;加大综合监管力度,保证地下人防工程质量。实现平世综合利用,乱世用于人防。

(三)完善基础设施,实现信息管理。为适应未来信息化战争需要,配备先进的信息化设施,实现指挥、通信、人防工程地上和地下信息化联网;积极培养专业人才,探索建立引偏诱爆、伪装设障、信息防护等新型专业队伍;不断完善防备空袭预案和重要目标防护方案,定期开展应急疏散救援演练,使居民都知道战时疏散方式和预定疏散地域。

(四)加以严饬法律,进行规范整治。人防法作为国家法律,不出则已,既出此法,则必须执行。沈阳军区和东三省(2008)8号文件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依法设臵人民防空机构,核定专职人员编制和专门经费。各县机构编制一方面要积极向上争取,另一方面可以按照林甸县的作法,在不突破总编制的情况下内部调剂,保证有专人负责;严格依法收费,必须设立财政专门账户,专款专用,不能挪用、串用。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2.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二

《条列》实施以来, 我院各执法办案部门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强化学习:

一、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为保障执法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注重加强执法理念的转变, 通过组织学习, 大家思想觉悟都有了很大的提高, 认识到检察人员不仅是法律监督者, 同时应成为被监督者, 各执法办案部门自觉配合纪检监察部门的活动, 并对监督意见认真查找落实, 扎实有效地开展执法行为规范化活动。

二、强化对重点、关键环节的执法内部监督。执法办案活动内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检察机关及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 遵守检察纪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三、加强案件审核把关, 强化事前监督, 提高办案质量, 避免过错的发生。检察机关大量的执法活动都离不开办案, 办案实际上是检察机关最直接、最具体的执法活动, 强化案件审核, 确保办案质量, 是规范执法的重要途径, 同时也是从根本上避免过错发生的有效途径, 加强案件审核既能“防患于未然”, 又能做到有错必纠, 从而达到对人民负责, 对法律负责的目的。为此, 我院充分发挥案管中心管理和监督的职能作用, 做到:一是把好案件基础关, 重点针对收送案环节的管辖和期限的审查, 做到依法、及时、准确;二是抓好程序关, 通过发送口头预警提示和发送流程监控通知书等监督形式, 及时纠正办案中程序不合法的案件, 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案件质量评查的形式, 从实体和程序上实现对案件的事后监督与纠错, 促进公正执法;三是把好追责关, 对于发现过错的人员, 要依照《条例》有关规定, 追究责任, 决不迁就姑息。

各执法办案部门对照《条例》认真查找问题, 发现并无执法过错情况发生。一些执法办案部门立足于本部门业务特征及基本内容, 贯彻《条例》过程中, 在遵守基本规定的基础上, 将落实和思考重点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条例》第七条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 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的十类行为 (故意实施) , 其中第一项是“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或者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控申部门在接收群众举报线索后, 无论举报人采取何种举报形式, 一律依照程序进行审查, 秉公处理, 线索的受理、流转均记录入册, 既严格保密, 亦方便分管领导及上级机关检阅、监督, 至今本院控申干警未出现任何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等的执法过错行为。针对此项规定, 控申人员依法贯彻的同时, 存在一定疑惑:例如本条中包庇、放纵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以及行为导致的实际后果, 与刑法约束范围内的“包庇罪”以及相关职务犯罪之间区分的界限和标准, 执法过错与职务犯罪之间的关系等, 有待进一步明确。

二、《条例》第八条第八项规定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造成“矛盾激化, 引起涉检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后果, 应当追究执法过错责任。控告申诉部门是检察机关的一线窗口, 直面群众, 需随时面对、处理各类性质的矛盾纠纷。息诉罢访、化解矛盾纠纷是控申人员的主要职责和目标, 控申人员始终在不断自我完善, 增加法律知识储备, 提高业务技能, 确保群众来访时, 能够有效、及时地为群众解决实际问题, 或给予正确的建议和指引, 以达到息诉罢访之功效。本条中规定的前提是“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活动中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 但没有具体表现形式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 各类情况、关系较为复杂, 难免出现极个别棘手信访事件信访人难以沟通, 矛盾纠纷在短期内无法及时化解, 导致信访人多次上访、越级上访的情况。因此, 若不能明确“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放弃履行职责”的形式, 尤其是“不正确履行”这一点, 就可能会因为不同人员理解、认知的差异, 而在界定过错上产生分歧, 这也会造成责任追究的困难。

三、关于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实行对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必须要解决执法过错的界定问题, 而执法过错界定又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很难把握, 由于在认定执法过错时把握不准, 有的偏宽, 有的偏严, 因而出现了追究处分责任人过多或出现错案也无人受到追究的情况。因此, 如何界定执法过错就成为落实这一制度的一个重要环节。要正确界定执法过错。首先, 所谓执法过错是指检察机关在办结的案件中, 或认定事实错误, 或罪行定性不准, 或适用法律不当, 或违反法定程序, 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处理, 应依法纠正的案件。第二应把握执法过错的特点。一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主体是具有执法资格的检察人员;二是主观故意或因过失造成执法过错;三是所办的案件或执法行为具有违法性, 或者违反实体法, 或者违反程序法;四是执法过错的责任人的违法行为侵犯了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具有承担法律责任的后果。

四、该《条例》于2007年颁布实施, 当时的检察机关尚未成立案件管理中心, 条例中应当追究责任的范围, 许多是在办案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 案管中心作为一个新成立的部门, 许多执法和服务行为超过《条例》界定的执法过错责任的范围, 诸如收送案件、律师与当事人接待、流程监控、赃证款物的保管、案件评查等相关执法监督活动等, 建议在《条例》中予以明确界定。

摘要:本文就某区检察院对照《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规定的内容, 针对检察人员在执法办案中易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 提高了执法办案规范性, 增强了检察干警的责任意识, 自觉维护司法公正。

关键词: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责任意识

参考文献

3.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三

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文件

师 团„2008‟14号★关于开展为四川地震灾区人民奉献爱心活动的通知

各分团委、各校级学生组织:

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省汶川县发生7.8级强烈地震,给当地人民群众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汶川发生地震后,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团中央也紧急下发了《关于组织动员团员青年积极投身抗震救灾工作的紧急通知》。为积极响应号召,充分发挥共青团组织“党有号召、团有行动”的光荣传统,校团委决定近期在团员青年当中广泛开展为四川地震灾区人民奉献爱心的活动,现将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团组织、校级学生组织要充分发挥组织优势,迅速行动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号召广大团员青年积极关注灾情、心系灾区。充分运用校园网、广播站、宣传栏、支部会议等传播渠道对校团委、校红十字会联合发出的《众志成城,我们心在一起——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募捐赈灾的倡议书》(见附件)进行广泛的宣传倡议,做到处处都有声音,人人心系灾区。积极引导广大团员青年在灾害面前坚定信心,不散布、传播谣言,做好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的工作。

二、大力发扬“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精神,积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伸出援助之手,以实际行动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各级团组织要特别关注四川籍的同学,及时了解他们家庭受灾害影响情况,关爱他们的学习生活;要号召广大团员青年踊跃捐款捐物,鼓励各级团组织以特殊团费的形式为灾区募捐,尤其是各级团干部要带头为灾区募捐,增强责任意识、奉献意识,为广大团员青年作好表率。

三、举行募捐仪式

(一)雁山校区

1.时间: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中午12:30

2.地点:雁山校区行政楼前

3.方式:各团支部书记代表本团支部进行募捐

4.参加人员:雁山校区辅导员、雁山校区各团支部各20人。

(二)育才校区

1.时间:2008年5月15日(星期四)下午17:00

2.地点:大学生学术报告厅

3.方式:由专职团干、校级学生组织负责人、团支部书记进行募捐

4.参加人员:全体专兼职团干、各校级学生组织各10人,育才、王城校区各团支部书记

四、各级团组织、各校级学生组织在开展工作过程中,要及时做好好人好事、典型事例的收集和上报工作,并积极利用各级新闻媒体进行宣传报道。

附件:《众志成城,我们心在一起——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募捐赈灾的倡议书》

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抗震救灾奉献爱心通知

发:各分团委、各校级学生组织

抄报:校领导

抄送:各学院党委及有关单位

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2008年5月13日印发 录入:黄琳校对:毛立刚(共印25份)

附件:

众志成城,我们心在一起

——为四川汶川地震灾区募捐赈灾的倡议书

2008年5月12日,四川汶川地震震惊全国,这场7.8级的地震给灾区的同胞造成了巨大的创伤和痛苦,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震撼着每个人的心灵,中国人民在经历了今年初冰雪灾害之后,面临又一场严峻的考验!

截至13日下午16时,四川汶川县地震死亡人数已超过12000人,四川汶川发生地震后,胡锦涛总书记马上作出了重要指示,要求尽快抢救伤员,保证灾区人民生命安全,温家宝总理立即赶赴灾区亲自指挥救灾工作!

人们关注灾区传来的每一点信息,关心灾区人民的生命安危,灾情牵动着全国人民的心。灾害无情,人有情。扶危助困是中华民族的光荣传统和美德,“一方有难,八方支援”!让我们迅速行动起来,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向灾区人民献出我们的爱心。我们相信,在党和国家的坚强领导下,万众一心,团结奋斗,我们一定会战胜这场灾难!让我们携手同行,众志成城,与灾区的同胞共渡难关,为早日赢得抗震救灾的胜利贡献力量!

广西师范大学红十字会

共青团广西师范大学委员会

4.人民检察院执法检查自查报告范例 篇四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根据高检、省市院关于执法大检查的部署和要求,为加强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水平,促进公正执法,保证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我院本着实事求是、高度负责的精神,就2004年1月1日至2005年6月30日所办案件认真进行了自查,为下一步整改奠定了坚实基础。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市院部署执法大检查工作后,我院立即召开了院党组会、中层干部会和全院干警大会,认真学习了上级有关指示精神,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一致认为:这次执法大检查是集中教育整顿的重要阶段,自查是其中的重要环节,对于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活动中的问题和不足,总结经验教训,促进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推动今后的执法工作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务必要引起高度重视,把思想统一到省市院的要求上来。同时,根据我院正在全力争创全国模范检察院的客观实际,要求一定坚持高起点、高标准,把不存在市院确定的五类重点问题作为最低线,而把符合“三个代表”思想要求,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胆战心惊作为我们自查的标尺。

二、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对这次执法自查,院党组高度重视。成立了以副检察长XX为主任,副检察长XXX、纪检组长XXX为副主任的执法大检查办公室,并指定研究室专门负责、监察科重点配合;制定了《执法大检查实施方案》和配档表,确立了执法检查的指导思想、范围重点、方法步骤和具体要求;召开了执法大检查全院动员大会、执法大检查办公室碰头会和执法大检查工作协调会,对执法大检查工作的每一步骤都作了精心安排、落实、督促和检查。各有关业务科室负责人也按照本院要求,结合本科室工作实际,充当本科室自查的第一责任人,积极认真行动起来。

三、抓住重点、认真自查

从7月16日开始,我院认真对照中央“收支两条线”规定、中央政法委“四条禁令”、高检院“九条卡死硬性规定”、“六条规定”和省院“六个绝不允许”等规定,积极围绕市院确定的范围重点,严格按照“四个清楚”要求,采取办案干警自查、科室内部交叉查、院执法大检查办公室集中查的方法,逐案进行了全面、彻底、认真的执法自查。共自查案件931件,撰写重点案件个案说明40份。在自查的基础上,我们还采取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发放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特别是到案发单位进行案件回访等多种形式,以及利用我院已经上网的优势,采取网上举报的新颖形式,开展开门整顿,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目前这项工作正在进行,现已召开座谈会2次,发函101件,收回75件,走访16人次,回访案件10起。通过自查和开门整顿,我们对我院执法自查的总体评价是:案件数量比较多,案件质量比较好,办案效率比较高,办案水平比前几年有较大进步,没有出现市院指出的五类重点问题。但离“三个代表”思想要求的标准,离让人民群众感到和蔼可亲、信赖放心,让犯罪分子闻风丧胆、胆战心惊的标准,离全国模范检察院的标准,尚有一定差距,极个别干警和案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即:全院干警整体素质离党和人民的高标准要求,离日新月异的检察事业发展要求尚有一定的差距;个别干警工作思路不清晰,方法不灵活,不能正确领会上级精神并结合工作实际,被动应付多,主动性、计划性、前瞻性、创造性较差;个别干警工作作风不扎实,浮在面上,沉不下去;个别干警精神状态不佳,创一流意识不浓,工作得过且过,业绩不突出,水平上不去,办案时记录较潦草,用语不规范;个别干警重视办案实务轻视理论学习和经验总结,以致案子办得出,经验拿不出。重视办案数量,忽视办案质量,以致极少数案子出现撤案、不诉;极个别干警纪律松散,迟到早退甚至办案时带口头语、态度不冷静等等。具体情况是:

1、查办贪污贿赂案件工作情况。2004年1月至今共立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08起,移送起诉96人,提起公诉75人,起诉率69.4%,起诉后已判决66起,有罪判决66起,有罪判决率100%,判实刑21起,不起诉4起,撤案3起。其中不诉案件分别是:(略)。以上案件具体情况见个案说明,造成撤案和不诉的原因和责任既有本院把关不严,又有上级决策因素。除此之外,没有有案不立、判无罪、越权、超时限的案件。但是还有以下几类问题:一是判实刑案件较少;二是个别案件结案时间跨度长;三是个别案件立案时数额较大,结案时有所降低。造成以上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片面追求立案数和大要案率。再就是个别办案人在办理少数案件过程中有言语不文明和借用案发单位车辆的现象,其原因在于个别干警素质不高,作风不过硬。

2、查办法纪案件工作情况。共立查法纪案件19起,移送起诉16人,提起公诉5人,起诉率26%,起诉后已判决4起,有罪判决4起,有罪判决率100%,判实刑4起,没有有案不立、撤案、不诉、判无罪、越权、超时限案件。但是还有以下两类问题:一是存在一案双立情况。其原因在于片面追求办案数量的思想,此种情况在2001年全市统一标准后,已不再出现。二是个别案件起诉二科退回后尚未作出处理。其主要原因是侦查科室与审查起诉科室在认识上产生分歧,形成不了一致意见,另外也与工作抓得不紧有关。

3、审查批捕工作情况。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逮捕案件246件354人,经审查批准逮捕319人,不逮捕19案26人(包括4人经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后又作出批捕决定),批捕率92.5%,捕后变更强制措施4人,已起诉283人,已判决279人,判实刑262人,判实刑率93.9%。无捕后不诉、判无罪的案件和立案监督不力问题;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逮捕案件58件58人,决定逮捕55人,无不捕案件,逮捕率100%,捕后变更强制措施4人,已起诉43人,已判决41人,判实刑23人,判实刑率56.1%,捕后不诉1人,无判无罪的案件和立案监督不力问题。上述不捕19案26人,捕后改变强制措施的8人,具体情况见个案说明,我院认定准确、程序合法,不存在执法不严、不公问题。捕后不诉的系张金彪受贿案。具体情况见个案说明,造成不诉的原因和责任既有本院把关不严,又有上级决策问题。但还存在逮捕的案件特别是自侦案件逮捕后,有少数被告人未能判实刑。其客观原因是有的犯罪嫌疑人系外地人,无取保候审条件,或有些案件证据相对单薄,犯罪嫌疑人存在串供、毁灭罪证、干扰证人作证的可能,审查时为保证诉讼顺利进行而作出了逮捕决定;主观原因是对逮捕三个条件的把握上存在模糊认识,过分强调“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的逮捕条件,而从思想上对另两个条件未能引起充分重视。

4、审查起诉工作情况。共受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案件304件428人,起诉270件373人,起诉率89%,已判决263件345人,有罪判决345人,有罪判决率100%,不起诉1人。无漏诉、判无罪、该抗诉未抗诉、超时限问题;共受理自侦部门移送审查起诉案件98件102人,起诉72件74人,起诉率73%,已判决65件67人,有罪判决67人,有罪判决率100%,不起诉5案5人。无漏诉、判无罪、该抗诉未抗诉、超时限问题。上述不起诉4案分别(略),其余4案具体情况见个案说明,造成不诉的原因和责任既有本院把关不严,又有上级决策问题。另外还存在个别案件诉后改变定性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在案件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上与法院存在分歧,形不成一致意见。

5、控告申诉工作情况。没有刑事申诉、信访案件该受理而未受理、该纠正而不纠正、推诿扯皮造成越级、重复上访的案件和刑事赔偿该赔偿未赔损害举报人合法权益的问题。

6、扣押款物管理工作情况。共计扣押赃款8986863.18元,赃物497件,其中上缴及移送法院赃款3374639.64元,赃物29件;发还赃款2761824.15元,赃物285件;库存赃款2850399.39元,赃物183件。几年来,扣押款物的收、发、存工作始终由院财务部门统一管理,财务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扣押管理的各项规定,手续齐备,没有违反扣押管理规定。同时,严格遵守收支两条线的管理规定,没有截留、挪用、私分扣押款物的情况,也不存在赃款私存吃利息及非法占用发案单位钱物等现象。

7、民行、监所工作情况。经自查,没有执法不严、不公的问题。

对于自查中出现的上述问题,我们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处理,在下一步的工作加以改进解决和防范。

5.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五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71号 【发布日期】2005-08-15 【生效日期】2005-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民政厅2005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豫政办 〔2005〕7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省民政厅制定的《2005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2005年河南省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方案

(省民政厅二○○五年八月四日)

为妥善安排好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倒塌(严重损坏)住房,增强多灾贫困地区群众的抗灾自救能力,促进灾区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开展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意义

我省每年自然灾害频繁发生,特别是洪涝、风雹灾害,不但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而且造成灾区群众的住房损坏或者倒塌,其中家庭经济比较困难户和特困户住房所占的比例较大,仅靠其自身力量难以及时恢复,需要政府、社会给予救济和帮助。

安居才能乐业。帮助受灾群众重建倒塌住房,是事关社会稳定、灾区安定的大事,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各地要充分认识开展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积极探索,切实把此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工作任务和救济对象

今年我省灾区群众需要政府帮助恢复重建住房3万间,必须在入冬前确保这部分群众全部搬进新居。救济对象为灾区无自救能力的倒房户和居住危房、险房的特困户,同等条件下,五保户、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优先。

确定救济对象实行本人申请、村民评议、村委上报、乡镇政府批准、县(市)民政局备案制度。乡镇要建立规范完整的台账。

三、实施方针和原则

要贯彻“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分类指导,保障重点”的原则,从当地实际经济水平出发,立足当前,着眼未来,以安全、适用为主。要实行连片集中建房和分散建房相结合,近期恢复和远期抗灾相结合,重建家园和村镇规划相结合。要节约土地,方便群众的生产生活,为农村环境优化、经济发展和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四、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各级政府要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把解决灾民住房问题当作一件大事、急事抓紧抓好。省政府决定建立由分管副省长负责的因灾倒房重建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农业厅、建设厅、工商局、地税局、水利厅、林业厅、广电局、电力公司等相关部门组成,研究解决倒房重建工作的重大问题。各有关省辖市、倒房重建任务重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倒房重建工作的领导。

(二)实行责任制。全省倒房重建工作责任人为省民政厅厅长,省直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人。各级民政部门要把倒房重建作为重中之重的工作,建立规范的倒房重建工作档案;财政部门要保证倒房重建资金足额到位,督促市、县落实应配套的资金;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倒房重建资金的监管;发展改革(计划)部门要做好集中连片建房的审批;建设部门要搞好倒房重建的规划、设计;国土资源部门要搞好倒房重建用地的调整;电力、广播电视部门要保证用电和广播电视的畅通。各级政府要层层建立责任制,分级负责,分片包干,层层有人抓,户户有人管。乡镇要建立乡镇、村干部包户制度,包户干部要与建房户签订包建协议,对不能按时、按标准完成建房任务的,要追究包户干部的责任。

(三)加强督查。此项工作已列入省政府下半年重点督查的工作,由省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日常的督查工作。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期间和基本完成后,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的倒房重建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各级政府要加强督查,确保倒房重建工作的顺利完成。

五、建房规划、标准和施工

倒房重建工作实行“五统一”,即统一建房标准、统一设计图纸、统一采购建房材料、统一建房责任牌、统一“温暖工程”标示牌。

(一)建房规划。灾区倒房重建工作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平原和丘陵地区要避开洪水走向,山区要防御山洪和泥石流,滞洪区和易发洪涝灾害地区要建避水庄台或者提高庄台。严禁在河道、行洪道、排涝沟和低洼区等地方违章建房。严禁乱砍滥伐林木。五保户的倒损房屋原则不再分散建设,由乡、村集中建设敬老院。

(二)建房标准。一般按每户1至3间主房、每间使用面积15平方米左右的标准掌握,参照《村镇住宅设计标准图集》,采用砖混结构或者砖木结构,水泥混合砂浆砌筑永久性房屋。

(三)建房施工。乡镇可统一组织实施公开招标,择优选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坚持速度快、质量高、费用低的原则,保质、保量、安全、按时完成建房任务,达到优质工程标准。可组织临时施工队,自带饮食,不要报酬,帮助建房。要发动和鼓励各级共青团、妇联、民兵及其他群团组织,积极开展“义务为灾民建房”活动。

要建立建房前后资料档案,将建房过程以文字、图片和录相等形式予以记载,在房屋明显位置设立统一标志。

六、资金补助和管理

(一)资金补助。建房资金补助要体现分级负担、地方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认真解决建房所需要的资金。要积极发动社会力量,支持灾区建房,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筹集建房资金。省补助标准为每间房1500元,市、县(市)的补助标准为每间房1000元,其中市级负担60%,县级负担40%。

(二)资金管理使用。必须坚持专款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由乡镇政府建立专账管理。资金分配要坚持集体研究、严格审批制度。要严格发放手续。建房资金原则上不直接发放到户,由乡镇统一购买建筑材料,组织建房。

各级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对建房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对贪污、挪用、挤占、截留建房资金、物资等不法行为,一经查实,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处理。

实施灾区倒房重建工作涉及面广,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灾区各级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灾区建房各项优惠政策,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建设、工商、地税、水利、林业、广电、电力等相关部门要尽快办理相关手续。

6.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六

本刊讯青海玉树地震深深牵动着四川邮电职业技术学院全体师生的心, 在继学院针对青海籍学生采取的系列帮助措施后, 4月19日, 学院发出了捐款倡议书组织捐款活动, 201名在职教职员工和离退休员工捐款共计16400元, 其中8200元, 学院已上交到四川电信实业公司工会, 对口援助中国电信青海公司和中国通信服务青海公司受灾职工;另外8200元, 已汇到四川省教育厅教育基金会账户, 对口援助青海省教育部门。

4月21日, 在学院团委的组织下, 全院各班级利用班团活动时间, 召开“情系玉树, 大爱无疆”的主题班会, 在关注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进程的同时, 广泛开展募捐活动。全体同学踊跃参与, 共筹得“抗震救灾爱心捐款”人民币28732.5元。学院团委将善款送往“四川共青团抗震救灾捐款账户”, 为灾区救灾和灾后重建做出一份应有的贡献。

7.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七

附 加 码: 000125014/2014-00087 发文日期: 2014-09-30 主 题 词: 名 称: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内 容 概 述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各街镇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强化街道和基层政府的管理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内 容 全 文

津政发„2014‟25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

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天津市街道综合执法暂行办法》(201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号,以下简称《办法》),现就全面推进我市街道乡镇(以下简称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市委十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以推进美丽天津建设为目标,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和缩短执法半径、提高管理效率的工作思路,在全市各街镇实施“一支队伍管全部”的综合执法机制,切实强化街道和基层政府的管理效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和谐、稳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界定街镇综合执法具体事项。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全面梳理有关行政执法依据,及时提出本区县的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界定街镇与区县部门之间的执法边界,确保无缝对接。同时,规范街镇综合执法程序和文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制定出台街镇综合执法相关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展相关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针对街镇执法半径短、快捷高效的特点,按照违法行为易于确定、执法程序简便易行的原则确定具体执法事项。街镇综合执法区域以居民社区、道路街面为主;需要进入工矿企业、商务楼宇内部进行检查的事项,原则上不列为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

(二)组建街镇综合执法队伍。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方案有关要求,综合考量各街镇人口、区域面积、经济总量、执法任务等因素,抓紧做好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工作。要将适应街镇综合执法工作、责任心强、熟悉业务的骨干力量充实到街镇综合执法队伍,配齐执法人员。要认真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努力提升执法能力和水平。市和区县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配合区县人民政府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市和区县政府法制机构要按照《天津市持证执法管理办法》(199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73号)的规定,做好街镇综合执法人员考试工作,对考试合格的人员及时颁发天津市行政执法证。

市法制办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规范街镇综合执法人员的工作服装和执法标志。街镇综合执法人员在开展执法活动时,应规范着装并佩戴执法标志。

(三)完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市和区县编制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区县和街镇法制机构建设,按照《办法》的要求,在街镇明确法制机构。为满足街镇法制工作需要,各街镇应当明确2至3名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干部,专职负责本街镇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应诉以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各街镇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用,不断提升街镇的行政执法能力和依法行政水平。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责,加强对街镇以及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四)做好街镇综合执法的衔接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组织本区县相关执法部门开展一次集中全面的执法检查,摸清底数。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查处的,应当在与街镇工作交接前集中查处;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列清台账,在工作交接时做到底数清晰,并针对每个遗留问题提出具体的工作方案。遗留问题原则上由原执法单位继续解决,街镇综合执法机构予以配合。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后,各区县人民政府要统筹规划,集中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力量,采取逐个帮扶的办法,有计划、有步骤帮助街镇开展工作,以弥补街镇综合执法队伍组建初期力量与经验的不足。

(五)建立健全执法工作机制。

1.执法衔接协调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办法》的规定,建立健全街镇之间以及街镇与相关执法部门之间相互告知、案件移送、联合执法以及信息共享等工作衔接机制,并建立由区县政府法制机构牵头的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组织推动和规范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各类执法争议和问题,确保街镇综合执法工作高效运行。市级相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制定工作制度,指导区县部门和派出机构积极配合所在区县做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2.执法保障机制。各区县、乡镇人民政府要为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必需的办公场所和执法装备,将街镇综合执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执法经费与罚没收入挂钩。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街镇综合执法信息化建设,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和技术设备提高执法效率,减轻执法人员的工作负担。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支持街镇综合执法机构履行职责,对在街镇综合执法活动中发生的妨碍执行公务、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考核评价机制。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将街道综合执法工作纳入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体系,并实行街镇和区县行政执法部门互评机制。区县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派驻街道机构主要行政负责人作出任免、调动、考核和奖惩的决定时,应当听取该派出机构所在街镇的意见和建议。

(六)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市法制办、市监察局、市编办、市审批办、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我市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工作方案,建立市和区县两级监督平台体系。各区县人民政府要认真做好行政执法监督平台建设,利用信息化、数字化手段与各街镇和各行政执法部门互联互通,对其执法检查记录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案卷进行检查,实现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有效监督。同时,要通过平台实现接受公众投诉举报、执法信息公开、执法信息共享以及与企业诚信系统对接等功能。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是我市行政执法体制的重大改革,也是加强社会管理工作的现实需要。各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从改革大局出发,切实加强领导,认真落实各项要求。各区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区县实施街镇综合执法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要明确一名分管领导具体负责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建立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扎实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

(二)周密部署,抓好推动落实。各区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办法》和本意见要求,组织各街镇和相关部门抓紧研究,于2014年10月底前提出本区县推进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实施方案,明确街镇综合执法具体执法事项目录,界定街镇与区县部门之间的执法边界,同时确定落实各项工作任务的方法、步骤、时间节点和责任分工,并按照《办法》规定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认真组织实施。

(三)广泛宣传,营造舆论氛围。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电视、广播、互联网、电子屏、宣传栏及社区公开栏,广泛宣传街镇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执法信息,使街镇综合执法工作得到群众的普遍理解和支持,增强群众的参与意识和自律意识,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营造和谐共建、遵规守约、文明诚信的社会管理氛围。

8.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八

关于汶川地震灾区XX返乡农民工情况调查报告

调查人:XXX

时间:XXXX年XX月

调查地点:XXXX

正文:

农民工群体是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而出现的一个有特殊身份的群体,他们亦工亦农,每年大约有1.2—1.6亿农民工游走在城乡之间,在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他们在沟通城乡,尤其在现代化城市建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成为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和一支不可轻视的社会力量。广义上的农民工是指来自农村被雇请从事非农劳动的具有农业户口的人口。狭义上的农民工则指来自农村被雇请从事非农性的体力型或服务型工作的原农村人口。本文主要关注的是农民工中的体力劳动者,即狭义上的农民工群体,他们处于社会弱势群体的地位,处于广义农民工的底层,是真正需要关注的。

作为全国劳务输出的大省和全国劳务输出较早的省之一的四川,据2006年四川省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资料显示,农村外出务工人员就达到了1300万,遍及全国各地和国外。然而2008年的5.12汶川大地震中,灾区各地农村家庭更是遭受前所未有的灾难,之后灾区各地外出务工人员纷纷返乡,加入家园重建工作中。截止2009年底,21.5万返乡农民工中,有11万人参与灾后农房重建和基础设施建设实现了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有6.6万人春节后重新外出就业,1.6万人被本地企业吸纳就业,0.6万人返乡创业,近0.9万人以打短工等形式灵活就业,0.8万人在家直接从事种养殖业。

笔者通过暑期在家乡对广大农户深入调查访问,以及查阅相关资料文献,旨在了解地震以来返乡农民工的相关情况,分析发现其中存在的一系列现象和问题。

通过调查访问的结果显示:八成以上外出务工人员家庭因地震房屋完全倒塌或损坏严重已无法居住,近六成外出务工人员家庭灾后完全无收入来源,只能依靠政府救济;对于返乡的主要目的,近七成外出务工人员表示返乡是为了更好的照顾家庭和参与家乡重建。

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有91.8%是地震之后回家的,男女比例约为4:1,其中以在省外务工为主,占63.7%,省内务工的占36.3%。笔者发现灾区有91.8%返乡的外出务工人员表示由于地震后很多家庭受灾严重,需要亲人在家照顾,同时地震灾区重建需要大量劳动力和受2008年的国际金融风暴影响的就业形势,因而他们选择返乡,且人数上省外比省内多。鉴于灾区重建各方面都处在百废待兴时期,不少工作劳动力强度大,因此返乡民工中以男性为主。

返乡就业的人员中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等)所占比例较大,为43.8%,从事农业生产的占17.7%,从事第三产业(交通运输、宾馆、餐饮、销售等服务业)的占20.8%,其他占17.7%。在重建工作中,前期阶段工作主要进行的是大型基础设施,大型建筑以及重要工业企业的恢复重建。因此对返乡就业人员而言主要从事第二产业(工业,建筑业等)相对容易,加之大多人返乡之前也主要从事该产业,且该产业技术要求相对不高,主要是体力劳动,同时工资方面相对丰厚、有保障。由于恢复重建工作的其他方面的需要,不少有条件的返乡人员选择了第三产业(交通运输、宾馆、餐饮、销售等服务业),加入重建工作。

其次,被访返乡务工人员每月收入水平多集中在“1001-1500元”、“1501-2000元”、“2001-3000元”上,所占比例分别为21.8%、41%、19.4%,月收入“不足1000元”的被访者占11.2%,月收入在“3001-4000元”,“4001-5000元”和“5000元以上”所占比例分别为4.5%、0.8%和1.4%。自地震以来,据笔者在家乡的了解,民工的工资由于恢复重建初期的劳动力紧缺,曾一度出现过较大幅度上涨,但是不少返乡民工基本上没有什么技术支持,因此在工地,企业的工资仍然普遍偏低。相对来说,从事特殊技术工种的民工工资则相对较高,日工资能大150元左右,但是又由于其特殊性,其工作时间却不会很长,不连续,需求量小。

通过调查访问,笔者发现了存在着的一些主要现象、问题:

1、高年龄段的返乡农民工成主体,29岁以下占总数的27.6%,30到40岁占31.2%,40岁以上占总数的41.2%。三是低文化程度的返乡农民工明显较多,返乡农民工小学及以下学历占37.3%,初中占40.9%,高中及以上占21.8%。不少在外务工人员由于身体状况、就业情况以及劳动技能等方面的因素,大多选择返乡就业,因此,在很多工地上出现了年龄上偏大,青壮年则主要为外来人员。

2、农民工多数没有参加过任何技能培训,低教育程度的农民工接受培训的比例也较低。大部分民工没有一技之长,就业前更没有培训,尤其是地教育程度的农民工。农民工无技术,只能从事体力型劳动,而且工资相对较低,无保障,同时由于岗前培训没有,对所从事的岗位的专业知识和安全保障不了解,导致安全系数低。由于该部分民工无技术,其在就业时的竞争力低,就业也不稳定。对此,不少农民工朋友在访谈中说到对技能培训的看法,他们认为培训既费钱又费时,与其花钱费时,还不如在劳动中自己琢磨。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应健全强化农民工就业前培训制度,积极开展各类技能培训活动,不仅为有意参加的农民工提供培训机会,还可提供相应的培训补贴,激励农民工朋友积极报名和参与,加大对无岗前培训的用人的单位的监督检查甚至处罚;农民工朋友也应重视自己在技术技能方面的投入,积极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提升自己的竞争力;企业应加强对农民工岗前培训工作,通过提高其工作能力与效提升自己的技能率来增加企业的收入。

3、农民工工作制度不优化,积极性不高,效率低。根据笔者在假期的访问交流以及亲身体验中,笔者发现在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工作中工作积极性不高,效率低,主要原因大部分重建工作是计天工,按所劳动的天数来获得报酬,因此导致很多工作被人为地放慢了速度,以图得到更多的收入。但是由于该类工作方式的工资相对较低,导致很多农民工虽然工作时间长,但所得收入仍然很低,同时又延长了工期。对此,笔者认为各施工单位人员应改善优化劳动报酬制度,以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效率,对民工自身而言,应积极工作,在优异工作业绩中获得更多更稳的报酬。

4、返乡民工获取工作的方式单一,就业不稳定。由于笔者生活在农村,笔者发现大部分的农民工的就业方式主要为亲友或熟人介绍。大部分民工活动范围较封闭,信息获得方式也单一,获取量也极为稀、无用,因此对农民工来说自己应聘的机会极为稀少。大多农民工家庭贫困,而通过中介组织介绍的方式需向中介方提供一定的费用,因此很多民工不愿将不多的钱花在中介上。同时很多农民工文化程度低,对社会上的各种骗局不易识别,因此由于中介组织介绍的不稳定性,也使相当部分农民工宁愿失业也不走中介组织介绍的方式。由于返乡民工获取工作的方式单一,因此很多农民工就业情况也就不稳定,常常完成一个工程的工作时也就意味着他们失业的开始,很少有人能及时找到下一工作,直接影响家庭收入。笔者认为,在促进农民工就业问题中,政府应积极引导农民工就业,要加强信息搜集和发布工作,在剩余劳动力和用人单位间搭建劳务对接平台,积极召开专场招聘会,开展送岗下乡活动。企业应加强同农民工用工信息的交流,扩大招聘面,录用最优人力资源。对农民工自身而言,应加强获取相关信息的能力,多多了解各用工单位包工人员的信息,促进自己的就业。

来自农村、生活在农村的我,虽然自己的亲人也是农民工群体中的一员,但是我对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了解甚少。通过此次调查活动,对家乡的父老乡亲、农民工朋友们有了更进一步的了解认识,明白了他们的生活艰难。返乡农民工在很大程度支援了灾区重建的人力资源的短缺,为家乡的重建工作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农民工作为社会上的一个弱势群体,需要社会各界了解、关注农民工朋友,平等对待。情系三农,关注农民工,解决农民工实际问题,加快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的进行,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步伐。

参考文献:

﹝1﹞ 《当代中国农民工文化生状况调查报告》,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

社 2007.﹝2﹞魏城编著,《中国农民工调查》,北京:法律出版社 2008

﹝3﹞ 《汶川地震灾区外出务工人员返乡意愿调查报告》,四川:四川统计

9.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九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各海事法院:

一个时期以来,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经常遇到不少案件在判决后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还发现不少案件表面上看是经济纠纷,实质上是违法犯罪,甚至是严重的犯罪,特别是利用经济合同进行投机诈骗的犯罪活动,十分猖獗。这对于进一步贯彻实施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对于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对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危害很大。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对以上种种情况,必须认真研究,正确判断,及时依法采取严密果断的措施。否则,就不能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不能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能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九十二条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作出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有关财物等诉讼保全的裁定。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均可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通知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依法协助执行。

二、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利用经济合同买空卖空、转包渔利、非法转让、行贿受贿,以及其他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应按照国务院一九八二年五月四日国发„1982‟73号《通知》的规定办理,即:“一般不必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而可由法院依法处理。这样可以简化工作程序,便于及时处理案件。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院不便直接处理的(如被告人在外地等),可移交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三、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经济犯罪,特别是严重经济犯罪,必须追究刑事责任,不能只当作经济纠纷案件来处理,放纵了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应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把有关犯罪的线索和材料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查处。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已于一九八五年八月十九日联合发出法(研)发„1985‟17号《通知》,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执行。

四、对于经济纠纷案件中发现的经济犯罪的人犯,为防止其逃跑、串供和发生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措施或决定逮捕。监视居住和逮捕,依法由公安机关执行。

五、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妨害诉讼进行的,应依照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凡是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应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六、近来发现对一些严重经济犯罪,有关部门仅给予没收、罚款等行政处罚,而没有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这对于保障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政策的顺利实施,甚为不利。人民法院发现这种轻纵了的严重经济犯罪案件,应建议主管部门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查处,并将有关情况通报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同时,报告上级人民法院。

10.关于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调研报告 篇十

录入时间:2010-5-28 浏览次数:127次 供稿:抚顺市兽药饲料监察所—陈志莹校改:孙健

根据抚顺市畜牧兽医局《关于开展行政执法状况调查和调研工作的通知》要求,抚顺市药监所进行了自查和调研工作,现将情况汇报如下:

一、实施法律、法规、规章保障情况

(一)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现状。抚顺市兽药饲料监察所为授权执法部门,执法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辽宁省畜禽产品药物残留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职责为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现有执法人员总数19人,持有执法证人数9人。

(二)行政执法程序规范及执法文书使用情况。本所行政执法程序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农业部63号令),使用的执法文书格式统一为农业行政执法文书,文书制作严格执行《农业行政执法文书制作规范》(农政发[2006]4号)。

(三)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情况。本所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人员和办公经费财政全额拨款,目前,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执法经费尚未列入财政预算。

二、处理投诉、举报案件工作机制和处理情况

严格执行《申诉和投诉处理程序》(FYJS-CX11-2007),凡涉及本单位检验方法使用或检验报告的质量投诉和涉及对本单位的工作程序、合同的执行、检验时限提出异议的申诉和投诉,由业务部门组织调查,在《客户申诉和投诉及处理》(ZLJL-18-2007)记录上登记编号,记录调查结果;要重视投诉举报受理工作,注意发现畜产品安全事故和案件线索并及时进行调查处理,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严格实行重大畜产品安全事故报告、举报、通报制度,对迟报、漏报甚至瞒报、谎报畜产品安全事故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一般工作作风问题,调查属实对责任者进行批评教育,按有关规定处理;重大违纪事实调查属实,向受损失方专函致歉,对责任者进行行政处理。

三、行政执法监督制度建设和落实方面

(一)完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与卫生、公安、工商、质检、食药等部门沟通、配合,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和协调配合制度。

(二)完善检打联动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开展畜产品和畜禽养殖投入品监督抽查,提高抽检工作效率,组织执法机构对抽检不合格产品依法进行查处。

(三)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加强畜产品风险信息收集、分析、预警和利用,落实好畜产品质量安全有奖举报和违法行为记录制度。

四、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和方式创新方面

(一)全市实行统一的兽药、饲料、生鲜乳和畜产品安全定期例行监督检查制度。村防疫员对本村畜产品安全实施日巡查制,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周监督检查覆盖率达100%。区域所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月监督检查一次。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100%,规模场(户)每月监督检查覆盖率达50%。县级对辖区内行政相对人每两月监督检查一次。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生鲜乳收购站每季度监督检查覆盖率100%,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定点监控饲养场(户)半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他规模场(户)全年监

督抽查覆盖率10%。市级对行政相对人每季度监督检查一次。兽药饲料生产企业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兽药饲料经营单位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20%,无公害畜产品基地和定点监控饲养场(户)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10%,生鲜乳收购站全年监督检查覆盖率100%,其他规模场(户)全年监督抽查覆盖率1%

(二)加强执法和案件查处工作。按照“五不放过”原则(即:物品来源、去向不查清不放过;涉及的单位、责任人不查清不放过;案件产生的原因不分析透不放过;对涉案人员未得到应有的惩处不放过;今后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加强监督检查和大要案查处。大力推进区域所执法办案,县区行政管理部门要将依法实施当场处罚的简易程序案件授予区域所办理,增强区域所执法监管的权威性和时效性。

11.给灾区人民的通用一封信 篇十一

您们好!

我从电视、网络中了解到5月12日下午14时28分四川发生了地震,许多房子都倒塌了,你们的亲人有的.受伤,有的死亡,有些人至今下落不明。无情的地震让你们痛失家园,有家归不了。

一方有难,八方支援我们学校发动全校师生捐款,瞧,同学们都把自己的零用钱都捐出来,5元、10元、20元、50元。。。。。。我也捐了30元。虽然数量并不是很多,但却代表了我们的心意。

一个强大的国家,再大的风雪,总会雨过天晴;一个坚韧的民族,再大的地震,总会归于安详;一个勇敢的群体,再大的灾难,总会逢凶化吉。点燃希望,照亮黑暗;拉起双手,握紧命运!希望相助,众志成城!

放心吧,相信我们,全世界的人们都会帮助你们的,你们要更加勇敢、坚强,风雨过后一定会见到彩虹的!

身体健康

早日重建家园!

怡怡

12.关于灾区人民警察执法的调研报告 篇十二

一、剖析导致“ “ 两项指标” ” 走低的根本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1、导致“ “ 两项指标” ” 走低的主要原因2、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

二、总结本单位经验做法,在近几年工作中运用了哪些有效措施和办法。

三、对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满意度工作的创新想法、意见建议

四、下步工作打算。

一、剖析导致“ “ 两项指标” ” 走低的根本原因,找出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

1、导致“ “ 两项指标” ” 走低的主要原因

(1)人民群众缺少对权益观念的正确认识。没有树立牢固的法制观念,没有建立应有的诚信机制和对自身价值评估机制。有的基层组织,特别是农村,对人民群众普法的力度和效果不明显,人们只重视金钱,靠金钱和利益来衡量一切的现象也不同程度存在,导致诉讼到法院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各不相让,刀戈相见,造成人民法院对案件处理难度加大,调解难度增加。

(2)个别法官不能正确的看待群众的需求。没有自觉把倾听群众呼声,获知群众民意作为改进工作的第一信号,也没有把群众满意作为自身工作的根本评价标准。

(3)有的法官为民服务宗旨意识不强。为人民服务意识淡薄,缺乏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个别时候,存在官老爷作风和衙门习气,没有彻底转变思想观念。

2、工作中存在的短板问题

(1)有的法官宗旨意识不强,对人民群众缺乏朴素的感情;

(2)少数法官存在工作作风不扎实,庭审不规范,对当事人态度生、冷、硬等问题,损害了司法公信。

(3)“执行难”问题仍然是影响法院审判效果的突出问题。

二、总结本单位经验做法,在近几年工作中运用了哪些有效措施和办法。

1、加强便民诉讼。为了便于群众诉讼,坚持到乡村开庭,到案发地开庭,加强巡回审判,并将巡回审判工作纳入业绩考评,严格考核标准。执行局发送执行工作须知及承诺书,立案一庭发送《立案须知》等,同时,注重发挥了人民陪审员、人民调解员的宣传作用。

2、强化司法透明关注民生。大力开展“阳光司法、巡回审判、两评查”等活动,到乡村和厂矿企业去开庭、去执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推进司法公开,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认真开展庭审评查和案件质量评查,通过群众评、同事评和领导评等措施,提升案件质量。

3、加强执行,提升司法权威。强化相关单位对法院执行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工作,有效提升法院的执行力。对法院执行中,原、被告确实在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积极启动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以解决当事人基本的生活,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机关的为民意识。

4、加强沟通渠道建立。对于一些群众合理的诉求,建立“院长接待日制度”和“首问负责制”。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积极协调解决。

5、加强法治传播力。开展“送法进乡镇、进社区、学校”等活动。在院机关、法庭采取悬挂宣传标语。开展法院宣传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群众走进法院、了解法院。通过报纸、简报、微博、微信等媒体,宣传、展示法院发挥审判职能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平安的工作亮点,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三、对提高群众安全感和政法机关执法满意度工作的创新想法、意见建议。

1、解决理想宗旨观念问题。也就是要解决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问题。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不动摇,牢固树立司法为民的理念,事事、处处、时时以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为重,时时刻刻把人民群众的需要视为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重点。真诚倾听群众呼声,关心群众疾苦,为群众排忧解难,进一步拉近与群众的距离,增进与群众的感情,进而取得人民群众的信任,提升人民群众满意度。

2、改革司法救助方式。改变以往以“信访”为核心条件的司法救助机制,将司法救助的核心条件改为是否属于真正生活困难,对生活确

有困难的当事人,无论是否上访、闹访,都应主动进行救助,对不存在生活困难的当事人,依法加强释法工作,不因上访、闹访而进行救助。

3、加强司法宣传力度,除依靠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等媒体宣传外,还要通过设置标语牌、宣传横幅、专栏等形式,重点宣传政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工作职能和工作成效,增强人民群众对政法机关的知晓率,消除不当舆论对政法机关工作的负面效应;加强与党委、人大、政府及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协调,取得党委、人大和政府的理解与支持,特别是要依靠党委坚决排除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本位主义的干扰,杜绝非法干预政法机关工作的情况。

4、确保公廉司法。正确对待金钱和手中的司法权力,自觉加强道德修养,常修为政之德,常思贪欲之害,常怀律己之心,在办案中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一身正气,两袖清风。

四、下步工作打算。

1、加强社会治安案件审理。严格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加强对入室盗窃、抢劫、抢夺、故意杀人、强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的审理和打击力度,保持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的威慑力,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强化司法透明关注民生。大力开展“阳光司法、巡回审判、两评查”等活动,到乡镇、村庄和厂矿企业的去开庭、去执行,邀请社会各界人士旁听庭审,推进司法公开,提升人民群众对法院的了解;认真开展庭审评查和案件质量评查,通过群众评、同事评和领导评等措

施,提升案件质量。积极参与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工作,利用现有的人民陪审员工作机制,积极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化解,强化诉调解对接工作机制的建立。

3、加强未成年人案件审理。强化对此类案件的研判和审理工作,做到教育、审判、回访帮教的有机结合。在对未成年犯的保护与打击中,寻求最佳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4、加强行政审判,促进依法行政。增进人民群众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了解,强化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意识,推进行政首长出庭应诉制度。

5、加强执行,提升司法权威。保持执行的威慑机制,建设法院与金融机构等相关单位的信用平台,强化相关单位对法院执行的相互配合与协调工作,有效提升法院的执行力。对法院执行中,原、被告确实在生产、生活方面确有困难的,要积极启动涉诉特困人员执行救助,以解决当事人基本的生活,并进行广泛的宣传,让人民群众了解司法机关的为民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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