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2024-09-05|版权声明|我要投稿

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10篇)

1.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一

“五个注重”加强司法警察作风纪律整顿

结合目前开展的“群众观点大讨论”主题教育实践活动,我院司法警察大队组织全院十二名司法警察通过集中学习、警示教育、查找问题、剖析典型案例,进一步增强司法警察的职业道德修养和爱岗敬业意识,努力打造一支作风过硬、纪律严明的司法警察队伍。

一、注重打牢思想基础。以“增强感情、改进作风、提高能力”为重点,以争创“人民满意的司法警察”为目标,加强对群众观点、群众路线的学习,进一步强化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端正司法理念、改进司法作风,努力推进司法警察队伍的规范化建设,为法院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警务保障。

二、注重分析查找问题。紧紧围绕主题实践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整改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重点查找群众观点是否淡化,自律意识是否弱化,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保持清醒头脑,经常检查自己的缺点和不足,认真查找分析问题,及时加以改正。

三、注重抓好问题整改。在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廉政勤政等方面认真查找和分析问题,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紧密联系典型案例,增强自律意识,时刻维护法院形象,遵守法律和社会公德,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制定进行整改的措施办法,确保教育整顿活动取得实效。

四、注重严以律己。司法警察具有法院干警和人民警察的双重身份,一言一行代表法院和人民警察形象,做到自尊、自省、自警、自励。要管住自己,摆正位置,从方方面面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党纪法规,爱岗敬业,认真履职,始终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五、注重强化维护群众利益。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的观点,时刻要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心上,强化人民群众观点,充分认识到人民群众的支持是我们干好工作的基础,在工作生活中,要掌握社情民意,从群众观点出发,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以人民群众满意为标杆,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编辑 马瑜)

2.法院司法警察结业考试 篇二

一、单项选择题(总分10分,每题10分)

1、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对于未成年人在戒具使用方面()

A 根据安全需要 B一律不得使用C 按审判人员的要求D根据现场情况

二、多项选择题(总分15分,每题5分)

1、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对于以下哪些人员应

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A 未成年人B 精神病人C 醉酒的人D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

2、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

A责令退出 B 强制带离C强行扣押D强行拘留

3、司法警察执行法庭押解时,不得做以下哪些行为()

A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被告人

B不得随意与被告人交谈或询问案情

C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被告人

D不得有催促审判人员缩短庭审时间等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三、填空题(总分18分,每空1分)

1、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_____________,保证___________,保证___________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2、司法警察执行提押时,严格遵守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的有关规章制度,逐个核对被告人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身份要件,并对被告人进行人身检查,防止携带_________。

3、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4、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______的安全检查。

5、2月16日,辽阳中院召开2012年全市法院工作会议。关于2012年的法院工作,陈强书记提出三点要求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四、简答题(总分32分,每题8分)

1、对旁听人员违反的哪些法庭纪律,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2、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职权?

3、人民法院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当前人民法院开展的“两项活动”主要内容是什么?

4、司法警察执行看管时,应做到的六项工作内容是?

五、论述题(总分25分)

3.法院司法警察个人工作总结 篇三

一、牢记使命,出色完成日常警务保障工作。

XX同志政治坚定,工作认真,协助领导开展日常警务勤务工作,各种警务工作都身先士卒,带领队员不辞辛苦,顺利完成了法警大队押解、看管、值庭、司法拘留以及机关的安全保卫工作等任务,不管是庭审保障工作,还是迎接上级法院考核工作,XX同志都敢于担当,整理制作迎检材料资料XX余份,顺利完成各种年度考核工作,为XX法警大队荣获了“优秀法警大队”称号。

二、敢于担当,积极参加法院重大警务工作

XX同志立足岗位,认真履职。近年来多次参加省高院组织的司法警察业务骨干教练员培训工作,并于XX年XX月克服伤病,担任省高院司法警察处突培训精品课示范演示教员,顺利协助省院拍摄完成警务处突精品课程,受到领导与学员的一致好评。此外,他还参与XX等重大刑事案件审理的警务保障工作,一次次的历练使其在视野拓展和能力锻炼方面均得到大幅提高。更好的服务法院审判工作。

三、踏实肯干,助推执行攻坚工作。

20XX年是全国法院解决执行难的.攻坚之年,XX同志不但肩负法警队日常工作职责,还加班加点协助执行局开展执行攻坚工作,协助我院执行局整理近X年来的执行案件,进行案件分类及数据录入工作,为我院解决执行难工作奠定了前期统计分析和数据支持。在开展执行强制措施及强制执行工作中身先士卒,冲在执行一线,不畏困难,勇挑重担,经常早出晚归协助执行法官拘传、拘留不履行判决的老赖,有时为督促被执行履行判决,常常错过和家人团聚的时光,用实际行动,默默的诠释一名司法警察的责任与担当。

四、司法为民,果断处置突发事件。

司法警察工作不但接触刑事被告人,同时也每天接触各种案件的当事人,XX同志在处置突发事件时果断耐心而又不失原则。20XX年其在执行巡视法庭安检工作时,发现两名当事人拒不配合辅警对其安全检查,并与辅警发生争吵,并拿出手机进行拍摄,扬言“警察野蛮执法,我得传到网上,让大家看看”,XX同志迅速跑到安检处,打开执法记录仪,了解情况,并对拍摄人员进行警示“欢迎群众对我们执法工作监督,但如果你将拍摄视频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发到网上,你将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听后收起了拍摄的手机,XX同志了解情况后,向其讲解了法院安检规则,并耐心倾听其原委,最后经过劝解与疏导两位当事人积极配合了安全检查工作,并为其投来了微笑。从而有效的防止了一起当事人与安检人员厮打吵闹事件,类似的情况还有很多,每次XX同事都挺身而出,积极面对矛盾,为百姓疏导与讲解,使百姓更好的理解法院各项工作制度,真正做到以理服人、司法为民。

4.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篇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2004年5月24日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正常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安全检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安全检查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依法防止限制物品、管制物品、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进入审判场所,保证参加庭审活动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审判法庭的安全检查工作应坚持严格、细致、文明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助。

司法警察在执行安全检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高度警惕,警容严整,一般情况下不少于两个人,安全检查工作量大时应适当增加人员。

第四条各级法院审判法庭应配备安全检查门、手持金属探测器、物品柜等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法院可配备X射线探测检查设备。

安全检查门一般放置于进入法院审判法庭必经大门内一侧,设立安全检查专门通道。通道前摆放安全检查告知事项牌。手持探测器作为补充检测手段,用于受检者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时进行人工检测。物品柜放置于安全检查门的一侧,以备暂时寄存物品。

安全检查设备由司法警察部门派专人保管,使用之前要开机检测,确保其处于良好工作状态;手持探测器应确保电池电量充足,状态良好。

第五条安全检查时设引导员和检测员两个基本工作岗位。

引导员的主要工作是查验或登记受检者证件,引导其进入安全检查门;检测员的主要工作是进行安全检查门的人身安全检查和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六条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

(一)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

(二)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第七条下列人员不得进入审判场所:

(一)无证件、伪造、冒用他人证件的;

(二)未成年的(经法院批准的除外);

(三)精神病和醉酒的;

(四)被剥夺政治权利、正在监外服刑和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

(五)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听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

(六)其他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

第八条下列物品不得携带进入审判场所:

(一)未经法院允许的各种录音、录像、摄影器材等限制物品;

(二)禁止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和其它具有类似功能的器械或棍棒等管制物品;

(三)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

(四)其它可能妨害法庭审判秩序的物品。

第九条对证件的查验和登记:

(一)是否超过有效期;

(二)照片、姓名、年龄、性别等相关要素是否与持证人相符;

(三)准予旁听的证件是否与旁听的案件和法庭相符;

(四)设立专用登记本,对受检者进行证件登记。

第十条对人身的安全检查:

(一)引导员提示受检者取下随身携带物品,放置于设在安全检查门边的工作台上;

(二)对通过安全检查门报警的受检者,检测员应当令其重新过门检查或采用人工安全检查的方法进行复检;采用人工检查时,对女性受检者的人身安全检查应由女司法警察执行;

(三)人工检查分手持探测器检查和手工检查两种方式。进行人工检查的具体顺序是:由上到下、由里到外、由前到后。即从受检查者前领起,至双肩外侧、双手手掌、双肩内侧、腋下、背部、后腰部、裆部、双腿、脚部。进行手持探测器检查时,手持金属探测器移动要平稳、均速;进行手工检查时,应以“触压”为主,手的用力要适当、均匀;

(四)对检查有疑点的受检者,应进行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物品。

第十一条对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

(一)配有X射线探测设备的法院,应对所有箱包进行安全探测检查,对有疑点的箱包还应用手工方式进行当面开包检查;

(二)开包检查时应注意箱包的底部、角部和外侧小兜,注意发现夹层;

(三)对包(袋)等被检查物检查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或弄脏,涉及个人隐私物品应注意妥善放置;

(四)对有疑点的物品,要进行询问,对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应先行控制再询问;

(五)检查完毕后,应协助理妥箱包,并提示受检者取走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

第十二条对查出的限制物品、管制物品和危险物品的处理:

(一)对限制物品实行寄存制。对限制物品的物主证件和限制物品的件数、型号进行登记,经受检者确认签字后,发给寄存号牌。限制物品暂时寄存于物品柜内,待庭审结束后,凭本人证件和号牌,在确认物品齐全、完好并签字后取回寄存物。对寄存物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坏或遗失;

(二)对不许私人携带的枪支、刀具等管制物品予以收缴,由司法警察部门统一处理;

(三)对查出的易燃易爆物品、强腐蚀性物品等危险物品和其他不得带人法庭的物品,在确保没有危险的情况下,按限制物品寄存方式处理或按有关规定予以收缴。

第十三条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不服从安全检查人员安排的受检者,应阻止其进入审判法庭。不听劝告者,可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四条执行安全检查任务的司法警察有擅离岗位、懈怠、渎职等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则 篇五

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值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值庭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所实施的职务行为。

第三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在法庭审判活动中,根据审判长、独任审判员的指令,依法履行职责。

第四条值庭前的准备工作由司法警察部门组织落实:

(一)根据庭审活动的时间、规模、类型、诉讼参与人的数量、场地条件等情况,选派司法警察值庭;

(二)制定实施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的应急措施;

(三)与相关部门联系,交换意见,明确任务。

第五条司法警察值庭的职责:

(一)警卫法庭,维护法庭秩序;

(二)保障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的安全;

(三)传唤证人、鉴定人;

(四)传递、展示证据;

(五)制止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按照规定着警服、佩戴警衔专用标志,警容严整。女司法警察不得浓妆、披发、戴饰物。

第七条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依照《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配备、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八条对旁听人员,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未成年人、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其他不宜旁听的人员,应当阻止或者劝其退出审判法庭。

第九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站立于审判台侧面,背向审判台,面向旁听席。根据需要采取立正、跨立姿势或坐姿。法庭宣判时采取立正姿势;法庭调查开始后采取坐姿。值庭时间超过一小时可替换。出入法庭时应以齐步动作行进。

第十条值庭的司法警察接取、传递、展示证据时,应注意安全。

第十一条值庭的司法警察传唤证人时,应当打开通道门,引导证人到达指定位置。

第十二条对旁听人员违反下列法庭纪律的,值庭的司法警察应当予以劝阻、制止:

(一)未经允许录音、摄影和录像;

(二)随意走动或擅自进入审判区;

(三)鼓掌、喧哗、哄闹;

(四)擅自发言、提问;

(五)吸烟或随地吐痰;

(六)使用通讯工具;

(七)其他违反法庭纪律的行为。

第十三条对下列行为,值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未经许可进入审判区,经劝阻、制止无效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

(二)严重违反法庭纪律,经劝阻、制止无效的;

(三)哄闹、冲击法庭,侮辱、威胁、殴打参与审判活动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第十四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责令退出、强制带离、强行扣押、收缴、检查等。

第十五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提高警惕,防止当事人自伤、自杀、行凶、脱逃等行为的发生。遇有突发事件,应全力以赴,沉着应对,果断处置。

第十六条司法警察值庭时,应当遵守法庭纪律,精神集中,举止端庄,行为文明,态度严肃。不得擅离岗位,不得让无关人员接触当事人,不得侮辱或变相体罚当事人以及实施其它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第十七条司法警察值庭时违反本规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处理。

6.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六

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是一只准军事化的武装力量,是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坚强后盾。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10月10日召开全国法院司法警察警示教育电视电话会议,启动了为期三个月的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根据XX中院和本院教育活动的安排学习,通过学习和深刻领会警示教育活动,我的心得体会如下:

一、认真做好本职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强调,要把提高司法警察队伍的整体素质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加强司法廉洁建设,加强警示教育,切实抓出实效。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维护司法秩序,处置突发事件,法院安全保卫等重要职责,是保障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与审判及其他工作人员共同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大职责。做好个人本职工作,有力的保障人民法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是我们每个司法警察都应该做到的事。一是不断的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学习相关的法律知识,武装头脑,不断提高执法能力,只有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才能更好的保障刑事审判、解决民事纠纷、行政 案件以及执行工作过程的顺利进行。二是不断提高自身的警务技能。加强体能和警务技能的训练,以有效应对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有效的保障押解、看管、值庭时的安全,防止重刑犯、要犯逃跑、行凶、自杀或自伤等重、特大事件的发生,做好安保和安检工作,确保庭审工作安全顺利进行,确保人民法院、法官、案件参与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确保关键时刻能“拉得出、用得上、打得赢”。

二、提高个人纪律作风和工作能力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在全国法院集中开展司法警察警示教育活动,是提高司法警察能力素质的有效形式,是加强司法警察队伍作风纪律建设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司法警察、爱护司法警察的具体举措。良好的作风和严明的纪律,是司法警察有效履行职能的根本保证。司法警察“工作在第一线、战斗在最前沿”加强个人工作细节,努力做到行为规范,扎实工作作风,为有效履行职能奠定坚实基础。一是提高防腐拒变的能力。司法领域常与各类案件、各种当事人接触,面临着各种诱惑,反腐倡廉形式复杂严峻,如果我们不能把握好手中的权利,不仅不能维护法律的尊严,而且走上犯罪道路,给法院形象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司法不公。我们要常修从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保持清正廉洁提高自身的免疫力,警钟长鸣,丝毫不能放松,做一名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廉洁从政的好警察。二是提高服务能力。做到“语言 文明、态度热情、认真登记、处理得当”,对可能出现影响稳定的情况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汇报、早解决,将一切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为当事人提供热情服务。

三、打牢思想基础、分析查摆问题

一要注重打牢思想基础,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是干好本职工作的重要保证。坚持以思想信念教育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为重点,以职业道德教育为基础,以树立“公正、廉洁、为民”司法核心价值观为目标,抓好个人思想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努力提高个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大局意识、法律意识。二要注重分析查摆问题,警示教育典型案例就是我们的活教材,对照典型案例,认真分析和查找本职工作中的环节是否存在类似问题,主要原因是什么,进而找出个人思想上,工作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要紧紧围绕警示教育活动明确的重点检查内容,对照“五个严禁”、“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司法警察工作有关规章制度,进行“四查四看”活动,把执法理念、执法能力、执法作风、廉洁从政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透。

四、认真自查自纠,抓好问题整改

从典型案例中吸取教训,纠正自身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个人要认真贯彻边整边改原则,努力在提高觉悟、深入剖析、改正问题上下功夫。要紧密联系典型案例,针对自查的问题 和征求到的意见建议,认真剖析存在问题的原因,研究落实整改的措施。对查找出来的一般性问题,通过自我教育,认真查究,及时有效的予以解决,对短期内能解决的问题,短期内进行整改,实实在在的查,认认真真的改,真正解决问题。

7.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七

----(最高人民法院 法发〔 1994 〕25 号 1994 年12 月l 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的管理,便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务院、财政部及公安有关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管理和监督下,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实行统一计划、统一管理、统一组织生产和发放。警服及法警标志等未经最高人民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制做、购买、变卖和转让。

第二章计划供应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公安部有关着装规定,不得随意提高着装标准和扩大放范围,坚持统一计划、统一标准、统一范围、统一供应。

第四条各高级人民法院按规定的着装标准编制定生产计划,报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审核后,统一组织生产、供应(具体作法按法警〔 1 994 〕6 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五条每年八月底前编报次年的年度生产计划,不得无故拖延。警服申请生产计划报表要求数字准确、字迹清楚、上报及时、项目齐全、内容完整。

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负责全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警衔标志、警种符号、肩章、臂章、警号的生产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警服发放均按夏、冬二季的发放时间执行。凡属人民法院在编司法警察、按规定授衔后,即可着装。发放时间:夏服四月初开始发放,五月底结束;冬服九月初开始发放,十月底结束。非发放期停止发放。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和通知。

第八条参照公安部、财政部〔 88 〕公发10 号文件的有关规定,被装管理费收取标准最高不超过5 %。各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和使用管理费,主要用于服装储备周转金和服装仓库的维修、设备购置、服装损耗和运输、搬运、装卸费等项开支,不准挪作它用。不得层层加收管理费,擅自提高管理费收取标准。

第三章经费结算

第九条按照现行财政体制,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服装和法警标志供应所需经费,由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财政部门负责解决;警服和法警标志等各品种的价格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主管部门核准。

第十条各高级人民法院的警服和法警标志生产周转金由地方财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下达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着装、换装经费标准,各地院按此标准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经费。

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对各高级人民法院编报的年度生产计划审核后,委托其与生产厂家签订并责成高级人民法院在统一发放的警服到货并凭发货清单验收核准后与生产厂家办理财务结算。

第四章服装管理

第十三条司法警察服装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高级人民法院统一负责,不得再下放一级管理。

第十四条为了加强司法警察的服装管理,各高级人民法院应理顺关系,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警服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各高级人民法院应设有专门服装库房,防盗、防火、防潮、防虫、防鼠等设施,做到分类保,放整齐有序、定期盘点清库、按时检查,保证存放警服无损。

第十六条建立健全服装出人库登记制度,领取服装须持警服管理部门开具的调拨单,领取的品种和数量要当面点清,出库后如有差错原则上由领取单位负责解决。

第十七条根据司法警察着装实力和授衔情况,按照警服配发标准,建立着装人员名册和服装证(卡)。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调动时对警服分别按下列办法处理:

(一)调离人民法院的(含辞职、退职),着装不满三年的,所发警服及法警标志(帽徽、警衔标志、肩章警种符号、臂章、警号,下同)全部收回;着装满三年以上的,收回大沿帽、大衣、雨衣、法警标志和公用物品,共它被装允许带走;

(二)在法院系统之间调动的司法警察,要携带服装证(卡),接供单位凭服装证(卡)继续供应;

(三)在法院内部从法警工作岗位调整到其它工作岗位的,应收回法警标志及公用被装物品;

(四)在法院系统跨气候区域调动的司法警察,由调出和调入单位按所在气候区域的供应标准收回和换发冬季的部分服装;

(五)在不同警种间调动的,调出单位负责收回公用被装物品和本警种标志,调入单位按其警种发放警衔标志并根据供应标准随发放时间补齐服装。

第十九条司法警察因犯罪被逮捕、判刑或被决定予以劳动教养,因违法乱纪被开除公职的,其警服和法警标志等一律收回。

第二十条司法警察考取院校脱产学习的,在学习期间停发警服和法警标志。学习期满仍从事法警工作的,继续按入学前的着装年限发放警服和新的标志。

第二十一条司法警察因公致残、因病住院、休养在一年以内的,照发警服;一年以上的停发警服,等正式工作后,继续供

应警服。

第二十二条司法警察离、退休后,不再换发警服。

第二十三条司法警察因公牺牲的,视情况需要,由所在法院批准可发给新警服一套、帽子一顶、鞋一双。

第二十四条司法警察因公(如救火、抢险救灾等)或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警服丢失、损坏的,经单位领导审核,报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批准,酌情补发,并按当季换装计算穿用年限。因现责任事故或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的,要进行批评教育,确实影响执行任务的,经领导批准,价拨解决。

第五章收旧办法

第二十五条对司法警察被装物品收旧保留基数为:大沿帽保持两顶,单衣保持三套,罩衣保持两套。其他被装物品,着满使用年限后,发新收旧。

第二十六条收旧采取收交实物和折款的办法。其中大沿帽、公用物品、工作服和法警标志、收交实物。单衣、罩衣、棉衣、雨衣,按新品价格的10 %一20 %收折旧款。对收回的旧大沿帽、法警标志等物品,由各高级人民法院及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集中保管或销毁。

第二十七条旧品款留用比例:计划单列市中级人院全部留用;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留用30 %,其余上交高级人民法院警服主管部门。回收的旧款,用于补充管理费的不足,不准挪作它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8.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八

塔城地区中级法院:

根据新高法密传[2009]61号《关于开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制度改革调研的通知》调研内容,结合我院工作实际,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一、关于司法警察职责的法律定位问题

1、目前我院司法警察的职责主要有: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负责单位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等。

2、司法警察在行使职权时,主要根据法官的指令履行职责;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但只能检查携带的包,或者用金属探测仪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但具体采取的措施没有明确规定,司法警察是否享有公安警察的一些强制措施不明确;对在履行职务时,可采取的强制手段范围,何种情形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或使用武器不明确,不宜操作。

二、关于司法警察编制问题

我院正式在编司法警察共有8名,占全院编制数量的11%,2008年是12.5%(2008年编制是64个,2009年又增加了8个);年龄结构为:25-33岁有3名,33至43岁有3名,43-50岁有2名;8人中6人本科学历,2人大专学历。无编制外司法警察。

我们认为司法警察按照13%的比例配备比较合适,只要按照13%的比例配备到位,并且是专职司法警察工作,应该能够履行职能。我院的司法警察主要在办公室和执行局兼职,要解决目前司法警察兼职现象,一是要重视司法警察工作,加大投入;二是要解决目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根据基层法院受理的案件数量情况适当增加编制;三是加大司法改革力度,在把好“入口关”的同时,也要做好“出口”文章,保证在职人员都能胜任本职工作。

三、关于进出口问题

目前司法警察主要通过公务员统一招录和在职人员上报转为司法警察或聘任司法警察,没有统一的标准,通常是考不上法官的、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人员上报为司法警察。司法警察的录用在保证现有从事司法警察职务的人员基础上,新增加的应按照招录人民警察的标准通过公务员考试统一招录。

对司法警察年龄偏大后工作安排问题,可以根据司法警察的职责,合理安排适合年龄偏大者从事的工作,如安排单位值班、从事后勤等工作;但如果因年龄偏大,取消其司法警察身份,涉及工资待遇等问题,会影响其工作积极性。司法警察队伍的年龄应保持在28岁至45岁之间较合适。

四、关于聘任制用人机制问题

司法警察实行聘用制,不利于管理,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的基础上,不应实行聘用制,可以采用事业编等方式解决。

五、关于警务管理体制问题

我院司法警察大队为副科级,共有8名司法警察。因目前基层法院大多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许多司法警察都是兼

职,并未真正编队管理,上级警队在管理中主要是通知培训、上报材料等,司法警察主要是按照法院的实际工作情况进行安排。根据目前的情况,只有解决了案多人少的矛盾,使司法警察真正编队管理,严格执行其职责后,才便于管理。

六、关于司法警察的职级配备问题

基层法院的司法警察基本按照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模式配备职级,对司法警察大队大队长、副大队长等可以参照庭长、副庭长配备副科、正科职级,对其他警员因不属于侦查员、审判员等,无法配备副科、正科级,只能走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职级。

七、关于经费保障问题

因基层法院办公经费紧张,没有专门的警用经费,通常是需要购置警用设施等需要,从公用经费中拨付一部分。只有在经费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按照警用需要,合理安排经费比例和项目。

八、存在的问题和改革建议

建议进一步加强对司法警察工作的领导和支持,配齐人员,编队管理,加强经费保障,提高职级和工资待遇。

沙湾县人民法院

9.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九

2013潍坊寒亭区人民法院招聘司法警察简章

根据《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工作需要,我院拟招聘3名男性合同制司法警察,执行特定司法警务工作。

一、招聘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

(二)武警(解放军)退伍战士,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军事专业技能;(三)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没受过任何处分;(四)身高170厘米以上,年龄25岁以下,裸眼视力0.8以上(平时不佩戴眼镜);在部队、警校进行过类似特警方面训练、成绩优秀的人员,年龄可放宽到30岁。

(五)具有潍坊籍户口;(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劳动教养、少年管教或党(团)纪、政纪、校(院)纪处分的;

2、曾被辞退或开除公职的;

3、道德败坏,有偷窃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4、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直系亲属被判处死刑者;有配偶、直系亲属或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正被立案审查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正在服刑的;直系亲属或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亲属被判处危害国家安全罪者;

6、亲属中有从事律师和法律工作者职业的;

7、其他不宜在法院工作的情形。

二、招聘程序及方法

(一)报名

1、报名时间:2013年8月15日至8月20日,上午9:00时--11:30时,下午13:30时--5:00时。

2、报名地点及联系电话:寒亭区人民法院政治处。联系电话:7250972

3、报名人员须提供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以上证件均须提供原件,并提供复印件1份。

4、有工作单位或已与其他单位建立(签订)劳动关系(合同)的报考人员,还应出具原单位同意报考证明。

5、报考者应本人到现场报名,不接受委托报名。

6、经现场初步资格审查、目测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填写《寒亭区人民法院招聘法警登

公职考试知名品牌

记表》,同时交近期同底免冠一寸彩色照片4张。

(二)笔试

笔试内容为法警职业能力和法律知识测试,考试范围为指定参考复习资料。(三)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项目:1000米跑、引体向上、立定跳远。测试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四)体检和政审

根据笔试和体能测试综合成绩,由高分到低分按拟招聘人数1:1的比例确定参加体检人员(成绩并列者,依次按学历高低、年龄小大顺序确定)。体检的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对体检合格人员,按照规定进行政审。遇体检、政审不合格或本人放弃出现缺额时,在报考人员中按综合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

三、聘用管理及待遇

经体检、政审合格的拟聘用人员,办理聘用手续。

被聘用人员与原工作单位签有劳动或聘用合同以及其他协议的,由本人按有关规定自行负责处理。

被聘用人员试用期1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正式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劳动合同。

寒亭区人民法院

10.法院司法警察大队人数 篇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暂行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履行职责的能力,规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调动使用下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或请求上级人民法院调派其他法院司法警察,协同完成特定任务的警务活动。

第三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一般以《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命令》(以下简称《调警令》)的形式逐级下达。非紧急情况不得采用口头或其他形式调动使用司法警察。《调警令》应写明调警人数、携带装备、集结时间、集结地点及其他具体要求,明确现场指挥员及联络方式。

第四条人民法院遇有下列情况,可以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一)担负特别重大案件开庭保障任务警力不足的;

(二)担负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三)参与民事执行工作警力不足的;

(四)发生暴力抗法等重大突发事件的;

(五)其他情况需要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的。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仅限于与保障审判、执行等工作密切相关的警务活动。

第五条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经审核后,必须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调动使用司法警察。

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由司法警察部门具体实施。

下级人民法院申请上级人民法院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应填写《人民法院申请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审批表》,经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后,报上级人民法院审批。

第六条 申请用警的人民法院在正常情况下必须提前两天提出申请。

《调警令》应提前一天下达至被调警法院司法警察部门。

遇有本规则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或其他紧急情况,经请示院长或分管司法警察工作的院领导同意后,可随时申请或下达《调警令》,完成任务后,及时补报审签手续。

第七条接到《调警令》后,被调警的人民法院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向调警法院作出答复。

被调警法院的司法警察部门要迅速组织警力,确定负责人并进行工作动员,按照《调警令》要求及时出警。

第八条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应当做到:

(一)到达集结地点后,立即向现场指挥员报到;

(二)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

(三)团结协作,密切配合;

(四)依法积极主动履行职责。

第九条特定任务完成后,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应及时进行书面工作总结并向领导汇报;用警法院应对被调动使用的司法警察作出书面鉴定。

第十条调动使用司法警察工作自《调警令》下达时开始,至特定任务全部完成时结束。

第十一条司法警察在被调动使用期间的生活、物资等后勤保障由用警法院负责。

第十二条对完成任务过程中表现突出的警队和个人,人民法院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人民法院奖励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被调动使用的警队或个人出现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一)无故不服从《调警令》的;

(二)在被调动使用期间态度消极,工作懈怠拖沓的;

(三)在被调动使用期间不服从统一指挥和管理的;

(四)未按《调警令》要求执行调警任务,影响任务完成的;

(五)在被调动使用期间违反纪律的;

(六)其他违反本规则的情况。

第十四条本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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