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12篇)
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办〔2010〕1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各中央企业:
近年来,随着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断增强,生产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稳定、趋于好转。但是,一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管理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基础工作不扎实、安全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生产安全事故总量仍然很大,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实现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指导督促企业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大安全基础投入,加强教育培训,推进企业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全面实施安全生产标准化,夯实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提升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水平,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为实现安全生产提供基础保障。
二、健全和完善责任体系
(一)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法定代表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二)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对分管业务范围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三)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责任体系应涵盖本单位各部门、各层级和生产各环节,明确有关协作、合作单位责任,并签订安全责任书。要做好相关单位和各个环节安全管理责任的衔接,相互支持、互为保障,做到责任无盲区、管理无死角。
三、健全和完善管理体系
(一)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企业及其下属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研究、部署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专题研究重大安全生产事项,制订、实施加强和改进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措施。
(二)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并配齐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企业,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专职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有条件的,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注册安全工程师等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三)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企业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程标准,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投入,积极组织开展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的建设活动,并持续巩固达标成果,实现全面达标、本质达标和动态达标。
四、健全和完善基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建立班组班前会、周安全生产活动日,车间周安全生产调度会,企业月安全生产办公会、季安全生产形势分析会、安全生产工作会等例会制度,定期研究、分析、布置安全生产工作。
(二)安全生产例检制度。建立班组班前、班中、班后安全生产检查(即“一班三检”)、重点对象和重点部位安全生产检查(即“点检”)、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巡查(即“巡检”),车间周安全生产检查、月安全生产大检查,企业月安全生产检查、季安全生产大检查、复工复产前安全生产大检查等例检制度,对各类检查的频次、重点、内容提出要求。
(三)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企业负责人为重点,逐级建立企业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车间班组、各工种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各层级、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形成涵盖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责任体系。
(四)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要认真执行现场带班的规定,认真制订本企业领导成员带班制度,立足现场安全管理,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检查巡视,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并据实做好交接。
(五)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分专业、分工艺制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当生产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重新组织审查或修订。对实施作业许可证管理的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爆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空作业等危险性作业,要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审批监督。企业员工应当熟知并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六)作业场所职业安全卫生健康管理制度。积极开展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完善现场职业安全健康设施、设备和手段。为员工配备合格的职业安全卫生健康防护用品,督促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并对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作业人员进行定期的健康检查。
(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隐患全员排查、登记报告、分级治理、动态分析、整改销号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实施登记管理,按照分类分级治理原则,逐一落实整改方案、责任人员、整改资金、整改期限和应急预案。建立隐患整改评价制度,定期分析、评估隐患治理情况,不断完善隐患治理工作机制。建立隐患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员工发现和举报事故
隐患。
(八)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制度。完善企业绩效工资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挂钩比重。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考核为重点,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为主线,以杜绝岗位安全责任事故为目标的全员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办法,加大安全生产责任在员工绩效工资、晋级、评先评优等考核中的权重,重大责任事项实行“一票否决”。
(九)高危行业(领域)员工风险抵押金制度。根据各行业(领域)特点,推广企业内部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加大奖惩兑现力度,充分调动全员安全生产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十)民主管理监督制度。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安全生产目标、重大隐患治理、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形势等情况应以适当方式向员工公开,接受员工监督。充分发挥班组安全管理监督作用。保障工会依法组织员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员工安全生产的合法权益。
(十一)安全生产承诺制度。企业就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投入、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等签订安全生产承诺书,向企业员工及社会作出公开承诺,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员工就履行岗位安全责任向企业作出承诺。
各类企业均要建立以上基本制度,同时要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标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适合本单位特点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五、加大安全投入
(一)及时足额提取并切实管好用好安全费用。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道路交通运输等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必须落实提取安全费用税前列支政策。其他行业(领域)的企业要根据本地区有关政策规定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安全费用必须专项用于安全防护设备设施、应急救援器材装备、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事故隐患评估整改和监控、安全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投入。
(二)确保安全设施投入。严格落实企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项目建设概算,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高危行业(领域)建设项目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三)加大安全科技投入。坚持“科技兴安”战略。健全安全管理工作技术保障体系,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针对影响和制约本单位安全生产的技术问题开展科研攻关,鼓励员工进行技术革新,积极推广应用先进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六、加强安全教育培训
(一)强化企业人员素质培训。落实校企合作办学、对口单招、订单式培养等政策,大力培养企业专业技术人才。有条件的高危行业企业可通过兴办职业学校培养技术人才。结合本企
业安全生产特点,制订员工教育培训计划和实施方案,针对不同岗位人员落实培训时间、培训内容、培训机构、培训费用,提高员工安全生产素质。
(二)加强安全技能培训。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规定接受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加强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工作,新员工上岗前、转岗员工换岗前要进行岗位操作技能培训,保证其具有本岗位安全操作、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三)强化风险防范教育。企业要推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贯彻,做到安全宣传教育日常化。要及时分析和掌握安全生产工作的规律和特点,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方法、事故案例及安全警示教育,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和风险防范知识,提高员工安全风险辨析与防范能力。
(四)深入开展安全文化建设。注重企业安全文化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作用,把先进的安全文化融入到企业管理思想、管理理念、管理模式和管理方法之中,努力建设安全诚信企业。
七、加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的监控预警
(一)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企业应当实行重大隐患挂牌督办制度,并及时将重大隐患现状、可能造成的危害、消除隐患的治理方案报告企业所在地相关政府有关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企业应按要求报告治理进展、治理结果等情况,切实落实企业重大隐患整改责任。
(二)加强重大危险源监控。企业应建立重大危险源辨识登记、安全评估、报告备案、监控整改、应急救援等工作机制和管理办法。设立重大危险源警示标志,并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管理措施、应急预案等信息报告有关部门,并向相关单位、人员和周边群众公告。
(三)利用科学的方法加强预警预报。企业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积极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方法建立安全生产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有效的实时动态预警。遇重大危险源失控或重大安全隐患出现事故苗头时,应当立即预警预报,组织撤离人员、停止运行、加强监控,防止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扩大。
八、加强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处置能力
(一)加强应急管理。要针对重大危险源和可能突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制定相应的应急组织、应急队伍、应急预案、应急资源、应急培训教育、应急演练、应急救援等方案和应急管理办法,并注重与社会应急组织体系相衔接。加强应急预案演练,及时分析查找应急预案及其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予以修改完善,防止因撤离不及时或救援不适当造成事故扩大。
(二)提高应急救援保障能力。煤矿、非煤矿山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当依法建立专职或兼职人员组成的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单独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小型企业,除建立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外,还应当与邻近建有专业救援队伍的企业或单位签订救援协议,或者联合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根据应急救援需要储备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为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装备。
(三)做好事故报告和处置工作。事故发生后,要按照规定的报告时限、报告内容、报告方式、报告对象等要求,及时、完整、客观地报告事故,不得瞒报、漏报、谎报、迟报。发生事故的企业主要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立即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严肃事故调查处理。企业要认真组织或配合事故调查,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对于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防范措施和整改意见,要认真吸取教训,按要求及时整改,并把落实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各地区要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进一步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的指导、督促和检查,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二
国务院办公厅2011年5月13日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11]26号) 。近年来, 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加强煤矿瓦斯 (煤层气) 防治工作的政策措施, 全国煤矿瓦斯抽采利用量大幅度上升, 瓦斯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大幅度下降。但随着煤矿开采强度增大、采掘深度增加, 瓦斯防治难度越来越大, 同时, 瓦斯防治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等问题在一些地方和企业仍然比较突出。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 坚决防范遏制煤矿瓦斯重特大事故, 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进一步落实防治责任; (二) 提高准入门槛; (三) 强化基础管理; (四) 加大政策支持; (五) 加强安全监管监察。具体要求: (1)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组织领导。 (2) 落实煤矿企业瓦斯防治主体责任。 (3) 严格煤矿瓦斯防治责任考核。 (4) 严格控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设。 (5) 建立煤矿企业瓦斯防治能力评估制度。 (6) 支持煤与瓦斯突出煤矿企业整合关闭。 (7) 落实煤矿瓦斯区域性防突治理措施。 (8) 强力推进煤矿瓦斯抽采系统建设。 (9) 规范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管理。 (10) 加强矿井揭露煤层管理。 (11) 完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 (12) 加大煤矿瓦斯综合利用力度。 (13) 研究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税收支持政策。 (14) 落实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政策。 (15) 推进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创新。 (16) 支持和规范煤矿瓦斯防治技术咨询服务。 (17) 实行瓦斯防治重大隐患逐级挂牌督办。 (18) 从严查处超能力生产行为。 (19) 加强煤矿瓦斯超限管理。 (20) 从重处理煤矿瓦斯死亡事故。
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三
急救援队建设的意见
安监总应急〔2012〕50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有关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
开展国家和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和区域队)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安全生产领域作出的重要决策,是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实际举措,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的龙头工程,对于保障和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大意义。为进一步加快建设进度、规范建设内容、提高建设质量、提升救援能力,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牢牢把握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目标要求
(一)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目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2012年前,要按照“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标准将国家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国家队)建设成为力量雄厚、装备精良、技术精湛、训练有素、能打硬仗,关键时刻“拉得动、动得快、打得赢”的国家级矿山应急救援队伍,全面形成应急救援能力。区域矿山应急救援队(以下简称区域队)要于2013年底前,承担起本省区及周边区域重特大、复杂矿山事故的应急救援任务,并能够配合国家队完成服务区域内重特大、特别复杂矿山事故及相关灾害的应急救援任务。
(二)加快推进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基本要求。一是坚持以提升应急救援能力为核心,紧紧围绕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应急机动能力、专业救援能力和综合保障能力,狠抓矿山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队伍)各项建设;二是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加大国家和区域队建设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力度,密切协作配合,严密组织实施,保证建设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三是学习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特别是消化吸收国家队建设试点成果,提高建设工作的针对性、规范性、整体性和实效性;四是凝聚共识、形成合力,切实提高各方面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重要性的认识,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队伍建设的总体目标上来,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强协调联动,齐心协力推动国家和区域队建设。
二、健全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组织体系
(三)完善组织结构。按照“精干、合成、高效”的原则,调整理顺完善国家和区域队管理机构,健全值守、战训、政工、管理、装备、后勤等职能科(室)。按照政治思想过硬、身心素质良好、专业技能精湛、管理能力较强的要求,配齐指挥人员,实现定人、定岗、定责。
(四)充实救援力量。根据国家和区域队服务范围和承担的任务,进一步完善现有队伍的编制体制,调整补充所需专业人员。国家队人员编制应保持在200人左右,可直接调用的中队应不少于3个;区域队要成立可执行本企业以外救援任务的直属中队。要注意引进文化层次较高、身体素质较好、现场经验丰富的指战员,同时加强现有指战员岗位培训、实践锻炼和文化技能培训,提升人员整体素质。
(五)完善救援功能。要加快完善国家队抢险排水、救援钻探、医疗院前急救和救援技术指导功能。依托本企业内部排水、钻探、医疗等力量的单位,要抓紧明确责任,落实具体人员,积极开展专业培训和联合演练;依托规划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队伍的单位要以签订协议等方式落实联动机制。区域队应针对服务区域内矿山事故灾难特点和救援工作实际需要,有重点地突出部分功能建设。国家和区域队要尽快建立由规划服务区域内矿山安全、机电设备、医疗救护等专家组成的专家库,与相关专家建立协作关系,为矿山事故救援提供决策咨询和专业技术指导。
(六)建立工作机制。国家队要按照队伍的救援功能要素,建立与排水、钻探、医疗等相关专业队伍的情况通报、联席会议、行动协调等制度,形成应对事故灾难的整体合力;国家和区域队要建立队伍与规划服务区域内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其他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应急响应程序、支援保障等制度,理顺工作关系,确保高效处置各类事故灾难。
三、大力加强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技术装备建设
(七)提升装备科技含量。要确保中央投资救援装备采购质量,通过大型、高精尖装备的配备提升国家和区域队装备的科技含量。依托企业要充分利用国家和区域队的专业人才优势及丰富实践经验开展技术创新,加强与救援装备生产企业、科研院所的联系合作,积极开展新装备、新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工作。将救援一线实际需求与技术装备科技进步紧密结合,通过自行研发、对外合作、改装改造等手段不断提升装备的信息化、自动化和成套化水平。
(八)搞好装备配套建设。要搞好大型救援装备器材的备份与配套,特别是对国家配备的钻探、排水等大型救援装备进行整体或重要部件备份,并配套相关附属设备,提升装备综合集成水平,确保可随时成套调用装备,执行救援任务。要搞好装备配套设施建设,根据不同装备功能特点、机动方式和维护需求,配齐配全附属设施,满足装备的维修、维护、检验、装卸等需要。
(九)严格装备管理。要根据应急救援工作的特点,确立科学的装备管理模式,将静态管理与动态管理相结合,将日常管理与战时管理相结合,既要确保救援装备安全可靠、可随时调用,又要满足队伍日常训练需要。要制定完善的装备维护保养和保管、检查、使用制度规程。加强装备库房管理,装备器材均应按照性质、用途、类别等,建卡立账,做到存放整齐、标识清晰、编码管理。
四、全面提升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实战能力
(十)加强新理论、新技术、新装备的学习研究。要围绕队伍担负的任务和服务范围内事故灾难特点,针对队伍的新功能和新装备,加强矿山救援基础理论和应用理论学习研究,研究典型事故救援案例,熟悉各类新型装备性能,探索应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不同强度事故灾难的处置原则、力量投入、装备配置、战术运用和次生灾害预防措施,以救援理论、装备、技战术的创新引领国家和区域队的建设及发展。
(十一)加强训练工作。要始终把面向矿山救援实战的救援训练作为国家和区域队的中心工作,强调提升训练质量,突出指挥员训练、新装备训练、军事化训练和实案化训练,科学制定短期、中期、长期训练计划,规范训练科目。要本着培养队伍“一专多能”特点的要求,有计划地开展排水、钻探、清障、医疗救护以及建筑物倒塌、隧道坍塌、地震灾害等救援训练。同时,参与组织其他救援力量、社会公众进行矿山救援培训,发挥队伍建设的社会效益。
(十二)创新训练手段和方法。要创新仿真训练模式,建设与队伍职能任务、技术手段和救援环境相匹配的模拟训练系统,提升训练信息化水平,具备在虚拟环境中进行各种类型灾害救援训练的条件。要改进实战训练模式,研究利用真实的救援环境、组织真实的救援力量、开展真实的救援行动的方式方法,强化队伍指挥员实战训练,提升现场指挥能力。要推进联合训练模式,积极探索与服务区域内其他专业救援力量共同开展训练和演练的方式方法,提高联合行动能力。
(十三)完善队伍行动预案。要根据服务区域内事故灾难特点,研究制定处置不同规模、不同类型事故和跨区域救援的出动预案、社会资源征用预案,并制定配套的通信、装备、运输、后勤等相关保障计划。国家队应完善火灾、瓦斯爆炸、煤尘爆炸、煤与瓦斯突出、透水、顶板、隧道坍塌、地震、露天矿滑坡、尾矿库溃坝、钻探救援和深井排水等行动预案,区域队应根据任务需要完善相关预案。与此同时,要实现救援力量和救援行动的有机衔接,增强行动预案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不断强化国家和区域队思想作风建设
(十四)深化使命任务教育。要紧密结合国家和区域队的职能任务,开展以爱岗敬业、创先争优为主题的使命教育。各依托企业要建立学习教育长效机制,研究编发适应队伍特点的学习教育材料,加强队伍执行力培养,加强矿山救援文化熏陶,不断激发广大指战员投身应急救援事业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十五)强化军事化管理。要对队伍礼节礼仪、队容风纪、作息时间等内容进行全面规范,并在队伍着装、仪容、举止、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要注重将军事化训练和专业技能训练相互结合、相互促进;注重培养队伍指战员的团队意识、执行意识、纪律意识与奉献意识。
(十六)培育过硬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养成教育,培养忠于职守、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尤其要注重在急难险重任务中锻炼队伍,培养队伍闻警即动、不怕疲劳、不畏艰险、英勇顽强、坚决完成任务的战斗作风。要加强日常考核,完善后勤保障,坚持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收入分配向苦、累、险、技术等岗位倾斜,进一步调动和激发指战员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
(十七)积极开展救援文化建设。要针对矿山救援工作任务特点、功能特色以及救援指战员岗位特点,以日常工作训练、业余文化生活为载体,打造救援文化精品,弘扬队伍奉献精神。要突出救援指战员的主体地位,注重陶冶情操、激发活力,提升从事应急救援事业的荣誉感、吸引力和队伍的凝聚力,为队伍建设提供坚强的思想保证、强大的精神动力、有力的舆论支持和良好的文化氛围。
六、积极完善国家和区域队支撑保障制度
(十八)研究建立队伍运行管理制度。要加快研究制定各级政府与依托企业相结合的队伍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相关方在队伍人员管理、运行经费、救援补偿等方面的责任。要建立规范、顺畅的队伍指挥调用制度,建立健全队伍建设及执行任务检查考评制度、表彰奖励制度。
(十九)积极探索保障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配套政策。要积极开展国家和区域队应急救援专项资金、有偿服务和应急物资征用补偿、救援车辆快速通行等方面的试点。各相关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向地方政府争取国家和区域队配套建设资金,协调有关部门在配套设施建设、装备购置、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在市政公共设施建设上做好水、电、油、气、暖、通信、道路等方面的保障工作。
(二十)进一步规范队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要根据队伍功能、组织机构、担负任务等方面的调整,比照国家队试点建设单位形成的相关成果,进一步完善队伍岗位责任、队容风纪、应急值守、日常管理、救援管理、后勤管理、营区管理、培训演练、日常考核、宣传报道,以及救援设施、装备、财务管理等制度。
七、切实加强对国家和区域队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十一)坚持大事大抓。要把国家和区域队建设作为一项紧迫的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挑选精兵强将,全力抓好建设工作。安全监管总局成立专门的项目建设工作机构,专负其责、专司其职,指导相关省和依托企业扎实推进项目建设工作;各省和依托企业也要建立相应工作机构,上下一致、齐抓共管,强化组织指挥、全程跟踪督导,加速推进各项工作。
(二十二)加大投入力度。要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达的投资计划组织救援装备采购。各地区、各单位要进一步统筹落实好队伍建设所需的各类资源,按期完成国家投资的装备采购计划。各依托企业要认真落实队伍建设的主体责任,不等不靠、主动作为,为队伍建设提供有力的人力、财力和物力支持。
(二十三)加强工作督导。各级项目建设领导和工作机构要加大工作力度,定期对队伍建设工作进行督导,及时通报情况、研究工作、解决问题。要加强项目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工作,建立完善项目监督管理机制,加强工作考核。
(二十四)严格竣工验收。国家和区域队建设项目完成后,依托单位要及时组织初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国家和区域队验收要分别于2012年底、2013年底前完成。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4.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四
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安监总管一〔2008〕1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08年8月1日,位于山西省太原市娄烦县的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矿业分公司尖山铁矿南排土场发生特别重大垮塌事故,垮塌滑体平均长度548米,平均宽度178米,总体积约100.3万立方米,造成45人遇难,直接经济损失3080万元。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指示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深刻吸取这次事故的沉痛教训,杜绝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现就加强非煤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排土场专项整治。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中央企业要将正在开展的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和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有机地结合起来,针对排土场的特点,制定周密的排土场专项整治行动方案,查清本地区危险级、病级和正常级排土场的基本情况,建立排土场数据库。要督促企业高度重视排土场的安全,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AQ2005-2005)规定的内容对排土场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重大隐患的排土场,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或停止废渣排放,对受隐患威胁的下游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安全转移。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排土场的矿山企业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二、切实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和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排土场安全状况的监测监控。同时要规范排 1
土场的设计和运行,加大安全投入,整治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排土场垮塌等事故。对地基不良影响安全的,应补做专门的地质勘探工作,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工作力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督促企业把排土场安全评价工作纳入矿山安全评价工作中,按照《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排土场安全生产规则》等有关规定,确定排土场安全度。对危险级排土场,要立即停产整治;对病级排土场,要限期按照正常级标准进行整治,促其达标。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认真组织做好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四、切实加强排土场周边的安全管理。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设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要全面清理排土场作业区或排土场边坡面、边坡脚扒渣捡矿等违规行为,保证排土场边坡稳定以及底层留存大块岩石。同时,要加强对排土场周边的安全检查和管理,严禁在安全距离内有居民点或建设与排土场安全设施无关的其他建筑物,一旦发现应及时组织搬迁或拆除。企业要提高矿产资源的回收率,降低排弃废石中的矿石混入率,从源头上杜绝扒渣捡矿行为。
五、强化应急管理工作。要督促企业制定排土场应急预案,明确应急管理责任,明确事故或紧急状态下的避灾、救灾措施和处置程序,并定期组织培训和演练。一旦发生事故,要科学、快速、有力、有序、有效施救,把损失降低到最低程度。此外,要防止由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
请各省(区、市)安全监管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排土场的非煤矿山企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五
监管和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工作的建议
盘山县农村经济局
为进一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1号文件精神的实施意见。按照《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县2011年第51次县长办公会议精神,通过大力推广生态农业建设,扩大绿色无公害农产品、有机食品的市场占有量和竞争力,保障广大消费者食用农产品安全,实现我县农业生产由数量型增长向质量效益型转变,形成“基地+龙头+品牌+市场”的特色现代农业发展格局。现就加强我县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及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势在必行
目前,我县农业、农村工作形势喜人,粮食生产首次突破十亿斤大关,进入全国产粮大县行列。呈现出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繁荣的大好局面。同时各级政府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做了大量工作,特别是在绿色农产品开发,生态农业建设,农业标准化生产等方面付出了巨大努力,取得了一定成效。全县绿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已初具规模,面积已达10万亩,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农产品数量逐渐增多,无公害
环境监测与管理,健全农产品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和应急处置机制等为目标,实现全县广大消费者食用农、牧、水产品安全,提高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能力和市场竞争能力。进一步加大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力度,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现代化生态农业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
三、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公共服务机构
为提高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适应我县“无公害食品行动计划”和农业标准化生产示范区,无公害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建设及名牌农产品培育工作的需要,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的要求,根据农业部《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建设的意见》以及省政府《关于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45号),借鉴其他县区工作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就如何加快建设县、乡两级农、牧、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如下五点建议:
1、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监管服务机构及人员。盘山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中心应隶属于盘山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村经济局)。为全额拨款公益性事业单位,有独立法人代表,独立办公及检验检测场所。设 的空气质量进行检验检测。对用于农业的城市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污泥的污染进行监控,对用于农、牧、水产品生产的饲料、添加剂、生长素、调解剂、生物激素和农药、种子(种苗)、肥料、农膜等进行检验检测,对农、牧、水产品及其加工品,转基因品种和产品进行检验检测。
4、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建设内容。根据县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检验检测中心的工作对象、职责和任务,应于2012年10月完成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主要是各种仪器设备的配置,检测试验室及办公室的建筑。要把该检验验检测室建筑成一栋综合而独立,保证检测试验工作充分开展,既不影响工作质量,也不影响健康,更不影响环境,以检测工作为主体的建筑物。按照国家统一要求,总面积设计为1,000平方米。主要分为实验室基本操作区,辅助实验区(包括大型精密仪器室),办公管理区,资料、样品储存区。【详细建筑计划见附表。】
6.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六
2009年7月20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关于在高危行业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指导意见安 (监总政法[2009]137号) 。
为了更好地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国发[2006]23号) 精神, 有效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在各地探索实践的基础上, 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1) 充分认识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 (2)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险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处理好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中一些重点问题; (4) 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的基本要求。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 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 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 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 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 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 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 最终减少事故发生, 促进安全生产, 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7.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七
合安监管„2010‟34号
转发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安监局,开发区安监机构:
现将省安监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皖安监办秘„20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县(区)安全监管部门要结合非煤矿山春季复产验收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工作,认真抓好延期换证企业申报材料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和现场复核工作。对延期换证的企业生产现场复查发现有较大安全隐患的,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请。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相关业务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二、依法监管,严格执法。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复产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对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进行处罚。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依法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的企业,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加大处罚力度。安全评价机构在依法开展安全现状评价时,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附有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报告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或与现状不符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
三、处罚结果,及时备案。各县、区、开发区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行政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实施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报市安监局备案。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非煤矿山 许可 意见
抄送: 省安监局,市政府办公厅。
合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0年3月8日印发
共印15份
安徽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合安监管„2009‟72号
皖安监办秘„2010‟2号
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安全监管局,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字„2010‟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及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工作,露天矿山申报前,市县安全监管局要到现场进行复核,地下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领、延期,以及改扩建工程需变更许可范围的,由省局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复核。对露天矿山不分台阶开采、警戒范围内有民房及重要建筑物的,地下矿山提升、通风、防排水、供电设施不齐全,采空区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坚决不予通过审查。
二、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取证后放松安全管理、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责令限期停产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开采活动的企业,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下达执法文书,加大处罚力度,不得以任何借口组织生产,坚决制止违法违规开采行为。
三、安全评价机构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尾矿库、露天矿山的安全评价报告必须附能反映现状的彩色图片,安全评价结论应明确出具符合或不符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明确结论。对弄虚作假,提供虚假报告的,以及报告生搬硬套、千篇一律或与现状不符的,一经发现,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实施的行政处罚结果要及时报上一级安全监管局备案。
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全面开展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促进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和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但同时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区审核把关不严,放宽安全许可条件;部分地区日常监管不到位,一些非煤矿矿山企业未及时按规定办理安全生产许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文件 安监总厅管一„2010‟11号
可证延期、变更等手续,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信息的录入不规范;尾矿库持证率低,截至2009年底,全国尾矿库持证率不足44%,个别地区不足10%。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是依法加强事前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从源头上治理事故隐患的重要法律手段,务必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靠前抓、具体负责,相关业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管理,完善制度、狠抓落实。针对新形势、新情况、新要求,要研究提出新举措、及时解决新问题。
二、严格审核,依法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制度,严禁随意放宽标准、放松要求。凡是新建非煤矿山,必须严格履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批手续,否则不得受理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取证申请。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换证审查,推动企业加大安全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须经安全现状评价确定其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经评定确定安全标准化等级,否则不得受理其延期申请。
要把尾矿库安全许可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对已提出取证申请但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及时审核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对未提出取证申请和经限期整改仍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要依法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2010年底前,要基本完成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工作。
三、加强日常监管,确保依法持证。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及时将安全生产许可证有关信息录入到全国统一的非煤矿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系统,并确保录入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要认真制定安全监管执法工作计划,加强对已取证企业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下达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责令限期整改;对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或变更、备案手续,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被暂扣、撤销、吊销、注销等情况时未主动报告并交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要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厉处罚。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8.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八
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意见
教高[200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经委、煤炭管理部门)、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委、财政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促进煤炭工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教育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就加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大力培养各级各类煤矿专业人才,促进煤炭行业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为煤炭工业的安全生产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目标任务:适应煤炭工业当前和长远发展的需求,以煤矿专业人才和生产一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为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加强人才培养工作,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建立煤矿专业人才引进使用的有效机制,使煤矿拥有的专业人才数量基本满足煤炭工业发展的需要。
二、适应煤矿专业人才需求,逐步扩大人才培养规模,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三)扩大与煤矿安全紧密相关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原煤炭行业本科院校要树立为煤炭工业发展服务的观念,适度扩大煤矿主体专业的招生规模;煤炭职业院校要积极扩大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专业的人才培养规模。本科相关专业的管理要按照国管专业的要求严格管理,专业的撤消与招生计划的调整须经教育部批准。
(四)建立“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依托若干所具备条件的普通高校,选择办学实力强、与煤炭企业联系紧密的专业点,通过重点支持,将其建设成为“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发挥基地依托高校的辐射、带动作用,为煤矿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科研单位、有关高校的煤炭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示范和支持。
(五)加快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煤炭教育协会,在煤炭职业院校中选择煤矿开采技术、矿山机电和矿井通风与安全等煤矿最紧缺人才专业,实施“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组织煤炭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和职业院校教师,开发人才培养方案及相关课程和教材,并在专业教学计划中增设安全课程,加快培养煤矿急需的技能型人才。
(六)完善“对口单招”和“订单式”培养方式。对报考“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
养培训工程”院校煤矿相关专业的考生,可实行提前批次录取。继续探索和完善“对口单招”的政策。鼓励学校与煤炭企业开展校企合作办学,按照工学结合的模式定向招生,实行“订单式”培养。对在校学生愿意学习煤炭专业的,也可按“订单式”培养模式进行转专业培养。
(七)提高煤矿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有关院校要积极进行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增强煤矿相关专业人才培养的针对性。有条件的本科院校要在安全工程、采矿工程等专业增设安全管理专业方向,在工学和管理学门类的有关专业中增加安全生产管理的教学内容,培养既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专业人才。煤炭职业院校要根据煤炭行业工作岗位(群)的需求,积极与煤炭企业进行合作,培养实践动手能力强、留得住、用得上的技能型人才。要加强实践教学环节,加大实习实训基地建设的力度,增加学生到煤炭企业实习的时间,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三、加大投入,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提供经费支持
(八)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各地要加大财政经费投入,逐步提高煤矿相关专业的生均经费拨款标准。国家在制订艰苦专业奖学金管理办法时,将煤矿相关专业奖学金纳入其中统筹考虑。
(九)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积极吸纳企业和社会资金,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建设专项经费,用于“国家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基地”和 承担“煤炭行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培训工程”院校的专业建设。
(十)鼓励煤炭企业提供经费支持。鼓励煤炭企业在有关院校设立煤矿相关专业学生定向奖学金或助学金。煤炭企业应积极帮助到本企业就业的毕业生偿还助学金贷款和利息。
四、完善政策,营造环境,吸引和稳定煤矿专业人才
(十一)国家制定煤矿专业人才配备标准。严格煤矿生产准入制度,并逐步提高人才配备标准。激励企业提高对专业人才的待遇,增强煤炭行业对人才的吸引力。
(十二)煤炭企业要积极为学生实习提供条件。对确定毕业后到煤炭企业工作的学生,不收取实习费用,实行带薪实习。加强校企合作,企业要选派有经验的现场技术人员指导学生实习和参与学校教学活动。
(十三)煤炭企业要大力吸引和稳定人才。要遵循人才市场规律,提高煤矿专业人才的工资水平,改善住房等福利条件。对新到煤炭企业工作的毕业生,可采取给予一定数量安家费、规定最低工资水平等特殊优惠措施。对于条件艰苦和特别重要的岗位,应给予岗位津贴或特别补助,也可实行特殊的工资政策。要深化企业用人制度改革,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和使用机制,为煤矿专业人才的成长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地教育、安全监管、发展改革(经济、煤炭管理)和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当前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从我国能源建设和生产安全的大局出发,加大对培养煤矿专业人才的院校政策和经费支持,为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创造良好条件。
教育部会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对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进行组织协调,沟通人才供需信息,总结推广人才培养与使用经验。有关各方要通力协作,共同把煤矿专业人才培养工作做好,为实现煤炭工业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做出努力。
9.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九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
贯彻落实情况
一、学习宣传情况
A、按照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的安排,今年5月份集中开展了食品安全宣传月活动县农业局作为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积极参与并广泛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通过印发技术资料、办培训班、办专栏、送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其次是开展了日常性和节能日宣传活动。再次是开展了进学样、进社区、进农村的宣传活动。今年至今共印发宣传资料近2万份,悬挂横幅宣传标语10幅,办培训班4期,办专栏5期,上街和进村摆摊6次,现场咨询1万余人员,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B、县农业局成立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领导小组,县畜牧兽医局、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县果蔬局、县产业发展指导与市场合作股、县植保站、县水产站、县粮油站等部门为成员单位,由县农业局分管领导任组长,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县农业行政执法大队大队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产业发展指导与市场合作股,具体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日常事务工作。
C、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建设进展情况:
今年5月份,县农业局已行文《关于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能并增挂牌子的请示》上报县编制委员会,为此,我县拟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的设立按照‚不另起炉灶,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和我省基层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中形成的整合资源、综合建站、统一协调、分快运作、‘三权’归县、财政保障、双重管理、以县为主‚的工作思路,在现有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中增加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的建设内容,通过加挂牌子、赋予职能、充实人员、完善条件,实施联合建设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设立后,根据乡镇区域和农业产业化规模大小,每个乡镇拟配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2-3人,具体负责该乡镇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全县各乡镇监管站人员已基本选配,办公及检测用房也基本落实,待县编制委员会批复后,全县18个乡镇将在乡镇农业技术推广综合站增挂‚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牌子,赋予职能,不断完善设施设备等条件。
D、县级农产品质检站建设进展情况:
我县为2010年由国家发改委、农业部下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体系项目通过一年多的建设,现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站已完成了实验室改造,实验室台柜安装及仪器设备的安装工作,正准备申请验收工作。
本地政府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非常重视,能够保障监管经费和人员工作经费。县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每年对各乡镇
政府及食品药品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下达了食品药品安全目标考评内容。
二、今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
A、今年,县农业局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紧秘配合,加强了农产品生产和经营环节的管理,特别是加大了对农业投入品的市场监管力度,全面开展了蔬菜水果茶叶等禁限用高毒农药及残留、猪肉‚瘦肉精‛和磺胺类、禽蛋‚苏丹红‛、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等的例行监测、监管和日常检查工作,确保了城乡居民消费安全吃上放心农产品。
B、加大了农业综合执法力度,积极开展农资打假行动。在全县范围内对农资产品的生产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摸底,针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统一部署,明确了工作目的、内容、时间和要求,统一了行动步骤和工作方向。至目前,共开展农业综合执法16次,查处案件5起,处罚不合格农资(含肥料、农药、种子、饲料)10余个。
C、开展了农产品和农业投入品的例行监测抽样工作。一是配合农业部、省农产品检测中心抽检,至目前,在我县共抽检农产品及农业投入品样品数134个,其中蔬菜17个、水果5个、食用菌1个、茶叶1个、猪肉13个、猪肝9个、禽蛋12个、禽肉11个、牛肉7个、大米20个、花生个、生猪育肥饲料18个、禽配合饲料2个、水产配合饲料2个、猪尿10个、土壤1个。
经检测全部合格。二是自行抽检,至目前,开展快速检测(试低检测)1200份试纸,400个猪尿样品,送检农药品种12个,送检肥料品种10个,送检饲料品种12个,经检测全部合格。
三、存在的问题
1、监管面广,难度较大。农产品生产涉及到千家万户,社会上对发展农业‚三品‛的认同相对滞后,一些消费者安全意识较淡薄,监管人员少,力量微弱,造成面广难度大的局面。
2、检验检测体系不够完善。农产品检测范围太小,检测能力不强,绝大部分农产品批发市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产品生产企业尚未按法律要求建立检测室,没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农产品初加工过程中添加剂、防腐剂、保鲜剂等无检测设备、无检测标准、无法依法开展例行监测。
3、部门联动机制不强。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涉及很多部门及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合作组织和个人,部门、企业依法履职不够到位,诸如源头治理、市场建设、行政监督、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等工作没有1个良好的协作机制,工作联动情况不强,执法队伍之间难以形成合力,许多违法行为很难得到根治。
吉水县农产品检验检测站
10.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十
【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的意见
(环发〔2007〕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各直属单位,各派出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精神,加快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全面推进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现就进一步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生态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
(一)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采取了一系列重大措施,不断加强生态保护工作,各级环保部门积极参与综合决策,加强监管,努力遏制生态恶化趋势。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取得积极进展,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生物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深化,资源开发生态保护监管水平不断提高,生态示范创建工作蓬勃开展,农村污染防治得到重视,全社会生态保护意识和公众参与度明显提高。
(二)生态环境形势十分严峻。虽然我国生态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但生态环境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系统功能下降,生物多样性减少,外来有害物种入侵,削弱了可持续发展的基础;水污染和水生态失衡制约了经济社会发展;土地退化导致土地生产力下降,土壤污染影响农产品安全;矿产资源的不合理开发导致一些地区生态破坏严重,地质灾害频发。人口增加和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对生态环境的压力越来越大。
(三)生态保护工作基础薄弱。生态保护政策、法规、标准体系不完善,环保部门实施统一监管的手段不足,能力建设严重滞后,队伍、技术力量薄弱,投入机制不健全。生态保护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不相适应。
(四)必须把生态保护工作摆在重要位置。生态环境保护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关系人民生活和子孙后代的发展,关系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保护生态环境的方针,坚持污染防治与生态保护相结合,以生态修复扩大环境容量,以生态措施强化污染防治,确保实现“十一五”环保目标,努力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
二、明确生态保护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五)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加快实现环境保护历史性转变为契机,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抓好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农村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实的生态安全保障。
(六)生态保护目标。到2010年,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基本遏制,部分地区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的生态功能基本稳定,自然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管理能力得到提高,生物多样性锐减趋势和物种遗传资源的流失得到有效遏制,外来有害物种的入侵得到控制;基本摸清全国土壤环境污染状况,农村污染防治力度不断加大;生态保护法规体系进一步完善,执法能力进一步加强。到2020年,全国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改善。
(七)基本原则。
预防为主,保护优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强化监管措施,规范开发建设活动,防止造成新的人为生态破坏。生态保护和建设的重点从事后治理向事前保护转变,从人工建设为主向自然恢复为主转变,从源头上扭转生态恶化趋势。
分类指导,分区推进。按照国土空间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的定位,以及自然生态环境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对策和措施。
统筹规划,重点突破。正确处理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的关系,近期与远期兼顾、局部与全局协调。优先抓好生态保护的重点区域和重点项目,力争在短期内有所突破。
三、着力解决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生态问题
(八)以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为龙头,大力推进农村环境保护。各地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要尽快编制并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加强农村饮用水源地的保护和监管,保障农民群众饮水安全;重点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推进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开展农业污染源调查,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依法划定禁养区,加大秸秆禁烧的执法检查力度;加强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和环保监管能力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防止城市和工业污染向农村转移。
(九)以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与监测为基础,全面加强土壤环境保护工作。开展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逐步完善土壤环境质量标准体系,建立土壤环境质量监测和评价制度,开展污染土壤修复与综合治理试点;加强对污灌区域、工业用地及工业园区周边地区土壤污染的监管,严格控制主要粮食产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严格对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的环境监管。
(十)以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脆弱区的建设和保育为主体,保护和恢复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功能。认真做好生态功能区划工作,确定不同地区的主导生态功能和发展方向;开展自然保护区基础调查,优化空间布局,强化管护能力建设,推进规范化管理,完善监管机制,提高保护质量;编制生态功能保护区规划,抢救性地建立一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编制生态脆弱区保护规划,使脆弱的生态系统休养生息。
(十一)以遏制人为生态破坏为重点,强化资源开发的生态保护监管。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加大规划环评的力度;加强对矿产资源、水资源、旅游资源和交通基础设施等开发建设项目和活动的环境监管,努力遏制新的人为破坏生态活动;加强红树林、珊瑚礁、海草等典型海岸、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和恢复,改善近岸海域、海岸带和海洋生态环境,提高其服务功能。
(十二)以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为主线,加强物种资源保护和生物安全管理。加强履约工作的组织协调,制订生物多样性保护行动计划,开展区域生物多样性评价工作;完善生物物种资源保护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编制生物物种资源保护与利用规划,做好生物物种资源调查工作,完善生物物种资源数据库和信息系统;做好转基因生物安全、外来有害入侵物种和病原微生物的环境安全管理。
(十三)以生态示范系列创建为载体,积极推进区域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扎实推进和深化生态省(市、县)、生态示范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工作,创新工作机制,实施分类指导,分级管理;求真务实,严格标准,完善考核办法;制定鼓励性政策措施,以奖代补推动创建工作。
四、强化生态保护工作措施
(十四)加强组织领导和队伍建设。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把生态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省级、市级环保部门要加强生态保护工作机构建设,县级环保部门要有专人负责生态保护工作,推动乡镇设立兼职的生态环境监管人员。切实加强生态保护能力建设,继续开展生态保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十五)加强生态保护立法工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自然保护区法的立法工作,总局要依据职责抓紧研究拟订土壤污染防治法、转基因生物安全法、生态保护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生物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草案建议稿;加快制订矿山生态恢复治理、生态脆弱区评估、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生态功能评估等方面的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拟订一批地方性生态保护法规、规章和标准。
(十六)研究探索生态补偿政策,拓宽生态保护资金渠道。总局将继续与有关部门合作,研究流域上下游之间、资源开发与生态保护之间、自然保护区内外的生态补偿途径,研究建立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共享机制。各地要落实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积极协调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编制和实施自然生态保护专项规划,以规划带动项目,以项目争取资金,将生态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十七)创新工作机制,强化生态保护统一监管。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合作,建立、完善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联合检查制度、案件移交移送制度。加强环保系统内部的综合管理,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形成生态保护工作合力。进一步完善自然保护区评审机制,对各类生态示范创建工作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激励和奖惩机制,表彰先进,督促后进。
(十八)开展生态环境监察,加大执法力度。依法加强对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等区域及矿产资源开发、旅游开发、水利水电、交通等建设项目的生态保护执法力度,严查各种生态破坏案件和违法行为。深化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扩大试点范围,充实试点内容,力争在生态保护执法机制、建章立制和能力建设等方面有所突破,切实解决当地突出的生态环境问题。
(十九)抓好试点,以点带面推动全局工作。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治理、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等示范工程,重点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开展流域生态补偿试点工作,推动解决重点流域生态环境问题。开展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试点,推进矿区环境保护工作。开展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示范工作,建立一批与国际接轨的自然保护区,提高管理水平。
(二十)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监测体系,制订城市和农村、自然保护区和生态功能保护区等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标准和方法,开展不同类型的生态环境状况评价工作,定期公布全国和区域生态环境状况。
(二十一)加强生态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加强生态保护战略和科学技术研究,重点开展典型地区生态系统演替规律、生态环境状况评价、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土壤修复、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技术、城市景观生态等研究,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应用技术的推广,提高生态保护科技含量和水平。
(二十二)广泛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认真履行《生物多样性公约》和《生物安全议定书》等国际公约,维护国家环境与发展权益,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积极引进和借鉴国外先进的管理经验,利用国外资金和技术,促进我国生态保护工作。
(二十三)加强生态保护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生态警示教育,广泛宣传和普及生态保护知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表彰生态保护的先进典型,揭露和批评破坏生态的违法行为,公开环境信息,鼓励和引导公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
二○○七年三月十五日
11.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十一
【文件来源】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指导意见
(安监总政法〔2007〕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实际,现就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意义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成立以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在加强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是,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有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法制观念不强,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重结果、轻过程的问题比较突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规范不够准确等现象时有发生;由于执法不当所引发的行政申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逐年增多。这些问题的存在削弱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行力和公信力,降低了行政执法力度,影响了依法治安、重典治乱的实施。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依法监管的法制观念,严格规范行政执法,提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
安全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是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法定职责,直接面向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法律的尊严、政府的权威和自身的形象。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安、实施重典治乱、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保证,是提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执法机关执行力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从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把依法行政、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摆上本单位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认真总结安全生产法实施五年来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基础上,认真研究当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出现的新特点、新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的工作思路和保障措施,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推进依法治安。
二、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内容
(一)坚持职权法定,正确履行职责
1.严格遵守职权法定的原则。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必须严格依照和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履行好法定职责,做到不越位、不缺位、不错位。
2.严格遵守处罚法定的原则。凡是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3.严格遵守公正、公平的原则。要进一步规范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执法权的正当使用。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
(二)严格规范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主体
4.凡是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委托,或者在法定的授权委托范围之外的任何单位或者组织,都不得从事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活动。委托执法的,必须以委托单位的名义执法,并出具有关执法文书。
5.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不得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联合检查组”等协调议事机构、非常设机构或者临时机构的名义对外执法。严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内设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对外执法。
6.地方安全监管部门接受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对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进行事故调查,或者对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必须有政府授权或者委托的书面证明。
7.安全监管监察执法人员必须持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或者地方人民政府颁发的有效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在调查取证或者执法检查中,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并记录在有关执法文书当中。
(三)严格行政执法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8.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行政执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步骤、方式、顺序、期限进行。
9.建立健全立案登记制度。除依照行政处罚法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外,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必须经过立案程序。受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加盖本单位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受理凭证。
10.严格依法调查取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并调取其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相关证据,做到证据确凿充分。仅有当事人陈述而无其他证据证明的,不得定案。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应当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要求。所有的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查证核实方可作为证据使用。实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列证据物品清单,并在法定期限内对登记保存的证据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11.充分保障当事人的权利。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不利的行政决定前,必须告知其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告知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当事人提出陈述和申辩事实及理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调查核实。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权的,应由当事人签字认可,并在有关执法文书中载明。对重大事项,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决定的事项以及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12.严格实施查封扣押权。对确需查封或者扣押当事人财物的,必须出具书面的暂扣或者扣押凭证和清单,详细载明暂扣或者扣押物品的名称、数量及相关特征,并依法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
13.完善执法文书送达程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为应当依照相关规定送达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文书应由受送达人签字或盖章。非受送达人签收的,应当提供受送达人的书面委托。受送达人拒不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采取留置、邮寄、公告等其他合法方式予以送达。
(四)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文书,建立案卷评查制度
14.正确使用行政执法文书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重要内容。要按照执法文书的要求和查明的案件事实,全面、准确地填写有关内容。对适用的法律依据,要载明法律依据的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
15.行政执法必须使用统一格式的法律文书,禁止以通知、通报、公告等形式代替行政处罚决定书。要规范行政执法文书的制作,除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当场不作出会影响执法工作的外,行政执法文书提倡使用打印式文书。执法文书应当统一编号、一案一制作,禁止铅笔书写的资料入卷,以保证案卷材料的严肃性和真实性。
16.建立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裁决、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处理完毕的案件,应当将相对人的基本情况、有关监督检查记录、证据材料、执法文书等材料编目装订、立卷归档。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要会同本部门其他机构定期对行政执法案卷进行评查。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被评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情况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评议考核的内容。
(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审查制度
17.要按照《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局〈煤矿安监局〉令第1号)的规定,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方法和备案流程,明确备案工作部门,做到有案必备、有备必查、有错必纠。
18.县级安全监管部门实施五千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暂扣、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19.市(地)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实施一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省级安监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20.省级安全监管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实施十万元以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产停业整顿及吊销有关证照的行政处罚,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七日内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备案。省级煤监机构的相关行政处罚同时抄报国家煤矿安监局备案。
三、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21.要进一步转变执法理念。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进一步树立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的执法理念。在加大行政执法力度的同时,切实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树立严格执法和科学执法相结合的执法理念。既要注重发挥查处安全生产违法案件的治标功能,又要注重发挥执法的引导、规范、警示、教育的治本功能。要树立责任执法的理念,有权必有责,权责相一致。行政执法违法或者不当,必须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2.要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通过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的检查、暗访等途径强化层级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上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对下级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责令限期改正、直接予以撤销或者变更。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开和行政执法投诉等工作制度,自觉接受社会和舆论监督,增加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做到矛盾纠纷及早发现、及早控制和及早化解。
23.要强化执法责任落实。紧紧抓住容易发生执法问题的重点岗位和薄弱环节,按照“谁执法、谁负责”,“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细化岗位执法责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执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依法执法水平。
二○○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1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平台体系建设的意见 篇十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为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提供依据。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食用植物油是以菜籽、大豆、花生、葵花籽、棉籽、亚麻籽、油茶籽、玉米胚、红花籽、米糠、芝麻、棕榈果实、橄榄果实(仁)、椰子果实以及其他小品种植物油料(如:核桃、杏仁、葡萄籽等)制取的原油(毛油),经过加工制成的食用植物油(含食用调和油)。
本指导意见中所指的记录信息包括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检验、产品销售、人员设备等主要内容。生产企业要对物料来源、加工过程和产品去向、数量等信息如实记录,确保记录真实、可靠、所有环节可有效追溯。生产企业可结合实际生产情况和保障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需要,适当调整或增加记录内容。
二、信息记录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食品安全追溯信息记录应能覆盖生产经营全过程,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原料验收信息
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运输车船信息、供货者信息(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合同号(订单号)、入库人员、入库日期、入筒仓号(罐号)、筒仓(罐)期初库存、筒仓(罐)期末库存、验收要求及检验报告编号等。原料为花生及制品的,应记录黄曲霉毒素B1的含量(见附件1)。
包装材料、食品添加剂(含食品加工助剂)等可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二)生产过程信息
包括领料、投料、油脂提取、油脂精炼、包装、物料平衡等信息。分装企业不需要记录油脂提取、油脂精炼信息。
1.领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产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出库日期、出筒仓(罐)号、领料人员等(见附件2)。
2.投料信息。包括原料名称、出筒仓(罐)号、投料日期、进筒仓号(罐号)、数量、内部批号、投料人员等(见附件3)。
3.油脂提取信息。包括原料名称、提取日期、进罐号、进料量、出毛油量、出饼数、内部批号等提取信息、操作人员、压榨工艺的蒸炒温度、时间和浸出工艺的汽提温度、溶剂残留量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4)。
有蒸炒工序的,企业需验证并记录该工序下食用植物油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原料、工艺等发生变化可能影响苯并(ɑ)芘含量时,需对工艺参数重新验证,保证产品中苯并(ɑ)芘含量符合标准要求。
4.油脂精炼信息。包括原料名称、精炼日期、进料量、出油量、进罐号、内部批号等精炼信息、操作人员、碱炼、脱色、冬化、脱臭等环节的操作温度、油脂酸价和过氧化值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控制参数(见附件5)。
产品生产过程中有倒罐的,倒罐信息应包括原料名称、倒罐日期、出油罐号、进油罐号、数量、内部批号等。
5.产品包装信息。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日期(生产批号)、原料名称、出罐号、内部批号、操作人员等(见附件6)。
6.物料平衡信息。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应制定并记录不同工艺、不同品种、不同阶段植物油生产物料平衡的核算方法及物料在加工过程中的合理损耗、损耗环节和损耗量及合理说明。记录食用植物油生产过程中废弃油脂的处理信息。
(三)产品检验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日期、检测机构、执行标准、检验结果、采样地点和留样信息、检验报告批准人等(见附件7)。
(四)产品销售信息。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发货日期)、发货地点、出厂检验报告编号、购货者信息(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销售合同号(订单号)、发货人。从成品油罐直接灌装发货的还需记录油罐号(见附件8)。
(五)人员、设备信息。生产过程中还需根据需要记录相关操作人员和设备设施的信息,确保风险原因可查清,责任可落实。
三、信息管理
企业应建立信息管理制度,明确数据采集、传输、汇总、保存、使用等过程的职责、权限和要求。应能保证:
(一)要根据生产过程要求和科技发展水平,科学设定信息的采集点、采集数据和采集频率等技术要求。
(二)采用信息化手段实时采集数据,以保证数据准确、真实,确需后期录入的应当保留原始信息记录。上一环节和下一环节操作信息要及时核对,汇总的各环节信息及时传输到企业的信息追溯系统。
(三)信息应当系统,形成闭环,做到原辅材料使用清晰、生产过程管控清晰、时间节点清晰、设备设施运行清晰、岗位履职情况清晰。
(四)企业在建立追溯体系中采集的信息,应当从技术上和制度上保证不能随意修改。采用纸质记录存储的,明确保管方式;采用电子信息手段存储的,要有备份系统。明确保管人员职责,防止发生信息损毁、灭失等问题。
四、建立食用油追溯体系
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负责建立、完善和实施质量安全追溯体系,通过统一规范,严格管理,保障追溯体系有效运行。
(一)建立制度。企业应理清食用植物油原料来源、生产环节及衔接、物料流向、信息采集要求及记录规则等,建立顺向可追踪、逆向可溯源的食用植物油质量安全追溯制度,明确追溯目标、措施和责任人员,并定期实施内部审核,以评价追溯体系的有效性。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体追溯方式,可采用电子或纸质形式记录,如采用二维码、条码、射频识别(RFID)等。建议企业采用信息化手段采集、留存信息,不断完善追溯体系。
(二)制度实施。企业应当按照制定的追溯制度,对信息采集、记录、整理、分析等工作,严格按照追溯制度执行。企业出现产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或生产过程中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应当按照企业追溯制度,查清流向,召回产品,排查原因,迅速整改。原辅材料出现问题的,应当立即通报供应商,并对该供应商提供其他原辅料进行排查,同时重新审核供应商资格。有人为因素的,应当追究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
(三)模拟演练。企业应制定演练计划,通过演练,企业应当能够追踪原料验收、生产过程、产品流向等信息;若发现食用植物油追溯制度存在的问题,应组织纠偏并记录。演练预设的食品安全问题可包括基于原辅料缺陷、成品缺陷或其他产品质量问题。
(四)纠偏完善。在追溯体系实施过程中,企业应当及时分析情况、查找问题、不断总结完善,当出现追溯制度与实际问题存在不适用、有缺环、难追溯的情况时,企业应及时组织评审追溯体系,采取适当的纠偏措施和预防措施,促进追溯制度的规范化、科学化。
五、加强监督指导
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指导、监督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行政区域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实际,制定规划,做好指导、督促、推进和示范工作。可选择有代表性的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先行试点,稳步推进实现全覆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生产企业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没有建立追溯体系、追溯体系不能有效运行,特别是出现不真实信息或信息灭失的,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严肃处理。
附件:1.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原料验收信息记录表
2.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领料信息记录表
3.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投料信息记录表
4.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油脂提取信息记录表
5.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油脂精炼信息记录表
6.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包装信息记录表
7.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检验信息记录表
8.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产品销售信息记录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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