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合同范本(共8篇)(共8篇)
1.出口合同范本 篇一
合同是当事人或当事双方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以下是小编收集的代理出口合同,欢迎查看!
出口代理合同范本一
委托方:
代理方:
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签约双方就委托代理出口业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委托代理出口商品名称:
出口口岸:
总金额:万美元,在 年年底前履行完毕。
具体型号、规格、数量、金额在每批出口前另行确认。
二、双方权利义务:
(一)代理方:
1.代理委托方办理有关货物出口报关、报检、托运手续及结汇、退税事宜,但因出口合同及其附件的瑕疵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委托方自行承担。
2.因委托方原因致使出口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迟延履行的,代理方有权解除本代理合同,委托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3.因外商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或延迟履行,代理方应及时通知委托方采取补救措施。如委托方在诉讼时效内书面要求对外索赔的,代理方应根据其出口合同,积极协助委托方对外索赔,委托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后果。并应在索赔前,依据代理方书面通知将预付费用划至代理方帐户。若委托方未支付有关索赔费用,而由代理方先行支付的,则委托方丧失享有索赔产生的权利,但不免除因索赔而产生的义务。上述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承担代理方先行代垫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通讯费等。反之,如外商索赔,由代理方应诉/应裁,但委托方应无条件协助并承担应诉/应裁的一切费用和后果。
(二)委托方:
1.应提供以下有效证件复印件:
①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含非法人营业执照);
② 组织机构代码证;
③ 税务登记证(国税);
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申请认定表(正在申请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⑤ 如是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还需要提供:港澳台侨企业批准证书。
若以上证照到期后,委托方在年审后半个月内应提供上述资料复印件给代理方。
2.保证所委托出口的货物符合出、进口国的国家政策法律规定,并保证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3.负责组织出口货源,并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将委托出口货物运至出运口岸及承担运费,并保证所委托的实际货物与报关品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相符。若委托方违反本条规定,则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对外及对代理方的赔偿责任。
4.协助代理方办理报关、报检、制单、结汇等具体业务,保证从代理方处取得的所有单证的安全,不得挪作它用。
5.代理方原则上不接受拼柜货物。若确有必要,委托方应于货物报关出口前一周书面通知代理方,由代理方决定是否接受。
6.委托方应如实申报,不得虚报数量,高报价值。
7.如委托方指定货代以及需异地报关出口的货物,委托方应通知代理方其货代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传真等详细资料,并允许代理方与货代直接联系,在货物正式报关出口前,由货代将装箱单、发票传真给代理方确认。
8.保证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真实、有效、合法。
9.未经代理方同意,委托方不得擅自更改确认后的合同条款,不得对外商作出合同之外的承诺。
10.承担因委托方原因致使本合同及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的一切责任。
11.对外商资信负责,承担因外商原因致使与外商签订之合同不能履行或与外商签订之合同已部份履行但无法收汇核销的责任。前述外商违约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不影响本协议项下代理方收取代理费的权利。
12.保证在报关日后30日内将报关单、核销单等退税单据交还代理方,并保证报关单、核销单的所有内容与相应的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内容一致。
13.因委托方的原因,导致增值税发票和专用缴款书未能退税时,代理方有权向委托方追索该部份退税款。委托方应在收到代理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将该部份退税款,付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上。
三、费用与代理手续费结算:
1.代理出口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除退税外均由委托方承担,如因需要由代理方代为缴纳的,委托方应在每笔费用实际发生前转入代理方帐户,代理方也可直接在货款中扣除。本合同项下的出口费用包括:保险费、港口码头费、装运港市内短途运杂费、仓储费、出口检验费、检疫费、报关费、国内银行费用等。
2.a.代理方负责接收国外客户t/t货款,该货款应于60天内汇到代理方指定的银行帐户)在代理方收到委托方国外货款,先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将货款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在核销单、报关单退回后,并收到委托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收缴款书后 3个工作日内将外汇货款按1美元:9.14人民币元的比率,扣除已按1美元:8.26人民币元支付的货款,将剩余货款按委托方的通知汇入同增值税发票上相符的银行帐户,其余部分(包括不低于 13%的退税款额)作为代理方的代理费用。
3.如出口合同外商付款期至时,代理方未实际全部收汇,代理方对委托方就该笔货款保留追索权。如代理方在委托方开具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二个月后在国税局依然查无增值税发票和缴款书的相关信息,委托方有责任协助代理方向当地国税局查询。
四、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项下,如一方违约,除依法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及赔偿守约方的实际损失外,还应承担守约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费用、差旅费、通讯费。
2.自违约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及法定义务之日起,其于后支付的任何款项按以下顺序清偿:
(1)守约方为实现权利支付的费用;
(2)利息或违约金、损失赔偿金;
(3)货款本金。
五、争议解决方式:
1.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我国对外贸易代理的有关规定。
2.委托代理过程中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裁决。
六、其他:
1.上述结算价双方将根据20xx年度实际退税时间及市场行情协商调整。
2.委托方或委托方指定的工厂若需要代理方提供“产品购销(买卖)合同”,该合同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用,其内容若与本协议有矛盾,以本协议为准。
3.如中国人民银行美元和人民币的汇率发生变动,高于或低于1:8.26(不含本数)时,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中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5.如国税局对该产品出口退税比例进行调整,高于或低于13%(不含本数),则代理方与委托方另行协商该代理出口合同中第三条第2点的结算比例,以保证代理方不发生代理业务亏损。
七、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如有未尽事宜须补充或修改的应以书面提出并经双方签章后生效,并与本代理出口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盖章)(盖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时间:
委托代理出口协议书二
委托方: 代理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委托方与代理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经协商一致,就委托代理出口商品订立如下协议:
一、代理出口的商品说明: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代理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数据及时制作出口报关运输及随寄需要的发票、装箱单、货运委托书、保险单等单据。
2.在自身能力允许的情况下,对需办理出口配额和许可证等的货物,在受到委托方委托后应该积极予以办理各种手续及时取得有关单证,但免除不能及时取得有关单证的责任。
3.货物若需代理方负责商检,代理方则应及时认真作好商品的商检通关工作,以免延误通关等后续工作的进行。
4.在代理方负责报关运输的方式下,积极联络货运代理公司进行定仓保险等事务,保证出口货物安全、及时顺利的出口清关,不延误指定装船日期,但对货物的真实性由委托方负责。
5.及时做好货款在各种方式下的结汇工作,按约定的结算方式同委托方进行结算并规定比例收取代理费。
6.作好货款的核销工作,催促委托方在指定的期限内收到外汇货款,及时收回外汇核销单及出口报关单,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外汇核销。
7.若货物需退税的,在收到委托方提供的按退税机关规定的完整的退税凭证后应及时完成退税工作,按协议的结算款项同委托方结算。
8.积极协助应由委托方完成的各项其他工作,在外贸上给予能力范围内的各种支持。
三、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
1.对与外方及供货方签订的协议内容负责、承担其法律责任,并承担不能完成协议的一切后果。
2.按时、按量、按质准备货物,货物备妥后及时把规格、数量、质量、包装、毛净重等数据告诉代理方,以便代理方及时制作各种单据。
3.对需要出口配额及许可证的货物,应办理相关的申请手续,代理方予以协助完成。也可以委托代理方在能力范围内予以全权办理。但承担代理方不能及时取得该些单证的后果。
4.若由委托方负责货物的商检、订仓、保险及海关清关等工作,委托方应同时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费用。并保证报关单据上的货物与实际装船出口的货物在品质、规格、数量上的完全一致,负责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5.应积极催促外方在指定的期限内(出口报关后三个月内)将货款汇入代理方的指定账户,并承担不能收到外汇货款和收汇晚于规定期限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6.按协议规定与代理方进行货款计算和支付出口代理费(结算方式单独列项)。
7.在出口清关后的收回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报关单(核销联)并交于代理方。
8.对于要出口退税的业务,委托方必须在出口后_1_个月内保证代理方完成出口核销。
9.积极协助代理方办理其他需代理方完成的工作,协调好中外各方的工作情况。
四、结算约定条款
1.纯代理方式:
(1)委托方按货值的2.5%支付出口代理费,最低不少于人民币70元/吨。
(2)委托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对于外汇折人民币的汇率按代理方在银行结汇时提供的结汇汇率为准。
(4)具体资金支付:
A.T/T方式下:代理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货款扣除代理费后汇入委托方的指定帐户。
B.在L/C和托收方式下,代理方将全套准确有效的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委托方指定帐户。代理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代理方还是委托方制作的必须通过委托方确认,同时委托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2.在出口退税的方式下:
(1)对于外汇折人民币的汇率按代理方在银行结汇时银行提供的结算汇率为准
(2)委托方同时承担货款在结算中所产生的银行费用和清关费用及运输费用
(3)代理方按照委托方出口货物价格_____RMB/USD收取代理费;在扣除双方约定的杂费后(如银行费用、利息、办证费等),代理方帐面余额凭委托方开具的等额发票支付给委托方。
(4)代理方支付货款的前提条件是必须及时收到委托方开给代理方规定数额的经税务部门验证通过的增值税发票(委托方必须在货物出运清关后_____天内收回)和在收到国外的外汇货款之后才能支付给委托方。否则代理方有权拒付该笔货款。
(5)具体资金支付:
A.T/T方式下:代理方在收到外方的外汇货款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在符合上述结算条件下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货款支付给委托方。
B.在L/C和托收的方式下,代理方将全套准确有效单据交到指定的议付银行后,在外汇货款进帐后,按汇率折算成人民币后两个工作日内将其扣除代理费后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代理方交给银行的单据不管是代理方还是委托方制作的必须通过委托方确认,同时委托方将对由于单据不符等原因造成不能得到银行偿付的情况承担责任和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3.不管何种结算,若需代理方返还利润部分的,委托方都必须开具合法的发票后,代理方才能返还利润部分。
4.但委托方将承担增值税票由于存在各种错误记录、未通过退税部门的验证及该发票和全套出口报关单未能按规定期限及时交给代理方从而不能进行退税的责任和后果,同时委托方也必须及时退还代理方之前所得到的大于收汇的那部分金额的货款。
五、其它约定条款
1.委托方保证出口的货物是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合法的货物,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和后果。
2.代理过程中货物的质量问题由委托方全权负责,发生质量问题时由委托方全权处理,代理方协助委托方处理各种索赔、赔付等事宜。
3.代理方保证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并保证不以任何形式擅自利用委托方的客户渠道及商业资料,否则将赔偿委托方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及法律后果。
4.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产生各种双方无法预料的问题(如国家政策发生变化等),双方将及时进行协商解决,合理调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或拟订补充协议加以规定,该补充协议也将视为本协议的有效部分。
5.甲乙双方需终止本协议的,必须提前________个月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对方,且之前所签订对外及对内合同必须执行完毕。
6.若产生一方违反本协议条款或产生了争议和分歧,都应本着友好的态度进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代理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7.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正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二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委托方: 代理方:
2.出口合同范本 篇二
关键词:FOB,风险,防范措施
外贸经营权未下放前, 专业外贸公司出口常常采用CIF术语成交、进口采用FOB术语成交。但自上世纪90年代我国对外开放航运市场以来, 各外资班轮公司纷纷抢滩中国的主要沿海港口, 境外货运代理也蜂拥而入, 境外货代的活跃为国外买家指定船公司提供了条件。加之石油价格一路疯涨, 班轮运价频繁涨价, 使原来出口商略有赢利的运费支出变为无利甚至亏损, 很多外贸公司为规避运价风险, 出口主动选择做FOB, 以避免订舱以后运费及其附加费用上涨的风险。另外, 很多外贸企业, 尤其是中小外贸企业缺乏必要的知识和经验, 而使用FOB术语出口方承担的义务较少, 手续简明, 便于对外报价, 尤其是签约一些比较偏僻的目的港, 为了业务的正常进行, 出口需要采用FOB术语。
但是, 出口合同中采用FOB贸易术语对出口方存在一定风险。因此, 有必要就出口合同采用FOB术语成交时的风险问题以及相应的防范措施进行讨论。
一、FOB贸易术语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运用
1. 政府对出口创汇政策的淡化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 民营企业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比重越来越大, 加上创汇的观念也不如以前那么强烈, 政府从政策上也越来越淡化曾经执行过的出口创汇奖励。作为企业来说, 为了准确掌握合同价格, 便于外贸成本核算, 出口企业逐步把出口CIF、CFR条款变成了FOB条款。
2. 外贸船公司、境外货运代理的纷至沓来
随着航运市场的改革与开放, 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 外资船公司纷纷抢占中国的各主要港口。由于外国船公司及货运代理商给予国外进口商运费优惠, 门到门服务更加到位, 买主都愿意指定外国船公司和货代安排运输。而出口商为了避免运价及各项附加费风险, 也主动采用FOB术语成交。
3. 新进入者的经验缺乏
刚刚进入国际市场的外贸企业, 由于对国际贸易法律、惯例和专业知识较为缺乏, 经验少, 履行合同的能力较差, 出口商不愿涉及航运, 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FOB术语较多。
4. 货物性质状况使然
对于交货期长的大宗货物出口, 买卖双方一般不愿意以含运费的贸易术语成交。因为交货期长可能会导致因运价波动而利益受损, 此时, 买方更倾向于接受卖方报FOB价。
二、出口合同中使用FOB贸易术语的风险
1. 保险范围的缺失问题
FOB条件下, 货物的风险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卖方需负责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全部风险, 货物在由仓库至码头的运输过程中, 在集装箱堆场或码头的仓储环节所发生的损失将全部由卖方负担。
2. 国外买家指定货代带来的风险
FOB贸易术语下买方要办理运输事宜, 但从目前FOB的实际使用情况看, 买方指定船公司的少, 绝大部分是指定境外货运代理。买方指定货运代理有各种考虑, 如要求货代承担办理清关、分拨集运、物流等服务;要求货代为其把握准确的交货付运情况;通过货代获得优惠运价;当然也不排除少数不法商人利用货代或串通货代骗取卖方货物。
3. 提单发货人填写不恰当的风险
在FOB术语下, 当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时, 买方会要求在海运提单的托运人栏内填买方的名称, 作为出口方, 如果缺乏海商法知识和国际贸易经验, 往往会接受在出口货物送交买方组织的承运人后, 从承运人那里取得以买方为托运人的指示提单。这种提单在货到港时, 买方可以“托运人指示”的名义, 凭保函和提单副本提货。
三、FOB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
1. 尽量避免货代引起的风险
若买方选择船公司而非货代安排运输, 那么卖方应尽可能接受信誉好的船公司。若买方坚持指定境外货代, 那么卖方对货代的信誉要进行严格的审查, 了解是否有向交通部办理无船承运人资格的手续。同时要求其国内的合法代理人或无船承运人出具保函, 承诺被指定境外货代安排的货物到达目的港后, 必须凭信用证项下银行流转的正本提单放货, 否则要承担无单放货的赔偿责任。
2. 拉动经济增长
就是要吸收对外贸易是经济增长发动机理论的合理内核, 在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同时, 也要更加注重出口贸易对拉动经济增长不可替代的作用。拉动国内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不仅有国内的投资与消费, 面向出口的产业在实行追赶型经济发展战略过程中, 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更大, 是经济快速发展的“发动机”和“引擎”。这已被近三百年世界大国交替崛起的历史经验所证实。因此, 这就要求我国在扩大内需的同时, 绝不能忽视出口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
3. 增强自主创新能力
应大力实施自主品牌战略, 政府应鼓励企业开展品牌活动, 以创新为重点, 努力培育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国际竞争力较强的优势企业。提高国内企业建设自主品牌的能力, 提高全社会对品牌的认识, 营造有更多企业拥有自主品牌的气氛, 实现从“贴牌”到“创牌”。
参考文献
[1]刘伟丽.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研究.浙江: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6 (8)
[2]海关总署.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11[M].北京:中国海关出版社, 2011
3.冻马哈鱼片出口合同争议案评析 篇三
一、案情简介
2009年4月23日,大连B公司(以下简称“卖方”)与美国F公司(以下简称“买方”)签订冻马哈鱼片买卖合同,合同要点是:(1)数量:1700箱(51000磅);(2)价格:CNF Los Angeles USD 1.15/LB;(3)总额:USD58650.00 美元;(4)装期:不迟于2009年6月20日;(5)支付:买方在发货前预付20000美元。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6)检验与索赔:凡属品质或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地之日起10天内提出,并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7)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签约后,买方预付了20000美元。2009年6月7日,合同项下货物被装上阳明海运公司“HANJIN OTTAWA”轮。6月24日,货轮驶抵洛杉矶港。2009年6月29日,报关行通知买方:该批货物将接受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洛杉矶分局(以下简称“FDA”)的抽检。同日,卖方致电买方,催促付清余款。买方回复:待货物通过FDA检验后,才能付款。经协商,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具保函,声明:“若该货柜因质量问题遭FDA退货,我司将退还100%发票金额”。买方凭保函于次日付清了余款。2009年6月30日,FDA向买方发出检验预通知,随后对货物实施了抽样检验。2009年7月29日,FDA向买方发出扣货通知(FDA Notice of Action-Detention),扣货理由是:(1)货物原产地标签不明,违反美国1930年《海关法》;(2)货物部分腐烂,不适合人类食用,违反美国《食品、药品、化妆品管理法》。2009年8月25日,FDA向买方发出拒绝进口通知(FDA Notice of Action-Refusal),规定:进口商应在通知签发之日起90天内,将货物退运或销毁。FDA同日在官网上公布了这一信息。买方据此要求卖方退款,卖方答复:货物装船后马上退款。2009年11月24日,货物装船运往大连。货物到港前,买方一再要求卖方退款,但卖方声称:货到大连后,买方应先电放,待卖方确认为合同项下货物后,再退款。2009年12月8日,货物运到大连。但双方始终就先退款还是先电放争执不下,历时9个月仍未达成妥协。
2010年9月16日,买方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贸仲”)提交仲裁申请,请求裁定卖方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贸仲受理了此案。
2011年3月7日,卖方致函贸仲:“因我方对合同仲裁协议有异议,现正申请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仲裁条款效力,请暂不要指定仲裁员”。2011年3月25日,贸仲致函双方,通知仲裁程序继续进行,并根据《仲裁规则》指定了三位仲裁员,于4月26日组成仲裁庭。2011年5月11日,贸仲致函双方,要求书面说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在法院的进展情况。该邮件被卖方拒收。买方于5月18日回复称:未收到法院的应诉通知书。2011年6月30日,本案在北京开庭。
针对管辖权问题,仲裁庭确认了双方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愿,并据此明确了仲裁庭对本案的管辖权。
针对合同履行问题,仲裁庭认为:承运合同项下货物的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这说明卖方已履行了交货义务。按合同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即应付清余款。但实际情况是:买方要求卖方出具保函,在收到保函后次日(2009年6月30日)才付清余款。可见,买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间付款,构成违约。
针对货物检验问题,仲裁庭认为:证据表明,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而FDA收到送检样品的时间是2009年6月22日。这表明,在货轮抵港前,已从货物中提取了送检样品,这显然不合情理。唯一的解释是:FDA检验的并非合同项下货物。
针对索赔证据问题,仲裁庭认为:买方未能提供合同规定的公证机构检验报告,而其提交的FDA通知,不能作为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
仲裁庭最终裁定:买方不能证明FDA扣押的货物就是合同项下货物,同时也未能提供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针对买方提出的仲裁请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二、案情分析
(一)对仲裁条款有效性的认定
本案合同的仲裁条款规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若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但事实上,并不存在一家名为“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机构。一项内容错误的仲裁条款是否有效?仲裁庭认为:在合同中列有仲裁条款这一事实,表明双方具有通过仲裁解决争议的共同意愿。尽管仲裁条款的内容有误,但这并未否定仲裁条款的有效性。
(二)卖方是否应当退还货款?
根据 INCOTERMS 2010,在CFR(即本案合同规定的CNF)业务中,卖方只要将货物装船,就履行了交货义务,从而有权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本案合同的支付条款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卖方电放货物”。这表明:买方付清余款的前提,是货物运抵目的港,这就改变了CFR合同的象征性交货性质。
仲裁裁决书申明:“承运合同项下货物的HANGJIN OTTAWA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说明卖方已履行了合同规定的交货义务”。可见仲裁庭断定:本案合同在性质上属于目的港实际交货合同,而非真正意义上的CFR合同。否则,判断卖方是否已履行其交货义务的标准,应是货物装船,而非货物运抵目的港。据此,卖方只有在目的港完成实际交货,才有权要求买方付清余款。既然合同规定:“货物到港”是买方付清余款的前提,因此,确定“货物到港”的真实含义,就成为判断卖方是否已履行其实际交货义务,以及买方是否应履行其付款义务的关键。
笔者认为,“货物到港”这一合同用语,并非指货物运抵美国港口,而是指货物完成进口通关程序,得以进入美国关境,并处于可被买方支配的状态下。换言之,所谓“货物到港”,应从货物在目的港完成进口通关程序时起算。此时,买方只要付清余款,便可获得可供其合法处置的货物的所有权。
进口通关是法定程序,货物运抵美国港口后,可能正常通关,也可能通关不成。若通关不成,货物就不能合法进入美国,依法必须退运或销毁。就本案而言,无论退运还是销毁,对卖方而言,结果都是无法完成实际交货,从而构成违约。对买方而言,结果都是收不到货物,因此无须付款。如果卖方只要将货物运抵美国港口,便可视为已履行其实际交货义务,即便因品质不良导致无法通关而被退运,也有权要求买方付款,假定这一逻辑成立,岂不为卖方在交货时弄虚作假打开了方便之门?此外,若要求买方付款购入一批无法通关的货物,岂非要求买方实施走私犯罪行为?
笔者认为,推究买卖双方的本意,可对合同支付条款解读如下:“货物到港后,卖方将货物电放给买方,供其完成进口清关手续。完成清关后,买方付清余款并获得货物所有权”。
本案中,因货物被FDA拒绝进口,使得卖方无法完成其实际交货义务,相应导致买方不具备付清货款以获得货物所有权的合法前提。在货物通关前,买方已付清货款,既然通关不成,卖方即应退还预收的货款。事后看来,买方本可坚持要求卖方退款,并以此作为退运货物的前提。若遭拒绝,则这批所有权仍归卖方的货物将被FDA就地销毁,而卖方的退款责任并未就此解除。两相权衡,相信卖方会做出理性选择,后续争议或可避免。
(三)卖方出具的保函属于何种性质?
2009年6月29日,经双方协商,买方同意凭卖方出具的保函,在货物完成通关检验程序之前,先行付清余款。从该保函的性质看,实际上是卖方基于其商业信用所作的一项承诺,而非国际贸易中通行的基于银行信用并由银行出具或联署的保函。若买方要求卖方提供银行保函,则本案争议或可避免。
从该保函的内容看,卖方承诺“若该货柜因质量问题遭FDA退货,我司将退还100%发票金额”。据此可以判断:首先,保函变更了买方的付款时间。将付清余款的时间从通关后变更为通关前。其次,保函明确了买方付款的条件。卖方实际上承认:仅在货物通过FDA检验,得以顺利通关后,才算履行了实际交货义务,才有权要求买方履行其付款义务。
(四)对检验与索赔条款的解释
仲裁庭认为:本案中,买方请求卖方退款应具备两项前提:(1)买方应证明:FDA检验的货物,确系本案合同项下货物;(2)买方应提交检验与索赔条款规定的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针对第一项前提,仲裁庭指出,货轮于2009年6月24日抵达洛杉矶港,而6月22日FDA已收到送检样品。仲裁庭据此认为,FDA检验的货物,并非合同项下货物。经核阅相关证据,笔者注意到,6月22日实际上是买方委托的报关行在货轮抵港前向海关进行预申报的日期,而非FDA收到送检样品日期。同时,在FDA官网于2009年8月25日发布的公告中,明确注明了被拒绝进口货物的提单号,而该提单号正是本案合同项下货物的提单号。
针对第二项前提,仲裁庭认为:按合同规定,要证明货物品质存在问题,买方应提交由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而买方提交的FDA通知,不能作为证明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这一观点值得商榷。
FDA检验属于法定强制检验,并采取抽检方式。若进口货物未被抽中,则无需FDA检验即可通关。在此情况下,货物是否存在品质问题,只能由民间公证机构在货物通关后实施检验并出具报告。若进口货物被FDA抽中,则其能否通关就完全取决于FDA的检验结果。在本案中,由FDA出具的扣货通知和拒绝进口通知,均以FDA实验室的检验结果作为依据,因此具备足够的证据效力,事实上也是证明合同项下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唯一权威证据。按美国法律,若FDA认定货物品质不良,勒令退运,则在实际退运前,必须将货物存放在指定海关仓库。民间公证机构既没有再次检验的条件,也没有再次检验的意义。
公证检验机构既有民间的,也有官方的,而FDA正是美国官方所属的公证检验机构。与民间公证机构不同,FDA不但拥有法定检验权,还拥有销毁或退运不合格货物的执法权。由FDA出具的扣货通知及退运通知,具有民间公证机构检验报告不可比拟的权威性,以此作为确定货物存在品质问题的有效证据,是没有什么问题的。
三、几点借鉴
(一)规范仲裁条款,争取国内仲裁
仲裁是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主要方式,其能否切实发挥作用,取决于仲裁协议本身的有效性。合同仲裁条款是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前订立的仲裁协议,若内容失当,将可能造成仲裁协议失效,导致争议解决的不确定性。
在仲裁条款中,对仲裁机构的规定具有关键意义。在本案合同的仲裁条款中,规定由一个并不存在的“大连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为仲裁机构,犯了一个低级错误。但从仲裁实践来看,类似情况并不罕见,其成因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不了解情况、打印错误、照搬他人合同中的错误条款、想当然地将仲裁机构名称随意简写等等。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法院很可能会认定存在此类错误的仲裁协议无效。在最高人民法院就义乌市商城宾馆与香港宏生贸易公司中外合作经营合同纠纷管辖问题致浙江省高院的答复函中,就体现了这一态度。为规范合同仲裁条款,确保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建议涉外经贸企业尽量采用由贸仲制定的示范仲裁条款(详见贸仲官网首页)。
本案争议发生后,买卖双方都注意到合同仲裁条款存在的缺陷,并均试图利用这一缺陷来规避仲裁。卖方曾向大连海事法院提起诉讼,而买方也准备向洛杉矶法院提起诉讼。几经周折,双方才同意在贸仲进行仲裁。若买方坚持在洛杉矶提起诉讼,且洛杉矶法院受理此案,则卖方只能前往应诉。作为一家常年对美出口并在FDA注册的企业,一旦在美国法院败诉,后果不难想象。考虑到本案争议金额不大,卖方恐怕只能选择与买方和解,以避免高额诉讼费用以及可能对己不利的判决。本案最终在国内仲裁,对卖方显然是有利的,这对其他国内企业也是有益的借鉴。
(二)用对贸易术语,强化合同审核
在本案合同的价格条款中,使用了CNF术语(即CFR术语)。而在本案合同的支付条款中,却规定“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二者形成冲突,并导致合同性质的改变。
CFR合同在性质上属于“装运合同”(Shipment Contract),而“货物到港时,买方付清余款”的规定,却将本案合同的性质变更为“到货合同”(Delivered Contract),大大增加了卖方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根据INCOTERMS 2010,买卖双方在使用特定的国际贸易术语时,可对该贸易术语的内容进行修改,以适应实际业务需要。但这也可能造成贸易术语的不当使用,导致合同性质的变化,以及履约责任的不确定性。国际商会对修改贸易术语内容的做法持保留态度。制定并推广国际贸易术语的主要目的之一,就在于降低跨国交易的不确定性。而对贸易术语的修改,又可能产生新的不确定性,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国际贸易术语本身的实践价值。
对贸易术语的修改有时并非合同当事人有意为之。国际贸易术语规定了商品的价格构成,以及买卖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界限和交货责任划分,涉及合同中的价格、检验、装运、支付等多个条款。买卖双方在商订这些条款时,经常在无意中作出与INCOTERMS不同的规定,从而在实质上构成对贸易术语的修改,形成合同争议的隐患。在施米托夫的《出口贸易》一书中,曾对此类“名不符实”的贸易术语及其不利影响作过专门论述。
4.2018出口贸易合同范本 篇四
【篇一】
出口贸易合同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甲方出售,乙方购进货物:
第一条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出口贸易合同[智库|专题]。
第二条货物数量:
第三条货物单价:。
第四条买卖货物总值:
第五条货物装运期限:
第六条货物装运口岸:。
第七条目的口岸:
第八条货物保险:由甲方按fa票金额投保。
第九条付款条件:乙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甲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前开出。
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天在中国到期。
第十条单据:甲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fa票,装箱单/重量单。第十一条装运条件:
①载运船只由甲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②甲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乙方。第十二条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乙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乙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向甲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甲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乙方。
第十三条人力不可抗拒因素: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是甲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的,甲方不负责任。但甲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乙方。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应以挂号函向乙方提供由中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约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第十五条备注:。甲方(盖章):甲方(盖章):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电子邮箱:电子邮箱:年月日年月日 【篇二】 合同编号
contract no:___________
签订日期 date:__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 signed at:___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
the sellers:
传真fax: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报cable:___________
address:
电传telex: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__
电话tel:____________
the buyers:
传真fax: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
电报cable:___________
address:
电传telex:___________
经买卖双方确认根据下列条款订立本合同:
the undersigned sellers and buyers have confirmed this contract in accordance with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stipulated below:
1.
┏━━━━┯━━━━━━┯━━━┯━━━━━┯━━━━━━┯━━━━━┓
┃货号
│名称及规格 │ 单位│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art no.│descriptions│ unit│ quantity │unit price │ amount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计:
┃
┃
│
│
│
│
│totally: ┃
┠────┴──────┴───┴─────┴──────┴─────┨
┃总值(大写):
┃
┃
total
value
:
(in
words)
┃
┗━━━━━━━━━━━━━━━━━━━━━━━━━━━━━━━━━━┛
允许溢短___________%。
___________%more or less in quantity and value allowed.2.成交价格术语:fob
cfr
cif
ddu
terms:
3.包装:
packing
4.装运唛头:
shipping marks:
5.运输起讫:由______经______到______
shipment from______to ______
6.转运:允许 不允许;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transhipment:
allowed
not allowed
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
not allowed
7.装运期:
shipment date:
8.保险:由_____按发票金额110%,投保_______险,另加保_____险至_______为止。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____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covering ___ additional ____ form ___ to ___.9.付款条件:
terme of payment:
买方不迟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将100%的货款用即期汇票/电汇送抵卖方。
the buyers shall pay 100% of the sales proceeds through sight(demand)draft/by t/t remittance to the sellers not later than _______
买方须于__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过___银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______无期信用证,并注明在上述装运日期后______天内在中国议付有效,信用证须注明合同编号。
the buyers shall issue an irrevocable l/c at _____ sight through ____ in favour of the sellers prior to ____indicating l/c shall be valid in china through negotiation within ______ day after the shipment effected, the l/c must mention the contract number.付款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天付款跟单汇票,付款时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the buyers shall duly make the payment against documentary draft made out to the buyers at ___ sight by the sellers.承兑交单:买方应对卖方开具的以买方为付款人的见票后_____天承兑跟单汇票,承兑时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the buyers shall duly accept the documentary draft made out to the buyers at ___ days by the sellers.10.单据:卖方应将下列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托收。
documents requireo: the sellers shallpresent the following documentsrequired for negotiation/collection to the banks.整套正本清洁提单。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商业发票一式________份。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____copies.装箱单或重量单一式_______份。
packing list/weight memo in ______copies.由_______签发的质量与数量证明书一式______份。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and qualityin ___ copies issed by ___
保险单一式_____份。
insurance policy in ____ copies.由______签发的产地证一式_________份。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_____ copiesissued by ________
11.装运通知:一俟装运完毕,卖方应即电告买方合同号、品名,已装载数量、发票总金额,毛重,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等
shipping advice: the sellers shall immediately,upon the completion
of the loading of the goods, advise the buyers of the contrant no, name
s of commodity, loaded quantity, invoice values, gross weight, names of
vessel and chipment date by tlx/fax.12.检验与索赔
inspection and claims:
①卖方在发货前由_______检验机构对货物的品质、规格和数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
the buyers shall bave the qulities, specifications, quatities of ths goods carefully inspected by the ______ inspection authority, which shall issu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before shipment.②货物到达目的口岸后,买方可委托当地的商品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复检。如果发现货物有损坏、残缺或规格、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须于货到目的口岸的______天内凭______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索赔。
the buyers have right to have the goods inspected by the local commodity inspection authority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port of
destination.if the goods are found damaged/short/their specifications and quantities not in compliance with that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buyers shall lodge claims against the sellers based on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ommodity inspection authority within ___ days after the goods arrivalat the destination.③如买方提出索赔,凡属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_____天内提出;凡属数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______天内提出。对所装货物所提任何异议应由保险公司、运输公司或邮递机构负责的,卖方不负任何责任。
the claims, if any regarding to the quality of the goods, shall be lodged within ___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if any regarding to the quantities of the goods, shallbe lodged within
___ days after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the sellers shall not take any responsibility if anyclaims concerning the shipping goods isup to the responsibility of insurance company/transportation company/post office.13.人力不可抗拒:如果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约,卖方概不负责,但卖方应将上述发生的情况及时通知买方。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hold any responsibility for partial or total non-performance of this contractdue to force majeure.but
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on time of such occurrence.14.争议之解决方式:
disputes settlement:
任何因本合同而发生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该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中国。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all disputes arising out of the contractor concerning the contract,shall be submitted to the 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and trad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for arbitrationin accordance with its rules of arbitrationin china.the arbitration shall take placein china.the arbitral awardis final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15.法律适用:
law application:
本合同之签订地、或发生争议时货物所在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被诉人为中国法人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此规定外,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it will be governed by the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under the circumstances that the contract is signed or the goods while the disputes arising are in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r the deffendant is chinese legal person, otherwise it is governed by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本合同使用的fob、cfr、cif、ddu术语系根据国际商会《incoterms 1990》。
the terms in the contract are basedon incoterms 1990 of the 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16.文字:本合同中、英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文字解释上,若有异议,以中文解释为准。
versions: this contract is made outin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of which versionis equally effective.conflicts between these two languages arising therefrom, if any, shall be subject to chinese version.17.附加条款(本合同上述条款与本附加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additional clause:(conflicts between contract clause here-above an
d this additional clause, if any, it is subject to this additional clau
se)
18.本合同共_______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this contract is in ___ copies, effective since being signed/sealed byboth parties.卖方代表人:
买方代表人:
representative of the sellers:
representative of the buyers:
签字:
签字:
authorized signiture:
5.进出口合同 篇五
卖方:____
合同号码:____
买方:____
双方同意按下列条款由卖方出售,买方购进下列货物:
───────────────┬────────┬─────┬─────
(1)货物名称、规格、包装及唛头 │(2)数量│(3)单价│(4)总值
───────────────┼────────┼─────┴─────
包装:小捆70~120千克及/或大 │卖方有权在3%以内│上述价格内包括给买方佣
捆500~1000千克│多装或少装│金 %按FOB值计算
───────────────┴────────┴───────────
(5)装运期限: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110%投保
(9)付款条件:买方应通过买卖双方同意的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的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
和可分割的、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装运单据在中国的中国银行见单即付。
该信用证必须在__前开出。信用证有效期为装船后十五天在中国到期。
(10)单据:卖方应向议付银行提供已装船清洁提单、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如果本合同按
CIF条件,应再提供可转让的保险单或保险凭证。
(11)装运条件:
1)载运船只由卖方安排,允许分批装运并允许转船。
2)卖方于货物装船后,应将合同号码、品名、数量、船名、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品质和数量/重量的异议与索赔:货到目的口岸后,买方如发现货物品质及/或数量/重
量与合同规定不符,附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可以凭双方同意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
验证明向卖方提出异议。品质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30天内提出,数量/重量异议须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15天内提出。卖方应于收到异议后30天内答复买方。
(13)人力不可抗拒: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本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
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如买方提出要求,卖方应以挂号函向买方提供由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有关机构出具的事故的证明文件。
(14)仲裁:凡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一切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
商解决。如果不能取得协议时,则在被告国家根据被告国家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决
定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同等的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机构另有决定外,均由败诉一方负担。
(15)备注:
卖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买方:____(盖章)
代表人:____(签字)
__年__月__日订立
进口合同
合同号码:____
日期:____
地点:____
买方:____
卖方:____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由买方购进,卖方出售下列货物,并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1)货物名称、规格、生 产国别、制造工厂、包装│
(2)数
(3)单价
(4)总
(5)装运期限及唛头 每件货物上用不褪色的涂 每月交货数量料标明炉号每项允许溢短装必须一次交清、编号、尺码、目的口岸,不得分批装,并标明下列唛头运ContractNumberportofDestination
(6)装运口岸;
(7)目的口岸;
(8)付款条件:买方在收到卖方关于预计装船日期及准备装船的数量的通知后,应于装运前20天通过北京中国银行开立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即期汇款票及本合同第(9)条规定的单据在开证行付款。
(9)单据:各项单据均须使用与本合同相一致的文字,以便买方审核查对:
A.填写通知目的口岸对外贸易运输公司的空白抬头、空白背书的全套已装船的清洁提单(始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到付”或“运费按租船合同办理”字样;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提单应注明“运费已付”字样)。
B.发票:注明合同号、唛头、载货船名及信用证号;如果分批装运,须注明分批号。
C.装箱单及/或重量单:注明合同号及唛头,并逐件列明毛重、净重和炉号。
D.制造工厂的品质及数量/重量证明书。
品质证明书内应列入根据合同规定的标准按炉号进行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及其它各种试验的实际试验结果。数量/重量证明书应按炉号列明重量。
────────┬───┬──┬──┬──┬──┬──┬──┬──┬──份单证│││││││││寄数│ A│B│C│D│E│F│││送│││││││││────────┼───┼──┼──┼──┼──┼──┼──┼──┼──送交议付银行 │ 3│ 4 │ 3 │ 3 │ 1 │ 1 │││(正本)│││││││││────────┼───┼──┼──┼──┼──┼──┼──┼──┼──送交议付银行 │ 1││││││││(副本)│││││││││────────┼───┼──┼──┼──┼──┼──┼──┼──┼──空邮目的口岸 │││││││││外运公司│ 2│ 2 │ 2 │ 2 │││││(副本)│││││││││────────┴───┴──┴──┴──┴──┴──┴──┴──┴──
E.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的装运通知电报抄本。
F.按本合同第(10)条规定的航行证明书(如本合同为C&F价格条件时,需要此项证明书;
如本合同为FOB价格条件时,则不需此项证明书)。
(10)装运条件:
A.离岸价条款:
a)装本合同货物的船只,由买方或买方运输代理人中国租船公司(地址:北京,二里沟。电报挂号ZHONG ZU PEKING)租订舱位。卖方负责货物的一切费用风险到货物装到船面为止。
b)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30天前,将合同号码、货物名称、数量、装运口岸及预计货物运达装运口岸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安排舱位。并同时通知买方在装港的船代理。若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接到前述通知,即作为卖方同意在合同规定期内任何日期交货,并由买方主动租订舱位。
c)买方应在船只受载期12天前将船名,预计受载日期、装载数量、合同号码、船舶代理人,以电报通知卖方。卖方应联系船舶代理人配合,船期备货装船。如买方因故需要变更船只或更改船期时,买方或船舶代理人应及时通知卖方。
d)买方所租船只按期到达装运口岸后,如卖方不能按时备货装船,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包括空舱费、延期费及/或罚款等由卖方负担。如船只不能于船舶代理人所确定的受载期内到达,在港口免费堆存期满后第16天起发生的仓库租费、保险费由买方负担,但卖方仍负有载货船只到达装运口岸后立即将货物装船之义务并负担费用及风险。前述各种损失均凭原始单据核实支付。
B.成本加运费价条款:
卖方负责将本合同所列货物由装运口岸装达班轮到目的口岸,中途不得转船。货物不得用悬挂买方不能接受的国家的旗帜的船只装运。载货船只在驶抵本合同第(7)条规定的口岸前不得停靠台湾及/或台湾附近地区。
(11)装运通知:卖方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合同号、品名、件数、毛重、净重、发票金额、载货船名及装船日期以电报通知买方。
(12)保险:自装船起由买方自理,但卖方应按本合同第(11)条规定通知买方。如卖方未能按此办理,买方因而遭受的一切损失全由卖方负担。
(13)检验和索赔:货卸目的口岸,买方有权申请中国商品检验局进行检验。如发现货物的品质及/或数量/重量与合同或发票不符,除属于保险公司及/或船公司的责任外,买方有权在货卸目的口岸后90天内,根据中国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因索赔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用)均由卖方负担。FOB价格条件时,如重量短缺,买方有权同时索赔短重部分的运费。
(14)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期限内交货或者不能交货,卖方不负责任。但卖方必须立即以电报通知买方,并以挂号函向买方提出有关政府机关或者商会所出具的证明,以证明事故的存在。由于人力不可抗拒事故致使交货延期一个月以上时,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卖方不能取得出口许可证,不得作为不可抗力。
(15)延期交货及罚款:除本合同第(14)条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外,如卖方不能如期交货,买方有权撤销该部分的合同,或经买方同意在卖方缴纳罚款的条件下延期交货。买方可同意给予卖方15
天的优惠期。罚款率为每10天按货款总额的1%。不足10天者按10天计算。罚款自第16天起计算,最多不超过延期货款总(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额的5%。
(16)仲裁:一切因执行本合同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执,应由双方通过友好方式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不能得到解决时,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除非仲裁委员会另有决定外,由败诉一方负担。
(17)附加条款:以上任何条款如与以下附加条款相抵触时,以以下附加条款为准。
买方:__(盖章)代表人:__(签字)
卖方:__(盖章)代表人:__(签字)
6.出口销售合同 篇六
合同 CONTRACT
日期: 合同号码:
Date: Contract No.:
买 方:(The Buyers)卖方:(The Sellers)
兹经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以下条款由买方购进,卖方售出以下商品:
This contract is made by and between the Buyers and the Sellers;whereby the Buyers agree to buy and the Sellers agree to sell the under-mentioned goods subject to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s stipulated hereinafter:
(1)商品名称:
Name of Commodity:
(2)数 量:
Quantity:
(3)单 价:
Unit price:
(4)总 值:
Total value:
(5)包 装:
packing:
(6)生产国别:
Country of Origin :
(7)支付条款:
Terms of payment:
(8)保 险:
Insurance:
(9)装运期限:
Time of Shipment:
(10)起 运 港:
port of Lading:
(11)目 的 港:
port of Destination:
(12)索赔:在货到目的口岸45天内如发现货物品质,规格和数量与合同不符,除属保险公司或船方责任外,买方有权凭中国商检出具的检验证书或有关文件向卖方索赔换货或赔款。
Claims:
Within 45 days after the arrival of the goods at the destination, should the quality, Specifications or quantity be found not in conformity with the stipulations of the contract except those claims for which the insurance company or the owners of the vessel are liable.The Buyers shall, have the right on the strength of the inspection certificate issued by the C.C.I.C and the relative documents to claim for compensation to the Sellers.(13)不可抗力:由于人力不可抗力的原由,发生在制造、装载或运输的过程中导致卖方延期交货或不能交货者,卖方可免除责任。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卖方须立即电告买方及在14天内以空邮方式向买方提供事故发生的证明文件,在上述情况下,卖方仍须负责采取措施尽快发货。
Force Majeure:
The sellers shall not be held responsible for the delay in shipment or non-deli-very of the goods due to Force Majeure, which might occur during the process of manufacturing or in the course of loading or transit.The sellers shall advise the Buyers immediately of the occurrence mentioned above the within fourteen days there after.The Sellers shall send by airmail to the Buyers for their acceptance certificate of the accident.Under such circumstances the Sellers, however, are still under the obligation to take all necessary measures to hasten the delivery of the goods.(14)仲裁:凡有关执行合同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则将分歧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按有关仲裁程序进行仲裁,仲裁将是终局的,双方均受其约束,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Arbitration:
All disputes in connection with the execution of this Contract shall be settled friendly through negotiation.In case no settlement can be reached, the case then may be submitted for arbitration to the Arbitration Commission of the 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Trad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al Rules of procedure promulgated by the said Arbitration Commission.The Arbitration committee shall be final and binding upon both parties.And the Arbitration fee shall be borne by the losing parties.买方: 卖方:
7.出口合同范本 篇七
据大安控股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 自2014年4月份缅甸原木出口禁令实施以来, 龙脑香木和混合光硬木原木价格就持续上涨。2014年第二季度公司原木出售价格同比增长30%。
WTK控股有限公司也报告称, 2014年第二季度原木均价同比增长7%。此外, Jaya Tiasa控股有限公司也表示, 2014年6月30日公司原木销售均价较去年同期上涨18%。
8.出口合同范本 篇八
一、我国出口战略不完善所带来的问题
1.出口靠数量扩张造成与国外贸易摩擦加剧
长期以来,我国出口战略追求的是数量型扩张。仅以我国入世以来为例,我国自2001年入世以来,五年间对外贸易总额翻了一番还多,年均增长速度达到32%,世界贸易史罕见。目前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出口国,占世界玩具贸易额的70%;最大的服装出口国,约占世界服装贸易额的30%,世界上每三件衣服就有一件是中国生产的。与出口数量同时增长的是我国同国外的贸易摩擦。截至2006年底,中国已连续12年成为全球遭受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2005年全球反倾销调查案件总数为178件,针对中国的就达到55件,接近31%;这与中国出口仅占世界出口的7%是不成比例的。2007年我国再次不仅成为国际上遭受反补贴调查第一国,而且也是最多的国家。2007年美国对中国出口的铜版纸征收99.65%的临时反补贴税,这是美国第一次对从“非市场经济国家”进口的产品征收反补贴税,改变了美国坚持了23年的不对“非市场经济国家”实施反补贴法的贸易政策。对我国进行反补贴调查的不仅包括发达国家,而且还包括发展中国家。2007年7月墨西哥要求世贸组织成立专家仲裁小组,就中国补贴企业出口问题展开正式调查。日本、欧盟也开始收集和研究我国企业获得政府补贴的情况。这一切都影响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
2.出口靠贴牌生产造成对外资主体的依赖
贴牌生产是我国出口的一个主要特色,当前贴牌占我国家电出口80%以上。而贴牌生产的主体是外资,约占我国贴牌生产的80%,它造成我国对外资主体的依赖。一个不争的事实就是我国出口贸易由外商主导的局面已经形成。2005年外商出口规模已占据我国出口贸易58.3%。由于贴牌生产大进大出,并加大贸易顺差,造成外贸的“虚肿”,夸大了我国外贸实际获益情况。另有数字表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优化也主要依靠外商来实现的。以高科技产品出口为例。2005年,中国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370.4亿美元,外资高新技术产品出口额为298.2亿美元,占到85%。为世界第三大贸易国,其出口贸易由外资主导,不能不说是其出口战略的一个失误。
3.出口靠粗放型增长造成巨大生态成本代价
长期以来,我国高耗能、高污染、高投入的粗放型出口增长方式使我国的资源和环境付出了很大的代价。高耗能产品不但增加了资源和能源紧缺矛盾,比如近几年中国接连出现油荒、电荒、煤荒等问题,而且还造成了对生态环境的严重破坏。到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的二氧化硫排放量和有机污水排放量已占世界第1位,我国有1/3的土地上都遭遇过酸雨的袭击,7大河流中有一半的水资源是完全没用的。据世界银行(World·Bank)估计,我国近60%的城市人口居住城市的空气污染水平至少是美国平均水平的两倍,是世界卫生组织(WHO)推荐水平的5倍。据美国有关研究部门测算,我国出口到英国的产品所造成的污染程度,是英国生产同类产品的3倍。由于空气和水的污染,每年我国GDP为此损失8%~15%。以如此巨大的生态恶化为代价的出口是难以为继的。
二、美国“国家出口战略”的特点
与我国出口战略相比,美国的出口战略特征十分鲜明,且具有巨大的成效。我们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概述。
1.美国“国家出口战略”的市场全球性
美国“国家出口战略”区域扩张并不局限于或集中于某几个国家和地区,而是以全球市场为导向。其目的是在全球设置供给链的最佳地区,充分利用海外生产要素,在全球化经营过程中通过最佳方式配置资源,确保美国生机勃勃的竞争力。美国主要通过以下几个途径实现它的全球战略。一是开展经济外交,通过政府首脑会晤、谈判、协商等外交途径寻找贸易机会,为本国企业进入他国排除各种壁垒;二是积极寻求与他国、地区的区域经贸合作,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三是通过签订双边、多边协定,然后以有关协定为依据,要求其他国家减少对商品和劳务出口的壁垒,帮助国内企业打开并维持稳定的国外市场;四是通过积极对外进行经济援助,使美国的商品和资本获得了广阔的、几乎不存在任何竞争的国外市场。通过这些活动,美国已实现了它的全球战略目标和经济目的。
2.美国“国家出口战略”的产业高端性
“国家出口战略”的目标十分准确、具体:提高新兴科技领域里的产品竞争力打开国外市场。美國根据经济增长、就业增长及出口战略的需要确定了半导体、电脑、通讯、环境保护、咨询软件工业及服务业等高科技产业和知识密集型产业为6大重点出口产业,并据此进行资源配置,使现有资源流向这些出口部门。正是因为美国出口战略的产业高端性,才有今天美国在一些新兴及战略性的产业上有无所比拟的优势,并且这一局面在短期内是不会改变的。例如,美国主要军事装备的技术水平领先俄罗斯、欧洲、英国等军事强国半代到一代,甚至更多。为保持其在高端产业的垄断优势,美国以维护国家安全为由,长期以来限制对中国高科技产品的出口,至今没有放松。今天表面上看,美国的企业好象在产品制造业上不及日韩,甚至中国,美国的3大汽车巨头也集体陷入困境,然而这并不体现美国产业的竞争实力和优势所在。
3.美国“国家出口战略”的资源保护性
美国资源十分丰富,但美国宪法规定保护国内资源。仅举一个实例说明。1980年,美国著名军事家勒那建议美国政府对进口石油征收与进口价格相等的关税,其目的是减少美国对进口石油的依赖,同时打击欧佩克的提价措施。而实际上美国的做法正好同勒那的建议相反。美国不仅没有以开采国内石油资源的途径来摆脱对进口石油的依赖,相反进一步加大从中东、非洲、南美洲寻找石油的来源,其投资所费代价之高,远超人们所想。早在 20世纪70年代,美国便严禁开采本国稀有资源,同时开始建立和完善战略资源的储备制度,以便在未来资源耗尽时,或当全球因为某种原因出现资源供应瓶颈时,它能利用自己的资源保护经济的发展。美国对国内资源保护尚且如此,更遑论出口资源。
4.美国“国家出口战略”的目标长远性
“国家出口战略”具有长远的前瞻性。美国出口并不单纯追求出口规模扩大或重视交换价值和财富,而是将对外贸易发展纳入其全球经济战略的宏图之中,为其全球经济战略服务。为实现这一目的,国家成立“全国出口战略委员会”,制定具有长远、全方位出口战略。长远性体现在对于世界上任何有可以经营的潜力的地区,美国都想方设法捷足先登;全方位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区域出口促进战略。美国将区域划分得十分具体细致。从地理位置上分,有欧洲、美洲、亚洲等战略;从市场潜力上分,有传统市场、新兴市场战略等;二是国别出口促进战略。凡与美国贸易份额较大的国家,美国都分别制定了详细的出口促进战略;三是行业出口促进战略,针对每一具体行业提出具体细致的出口促进战略。
三、进一步完善我国出口战略的设想
美国与我国出口战略上的巨大差异,我们不能指望短期内就能弥补,但其出口战略的这些做法还是值得我们效仿的。借鉴以上美国出口战略经验,在构建我国出口战略框架时尤其注重以下几点的考量。
1.树立出口战略目标——培育和增强国家竞争优势
对于出口战略目标这一问题,国内经济学界始终未能达成共识。一些经济学家认为中国应培育国家竞争优势,而一些经济学家则认为中国尚属于发展中国家,其国情不适应竞争优势发展战略,中国仍应沿着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发展。
笔者认为竞争优势发展战略和比较优势发展战略并非是相互对立,非此即彼的,二者可以并行不悖。竞争优势可以通过多种形式表现出来,有的是由于技术上的绝对差异,有的是由于产品差异,有的是由于生产要素禀赋差异,有的是由于产品创新等。实质上,比较优势也是竞争优势的一种表现形式。有些产品短时期内都难以改变其劳动技能密集型产品的特点,如珍贵的药材,稀缺的水产品,精美的艺术品等,这些产品获利都很丰富,但它们占中国出口额的份额很低,中国在这方面还有很大的潜力可以挖掘,对于这些产品我们应遵循比较优势的发展战略。但我们也不应固守比较优势,而应用高科技对其进行不断创新。例如,私营企业青岛金王集团推出的一系列以高分子聚合物为原料的蜡烛,克服了蠟烛燃烧时冒烟的弊端。由于采用了新技术对蜡烛进行了创新,产品大受国外消费者欢迎,三根蜡烛的出口平均利润等于一台冰箱。一个国家的竞争优势正是通过这林林总总的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产品综合构筑的。不要认为培育国际竞争力是只有发达国家才能做到的事。
2. 夯实出口战略基础:提升和优化出口产业结构
当前中国外贸出口仍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高新技术产品的比重较低。2005年我国高新技术产品占出口总额的29%(发达国家为40%)。今后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首先出口增长方式应由促进数量增加向提高出口商品质量转化。为此我国应建立一套使企业受制于提高质量的制度。政府可以通过制定行业技术标准,使达不到标准的企业逐步退出市场,减少无效供给。也可鼓励企业协会建立或发挥质量管理机构,包括国外机构的作用,把注意力放在商品检验上;其次政府应引导产业结构的合理化和高级化。发达国家经验表明,一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改善,不仅是生产力发展本身的结果,也与政府一定程度的干预有关。针对我国具体情况,我们认为我国政府应首先营造促进产业结构合理化和高级化的微观经济环境,如提高市场竞争程度,消除要素流动障碍,健全市场制度等,然后再根据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适时地采取措施,使产业结构不断合理化和高级化。
3.强化出口战略动力:加快“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
中国是一个名副其实的制造大国,却是一个品牌小国。美国《商业周刊》和国际品牌公司2006年公布的全球100个著名品牌中,美国拥有51个,欧洲占有38个,日本8个、韩国3个,而我国却一个也没有。中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彩电生产国,然而中国彩电全行业的利润之和还比不上日本索尼一家在中国的利润。这就是“制造”和“创造”的区别。当今形成日益强大竞争优势的国家都是创新型国家。因此今后我们迫切需要加快“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但据一些高科技企业反映,他们的一些产品问世后,由于国内缺乏权威性的机构给与认可,他们的产品难以得到社会的承认及推广,因而难以通过扩大生产规模来降低产品成本。为此,政府首先应建立高新产品和创新产品的鉴定及认定机构;同时加强高科技的商品化、产业化和国际化进程;最后政府应建立健全相关法律。用可靠的产权与合约权益保护制度来保护创新人的权益。只有这样,我国才能早日实现贸易强国的这一定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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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蒋为清.美国对外贸易新思维[J].世界贸易,2005,(3)
4、鲁宁.创新制度才能创新国家[N].中国保险报,2006-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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