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监测案例分析分析(共8篇)
1.环境监测案例分析分析 篇一
黄浦江死猪问题的一些看法
刘斌201131141611经济管理学院11经济学2班
中国环境的现状不容乐观:中国环境问题在中国这30年的快速经济发展下已经愈加严重。中国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在近些年尤其凸现出来。沙尘暴、污浊的空气、年年爆发的蓝藻、暴雪洪涝灾害等极端天气的频繁发生,都已经让公众和政府不得不正视中国环境日益恶化的问题。
世界观察研究所发布的《世界状况报告》中指出:中国面临着一些世界上最严峻的环境挑战,具体表现为:
世界上污染最严重的20个城市里,中国占了16个,同时大约有300个中国城市面临严重的水资源短缺问题。
中国的385个物种被列为濒危物种。
中国温室气体(GHG)排放量在过去的十年中迅速增长。中国目前是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之一。据估算,在2006年燃烧化石燃料和制造水泥造成了62亿吨的二氧化碳排放。
中国的空气质量对大众健康构成极大威胁。据估计,中国每年死于呼吸道感染的人多达40万,这其中,空气污染是致病的直接原因。
“我们的奋斗目标是: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新的空气,有更好的工作和生活环境。”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政府工作报告》,2005年3月5日。
中国人最大一个梦不仅仅是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是呼吸新鲜空气,喝清淨的水,吃天然的食物。这个要求,在“旧中国”本来是乞丐的要求;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今天的中国已经很难找到什么乾淨土了。现在有一个萦绕世界的环境问题又发生在中国,上海黄浦江松江段近日出现大量死猪漂浮于水面,上海官方称从死猪尸体中检测出猪圆环病毒。据悉,这些死猪来源于上游浙江嘉兴等县,当地仅在1月份病死猪达1万多头,一些村民将猪的尸体乱扔江里,导致死猪飘浮到上海的黄浦江。据《新民网》报导,上海黄浦江上游从3月初开始出现死猪漂浮现象,横潦泾河段、松江、金山水域均发现大量死猪尸体,乳猪和几百斤的大猪都有,打捞出死猪尸体目前已达6千多头。
发生这个事件的原因其实也很简单:大批猪死,不是冻死,而是工业化大规模养猪,养殖密度太大,病毒杀死猪抗生素都不顶用,流向餐桌的渠道被拥堵,收购死猪被禁止,村里即便死猪收集站,但不少养猪大户为图方便及节省成本,就往河里一扔了之,因为扔死猪入水不容易被发现,而且成本较低。唯抛弃河里却污染下游上海水源。
事实上,将病死猪只或其他禽畜乱扔及投江的处理方式,是多地养殖户由来已久的恶习。也因为政府没有出台相对应的处罚措施,乱扔死猪至今无法可罚。再加上养殖户也不愿都已经亏了本还要亏钱处理死猪,所以当有大批生猪病死就直接运往河道扔弃。
既然是病死猪,丢到河里不担心传染病或污染水源?这些养殖户太没道德,但监管单位何在?死猪到处扔,难道查不出谁扔的?更何况数量这么多,应该很容易查到源头,为什么不去查?后来病死猪骤增?有去查吗?还是查了不敢报告公布?其实猪瘟,早就发生,地方政府隐瞒了。
浙江嘉兴的猪农透露,2月初当地已爆发猪瘟,死猪情况特别严重,部分猪农将死猪扔入河中。然而,江苏省农业厅出面否认疫情,声称死猪多数是冻死。大陆环保人士陈云飞指出,一下子出现几千头死猪,肯定是发生了猪疫情。官方在讲假话。而且,如果不是猪瘟,哪怕是饲料中毒,腐烂过后也会造成污染。别说是死猪,人生病都会传染。这是一个很简单的常识。
从媒体报导的新闻片段中,可以看到捞获的猪尸,旁边围着大量苍蝇,有些已腐烂,连内脏都露出来,由于浸泡在水中已有一段时间,死猪个个涨得像皮球。而从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取水的松江、金山、奉贤、闵行等区,其中一个取水点只距离松江水域不足20公里。因此,水源可能被污染,恐怕造成民众大肠杆菌的传染。但上海市环保部门监测的结果却显示,黄浦江上游水质较为稳定,暂时不会停止取水。上海水务局更说,黄浦江的自来水水质符合大陆饮用水卫生标准,出厂水菌落总数与大肠菌群检测值都是0。
他们为什么要在死猪问题上撒谎?其实很简单:维稳思维在作怪。他们认为,只要随便编个理由,糊弄过去这几天,这几天之内不出事,一切就OK了。没想到,现在是微博时代,老百姓不好骗了。
给我的感觉就是,大量死猪的问题,官方不能够实事求是,对老百姓根本不负责任。如果有一点良知的话,不管你是哪一个部门检测,这么多死猪搁放6天,肯定水质方面有污染,不可能没有污染的事情,但是官方把这种问题隐蔽。
而我们也可以从这件事情映射到几乎所有的环境问题:都是因为政府的不作为。历史发展到这里,往回去看历史,现在中国的环境破坏,例如黄土高原,长江含沙量大增,青海湖衰竭,土地荒漠化,沙尘暴,等等的所有环境问题都是因为政府的开发不当,没有远见,缺少常识造成的。而环境污染问题,空气中粉尘颗粒,重金属,水质污染,这类则是政府职责的缺失,没有落实监管,即便有监管,也只是做做样子,并没有承担起责任。
时间向前走,历史向前看,我们再也无法回到过去毫无污染的时代,但是可以尽量地减少污染,把美好的环境留给子孙后代。所以,我呼吁每一个地球公民,都要从自身做起保护环境,遏制环境向坏发展。
2.环境监测案例分析分析 篇二
关键词:桥梁形变,施工测量方案,变形监测,数据处理
在变形监测网的观测工作中, 无论垂直位移观测还是水平位移观测, 都是力求使基准点及工作基点保持稳定不动。但在实际上, 靠近工作基点的稳定性要受到桥梁建筑物荷载而产生的地表变形的影响。此外由于其它地表外力的作用也可能使基准点及工作基点产生变形。因此在变形观测中要对基准点及工作基点进行稳定性观测, 利用重复观测的结果进行分析, 判断出基准网是否位移, 网中是哪些点位移, 分清基准网不同期观测基准点位移向量是由测量误差造成的还是有点位移造成的, 这样才能为整个变形监测工作提供更准确的数据, 为进一步的变形监测工作分析与总结提供可靠的依据。
1 变形监测基本概念
变形监测, 就是利用测量与专用仪器和方法对变形体的变形现象进行监视观测的工作。其任务是确定在各种荷载和外力作用下, 变形体的形状、大小及位置变化的空间状态和时间特征。变形监测工作是人们通过变形现象获得科学认识、检验理论和假设的必要手段
2 桥梁监测方案分析
控制测量工作的第一阶段就是控制网的设计阶段。论述控制网的精度是否能满足需要是技术设计报告的主要内容之一。虽然对于评定控制网的优劣、费用的高低也是一项重要的指标, 但是, 通常首先考虑的是精度, 只有在精度指标满足要求的情况下, 才考虑选择费用较低廉的布设方案。
2.1 某桥变形监测方案
本桥坐标建立与观测方法:水平位移监测基准网选择三个控制点, 分别位于石嘴滨江路、学坝片区郁江二桥左右侧河堤上。坐标系统:桥轴坐标系, 即坐标系纵轴 (即X轴) 正向为大桥桥轴线且指向北岸方向, 横轴 (即Y轴) 正向为垂直于桥轴线且指向郁江上游方向。
水平位移监测的测点按两个层次布设, 即由控制点组成控制网、由观测点及所联系的控制点组成扩展网。为保证变形监测的准确可靠, 每一测区的基准点没有少于2个, 每一测区的工作点基点亦没少于2个。基准点、工作点构成一定的网形。如图2。
2.2 本桥网型分析
影响测边网可靠性分布的主要因素是控制网的网形结构, 具体地说有三个主要方面, 即已知数据的数量及其分布状态, 整体网形结构和局部网形结构。
本桥水平位移监测的测点按两个层次布设, 为保证变形监测的准确可靠, 每一测区的基准点没有少于2个, 每一测区的工作点基点亦没少于2个。基准点、工作点构成一定的网形。这样已知数据的个数是充分的, 有充分的多余观测。
对于一个测边网来说, 整形图形结构好则观测值之间的相互约束力就比较均匀, 从而观测值可靠性分布也就比较均匀, 反之就不均匀, 而且可能会产生区域性可靠性降低现象。本桥的平面控制是一个大的三角网, 对于其中k01的区域的可靠性, 有可能出现降低现象, 但是, 由于网本身范围不大, 所以可以不考虑。
2.3 变形监测网的参考系和参考点的稳定性分析
(1) 变形监测控制网需定期进行网点稳定性检验, 以确保平差计算基准的相对稳定和统一。 (2) 变形网需根据多次观测的结果进行变形点位移的计算, 并利用所求得的真正位移及其精度进行变形趋势的估计。 (3) 常规网复测后需进行网点位移判定。
2.4 单点位移显著性检验
(1) 比较法。两期点位或高差平差值相比较, 其差值Δd若符合Δd<2u QΔXiΔXi, 则认为点位稳定。
(2) t检验法
其中:u—单位权中误差
ΔXi—两期点位形变量
—网中相对点位或高差的权倒数
以上两种方法适用于控制网图形简单, 点数较少的情况, 并且方便手工计算。
3 变形监测数据分析
监测资料检核的方法很多, 一般来说, 在野外观测中均具有本身的观测检核方法。进一步检核是在室内所进行的工作, 具体有: (1) 校核各项原始记录; (2) 原始资料的统计分析 (可以采用粗差检验方法) ; (3) 原始实测值的逻辑分析:一致性分析与相关性分析。
3.1 平面控制网数据平差处理
参数平差原理是设某平差问题中, 有n个独立观测L, 其相应的权为 (Pi=1, 2, …, n) ;设需t个观测值, 用X表示选定的未知数, 按题列出n个平差值方程。随着问题的不同, 平差值方程有线性形式, 也有非线性形式。以下公式是假设平差值方程均为线性形式。
设有n个平差值方程组 (a) 为:
式中, , ……, 为未知数前的已知系数, 式中已知的观测数值移到等号右边并令, 则方程组 (b) 为:
现设
则可写出误差方程的矩阵表达式为:
实际计算时, 先由法方程式计算未知数, 再把代人误差方程式计算现测值的改正数, 改正数与相应的观测值求求和即得被平量的平差值, 这些平差值之间已经消除了矛盾, 解决了间接平差中求最或然值的问题。
3.2 参数平差法求平差值的计算步骤
(1) 根据平差问题的性质, 确定必要观测的个数, 并选定个独立观测量作为未知数。 (2) 将每一个观测值的平差值表达成所选定未知数的函数, 即列出平差值方程式, 并写出误差方程式, 显然一个误差方程式中只有一个改正数。 (3) 由误差方程系数和自由项组成法方程式, 法方程的个数等于未知数的个数t。 (4) 从法方程中解出未知数。 (5) 将未知数的值代入误差方程式, 求得观测值的改正数, 以此求得观测值的平差值。
3.3 数据平差处理成果
将观测数据输入南方平差易2002软件, 以水平控制点K2和K3为起算点对水平观测网进行整体计算。
计算方案:平面网等级三等;验算前单位权中误差:1.5s;边长定权方式:测距仪;测距仪固定误差:2mm;测距仪比例误差:2mm。
4 结束语
根据某桥的变形监测方案布置与监测数据, 对该桥的平面观测精度, 高程观测精度, 桥网型可靠度, 变形监测网的参考系和参考点的稳定性, 进行了分析与评价。并对检验观测中是否存在超限误差, 利用统计检验的方法, 对原始数据进行了粗差剔除处理。进一步对变形监测数据的采集与对数据化的分析, 为变形监测工作分析与总结提供可靠的依据。
参考文献
[1]冯兆祥, 钟建驰, 岳建平.现代大型桥梁施工测量技术[M].人民交通出版社, 2010.
[2]朱海涛.桥梁工程实用测量[M].中国铁道出版社, 2000.
[3]《现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JTGB01-2003) 》[S].
[4]陈巍巍, 王挺, 南昌.八一大桥变形监测基础数据的建立[J].江西煤炭科技, 2009.
3.环境监测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篇三
【关键词】环境检测;质量;因素;控制
【Abstract】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s one of China's basic national policy of continuous improvement and development of China's environmental monitoring 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 is conducive to promoting China's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ause of the deepening development. In this paper,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environmental quality control testing of content, features and control methods, hope more exchanges with you counterparts and discussed in order to make progress together.
【Key words】Environmental monitoring;Quality;Factor;Control
现今,环境监测是国内外非常重要的科学科研,包括管理和科技工作,它能保障环境的监测结果数据的精密性,准确性和可靠性,包括对质量控制、策划、改进、保证和监督等内容。环保局下辖环境监测站,几乎每个省市县(区)都有环境监测站,例如:北京市环境监测站、深圳市环境监测站。
质量的保证对于环境监测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一项巨大的工程,它涉及的方面极为广范,必须要有严谨而踏实的工作态度和科学的研究方法,对每项工作严格把关,做好检查工作,监测数据良好与否势必直接影响环境保护决策的正确与否,为此必须加强环境监测质量保证工作。
1. 环境检测质量概述
1.1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含义。
环境监测质量即为在监测过程中所有与监测结果有关的各项工作对监测结果的保证程度。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需要确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在质量管理体系中加强质量保证和质量改进,通过提高监测工作的质量来进行对环境监测质量的控制。在我国的环境监测中评价监测质量的指标主要有监测数据的合格率、监测数据的产出率、监测仪器的完备性和利用率、监测过程中的事故率。
1.2环境监测质量控制的内容。
在我国当前的环境监测质量控制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对监测目标进行有效采样,并对采样结果进行科学的运输、储存和样品的预处理。其次提高实验室的清洁程度和安全性,对实验器皿、试剂、溶剂、仪器和设备进行科学选择和校准。要对实验过程进行科学记录和保存,做好实验数据的整理和存档。最后加强各类技术人员的学习,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养。
1.3我国环境监测控制质量的特点。
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后加强了环境监测的力度,但由于环境监测发展的历史较短,使其质量控制具有较大的局限性。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对环境监测的重视程度较低。(2)监测质量控制的制度不完善。(3)环境监测数据的质量较低。
2. 环境监测中监测质量的控制方法
在监测工作中,保证监测质量在实验结论中的有效性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必须要牢牢把握,认真对待。因为环境检测对环境的管理非常重要,监测数据是进行环境评估与环境治理的重要依据,因此监测质量关系到监测结果的准确性,以及后期的评估与管理工作的有效性,丝毫马虎不得。为了得到准确可靠的监测数据,使其能够正确无误地反呈现水质的状况,以及正确指导水质的发展前景,最重要的措施是加强技术管理,引进先进仪器,加强监测的网络化进程,逐步实现全自动化高效高质的监测管理。把握监测系统的各个环节,保持其整体性和时空性,这样才能保障监测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精密性。
2.1监测方法的选择。
正确的选择检验方法是保证检验工作质量的前提之一。实验室优先采用国家、行业发布的最新有效标准方法。否则,可选用国际发布的成功经验或引进知名的操控技术或实验室自行研究的方法或客户提供的方法。采用非标准方法时,方法可靠性的确认可采用标准物质或用与权威方法进行比对试验或进行实验室间比对的方法,以确保非标准方法符合监测要求。
2.2样品的采集、保存和处理。
2.1.1样品的采集及注意事项。
在采样之前,首先要检查所用检测仪器,仪器必须是经省计量监督局批准验证合格后才能在实验中使用。洗涤采样所需要的实验器皿,在一般情况下,塑料瓶和玻璃瓶要先经过清水加洗涤剂于毛冲洗,除掉器皿内的污垢和灰尘,然后再用浓度为10%的硝酸浸泡24小时,等其变干后用清水冲净,然后用去离子水冲洗三遍,器皿要专用,不能混用,以防相互间混合,发生变质状况。如果器皿不足或其他特殊情况,应当准备事先对污染变质物进行特定的测验,以防相互交叉污染。
2.2.2对样品的保存。
(1)水质样品在运输前,要将容器的内、外盖盖紧后方能装箱,装箱时保障分隔距离良好。对于有特殊运输要求的,要按照要求来运输。并在运输过程中派专门负责人对特殊水质样品进行跟踪押运,如果遇到特发情况等不定因素要提前告诉相关工作人。在水质样品在采集、运输直至检验前,样品之间产生的变异变化要控制在最小程度,按照相关规定加强严厉保护,并尽可能减少运输的时间,根据水样的不同情况和特性实施保护措施,当待检测物的浓度变的很低時,要做好保护工作,并要尽快的送到实验室进行分析采样,要指定专人运送样品并与实验室工作人员进行交接登记。
(2)实验室工作分析人员在接收样品的时后,要仔细观察样品的包装,确认样品的包装,看其是否跟所提供的说明不同,如果存在不相符的问题,要第一时间询问工作人员,在确认无误、符合要求后,方可签收并开展有效的分析工作。
2.2.3对样品的处理。
为保证监测数据的准确可靠性,在执行计量法的同时,定期到省计量监督局验测计量仪器,实验器具定期要定期进行核查。确保称量器的准确度,灵敏性,示值的变动性;玻璃器皿的清洁度;实验试剂的纯度;分光光度器具的精准性、仪器的各部分摆动是否精确灵敏以及对光的受光完好程度;对样品进行统一的编号,针对不同实验需求,分组进行保存,要对样品附加详细的水样标签,标签的使用要事先做好设计图标,标签内容包含:所制作样本目的,在何时何地进行的监测、采集,要使用不退色的签字笔描述。展开观察检验,合格无误后才能使用,保证监测数据具有准确性。对于数据的变化情况,一般会将数据数值直接绘制成图案,以避免数据记录时出现错误书写的情况,使效果更加直观明显。
2.3数据记录的原则和报告验收。
(1)监测工作的落实实施是根据对样品的保存、运输、交接、处理、记录分析所得的数据来完成的,有特定的书写规范格式和样式,书写要清晰,要注意保护,分类保存,不得乱写乱画。
(2)墨水笔记录原始数据,要求字迹端正、耐认。在记录数据错误的地方划斜线;如有成片的错误数据,可将该片画框标明出来,这需要记录人员严谨的办事风格,但有时难免还是会发生记录错误的情况,对此,要在错误的数字上方标明后,再进行修改。
(3)分光光度法测定法是现今常用的几个测量方法之一,对于小数点的保留,明确规定到后三位,由于一些特殊原因通常只到第三位。现场采样记录中水温、透明度小数点后一位,单位分别为℃、米,溶解氧小数点后2位,单位毫克/升。
(4)监测物浓度的精密数值在表示时,有效位数只选择1位,最多使用两位有效数字。
(5)数据监测要执行三级审核制度,监测数据报告也执行三级审核制度。采样―分析原始记录;分析人员要将数据签名后送主任室,室主任审核签名无误后再交给相关技术负责人审核,一旦发现问题,负责人随时可以规定实验重新采样、做样、计算、审核。
3. 结语
总之,因为全程所有检测管理人员负责任的工作态度,认真实施了质量保障与质量控制的有效方案,采用了軟技术和硬技术管理质量操控措施,让监测结果在发布地点、采样的时空代表性;保证了检测结果在实验的各个阶段的精密性和准确性,各监测有良好的团结协调完整性,为环境监测,提供了大量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保证了监测数据水平的提升,推进了和谐绿色发展道路。
参考文献
[1]金丽.谈加强环境监测质量的有效措施[J]华章,2011(24).
4.环境法 案例分析 篇四
[问题]本案中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有哪些违反行政程序的行为?
答:原告的丈夫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租来出售豆腐的场所,本身不存在排污问题,而是豆腐加工场存在排污问题。被告工作人员在现场处罚决定书上以市场12—2摊位为对象,向原告征收排污费,很显然,被告认定的责任主体错误。因此,本案被告认定事实错误,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工作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市场12—2摊位”罚款5 000元,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规定。此外,本案被告工作人员无着制服,无悬挂工作牌,无出示工作证,更没有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明显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6条“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第37条“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证件”,第31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第32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等有关程序规定,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该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
【案情】: 2001年4月4日由于浙江省建德市新安塑料化工厂工人操作失误,致使化工原料苯乙烯大量泄漏到排水沟,而排水沟正好流经离工厂100米左右的中心小学,致使大量苯乙烯飘到学校,造成345名学生发生呕吐、腹痛等刺激性反应,经医院诊断为苯乙烯气体刺激反应。苯乙烯是一种剧毒化学物品,腐蚀性很大,对人体的中枢神经系统有严重影响,人体接触有可能致死、诱发癌症,是国际卫生组织确认的致癌物。所以这是一起严重的环境污染责任事故。事故调查后,建德市劳动部门对这个事件做出了处理:第一,企业停产整顿,第二,对企业罚款1万元。事故发生后,数百名学生家长先后给浙江省环保局、杭州市政府及环保局打电话并上访,作为环境保护的行政管理机关,没有作出任何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代理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接受代理后也分别给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环保局发出公函,要求对这一特大事故立即作出处理决定和答复意见,但均未见环保部门对此事作出回应。故建德市新安江镇中心小学345名学生认为环保部门没有履行环境监测、环境行政处罚等职责,遂以浙江省环保局环境行政不作为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建德市劳动部门已经做出了行政处罚,所以裁定不予受理。[问题]法院对于案件的处理是否正确?
答:是对的。建德市劳动局已经对新安江塑料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原告代理 人北京市辽海律师事务所要求被告浙江省环保局行政作为的公函,尚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9条第1款规定,所以裁定不予受理。
【案情】: 1995年1月11日,原告锦州铁路分局锦州车站商业服务公司向第三人锦州市凌河区环境卫生管理处交纳2400元垃圾排放费,领取了垃圾排放证。该证标明垃圾排放地点为驻锦413部队南墙,期限1年。1995年4月10日,原告司机刘某驾驶汽车,按第三人指定的地点排放垃圾时,被被告锦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强行制止,并让司机将车开到市环卫处院内予以扣留,服务公司找凌河区管理处要求协助解决放车事宜未果,遂向市政府反映。4月13日,市政府查办处根据某副市长意见,写了“车辆放行,不能罚款”的便条交给服务公司转交市管理处,但服务公司并没有转交。同月17日,市环卫处决定对服务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要求服务公司在乱倒垃圾有关数据材料上签字,承认事实即放车,服务公司 未签字。服务公司遂于1995年4月14日向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月12日,在凌河区人民法院主持下,服务公司将被押32天的汽车取回,发现车上丢失铁锹一把,喇叭一个,价值85元。服务公司认为凌河区管理处给其签发了垃圾排放证,收取了垃圾排放费,批准在指定地点排放垃圾一年。市环卫处作出罚款1万元、扣押货运汽车的具体行为侵害了其财产权益,故向法院请求撤销被告的处罚决定,并赔偿因扣押货运汽车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等。
[问题]市环卫是否应承担行政侵权赔偿责任? 答:是。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案情】: 1998年初,王女士租用新建居民楼门市房从事餐饮业,在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未履行环保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开张营业。随着居民先后入住,油烟、噪声等环境问题引起的店群矛盾和纠纷日趋突出。从2000年初开始,该楼住户多次向县政府、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等单位投诉,强烈要求取缔该饭店的违法经营活动。接到投诉后,环保局会同工商等部门数次责令该饭店进行整改,并帮助协调店群纠纷,但成效不明显。在2000年9月,县环保局、县工商局组成了综合执法组,联合签发了《环境保护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饭店停止生产。[问题]联合执法机构是否可作为行政执法主体?
答:综合执法机构只是一个临时的机构,一旦执法任务完成就会解散,因此由谁对它负责,由谁实行监督,尤其是在其解散后,由谁承担其法律责任都是不明确的,极易出现各机关之间相互推诿责任的现象,导致难以追究违法责任。滥用行政处罚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造成威胁。所以,综合执法机构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根本不具有法律地位,不是行政处罚的主体,从法律角度看,联合执法是不提倡的。
【案情】: 江苏省苏北地区某县化肥厂尿素车间在开车投料过程中,因吸收塔视镜被刺伤,紧急停车后致使大量液氨通过排污口未经处理直接外排水域,时间长达1小时,造成鱼虾大面积死亡的水污染事故,直接经济损失达20万元。事故发生后不久,环保部门、渔业部门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取证。随后,渔业部门率先对该厂罚款2000元。5天后,环保部门在认真分析事故原因的基础上,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又对该厂罚款4万元。此时化肥厂提出了异议,即便自己对造成水污染事故有责任,最多也只能受到一次行政处罚,而不应由两个部门进行两次行政处罚。[问题]化肥厂的理由成立吗?
答:环境法律责任追究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化肥厂客观上已经造成水污染事故,同时在主观上存在过失,如没有考虑到紧急停车后,应当配建的氨水应急排放储水池等问题,所以应当受到处罚。
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水体污染事故给予处罚;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事故予以处罚,二者处罚的理由并不等同。从法理上分析,两个执法部门依据不同理由作出行政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理由在于:
其一,水污染和渔业污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渔业部门依据渔业水体污染事故予以处罚;环保部门依据水污染事故予以处罚,二者处罚理由并不等同。
其二,渔业部门对化肥厂罚款2 000元,这对于该厂所造成的污染事故的严重后果,显然属于轻罚。因此,在较轻的罚款处罚后,较重的罚款仍可进行,不过要将较轻的罚款数额吸收到较重的罚款数额中。这样,既可以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基本原则,又能够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与其过错相适应的处罚。
因此,环保部门完全可以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43条第(1)项之规定,按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的20%计算罚款,作出罚款时,并不意味着罚款决定分别执行,罚款只能执行一次,环保部门在作出较重处罚决定时,应当在决定书中明确渔业部门的处罚不再执行。【案情】:某市规划局为华达公司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意华达公司将其临沿江大道的二层楼房改建为三层楼房。其后华达公司又申请增建两层,但未获批准。1年后,华达公司建成五层楼房一栋,命名为华达商厦。规划局查知,即向华达公司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认定:华达公司超出批准范围建成华达商厦,属违法建筑;商厦所在沿江大道是历史名街,该市城市总体规划对沿江大道景观之保护规定要求“从整体环境出发,使新旧建筑互相协调,保证完美的风貌”,而大厦第4—5层遮挡了沿江大道的典型景观武陵阁,严重影响了沿江大道的完美风貌。根据《城市规划法》第40条规定,限华达商厦60日内整体拆除商厦的第4-5层。华达公司复议称大厦第4—5层仅是一小部分遮挡武陵阁,申请减少拆除面积,遭到拒绝。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诉。” [问题]规划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 答:华达商厦第4-5层确属违法建筑,市规划局有权责令华达公司采取补救措施,但由于华达商厦第4-5层只有一小部分遮挡了武陵阁,故市规划局要求华达公司整体拆除第4-5层明显超过了必要限度,从而可能给华达公司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是不合理的,所以裁定处罚显失公正,依法应予变更。法院判决:拆除华达商厦第4—5层的遮挡武陵阁的部分,对违法建设的其余部分处以罚款。
【案情】:河北省乐亭县农民孙有礼等18人为了发展海水养殖业,于1997年与乐亭县海洋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滩涂承包合同,共同集资在大清河、滦河入海口滩涂开办海水养殖场,从事海水养殖。2000年10月上旬,大量的工业污水沿滦河河道和滦乐灌渠奔涌至滦河口、大清口海域,污染了孙有礼等18人的6家养殖厂,致使养殖厂内即将成熟上市的蛏子、文蛤、青蛤、梭鱼、鲈鱼等贝类、鱼类成批死亡。后查明,致养殖厂污染的工业污水系由迁安第一造纸厂、迁安市濡远造纸厂、迁安市华丰造纸厂、迁安市自新福利造纸厂、迁安市友谊化工厂、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唐山市冀滦纸业有限公司、河北华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排放。于是,孙有礼等18位农民遂将上述企业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上述企业赔偿其经济损失。孙有礼等18人诉称,位于迁安市境内的上述企业所排工业污水超标,而这些超标排放的污水进入其养殖厂后导致水体污染,水质量下降,终致场内贝类、鱼类死亡,共造成2000多万元的经济损失。孙有礼等18人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各企业排除污染危害,并赔偿其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然而,上述各企业均否认孙有礼等18人养殖厂水污染事故系由其排污所致。其中,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特别强调,其系政府认可的达标排放企业,其所排放的污水系达标排放。为了证明这一点,该公司还出示了由当地环保部门颁发的企业达标排放证书及相关文件,以证明其排污行为是合法的,即使污染损害的事实成立,其也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河北省迁安化工公司是否应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答:是。但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的污水排放虽未超标,属合法达标排放,但这并不等于其污水排放活动不会造成环境污染的损害结果。况且,企业排放污染物是否符合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要求并不是判定企业应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界限。故河北省迁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同样应对孙有礼等 18人承担污染损害赔偿责任
【案情】: 1998年4月,辽宁省某市矿务局将其矸石处理场设在该市蒙古族自治县东梁乡岗岗村,称为东梁排矸场,由于矸石所具有的特殊化学性质,在自然界中能够自燃,产生大量高温有害烟气,自该场设立以来,矸石自燃累积的烟气对周围居民危害很大,灼热的烟气呛得人喉咙发痒,呼吸困难,除了对人身健康的损害,还有对农作物和岗岗村种植的果园的危害,临近排矸场南北两侧的大部分农田和果树的生长受到烟气的严重污染损害,经过对矸石道两侧部分枯黄、枯死的农作物及京白梨果树的实地丈量测算,农作物受害减产面积为86.147亩,减产程度分为绝收、重度减产和轻度减产三种,京白梨有210棵不同程度的减产。岗岗村居民推选代表根据以上事实向该县法院起诉,要求该市矿务局赔偿经济损失41 374.74元人民币。
[问题]辽宁省某市矿务局能否以矸石自燃属于完全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为免责理由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答:不能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而原告则主张(1)被告作为煤炭生产的专门企业,应当能够预见自燃问题,可以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如建设绿色防护带、设置防火设施等;(2)在获知原告遭受矸石危害后,没有采取及时合理的措施治理污染。因此,被告不具备不可抗力的负责条件。
【案情】:红旗村的藕塘处于某县印染厂的下游,村民大都以承包藕塘为业,莲藕是村民的主要收入来源,村民们近年来也由此获得了丰厚的利润。但天有不测风云,2001年,由于当地旱情十分严重,藕塘缺水,莲叶渐渐发黄,再不及时补充水份,后果不堪设想。村民们心急如焚,但当地到处都处于旱灾笼罩之下,实在是无计可施,回天乏力。万般无奈之下,村长想到了县印染厂排出的污水,所谓病急乱投医,为了解决燃眉之急,就悄悄命令两个村民偷偷扒开印染厂的排污渠,将废水引入藕塘。县印染厂的排污渠正好是从藕塘旁边经过,但污水并不直接排入藕塘,其排污系统还算比较先进,也符合标准。但是排污渠被扒开后,污水进入藕塘,污染了藕塘的水体,半个月后,藕塘里的莲藕全部枯萎,藕根也都腐烂了。村会计告诉村长,根据法律规定,印染厂排污水造成莲藕死亡,可以向印染厂索赔。于是村长要求印染厂赔偿损失,印染厂拒绝赔偿。红旗村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印染厂赔偿损失5万元。法院经审理,驳回了红旗村的诉讼请求。[问题]为何法院不判决让印染厂承担赔偿责任? 答:红旗村藕塘的莲藕枯死确实是由于印染厂排出的污水的污染造成的,但是印染厂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55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所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第56条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的,免予承担责任。”根据此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在三种情况下可以免予承担责任:(1)不可抗力。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赔偿责任。(2)受害者自身的责任。只要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水污染的损失是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3)第三者过错。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污染的单位可以免予承担责任。当然,造成污染的单位应当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害完全是由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否则仍应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红旗村藕塘的莲藕枯死是由于受害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印染厂没有任何过错,因此,只要印染厂能够提供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自己扒开排污渠引水到藕塘造成的,就可以免予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黄石市甲公司在建筑施工中挖开了乙矿的选矿废水排水渠(废水通过该排水渠送到尾矿坝进行处理),导致选矿废水全部外排,造成下游丙渔场污染。甲公司既未向乙矿通报,也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只是在当地环保部门发现后才责令甲公司恢复了废水排水渠。[问题]丙渔场污染的损失应由谁来承担?
答:应由甲公司赔偿。此案是由于第三者过失引起的,所以应由甲赔偿。
【案情】:蓬莱市登州镇某村委会称:长岛某海运公司自1985~1991年在蓬莱登州浅滩进行采砂作业。采砂行为使该浅滩失去了阻挡海浪直接冲向海岸的天然屏障作用,从而造成海岸被海浪大量侵蚀;大量的土地被侵蚀;许多房屋和设施被冲毁。因此,村委会依法向青岛海事法院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要求青岛海事法院判海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并支付护岸工程费,共计l080万元。海运公司辩称:村委会对登州浅滩的砂石既无所有权,亦无专有使用权,其采砂是经长岛矿产主管部门批准的,根本没有侵害村委会的合法权益,也与原告村委会没有直接利害关系。因此,村委会根本没有资格对其起诉。[问题]海运公司的理由成立吗?
答: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的起诉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此规定,一般的民事诉讼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提起;任何人不得对与自己无关的财产主张权利。这种对起诉资格的限制是不能运用到环境民事诉讼中的。因为环境要素是人类共享的公共财产,任何人都不可能对其具有专屑权和排他权,因而也不可能是直接利害关系人。这样,当有人污染破坏环境时,便无人可对致害行为提起诉讼,但环境保护又和任何人都有关系。为解决这一矛盾,我国《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这里的控告,应当包括向环境行政机关控告和向人民法院起诉两个内容。由此可见,海运公司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村委会完全有资格对其起诉。
【案情】: 1990年5月26日,原告郭某所在村村委会为被告南通亨达食品有限公司污染水源一事,组织养鱼户进行处理,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被告赔偿养鱼户经济损失,从领款日起,在村内的沟河不可养鱼;同时被告不再向原污染河道排污。1991年原告重新挖塘进行甲鱼养殖,当年甲鱼未有死亡。1992年年底,甲鱼不明原因大量死亡,至1993年年底累计死亡三百余斤。经环保局监测化验,发现池水中含有大量有毒物质,不能作为养殖用水。后来调查发现被告在1992年又向原污染河道大量排污。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鱼池报废损失2万元。被告曾达成不许养鱼的协议以及原告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排污造成甲鱼之死为由进行抗辩。一审法院基本采纳被告的抗辩理由,作出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原告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虽然指出了一审法院以原告举证不充分为由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对于该案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但是肯定了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和采纳的定案证据,认为难以认定上诉人池养的甲鱼死亡与被上诉人的排污行为之间存在着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问题]两审法院在适用举证责任、认定因果关系方面方面有何不妥。
答:一审判决,导致原告甲鱼大量死亡的原因是被告排污所致。被告否认原告的指控,应当由被告对自己的排污行为与原告损害事实发生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二审判决,被告南通亨达食品有限公司亦违反先前约定,违法排污,显然是有过错的。并且,原告行为不属于明知有损害危险而进行养殖,因为根据协议被告不能再向原污染河道进行排污,所以原告不可能预知挖塘养鱼会有被污染的风险。虽然原告的行为违反了不得在村内沟河进行养鱼的协议,但这不能构成被告可以免责的理由。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排污者的排污行为有合法的依据,一旦因污染造成了损害后果,只要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排污者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案情】: 1978年7月1日晚,青岛市天降大雨,电闪雷鸣。位于青岛市的青岛市化工厂的电器设备因遭雷击毁坏,不能正常工作,从而造成该厂大量氯气外溢,污染了周 围的大气环境。该厂附近居民10余人因吸人氯气中毒,当晚送医院抢救。其中青岛某工厂女工王娟,因家住距本次氯气外溢事故发生地较近,大约100米处,故中毒症状较重,在医院住院观察及治疗共计384天。其间,王娟花费的住院费、医疗费及误212212资、生活补贴等费用全部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二者之间 并无纠纷。王娟中毒病情好转之后办理出院。医院在为其办理出院检查时诊断王娟还患有“过敏性支气管哮喘”,建议其出院后继续服药治疗。然而,青岛市化工厂则拒绝为王娟的继续服药治疗再承担医疗及其他相关费用。其理由是,王娟的“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氯气中毒无关也就是与该厂的氯气外溢事故无关。同时,王娟本人所在的工厂也拒绝发放王娟在继续治疗期间的工资和支付王娟继续治疗的医药费用。其理由为,王娟的病乃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污染所造成的,故王娟的误工工资和医疗费用理应由青岛市化工厂承担。面对这种情况,王娟多次找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解决,但均无结果。在万般无奈之下,王娟于1980年5月13日以青岛市化工厂为被告,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青岛市化工厂赔偿其因受氯气污染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疾病而受到的各种损失。
[问题]本案中王娟患过敏性支气管哮喘与青岛市化工厂的氯气外溢污染事故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如何认定? 答:本案审判过程并不完全符合我们今天所说无过错责任,而且举证责任分配上也未运用责任倒置原则。案中因雷击而造成的氯气外泄显然是不可预见并不可避免的,属于典型的不可抗力,化工厂最多是基于道义责任给予王娟适当的补偿。进一步说,即便实行严格的无过错责任,不考虑任何免责事由,在确定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联系时亦应适用由被告亦即化工厂承担证明责任,或者按照一般侵权由原告来承担举证责任,而本案中这一证明责任却是由主审法官完成的。而事实上,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之规定,只有诉讼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时,才应当由法院来收集,而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这方面均未承担任何举证责任。
【案情】:被告人:宋知生,男,36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原系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党支部书记,1994年8月27日被逮捕,同年11月30日取保候审。被告人:宋明才,男,29岁,湖南省新田县人,农民,住新田县毛里乡星塘村第六组,1994年8月5日被逮捕,同年12月15日取保候审。1993年5月,毛里乡星塘村因架设高压电线资金不足,被告人宋知生提议出卖村集体所有的林木,经村主任同意,并召开村党支部会和村委会决定,将界盘岭、高岭山、大山岭、佛山、野猪岭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招标出卖。之后,由宋知生起草出卖合同,该村村民宋三德以45000元中标,并与村委会签订了《星塘村出卖松杂树合同》。合同规定:上列山场的最小用材高2米,尾口直径7厘米的一概出卖,村委会负责向林业部门办理采伐许可证。该村在申请采伐指标的过程中,月头林业站指出,星塘村出卖的林木估计有500-600立方米,而该村在1993只有100立方米的采伐指标,地点只能砍大山岭一个山场,其余的明年再砍。同年8月2日,宋三德经村委会同意,将合同转让给被告人宋明才,宋明才即组织人员进行采伐。在采伐期间,该村先后从月头林业站只办理了100立方米的采伐许可证,但被告人宋知生等仍按原合同让宋明才砍伐。1993年8月19日至11月6日,宋明才组织人员共砍伐了大山岭、界盘岭等五个山场的松杂树,滥伐面积207.8亩,原木材面积445.918立方米,超伐原木材面积345.918立方米,折合立木材面积699.836立方米。案发后,新田县人民法院依照刑法第128条67、68条判决如下:被告人宋知生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4000元,被告人宋明才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期2年,并处罚金4000元。
[问题]
1、“买卖青山”导致的滥伐林木罪的犯罪主体如何认定?
2、村委会能否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答:
1、出售活林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建立森林市场,开展产品交易的有效形式,但在买卖活动中必须遵守林业政策法规。在出售活林木时,必须经当地林业主管部门审查、签证;采伐林木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采伐许可证,经批准后方可采伐。如果采伐超出许可范围,即为滥伐林木,情节严重的,这种买卖行为就构成滥伐林木罪。本案被告人宋知生在代表星塘村出售活林木时,明知采伐指标不够,仍按原合同执行,造成严重的滥伐林木的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
2、参照有关的司法解释,以该集体组织中的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为好。就本案而言,宋知生身为星塘村的党支部书记,又是该村出售林木的具体经办人,在明知采伐指标不够的情况下,仍然坚持按原合同执行,以致造成滥伐林木的严重后果,对此他负有不可推卸的直接责任。因此,一、二审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对宋知生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案情】:被告人:张宏军,男,50岁,湖南省张家界人,系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班职工。1996年7月24日被捕。1996年5月,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营林科养路工班在森林公园化旗谷青山亚播种了玉米,因山上的老鼠和野猪多次刨食玉米,养路工班在此补种了两次。同年6月10日下午,被告人张宏军在工班食堂炒了3斤玉米,要本单位职工方胜球取出氧化乐果液(农药)拌进刚炒的玉米里,由张宏军搅拌后装进一黑色塑料袋中。6月11日上午8时许,张宏军带领工班职工熊光辉、陈小春等8人到青山亚玉米地进行第三次补种。11点多钟,张宏军将炒过的有毒玉米撒在靠山林一边的玉米地里,以防止老鼠、野猪再来刨食。收工之前,张宏军向临时雇请的守猴员李胜材(案发后不知去向)反复交代:“我在地里撒药了,不要让猴子进地。如果猴子毒死了,我要坐牢,你也脱不了干系。” 6月12日上午8时许,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野生动物驯猴员聂金龙发现被驯养的一群野猕猴中有一部分被毒死。经勘查,现场位于张家界国家森林公园化旗谷青山亚玉米地,在现场西面有10亩玉米地被投放了大量的毒玉米,西面杂树林中有活的幼猕猴7只,死猕猴19只及中毒未死的猕猴1只;玉米地中发现死猕猴4只,其口腔、咽喉皆含有毒玉米。经鉴定,被毒死的猴子为猕猴,属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问题]张宏军的行为属于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还是过失投毒罪? 答:是过失投毒罪。
【案情】:被告人:胡运乐,男,62岁,湖北省新洲县人,系新洲县双柳镇刘镇水产队渔民,1991年2月1日被捕。1990年10月1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胡运乐和其子胡正祥(经鉴定系重度精神发育迟滞,无责任能力),驾驶三马力机帆船,在新洲县阳逻镇水泥厂附近的长江江段,使用长150米,深2米的三层渔网,捕到一条体长约3米、体重约250公斤的雌性中华鲟(俗称鳇鱼)。胡运乐当即用铁钩将中华鲟的背部钩住,并用绞绳套住中华鲟的嘴,随船拖至横堤江边,抬上岸运走。当晚,胡运乐持菜刀、斧头将中华鲟腹部剖开,肢解成四截,除去鱼籽等内脏,将239公斤的中华鲟肉卖给鱼贩高某和袁某,获人民币900元。后经群众举报,武汉市公安局水上分局将胡运乐抓获归案,追回赃款779.44元。[问题]胡运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构成应定罪为非法狩猎罪、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的哪一个? 答: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案情一】:被告人曹保章1988年承包了张家港市港口乡四安村向阳化工厂。为牟取暴利,在明知该厂无能力处理含氰化钠、氰化钾等剧毒工业废渣的情况下,于1989年1月与上海锯条总厂签定了处理该厂含氰废渣的协议。协议约定向阳化工厂必须要按当地环保部门的规定处理含氰废渣,杜绝二次污染,不能存放在露天场所等等。从1989年1月至1991年8月,曹保章等人先后25次将294吨含氰废渣直接抛入宝山区、嘉定县及江苏太仓县的水域中,造成严重水域污染,大量鱼及生物死亡、自来水厂停止供水,部分企业停产,直接经济损失210万元,水域中的氰化物难以消除,给环境和水生生物及人体健康造成的潜在危害更难以估量。1992年,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比照1979年《刑法》投毒罪判处主犯曹宝章死刑。
【案情二】: 1999年9月份,被告人吴自柱从江苏省伍阳县来安乡赵彩霞处以830元的价格购得旧氯气罐3只,被告人知其中1只罐内有残存氯气,该气体不得随意排放。11月份吴自柱以900元的价格将该3只氯气罐卖给专营收购废旧物品的被告人王启,双方约定由吴自柱将装有氯气的罐子运到王启家屋后的水沟中。吴自柱按约运到,王启即要求其妻姜翠兰为吴自柱带路将罐内氯气排放进自家屋后水沟内。姜翠兰已明知罐内是有害气体,令吴自柱放掉罐内氯气。1999年11月19日,氯气散发到空气中,导致淮阴县果林农场营西村小学的204名师生吸入含有氯气的空气而出现群体中毒症状,花去医疗费共计86113元;并致当地127.9亩农作物受损和1头猪被毒死,直接经济损失价值12000元。事故发生当日,王启因积极参加堵塞正在喷发氯气的罐体阀门而中毒;为尽量减少被害人的损失,在保险公司向被害人理赔时,王启夫妇还主动向公安机关交纳13340元赔偿被害人。江苏省淮阴县人民法院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判处吴自柱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罚金2000元,王启有期徒刑8个月,罚金1000元,姜翠兰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1000元。[问题]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刑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案例1,2有何影响? 答:.类推制度的废除和罪行法定原则的确立对案例(1)和案例(2)有何影响? 案例(1)确定罪名适用的是类推制度,而案例(2)则是适用罪刑法定原则确定罪名的。对于案例(1),根据类推定罪判刑的犯罪事实,一旦类推罪名确定,对危害环境行为人则有重要影响。以投毒罪来论处被告人曹保章之行为,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最低为10年有期徒刑。若以1979年《刑法》第115条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肇事罪追究其责任,法定最高刑为7年 有期徒刑。而根据罪刑法定原则,以1997年《刑法》第338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论处,法定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案例(1)的问题实质上是本应由立法补充来解决的问题,却通过司法侵入立法领域的方式来解决,这有悖于现代法治要求的立法权与司法权的统一,并使刑法规范有失民主性和确定性,进一步助长了刑法立法的粗放,也使环境资源的刑法保 护处于一种尴尬而茫然的境遇。而这些弊端乃类推制度本身所固有,规定类推制度的严格适用条件虽可缩减这些弊端的影响,但却无法根除这些弊端。案例(1)是在197年刑法颁行之前适用类推方法对行为人定罪判刑的案件,弊端如前文所述,甚是明显。案例(2)则是根据罪行法定原则之要求,主要依据1997年《刑法》第338条和有关环境法律法规进行定罪处罚的。
【案情】:被告单位:江苏省干江县霍桥镇陈巷村村民委员会(简称陈巷村委会)。被告人:姚成桃,男,45岁,陈巷村委会主任,住陈巷村姚湾组20号。被告单位陈巷村村民委员会经集体研究后,于1999年11月2日作出书面决定,砍伐、清除本村徐家滩上的林木,以便在该地搞特种水产养殖。11月12日,在被告人姚成桃的主持下,被告单位与干江县新坝镇村民陈道清、徐礼宏签订协议。双方约定:被告单位以1.6万元的价格出售徐家滩上的林木,负责办理采伐许可证,陈、徐买受该林木,负责砍伐、清运。11月18日被告单位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即允许陈、徐等人砍伐,直至2000年2月29日才被干江县多种经营管理局制止。经测定,被砍伐成片意杨林面积为119.7亩,株数为3650余株,总蓄积量为393.47立方米。
[问题]本案对单位犯罪应适用什么处罚原则?
答:转嫁制。只处罚单位,不处罚单位中参与单位犯罪的自然人。
【案情】:某建材公司曾向周围农用地排放废水,但当时没有发生明显的污染损害。2年后,该建材公司附近的农用地开始变红,最后竟变成了颗粒不收的不毛之地,给当地农民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于是农民们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建材公司赔偿由于其污染给农民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问题]人民法院能否受理当地农民的起诉?
答:应当。保护法》第42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本案中农民的担心是多余的,建材公司排放废水的事实虽已过了2年,但还未超过3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时间也不是从建材公司排放废水开始,而是从2年后农民们发现自己的土地被污染损害时开始。所以,农民们2年后起诉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案情】:北京某公司以其珍珠岩分厂的全部设备及厂房作为投资,与外商共同成立了A公司,生产珍珠岩颗粒,拟生产珍珠岩制品。该公司成立后只是维持原珍珠岩分厂产品珍珠岩颗粒的生产,未能发展珍珠岩制品项目。但北京市某区环保局却认定A公司在未办理环保评价手续的情况下领取营业执照的行为,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对A公司作出了罚款及补办环保审批手续的处罚。A公司认为环保局作出的处罚认定事实有误,因此不服处罚。
[问题]公司可以通过什么途径解决这一问题?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0条规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此规定,A公司如果不服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可通过环境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A公司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8 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A公司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不申请行政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案情】贵州富铁北京烤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铁公司”)是贵阳铁路分局直属贸易公司与香港雍富实业有限公司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该公司于1991年9月7日就新建贵州富铁北京烤鸭店项目填写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对该建设项目提出了环保规定的要求。按规定,该公司应将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报省环境保护局审定批准,但该公司的建设项目环保设计未经省环境保护局审批便擅自施工,竣工后未经省环境保护局验收合格便于1992年5月1日投入生产。由于该公司修建的烤鸭店地处居民稠密区,其熏烤北京烤鸭和烹饪作业均在六层居民住宅的底层进行,加之使用果木柴熏烤鸭和用柴油作为烹饪的燃料,致使烤鸭炉及厨房产生的油烟气、噪声、热污染及生活污水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的污染和危害,群众反映极为强烈。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对富铁公司实施的环境违法行为,提出了处理意见,该公司虽然在治理环境污染方面做了一定工作,但尚未根治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1993年上半年,贵州省环境保护局对富铁公司作出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1万元人民币;(2)责令烤鸭炉必须在1993年4月15日前搬迁;(3)从1993年3月30日起,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柴油作为燃料。
[问题]本案中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答:在本案中,富铁公司对环境保护的态度有始无终,结果违反了法律规定并造成严重的污染危害,受到环保部门的依法处罚。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富铁公司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只是履行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第一步手续,其环保工作并未因此而完结。该公司建在居民稠密之处,其生产作业和经营活动又有潜在的污染因素,理应按环境保护法的要求采取措施杜绝隐患。法律要求,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初步设计环境保护篇章应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复或签署意见,对未经审批擅自施工的,除责令其停止施工、补办审批手续外,对建设单位及其单位负责人处以罚款。富铁公司的主要污染问题是大气污染,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法律有明确的要求。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其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必须经环保部门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能投入生产或使用。富铁公司严重违反了上述规定,结果造成严重的污染问题,引起群众 不满。贵州省环境保护局根据富铁公司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情节及 其危害后果,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对该 公司作出上述处罚决定,是合法的、适当的。
【案情】华北制药集团公司是亚洲最大的国有制药企业,中国最大的抗生素、粉针剂生产企业。但该公司所属的华胜制药有限公司(华胜公司)、新维制药有限公司(新维公司)、维尔康制药有限公司(维尔康公司)、以及康欣制药有限公司(康欣公司)、华北制药有限公司(华北公司)均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其中华胜公司一期工程年产400吨硫酸链霉素项目和新维公司年产4000吨维生素C项目,均在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1996年9月投人生产;维尔康公司年产1000吨维生素C项目,在污水处理设施未建成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7月投入试运行。根据河北省环保局的调查,华北制药集团公司共被查处7个项目违反了“三同时”制度,华胜公司和建立于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的河北华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日排废水共约8000多吨,其主要污染物COD、悬浮物均严重超标,污水排入汪洋沟,使两岸群众深受其害;污水穿过有两个常年积水的嵩城县徐村污水塘,污水COD浓度已超过地面水五类水质标准53.6倍。建于市区的青霉素工程、淀粉技改工程、威可达公司、维尔康公司、新维公司等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不能正常运行,致使每天10余万吨污水最终排入横贯市区的东明渠。河北省环保局据此于1997年7月8日对华北制药集团公司作出罚款、限期治理与验收,如污水处理设施逾期验收不合格,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的行政处罚。”
[问题]本案中河北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是否正确? 答: 河北省环保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中,给予华北制药集团公司罚款是正确的,但责令其限期治理并验收,逾期验收不合格的,将依法责令其停产治理这一处罚决定则是不正确的。本案中华北制药集团公司是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属于限期治理的第一类对象。本案中华 北制药集团公司是造成严重污染环境的污染源,属于限期治理的第一类对象。对华北制药集团公司作出限期治理的处罚决定应该是河北省环保局提出意见,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决定。河北省环保局并没有直接作出限期治理处罚决定的权力,也就是说本案作出该行政处罚的主体不符合要求,是越权行政行为。
【案情】被告人:张德强,又名张得强,男,44岁,汉族,福建省上杭县人,农民。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张德强于1997年3月间,擅自进入上杭县蛟洋乡邹坑村“石壁窝”集体山场,非法砍伐国家珍贵树木“南方红豆杉”1株,并裁成2米长的原木1筒。同年12月,被告人张德强叫其侄儿张明镜帮忙将木材抬回家,请蚊洋乡文都村的邱福光加工成4厘米厚的4块木板待用。被告人张德强供述了其砍伐1株“南方红豆杉”的事实,但以其不知是国家保护珍贵树木为由进行辩 [问题]张德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答:构成犯罪
【案情】原告:阳某。被告:村砖瓦厂。村民阳某于1980年与其所在的村委会签订了承包一座面积近100亩荒山的合同,承包期限为20年,合同签订后,阳某按照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种植松树。至1994年大部分松树均已成林。1995年4月12日,阳某与该村砖瓦厂商定,由阳某向砖瓦厂出售50棵红松,砖瓦厂向其支付1万元购材款。阳某于4月15日开始在其承包的山上砍树。村委会闻讯后前往阻止,称阳某无权砍掉承包山上的树木,并要对其进行处罚,阳某表示不服,逐向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寻求解决途径。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阳某补种已砍松树5倍的同类松树,并对其处以500元罚款。[问题]林业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答:林业主管部门的处理是正确的。根据我国《森林法》和有关的森林法规规定,农民可以承包全民所有或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种植树木,荒山荒地的所有权归属于国家或集体,但农民在承包后种植的树木归自己所有,除非承包合同另有规定。农民自己所有的林木允许继承,也允许折价转让。由此看来,农民能够在自己承包的山林里砍伐林木,但这种砍伐不是任意的,它受到一定的限制。我国《森林法》实行的是林木砍伐许可证制度。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由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规定的面积,棵数、树种、期限进行采伐,并完成更新造林的任务。但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办理采伐许可证。本案中阳某在其承包的荒山上种植树木,对该批松树享有所有权,可以继承,转让或采伐。但其采伐松树必须依据法律规定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发给采伐许可证后,方可进行。阳某未经批准,即在自己承包的山林中擅自砍伐松树的作法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并给予一定的处罚。
【案情】1985年11月,王某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秧田上建私房。动工后,群众和村干部劝告制止,王某不予理睬。乡政府责令王某在3天内拆除违法建筑,王某不听劝阻,强行完成了私房的地基工程。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于1986年1月10日作出决定:王某未经批准,擅自在承包的秧田上建盖房屋是非法的,必须立即停工,自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王某在接到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处罚决定期限届满后,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为认真执行土地管理法,于1986年2月3日,向该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人民法院审查了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的申请,认为该局对被执行人王某的处罚决定是正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于1986年2月28日由院长签发公告,限王某自公告公布之日起3日内拆除在秧田上的违法建筑,恢复耕地;限期内如不自觉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执行费用由王某承担。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10 答:该案中王某擅自在他向生产队承包的秧田上建私房,并没有得到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农村居民建住宅,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因此,该区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关于“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限期拆除或者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规定,限王某3日内拆除违法建筑,恢复耕地。同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王某既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之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本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可以由乡级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做法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案情】1999年7月2日,某学校建教职工宿舍楼,需要征用莱芜市城市街道办事处西关村承包的土地,该地里有王某栽培的树木,树苗是村里提供的,每棵2元钱。
[问题]土地被征用后,根据法律规定王某能得到哪些补偿? 村里如果私自扣留补偿费对不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耕地 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 的补偿费。你承包的土地被征用后,征地单位应给你地上附着物 和青苗的补偿费,这部分补偿费扣除村里的树苗费外,剩余部分应归你。土地补偿费则应归村集体所有。至于安置补助费的归属 则因征地时间的不同而定。如果你的土地是1999年1月1日以前被征用的,应适用旧土地管理法及配套法规,即安置补助费是 应归集体所有,用于组织生产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如果1999年1月1日以后被征用的,则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1999年 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可以发放给被安置 人员个人。至于村里私自扣留的安置补助费对不对,应根据土地 被征用的时间而定。
【案情】1994年3月,某省地产开发公司为获得土地,与该省某市土管局达成了该市城郊某村200亩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经某市人民政府批准,在将上述土地征用为国有土地后,1994年11月,某地产开发公司与某市的土地管理局签订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省地产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该地产公司受让土地后,在未经任何开发的情况下,开始转让其所获得的土地使用权.1995年2月,该公司与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省地产开发公司将其以出让方式获得的200亩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某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价格为每亩15万元,共计3000万元: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了交付的期限、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1995年3月,该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了上述土地的使用权。1995年6月,该省土地管理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省地产开发公司1000万元的非法所得,并收回厂房地产公司的200亩的土地使用权。
[问题]土地局的处罚决定是否正确,有何法律依据? 答:对。《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卜八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 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出让合同约 定已经支付出让金,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2.按照合同完 成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 用地或其他建设用地条件。故该合同合法有效。
【案情】1995年1月,原告和被告签订购房合同书。双方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预售商品房一套。交房的日期为1996年5月底。房子的面积为180平方米,价款198000元。11 价款包括铝合金门、卫生设备、地面瓷砖和全部办理房地产过户的费用在内。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支付了全部房屋价款。1996年10月,被告将房屋交付给原告。房屋交付后,原告要求被告及时办理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直到1997年年底,被告只将房屋的产权证交付给原告,土地证无法办理。原告为此诉至法院。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所占用的土地没有办理土地出让等手续,尚属集体土地。[问题]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原告与被告之间订立的购房 协议书属无效合同;另查原告至今未实际使用该房屋。因此,法 院判决双方订立的购房协议书无效,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 198000元,并承担此期间的利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土地管理 法》的具体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经营 的,应当经国家依法征用,办理出让手续。商品房预售时,房地 产开发商应当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 书。因此,被告违法在集体土地上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在预售商 品房时,隐瞒真实情况,欺诈购房者,其与原告订立的房屋买卖 合同属无效合同。故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案情】浙江义乌华义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积聚了一大批含有苯、甲苯、二硫化碳等多种有毒成分的化工废料,苦于无法处理。1998年华义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楼某找到仙居精华化工厂的合伙人王某,提出要王某替他处理掉这批化工废料,并讲好600元/车(3吨)的价钱。于是王某雇车于1998年8月11日,把第一批十几桶化工废料运至浙江磐安县境内省遗东仙线大云公路旁,把它抛弃于距县城9公里处的山崖下。1998年8月22日,王某又雇车把第二批16桶化工废料运至离前次抛弃处15公里远的麻东峡村附近溪边抛弃。被抛弃的废料一流出来,就散发出恶臭气味,废料散落处则木死草枯,特别是第二批废料抛弃处,毗邻仙居县下游500米是一个供应仙居县饮水、农业用水的大水库,由于有几只废料桶已滚入溪中,水库己出现大面积死鱼现象。
[问题]华义公司存在哪些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行为?
答:我国《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1条第2 款划定:“产生产业固体废料的单位必需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分提供产业固体废料的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 关资料。”华义公司对出产中产生的化工废物未申请登记,违背了固体废物申报轨制。《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32条划定:“企业事业单位 对其产生的不能利用或者暂时不利用的产业固体废料,必需按照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的划定建设贮存或者处置的举措措施、场所。”而且“建设产业固体废料贮存处置的举措措施、场所,必需 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划定的环境保护尺度。”第34条第1款。华义公司未建设贮存、处置化工废物的举措措施、场所,违背了产业固体废料专门贮存轨制。《固体废料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划定:“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料经营流动的单位,必需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分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划定从事危险废料收集、贮存、处置的经营流动。”第54条划定:“直接从事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料的职员,应当接受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该项工作。”华义公司未向环保部分申请领取危险废料的经营许可证就擅自收集、贮存、处置化工废料,违背了收集、贮存、运输危险废料的许可证轨制。
【案情】1993年9月,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废塑料碎片委托加工协议,双方约定加工好的半成品由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从1993年10月20日起至1994年12月28日止,台湾公司共运进废塑料片467.77吨,但双方并未按原协议加工成半成品后由台湾公司负责处理,而是达成了由江苏公司购进的补充协议,委托加工实质成了购销合同关系,倾倒“洋垃圾”之实开始浮出水面。1993年12月10日,台湾公司第二批“洋垃圾”运抵江苏公司,江苏省环保局(现环保厅)查实后即向江苏公司发文,明确提出“你公司从台湾进口废塑料未办理废物进口环保审批手续违反了我国有关规定,要求你公司暂时中止进口废塑料的行为。此次已进口的167.8吨废塑料可在环保部门现场监督下拆箱并存放你厂,未经我局同意不得进行加工。”然而台湾公司与江苏公司之间 不仅未停止洋垃圾进口业务,台湾公司还亲自送样品至南通环境监测中心站进行检验,以此说明进口的废塑料不含有限制进口的元素,同时将废塑料进关口岸改为南通海关。然而在环保部门就此事作出正式处理之前,台湾公司与江苏公司之间发生了纠纷,台湾公司以江苏公司拖欠货款为由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了一审裁决,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违反了我国有关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鉴于检验材料系自行送材,因此而产生的检验结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同时又无证据证明双方已按有关规定办理了废物进口许可证,台湾公司建立在“洋垃圾”上的权利依法不应予以保护,裁定驳回台湾公司的起诉。台湾公司不服,上诉称,再生塑料碎片属于经过固定程序严格处理后的再生原料(即清洗后的粉碎料),南通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的检验报告证明了不含任何有害元素,海关予以放行说明废塑料碎片不属限制进口废物或说明海关已知悉被环保部门批准,原江苏省环保局在通知暂停加工后未继续处理,说明环保部门已经批准废塑料进口加工业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台湾公司向法院提供的照片看,合同标的物确属各类废弃生活用品的塑料包装物,系我国严格控制进口的有害物质和垃圾,该批塑料碎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许可证后方可进口,双方当事人均未能证明该塑料碎片加工已经国家环保总局批准,环境监测部门的检验报告因系台商自行送样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因此,台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案应由有关行政部门依照我国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处理。据此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问题]请根据我国有关防治固体废物的相关规定分析该案例。
答:本案涉及的标的物废塑料碎片属于我国严格控制进口的有害物质和垃圾。台 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最初签订了一份废塑料碎片委托加 工协议,双方约定加工好的半成品由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负责处理,不构成固体 废物的转移。后来,双方达成了由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购进所加工的废塑料 碎片的补充协议,委托加工实质成了购销合同关系,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的 行为转化为进口固体废物的行为,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25条,应当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没有办 理环保手续,违反了我国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环保局应该依法 对其查处。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 同是无效的,所以台湾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江苏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也 是无效的,不受我国法律的保护。
【案情】被告某市环保局于1993年11月25日经过环境监测,对坐落在市区的某卡拉OK厅在营业时排放的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规定,发出市环保〔1993〕086号通知,对某卡拉OK厅征收1993年10月份加一倍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该卡拉OK厅在15天内拒绝缴纳,虽经某市环保局发函及电话多次催缴,仍然拒不缴纳。为此,某市环保局依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第35条第3项的规定,发出处罚决定书,对卡拉OK厅罚款3000元,追缴1993年10月份的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3200元及滞纳金96元。某卡拉OK厅不服某市环保局的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向某市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某卡拉OK厅诉称:(1)本噪声属于社会生活噪声,不存在需征收超标噪声排污费的问题。(2)对歌舞厅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某市环保局的市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权限,请求某市基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市处罚决定书,以维护某卡拉OK厅的合法权益。被告某市环保局辩称:某卡拉OK厅营业时产生环境噪声,因防治环境噪声污染设施不完善,经监测65.8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污染了环境,所以对原告卡拉OK厅征收加一倍环境噪声超标排污费,又因原告仍然拒不履行缴纳超标排污费的义务,被告市环保局依法对原告卡拉OK厅进行罚款并追缴拖欠的超标排污费和滞纳金。违法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环境保护部门征收社会生活噪声超标排污费,并未超越法定权限。为建立一个安静的生活环境,确保群众得到休息的合法权益,请求某市基层人民法院对其作出的处罚决定予以支持。[问题]环保部门的答辩是否成立,理由是什么?
答:本案中某卡拉OK厅营业时产生环境 噪声,经监测达65.8分贝,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市环保局向其征收 超标排污费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诉称对歌舞厅 的噪声的监督管理应由公安部门实施,某市环保局的市环保11994]018号处罚决定,超越了法定权 限。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58条、第59条的规 定,对社会生活噪声污染的管理,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两个部门 负责实施。环保部门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固定设备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商 业企业、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违反规定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 场所组织娱乐、集会产生噪声污染,以及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环境噪声等社会生活噪声的监督管理。本案原告某卡拉OK厅产生的噪声污染属 于经营中的文化娱乐场所产生的噪声污染,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管辖范围,因此由该市环保局对其作出处罚决定是合法的。
【案情】2001年10月,天通花园小区27户居民联名将某建筑公司告上法庭。四个月以前,与该居民区一墙之隔的安顺花园破土动工,从此这里的居民便没过上一天清静日子。建筑工地日夜施工,夜间工地上的探照灯将居民家中照得亮如白昼,刺耳的噪音更是使附近的居民夜不能寐,痛苦不堪。这里的居民以老人孩子居多,睡眠不足使得老人身体每况愈下,孩子的健康和学业也受到影响。居民们不堪忍受建筑噪声,愤而向“环保110”投诉。环保部门接到投诉后,进行了实地勘察和监测。经查明,该工程是由某建筑公司承建的,该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向该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申报。环保部门到工地查处时,发现工地正在夜间施工,对此该建筑公司负责人申辩:他们并未在夜间大规模施工,只是混凝土浇铸因工艺的特殊需要,开始之后就无法中止,即便是夜间也不能停工。但是该建筑公司并没有办理相关的夜间开工手续。经环保部门监测,该工地昼间噪声为70分贝,夜间噪声为54分贝,未超过国家规定的建筑施工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标准。于是环保部门进行了调解,并对该建筑公司未依法进行申报和办理夜间开工手续作出处罚。
[问题]1)本案中环保部门的处理是否正确,建筑公司施工中排放的噪声是否构成环境噪声污染?2)居民可依据哪些法律规范获得救济?
答:
1、本案被告某建筑公司在开工前未依法向该市环保部门进行申报,在 夜间施工时,也未向附近的居民进行公告,违反了上述规定,环保部门对其作出处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被告施工时未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中规定的噪声排放标准,不构成环境噪声污染。所以,环境保护部门不能对其进行罚款,也不能征收排污 费,发生纠纷只能进行调解。
2、法院依据<民法通 则》中关于“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 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规定来处理该纠纷是正确的。
【案情】位于县城北郊的某化肥厂有一条排放污水的管道通向小河,管道途中有村民张某承包的鱼塘一口。1999年8月26日,张某发现排污管道有漏水现象,即向化肥厂反映,并要求化肥厂采取措施防止漏水。化肥厂考虑到近期雨水较少,未对管道进行修理。同年9月7日,一场罕见的暴雨持续了3天,待雨过天晴后,张某鱼塘里的鱼全部死光,经济损失21600元。经调查、检验,系管道漏出的污水随雨水一同流入鱼塘,造成水污染致鱼死亡。张某要求化肥厂赔偿损失,化肥厂认为下大雨是自然灾害,往年同期都是干旱无雨,给张某造成的损失是意外事件
[问题]化肥厂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答:是。化肥厂以罕见的暴雨作为抗辩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污染环境致人损害案件中的加害人若要以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主张免责的话,就必须证明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由于自然灾害 造成的。而且这种自然灾害必须是不可抗拒的。此外,加害人还 须证明自己在灾害发生时已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但仍无法避免环 境污染损害结果的发生。张某鱼塘中的鱼的死亡是化肥厂未及时采取措施修理先前已发现的管道漏水,导致大雨发生时污水漏出 管道流入鱼塘引起的。其污染损害的发生是化肥厂未及时检修管 道的过错行为所致,化肥厂要求免责的理由不成立,必须依法赔 偿张某的全部经济损失【案情】杨蓉住在二楼,一楼是一家餐厅。该餐厅每天排放大量的油烟,致使杨蓉家在炎热的夏天也无法开窗通风。更为严重的是,杨蓉安装在二楼外墙的空调散热机,由于长期被油烟熏,已无法正常使用。杨蓉多次找餐厅协商,没有结果,于是向环保局投诉,要求其进行处理。经环保局监测,该餐厅油烟排放未超过国家标准,属达标排放,且已交纳了排污费,于是拒不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餐厅油烟达标排放是否不承担侵权责任?
答:餐厅的行为构成环境侵权,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不以违法为前提。也就是说,即使排放污染物未超过规定的标准,只要造成损害事实,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餐厅实施了排放油烟污染环境的行为,并造成了杨蓉的空调机无法正常使用的损害事实,且在排污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承担环境侵权民事责任。
【案情】魏某于2001年2月26日驾车经过某市环城西路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设立的汽车尾气检测点时,被市交警支队执法人员将车拦停,由市环保局检测人员使用怠速法对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市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认定该车尾气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于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开出了《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滞留了该车的机动车辆行驶证副本。同时市公安交警支队和市环保局又联合发出了《机动车排气污染限期整改通知书》,要求该车于7日内到4家专项治理汽修厂进行治理、复检;复检达标后,凭《合格证》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南郊大队领证。魏某认为市环保局不拥有对机动车辆的尾气检测权及机动车辆尾气超标排放的行政处罚权,因而对其受到的行政处罚不服。[问题]魏某的意见是否正确? 答:本案由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共同进行尾气检测是合法的,但以两部门的名义联合进行行政处罚则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魏某对公安交警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共同作 出的行政处罚不服,可以根据《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19 条第1款第(6)项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案情】1998年某市地方煤炭开发经营公司在房山区坨里村设运销站,进行出口煤炭筛选加工及运输业务。据原告代表人陈某称:1991年运输站扩建,其扩建的站区离旁边的居民住宅只有5、6米的距离,该站在无任何防治污染设备及防治污染措施的情况下,筛选设备经常昼夜工作,且每天早、中、晚3次运煤,尤其是晚上,经常有70吨以上的重型煤车通过。常年如此,对周围的住户造成噪声、粉尘污染。自1991年以来,当地空气中煤尘污染严重,居民平日不能开窗户,甚至还要用多层塑料布封挡窗户。尽管如此,还是挡不住煤尘的侵入。每天早晨起来,居民的桌子上都布满了煤灰,衣服无法外晾,严重地影响了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和身心健康。近年来,当地居民的身体免疫力下降,呼吸道疾病增加,癌症患者发病率远远高于其他地方。附近居民曾多次找到房山区环保局要求处理高于其他地方。附近居民曾多次找到房山区环保局要求处理,制止运输站的污染行为。该区环保局为此于1999年5月5日和2000年3月16日分别给煤炭公司下达了运销站限期整治通知书,责令其进行整改。而该公司坨里运销站不仅没有治理,反而将原来运煤的直路改为弯路,从居民区中间穿过,使原先居民通行的道路变窄,影响了通行,同时给来往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危险。几年来,坨里村居民多次找到有关部门及主管部门要求给予解决,请求运输站停止污染行为,但无结果,才诉之法院。该案受理后,房山区法院以未经环境主管机关处理之前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侵害不符合法律规定为由,于2000年3月20日裁定驳回起诉。陈某等人不服该裁定.[问题]未经环保部门处理的案件能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2款规定:“赔 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 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62条 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 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61条第2款规定:“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调解处 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房山区法院裁定驳回陈某等人的起诉不合法,陈某等人对煤炭开发公司的噪声、粉尘污染一案可以请求 环境保护部门解决,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5.酒店宏观环境和微观环境分析 篇五
成都总府皇冠假日酒店
一:宏观环境
①政治法律因素:中国成都是一个政局稳定的城市,国家形势良好。国家旅游政策:我国正处于旅游的完善阶段(2003——至今)。随着人们对旅游这种休闲方式的不断认可,入境、国内、出境三大旅游形式在我国的有序开展,我国旅游政策的发展走向了稳健而全面完善阶段。成都政府行为:成都市一直都支持成都的旅游业的发展,快完善旅游产业体系,推动旅游新业态新领域发展,大力提升旅游产业素质,不断优化旅游发展环境。
② 文化因素:周围有文殊院,武侯祠,成都市博物馆 四川省展览馆 文化多样,文化内涵深厚。
③ 经济因素:酒店坐落于成都市中心,位于总府街购物中心和顺城街办公中心交汇处,毗邻四川省展览馆和省政府大楼;消费人群都属于收入比较高的工作人员,消费者的支付能力也很高。
④ 科技因素:没什么特别的科技因素。
⑤ 人口因素:成都人口1404.76万,特别是总府路一段路每天的人口流动很大。人口城市化不断上升
⑥ 地理因素:地理位置优越,交通便利,距双流国际机场约40分钟车程、火车北站仅20分钟车程,步行至天府广场只需10分钟。
二:微观环境
① 酒店企业:皇冠假日酒店及度假村隶属洲际酒店集团,是分布于世界主
要都会、门户城市和度假胜地的高端酒店品牌,为商务旅客带来高水准服务、舒适享受和愉快体验,。全国皇冠假日酒店共有35家,分布在北京 成都 烟台 长沙 三亚 中山 厦门等城市。
② 酒店消费者:消费者包括高收入人群和中等收入人群。
③竞争者:在成都市有几家豪华的五星级酒店,在周边就有城市名人酒店,锦江宾馆等,只有做到比别人更加高质量的服务,才会在竞争中脱颖而出。
分析评价结果及建议:
6.环境保护法案例分析 篇六
光明造纸厂位于某河流中上游。1998年6月,环境监测站对该造纸厂的污水进行监测,发现该厂 对所排放的污水的净化处理不够,多种污染物质的含量严重超标。遂向该厂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但光明纸厂不予理会,没有采取任何净化措施。1998年10月,市环保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其征收排污费,但该厂领导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为由,拒绝缴纳。
环保局在多次征收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光明纸厂缴纳应缴排污费。
问题:市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
答案:本题关于污染环境拒交排污费争议问题。环保局提出的诉讼请求是合理的。
征收排污费是我国环保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企业事业单位加强经营管理,提高资源和能源的利用率,治理污染,改善环境。《水污染防治法》第十四条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第十五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超标准排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制定规划,进行治理。” 因而,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当地环保部门申报登记排污设施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经环保部门或其指定的监测单位核定后,作为征收排污费的依据,由环保部门按《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本案光明纸厂不按期缴纳排污费的行为是错误的。至于该厂提出的“企业效益不好,无力支付”的理由,是不能支持的,因为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并没有这类可以免费的规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
某市郊四个村委会起诉位于该市郊的水泥厂。原告诉称,被告在生产水泥过程中超标排放粉尘,污染环境,影响农作物生长和人畜健康,给原告造成了损害。因而请求赔偿11年的经济损失共约693万元,水泥厂停产或搬迁。被告辩称,水泥厂因建于十年**时期,初期的确有超标排污问题,但自《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其他相关法律公布以来,经过治理,排尘已经达标,成分性能与一般尘土相同,而不是水泥粉尘,因此不必承担责任。该市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原告起诉依据是以硅酸盐水泥粉尘为研究对象的试验结论,而调查化验发现被告排放粉尘主要为未经煅烧的生料粉尘。生料粉尘的危害尚无确切研究结果和定论。原告无法提供确切证据,因此不予完全支持。而被告以前确实曾有长期超标排放的行为,因此判决被告赔偿该时期的损害,并一次性赔偿原告35万元。
【问题】
1、该中院的判决是否恰当?为什么?
2、您认为合适的判决应为如何?
【分析】
(1)该中院的审理过程不太恰当。因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原告提出被告污染环境引起损害而请求赔偿的,被告否认侵权事实,由被告负责举证。本案中,应由水泥厂承担证明生料粉尘无害的责任,而不应由原告证明生料粉尘有害。水泥厂无法证明的,即视为该事实成立。对于超标排放的损害应予赔偿的判决是恰当的。
(2)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法性,因此仅仅以是否超标排放来划分是不正确的,这至多是其损害事实的一个证据。
本案中,被告无法证明其排放物无害时,根据法律规定,应推定存在因果关系,应由他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充分考虑自然灾害、气候等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害,分清被告承担责任的大小。
2、【案情】
1989年,辽宁省某乡岗岗村群众向市环保局投诉,称自1988年以来,该市矿务局设在该村的排矸场,由矸石自燃产生大量有毒烟气,使附近农田果园受到污染损害,要求赔偿损失。市环保局受理了此案。经调查化验发现,排矸场矸石自燃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严重超标,持续时间长,是造成附近农作物、果木损害的主要原因。
排矸场认为,国家对排矸污染问题没有具体规定,拒不承担责任。同时主张在煤矿生产中必然环节是排放煤矸石。限于我国煤矸石及煤炭技术水平,可燃物品不可避免地进入矸石,这才导致自燃。它认为属于不可抗力,因此不必承担责任。
【问题】
(1)该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2)该场的主张能否成立?这是否属于不可抗而构成免责理由?
【分析】
(1)该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国家对排矸污染没有具体规定,但是这不妨碍该场因其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环境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不要求行为的违洳洼。并且化验结果已经证明该排污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2)该场主张矸石自燃属于不可抗力不能成立,因此不能成为免责事由。我国法律规定不可抗力是指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客观情况。矸石自燃虽然无法避免、无法克服,但是可以预见到的;而且自燃造成的损害也是可以采取一定措施防止和避免的。
3、【案情】
4、【案情】
某水泥厂将用于生产的放射性物质钴6。封存于山洞,但该厂疏于管理,而且并未作出具体警告以告知其危害性等,致使该物质被附近一村民甲误以为贵重物品偷走并藏于该村一旧屋中。钴源造成核污染,致使该村民甲及附近的十户村民健康状况下降,乃至生病住院治疗。
【问题】
(1)对于该村无辜受害的村民,其损失由谁赔偿?
(2)偷盗钴源的村民甲应承担何种责任?同时有何权利?
【分析】
(1)显然,本案中无辜村民的受害是因为水泥厂的管理不当和甲的偷盗藏匿行为造成。水泥厂管理疏忽和告示不详细是根本原因;甲将其作为贵重物品偷窃,此行为违法,但也不能使水泥厂免责。因此应由水泥厂和甲对受害村民负连带赔偿责任。
(2)甲虽然自身行为违法应受法律制裁以外,在作为第三人与水泥厂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也是一个受害人。无疑对其自身的损害结果,很大部分是他自己的偷窃行为引发的。但这一行为能否使水泥厂免除对甲的责任,还应考虑水泥厂的警告、甲的行为等具体情节后才能确定。不过至少水泥厂对甲不会承担全部责任,按混合过错原则,双方应各自承担部分。
5、【案情】
养鸡场经营者甲发现自她所在市某公司在她鸡场附近修建预制板厂以来,小鸡纷纷死亡,产蛋鸡也不再下蛋,经济损失达数万元。同时,其住宅出现裂缝,家人住院。主要原因是各种设备产生的震动和噪声。据环保局监测,其住宅及养鸡场噪声已达80分贝和95分贝。该厂自规划以来,未履行“三同时”手续,也未安装任何消声防震措施。环保局在调解同时,对该厂罚款3万元,并要求补办“三同时”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前不得生产。
【问题】
(1)环保局的处罚有无法律依据?
(2)该厂若拒不履行调解协议时,甲有何救济? 【分析】
(1)环保局的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首先,该厂未执行“三同时”规定,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其次,该厂排放噪声及震动等已严重超标,违反了法律规定。
(2)该调解属于行政调解,不具强制执行力。当该厂拒不履行时,甲可以到法院起诉该预制板厂。当然甲必须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冯其江
【关键词】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 案例分析
【全文】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案例分析
冯其江 潘进海
一、引言
我国广大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鉴于皖南山区当地水面较多的情况,不少农户承包了鱼塘,籍此养家糊口,又发展了当地经济。郑涛是当地个体养殖户,近几年承包了约15亩鱼塘。虽称不上养殖大户,但每年亦有不少收获。去年年底,本想有个好收成,没曾想,自己承包的鱼塘接连有大批鱼死亡。郑涛目瞪口呆地望着自己多年苦心经营、已具规模的鱼塘,心如刀绞……
二、案情
2003年12月20日,养殖户郑涛发现自己承包的鱼塘出现冬季鱼浮头并有鱼死亡。经查系城市排污管道破裂,污水改道进入鱼塘所致。郑涛当即决定先抽水捕鱼,同时与当地市政公司交涉。2004年元月3号,当地市政公司动工重新辅设了一条排污管道。在此期间,因污水进入鱼塘,造成部分鱼死亡,部分鱼严重异味。因久旱无雨,郑涛曾于2004年2月10日、2月14日用漂白粉、生石灰消毒,在鱼塘水变清后,又购进了一批鱼苗,但鱼塘鱼苗仍被再次污染而死亡。
郑涛认为,此次生活水污染导致库存的1万余斤成品鱼严重异味而不得不廉价出售,另有3000余斤鱼有浮头并死亡。按每斤2元计算仅鱼损就2万余元,鱼苗损失7000元,另有消毒费、抽水电费、水质检测费用等,合计经济损失39992元。为此,郑涛提供证人证明,污染时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另有证人证明,污染鱼因有异味而以一元一斤购买;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当地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报告,证明该鱼塘水质已污染;另有华醒公司出具说明,证明排污管道系由市政公司使用。于是,郑涛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当地市政公司赔偿所有损失39992元。
三、一审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地市政公司管理的城市排污管道,出口位于第二中学操场北面,城市污水排向该操场北面的污水塘,再从污水塘西侧的明沟流向长江支流。数年前华醒公司在建设中优化环境,将排污明沟变为暗道。2003年底因暗道排污管破裂,污水注入郑涛的鱼塘内,造成鱼塘内鱼变味、死亡。原告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对赔偿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无法确定赔偿额。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陶中不服上诉称:一审法院承认有损害的事实,对有关证人的证词也予以采纳,而无法确定赔偿数额难以接受,上诉要求依法改判。2004年2月11日,自己曾书面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站长等人到鱼塘实地勘验并作了详细的勘验检查笔录,认定我户损失为32992元。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检查笔录》记载:2003年12月20日以来,该养殖户承包的池塘水面约15亩,经实地勘察,因工业废水污染造成5000公斤成品鱼出现严重异味,无法食用,经济损失32992元。
当地市政公司辩称,郑涛提交的关于鱼损的证据不能认定其损失状况,虽有损害的事实,但并没有因果关系的认定。另外,该排污管道是华醒公司搞的,建设时并没有向有关部门说明,无法纳入市政管理中。此次污染与市政公司毫无关系,侵权主体是排污单位,即使市政公司在管理上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也只能减轻排污单位的责任,而不是免除排污单位的责任。
四、二审裁判要旨
二审法院认为:当地市政公司负责对辖区内的污水排放进行管理,因其排污管道破裂,给他人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郑涛在鱼塘被污染后,申请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对鱼塘污染进行勘验,并按当地同等塘口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具有客观真实性,市政公司没有相反证据予以否定,一审法院不予采信该份证据不妥,应予纠正。关于郑涛索赔二次损失7000元,在未彻底解决鱼塘污染的情况下,因其盲目购进鱼苗放养,造成的损失应自已承担。2004年10月26日,二审法院终审改判:撤销原判,市政公司十日内赔偿郑涛鱼塘损失32992元。
五、评析
在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案件之所以特殊,主要在于环境污染的因果关系较难认定。认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先要确定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污染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但环境污染损害常常涉及一定的科技内容,通常不为一般人所掌握,一般人很难就此因果关系作出直观判断。因此,这类案件法律规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被告负责举证。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明确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换言之,如果加害人要推卸责任的话,加害人须举证证明损害是被害人自身原因或者第三人原因造成的,而与自己无关。
本案中,原告承包鱼塘内大量成品鱼死亡,有证人证明污染发生的时候每天死鱼多在500斤、少则200斤,并有他人因有鱼异味而以一元一斤廉价购买之证人证言,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也进行了现场勘验,证明鱼损为3万余元。可以说原告已尽到了自己的举证义务,证实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构成了诉讼的基础与索赔的前提。身临其境的想一想,受害者能做到这些已实属不易,法官不能过于苛求证据的规范性。司法实践中,必须得考虑农村养殖户的文化知识、法律素养以及生活生产习惯,还有污染的可怕性及处理问题的紧迫性。只要具备初步的损害,至于是不是被告造成的,则由被告举证。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本案一审法院采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认定原告索赔的具体数额没有确实证据予以证实而判决驳回了原告诉请,这苛求了证据的规范性。二审法院,依据当地渔政监督管理站勘验笔录,按照当地同等鱼塘平均产量平均价值予以估算损失,较为客观与公平。既有损失,理当赔偿。我国《民法通则》第124条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等亦有类似的规定。该法第55条和56条规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水污染损失由第三者故意或者过失所引起的,第三者应当承担责任;水污染损失由受害者自身的原因引起的,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失,免予承担责任。
本案当地市政公司排污管道破裂,该排污管道由市政公司使用,因其管理疏漏造成污染源扩散至鱼塘后致人损害,法院判决市政公司承担责任也无可非议。市政公司的上属单位是城市建设委员会,属于法律上公益性组织。有关公益性组织致人损害的赔偿,司法实践中,都被当作一般意义上的民事赔偿。但笔者认为,这种服务性的公益性公司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不能单纯适用私法。这些公益性组织“幕后的政府行为”是不言而喻的,是“延伸了的公共之手”。公益性组织侵权造成的损害赔偿,含有国家行政赔偿的性质。现实生活的复杂性、行政管理的多样性和行政主体的难统一性等常常使得行政赔偿与一般民事损害赔偿互有交叉。但无论怎样,环境污染责任属于严格责任范畴,实行无过错责任。被诉主体只有证明污染是因不可抗力造成或系受害人及第三人造成的情况下,才可以免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7.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分析与设计 篇七
随着战争形态的变化和武器装备的发展, 战场处于极为复杂的电磁环境之中, 电磁频谱成为影响战争全局的极其重要的战略、战术资源。为了适应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进行的高技术战争, 必须贴近实战要求进行复杂电磁环境条件下的训练, 因此, 能否按照实战要求构建复杂电磁环境成为制约部队训练水平的主要因素。
电磁环境监测系统是复杂电磁环境构设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 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对电磁环境实施监视测量, 获得的监测数据为电磁环境调整提供切实依据, 有助于对训练效果进行检验和评估。本文主要介绍电磁环境监测系统监测站部署的估算原理、系统的方案设计与实现。
1监测站布局分析
1.1监测站部署位置的选择
在部署电磁环境监测站时, 应根据该区域的形状、大小和无线电电波传播特点, 合理地分布监测点, 使监测区域得到有效覆盖。主要部署于指挥所、发射设备附近, 阵地尽量选择在对监测对象具有良好通视条件的平坦区域或地形较高的位置。典型的部署方式如图1所示。
电磁环境监测站部署于发射设备附近, 可根据电磁环境监测站数量的多少灵活配置部署位置。
1.2短波通信信号监测作用距离估算
在短波频段, 电台一般为近距离通信, 信号近距离传输的方式主要为地波传播, 可将地面视为平面。另外, 在近距离战术通信的情况下, 一般采用垂直天线, 信号以垂直极化方式传播。
假定发射点的工作频率为5 MHz, 天线增益为0 dBi, 功率为15 W, 所在地区地面为干燥地面 (地面导电率为0.000 3, 介电常数为7) 时, 若接收点场强为10 μV/m时, 根据ITU-R查表可得, 传输距离为15.5 km。
1.3超短波通信信号监测作用距离估算
在超短波频段, 主要传输模式为视距传输, 在距离发射机r的距离上, 接收点场强可近似计算为:
式中,
E为接收点场强 (V/m) ;
P为发射机发射功率 (W) ;
G为为发射天线的增益系数;
r为电波传播距离, 单位为 (m) ;
W为传输衰减因子;
ht为发射天线高度 (m) ;
hr为接收天线高度 (m) ;
λ为波长 (m) 。
1.3.1 工作频率为100 MHz时
常用超短波电台功率包括30 W、5 W两种, 其典型天线增益按0 dBi估算。假定发射天线高度为3 m, 发射功率5 W, 监测天线高度为6 m, 工作频率为100 MHz, 若接收点场强为10 μV/m, 在视距传输条件下监测距离为:
当采用30 W电台时, 监测距离为:
1.3.2 工作频率为300 MHz时
假定发射设备天线增益为6 dBi, 发射天线架设高度为3 m, 接收天线架高8 m, 工作频率在300 MHz, 发射功率为10 W时, 若接收点场强为20 μV/m, 在视距传输条件下监测距离为:
1.3.3 工作频率为600 MHz时
当发信机的输出功率为5 W, 工作频率在600 MHz时, 天线架高为3 m, 增益按10 dBi估算, 接收天线架高8 m, 若接收点场强为20 μV/m, 在视距传输条件下监测距离为:
1.3.4 工作频率为1600 MHz时
当发信机的输出功率为1 W, 工作频率在1 600 MHz时, 发射天线架高为3 m, 天线增益按10 dBi估算, 接收天线架高8 m, 若接收点场强为20 μV/m, 在视距传输条件下监测距离为:
1.3.5 工作频率为10 GHz时
当发信机的输出功率为1 W, 工作频率在10 GHz时, 发射天线架高为5 m, 天线增益按15 dBi估算, 接收天线架高8 m, 监测距离为:
1.4微波信号监测灵敏度估算
假设雷达信号监测站距离辐射源不超过40 km, 则系统灵敏度可用下面公式计算:
Sa=Pr min+Gr。 (1)
式中, Sa为系统灵敏度;Gr为接收天线增益, Pr min接收机端口灵敏度。
接收机端口灵敏度计算公式为:
式中,
Pt×Gt为发射功率×发射天线增益=63 dBm;
Gr为接收天线增益, 10 GHz时取值8 dB;
γ为极化系数, 取3 dB;
φ为发射机馈线传输系数, 可略;
R2为 (40 kKm) 2→10log (40 000) 2=92 dB;
(4π) 2为10log (4π) 2=22 dB;
λ2为10 GHz对应波长, 为-30.5。
将上述参数带入式 (2) , 得到:
Pr min=Pt+Gt+Gr+λ2+φ+γ-R2- (4π) 2=63+8-30.5+3-92-22=-66.5 dBm。 (3)
上述计算结果说明, 接收机端口灵敏度为-66.5 dBm时, 就可以满足接收雷达信号的最低要求。将天线增益10 GHz时为8 dB, 带入式 (1) , 得到系统灵敏度为:
Sa=Pr min+Gr=-66.5+8=-58.5 dBm。
也就是说, 系统灵敏度优于-58.5 dBm, 可以满足训练场区最远距离上接收雷达信号。
1.5测向精度战术性能估算
在距离监测点4 km处, 3°的角度误差导致的距离误差约为209 m。当电磁环境监测站采用多次变换监测点位的方式时, 随着距监测对象距离的缩小, 导致的距离误差也会相应减小。
2系统体系框架
战场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对训练场地范围内各类电磁辐射信号的搜索、测量、统计、分析和定位, 主要由监测管理控制中心、通信信号监测子系统、雷达信号监测子系统和监测信息传输子系统组成。系统的体系框架如图2所示。
监测管理控制中心一般位于训练场区指挥所内 (导演部) , 实现监测任务规划、监测任务执行控制、数据融合分析和电磁环境态势显示等功能。
通信信号监测子系统接受监测管理控制中心的任务, 按照其控制指令实现对短波、超短波通信信号的监测, 监测通常包括:频率测量、场强和功率通量密度测量、频谱占用度测量、带宽测量、调制测量、测向和定位, 并把各类监测结果上报给监测管理控制中心。
雷达信号监测子系统接受监测管理控制中心的监测任务, 按照其控制指令快速截获各种雷达信号, 识别雷达信号体制, 得到信号在时域、空域、频域和能量域上的数据, 并把各类监测结果上报给监测管理控制中心, 为指挥员掌握训练场区电磁环境态势提供支持。
监测信息传输子系统通过光纤和无线信道等传输手段实现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内信息交互。
3系统设计与实现
3.1监测管理控制中心
监测管理控制中心是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功能实现的核心部分。接收导演部下达的导调控制指令、指示和训练方案;对电磁环境监测站的工作情况进行实时监控和调整;向导演部上报监测站的工作状态信息;对监测站上报的训练区域内辐射源活动情况、训练设备位置和电子信息系统工作参数等进行分析比较;利用监测站上报的雷达、通信辐射源测向结果对辐射源交叉定位。主要包括:运行监测管理软件的监测管理计算机、通信服务器和数据库服务器等设备。
3.2通信信号监测子系统
通信信号监测子系统功能主要通过若干短波监测站和超短波监测站来实现, 每个监测站主要由监测接收机、测向接收机、测向天线阵、监测天线、监控计算机、通信设备和GPS/北斗用户机等设备实现。
测向天线阵接收空间的电磁波能量, 根据阵元的空间位置和来波方向产生包含方位信息的射频信号, 测向天线信号与自校信号的开关选择, 主要由测向天线和开关阵实现。
监测天线接收空间的电磁波能量, 将之变换为同频射频信号, 由短波监测天线和超短波监测天线实现。
测向接收机接收测向天线的信号, 并根据其包含的方位信息完成对信号的测向功能。
监测接收机接收监测天线的信号, 完成对信号的搜索、截获、监视和参数测量等功能。
监控计算机完成各设备工作参数的控制、显示并保存监视、分析、测向和定位结果等功能。
GPS/北斗用户机接收GPS/北斗卫星信号, 获取设备所在位置信息并完成授时功能。通信设备完成和系统其他站的语音和数据通信功能。
3.3微波信号监测子系统
雷达信号监测子系统功能主要通过若干微波监测站实现, 每个微波监测站主要由全向监测天线、天共器、微波下变频器、雷达信号监测接收机、雷达信号测向接收机、分析测量接收机、通信设备和系统监控计算机等设备实现。实现框图如图3所示。
3.4系统工作流程
系统的信号监测与分析处理功能是通过监测管理席 (监测管理计算机软件) 和电磁环境监测席 (监控计算机软件) 共同完成的, 其中监测管理席位于监测管理控制中心, 电磁环境监测席位于各电磁环境监测站。
系统的一般工作流程为:监测管理席根据导演部制定的电磁环境监测站配置方案, 把各监测站部署到位;在实际训练过程中, 监测管理席自动向监测站下发电磁环境监测任务;电磁环境监测席收到监测任务后, 控制接收机对信号进行测量, 获取信号的频率、幅度、带宽和方位等特征参数, 并上报监测结果, 信号测量和监测结果上报过程持续进行, 直到收到监测管理席的任务停止指令。监测管理席实时记录训练过程中所有的监测事件及其参数。
在训练过程中, 监测管理席随时接受导演部提出的定位请求, 控制相关的监测站对重点监测频段、禁用频段出现的信号进行测向定位。
监测管理席按照电磁环境配置方案可以自动控制电磁环境监测席的监测过程;也可以根据需要随时在监测管理席上输入干预指令, 控制监测站对电磁环境进行测量。
3.5系统应用性与效果分析
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可以在作战集结、机动、打击阶段等多种作战背景中, 针对敌我双方可能的战场部署、武器装备性能和不同作战阶段的电磁活动和电子对抗情况, 对战场电磁环境进行监测分析, 使指挥员准确掌握当前训练场区的电磁分布, 为多层次作战指挥与训练奠定基础, 进而研究和建立完整的一体化联合训练的复杂电磁环境框架体系;系统可以辅助指挥员做出判断, 作为作战方案拟定、效果评估的依据。
4结束语
电磁环境监测系统实现对训练场区中电磁环境的有效监测, 提供详实准确的监测数据, 通过分析处理掌握电磁环境实际情况, 能有效帮助指挥员进行战场电磁态势分析和决策把握。本设计已应用于某复杂电磁环境应用系统中, 基本达到了预期目标。
参考文献
[1]朱传焕.电磁环境监测系统设计[J].计测技术, 2005 (1) :1-2.
[2]孙国至, 刘尚合, 陈京平, 等.战场电磁环境效应对信息化战争的影响[J].军事运筹与系统工程, 2006 (3) :4-5.
[3]陶本仁.战场电磁环境信息分析技术[J].航天电子对抗, 2004 (2) :1-2.
8.用于环境监测的生物传感技术分析 篇八
关键词:环境监测;生物传感技术;分析
中图分类号:X8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198-1
随着生物传感技术的快速发展,生物传感技术已是一门比较成熟的技术,可以被应用在各个领域。生物传感技术是利用生物传感器对所需要检测的物质进行检测的技术,生物传感器能够对不同浓度的生物物质转换为不同的电信号,待测的生物物质经过扩散进入生物活性材料,通过分子识别,发生生物学反应就会产生特有的信息,这个信息会被相应的物理或者化学换能器转变成独特的可处理的电信号,再通过二次仪表放大并输出就可以检测到被测生物物质的浓度。生物传感器所采用的是固定化的生物活性物质作为催化剂,虽然试剂价格昂贵,但是可以重复多次使用,如果连续使用平均下来每例测定所花费的人民币只有几分钱而已。生物传感器的专一性强,准确度高,一般情况下相对误差高达1%,而且分析速度快,操作简单,甚至可以进行自动分析。
1 用于环境监测的生物传感技术
1.1 有毒物质的检测
Cellsens生物传感器就是运用这种检测方法而发展出来的一种生物传感器,它是一种以大肠杆菌的毒性分析系统为基础,细菌呼吸活动为衡量标准,污染物影响细菌的呼吸作用,再通过生物传感器的电流大小的改变判断污染物毒性的高低。Cellsens生物传感器已经用于废水中3,5-二氯苯酚以及其他酚类的毒性监测,污水以及污泥的毒性检测等。生物学反应敏感,能够准确的测定待测物的毒性。
1.2 农药的检测
新型的有机磷农药生物传感器[2]可以对农药中甲基对硫磷、乐果、敌敌畏等进行检测稳定性好,重现性好。这种传感器是将乙酰胆碱酯酶和牛血清白蛋白通过戊二醛交联法固定在石墨电极上的碳纳米管电极表面,而有机磷农药就算在很低的浓度下也能够抑制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所以在一定范围内可以通过乙酰胆碱酯酶的活性判断有机磷农药的浓度。这种方法比传统的高校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更迅速、所需费用更便宜,还可以在现场就进行检测。
1.3 表面活性物質的检测
表面活性物质可以造成严重的水污染,比如直链烷基苯磺酸钠(LAS)可以在水面上产生泡沫,消耗氧。用LAS降解菌和氧电极制成的生物传感器就可以检测阴离子表面活性剂,当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会影响LAS降解菌的呼吸作用,从而影响溶解氧的变化,利用氧电极的电流变化就可以测定表面活性物质的浓度。
1.4 微生物数量的检测
微生物数量是评价水质的重要标准。伏安型细菌总数微生物传感器通过电极及其辅助装置可以测定数量高于30000个的细菌数量,所用时间一般在半小时左右,先把细菌悬浊液抽滤成细菌阻留膜,将电极和滤过膜固定在弹性电解池底部,把阻留膜修饰电极上,记录下伏安曲线,与标准曲线对照就可以得出细菌总数。而采用传统的平板菌落计数法测定细菌数量就会出现极大的主管误差,而且测定多用时间很长,准确度还不高。
1.5 生化需氧量的测定
生化需氧量(BOD)是指水中有机物等需要氧的污染物质含量的一个综合指标。BOD生物传感器是用微生物的单一菌种或者混合种群作为电极,水中BOD的数量不同,则水中微生物的呼吸方式就不同,就会导致电极电流信号不同,再将电信号输出放大就可以得到水中BOD的数量。像采用一般传统的稀释法检测水中细菌的数量,不仅仅操作复杂,而且用时较长,差不多5h。但是生物传感器可以在短短10~15分钟内就可以检测出细菌数量,还可以实行在线检测,能够及时反馈水质质量。
2 生物传感器的分析探究
生物传感器利用的是生物学反应,具有特异性和专一性,检测值就非常准确,而且生物传感器不需要试剂,所以可以繁复使用,还可以进行连续分析、联机操作等,非常简单、方便。近年来生物传感器发展迅速,已经有多种不同类型的生物传感器问世,支持在线、连续检测,完全符合环境监测的需求,所以生物传感器在环境监测中的应用逐渐变广。当然生物传感器还有很多不足的地方,比如:①长期使用后,生物传感器的稳定性会下降,应该与生物器中生物反应有关;②生物传感器虽然支持在线检测,但是其体积并不微小,携带非常不方便;③现代科学中有很多生物学技术都可以用于环境监测,生物传感器可以结合其他生物学技术对环境进行监测,联合应用可以扬长避短,最大限度的发挥生物传感器的优点。
综上所述,生物传感器现在还在发展阶段,但是其现今在环境监测中运用可以发现生物传感器是最符合环境监测需求的,与传统的检测方法相比,其先进性和适用性是不言而喻的,从而可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研发出超敏、高稳定性、检测迅速的生物传感器是指日可待事,而这些新一代的生物传感器应用于环境监测是必然事件。
参考文献
[1] 华军.环境生物技术的研究现状及发展前景[J].污染防治技术,2006,19(2):23-26.
[2] 周华,王辉宪,刘登友,等.碳纳米管修饰酶生物传感器的应用进展[J].传感器世界,2008,(4):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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