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精选11篇)
1.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篇一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
来源: 作者: 日期:2009-10-30 我来说两句(0条)
【制定程序】
司法解释规定,须通过民主程序制定。“民主程序”究竟该如何操作,法律法规对此并无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制定劳动规章制度一般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提出草案
依据用人单位的管理、发展需要,着重考量在哪些方面需要予以规范,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可以组织有关人员或部门共同起草,必要情况下,应聘请专业人士协助起草。
2、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修改
3、由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
如果未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则应通过适当方式,如设立意见箱,在制定规章过程中使员工有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并且员工的建议和意见能充分体现在规章的制定过程、文本内容中。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大会或者员工参与制定规章的证据,如在集体讨论、审议时要求职工参与并签名,保存建议信、意见书原件等。
4、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
根据广东省劳动厅发布的《广东省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审查备案办法》,用人单位制定和修订劳动规章制度,在审议通过后,应当在15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给予回复,若三十日内未提出异议的,劳动规章制度即行生效。
劳动规章制度生效及生效时间应以是否符合本文前节【生效要件】中所述的三个要件为准,是否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备案,并不影响规章的效力。但是,在遇到劳动 纠纷需要适用劳动规章制度时,如果要同时证明规章生效的三个要件存在一定困难,那么,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的程序则有着较强的证明效力。有些仲裁 员、法官,甚至抛却三个要件,而迳行发问用人单位是否有报送劳动部门审查、备案的证明。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定后立即送交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和备案。
2.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篇二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合情,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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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李泽忠
(重庆文理学院)
摘要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用来约束单位和员工及相关方的内部规则或规范的总和。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用人单位有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目前, 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程序, 其他方面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导致用人单位滥用规章制度的制定权, 霸王条款盛行, 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导致劳动纠纷和诉讼风险。如何制定合法、合理、合情和有效地规章制度是值得探讨的热点法律现象, 对于建立和促进和谐的劳动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关键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合法合情合理
用人单位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既是一项权利, 又是一项义务。《劳动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 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对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规定了制定程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提出意见—公示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原则、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许多用人单位滥用制定规章制度制定权, 霸王条款和强迫劳动的现象突出, 严重侵犯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如何建立健全合法、合理、合情和有效的规章制度呢?
1 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基本涵义
所谓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制定的用来约束单位和员工及相关方的内部规则或规范的总和。任何单位都有权依法制定劳动规章制度。
2 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原则, 应综合考虑劳动条件和环境、产品或服务的性能、工作任务和要求等因素, 遵照“管用、能用和好用”的原则, 建立健全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2.1 管用原则, 建立数量适宜的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不是越多越好, 也不是越少越好。规章制度太多, 劳动者不敢越雷池一步, 缺乏自主性和创造性。规章制度太少, 会出现管理“真空”现象, 往往会影响劳动质量和劳动效率, 甚至会产生事故事件。
所谓管用原则是指遵照管得住、管得了和管得好的要求, 废除失效、过时的规章制度, 整合同类规章制度, 精简繁杂的规章制度, 综合考虑劳动者的素质、劳动条件和环境、劳动质量、法纪要求等因素, 建立健全数量适宜的规章制度体系。
作者简介:
李泽忠, 男, 法学本科, 讲师, 重庆文理学院教师, 执业律师, 研究方向:法学和教育管理学。
2.2 能用原则, 建立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
所谓能用的原则是指制定的规章制度必须合法, 才能贯彻执行。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合法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主体、内容、程序合法。
2.3 好用原则, 建立易于执行的规章制度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来遵守执行的, 只有语言表达准确、简洁、易懂的合情的规章制度, 员工才能易于接受、愿意执行。所谓合情的规章制度是指规章制度包含人情味, 员工乐意执行。
3 制定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
制定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基本要求可以概括为:合法、合情合理、规范、准确。
3.1 合法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合法的规章制度主要包括:主体、内容、程序三个方面。
3.1.1 主体合法
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和《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 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主体资格是用人单位或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1.2 内容合法
内容合法是指规章制度的条文、条款, 即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劳动权利是指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等规定的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的权利。比如:劳动权、获得报酬的权利、休息权、人身自由权、人格尊严权等。劳动义务是指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规章等规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必须履行的职责。比如: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 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 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3.1.3 程序合法
程序合法是指用人单位必须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等法律规范规定的程序制定劳动规章制度。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的劳动规章制度时必须严格遵照程序。一是协商讨论程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讨论。二是接受工会监督程序。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 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公示或告知程序。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 或者告知劳动者。
3.2 合情合理
合情合理就是合乎道理、事理或情理。只有合情合理的规章制度才能提高执行力, 员工乐易于自觉遵守。主要包括:一是合乎情理, 考虑特殊情形。比如:在请假制度中规定:“员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书面请假 (口头请假无效) , 待批准后方能离开工作岗位”。对于这样的规章制度就不符合情理, 难以执行。员工突发急病、昏迷等特殊情况下, 员工是难以书面请假的。二是一视同仁, 体现公平。有的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中领导享有特权, 没有体现公平原则。据调查, 许多单位的规章制度只管员工, 不管领导, 领导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 丧失了公平原则。三是以人为本, 赋予人情味。要制定和完善激励办法和措施, 体现效率优先, 激发先进, 鼓励上进, 鞭策后进。
3.3 规范
规范就是指规章制度的表达方式和表现形式要规范化。应参照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参照该办法中的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等有关规定, 编印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4 准确
所谓准确就是语言表达准确, 具体要求:准确 (真实准确不说假话) 、简洁 (简明扼要不说废话) 、质朴 (通俗易懂不说古话) 、得体 (鲜明生动不说套话) 。
4 制定规章制度应注意的问题
4.1 民主协商, 废除霸王条款
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本身就是“霸王制度度”, 这种单方的规定很难保证员工的利益。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不再是用人单位一方说了算, 这样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民主协商废除霸王条款, 确保规章制度合理合情。《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违法成本:《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4.2 废除强迫劳动条款, 提升幸福指数
《劳动合同法》明确了用人单位强迫劳动的四类情况: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 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用人单位有以上四类情形, 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 以人为本, 废除强迫劳动的条款, 提升劳动者的幸福指数。
参考文献
[1]刘四元.《论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J].《法制与社会》, 2010, 20.
3.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篇三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程序,保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江西省人民政府拟订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程序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政府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以及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备案、解释、评估、清理、修改和废止适用本规定。提出地方性法规修正案、废止案草案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地方性法规草案,是指市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拟订并作为议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议的规范性文件草案。
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市政府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内制定并以市政府令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权限就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
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上位法的规定,从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或协调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六条 市政府根据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编制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遵循条件成熟、突出重点、统筹兼顾以及“立、改、废”并举的原则。
第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每年8月初开始,向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征集下一年度的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项目;同时还可以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或者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可以从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中选择适当的项目提出立项申请。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等方面的立项,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第八条 市政府工作部门、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认为需要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应当于每年10月1日前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报送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立项申请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可行性、立法依据、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并附项目初稿。立项申请应当经申请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建议,应当对其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作出说明。
第九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立项申请及建议进行汇总研究,拟订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前,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其中的地方性法规草案项目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充分协商。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的工作计划,应当明确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名称、起草部门和报送市政府的时间。
第十条 立项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列入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一)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宗旨不符合党和国家基本方针、政策,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政府职能转变要求的;
(二)大量照搬照抄上位法条文,无实质性内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必要性不充分的;
(三)对项目所要规范的内容未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主要问题把握不准,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时机尚不成熟的;
(四)不需要通过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解决的事项。
同类项目已列入上级或者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上级政府立法工作计划,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正在进行立法的,一般不列入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工作计划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执行。
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应当经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后,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可以由一个或者多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重要行政管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起草。
起草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组织、专家参加起草工作,也可以通过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有关组织、专家等第三方起草。
第十三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起草小组,落实领导责任、起草人员和工作经费,按时完成起草任务。
第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对制定目的、适用范围、主管部门、具体规范、法律责任、施行日期等作出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内容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能够切实解决问题,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原则上不作重复规定。
第十五条 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制度和立法咨询专家库制度,推进立法精细化、专业化。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第十六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借鉴国内外的立法成果,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涉及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适用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内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或者专业技术问题的,起草单位应当就该问题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
第十七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者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起草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并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会。
第十八条 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涉及市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紧密的,起草单位应当充分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充分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报送市政府时予以说明。
第十九条 起草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起草单位的法制机构审核,经起草单位集体讨论通过,形成送审稿,并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后,报市政府审查;几个单位共同起草的送审稿,应当由该几个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第二十条 起草单位向市政府报送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报送市政府审查的请示;
(二)送审稿文本和电子文本;
(三)送审稿起草说明和电子文本;
(四)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部门之间协商的材料;召开了听证会、论证会的,应当附有听证会、论证会笔录;
(五)有关制定依据;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二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拟规范事项的现状和主要问题;
(二)起草经过;
(三)规定的主要措施及其法律依据;
(四)有关方面的意见,相关部门协商情况以及对不同意见的处理;
(五)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第二十二条 起草单位应当按照市政府年度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工作计划的安排和要求,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起草工作并报送审查的,应当向市政府提交书面报告说明情况,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三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的起草工作进行指导,可以提前参与有关调研、论证工作。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四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后,先由市政府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交市政府法制机构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法律、法规协调、衔接;
(三)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四)是否具备实施的环境和条件;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未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计划,也未经市政府批准增加的项目;
(二)基本条件不成熟或者没有制定必要的;
(三)主要内容严重脱离实际,或者不适当地强化部门权力,强调部门利益,需要作重大修改的;
(四)未征求意见或有关部门、机构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协商的;
(五)内容存在严重缺陷,需要作全面调整的;
(六)不符合本规定第三章其他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发送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
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接到征求意见稿后,应当按时反馈加盖本单位公章和主要负责人签署的书面意见。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反馈的,应当向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出说明。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就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问题,深入进行调查研究,听取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重大问题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政府或自行召开由有关单位、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听取意见,研究论证。
第二十九条 起草单位未按本规定在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退回起草单位,也可以直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
第三十条 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内容有不同意见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意见和市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提请市政府决定。
市政府法制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召开协调会时,起草单位及有关机构或者部门的负责人应当参加。
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重要事项,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召开市政府专题会议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
第三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与起草单位协商后,对地方性法规草案或者规章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说明应当包括制定的必要性、审查经过、拟解决的主要问题、确立的主要措施、与有关部门协调的情况、听取和采纳意见的情况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问题。
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及说明,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签署,提出提请市政府有关会议审议的建议。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送审稿交由市政府法制机制审查的时间不少于90个工作日。
第五章 决定、公布和备案
第三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草案和规章应当由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决定。
第三十三条 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时,主要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说明,也可以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说明。
第三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根据市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的意见,在10个工作日内,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讨论稿或者规章草案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报请市长签署。属于地方性法规草案的,以市政府议案形式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属于规章的,以市政府令形式公布。
第三十五条 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同时提供地方性法规草案文本及其说明、依据材料和其他必要材料。
第三十六条 公布规章的命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制定机关、序号、规章名称、通过日期、施行日期、市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
规章未经公布不得实施。
第三十七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及时在《景德镇日报》和市政府网站上全文刊登。在《景德镇公报》上刊登的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三十八条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涉及国家安全等事项以及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实施机关应当在规章施行前做好宣传和实施的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规章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由市政府法制办按照有关规定报送国务院、省人大常务委员会、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 解释、评估和清理
第四十条 地方性法规的解释,按照《景德镇市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政府进行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的解释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十二条 规章实施中的具体应用问题,由有关主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作出解释。
第四十三条 规章施行每满二年,实施机关应当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法制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开展规章评估工作。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对象对规章的理解、接受情况,立法目标的实现情况,施行后的执法成本、社会成本及产生的效益,施行中存在的问题等。
第四十四条 规章应当定期进行清理。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机关应当及时向市政府提出修改、废止的建议:
(一)与上位法的规定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
(二)所规范的事项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实施机关发生变化的;
(四)按照前条规定进行评估后,认为需要修改、废止的;
(五)其他应当修改、废止的情形。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制定市政府非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编辑出版规章汇编,由市政府法制机构依照《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对拟定地方性法规草案和制定规章工作所需的经费予以保障。
4.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篇四
【发布文号】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 【发布日期】2016-05-09 【生效日期】2016-06-09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锦州市人民政府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锦州市人民政府令2016年第1号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业经2016年5月3日锦州市第十五届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
市长 刘兴伟 2016年5月9日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人民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制定程序,保证规章制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规章的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公布、解释、修改、废止、备案和监督,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遵循立法法确定的立法原则,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二)体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原则,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
(三)体现行政机关的职权与责任相统一的原则,在赋予有关行政机关必要的职权的同时,应当规定其行使职权的条件、程序和应承担的责任;
(四)体现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促进政府职能向经济调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转变。
第四条 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二)属于本市的具体行政管理事项。
制定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第五条 规章的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等,但不得称“条例”。
规章应当采用条文方式表述,用语准确、简洁,内容明确、具体,除内容复杂的外,一般不分章节。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制定工作的领导。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章的制定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拟订规章制定计划草案;
(二)组织起草、审查、修改、协调、论证规章草案;
(三)负责规章报送备案工作;
(四)监督检查、评估规章的执行情况;
(五)组织协调、论证规章的修改、废止工作;
(六)提出规章解释的意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规章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 立项
第七条 制定规章应当立项。市人民政府应当编制规章制定计划。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通过向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函和在报纸、网络刊登公告等形式,征集下一政府规章的立法建议项目。
涉及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的立法项目,可以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提出。
市人民政府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制定规章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立项申请。
本市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制定规章的建议。
第九条 规章立项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有关背景材料及说明;
(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和拟确立的主要制度;
(三)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四)申请单位的调研和准备情况;
(五)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规章立项申请和相关建议进行汇总研究,于每年年底前拟订下一规章制定计划草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拟立项的规章项目涉及问题复杂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组织召开立项论证会进行论证。
第十一条 规章制定计划应当包括项目名称、每个项目的起草单位等。
第十二条 规章制定计划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
对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承担起草工作的单位应当抓紧工作,按照计划完成规章的起草工作。
未列入规章制定计划的项目,一般不予办理。确因形势发展或者工作变化,需要调整计划或者增加项目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提出书面报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研究论证提出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计划作适当调整。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计划的建议。
第三章 起草 第十三条 规章一般由报请立项的单位起草。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也可以根据规章所涉及内容的实际情况,建议市人民政府确定规章由其一个部门或者几个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规章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起草或者组织起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充分配合:
(一)涉及重要行政管理事项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应当由两个以上市人民政府部门联合起草,但联合起草有困难的;
(四)不能明确具体起草部门的。
起草规章可以邀请有关专家、组织参加,也可以委托有关专家、组织起草。
第十四条 起草单位应当成立规章起草小组,按时完成任务。
起草规章,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书面征求意见、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以及媒体发布等形式。
第十五条 起草的规章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有关部门、组织或者公民对其有重大意见分歧的,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起草单位也可以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
第十六条 起草规章,涉及市人民政府其他部门的职责或者与其他部门关系密切的,起草单位应当征求其他部门的意见;其他部门应当认真研究,并按起草单位要求的时间反馈书面意见。
起草单位与其他部门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充分协商;经过充分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起草单位应当在报送规章送审稿时如实说明情况和理由。
第十七条 起草规章时,应当同时拟写起草说明,起草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制定规章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
(三)规定的主要制度和措施;
(四)规(设)定的行政处罚;
(五)起草的基本经过;
(六)对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及处理情况;
(七)外地同类立法情况;
(八)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十八条 在规章起草过程中,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前介入,了解起草情况,参与调研、论证,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九条 规章起草完毕后,规章起草单位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报送规章送审稿、起草说明、立法对照表和其他有关材料。
报送审查的规章送审稿,应当由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署;联合起草的,应当由联合起草单位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
其他有关材料包括汇总的意见、听证会笔录、咨询论证材料、国内外有关立法资料,以及市政府法制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 审查
第二十条 规章送审稿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审查。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送审稿进行审查:
(一)是否符合本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二)是否与有关规章协调、衔接;
(三)规(设)定的行政处罚以及其他行政措施是否合法且确有必要;
(四)是否正确处理有关部门、组织和公民对规章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
(五)是否符合立法技术要求;
(六)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经初步审查,规章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退回起草单位,暂缓审查:
(一)存在重大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或者明显不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
(二)制定规章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三)有关部门或者组织对规章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其协商的;
(四)未征求有关部门和行政相对人意见,依法应当举行而未举行立法听证会的;
(五)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报送相关材料,或者报送材料不齐全,经催告后仍不补正的;
(六)致使审查工作无法进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起草单位报送的规章送审稿,经初步审查并会同起草单位修改后,形成征求意见稿,广泛征求意见。
规章征求意见稿应当书面征求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
规章征求意见稿原则上应当通过网站、报纸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规章内容涉及的领域有行业协会和社会团体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委托其征集和研究行业内的意见。
对专业性强、社会影响大的规章征求意见稿,可以征求专家意见。
第二十三条 收到规章征求意见稿的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按照规定的时限书面反馈意见。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未按期反馈意见的,视为没有不同意见。
第二十四条 规章征求意见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召开由有关单位以及行政管理相对人、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或者辩论会,也可以召开立法听证会,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一)对本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
(二)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
(三)存在重大意见分歧;
(四)需要广泛听取意见的其他情形。
举行听证会的,应当依照国务院规定的相关程序组织。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对规章送审稿涉及的主要措施、管理体制、权限分工等问题有不同意见的,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将主要问题、有关部门的意见和法制机构的意见上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规章征求意见稿进行修改。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对修改的规章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立法条件成熟的规章送审稿,形成规章草案和对草案的说明,提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规章送审稿,提出修改意见,退回起草单位修改或者重新起草;
(三)因情况变化不需要制定,或者制定条件尚不成熟应当暂缓制定,以及可以一般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布的,通知起草单位。
第五章 决定和公布
第二十八条 规章应当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审议规章草案,由起草单位负责人作起草说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人作审查说明。
第二十九条 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根据会议的审议意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修改,形成修改稿,报请市长签署。
第三十条 规章由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但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规章施行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规章签署公布后,应当在市政府门户网站、锦州政府法制信息网以及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及时刊登。
第六章 解释、修改和废止
第三十二条 规章解释权属于市人民政府。
规章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人民政府解释:
(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规章解释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参照规章送审稿审查程序提出意见,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规章的解释同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三条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
(一)依据的上位法已经修改或者废止的;
(二)主要内容已被新公布的上位法或者其他有关规章替代的;
(三)调整对象已经消失或者规范的内容已不适应社会实际需要的;
(四)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
规章的修改、废止程序,参照规章制定程序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备案和监督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自规章公布之日起30日内将规章分别报国务院、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 规章实施一个后的第一个季度,执行部门应当向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实施情况。
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对规章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予以研究处理。
第三十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认为规章同法律、法规相抵触或者违反其他上位法的规定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研究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6月9日起施行。2003年5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发布、2012年1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1号令修订的《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同时废止。
5.如何制定公司规章制度 篇五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有效的规章制度应当具备以下三要素:
1、依法
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能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抵触。
2、经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征求职代会或全体职工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确定。
3、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符合“三要素”的规章制度,是合法有效的,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二、用人单位在制定和公示劳动规章制度时常见的问题
劳动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的内部“法律”,无疑是由用人单位所掌握管理的。然而,许多用人单位在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公示和管理中却存在以下常见的问题:
1、未经平等协商程序确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规章制度制定应该经过平等协商程序,即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然后由用人单位与工会或职工代表经过平等协商确定。由此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制定不应该是用人单位单方面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多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未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这样的规章制度实际上没有法律效力。一些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然已经通过平等协商程序,但由于未保留书面记录作证据,结果在发生争议纠纷时也很容易遭到仲裁和司法机构的质疑。
2、内容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规章的内容违反法律法规,主要是指在法律法规保护的主体条件上,劳动规章的内容、标准与法律法规的规定相抵触。例如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的问题,《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这只是一个最高限定,并不是劳动合同无论期限多长,只要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就是合法的。单位制定劳动规章时,涉及到试用期问题时,就不能笼统的规定6个月的试用期,更不能让员工先试用后再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和诉讼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试用期的约定无法找到法律法规和政策作依据,也就是不能提供出可以被仲裁、司法机构采信的证据,就必然会得到败诉的结果。
3、未履行公示和告知程序。
6.《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制定 篇六
平安好房首席分析师陆骑麟告诉《证券日报》记者,推进住房保障立法,对于建立健全住房保障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当前我国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中主要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限价商品房(或称“两限房”)、工矿区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住房公积金政策等重要内容。
“虽然我国实行的住房保障制度在扩大住房供给、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当前的住房保障制度已暴露出很多问题。因此,本次《条例》被列入今年立法工作计划意义重大。”陆骑麟说。
其实早在3月份,国务院法制办曾发布《城镇住房保障条例(征求意见稿)》,但3年过去了《条例》迟迟未出台。
亚豪机构市场总监郭毅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主要原因在于方案的可执行性问题。
《征求意见稿》指出,城镇住房保障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重要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在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镇住房保障。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城镇住房保障补助资金,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提供支持。
郭毅认为,《征求意见稿》规定了要县级以上城市自己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解决住房保障资金的问题,但是从当前三、四线城市的整体情况来看,一方面其获得的土地出让金较低,另一方面许多地区存在前期土地供应过大、目前无人问津的一个状态。
“在土地出让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个较大的问题就是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窟窿。因为土地的收储是需要成本的,在土地出让结束后,土地出让金首先要用来填补地方债,然后再用做他途,而在其他用途均提取结束后,剩余资金才能够用于保障房建设,从多数三、四线城市的实际情况来看,预计会有较大难度。”郭毅认为,这可能是制约《条例》能否顺利实施的核心原因,即钱从哪里来。
在陆骑麟看来,《条例》迟迟未正式发布的原因还与前些年三、四线城市的去库存压力较大有关,地方政府没有足够的经济能力和资源去推动这项工作。此外,随着近两年房价的快速上涨,购房者的.压力不断增大,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压力更加明显,因此,此项制度的建立被再次提上日程。
记者查阅发现,《征求意见稿》从规划与建设、保障性住房的申请使用与退出、租赁补贴、社会力量参与、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进行了规范。
其中,在保障房的申请范围与条件方面明确,对于棚户区居民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属于个人住宅被征收的轮候对象,及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住房救助对象,优先给予保障。连续租赁不少于5年且符合配售条件的,可以购买;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当腾退保障性住房;购买保障性住房未满5年且确需转让的,由政府回购。
在违规行为的处罚方面强调,有关人民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申请人隐瞒、虚报、伪造信息的,给予警告,向社会通报,记入个人征信记录,退回已承租、承购的保障性住房和已领取的补贴,处以罚款直至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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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国务院年立法工作计划(以下简称“计划”)。根据“计划”,有22个项目要求“力争年内完成”,其中包括备受瞩目的《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的修订以及《城镇住房保障条例》的制定计划。
【重点】
共有22项立法计划,要求力争年内完成
国务院2017年立法工作重点是: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2017年的中心工作,力争在今年年内完成有关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文化发展、着力改善生态环境、维护国家安全、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22个立法项目。其中包括备受关注的制定《城镇住房保障条例》、修订《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此外,国务院法制办还将配合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审议民法总则、证券法(修订)、测绘法(修订)、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核安全法、水污染防治法(修订)、电子商务法等法律案,配合初次审议行政监察法(修订)、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土壤污染防治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基本医疗卫生法等法律案,做好相关工作。
7.制定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 篇七
一、安全用电
1、用电线路和配置应由变电所维修室安装检查,不得私自随意拉接。
2、专线专用,杜绝超负荷用电。
3、使用烘箱、电路等高热电器要有专人看守。温箱需经长时间试用检查,确定确实恒温后方可过夜使用。
4、不用电器时必须拉闸断电或拔下插头。
5、保险丝烧坏要查明原因,更换保险丝要符合规格,或找变电所更换。
6、经常检查电路、插头、插座,发现破损立即维修或更换。
二、防火防爆
1、严格安全用电是防火的关键。
2、易燃、易爆物品要远离火源。必须加热处理者,应有专人监护。
3、超高压汞灯在通电及断电后的20分钟内,不得检修和撞击,以防爆炸。
4、每室要有消防器材,并保证人人会用。
三、防水防盗
1、水槽内不许存放任何杂物,随时关闭水门。需长时间流水冲洗者,必须留人监护。
2、自来水、暖气有泄漏,要及时修理。
3、易燃易爆及有害物品实行双人、双锁专柜管理,领用时需经实验室负责人批准。
4、贵重小型仪器设备均应加锁保管,房门安装双锁。
5、下班离室前,必须检查水、电、锁。
四、防污染
1、有害有毒气体不得任意排放,必要时应到有毒气柜的地方处理。
8.建筑公司规章制度条例 篇八
第二条、员工劳保用品依据不同车间、不同工种已制定使用标准发放。
第三条、工人在临时变动工作岗位时,已领用的劳保用品使用没有到期的,必须继续使用,不得重复领用。
第四条、工人变动工作岗位,新的工作岗位需要的用品不足的,可补发增用的劳保用品。
第五条、发放的劳保用品上岗时必须使用。否则,各部门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第六条、耐用劳保用品,如:防毒面具等发放后由个人保管,个人丢失自补。
第七条、短期使用的劳保用品,如:防护手套、防护眼镜等必须以旧换新。
第八条、从业几天就辞职的工人,领用的劳保用品不回收,按原价从工资中扣回。
第九条、以旧换新的具体要求是,必须按发放的原样物品上交。否则,按不上交旧品处理。
第十条、回收的劳保用品由使用部门负责人和仓库保管员共同认真查验、清点,不同物品分别存放保管。
第十一条、对回收的劳保用品,有利用价值的要清洗、修补后以备再用。
第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的任何行为,将受到处罚。
9.关于办公室规章制度制定建议 篇九
摘要:学院管理中制度是不可缺少的,那么制度的制定则显得尤为重要。办公室作为学院制度制的部门,就有必要认真地制定一套详细的学院管理制度。主要分为,“报账制度”“印章制度”“预支制度”和“办公室使用制度”。
关键词:管理、制度制定
正文:不成规矩,不成方圆。社会中任何事物的运作都必须有其特定规则,这样事物运作才能正常,社会才能稳定,世界也才能和谐发展。同样,对于团学会这样一个队伍当然也需要有一系列的制度来进行自身优化,以便更好的为广大同学服务。那么,办公室作为制度制定的部门责任尤为重大,必须要认真仔细的制定好团学会的每一条规章制度,做到让每一条制度详细具体。从办公室职能出发,本人建议一下四则规章制度:
Ⅰ“报账制度”
报账流程应分为三步,即经费的审批、使用和结算。
1、经费审批
部门经费使用需提前经负责部门辅导员老师同意并将经费预算表经老师审核后签字。经办人员必须持活动过程中产生的全部真实,合法的原始凭证到财务处报账,对不合法,不真实,不齐备的原始凭证办公室有权不予受理。办公室对下列票据有权不予受理:1.虚假票据;2.超过有效期限的作废票据;3.书写不规范的原始票据。
2、经费使用
(1)经办人员如果所购货物种类较多,发票上不能一一列示的,还应由销货单位开具购货清单并盖章(超市附水单)。
(2)经费使用以节约为原则,减少不必要开支。
3、经费结算
(1)报账时应填写“中南大学信息学院报账标签”,原始发票沿标签左边粘贴整齐有序,报销项目按内容填写完整,标签上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必须逐一签署。
(2)报账人持粘贴完整以及有经办人,验收人,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的报账标签,先到办公室审核签署意见后,再按报账审批权限签字,然后到办公室进行报账。审批权限: 500元(含500元)以办公室主任审批,500元以上由主管团学会书记审批。
(3)大额现金使用(如借差旅费等)请提前三天通知办公室,否则办公室不予办理借款手续。
(4)固定资产等其他购置业务,以及各处室在今后业务中可能要使用的发票必须自行保留
发票复印件,以备日后维修、查询使用,否则办公室不提供原始发票的查询业务。Ⅱ“印章制度”
印章的使用牵扯到许多微笑的细节,因此在制定起来需要严谨认真。
1、以学院名义发出的文件,一律凭文稿上分管院领导签字用印。
2、各种证件,由主管业务部门列出名单并经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后,由负责此项业务的人员到办公室用印。
3、各种证书、聘书按学校有关规定,经相应的评审机构评审或学院领导讨论确定,由主管部门列出名单、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后,派专人到院办公室用印。
4、对外发出的外文函件若需加盖校章,必须先由外事办审核及其负责人签字,经院领导签发后,方可用印。
5、开具学校介绍信时,须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在介绍信上写明联系工作的具体内容,方可使用校章。
6、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用印:
1.用圆珠笔或不同笔迹、不同颜色书写的;
2.多处或关键字涂改及字迹不清的;
3.落款名称与印章名称不符的;
4.有违本规定或仍需核实或内容不实的。
7、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8、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用印后或不用印时,应将印章存放安全处。
9、值班完后,要检查所保管的印章,落实存放情况。
10、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和部门的责任。Ⅲ“预支制度”
预支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必须要有一定的规章制度来规范其权利的使用,有六条项目作为参考。
1、各部门在预支前需得到学院领导及办公室主任的有关批示,并将有关批示一式两份。
2、预支金额上限为XXX元,若申请预支金额超过上限,需得到有关部门及领导的批示,并盖有相关章印才可申请大额预支。
3、各部门预支最多不能超过XX天,若超出规定时间还款需提供有关部门领导及部长的申请,由办公室领导及主任通过请示得到批准。
预支申请时需注明用款金额、用途及时间。
5、不可预计的临时开支各部可先垫付,其后需持相应发票,经有关领导批审后进行报销。
6、由于多方面原因,实际花费和预支会有不符,原则上不允许发生结算超出预算的情况,若发生该情况,则由部门自行垫付超出部分,同时,提倡各部在保证活动效果的基础上尽量节俭,最好做到预支能有剩余,并将剩余金额交还办公室。
Ⅳ“办公室使用制度”
学生会办公室是学生干部办公及活动的主要场所,将由院团委学生会统一负责管理。那么一份好的规章会让办公室的使用更加有序。
首先,办公室是学生会干部日常办公的主要场所,由值班部门学生干部负责清洁卫生工作。各部门若需使用该办公室召开会议时,应提前一天向团委秘书提出申请,由主席统一安排,需召开紧急会议应向主席说明情况。
其次,学生会任何干部不得私自配制办公室钥匙,各部长如需使用应向办公室主任争取意见,不得将办公室钥匙交给学生会以外的人员使用(主席签字同意除外)。
再者,外单位借用办公室需向团学会提出书面申请,经主席审批签名同意后,由团委秘书以不影响学生会正常工作为原则调整安排,作好登记,并负责监督。办公室内的物品不得随意移动,使用完毕,各种物品应放回原处,并保持整洁。办公室内的书刊报纸为学生会财产,任何团体或个人都不得挪为他用或带出室外,室内的书刊报纸由办公室专人负责更新和保存。
注意,学生会办公室每天需要有人值班,负责联系、接待、办公等事务,并保持室内的卫生和书刊报纸的清洁。学生会办公室的正常熄灯时间为晚上九点,无特殊理由,室内开灯时间晚上不能超过九点半。并且,办公室内不得吸烟,不得赌博(包括变相赌博),不得进行其他一切有损学生会形象、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最后,办公室为团学会日常办公场所,严禁吸烟、赌博和一切有损学生会形象、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结语:以上为本人对于办公室建设问题中制度的制定提出的一些建议。在办公室的众多职能中,制度的制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一个好的运作机制可以造就一个好的团队,而我们就是机制的制定者。我们要用严谨负责的态度来制定每一条规章制度,将制度合理化、人性化,尽量做到每一条制度的完善化。
办公室就像一个家庭,我们每个人都是家中的成员,而团学会就像一个更大的家包容了我们每个部门,我们当然要为家的建设尽心尽力,让家更加的完善和优秀。不需用太多华而不实的语言来表达心意,我们只要用踏实勤奋的心来努力工作。相信我们每个成员会成为团学会的骄傲而信息学院团学会将会成为中南的骄傲!
信息学院团学会办公室干事:苏丹
10.制定幼儿园规章制度的意义 篇十
幼儿园规章制度是为了实现幼儿园的目标,对园内各项工作和对各类人员的要求加以条理化、系统化,规定出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和工作规程。这是幼儿园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等,按照教养工作规律和园所实际情况,采用条文的形式,对全园教职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行为活动提出的具有约束力和一定强制性的准则和规范。幼儿园制度建设的内涵:收集、总结、慨括、形成、的过程。
幼儿园通过建立起一个整套合理的规章制度,各部门、各层次、各方面人员对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怎样做事等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从而规范教职工的行为和形成正常的工作秩序。规章制度还起着协调各方面工作和各类人员行为的作用,既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协调配合,保证了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
11.小学班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篇十一
一、具体事项
1、树立班级利益高于一切的思想,有强烈的群众荣誉感,处处为班级着想。
2、正确客观地树立学习观念,认真对待学习,刻苦努力。
3、上课认真听讲,不乱发言,回答或提出问题应先举手,并能用心大胆地回答老师所提的问题。
4、严格遵守学校的时间制度,迟到务必打报告,严格办理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
5、团结友爱,互帮互助,不打架,不骂人,不讥笑他人,不在教室内追逐打闹,上学结伴而行,放学应按路队要求行走,做到不争、不抢、不超。
6、按时独立完成各科作业,不抄袭他人作业,并能持续作业的整洁。
7、用心并能持续教室的清洁卫生,能做到不乱扔,不乱丢,合理利用卫生袋。
8、爱护公物,不乱用粉笔涂画。
9、严格服从班干部的劝导,事后可向老师反映状况,并能正确地监督班级管理工作。
10、班主任每一天早晨、下午各点一次名。(若班主任不在,则班委会成员代劳)
二、学生职责
1、不能在上课之后进教室,也不能以各种为借口而逃课。
2、不能上课睡觉,不准吃零食。(面包、奶、饼干等除外)。
3、不能在上课时随便喊叫别人,并做一些怪异的动作。
4、下能在下课时在讲桌上用黑板擦拍黑板灰,或损害粉笔,不能破坏班级的东西。
5、不能用别人的作业顶替自我的作业或交空作业本。
6、不能说一些侮辱别人的话(或脏话)。
三、值日生职责
1、按时值日,每一天在7:___分之前打扫完卫生并且持续一天中地面上无垃圾。若发现有人随地扔垃圾,有权利责令他拾起,若此人不听,交班委会处理。
2、值日生到校后第一件事要开窗通风,持续教室内空气清新。
3、擦黑板的同学一节课一擦,持续黑板光洁乌黑,无粉笔字痕。板擦上的粉笔末应在擦完后立刻清理干净。
4、打扫室外卫生区的同学每一天早上打扫一次,打扫完后应报告组长,组长检查合格后方可回教室。
四、班长职责
1、遵守学校及班级的规章制度,热爱学校,热爱班群众,关心班内每个成员,时时刻刻要维护班群众的荣誉。
2、要注意学生的到校状况,如发现无故未来者,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并做好记录。
3、学生请假务必有请假条并且有班主任的签字,没有班主任签字不得准假(家长电话联系学校)。
4、老师不在课堂时,应维持好纪律,做到班内无声音,无下位者。
5、课间监督学生是否玩危险物品。一旦发现立即制止,并没收危险物品交于班主任。
五、卫生委员职责
1、每一天早晨检查教室及卫生区,做好督促工作,保证无垃圾。如发现不干净应责令该负责区组长重新打扫。
2、在课间若发现卫生区内有垃圾,有权责令当天值日组长打扫干净。
3、每星期的卫生大扫除,应分工精确,职责到人,定好打扫时间及方法,并做好监督工作,做好违纪记录。
六、请假制度
1、在本人务必亲自离校办理并且会耽误上课的状况下能够请假。
2、本人务必提前向班主任请假。如果有病务必由家长亲自来请假。
3、请假人务必在规定的假期内按时返校,否则按旷课处理。
七、班委会职责
1、班委会由班长、值班班长、语文课代表、数学课代表、英语课代表(三-----五)、艺体课代表、、品德与生活(社会)课代表、图书管理员等成员组成。
2、每个成员务必遵守班级的规章制度,热爱班群众,用心维护班级的荣誉,为班级贡献自我的力量。
3、课代表应及时收发作业,教师不在时要布置好作业。
4、每个成员都要用心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领头为班级争取荣誉,做其他同学的好榜样。
5、班长处理不当的问题,班委会成员有权共同商讨,达成协议,重新处理。
6。值日生9:20之前打扫完室内外卫生,值日生回家前关好门窗,如学校批评打扫不干净或不及时,下一星期组长罚___天,组员罚三天,并且全组成员每人扣0。___分每一天早上做完值日后,并且持续一天中地面上无垃圾。若发现有人随地扔垃圾,有权利责令他拾起,若此人不听,交班委会处理。
小学班级管理规章制度范本
1、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2、不准在教室、走廊上高声喧哗,追逐打闹
3、不住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
4、不准扒栏杆,带包装袋上楼。
5、课间操、升旗、大型集会务必穿校服,不得无故缺席。
6、请假要履行手续,不得无故迟到、旷课。
7、上课认真听讲,不得扰乱课堂秩序、随意说话、看课外书籍、顶撞老师。
8、作业要独立完成,按时完成,不得抄袭。
9、值日生要按要求,认真做好值日,不准拖拉。
10、在校期间,不准吸烟上网、打架斗殴、勾结校外人员。
11、在宿舍要遵守宿舍的纪律要求,服从管理。
具体奖罚措施:
奖:
1、月考、期中、期末考试成绩在班级前十名的依次加十分。
2、每次考试进步在五个名次以上的每人加三分。
3、一个月内无违纪现象,不迟到,不请假的每人扣___分。
4、参加群众活动为班级争光的,按其成绩给予___分
5、大公无私拾金不昧被学校表扬的每人没次加___分
6、其它为班级做出贡献的酌情加分
罚:
1、违反校纪吸烟私自离校翻墙上网的一次扣___分
2、打架顶撞老师违反考试纪律的一次扣___分
3、值日生工作失职受到学校批评的每人扣___分
4、考试成绩倒十名的依次扣___分
5、无辜不参加群众升旗课间操旷课者每次扣___分
6、带包装袋扒栏杆被发现想和每人扣___分
7、上课不专心不能按时完成作业受到老师批评的每人扣___分
8、上课迟到者每次扣___分
期望同学们共同遵守,互相督促,共同进步为把我们班就建设成为一个良好的班群众而努力。
小学班级管理规章制度制定
1、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有事先请假。
2、课间不能追跑打闹,大声喧哗,应配合值日生的工作。
3、在集会时要求听从指挥,不能随便说话、克制小动作,要做到站如松、坐如钟。
4、每位同学都要配合组长和班干部的工作,做到用心配合、不说长道短,有什么状况直接向老师反映,不得顶撞。
5、在学校见到老师要主动问好,团结同学,不搞小团体,用心配合老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为老师提推荐。
6、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使用礼貌语言,做一个礼貌的学生。
7、认真做好操,出操时要做到快,静,齐。
8、上课认真听讲,不讲小话,不玩小动作,用心回答问题。
9、下课不在教室里追赶吵闹。
10、按时独立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做到错题当天改完,有不明白的及时问老师或同学,不能抄作业。
11、早读时声音要洪亮,有感情。
12、周一到校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将家庭作业交给组长,组长要做好作业的检查工作和将未完成作业的同学名单上交学习委员。
13、注意卫生,做到不乱扔、不乱画,桌椅摆放要整齐。桌子里不能存放垃圾,桌面学习用品的摆放要整齐。
14、班干部及组长和相关负责人要认真履行自我的工作职责,除管理好班级以外,还要给事事给同学们做榜样。
15、小组的同学要相互帮忙,相互监督,共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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