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共14篇)(共14篇)
1.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一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管理办法的通知
乐府办发〔2012〕19号
各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乐山高新区管委会、峨眉山-乐山大佛景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8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护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规范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以下简称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申请、使用和管理,保证峨眉山茶的质量和特色,维护峨眉山茶的声誉和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2005年第7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申请受理、审核批准、使用保护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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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乐山质监局统一负责全市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农业、工商、卫生、峨眉山茶茶叶协会等相关部门和组织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做好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的保护工作。
第四条 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乐山市行政区域。峨眉山茶的生产、加工应当在保护范围内进行。
第五条 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地域范围内从事茶叶生产、经营的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下同),凡符合使用条件的,均可以自愿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二章 申请、受理、审核及批准
第六条 各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受理及初审工作。
第七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且工商营业执照注册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
(二)生产、加工茶叶原料主要来自本行政区域内;
(三)生产、加工过程及产品质量符合《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并建立有完整的产品质量档案;
(四)建立起质量管理体系,3年内无重大质量违法记录。
第八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并交验原件;
(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四)法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对经查实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单位,3年内禁止其申请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第十条 县(市、区)质监局受理专用标志使用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征求当地农业主管部门意见并完成初审,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查勘。初审合格的,出具初审意见,并将相关材料报乐山质监局复审;初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对专用标志使用申请的复审,由乐山质监局会同农业、工商等相关部门进行。经复审合格的,按程序报上级质检部门终审;复审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终审合格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登记并向社会公告,申请人即可在其产品上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第十二条 申请使用峨眉山茶地理标志,行政机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章 使用和管理
第十三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图案和“峨眉山茶”文字组成。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使用者可在其生产的峨眉山茶标签、包装物、说明书、广告和相关经营、展销场所以及茶事活动中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
鼓励获得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权的单位在其产品包装物的正面印制“ ”祥云图文,其大小可根据需要放大或者缩小。
第十四条 乐山质监局负责对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印刷、发放、使用等情况进行管理。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可根据需要直接印刷在包装物上或者印制成防伪专用标志粘贴(吊挂)在包装物上。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产品包装物上自行印制专用标志的,应将拟印制的数量和范围报乐山质监局备案后印制。
获准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单位在包装物上粘贴(吊挂)专用标志的,专用标志由乐山质监局向有关机构统一定制。
第十五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的规定加工制作茶叶产品。收购鲜叶时,应向供应者验明原料产自保护区域的证明。
第十六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应当严把原料进货、产品出厂检验关,并建立峨眉山茶生产、销售台帐、茶叶基地档案或者相应的原料收购台帐以备查用。
第十七条 鼓励符合条件的茶叶生产、经营单位申请使用专用标志。对申请成功并经乐山质监局、市农业局等主管部门确认持续使用专用标志和“ ”祥云图文的单位,由市人民政府给予3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保护和监督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质监部门会同农业、工商、卫生等有关部门对使用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产品的产地范围、生产技术工艺、质量特色、质量等级、数量、包装、标识,专用标志的使用情况、产品的生产环境、生产设备等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茶叶基地质量安全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峨眉山茶的生产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分析,每年至少对峨眉山茶鲜叶来源、鲜叶安全质量进行1次核查。对鲜叶来源不符,鲜叶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条 峨眉山茶茶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保障和提高峨眉山茶质量,维护会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一)擅自使用、伪造峨眉山茶名称或者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二)转让、出租、出借、买卖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的;
(三)使用与峨眉山茶专用标志相近、易产生误解的名称或者标识,以及可能误导消费者的文字或者图案标志,使消费者将该产品误认为峨眉山茶的。
第二十二条 峨眉山茶专用标志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质监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暂停使用专用标志:
(一)未按《地理标志产品峨眉山茶》标准组织生产的;
(二)产品质量连续2次以上(含2次)监督抽查不合格的;
(三)在峨眉山茶生产、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
整改合格的,由质监部门书面通知其可以继续使用专用标志;整改不合格的,由质监部门逐级报请国家质检总局注销其专用标志使用注册登记,停止其使用专用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从事峨眉山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忠于职守,秉公办事;
(二)严禁弄虚作假;
(三)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
(四)不得泄露有关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违反以上规定的,由监察机关或所在单位按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乐山质监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2.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二
安泽连翘古称岳阳连翘, 以个大、饱满、药用价值高闻名全国。该县连翘总面积达10余万公顷, 年产量达400万公斤, 采收量可达280万公斤, 占全国总产量的1/4, 素有“全国连翘生产第一县”之称。
安泽县独特的气候条件和地理环境孕育了丰富的药材资源。该县林木覆盖率达67.2%, 居山西省第一位, 是国家级生态示范区。该县境内拥有木本植物250余种, 其中有经济价值的乔木树种100余种;草本植物近1 000种, 其中有药用价值的多达400余种。
3.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三
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自然禀赋等条件为威武市做强做大武威葡萄酒产业提供了无法比拟的综合资源优势。
武威市酿酒葡萄基地面积扩张迅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品牌建设成果显著等,已基本建成“中国葡萄酒城”雏形。
武威市进一步扩大优质葡萄基地建设规模。加强新品种选育、引进,确保酿造葡萄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农业部对特定地域、特有农产品的认证标志,是国家农业产品的重要标志品牌。近日,从国家农业部传来喜讯,甘肃省威武市申请登记的“武威酿酒葡萄”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和条件,农业部准予登记,依法实施保护。这标志着2012年武威市荣获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惟一的由国家命名的葡萄酒城——“中国葡萄酒城”这一殊荣之后,武威酿酒葡萄具有了国家认定的永久“身份”。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一种质优标记,蕴藏着巨大的经济价值,是一种无形财产,而且与知识产权的其他客体相比,地理标志的保护没有保护期限限制,具有永久性。此项认证,对推进武威市酿酒葡萄品牌建设、提升产业化经营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葡萄酒的历史
武威盛产葡萄酒的历史源远流长,是中国葡萄酒的故乡。早在2000多年前张骞出使西域,引入葡萄种苗,武威即种植葡萄、酿造葡萄美酒,成为历朝贡品。此后,葡萄种植和酿酒渐入中原,走向全国,但仍以凉州为佳。三国魏帝诏书称赞凉州葡萄“味长汁多”、“他方之果,宁有匹之者”。从唐宋“葡萄美酒夜光杯”、“葡萄酒熟恣行乐”,“如倾潋潋蒲萄酒”到明清“垆头酒熟葡萄香”、“凉州美酒说葡萄”、“葡萄却醉凉州酒”,无数称颂凉州葡萄酒的佳句绝唱,佐证着葡萄美酒造就了大凉州的繁荣昌盛。
武威发展酿造葡萄酒的自然条件独特,光、热、水、土资源组合优越,是我国和全世界有机葡萄酒的最佳产地。国务院研究室工交司司长唐元说:“武威光照条件充分。葡萄是长日照作物,对光的反应很敏感,武威年日照时数在3000小时以上,高出法国波尔多1000多小时,长出的葡萄穗大粒饱,着色好,香气浓郁;武威温度适中,有效积温高达1500小时以上,昼夜温差大于15℃以上,高于波尔多6℃―9℃,高于河北、山东3℃―6℃,有利于糖分结晶和积累,糖酸比处于最佳状态。而新疆由于成熟季节温度高,成熟过快,葡萄的含糖量过高,在葡萄酒的酿造过程中往往需要人工加酸;宁夏等产区则相反,往往需要降酸;武威气候干燥,可抑制葡萄病虫害发生,葡萄生长不需喷洒农药,安全性强。”
武威地处欧亚大陆桥的咽喉位置,处于兰州、白银、银川、金昌、西宁城市经济圈的中心位置和西陇海兰新经济带的中间地带,是西北重要的交通隘口城市,特别是在威武市建立的甘肃省首家保税物流中心,能为葡萄酒企业提供进出口及配套服务,拥有良好的区位交通优势。
深厚的文化底蕴、独特的自然禀赋、优越的区位交通等条件为威武市做强做大武威葡萄酒产业提供了全省乃至全国其他产区无法比拟的综合资源优势。2010年以来,市委、市政府做出了把以葡萄酒为主包括啤酒、白酒和食醋、矿泉水的“液体经济”作为区域发展的首位产业的重大决策,有力助推了全市葡萄酒产业快速发展。
加快推进葡萄酒产业发展
“种植葡萄给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收益,每亩收入达5000元到6000元,收入高,还节水,老百姓原来不愿种,现在抢着种!”民勤县苏武乡橙槽村村民吴新荣说。橙槽村是民勤县种植酿造葡萄最早的村,通过种植酿造葡萄,村民住上了新房,开上了小车,日子过得红红火火。
目前,武威市已成为全国九大葡萄酒产区之一,已建成酿酒葡萄种植基地22.55万亩, 2014年新发展酿酒葡萄2.73万亩,全市酿酒葡萄种植面积约占全省的70%以上、全国的10%,建成了凉州区威龙清源基地、黄羊河、新地滩,民勤苏武乡橙槽、苏武葡萄庄园、石羊河扎子沟等一批上规模、高效益的优质酿造葡萄基地,形成了基地化的原料生产供应体系。在现有甘肃莫高、甘肃皇台等本土企业的基础上,先后引进了美国月色美地、山东威龙、甘肃紫轩、上海久石红等国际、国内知名葡萄酒企业,已投产葡萄酒企业7家,具备了规模化的生产加工体系。传承与创新结合,开办了甘肃威龙葡萄酒业专修学院,成立了武威市林业科学研究院,内设葡萄研究所,初步构建了现代化的科技支撑体系,葡萄酒产业已逐步成为农民增收、企业增效、财政增税的特色优势主导产业。
2012年10月,中国食品工业协会授予武威“中国葡萄酒城”,这是全国第一个、也是目前惟一的由国家命名的葡萄酒城。威武市成立了葡萄酒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液体经济发展办公室,编制了《武威市葡萄酒产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出台了《关于加强葡萄酒产业服务管理的意见》等政策措施,省工信委还出台了《关于加快武威中国葡萄酒城建设的意见》,为加快推进武威市葡萄酒产业发展,增强产业的核心竞争力发挥了积极作用。
2013年,武威市成功举办中国.河西走廊第三届有机葡萄美酒节暨中国葡萄酒城首届葡萄酒节,极大地促进了武威市葡萄酒产业的发展。
2014年3月12日,在全省部分葡萄酒企业负责人座谈会上,李荣灿副省长宣布中国·河西走廊有机葡萄美酒节永久落户武威,为武威市葡萄酒产业快速发展、建设中国葡萄酒城注入了新的活力。
现在,武威市酿酒葡萄基地面积扩张迅猛,企业规模不断扩大、产能持续提高,品牌建设成果显著,科技支撑体系逐步完善,产业聚集效应初见成效,已基本建成“中国葡萄酒城”雏形。
着力推介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
武威市坚持把葡萄酒产业为主的“液体经济”作为区域发展的首位产业,计划到2016年,全市酿造葡萄基地达到30万亩,葡萄酒生产加工能力达到20万千升以上。到2020年,力争把武威打造成国内一流、世界知名的有机葡萄酒生产基地,建成高品位、强优势、影响力重大的“中国葡萄酒城”,推动武威葡萄酒产业向国际化方向发展。
思路已经明确,方向已经指明。武威市将以民勤县和凉州区、古浪县北部沙漠沿线区为重点,采用“公司+基地+农户”的种植模式,进一步扩大优质葡萄基地建设规模。加强新品种选育、引进,确保酿造葡萄基地健康、可持续发展。依托“中国葡萄酒城”金字招牌,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企业,重点抓好莫高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总投资约50亿元的莫高国际葡萄酒城项目,构架“一城、三区、五镇、七产”的总体发展格局,辐射带动周边10万亩酿造葡萄种植和农户的发展,力争打造集生产加工、观光旅游、文化展示、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葡萄酒产业综合体。立足武威市葡萄酒产业发展需要,通过发展葡萄酒加工业,带动制瓶业、印刷包装业、运输业、原辅料加工业、机械装备制造业等相关产业发展,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开展葡萄糖浆、葡萄汁饮料及葡萄皮籽综合产品开发,进一步延伸产业链条。加大科研开发资金投入和葡萄酒人才引进力度,强化对乡、村技术员及酿造葡萄种植户开展实用栽培技术、标准化生产及葡萄采摘后期管理等方面的培训。
同时,以企业为主体,市场化运作和政府推动相结合,着力推介武威葡萄酒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深度开发具有地域特色的“液体经济”生态文化旅游产品,通过举办中国·河西走廊有机葡萄美酒节等形式带动葡萄酒文化旅游产业发展,借助旅游业促进葡萄酒产品营销,促使旅游与营销形成互推共进机制。
一个极具优势的产业,正在武威这片充满希望的热土上崛起。
4.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8 篇四
第 11 号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业经2007年12月6日农业部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部 长
孙政才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使用,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特色,提升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
本办法所称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第三条 国家对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登记制度。经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农业部负责全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工作,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的审查和专家评审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的受理和初审工作。
农业部设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由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五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不收取费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经费编入本部门预算。
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和利用纳入本地区的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规划,并在政策、资金等方面予以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推动地理标志农产品发展。
第二章 登
记
第七条 申请地理标志登记的农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称谓由地理区域名称和农产品通用名称构成;
(二)产品有独特的品质特性或者特定的生产方式;
(三)产品品质和特色主要取决于独特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文历史因素;
(四)产品有限定的生产区域范围;
(五)产地环境、产品质量符合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人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下列条件择优确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等组织。
(一)具有监督和管理农产品地理标志及其产品的能力;
(二)具有为地理标志农产品生产、加工、营销提供指导服务的能力;
(三)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第九条 符合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条件的申请人,可以向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资质证明;
(三)产品典型特征特性描述和相应产品品质鉴定报告;
(四)产地环境条件、生产技术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技术规范;
(五)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
(六)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
(七)其它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申请之日起,应当在4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初审和现场核查,并提出初审意见。符合条件的,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提出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意见和建议通知申请人。
第十一条 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专家评审工作由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评审委员会承担。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专家评审委员会应当独立做出评审结论,并对评审结论负责。
第十二条 经专家评审通过的,由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代表农业部对社会公示。
有关单位和个人有异议的,应当自公示截止日起20日内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提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业部做出登记决定并公告,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公布登记产品相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专家评审没有通过的,由农业部做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长期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证书持有人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变更申请:
(一)登记证书持有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地域范围或者相应自然生态环境发生变化的。
第十四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实行公共标识与地域产品名称相结合的标注制度。公共标识基本图案见附图。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由农业部另行制定公布。
第三章 标志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一)生产经营的农产品产自登记确定的地域范围;
(二)已取得登记农产品相关的生产经营资质;
(三)能够严格按照规定的质量技术规范组织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四)具有地理标志农产品市场开发经营能力。
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应当按照生产经营与登记证书持有人签订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在协议中载明使用的数量、范围及相关的责任义务。
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不得向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收取使用费。
第十六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可以在产品及其包装上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二)可以使用登记的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宣传和参加展览、展示及展销。
第十七条 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登记证书持有人的监督检查;
(二)保证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品质和信誉;
(三)正确规范地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督管理工作,定期对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的地域范围、标志使用等进行监督检查。
登记的地理标志农产品或登记证书持有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由农业部注销其地理标志登记证书并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地理标志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质量控制追溯体系。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证书持有人和标志使用人,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质量和信誉负责。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和登记证书。
第二十一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 从事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管理和监督检查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有关规定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农业部接受国外农产品地理标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登记并给予保护,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5.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五
情况汇报
古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2011年3月22日)
古丈县位于武陵之东、雪峰之西,隶属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全县辖12个乡镇,140个村,1037个村民小组,4个社区19个居委会,国土总面积1297.45平方公里(194.6万亩),总人口14.3万。到2010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10.7亿元,财税总收入7738万元。古丈既是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也是湖南省林业重点县,作为古丈的“名片”,古丈茶叶长久以来被家乡人民寄予厚望,但茶叶产业化发展却一直较为缓慢,直到近两年来,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推动下,古丈茶叶产业化的速度明显得到加快。
一、“古丈毛尖”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过。
古丈茶叶始种于东汉,条索紧细、形若针尖、清香淳正、生津止渴、苦而回甘,具有明目清心、提神益思之功效,是湘西“三宝”之一。古丈县的茶园主要处于武陵山区,海拔300米左右,这里渠流纵横,气候温和,春季雨多雾浓,十分利于茶树的生长,西晋《荆州土地》一书中记载:“武陵七县通出茶,最好。”古丈便是武陵七县之一。唐朝时,古丈毛
尖就已经被列为贡品,新中国成立之后,曾数度获得各类金奖,古丈县目前已是湖南省四大产茶县之一,其名优茶产销量居湖南省第一位。古丈茶的美誉早已传遍了五湖四海,但由于受地域范围、生产规模、交通方式、文化理念等因素的影响,长期以来,古丈毛尖在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一直缺乏统一的标准,古丈茶叶的产业化建设受到了严重制约。近些年来,部分本地及外地经营茶叶的企业和商户为了牟取暴利经常销售劣质、假冒的“古丈毛尖”,这严重影响了古丈茶叶的形象,同时也损害了合法茶叶企业的经济利益。
为维护古丈茶叶的声誉,推进古丈茶叶产业化建设,古丈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6年初向古丈县委县人民政府提出了为“古丈毛尖”申请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建议,06年底,古丈县委县政府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申请古丈毛尖茶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经过一年的努力,申请终于获得了批准:2007年12月2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了《关于批准对古丈毛尖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公告》(2007年第207号文件),至此,古丈毛尖茶叶的地域范围、质量技术要求、专用标志使用等有了明确的规定。古丈县委县政府也及时制定了《关于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若干规定》和《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评定细则》。2008年,在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关于核准山
西六味斋新源醋业有限公司等企业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公告》中,古丈县共有6家茶叶企业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申请得到了核准。到目前为止,全县有权使用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的企业已增至14家。
二、古丈县开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古丈县政府大力实施“新型工业兴县、绿色产业富民”的发展战略,企业及农民发展茶叶产业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从而有力地推动了全县茶叶产业化建设:
(一)种茶农户明显增多,茶园面积快速扩大.2003-2006年,由于种茶效益不明显,古丈县农民发展茶叶产业的积极性不断下滑,全县茶园面积呈现出了萎缩的倾向。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后,县人民政府抓住有利时机,新建茶叶专业村组60多个,发展50亩以上种植大户155户,全县茶叶面积得到迅速扩大,目前全县茶叶总面积8万亩,其中有良种茶园近4万亩,国家认证的绿色食品基地7000亩,有机茶基地2000亩;建立茶叶专业村50个,茶叶种植大户280余户;新建成茶叶大户初制加工厂44个。
县茶叶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底至2008年春全县茶叶
面积新增646亩,2009年春新增5000多亩,2010年完成茶园新扩1.4万亩。今年还将继续强势推进“万亩茶园新扩工程”,确保今年再新增茶园1万亩以上,向着全县茶园面积达10万亩,全县农民人均1亩茶园的目标阔步迈进。
(二)茶叶加工机械化程度和加工技术进一步提高,产品创新快速发展。近几年来,政府给茶农陆续投放茶叶加工机械130多台,茶农加购机械70多台,全县建成茶叶初制加工厂44个,建成农户家庭式加工点55个,初步形成了以加工厂为中心的归集鲜叶、统一加工的模式。并申报了“深度开发七叶参新产品新技术研究”和“青龙茶加工技术研究”项目,湘科委成果鉴定认定,上述技术成果达到了国际先进和国内领先水平。古丈茶叶产业已经扩大到了古丈毛尖、绿茶、出口珍眉、七叶参、茶多酚、青龙茶等6大系列100多个花色品种。
全县新增茶叶专业合作社6个,新增各类茶叶加工机械103多台,新增茶叶初制加工厂2个,新增农户家庭式加工点13个,新增双溪乡正味茶场,默戎镇牛角山茶场等,连片开发、集统一加工的大型茶场3个,完成大型老茶园改造1个,全县以加工厂为中心,归集鲜叶、统一加工的茶叶生产加工模式进一步走向成熟,茶叶机械化加工规模进一步扩大。
(三)产业效益明显增强,龙头企业迅速发展。在“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强势带动之下,近几年古丈茶叶的价格逐年上涨。2008年初,古丈县虽然受到冰冻灾害影响,茶叶
总产量比2007年下降280吨,但产值却比上一年增长了200多万元,全县茶叶年纯收入1万元以上的农户达到了68户,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农户达到23户。2009年,古丈茶叶每斤价格在上一年的基础上再次上涨了50多元,尤其是古丈茶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古丈毛尖”最高卖到2600元/斤,在上一年基础上增长了一倍。受市场利好消息的鼓舞,政府的扶持力度加大,企业投资的劲头也更足了:2010年,湖南英妹子茶业有限公司落户古丈,投资上千万建设茶叶清洁化加工生产线,对茶叶进行分级处理和细化加工;全县新增冷藏保健库630立方米,全县有两家茶叶企业取得了自营进出口权。另外,我县重点产业项目1850吨绿茶、100吨七叶参保健茶、100吨速溶茶等茶叶生产线的建设速度也明显加快。
(四)市场管理逐渐规范,企业权益得到保护。为加强对茶叶市场的管理,2008年4月,古丈县政府将经营茶叶的企业和个人组织起来进行资源优化配置,按统一标准进行装修,集中安置在县城红星小区,建成了茶文化一条街。县政府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制定了《关于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若干规定》、《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标志使用评定细则》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请使用程序,逐渐摸索出了一套相对科学、完整的管理模式。同时,开展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工作程序、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申
请使用程序培训,组织专门队伍,结合“地理产品保护”要求,定期开展茶叶知识宣传活动。
三、县政府及县监管部门的基本作法。
为了确保“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取得实效,古丈县政府结合相关部门意见制定了一系列措施。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县委、县政府把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列出了专项工作经费,成立了以分管副县长为组长,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各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共同做好服务工作,为实施“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创造了良好的工作环境。
(二)广泛宣传,科学引导。为了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更好地服务于茶叶产业的发展,古丈县开展了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宣传、引导活动:
2008年4月,县政府举办了“2008古丈茶叶高峰论坛”,全国9个省市的领导、专家参加了论坛,此次活动展示了古丈茶叶优良的品质和深厚的文化底蕴。
2009年3月,县政府在省城长沙成功举办了“湘西•古丈毛尖新茶上市暨商务签约新闻发布会”。发布会大力宣传了古丈毛尖作为“地理标志产品”的特点和优点,通过现场洽谈,湖南茶业有限公司、沃尔玛驻湖南区代表等9家企业
与古丈县茶叶产销企业签订了金额为7000多万元的茶叶购销合同。
2010年 4月,县政府成功举办了“中华茶祖节〃古丈毛尖万人品评会”,国家农业部、中国茶叶流通协会、中国茶叶科学文化研究会、中国国际茶文化研究会等,160多个部门和地区的400多名领导、专家,20多家企业界人士,及1万多名来宾参加了这次盛会,现场竞拍出48000元/斤的天价茶,当天签订7400多万元茶叶交易合同。
(三)措施得力,护茶到位。为提高企业对专用标志的使用量,提升获保护产品的效益和市场占有率,古丈县定期召开“古丈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座谈会”,使“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逐渐深入人心。相关部门要求企业做好:原材料收购台帐、生产产品台帐、销售台帐、地标专用标志销售去向台帐。同时,监管部门组建联合执法队伍,不定期地开展护茶打假活动,仅2008年一年,全县就开展了5次打假维权活动。共查处违法违规企业2家、个体经营户27户,没收销毁假冒古丈毛尖147斤,涉案货值达100多万元,打假范围扩大到了怀化、长沙等地区。
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是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一项重要工作,它有利于保护民族精品、保护民族文化遗产,也有利于促进当地经济发展,是一项功在政府、利在百姓的事业,地
理标志产品的成功申请已经使古丈茶叶迈开了新的步伐。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同时也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今后我局将进一步加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大家对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认识和申报积极性。同时加强 “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后期监管,确保产品的质量和信誉,充分发挥“古丈毛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为我县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6.地理标志产品案例 篇六
1、地理标志产品的概念及与普通证明商标的区别
地理标志产品是指产品产自特定地域,其质量、声誉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如茅台酒、龙井茶等,是用特定地域的原料,采取传统加工工艺,在特定的地域内生产,具有独特风味的产品。与普通证明商标相比,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特点:
A、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个体专有的独占性。它不允许个人独自申报注册,是一个地域内所有相关生产经营者共有的一项无形资产,如别人盗用或假冒地理标志产品,任何权利人都可以提请保护。
B、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时间性。该权利没有保护期限的限制,是一项永久性的财产权利。如注册了“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只要“静宁”地名存在,该项权利就永久存在,静宁人就永久享有该权利。而普通证明商标只有10年保护期限,如果到期不申请续展,就会自动丧失。
C、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不具有可转让性。它与一个地方的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紧密联系,别人抢注不去,个别人或组织也不可转让,因为转让后就失去了地理标记的本源性,会造成商品地域来源的混淆。
D、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具有对世效力。普通证明商标如果要在国外得到保护,需要在国外另行申请商标注册或提请国际商标注册。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只要在我国注册,不管出口到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都具有保护的效力,别人都不可侵权。
2、申请注册“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重要意义
“静宁”苹果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是对苹果栽植于静宁这一独特的地理环境(东经105°20′—106°05′、北纬35°01′—35°45′,果品成熟期昼夜温差大于16℃;以黄绵土为主要土壤,水质无污染),苹果品质充分由该地域、气温、土壤条件而决定,并且对其实施地理标志强制性保护的一种行为。
7.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七
关键词:地理标志,山西农产品,保护
引言
地理标志是从货源标记和原产地名称中发展而来的,原产地名称是地理标志的前身。自TRIPS生效以来,地理标志的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的普遍重视。虽然我国是农业大国,拥有很多知名的农产品,算一个潜在的地理标志大国,但是我国保护地理标志的历史较短,没有形成系统的保护制度。
我国具有悠久的农耕文明和深厚的饮食文化,许多以原产地名称闻名的传统名、特、优农产品具有保护价值。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现实市场,将积极引导这些产品在原产地区域的产业化;对地理标志保护产品通用技术及产品质量、特性等方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将有效促进相关农产品生产的标准化;地理标志使用的地域外排他性与地域内共有性,为相关产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提供了竞争和协作的“高位平台”。实行地理标志保护将发掘和实现我国农产品国际贸易的比较优势,是入世后农业须着力把握的机遇之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内涵
1.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基本定义
地理标志以知识产权形式保障产品产自特定地域,所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并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其所有权和使用权属于特定地理标志区域。我国农产品地理标志是用于标示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特色农产品的一种公共标识。
2.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的意义
虽然地理标志的使用并不限于农产品,但由于农产品通常都具有源于其产地的品质并受当地诸如气候和土壤这些特殊地理因素的影响,因此,地理标志对于农产品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地理标志“标志出某商品来源于某成员地域内,或来源于该地域中的地区或某地方,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其他特征主要与该地理来源有关”。地理标志的产生有赖于它标示地域的自然因素或人文因素,地理标志标示产品有着自己独特的品质,从某种意义上说,地理标志就是一张质优证书。地理标志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合理利用地理标志,可以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的知名度与竞争力,保护地理标志产品免受不法侵犯,促进地理标志产品进入国际市场,促进地理标志产品产业化,从而能够给生产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这就是地理标志之所以需要保护的基础。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可以实现保护区域优势资源的需要实现标准化生产的需要;促进农民增收的需要;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需要;促进产业集群发展的内在要求。从解决“三农”问题的需要来看,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是发展我国特色农业的需要,它有助于开发和拓展我国农业的综合功能,有利于提高我国农民收入。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拥有悠远的农耕文明,具有地理标志的农产品资源十分丰富。2005年《我国地理标志》课题组首次对全国323个地理标志进行调研,属于农产品大类的就有307个,占95.0%,其中瓜果蔬菜类最多,达104个,占32.2%。农产品地理标志与“三农”关系最密切,也是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加强对农产品地理标志的保护,符合我国经济发展的长远利益。
山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山西地理标志产品
截止2014年5月,山西省农业厅名优产品开发中心公布了山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获证情况。目前,山西省已有吉县苹果、柳林红枣、右玉羊肉、晋祠大米等共八十多个农产品获得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其中,获得地理标志保护最多的是临汾市,该市共有12种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而太原市则有两个农产品获得地理标志保护,分别为阳曲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的阳曲小米和晋源区王郭种植专业合作社的晋祠大米。
2.山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现状及问题
经过近几年的努力,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总体情况很好,成效十分显著,其中一个重要的措施就是设立了多个示范基地,例如祁县政府专门成立了由县长挂帅,质量技监、农业、畜牧、果业中心等职能部门任成员的祁县酥梨、肉牛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委员会,县政府下拨的前期经费10万元也落实到位。这对于保护该县地方特色产品,增加酥梨、肉牛产品的附加值具有积极的意义。而且,山西的产品已经受到了国际标准的保护,例如2014年10月30日,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山西省岢岚柏籽羊肉、岢岚红芸豆、运城盐池大盐(河东大盐)、运城盐池黑泥4个产品实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同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永济芦笋近期被国家质检总局推荐首批列入欧盟产品目录表,成为我国首批获得欧盟官方保护的地理标志产品。
然而,由于中国对地理标志的保护历史尚短,在实践中还存在许多问题,表现在立法方面:一是地理标志保护法规和行政负责机关冲突;二是一般商标权与地理标志权相冲突。具体说来,目前山西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存在地理标志保护意识落后,地理标志恶意抢注现象严重,地理标志各种侵权泛滥以及不当使用造成地理标志失去市场价值等问题。而我国目前采用商标法(工商总局)和特别法(质检总局)对地理标志进行双重法律保护。这种双重法律保护模式浪费法律资源,产生权利冲突,淡化地理标志的显著性以及加重企业负担等弊端。
山西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实施对策
1.实施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
WTO成立后,TRIPS协议明确将地理标志纳入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地理标志成了当今世界普遍较为关注的一项知识产权。随着我国加入WTO,经济日趋融入全球化大潮,我们在认真履行我国政府对WTO的相关承诺时,同样应该积极把握WTO赋予我们的权利,充分利用知识产权保护下的地理标志这一长项,造福国民社稷。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工作是发展现代农业和特色农业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必须树立长期发展战略,要根据山西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地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分布情况,组织力量编制山西省农产品地理标志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工作重点、推进措施。作为保护工作,建议:禁止以任何方式将地理标志作为商品名称、商品表达使用;禁止对包含有未能表明商品真实原产地的地理标志的商标注册或使其注册失效;禁止字面上真实但实际上却能产生误导效果的地理标志的使用、注册。
对于山西来说,应把握机遇积极行动起来,及早起草相关条例,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并制定相关措施为落实制度提供保障。把山西特色明显的并被世界市场所看好的农产品及其制品,如芦笋、核桃、红枣、汾酒等农产品及其制品用地理标志保护起来,突出山西农产品的特色,避免其他国家或地区农产品与其混为一谈。
2.加强保护工作的规划和政策引导
完善中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制度的构想与建议:首先,在保护模式的选择上,鉴于中国特色产品的富有性、保护历史的短暂性、现行双法保护的冲突性和单独商标法保护模式的局限性,中国地理标志保护宜采取以《商标法》为主,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辅的保护模式。其次,在司法保护改进之对策上,对于淡化行为和假冒行为应完善立法、强化执法、积极护法和自觉守法;对于弱化行为,可督促行业协会等负责监管的主体尽职尽责,加强行业自律,有效监管;对于政府层面,可以做一些政策的调整,如选择专门立法模式对地理标志进行保护,从地理标志自身的法律属性与法律特征出发,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理标志保护法》,进行立法配套,针对我国丰富的地理标志资源和地理标志保护的重要意义,国家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拥有地理标志的产品进行质量监控,加快与国际标准和规范的接轨,从而在国际农产品贸易中取得主动权。在立法完善之建议上,主张在修订商标法律法规时进一步明确规定:地理标志不可作为集体商标被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所有权只能无偿转让给该区域内具有相应监测和监督能力的组织,地理标志的使用权绝对不可以转让;地理标志可以单独作为证明商标被注册。
3.加强农产品品牌经营管理
首先,保证卓越品质。要保证山西地理标志农产品的长久生命力,就必须从各方面保证、提升其卓越品质。质量是农产品的生命线,是农产品创优的根本。在推广地理标志农产品过程中,按标准生产管理是提高农产品质量、保证农产品安全最有效的措施和手段,是打造品牌的基石。其次,维护知名品牌。宣传地理标志农产品,就要增加对产品的宣传投入,塑造品牌形象。要善于利用媒体广告以及博览会、招商会、网络营销、专题报道、展销会和公共关系等多种促销手段,进行农产品的整合宣传,提高公众对地理标志农产品的认知度和美誉度。最后,培育产业主体。强化对农产品地理标志主体的培育,尤其是积极发展具有开发潜力的农业行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将“一村一品”、农业示范基地建设等农业发展项目与农产品地理标志相结合,引导其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同时鼓励非农产业资金向优势农产品区域投入,促进农产品地理标志产业化。例如:核桃产业是左权县的一项富民产业,是“一县一业”的主导产业,是多数“一村一品”专业村的创收产业。近年来,在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扶持下,左权县扩大栽植规模、强化修剪管理,使核桃产业得以更加快速健康地发展。
结语
农产品地理标志保护有利于保护农民知识产权,增加农民经济收入;有利于促进农产品质量标准化,提高农产品国际竞争力;有利于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中国特色农业的发展;有利于开发和拓展农业的综合功能,发扬传统农业文明。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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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杨敬华,张帆.我国农产品实施地理标志保护的现状和发展趋势[J].科技与企业.2012(01).
[3]张春泉,朱俊峰,王文智.博弈论视角下的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分析[J].农村经济与科技.2012(01).
8.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八
会上,武夷山市副市长李耀华代表“武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报领导小组做了“武夷红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陈述报告,与会专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对“武夷红茶”申报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名称、保护范围、历史渊源、产品质量特色、生产技术规范以及与当地自然、人文因素的关联性等方面进行了认真审查、提问和评价。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武夷红茶”不断加强传统工艺与现代科技的结合,充分利用独特的栽培方式、制作工艺以及良好的自然环境等因素,加强质量管理,不断提升红茶的品质,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与武夷山地域有较强的关联性,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产品特色,符合地理标志产品技术评审要求。
“武夷红茶”即产自武夷山星村镇桐木村的正山小种红茶,是世界红茶的始祖,有着悠久的历史。早在17世纪的英国,喝正山小种红茶已成为皇室家庭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英国女王和皇后每天早晨起床后的第一件事,就是冲泡一杯“正山小种”红茶,后来又逐渐蔓延到了整个英国上流社会,在上流社会中形成了喝“下午茶”的习惯,并成为一种时尚。
正山小种的产区——桐木村,地处武夷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这里地势高峻,植被良好,气候湿润,春夏之间终日云雾缭绕,且土质肥沃,是茶树生长佳境。
悠久的历史,得天独厚的生长坏境、独特的制作工艺,造就了正山小种举世绝伦的高贵品质。
9.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九
1、申请表封面要有企业公章;
2、汇总表要写明批次并加盖质监局公章;
3、检验报告数据如果和总局质量技术要求公告不符,总局将不予受理。
附件还需:
1、产品检验报告,要求原件或者复印件加盖检验机构公章(依据省级地方标准/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出具);
2、企业资质证明(生产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工商执照复印件);
3、企业产品产地来自保护范围内的证明(质监局出具);
4、企业专利证书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如有最好);
5、省级地方标准文本/省级地方标准或县政府出台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管理规范+质量技术要求;
10.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研究综述 篇十
法学专业本科**班:王**
指导教师:*** 【内容摘要】: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发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知识产权,它的出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保护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出现,严重危害到市场管理秩序和广大消费者、权利人的切身利益。我国刑法规制的滞后性,导致现行刑法对严重侵犯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保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一些思考与建议。
【关键词】:地理标志、刑法、保护
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之一。随着世界各国地理标志保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竞争中,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正日益成为企业提升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很多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掘和有效的保护,在新的国际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加强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对于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具有重要意义。
一.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
法国于1919年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最近一次修改是1996年7月6日),对本国原产地名称进行全面的保护。在法国法律上,原产地名称保护制度有两大类:一般制度和特别制度。一般原产地名称权产生的程序有两种:司法程序和行政程序。葡萄酒和烧酒适用特殊制度。德国、日本、瑞典等国家则运用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了对原产地名称的保护。如日本《反不正当竞争法》将假冒商品原产地的行为和使用使人误认商品出处的标志的行为,作为使人产生混淆或误认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加以禁止。因该行为而可能使营业上的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可以要求制止此行为。如实施此行为的人是故意或有过失的,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和采取恢复信誉措施。德国商标法第99条规定了地理来源标志作为集体商标的可注册性,“不受第8条第2款第2项所述规定影响的,在商业中可以标明商品或服务地理来源的标志或标记可以构成集体商标。”英国商标法第37条规定:“某项商品的标志如果在贸易过程中适用于由某人证明商品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它特征的该项商品,同为经过如此证明的商品区别开,则该标志应作为有关商品的证明商标,申请人以所有人名义在注册薄A部办理注册。”美国商标法第4条规定:“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包括原产地名称,可按一般商标注册规定,与普通商标一样依本法注册并具有同样效力。此种商标由对其使用实行合法管理的某些人、国家、州、市等具名申请注册,注册后与普通商标一样,受到本法规定的保护”。西班牙在商标局之外,另设地位独立的原产地名称局,相关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申请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或选择申请注册原产地名称的途径来获得对原产地名称权的保护,如果当事人选择两种保护方式的,则可以获得双重保护。
二.我国地理标志法律保护的现状
我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保护起于20 世纪80 年代, 主要通过原产地域产品和商标法模式提供保护。1985 年我国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开始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知识产权进行保护。1989 年国家工商局在法国政府的要求下发布了《关于停止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或Champagne字样的通知》, 履行了《巴黎公约》成员国的义务, 把 “香槟”或“Champagne”作为原产地名称给予了保护。1999 年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 2001 年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局又颁布了《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和《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对原产地域名称产品提供了法律保护。为了适应加入W TO 的需要, 2001 年修订的《商标法》将地理标志作为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规定地理标志可以注册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2003 年6 月1 日实施的《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对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的条件、申请部门、使用管理等作出了详尽的规定。2005 年7 月15 日, 由中国质检总局颁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开始实施, 该《规定》将原产地域产品改称为地理标志产品, 并明确规定: 原有法律文件中关于地理标志的内容与该《规定》不一致的, 以该《规定》为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第28 条)。与TR IPS 协议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标准相比,我国现行立法已采纳了该协议第22 条第1、3 款及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基本达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护的最低标准。依我国《商标法》第16 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 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 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这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3 款规定一致。商标法第16条第2 款对地理标志所下定义的实质内容与TR IPS 协议第22 条第1 款内容一致。另外,《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条例》第9 条和第12 条分别吸纳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3 款的内容, 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提供了额外保护, 履行了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1 款赋予成员方的义务, 除禁止非权利人使用他人已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来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外(第12 条), 还对可以彼此区分、不会误导公众的同音异义和同形异义的葡萄酒地理标志给予平等保护(第9 条)。然而,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吸纳TR IPS 协议第23 条第2 款对酒类产品的特别保护, 也没有涉及TR IPS 协议第24 条第4、6、8、9 条所规定的在先使用、通用名称、姓名权使用和原产地国的保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缺漏不利于我国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 也不利于保护那些已经在我国境内成为通用名称、或已在我国境内使用多年或获得注册的外国地名商标, 使这些商标面临相关国家异议的威胁, 因为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商标提供法律保护, 而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保护在其本国不受保护的地理标志。
三.我国地理标志刑法保护的现状分析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立法采取的是集中性立法模式,在现行刑法典分则第3章,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之中,规定了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现行刑法关于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地理标志权的刑事法律保护存在着一定的缺陷。
其一,我国在1979年《刑法》有关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中设有“假冒商标罪”。此时的犯罪主体限定于与工商企业有关的直接负责人员,犯罪行为仅限于假冒商标。但当时在国内立法中还没有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故不存在对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现实条件。在1997年修订的《刑法》中,将侵犯商标权的罪名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
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于2001年10月第二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并予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纳入商标法保护。但后来并无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权适用刑法保护。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难以找到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实例。虽然依据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严重侵害地理标志权的也许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但司法实践中落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刑法保护尚有较大距离。尤其是对于那些未申请(或未核准)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就无法律依据给予刑事法律保护。
其二,有学者认为,假冒他人地理标志(包括未注册的地理标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第140条,可根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并处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处罚。此外,侵权人如利用他人地理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根据刑法第222条之规定情节严重的,可构成虚假广告罪,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在此,可将某些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作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一种客观表现,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但笔者认为,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二者与侵害地理标志权的知识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具有重大差异,与真正着眼于保护地理标志权这一新型知识产权目的的刑法救济尚有较大差距。
其三,存在着对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罚代刑”的问题,商标的行政管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民事与刑事保护之间的配合协作机制不尽完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少是不争的事实。在审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过程中,即使发现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在原告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况下,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况。此外,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刑事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限和衔接也不够明确。
我国加入WTO之后,自然要积极履行TR 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保护的规定,完善地理标志权的刑法保护。TR IPS协议第61条规定:“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况下,成员应提供刑事程序和刑事处罚。是否将刑事程序及刑事处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则由成员决定。可采用的救济必须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或者罚金,或者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可采用的救济还应包括扣留、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刑罚,特别是故意实施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况。”可见,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权予以刑法保护符合TR IPS协议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这也是我们必然的选择。2004年12月及200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降低了知识产权刑事追诉门槛,加强了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的力度,使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水平基本符合TR IPs协议的要求。目前对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依照商标法模式予以刑法保护是可行的,但对于尚未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则处于空白,且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行为难以实施刑法规制。可见,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保护体系,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侵权的刑事法律救济尚处于“初级阶段”,尚有法律空白。对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方式、内容、程序等尚需进一步完善。
四.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思考
1.刑法典与商标法应尽快明确对地理标志权的刑事保护
地理标志权是我国知识产权领域中十分重要的一项权利,对其法律保护体系应当不断完善,尤其不能忽视刑事法律的调整。应明确地理标志权刑法保护的相关立法,改变理论上认定刑法典可对地理标志权予以刑事保护、但实践中难以实施的状况。
英国1994年通过的新商标法,规定了对商品商标、服务商标、证明商标及集体商标和“驰名商标”侵权情节严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英国将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也予以保护,这在很大程度上将有效保护地理标志权,从这点上说,英国对于地理标志的保护比较全面。我国可以借鉴英国的经验,如仍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体系保护,则在今后修改刑法典、商标法时明确规定商标权刑法保护对象包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含未注册为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如此,即可使地理标志权明确地受到刑法保护,又不至于在实践中理解适用不一。而应逐步形成刑法典与附属刑法相结合,公法与私法相呼应的全面保护地理标志权的法律制度。2.条件成熟时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
由于地理标志权与商标权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差异,为凸显对地理标志权的保护,诸多学者建议对地理标志权进行专门立法。笔者认为,在条件成熟时,我国可以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建立统一的商业标志法,将《商标法》更名为《商业标志法》或《商标及其他商业标志法》,凸显对地理标志、商号和域名等商业标志的法律保护,还可考虑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如此可解决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在犯罪构成、特征与认定及刑事责任等方面与其他侵害知识产权罪的差异问题。
笔者以为,未来设立的“侵犯地理标志权罪”应是指行为人违反地理标志管理法规,未经地理标志所有人许可,故意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的同种产品的名称、商标、产品标记或用于广告宣传等,误导消费者,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应当具备以下特征: 第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侵犯地理标志权、达到犯罪程度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两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情况下主体从事与地理标志使用人相同或相近产品的生产或经营。
第二,犯罪客体是国家有关地理标志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地理标志权。犯罪对象是他人已登记或注册的地理标志。此点需国家进一步明确地理标志的确认主体及效力等。地理标志无论是否注册为证明商标,均应得到同样的保护。
第三,行为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行为人应明知某地理标志为他人受保护的权利,且应当明知自己的行为侵犯了他人权利,却希望或放任侵权后果的发生。“以营利为目的”不是侵犯地理标志权罪的必要构成要件,可能有些侵犯地理标志权的行为是为了损害他人地理标志产品的信誉。
第四,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该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而且其后果具有“复合性”特征。它不仅损害地理标志权人的合法利益,而且误导消费者,损害消费者的利益。同时,该侵权行为破坏正当竞争,扰乱有序的市场秩序,损害社会利益。行为人为了谋求竞争优势或其他经济利益而将他人的地理标志用作自己的商品名称、商标、产品标志,或将其用于广告、产品宣传文件,误导消费者,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
由于侵犯他人地理标志权造成的后果往往是复杂而严重的,常可能由一般违法行为上升为犯罪,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故我国在刑法中应设立侵犯地理标志权的专项罪名,明确规定侵犯地理标志权的刑事责任,方可有效地防止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3.自由刑轻刑化,提高财产刑地位
我国现行刑法对可能侵犯地理标志权犯罪的法定刑规定主要采用罚金刑与自由刑相结合的方式。例如,以目前的假冒注册商标罪为参照,刑法不仅规定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规定“并处罚金或单处罚金”。不难发现,在法定刑中,采用主刑与附加刑并举的方式,实际上体现了自由刑和罚金并处的现状,从而使犯罪者在经济上不能得到好处,而且削弱犯罪行为人再犯罪的经济能力。尽管我国刑法中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定刑的自由刑期设置均低于严重的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的犯罪,与其他经济犯罪相当,但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的刑期规定普遍较高。如法国关于侵犯商标权的犯罪规定在《法国制造业、商业和服务业商标法》第27条至34条,援引了法国刑法典第422 条和第423 条的规定,自由刑最高可处3年。从世界各国的刑法发展趋势分析,轻刑化将是一大特点。我国对于侵犯含地理标志权在内的知识产权的犯罪,应将罚金作为主刑适用,改革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提高财产刑的地位,从经济上严厉制裁贪利者,同时考虑适时将法定刑的最高刑作调整,以最高不超过五年为宜。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在目前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状态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获取一定证据后,应尽快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在基本事实清楚时就应尽快立案侦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地理标志权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加强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
在目前我国将地理标志纳入商标法保护模式的状态下,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管理地理标志的过程中,如发现涉嫌犯罪线索,进行初步调查并采取相应行政强制措施获取一定证据后,应尽快移送给公安机关,不能“以罚代刑”。公安机关在基本事实清楚时就应尽快立案侦查,并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不移送,或者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的,或者逾期不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的,地理标志权人可以提出异议,请求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责令改正,限期移送,如果行政执法人员徇私情、私利,伪造材料,隐瞒情况,弄虚作假,对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刑事案件,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情节严重的,构成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结语
我国历史悠久, 资源丰富, 有着众多的土特产品、传统手工艺制品及民族手工制品, 因此, 保护我国地理标志意义重大。除完善法律制度外, 我们还应加大宣传力度, 加强公众对地理标志的保护意识, 防止地理标志被恶意抢注。同时, 我国应关注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发展动向, 及时作出反应, 并采取应对措施。有关地理标志的国际保护多边贸易谈判已接近尾声, 对我国来说, 将TR IPS 协议第23条的特别保护延伸到非酒类产品, 有利于我国特色产品和民族手工艺品进入国际市场, 并维护我国产品在国际市场的知识产权利益。此外, 我国的烈酒在国际市场上具有一定的优势, 建立葡萄酒和烈酒地理标志通知及注册的多边体系, 有利于我国利用该体系保护我国国际市场上的酒类产品地理标志。因此, 我国谈判代表应以严肃、认真、慎重的态度参与各项讨论, 正确分析地理标志国际保护标准对中国的利弊, 综合考虑我国各具体产业特点和具体情况, 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11.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十一
农产品地理标志,是指农产品来源于特定地域,产品品质和相关特征主要取决于自然生态环境和历史人文因素,并以地域名称冠名的特有农产品标志。
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登记申请人向省级机构提出申请,经过省级工作机构材料初审,现场检查,综合评定后再报送农业部质量安全中心审批,通过专家评审及公示后,向申请人发放地理标志证书。
一、审批内容
(1)地理标志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2)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3)申请资料和数据是否真实可信。
二、法律依据
(1)1)11号令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2007年12月25日);(2)《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程序;》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感官品质鉴评规范;》
(4)《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抽样检测技术规范》等;
三、办事条件
(1)地标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资质证明;
(3)农产品地理标志产品品质鉴定报告;(4)质量控制技术规范;
(5)地域范围确定性文件和生产地域分布图;(6)产品实物样品或者样品图片;(7)其他必要的说明性或者证明性材料;(8)农产品地理标志现场核查报告;(9)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审查报告;
其中材料1~7由申请人提供,材料8和9由省级农产品地理标志工作机构提供。
四、承诺时限
共85个工作日,其中: 省级机构—45个工作日; 部级机构—20个工作日; 公示—20个工作日。
上述时间为正常办理时间,当需要补充或整改材料时,承诺时间可以延长。
地理标志使用申请
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登记证书持有人申请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双方签订使用协议后,标志使用人可以选择农产品地理标志印刷使用或加贴使用。如印刷使用,需依据《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进行;如要加贴使用防伪标识,向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中心统一征订,部级工作机构进行协议备案,信息核实、标志发放等工作。
一、审批内容
1、标志的使用申请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2、申请人的资质是否满足地标使用申请的规范;
3、标志使用申请及有关证明文件是否真实可信。
二、法律依据
1、《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规范;》
2、《农产品地理标志公共标识设计使用规范手册》等。
三、办事条件
1、地理标志使用申请书;
2、生产经营者资质证明;
3、生产经营计划和相应质量控制措施;
4、规范使用农产品地理标志书面承诺;
5、其他必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6、农产品地理标志使用协议。
其中材料1~5由标志使用申请人提供,材料6由登记证书持有人与标志使用申请人签订。
四、承诺时限
无具体时间要求。
有机食品/产品初次认证
有机食品认证的初次申请业务全过程包括:企业提交有机食品认证申请,由COFCC一部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进行文件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则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并进行形式检查,然后由COFCC二部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审,再进行颁证决议和制证发证。(COFCC:中绿华夏有机食品认证中心)
一、审批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基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要求。
二、法律依据:
1、GB/T19630.1-.4《有机产品》标准。
2、《关于印发产品质量认证收费管理办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3、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4、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人向COFCC提出正式申请,填写《有机食品认证申请书》,并同时填写相应认证领域的《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并按照《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准备文件;若缩短、免除转换期则需要同时填写《缩短、免除转换期申请书》。
2、申请人与认证中心签订《检查合同》、《标志使用合同》。
3、缴纳相关费用。
四、办理程序:
1、代办申请。COFCC一部根据申请企业或个人的申请信息为其代办申请。
2、文件审核。COFCC一部按照《有机食品认证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进行审核并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
3、综合评审。COFCC二部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有机食品认证综合评审报告》,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4、颁证决议。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书》、《调查表》及相关文件、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COFCC的《有机食品认证综合评审报告》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客观的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
5、缴费管理。COFCC二部对申请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未交费催其缴费下发《催缴费通知书》已缴费发下证书。
6、制证发证。核实缴费信息后对申请企业下发相应的证件。
有机食品/产品保持认证
在企业证书即将到期时,中心向企业下发保持认证通知,通知企业证书即将到期,企业收到后,向分中心提交调查表,材料清单等(一式三份),分中心收到材料后,发送给认证中心一部进行文件审核,一部审核完后,委派检查员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员检查完后,向一部提供检查材料等,一部查看后提交给二部进行综合评审,综合评审通过后,进行颁证决议,在查看费用确认不缺少费用的情况下,向企业下发证书,如缺少费用,则下发《催缴费通知书》。
一、审批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基地环境、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是否符合GB/T19630《有机产品》的要求。
3、申请资料和数据(包括扩大、缩小)是否真实可信,是否符合相关试验标准要求
二、法律依据:
1、GB/T19630.1-.4《有机产品》标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3、《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
三、办事条件:
需提供以下材料(所有材料需提供一式三份):
1、《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按照COFCC有机食品认证文件资料清单为必须目录书写的《有机食品文件资料》。如扩大(缩小),还需提交《有机食品扩大申请表》、《有机食品缩小申请表》,扩大还需提供材料清单。
2、缴纳相关费用。
四、办理程序:
1、下发保持认证通知。对于本年度到期的证书,中心会在2-3月份、6-7月份、10-11月份(本年度至来年3月份)三个时间段向企业下发《保持认证通知书》,对于上次通知未办理保持企业再次下发保持通知书。通知书里的费用基本还是上年度费用。
2、申请。申请人向分中心提交一式两份《有机食品认证调查表》以及《有机食品认证书面资料清单》要求的文件,提出正式申请。如果是扩大(缩小),还需提交《有机食品扩大申请表》(《有机食品缩小申请表》)。
3、文件审核及委派检查员。
1)分中心将一份企业申报材料邮递提交给认证中心。
2)认证中心对申报材料进行文件审核,主要审核文件是否齐全,如不齐全,则下发《材料补充通知》,企业补充材料。
3)发《检查员委派书》进行委派。
4、实地检查评估。
1)检查员应从分中心处取得申请人相关资料,依据本准则的要求,对申请人的质量管理体系、生产过程、控制体系、追踪体系以及产地、生产、加工、仓储、运输、贸易等进行实地检查评估。2)检查员完成检查后,按认证中心要求编写检查报告。
3)检查员在检查完成后两周内将检查报告送达认证中心一部。具体材料包括:《实地检查计划书》、《现场检查员签到表》、《检查报告》、《检查记录》、《整改意见》及相关关闭材料。
5、文件形式审查。一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编制《文件审查表》将申请人材料及检查报告转送二部。
6、综合审查评估意见。
1)认证中心二部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表、调查表等相关材料以及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样品检验报告等进行综合审查评估,编制《综合评审表》。
2)若检查员材料不全时,需下发《检查员补充材料通知单》,若企业材料不全,下发《补充材料通知单》。
3)提出评估意见并上报技术委员会审议。
7、认证决定人员/技术委员会决议。颁证决议:认证决定人员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调查表、检查员的检查报告和认证中心一部的评估意见等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做出同意颁证、有条件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或拒绝颁证的决定。证书有效期为一年。当申请项目较为复杂(如养殖、渔业、加工等项目)时,或在一段时间内(如6个月),召开技术委员会工作会议,对相应项目作出认证决定。(同意颁证、有机转换颁证、拒绝颁证(需说明原因))。
8、制证决定
1)对拒绝颁证或同意颁证企业下发《颁证决定》。2)制作证书,包括主证和附证(中英文对照)。
9、缴费管理。查看企业缴费,如未缴纳费用,下发《催缴费用通知书》。
10、制证发证。制证并下发证书。
有机食品/产品证书变更
获得有机产品认证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期内,由于获证企业名称,获证企业地址,获证产品名称,获证商标,生产基地、加工场所发生变更或其他信息发生变更,企业需向认证中心提出申请,认证中心经过审批,颁发其新证。
一、审批内容:
1、申报材料是否规范齐全。
2、申请变更内容(企业名称、企业地址、产品名称、商标、生产基地、加工场所)是否真实可信。
二、法律依据:
1、GB/T19630.1-.4《有机产品》标准。
三、办事条件:
1、申请人向COFCC提出正式申请,填写《有机认证证书变更申请表》。
2、缴纳相关费用。
四、办理程序:
1、代办申请。COFCC二部根据申请企业或个人的申请信息为其代办申请。
2、文件审核。COFCC二部部按照《有机食品认证合同评审及文件审核》进行审核。
3、文件审批。COFCC主任对通过审核的企业进行审批。
4、颁证决议。COFCC二部对通过审批的企业或个人做出颁证决定
5、缴费管理。COFCC二部对申请人的缴费情况进行核实,未交费催其缴费下发《催缴费通知书》已缴费发下证书。
6、制证发证。核实缴费信息后对申请企业下发相应的证件
有机食品/产品证书暂停撤销
按照比例对企业产品或标志进行抽查和例行检查,如不合格,则暂停或撤销其证书。暂停证书的企业在有限期内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当企业提出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后,认证部对企业整改情况实施审查,颁证委员会参照审查意见对合格的企业恢复认证。
一、审批内容:
1、认证部对抽查和例行检查的企业进行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暂停、撤销的条件。
2、审查企业提交的申请是否符合撤销暂停认证的条件。
二、法律依据:
1、GB/T19630.1-.4《有机产品》标准。
三、办事条件:
1、暂停认证申请人向COFCC提出正式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和标志的申请。
四、办理程序:
1、抽查、检查。COFCC管理部按照比例抽查或检查获证企业。
2、审批。认证决定人员对抽查、检查不合格企业进行审批,做出暂停、撤销认证决定,管理部负责编写《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审批表》。
3、暂停、撤销认证:中心主任批准检查不合格企业暂停、撤销认证,管理部暂停、撤销企业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并限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整改。
4、撤销暂停申请。暂停认证的企业在有限期内按照整改意见整改后向COFCC提出恢复认证申请。
5、文件审查。COFCC认证部对提出申请企业或个人实施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
6、恢复决议。颁证委员会参照认证部审查意见对获证企业做出恢复认证决定,对整改合格这,管理部负责编写《恢复使用认证证书及认证标志的报告》。
12.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十二
摘要:
地理标志与商标的关系是解决我国地理标志三架马车并行局面的核心所在,建议每年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计划”对本问题的解决思路不断总结,逐步澄清。
地理标志保护源自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原产地名称保护。我国在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后对本问题有了一定程度的重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先后以红头文件形式于1987年制止了北京市某食品公司使用“丹麦牛油曲奇”的行为,于 1989年制止了一些企业擅自使用“香槟酒”的行为,使国人对保护原产地名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了初步概念。
地理标志保护被写入TRIPS有一定的历史渊源和国际背景。一种说法是欧盟等地理标志丰富的国家与美国等历史较短的移民国家之间矛盾暴露和较量的结果。但地理标志由于主要保护与特殊的人文地理或文化相联系的农业产品等,地理标志保护实际上也为一些默默无闻辛勤劳作并在自己的土地上培育出在不为人知的产品等的发展中国家人民摆脱贫困、获得应有的补偿或报酬作出了很大贡献。保护地理标志的实质是保护自然和文化遗产资源,使之能够发展和延续。同时,保护地理标志最核心的内容是管理和使用者要保证使用地理标志产品的特色和质量,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印度是世界最大的茶栽培者。在印度被种植的茶之中,最驰名的是大吉岭。大吉岭区位于印度西孟加拉州。150 年来茶在这个地区依地理地形分布的茶园里被种植和生长。独特、复杂的地理和气候的组合导致此地生长的茶有独特和自然的质量和风味,嬴得全世界消费者的承认和口碑已逾百年。印度茶叶董事会于1983 年创建图形标识,将“大吉岭”文字和图形作为地理标识保护,达到了避免遍及全球的其他类型被卖的茶误用“ 大吉岭 ”,给消费者递送真实的产品,使源自商标的公正的商业利益能够到达印度的工业和种植工人的目标。“大吉岭”目前在红茶领域的国际认知(status状态)已与酿酒业的香槟酒或苏格兰威士忌酒类似。
我国对地理标志保护时间不长,但也体现了显著经济效益。北京平谷桃产于北京东北七十公里的平谷地区,早在 2009 年就有一望无际超过 6,000 公顷的桃子栽培区域,平谷桃与在其他区域被种植的桃的不同之处是他们美丽的颜色,高糖分、独特的滋味和大个头。这些特性源于平谷的独特地理特征。平谷三边环山和平原在中央,空气清新、低污染、沙质土壤、充分的水和白天和夜晚温差大为挑子的生长提供了理想环境。注册为 GI 后,伴之以公共关系活动开展,平谷桃价格的上升比其他高了30 %,平谷桃价格翻倍。平谷区域出口中国新鲜桃比例超过40%,在 2005 年售桃人民币4.2亿,地区每个栽培者比2004 年多挣18 %。由于和欧盟在2007年签的地理标志协议,平谷桃现在欧盟的25个国家以上,以每个大约5欧元的价格销售。
地理标志保护是否是具有地理标志特点的产品的最好或唯一保护形式呢?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拿“大吉岭”红茶为例,印度高调在国内将其作为地理标志保护,但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澳洲、埃及和一些其他欧洲国家,他们均是以证明商标、集体商标被注册。印度在总结经验,肯定本制度的同时也指出地理标志保护成本很高。
秘鲁对自己的Cajamarca 干酪没有采取地理标志,而是采取集体商标保护模式也是源于国情之使然。秘鲁Cajamarca 干酪的独特性来自超过 200 年的传统知识。该地区的农场由于相互非常隔离,农民需要增加他们的牛奶保存期限。农场女农为此必须把牛奶处理成可保存达七天的quesillo。然后加盐腌渍,再在一块石头上粉碎它,致使形成这种干酪特定味道、质地和寿命。为保护自己长期以来建立的生产高质量奶酪的信誉,保证公平竞争,向消费者提供质量更好和更健康、卫生的产品,秘鲁于1999年9月成立了“奶酪生产者协会”(APDL)),1
就Cajamarca 干酪向国家申请了“ Poronguito”集体商标并获得批准,该集体商标为Cajamarca的干酪制造者树立了一个积极的产品形象,市场对该品牌的认识和需求都得到极大提高,为农民们打开了国内外市场的通道。当地农民以前卖干酪只是为求生,由于有了集体商标的名片,乳酪农场的所有农民和干酪制造者均已从经济上获益。
埃塞俄比亚情况与此类似。一些世界最好的咖啡,例如 Harrar,Sidamo和 Yirgacheffee咖啡均源自埃塞俄比亚,在国际市场的零售价很高。然而,它们的大部份利润被在行销部门的经销商和中间人分享了。一杯卡布奇诺咖啡在富有的国家卖4美金, 但埃塞俄比亚和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许多咖啡栽培者一天赚不到 1 美元。
为缩小零售价格和向生产者回返额间的差距,埃塞俄比亚的政府成功使用了知识产权战略在市场上区别他们的咖啡,以达到较高的回返。考虑到埃塞俄比亚特色咖啡在国家各处遥远区域中被大约600,000 独立的农民在四百多万块小土地上栽种。由政府监控和保证咖啡生产者的的生产和消费过程几乎不可能,并只会给他们增添额外的负担。埃塞俄比亚最终选择在其的一些主要市场,包括美国,欧盟、加拿大、日本,澳洲、巴西、中国、沙特阿拉伯和南非等,对Harrar│Harar、Sidamo 和 Yirgacheffe 等名称申请了商标注册并获得成功。埃塞俄比亚在开始厉行商标保护之前,农民们对每公斤最终平均零售价为20-28美金的咖啡,只能得到1美金回报,仅为该咖啡最终零售价6%。但商标保护改变了这一情形。
我国的国情尽管与这些发展中国家大不相同,但他们的经验对我们仍有启示作用。也就是说,保护有独特地理条件的优质产品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即使完全具有地理标志保护特点的农产品,各国的保护制度也不尽相同,选择以何种方式保护,要看具体情况,关键是保护制度应当考虑利民、保证质量、和方便管理。利民是有利于提高这些产品的附加值,使民众得到实惠;保证质量是让消费者买到心仪的货真价实的产品,方便管理是指减少机构重复,浪费行政资源、也给百姓增添不必要的负担。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对地理标志产品的法律保护政出多门,这种情况至今未得到改善。一方面有部门规章规定的对地理标志的专门保护,另一方面,还有商标法规定的对地理标志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保护。
部门规章保护包括我国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于1999年8月17日的发布了《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首次明确了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法律地位。国家质检总局并于2004年10月在科技司中设立了地理标志管理处,专门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并于2005年6月7日发布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此外,为适应自己工作的需要,农业部于2008年发布《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虽然明确了仅适用于农业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但也“麻雀虽小,五脏齐全”,也未明确与证明商标和集体商标的关系。
而新近修改的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2014)第4条仍明确规定,“商标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地理标志,可以依照商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法第16条并明确,“前款所称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
这种现状导致申请人在申请地理标志时可有三个选择:一是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或证明商标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二是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三是向农业部申请农产品地理标志。
笔者认为,尽管对地理标志保护各国规定不尽相同,但在同一个国家内用三种形式保护似乎既不利民,也会造成是行政管理资源的浪费。因为在我国的多年实践中,权利人为担心保护不足,把已登记原产地名称注册或地理标志的产品仍然申请商标或反之的情况不在少数。这种重复和交叉还不同于知识产权虽分别由知识产权局、工商总局和版权局分管,反垄断执法由商务部、工商总局和发改委分管,但职责明确的情形。
这种不协调早已引起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重视,把地理标志列为特定领域知识产权,明确规定要“完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建立健全地理标志的技术标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与检测体系。普查地理标志资源,扶持地理标志产品,促进具有地方特色的自然、人文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但从2009年以来每年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来看,这一工作的进展并不理想。
根据2012年的战略实施推进计划,似乎对解决地理标志的三架马车问题有较大决心,明确提出了由工商总局、农业部、商务部、质检总局负责协调 “推进建立地理标志部际协调机制,推动《地理标志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地理标志注册联合认定和保护办法》出台”;农业部负责“积极挖掘优质农产品地理标志资源,进一步健全农产品地理标志专家、检测机构和核查员体系,探索建立农产品地理标志监管追溯模式”;工商总局负责.“大力推广“公司+地理标志商标+农户”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继续完善以地理标志为核心的“商标富农”工作机制”;质检总局负责“有重点、分行业、分类别地推动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体系、检测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但2013年的战略实施推进计划虽仍有做好地理标志和农产品商标注册保护工作的内容,却没有对2012年的工作予以总结和回应。2014年的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对上一年的有关工作也无总结,仅有 “.健全地理标志工作协调机制,推动地理标志联合认定和保护,探索开展对地理标志的授权、管理和保护作出统一规定的立法研究”的原则规定。
13.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 篇十三
煤安监政法字〔2001〕 108号
关于发布《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0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煤矿矿用产品(以下简称矿用产品)安全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根据《煤炭法》、《矿山安全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可能危及煤矿职工人身安全和健康的矿用产品实行安全标志管理;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目录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确定与公布。
实行安全标志管理的矿用产品,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矿用产品安全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采购和使用纳入安全标志管理目录但未取得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
第三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全国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认定的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以下简称认证机构)负责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审核和颁发工作。
第四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确认矿用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准许生产单位出售和使用单位使用的凭证。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全标志标识两部分组成。
安全标志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统一监制。禁止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
第二章 取得安全标志的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
(二)有与生产矿用产品相适应的注册资金、生产规模、生产经营场所和技术力量;
(三)有保证产品质量合格的生产设备;
(四)有满足产品安全性能要求的检验与测试手段;
(五)生产工艺先进、合理、可靠;
(六)有完善、有效的质量保证体系;
(七)具备成品生产(组装)与出厂检验条件;
(八)其他有关条件。
第六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满足煤矿安全生产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安全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
(二)有正确、完整的技术文件;
(三)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生产的新产品,应当有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监察)机构认可的鉴定或评审意见;
(四)其他有关条件。
第七条 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生产单位,应按规定填写安全标志申请书一式两份,并向认证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二)产品生产标准(技术条件)、产品图纸和工艺流程图等技术文件;
(三)产品照片;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 认证机构自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审;符合要求的,向申请单位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九条 认证机构对通过初审的矿用产品进行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及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
(一)技术审查: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的标准、图纸等技术文件进行审查,提出技术审查报告;
(二)现场评审:组织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对申请单位的资质、技术力量、生产设备和检测手段等生产条件进行现场评审,提出现场评审报告;
(三)产品的抽样与检验:委托经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授权的检验机构,对矿用产品进行抽样检验,提出检验报告。
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抽样与检验工作,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4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 认证机构在初审、技术审查、现场评审和产品检验的基础上,对申请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作出综合评审。
第十一条 认证机构对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矿用产品,发给安全标志证书,准许在该产品和包装上使用安全标志标识;向生产单位所在地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未设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分别备案,由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申请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单位,按国家规定缴纳评审费用。
第十三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有效期,根据矿用产品标准和管理要求,一般为2—5年。
第十四条 承担矿用产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国家规定检验,依法保守被检矿用产品的技术秘密,对检验结果负责。
第十五条 安全标志评审人员,应当按规定开展技术审查、生产单位的现场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矿用产品和生产单位的技术秘密,对审查、评审工作负责。第十六条 认证机构对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评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需要延长的,生产单位应于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八条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生产单位或矿用产品变更名称、搬迁或被兼并及生产条件发生变化的,应按申请程序申请更换安全标志。
第十九条 安全标志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
(一)未能保持矿用产品质量稳定合格的;
(二)矿用产品性能及生产现状不符合要求的;
(三)在煤炭生产与建设中发现矿用产品存在隐患的;
(四)安全标志使用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条 被暂停使用安全标志的生产单位,应限期整改。经整改复查合格的,可以恢复使用安全标志。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安全标志并予以公告:
(一)安全标志有效期届满时,生产单位未在有效期届满前90日内提出申请更换安全标志的;
(二)矿用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志要求的;
(三)整改期满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不合格的;
(四)被吊销或注销营业执照的;
(五)擅自降低矿用产品技术标准的;
(六)矿用产品已经国家决定淘汰或停止生产、使用的;
(七)拒绝安全标志监督检查的;
(八)伪造、转让、买卖或者非法使用安全标志的;
(九)因产品质量原因引起事故的。
第二十二条 被撤消安全标志的矿用产品,再次申请安全标志的时间间隔不少于180日。
第二十三条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的煤矿使用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情况进行监察。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负责。
第二十四条 生产安全标志管理产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通报批评、暂停使用安全标志、撤销安全标志。
第二十五条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对应予审核发放而不予审核发放安全标志,或者对不符合安全标志条件予以发放安全标志的,或者其评审人员在审核、发放安全标志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二十六条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受理对矿用产品安全标志认证机构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14.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一览表 篇十四
中国国家地理标志产品名单 目前,申请地理标志的大都是农产品,以中药材、水果、茶叶和蔬菜居多,此外还有调味品、干果、工艺品、花卉、酒、粮食、禽畜、水产品、饮料、油料等。
北京市(1项)
平谷大桃(2006年4月16日)
天津市(1项)
独流老醋(2002年12月9日)
河北省(11项)
黄骅冬枣(2002年6月12日)
昌黎葡萄酒(2002年8月6日)
沙城葡萄酒(2002年12月9日)
沧州金丝小枣(2004年8月4日)
卢龙粉丝(2004年8月25日)
泊头鸭梨(2004年9月27日)
蠡县麻山药(2005年2月21日)
山庄老酒(2005年4月6日)
涉县核桃(2005年8月25日)
涉县花椒(2005年8月25日)
赞皇大枣(2005年11月29日)
山西省(3项)
沁州黄小米(2003年8月7日)
平遥牛肉(2003年12月24日)
山西老陈醋(2004年8月9日)
辽宁省(6项)
盘锦大米(2002年9月10日)
锦州道光廿五贡酒(2003年5月19日)鞍山南果梨(2005年2月4日)
大连海参(2005年12月1日)
大连鲍鱼(2005年12月1日)
岫岩玉(2005年12月31日)
吉林省(7项)
延边苹果梨(2002年12月9日)
吉林长白山人参(2002年12月25日)
吉林长白山“中国林蛙”油(2003年4月14日)
露水河红松母林籽仁(2003年5月21日)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2004年7月1日)
吉林梅花鹿鹿茸、鹿鞭、鹿血、鹿尾、鹿胎膏、鹿筋、鹿脱盘(2005年12月28日)
通化山葡萄酒(2005年12月28日)
黑龙江省(11项)
五常大米(2003年5月10日)
饶河东北黑蜂系列产品(蜂蜜、蜂胶、花粉、蜂王浆)(2003年5月19日)
方正大米(2005年4月6日)
铁力北五味子(2005年12月21日)
铁力平贝母(2005年12月28日)
铁力“中国林蛙”油(2005年12月28日)
宝清红小豆(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大马哈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抚远“黑龙江鲟鳇鱼”鱼子(2005年12月28日)
五营黑木耳(2006年4月26日)
五营红松籽(2006年4月26日)
上海市(1项)
南汇水蜜桃(2005年2月4日)
江苏省(9项)
镇江香醋(2001年12月20日)
高邮鸭蛋(即高邮咸鸭蛋)(2002年6月24日)
洞庭(山)碧螺春茶(2002年12月9日)
宝应荷藕(宝应莲藕)(2004年7月16日)
泰兴白果(2004年8月31日)
扬州漆器(2004年9月9日)
雨花茶(2004年12月13日)
云锦(2004年12月23日)
阳澄湖大闸蟹(2005年5月9日)
浙江省(16项)
绍兴酒(2000年1月31日)
龙井茶(2001年10月26日)杭白菊(2002年6月12日)
庆元香菇(2002年6月12日)
金华火腿(2002年8月28日)
龙泉青瓷(2003年2月14日)
常山胡柚(2003年2月14日)
新昌花生(小京生)(2003年5月21日)
安吉白茶(2004年4月6日)
塘栖枇杷(2004年5月18日)
余姚杨梅(2004年6月4日)
黄岩蜜桔(2004年8月31日)
萧山萝卜干(2004年10月25日)
慈溪杨梅(2004年12月13日)
乌牛早茶(2004年12月13日)
天台乌药(2005年5月9日)
安徽省(12项)
宣纸(2002年8月6日)
滁菊(2002年11月8日)
口子窖酒(2002年11月8日)
黄山毛峰茶(2002年11月8日)
砀山酥梨(2003年4月11日)
古井贡酒(2003年4月29日)
太平猴魁茶(2003年5月19日)
黄山贡菊(徽州贡菊)(2004年10月13日)
宁国山核桃(2005年2月4日)
符离集烧鸡(2005年8月25日)
霍山黄芽(2006年4月16日)
凤丹(2006年4月16日)
福建省(5项)
武夷岩茶(2002年3月8日)
古田银耳(2004年6月16日)
安溪铁观音(2004年7月8日)
建瓯锥栗(2004年8月9日)
永春芦柑(2005年11月29日)
江西省(10项)
南丰蜜桔(2003年2月12日)
狗牯脑茶(2004年1月29日)
赣南脐橙(2004年9月27日)
泰和乌鸡(2004年10月10日)
广昌白莲(2004年10月13日)
庐山云雾茶(2004年12月13日)
广丰白耳黄鸡(2005年4月6日)万年贡米(2005年4月6日)
景德镇瓷器(2005年4月15日)
商州枳壳(2006年4月19日)
山东省(10项)
沾化冬枣(2002年8月6日)
烟台苹果(2002年8月28日)
烟台葡萄酒(2002年8月28日)
龙口粉丝(2002年9月10日)
平阴玫瑰(2003年8月7日)
乐陵金丝小枣(2004年12月13日)
无棣金丝小枣(2006年2月22日)
日照绿茶(2006年3月23日)
冠县鸭梨(2006年5月24日)
茌平圆铃大枣(2006年5月24日)
河南省(22项)
道口烧鸡(2002年12月9日)
西峡山茱萸(2003年3月6日)
钧瓷(2003年7月29日)
怀山药、怀菊花、怀地黄、怀牛膝(2003年8月7日)
平舆白芝麻(2003年8月7日)
方城丹参(裕丹参)(2003年9月29日)
南召辛夷(2003年10月9日)
原阳大米(2003年12月24日)
汝瓷(2004年7月16日)
卢氏连翘(2004年12月13日)
嵩县柴胡(2004年12月13日)
灵宝大枣(2005年2月21日)
偃师银条(2005年4月15日)
确山板栗(2005年8月25日)
宁陵金顶谢花酥梨(2005年12月31日)
唐栀子(2005年12月31日)
唐半夏(2005年12月31日)
卢氏黑木耳(2005年12月31日)
灵宝杜仲(2006年1月24日)
济源冬凌草(2006年4月16日)
卢氏鸡(2006年4月26日)
桐桔梗(2006年4月26日)
湖北省(8个)
京山桥米(2004年12月23日)
利川黄连(2004年12月23日)
利川莼菜(2004年12月23日)恩施紫油厚朴(2005年8月25日)
洪山菜薹(2005年12月31日)
板桥党参(2006年4月27日)
秭归脐橙(2006年6月20日)
枝江酒(2006年6月20日)
湖南省(8项)
浏阳花炮(2003年3月6日)
隆回龙牙百合(2005年2月4日)
隆回金银花(2005年2月17日)
溪洲莓茶(2005年8月25日)
邵东黄花菜(2005年12月28日)
邵东玉竹(2005年12月28日)
桃源野茶王(2005年12月31日)
湘阴藠头(2006年1月24日)
广东省(17项)
河源米粉(2003年12月24日)
郁南无核黄皮(2004年6月3日)
廉江红橙(2004年9月20日)
马坝油粘米(2004年9月20日)
增城丝苗米(2004年9月20日)
端砚(2004年10月29日)
流沙南珠(2005年8月25日)
愚公楼菠萝(2005年8月25日)
覃斗芒果(2005年8月25日)
埔田竹笋(2005年12月21日)
普宁蕉柑(2005年12月21日)
陆河青梅(2005年12月21日)
程村蚝(2005年12月21日)
春砂仁(2005年12月28日)
东陂腊味(2006年1月24日)
合水粉葛(2006年4月16日)
英石(2006年4月27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7项)
容县沙田柚(2004年7月20日)
合浦南珠(2004年10月29日)
永福罗汉果(2004年12月13日)
凌云白毫茶(2005年8月25日)
巴马香猪(2005年8月25日)
荔浦芋(2005年12月28日)
大新苦丁茶(2006年1月24日)
海南省(2项)
白沙绿茶(2004年10月29日)
澄迈苦丁茶(2006年6月20日)
重庆市(4项)
秀油(2003年12月24日)
石柱黄连(2004年10月10日)
涪陵榨菜(2004年12月13日)
江津花椒(2005年10月17日)
四川省(19项)
蒙山茶(2001年12月6日)
水井坊酒(2001年12月6日)
古蔺肝苏(2003年9月9日)
安岳柠檬(2004年1月8日)
苍溪猕猴桃(2004年3月17日)
龙泉驿水蜜桃(2004年9月27日)
通江银耳(2004年10月13日)
青川黑木耳(2004年12月13日)
汉源花椒(2005年2月4日)
南江金银花(2005年5月9日)
长赤翡翠米(2005年5月9日)
剑南春酒(2005年5月9日)
双流冬草莓(2005年12月28日)
郫县豆瓣(2005年12月31日)
泸州酒(2006年1月24日)
南江山核桃(2006年3月23日)
江油附子(2006年3月23日)
得荣树椒(2006年4月26日)
涪城麦冬(2006年5月24日)
贵州省(5项)
茅台酒(2001年3月29日)
余庆苦丁茶(2005年8月25日)
梵净山翠峰茶(2005年12月9日)
凤冈富锌富硒茶(2006年1月24日)
赤水金钗石斛(2006年3月23日)
云南省(3项)
宣威火腿(2001年3月21日)
文山三七(2002年11月8日)
昭通天麻(2004年10月13日)
陕西省(13项)西凤酒(2003年9月24日)
陕西苹果(2003年9月29日)
蓝田玉(2004年2月3日)
韩城大红袍花椒(2004年8月31日)
紫阳富硒茶(2004年10月29日)
平利绞股蓝(2004年12月13日)
凤县大红袍花椒(凤椒)(2004年12月13日)
太白酒(2005年4月15日)
商洛丹参(2005年8月25日)
延安酸枣(2005年12月31日)
洋县黑米(2006年3月23日)
临潼石榴(2006年4月27日)
延川红枣(2006年5月31日)
甘肃省(4项)
兰州百合(2004年9月27日)
礼县大黄(2004年12月13日)
临洮大丽花(2004年12月23日)
武都橄榄油(2005年12月9日)
青海省(1项)
互助青稞酒(2003年8月7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3项)
贺兰山东麓葡萄酒(2003年4月11日)
宁夏枸杞(2004年5月18日)
灵武长枣(2006年5月24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3项)
吐鲁番葡萄、吐鲁番葡萄干(2003年6月25日)
库尔勒香梨(2004年12月13日)
【陕西省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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