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2025-01-16

物业管理合同协议(共13篇)(共13篇)

1.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一

物业交接合同协议

甲方:常州 z 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z 新都业主委员会

丙方:常州江南 z 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甲、乙、丙三方就 z 新都小区物业移交工作达成如下协议,作为三方共同遵守的基本要求和行为规范,严格实施。

一、甲、乙、丙三方确定最终正式的移交日期为 2009 年 7 月 1日。甲乙双方一致认为丙方在实施本小区物业前期委托管理以来,做了大量工作,保证了小区运作的正常有序。甲、乙、丙三方共同明确,丙方将继续按照前期委托合同的要求履行职责,直至 2009 年 6 月 30日前期委托合同自然终止。在此之前,乙方、丙方将重新签订后续委托合同,从而明确 2009 年 7 月 1 日之后的物业管理办法。

二、甲方提供的物业移交资料包括:

1、z 新都业主挡案名单清册(附件一)

2、z 新都设备档案及图纸档案(附件二)

3、z 新都本体维修基金一览表(附件三)

4、z 新都电梯收费一览表(附件四)

5、z 新都 2008 收费情况表(附件五)

6、z 新都公用钥匙清单(附件六)

7、z 新都资产(物品)移交清单(附件七)

8、z 新都公建配套设施清单(附件八)

上述八个项目中第 1、2、4、5、6、7、8 项资料及对应实物(资金),经乙方查验核对,完整存在,并由丙方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掌握使用。丙方对此予以认可。上述第 3 项本体维修基金资料乙方已了解,相对应的基金在市房管局基金中心保管。

三、乙方根据 z 新都《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对小区管理用房进行了查验核对,完整存在。

所有房屋本体质量在国家规定的质保期内,甲方继续负责,直到质保期结束。

《住宅小区公建设施配套完成情况通知单》所载明的物业设施由丙方根据物业管理合同规定的权限掌握使用。丙方对此予以认可。

四、甲方基于对 z 新都小区管理不断完善的信心,出于对乙方工作支持的善意,同意额外完成下列事项,具体为:

1、甲方一次性支付××万元给乙方用于开办费用列支(含业委会办公室装潢、办公用品的配置及东门岗更换)。

2、甲方将剩余地下 5 个停车位:036 号、133 号、134 号、139号、140 号赠予乙方。

3、甲方将中山路 79-1 号房屋赠与乙方,专用作业委会办公室。

4、甲方将 3 幢负一层 7 号和 3 号库储藏室赠与乙方。

对甲方的上述举动乙方在此表示感谢。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并报常州 z 房管局一份备案。

甲方:

乙方:

丙方:

2.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二

Agent技术已经被广泛用于人工智能和Internet领域的研究活动中。多Agent系统是分布式人工智能的研究热点, 其研究重点在于如何保证Agent间能够有效、有序地进行协作, 这是多Agent系统成功运转的关键, 也是增强整个系统可靠性、降低系统通信开销以及提高系统效率的关键。其主要问题可描述为, 在MAS中, 当某一个Agent接收到某一项任务时, 如何在系统中利用最小的通信代价高效地选出一组符合条件的Agent来共同协作完成任务。

在目前对MAS的研究中提出了许多解决该问题的方法, 在所有协作方法中, 基于协商机制的合同网协议 (Contract net protocol, CNP) 是最著名且应用最广泛的一种协作方法, 是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进行通信和控制的一种协作协议。

1 合同网协议

合同网协议是由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和美国国防高级研究计划局于20世纪70年代末共同出资研究, 用于分布式问题求解的高级通讯和控制协议, 是MAS中采用最为广泛的控制结构。目前, 合同网已经应用于通讯网络管理系统、敏捷制造系统、空中交通管理系统、分布式感知系统等多Agent系统。

合同网协议是用于解决分布式问题求解环境下各节点之间的任务分配而进行的一种合约协作过程。合同网的节点构成包括:本地数据库节点、通讯处理器、合同处理器和任务处理器, 如图1所示。

本地数据库包括与节点有关的知识库、协调当前状态和问题求解过程的信息。通信处理器与其它节点进行通信, 节点仅通过该部分直接与网络1相接, 通信处理器的主要功能是理解消息的发送、接收及实现。合同处理器主要负责合同网协议的执行过程, 在任务分配过程中, 合同网协议模拟人类商业活动中的招标-投标-中标过程, 合同处理器判断招标所提供的任务, 发送投标和完成合同。同时分析和解释到达的消息, 执行全部节点的协作。任务处理器的任务是实际处理赋予它的任务的求解, 从合同处理器接受所要求解的任务, 利用本地数据库进行求解, 并将结果送到合同处理器。

1.1 基本合同网协议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基本思想是将任务的委派通过节点之间的招投标过程实现, 将协作引入到招标方和投标方的双向选择过程中, 节点之间通过招标—投标—中标机制进行任务分配, 使系统以较低的代价、较高的质量完成分布式任务。

在合同网协议中, 所有Agent可以归纳为两种角色:管理者和承包商。其中, 管理者的职责包括:对每一个待求解任务建立任务通知书, 将任务通知书发送给有关的承包商Agent;接收并评估来自承包商的投标;从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承包商, 与之建立合同;监督任务的完成, 并综合结果。承包商的职责包括:接收相关任务通知书;根据自己的能力判断是否接受任务, 不接受发送拒标通知, 否则发送投标通知;如果投标被接受, 按合同执行分配给自己的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求解结果。

在合同网协作方法中, 不需要预先规定Agent的角色, 任何Agent通过发布任务通知而成为管理者;任何Agent通过应答任务通知而成为承包商。系统中的每一待求解任务, 由承担该任务的Agent负责完成。当该Agent无法独立完成该任务时, 它就将履行管理者职责, 为该任务发送任务通知书;然后从返回的投标中选择“最合适”的Agent, 将任务分配给此Agent, 建立相应的合同。

1.2 基本合同网协议的优缺点

在经典的合同网中, 任务的产生、分配、管理者以及承包商的产生均是动态的, 系统的灵活性好。但传统的合同网协议中仍然存在着诸多不足, 影响了实际协商过程以及任务的分配的效率。这些不足包括以下方面:

首先, 标书的公布时存在的问题。在经典合同网协议中, 为了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求解者并从中选择合适的最终问题求解者, 管理者Agent需要将招标信息以广播方式发送给系统中所有的承包商Agent, 所有的承包商Agent均可以参加投标。这不但容易造成系统中通信频繁, 管理者还必须对大量的投标申请作出评价, 耗费了系统中的大量资源。可见, 这种不加选择的标书公布方式不仅会造成管理者负载过重, 还可能导致网络阻塞。

其次, 管理者Agent分解任务时存在的问题。任务固有的分解方式可能会不适应开放的分布式环境。管理者Agent为每个子任务选择一个承包商Agent, 并将子任务分配给该承包商Agent, 没有一个承包商Agent通过自己的规划来获得一个子任务, 就算采取子合同方式, 将一个子任务分配给一个Agent的固定任务分配策略也会导致低效率。

2 改进的合同网协议

针对以上的问题, 本文提出一种基于改进动态合同网协议的Multi-Agent协作模型 (a Multi-Agent Cooperation Model based on Improved Dynamic Contract Net Protocol简称MACMIDCNP) 。MACMIDCNP中, 以联盟为基本单位进行任务的投标, 根据混合遗传蚁群算-法求得能完成任务的最优联盟, 根据可信度以一定概率直接选中该联盟作为承包商, 将通信范围缩小至该联盟内部, 从而大大降低了系统的通信代价, 节省了系统的运行时间, 提高了系统的整体性能。

2.1 基本概念1) 可信度

定义1管理者m相信承包商Ci能够顺利完成任务的程度称为可信度, 记为

可信度是进行任务委托的主要指标之一, 对某个承包商的可信度越高, 则将任务委托给它的可能性就越大。

2) 中标概率

管理者m修改承包商Cj对任务Tj的效用为u' (Ci, Tj) = (1-m) u (Ci, Tj) +m#Trmi (Ci) #u (Ci, Tj) , 其中u (C, T) 为承包商Cj完成任务Tj的效用, m![0, 1]代表可信度在投标决策过程中占的权值, 使用修改后的效用进行中标者的筛选。中标概率用如下公式表示:Z

管理者分配任务时, 根据相应策略探测承包商是否空闲, 若空闲, 则将任务直接以概率Pij发送给指定承包商Cj。

2.2 MACMIDCNP算法

利用联盟机制、相关参数更新规则以及中标概率公式, 以联盟为基本的投标单元, 构造MACMIDCNP算法如下:

算法:MACMIDCNP算法

输入:联盟集C, 任务集T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3

步骤:

1) 管理者利用任务分解推理机及知识库, 将任务T分解为若干个独立的子任务, 即T= (T1, T2, g, Tn) ;

2) 管理者从T中随机选择任务Tj;if (T为空) , 输出任务完成记录, 程序结束;

3) 根据混和遗传蚁群算法求得完成任务Tj的最优联盟Ci及其效用u (C i, T j) ;

4) 对于任务Tj, 以概率Pij选择特定的联盟Ci作为指定承包商, 向其发送标书, 并设定响应时间为deadline;

5) 若承包商Ci同意执行任务, 向管理者发送确认通知;否则, 不发送确认消息;

6) 若在时间deadline内管理者没有收到该承包商的确认消息, 转9) 并减少承包商Ci的可信度;否则管理者直接向承包商Ci发送中标通知, 发送任务Tj, 并监督执行, 同时通知其他投标者投标失败;

7) 承包商Ci收到任务Tj后, 调用任务分解模块, 将任务分解为Tj= (tj1, tj2, …, tjn) , 在联盟内分配、求解。然后返回任务的执行结果给当前系统管理者, 同时根据相应的规则更新相关的状态参数;

8) 若承包商Ci没有完全完成任务, 则根据公式减少该联盟的可信度, 并设剩余任务为Tji, 令Tj=Tji, 将其加入任务集T中, 同时承包商Ci成为新的管理者, 转9) ;否则转11) ;

9) 一轮协作结束;

10) 若管理者决定进行新一轮招标, 转2) ;

11) 任务Tj成功完成, 把Tj从T中删除, 转2) 处理下一个任务。

2.3 仿真实验结果及分析

实验环境:

1) 硬件环境:CPU Intel P4 3.0GHz内存1.00GB;

2) 软件环境:Windows XP;

3) 软件平台:Repast (Recursive Porous Agent Simulation Toolkit) 是芝加哥大学社会科学计算研究中心研制的Multi-Agent建模工具, 设定有20个执行Agent, 任务数由50增至1 500个, 通信代价测试结果如图2所示, 运算代价测试结果如图3所示。

3 结论3

由以上结果可以看出, 随着任务数的不断增加, MACMIDCNP算法的通信代价大大低于DCNP算法, 这是因为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而联盟的任务求解能力要远远大于单一Agent, 很多单一Agent无法求解的任务可以在联盟内部成功完成, 最终使得系统的通信代价大大降低。另外, MACMIDCNP算法使得管理者能够优先选择能力更强的承包商, 从而节省了运行时间, 提高系统的运行效率。

在MACMIDCNP算法中, 管理者根据可信度与承包商的效用进行决策, 而不是单一的以信任度作为决策标准, 以联盟为基本投标单元而不是以单一Agent为基本单位进行投标, 不仅有效地提高了任务完成的效率, 而且大大减少了通讯量, 使得系统整体性能得到提高。实验表明在任务数不断增大的大规模系统中, 该算法比DCNP算法具有明显的优势。

参考文献

[1]万武南, 王晓京, 宋春雨, 等.基于范例推理的合同网模型[J].小型微型计算机系统, 2005, 26 (9) :1578-1581.

3.论合同转让中仲裁协议的效力 篇三

关键词:仲裁协议;债务承担;债权让与

中图分类号:D997.4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 (2011) 17-0103-02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但如果合同是含有仲裁协议条款,当合同转让给第三人时,该仲裁条款是否也应同时转让给第三人,则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先行的国际商事仲裁立法和国际公约均未对此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各国的司法实践也不尽相同。

一、仲裁协议转让的理论

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当事人订立合同之后将其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情况是很常见的,理论上也没有太大争议。但是如果合同中含有仲裁条款,合同的当事人将其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方时,该仲裁条款是否同时转让给第三人?换言之,第三人是否应受该仲裁条款的约束?这个问题在理论上尚存争议,各国的做法也各不相同。下面就理论上的分歧作一归纳。

1、支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仲裁协议同合同一样,其效力仅及于合同当事方,而合同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合意之下才能及于第三人。因此,仲裁协议作为合同的一种,是否应当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归根到底就是仲裁协议是否可以因当事人的合意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的问题。仲裁协议从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契约,且是一种实体法上的契约。从契约的相对性原则来讲,仲裁协议仅仅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有效力。但随着仲裁实践和仲裁理论的发展,当前的主流做法则认定,在特定情况下仲裁协议对未签署仲裁协议的当事人也产生约束力。

实践中,有许多国家采取仲裁协议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做法。在美国法中,涉及仲裁条款转让的多数案件均是在整个合同转让时讨论的。在转让整个合同的情况下,美国法院认为,仲裁条款随主合同一同转让,主合同中关于仲裁条款的规定均可以用来抗辩受让人。法国对仲裁条款的转让无专门规定,法院一般判定在主合同转让时,仲裁协议自动转让。在瑞士,除非某些特殊情况,仲裁协议也应当与其他的权利一同转让。

2、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理论

反对国际商事仲裁条款与主合同同时转让的观点主要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因。

(1)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从仲裁条款独立性来看,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是与合同不同的单独协议,仲裁条款独立于合同的其他条款而存在,不因合同其他条款无效而无效,也不因合同本身的存在与否受到任何影响。因此,当主合同转让时,仲裁条款不随主合同转让而转让,除非双方当事人同意此项转让。

但是,依据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的权利应当与其他从权利一样随着主债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争议一方能够在争议出现后,随便以合同无效或不成立对抗仲裁管辖权,那么仲裁条款也就事实上失去其约束力。因此,独立性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开始,而仲裁条款的转让则是为了保证仲裁程序的顺利完结,以仲裁条款自治性反对仲裁条款随合同转让自动转让是不合理的。

(2)缺乏书面仲裁协议

仲裁是基于双方的合意而产生的协议。各国仲裁法与国际上有关的公约均要求仲裁协议是书面的方为有效。双方当事人如果没有在书面的仲裁协议上签字,就不受仲裁协议的约束。但是随着商业实践的发展,这一要求已逐渐放宽,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确认或者正逐步接受一些没有签字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以以需要书面仲裁协议来反对仲裁协议的自动转让的说服力不强,也不符合放松仲裁协议形式要求的国际趋势。

二、不同情形下仲裁协议的效力

合同的转让,准确地说是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指在不改变合同关系内容的前提下,合同关系的一方当事人依法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地转让给第三人的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分为合同承受、债权让与和债务承担三种情形,若合同出让人与合同相对方之间在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那么对该仲裁协议效力的确认应区别对待。

1、合同承受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合同的承受又称合同概括转让,即合同的整体权利义务全部转让给受让人。在合同承受中,合同的转让人经合同另一方或者其他方当事人的同意,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给受让人,如果原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该仲裁条款对合同的受让人与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除非在合同的转让过程中,受让人或合同的其他方当事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即在合同承受的情况下,适用的是仲裁条款“自动移转规则”(Antomatic Assignment Rule)。这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

2、债务承担时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

在合同债务承担的情况下,与合同承受的情形类似,债务人转让债务同样需要得到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的同意,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者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债务承担,各国一般都规定:债权人的同意是使债务承担有效的最主要条件。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债权人若愿意继续采取仲裁方式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其明示同意债务转移时就视为同意仲裁条款一并转移给受让人。若债权人未明示同意,同时在合理期限内未作出有相反意思表示的特别声明或保留,也视为债权人同意原债务人将仲裁条款中的权利义务随合同债务一并转移给受让人。因此,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权人应当具有约束力,除非受让人或债权人双方或者一方有相反的意思表示。

3、债权让与时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

这种情形在国际上争议较多,各国做法不一。在合同权利转让的情况下,各国大多规定转让不需债务人同意,而只要对债务人通知即可对其生效。所以,大多数国家否定了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的效力。但是,近来也有国家承认在债权让与时,原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债务人即合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同样有效。法院和仲裁庭对此种情况下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原则的论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1)将仲裁条款视为基础合同的从属权利。仲裁协议作为主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唯一的目的是保障合同权利的实现,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属于合同的附属权利,应当与合同其他条款项下的权利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受附属权利转让规则的支配。因此在主合同转让时应该自动转让。(2)对各方公平合理的期待进行分析。合同权利的转让仲裁条款自动转让并不损害相关当事人对合同的公平合理预期。从债务人的角度分析,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合意达成仲裁就意味着仲裁不仅是其应当承担的义务,也是其享有的权利。债务人的义务在原合同权利转让后一般并没有实质地改变。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那么只要原合同当事人将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他就可以逃避仲裁的义务,这样仲裁条款就没有任何意义了。从债务人权利的角度而言,原合同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有理由认为债务人本来是希望以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履行合同产生的争议的。如果仲裁条款不能自动转让,债务人就必须通过诉讼解决争议,其仲裁解决争议的合理期待就要落空。从受让人权利角度看,只要转让合同有效,他所受让的合同权利就应该得到保护,没有理由认为受让人就其受让的权利所受到的保护要比转让人少,故在一项转让中,仅仅让与合同权利而不转让对该权利的保护是难以想象的。从受让人义务分析,受让人不应当被置于比转让人更优越的地位,如果原合同对债权所附加的条件之一是以仲裁方式解决有关争议,那么受让人无权摆脱仲裁的约束。

三、结论

无论从仲裁的产生来看,还是从世界各国的普遍实践来看,仲裁制度的最根本属性在于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志,实行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当事人在选择解决他们之间纠纷的方式上拥有一定的意思自治,这种意思自治不仅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而且当事人自己也要受到自己选择的制约。在国际国内民商事争议解决机制中,仲裁所具有的合同因素就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这一原则。“无合意则无仲裁”是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决定的,根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是一个合意的过程,前提是当事人一致认可以其选定的方式解决他们之间的争议。从表面上看,对仲裁合意的要求形成了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强有力的阻碍,因为原仲裁条款中没有也不可能表现出非转让方当事人与受让人之间的仲裁合意,如果仲裁条款签字方在未经受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仲裁义务强加给他,那么受让人的权利就会受到侵害,使其不能享有通过公正和公开的法院审判维护自己权利的自由,也就否定了他应得的法律援助。但实际上,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并没有否定“无合意则无仲裁”这一基本定律,恰恰相反,确定仲裁条款对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的约束力,必须以当事人意图为基础,因为在国际商事合同发生转让的情况下,通常在转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仲裁条款中根本没有提及该仲裁条款对受让人的效力,在合同转让后,就必须借助对当事人合意的推定来实现仲裁对当事人合意的要求。在国际商事合同转让中,不论从常理还是法律的观点看,合同当事人都可以在授予受让人权利时加以一定限制。合同转让,其中的仲裁条款是否一同转让,是转让协议的解释问题,归根结底,这一解释要服从当事人的意愿。在合同转让时,如果转让人、受让人和非转让方合同当事人明确改变或排除了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原仲裁条款对受让人不具有拘束力,反之,则对受让人有拘束力。

对受让人而言,当债务人与转让人之间的合同载有仲裁条款时,受让人有合理的机会考虑在其受让了合同权利,取得债权人的地位时,通过仲裁解决他和债务人之间的争议对他是否有利。如果他不愿接受仲裁条款,他就应当在合同转让时向转让人表示反对继续适用仲裁条款;否则,他就应当受仲裁条款的约束。

参考文献:

[1]谭兵.中国仲裁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

[2]崔建远.合同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3]赵秀文.国际商事仲裁及其适用法律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

[4]乔欣.比较商事仲裁[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5]于喜富.国际商事仲裁的司法监督与协助——兼论中国的立法 与司法实践[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

[6]张圣翠.国际商事仲裁强行规则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7]顾华宁.国际商事仲裁条款转让问题研究——基于国际商事合同转让[D].西南政法大学,2003.

[8]赵健.长臂的仲裁协议——论仲裁协议对未签字人的效力[J]. 仲裁与法律,2000,(1).

4.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补充协议 篇四

甲方:安徽创元人置业有限公司 乙方:含山县富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甲方委聘乙方为甲方开发建设的百合花园小区(以下称 “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工作相关事宜、在双方已经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以下称“合同”)基础之上,为保障物业管理企业的正常运营及合理利润,补充约定如下:

一、前期物业管理开办费用

1、甲方负责在合同签定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 开办费通过转帐或者现金方式给付乙方,该款项作为本项目开办费中,用于物业服务员工招聘培训、办公用品采购、物业管理服务工具采购等。

2、甲方负责在合同签定后 日内无偿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供乙方使用,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正式交付使用前10日完成正式物业管理用房装修,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物业管理用房的产权、维护责任和其他问题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正式入驻前期介入服务与费用

1、为保证顺利交接,乙方应于正式入驻小区前两个月对介入本项目人员进行招聘培训、工程介入等接管准备。

2、乙方前期介入人员的工资福利等由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确定的标准支付

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费结算的约定

1、按照《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规定,业主从领取钥匙之日起开始承担物业服务费,所收取的物业服务费归乙方所有。

2、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月收取的物业服务费不能保障乙方的正常运营及合理利润(经双方协商乙方每月的合理利润为肆仟元整)时,亏损部分和合理利润由甲方

屋钥匙前需按照乙方制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办法办理相关手续;对未销售的房屋甲方借用钥匙需办理借用手续,其他任何第三方借用钥匙必须由甲方书面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移交钥匙。

6、甲方授权乙方对业主房屋质量问题的报修投诉进行登记和中转,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对业主报修问题进行预先复验及通知业主复验,并对业主进行回访。

7、对本项目保修期内的各种维修,由乙方书面通知甲方处理并约定处理时间,乙方不直接对第三方进行联系;如在约定期限内甲方未处理或者处理不到位,乙方有权自行处理,处理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约定

1、乙方负责按照合同、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和标准提供本项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接受甲方及政府主管部门和其他业主代表的监督指导。

2、甲方需给付乙方的费用到帐日期一律以当月10日前为最后期限;双方未明确的关于财务支付到帐期限一律按照本约定处理。甲方如不能按时按期给付费用,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负责,乙方在甲方欠费超过30个日历日的情况下,可以采取包括降低服务标准和终止合同等措施。

3、本协议为双方签定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与合同同时生效;其中内容如与合同有冲突的以协议约定为准;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4、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含山县人民法院管辖;

5、本协议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表人:

代表人:

****年**月**日

5.物业服务合同协议书 篇五

代表人(姓名):

联系电话:

邮编:

乙方(受托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邮编:

营业执照注册号:

证书编号:

社会信用代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湖北省物业服务和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选聘乙方对(物业名称)提供物业服务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一条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

物业类型:

坐落位置:

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

总栋数:

总户数:

物业区域四至:

东至:;南至:;

西至:;北至:。

(规划平面图见附件1,物业构成明细见附件2)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属全体业主所有,乙方负责物业服务用房的维修、养护,不得买卖和抵押;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乙方不得改变物业服务用房的用途。

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幢][座]单元层号。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号楼][幢][座]单元层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

第二章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人员配置及有关约定

第三条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

(一)物业共用部位的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3);

(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4);

(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

(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

(五)车辆停放管理;

(六)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

(七)装饰装修管理服务;

(八)物业档案资料管理;

(九)。

第四条物业服务标准及服务评价方式方法(见附件5)。

第五条乙方应确定本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变更的,应及时通知业主委员会,并向项目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报备(项目负责人及主要专业技术与管理人员基本情况见附件6)。

第六条本物业服务合同期限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6.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六

1 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分析

在目前的法学理论研究上,各家对于对赌协议的理解与认识各不相同,有学者将对赌协议与借款合同划上等号,有学者将其认为是附生效条件合同,还有部分法学理论研究者认为对赌协议属于射幸合同。笔者将对赌协议与上述合同作分析比较,逐一分析对赌协议与各个合同种类的区别,以此来确定对赌协议的性质。

1.1 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的比较

笔者以为借贷协议与对赌协议之间有着根本的区别,甚至从根本上,对赌协议与借贷协议完全不同,因为这二者有着本质的区别。创设、签署对赌协议的出发点并不是通过投资获取固定的利息,而是通过投资从有发展潜力的商业项目中,获得高额的股权利益,从高溢价中获得收益。与对赌协议相比之下,借贷协议的目的并非如此。签署借贷协议时,虽然会考虑对于借贷资金的使用用途,但这种考虑更多是对于资金使用是否合法,是否存在无法收回的考量,至于融资方将资金应用到具体哪个项目或者哪个行业并不是资金出借者最为关心的内容,资金出借者的目的只是在于获得稳定的利息收入。所以,比较而言,借贷协议在起草、设计时会比对赌协议简单很多。更多是,资金出借方只要做到基本的财务审核,就同意出借资金;而对赌协议中的投资者会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仔细考量各项经济风险,才能同意进行投资项目,在条款的设计上也更为严密,对于赔偿做出明确的约定。

1.2 对赌协议与射幸合同的比较

判断一个合同是否属于射幸合同的关键就在于该类合同是否具有偶然性、机会性的特点,而不是看该类合同是否具有风险。对赌协议是一种估值调整机制,是根据目标企业的未来经营效益对目标企业价值进行调整的一种机制。在签署对赌协议时,投融资双方对于对赌协议的目标实现是有把握,起码在签订时候依据正常情况是可以实现,都希望能够实现最终的双赢,其不具偶然性。

因此,对赌协议更多的是一种补偿措施,而在射幸合同中,则没有任何补偿,风险自负。

鉴于经济生活的发展与多样性、法律调整的滞后性,对赌协议这一无名合同的产生应当被理解与接受。我国《合同法》在第124条规定:“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合同,适用本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本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也为对赌协议的调整与适用铺平了道路。

2 对赌协议在我国的合法性研究

虽然,我国合同法未就对赌协议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根据前文的分析,应该能够确定对赌协议是一种新类型的无名合同,追根溯源对赌协议的本质依然是合同。作为合同,对赌协议是否合法,是否发生效力的根据就是对赌协议是否符合了合同法律中所规定“依法成立。

2.1 对赌协议的当事人主体适格

对赌协议的各方当事人,也即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投资者、融资者,投资者大多为依法存续的投资机构;融资者则大多为存续经营的实体经济企业。因此,合同的各方,应当都系符合法律规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

2.2 对赌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笔者以为,考量对赌协议中各方当事人之间所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着重应当注意以下问题:即在对赌协议中,作为融资主体的一方,与投资者之间的资金实力、签署对赌协议时能否通过经验作出有效的判断,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是否会因为上述因素而产生影响。对对赌协议的效力提出质疑的声音,往往认为在对赌协议协商、签署过程中,手握资金的投资者不但掌握着雄厚的资金,而且具有在投资领域丰富的投资经验,而与之相反的是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层,大多缺乏与之相匹配的经验与技术,更会因对资金的渴求而缺乏底气。原始股东或管理者们对对赌协议这一新鲜事务难以理解,更无法识别其潜在的陷阱。所以说,融资者们在签订对赌协议中完全处于弱势者的地位。但是,笔者认为,只要在对赌协议签署过程中不存在胁迫、欺诈的行为,也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认为各方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行为是各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简言之,只要是对赌协议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并且自愿签署的协议,就应当认定为符合法理中合同签订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的原则。

2.3 对赌协议的内容具有合法性

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进行分析,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是目前司法实践争议最大的内容。简言之,争议焦点在对赌协议的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相符合。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的内容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也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同时也规定了,合同不得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否则合同当然无效,也无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根据民法的相关理论,在对赌协议的分析中,考察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可直接从对赌协议的内容入手。一般而言,在对赌协议中,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与投资者就投资与股权转让通过对赌协议的方式进行了约定。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达到了预期目标,即符合对赌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则投资者将根据协议基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相应的奖励,如将其持有的股权转让给原始股东等等;反之,若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则目标企业的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将根据协议约定向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者通过一定对价回购投资者所持有的股权。

通过上述内容,不难发现,如果目标企业实现了经营预期,达到了预期的收益,虽然投资者将因此失去一部分股权,或者因支付相应奖励还损失了部分资金,但是投资者通过目标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而使得股权的价格上涨,而因此获得数倍、丰厚的投资收益。如果目标企业未能实现预期收益,那么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可以要求管理者或者原始股东给予一定的补偿,以确保其投资不会因经营效益未能实现而产生亏损。综上,可以说,无论目标企业的经营效益最终如何,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都能获得相应的利益,至少不至于产生损失,但与之相反的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可能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部分质疑的声音提出,这种协议内容不但与民法领域等价有偿原则相违背,而且与公司法理论中股东共担风险,共享利润的基本原则相冲突。也正因为这种质疑,使得对赌协议的法律效力受到了挑战。

但是,对于上述问题,笔者以为应当辩证的去对待。首先,对赌协议是对目标企业未来预期收益的一种约定,是各方主体之间充分协商,而协议内容所涉及的股权也是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持有的股权,因此,在对赌协议中,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所涉及的股权是其自已的财产,各方当事人是在处分自己的财产。从尊重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角度出发,无论是原始股东还是管理者,其都享有自由处分其财产的权利,只要这种处分不是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都应当承认其合法地位。其次,对赌协议的内容并未违反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实践中,若各方当事人遵守了对赌协议的约定,在目标企业未能实现经营效益时,投资者从原始股东或者管理者那里获得了一部分补偿,但是,这种补偿往往无法弥补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因为,投资者的投资成本远远不止投入目标企业的那些投资款,还包括了投资者寻找投资、调查目标企业、辅导目标企业经营以及其他资本运作的成本等等,所以投资者实际上并非没有任何风险。

综上,从对赌协议的内容而言,对赌协议本身并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也不会违反社会的公序良俗,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对于对赌协议进行规制,或明文禁止。因此,对赌协议显然是具有合法性的。

摘要: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机制,是指在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中,投资方在投入资本时与目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签订的以目标公司未来达成某一事件时,由权利方行使约定权利的一种协议。对赌协议源起于西方资本市场,随着跨国并购的不断深入和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的兴起,对赌协议已频繁出现在我国私募投资领域,但无论对于我国的司法实践领域,还是理论研究领域都是一个新鲜事务,而对赌协议对于我国相应的法律制度而言更是一个全新的研究课题。

关键词:对赌协议,合同,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谢海峡.对赌协议的法律性质探析[J].法学杂志,2010(01).

[2]彭冰.“对赌协议”第一案例分析[J].北京仲裁,2012(03).

7.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七

【关键词】养老保险;缴费;协议解除合同;养老金

1.基本情况

一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人员,男,出生日期1951年12月29日,参加工作时间1970年12月1日,养老保险开始缴费时间1996年1月1日,退休时间2011年12月1日(满60岁),退休类别为正常退休。2001年9月与单位协议解除劳动合同,以后的缴费根据山东省公布的上年度的省直管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选择基数缴费。

2.计算所需要的公式

累计缴费年限=总月数/12

视同缴费年限=从参加工作到1995年12月31日前的总月数/12

缴费指数=当年缴费基数/当年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平均指数=历年指数之和/年数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指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基础养老金=(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1.3%*视同缴费年限

3.分三种情况缴费情况核算养老金

根据山东省的有关政策,不再按零指数计算。

第一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不缴费,个人账户总额:11299.25

缴费年限:373/12=3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987.09元,个人账户养老金:81.29元,过渡性养老金:876.9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6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33086.84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46368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366.6,个人账户养老金:238.0元,过渡性养老金:975.2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2579.8元。

第三种情况:协议解除劳动合同后一直以100%缴费,个人账户总额:44467.03元。

缴费年限:493/12=41.08,视同缴费年限:301/12=25.08

从2002年至2011年个人缴费总额:77078.4元

经计算,基础养老金:1526.8元,个人账户养老金:319.9元,过渡性养老金:1229.4元,基本养老金(上述三者之和):3076.1元。

4.对养老保险缴费与核算的养老金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协解后未交费,核算养老金1945.3元

第二种情况:协解后按6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46368元,核算养老金2579.8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634.5元,只需6年1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第三种情况:协解后按100%缴费,从2002年到退休个人共缴纳77078.4元,核算养老金3076.1元,与第一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1130.8元,只需5年8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与第二种情况月养老金多出496.3元,只需5年2个月就可将多缴纳的保险费拿回。

8.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八

北京武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合同、协议管理会签单

合同名称:合同对方:合同内容:主办部门:法务人员审核意见:

财务部门审核意见:分管副总经理复核:常务副总经理审批:董事长审定:

说明:

1、公司所有对外合同、协议均使用此表,合同书协议书附后。

2、各会签半日内应及时核签意见,并转到下部门会签。各部门承办时间不超过二个工

作日,特殊情况除外。

3、主办部门应根据会签意见及常务副总批示对合同做修改、打字、核对并交法律部门

9.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九

甲方: 乙方:石家庄开发区华威凯德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代表人: 代表人:

地址: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开发区

黄河大道136号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本着公平、协作的精神,依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就甲方分期购买乙方DT14A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进行节能改造,达成如下条款:

一、合作方式及期限:

乙方将其生产的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以分期付款方式销售给甲方使用,并负责为甲方安装、调试,具体灯具见附加(合同二)。为了降低甲方付款压力,甲方将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运行五年节省的电费,按下面的比例与乙方分成以作为设备费分期支付给乙方。具体操作如下:

1、分成比例为:自工程验收完毕之日起第一年甲方%,乙方 %。

第二年甲方%,乙方%。

第三年甲方%,乙方%。第四年甲方%,乙方%。第五年甲方%,乙方%。

2、年平均节电费用的计算详见附表(单灯月度节电效益确认书)

3、月设备费的计算:

月设备费=年节电费用×分成百分比

二、付款方式:

安装、调试完毕之日起,甲方在每月10日前支付给乙方上月的设备费,其费用的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确定的设备费计算,甲方每月按期支付给乙方。此费用双方约定不受任何因素的影响,按时支付。甲方财务每月10日前将应付款汇入乙方指定帐号,连续支付5年,乙方在每月3日前给甲方开具普通发票便于甲方入账(如需开具增值税发票,增值税税款由甲方承担)。

三、设备归属:

在双方合作节能合约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乙方所有,合约期结束,设备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四、甲方承诺:

1、甲方按合同之规定按时付款给乙方,不得无故拖延。

2、提供乙方安装与数据测试的便利。

3、在合同期内,甲方有责任维护乙方的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不被人为破坏、受损或盗窃,否则该修理或损失费由甲方承担。

4、在双方合作节能内,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设备,如非质量问题致使节电设备损坏,由甲方承担维修费用。

五、乙方承诺:

1、乙方所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乙方对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实行合同期内免费维修。合同期后的维修,双方另签订保修合同。

2、设备发生故障时,乙方保证(石家庄市内)在得到通知后48小时内到现场处理。

3、签订合同后,乙方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安装、调试工作。

4、负责地下停车场LED智能灯有关使用方法的咨询、指导。

六、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备费,逾期每天应支付所欠款项1%的违约金。

2、因乙方提供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和设备问题致使第三人人身损害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的,甲方应当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通知乙方,但甲方必须及时处理。

3、任意单方面违背上述协议条款,按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七、售后服务:

1、建立客户档案:根据ISO-9001的规范及保持良好之商誉,乙方将为甲方建立客户档案以随时跟踪设备的使用情况,保持运行的良好状态。

2、乙方自产品验收完毕之日起,对产品提供5年免费保修服务。

八、不可抗力:

如遇有无法控制的事件或情况(如火灾、风灾、水灾、地震、爆炸、战争、叛乱、暴动或瘟疫等),遭受事件的一方不能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应在1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由当地政府部门或者公证机关出示证明,双方可视具体情况决定继续履行合同,迟延履行合同或者解除合同,因此致使的损失各自承担。

九、争议解决方式:

甲乙双方均应认真遵守本协议之约定,正确行使己方权利,积极履行己方义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友好协商后签署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双方应依照诚实信用原则,本着对对方负责的态度,采取协商方式予以完善和解决。通过协商和调解仍无法解决争议,双方均有权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

十、此合同书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方:  乙方:

(盖章)(盖章)

代表: 代表:

年 月

年 月

10.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十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股东合伙协议】

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丁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有观法律法规,经过甲、乙、丙、丁友好协商,根据平等互利、相互信任的原则,就共同投资成立《江西省火蝶实业有限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一、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1、公司注册全称为:

2、公司实际总投资为:

3、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

出资方出自金额(大写)出资方式支付方式

甲方出资人民币:柒拾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丙方出资人民币:贰拾捌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

丁方出资人民币:贰拾肆万整现金全部已经入账现金以上投资比例以及金额全部入账,用于装修以及采购公司所需产品。甲,乙,丙,丁四方全部核查查阅账单,全部属实,甲,乙,丙,丁四方无异议。

附加:

4、公司办公场所

5、公司的法人代表:

6、公司经营范围:从事计算机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及服务器技术安装维修,网站设计开发,计算机软件开发,通讯设备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信息技术安全维护咨询服务,网络技术领域内软件及硬件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7、出资截止日期:

二、董事会由公司股东组成,每一位股东均代表公司形象,并有责任和义务维护公司权益。

1、甲、乙、丙、丁、四方按照本合同规定缴纳出资并签约后,即成为公司股东。

2、股东须遵守公司法以及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

3、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股东不得退股,但可以转让股份。

4、董事会相关职务由董事会成员协商选举,并限定期限考核。三、权利与义务

1、甲、乙、丙、丁、均为公司董事会成员,可直接参与公司的正常经营工作。

2、为了明确甲、乙、丙、丁、四方职责并有利于公司发展,甲、乙、丙、丁、四方需要合理分工。具体分工如下:

(1)

董事长由担任。主要负责江西省火蝶技术有限公司等一切对外运营管理行为。

(2)

执行董事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总经理。

(3)

董事会成员由担任。直接负责公司内部运营管理,传达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直属下级、公司副总经理。

3、公司支出、收入等财务状况每季由执行董事组织召开股东大会,分析近期经营状况及制定新的经营战略目标。

4、甲、乙、丙、丁、四方前期各自的市场资源、人脉关系、行业经验等均属于合作的一部分。

5、甲、乙、丙、丁、四方任何一方不得将公司的发展战略以及各项资源透露给外界或竞争对手,否则董事会有权罢免其职权撤回股份并向相关执法部门提起诉讼。6、如因经营或管理等方面甲、乙、丙、丁、四方各持已见,可召开股东会议商讨,如确实无法统一决策,董事长拥有最终决策权。

7、如果公司运营困难或需要资金周转,甲、乙、丙、丁、四方可协商再次为公司投资,根据投资金额的多少可重新定制股份。

8、如公司运营亏损,无力继续经营,需召开董事会,在挣得董事会全体成员同意后可将公司注销或拍卖,拍卖或变卖所得资金按照甲、乙、丙、丁、四方持有公司股份的比列分配。

四、盈余分配与债务的承担

1、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

五、入资、退资、出资的转让

(一)

入资新合伙人入资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除入资协议另有约定外,入资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资的新合伙人对入资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

退资1、自愿退资。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资: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资事由出现;

(2)

经全体甲,乙,丙,丁四方合伙人书面同意退资;

(3)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法定事由。合伙人擅自退资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自然人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退资: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以上情形的退资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资生效日。

3、除名退资。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1)

未履行出资义务;

(2)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项目造成经济损失的;

(3)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4)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对合伙人的出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资。

合伙人退资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资人按退资时的合伙项目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门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资对待,否则以退资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项目的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六、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擅自挪用公款超过五万以上,应受与此款项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2、任何一方隐瞒或更改公司账目中饱私囊,一经发现将处以双倍赔偿,情节严重者可依据相关法律可向有关部门提起诉讼。

七、协议解除或变更

(一)

出现以下情况本合同自动解除:

1、合同期限已满。

2、由于合理原因,经甲、乙、丙、丁、四方协商将公司注销。3、由国家法律或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

(二)

出现以下情况需签订新的合同,同时解除此合同:

1、公司新增其他股东。

2、股东股份变更。

3、合作方式及期限变更。

八、协议期限

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期为 10 年,即 2016 年 12 月 12 日起至 2026年 12 月 12 日止。

九、协议效力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部分条目在公司注册后正式生效。本合同6 页,一式 4 份,甲、乙、丙、丁、四方各持 1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丙方:(签字或盖章)2016 年 09 月 25 日

丁方:(签字或盖章)

11.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十一

文件编号 TT-00-PPS-GGB-USP-UYY-0089

加气砖购销合同 甲(需)方:

乙(供)方:

因工程需要,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加气块砖一批,为明确双方的责任,制定以下条款,供需双方共同执行。

一、供货方式与运作

1.需方委托供方供应实心水泥砖、加气块砖到工地,供方必须保证需方施工需要(最低达到 250m3/天供应量),当产量不足时,在保证质量的情况下,需方同意供方组织另外厂家产品供应以必须保障需方正常施工。

2.供方若达不到需方供货要求,则按单价下调 5%计算。

3.需方收货人为电话号码为,该收货人为项目部授权人,代表项目部对货品进行确认。

4.供货计划需由需方提前 24 小时通知供方。

二、单价与结算:

1.加气块砖单价为___元/m3,实心水泥砖元/块(按样品规格是238*10.5*4.6)。

2.如市场价格变化,供方必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需方,并且价格作相应的调整。

3.付款方式:预付十五天期票方式付款,供方可选择继续供货或暂停供货,有权同时选择第三家供货。

三、其他事项

1.执行本合同时若有争议,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原则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同意向番禺区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自签定日起生效,至货款结清时自然失效。除不可抗力外,不得单方变更或解除。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原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3.需方如在验收时发现质量不合格,应及时通知供方,由供方退回材料,不能在施工使用。如已把材料砌到墙体上,后果由需方自行负责。当作已验收合格的材料数量付款给供方。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需)方:乙(供)方:广州市誉冠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约代表: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12.物业管理合同协议 篇十二

合同编号:【】

劳动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 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地址:

户籍地址:

联系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署本劳动合同(以下简称“ 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合同期限

-1.1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其中自[]年[]月[]日至[]年[]月[]日为试用期;

1.2 本合同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续订本合同。甲方希望续订本合同的,应当在本合同期满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不愿续订。甲方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前通知的,视为甲方不愿续订本合同。2..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在甲方[]部门/门店担任[ ]职务;

2.2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考核标准并结合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部门、职务、岗位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对乙方工作地点、部门、职务、岗位职责的调整。乙方拒绝该等调整的,甲方可根据其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惩处;

2.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本合同项下甲方的要求包括但不限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由乙方履行的职责以及乙方上级领导向乙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工作指示、甲方其他部门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协助或配合请求等。3..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 甲方实行以下第[]项规定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工作制:甲方执行每周 5 个工作日,每日 8 小时的标准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出勤日和上下班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内部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执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 40 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出勤日和上下班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3.2 本条项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包括乙方的就餐时间和休息时间。

3.3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安排),可安排乙方加班。乙方主动要求加班的,须在加班前获得甲方的批准,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应严格依法控制加班时间,并应依法首先给予调休,调休确有困难的,应向乙方支付加班报酬。

3.4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4..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4.1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4.2 甲方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依法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4.3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合同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4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中关于医疗期的规定执行。5..劳动报酬

5.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实行统一薪酬制。其中试用期间的工资为税前人民币[]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税前人民币[]元/月。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乙方表现向乙方发放各种补贴、福利及奖金。

5.2 本条 5.1 款项下工资包括应由乙方负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5.3 工资以月为结算单位,月末为决算日。甲方于每个月的[]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发薪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提前至最后一个工作日。

5.4 甲方鉴于第三条规定合理调整乙方工作部门、职务、岗位职责的,有权相应调整本条 5.1 款项下乙方工资及各项津贴、补贴。

5.5 乙方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或遇生育、患病、婚丧等事宜依法享有休假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等执行。

-6 6..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1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应依法及时公示或告知乙方及全体员工。

6.2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合同签订后,甲方修改、变更或废止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乙方应遵守该修改、变更或废止后的内容或者新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命令、监督指导及/或赏罚,乙方应当服从。

6.3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对乙方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处罚,直至解除本合同。7..社会保险

7.1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交纳以下第[]种社会保险。

(1)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住院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2)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应由甲方从乙方劳动报酬中代扣代缴。

7.2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及时救治和提供可能的帮助,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

-定,并为乙方依法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乙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福利待遇。8..保密条款 与知识产权

8.1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合同终止、无效、解除或撤销后均需对其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自行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2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除甲方有权依据甲方的相关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惩处外,乙方应支付相当于六(6)个月的本合同6.1 款约定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作为违约金。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该超过部分。

8.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利用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或利用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相关便利独立或与他人共同完成的知识成果以及乙方独立或与他人为完成甲方的工作职责而形成的如下知识成果,全部归属于甲方。甲方为该等知识成果的所有权人。甲方要求就相关知识成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甲方可根据该知识成果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酌情给予乙方奖励。9..乙方 保证

9.1 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未受过劳动改造、刑事处罚或者重大的行政处罚;

-9.2 在本合同签订时,没有影响或可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健康上的障碍。

9.3 乙方违反本条项下承诺、保证的,构成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立即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劳动合同。

10..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0.1 由于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或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 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10.3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通知乙方解除劳动合同: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10.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0-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10.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合同第 14.5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7 除本合同第 14.3 条规定外,乙方希望解除本合同的,应提前 30 日(试用期内,应提前 3 日)书面通知甲方,除甲方同意提前终止的情况以外,本合同自甲方接到本合同解除的书面通知之日起 30 日(试用期内为 3 日)后终止。乙方于解除生效前离职的,甲方可以以旷工对乙方进行惩处,乙方应赔偿因乙方旷职造成的甲方全部实

1-际损失。11 1..合同终止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本合同期满,有本合同第 14.6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以第 14.6 条第 2 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12 2..经济补偿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1)乙方依照本合同第 14.3 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2)甲方依照本合同第 14.2 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乙方

2-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甲方依照本合同第 14.5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合同第 15.1 条第 1 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依照本合同第 15.1 条第 4 项、第 5 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经济补偿按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13 3..解除、终止后义务

13.1 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时,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或指示,适当、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相应的惩处。本合同项下,乙方应履行的工作交接义务如下:

3-(1)乙方应适当、及时地进行工作交接,不得妨碍甲方正常经营活动;

(2)乙方对甲方有金钱债务(包括借款、预付款等的返还或赔偿责任等)的,应立即全额返还或赔偿该金钱债务;

(3)乙方应立即返还其持有或使用属于甲方的物品和文件、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钥匙、办公用品、书面或以光盘、磁盘、USB 移动存储器等信息载体记载的文件、资料等;

(4)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处理的其他事项。

13.2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用费;

(2)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失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3.3 乙方拖欠甲方任何款项,或者因乙方违反合同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予以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3.4 甲方应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在乙方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结工作交接

4-等有关手续后予以支付。经济补偿涉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为扣缴后向乙方支付。14 4..劳动争议处理

14.1 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解决。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 本合同部分条款被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5..其他约定事项

15.1 本合同项下未约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15.2 本合同内容与法律法规抵触或者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解决。

15.3 本合同个别内容未填写或明记为不适用的,视为双方约定为不适用。

15.4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5.5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5-15.6 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的签署是基于对本合同各项内容完整、准确、一致的理解,双方对合同条款无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13.钻孔施工管理办法协议合同打钻 篇十三

钻孔施工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红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各类钻孔施工进度、确保钻孔施工质量,降低钻孔施工成本,经红寨煤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将井下各类钻孔施工由乙方管理,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管理办法:

一、各类钻孔工程项目

(一)防突钻孔(瓦斯抽放孔、瓦斯排放孔、取芯孔、效检孔)。

(二)探放水钻孔。

(三)地质探煤钻孔。

(四)其它钻孔。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提供施工所需要的设备、设施和各种材料。

2、尽可能为乙方施工提供方便(材料、配件购置)。

3、按时发放乙方应得的工作报酬。

4、依法对乙方职工办理工伤保险,交纳保险费用。

5、配备电钳工、瓦检员和安全员。

6、对乙方的施工进行监督(安全、质量、进度)。

7、有权对乙方的违章、违纪行为进行处罚。

8、为乙方的食宿提供方便(费用由乙方承担)。

9、为乙方提供矿灯和劳动防护用品。

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按照本矿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和作业。

2、服从甲方管理人员的管理及调配,听从甲方管理人员的指挥。

3、必须严格按照《打钻工操作规程》、《钻孔施工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各工作面《瓦斯抽放设计》和《探放水设计》及相关措施、施工图进行各类钻孔施工。

4、遵守本矿规章制度,杜绝“三违”现象,对不合格的钻孔要及时返工。

5、无条件地做好应对上级部门检查时的一切准备工作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6、乙方必须配备持有效证件的相关安全管理人员和特殊工种。

7、完成甲方制定的月度施钻计划。

四、施钻费用标准、工作内容

(一)各类施钻费用标准

岩孔17 元/米,煤孔13元/米,效检孔8 元/米,取芯孔27元/米(不成功按岩孔17元/米,煤孔13元/米计价),排放孔6元/米。

(二)工作内容

1、各类钻孔的施工。

2、钻机维修、保养、封孔、钻屑(渣)清运等。

3、钻机、钻机配件搬运(特殊情况钻机搬运可适当补助)。

4、协助现场管理人员做好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5、施钻地点及其巷道的排水工作。

6、及时填写“钻孔验收单”、“施钻现场记录”、“钻孔施工原始台帐”、“各类钻孔工程量统计台帐”,并及时报送通防科、技术科及有关领导、科室审批存档。

7、全力配合甲方,无条件地做好应对上级部门检查的一切准备工作和隐患整改工作。

8、协助通防队做好瓦斯抽采工作。

9、矿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五、施工管理

(一)物资管理

1、钻杆、钻头要妥善保管。新旧钻杆不能混合使用。钻杆损耗率按5米钻杆/万米钻孔进尺的标准进行更换。钻头实行以旧换新。

2、封孔材料:按需使用。若有浪费或者乱丢乱放者,按其原价由乙方承担,并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3、乙方由于操作不当或管理不善,人为造成钻机及其配件、各种设备和工具损坏者,由乙方承担其维修费用,并接受一定的经济处罚。

4、每月对施钻设备、设施进行一次清点,并如实填写相关台帐,报通防矿长审批。

(二)钻孔验收

1、开钻、退钻时,必须向调度室汇报(施钻地点、钻孔类型、孔号及其相关参数)。

2、严格钻孔验收手续。

退钻杆时要有带班矿长在现场亲自清点钻杆数目,安全员、瓦检员同时在现场参与清点。钻孔验收单上必须有带班矿长、安全员、瓦检员同时确认钻孔深度并签名。施工人员签字要填写清楚。防突瓦斯治理的钻孔必须有通防副矿长签字,探放水、地质预测孔必须有生产矿长签字。验收资料矿长、工程师要签字。对于记录不全,字迹不清,资料不全的钻孔,不计工程量,不结算工资。

3、对不合格的钻孔(深度、钻孔参数等与设计不相符者)一律不得验收,按照报废孔处理。

4、严禁打假孔,做假资料,报虚假施钻进尺。

发现有做假行为时,第一次:处罚乙方人民币壹万元,无条

件开除相关责任人;第二次:处罚乙方人民币贰万元,并无条件解除协议。

(三)工伤管理

1、发生工伤时,乙方应及时、积极进行救治。2、5000元以内(含5000元)的工伤治疗费用由乙方负责支付,5000元以上部分由甲方协调解决。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协助甲方搞好职工安全培训,负责将甲方的施工方案、安全措施贯彻到每个作业人员。

2、乙方员工应服从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及矿领导的指挥,严格按照煤矿“三大”规程进行作业,当施工与安全发生矛盾时,要本着“先安全后施工,施工必须给安全让路”的宗旨,积极主动地消除各种安全生产隐患,以确保施钻安全。

六、其它事项

1、当甲方安排乙方从事施钻以外的工作时,甲方应当另外支付给乙方相应的劳动报酬。

2、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推诿甲方安排的一切工作。

3、乙方人员由乙方自行调配,所有人员必须经体检合格并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安全知识理论培训、办理相关手续,经考试合格后可上岗作业。未办清入职手续擅自安排下井作业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4、损坏或丢失属本矿设备、设施者,乙方应照价赔偿。

5、乙方要加强对员工的思想品德教育,搞好矿内、矿邻关系。

6、乙方要按照甲方发放工资的日期,按时发放本队员工的工资。

7、乙方应加强对本队人员的管理,损坏矿上财物的,照价赔偿,破坏的以5倍价罚款。本队职工闹事、集体上访的,对乙方罚款5000元,并无条件解除本协议。

以上条款未尽事宜,在施工过程中若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时,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作为本办法的补充。

本办法从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代表(签字):

签字日期:2015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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