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凭合同

2024-07-30

房屋租凭合同(共13篇)

1.房屋租凭合同 篇一

房屋租凭合同

出租房:(甲方)身份证号码及地址:

承租方:(乙方)身份证号码及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下列房屋租凭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甲方将坐落在面积平方米房屋出租给乙方。

二.乙方经过对房屋核实无误后,自愿租入甲方上述房屋,同意以人民币每月元/月承租。

三.乙方承租期为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四.付款方式为每结算一次,在本合同正式生效当日内一次性付清半年租金共计人民币元整(注:全年租金共计元),并且提前天预付下一期的租金,方可继续使用该房屋,另一次性缴纳房屋押金人民币元整。租期满后,如房屋无任何损坏或欠费,押金照退。

五.其他费用:合同期内,乙方承担水,电,有线电视,电话费,管道煤气,卫生费,物业管理费,房管所的房租及其它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其中水,电,煤气应交费用,从乙方签字后抄表为准(前期由甲方承担,后期由乙方承担)。

六.其他事项:

1.合同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和分租给其他人,不得破坏房屋结构和原有装修,如发生此类情况,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该合同,乙方无条件搬家,并且追究乙方责任。

2.甲方保证该房屋系甲方私有财产,如发生房屋纠纷应有甲方负责,甲方保证出租房屋设施完好无损交予乙方使用,乙方必须爱护房屋内设施,在乙方出租期内,由于乙方人为损坏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自然损坏除外。

3.乙方接到房屋后,可以进行更换门锁,退房时必须还原或将更换的门锁钥匙交予甲方。

4.合同期满,如乙方不续签合同,必须在合同期满内将房屋退还给甲方,若要续签合同,乙方必须提前10天通知甲方,并办理手续。

5.租凭期间,乙方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注意防火防盗,否则,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乙方有义务协调好邻居间的关系。

七.违约:

1.出租期内由于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租金不退,并赔偿甲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2.由于甲方的原因要求乙方提前退房,须提前半个月通知乙方,退还乙方未满租金,并赔偿乙方一个月租金的违约金。

八.其他事项:

乙方必须按时交纳物业费,水电等相关费用,乙方承租期内任何室内外装修费用,甲方概不负责,如合同期满乙方退租,须在甲方检查房屋无任何损坏,不差任何相关费用下,方可退还乙方300元押金。

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之日起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此协议需双方共同遵守。

十.此合同甲乙双方必须遵照执行,如任何一方有违规,可以向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或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电话:电话:

年月日

2.房屋租凭合同 篇二

一、合同无效的常见情况及产生原因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具体到房屋买卖合同方面,在实践中可以大致归纳为几种情况。

1. 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的

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是国家提供给特殊低收入人群的一种社会保障措施,不符合购房资格的借用他人身份购买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变相侵害了其他有资格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平,属于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应属无效。

2.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民法通则》第十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明显属于超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如无法定代理人的认可应属无效合同。

3. 开发企业无预售许可销售期房的

根据《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我国实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于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必须取得销售的行政许可方属合法。因此,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4. 非本农村集体成员购买集体宅基地上的房屋的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禁止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禁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审批制度,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可以看出,因为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权利人只有使用权,如果任其无限制地转让,有可能侵害集体的利益。即使在2016年最新实施的《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中,也未对此做出突破,而且在大量的司法实践中,均认定为无效合同。

5. 房屋买卖权属有纠纷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有权属纠纷的房屋的不得转让。笔者认为,在实践中应该限缩为排除恶意买卖的规定。因为我国对物权的规定不完全和德国登记制度一致,有个善意取得的规定,鉴于目前对于什么情况下属于权属有纠纷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规定,实践中一般可以分为三种情况:无证或者非所有权人房屋的买卖;有查封;异议登记的房屋买卖。对于卖方合法建造但尚未办理物权登记的,虽然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一条不发生物权效力,但是其合同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还是有效合同。

而对于无权处分、无权代理或者非所有权人买卖的,则应当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受让人依照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规定来判断,如果属于恶意买卖的,可以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属于善意的,则不宜认定为无效合同。如果是违法建筑的买卖,在发生纠纷诉讼时还没有取得合法建设手续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属于管理性规范,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但如果是买卖双方当事人在明知房屋被查封,合同目的不能达成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应属无效。此种情况下,多为法院执行制造障碍或者是虚假转移房屋,应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无效情形。

对于有异议登记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十六条之规定可以判断,如果购房人明知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着有效的异议登记仍然购买的,应当认定为非善意,如果此种买卖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则该买卖合同应属于无效合同。

二、买卖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具体到房屋买卖中可能导致的后果如下。

一是房屋已经交付的应当返还房屋,原产权人应该返还购房款以及相应的利息损失。部分情况下可能有例外情形,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4)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2385号等判决的观点,如果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且买房人已经实际占有了该房屋或者再次出售给另外一个非农户籍者,合同虽被确认无效,但是房屋实际占有人不负返还的责任。当然,如果再次购买该房屋的是该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其是有购房资格的,因此其可以合法拥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合同无效也不必然要返还房屋的。另则,如果房屋经过了装修或者加层改建等,也对法院是否判决返还房屋或者对于返还价款的计算会有不同的影响。

二是未取得预售许可销售商品房导致合同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三是买卖房屋上还设立有抵押担保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依据此规定,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情况下,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可以解除。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据此规定,银行按揭贷款合同因房屋买卖合同失效而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将购房贷款返还给银行,将房款本息返还给购房者。

四是买卖房屋在案件审理中可以确定为第三人财产的,当合同被判决无效后,应该返还给第三人。

五是涉及到违法犯罪行为的,则应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这也是维护健康有序经济秩序的重要措施,避免产生过度的经济纠纷。

三、无效合同的登记处理方式

在现有的有关房屋登记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于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后登记如何办理的明确规定。而从前面的分析来看,合同无效及其后果具有多元化的特征,如果在生效法律文书中并没直接明确如何办理相应登记而直接办理的话,极易造成新的登记错误。

从《物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来看,对于合同效力和登记效力是区分开的,故而不能直接得出合同无效必然导致登记无效的结果。对于合同无效导致要办理相应登记的,有以下几种模式。

1. 双方申请模式

因为合同无效的判决不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之可以单方申请的生效法律文书,因此如果买卖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持合同无效的生效法律判决文书,按照普通程序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给原产权人。

2. 登记机构主动撤销模式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如果无效合同的判决书可以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作废。虽然目前根据国家安排,不动产登记由国土部门负责,并且出台了相应的登记规章,但是笔者认为原《房屋登记办法》并未作废,如果属于房屋登记的也可以作为一个特别法予以引用。

3. 协助执行和履行法定义务模式

买卖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通过返还原物的民事诉讼来处理,也可以通过对登记机构的行政诉讼,此时登记机构则需要根据相应的法院判决文书描述的内容来进行相应的登记。如是民事诉讼要求登记机构协助登记的,一般会描述为将某某的房屋所有权变更为某某名下,此时办理单方申请的转移登记;如果是行政判决,一般会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描述为“撤销被告某某登记机构作出的为某某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之行政行为”。此时应该依法撤销该登记,恢复到前一手的登记状态。

3.房屋租凭合同书 篇三

出租方:甲方承租方:乙方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特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一区113楼13号出租给乙方。上打租_______交付一次。二,月租金_________元,其计金额_________元

三,租期从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到期后乙方如续租,下期租金提前__________天交付,如不续租提前_________天通知甲方,并与甲方清理一切应付费用,否则属违约行为,期如不交租,甲方有权开门请户,由此出现后果违约方自负。

四,乙方须保证室内一切设施完好,如人为造成跑水,损坏,失火等造成的现象和损失,由乙方按价赔偿。

五,甲乙双方均不得中途转让,转租,如有一方违约,一切后果自负,如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提前和对方协商解决。

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内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恶毒活动,如出现后果自负,甲方不负任何连带责任。

七,取暖费由甲方承担。电话费,路费,水费,电费,煤气费,卫生费由乙方承担 八,进户当日电表数________字,煤气费_____字,水费____字,闭路费__________。此合同由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在履行期间如发生违约解决不了,可到当地法院诉讼。九,乙方付甲方房租压金大写 佰元整,小写元。

十,此合同由双方签字日起生效,在履行期间如发生违约解决不了,可到当地法院诉讼。

甲方:电话:证件: 乙方:电话:证件

4.2011房屋租凭合同样本与规范 篇四

房屋出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房屋承租方: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甲方向乙方出租位于********合法住房一套,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以下条款,甲、乙双方必须严格遵守执行。

一、甲方提供合法住房

二、甲方提供房屋设施完好。

三、房屋租金每月****元,乙方按每季度一付的方式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乙方****元租金为房屋租金(用于保障房屋设施完好,合同期满乙方不续租甲方将退还乙方)。乙方应每季度末支付租金给甲方,如拖欠房租,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本租凭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即2011年*月*日起至201__年__月*日止;乙方如继续租用,另与甲方协商。

五、乙方不得任意改变房屋结构,不得损坏室内(物品)、外设施,如造成人为损坏,乙方必须负责维修、赔偿。乙方不得转租、转卖承租房屋,不得在承租房内从事非法活动,如产生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六、不准在室内堆放易燃、易爆及超重物品,外出时关好门窗、水电、煤气,以免发生事故。

七、乙方在承租期间所产生的其它附加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如: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电话和宽带费、广播电视费等)。

八、合同到期如乙方不再续租,需交清水、电、煤气、广播电视、物业管理等费用,如开通电话应注销。否则,从租房押金中扣除。

九、甲方提供的房屋设施列表如下:

(1)单人床二张、衣柜二张

(2)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热水器一台、电视机一台。

(3)沙发一套(三件)、电视柜一台,茶几一个,窗帘全套、灯饰齐全。

(4)房屋主门钥匙五把,楼下防盗门钥匙二把。

(5)“水电一本通”一本。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字生效。

甲方:乙方:

身份证:身份证:

地址:地址:

5.土地租凭合同 篇五

立合同双方:

出租方:(简称甲方)

承租方:(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一、二、三、四、甲方将位于,租凭给乙方使用。乙方租凭使用甲方该宗土地进行种植,租金形式按定时支付。租凭期年,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租金及兑付方法:

本合同项下的土地租金为每亩元,计人民币元。本合同签字后,乙方一次性交清年租金元。

五、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一经签订合同,归乙方所有。

2、甲乙双方不得擅自提前终止合同。

3、本合同下的土地使用权如因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甲乙双方均应服从国家需要。但政府所有青苗等补偿应归乙方所有,甲方无权享受。

4、本合同期内如遇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政府对救灾损失的补偿款应归乙方收入。

六、土地租凭期限届满,乙方需要急需使用土地的,须再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如到期不再继续使用的,乙方应到期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甲方。

七、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土地纠纷,应由甲方处理清楚,乙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约定后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6.论拆迁引起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篇六

根据房屋的所有人的不同, 我们将房屋租赁分为两类:一类是“法定租赁”, 一类是“市场租赁”。由历史体制原因形成的福利分房, 一般称法定租赁;根据市场双方协商形成的房屋租赁关系, 一般称市场租赁。两类租赁关系表面上看起来是一样, 但实际内容并不一样, 并且两类租赁房屋的拆迁处理实际操作也各不同。下面我主要就法定租赁房拆迁和市场租赁房拆迁两种不同情况, 分别论述在房屋拆迁过程中引起的租赁问题及解决方式。

一、法定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公产房屋所有权人是国家或者集体, 但公产房屋主要是提供给市民、职工的福利。因此, 我们所谓的“法定租赁”, 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公房居住人基于特定的身份关系而居住公房的行为。在实际生活中这种法定租赁房非常普遍, 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直管产房屋 (公房) ;单位分配的房屋;历史原因形成的长期事实租赁房屋;双方协商同意, 有租赁行为但没有租赁协议的租赁房屋等。

(一) 确定公房承租人

确定公房承租人的目的就是找寻公有房拆迁补偿的利益分配人。依照不同情况, 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 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承租人依法变更, 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 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原承租人去世后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 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一直没有办理变更。

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标准:一要根据承租公房的实际居住情况和缴纳房租的状况来决定。二是原承租人死亡或者外迁后与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继续居住该房屋并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缴纳房租的, 是与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公房租赁关系, 实际居住的家庭成员成为事实上的公房承租人。但由于没有变更公房租赁登记, 其公房承租人身份不明确, 容易受到其他当事人的质疑, 在这种情况下实际承租人应当向政府公房管理部门申请确认或变更。根据规定, 申请变更公房承租人的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原承租人死亡或外迁;与原承租人为同一户籍;是原承租人的家庭成员;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二年以上;没有其他住房。

(二) 法定租赁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

确定了公房承租人, 那么, 公房拆迁补偿利益分配人就很好确定了。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只有居住和有限处分权。公房承租人对于所承租的公房的权利不能以继承的方式转由其继承人享有, 只能通过变更的方式转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或其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享有。公房承租人也不可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的处分。如果公房承租人以遗嘱的方式对所承租的公房作出实体上处分, 该处分属无权处分, 在有权限的公房管理单位给予认可之前, 该处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

由于目前我国各个省份的实际情况不同, 所以, 具体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大不相同, 对此, 各省市都制定了相关的实施条例。本文选择了一种认为较为合理的补偿方式介绍, 希望能够对实际生活中的应用给予借鉴: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实施货币补偿安置的, 房屋所有人取得房屋拆迁货币补偿款的20%, 房屋承租人取得房屋补偿款的80%, 按照25平方米、30平方米保底计算, 超出原面积部分的货币补偿款, 由房屋承租人全部取得。实施产权调换安置的, 偿还房屋与原房屋建筑面积相等部分, 由房屋所有人按规定支付差价;超出原面积部分, 由房屋承租人按规定支付差价, 并取得该部分房屋产权。

对于公有房屋租赁问题应当注意的法律建议:租赁公有房屋, 承租人发生变更的, 应当及时办理承租人变更。公有租赁房屋由于原承租人去世等原因, 承租人未及时变更的, 共同居住人应积极主张权利, 早日完成承租人的变更, 避免日后发生纠纷。公有租赁房屋拆迁时, 共同居住人内部就补偿等无法达成协议的, 可先行搬迁, 以便获得拆迁补偿费用和拆迁奖励。该补偿费用也可以由拆迁人或第三方暂存, 待共同居住人达成协议后再行分配。以此方式可维护共同居住人的最大利益。

二、市场租赁房拆迁所引起的利益分配纠纷的法律探讨

在这里所谓的“市场租赁”, 实际上就是根据《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房屋租赁”, 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房屋的租赁关系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契约关系, 性质上属民事法律关系, 它的调整应当依据相关的民事法律, 在房屋所有人与承租人之间进行调整。房屋租赁关系在城市房屋拆迁过程中是从属的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下面针对《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有关涉及到房屋承租人权益的条款进行介绍和法律分析。

(一)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中有关拆迁租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的具体规定

1.《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拆迁租赁房屋的,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这一规定对拆迁租赁房屋如何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作了特别规定, 即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由拆迁人、被拆迁人、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三方签署。这首先就是对引发争议的租赁问题作了很好的限定, 也是对日后的纠纷起了很好的预防作用。在具体操作中,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承租人订立补偿安置协议时, 应包括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或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 房屋承租人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此种情况下, 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的权利。

2.《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 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 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 不作产权调换, 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拆迁租赁房屋,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 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这三条的内容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实践中, 对拆迁补偿前已经解除了租赁协议或出租人对承租人进行了安置的, 也可以由拆迁人与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 这实质上相当于非租赁房屋的补偿安置, 只要不发生矛盾和纠纷能够顺利拆迁即可;如果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之间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 被拆迁人对补偿方式没有选择权, 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偿安置协议, 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承租人承租, 被拆迁人应当与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本条款充分体现了民事活动中主体平等的原则。

3. 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在过渡期限内, 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 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 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有关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发放, 应根据上述具体的情况和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向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发放。根据本条规定, 当房屋是由被拆迁人自己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被拆迁人;当房屋是由承租人使用时, 上述费用发放给承租人。

(二) 对于市场租赁问题的法律建议

为了避免房屋拆迁发生纠纷, 市规划部门建议单位或个人租赁房屋应注意以下几方面:房屋租赁必须签订租赁协议;租赁协议中应明确约定遇到房屋拆迁时的解决方式和责任;租赁期限约定要明确。

结语

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在实际操作中还有许多复杂的问题, 本文仅是从现有的法条出发, 对相关内容进行简单的法律分析。由于各省市的情况不同, 具体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的做法还在不断地变化, 力求能够更好更全面地解决现实中的问题。这也是法学研究工作者需要不断深化的工作。

摘要:城市房屋的拆迁引起了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这类案件所引发的租赁合同解除、解除后附属设施及经营损失的补偿等问题, 成为目前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论和调解的焦点问题。随着该类案件双方当事人对簿公堂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法学研究领域, 我们有必要对该类问题进行简单的探讨和提出法律观点, 以此能够为当事人提供解决纠纷的法律意见、保障权益人的合法权益, 抑或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提前预防这种纠纷的发生, 这是很有现实意义的。

7.临时摊位租凭合同 篇七

甲方:肥西县紫蓬山绿源保洁有限公司 乙方:

为规范市场的经营活动,为紫蓬山管委会的失地农民、特困、低保农户提供就业生存场所。经甲、乙双方协商,特定以下合同。

1、乙方租赁甲方市场临时摊位_________号(面积:_____㎡。),月租金__________元。其中摊位费__________元,税金_______元/月。甲方按年向乙方收取一次摊位费,采取先缴费后使用的原则,合同签订一个星期内一次性交清。否则每天按2%的滞纳金累计处罚,15天内仍不交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需办理营业执照(餐饮需办理卫生许可证)。乙方在营业执照许可范围内自行经营,并符合市场规定,税、费合理。

(2)前置许可经营项目需自行办理相关证照,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市场的销售管理(含危化品经营管理)规定。

(3)乙方在指定摊位内经营,文明诚信、明码标价、亮证经营。(4)乙方要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自觉遵守市场规章制度,如有违反,按市场有关管理制度处理并作出警告。摊位续租,需在半个月前提出申请,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未到期,不得擅自退租、转租。如确因经营不善,提前退租、转租,需征得甲方同意,提前半个月提交书面申请,并按市场有关规定办理退场、转租手续。

3、违约与违法:

(1)经营活动中,遇政府行政规划、市场重大规划调整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应在壹个月前通知对方,本合同自行终止,发生争议、纠纷,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2)乙方自主经营,所有债权债务由乙方自理,与甲方无关。

5、乙方经营要求:

(1)本合同摊位只允许经营服饰、饰品、小吃、百货类。(2)本合同摊位禁止经营危化品

6、未尽事宜以国家政策为准或参照市场规定执行。

7、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两份。

8、承租时间:自

****年**月**日

****年**月**日为止,期限为

年。

备注:各摊点经营户必须遵守时间规定(春、冬季早上8:00前收摊,晚上5:00后出摊;夏、秋季早上7:30前收摊,晚上5:30后出摊)所有摊位摊点必须服从管理,警告三次无效的摊点经营户,退出本经营摊点,本合同自动终止。

甲方: 肥西县紫蓬山绿源保洁有限公司

乙方:

签字(章):

签字:

****年**月**日

肥西县紫蓬山绿源保洁有限公司

****年**月**日

8.租凭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合同 篇八

甲方:供方(以下简称甲方)乙方:需方(以下简称乙方)甲方为钢材购销合同,需要流动资金,特向乙方融资。乙方为支持甲方顺利完成合同,以企业现有资金能力进行转换,乙方开出银行承兑汇票,为甲方向当地贷款银行做质押贷款。经双方充分协商,在公平、自愿、友好、真诚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共识。为明确双方各自的责任、权利,特订立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1乙方开出给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以

一、双方郑重明确:○

乙方安排资金委托银行开出乙方企业名称的银行承兑汇票,背书

2甲方向乙方保证给甲方,作为甲方向贷款银行贷款的质押品。○

乙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不贴现、不转让、不做其它用。只用于

3为使乙方确认质押贷款的向银行贷款质押品,完成甲方事业。○

真实性,甲方同意乙方派员跟踪贷款的全过程。如乙方派员发现甲方利用无条件的乙方承兑汇票不是向银行作质押贷款用途,乙方派员有全权无条件撤回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甲方放弃一切抗辩权。甲方办理承兑汇票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预

4甲方承诺企业有付给乙方的保证金全部不退并不负任何责任。○

一定的固定资产和有发展前途,能够持续供货作为利用乙方银行

5甲方向乙方保证乙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是以甲承兑汇票的担保。○

方现有全部资产质押给乙方作为担保,质押时乙方派人员到甲方所在地办理相关质押的手续及办理公正,或质押贷款银行出承诺

并由行长签字盖章,到期前十天甲方不能供货,甲方应无条件退回承兑汇票给乙方带走。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到期提前十天甲方不能供货,甲方必须自行平仓还贷,把所有资产质押给甲方贷款银

6甲方保证生产经营管理中行,转换退回银行承兑汇票给乙方。○

赢亏由甲方自行承担。上述明确条款双方一致确认。

二、办理金额大写小写万元人民币。

三、双方商定期限:半年。

四、双方商定收取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一次性综合费用%(含头半年利息)。届时双方提前十五天协商再订申报换票)。每半年换票利息5%。

五、办理程序:

1甲方向乙方提供企业有效手续○(六证一卡)。提供企业的资产现况资料及发展的规模状况。

2乙方收到甲方企业资料,经双方协谈明确一致后,邀请甲○

方带着保证金及贷款银行办事人员来广州办理。

3甲方备好首笔承兑汇票数额的%款项,在乙方安排当○

天进入银行出票保证金账户之前即时用现金支付给乙方或由甲方直接汇入到乙方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的保证金账户上。余额甲方贷出款后付清。

4双方签订本合同后当天甲方将%保证金即万○

元人民币交给乙方,乙方收到保证金日计起,即向票据中心申领承兑汇票(约两至三个工作天日内)。乙方委托出具银行承兑汇票的银行当天即办理出票,甲方委托的贷款银行办理人员在出票行

当场核实,背书给甲方后,核保完毕银行承兑汇票封存,一同到甲方当地办理质押贷款。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出具给甲方的银行承兑汇票是真实的,是按银行正规○

程序查询核实明确真实的,如有虚假,属乙方违约;

2甲方提供的企业资料一定是真实的,付给乙方的回报利益○

要在签订本合同日起计两天内执行交付,如有延误,属甲方违约(甲方在供货期间内利用乙方开出的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内到期没平仓偿还贷款前,所有资产不能变卖或转移及企业法定人不能变更);

3任何一方违约,○按双方签订合同总金额的10%赔偿给乙方,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法律责任。

4遇有特殊情况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果可法律仲裁。○

七、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两份(企业存有档备案)。

甲方:

乙方: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法人或授权委托人:

9.房屋租凭合同 篇九

1.案件分析

不久前,我单位在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业务中,当事人持《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担保主债权合同材料,申请办理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此前,我市房屋登记管理机构尚未办理过此类主债权合同担保的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业务,登记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于《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是否具备主债权合同资格申请房屋抵押权设立登记争议很大,众说纷纭,归纳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不能登记。理由是特定资产收益权性质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存在各种法律风险,登记机关难以操作。《物权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房屋登记办法》及《桂林市房屋登记工作指南》(2015 年修订版)等均没有明确此类合同可以作为主债权合同办理抵押登记。

第二种观点认为可以登记。我国金融创新实践中,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日益增多,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明确禁止该类转让。《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其中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为保障债权的实现,申请人根据“法无禁止皆可为”原则,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2.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从法律上说,债就是特定的当事人之间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包括债权和债务两个方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平等的特点。《担保法》第二条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就将被提保的对象规定为“由民事关系而产生的债权”。根据《民法通则》对债的定义可知,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依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债依其发生根据的不同可以分为合同之债、侵权之债、不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可知,担保方式适用于民商行为,国家经管理行为中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适用于担保。《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特定资产收益权定义是在特定资产有效期内,优先取得特定财产经营、管理、处置所产生的收益。“特定资产收益权”是指交易主体以基础权利或资产为基础,通过合同约定创设的一项财产性权利,包括股权收益权、应收账款收益权、基础设施收益权、经营性物业收益权等。常见操作模式是,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募集资金后,以该资金向特定企业购买特定资产收益权,持有期间由企业向金融机构或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定期支付约定的收益,到期时由该企业或第三方按约定的价格回购该特定资产收益权。

从上述规定可知,《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虽然在整体上看不属于典型借贷合同、买卖合同,但在民事活动中,如涉及到债权的实现、债务的履行问题时,为保障债权的实现,都可以依法设定抵押担保。

二、办理抵押登记应注意的事项

第一,《特定资产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作为主债权合同,要符合《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办法等,同时也要满足一般主债权合同要求。作为从合同的抵押合同要符合《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条款一般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的期限,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属或者使用权归属,担保范围等,主合同与从合同内容要具有关联性。

10.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买卖合同 篇十

承租人(乙方):身份证号码: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一条房屋的基本情况

1、甲方出租的房屋位于鸡冠区南山福地洞天小区9号楼3单元402室。

2、出租房屋建筑面积为:62.52 m²:两室一厅一厨一卫,厨房有橱柜及排烟罩,一卧室有双人床。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提供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第三条租赁期限、用途、租金、押金及支付方式

1、该房屋租赁期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住宅用途。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交还。

3、租金起算日为:年月日。双方一致同意,所租房屋租金按年计租,签署租赁合同时乙方须支付给甲方年租金元。

4、押金

乙方签订租赁合同前须交纳租赁押金,押金数额为元,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乙方凭水费、电费、电话费、物业费、煤气费相关清单复印件,双方结清后由甲方一次性将租赁押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第四条交房

甲方须在年月日前将该房屋交于乙方使用,交房条件为交房时房屋现状,以交房时双方现场验房签字确认为准。

第五条租赁期间相关费用的缴纳

由乙方负担租赁期间的相关费用,起收日期为年月日。截止日期年月日。

1、物业管理费:

物业服务收费 0.8 元/ m²,共计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2、水费每年130元及污水费80元,共计210元由乙方缴纳(甲方已经预交)。

3、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甲方已经预交320元其中包括了20元的公共电费)。

4、煤气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5、有线电视收视费按政府相关规定标准由乙方自行缴纳。

第六条出租方与承租方的变更

1、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出售转移至第三方,应在正式销售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没有甲方的许可,禁止转租。

第七条甲方权利和义务

1、甲方不干涉乙方的自主权。

2、甲方在租赁期内负责:租赁房屋的结构维修。

3、甲方须按时将房屋交与乙方使用。

第八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有自主使用权。

2、乙方在签订租赁协议的同时,必须遵守物业公司管理的相关规定。

3、乙方在租赁期间,必须做好防范措施,保护租赁房屋内设备和其设施的完好无损(自然折旧除外)。

4、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从事违法违纪等行为,否则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承担责任。

5、乙方不得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结构及用途,如确需要,需经物业公司和甲方同意后方可进行。乙方如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如跑水等)造成租赁房屋或邻里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如不能恢复,甲方有权扣除押金,押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予以赔偿。

6、乙方在租赁房屋外面附加任何物件或涂刷任何涂料或其他任何更改时,需经物业公司及甲方同意。

7、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乙方必须按时将甲方交房时的设备、设施在无损坏、清洁并适宜租用的良好状况下交给甲方。

8、乙方在日常使用时注意做好水 电 火 的安全使用,防止跑水,电气故障,火灾安全等。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1、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违反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按年租金的%支付违约金;给双方造成损失的,支付的违约金不足抵付一方损失的,还应赔偿造成的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

(1)甲方未按时交付该房屋,经乙方催告后 七 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致使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或甲方交付的房屋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

3)乙方未征得甲方同意改变房屋用途,致使房屋损坏的;

(4)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5)乙方擅自转租该房屋、转让该房屋承租权或与他人交换各自承租的房屋的;

(6)乙方注意不当造成甲方损失的;

(7)乙方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因甲方未在该合同中告知乙方,该房屋出租前已抵押或产权转移已受到限制,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

2、租赁期间,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或赔偿损失。

4、租赁期间,非本合同规定的情况,乙方中途擅自退租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违约金不足抵付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合同期满

合同期满,乙方如需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前两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赁期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甲方向第三方提出的同一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及附件一式三份,由甲方持有二份,乙方执一份。

2010年6月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方: 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______

买方: 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私有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所售房屋权证号及座落位置、结构、层次、面积、附属设施:

1、甲方所售房屋所有权证号为“______ 号”,房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_ 号”;

2、甲方所售房屋位于______ 区______ 路(街)______ 号,为______ 结构;

3、甲方所售房屋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

4、甲方所售房屋附属设施为______。

第二条 房屋价格及其他费用: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所售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___ 拾___ 万___ 仟___ 佰元整(含附属设施

费用);

2、甲、乙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双方交易税费由 方负担。

第三条 付款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房屋交付:

甲、乙双方在房地局交易所办理完过户手续(缴纳税费)后 ___ 日内,甲方将房屋交付乙方,因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甲方逾期交房的,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第五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方式付款,每逾期一日,按照逾期金额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届时将由乙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甲方支付购房款10%违约金。

第六条 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及时交付使用,每逾期一日,按照购房总价的2‰支付违约金,逾期达一个月以上的,即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由甲方承担此次交易中双方的全部交易税费,并向乙方支付房价10%的违约金。

第七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可依法向该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其他三份交有关部门存档。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住址(工作单位): 住址(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11.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租赁 篇十一

房屋租赁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资源配置方式,在社会上发挥者重要的调控功能,意义重大。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是怎么一回事呢?以下是在__为大家整理的标准房屋租赁合同,感谢您的阅读。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1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将十里河门面租赁给乙方使用。

第二条:该门面租赁期为

年整。自

****年**月**日至

****年**月**日乙方承租该门面,第一年年租金总额为

元整,年租金自第二年(即

****年**月**日)起每年在上一年基础上递增5%;

1、付款方式:押两月付半年。合同签订之日即付半年(即

****年**月**日至

****年**月**日)租金,和二个月押金

(该押金同时也做保证金使用),自第二次起乙方须提前一个月,即租赁五个月后,在一周内(即

****年**月**日前)将下次半年租金一次性付清,否则甲方有权即刻将该门面收回,停止供电并采取措施,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在拖延交纳门面租金期间,甲方将收取乙方的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金的千分之三,并且每日累计计算);如果乙方超过一个月仍未足额交付租金,或乙方单方提出解除或终止合同,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将即刻收回该门面,并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违约金及应缴租金。

2、甲方不单独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乙方所使用的所有设备、设施由乙方自行出资维护、保养并正常使用。

3、乙方在承租使用该房屋期间,所发生的各种经营性费用(如水、电费等),乙方自行交纳。

4、年

日为合同生效期;

****年**月**日至

****年**月**日为装修期;

****年**月**日始计租期。

第三条:乙方在承租使用该门面期间,不得改变该房屋结构及设施,如确需改变或装修的由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在不影响主体结构的情况下经甲方书面批准后,方可动工。乙方付出的各种费用如装修费、增加设施费用等,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在任何时间及情况下不承担任何责任及费用。

第四条:在乙方承租期内,乙方必须保证不能把该店面挪作它用,该店面原有设备不准带出该房屋;租赁期满后,乙方须将该店面设备交还甲方,在保证该店面的固定设施完好无损的同时,不得破坏已固定在墙体上的设备设施,如因乙方故意或过失导致损坏,由乙方负责赔偿,同时甲方不退还乙方交付的保证金。

第五条:在承租期内水、电、暖、消防设备的日常维护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随时对乙方承租的店面设施使用及维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乙方有义务保证设备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六条: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续签权,但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续签事宜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协商。乙方不再继续承租,也须在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以书面的形式向甲方提出,并在合同期满15日前无条件腾退,并将该房屋及设备交出甲方清点后接管,甲方退还乙方保证金。如果乙方无法在15日内离开,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无条件腾退,延期腾退的,每拖延一天甲方有权收取租金及滞纳金(每日的滞纳金为年租的千分之三,并每日累计计算)。

第七条:甲方应协助乙方的正常经营,乙方应按双方共同协商约定的经营,如要更改经营项目,必须与甲方进行协商。在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才得变更。在承租期内乙方不得将房屋转租、转让或承包他人经营。乙方必须按合同方案经营,否则甲方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并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八条:乙方在入场前必须到甲方(即物业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签订防火协议,并提交施工图纸,进行技术交底。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照图施工,并按国家标准施工,不得违规操作,保证安全使用。乙方在装修及经营过程中应保证无污染、无噪音、不扰民,协调好与周边居民的关系,办理相应的装修、经营手续及相关事宜,乙方在承租期内,应遵守法,特别注意防火、防盗及安全等,否则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经营过程中要保证甲乙双方的利益,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禁止黄、赌,不得损坏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乙方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违法、违规经营,造成被查封或不能正常经营,乙方应继续交纳租金及各项应付费用。乙方应及时缴纳相关税、费,乙方如有拖欠且在甲方或有关单位书面通知后15天内仍未缴纳,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该房屋的使用权并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由此引发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与国家政策、法规调整相抵触时,双方协商解决或按国家政策、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本合同违约金为

元整(年租金的20%)。

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或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其它问题,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三条:如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无法协商时,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于乙方签字、盖章、付款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2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__

_________房管所(以下简称出租方)管理的房屋(房屋情况见本合同附件一)租给_________(以下简称承租方)使用,双方协商同意订立条款如下:

1.本租约为乙方取得承租房屋使用权的凭证。甲乙双方均有遵守国家有关房屋法律、政策、法令的义务。

2.房屋租金数额,由出租方根据本市现行租金标准核定。因房屋条件或租金标准变动时,其租额得予调整。每月租金,承租方应于当月_________日前交清。

3.甲方根据本市公房修缮标准检查、维修房屋和设备,保障使用安全和正常使用。在正常情况下,如因检查不周,维修不及时,以致房屋倒塌使承租方遭受经济损失时,由出租方负责赔偿。

4.出租方鉴定房屋危险,不能继续使用,必须腾出时,承租方应按期迁出。

5.承租方对承租的房屋及室内装修设备,应负责保管,爱护使用,注意防火、防冻。如因照管不周或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时,承租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6.承租方不得私自拆改、增添房屋或设备。如确属必需时,应事先取得出租方的同意或另行签订协议后方可动工,否则,承租方应负责恢复原状。

7.承租方退租房屋时,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出租方并办清以下手续:

(1)交清租金、暖气费和应交纳的赔偿费;

(2)按租约交清负责保管的房屋及装修设备;

(3)撤销租约。

8.承租方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出租方可以终止租约,收回房屋:

(1)把承租的房屋转租、转借或私自交换使用的;

(2)未经出租方同意私自改变承租用途的;

(3)无故拖延租金三个月以上的。

9.租赁房屋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10.本租约自立约日起生效,一式_________份,甲乙方各执_________份,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标准房屋租赁合同3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使用,乙方承租甲方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

第一条

房屋概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房屋是____房____厅,位于

2、房屋内现有物品为:该物品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为个月,出租方从日起将出租屋交付承租方使用,至

年日止。在租约时间方特殊需求,房东可以提出正当理由随时不租给乙方住,房东将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超出15天还未退房,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15天内退租将会退回押金给乙方。

第三条

租金交纳

租金的标准为每月______元人民币,押金为_____元人民币,先付后租,承租方应在每月的号前交租金给出租方,拖交或欠交超过5天,视作自动退租,按金不退,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承租方还应承担管理费、垃圾费、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费用。(注:押金不能当房租使用。)

第四条

房屋维护

承租方确保房屋整体结构的完整性和完好性,并保持房屋内设备的完整性和完好性(设备如热水器、窗门、厕所等),以保障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承租方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打孔,需报出租方书面同意后方能施工;如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或增设他物的,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在本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所进行的固定装修不能拆除的,应无偿转让给出租方。塑料门或木门不能打钉子,墙壁若要打钉子叫房东打。乙方没经甲方同意,对房屋打钉或打孔,乙方赔偿给甲方每孔20元。若承租方没有履行房屋维护,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违约行为:

1、承租方擅自将房屋转租或转借的;

2、承租方利用房屋进行非法活动的,损害公共利益的;

3、承租方拖欠租金的;

4、利用承租房屋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的;

5、承租方逾期交付租金的,除仍应及时如数补交外,应支付违约金/日。并且乙方有权另行开门处理(不负责甲方财物损失),承租方违反合同,未经出租方同意,擅自将房屋转给他人使用的,应支付违约金500元;如因此造成承租房屋毁坏的,还应负责赔偿。如承租方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出租方,押金方可退回。否则出租方有权扣除全部押金。

第六条

出租特别声明

乙方接住房后,应及时自行出钱买锁给房东更换门锁,否则发生意外与房东无关。财物金钱数量大,请放入银行保管,丢失钱财与房东无关。甲方不保管包括自行车在内的任何车辆。甲方只提供居住,乙方的人员发生任何事故与甲方无关。承租人不慎丢了锁匙或忘记带锁匙,要求房东开门,交30元/次开门人工费。并且厕所堵塞自己处理。收了当月的租金,承租人未住满当月的天数要求搬出,余下未住的天数,承租人不能要求退回钱。退租时,承租人把清洁卫生搞好,恢复原来房东交付使用时的干净状态,否则甲方从押金中扣100元作为打扫卫生费用。

第七条

违反合同的责任和争议解决

合同一经签订具有法律效力,因解除合同双方发生争议,应先由双方协商解决。协

商无效的,可以向有关仲裁机构申诉。

第八条

其他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二份,出租方、承租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12.房屋租凭合同 篇十二

一、第18条的适用条件

第一,预售合同必须是有效的。由于合同标的物是建设中的房屋,使房屋预售合同有了与一般的买卖合同不同的特点,如标的物具有不确定性、合同履行周期长、交易关系复杂、交易程序繁琐等,导致其在有效性上需满足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条件。如果合同因不满足相应的条件而被判定无效,该条当然不能适用。另外,如果预售合同的签订被证实不是为了房屋买卖而是另有他图,如为了借贷的担保等,则其也没有预售合同的效力,该条也不得适用。

第二,合同必须是“在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如果合同仅是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完毕,则不能适用该条。需要明确,破产法中“均未履行完毕”的含义是不同于合同法的,合同“履行完毕”并非是指包括主合同义务、从合同义务、附随合同义务等在内的所有合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而是仅指合同的主合同义务履行完毕。而主合同义务要看合同中哪项义务的履行可以起到决定合同类型的作用。

第三,并非对所有的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都可适用该条选择解除或继续履行,如果解除合同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则管理人是无权解除合同的,只能选择继续履行合同。

实务中每份房屋预售合同都存在着不同,有着其特殊性,这就要求破产管理人在处理预售合同时需根据合同的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具体的处理,而不能不加区分的简单适用破产法第18条或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二、不能适用第18条的几种预售合同的处理

(一)无效的预售合同

为了防控房屋预售合同的风险,法律为房屋预售合同的生效附加了额外的强制性条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预售方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五证”。如果房地产企业“五证”不全,则合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例如山东省济南市“某山庄项目破产案”(3),就是因为该房产项目的开发商在预售楼盘时没有预售许可证,在该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认定当初的预售合同无效。

虽然造成合同无效的主要原因在于房地产企业,但由于合同无效意味着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上的权利或义务。因此购房者无权主张预售合同中的权利,只能根据缔约过失责任向房地产公司追责,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和相应的利息。在上述“某山庄项目破产案”中购房者就只能接受返还房款本金及利息的后果。同时,由于购房者自身未尽到注意义务,在签订合同之前未尽到查询核实房地产企业的“五证”的义务,在合同的订立上存在一定的过错,需自行承担一定的损失。

(二)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

实务中一些预售合同的签订实际是为了给双方的借款合同进行担保。由于房地产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尚未办理产权证,无法办理抵押,在其需要借款而对方要求提供抵押的情况下通常会采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到房产管理局备案的办法,以达到类似抵押的目的。双方在签订房屋预售合同之外往往另有借款合同,或者虽未另签借款合同,但所谓的购房者定期会收到房地产企业支付的借款利息。

例如“广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4)就是名为预售合同实为担保合同的情况。为了保证其他债权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第186条对抵押合同规定了不允许流质的条款。(5)因此,此种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只拥有对该房屋的抵押权而无权要求房地产公司交付房屋。如果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到期不履行还款义务,该合同相对人只能作为有担保的一般债权人获得受偿,而无权要求取得房屋。

(三)已支付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

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最常见的是其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已经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包括已经缴足首付并办理了按揭贷款的情况。对于按揭贷款的情况,购房者实际已经用从银行借的钱向房地产企业支付了全部的购房款。此时,购房者已经完成了房屋预售合同中支付价款的义务,该预售合同已不是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状态了,所以破产法第18条对此种状态的预售合同不能适用。

有些管理人认为,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的义务不仅是支付房款,还包括其他的合同义务。上文已对“均未履行完毕”在破产法中的内涵进行了明析,在此只需判定预售合同的主合同义务是否履行完毕。对于房屋买卖合同,买方的主合同义务为支付购房款,所以对买方已支付了全部购房款的预售合同为破产法中买方已履行完毕的合同,对此类合同第18条是不能适用的。

基于对购房者合同利益的保护,只有在由购房者提出撤销合同的情况下合同才能被撤销,房地产破产企业此时需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将购房者的购房款和损失作为共益债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予以清偿。否则,管理人只能履行合同,尽最大可能向购房者交付房屋;如若不能,应将该合同作为在建工程的一部分进行处分,即将合同与在建工程进行整体处理。

(四)已预告登记的预售合同

预告登记是指对于不动产物权转让如房屋买卖过程中,在当事人就交易已达成协议但债权人尚未取得不动产物权时,为了防止债务人二次处分该不动产,保障债权人将来实现物权,向相关登记机构进行的登记。当事人对是否进行预告登记有自主选择权。具体到房屋预售合同中,购房者在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可以就尚未建成的房屋进行预告登记,以限制房地产企业把已出售的房屋再次出售或者进行抵押。预告登记不会使购房者拥有房屋的物权,而是使其对将来获得房屋的物权有了物权担保的效力,即物权的公示效力。(6)在房地产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为了使预告登记的物权担保效力仍然能够得以实现,学界一般认为,此时预告登记具有破产保护的效力,即排除他人对标的物的权利而保障预告登记人对该物的请求权能够发生既定的效果。(7)如果管理人对此类合同行使解除权,则有违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即合同解除的后果是法律所禁止的,所以该类合同不能适用破产法第18条。

对此类预售合同,管理人只能继续履行,如果能交付房屋,管理人应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房屋登记手续;如果确实无法交付房屋,房地产破产企业应承担根本违约的责任,同时基于预告登记的破产保护效力,应赋予购房人对该房屋的变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三、适用第18条需考虑因素

如果预售合同符合破产法第18条的适用条件,破产管理人则可依据此条对预售合同选择继续履行还是解除。然而什么情况应继续履行合同,什么情况可以解除合同,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

一般认为管理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应符合破产法的立法目的———使破产财产的价值实现最大化。然而如何判定破产财产的价值最大化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实务中多参照美国的“商业判断标准”,即管理人依据是否能够给破产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来选择对待履行合同继续履行还是解除。对于管理人来说,选择解除预售合同通常会使已预售楼盘的拍卖或变卖更容易操作,更容易实现破产财产的变现价值,因而管理人通常会选择解除预售合同。

然而在此过程中预售合同的相对人即购房者的利益往往会被忽视。但需要注意的是,购房者此时处于无过错但完全被动的地位,其合法利益理应受到保护,特别是对住房有着迫切需求的购房者,所以仅对管理人的合同解除权设置“使破产企业的财产价值最大化”这一单一的标准是不够的。

待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是否应作为管理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件目前尚存在争议,笔者认为,管理者在适用第18条时需考虑合同双方利益的平衡,理由有三:

第一,在很多房屋预售合同中卖方会要求买方为其未来支付房款的义务提供担保,而卖方向买方未来交付房屋的义务却没有担保,从而造成双方的请求权风险大小不对等;再加上在房屋的建设、公司的运营状况等问题上双方信息的不对称,决定了双方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并不是两个平等的主体,买方作为消费者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有必要对其利益进行倾斜保护。当卖方进入破产程序后,也应对原本就处于弱势地位的买方利益予以特别考虑。

第二,法律最终的目的是追求实质的公平正义,如果法律适用导致了实质的不公平,则说明其适用的预设条件是有问题的,应当寻求新的更合适的法律适用条件。对于房屋预售合同来说,解除合同导致的是购房者无法得到住房的结果。首先,从经济利益上来说,购房者面对当前房价的飙升其承受的实际经济损失远大于其根据合同缔约过失责任所得到的赔偿,更何况该赔偿还不能够得到全部清偿。解除合同实质上是把原属于购房者的经济利益向其他债权人进行了分配,这对购房者来说是极其不公平的。其次,从合同标的物来看,房屋不同于其他商品,其对价极高,导致多数普通人已无经济能力再买第二套房子,与破产企业签订的预购合同已剥夺了购房者与其他房地产商签订合同的机会和能力。如果管理人在行使解除权时不考虑购房者的现实利益显然对其是极其不公平的。最后,从人权角度来说,房屋对于一个人、一个家庭的影响是巨大的,不仅决定着生活质量,甚至决定着婚姻等人生大事。居住条件、居住环境等还会不可避免的引发很多其他问题,解除合同给购房者带来的损失和问题是无法用金钱所能衡量的。

第三,对于多数预售合同,解除合同无疑会增加破产企业的财产,继而使破产债权人得到更多的清偿率,如果只考虑债权人的受偿利益,这些待履行合同都应当解除。但法律将待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没有赋予债权人委员会而是赋予给了管理人,且管理人是独立行使该项权利,其权利不受债权人委员会或任何债权人的影响,笔者认为,法律的这种设置就是要求管理人在行使该项权利时考虑合同相对人的利益而非仅考虑破产企业债权人的利益。

综上,管理人在适用破产法第18条对房屋预售合同进行处理时,其合同解除权需受到限制,使破产财产实现价值最大化和对合同双方利益进行平衡均应作为其限制条件。只有这样,管理人对其解除权的行使才具有充分的合理性,使其行使得到购房人的认可,从而保证房地产企业的破产程序得以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大卫·G·爱泼斯坦等著.韩长印等译.美国破产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宏,王道昌.不动产预告登记制度初探[J].法学论坛,2000(6).

13.房屋租凭合同 篇十三

一、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订立本协议,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二、乙方定购甲方销售的房屋概况:

房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人:_______________房屋证明:______________权证编号:______________ 房屋面积:____________平方米(以房产证面积为准),房屋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总房价:_______________大写:____拾____万____仟____佰____拾____元整

三、定金支付

1、乙方经现场勘验甲方上述房屋后,对甲方出售的该套房产的权属状况、设备、装修等情况进行了解,明确知悉该房屋的情况,自愿与甲方进行房产交易,确认以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元)的成交价格购买该房屋,房屋交易所产生的交易税费等匀由乙方承担,甲方净得上述房屋总房价。2.乙方在签署本协议时,向甲方支付购房定金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 元),甲方收取定金应向乙方出具收条。上述定金在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抵作该房屋的购房款并一次结清房屋总房款。

四、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承诺自本协议签署后,于_____年___月___日前工作时间办理_______手续.(1)乙方逾期或拒签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则上述定金由甲方全部没收,且甲方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2)甲方逾期或拒签该房屋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应双倍返还定金。

(3)甲乙双方决定延期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协议书,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银行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本协议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五、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在签署本定金协议前已通读全文,并理解其含义,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执行。本协议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协议共壹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签章)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买卖合同

卖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房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相关规定,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定购房产事宜,签署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房屋状况:甲方自愿出售位于德州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的房产给乙方,房屋所有权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证号_________)房屋所有权人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共有权人为__________);产别____________;房屋建筑面积为____________平方米;地下室(储藏室)______平方米;车库____平方米。(以上内容以《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为准),附属设施包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抵押、租赁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承诺和保证此房产无任何权属等经济纠纷,并如实陈述房产权属情况、设备、装饰情况和相关关系;乙方对甲方上述转让的房产具体状况已做充分了解,自愿购买甲方上述房产。

二、成交价格: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本合同项下房产及其配套设施的总体价款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________元整。此房总价款为甲方净价,甲方不支付交易中的任何费用。

三、付款方式

为保证房产买卖交易资金安全,甲乙双方同意将交易资金按如下方式进行划转:

(一)定金

乙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将人民币(大写):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元整,自行支付给甲方,甲方收取定金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二)房款

乙方在房产过户前一次性结清甲方房屋全部价款,甲方收取全款后向乙方出具收条。

四、甲乙双方办理过户等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承担方式:

(一)甲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交房

甲乙双方同意,甲方于____年__月___日前腾出本合同房屋并通知乙方验房,交付该房产时,甲方不得损坏该房产的结构、地面和墙壁及不适移动的物件。甲方届时应将该楼房钥匙交给乙方。自交付次日起,房屋及配套设施物品损坏或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如交接后发生该房屋交接前即存在的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二)甲方保证出售房产符合国家房产上市的规定,并保证产权清晰,无抵押、查封和任何纠纷,双方在签订本合同后,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因甲乙任何一方不配合所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赔偿守约方。

(三)若甲方按照第五条逾期30日内仍不履行交房义务,乙方将行使房产所有权。

(四)若乙方按照第三条约定逾期30日不予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有权将该房屋另行出售他人。

(五)甲乙双方决定延期签订买卖合同(或办理相关手续)的必须协商一致并出具书面协议书,如遇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因政府、银行重大政策调整而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时,则房屋交付时间可据实予以延长。

七、其他约定事宜: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如果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与其他条款的约定不一致,以第七条约定为准。

九、争议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如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执,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双方可以向房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如有内容变更或其他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后,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且与本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

十一、买卖双方在此声明在签署本房屋买卖合同前已通读全文,并理解其含义,双方愿意遵守本协议执行。本合同必须由房屋所有权人与房屋购买人本人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合同共壹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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