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

2024-07-07

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4篇)

1.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 篇一

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中的地位和作用

社区矫正做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正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而检察机关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在社区矫正中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地位,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呢?要想解决这个问题,应该从了解社区矫正入手。

一、社区矫正含义、主体、对象及目的(一)社区矫正的定义

社区矫正是一个外来词,又叫作“社区矫治”,英文叫法为Community correction,它是一种将罪犯放置于社会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方式的总称,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刑罚执行方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主体

根据两高两部的《通知》可以看出,社区矫正的主体是以专门国家机关为主,以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及社会志愿者为辅的一个执行体系,而不是一个单独的机构。

(三)社区矫正的对象

社区矫正的适用对象,主要是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矫正中出现的确实不适合在社区服刑或改造的罪犯,当然还是要依法采取监禁矫正等方式。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目前主要包括下列5种罪犯:

1、被判处管制的;

2、被宣告缓刑的;

3、被裁定假释的;

4、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

5、被暂予监外执行的。

(四)社区矫正的目的社区矫正的目的:通过社区矫正组织进行的社会化的教育改造活动,使罪犯适应并顺利回归社会,从而达到预防他们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的目的。

通过以上论述我们可以看到:社区矫正从本质上讲仍然是一种刑罚执行方式,与我国现行的监狱改造活动并没有本质上的不同。而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监督的范围包括侦查监督、诉讼监督、执行监督等。所以社区矫正作为一种刑罚的执行方式,应当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同时《通知》指出:“人民检察院要加强法律监督,完善刑罚执行监督程序,保证社区矫正工作依法、公正地执行。”可见,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充当权力监督者的角色,担负监督刑罚执行的职能。这意味着,检察机关行使权力的对象不是监外服刑犯,而是管理、监督、矫正监外犯的机关。谁对监外犯行使矫正职权,检察机关就有权监督其权力的行使是否合法与公正。从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社区矫正活动中,检察机关是以监督者的身份出现的,是活动的监督机关。

二、检察机关在社区活动中的作用

既然检察机关是以社区矫正活动监督者身份出现在矫正活动中的,那么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正活动中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呢?我认为根据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能及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行为的本质,检察机关应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挥如下作用:

(一)、对社区矫正过程中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一直行使着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的职能,可见国家把这种对职务犯罪的侦查是作为法律监督的一种形式来看待的,同时社区矫正的主体之一是国家机关,所以在社区矫正过程中发生的职务犯罪行为应该由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它包括三方面的内容:一是对贪污挪用社区矫正经费的犯罪进行侦查;二是对侵犯社区矫正人员的人身、民主权利的犯罪进行侦查;三是对收受被矫正人员的贿赂帮助被矫正人员逃避矫正活动构成犯罪的行为进行侦查。

(二)、对在矫正活动中发生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进行监督。这里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非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矫正活动中的犯罪行为应该立案侦查而未立案的情况。二是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应立案而立案的情况。

(三)对被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进行批捕和起诉。

(四)对矫正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包括监督法律文书的送达情况、矫正管理情况、考核决定和奖惩建议、增减考验期的情况。

(五)依法维护被矫正人员的合法权益。

2.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 篇二

关键词: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主要职责

经济性犯罪案件具有较为明显的特点,其犯罪嫌疑人的文化水平和受教育程度较高,并且具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具有较高的智商,因此,他们在犯罪过程中很难被其他人发现,导致犯罪案件的侦破难度大大提升。近些年,随着经济性犯罪案件的逐年增多,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高效开展能够为此类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较大的帮助,在无形之中发挥了自身监督检察的职能,进一步遏制了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发生。

一、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作用及重要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为了调查清楚案件发生的原因,当需要解决案件中一些特定的问题时,应该派遣专门人员对案件进行鉴定[1]。其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是一项在业务检查过程中对贪污贿赂以及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进行专业检查并处理的工作。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过程中,司法会计人员需要采取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和相应技术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专业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对案件中的财务会计资料进行审核和勘验。

我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曾在《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中表明,人民检察院依法行使自身职能和权力、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的关键性内容是监督并控制经济社会中的财务会计问题。现阶段,我国各级检察机关都已经将司法会计岗位纳入检查行政编制之中,并使其负责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通常情况下,不会另行指派其他中介结构或者鉴定机构参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这样能够大大提高经济性犯罪案件查处的保密性。

相较于一般的刑事案件,经济性犯罪案件的嫌疑人通常具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和社会地位,因此,可以将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行为归类到高智商犯罪中,同时,这种类型的犯罪行为通常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其查处和侦破工作具有一定的难度[2]。针对这类经济性犯罪案件的查处和侦破,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部门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其在搜集证据材料、勘验证据材料等方面做出了较多的贡献。

二、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范围

1.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并着重围绕“鉴定”开展日常工作。考虑到聘请社会上的会计师或审计师完成鉴定工作将对经济性犯罪案件侦查的保密性和时效性产生不利影响,因此,在1985年,我国检察机关设立了司法会计岗位,主要负责为贪污、行贿、受贿等案件的侦查提供证据鉴定支持,即负责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同时,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主要体现在经济性犯罪案件的证据搜集、审查以及核实方面,由此可知,保证证据材料的保密性、真实性是犯罪案件得以侦破的必要条件[3]。鉴定人员不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而且还需要具有一定的鉴定工作经验。

2.明确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鉴定对象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对象只可以是财务会计证据资料,其工作开展的主要目的是为检察机关犯罪案件的侦破提供强有力的证据支持。因此,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必须保证财务会计证据的真实性、可靠性以及稳定性。在经济性犯罪案件中,会计凭证以及账簿是稳定性较强的财务会计材料,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以公平、公正的态度来分析、鉴别以及评价财务会计资料信息[4]。若是财务会计材料发生损毁或丢失等现象,使其信息失真,那么就需要案件承办方利用其它方式出具证明材料。

除此之外,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给出的鉴定意见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属于法定证据形式,主要用以证明犯罪案件中的财务会计事实。但需要注意的是,贪污、挪用公款等犯罪案件中涉及资产归属、所有权、使用权等问题时,其属于法律定性的范畴,与司法会计鉴定工作没有关系。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应该注意工作的具体界限,将关注点放在财务会计问题解决上。

3.保证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

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是为案件办理部门提供技术支持,主要发挥配合作用,两个部门没有从属关系。因此,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具有一定的独立性,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始终坚持独立性原则,确保自身独立鉴定的地位。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中,鉴定人员应该尊重科学和事实,进而提出较为客观、公正的证明犯罪事实意见,当鉴定意见证明案件无罪或与侦查意见不相符合时,也应该按照事实提供鉴定意见[5]。另外,在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开展的过程中,鉴定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客观、公正、科学的态度来对财务会计资料进行收集、审查和鉴别,防止错案的发生。优化开展司法会计鉴定工作能够为维护法律尊严提供重要保障,同时还可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案件侦破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形势下,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案件越来越多,为了促使这类犯罪案件得到有效侦破和查处,各级检察机关都在积极努力的发挥自身职能。其中,司法会计鉴定工作在犯罪案件涉及的财务会计资料搜集以及审查的工作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在日常工作中,检察机关司法会计鉴定工作人员应该明确自身岗位职责和权限,始终坚持自身司法会计鉴定工作的保密性和独立性,进而为经济性犯罪案件的侦破创造有利的条件。

参考文献:

[1]潘仁林.司法会计鉴定应当是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重点——暨谈对检察机关司法会计工作发展趋势之认识[J].中国司法鉴定,2011(6):62-64.

[2]管笑明.检察机关加强司法会计工作的途径分析[J].会计师,2014(20):68-69.

[3]李清民,于彬.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J].中国检察官,2013(3):72.

[4]陶琳.浅谈基层检察机关应如何加强司法会计工作[J].会计师,2014(17):69-70.

3.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 篇三

芜湖县人民检察院 彭永彪

内容摘要:网络舆情作为当今民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其巨大的影响力不仅表现为对社会上重大事态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渗透到政治层面,逐渐成为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然而当网络话语的高度自制性、网络发布的匿名性、互动性,与网络舆论平台的平等、自由、免费这三大特点相结合的时候,我们必须警惕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言论的强大影响力,推动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干扰公共权力决策,破坏公共权力形象。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和有效平台,因此,加强网络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

主题词:网络舆情 现状 应对 策略 正文:

一、我国网络舆情现状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社会利益关系更趋复杂,各种深层次矛盾和问题日益凸现。随着“网络政治”的演进和阳光政府、电子政府的全面推进,互联网正以其自由、互动的独特性成为各阶层利益表达、情感宣泄、思想碰撞的舆论渠道。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的《第2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中国网民规模达到3.38亿。目前,中国网民人数已经超过人口总数的1/4,越来越多的民众通过网络表达诉求、参与社会政治生活。

胡锦涛总书记在人民日报社考察工作时说:“网友们提出的一些建议、意见,我们是非常关注的。我们强调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因此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需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集中人民群众的智慧。通过互联网来了解民情、汇聚民智,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随后又来到人民网通过“强国论坛”与网友聊天,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与网民在线直接对话,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网民的大力肯定。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网络舆情作为当今民情民意的集中反映,其巨大的影响力不仅表现为对社会上重大事态发展的影响,也日益渗透到政治层面,逐渐成为政府倾听民声,了解民意的一个重要渠道。

近年社会热点事件,无论是“躲猫猫”、“70码”、“钓鱼执法”、还是内蒙古“最牛检察长”,都能看到网络言论的热情参与。诚然,互联网在改变人们生活方式的同时,也在改变公众的意见表达和参与方式,“网络问政”、“网络议政”密切互动,正在将网络变成执政者思考与决策必不可少的重要工具。

但是,网络言论也是一把双刃剑,借助互联网这一当前规模最宏大、尺度最开放、参与门槛最低的公共舆论空间,几乎各种社会问题都可以暴露在网络上,形成利益诉求的第二落点。然而当网络话语的高度自制性、网络发布的匿名性、互动性,与网络舆论平台的平等、自由、免费这三大特点相结合的时候,便会有越来越多的“凭空捏造式”曝光事件不断浮出水面,我们必须警惕少数别有用心者利用网络言论的强大影响力,推动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干扰公共权力决策,破坏公共权力形象。

2009年8月,一个题为“中国最疯狂敛财的校长:曹鑫”的帖子开始在网上流传,并被10多家知名网站转载。该帖详细罗列了河南新蔡县弥陀寺乡中心学校校长曹鑫9种“疯狂敛财手段”,还曝光了他在公开场合辱骂教师、向老师摊派招生任务等“恶劣行为”。后经新蔡县纪委和县教体局调查,上述帖子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2009年12月,又一网帖火爆传播:兰州城市学院一名女生连同其男友,为了争抢自习室座位,挥刀砍向7名学生,致使4人死亡,3人正在住院治疗。后经警方调查,该帖所曝光的流血事件纯属子虚乌有。

以上两起事件均引起网络舆论高度关注,造成很大的负面影响。如何去伪存真,获取最真实的民意正在考验政府的执政能力。如何避免这一公共舆论空间被人利用,人为制造网上网下群体性事件,更是当前和今后迫切需要考虑和寻求对策的新课题。

二、检察机关应对网络舆情危机策略

网络已经成为人民群众生活、工作的一部分,同时也是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联系的重要渠道和有效平台,因此,加强网络宣传工作,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如何加大网络宣传力度,俨然已成为检察机关必须思考的重要问题。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施。

(一)建立网络宣传工作领导机制,建立检察网络宣传队伍。一是必须建立检察机关网络宣传领导机制,由检察长亲自抓、宣传部门具体抓、其他部门配合抓,统筹协调各方力量,实行检察宣传工作上下统一、层层落实、人人参与,把检察宣传工作变成“硬任务”,力促宣传工作规范建设和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二是必须建立检察网络宣传队伍。一要建立通讯员队伍。检察机关无论是业务工作的开展,还是综合工作的开展,都离不开一扇“窗口”,这扇“窗口”是检察机关展示自我的舞台,人们通过这扇“窗口”才能更加了解检察机关是怎样为民办事,怎样公正办案。因此,通讯员队伍是检察机关打造自己品牌的关键。二要建立网评员队伍。网评员负责开展涉检网络舆情的监测、预警、应对和评估工作;与本地宣传部门、网络监管部门和主流网络媒体的进行沟通交流,以形成工作合力。同时,网评员负责对涉及检察机关的网络舆情进行日常监测和突发事件监测,通过实时巡查的方式随时掌握舆情动态,并在发现涉检网络舆情或突发事件后及时进行分析研究与信息上报。因此,网评员队伍是检察机关形象的守护神。

(二)坚持预防为主,建立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预警机制。任何舆情危机的产生,往往具有一定的征兆。基层检察院要在成立涉检网络舆情应对工作领导小组基础上,在侦监、公诉、反贪、反渎、监所、民行、控申等主要业务部门各明确一名副职作为涉检舆情信息员,对本部门在办理案件、接待当事人过程中可能诱发网络突发舆情的行为,及时向舆情工作办公室通报。舆情办公室同时安排专人采用关键词搜索和细致搜索的方式加强对目标网站、论坛的定时、全面的搜索,对涉及本院且可能造成突发舆情的事件及时预警,掌握舆论发展动向。

(三)强化正面疏导,建立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处臵机制。“流言止于公开,透明赢得人心”。对网民反映情况属实或有一定根据的批评性网络舆情,做到及时纠错、公开答复,争取工作的主动性及靠前性;对于反映情况失实或恶语中伤的,要通过正当途径公开辟谣、以正视听;对于不当炒作、可能引发重大不稳定事件的,要依靠党委和上级院的领导,依法妥善处臵;对媒体关注甚至热炒的有关敏感案件,可以通过新闻发布会、接受专访等方式,做好有关解答。

(四)做好风险评估,建立应对涉检网络舆情的研判机制。基层检察院依照舆情反映的对象是否具体、线索是否详实、情节是否严重、后果是否值得关注等诸多变量仔细研判,做好风险评估,确立舆情危机等级,启动与之相对的反应机制。这样一方面能有效甄别舆情线索性质,一方面也能科学地剔除虚假网络舆情的干扰。

4.检察机关地位及职责 篇四

[关键词]检察机关 上级领导下级 存在问题 完善建议

基层检察院是检察事业发展的基础,为了使基层检察院建设步入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基础上,根据“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新形势任务要求,制定了《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为基层检察院建设指明了方向,上级检察机关作为基层检察院的领导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建设有义不容辞的管理责任和义务。当前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建设中是否尽职、尽善尽美呢?经过调查分析,我们认为尚存在以下几方面问题。

一、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方面

按照《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的要求》,基层检察院应大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empirenews.page--]

二、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干警培训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方面”的领导,“业务方面”应该先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是多方面、多形式的,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的难尽人意。以某区检察院为例,多年来,132名干警除几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它干警只能通过专科、本科学习和从工作实践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些学习往往是单方面的,法律本科、专科的学习只限于书本,而工作实践的学习又过于单一,理论和实践总是相互脱节,这反映在查办疑难案件时对案件吃不准、办不好,在办案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而案件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官的素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一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认认真真地做好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的培训工作,一是制定法定的培训程序,如在检察官晋升等级时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晋升。二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组织专题的知识培训,如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组织侦查方法、侦查谋略的培训;公诉部门组织法庭辩论技巧的培训等等。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战性,抓住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培训,如去年在全国打击“邪教邪教组织”活动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这项活动中履行检察职能,为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三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empirenews.page--]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1][2][3][4]下一页 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四、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即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和地方党委横向领导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基层检察院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该请出的出不去。其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使用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影响,同时检察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人事权利,这反映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超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管理体制还造成上级检察机关协助解决基层检察院人事问题能力的软弱,甚至还片面指责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不力,使基层检察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被理解,基层检察院在解决人员超编的问题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解决超编问题那样较宽的出路,可以在省、市级企事业或机关中进行选择,基层检察院人员分流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下岗失业,谈不上什么分流,这个问题恰恰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协助解决的。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往往是片面地甚至机械地处理这一问题,不考虑人员编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实际工作的承受能力。

其次,对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没有保护机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揭示人的五种基本需要时指出,安全的需要是人们寻求保护自己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第一类需要。人们都喜欢安全的、有秩序的、可以预测的环境,要求有稳定的职业,有生活保障等等。而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的最底层,工作风险较大,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感,他们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人知名度高,有些人权大位重,有些人甚至是上级党政部门领导,由于对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的案子未办完就被“赋闲、轮岗、交流”,有的干警长期不被重用,有的被调出,还可能会影响检察人员职级待遇的落实以及干警家属子女的工作就业等。为了减少风险,有的抱有“宁可不办案,不能丢饭碗”、“遇事留一线,以后好见面”的思想,有的明哲保身,息事宁人,这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培养一批大无畏的检察官的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empirenews.page--] 第三,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院建设中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动,使其发挥内在的潜力,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的过程。在基层检察院受到职级的限制,由于长期形成的能上不能下的官职阶梯,单位的职数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造成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中层干部职级较低,与政府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晋升面宽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以某区检察院为例,现在在职的34名中层干部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6人,尚有27名中层干部无级别,有的任中层干部已近十年,而同时参加检察工作位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干警早已解决了职级待遇。另外,在检察官等级任命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反差,上级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院同龄人在检察官的评定及晋升中会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样造成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单一,缺乏吸引力,一是为数众多的人员缺乏自我提升的紧迫感,对有关激励措施反应平淡,相当一部分人员把落实职级待遇看作是梦想,是退休前后的“一搏”。二是一部分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有不均衡性,在部队当兵,一靶可以打出一个排长来,在行政单位,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检察机关评优秀、立二等功仅获一纸证书和少量奖励,激励作用不明显。以樊城检察院为例,近几年来仅一名干警荣获二等功,有的干警侦破了百余万的贪污案,却得不到一点奖励,由此可见激励机制是多么乏力。

五、在技术装备方面

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发展仅仅依靠地方行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视是不够的,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一,加上地方经济条件局限,基层检察院在人员装备等各方面大不一样,存在明显的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这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基层检察院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是依靠地方财政拨一点,上级部门给一点,办案赃款财政返还点,兄弟单位赞助点,虽然入不敷出,但勉勉强强尚能进行维持,办案经费虽不能满足需要,却还有一点。但近两年全国检察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刹住了占用赃款,乱拉赞助,所有支出完全转向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这样,虽从根本上扭转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象,但也不可否认,结果却使基层检察院原本不充裕的经费更为不足,许多基层检察院所获预算经费除去人头工资费用外,余下的连水电、电话、取暧、汽油等费用都不够,更别提办案经费了。由于经费不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无力到外地取证。其表现为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认为有查办的必要,但又须到外地调查取证,考虑到单位承担不起经费,便不敢展开初查;有的案件则只查部分事实,涉及到外地取证的却申请不到经费,久拖不决以撤案了事;有的发案单位主动提出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但怕犯错误也不敢要;有的案犯在逃,因无钱追捕而以中止侦查结案。二是无力支付审计鉴定费用。为了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基层检察院以案养案,以办案返还款补办案经费不足的作法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检察院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监控、保密等技术设备缺乏等,这些严重阻碍了对智能化职务犯罪的打击。以某区检察院为例,自1998年以来仅购置力优化领导班子结构,加强对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和使用,重点选好配强基层检察长,优化基层领导班子的年龄、知识和专业结构,提高宏观决策能力、组织协调能力、知人善任能力和处理突发复杂事件的应变能力,这就要求上级检察机关在加强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领导力度的同时,做好对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工作。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存在管理欠缺,没有长远计划和措施。一方面,上级检察机关不注重强化对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的考核。创一流业绩、带一流队伍,关键是要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然而,基层检察院的领导班子管理以地方党委为主,上级检察机关处于协管地位,这种管理模式使上级检察机关管理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工作处于被动状态,上级检察机关缺乏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配合,在一些问题上得不到地方党委组织部门的认可和支持,同时把工作考核仅限于报表和数据,不进行多方面考核,存在“等”、“靠”思想,出现问题后便怨天忧人,没有形成与地方党委组织部门联系紧密、互相配合、共同抓好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的局面。针对这种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当首先做到把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建设纳入重要议程,做好定期考核工作,基层检察院的领导干部的任免、调整均应由上级检察机关党组集体讨论决定,同时定期分析基层检察院班[!--empirenews.page--]上一页[1][2][3][4]下一页 子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加以解决。另一方面,忽视基层检察院年轻干部和后备干部的选拔和培训,具体表现在没有培养计划和选拔标准。基层检察院应做好后备干部的推荐工作,上级检察机关应组织好对后备干部的培训工作,因为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就是未来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或检察长。对这些年轻的后备干部,上级检察机关可以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培养,如参加专门的业务培训班学习,选送党校深造,采用轮岗交流,实行上挂下派,借调到上级检察机关锻炼等方式。同时在后备干部选拔人数上可采用按照基层检察院总人数的百分比进行,并将选拔的后备干部予以公示,让他们接受群众的监督,也激励他们不断加强自身的修养,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二、在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方面

首先,干警培训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的领导主要是“业务方面”的领导,“业务方面”应该先做好干警的培训工作,培训工作应是多方面、多形式的,而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做的难尽人意。以某区检察院为例,多年来,132名干警除几名领导班子成员参加省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其它干警只能通过专科、本科学习和从工作实践中的学习,来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这些学习往往是单方面的,法律本科、专科的学习只限于书本,而工作实践的学习又过于单一,理论和实践总是相互脱节,这反映在查办疑难案件时对案件吃不准、办不好,在办案程序上不规范、不合法,而案件的质量是检察机关的生命线,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平正义的体现,检察官的素质是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基础。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制定一套长期的行之有效的培训计划,认认真真地做好基层检察院广大干警的培训工作,一是制定法定的培训程序,如在检察官晋升等级时必须进行相关的业务培训才能晋升。二是根据各部门工作特点,组织专题的知识培训,如反贪污贿赂侦查部门组织侦查方法、侦查谋略的培训;公诉部门组织法庭辩论技巧的培训等等。注重培训内容的实战性,抓住基层检察院工作的特点,及时发现基层检察院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有针对性地不定期地组织相关培训,如去年在全国打击“邪教邪教组织”活动中,上级检察机关可以组织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使得检察机关能在这项活动中履行检察职能,为国家的发展保驾护航。

其次,在业务指导方面,基层检察院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开展的如何,除了自身的管理以外,还有在于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指挥如何,各对口业务部门抓的如何,上级检察机关在这方面的领导管理现在仅限于看基层检察院每月的报表,年终听听汇报,而没有深入到基层检察院去,从严格意义上讲谈不上领导和管理,而仅仅是起到上传下达的作用。由于没有抓住领导和管理权,这方面的不足在基层检察院的反映是:以自侦部门为例,反贪污贿赂部门近几年来查办的案件仅限于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违法犯罪案件,而涉及私分国有资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等犯罪案件的侦破却没有突破。在当今大量国有企业破产,国企转民营的改革过程中有没有此类犯罪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为何检察机关没有查办此类犯罪呢?我认为上级检察机关对此类案件的侦破缺乏理论研究和侦查指导,经济犯罪案件是有其时间区域和国家政策区域的特点,提前在理论和侦查方法上做好准备,及时指导基层检察院开展此类犯罪的专项打击,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树立检察机关反腐倡廉的形象。这样的问题,在打击渎职侵权犯罪活动中也是存在的,这里不再展开讨论。再如,对刑事检察工作的指导方面,上级检察机关应在基层检察院树立理论权威的角色,但现实往往是基层检察院向上级检察机关对口部门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得不到明确的答复和明确的指示。这种情况极大地影响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基层检察院中的领导地位,其产生的根源在于,一是上级检察机关很少下基层调查了解办案情况,对基层检察院遇到的困难不了解;二是受案件管辖范围的影响,上级检察机关办理刑事案件数量有限、罪名有限,以某区检察院为例2003年审查批捕案件669件1185人,审查起诉案件467件 697人,远远高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办案数,大量的案件使基层检察院办案人员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所提交到上级检察机关的案件均有相当大的难度;三是没有组织开展专家咨询工作,使专业理论知识无人咨询指导,使自身理论水平不高。以上四点决定了上级检察机关在处理基层检察院请示汇报的疑难案件常常是不能给基层检察院一个满意答复,要解决这个问题,我们建议:一是上级院要深入基层指导工作;二是对疑难案件可采用派员支持公诉的办法;是成立专家咨询组;四是加强自身的学习,上级检察机关应做学习的表率;五是制定请示汇报及案件答复工作规范。[!--empirenews.page--]

三、在推进管理机制建设方面

管理是一门科学,科学的管理可以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上级检察机关在推进基层检察院管理机制建设方面缺乏创新精神和开拓精神,以基层检察院收到的上级院文件为例,常常是“通知的通知,计划的计划,方案的方案”,上级检察机关仅仅起到一个传话的角色没有根据本地基层检察院的实际情况,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并加以具体解决的方法,制定自身特色的管理方法和特色管理。以法警队建设为例,全国开展的不平衡,管理的模式也不一样,有的省将法警队归口分管自侦工作的检察长管理,调配使用;有的归口政治处管理。管理单位不同,产生的管理模式和方法也就不同。如某区检察院法警队成立于2003年5月份,归口政治处管理,按照高检院的要求,要推进检警分开的制度,司法警察应按照《检察机关司法警察执行职务规则》和《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开展工作,在开展工作中如何合理使用警力,派警出警应有的规章制度,如何配合各种业务部门的工作,如何将原来由检察官办的相关业务顺利移交到司法警察手中,这一系列的管理规章制度,上级检察机关应予以及时的指导,协助基层检察院建立起相应的管理体制,同时理顺与各部门的关系。

四、在人事管理制度方面

首先,由于检察机关现行的管理体制实行“双重领导”,即实行检察系统垂直领导和地方党委横向领导相统一的管理体制,这种体制造成基层检察院该引进的人才进不来,该请出的出不去。其根本原因在于,上级检察机关对基层检察院没有相对独立的人事使用权,受到地方党委、政府、组织人事部门影响,同时检察院为了正常开展工作,也不得不牺牲自己的人事权利,这反映在基层检察院的人员超编就是最典型的例子。这种管理体制还造成上级检察机关协助解决基层检察院人事问题能力的软弱,甚至还片面指责基层检察院工作的不力,使基层检察院承受巨大的压力而不被理解,基层检察院在解决人员超编的问题上,没有上级检察机关解决超编问题那样较宽的出路,可以在省、市级企事业或机关中进行选择,基层检察院人员分流只有一个结果,就是下岗失业,谈不上什么分流,这个问题恰恰是上级检察机关应当协助解决的。但是,上级检察机关往往是片面地甚至机械地处理这一问题,不考虑人员编制定的是否合理,和实际工作的承受能力。

其次,对基层检察院的干警没有保护机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在揭示人的五种基本需要时指出,安全的需要是人们寻求保护自己免受生理和心理侵害的第一类需要。人们都喜欢安全的、有秩序的、可以预测的环境,要求有稳定的职业,有生活保障等等。而基层检察院处于检察机关的最底层,工作风险较大,工作人员缺乏安全感,他们的工作对象主要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些人知名度高,有些人权大位重,有些人甚至是上级党政部门领导,由于对检察人员特别是一线上一页[1][2] [!--empirenews.page--]

[3][4]下一页 办案人员缺乏有效的保护机制,有的案子未办完就被“赋闲、轮岗、交流”,有的干警长期不被重用,有的被调出,还可能会影响检察人员职级待遇的落实以及干警家属子女的工作就业等。为了减少风险,有的抱有“宁可不办案,不能丢饭碗”、“遇事留一线,以后好见面”的思想,有的明哲保身,息事宁人,这与“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和培养一批大无畏的检察官的要求形成了强烈的反差。

第三,上级检察机关在抓基层院建设中缺乏激励机制。激励是指激发人的动机,诱导人的行动,使其发挥内在的潜力,为实现所追求的目标而努力的过程。在基层检察院受到职级的限制,由于长期形成的能上不能下的官职阶梯,单位的职数受到严格的比例限制,造成相当一部分基层检察院的中层干部职级较低,与政府部门和上级检察机关晋升面宽相比,形成了强烈的反差。以某区检察院为例,现在在职的34名中层干部中正科级1人,副科级6人,尚有27名中层干部无级别,有的任中层干部已近十年,而同时参加检察工作位于上级检察机关的干警早已解决了职级待遇。另外,在检察官等级任命中也存在相当大的反差,上级检察机关和基层检察院同龄人在检察官的评定及晋升中会有相当大的差距,这样造成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单一,缺乏吸引力,一是为数众多的人员缺乏自我提升的紧迫感,对有关激励措施反应平淡,相当一部分人员把落实职级待遇看作是梦想,是退休前后的“一搏”。二是一部分人认为,基层检察院激励机制有不均衡性,在部队当兵,一靶可以打出一个排长来,在行政单位,连续三年优秀可以晋升一级工资;在检察机关评优秀、立二等功仅获一纸证书和少量奖励,激励作用不明显。以樊城检察院为例,近几年来仅一名干警荣获二等功,有的干警侦破了百余万的贪污案,却得不到一点奖励,由此可见激励机制是多么乏力。

五、在技术装备方面

基层检察院的建设、发展仅仅依靠地方行政部门和上级党政机关的重视是不够的,由于各地重视程度不一,加上地方经济条件局限,基层检察院在人员装备等各方面大不一样,存在明显的东西差距,南北差距,城乡差距,这与国家法律的要求不相适应,与基层检察院的任务要求不相适应。多年来,基层检察院的经费一直是依靠地方财政拨一点,上级部门给一点,办案赃款财政返还点,兄弟单位赞助点,虽然入不敷出,但勉勉强强尚能进行维持,办案经费虽不能满足需要,却还有一点。但近两年全国检察关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坚决刹住了占用赃款,乱拉赞助,所有支出完全转向依靠地方财政拨款,这样,虽从根本上扭转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形象,但也不可否认,结果却使基层检察院原本不充裕的经费更为不足,许多基层检察院所获预算经费除去人头工资费用外,余下的连水电、电话、取暧、汽油等费用都不够,更别提办案经费了。由于经费不足,在自侦案件的查办过程中存在许多突出问题。一是无力到外地取证。其表现为检察机关接到举报线索后,认为有查办的必要,但又须到外地调查取证,考虑到单位承担不起经费,便不敢展开初查;有的案件则只查部分事实,涉及到外地取证的却申请不到经费,久拖不决以撤案了事;有的发案单位主动提出帮助检察机关解决办案经费,但怕犯错误也不敢要;有的案犯在逃,因无钱追捕而以中止侦查结案。二是无力支付审计鉴定费用。为了解决经费困难问题,基层检察院以案养案,以办案返还款补办案经费不足的作法普遍存在;经费不足的另一方面表现为,基层检察院交通工具、通讯设备落后,监控、保密等技术设备缺乏等,这些严重阻碍了对智能化职务犯罪的打击。以某区检察院为例,自1998年以来仅购置了一部3万余元的微型面包车,由于车辆紧张,公诉科去看守所提审时,曾有8人坐一辆桑塔纳车的情况。针对以上情况,上级检察机关应统一基层检察院的技术装备,并列入发展规划,有步骤、有计划分批解决基层检察院的技术装备,改变基层检察院技术装备落后的现状,统一申请安排专项资金加以解决。[!--empirenews.page--] 上级检察机关抓基层院建设是一项政策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应该多设身处地地为基层院着想,把基层检察院建设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把基层检察院当成是本单位的一个科室来管理建设,只有这样,才能使基层检察机关成为我国检察事业的一块坚强的基石。

参考文献:

1、《加强协管干部力度,强化领导班子建设》,《检察实践》,2000年3期;

2、《基层检察干部人事管理中存在的弊端与对策》,《检察队伍建设》,2001年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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