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2024-09-08

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精选15篇)

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篇一

合同附件要求(必备,申请政府奖励是必须用到)1.1 能源审计报告(立项)必须有 1.2 附件

一、项目方案文件

1.2.1 项目内容、边界条件、技术原理描述

1.2.2 能耗基准、项目节能目标预测及能源价格波动及调整方式(调价公式和所依据的物价指数及其发布机关)

1.2.3 节能量测量和验证方案

1.2.4 项目性能指标和安全检测认证书

1.2.5 节能目标达标认证书

1.2.6 培训计划(包括人员资质要求等)

1.2.7 项目进度阶段表和节能量确认单

1.2.8 技术标准和规范

1.2.9 项目财产清单(设备、设施、辅助设备设施的名称、型号、购入时间、价格及质保期等)

1.2.10 项目所需其他设备材料清单

1.2.11 施工条件约定

1.2.12 项目投资分担方案

1.2.13 项目验收程序和标准

1.2.14 设备操作规程和保养要求

1.2.15 设备故障处理约定

附件

二、合同解除后项目财产的处理方式

2.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篇二

1 合同能源管理的背景

2010年4月2日, 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10]25号) , 将大力推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发展。支持政策包括:

(1)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符合相关规定, 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 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2) 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3) 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 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4) 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 拓宽担保品范围, 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2 合同能源管理的内容

合同能源管理, E n e r g y P e r f o r m a n c e Contracting, 简称EPC, 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 (ESCo) 迅速发展, 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投资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实施节能项目, 客户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节能服务合同, 这种机制有助于推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实施。

2.1 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

(1) 商业性。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

(2) 整合性。不再是单方面的服务。

(3) 形成项目多赢的局面。耗能企业方面, 能源效率提高, 能源费用降低, 降低企业节能风险、技术风险、财务风险、运行管理风险和节能效果风险;节能服务公司方面, 提供节能服务, 获得节能项目收益;社会效益方面, 节能降耗, 减少污染。

2.2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

2.2.1 节能效益分享型

(1)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

(2)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3) 合同期内节能服务公司与客户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4) 合同期满后节能效益和节能项目所有权归客户所有。

2.2.2 节能量保证型

(1) 节能服务公司或客户提供项目资金。

(2)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并保证节能效果。

(3) 按合同规定, 客户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费用。

(4) 如果在合同期内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向客户补偿未达到的节能效益。

2.2.3 能源费用托管型

(1) 客户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节能改造, 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

(2) 节能服务公司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 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3) 节能服务公司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的节约, 客户的经济效益来自能源费用 (承包额) 的减少。

3 合同能源管理实例介绍

中交天津振华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在2008年与天津易普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了能源管理合同, 改造总部办公楼供暖系统, 为期三年。由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资金,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的全过程服务, 在合同期内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效益, 现已基本完成了合同的约定。2010~2011年采暖期在增加了2 029 m2的供暖面积的情况下, 办公楼由历年平均用气量为3 851吨下降到2 360吨, 为天津振华物流节省费用275 835元。通过三年的合作公司共节省采暖费用460 935元, 同时得到合计价值20余万元的2台采暖设备。

4 结语

3.合同能源管理会计处理 篇三

杨丹卉(1990—),女,汉族,湖南长沙人,会计学硕士,单位: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会计专业,研究方向:会计理论。

摘 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节能管理模式,伴随着我国节能减排的急切需求,这种模式会日益得到广泛的认可和推广,但是在这种新型的能源管理模式如何进行会计核算,至今尚无定论。本文旨在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进行概述和分类的基础上,总结了业内对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处理的几种观点,希望能够对这个问题的解决有所裨益。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效益;会计处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及现状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项目的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为了实现这个节能目标向用能单位提供他们所需要的服务,用能单位用节能所获得的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和其要求的利润的一种节能服务机制。其实质就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承担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采用这种方式可以允许客户利用节能带来的收益来升级工厂和设备,从而降低运行成本。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出台了《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从政策上、资金上给予大力支持,促进节能服务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合同能源管理公司由2000年的3家,发展到2013年通过国家发改委备案的有3210家,其中含第一批第二批取消的32家。到2015年,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进一步壮大,服务能力进一步增强,服务领域进一步拓宽,合同能源管理成为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这一发展目标。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

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呈现以下五种不同的类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

用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合同期内分享节能项目带来的收益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在这种类型中,节能项目所需的投入按照双方的约定,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或者双方共同来承担。待节能项目完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分享节能带来的效益。当然,合同执行结束,设备无偿转让给用户,节能服务公司只负责分享以后的节能收益。在我国,政府大力扶持的合同能源管理类型就是这种节能效益分享型。

2.能源费用托管型

用户将前期节能设备和系统的改造和运营管理全权委托给节能服务公司,然后以节能获得的收益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等到合同期满,经过节能服务公司改造过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也全部属于用户。对于那些缺乏资金,对于改造设备无能无力的小型公司来说,能源费用托管型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3.节能量保证型

有节能需要的用户进行初始投资,包括设备和节能系统的建设、改造支出,而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提供服务,并保证节能项目的目标达成。待项目实施以后,进行节能监测,确认达到了节能的目标,根据合同的约定,由用户一次或分期支付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若达不到双方约定的目标,为完成的部分的差额由节能服务公司负责支付。合同完成后,设备的所有权转移给用户,从此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就全部归用户所有了。在这种类型中,有节能需求的用户需支付高额的节能项目的资金,所以需要用户资金足够,同时,改造完成后,达不到目标还可以获得节能服务公司的差额补偿,所以在我国目前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中,这种类型所占的比例最高。

4. 融资租赁型

融资租赁型与其他类型的不同点在于,节能设备既不是节能服务公司投资建造或购买,也不是用户自己出资购买,而是由融资公司负责提供,融资公司以租赁的方式向用户提供所需的节能设备和服务,客户根据租赁协议,定期缴纳租赁费用。为了达到用户的节能要求,由节能服务公司对设备进行改造,并确保在合同期内对设备达到节能目标。合同期满,节能设备的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用户。

5.混合型

混合型就是由以上4种类型组合而成的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组合方式因公司而异。

三、合同能源管理會计核算的观点

目前国内对于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如何进行会计核算各持己见,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观点一、按商品销售进行处理

这种观点认为,合同能源管理实质上是节能服务公司的一项混合销售,即销售节能设备和提供节能后续服务。根据这种观点,节能服务公司在发出商品时根据规定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收入确认方法进行核算,按存货对提供能源管理所需的节能设备进行核算,而用能单位则视节能设备为自有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进行核算。

观点二、按照BOT合同进行处理

BOT即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对公用基础设施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模式中,政府授权某家私营企业一定的特许经营权,允许其投资建设经营某种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允许其向用户收取费用或者以销售商品的方式来归还贷款,收回初试投资以及获取利润。政府赋予的权限期满后,私营企业需将此项公共设施的所有权转移给政府。某些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有着明显的建设—经营—转让的过程,因此,可参照其进行会计处理。

观点三、按照租赁业务进行处理

由于租赁又分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因此合同能源管理应归类融资租赁还是经营租赁,也有不同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融资租赁以外的为经营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大部分。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收款额现值,几乎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按照前述分析,合同能源管理至少具备了融资租赁的第1、2、5项特点,应视为融资租赁的一种特殊形式。

四、总结

国内外的实践证明,合同能源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经济行为,是行之有效的节能措施。通过完善和规范企业合同能源管理的会计核算方法,对促进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和节能减排工作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 《企业会计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33号2006年2月15日发布

[2] 《完善会计核算方法加速推进节能减排》作者:尹桂凤宋佳璐《经济视角》2007年第10期

4.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分类 篇四

(1)节能量保证支付型。

此种模式是在项目合同期内,ESCo公司向企业承诺某一比例的节能量,用于支付工程成本,而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的部分,由ESCo公司自己负担;超出承诺节能量的部分双方分享,直到ESCo公司收回全部节能项目投资后,项目合同结束,先进高效的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高、节能意识一般的企业。

(2)节能效益分享型。

此种模式是在节能改造项目合同期内,由ESCo公司与企业双方共同确认节能效率之后,双方按比例来分享节能效益。

例如,在5年项目合同期内,客户和EMCo 双方分别分享节能效益的20%和80%,EMCo必须确保在项目合同期内收回其项目成本以及利润。

此外,在合同期内双方分享节能效益的比例可以变化。

例如,在合同期的头2年里,EMCo分享100%的节能效益,合同期的后3年里客户和EMCo双方各分享50%的节能效益。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企业享有以后产生的全部节能收益。

这种模式其实是第一种模式的演进模式,制约这种模式发展最重要的`是诚信问题,这也是该模式发展的最大障碍。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很高的企业。

(3)能源费用托管型。

此种模式是指由ESCo公司负责改造企业的高耗能设备,并管理其新建的用能设备。

EMCo公司向客户提供能源系统管理和改造服务,承包能源费用和运行费用;承诺为客户实施节能改造并规定节能效果;双方的经济利益来自于提高能源管理水平和节能改造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规定能源管理和改造服务标准及其检测和确认方法。

如果EMCo没有达到合同规定的服务标准和节能效果,应赔偿客户的相应损失。

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企业使用,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企业享有。

该模式适用于诚信度较低、没有节能意识的企业,一般不采用。

(4)改造工程施工型。

企业委托ESCo公司做能源审计,节能整体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按普通工程施工的方式,支付工程前的预付款、工程中的进度款和工程后的竣工款。

该模式适用于节能意识很强、懂得节能技术与节能效益的企业。

运用该模式运作的ESCo节能公司的效益是最低的,因为合同规定不能分享项目节能的巨大效益。

这种模式的风险重要在实施节能工程改造的企业,因此对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非常高。

市场上往往有一些企业在某一项节能技术上有优势,但其他的配套技术不能满足用户需求。

因此,这种模式目前采用还不多,但随着市场竞争的发展,节能服务企业最终会采取这种模式进行全方位服务。

(5)能源管理服务型。

此种模式是指企业委托ESCo公司进行能源规划,给予整体节能方案设计、节能改造工程施工和节能设备安装调试。

ESCo公司不仅提供节能改造业务,还提供能源管理业务。

在节能设备运行期内,ESCo通过能源管理服务获取合理的利益,而企业所获得的收益为:因先进节能设备能耗降低而降低的成本和费用。

对许多经营者而言,能源及其管理不是企业核心能力的一个部分,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方式是低效率、高成本的方式。

通过使用ESCo公司提供的专业服务,实现企业能源管理的外包,将有助于企业聚焦到核心业务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升方面。

5.合同能源管理 篇五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营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会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能源管理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之间签订合同,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实施。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可以分为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承诺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能源管理业务。

6.合同能源管理问答 篇六

1、合同能源管理有没有国家标准?

2010年8月9日,我国发不了第一个合同能源管理标准——《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该标准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行。

2、什么是能耗基准?

由用能但闻和节能服务公司共同确认的,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某一时间段内的能源消耗状况。

3、什么是项目节能量?

在满足同等要求或达到同等目标的前提下,通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用您能单位或用能设备、环节的能源消耗相对于能耗基准的减少量。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电力折标准煤系数是多少?

根据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节能项目节能量审核指南》(发改环资[2008]704号),电力折标准煤参考系数采用等价值,即上年度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发电煤耗。目前,一般采用0.335kgce/kwg。

5、如何计算项目的减排量?

首先要根据各恩能够与品种的排碳系数计算出减排量,再进行想加得出总减排量。主要能源品种的排碳量系数为:煤—0.7106t.c/tce,电—0.2268t.c/MWh,油—0.8809t.c/toe,天然气—0.0005908t.c/立方米。

例如某项目年节约中有1000t,重油排碳系数为0.8809吨碳/吨油当量,则碳减排量为1000 x 0.8809=880.9吨碳。如果要折合成减排的二氧化碳,则880.9x44/12=3229.97吨二氧化碳。

6、合同能源管理有哪些商务模式?

根据《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合同能源管理有以下几种商务模式(合同类型):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混合型。

7、节能效益分型项目中,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分享比例有国家统一标准码?没有,分享比例由客户和节能服务公司双方协商确定。一般来说,因为节能服务公司承担了大部分的投资和风险,所以节能服务公司所占分享比例较高,尤其在分享前期

节能服务公司通常分享绝大多数的节能效益。

8、我国能源发展方针是什么?

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

9、如何注册节能服务公司? 目前从事节能服务业务有没有准入门槛?

目前我国对从事节能服务行业尚未设置准入门槛,按照一般流程注册公司即可。但如果要申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节能服务公司备案和工信部节能服务公司推荐,注册公司时需要考虑注册资金、主营业务和业绩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10、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研报告通常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项目概况、能源消费量、主要能耗指标、节能潜力分析;企业能源管理状况、工程技术方案、工程实施与项目组织与进度安排;节能量测算依据、基础数据、二氧化碳减排量等;影响环境因素分析、组织机构与人力资源配置情况;工程建设招投标招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投资估算、流动资金估算、融资方案分析等;经济效益分析、社会效益评价、风险分析、结论与建议等方面。

11、节能服务公司的主要项目现有哪些?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锅炉及供热系统节能、余热余压利用、中央空调节能、绿色照明、工业锅炉窑炉节能、热泵技术、蓄能技术、能源监测管理系统、供电系统节能等常见的十大类。

12、如何规避或降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风险?

要规避和降低合同能源风险,应首先要精选优质客户,并对客户进行详尽而客观的评价;接下来要签订一份尽可能完善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依;还可以要求客户提供第三方担保或资产抵押等来减少风险。节能服务公司自身也要注意降低设备、技术和建设等风险。

13、利用投资比例减小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风险?

节能服务公司不一定对所有合同能源项目全部自行投资。在一些项目中,可以考虑与用能单位共同投资,项目风险由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共担,从而将项目风险适当分散。需要注意的是,申请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服务公司的投资比例不能低于 70%。

1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纠纷有哪些?

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容易引发纠纷的事项主要有以下 8 种情况:(1)项目边界不清;(2)验收标准不清;(3)工期延误责任不清;(4)基准能耗确定不合理;(5)实际能源消耗计量分歧;(6)节能量和节能收益计算分歧;(7)项目变更分歧;(8)设备停运后果约定不明。

15、如何防范和处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纠纷?

一是事先签订条款完备内容明确的合同,避免争议。二是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加强项目管理,化解争议,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三是明确纠纷处理机制,高效处理争议。纠纷

裁决机制主要是诉讼和仲裁,在具体项目中应明确的纠纷处理方式和管辖机构,以提高纠纷处理的效率。

16、如果用能单位不按合同约定回款,节能服务公司在法律上可采取哪些救济措施?

要求承担违约责任。用能单位没有正当理由未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合同约定回款,则构成违约。现行法律中没有法定违约金的规定,只有合同中有约定时,才能请求违约金。中止履行。用能单位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约付款义务,节能服务公司有权中止后续服务,直到对方付款。

17、新建项目能不能做合同能源管理?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常是对已建成的用能项目进行改造,新建项目不能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税收优惠. 但可以参考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理念与客户商订相关节能服务合同。

18、合同能源管理的相关支持政策有哪些?

主要有:《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与国家相关政策配套的还有国家标准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以及地方政府出台的相关政策等。

19、申请“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要求是什么?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20、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公示。

2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申请哪些财政奖励或补贴?

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申请的奖励或补贴有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管理办法分别是:《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中央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补助资金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同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种奖励。

22、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什么要求?

(一)项目应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且节能服务合同应参照 《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 24915-2010);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

(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23、全国各地节能主管部门是哪些机构?

节能主管部门主要是指发展改革委和经信委(含经委、经贸委、工信厅、经发局)。全国共37个地方节能主管部门,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个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据了解,天津、山西、山东、浙江、江苏、广东、福建、海南、重庆、宁夏、青海、宁波、厦门等地方节能主管部门为经信委,其他地区均为发展改革委。

24、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是多少?

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共同负担。其中: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 吨标准煤,省级财政奖励标准不低于6呒/吨标准煤。部分地区奖励标准:北京:500元:上海:6o0元:深圳:54O元;山西:400元;福建:工业:50o元;建筑和交通:800元;天津、海南、重庆:360元;厦门:34O元;广东:32O元;其他地区:以300元为主。

25、在项目开展到什么阶段时申请财政奖励?

建议合同签署前,与节能主管部门沟通财政奖励申请流程及注意事项;合同签署后,与节能主管部门保持联系,及时按要求申报。

26、申请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对合同签署日期有要求吗?

有,对每一批备案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都不一样。项目合同签订时间范围: 第一批应在2010年6月1日(含)以后,第二批应在2011年1月1日(含)以后,第三批应在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第四批应在2012年1月1日(含)以后。

27、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时,节能量需要哪些机构审核?

需要有国家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有些地区采用系那个么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认可的节能量审核机构审核。目前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公布的审核机构有26家。

28、节能量审核机构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都审核哪些内容?

节能量审核机构从项目的符合性、真实性、合理性和准确性四方面进行审核,详见国家节能中心发布的《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评审和现场审核工作指南》。

29、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增值税、营业税优惠,须符合什么条件?

须同时满足: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

30、申请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须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第二条:“

(一)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

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以及与其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的用能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有关资产的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

1.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2.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用能企业从节能服务公司接受有关资产的计税基础也应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有关资产的权属转移时,用能企业已支付的资产价款,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本条所称“符合条件”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3.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2009〕166号)“

7.EPC合同能源管理(七) 篇七

答: (一)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 (二) 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 (含) , 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 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 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 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问:节能服务公司备案的一般流程是什么?

答: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节能主管部门提交申请→省级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初审后上报→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公示。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可以申请哪些财政奖励或补贴?:

2.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符合什么要求?

8.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篇八

特别是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以来,发达国家半导体照明产业发展得以减速,而我国半导体照明产业依然保持强劲的增长势头,增长速度远高于全球市场。进入2010年,随着国家“十城万盏”工程的逐步推进和深化,中国无疑已成为全球LED产业发展最快的区域之一。

21个试点城市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未成气候

年初,为进一步推动“十城万盏”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由科技部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司委托、国家半导体工程研发及产业联盟主办、哈尔滨科技局承办的“十城万盏”半导体照明应用试点城市工作会议于2010年1月7日在哈尔滨市举行。

与会代表指出,目前“十城万盏”试点工程在各城市的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正在有条不紊地进行,有些地方已经取得了良好的成绩。比如在合同能源管理合作模式,第三方服务机构建设与发展等方面成为城市汇报中的亮点。但是整体考察,21个试点城市提出和践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并不多,试点城市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方面的探索并未形成气候。

科技部高新司副巡视员刘久贵在发言中指出,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是科技部一直很重视和关注的领域。在试点城市的汇报中,很多地方并没有提到合同能源模式。在以后的工作中,各地要积极探索半导体照明的合同能源实施模式。

他说,政府出钱、包揽工程不是长久之计,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方式才能长久发展。“十城万盏”这项工作是具有创新性的工作,任何一个城市的启动都是创新性工作的展现。认真探索用市场运作的办法来推进“十城万盏”工程才是实质。半导体照明国家从2003年开始抓起,已经过八个年头。接下来,现阶段科技部会联合发改委等相关部门争取早日落实国家补贴标准,地方上也要做好积极探索。

国外风景独好?

如今,合同能源管理在美国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中逐渐兴起并且取得了巨大的成功,有大量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又称能源管理公司)在提供相应服务。这种节能新机制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新型的市场化节能机制,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

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企业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从而解决企业节能减排改造高投入、高成本的难题。同时,节能服务公司又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企业提供能源审计、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和材料采购、工程施工、人员培训、节能量监测、改造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等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

而对于我国目前的节能产业来讲,相关专家也对合同能源管理予以首肯,认为我国正是缺乏类似这样一个平台,能够协同地方政府、企业、能源咨询、节能技术与产品提供及金融服务机构等各方面的力量和资源,从整体方案提供到执行协助、各项服务提供一应俱全。因此以“合同能源管理”对企业乃至城市实施清洁能源利用的整体项目操作,将是我国区域节能减排工作开展的一个新思路。

而对于目前国内节能市场,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研究所能源效率中心主任郁聪也表示,目前国内市场上节能技术、节能产品鱼龙混杂,其行业认定和推广都尚未规范,这些方面都需要国家投入,比如设立一批质量比较好的节能实验室或认证机构,来对这些节能技术和产品进行认定,否则,对耗能用户很难确认。对于“十城万盏”来讲,这一切才刚刚开始,作为新兴产业和朝阳产业,LED照明在推进过程中显现出的矛盾和问题,主要还是源出于国内节能产业的大现实。

先行先试,广东探索合同能源模式

作为国家半导体照明应用大工程的“十城万盏”未来将逐步走向深化,下一阶段试点城市将逐步扩大,LED照明产业也被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但是产业要发展,资金从哪里来?

在近日召开的广东省LED照明产业发展工作会议上,合同能源管理运作模式被大为看好。其实,为突破LED路灯工程投入大、风险高的资金瓶颈,近年来,广东省大胆实践,突出抓好推广模式创新,探索出“用户+企业+银行”的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推广新模式,引入买方信贷,借助金融的力量分担工程风险,保障了生产、消费和金融三方利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迅速打开了产品销路。

据了解,东莞市已成功运用这种模式,完成了石龙、石排镇23条街道68公里共4100盏的大功率白光LED路灯示范工程建设,取得整体节电60%以上的可喜成绩。照此测算,广东省道路共400万盏高压钠灯如全部采用LED路灯,每年可节约用电38.04亿度,折合142.3万吨标准煤,减排二氧化硫4.2万吨,经济和生态效益相当可观,其对节能减排的贡献率将进一步提升。

以东莞石排的路灯改造项目为例。东莞勤上光电公司作为LED路灯的生产企业,与招商银行东莞分行、石排镇人民政府三方共同达成协议,对总造价为2968万元的石排镇LED路灯改造工程,采取银行买方信贷与合同能源管理相结合的创新模式,由石排镇政府与招商银行签订5年期的买方信贷合同,项目融资额度为工程造价总额的70%,这就基本解决了项目资金问题。改造结束后,石排镇政府用每月节省下来的电费和维护费向招商银行还款,这样既能减轻政府财政资金上的压力,同时又保障了LED路灯节能改造工程的顺利开展。

广东的探索,无疑为下一阶段“十城万盏”试点城市探索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

9.EMC合同能源管理 篇九

EMC合同能源管理:

节能公司垫资提供能源效率审计,节能项目设计、原材料和设备采购,施工、监测、培训运行管理,通过与客户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产生的效益,获得滚动发展。我们为地方政府提供全面综合节能规划,并提供组织实施方案。

效益保障型:

根据测算,由我们出资进行节能改造,以合同形式保障用户的电费逐月支付额低于原支付金额。如有超过,将由我们承担超过部分。达到支付年限后,设备及产生利益全部移交给用户;

效益分享型:

根据测算,由我们出资进行节能改造,以合同形式对用户的电费节约部分,按一定年限,逐月支付给我们,或按一定比例分享。达到支付年限后,设备及产生利益全部移交给用户;

设备租赁型:

将根据测算,由我们出资进行节能改造,以合同租赁形式将设备租赁给用户,按一定年限,逐月支付租赁费给我们。达到支付年限后,设备及产生利益全部移交给用户。应用领域:

建筑节能对象为政府办公大楼、宾馆酒店、医院、大学校园、超级市场、企业总部、商业百货、电影娱乐、国际会展等;并为地方政府提供城市建筑能源监测与管理的精确规划,为各级政府设计、组织城市建筑能源监测管理平台。

10.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概述 篇十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起源

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世界性的能源危机引起了发达国家的经济衰退。美国、加拿大等一些发达国家的公司和部门,为了减少能源开支,降低生产或办公费用,不得不对他们的办公和生产处所进行节能改造,弥补能源价格上涨所造成的损失。合同能源管理概念就是在这种背景下出现的,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的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迅速发展。美国是ESCo的发源地,是ESCo产业最发达的国家。目前,在美国、加拿大、日本及欧洲的一些国家,ESCo已发展成为一种新兴的节能服务产业,合同能源管理也已发展成为一种比较成熟的节能机制。美国成立的ESCo协会至今已有20多年的历史,大约有120个成员;日本的ESCo协会也成立近10年,有24个成员。ESCo按照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新机制运作,开展节能项目的投融资及管理、服务业务,通过分享节能效益而不断滚动发展,从而解决了节能项目投融资过程中存在的市场障碍。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产生和基于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ESCo的不断发展,带动和促进了北美、日本和欧洲等国家节能项目,尤其是政府主导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取得了良好的社会、环境和经济效益。

二、合同能源管理的基本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体制运作的节能机制。其实质是:用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模式。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运作的、以赢利为直接目的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EMCo,通过与愿意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定节能服务合同,为客户提供节能潜力分析、节能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设计、项目融资、设备选购、施工、节能量检测、人员培训等一条龙服务,并向客户保证实现合同中所承诺的节能量和节能效益。EMCo通过与用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量、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并获得盈利和滚动发展。总之,客户和EMCo的收益都来自项目的节能收益,是一种以未来的节能收益来支付节能技术改造投资的项目运作模式。

依照具体的业务方式,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分为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

1.节能效益分享型。EMCo提供资金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共同确认节能率和节能效益后,在项目合同期内,双方按比例分享节能效益。项目合同结束后,先进高效节能设备无偿移交给客户使用,合同期以后所产生的节能收益全归客户享有。

2.节能量保证型。客户分期提供节能项目资金并配合项目实施,EMCo提供全过程服务并保证项目节能效果。按合同规定,客户向EMCo支付服务费用;如果项目没有达到承诺的节能量,按照合同约定由EMCo承担相应的责任和经济损失。

3.能源费用托管型。客户委托EMCo进行能源系统的节能改造和运行管理,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能源托管费用;EMCo通过提高能源效率降低能源费用(扣除新增的管理费用),并按照合同约定拥有全部或者部分节省的能源费用。

三、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特点

EMCo所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具有以下特点:

1.商业性。EMCo是市场经济下的节能服务商业化实体,在市场竞争中谋求生存和发展,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实施节能项目来实现赢利的目的。EMCo一般不直接向接受能源管理服务的客户收取服务费或咨询费,而是在一定期限内(在合同期内),通过分享节能投资项目的效益获得回报。如果节能投资项目失败或不能取得合同中预期的经济效益,则EMCo的回报将大大减少,甚至不能获得任何回报乃至于亏损。这是合同能源管理与传统节能服务模式最本质的区别。

2.整合性。EMCo业务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推销产品、设备或技术,而是通过合同能源管理机制为客户提供集成化的节能服务和完整的节能解决方案;EMCo不是金融机构,但可以为客户的节能项目进行融资;EMCo不一定是节能技术所有者或节能设备制造商,但可以为客户选择提供先进、成熟的节能技术和设备;EMCo也不一定自身拥有实施节能项目的工程能力,但可以向客户保证项目的工程质量。对于客户来说,EMCo的最大价值在于:为客户实施节能项目提供经过优选的各种资源集成的工程设施以及良好的能源运行服务,以实现与客户约定的节能量或节能效益。

3.多赢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成功实施将使介入项目的各方包括:EMCo、客户、节能设备制造商和银行、政府等都能从中分享到相应的收益,从而形成多赢的局面。如对于分享型的合同能源管理业务,EMCo可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大部分节能效益,以此来收回其投资并获得合理的利润;客户在项目合同期内分享部分节能效益,在合同期结束后获得该项目的全部节能效益及EMCo投资的节能设备的所有权,此外,还获得节能技术和设备建设和运行的宝贵经验;节能设备制造商销售了其产品,收回了货款;银行可连本带息地收回对该项目的贷款;政府则收得了税款,并获得了社会和资源环境效益。正是由于多赢性,使得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具有持续发展的潜力。

4.技术风险趋于零。EMCo帮助客户开展的节能项目所采用的技术是相对成熟的,设备是规范的,方案是经过优化的,并具有成功的实施案例作为基础,所开展的项目以取得节能效益为主。EMCo的工作以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因此EMCo承担了节能项目的大多数风险,对客户来说,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11.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篇十一

摘要: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本文主要介绍了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发展历程及其在煤炭行业的发展现状与前景展望。

关键词:煤炭企业 合同能源管理

一、合同能源管理的概念

合同能源管理(Energy Performance Contracting,简称EPC),是上世纪70年代在西方发达国家开始发展起来的一种行之有效的市场化节能机制。合同能源管理的类型分为效益分享型、节能保证型、合作承包运营型。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实质是:一种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用户使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用能单位和能耗设备升级,以及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节能服务合同在实施节能项目的企业(用户)与专门的盈利性能源管理公司之间签订,它有助于推动节能项目的开展。

二、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发展历程

1997年,我国首次引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由原国家经贸委其它国际组织成立了“世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该项目一期在北京、辽宁、山东三地成立了示范性的能源管理公司。2003年,项目二期启动。由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成立世行项目部,解决中小企业解决贷款担保的难题,并成立了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EMCA),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健康发展。近年来,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行业蓬勃发展,截止到2011年底,从事节能服务业务的企业数量将近3900家,其中备案节能服务企业1719家,实施过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企业1472家,行业从业人员达到37.8万人。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被引进国内以后大大促进了国内节能企业的发展,很多节能企业由单纯的制造节能设备转变为节能投资,这在促进节能减排发展的同时也加快了节能企业本身的快速成长,更有很多企业将企业的重点发展放在了合同能源管理上,使得合同能源管理在引入中国后逐渐地适应了中国的能源环境,在运营上一步步地走向完善和合理,市场模式下发展起来的一批专业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运用合同能源管理上趋于成熟。

三、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现状

(一)煤炭企业和节能服务公司的合作规模不大,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煤炭企业已开始获得收益

在国内较早引入合同能源管理的兖矿集团,在2007年就开始尝试这种节能机制。兖矿集团物业公司泵房和华聚能源公司济二电厂的输煤皮带改造,每年节电10万千瓦时,且仍在运行;科澳铝业公司的济三电厂、南屯电厂、电解铝厂的变频改造等项目也采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济三电厂,单台一次风机变频改造,节电率达36%,全年节电收益为121万元。近年来,兖矿集团一直借助合同能源管理模式推进节能减排,效果明显。2009年,兖矿集团原煤生产综合能耗达到每吨3.90千克标准煤,低于山东省能耗限额标准23.52%,位居全国同行业先进水平。

2009年,河北冀中能源集团在东庞矿运行合同能源管理机制。该矿矸石热电厂1号炉二次风机进行变频改造,年节电量达48万千瓦时,年节约电费30余万元。这标志着合同能源管理首次进入河北省。

(二)相当煤炭企业对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模式不积极,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

首先,在财务政策上,在合同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属于节能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期满后,设备才能成为企业的固定资产,这样,财务支出就遇到了难题。例如兖矿的合同能源管理经费最终以设备维检费来实现。其次,大多数的大型国有企业不缺少节能技改的资金,且并不相信节能公司是否拥有先进的技术,更倾向于自己组建节能服务部门。例如,神华集团组建节能环保专业化技术服务公司,开展技术咨询与服务。第三,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的节能项目,一般需要节能服务公司提前垫付资金,但节能服务公司大多是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融资难。而节能服务公司一般都面临着项目开发周期长、短期获利能力差、负债率高、项目融资难等困难,他们认为客户能否真正按合同分享节能效益是一个很大的风险。这造成了拥有先进节能技术的大型节能公司不希望与信誉差的小型煤炭企业合作,而资金充裕、信誉良好的大型煤炭企业更倾向于用自有资金进行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方式。

四、我国煤炭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发展前景

(一)国内外节能减排潮流不可逆转

2009年12月7日至18日在哥本哈根举行的全球气候大会上,来自全球1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共同致力于全球的节能减排工作。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出席会议并发表了题为《凝聚共识、加强合作,推进应对气候变化历史进程》的重要讲话,讲话中提出,中国是最早制定实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的发展中国家,是近年来节能减排力度最大的国家。2009年11月国务院常务会议做出到2020年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45%的决定。

(二)国家规范政策法规促进合同能源管理产业发展

2010年4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意见》,其中就规定在税收上给予能源合同管理产业发展的支持,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一是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二是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是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四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上述税收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另行制定。

(三)节能减排指标促使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加强合作

在2011年召开的两会上,国家“十二五”的节能目标确定,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分别降低16%和17%,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8—10%。煤炭行业作为高能耗行业首当其冲,节能减排压力很大,而在近年来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公司合作的先行者,例如兖矿集团、焦煤集团、冀中能源集团等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的收益体现,将吸引更多的煤炭企业与节能服务企业加强紧密合作,以完成“十二五”节能减排任务。

五、结论

合同能源管理以其节能效率高、客户零风险、节能有保证、投资回收短、并有助于客户改善现金流、提高竞争力等诸多优势在世界范围已得到了认可和推崇,但如何将合同能源管理逐步引进并运用在我国的煤炭行业,是一个长期的课题,虽然现阶段有着很多困难,但从长远看,合同能源管理在煤炭行业的应用是势在必行的,也是有着光明的前景的。

参考文献:

①孙友霞. 煤炭企业过程控制管理模式的研究[D]. 山东科技大学,2004

②陈静. 河南省大型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D]. 天津大学,2003

12.热电企业的合同能源管理 篇十二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是由西方国家引入的舶来品, 它不仅是一种推动节能产业成长的节能综合服务的商业模式, 更是一种减少企业能源成本的财务管理方法。合同能源管理 (简称“EMC”即Energy Management Contracting) 其实质就是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业务方式。这种节能投资方式允许客户用未来的节能收益为工厂和设备升级, 以降低目前的运行成本;或者节能服务公司以承诺节能项目的节能效益、或承包整体能源费用的方式为客户提供节能服务。合同能源管理不是推销产品或技术, 是一种节能投资服务管理;客户见到节能效益后, EMC公司才与客户一起共同分享节能成果, 取得双赢的效果。

近些年来, 许多用能企业对合同能源管理这种新型节能减排改造机制也逐渐熟悉并接受。节能减排已经成为整个社会的共识。在传统的节能投资方式下, 节能项目的所有风险和所有盈利都由实施节能投资的企业承担;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中, 一般不要求企业自身对节能项目进行大笔投资, 与此同时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 改善了环境品质, 建立了绿色企业形象, 从而增强市场竞争优势。

二、马钢热电厂的合同能源管理

马钢作为“绿色企业”和“环境友好型企业”, 在资源综合利用和节能减排方面勇于改革创新。目前, 马钢热电总厂规模为9炉7机, 装机容量在578MW。热电总厂老区共有3台220t/h掺烧煤气的煤粉炉和3台220t/h全烧高炉煤气锅炉, 其中5号全烧煤气锅炉自投产以来排烟温度高达170℃左右, 大量的热量由烟气排放到大气中, 不仅造成大量的热能损失, 同时对周围环境也产生了热污染。

为了有效利用锅炉尾部排烟热量, 马钢热电总厂决定利用排烟余热加热汽轮机组补水的方法, 减少汽轮机二级抽汽的热消耗, 以提高全厂整体的热效率。为了加大节能减排的力度, 马钢热电总厂与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达成协议按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马钢热电总厂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项目进行EMC专项节能服务, 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马钢热电总厂采用节能效益分享型, 即节能改造工程前期投入由上海某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支付, 热电厂无需投入资金。项目完成后, 热电厂在一定的合同期内, 按比例与该公司分享由项目产生的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后, 通过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锅炉效能测试, 节能量为4500吨/年标煤 (一年锅炉运行时间按6000小时计算) 。下面通过对能源成本、节能综合效益的计算来更好诠释该EMC项目实施的优势。

马钢热电总厂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项目从汽轮机低压加热器后接一路凝结水和汽轮机除盐水接一路水进行混合, 混合后的水经加压泵送入新安装在锅炉除尘器之前的烟气换热器, 最后经管路送入高压除氧器中。

1.项目增加的消耗成本

电价按0.57元/kwh, , 时间按6000小时/年:

(1) 水泵年增加用电费用: (水泵电压400V, 电流50A)

水泵一年用电消耗费用为:1.732×0.4×50×0.85×6000×0.57≈10.07万元

(2) 引风机年增加用电费用: (引风机电压6KW)

尾部烟道增加了换热器后, 两台引风机电流共增加了约2A, 每年增加的用电消耗费用为:1.732×6×2×0.85×6000×0.57≈6.04万元

(3) 化学药量年增加费用: (按4元/小时计算)

该项目投产以来, 设备运行正常, 几乎没有维护费用。因此, 一年各种消耗增加成本为:10.07+6.04+2.4=18.51万元。

2.项目减少的用能成本

根据第三方检测机构的锅炉能效测试, 节能量为4500吨/年标煤。实际上是回收了相应的热量, 反应在汽轮机的热力循环中就是减少了汽轮机二抽的抽气量。二抽的压力1.27MPa, 温度是293℃, 根据参数查出二抽的焓值为3027.5KJ/Kg。而热电厂二抽蒸汽的成本价为105元/t, 故节约能源成本为:

3.项目年综合节能效益

该项目一年综合节能效益为:391.42-18.51=372.91万元。马钢热电总厂成功引用了“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就5号燃气锅炉节能改造, 不仅每年节约了能源成本, 而且改善了环境品质。同时也让热电厂显著降低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 充分调动节能改造的积极性, 是行之有效、利于推广的节能措施。

三、合同能源管理的优势

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在钢铁热电企业的应用, 也让我们更加了解EMC项目的优势, 以及合同能源管理在市场化运作方面的特点, 具体特点如下:

1.企业零成本投入

以合同能源管理开展的项目, 企业可通过EMC获得部分或全额项目融资, 以解决资金短缺问题。EMC服务的企业不需要承担节能项目实施的资金, 无须投资大笔资金即可导入先进的节能技术、产品及专业化服务, 并在项目实施降低用能成本的同时, 获得实施节能带来的收益和获取EMC提供的设备。企业可以改善现金流, 把有限的资金投资在其他方面。

2.企业不需要承担技术风险

EMC所开展的项目以节能效益为主, 采用的技术是成熟的, 设备是规范的, 并同时承诺保证不影响生产情况下实现节能效益为前提, 如项目不能实现预期的节能量, EMC将承担由此而造成的损失。因此对企业来说, 项目的技术风险趋于零。

3.节能更专业, 提升竞争力

由于EMC是提供能源诊断、改善方案评估、工程设计、资金与财务计划等全面性服务, 全面负责能源管理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它提供的技术更成熟、更系统, 也更专业。企业实施节能改进后, 减少了用能成本支出, 提高了设备竞争力, 从而增强市场竞争力。

4.全新的理念, 服务到位

合同能源管理可解决企业开展节能项目所缺的资金、技术、人员及时间等问题, 以全新的理念带动企业开展节能项目, 同时把更多的精力集中在主营业务的发展上。EMC的专业化管理、到位的服务, 可以形成节能项目的效益保障机制, 提高效率, 降低成本, 促进节能产业化。

5.市场机制及双赢结果

合同能源管理用于技术和财务可行的节能项目中, 并向企业承诺或保证节能量。实际上EMC为企业承担了节能项目的风险, 在企业见到节能效益后, 才与企业一起分享节能成果, 而取得双赢的效果。这种双赢的机制形成了企业和EMC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内在动力, 使节能项目对企业和EMC都具有经济上的吸引力。

13.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简介 篇十三

关键词: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节能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合同能源管理(EMC)在上世纪七十年代中期开始兴起,它是一种基于市场的节能投资新机制。EMC旨在克服制约节能的主要市场障碍,它的实质是一种企业以节约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合同能源管理基本机制是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国内称EMCo,国外则称ESCo)与意愿进行节能改造的客户签订节能服务合同,EMCo向客户提供能源效率审计、原材料和设备的采购、监测及培训和运行管理等一条龙服务,并与客户分享项目实施后产生的节能效益,最终赢利并持续发展。基于合同能源管理运作的专业化能源管理公司发展速度惊人,尤其是在美国、加拿大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及地区。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引入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对我国节能产业具有重要意义。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推广遇到了多方障碍,其中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首当其冲。

一、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现状

(一)国内推广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的意义。首先,EMCo将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用于那些技术上具有可行性、财务上合理的节能项目上,使节能项目在经济上对客户和EMCo成为双赢,这种双赢机制形成客户和EMCo双方实施节能项目的交易意图;再者,EMCo实施节能项目的时候,承担了节能项目实施的大部分风险,可以克服目前节能项目实施的一个主要市场障碍;另外,EMCo是专业化的节能服务公司,在节能项目方面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系统管理、资金筹措等多方面的综合优势;EMCo的专业化综合性管理,可以有效地节约项目运作成本,还能够通过分享节能项目实施后的节能效益,最终赢利并持续发展。最终吸引其他节能机构和投资者建立更多的专业化EMCo,EMC的发展将推动和促进我国节能产业化。

(二)合同能源管理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国内,EMC已逐渐发展为一种新兴的节能产业模式,它的核心内容:利用世界银行和全球环境基金(GEE)这两个国际机构的资金和技术支持,在我国引进、示范和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国际上先进的市场节能新机制,促进我国节能机制面向市场的全面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不断提高我国能源利用效率,同时有效减缓我国温室气体的排放增长速度,从而为缓解全球温室效应做出积极的贡献。在分析、总结EMC在发达国家成熟的发展经验的基础上,研究、制定、实施EMC适合我国的发展政策,可以促进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推进和节能业产业化的发展。

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是由全球环境基金项目、世界银行上世纪九十年代引入我国。在1996年,国内建立了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山东省节能工程有限公司、辽宁省节能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源深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截至2006年6月份,以上三家示范性节能服务公司已为400余家用能单位提供了相应的节能服务,节能项目数目有475个。三家示范性公司总投资额约13.3亿元,获得净收入总共约4.8亿元,可以看出,这产生了巨大经济效益。我国政府从2000年开始大力度地推广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这方面的举措有:2004年4月3日在北京召开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简称EMCA)成立大会,EMCA是经民政部正式批准成立的非盈利社会团体组织,它是世界银行/全球环境基金中国节能促进项目二期EMCo服务子项目的执行机构;建立专项担保资金,实施节能服务公司的贷款担保计划。

二、国外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分析

常见的融资模式有债务融资、租赁融资及市政租赁及证券等。美国、日本、加拿大及欧洲等发达国家及地区,合同能源管理起步较早。尤其美国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运作中的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这两种模式前者应用较多。巴西有独特的EMCo运作模式如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及SPE融资模式。这些融资模式的运作对我国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是指工商业设备的拥有者(业主)向第三方融资结构(贷款人)周期性地进行定额债务的偿还(债务总额包含了EMCo交钥匙工程的价款及借款人融资的相应费用)。这种模式中,EMCo要向业主保证:工程实现的节能量效益可以弥补所有项目还款额、所有提供给EMCo的测量、经营与维修服务等费用。若最终实现的工程节能量效益不够弥补业主的工程偿还额,EMCo便有义务为这两者的差额付费。可是,但若实现的工程节能量效益超过了项目还款额,业主和EMCo便可以来共享这笔超额收益。这些均取决于EMCo所承担的风险及提供服务的内容。

(二)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是指EMCo为其交钥匙工程进行融资且有义务向贷款人还款。在共享节能量结构这种融资模式中,首先业主会承诺在遵循能源服务合同条件下,将项目的节能效益的部分分享给EMCo(或固定百分比),这个金额是用以弥补EMCo的债务和节能项目相关的运营费用。因为业主没有向贷款人还款直接的合同义务,所以EMCO不只是承担了项目节能成果的风险,还承担着若业主不给EMCo应得的节能分成,而EMCo也要向贷款人还款的业主信用风险。此时,由于EMCo方风险的增加,通常要对业主索要较高的融资费用。

(三)Super EMCo模式。Super EMCo是在巴西法律体系下,首先要创建一家租赁融资公司(租赁融资公司为EMCo公司的客户提供节能租赁设备并只限经营租赁业务)。巴西议会限制服务公司在节能项目融资中进行投资,租赁公司要受巴西中央银行的监管,而且只有得到认证的租赁公司才能租赁。Super EMCo作为租赁公司会为EMCo公司提供融资,它便可以有机会同终端的节能用户签订偿还合同。EMCo然后可以据从Super EMCo的效益分成,同节能客户共同来确定节能项目的规模和期限。Super EMCo的长处是项目的交易费用具有规模效应。

(四)保证基金模式。开发保证基金的关键动因来自担保资金可以提高EMCo信用等级的需要,这样公司可能利用的市场潜力变广;另外,由于巴西银行不将能源服务合同作为满意担保。因此,保证基金模型在这样背景下应运而生了。首先,保证基金模式可以减少EMCo及客户债务融资的相关费用开支。EMCo每年需要向保证基金机构交付佣金,这要据客户分给EMCo的项目的节能效益分成做出相应的调整。保证基金模式为那些有较好节能需求市场但银行授信的可能性小的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了稳健的融资保证。

(五)特殊目的公司模式。SPE融资模式可以把更多的社会资金利用起来。客户、EMCo及其他的股权出资人首先要成立一个特殊目的公司,这个公司成为出资人及贷款人的纽带,这样便可扩大资金的来源。特殊目的公司融资模型要求在法律、会计方面都具备完备的制度。一般来说,对中型的节能项目较为合适。因为资金的来源广,这样就可以分散项目的投资风险,同时也使EMCo信用得到增级。

三、适合我国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模式

就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常见的融资模式来说,在两者间衍生的可转换债券兼有两者的特性(属于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国内的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尚未采用。对于节能项目风险很大、资金需求量较多时,为扩大资金来源,及吸引投资者的参与,适当考虑运用此方式是可行的;而且可转换债券转换的可能性增加了EMCo的风险。发行此类债券前要做好EMCo的相应风险评估。而对于资金需求大、项目周期长且收益乐观的节能项目时,可以考虑采用项目融资方式。

在借鉴美国经验时,因为EMC在我国建立时间并不长,在银行业没有很好的资信记录,所以银行能够直接给EMCo提供贷款的这种可能性很低。目前,银行业没有此领域的评估人员,市场的进入是需要过程的。在我国较为新颖的EMCo,无论在技术水平,还是在对风险的识别、管理上的提高都需要一段时间。所以,在分析保证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与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两者后,目前我国要走渐进式发展之路,应先实行保证节能量结构这种融资模式。只有在保证节能量融资模式引入运行成功后、EMC发展成熟之后,才适合引入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共享节能量结构融资模式对EMCo的自身经济实力要求比较高,运行的难度也较大,但EMCo提升为向客户提供全方面、多方位的服务仍是发展的方向。

在借鉴巴西的经验时,我国在拓展合同能源管理融资模式时,可以选择引入多机构、多方位的融资模式。巴西的保证基金模式、Super EMCo及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都是可以尝试的。但绝不可以照搬照抄,要能够针对具体的节能市场需要,可以考虑运用Super EMCo模式;保证基金融资模式更具有借鉴意义,因为根据我国国情,引入担保可以使我国EMC突破银行惜贷的束缚;特殊目的公司模式,我国并没有应用。

四、结语

能源紧缺,同时节能产业空间广阔,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可以促进我国节能机制市场化的转轨和节能产业化进程。在强大节能市场的需求下,会有更多的金融机构(如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参与到节能项目的投资中。克服合同能源管理的融资障碍,加速各类技术上成熟、经济上合理的节能项目的普遍实施,切实高效地推动我国节能产业的发展,是我国应坚持的一项长期能源战略。

14.合同能源管理及银行融资 篇十四

一、合同能源管理概述

合同能源管理(EPC)是指节能服务公司(在国外称ESCO,在国内简称EMCo)和用能单位(项目业主)以合同形式约定节能项目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节能项目用能状况诊断、设计、投资、改造、施工、设备安装、调试、运行管理、节能量测量和验证等服务并保证节能量或节能率,用能单位保证以节能效益支付项目投资和合理利润的能源效率改进服务机制。

1、常见的合同类型

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节能量保证型合同、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以及包含两种以上合同类型的混合型合同等合同类型。

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

在合同期限内,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公司根据约定的比例共同分享节能效益,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投入由节能服务公司单独承担。注:类似BOT模式,由节能服务公司全额投资,项目节能效益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按合同约定分享。

节能量保证型合同

由节能服务公司和用能单位双方共同或任意一方单独出资实施节能项目,节能服务公司保证承诺的节能量。项目实施完毕,经双方确认达到承诺的节能量,用能单位向节能服务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服务费、投资及合理利润、税费等),如达不到承诺的节能量,由节能服务公司按合同约定给予用能单位补足或赔偿。

能源费用托管型合同

在合同期内,用能单位按照约定的费用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能源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或节能改造。

2、合同能源管理的优点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一站式能源诊断、节能改造施工、资金筹措、维护、效果验证等一系列专业服务。项目业主无须资金投入,在合同期内,从节能效益中支付ESCO服务费;在合同期满后,无偿获得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和后续项目收益。

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节能减排,以双赢为前提,为节能减排提供广阔的市场前景。

二、新政解读

合同能源管理的模式能够大大降低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资金和技术风险,充分调动用能单位节能改造的积极性,因此对我国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为了引导节能服务产业迅速发展,今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从财税、金融等方面出台多项优惠政策,促进节能服务行业发展:

(一)加大资金支持力度

将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纳入中央预算内投资和中央财政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对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资金补助或奖励。有条件的地方也要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和引导节能服务产业发展。

(二)实行税收扶持政策

1、在加强税收征管的前提下,对节能服务产业采取适当的税收扶持政策。

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4、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三)完善相关会计制度

1、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

2、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

3、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四)进一步改善金融服务

1、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品范围,简化申请和审批手续,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2、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入的固定资产可按有关规定向银行申请抵押贷款。

3、积极利用国外的优惠贷款和赠款加大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支持。

三、市场潜力和效益

1、市场潜力

根据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的统计,2009年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从2008年116.7亿元增长到195.32亿元,同比增速为67.37%。有预测称,2010年至2020年期间,我国综合节能投资规模将达到3000亿元,未来市场前景十分广阔。

2、经济和社会效益

来自世界银行中国节能促进项目办公室的资料显示,其在中国实施的357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总投资达17.39亿元,平均投资487万元/个;年节能能力126万tce(吨标准煤),平均7.24tce/万元投资;项目年效益13.7亿元,年效益7874/万元投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项目的主要类型:

项目类型

工业锅炉节能改造及热电联产 蒸汽热力系统节能改造 配电系统节能改造 电机拖动系统节能改造

绿色照明 工业窑炉节能改造 蒸(空)锻锤节能改造 工业余热回收利用 房屋建筑节能改造

平均投资规模(万元)

788 139 231 178 99 529 238 1253 410

年效益(万元/万

元投资)

0.96 1.68 0.75 0.57 0.89 0.97 0.81 0.62 0.57

四、银行业务机会

合同能源管理融资具有以下特点:

1、未来重点发展领域:工业节能和建筑节能,特别是建筑节能领域在发达国家是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重点领域,主要包括建筑采暖、空调、热水供应、照明灯具等。

2、节能服务公司一般属于中小企业,成立时间较短,项目效益较好,往往能承受高额融资成本。

3、投资回收期: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投资回收期短,大多在3年以内,经济效益较好。

4、风险要点:合同能源管理是有条件的应收账款(节能服务公司节能量承诺落实),要落实好担保措施(包括担保公司)。

5、产品方案:与国际金融公司(IFC)、法国开发署(AFD)以及亚洲开发银行(ADB)建立能效融资合作渠道,支持节能设备和服务的供应商、综合承包商和运营商采用合同能源方式进行融资。

三、案例介绍

案例名称:高压变频器安装节能改造 A公司:节能服务公司 B公司:某电控设备有限公司 C公司:设备用户(用能单位)模式:

1、由A公司扮演运营服务商的角色,向银行融资从B公司购入高压变频器后免费提供给用能单位C公司使用,由A公司负责安装调试到位并提供日常的技术支持服务。

2、A公司则与C公司签订协议,由C公司从其每月节约的电费中按固定比例支付给A公司。这种高压变频设备使用寿命一般可达20年,协议分享电费期5年。这样,后15年的设备使用权、收益则完全属于设备用户,A公司也可以通过前5年的电费分成,实现投资收益。

15.合同能源管理国家标准年内推出 篇十五

一、行业标准有待实践检验

有关部门正在加紧制定与《意见》配套的细化政策。被业界千呼万唤的操作细则——《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 (下称《通则》) 国家标准已经于5月25日通过审查。该标准主要起草人、中国标准化研究院李鹏程博士向记者透露:“预计《通则》将于年内推出。”

《通则》由全国能源基础与管理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归口管理, 由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等单位负责标准的起草工作。2009年11月, 标准征求意见稿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中国能效标识网、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2010年4月, 网站第2次公开征求意见。全国能标委于2010年5月在北京召开了《通则》国家标准审查会, 通过了对该标准的审查。

《通则》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是合同能源管理的重要术语和定义, 第二是合同能源管理的技术要求, 第三是参考合同文本。

“标准化工作是产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必然要求, 同时也反映了产业发展的成熟程度。可以预见, 相关节能服务重要标准的研制将为合同能源管理这一节能新机制的推广应用和节能服务产业的有序发展提供重要的技术保障。”李鹏程表示。

中国节能协会节能服务产业委员会副主任兼秘书长赵明表示, 《通则》解决了行业标准缺失的问题。她还表示, 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各项工作才刚刚开始, 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 合同能源基础配套设施没跟上、政策落后、产业有待规范等。

二、多部门认真贯彻国家精神

不仅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在积极的为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 工信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很多部委均为我国合同能源管理健康发展做着各自的努力。

6月10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下称《办法》) 。《办法》规定, 对节能服务公司以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节能改造项目给予奖励。奖励条件为年节能量100吨标准煤以上 (工业节能项目年节能量500吨标准煤以上) 、10000吨标准煤以下的项目。奖励标准为中央财政240元/吨标准煤, 地方配套奖励资金不低于60元/吨标准煤。

据了解, 国家发改委会同财政部对符合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公告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改委综合考虑各地节能潜力、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资金需求以及中央财政预算规模等因素, 每年将财政奖励资金切块分到各地, 由各地节能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对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根据节能量给予奖励。

工信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夏淑貌表示, 工信部正在编制《工业领域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案例集》 (下称《案例集》) , 目的是为工业企业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搭建服务平台, 向工业企业推荐一批优秀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夏淑貌向本报记者透露:“之前, 我们还对全国节能服务公司进行筛选备案, 目前各地上报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已经通过了专家评审, 最近会公示, 没有异议的话近期这些优秀的节能服务公司就会发布。”

三、各省积极试点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各省推动合同能源管理工作不断深入。例如, 为尽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 加快节能减排技术开发及推广应用, 贵州省7月底成立了节能减排研究会。贵州省节能减排研究会执行会长李凌说:“今年下半年乃至以后相当长时间内, 研究会的主要工作是加强合同能源管理, 为供需双方提供一个可靠、高效的交易平台。”

推行合同能源管理将成为今后甘肃用能单位实施节能改造的主要方式之一。甘肃省确定, 到2012年, 扶持培育15~20家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 发展3~5家综合性大型节能服务公司。到2015年, 建立比较完善的节能服务体系, 形成一批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型服务企业。甘肃省将从国家和地方财政资金中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予以补助, 并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 暂免征收营业税;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 免征增值税。甘肃省还将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节能服务公司的融资需求特点, 为节能服务公司提供项目融资、保理等金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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