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024-07-08

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共8篇)(共8篇)

1.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一

深圳市工矿商贸企业落实安全生产

主体责任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深圳市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工矿商贸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是指企业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章的规定,应当履行的安全生产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员工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原则,建立落实主体责任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确保安全投入、管理、装备、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企业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

第六条 明确企业各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

第七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及每个从业人员的安全责任和考核要求;

(二)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纳入本企业经费预算,并有效实施;

(五)组织建立本企业日常检查、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制度,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开展本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依法组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依法进行项目建设和生产经营活动;

(八)依法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持证上岗;组织全体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九)组织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十)依法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协助)事故调查处理;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第八条 企业应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加强安全生产基础管理。安全生产档案、原始记录和台帐,应按规定如实填写,保存备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主要包括:

(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二)安全培训教育制度;

(三)安全检查制度;

(四)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五)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

(七)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管理制度;

(八)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九)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十)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

(十一)危险作业审批制度;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

(十三)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十四)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十六)文件档案管理制度;

(十七)其他保障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 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

第九条 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下的企业应当配备至少一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五十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不少于两名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中至少一名是专职的)。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和非煤矿山等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实施综合管理,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目标,并进行考核,组织实施;

(二)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三)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定期组织开展现场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组织或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及时向本企业负责人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资质、证照和资料;

(六)组织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检测工作,落实职业危害的防治措施;

(七)组织实施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八)按规定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发放、使用和管理工作,并监督、检查和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带和使用;

(九)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履行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职责,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十)配合本企业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当好各部门的安全顾问;

(十一)建立健全本企业各类安全生产档案;

(十二)本企业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参与者、执行者、监督者。企业要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且应当采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本企业属于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十三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应当按规定接受培训和再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或《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的从业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参加专门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四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初次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32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2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6学时。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资格证书》。

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具备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培训,经考核合格,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颁发《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第十六条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临时工、合同工、劳务工、轮换工、协议工等进行强制性安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其它企业从业人员在上岗前必须经过厂、车间(部门)、班组三级安全培训教育,方能安排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6学时。

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企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八条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部门)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企业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第十九条 企业应制定培训计划并建立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情况,教育培训档案包括如下资料:

(一)安全培训教育计划和实施方案;

(二)培训课件或培训内容;

(三)培训签到表;

(四)考试试卷;

(五)培训课程安排表(应注明培训时间及课程老师安排);

(六)培训影像资料(照片或录像)。

第二十条 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以自主培训为主,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培训机构,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第五章 安全生产投入

第二十三条 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存储、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管理,具体监管办法由安全生产主管部门与财政部门共同制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以下在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安全预评价、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并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申请设计审查和验收。

(一)非煤矿山在建建设项目;

(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火灾危险性为甲类的在建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中规定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其他按照国家规定需要进行安全预评价的在建建设项目。

具体申请程序和要求按《广东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7号)办理。

第二十六条 前条规定以外的在建建设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当及时组织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在在建建设项目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将安全设施验收情况向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时应当提交安全设施验收报告,并载明下列内容:

(一)安全设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省规定的安全生产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是否符合设计的要求;

(三)安全设施测试运行的情况;

(四)竣工验收单位、人员出具的验收意见;

(五)生产经营单位对竣工验收结果的意见;

(六)验收报告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和相关要求,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 下列企业应在二年内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达标:

(一)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自带仓储)、储存企业。

(二)化学制药企业,涉及易燃易爆、剧毒化学品、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企业,船舶修造、家具制造企业。

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上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商贸、印刷、塑胶制品企业,纺织服装、鞋、帽、玩具制造企业,机械制造企业应在三年内全部完成三级标准化达标。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上的其它企业应在四年内基本完成标准化达标。

从业人员在50人以下的企业应按政府分类分级的要求实施规范化管理。

第六章 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治理

第三十四条 企业应当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日检、周检、月检的内容,应当每季、每年对本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分别于下一季度第1个月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根据隐患类别,分别向有关部门报送书面统计分析表。统计分析表应当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签字。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故隐患包括:

(一)危险化学品仓库、车间未独立设置或设置不合理,未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或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的;

(二)危险化学品仓库未分类储放、未安装防雷设备、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场所未安装防雷设备、未安装报警装置、未安装防爆电器等安全防护措施的;

(四)在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的;

(五)净化车间、粉尘车间、涂层烘干室(炉)等隐患易发场所未经消防验收或不符合安全要求,且设置在人员相对密集的生产经营区域,未经物理隔离的;

(六)使用国家淘汰剧毒含氰电镀工艺,无有效防护措施的;

(七)生产经营场所存在大面积(或大量)的易燃易爆物品,消防设备设施及逃生通道、标识不符合安全标准,且与人员居住区域、人员密集场所无足够安全距离的;

(八)存在车间、仓库、宿舍等“三合一”现象的;

(九)配电线路未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过负载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或作业场所电线裸露、乱接乱拉,容易引发触漏电事故的;

(十)能产生铝粉、镁粉、锰粉、面粉、淀粉、纸粉、木粉、塑料、染料、棉花、烟草、血粉、鱼粉等爆炸性粉尘的场所未按照爆炸性粉尘环境电气设备(GB12476.1-2000)的标准配置电气设备的;

(十一)在能够散发可燃气体、蒸气和爆炸性粉尘的场所,未采取有效的通风措施的;

(十二)其它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

第三十六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企业必须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三十七条 在易燃、易爆、强腐蚀、粉尘、高温、毒物、辐射、电力设施以及可能发生坠落、挤压等各类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的制作和设置应当规范,并保持完好无损。

第三十八条 企业进行动火作业、进入受限空间作业、破土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爆破、大型设备(构件)吊装、设备大修、建筑物和构筑物拆除、涂装作业、危险品装卸等危险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危险作业管理制度,安排专门人员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作业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向作业人员作出安全事项告知。

企业委托有专业资质的单位进行前款作业的,必须与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

第三十九条 企业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发包(出租)企业必须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要明确各方对日常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七章 应急管理和事故报告处理

第四十三条 企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企业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预案文本及演练资料应存档备查。

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企业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采取果断措施组织救援,并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同时按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上报有关事故情况。

第八章 政府监管

第四十八条 政府对企业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加强正确引导并及时评估效果。

第四十九条 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技术服务工作。安全生产专业服务机构对相关评价、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对违法违规、弄虚作假的,要依法依规从严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法律责任,并降低或取消其资质。

第五十条 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情况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将依法、依规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罚 则

第五十五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未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五十六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控和报告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企业未按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对危险作业进行严格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企业未按照本办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三条规定,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评审备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制定并进行应急救援预案演练的,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六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0年 月 日起施行

2.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二

(一)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第五条)

(二)生产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企业应当按照相关程序申请审定。(第八条和第十一条)

(三)应当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仓储设施;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人员、设施和质量管理制度;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的生产环境;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农业部制定的《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条件。(第十四条)

(四)应当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还应取得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五)应当按照农业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第十七条)

(六)使用限制使用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饲料的,应当遵守农业部的限制性规定。(第十七条)

(七)禁止使用农业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第十七条)

(八)应当如实记录采购的饲料原料、单一饲料、饲料添加剂、药物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用于饲料添加剂生产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七条)

(九)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第十八条)

(十)应当对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应当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经产品质量检验、检验不合格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不得出厂销售。(第十九条)

(十一)应当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九条)

(十二)出厂销售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应当包装,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直接销售给养殖者的饲料可以使用罐装车运输。罐装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随罐装车附具符合国家规定的标签。易燃或者其他特殊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包装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说明,并注明储运注意事项。(第二十条)

(十三)包装上应当附具标签。标签应当以中文或者适用符号标明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重或者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以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质量标准等。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的,还应当标明“加入药物饲料添加剂”字样,并标明其通用名称、含量和休药期。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饲料,还应当标明“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第二十一条)

(十四)发现其生产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通知经营者、使用者,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主动召回产品,并记录召回和通知情况。召回的产品应当在饲料管理部门监督下予以无害化处理或销毁。(第二十八条)

(十五)禁止生产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第二十九条)

(十六)禁止对饲料、饲料添加剂作具有预防或者治疗动物疾病作用的说明或者宣传。(第三十条)

(十七)在生产过程中,禁止以非饲料、非饲料添加剂冒充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以此种饲料、饲料添加剂冒充他种饲料、饲料添加剂。(第四十六条)

3.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三

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的地位最重要、发挥的作用最大、承担的责任最重、得到的收益也最高,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全局的关系和意义十分重大。

1、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安全生产工作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加快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按照这一目标,政府对整个社会经济活动的管理不能按以前那样“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包、无所不为”,而应是有所为有所不为,将那些不属政府该管、管不了也不管好的应属于市场、社会中介、企业和公民个人承担的事务交由市场、社会中介、企业和公民个人承担,成为“有限政府”。同时集中精力抓好属于政府该抓的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并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成为“责任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是政府必须管好的宏观事务,是企业必须抓好的微观事项。通过近年来的政府机构改革,原来承担安全生产行业管理职责的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已大量撤销,大量的企业成为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该管什么、怎么管、负什么责任,政府及监管部门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该怎么管、管什么及管到什么程度是必须加以认真研究和界定的。显然,由于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在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中所处的地位、职责不同,它们对安全生产所起的作用及应承担的责任也不同的。政府是安全生产的领导主体,必须依法正确履行领导职责并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监管部门是安全生产的监管主体,必须依法正确履行监管职责并承担相应的监管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直接主体,它承担的是安全生产最基本和最直接的责任。如果政府及监管部门用大量的时间、精力来代替企业抓本应由企业自己负责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日常检查和隐患查找等,其结果是将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应发挥的功能实际上降为企业内部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机构的功能,从而导致政府、监管部门、企业三者在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的“错位”,一方面政府及监管部门因为“包揽”了企业该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抓好自己该管的工作,“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另一方面企业作为主体应发挥的作用却被弱化、淡化,这一状况如不改变,整个安全生产工作必将陷入极为被动和无序的局面。因此,对政府及监管部门来说,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实现职能转变,要从原来替企业抓安全生产工作转变为督促企业自己抓安全生产工作,确立其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位,让企业管好自己应管的事。

2、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是安全生产适应监管体制变革新情况的现实选择。建国以来,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经历了多次的变动与调整,但由于安全生产工作在全局工作中的定位问题,整个体制基本上处于临时或过渡的不稳定状态,特别是2000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几乎每年都在变,到目前也还没有最终成型到位。而现有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演变所出现的几个非常值得关注的倾向,使得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的紧迫性进一步显现。一是在整个安全生产监管大格局不变的情况下,一些原由有关专业监管部门承担的危险性大、风险程度高、技术性强、协调难、重特大事故易发多发行业、领域等的监管职责已逐步集中到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使整个安全生产监管系统从上到下的履职风险不正常地增加,因为以安监部门现有的机构、队伍、装备、经费状况,根本不具备承担众多高危行业和领域安全监管职责的条件,要使各项监管工作和防范措施真正到位更是难上加难,一旦这些领域或行业发生重特大事故,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人员被追究行政责任甚至是刑事责任必是“在劫难逃”,被追究责任的原因可能不是因为不认真不正确履行职责,而是因为给这一部门的职责是它根本无法承担和不应承担的。二是安全监管部门自身职责与其所负责任的不对称问题更加突出,与所承受的压力和承担的责任相比,目前各级安全监管机构职权相对较小、权威性不足、以小权负大责甚至无权也有责、以有限职权负无限责任的的问题较为突出。三是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了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后,不得不把大量的时间、精力用于审核、发证及其监管工作,对这些领域、行业企业的安全监管将更为直接,而作为综合监管部门的色彩会有所冲淡。面对以上三个方面的挑战,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有清醒的认识和清晰的思路,合理界定政府、监管部门与企业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职责,合理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把自己工作的重点和着力点放到抓好对企业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情况的监督与检查上,监督企业真正管好抓好自己该管和该抓的工作,督促企业依法实现安全生产,而不是把企业该做的事兜过来自己做。

3、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现有经济结构条件下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保证。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历程表明,当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时,正是经济结构变动最快的时期,同时也是事故多发并呈总体上升趋势的时期。目前我国经济发展正步入工业化的加速阶段,经济结构变动对安全生产工作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一是企业所有制结构多元化步伐加快,以三资、个体、私营、混合型企业为主体的非公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高,不少三资、个体、私营、混合型企业已成为一些地方、行业发展的支柱或排头兵,为推动国民经济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作出了突出贡献。但不可否认的是,非公经济成份的企业绝大部分是小企业,不少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淡薄、法制意识差、技术落后、工艺陈旧、管理水平低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基础十分薄弱,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差,甚至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成为事故多发的群体。二是地区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和差距加大,一些发达地区高危企业开始向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转移,而经济不发达地区也将吸引高危企业的投资作为招商引资的重点之一,在一些地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高危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量大、面广、分布散,不少小煤矿、小非煤矿山、小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投入不足、安全设施缺乏、安全管理粗放的问题非常突出,而不少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设备老化、安全生产投入欠帐、应急预案不完善的问题也长期没有解决。三是用工结构中以农民工为主体、以临时工为主要用工形式的状况,使不少非公有制小企业集中了大量文化素质低下的从业人员,一些小企业的主要负责人为节约成本,对新招的员工不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不发给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等,从业人员在极为恶劣、危险的生产条件和环境下作业,冒险、蛮干、违规、规章作业的现象十分普遍。要解决上述问题,必须立足于发挥的企业主体作用,靠企业自身加强管理、增加安全生产投入,完善责任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等,而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则要通过行政、经济、法律、教育等手段严格监管、督促、引导企业成为安全生产工作主体。否则,政府及监管部门是绝对没有可能也不应该再承担所有应由企业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的。

4、确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企业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确保自身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是企业生存发展的基本要求。”企业作为市场竞争的基本单位,依据需要独立进行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对自己的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生产是企业决策必须认真考虑的重要问题,也是维系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生命线”。其一,安全生产是企业存在的基本条件。近年来我国不少企业发生重特事故后生产经营难以为继,最终走向破产,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其二,安全生产是企业正常开展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前提。当一个企业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处于极为危险或事故多发的状况时,其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的管理人员必须用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用于抓隐患的整改或事故的处理与善后,职工的人心、情绪肯定无法稳定,其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也难以正常进行的。其三,安全生产是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内容,并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全过程,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方方面面一刻也离不开安全生产。其四,安全生产是企业应对市场竞争和企业社会责任约束不断强化的需要。如SAI(社会责任国际)制定的企业社会责任标准即SA8000,对童工、强制雇佣、联合的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差别待遇、惩罚措施、工时与工资、健康与安全、管理系统等方面作了规定,将对企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一个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及安全生产情况越来越成为国际市场上目标客户选择合作对象的重要考虑因素,成为企业进入国际市场的“门槛”之一。一个没有良好安全生产环境和安全生产记录的企业,将很难跻身国际市场,最终也难以成为永续经营和有核心竞争力的企业。因此,自觉确立自己在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地位,并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保证自己处于安全、稳定的良好环境下生存与发展,是企业最为理性的选择。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包含多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七个方面:

1、从作为市场竞争一个独立的基本单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谋划者。安全生产是企业不可推卸、责无旁贷的天然职责,搞好统筹与谋划是企业作为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首要工作内容。一是建立安全生产统筹与谋划的领导与组织系统,如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等,由主要负责人任安委会主任或领导小组组长,并形成“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其他领导相应负责”的领导格局,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全面统筹、正确领导、合理规划、科学安排、及时实施及有效控制,使安全生产工作“有人管、有人抓”。二是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由于所处发展阶段和发展水平的差异,我国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对于大部分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主要以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为基本目标。而对于规模大、经济实力强、外向程度高、立足于国际市场竞争的企业来说,安全生产工作则以实现安全生产与生产经营良性互动、建立完善的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为高层目标。三是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实施、控制与修正,即组织必要的力量,保持必要的力度,抓好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计划的实施,全面了解计划实施进展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为做好下一轮计划打下基础。可见,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统筹与谋划不是一次完成,也不是一个孤立、封闭和静态的过程,而是一个持续改进、多因素关联和开放的动态过程。

2、从各相关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格局中的地位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主要实施者。在“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群众监督参与,全社会广泛支持”的格局中,“企业全面负责”是最重要和最关键的,因为只有企业才能及时、全面地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承担起主要实施者的任务。一是落实党和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重大部署及重要举措。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部署举措往往是方向性、原则性的,企业除了召开会议传达、学习、组织宣传外,更重要的还应结合本行业、本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可行的贯彻措施和落实办法,消除和克服“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现象,解决不落实、难落实和假落实的问题。二是实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拟定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明确安全生产工作重点,组织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开展内部安全生产的经常性检查,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查找各类事故隐患并抓好整改,进行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考评,实施安全生产的奖罚等等。三是实施安全生产的预防及防范措施,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规定;抓好企业重大危险源的普查、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制定完善重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必要的演练;落实企业内部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特别是重点、要害岗位的保护与防范措施等;四是实施改善安全生产基础的各项工作,主要包括: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开展安全生产的宣传培训与教育,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文件资料的登记建档及管理,探索安全文化建设等。

3、从有关法律法规对企业的规定看,企业是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的全面执行者。《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所确立的各项安全生产保障制度,企业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一是执行保障企业安全生产的各项基本规定,主要有: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职工安全培训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评价规定、设备管理规定、现场检查规定、设备场所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规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规定、不得与从业人员订立“生死合同”的规定、对从业人员的工伤社会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二是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制度,主要有: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依法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并落实企业内部各有关负责人、各部门、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主要负责人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六项法定职责,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主要负责人及有关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要求,真正具备与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能力。三是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企业必须依法保障与落实从业人员在安全生产上的各种法定权利,包括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检举控告权、拒绝权、紧急避险权、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获得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及获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的权利等。同时企业也要加强内部管理,严格督促与落实从业人员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如服从管理,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正确佩带及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等。四是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即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等行业的生产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方可从事生产。

4、从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础要求看,企业是安全生产投入的主要保障者。必要的资金投入是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基本前提,由于安全生产工作涉及主体的多元化,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主体也是多方面的。凡属于公共安全所需的投入如公共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安全隐患整改、公共安全技术基础研究、政府及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监管经费等,应由政府予以保证。而对于维持企业本身安全生产运行所需的相关投入,应由企业予以保障。《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作为安全生产投入主要保障者的法定地位。一是保障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之一,企业维持自身安全生产所需要的投入由企业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和个人经营的投资人负责筹措和保证。二是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必须满足企业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需要,通常是指维持企业具备动态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直接投入,以及为保持这一条件所必须进行的相关管理活动的间接投入。在实际工作中,由企业依据有关规定和自身行业特点及工作需要提取并自主支配使用。三是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是指企业的安全生产资金必须及时、足额、持续地用于维持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及其管理中,不能挪作他用。具体说用于:企业安全设施投资、安全技术装备购置及日常维护管理费用、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投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投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安全技术改造投入、隐患整改投入、应急预案演练经费、安全生产奖励经费等。四是企业及主要负责人必须对安全生产投入不足承担相应的后果,包括企业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主要负责人的处分及相应的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还要承担刑事责任等。

5、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素组合及运行看,企业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有效管理者。安全生产管理是企业发展的永恒主题之一,安全生产的种种要素只有通过管理才能实现科学组合并有效地发挥作用。企业既是安全生产要素的直接提供者,也是安全生产日常工作的有效管理者。一是企业应依法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与能力,具体承担本企业安全生产日常管理组织、指挥、协调、检查与落实。二是企业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进行管理。各类企业量大面广,行业门类众多,产品技术特性千差万别,工艺路、过程复杂多样,加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每个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风险程度也不一样,只有企业才最熟悉、了解自身的特点、安全生产工作现状及存在问题,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生产经营各环节、各方面的安全生产工作加以有效的管理。三是企业应对生产经营全过程的安全生产进行控制与管理,及时控制、消除生产经营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存在的风险与隐患,使安全生产各项防范措施得以全面落实。四是企业应加强对生产经营现场的检查与管理。作业现场常常也是各类事故发生的现场,企业应通过组织日常检查,督促有关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同时,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能立即整改的必须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必须报告企业有关负责人,现场检查要有详细完整的书面记录。五是强化安全生产全员管理。企业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岗位职责,健全劳动组织纪律,强化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等,使安全生产成为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六是通过发挥工、青、妇等作用,调动企业内部各方面齐抓共管搞好安全生产工作日常管理。

6、从安全生产对企业所能发挥的作用看,企业是安全生产的最大受益者。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除了为全国或一个地区经济发展、改革开放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的保障外,企业实际上是最大、最直接的受益者,安全生产对企业来说,虽不表现为经济“收益”的直接增加,但却可为企业带来间接、基础、潜在、长期的无形效益,对企业发展的影响是全面、深刻甚至是根本的。一是企业通过认真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效地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甚至可以避免事故的发生,减少事故损失,从而有效防止事故对于企业整体经济实力的冲击与破坏。二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全面落实,有效地改善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环境,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得以稳健、持续地开展,避免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正常生产经营链条的中断甚至企业的破产,为企业进一步发展壮大、增强实力提供了可能。三是通过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推进与改进,在企业内部营造出安全、舒适、体面的生产作业环境,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建立起先进、科学、符合人性要求的安全文化,充分体现对人的生命与健康价值的关怀和保护,并将“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等理念有机地融入企业的总体经营理念和发展战略之中,真正从战略层次牢固确立安全生产应有的地位。四是将安全生产各项工作融入企业每个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之中,全面提高企业的安全素质、改善企业的形象,使安全生产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4.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标语 篇四

2、强化安全生产,构建和谐社会。

3、安全就是企业的效益,安全就是家庭的幸福。

4、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

5、隐患险于明火,防范胜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6、落实责任、确保安全。

7、安全出效益,安全促发展。

8、关爱生命,安全发展。

9、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10、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1、提升安全意识,倡导安全文化。

12、安全第一记心头,生产发展稳步走。

13、安全来于警惕,事故出于麻痹。

14、落实安全规章制度,强化安全防范措施。

15、贯彻安全生产法,确保安全无事故。

16、扎实开展“三项行动”,切实加强“三项建设”。

17、以人为本,安全发展,提高素质,促进和谐。

18、坚持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

19、掌握安全生产知识,争做遵章守纪职工。

5.深圳办事处员工住宿安全责任协议 篇五

为了保障房屋和公用设施的正常使用,为住宿员工创造优美、整洁、安全、方便、舒适、文明的居住环境,现与在深圳办事处住宿的员工签订《员工住宿安全责任协议》。

一、要求

1、住宿员工应服从营业部宿舍管理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2、住宿员工应和睦相处,团结一致,互谅互让,互勉互助,取长补短,不准吵架、打架、斗殴,禁止在宿舍内传播不良信息。

3、自觉维护宿舍秩序,禁止在宿舍内大声喧哗,追逐嬉闹,禁止使用高音器材,上下夜班的员工回宿舍时应保持安静,以免影响他人休息。

4、禁止在宿舍内吸烟、喝酒、赌博。

5、维护公共财产安全,禁止在以共区域乱写、乱涂、钉铁钉、钻孔。

6、住宿员工私人物品安全由员工自已负责。

7、禁止在宿舍范围内燃放烟花鞭炮或堆放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8、员工必须从正门进入宿舍,严禁爬阳台或爬窗进入,如因此造成意外伤害,由其本人负责。

9、禁止私拉电线,禁止使用大功率电器。

10、维护环境卫生整洁,禁止随地吐痰,食物残渣、包装物等垃圾需按规定投放到垃圾桶,住宿员工房间卫生经常打扫,保持整洁。

11、禁止宿舍内堆放杂物,禁养庞物。

12、员工宿舍禁止留宿外单位人员(含家属)。

13、住宿员工必须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住宿员工在宿舍居住期间为非生产作业时间,一切行为责任由个人负责。

二、生效日期

本《员工住宿安全责任协议》一式两份,留存办事处一份,责任方一份。签字起即生效。

甲方:

乙方:

6.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 篇六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坚决贯彻落实..提出的“发展决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的红线意识”精神,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坚决杜绝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煤矿企业安全形势持续好转,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本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方案。

一、工作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以新版《煤矿安全规程》为标准,以“大排查大管控大整治大督查”行动为抓手,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年为重点,以“防范和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为目标,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系统建设,切实把事故预防作为促进煤矿安全生产的主攻方向,把规范生产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把科技进步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重要支撑,统筹煤矿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强化煤矿安全基础建设,严格落实煤矿安全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开展“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进一步落实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衔接的安全管理体系;加大安全投入,改善生产条件,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的发生,努力推动我矿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组织机构

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年”活动,矿特成立安全生产管理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

长:×××

副组长:×××

成员:×××

三、专项行动整治工作重点

1、证照情况: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是否合法有效。

2、机构和人员情况:是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齐配全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技术管理职责是否落实;是否设置采掘技术管理、“一通三防”、地质勘探、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齐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三项岗位人员”是否培训考核合格。

3、管理制度和责任制落实情况: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各工种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投入、奖惩、技术措施审批、培训、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安全检查制度、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矿级领导干部带班下井制度和作业规程、操作规程等是否符合要求,是否得到有效落实。

4、开拓部署与采掘生产组织情况:矿井设计、采区设计及主要巷道布置是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等相关规定;矿井、水平、采区、采掘工作面主要安全生产系统和设施是否符合规定;矿井开拓、准备、回采和安全煤量是否平衡,是否存在“采、掘、抽”接续紧张、“剃头下山”开采等情况;是否按照设计规定的采掘工作面数量、核定生产能力、批准的劳动定员组织生产;灾害严重矿井是否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开展灾害严重煤矿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21】98号)要求,重新进行了生产能力核定;是否如实填绘采掘工程平面图、井上下对照图等图纸;采空区和废弃巷道是否及时密闭,是否编号建档;是否存在超层越界、开采保安煤柱和危及相邻矿井安全的施工行为;是否采用以掘代采等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采煤方法、工艺。

5、通风系统情况: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是否符合规定;生产水平和采区是否实行分区通风;井下风门、风窗、密闭等通风设施的施工位置、构筑质量和使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满足防灾抗灾要求;矿井和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是否满足要求;是否设置专用回风巷;采掘工作面是否实现独立回风;局部通风机是否采用“三专两闭锁”,是否有同等能力的备用风机,能否实现自动切换。

6、安全监控及人员位置监测系统运行情况:是否如实绘制安全监控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并及时更新;安全监控系统功能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各类传感器设置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能够正常运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维修、调校、测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人员位置监测系统的标识卡和读卡分站能否正常工作,能否正常监视人员位置等信息。

7、瓦斯防治情况:是否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瓦斯地质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和煤层突出危险性鉴定,是否按规定测定瓦斯基本参数;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区域验证,是否采取了安全防护措施;是否按规定严格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切实做到不采突出面、不掘突出头;是否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保障抽采系统正常运行,瓦斯抽采是否达标;是否严格执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瓦斯管理规定,严格按规定检查瓦斯;是否落实瓦斯超限和防突预警分析处置制度,瓦斯超限及追查处理是否符合要求;通风瓦斯日报是否落实审签制度。

8、水害防治情况:是否按规定建立防排水系统;是否按规定编制防治水图件、建立防治水基础台账;是否按规定配齐探放水设备和探放水作业队伍;是否结合实际开展致灾因素、地质因素普查,查明生产、准备、开拓区域水文地质情况、水害类型和导水通道,查清顶底板含水层、岩溶水、陷落柱、老窑水、采空区积水的分布情况;是否按规定对受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采取水害防治措施,做到超前治理到位;矿井进行采掘活动是否做到有凝必探;是否违规开采各类防隔水煤柱;是否在水害不清区域进行采掘作业;在突水威胁区域进行采掘作业,是否按规定编制专项开采设计和防治水设计并进行探放水作业;是否建立暴雨洪水引发淹井等事故紧急情况下及时撤人的制度。

9、防灭火管理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煤层自燃倾向性鉴定;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是否按规定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是否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燃发火的措施和建立火灾监测系统;井下火区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是否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和非阻燃电缆、胶带、风筒、瓦斯抽采管路等材料。

10、防尘管理情况:是否根据开采煤层的煤尘爆炸性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是否制定综合防尘措施、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措施及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11、顶板管理情况:采掘工作面支护是否结合实际进行设计并按设计实施;采煤工作面顶板悬顶面积超过规定的,是否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机电运输情况:是否有符合规定的两回路供电电源线路;是否建立设备检查维修制度并严格落实;防爆电气设备是否具备产品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入井前是否进行防爆检查;用于升降人员的提升系统、主要通风机、主排水泵、空压机等重要装备的各项保护是否齐全可靠,是否按规定进行检修、检测检验和更换;是否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工艺。

13、安全生产投入情况:是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能否予以保证,是否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管理台账并严格落实。

14、应急处置与救援情况:出现瓦斯、水、火、顶板等灾害预兆时是否按规定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是否按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按规定进行演练;是否按要求建立救护队,不具备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是否设立兼职救护队,并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井下所有工作地点是否设置灾害事故避灾路线,巷道交叉口、巷道是否设置避灾路线标识;是否赋予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四、专项行动工作实施步骤

此次活动共分自查自纠、分类整改、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查自纠阶段((一)

自查自纠阶段(4月—5月)、自查自纠阶段全矿各部门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自查自纠,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活动领导小组重点检查内容:

(1)、依法生产经营情况:全矿各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违法从事生产经营。

(2)、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安全管理制度,我矿作为主体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强化矿长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建立健全调度指挥管理体系,组织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完善班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管理规章制度。

(3)、安全管理责任的落实情况: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目标落实到每个科室、每个施工单位、每个班组、每个岗位,严格落实业务保安责任制,切实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的安全管理体系。

(4)、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落实:带班领导必须做到与工人同下同上,加强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现场指导和监督,及时解决安全生产中遇到的突出问题、难点问题,明确带班领导的职责、任务、权力,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并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严格考核,奖罚分明。

(5)、安全生产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按上级要求,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健全安全保障体系。配足配齐生产、通风、机电、安全等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符合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及特殊工种操作人员,“一通三防”、电器设备防爆、水文地质等安全管理工作由有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

(6)、安全投入情况: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文件要求,保证瓦斯、水、火、顶板等重大灾害治理及“六大系统”建设专项资金的投入。

(7)、安全教育培训和职工权益维护: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并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建立健全安全培训制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8)、隐患排查整改和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各职能科室、施工单位加大对生产作业过程中的重点环节、关键部位、设施、设备、装置的检查力度,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要及时制定方案责任到人,跟踪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情况进行监控,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及时到位。

2、活动成员组重点检查内容:

(1)、安全科负责:矿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和工作开展,落实对生产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部位、设施、设备的检查、排查,落实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落实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管监控,落实

对重大危险源的辨识、检测评估情况和防范应急措施的制定;建立“一岗双责,层层负责”管理机制,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将安全工作目标落实到各职能科室、施工单位、每个班组、每个岗位;加强火工品安全管理,监督施工单位火工品运输、使用、领退等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制定矿领导带班下井月计划,按规定进行公示,接受广大职工监督;建立及落实各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部门岗位责任制;安全培训教育和职工权益维护情况;建立健全安全培训

教育制度、落实从业人员培训教育及考核情况、保障从业人员持证上岗;落实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通防部负责:落实矿井“一通三防”和防突技术管理;落实矿井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矿井瓦斯现场管理有关规章制度。

(3)、生产技术部负责: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及时井巷工程进度跟踪上图;落实施工单位各工作面作业规程及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修订工作;督促建立完善防排水系统;落实矿井防治水工作;落实矿区内老窑、采空区位置、做好矿区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组织制定和修订完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调度室负责:按照有管规定强化各掘进工作面的现场管理,严防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等业务的检查工作。

(5)、机电负责:机电运输管理;井下机电设备完好、电气设备防爆达标;提升运输设备保护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齐全、有效等业务的检查工作;井上井下实行双回路供电;地面风机、空压机房、高低压配电室、变电所的检查维护。

(6)、后勤部负责:积极开展安全知识普及工作,宣传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大力宣传安全生产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积极组织职工学.各类安全事故案例等工作,不断强化全员安全意识,促进矿安全文化建设。

第二阶段:分类整改阶段((二)

分类整改阶段(6

月---9

月)

1、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各科室、施工单位要对照存在的问题,认真进行整改。

2、隐患排查治理

(1)对于一般的安全隐患,由各科室、施工单位组织整改落实;

(2)

对于重大安全隐患,应该及时向活动领导组汇报,并按照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和物资的落实、负

责治理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的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严格按照隐患整改方案整改。

第三阶段:督查检查阶段(10

月-11

月),对于发现的隐患,要及时制订整改措施,严格按照“五定”进行落实

。督促各科室、施工单位采取有效措施、明确责任人限期进行整改、确保隐患整改落实到位。

第四阶段:考核总结阶段(12

月),考核总结阶段从

月份开始,由分管生产副矿长牵头,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工作进行考核,对落实不到位的各单位及存在重大隐患的单位,除取消年终评先资格外,按相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四、考核细则

1、矿级领导:

(1)、所跟班发生一起瓦斯、透水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罚款

1000

元。

(2)、所跟班发生重伤一人次,罚款

500

元;两人次以上的罚款

1000元。

(3)、存在《特别规定》

“十五条”重大隐患的,一经查出罚款500元。

(4)、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一经举报并相关部门调查证实的罚款2021元。

(5)、所分管科室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罚款1000

元。

2、各科室负责人:

(1)、所跟班次发生轻伤二人次,罚款200元;两人次以上的罚款500元。

(2)、所跟班次发生重伤一人次,罚款400元;两人次以上的罚款800元。

(3)发生事故隐瞒不报或存在重大隐患不及时处理的,一经举报并相关部门调查证实的罚款100元。

(4)、所分管科室内发生一起重伤事故的,罚款400元。发生两起罚款800元。发生两起轻伤事故,罚款

500元。

(5)、存在《特别规定》“十五条”重大隐患的,一经查出罚款500元。

五、工作要求工作要求

1、强化领导。各部门要切实把开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责任到人,分工明确,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2、落实责任。

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科室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检查,认真排查,积极整改。对因领导组织不力,督促检查不到位,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特别是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注重实效。从业人员作为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认真

注重实效。开展自查自纠,全面治理安全隐患。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制度,加强现场的指导和监督,对各生产环节要严查、细查。对一时难以治理,要列入计划,落实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制定方案,加强监控,确保安全。

4、严格追究。对未能认真履行职责的,一经发现要进行严格追究。

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另外要加大对各科室、施工单位、班组、岗位的考核力度,对安全工作目标落实

不到位的,要进行从严处理,切实形成人人尽职尽责,环环相扣衔接的安全管理体系。

7.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七

经历六十多年的发展,广东省已从中国一个千疮百孔的落后边陲省份,建设成为一个迈入工业化中后期阶段、部分地区已经迈进了发达经济阶段的世界重要经济体,经济总量居于全国首位。然而,近年来全省的安全生产事故也一直居于全国首位,每年安全生产事故起数与事故造成的死亡人数一直占全国的10%左右,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见表1所示(数据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

2009年,广东省生产总值已由1949年的20多亿元攀升至3.9万亿元[3];全省人均收入接近6000美元,超过中等收入国家平均水平。这预示着广东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诱发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不断发生[4]。图1显示了近年来广东省人均GDP、事故数的变化趋势图(数据来源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广东省统计局[3])。

因此,如何正确理解企业在安全生产中应尽的责任和义务,构建有效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减少事故发生和事故损失是当前安全生产管理的重点。本文首先分析了当前广东省安全生产形势,指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导致事故发生,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及环境污染等;随后着重对我省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阐述当前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的现状,并提出相应对策。

2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状调研与数据处理

2.1 调研形式

调研形式有:实地调研考察、专题会议、邮寄调研、电话问询、问卷调研等。其中根据不同阶段的调查目的,共进行了3次实地调研、3次问卷调研。具体的问卷调研如下:

第一步,建立一个初步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随后,采取问卷调查的方式,发放给包括企业、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研究院、高校等安全生产专家。在征求专家意见后,共收回10份有效问卷,反复论证,最终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分为7个一级指标,46个二级指标,170个三级指标。其中,一级指标分为依法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权益维护、规章制度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事故管理等七绩效评估个子体系,而依法生产经营是否决性指标,即企业的生产经营必须持有有效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只有这些证件有效,才能进行后续责任绩效评价。如图2所示。

第二步,依据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体系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权重调查表,同样发放给包括企业、政府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研究院、高校等安全生产专家,共收回8份有效问卷。

第三步,结合第一次与第二次的调查分析,制定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指标参数调查表,向所调研企业的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发放调查问卷,同时,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向企业发放调查问卷,从而可获取该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每一个企业共收回3份有效参数调研表,即实地调研情况表、企业自评表、安监部门调研情况表。

2.2 数据处理方法

对于回收问卷的数据资料按照一定目的、用表格的形式展现出来,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数据处理的方法如下:

第一步,收集整理并分析处理原始数据,对指标的权重设置及参数获取分别设置相应的数据调查问卷,并用Excel数据库对原始数据进行加工处理,用于后续评估。

第二步,运用并改进层次分析法[5,6],确定每个指标对于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相对重要性,程序化实现权重分析与计算的过程,确定各级指标的权重值。

第三步,在各个指标的参数等级选取的基础上,运用参数赋值方法,对各个指标的参数进行统一化处理,从而可得用于评估的指标“数值”。

第四步,结合指标权重值与指标的“数值”,应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7,8,9],建立模糊综合评估模型,即构建评估方法的数学模型,把评估对象的相关数据代入相应的数学模型,计算可得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得分。

第五步,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得分的基础上,建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结果划分准则,按照一定的区间段对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进行分级。

3 结果分析

3.1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组成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主要分为依法生产经营、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安全教育培训、员工权益维护、规章制度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事故管理等七个方面的内容。其中,依法生产经营子体系是企业存在的前提,否则企业为非法生产经营企业。而从其他六大子体系的调查结果分析中,六大子体系的重要性程度大小顺序: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作业场所管理>规章制度管理>安全教育培训>事故管理>员工权益维护,并得这六大子体系的重要性程度,如图3所示。

3.2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企业分析

在第三次企业调研中,所选四个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调研的结果如表2所示。从表中我们可以得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企业性质和企业规模存在很大的联系。

从企业性质来看,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程度从大到小为: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资企业;从企业规模来看,大型企业>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当然,生产工艺越复杂、生产人员越密集,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越难落实,如本次企业抽查调研中,中石化广东某油库>广州某汽车饰件公司>广州某造船公司。

3.3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薄弱环节分析

职业危害作业人员健康监护、工会或员工代表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和奖惩制度等是相对于各自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来说普遍比较低,如图4所示。

4 建议

针对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实例应用研究结果所暴露的企业安全生产问题,提出下面几点对策和建议,以便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时进行参考和借鉴。

(1)依托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推行,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

标准化主要落实在生产岗位的规范上[10],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则是强化作业人员的自我责任意识。因此可在全省积极推行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结合本文建立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指标,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加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同时,加强中小型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检查。

(2)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健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我国安全生产的突出问题[11]。2000年-2008年,广东省共报告职业病2677例,其中新发尘肺1088例,急、慢性职业中毒1062例[12]。针对此问题,可在安全生产“十二五”期间,依托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加强全省职业安全与健康普查,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进一步落实这类指标的责任管理。

(3)健全新时期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广东省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期,全省安全生产监管力量相对薄弱,且趋于非配不均,而根据评估结果分析可知企业工会或员工参与监督管理也明显不足,特别是中小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缺失严重。因此,在监管薄弱地方,进一步推行“委托”执法,加强执法监察管理。

摘要:在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绩效评估体系基础上,结合层次分析和模糊综合处理方法,对广东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进行全面调查分析。结果显示,组织机构与人员配置是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中最重要的环节;一般地,外资企业好于中资企业,大型企业好于中小型企业,生产复杂度与主体责任绩效成反比;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监督、奖惩制度实施等是企业在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之中较为薄弱的环节。最后提出相应建议:(1)在全省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体系;(2)建立广东省职业危害与控制中心,健全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3)进一步健全经济社会转型期的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

关键词: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状,广东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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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安全生产总局[EB/OL].www.chinasafety.gov.cn,2010-02-28

[3]广东省统计局[EB/OL].www.gdstats.gov.cn,2010-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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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深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篇八

1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自身

在经济全球化时代,随着海运贸易不断扩大,大型集装箱航运企业无论是运营规模、航线覆盖、服务外延,已经并正在以前所未有的速度加快推进。截至目前,中远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管理和运营的集装箱班轮达152艘,总箱位近60万标准箱,位居全球第六、亚洲第四、中国第一;其所经营的80条国际航线,11条国际支线,以及83条中国沿海航线和长江珠江驳船支线,在全球超过53个国家和地区及155个港口挂靠,年挂靠港次达11650次,平均每天约有32艘班轮进出国内外港口。2010年完成集装箱运输量达719.3万TEU。

远洋集装箱班轮点多线长、流动分散,海域全覆盖、时间全天候,加上营运班期紧、周转快,船舶无时不刻处在安全风险的动态之中,这种与安全生产的高度、紧密关联,决定了航运企业的安全风险更大,安全责任更重。一句话,安全生产如履薄冰,必须占据主导地位,必须担当主体责任,必须充分发挥主体作用。

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既是航运企业依法经营、生存发展的内在要求和第一需要,也是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重要体现,更是企业经营者的神圣职责。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首先必须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自身。这是因为,企业不仅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其安全生产状况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大局,同时,无疑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因此,从根本上说,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全国安全生产整体水平的提高最终也必然体现在企业上。

强化安全生产主体,重点在于提高企业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中远集运按照中远集团的要求,以更高标准的安全管理、更加坚实的技术保障、更加高效的岸基指挥系统、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做到“四个坚持”、“一个确保”,即坚持“依法治安”的理念,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问责制,完善安全生产的法治环境和制度氛围;坚持走“预防为主”的路线,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的力度,努力将事故消灭在萌芽阶段;坚持依靠“科技兴安”的手段,进一步加大对安全生产的投入,不断强化科技进步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支撑和保障作用;坚持用“双基强安”的方法,进一步强化基层和基础工作,进一步完善、巩固从公司安委会、船舶管理部到船舶一线的三级安全管理网络和公司海务监督、安质部等职能部门形成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确保安全生产指标和经营生产任务的顺利完成,努力实现“零事故”、“零伤亡”、“零污染”的目标。

2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双基”执行力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重在“固本强基”。作为航运企业安全运输生产的基层、基础,每一艘远洋船舶既是一片浮动的国土,也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常年远离祖国、独立运营,肩负的安全责任更直接、更艰巨。在中远集运安全生产自上而下的系统中,从安全营运指挥、船舶管理的岸基,到每天航行世界各大洋、靠泊全球各大港的船舶,“三级责任”缺一不可。而夯实“双基”,强化“双基”执行力,更是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根本点。

从交通运输部对近年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的分析看,部分基层单位安全责任不落实,隐患治理看不到实效;个别基层单位安全生产“严不起来、管不到位”现象比较突出,一些单位安全投入不够等,根本的原因在于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这一“双基”还不牢固、安全执行力还不扎实。同时,全球范围内的海盗活动依然十分猖獗,严重威胁着船舶的航行安全和船员的生命安全。

安全生产工作强调抓落实,离开了“双基”的执行力,安全生产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和空中楼阁。只有抓住了“双基”,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才能得到落实;只有层层得到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才能“一杆子插到底”;也只有将强化“双基”作为一项永不竣工的终点工程,才能有效地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常态化。

按照国务院《通知》和交通运输部的要求,近年来,中远集运在着力加强安全生产和应急“双基”建设方面,以落实安全工作部署和要求为切入口,以制度、措施强化“双基”安全执行力。每年初,由公司与所有下属企业签订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从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考核指标、检查考核等方面,进行全系统安全生产的“强约束”。各单位、各部门通过安全责任制来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同时,通过健全安全生产控制指标体系,层层分解、细化落实各项任务措施,以及公司上下各部门年终安全履职考核,做到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远洋运输企业高度涉外,多年来中远集运已形成一整套与IMO等国际海事组织、机构颁布的海上运输安全公约、法规接轨的综合安全管理体系。在这一体系框架下,每年不仅有上百艘次船舶分别在国外港口国接受ISP等项检查、在国内港口接受海事、边防、海关、公安主管机关,以及中远集团的专项检查。

按照强化“双基”安全工作的思路,公司不断完善与推进综合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同时,从集装箱船舶安全管理实际出发,建立和实施“船舶安全动态检查制度”,以超前防范、实现全面安全为目标,以强化动态检查、科学全程监控为手段,先后在4艘试点船舶安装“驾驶台视频记录系统”,通过对驾驶台驾值人员工作状况和工作环境的截图监控,以及驾驶台管理动态检查,机舱管理动态检查,船员行为安全动态检查,推动和促进整个船队真正实现“船舶适航”、“船员适任”的管理目标,最大限度地消除船舶在动态营运中设备(物)不安全状况和船员(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效提升公司船舶安全管理水平,促进船舶营运的本质安全。

3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强化科学化、制度化机制

国务院《通知》以及上海市贯彻《通知》的33条实施意见,在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方面的工作要求上,突出了“十个强化”,包括强化隐患整改效果、强化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等,

“十个强化”归结为一句话,就是实施更加严格的综合治理措施,从根本上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落实责任是安全生产的灵魂。实践证明,科技手段再高明,投入再多,没有人负责不行,而落实责任离不开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所谓科学化,就是要确立安全就是效益的理念,企业的安全状况会受人、设备、设施、环境等生产经营要素的影响而产生变化,但制度保证必须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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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密、有效。所谓制度化,就是以制度、规范落实责任,做到资金安排以安全为首,时间安排以安全为先,精力安排以安全为重,人员安排以安全为需,归结到一点,一切生产和工作以人为本,以安全为天。

当前,强化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建设,一是要在规章制度的修改与完善上下功夫,推行更加有效的安全生产工作政绩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结合实际,抓紧研究制定相互配套、有机衔接、推动落实的工作机制;二是要在创新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手段和方法上下功夫,认真梳理和改进一些不合时宜的安全监督手段和方法,着力解决突出问题,进一步增前甘泉监督检查工作的实效;三是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上下功夫,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强化运输生产过程管理和安全技术管理,强化职工安全培训,全面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层层落实企业内部责任制度,确保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的全面落实。

近年来,中远集运在科学研判、积极应对防海盗的严峻形势方面,全面总结、梳理防海盗工作预案,制定、细化落实船舶防海盗预警报告机制等多项措施,在岸基部门做好防海盗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的基础上,加强对船舶防海盗工作进行提示和提供技术支持,及时部署、指导主船队船舶做好防海盗工作。并将对外劳务部、对外船管部的船舶防海盗工作纳入公司安全管理范围,将防海盗的风险降低到最低。

2011年3月11日,日本发生特大地震、海啸和核辐射以来,中远集运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对航行和挂靠东京湾东部到津轻海峡的日本本州东海岸沿线港口的船舶进行跟踪,指导船舶采取相关防范措施。同时,为确保船舶和船员的生命安全,公司为相关船舶及时配备方核辐射的工作服、面罩和测试仪,并派出船管部海务监督员跟船,直接指导船舶和船员防核辐射工作。

正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强化安全生产的科学化、制度化机制,使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第一,公司综合安全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消除了安全管理的盲区和死角;第二,防台、防汛等季节性安全措施上下通畅,有效落实;第三,老旧船舶管理和船舶火灾隐患排查责任到人,重奖重罚,切实解决无人负责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了船舶火灾隐患,杜绝船舶火灾事故;第四,加大船舶防海盗工作力度,及时配备海上防抗海盗工具,严格落实防范措施,形成船岸防海盗工作网络;第五,进一步推进运输生产现场的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实现人、机、环境的协调,全面提高安全管理标准化、规范化水平;第六,完善事故管理和预防,严格事故和重大险情报告制度,做到思想认识到位,责任意识到位,安全措施到位,监督指导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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