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2024-06-25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精选11篇)

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一

附件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水电与新能源技术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水电与 新能源发电企业技术监督管理工作,提高设备设施可靠性,确保发电企业安全、稳定、优质、经济运行,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企业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技术监督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的方针,实行技术负 责人责任制。按照“依法监督、分级管理、关口 前移、闭环控制、专业归口 ” 的原则,对设备设施设计、选型、招标、制造、安装调试及验收、运行、检修维护、技术改造和停、备用等所有环节实施闭环的全过程技术监督。

第三条 技术监督工作必须以安全、质量为中心,以技术标准为依据,以计量为手段,建立质量、标准、计量三位一体的技术监督体系。

第四条 依靠科技进步,采用和推广成熟的、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方法,不断提高技术监督水平。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辖水电与新能源企业。— 4 —

第二章 技术监督主要内容

第六条 集团公司水电与 新能源企业开展 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励磁、水轮机、水工等十二项技术监督。其中,水力发电企业开展: 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励磁、水轮机、水工监督;风力发电企业开展: 绝缘、金属、电测、热工、环保、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电能质量、节能、化学监督。

第七条 技术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绝缘监督: 电气一次设备绝缘性能、防污闪、过电压保护、接地系统、设备通流能力。

(二)金属监督: 发电机组重要金属部件、连接件、紧固件,油、气、水系 统金属构件,水工金属结构,压力钢管,压力容器及附件,起重设备,电梯,输变电设备重要金属部件,主要内容为金属材料的组织、性能变化、寿命评估、缺陷分析、焊接材料和工艺等。

(三)电测监督: 各类电测量仪表、装置、变换设备及回路计量性能,及其量值传递和溯源;电能计量装置计量性能;电测量计量标准。

(四)热工监督: 热工参数检测、显示和记录系 统;自 动调节系统;保护联锁及工艺信号系统;程序控制系 统;压力、温度、转速、振动、摆度、流量等量值传递系 统和各系 统所属其它热工设备。

(五)环保监督: 固 体废弃物、废液、废气;环保设施;噪声。

(六)继电保护及安全自 动装置监督: 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和安全自 动装置;直流系 统。(七)电能质量监督: 频率偏差和合格率;电压偏差、波动和闪变;三相电压不平衡度和正弦波畸变率等。

(八)节能监督: 设备的效率、综合厂用电率、油耗、耗水率、重要辅机单耗以及节能降耗的措施等。

(九)化学监督: 油、气、水等化学指标。

(十)励磁监督: 发电机励磁系 统性能及指标;整定参数;运行可靠性。

(十一)水轮机监督: 振动、摆度、压力脉动、空蚀;调节保安系 统;其它水轮机辅助系统;主要辅机设备等。

(十二)水工监督: 水库、大坝、引(泄)水建筑物及其基础、两岸边坡、闸门、生产建筑物等。第八条 分布式及生物质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 火电相 关标准执行;太阳 能发电企业技术监督工作参照 本标准执行。

第三章 监督机构及职责 第九条 技术监督工作实行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基层单位分级管理,并设立相应的技术监督领导小组。

第十条 集团公司 水电与 新能源产业部是水电与 新能源企业技术监督归口 管理部门,集团公司科技环保部行使环保监督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 水电与 新能源产业部技术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二)组织编写并审定、批准集团公司 技术监督管理规程、标准、制度、规定;(三)组织制 定集团公司 水电与 新能源技术监督管 理工作规划;(四)指导检查二级单位、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

(五)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措施,对技术监督管理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六)参加新建或重、特大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技术监督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 颁布的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并按要求组织实施;(二)组织协调所属基层单位与 相关技术监督管理服务机构签订“技术监督管理和技术服务合同”(三)制定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审核所属基层单位技术监督计划;(四)监督、检查、指导、考核所属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开展情况,协调与技术监督服务机构的关系;(五)督促重点技术监督整改项目 的落实;(六)参加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七)参加新建或技术改造工程的设计审查、设备选型、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主要职责(一)基层单位是技术监督工作的主体,贯彻执行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布的技术监督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和制度等,制定本单位的技术监督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二)建立技术监督组织机构,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或生产厂长)为技术监督总负责人的技术监督管理网络和各级监督岗位责任制,建立专业监督预警机制;(三)参加本单位新建工程或技术改造的方案制定、设计审查、设备选型、招标、监造、安装、调试、试生产阶段的技术监督管理和质量验收工作;(四)参加上级单位、行业组织的技术监督培训及交流活动,积极开展本单位内部的专业技术培训工作,提高技术监督管理水平和监督人员 的专业水平;(五)结合检修和技术改造工程,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技术监督工作计划,按时完成技术监督报表和技术监督工作总结;(六)组织召开本单位技术监督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技术监督网活动,检查、落实技术监督工作计划,协调、解决技术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布置、安排技术监督工作;(七)参加本单位事故调查分析工作,制定反事故技术措施并负责落实;(八)建立健全本单位技术监督档案,做到正确、齐全、规范和及时。

第十四条 华电电力科学研究院(以下简称“华电电科院”)按照集团公司的要求,代表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及所属基层单位技术监督工作行使指导与监督职能。

第四章 技术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制定各专业技术监督实施细则,建立统一的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全过程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十六条 华电电科院受集团公司 委托,组织技术监督培训取证,基层单位技术监督人员 应按要求持证上岗。

第十七条 基层单位应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 七个工作日 内,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季度各专业技术监督总结及报表。应在每年一月 份十五日 前,向华电电科院报送上技术监督工作总结、报表。华电电科院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报送季度和技术监督工作报告。

第十八条 基层单位在生产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应及时报告华电电科院,华电电科院应及时组织进行专题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 每年抽取部分基层单位进行技术监督检查、评价。

第二十条 华电电科院应按照集团公司 要求及专业需要组织召开技术监督专业会议,加强技术监督专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华电电科院负 责制定技术监督考评办法,每年对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实施考核、评比,考评结果上报集团公司,并作为星级发电企业技术监督评分依据;每年进行技术监督先进集体和个人的评选,给予通报表彰。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 水电与 新能源产业部会同政策与 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 印发之日 起施行。2011年6月 20日 颁发的《中国华电集团公司技术监督管理办法(A 版)》(中国华电生制 〔 2011〕 640号)中 有关水电与 新能源管 理部分将不再执行。

上传日期:2013-06-20

2.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二

2008年1月23日, 华电集团公司召开广域网二期及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开通试运行视频会议, 对广域网二期和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项目建设实施工作进行全面总结, 对集团公司广域网二期及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的开通试运行进行部署。

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邓建玲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邓建玲在讲话中指出, 集团公司广域网一期和二期的建设为集团公司构建了先进、安全、覆盖全面的网络体系, 为集团公司业务系统提供更加稳定、可靠的网络平台。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将有力地促进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与营销工作的管理, 广域网二期和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的试运行开通, 标志着集团公司信息化基础设施和管理水平的一次突破以及安全生产与营销管理水平的提高。

邓建玲强调指出, 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系统的建设完成, 是落实公司党组对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工作目标和任务, 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集团公司管理水平现代化的一次重要实践, 是实现以安全为基础、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的重要举措, 各单位要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这一系统的重要性;巩固成果, 充分发挥集团安全生产与营销实时监管平台的作用;加强运维, 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系统的信息安全;深入研究, 进一步开发和拓展系统效能。

3.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三

中层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国华电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中层领导干部的管理,建立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的干部管理机制,实现干部的职位能上能下、薪酬能升能降、人员能进能出,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保证公司战略目标全面实现,根据集团公司相关办法,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公司的干部管理工作坚持下列原则:

(一)内部培养与市场化选聘相结合;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注重实绩;

(三)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四)以业绩为导向,激励与约束相结合;

(五)能上能下,能进能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财务公司中层干部,包括部门经理、部门副经理和部门经理助理的选拔、任用、管理、考核与监督等。第二章 管理权限及职责分工

第四条 财务公司干部管理权限按照集团公司关于金融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有关要求执行。

第五条 财务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由集团公司直接选拔、聘任和管理。内设机构负责人由财务公司自行选聘和管理,任后向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备案。

第六条 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是干部管理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审议、组织实施公司干部队伍建设与培养规划、干部管理相关制度和办法、研究决定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和调整。

第七条 公司干部管理具体工作由总经理工作部负责。

第三章 职务序列

第八条 财务公司干部职务序列由高到低依次为:

1、总经理、党组书记

2、副总经理、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工委主任

3、总经理助理级领导

4、部门经理

5、部门副经理

6、部门经理助理

第九条 非领导职务序列包括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级分别为部门主任级和部门副 主任级,调研员和副调研员分别为部门经理级和部门副经理级。

第四章 资格条件

第十条 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平,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自觉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价值思维理念,忠实执行公司决策和工作部署,具有较强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

(二)具有较突出的工作业绩,熟悉现代企业管理,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意识和能力、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能力,合规意识和市场意识强。

(三)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熟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熟悉国内外市场和相关行业情况。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遵纪守法,勤勉尽责,团结合作,廉洁从业,作风形象和职业信誉好。

(五)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身体素质。第十一条 财务公司中层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担任部门经理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的部门副职任职经历;担任部门副经理的,一般应具有2年以上部门经理助理任职经历。

(三)一般应为后备干部。

(四)一般应经过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参加的岗前培训。

(五)中层干部任职年龄界限一般为男58周岁(女53周岁),年龄距任职年龄界限不到3年的,一般不再提任领导职务。

(六)负责党群、工会工作的中层干部,还应当符合党章、工会法及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对综合素质好、业绩突出、群众公认、有发展潜力、多岗位任职的优秀人才,可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面向市场选聘人才,根据需要明确特殊的任职资格条件。

第五章 选用方式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适用的管理干部的选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选聘与市场选聘相结合,建立以业绩为导向的市场化用人机制。

第十四条 中层干部选拔,主要采取组织选聘、内部竞争上岗、公开招聘、委托中介机构选聘等方式进行。

第十五条 组织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确定考察对象。通过民主推荐、署名推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有关方面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二)考察准备。组织考察组,对确定的考察对象进行考察,全面了解其业绩、素质能力和廉洁从业等方面情况。一般应制定考察工作方案,并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公布考察的目的、方式及考察组组成情况等。实行差额考察,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三)组织考察。通过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个别谈话、实绩分析等方式对考察对象进行全方位了解。民主测评在被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四)形成考察报告。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写出考察报告,提出补充调整建议方案。

(五)听取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免前,总经理工作部就该干部的廉洁自律情况向纪检监察部门书面征求意见,纪检监察部门一般应在2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特殊情况个别处理。

(六)沟通酝酿。中层干部的任免,在提交党组研究讨论前,应注意听取有关领导和部门的意见;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5 的任免,还应听取上级相应部门的意见。沟通酝酿情况应如实向主要领导汇报,取得一致后,方可提请党组会研究讨论。

(七)研究决定。由公司党组讨论研究,作出任职决定。

(八)公示。根据工作需要,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拟提任人选。公示期一般为7天。公示中发现的问题,要进行调查核实。对调查核实结果,按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1)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予以任用。

(2)属于一般性缺点和不足,不影响提拔任用的,按预定的方案任用,并在任用谈话时向其指出存在的问题,督促改正。

(3)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暂缓任用。

(4)对政治立场、思想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存在严重问题的,经党组复议后不予任用。

(九)任职谈话。

(十)按照管理程序,宣布任职决定,办理任职手续,并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内部竞争上岗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发布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公布拟竞争职位、报名资格条件、竞争的程序和办法等。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考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确定考察对象。

(五)按照组织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备案等。第十七条 公开招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公开招聘实施方案,发布公告。

(二)报名和资格审查。

(三)统一测试(包括笔试和面试)。

(四)根据测试结果确定考察对象。

(五)按照组织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第十八条 委托中介机构选聘,一般经过下列程序:

(一)职位描述。对拟招聘职位的职责、职位要求、任职资格条件、任期目标、薪酬待遇、考核办法等进行规定。

(二)委托招聘。与人才中介机构签订委托招聘协议。

(三)人选推荐。人才中介机构按照协议要求推荐人选,并提供所推荐人选的年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主要业绩、职业信用、健康状况、家庭状况等方面的有效证明。

(四)人选筛选。对推荐的人选通过面试等方式进行筛选。

(五)确定考察对象。通过了解人选有关情况,确定进一步考察对象。

(六)按照组织直接选聘的有关程序进行考察、任免。

第十九条 依法选举产生的中层干部的程序,分别按《党章》、《公司法》、《工会章程》和《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中层干部提任的,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六个月。试用期满后,拟提任干部向公司提交述职报告,根据提任试用期表现,征求相关领导意见后,由总经理工作部形成提任干部转正意见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经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同意转正的,予以提任;不同意转正的,不予提任。

第六章 培养锻炼

第二十一条 适应人才成长规律,结合公司实际,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培养和实践锻炼,着力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二十二条 干部培养实行分类培训、综合培养,坚持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培养与使用相结合,以能力建设为核心,构建终身教育学习体系,重点提高其学习能力、领导能力、经营管理能力和创新能力。

第二十三条 将理论学习、业务培训、轮岗锻炼和在职自学等方式,作为中层干部的主要培养方式。

(一)选送到集团内、外部培训机构学习。

(二)在公司内部轮岗。

(三)跨企业交流。

(四)安排到优秀企业观摩。

(五)组织到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

(六)组织参加专题调研或理论研讨。

(七)分配承担急、难、险、重工作任务。

(八)其他教育培训形式。

第七章 考核评价

第二十四条 中层干部考核与奖惩遵循客观公正、注重实绩、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相结合的方式。中层干部考核分为绩效考核和民主测评两种方式。

第二十五条 绩效考核一般在每年末进行,主要包括绩效考核和能力评价两部分。具体执行财务公司绩效考核相关规定。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公司可以对中层干部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主要考察评价中层干部的政治素质、职业素养、廉洁从业、决策能力、执行能力、创新能力、业绩贡献等方面。民主测评可以采用个别谈话、发放民主测评表或问卷、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第二十七条 中层干部考核成绩为C或D,或者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由分管领导进行诫勉谈话,本 人提出改进计划,直接上级进行督导。如果能力和绩效表现没有明显改善,仍然无法达到公司要求的,应当免职或降职使用,具体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免职或降职的中层干部,在新岗位工作一年以上,业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中层干部职务。

第二十九条 中层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章 监 督

第三十条 对中层干部的监督,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约束体系。

第三十一条 对中层干部的监督约束,主要采取自我约束、制度约束、组织监督、群众监督、社会监督等方式,重点强化制度约束、上级组织监督、纪检监察监督和审计监督。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个人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中层干部在外兼职、申报荣誉、出国出境,家庭成员经商办企业、出国(出境)定居、调入提拔等重大事项,必须按要求向公司请 10 示、报告,由公司视干部层级和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向集团公司请示报告。

第三十三条 实行函询回复、诫勉谈话制度。对信访、举报及其他渠道反映干部问题的,应当采取函询回复、诫勉谈话等形式,及时告诫提醒。

第九章 退出

第三十四条 建立干部退出制度,干部退出指改任非领导职务、辞职、免职(解聘)、退休。

第三十五条 改任非领导职务包括到达任职年龄界限改任、个人申请改任和组织决定改任三种。部门经理级(含部门副经理级,下同)干部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一般应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三十六条 部门经理级干部男满56周岁(女满51周岁),本人提出申请,经组织研究后可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连续任现职5年以上,由于身体原因不适宜继续担任原职务的,可提前改任非领导职务。改任调研员、副调研员的,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三十七条 部门经理级领导人员本人申请提前改任的,保留改任前薪酬待遇至男满58周岁(女满53周岁),其后至办理退休手续前,薪酬待遇按退出前岗位薪酬待遇的80%发放。享受高一职级非领导人员职务待遇的按照改任前职位薪酬标准发放。

第三十八条 中层干部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因公辞职是指因工作需要变动职务,依照有关规定辞去现任职务;自愿辞职是指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职务;引咎辞职是指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提出辞去现任职务;责令辞职指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职,本人未提出辞职的,通过一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职务。

第三十九条 中层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予以免职或者撤职。

(一)无法胜任岗位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二)因严重违法违纪被追究责任的。

(三)因健康原因长期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四十条 干部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应当退休。

第十章 附 则

4.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四

关于引进“两类人才”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资格认定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教师素质提高工程,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吸引更多人才来院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现就引进实战型人才和博士后出站人员(两类人才)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实战型人才

(一)范围。学院引进的实战型人才指长期工作在公安、政法一线,具有丰富实战经验的人员,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公安部及各相关业务局聘任的特邀(聘)专家,年龄要求为55周岁以下;

2、各省级公安机关聘任的特邀(聘)专家,年龄要求为50周岁以下。

上述人员可以通过自荐或他人举荐的方式报名,学院将按照教师引进办法组织试讲和业务考核。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程序

1、本人申报。申报人填写《刑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报审批表》,签署《诚信承诺书》,提供有关佐证材料。

2、专家组考评推荐。专家组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组成,实行组长负责制。专家组需到其原工作所在地就工作表现、业绩、立功授奖、参与重大案件侦破工作等情况进行考察,并访谈了解单位领导、同事的评价意见,形成对其品德、知识能力、业绩水平的综合考评意见。

3、组织人事处审核。重点核实申报材料是否客观真实、准确、齐全,在《刑警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申报审批表》上签署推荐意见。

4、评议组评议认定。在专家组对申报人的德、才表现等进行讲评的基础上,学院评议组对拟确认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实名投票表决,达到评议组三分之二同意票的视为通过。

5、公示。

6、学院审批。对公示无异议的人员,经学院审议通过之后确定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学院将根据岗位设置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聘任。

二、博士后出站人员

(一)范围

学院引进的博士后出站人员指具有较强科研能力、较高教学水平和较大发展潜力的人员,年龄要求为45周岁以下。

(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程序

博士后出站人员的认定程序与实战型人才的一致,在“专家组考评推荐”环节,采取答辩的方式进行考评。

三、有关待遇

博士后的科研启动金、安家费、住房补贴等仍按学院文件执行;对于实战型人员,被确定副教授资格的,学院给与安家费、科研启动资金各2万元,住房补贴8万元。相关费用的发放办法按学院规定执行。

四、附则

(一)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对象为“两类人才”中的无职称或职称级别较低的人员。学院可认定的最高级别为副教授。

(二)根据实际需要,“两类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认定工作可以在人才引进前后进行。

(三)申报认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不受单位岗位职数限制,并免考职称外语、计算机。

5.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五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信访问题,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根据国务院颁布的《信访条例》和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条 本程序适用于集团公司总部及系统各单位。第三条

在集团公司维护稳定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集团公司办公厅负责管理公司信访工作。公司系统各单位要明确信访归口管理部门、人员和责任,建立信访接待制度。

第四条 切实重视信访工作,畅通信访渠道,不得“拦卡堵截”群众正常上访,保持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倾听人民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及时处理信访事项,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受理

第五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受理:

(一)对执行国家、地方政府、上级单位和本单位有关

— 3 — 规定、企业管理规章制度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对本单位负责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失职行为的检举、揭发。

(三)对本单位具体管理行为不服的申诉。

(四)对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应予解决的合法、正当要求的申请。

(五)应由本单位处理的其他信访事项。

第六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经营管理范围的信访事项。

(二)对于已经或可以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处理的事项。

(三)有权处理的单位正在办理的信访事项。第七条 对下列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不再受理:

(一)经过复核程序(三级终结)处理的。

(二)信访人不服有权处理单位的办理意见,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意见的。

信访人通过信函形式反映信访事项的,复查、复核期限的认定应当参照邮件到达之日的邮戳和接收登记邮件的日期为收到日期。

第八条 信访事项具备回复条件的,应当按照信访程序逐级出具答复、复查、复核意见;信访事项受理单位已经出具— 4 —

回复意见信访人仍重复来信来访的,受理单位不再出具书面回复意见。

第九条 信访工作部门收到来信或接待来访后应当进行登记,能够当即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立即答复;不能当即答复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上访人是否受理。信访人姓名、住址不清,可不予书面通知。

第十条 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转送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对涉密信访事项或信访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应当保密。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和督办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施行信访事项办理、复查、复核三级终结制度,即对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由信访事项发生单位或直接办理单位办理信访事项,信访人不服办理意见时由上一级单位复查,信访人不服复查意见时由再上一级单位复核。信访事项经复核程序后,该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信访事项处理终结后,信访人仍以信访形式提出相同诉求的,办理、复查、复核单位出具《信访事项不再受理通知书》。

第十二条 信访事项应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情况复杂的,经领导批准,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对

— 5 — 于复查或复核的信访事项,应当自收到复查或复核请求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查或复核意见。

第十三条 办理群众来信时,应当登记来信人的姓名、单位、联络方式、反映的主要问题等内容,并记录处理意见。

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要求来访人员出示有效身份证明,填写《来访人员登记表》,认真审阅相关信访材料,做好接访谈话记录;对于一般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部门自行办理;对于涉及部门职责的信访事项,交由相关业务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协调;对于涉及多个业务部门的信访事项,由信访工作部门协调有关业务部门联合接谈或会商处理。

第十四条 根据单位职责权限和信访事项的性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信访事项:

(一)本单位有权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应当直接办理。

(二)应当由上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报送上级单位。

(三)应当由下级单位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向下级单位交办,下级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并上报处理结果。

(四)应当由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及时转送政府有关部门。

第十五条 信访事项确定受理后,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登记、转办。对信访人的书信、电话、传真、电— 6 —

子邮件、走访和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完善各项登记手续,及时予以办理或转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二)呈批、立案。对上级单位或本单位负责人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立案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重要信访事项,需要经本单位负责人阅批的,应及时呈批,并根据阅批意见转办或立案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信访工作部门认为需要立案交办的,应立案处理或或交有关单位、部门办理。

(三)催办、督办。对交办的信访事项,信访工作部门应当及时催办和督办。重大信访案件可派人到当地协调、处理。

(四)上报。对上级单位交办的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上报;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当向交办单位说明情况。

(五)答复。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直接办理单位应当将办理结果书面答复信访人。

(六)复查。信访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向直接办理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查请求。

(七)复核。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向复查单位的上一级单位提出复核请求。

(八)结案、归档。信访事项经复核后,信访工作部门

— 7 — 应当及时办理结案手续,并按档案管理规定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程序由集团公司办公厅会同政策与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6.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报名办法 篇六

现场报名方法适用于全部初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以及首次报考中级会计资格考试的报考人员。

此类报考人员可于报名其间到各指定报名地点(见附件二,下同)购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报名信息卡、报考手册。按报考手册的规定要求填涂报名信息卡,同时如实填写《申报表》并在指定位置贴本人近期同一底版一寸(38mm×27mm)免冠像片两张,在报名信息卡上贴与《申报表》上相同底版的一寸(38mm×27mm)像片一张。

《申报表》应交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审核责任人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印章,同时,《申报表》右上角的像片需加盖本单位人事(干部)部门的骑缝印章。档案存放在人才服务中心或街道的,由存放档案部门审核盖章;在北京地区单位工作、户口关系不在本市的外埠人员,由受聘单位人事(干部)部门审核盖章。

7.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七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

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2014年工作会议和一季度工作例会精神,进一步强化企业管理,夯实发展基础,做强做优主体产业,集团公司决定在发电企业推广以“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安全、节约”为内容的7S管理。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创造价值为使命,以改革创新为动力,在发电企业全面推行和深入开展7S管理,不断夯实管理基础、提升管理水平,切实增强企业安全保障能力、成本管控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全力打造具有华电特色的精益管理文化,为集团公司创建“五个华电”、实现“国内领先、世界一流”愿景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

近期目标:利用一到两年的时间,完成7S管理在公司系统所有发电企业的导入和推行,使企业管理基础不断夯实、设备健康水平显著提高、现场管理明显改善、员工素养持续提升。

远期目标:持续和深入推行7S管理,建立长效机制,融入

企业文化,实现作业环境一流、生产指标一流、管理水平一流、经营业绩一流、员工队伍一流、企业形象一流。

三、推行原则

(一)坚持典型引路、全面推行的原则。规划先行,协调一致,重点做好样板的打造,以点带面,点面结合,促进7S管理的全面有力推行。

(二)坚持领导作用、全员参与的原则。领导重视是关键,全员参与是保障。领导率先垂范,员工积极参与,上下一心、合力推进。

(三)坚持治理优先、标本兼治的原则。设备健康是根本,从“跑冒滴漏”等缺陷入手改善作业环境,强化设备治理,做到标本兼治。

(四)坚持价值思维、持续改善的原则。7S管理只有起点,没有终点,建立以价值思维为导向的7S管理长效机制,持续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四、工作安排

7S管理推广工作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一)启动阶段(2014年6月-2014年7月)

1.工作安排:2014年6月5日,集团公司召开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工作启动视频会;6月10日-7月7日,集团公司分六批次组织7S管理现场培训;6月30日前,二级单位完成推行方案制定并下发;7月15日前,发电企业完成推行方案制定和启动工作;7 — 4 —

月30日前,发电企业全员培训结束。

2.阶段目标:集团公司、二级单位和发电企业完成7S管理的启动动员和培训任务,公司上下对发电企业推行7S管理的必要性认识到位、思想统一、任务明确。

(二)推行阶段(2014年7月-2016年6月)

1.工作安排:各发电企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全面落实7S推行计划;二级单位做好推行过程的检查、指导、总结和评价工作;集团公司做好推行过程的经验总结、推广和选树典型工作,并将7S管理纳入星级企业考评办法进行检查评价;2015年6月召开先进典型现场会,总结经验,查找不足,发挥典型引领作用,全面提升;2016年6月底左右召开座谈会,总结建立长效机制的经验,制定建立长效机制管理办法。

2.阶段目标:

(1)作业现场规范整洁:生产现场整洁有序、安全防护设施完善、目视化管理到位;库房管理规范、账卡物相符;办公环境干净整洁、资料管理规范。

(2)设备健康水平提升:设备“跑冒滴漏”现象显著减少、设备故障率降低、设备可靠性提高。

(3)降本增效能力增强:各种浪费减少、工作效率提高,发电单位能耗下降、排放绩效水平提升。

(4)管理基础夯实:管理机制进一步完善,管理流程进一步优化,制度有效落实和执行。

(5)员工素养提升:员工工作行为规范、工作作风严谨,违章作业少、执行力强、精神面貌好,团队向心力增强。

(三)提升阶段(2016年7月以后)

1.工作安排:2016年7月以后,发电企业进入7S常态化管理阶段,做好7S管理成果的保持、巩固,不断丰富和创新7S管理内容,实现7S管理的深化和提升。

2.阶段目标:企业基础管理扎实、管理创新能力增强、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与国内外先进企业接轨;企业盈利能力、竞争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有效提升。

五、管理职责

按照集团抓总、二级单位做实、基层企业强基的原则,在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过程中,集团做好整体管控,二级单位抓好所属企业推行,发电企业根据部署有序开展工作。

(一)集团公司:负责发电企业推广7S管理的整体策划、指导、监督,制定推行方案、组织启动和培训,推进过程中总结经验、发现典型并推广,将7S管理工作纳入对二级单位绩效评价和星级发电企业评价。火力发电企业、水电与新能源企业的7S管理工作分别由集团火电产业部、水电与新能源产业部归口管理。

(二)二级单位:负责所属(管理)发电企业7S推行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价,制定推行方案,建立保障和激励约束体系,将7S管理推行工作纳入对发电企业绩效评价;负责所属(管理)发电企业7S常态化管理期的监督、检查、评价。

(三)发电企业:作为7S推行的主体,根据上级公司的统筹安排,成立组织机构、制定并实施工作方案。

六、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动员、提高思想认识。各单位要提高对7S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将其作为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来抓;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培训,让全体员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7S管理的意义和作用;通过样板区的打造让员工看到7S带来的巨大变化,坚定员工推行7S的信心和决心;通过7S简报、管理看板等多种方式展示7S改善成果和工作动态,为推行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二)成立组织机构、明确工作方案。二级单位和发电企业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7S推行领导小组,成立推行办公室,负责7S管理的推行工作;要深入调研、精心策划,制订符合企业实际的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人和节点目标,协调配置各类资源,统筹安排好推行工作。在建项目一方面要将7S管理理念运用到工程建设当中,另一方面也要按7S技术规范建设安全设施、生产现场、库房、办公楼、工具间等,尽可能减少投产后的“整理”和“整顿”工作。

(三)建立有效激励、加强过程管控。发电企业要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推行氛围。二级单位要建立指导、巡视和督查机制,定期组织参观交流和检查评比,随时解决推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抓两头、带中间”的方式,发挥样板企

业的辐射带动作用,重点关注困难企业的工作进展;要将7S管理纳入发电企业绩效考评,确保工作的有力推行,集团公司对二级单位纳入绩效考评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二级单位的绩效考评。

8.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八

作者:袁建军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887 更新时间:2011/10/20

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

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人事(人事劳动)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人事处,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人事部门: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予以贯彻执行。

二○○五年四月五日

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试行办法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区战略,营建人才流入区,保证客观、公正、准确、科学地评价人才,建立公平有序的人才评价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职称改革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5〕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内政字〔2004〕194号)和国家人事部关于职称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评审组织

(一)按照国务院、自治区政府的有关规定,自治区人事厅是自治区政府综合管理职称改革工作的职能部门,各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和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按各自职责分别在自治区和盟市人事部门的统一管理下开展工作。

(二)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自治区人事厅按专业组建,并指定其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日常工作。

(三)自治区人事厅建立并逐步完善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专家库,其人数应达到各专业评委人数的三倍以上。每届评委会成员从评委专家库中产生,并从中选定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评审委员会每年进行调整,调整的人员一般不少于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一。

(四)各盟市、区直各单位向自治区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委专家库推荐评委。推荐的评委要求学术地位高、专业知识面广、实践经验丰富、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并在自治区范围内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五)各专业高评委员会按照规定的评审范围,程序和自治区统一制定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评审申报人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

(六)评委会的组成人数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确定,但出席会议人数不得少于九人。其中:正高级评委会的成员均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副高级评委会成员中三分之一以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无正高级资格的专业评委会成员全部由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中级评委会中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七)评审委员会评审时按专业、学科分组评审,各组成员经充分评议讨论后,向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汇报讨论结果,并经过全体评委讨论后表决。

(八)各级评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评委职责,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每一位申报人员,保证评审质量。

(九)自治区直属单位原则上不设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由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盟市不设中级资格评审委员会的专业,由盟市人事部门出函委托自治区相应的高评委员会代评,材料同高级评审材料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

(十)凡学术、技术力量雄厚并在某一专业处于自治区领先地位又具备设立评委会条件的自治区企事业单位可向自治区人事厅申请设立相应专业的高级评审委员会。

(十一)盟市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参照自治区高级评审委员会管理办法执行。

二、申报范围

(一)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的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关系、户籍不在内蒙古而来内蒙古工作满一年的专业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和地区人事部门审核后也可申报评审。

(二)行政机关从事蒙古语翻译、审计(考评结合)和公安机关从事刑事、技术侦察、国家安全机关从事技术侦察的人员,经所在单位申请参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

三、申报材料

(一)凡符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并经单位同意推荐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需详细、准确地提交下列材料:

1、《专业技术资格送审材料目录单》一份。

2、《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二份(评审结束后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存一份,本人档案存一份)。

3、连续三年的《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表》复印件一份。

4、本人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外语合格证或成绩通知单、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成绩单、继续教育(进修、培训)证书等复印件各一份及继续教育审验卡原件。

5、对照评审条件,反映本人任现职以来工作能力、水平、业绩有关材料,包括成果及奖励证书、证明、鉴定书;代表本人实际水平的学术(技术)或专业论文、著作,解决技术难题的专项报告或实例材料等复印件各一份。

6、任现职以来的本人专业技术工作总结一份。

7、《办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粘贴近期免冠标准一寸正面照片一张)。

8、《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十五份。

所有申报材料中除《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和《办理高级资格证书基本情况表》以外,其它材料按目录顺序连同目录单一并装订成册。

(二)填写申报材料的注意事项:

l、申报材料必须用钢笔、碳素笔填写或打印,内容要真实、准确,宇迹要端正、清晰,如内容较多可另加附页。

2、填报学历,应以国家和自治区承认的学历为准。

3、填报个人简历,须与本人档案记载相符。

4、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完成的项目、成果、论文、著作及所获奖励,必须如实注明本人在其中所做的工作内容、所起的作用及排名。

5、对于承担的项目及获得的成果、奖励,要注明授予的部门和等级;提交的论文、著作,要注明字数、发表日期、刊物名称或学术会议名称。

(三)评审工作结束后,按申报程序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退回申报单位,其它材料均不退还,存评委会办事机构备查,半年后销毁。

四、评审程序

(一)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所属专业评委会开评前的会务及材料整理等相关准备工作,并向人事部门汇报评审前的准备情况,经同意后召开评审会议,并负责会议期间服务工作。

(二)评审前,评委会办事机构必须组织评委学习《评审条件》和有关政策规定,向评委会报告申报材料的基本情况。

(三)评委会评审按评委审阅材料、学科组讨论、评委会审议表决等程序进行。需要答辩的人员应在评审前安排答辩。

(四)评委会讨论时要充分发扬民主,表决时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到会评委人数的三分之二为评审通过。未出席评审会议或因故中途离去未参加评议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代投票或后补投票。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评委会不得再进行复议。

(五)各级评委会办事机构都必须建立评审会议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开会时间、地点、出席会议评委的名单、会议议程、评审对象、评委委员的发言要点、投票结果等。

(六)评委会依据本专业评审条件,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对被评审人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写出准确、简明扼要的评审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并由主任委员签字(盖章)。

(七)评审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办事机构在一周内将《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花名册》(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表》(二份)、《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二份)和《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分别按盟市、厅局归类,送自治区人事厅。

(八)非公有制企事业单位和其它社会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申报技术资格时,由所在地区人事部门或档案存放的人才中介机构按程序受理推荐。

五、审核办法

(一)各企事业单位推荐参评人员,坚持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做到评审条件公开、考核结果公开、推荐人数名单公开、申报人员材料公开,接受群众的监督。申报人员要在所在单位进行公示。

(二)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成立由主管领导、纪检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材料审核小组,对申报人提交的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对有反映或有争议的材料要认真核实审查,不符合条件的材料一律不允许上报。对提交的复印件与原件,要认真核对,并在复印件上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小组负责人签字。单位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的专业技术工作能力、水平、业绩及表现写出详细、准确、客观、真实的推荐意见,填入《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如表中评价意见不详不全,评委会不予评审。

(三)各盟市和包钢、包铝、大兴安岭林管局的申报材料,经盟市和企业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按专业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一式一份,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其它材料报送自治区人事厅,由人事厅审核后分送各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自治区直属厅局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由厅局人事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送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复核。对于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的,高评委办事机构填写《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花名册》和《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统计表》,在开评前与《申报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一并报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并将个人申报材料中3、4、5项的原件退还本人。

(四)申报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也要逐级审核、签署意见,报到盟市人事部门或自治区高评委员会办事机构。

(五)各级人事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凡未填写审核意见、签名、盖章的材料,上一级审核部门不予接收。

(六)自治区没有设立相应专业高评委员会的申报材料,由自治区人事厅审核后出函委托国家有关部委对口专业高评委员会代评。中央驻自治区的单位要求委托我区评审高级专业技术资格,需省部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评审中级专业技术资格需县团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委托函。

六、核准备案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自治区人事厅核准。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由盟市、厅局人事部门填写《中级专业技术资格备案花名册》(一式二份)和Excel格式数据盘报自治区人事厅备案。

七、办理资格证书

自治区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办理。区直单位中级资格证书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到自治区人事厅办理备案手续时一并办理。盟市中、初级资格证书由盟市人事局办理。区直单位初级资格证书由业务主管厅局或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办理,所用资格证书由自治区人事厅统一印制。

八、费用

各级人事部门和各评审机构要严格执行自治区批准的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机构不得另行加收费用。收取费用只限于评审开支,不得挪作它用。

九、纪律

(一)各评审委员会委员要认真学习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的有关政策,增强责任感,充分领会评审工作的重大意义,认真履行职责,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公正评审,在工作中做到严肃认真,遵纪守法。

(二)各级审核单位和审校材料的人员要严肃认真,各负其责。对在审核中失职、徇私舞弊的人员,视情节予以批评或处分。对于弄虚作假的申报人员,一经查出,予以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或评审结果。情节严重的三年之内不得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三)各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按文件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完成工作,要做到不接收不规范、不符合条件的材料;评审材料要办理交接手续,不得涂改、增补和外借。

(四)评委和工作人员要严守保密制度,对于评审情况和评议中不同意见不得向外泄漏。

(五)评委和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评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9.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九

常人社规〔2011〕3号

各辖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现将《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认定工作,推进继续教育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继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继续教育学时要求

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每人每年脱产或集中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平均累计应不少于12天或72学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其中公共科目由人社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在聘期内平均每年需完成24学时。以学分记录继续教育情况的单位,各主管部门在登记考核时应转换为学时。

二、继续教育形式

(一)参加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学历、学位教育;

(二)参加进修班、培训班或者研修班;

(三)到教学、科研、生产单位进修;

(四)参加国内外学术会议和学术讲座;

(五)出国(出境)进修、考察、培训;

(六)网络远程教育;

(七)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

三、继续教育学时认定标准

(一)参加由市人社部门举办的公共科目必修课程培训的,考试合格者凭《常州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共科目合格证》,每门科目计24学时。

(二)参加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考核、职称英语考试以及各类职称资格的专业或执(职)业资格考试,并取得合格证的,凭相关文件和有关证书,每项计20学时。

(三)参加由市人社局认定的各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继续教育培训班学习,按其批准学时数认定。

(四)参加有关培训、进修、研修并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凭举办单位发放的结业证书和学习班课程表等相关证明材料,全脱产培训每天计6学时,半脱产培训每天计3学时。

(五)参加学历、学位教育的,凭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计100学时,分两年登记。未毕业,但单科结业的,凭自学考试委员会或承办学校教务部门出具的证明(须注明专业、课程名称、考试时间、学习成绩等),每科计10学时。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人员,凭准考证和考试成绩单原件,每通过一门考试计15学时。

(六)参加经所在单位认可的业务考察、专题调研,需递交考察报告或调研报告,经所在单位(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按实际考察时间(路程时间除外),每天计6学时。

(七)参加各类学术讲座、学术会议的,需递交参加讲座、会议的相关证明材料,国际性学术讲座、学术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10学时;全国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8学时;省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6学时;市级区域性学术讲座(会议)并报告论文者每天计4学时。

(八)出版著作(译作)或在公开出版刊物(增刊、副刊除外)上发表论文的,署名前3名的作者按以下标准计算学时: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计10学时;国外及国家一级学会主办的专业刊物每篇计算30学时,省级专业刊物(核心期刊)每篇计20学时;

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和国内统一刊号(CN)的刊物每篇计20学时;市级学术刊物每篇计10学时。

(九)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发明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30学时;获得中国专利局授予的实用新型专利或外观设计专利的,署名前3名的专利权人每项计20学时。

(十)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60学时;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50学时;获得市级科技进步奖的,署名前3名的获奖者每项计40学时。

(十一)承担国家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5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30学时;承担省级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的,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5名每人每年认定40学时,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人每年认定20学时。在继续教育证书登记时,需提供课题管理部门下发的文件、课题申请表、开题报告、课题阶段性检查材料,课题结题的还应提供结题报告、结题证明等。

(十二)为本专业继续教育活动提供教学的,凭继续教育基地或施训机构出具的授课证明、本人备课记录,可获得所授课时的2倍学时。

(十三)参加援藏、援外及到基层、贫困地区参加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按每年50学时的标准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十四)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举办的内部业务(岗位)培训,每年年初须报主管部门或市人社局备案,经备案后按照实际培训时间计学时。

四、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0.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十

赣人社发〔2011〕37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及中央驻赣单位:

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六月十四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是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的标志,不与工资等待遇直接挂钩,可作为用人单位聘任和专业技术人员应聘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三条 国家、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制定颁发的各系列(专业)专业技术资格条件,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基本标准。

第四条 各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是综合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监督本地区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按人事隶属关系和资格层级实行下列分级管理:

(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全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和授权或批准组建中、初级评委会的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三)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负责管理所辖范围内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

第六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原则上每年组织一次。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按照评审权限制定评审计划,及时向社会发布评审相关信息。

第二章 申报

第七条 符合国家或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可申报相应专业技术资格。

第八条 实行考评结合的系列(专业),须先取得相应专业考试合格证后,方可申报专业技术资格。

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专业),相应层级的专业技术资格不再实行申报评审。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申报专业技术资格手续,并由个人提供能反映其专业技术水平、工作业绩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下列有效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

(二)取得现资格以来发表、出版的本专业论文、论著;

(三)取得现资格以来的专业技术成果、奖项,承担课题(项目)、项目完成情况,专业技术成果转化、应用以及新产品开发、推广、应用等方面的业绩材料;

(四)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考核以及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等证明材料;

(五)本人及所在单位对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六)评审需要的其它材料。

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和论著、业绩材料应当提供原件。其他材料提供复印件,并由核实人签字并加盖核实人所在单位公章。

第十条 因专业技术工作岗位变动需转换专业技术资格系列的,应先同级转换相应系列,次年起才可晋升相应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转换系列依据相应资格条件并按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程序进行。实行以考代评的系列,不得通过系列转换方式取得资格。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的资历和业绩从取得现资格之年起计算,终算时间为申报评审前一年的12月31日。

第十二条 所在单位须对申报人员取得现资格以来的职业道德、工作表现等进行考核评估,对学历、资历、职称外语(古汉语、医古文)、论文论著、业绩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把关,并对考核结果及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公展,时间不少于7日。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查实无问题的人员,其申报材料按单位隶属关系送相应的主管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逐级审查。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材料经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有关部门复审同意后,送相应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

报送单位报送申报材料应按规定制作申报人员基本信息报表(含电子版)。对不符合申报条件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本省暂无条件评审的专业技术资格,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委托外省或者中央单位评审;外省或者中央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需委托我省代评的,应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办理有关委托手续。

第三章 组织

第十五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是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组织。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按照规定的评审权限、范围、程序,依据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评审申报的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由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高、中级评审委员会,设区市高级评审委员会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授权或批准组建;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组建。受委托承担评审管理工作的机构(单位)为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安排。

第十七条 高、中级评审委员会按照专业(学科)设置相应的评审委员会评委库。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会同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组建管理。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负责组建管理。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超员配置,其成员在省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

主任委员库应由5-7名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知名度较高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组成。

委员库应由本专业(学科)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40人以上。

评审委员会可按分支专业(学科)设立若干专业(学科)评议组。每个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应由在职的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同行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15人以上。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评委库实行动态管理,每年调整补充一次,每三年更新一次,更新人数不少于总数的二分之一,其成员一般只能在一个评审委员会中任职。

第四章 评审

第二十条 各级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同级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规定的时间、评审范围、评审专业和评审程序开展评审工作,接受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评审工作实行报告审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7日,其办事机构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呈报评审委员会评审方案及报批表,明确参评人员情况、时间、地点、组织、程序、评委需求等内容,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

第二十二条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应坚持客观公正、好中选优原则,实行比例控制,从严控制通过率,提高评审质量。

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根据行业特点和专业技术人员结构状况,确定各系列各专业评审通过率。各级评委会应在核定的通过率范围内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的选定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评审委员会召开评审会议前2日,其办事机构应在评审委员会评委库组建部门监督下,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主任委员1名,从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11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应从专业(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5名成员组成专业(学科)评议组,专业(学科)评议组负责人一般由当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对抽取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名单应严格保密,并于评审会议召开前1日,按抽取顺序秘密通知执行委员本人。

第二十四条 下设专业(学科)评议组的评审委员会,先由专业(学科)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议,并提出初评意见,再提交评审委员会审定。

申报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破格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均需参加答辩。

对成果共用发生争议、材料与实际工作有出入、论文雷同需核实以及评审委员会(评议组)认为必须通过答辩才能判定水平的申报人员,应当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通知其到会答辩。

第二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须在不少于规定的执行委员人数出席的情况下进行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应按照国家、省有关职称政策和标准条件对申报材料和专业(学科)评议组的意见进行审议,并在此基础上进行投票表决,按照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的执行委员的三分之二且通过人数在确定的评审通过率范围内,确定评审通过人员名单。

未出席评审会议或者中途离会,未参加审议过程的委员不得投票、委托投票或者补充投票。

召开评审会议时,除执行委员及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列席。

第二十六条 评审结果无论通过与否,必须填入《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应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上签字,并加盖评审委员会印章。

对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当年不得进行复议、复评。

第二十七条 建立评审会议记录制度。记录内容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评审对象、会议议程、委员评议意见、投票结果等事项。记录由会议主持人及记录人签名后归档并严格保密。

第二十八条 评审结果实行报批制度。高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其办事机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报送下列审批材料:

(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情况综合报告

(二)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分析表(含电子版)

(三)申报专业技术资格人员评审情况一览表(含电子版)

(四)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会议记录

(五)专业技术资格评审通过人员公示名单(含电子版)

(六)按规定需要报送的其他材料

省直单位及省属企事业单位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应在评审会议结束7日内,由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以评审委员会名义函告其省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区市中级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审批。

第五章 审批

第二十九条 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批复,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结果由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或省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第三十条 审批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对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进行审核。

第三十一条 审核通过后,审批部门将拟批复人员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资格名称、专业以及受理举报单位联系方式等通过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举报反映的问题,若举证清楚应及时责成相关单位核查。对公示无异议的,给予批复。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人员,其资格取得时间,自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之日起计算。第三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人员,若非本评审委员会评审范围或未经审批部门核准批复的,其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三十三条 经审批取得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由审批部门颁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职称)部门统一印制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第三十四条 评审结果批复后,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及时将申报评审材料退回给报送单位。批复通过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由所在单位或人事代理机构存入个人档案。其他个人提交的材料、证件退还申报人员。

评审未通过人员的申报评审材料,属个人提交的业绩、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退回申报人员;涉及有关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评审表,不予退回,保存一年后销毁。

第六章 监督

第三十五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人员不能担任执行委员,执行委员在评审过程中涉及其直系亲属的,应主动申请或被告知回避。

第三十六条 对弄虚作假、提供不实材料或违反规定的申报人员,取消其申报评审资格,3年内不得再申报评审,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严肃处理。通过评审的,予以撤销。第三十七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包庇、纵容弄虚作假,甚至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或个人的责任,并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第三十八条 对不正确履行职责,违反评审工作纪律,泄露评审秘密的评审委员会执行委员,取消其委员资格,禁止再参加评审工作,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予以通报批评。第三十九条 对不执行国家、省有关规定,违反评审程序、降低评审标准或超越评审范围和权限,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职责的评审委员会,视情况作出限期整改、取消评审结果等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评审权。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认定或审定专业技术资格的,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公布前制定的本省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附件一: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申报材料清单.doc

附件二:专业技术资格审查表.doc

附件三: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doc

附件四:专业技术资格送审表.doc

附件五:取得现资格以来公开发表论文(论著)和承担科研课题(项目)登记表.doc

11.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专业技术资格认定办法 篇十一

工作人员专业资格审查办法

一、“财务

1、财务2”招考专业(岗位):

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企业理财、审计学、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教育、财务会计与教育、会计与统计核算、工业(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投资与理财、审计、财务会计与审计、工商管理(会计学)、网络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财务管理(会计方向)、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司法会计、会计学(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与会计、财会、财会学、会计学(财务管理);

二、“文秘”招考专业(岗位):

文学类:汉语言文学(含师范方向)、汉语言、中文、应用语言学、汉语、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文学(广告学方向)、汉语言文学(中文秘书方向)、汉语言文学(新闻传播方向)、语言学及应用语言学、汉语言文学(新闻方向)、汉语言文学(涉外文秘方向)、汉语言文学(涉外高级文秘)、汉语言文学(秘书学)、汉语言文学(文学方向)、汉语言文学(高级文秘)、汉语言文学专业(高级文秘方向)、汉语言文学(公关与文秘)、汉语言文学(现代文秘及信息技术)、汉语言文学(秘书方向)、汉语言文学文秘方向等;

文秘类:文秘、文秘档案、秘书学、涉外文秘、中英文秘、文秘英语、法律文秘、经济秘书、现代文员、文秘与办公自动化、秘书、涉外秘书、现代文秘、行政文秘、商务秘书、文秘与档案

三、“广告策划”招考专业(岗位):/

3传播学、广告学、广告、广告艺术设计、传媒策划与管理、广告与广告管理、新闻学和大众传媒、文化与传播、新闻传播学、大众传播、大众传播学;

四、“计算机软件1”招考专业(岗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

五、“IT主管(硬件)”招考专业(岗位):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信息安全、电子信息工程、电子科学与技术、信息工程、计算机系统结构、计算机软件与理论、计算机应用技术

六、“设备管理员”招考专业(岗位):

电气工程

七、“综合管理人员”招考专业(岗位):

工商管理、企业管理、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管理科学与工程

八、“财务总监”招考专业(岗位):

会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企业理财、审计学、会计电算化、财务会计教育、财务会计与教育、会计与统计核算、工业(企业)会计、财务信息管理、会计、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投资与理财、审计、财务会计与审计、工商管理(会计学)、网络会计、会计学(国际会计方向)、会计学(注册会计师方向)、财务管理(会计方向)、会计财务管理、会计与审计、司法会计、会计学(财务会计)、资产评估与会计、财会、财会学、会计学(财务管理);

金融学、投资学、国际金融与贸易、区域经济学、风险管理、金融与投资、金融信息、国民经济学、货币银行学、国际金融与证券、国际金融、金融、国际财务与金融、金融财务管理、会计与金融、金融工程、金融管理与实务、金融管理、金融与证券、投资金融管理、工商管理硕士(金融方向)、国际商务金融与经济、金融和管理、金融和经济学、国际金融与银行、物流管理与金融、银行与金融、贸易与金融(硕研)、货币、银行和金融(硕研)、金融学(信用管理方向)等。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温州市民卡服务有限公司合同有关部门酌情研究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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