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制度概况(精选8篇)
1.失业保险制度概况 篇一
中国分红保险发展概况与对策研究
[摘要]: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对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金融投资造成了严重威胁,并引发了信用危机。在这种经济背景下,分红保险投资对通货膨胀具有一定的抵御作用,并且还能为投资者增加收益。近年来,分红保险在我国发展迅速,逐渐成为寿险行业的主流险种,与此同时,学术界对分红保险的探索和研究也日渐增多。本文在对分红保险基本内涵特征进行简要阐述的基础上,对中国分红保险发展现状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分红保险产品分析存在的问题对策建议
一、分红保险概况
(一)定义
分红保险是一种保单持有人可以分享保险公司经营成果的保险,保单持有人每年都有权获得建立在保险公司经营成果基础上的红利分配。简单的说就是分享红利,享受公司的经营成果。保户在按期交纳保费以后不仅可以享受到一般的保险功能,还可以定期获得保险公司对资金运用后所得利润的分红。
(二)主要特征
1.保单持有人享受经营成果。
2.客户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
3.定价的精算假设比较保守。
(三)红利计算基础
1.保费分红(现金价值分红)
以客户已经交付的保费(或现有的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交付保费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部的可分配红利。因为对全体客户用统一标准,无论采用保费还是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实际差异不大。
趸交客户,自保单开始可得到较高分红,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相同;
期交客户,保单开始得到分红较少,随交费次数增加每年分红递增,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等差递增;
因为期交客户交费总额大于趸交客户,在交完全部保费后,期交客户的分红可能高于趸交客户。这种模式是大多数保险公司的选择。
2.保额分红
保额分红是相对于保费分红而言的,以客户投保的保额为计算基础,对应分红利率为客户分红。实质是以客户投保保额的多少为权重,在全部客户间分配全
1部的可分配红利。
无论交费方式如何,每年的分红相同,假设各分红利率不变,则各分红数额也相同。
只要保额相同,期交的客户与趸交的客户分红相同,即不管交了多少分红一样,这是在经济学上难以成立的,只是对保费交清后长期分红的平均计算,是否对客户有利难以计算,不过肯定有利于长期缴费的期交客户(相对于同一公司的趸交客户)。
3.美式分红与英式分红
一般说的美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现金分红。英式分红为:以现金价值为计算基础的增额分红。
(四)我国分红保险的发展现状
分红保险在中国的历史并不算长,虽然寿险投资类产品早在前几年就在中国产生,但由于平安保险公司的投连**,导致投资类寿险产品的发展一度处于停滞状态,甚至危及到寿险市场的发展;加上资本市场连年不利,投资类产品更是雪上加霜,而央行的利息又一降再降,加上利息税的征收,传统投资方式开始失宠,既有保底收益,又有分红收益的分红类保险开始登上历史舞台。从分红保险的发展来看,基本上是和资本市场的连连不景气紧密相关的,仅2002年,寿险分红产品保费收入就达到1121.7亿元,占人身险保费收入的49.3%,分红保险市场已经成为各大保险公司抢占市场份额的必争之地。
二、分红保险产品分析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
(一)产品简介:
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一年一返还,即交即领,多重领取,满期给付基本保险金额,享受红利分配,享有高额保障。
(二)保险期间:
合同生效之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五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止。
案例:被保险人,张先生,今年30周岁,为自己投保国寿福满一生两全保险(分红型),年交保险费50000元,10年交费,基本保险金额为92954元,福寿金开始领取年龄为60周岁,可获得如下收益:
1.即交即领,高额返还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每年可领取97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可以领取18590.8元直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
2.福寿年龄,自由选择
福寿金的领取年龄为55周岁和60周岁,张先生在投保时可根据自己意愿自由选择。
3.多重领取,惊喜连连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张先生年满74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可每年领取特别生存金500元;每年领取关爱金9295.4元;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每年领取18590.8元至74周岁年生效对应日;若张先生生存至其年满75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可再领取92954元。另外每年还可以按照公司经营情况领取红利。
4.全面保障,倍加呵护
张先生若于合同生效之日起一年内因疾病身故,公司给付50000元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张先生若在其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因前述以外情形身故,公司给付185908元与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之和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自张先生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若其身故,公司按张先生身故后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不包括张先生身故前已产生但尚未领取的各期福寿金)与满期保险金之和一次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若张先生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其在60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公司按上述规定给付身故保险金后,再给付743632元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示意图例:
(图片来源于中国人寿产品中心)
三、分红保险存在的问题
(一)保障功能相对弱化
分红保险虽然有保障的功能,但是保障范围都很有限,保障的额度也比较低,与传统的保障类寿险产品有一定差别,尤其是单纯的储蓄型分红产品,除去保障功能外,与银行储蓄非常类似。
(二)分红的不确定性
虽然一般情况下分红保险都会有分红收益,但保险公司并不承诺有分红,只
是在投资实现收益的情况下才分配红利,在资本市场不景气的,红利分配一般可能会很低,甚至有可能低于银行同期利率,红利分配的不确定性加大了预期的不确定性,一旦红利过低,和投保者的心理预期产生差距,无疑会破坏保险市场的发展。
(三)部分险种承保利润过低、投资压力增大
分红险保费一般比较高,但保险公司在设计分红险种尤其是单纯的储蓄型分红产品时支付给代理人的佣金却比较低,因此一般不利于调动销售人员的积极性,导致某些公司为了扩大市场份额而不惜用其它险种的费用来补贴分红险种的情况,因此保险公司寄希望分红险种的费差和死差来实现收益的可能性基本没有可能,红利的主要来源只能靠投资收益来实现,这就增加了投资部门的压力。
四、对分红保险未来发展的建议
(一)优化险种结构,发展传统保障类寿险
从保险行业的发展历史来看,承保获利和依靠投资收益来获利应该是相辅相成的,在资本市场活跃的时期,通过资本市场来获得收益一般会比较可观,但一旦遇到资本市场不景气的时候,依靠资本市场来获得收益的不确定因素就大大增加,近几年的无数事实也已经告诫我们单纯依靠投资,尤其是依靠股市来获得收益蕴涵着巨大的风险。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分红保险的大发展,更大程度要依赖于中国资本市场的逐步完善,以及保险公司投资渠道多元化体系的有效建立。
世界各国和地区分红险种保费收入在总保费中的比重不相统一,在北美地区,80%以上的寿险产品有分红功能;在德国,分红保险占该国人寿保险市场85%;在香港,这一数字更高达90%。但是储蓄型分红保险产品在国外所占的比重并不算高,而我国有些保险公司几乎达到了50%左右的比例,在目前国内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有限的情况下,再加上资本市场的不景气,保险公司积累如此大笔的资金,而投资的渠道却非常狭窄,资金运用的压力无疑会非常大;同时,在一段时期内,同一市场的容量是有限的,如果过多的保费收入都集中到分红保险上来,险种结构偏重于分红类保险,传统保障类险种自然会大幅度减少,结果是一方面保险公司的盈利能力降低,盈利压力增大;同时保险针对消费者的传统保障作用也会大幅度减少,不利于整个社会福利程度的提高。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各保险公司通过营销和管理的各种手段,积极主动地调整业务结构,提高业务质量,大力发展保障功能的险种,在发展中解决问题。
(二)规范销售行为
分红保险由于收益的不确定性,在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为开拓业务极有可能发生违规行为,夸高收益率,误导消费者。目前关于分红保险的各种投诉或退保行为中,大多数都是因为代理人的误导导致的,解决这一问题的正确方法就是大力加强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资格审核,加大对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金融知识培训和思想道德培训,提高分红保险销售人员的综合素质,规避风险。另外在分红保险的销售过程中,保险公司也应通过各种渠道加强民众对分红保险的认识程
度,尤其是对分红保险的分红知识要有清楚的认识,塑造分红保险的理性消费环境,避免消费者产生比较大的心理落差,破坏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管理,降低成本
分红保险的销售成本主要集中于销售渠道成本和内部管理成本,因此,要降低分红保险的销售成本,一方面要大力发展分红保险的中介销售渠道建设,尤其是银保合作、邮保合作、证保合作。2002年全国寿险保费收入中,仅银行保险的收入就达到了388.4亿元,约占全国人寿保险保费收入的17.1%,为分红保险市场的迅猛发展奠定了基础。从国外来看,欧洲很多国家比如法国等的保费收人中,大约有60%以上都来自银行保险。之所以这么多国家都在大力发展银行保险,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利用银行、邮政等中介渠道销售可以大幅度降低销售成本,控制销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在兼业代理发展成熟的城市,甚至可以逐步减少通过代理人销售的比重,以便更好地发挥兼业代理机构的作用。另一方面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努力降低内部运营过程中的各种成本尤其是管理成本,分红保险目前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承保成本过高,有些公司的承保利润甚至为负数,严重影响到寿险公司的生存,因此应加强对寿险公司的内部管理,通过提高工作效率等措施来降低管理费用,降低销售成本。
参考文献:
[1] 北京保险学会.中国保险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12~17.[2] 张红霞.保险营销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8.[3] 中国人寿网站.
2.失业保险制度概况 篇二
新世纪新阶段, 我军正处于新军事变革的战略机遇期, 能否拥有一支过硬的军事人才队伍, 关乎军队的发展, 关系战争的胜败。吸取外军津贴制度的先进经验, 建立适应国情、军情的军人津贴制度体系, 真正实现“一流人才, 一流待遇”, 是军队高素质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推动力。
一、外军军人津贴补贴制度概况
世界各国特别是主要国家的军队, 在军人待遇福利理论上有长期的积累, 制定出符合本国国情、军情的军人津贴待遇制度, 各有特色。
1、津贴补贴是工资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外军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军队, 军人的工资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包括基本津贴补贴等, 津贴补贴是针对军人工作环境、任务性质等而设立的经济性补偿。不少国家军人津贴占总收入的30%—50%, 战时这一比例更高。总体看来, 外军津贴比重大, 工资结构较为完整, 环环相扣, 各自具有不同的功能和作用, 整体保障效率高。津贴待遇基本涵盖了军人生活的各个方面, 津贴补贴是工资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例如, 美军军人工资收入由基本工资、基本住房津贴、基本生活津贴和联邦收入税优惠等组成。基本住房津贴是美军对未能获得政府提供住房的官兵的经济性补偿。基本生活津贴是美军对军人伙食成本的经济性补偿, 该津贴数额的多少与食品价格有直接关系。除此之外, 美国国防部、政府和国会还给予军人一定的税收减免, 作为隐性收入计入军人工资报酬。英国则把称为“X因素”的津贴作为军人工资的重要组成部分。“X因素”津贴标准全军统一, 主要考虑到军人所从事工作的危险性、强制性、单一性、无偿性, 以及对购买住房和配偶寻找工作等方面不利地位进行补偿。X因素津贴根据军人个人“X因素”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是确定基本工资以外各项附加报酬的依据, 每年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2、津贴补贴项目种类多、体系完善
世界各主要国家军队享有名目繁多的特殊津贴、补贴, 发放对象主要是有技术专长以及在生活不便、危险和艰苦环境下服役的军人, 很多发达国家经过多年的探索, 形成了种类划分细致、项目繁多的津贴体系, 津贴项目覆盖了几乎所有工作岗位和生活环境。例如, 美军设置了危险任务津贴、敌火制地带值勤津贴、空勤津贴、潜艇津贴、核基地执勤津贴、军医特殊津贴、外语水平津贴、分居津贴、迁居津贴、差旅津贴、服装津贴等, 总数达50多种的各种基本补贴、特种津贴和奖励津贴。英军设置了包括药品处方费、服装费、直系亲属丧葬费、家属来队探亲路费、分居补偿津贴、出海补贴、出差补贴、恶劣工作环境补贴等, 对超期服役、在艰苦条件和高消费地区服役、在高危险岗位工作、超时工作、与家人分居的军人进行补偿。俄军不仅有着完善的特殊岗位津贴体系, 还设置了军龄补贴、学衔学位补贴、涉密补贴, 以及警戒勤务补贴、超期服役补贴、战斗值班补贴等。同样作为发展中国家, 印度也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津贴体系。印军津贴分为基本津贴和特殊津贴, 基本津贴包括高物价津贴、住房津贴、个人装具津贴、洗理费等, 为全体官兵所有;特殊津贴包括专业技术津贴、居住城市津贴、山区津贴、高寒地区津贴、代职津贴等。这些津贴的设置, 为提升军人福利待遇、稳定军心, 发挥了重要作用。
3、强化对科技人才的福利待遇
军事科学技术的全面发展, 使得许多国防尖端技术岗位成了决定战争胜负的关键部门, 拥有高素质的技能人才也愈发重要。外军通过设立知识性津贴, 加大对军队高素质技能人才的倾斜力度, 有利于从经济利益上引导和鼓励军人在专业岗位上安心工作、钻研技能。主要表现为两种类型:一是根据特定技能设置津贴。例如, 法军对具有技术专长和相应文凭的军人, 设立了特殊知识补贴。美军则设置了工程职业和科学职业特别薪金, 外语技能特别津贴, 公共卫生署部队心理学家特别薪金等数量可观的津贴项目。如对掌握稀缺专业技能的士兵, 根据其类别、续签合同的期限和服役期限, 将发给4.5万美元的奖金。二是根据职称和学位设置津贴。例如, 俄军就设有学衔、学位补贴。副博士或副教授, 其学术职称补贴为其职务工资的10%;同时具有副博士和副教授职称或高级研究员职称, 其学术职称补贴为职务工资的20%;博士或教授, 其学术职称补贴为职务工资的25%;同时具有博士和教授职称的, 其补贴为职务工资的35%。
4、重视技能性岗位津贴补贴的作用
外军对专业技能型人才的高度重视, 经过多年摸索, 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技能岗位津贴体系, 通过设立具有军人职业岗位特点的各种津贴, 增加军人收入, 以增强军人职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竞争力。例如, 美军根据不同职业和专业, 设立了50多种特种津贴或特别奖金, 发给因工作需要在特殊技能岗位任职的军人, 用以吸引、招收并保留对军队建设有用的专业人才。特别薪金和津贴包括专业技术津贴、武装部队牙医特别奖金, 眼科配镜师、兽医特别奖等项目, 且标准一般较高。飞行津贴为125—650美元/月;航空军官职业津贴为最高25000美元/年;潜艇津贴为110—300美元/月;特种勤务津贴为55—375美元/月。英军的岗位性补贴覆盖广、待遇高, 主要包括飞行补贴、潜水补贴、跳伞补贴、核动力舰艇补贴、空中医疗勤务补贴、空中运输勤务补贴、潜艇救生专业补贴、水文观测勤务补贴等。法军设有特殊兵种人员如飞行员、潜艇部队人员等所享有的专业岗位补贴, 此外还对财会系统人员设置了财务责任专项补贴。
二、外军军人津贴补贴制度的相关启示
通过对外军军人津贴补贴制度的研究, 我们总结其共性特点, 梳理好的做法和经验, 对创新我军军人津贴制度具有启发和借鉴意义。
1、合理完善津贴制度体系
外军工资中的津贴补贴, 除了少数项目如生活补贴、伙食补贴、住房补贴等人人享有外, 大多数项目均按照军人的劳动特点来设置。设置的项目和标准水平, 都充分考虑到了专业、岗位及其他相关要素的需求, 提供什么样的劳动, 就享受什么样的津贴补贴项目;提供多少劳动, 就享受多少津贴补贴标准。相对于外军而言, 目前, 我军的津贴制度体系尚需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应规范名称、明确功能, 解决一些岗位津贴、福利性津贴在功能上交叉重复的问题。及时跟上地方各级政府和有些单位部门制定的地区性、工作性、福利性津贴, 形成具有军队自身特色、激励导向作用明显的津贴制度体系。
2、加紧从保障性津贴向激励性津贴转变
军人津贴补贴制度体现了对特殊军事劳动力要素、军事科技要素等投入的补偿, 对于激励军人从事特殊劳动和超额劳动, 调动军人在本职岗位的工作积极性, 起着重要作用。相对与外军, 我军某些津贴几乎所有军人都能享受, 覆盖面太广, 使得本应该属于“激励因素”的津贴, 变成了“保健因素”;另一方面, 某些津贴按照个人的年功资历而不是实际贡献来确定发放标准, 不符合按劳定酬、按功授奖的基本要义, 不利于发挥津贴应有的激励作用。要解决这些问题, 最重要的就是要设计不仅遵循“以岗定酬”、“以资历定酬”, 而且要遵循“以人定酬”为原则的“激励型”津贴制度, 充分考虑人力资本补偿和对军人素质和技能的激励。因此必须加紧从保障性津贴向激励性津贴转变, 完善军人津贴补贴的激励效能, 根据军人在其岗位中所作贡献的大小以及所完成任务的具体情况, 设置不同层次的津贴项目和标准。
3、设置高科技、高技能人员津贴项目
科技强军战略的实施, 对军事人力资源的劳动素质与技术含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而这种素质和技术必须通过军事人力资源本投资才能形成, 个人是否愿意投资以及投资力度的大小, 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能否得到相应的投资补偿。外军普遍认为, 在科技、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军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 必须实行特殊的分配政策。因此, 我们应当分析军队建设尤其是人才建设的新情况和新要求, 根据新时期军队人才队伍建设需要, 设置高科技、高技能人员津贴项目, 提高对高科技人才的奖励力度。尤其是在关键岗位或关键技术人才的津贴项目上, 要根据军队的需求采取特殊的政策, 必要时采取高薪策略, 通过设置水平较高的特殊津贴来吸引军队所需的特殊人才。
4、加大对军人津贴补贴的力度
3.失业保险制度概况 篇三
北京市养老保障制度体系是由职工保险、居民保险、福利养老和低保等几项制度组成的。
首先,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是整个养老保障体系中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一部分。包含在1986年国家国务院改革用工制度配套出台四个暂行规定中,主要配合的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北京市在1986年开始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到1992年10月,北京市已经出现个人缴费的社会保险形式,真正形成单位和社会统筹建立的保险关系,个人也和社会建立保险关系,这种保险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交得多将来领取的多,交得少领取的少,不交的则不能享受。
同时缴费年限替代连续工龄。如果职工从1992年以后开始参加工作,保险关系看缴费状况就可以。但是很多1960年代、1970年代、1980年代参加工作没有建立这种关系的,从保险角度讲就是视同缴费年限,尽管认同缴费没有数额但是确认关系存在,依据就是连续工龄。1992年保险关系的真正建立以后,就是按缴费的年限、数额的多少确定将来发放养老金待遇。
1996年,北京市市政府开始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确立制度,当时北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只有1.6万户,参保职工252万人,其中领取退休待遇的是74.1万人。2003年,北京市率先将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到参保范围,实际覆盖到非财政供款的事业单位。
2007年以后,按照国务院当时提出“建立一个缴费激励约束机制”的要求,北京市改革计发办法,统一个人账户规模。建立“缴费激励约束机制”,实际上就是实现多缴多得,少缴少得,不缴不得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个制度就是居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养老保险。2007年,以《北京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为标志,“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能衔接、可转移”的统一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已经建立。2009年起,又把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延伸改造成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这一制度面对的群体,既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也包括没有正规就业经历的居民。只要是本市居民都可以参加这一保险,将来都会享受到一份养老保障。
第三个制度是福利养老金制度,这个制度是从2008年起建立,面对既没有正规就业经历,也不是从事农业生产的人员,或者已经没有办法再从事农业生产,超过劳动年龄,包括城镇居民中超过劳动年龄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已经不可能再去缴费,然后领取待遇。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了福利性养老制度,政府给予每个月200块钱的福利养老金,直接发给个人。
以上三个制度,既有职工养老保险,又有解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还有已届退休年龄的居民养老保险,显示出传统的单一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向多样化的全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演变,养老保障全覆盖的既定目标已经初步实现。
第四个制度是城镇和农村的低保制度,这是一种救助制度,北京是1996年开始建立城镇低保制度, 2002年建立农村低保制度。低保制度分成两种享受,尤其是农村低保,一种是全额享受,一种是差额享受。主要是以家庭的收入来计算。只有像五保户、孤老烈军属这些人员是享受全额享受,其他人员则是按差额享受。
在这四个制度间,特别是前三个制度之间是针对不同群体,是在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下有一个有机的衔接,通过这种衔接实现整个制度和人群的全覆盖。
首先是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它的基本要求,就是说某个职工要想享受这个待遇,必须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一个是退休年龄条件,一个是缴费年龄条件。退休年龄按规定男职工60岁,女职工50岁(女干部55岁);而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不足15年的按照规则就是要清退,把个人全部缴费都退给你,当然是包括利息,然后再给一定的补偿,双方的保险关系终止。
北京市采取了三种方式解决发生终止保险关系的养老问题。一种是延缴的方式,退休后延续保险关系,直到缴费满15年后开始享受社保待遇,和医疗同档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待遇。另一种补缴方式针对中间很多年都间断,造成年限不够的情况,补缴真正单位该给你尽义务没尽义务的那些年。按照现在北京市的规定,前提是单位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就是你在补缴的时候要加一部分补缴的系数。第三种情况是趸缴,年限不够,1998年6月份参加工作的,这部分人可以在达到年龄的时候,一次性交齐钱也可以享受社保待遇。
所以通过这三种方式,将有过正规就业经历的人员基本上纳入范围内,能够享受较高的待遇水平。从全国来看,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全国省、市一级应该是最高的。
职工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之间也有一些衔接。职工养老保险是正规就业群体,包括灵活就业人员即自由职业者。居民养老保险保障的对象主要是没有实现正规就业,或者是从事农业生产的居民。两者衔接的目标是让参保人员能够至少要享受到其中一种,不能享受两种待遇,保险待遇不能重复缴付,这是原则。而在这两种制度之间,则可以实现缴费资金和年限的转换与折算。
当前养老问题的思考
居民养老保险和福利养老金之间同样只能享受其中一种,从参保年龄角度已经超龄的居民,直接给予救助性的保障,就是福利养老。这些人员是不可能来参保的,所以把他们纳入以后,主要更多体现的是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责任。
福利养老金和低保之间也要有衔接,福利养老金是不计入低保范围,其家庭还可再申请低保待遇。
在对北京市整个养老保障制度概况介绍后,李勇进一步对北京市养老保险政策做了前瞻性阐述。他指出,作为地方性的区域来说,北京市在养老保障制度上虽然实现大面积的覆盖。但应当看到,北京作为整个中国人力资源市场的一部分,实际上吸引了大量的外来流动就业人员。这些人员将来在北京市的养老问题越来越突出,从保证人力资源合理配置和流动需要的角度来讲,必须要有一个适应人力资源市场的养老保险政策。
李勇认为,当前各地大致面临这样几个共同难点,第一个就是统筹的层次问题。北京市现在实行的是省级统筹,省级统筹的概念就是所有资金的归集全都由省一级来统一管理和使用、支配。如果这个基金出现入不敷出,会由省一级财政给予补助。现在各省之间目前基本上已经实现省级统筹,但是全国统筹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工作,要想解决人员跨省市流动的问题确实就比较复杂,这是一个面临的难点。
第二个难点是区域发展的进度问题。东部沿海地区与西部或者中西部的欠发达地区之间,确实存在着很大的差异,而且不同地方养老金的差距非常大。
由于东西部之间差别这么大,所以带来现在所谓的流动,更大量是在向大的城市流动,特别是向发达地区来流动。东部和西部之间在人员流动、社会保险关系转移上矛盾比较激烈。比如四川说我们的农民工给北京做了那么多的贡献,北京的建筑都是我们做的,在北京也交了保险,但是等到年龄大了都回到四川,最后由我们四川来养老,这不公平啊?北京应该负责这个事。人家说的也有道理,北京也有北京的道理吧,这是区域发展之间的进度。
第三个方面是就业问题、城市容纳和户籍问题。就业问题主要是外来人口对本市劳动力就业市场有冲击,因为岗位就这么多。城市容纳的问题包括城市的管理治理、更多的是从社会管理的角度有很多的问题,交通、空气质量、社会环境等等很多。然后从户籍的角度来讲,北京市作为首都来讲是有人口总控目标的,应该说现在已经超过这个目标。
户籍的问题,中央工作会议刚刚结束,那个会议上胡锦涛、温家宝都做了讲话,其中提到了中央给明年的中国经济定调子,其中特别主要的就是解决大量的农村富裕劳动力放开中小城市的户籍,这是很大的变革,影响应该是很大的。但是提的放开中小城市的户籍,没有提大城市,因为中央还不敢下这个决心,像北京、上海这种城市人口压力都非常大。
第四个问题是享受待遇条件的问题。制度设计是指转移个人账户,其他的资金不转。转移的资金缩水,可是享受的待遇不变,对于转移接收方是不可接受的,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地方。
再就是待遇享受条件,因为本身养老保险现在的待遇享受条件,最低的交费年限15年,这个年限非常低,医疗保险女性要缴够20年,男性要缴够25年才可以享受,但是养老保险15年就可以享受了,这个条件比较低。
第五个问题就是待遇计发的问题,因为各个省市之间的计发办法都是不一样的,计发的标准也不一样,然后在转移的过程中肯定就有矛盾。各省市之间之所以有一个地方的壁垒,或者有一个地方的保护,不愿意衔接是因为利益分配上不能满足,达不到接受的条件。
李勇接着对政策调整要点做了详细介绍。首先,主要针对的范围就是所有在全国跨省市流动的人员,包括城镇户籍和农业户籍的人员。政策出台时在权利与权益方面,应考虑到城市和农村基本要统筹衔接,二元分割要向一体化靠拢。
其次,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方式上,是采取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同时转移,现在不光转移个人帐户,个人交的钱带走,单位交的费用也要让他带走。
第三,待遇享受。基本上确定的原则就是以最长的参保地来确定,最后把资金归结到最长参保地上。
第四,不转移的条件。对于办理退休手续的,社会保险关系不需要转移;还有男性50岁、女性40岁以上,社会保险关系也不再转移,但是可以流动就业。
第五,农民工的缴费一视同仁。农民工缴费15年以后按月拿养老金,这是前所未有的。一直以来农民工缴费最终都是一次性结清的方式,将来可以采取这种按月的方式,而且他的缴费是较低的。
4.澳大利亚商标制度概况 篇四
澳大利亚商标制度概况
众所周知,澳大利亚市场是成熟的西方市场经济,打造品牌和运用商标从而获得商业成功的理念早已深入人心。所以,当中国制造商在澳大利亚销售或准备销售产品时,一个关键问题是要保证自己已经建立起一套完善的保护品牌的措施和战略。换句话说,不打造品牌、缺乏对品牌的保护,将会降低产品信誉度,无法赢得竞争对手的尊重,最后必然会失去在澳大利亚成功的机会。
商标保护实行双轨制
澳大利亚是一个年轻的国家(成立于1901年),但是澳大利亚法律体系源自英国,因而知识产权法的历史比较长。比如有的澳大利亚知识产权事务所都已经成立了150余年。作为联邦制政府的澳大利亚宪法于1906年开始实施。其实在此之前,各个州都已经有自己的商标法。所以从建国开始,澳大利亚法律就确认了商标独有的权利。可以说,澳大利亚人对品牌认知和对商标的保护意识,以及对商标的保护力度,都已经到了“武装到牙齿”的地步。
按照澳大利亚法律规定,商标是将一件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明显有别于其他商标所代表的商品和服务。这个定义相当广泛,包括了词、图案(如标志或图片)、字母、数字、短语、声音(如电脑相关产品Intel Corporation的开机音乐)、气味(如高尔夫球座的尤加利树精油味道)、形状(如饮料类的可乐瓶)、颜色(如银行与财经类别的澳大利亚联邦银行的黑色与黄色),或以上任何的组合。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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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可以直接用于商品或这些商品的包装上,或者仅仅是用于商品的宣传资料上。
很重要的一点是,法规条文对商标的定义是广泛的,商标不限于以上所提到的例子。这样一来,企业就可以不仅寻找更广泛的要保护的商标形式,而且还可以开发新的途径去保护品牌。
在中国,商标仅能通过注册获得保护,而澳大利亚却实行“双轨制”,即注册和使用两种形式都可以获得商标保护。如果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最先使用某个商标,那么这个使用会被承认,并可以使该中国企业获益。从有利的方面来讲,这就使那些企图通过恶意抢注商标而获权变得困难,因为任何先使用商标的商标所有人都拥有该商标权。反过来,如果他人事先在澳大利亚使用某个商标,那么就会使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该商标权变得困难。
虽然在澳大利亚进行商标注册并不是必须的,但是注册商标具有很多优势。这包括更清楚地划定权限,在法院或海关容易进行维权,建立市场可信度,并有助于为相关商标带来好名声。所有这一切都能为商标的商业价值加分。
进入澳洲市场需先做好调查
当中国企业准备在澳大利亚用自己的品牌销售产品时,一定要事先做好调查,要看看使用这个品牌是否会对澳大利亚其他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构成侵权。这种调查不仅要对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还要对已经使用但未注册的商标进行检索。如上所述,澳大利亚的商标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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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通过使用商标和对商标进行注册而获得。所以说对这两种形式都进行检索,以确保自己的品牌可以使用。
当在澳大利亚申请商标注册时,如同在其他国家一样,一定要确定商品或服务所需要保护的范围。通常来看,澳大利亚商标法对商品或服务所保护的范围要宽于相应的中国商标注册的保护范围。所以,在澳大利亚注册商标时,要考虑对该商标的保护范围是否足够大。如果在澳大利亚递交申请时要注册的商标保护范围过窄,在之后的程序里很难对其进行扩大,导致权利人不得不另外申请一个商标对更多的商品进行保护。
澳大利亚市场对中国的制造业企业,如同对来自日本、欧洲、美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企业一样,是很有吸引力的。然而要在这个市场上获得成功,就要事先做足准备,具备与已经对澳大利亚市场环境很熟悉的老牌竞争对手竞争的实力。这项准备就是要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比如在进行大规模的商业活动之前,要对商标进行注册。如果将这些工作认认真真做到位,将为中国企业在澳大利亚获得商业成功提供坚实的保障。因为,商标会是企业在澳大利亚市场上确立与顾客、合作者和竞争对手之间关系的关键。
5.论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 篇五
摘要:伴着改革开放的春风,从十四大开始,我们已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同时进行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而失业问题则成为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经济发展所面临的共同难题。它关系到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经过多次的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上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发布《失业保险条例》,从此以条例的形式将失业保险制度确立下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中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跟不上经济发展的脚步,显现出了许多不完善的地方。通过对社会保障制度等的学习,逐步了解到失业保险的问题所在及其解决的大体方向。
关键字:失业保险;再就业;体制;完善
失业是有劳动能力和劳动医院的劳动力得不到就业机会或就业后又丧失机会的社会现象。失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劳动者因遭受本人所不能控制的失业风险而暂时失去收入时,提供一定物质帮助以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1]。依据此定义可以得知,制定失业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
就其使用的对象而言,包括城镇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等,范围比较广泛,涉及人员较多,但是对如此广泛的人员失业保险费用的处理上难度较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方面:一为收费标准不同意,二为费用构成不一致,主要是现行的失业保险条例没有对于收费标准做出更加明确的界定,对于费用的构成和支出上,更没有一个实施较好的条款,导致一些地区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开不透明进而贪污腐败等问题。
另外,在失业保险工作的管理、监督、和罚则等方面上具有一定的不合理性和不明确性。具体如下:一是对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界定的不清楚,如《失业保险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要履行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对于地方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来说,要像做到贯彻试试失业保险法律比较困难,其法律效力比较低,操作起来可行性较小。二是一些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经办人员违规开具证明致使失业保险金损失、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问题也在失业保险工作当中频频出现。虽然在条例第五章罚则中明确指出,对于以上问题的工作人员处理严厉处分,但还是有很多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针对以上总结的问题,对照当下国家对失业保障体系,可以得知,建立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其基本目标是: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有利于企业平等竞争、劳动力合理流动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覆盖全社会的失业保险制度等。大致的解决途径大致有二,一是完善失业保障体系,以法律的形式强制确定下来;二是强化失业保障的再就业功能。具体的解决方法如下:
(一)、在失业保障体系方面,一要扩大保险的范围,将所有适合失业保险条件的人群全部的纳入失业保险范围中,并于其他社会保险相联系,确立完整的社会保障体系网;二是要完善失业保险费用交纳的构成结构。要做到企事业单位、个人、和政府(国家)多级联合交纳,使个人减轻交纳负担,能够安心的去开展相关工作。
(二)、在强化再就业功能上,一是政府部门要加大对失业待岗人员的培训岗位建设,给他们提供更多的再就业学习的机会和平台供他们选择以促进再就业;二是通过待岗人员失业保险金充实自我,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以促进再就业的顺利进行。
6.失业保险制度概况 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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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应尽快改革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
我国在大灾大难时期所采取的措施效果显著,其经验告诉我们,解决失业问题要从如何促进就业方面寻找思路,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突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
只有将失业保险制度和防止失业、促进就业联系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才能真正使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创造条件、发挥作用。希望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形成基本固定的长效的制度安排。
[关键词]失业保险预防失业促进就业长效机制
就业是民生之本,涉及千家万户,我国已将促进就业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目标。就业问题不解决,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就无从谈起。
当前,我国失业保险制度的地位得到了前所未有的提高,失业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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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的功能作用有了极大的突破,并与就业工作形成了有机的结合。近期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失业保险多次作出了重要指示精神。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的:要完善失业保险制度,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发挥失业保险基金预防失业、促进就业作用。”为失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明了方向。
但我们也应看到,我国在就业方面总量矛盾和结构性矛盾并存,新成长劳动力、城镇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就业问题交织,就业局势依然严峻,为此必须完善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笔者认为应尽快修改《失业保险条例》,重点完善和优化中国失业保险制度的保证基本生活、预防失业和促进就业三大功能。特提出以下对策建议。
(一)失业保险保障基本生活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失业保险保证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是其最基本的功能。因此,首先要采取措施保证生活保障功能的发挥。
1、不断扩大我国失业保险覆盖面。
我国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还过于狭窄。我国应该不断的结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就业政策和经济发展的具体情况,逐步扩大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特别是建议将大学生和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笔者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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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我国失业保险应成为惠及所有劳动者的一项基本保险。
2、确定合理的失业保险金给付标准同时适度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
我国的失业保险金水平偏低。2009年全国平均失业保险金水平为446元/月,不到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0%。
鉴于目前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平都定在本人就业时工资40%--60%之间,建议改变目前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在一个地区内实行统一标准的做法,实行按失业者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同时对最高和最低标准进行适当控制的办法。
比如,按照失业者失业前一定时间平均工资的50%确定其失业保险金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不高于150%,实行差别待遇。
(二)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制度,促进就业的功能很弱,需要适当缩短给付期限、扩大失业保险基金在促进就业方面的支出范围,使失业保险更好地与促进就业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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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期限,鼓励失业者尽快就业。目前世界各国的给付期限多在90天到1年之间,中国可以最长享受24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上比较长。
建议适当缩短享受待遇的时间,根据失业者本人的参保缴费时间确定,在一个失业期内最长不超过18个月。适当缩短失业保险待遇时间不会影响多数失业者的利益,也可以避免少数人对失业保险可能产生的依赖。不过,这项措施在目前就业形势紧张的状态下,建议缓行。
2、扩大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笔者建议增加促进就业的支出范围。
建议重点设立以下促进就业支出:
(1)长期失业者就业补贴;(2)青年实习补贴;(3)有家庭困难的失业者就业补贴;(4)创业资助;(5)异地就业补贴;(6)特殊时期的就业和生活补贴;(7)灵活使用失业保险基金,用于所有登记的失业人员的职业介绍和职业培训费用。
(三)失业保险稳定就业预防失业功能的改革与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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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失业保险制度,没有稳定就业防止失业的功能,因此,强烈要求在修改《失业保险条例》时,将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功能写进条例。
1、建议实行失业保险弹性费率。失业保险应当按照现收现付,略有节余”的原则,合理确定费率。目前我国实行的是统一全国基础费率,建议实行弹性费率。
2、建立稳定就业补贴。建议建立以下几项支付给企业补贴:
(1)工资性补贴;(2)社会保险补贴;(3)培训补贴;(4)缓交失业保险费;(5)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这些措施在四川地震和应对金融危机时都已实施过,被实践证明很有效。
3、建立失业保险应急机制。现行失业保险制度尚未设立应对紧急情况的处理机制。应考虑出现全国性或区域性重大事件造成就业压力增大,失业人员明显增加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如延长失业保险待遇期限,提高待遇标准,为失业者提供更高标准、更长时间的保障。还可以考虑雇主的经济损失,在一定时间内降低其失业保险费率或缓缴失业保险费,减轻他们的负担。结束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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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失业问题要从如何促进就业方面寻找思路,而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突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是我国失业保险制度改革的关键。
只有将失业保险制度和防止失业、促进就业联系起来,最大限度的发挥失业保险制度的三大功能,才能真正使失业保险制度为解决我国的失业问题创造条件、发挥作用。希望尽快完善中国的失业保险条例,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策形成基本固定的长效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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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
程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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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关于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的研究 篇七
关键词:大学毕业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必要性,可行性,构想
一、大学毕业生失业的现状
(一) 大学生失业的含义
大学生失业是指受到高等教育并且取得相应学历的人在毕业后在一定时间内找不到合适工作的现象。大学生失业已经成为了一种社会问题乃至经济问题, 与普通的失业不同, 是一种知识型失业。大学生失业的类型包括自愿失业与非自愿失业, 也包括摩擦性失业, 结构性失业, 季节性失业和周期性失业。
(二) 大学生失业的原因
目前, 大学毕业生失业的原因主要如下:主观角度来看, 应届毕业大学生缺乏合理的职业规划意识, 根据一项大学生职业规划调查的数据来看, 我国大学生较之于欧美国家的大学生对于职业规划的概念非常模糊, 不仅缺乏理论认识, 实践上也没有任何涉及;另一主观原因则是大学毕业生的职业预期偏高, 倾向于地理位置好且体面地工作, 这就加大了就业的难度。从客观角度而言, 高校的扩招使得大学生数量与日俱增, 高校课程设置与现实需求不能够良好地对接也使得劳动力市场出现结构失衡以及经济不景气导致岗位需求有所减少等都导致了劳动力市场供大于求, 这些都成为了大学生失业的客观原因。
二、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原因
(一) 大学生失业问题的消极影响
大学生属于社会的高素质人才, 国家、社会和家庭在对于大学生的培养上都投注了巨大的经济成本与时间成本, 因此大学生失业问题本身就会带来巨大的资源浪费, 不仅如此, 还会给社会的和谐和安定带来巨大的威胁, 同时也会引发许多更加深刻的社会问题, 比如犯罪、社会动荡等等。
(二) 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缺失
我国现行的失业保险法律制度并没有包括大学生失业保险这一内容, 也没有包括“青年失业人群”这一群体的相关立法, 在我国目前与失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文件中, 对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 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 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进而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 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因此享受失业保险必须符合相关的规定和条件:第一, 本人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第二, 进行失业登记并且具有强烈的求职意愿;第三, 按照相关规定缴纳保险费用满一年。由此可见, 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是已经参加工作并且满一年的劳动者, 对于没有任何工作经历的应届大学生是不适用的。可见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目前还属于法律的空白地带, 有待完善。不仅如此, 如果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不能够上升到法律问题, 大学生失业问题就难以真正得到解决, 大学生的权利也难以得到真正长效的保障, 因此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障法律制度有其必要性。
(三) 大学生失业保障政策的不稳固性
目前, 我国已经具有与大学生失业保险问题相关的政策和相关措施, 比如进行大学生失业登记、自主创业的贷款贴息以及对大学生进行促进就业的培训等等。但是目前的大学生就业保障政策并没有真正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的问题, 而且存在地区间执行成效差距过大的问题。并且作为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政策而非法律, 具有很大的临时性、可变性、和不稳固性。在配套的法律制度没有建立和健全的情况下, 财政投入和具体分工等问题都难以得到真正的落实。社会问题的解决往往都需要制度的保障而非仅仅依靠政策, 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也不例外, 因此保障大学生就业、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基础就是形成健全的法律制度, 这也是社会保障制度进步的一个空间。
三、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能性
(一) 国外社会保险制度的相关经验
根据国外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 青年属于特殊社会群体, 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也对青年进行了专项立法, 在这一方面, 许多欧美国家都起到了很好的典范作用。例如, 日本的“雇佣保险法”, 将失业保险法上升到了国家最高层次的立法, 从而切实地保障了失业者的合法利益和权益;荷兰所实施的《青年就业保障法》之中, 就对于实习者的待遇做了相关规定, 即对于实习者实行有偿实习;法国则在相关法律中强调社会各组织应为青年失业者提供小续期合同以保障青年失业者的合法利益。欧美国家的社会保险制度为我国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很丰富的经验, 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二) 国内相关政策和立法的现实基础
我国目前并没有适用于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 但是相关的政策和法律都为完善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创造了基础。就目前的立法来说, 《失业保险法》和《就业促进法》为建立健全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就业促进法》对于促进就业起到一个宏观的指导作用, 主要针对于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开拓就业岗位这两方面。《失业保险条例》和《社会保障法》是保障失业人群基本权益的立法。目前大学生群体并不适用于这两个法律, 但是一旦时机成熟, 可结合具体情况可将大学生群体纳入失业保险的调整对象当中。就目前的政策而言, 针对大学生失业问题已经推行了应届毕业生实习补助和失业登记等规定。但是, 这些政策在实践过程中并未得到很好的落实, 很多大学毕业生往往不知道或者没有意愿去进行毕业生失业登记, 失业补助金也仅仅针对于家庭贫困的大学生而并非大学生失业群体全部成员, 纠其原因主要包括政策宣传不到位, 补助资金不足, 覆盖对象范围过窄等等。尽管这些相关制度和政策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 但是作为一种解决大学生失业保障问题的尝试已经为构建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提供了现实基础, 也是不可或缺的一个平台。
四、大学生失业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
(一)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
1.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范围应该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的群体。
参考《社会保障法》中对于失业保险适用范围的相关规定, 必须同时满足非自愿性失业, 失业登记和具备求职需要这三个条件才可以参保。这一规则适用大学生失业保险同样合理。
2.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应届且毕业不超过一年的毕业生。
应届毕业生在毕业一年以内, 在没有找到工作的情况下, 也不具备一定的经济能力, 应该得到社会和国家的救助, 但是如果没有明确的限制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 这不仅会打消失业大学生的就业积极性也会加重政府的财政负担。
3. 大学生失业保险的适用对象应该是普通高校统招的毕业生。
我国不仅存在全日制高等教育, 也存在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主要针对于已经工作的社会人员, 并且他们已经缴纳并且享受了失业保险, 并且成人教育的教育模式, 教育成本, 教育成果与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有很大的区别, 因此不应该将非全日制的成人高等教育对象纳入到大学生失业保险当中来, 这种做法不仅有失公平也违背了大学生失业保险制度构建的本意。
(二)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和发放
1.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
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必须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 不得强制进行。由于大学毕业生并没有收入来源, 因此收取数额不能过高, 必须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定, 否则将适得其反, 不仅没有改善失业学生的生存现状, 反而加重了负担。目前, 有一种比较合理的假设, 就是根据学费来收取保险费, 即由学费的标准来划分保险费用的标准, 这种做法有一定合理性, 因此可以通过学费水平衡量学生经济收入状况, 进而保证了失业保险费用征收标准的相对合理性。除此以外, 在大学生失业保险费用的收取上要特别关注资金的管理问题。这笔收入应该由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管理部门来管理并且设置专项资金账户, 缴纳频率不应像社会工作人员一样, 采取一年一次的方式更为合理。
2.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
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发放制度的设计应该保持在一个合理的空间之内, 即既能够解决失业大学生的暂时的生存问题又能够激发他们的就业积极性, 并且防止一些“不劳而获”和“打政策擦边球”的行为出现。具体而言, 可采用“先多后少, 逐渐递减”的方式来发放, 这种方式在客观上会给失业大学生适度的压力, 促进其适应社会, 尽快就业。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应该不超过一年, 并且再找到工作之时就停止发放, 这一期限不仅能够提高大学生求职的积极性还能预防产生不劳而获的惰性心理。同时, 在领取资格上也应有明确的条件, 即必须是被迫失业而非主动失业并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具有相关失业登记的记录, 积极地参加职业培训以寻找合适工作。
(三) 大学生失业保险管理制度的建立
大学生失业保险应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来管理, 并且由国家来统筹协调。首先, 应该健全大学生失业登记数据库, 提供真实并且及时更新的大学生就业的相关信息, 数据库应该包括学生在校期间的交费年限和交费数额, 以及毕业后的状况, 如失业缘由, 失业登记时间地点以及成功就业的时间地点等等。其次, 应该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实行严格的制度化管理。大学生失业保险金应该存入财政部门指定的社会保障金专用账户, 并且保障财政支出途径的透明以防止挪作他用。最后, 应该加强对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监管力度。在大学生失业保险金的使用方面, 应该由专门机关负责, 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监管体制, 增加管理的透明度, 公开信息, 接受社会的监督和问责, 实现社会和国家的双重监管。
(四) 突出大学生失业保险的就业培训功能
所谓“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 大学生失业保险在保障失业大学生基本生活的基础上, 更重要的作用是促进大学生就业。因此大学失业保险的就业培训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具体而言, 就业培训可面向从领取失业保险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仍未就业的大学生, 但是如果在培训开始后, 由于主观因素而不参加培训者可取消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资格。除此以外, 就业培训可由地方就业指导中心进行组织和管理, 并且由国家财政负担费用, 比如聘请各行业专家进行各类培训:电脑技能培训, 语言表达技能培训, 管理技能培训等等。授课方式可采用面授, 也可采用视频授课, 视具体情况而定, 从而节约成本也方便了培训者和被培训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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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及其启示 篇八
失业是一个令各国政府都大为头疼的问题。经济发展的起伏不定和技术手段的不断更新,带来失业人员的日益增多,而失业的扩大又给下一步发展增添沉重的负担。美国是建立失业保险制度较晚的国家,但在经过许多年实践的基础上,已逐渐形成了一整套完整有效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
1932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颁布了美国的第一部失业保险法。该法为1935年美国联邦政府颁布的《社会保障法》中第三款和第九款关于失业保险问题的规定奠定了基础。《社会保障法》第三款和第九款分别就联邦政府对失业保险的行政拔款、联邦对失业保险的监督、管理权以及失业保险的范围、资金来源、享受条件等作了规定。美国的失业保险由联邦政府和各州政府共同管理,并鼓励各州根据联邦政府的有关法律规定举办各自的失业保险项目,因此,美国至今没有一个全国性的专门的失业保险法,而由各州在1932年至1937年之间分别制定了各自的失业保险法。进入新世纪以来,美国经济从上世纪后期的过热状态迅速降温,并于2001年3月陷入持续8个月的衰退。虽然近期美经济形势呈现改善趋势,但失业率仍居高不下。在这种情况下,美国政府适时调整失业保障政策,对保证失业者的生活和减少贫困起到了积极作用。
1失业保险的内容
⑴实施范围:美国《社会保障法》规定,除了农业工人、宗教组织雇员、临时雇员、家庭服务人员外,几乎所有工商企业的雇员和非盈利机构的雇员都必须参加失业保险。铁路员工、联邦雇员和退役军人则另有规定。
⑵资金来源:除阿拉斯加州、新泽西州和宾西法尼亚州以外,其余各州雇员均不必缴纳失业保险费,而全部由雇主缴纳。大多数州基本税率规定为5.4%,实际税率则从0-10%不等,必须根据雇主以前支付雇员的失业保险费所需费用来计算现在应付保险费,即实行经验定额法。有的州甚至根据离开企业的人数或应税工资总额减少的量来确定,这实际上是一种鼓励企业保留雇员和限制企业辞退雇员的办法。
⑶支付标准:约3/4的州规定,前一基数年的最低收入应为周救济金的若干倍数,或为高季度工资的若干倍数,或达到规定的数额。8个州规定需受雇一定周数(如15-20周)。
美国大多数州失业保险金计算公式的设计是以补偿失业者部分周工资收入为目的的。原则上失业保险金应相当于原工资收入的50%。保险金以周为单位支付,具体数额根据人们失业之前的工资收入计算,但不得低于最低限额和超过最高限额。约1/4的州还规定,每个子女每周有1—95美元的供养亲属补贴。另外,大多数州规定,支付失业保险金需有1周以上的等待期,最多的可达26周。
2 失业保险的管理机构和促进再就业的措施
联邦政府设有劳动部下属的就业与培训管理局,该局负责监督检查和各州的失业保险项目,使各州失业保险计划与联邦政府的计划基本一致,并对州失业保险计划的行政管理预算实施稽核。而各州则设立就业保障部门,该部门或独立设置或隶属于州劳动局或其他州立部门,并通过其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着州失业保险事务,如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协助申请人寻找工作等。全美现在有超过2500家这样的介绍所办公室。
促进失业者的再就业是失业保险制度的重任之一。美国的失业保险制度中比较重视帮助失业者再就业,社会失业保险金也有不少用于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增加他们的再就业机会。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⑴在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条件中明确规定,在就业介绍所登记失业,必须不是由于失业者自动离职、犯错误、发生劳动争议,或拒绝适当工作安排而造成的。
⑵帮助处理失业保险金的申请和安置就业两种业务均由地方职业介绍所管理。失业保险金只支付给确已在职业介绍所登记的失业者。鼓励失业者及时登记和定期汇报,从而提高安置就业工作的效果。
⑶为了限制雇主任意裁员,失业保险法规定,政府将按雇主过去裁员的人数征收失业保险费。雇主裁员越多,需各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就越多。这种方法有效地抑制了雇主裁员的随意性。
⑷为了限制雇主对雇员的随意解雇,美国颁布了《公务员法》、《教师职业保障法》,使政府雇员、公立学校教师等部门、行业的雇员取得较为稳定的职业保障。另外,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美国国会通过了《工人调整和再训练通知法》,要求企业在关闭工厂和大量裁员时提前发出通知,使工会组织、政府失业保险机构能及时得到裁员信息,以便迅速帮助失业工人寻找到新的工作。在美国,如今获得职业保障的雇员大约占全部雇员的35-40%。
⑸支持培训。美国为了提高失业者的再就业能力,不仅积极加强职业教育和再就业培训,而且将培训的内容方式与劳动力市场需求的变动相合。美国为此颁布《就业训练合作法》,规定由州、地方政府和私人机构共同合作,进行培训项目的开发、实施和管理。甚至还规定,参加职业培训的失业者,可适当延长失业保险给付期(最多不超过52周),以此促进培训的实效。
3 对我国的启示
⑴加强失业保险基础管理工作。美国的全部就业人口只有1.4亿人,但劳动力市场统计分析系统十分发达,各种统计数据齐备,为及时正确地制定失业保险有关政策提供了依据,同时也避免了劳动力资源和失业保险基金的不必要损失。今后,我国在失业保险基础管理方面,一方面可以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的申领办法,健全失业保险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实现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和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另一方面需要进一步加大必要的投入,健全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借助计算机、因特网等现代化技术手段进行管理,以适应管理要求,更大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应有的作用。
⑵健全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机制。目前,我国失业保险筹资渠道单一,失业保险金的来源主要是企业交纳的失业保险费和国家财政补贴,个人很少缴纳,国家也没有专门拨款。我们应根据我国的国情,借鉴美国的经验,失业保险基金应由政府、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共同承担,多方开拓资金来源渠道,即企业按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6%-1%缴纳失业保险费,个人只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的0.5%,不足部分由政府承担。另外,可将亏损企业的财政补贴的一部分、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收入的一部分转化为失业保险金,还可征收特别捐税,如高档奢侈品、消费品税,充实失业保险基金。
⑶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应更加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近年来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贸易全球化对就业结构产生相应影响,就业和失业的结构和特点也随之发生改变,失业保险制度也发生了相应变化。因此,需要对失业保险制度进行整体设计的研究,紧扣经济发展的脉络,在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申领条件、支出项目、整体功能等方面的设计更加适应经济形势发展的要求,增强政府、企业和个人对失业保险的关注程度,使之成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不可缺少的“助推器”和“稳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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